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www.xuexiting.Com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基本药物遴选增补、生产、配送、使用、定价、报销、结算、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立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推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以及与国家相关政策的衔接;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内,确定我省增补药物目录遴选与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审核我省增补药物目录。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坚持立足省情、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2009年全省30%地区、2010年全省60%地区、2011年全省所有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章:目录遴选、生产、采购和配送

  第五条:省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增补必须数量的品种作为基本药物使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增补的数量和品种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障潜力、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状况以及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的原则确定。具体品种主要从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取,确因少数慢性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范围内选取。省建立基本药物遴选专家库,负责增补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增补药物遴选的组织实施,审核省增补药物目录。省增补药物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增补药物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步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特殊状况能够提前调整,调整品种数量不超过增补药物目录品种总数的20%。

  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实行网上公开招标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除外。

  第八条:省基本药物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诚实守信、服务优良、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原则,按照GMP和单独定价药品区分质量层次,不同生产企业的同一层次药品采取竞价方式,同一生产企业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实行差价比的规定,制定评标细则。透过公开招标遴选,确定中标(入围)的基本药物产品和具有现代物流潜力的配送企业。以县(市、区)为单位,在中标(入围)的配送企业中选取1-2家配送企业带给配送服务。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配送的年度工作方案由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对因质量问题、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生产潜力不足等导致不能保证基本药物供应的,应予以调整。少数价格低、用量小、原料受限等原因供应不足或难以公开招标采购的品种,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中标的生产企业生产,并由中标的生产企业委托中标所在地选取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方式由各省辖市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及其中标的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三方签订基本药物的购销和配送合同。合同须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付和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职责等资料。

  第十二条:对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实行储备制度,纳入现行药品储备体系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基本药物使用

  第十三条:以省辖市为单位,在省公布的中标(入围)的基本药物产品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GMP层次的常用注射剂和口服剂型选取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取一个产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统一采购基本药物。

  第十四条:按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进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规定的过渡期后,不得使用其他药品。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规定使用必须比例的基本药物。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采用基本药物销售收入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收入额比例的方法计算。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学习《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保证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六条: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务必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带给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四章:基本药物定价、报销和结算

  第十七条: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范围内,省物价局依据统一招标采购价格,确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货款结算,逐步实现基本药物货款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结算。基本药物的回款周期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条:推进医药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结算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信息,对基本药物生产、配送活动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的整合,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使用结算平台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政府投入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衔接。具体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试行)》(苏财规〔2009〕12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本药物监管

  第二十二条: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质量规范和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和配送,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完善质量管理、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药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加强基本药物监督检验工作,对基本药物进行全面抽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报药品监管部门。抽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向生产经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疗保障制度、医药产业发展、药品价格水平、医疗行为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医疗管理、价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利害关系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三):

  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是确保国民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的必要条件,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建设。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卫生部尽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精神和五指山市城乡统筹卫生工作的要求,根据五指山实际,特制定五指山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宗旨,加快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基本药物是指能够满足公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实用方便的药物。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实现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资料之一。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一是要从源头上堵住虚高的药价;二是要减少和压缩流通环节;三是要控制药品的最终价格。透过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到达既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又要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和不合理用药,减少药品浪费的目的。

  三、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据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一)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市9所乡镇卫生院、2所政府办的社区服务机构、农垦畅好医院及59个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补偿。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二)到2011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是要健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由省指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省透过公开招标遴选配送企业,组织统一配送。

  二是要完善基本药物价格核定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确定的基本药物,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构成统一采购价格。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三是要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在定编定岗、核定任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政府投入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有效衔接。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四是要落实基本药物纳入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五是要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督管理。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后,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药物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使用其他药品。

  六是要合理增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在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合理增补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满足城乡居民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需求,引导群众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市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的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朱洪为组长,发改、卫生、财政、药监、劳动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五指山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管理、宣传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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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承办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何子超担任。领导小组的任务是:

1 、村卫生室日常管理考核:各卫生室公共卫生经费、门诊基本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报酬待遇发放、日常管理制度等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卫生局、财政局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街道办事处同意备案。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村卫生室的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确保市、街道二级补助资金有效落实到位。

  (六)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要求,扎实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项目达标率到达95%以上。

  (七)建立经费补偿保障机制

  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取消原每家3万元的工作补助,改为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基本医疗进行补助,具体如下:

  1、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市财政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按每服务人口(以常住人口计算)12元标准设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由浒山街道下拨至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各村服务人口数、公共卫生工作量、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统筹下拨。

  2、村卫生室基本医疗补助

  街道财政按每门诊人次8元的标准,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设立基本医疗补助经费。基本医疗补助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实际门诊人次数进行补助,配套补助下拨至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各村卫生室门诊人次数、群众对基本医疗的满意度、村卫生室依法执业与医疗质量检查状况统筹下拨。

  上述两项补助下拨后,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并正常执业的卫技人员和公共卫生员)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由街道财政安排资金补足。对年度公共卫生工作考核不合格、群众满意度低于70%,或存在明显医疗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发生主要职责医疗事故的,不予补足。

  三、实施步骤

  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年10月):各村(社区)和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做好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工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召开村卫生室医技人员动员大会,对实施基本药物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乡村医生科学合理用药。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库存药品要统一盘存。对村卫生室电子收费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调整。2014年4月29日晚8时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价格务必调整到位。2014年4月30日上午8:00时在浒山街道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准时启动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原库存药品一律按照进价销售。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5月)。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及补助到位状况进行评估,总结工作经验。

  四、工作要求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政策性强、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街道相关部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村(社区)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克服困难,统筹安排,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施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健康水平。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经街道研究决定,成立浒山街道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苗曙露任组长,成员黄利达、严岳先、孙杰、胡君儿、楼庆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楼庆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办,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做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状况后检查、考核、经费管理等工作。

  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医改工作的重要好处,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推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实施工作取得实效。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街道的领导下,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管理力度,督促各村卫生室抓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尤其是村卫生室医技人员的切身利益,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村卫生室站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目前在规划外村卫生室工作,主动要求至规划内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如条件许可,要用心吸纳,加强规划内村卫生室工作力量,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强保障,落实经费

  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村卫生室建设和日常运行经费补助政策,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基本医疗补助经费,确保村卫生室可持续发展。鼓励村(社区、居委)根据自身财力,在免费带给业务用房,解决水电费用的基础上,加大对村卫生室的支持力度,增加村卫生室发展后劲。

  (四)加强督查,绩效管理

  街道将把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对有关村(社区)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资料,实行目标管理。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及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街道有关部门及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对药品采购使用、门诊补偿、医疗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实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与有关经费补助挂钩,进一步提高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的职责性和用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