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止,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个一级行政区。

序号省/市/自治区简称省会/首府面积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乌鲁木齐166万平方千米
2西藏自治区藏拉萨122、8万平方千米
3内蒙古自治区蒙呼和浩特118、3万平方千米
4青海省青西宁72、23万平方千米
5四川省川/蜀成都48、14万平方千米
6黑龙江省黑哈尔滨45、48万平方千米
7甘肃省甘/陇兰州45、44万平方千米
8云南省云/滇昆明38、33万平方千米
9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南宁23、6万平方千米
10湖南省湘长沙21、18万平方千米
11陕西省陕/秦西安20、56万平方千米
12河北省冀石家庄18、77万平方千米
13吉林省吉长春18、74万平方千米
14湖北省鄂武汉18、59万平方千米
15广东省粤广州18万平方千米
16贵州省贵/黔贵阳17、6万平方千米
17江西省赣南昌16、7万平方千米
17河南省豫郑州16、7万平方千米
19山西省晋太原15、63万平方千米
20山东省鲁济南15、38万平方千米
21辽宁省辽沈阳14、59万平方千米
22安徽省皖合肥13、97万平方千米
23福建省闽福州12、13万平方千米
24江苏省苏南京10、26万平方千米
25浙江省浙杭州10、2万平方千米
26重庆市渝-8、23万平方千米
27宁夏回族自治区宁银川6、64万平方千米
28台湾省台台北3、6万平方千米
29海南省琼海口3、4万平方千米
30北京市京-1、68万平方千米
31天津市津-1、13万平方千米
32上海市沪-0、63万平方千米
33香港特别行政区港-1101平方千米
34澳门特别行政区澳-25、4平方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