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气象工作个人述职报告 篇1
XX年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气象局党支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践“八荣八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这个重点,抓住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个契机,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为完成以气象服务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一、抓责任落实,把党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党支部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党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全年党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从而把党建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了党支部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制。科学设定目标体系,层层分解,细化量化,责任到人,严格考核,逐项兑现。形成了上下贯通的责任体系,构建起了上下同心共抓党建成的良好运行机制。
二、抓组织建设,构筑坚强的战斗堡垒
为促进基层党支部和党员“两个作用”的有效发挥,建立和完善党员访谈制度,我局党支部开展支部成员和党员、党员和党员之间的谈心活动,结成对子,搞好帮扶,沟通思想,加深感情,增强党的向心力、凝聚力。本支部共有xxxx离退休老党员,根据他们的生活实际,我局定期走访老党员,及时看望生病的老党员,给他们送去关怀和温暖。在“七、一”、“十、一”、老人节,中秋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进行走访、召开座谈会,向他们通报全局的工作,征求他们对气象局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为了丰富老党员的精神生活,统一为他们征订了《老年报》、《支部生活》、等报刊,并将有关刊物派专人及时送到退休老党员手中,让他们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关心党的事业,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抓制度完善,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1、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形成生动活泼的党内政治生活。
2、修订完善了离退休党员和预备党员及后进党员管理的十多项党建工作制度,使党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3、认真落实调查研究制度。党支部成员深入群众内部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党建工作中问题的途径和办法。
4、为进一步搞好党建调研和信息,共投递党建信息×篇。
四、抓落实,完成党建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我们注重把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同精神文明建设融为一体,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从小事抓起,从日常工作做起,把发挥党员作用落实到每项日常工作中。
——发挥党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在本质职工作中,由党员带头着重抓好形象的塑造工作。用语文明的形象。树立文明执法的形象;热情服务、树立公仆形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者的形象。
——坚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使广大党员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当中,开拓创新、勤奋工作、乐于奉献。形成了在气象服务工作中“一个支部一面旗,一名党员一盏灯”的良好局面。坚持不懈开展“三会一课”,严格按制度要求完成了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等党内正常活动。按时足量完成了党费的收缴工作。开展了民主评议党员、民主测评党员干部活动。
五、服务一个中心,深化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内涵。
XX年气象局党建工作计划中就明确对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以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为中心,不断完善气象服务工作手段,为落实这一工作理念,着重强化“四种意识”。
1、发展意识。党的xx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充分表明在我们党面临各种繁重任务中,发展始终是第一位的任务。因此,作为气象部门,紧紧围绕气象现代化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把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大力发展气象服务手段尤其是加快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让党建、精神文明工作有内容、有载体、有活力,为加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人才保证。同时,把培养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发展意识作为党委、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去年来,我局先后投资几万元,完成气象预警中心大楼、气象预报电视电话会商系统建设,这将为我县经济建设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2、服务意识。党建工作的定位如何,决定了在开展党建工作中的工作切入点的问题,是关系到党建工作成效的大小问题。因此,气象局坚定不移地将党建工作定位在服务的角色上,走出就党建而抓党建的思维定势,为加快气象事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服务功能。在今年气象现代化建设中,党建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工程建设排除了后顾之忧,成为促进工程建设后勤保障部。
村气象工作个人述职报告 篇2
蒲城县气象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省市气象局长会议、县委第十七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工作重心,为蒲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党建引领气象事业稳健发展
坚持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强党,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从严治党迈向纵深。
1、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成立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制定并印发党史学习教育方案,及时召开支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议,统一思想、扎实部署。高质量开展四个专题学习。购买配发《中国共产党简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等必学书籍,举办“百年党史我来讲”大课堂,人人讲党史,人人谈感悟,共举办7期。邀请县委党校讲师常爱珠讲授《百年党史的重大历史转折和理论创新》专题党课,组织党员集中观看《建党伟业》《不朽的丰碑》《1921》《长津湖》等影片,依托富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永丰烈士陵园等红色资源,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继承革命传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爱国爱党自觉。充分利用渭南“互联网+党建”云平台、学习强国APP深入开展党员自学,切实将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全方位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印发《蒲城县气象局“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梳理出气象防灾减灾气象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服务社区综合治理等7个为民办实事项目,主要围绕汛期极端多发的暴雨、大风、强秋淋天气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全年为民办实事97件。
2、扎实推进“高举旗帜、响应号召、奋进新时代、启航新征程”主题活动
及时传达动员,全面启动主题活动。认真对标对表、从严从细落实各项要求,围绕十项重点工作,突出特点、党员带头,推动主题活动与中心工作同频共振。组建工作专班,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六个行动专班,制定印发了“高举旗帜、响应号召、奋进新时代、启航新征程”主题活动方案以及六个行动专题方案。定期召开例会,及时把控动态、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凝练亮点,推动主题活动有序、有效实施。发挥行业特色,增强服务意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指示精神,谋划制定蒲城县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强有力的措施推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3、全面落实从严治党
坚持政治统领,夯实党建基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完成了省局巡察以及市局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全年共组织支部集中理论学习15次,青年理论学习小组集中学习11次,中国气象远程教育平台学习人均200学时以上。扎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从严治党压力传导。及时传达贯彻中、省、市气象部门从严治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县委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领导班子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制定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盯紧关键节点,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制定印发了《蒲城县气象局联签会审制度》《蒲城县气象局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制度》《蒲城县气象局青年理论学习制度》《蒲城县气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通过以制度管人、管事,规避廉政风险,促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及时传达学习中省市气象部门、县纪委下发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深刻吸取张书余岳虎案、汪洋清案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民主决策议事规定,细化财务管理,规范事前审批。
二、气象现代化建设取得新成效
1、国家基本气象站业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有序推进
年初,与政府达成了项目选址和15亩建设用地的划拨事宜;5月底前完成了院落规划图、业务用房功能图等的设计工作;6月份完成了项目地址变更申请、用电户、用水户迁移申请,并在省局通过了初步设计方案;9月份完成项目建设用地围墙圈建。近期正在与政府协商招投标及辅助用房的建设及资金等事宜。
2、人影现代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
今年投入财政专项资金13、5万元,购置防雹用“37”高炮1门,投资8万元对高阳炮点、荆姚镇王村炮点进行了升级改造。人影人员考核合格率、装备年检合格率达到100%。
3、深化部门合作推动专业服务稳中有进
与县科协共同谋划“蒲城县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顺利通过审批。与县自然资源局合作开展《蒲城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项目,已通过专家组评审,开始正式运行。建立气象、水务、应急、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联合的短时临近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和会商联防机制。
4、乡村振兴气象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
着重推进蒲城特优农产品(酥梨、西甜瓜)现代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在酥梨和西甜瓜发育期提供细致的气象专题保障服务。同时根据县委安排选派2名年轻干部深入包联村驻村开展工作。
三、气象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制定了2021年决策服务周年方案、农业气象服务方案和春耕春播气象服务方案等。充分发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用,指挥部办公室下发气象灾害防御通知32期。全年共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17次,向社会公众发布预报、预警信息550余条,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各类气象服务材料350期,制作春耕春播、三夏、秋收秋播等农业气象服务材料100期。抓住有利天气条件实施防雹增雨作业12次,切实发挥了人工影响天气在防雹增雨、大气污染治理的作用,效益显著。出色的完成9月16-19日、22-28日、10月3日-9日三次强降水预报服务过程,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防雷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
继续实施三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能。一是气象牵头,政府主导,部门协作。通过县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度防雷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气象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职责,同时对从事防雷安全检测的机构以及被检测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加强防雷检测公司及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并对开展的检测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三是重点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防雷安全检查。全年共开展专项执法检查8次,检查单位37家。开展双随机双公开检查20次,检查单位44家,下发书面整改通知4份。
五、党建与文明创建深度融合
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开展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形成了党建与文明创建交汇融合、双向提升的良好格局。大力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学习、党员红袖章志愿服务活动、美丽乡村帮扶活动、“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立足岗位做奉献活动等,不断增强集体战斗力和凝聚力,树立气象部门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六、2022年工作计划
1、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
2、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模范机关创建工作。
3、加快蒲城县气象局业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4、扎实做好各项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积极开展防雹增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扎实推进以关键天气检验评估业务、酥梨气象服务指标建设和特色服务产品研发为重点的研究型业务。
6、持续加强防雷安全执法检查,强化防雷事中、事后监管。
村气象工作个人述职报告 篇3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雷电、大(浓)雾、高温、低温冷害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因素诱发的其他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和目标;
(四)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点,设立警示标志。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气象雷达、卫星遥感、气象卫星综合处理应用及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
风景名胜区、林区、矿山、水库、电站、重点工程、机场、高等级以上公路、铁路、航运等,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监测网络、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确保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免受干扰。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
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及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十四条 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作出气象灾害预报,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有关单位,同时根据其可能发生的强度、范围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广播、电视、报纸提供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报纸应当及时播发、刊载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对临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名称。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做到全面、准确和及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信息,适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在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二)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
(三)实行交通管制;
(四)决定停产、停业、停课;
(五)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在气象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避险;情况紧急时,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第二十条 发生跨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和防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气象灾害,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在灾害结束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
发生一般气象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在灾害结束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级别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建立相对稳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遵守有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和机场管理部门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前提下,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时间、导航、机场机位等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防灾、减灾、救灾的需要,在适宜的气象条件下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的防御、调查和鉴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防雷装置安全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实施定期检测。
第二十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审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施工的;
(三)未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
(四)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重新审核的;
(五)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
第三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导致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出现重大漏报、错报事故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在规定期限内未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核、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村气象工作个人述职报告 篇4
市气象局年度气象工作总结范文
一、xxxx年主要工作总结
xxxx年,在省气象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省气象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全市东大门建设、气象工作三化、为农气象服务两个体系建设及基层综改等重点任务,扎实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是服务东大门建设取得新成效。圆满完成了汛期气象服务和10余项重大专题气象服务。市政府下发了为农气象服务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资金落实开局较好,工作稳步推进 。人影多次开展了大规模防雹增雨作业,有效减少气象灾害所产生的损失。公共气象服务短信、电话拨打量稳中有升,气象影视节目质量和数量有所提升,部门合作力度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效果显著,雷击风险评估等防雷业务增速较快。二是气象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基本业务的百班、250班获得突破。全市成立了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综改试点澄城县较好的完成了试点工作。 火车头计划扎实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三是综合实力建设迈上新台阶。项目建设方面落实地方资金1353万元,同比增长33%。完成省局创新基金项目3项,自立项目13项。文化建设方面市局新获国家级文明台站标兵,富平局获省级文明单位。建成华山气象精神教育基地,举办了庆祝华山建站六十周年座谈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完成了xxxx年市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各项任务。宣传工作位居全省前列。
二、xxxx年全市气象重点工作
需求牵引,做好东大门建设服务,强化气象防灾减灾。以不断提高预报准确率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精细化预报业务,强化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业务。继续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服务。全面做好汛期及重大气象服务。完成全市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推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预警业务系统,做好暴雨诱发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加大人影作业力度,推进跨区域联防,科学实施常态化作业。推进防雷减灾示范村建设。出台《渭南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进一步发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用,举行指挥部联席会议,开展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演练。
深化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着力打造两个体系建设渭南特色模式。组织实施中国局三农专项,落实省局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中央财政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县5个。推进市、县 政府建立具有地方编制和运行经费的气象防灾减灾机构,将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年度考核,落实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力争所有乡镇(街道办)建成气象工作站,90%以上的行政村设立气象信息服务站和大喇叭。所有县要出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认证管理办法,完成暴雨洪涝灾害风险普查。预警信息 绿色通道要实现分级分区域免费发布。做好市、县电视台制作播出气象为农服务专题节目。深化与农业等部门的合作,提高直通式和精细化农业气象服务水平。完成陕西省农作物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陕西省经济作物农用天气预报系统的'市级推广。
推进公共气象服务社会化。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体系为目标,把部门合作水平、社会资源参与程度、基层延伸力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推动公共气象服务融入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深化与国土、水利、农业、民政的合作,落实各有关文件和协议,促进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建设、农村信息化、交通和旅游气象服务等工作。做好世界气象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科技之春等科普工作,主动组织气象科普六进活动。提高决策气象服务的预见性、针对性、敏感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需求,打造有影响力的决策服务材料。
村气象工作个人述职报告 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整合现有气象灾害防御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尾矿库、易燃易爆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和其他遭受气象灾害破坏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加强对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巡查,做好道路、通信、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维护以及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
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户外宣传牌的除险加固。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低温、寒潮、霜冻天气来临之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农业生产防寒、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参加、实施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纳入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农村新建学校、民居、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提高农村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经费投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监测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密度。
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电力、输油(气)线路沿线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向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接收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有效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应当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做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五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的性质、强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行交通管制;
(二)封闭危险区域;
(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四)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五)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六)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
(七)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做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后气象监测和变化趋势的分析,为救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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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气象工作个人述职报告 篇6
今年以来,XX县气象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省市气象工作会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201X年主要工作
(一)、综合观测业务。综合观测业务运行稳定,数据传输质量、业务可用性均保持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今年新增8个区域自动气象站,全县区域站总数达40个,气象灾害监测网络进一步优化,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二)、气象灾害防御组织工作。汛期之前,修订了《XX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推动县政府调整充实了“XX县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为农服务工作领导小组”、“XX县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进一步强化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长效工作机制。
全县23个乡镇、226个行政村相继制定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现了县、乡、村三级气象灾害应急防御体系全覆盖。
完成了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化乡镇(白塔畈镇)的申报工作。
(三)、气象服务工作。汛期总的降水趋势预测准确,并与县防汛办、国土局联合举办了气象灾害暨山洪地质灾害培训班,对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气象信息员、乡镇水利站、国土中心所全体人员,水库、水电站管理责任人、各村(社区)书记或主任等500余人进行培训。
短期预报及时准确,特别是在临近预报中,利用卫星云图、雷达、SWAN系统以及区域自动雨量观测站监测全县的风雨实况、及时发布预警,为准确定位暴雨中心发挥了重要的预测预警作用,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危险区域的群众转移安置赢得了至关重要的时间,尽最大可能减少了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今年汛期我县共启动6次应急响应,制作共发布各类服务材料40余期,其中天气情况汇报14期、周报17期,重要天气过程分析总结报告5期,另外重大气象过程期间每日滚动制作天气汇报材料。
尤其是6月30日至7月4日的特大暴雨过程中,服务主动优质、预报准确及时、工作细致到位,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县领导在指挥防汛、抗灾救灾工作中提供了科学的决策参谋依据,受到了县委政府领导的肯定。
11月22-24日寒潮雨雪天气过程,我局提前准确预测,及时汇报,县政府网站、政府微信平台均予以发布,县政府还根据我局的预报信息发了紧急通知,指导全县科学防御,收到了很好的服务效果。
(四)、气象为农服务工作。一是成立了XX县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为农服务领导小组;二是结合县情认真编制三农专项实施方案,与麦吉农场合作开展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探索通过专业合作社拓宽气象为农服务渠道和方式;三是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XX分公司合作,充分发挥气象灾害监测网络优势,助力地方政府全力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四是与县农委合作在天堂寨种子抗性实验基地共同建设农田小气候观测站,为开展农作物品种抗性实验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为将来共同开展相关课题的科研工作预留空间;五是推进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列入政府扶贫攻坚实施计划,通过加强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建设,有效减少农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因素,助力扶贫攻坚计划顺利实施。
(五)、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省局防雷体制改革会议精神,转变观念、思路,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确保转轨时期的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稳妥开展。
推动政府出台了《XX县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建立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格局提供了制度保障。
(六)、党建工作。积极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准则》、《条例》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争做合格党员。
认真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支部学习活动,及时传达学习省、市、县党代会精神,及时部署“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活动。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加强领导,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领导腐败;主要负责同志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不断丰富活动载体。先后开展“重温入党誓词”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防腐倡廉警钟长鸣;组织职工参加省局纪检组组织的廉政知识在线测试活动,提高廉政理论水平。组织党员开展党章知识测试活动,提升党员理论素养。
今年6月,局主要负责人当选县十四届党代会代表,七一前夕,一人荣获县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七)文明创建工作
全面落实创建各项工作,巩固文明单位创建成果,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认真开展道德讲堂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培养文明道德情操;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全局文明创建工作;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培养干部职工健康良好的生活情趣;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弘扬传统文化;积极参加县文明办组织的交通文明义务劝导活动,倡导文明出行。
积极开展创省级为生先进单位活动,目前已通过市爱卫会验收,待省爱卫会复核。
(八)、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积极安排职工参加省局举办的人影培训班,及时做好人影装备年检,确保人影装备工作正常。按照省级要求做好人影火箭弹的储运工作,确保安全。
(九)、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事故隐患排查每月零报告制度,配足必要的消防器材,坚持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全年无安全生产是事故发生。
(十)、重点工程进展情况。天堂寨旅游气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稳步推进,年底底有望实现主体封顶。观测站辅助设施维修项目已全面完成;业务平面升级改造项目正在进行,预计2020年元月投入使用。
(十一)精准扶贫工作
及时登录扶贫大数据平台,按时录入精准扶贫信息,对全局帮扶的7户贫困户,坚持月月走访,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帮助谋划脱贫措施。
(十二)其他工作。宣传工作,全年共开展5次室外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在中国气象局网站和中国气象报用稿5篇,在省市气象网站发稿52篇;全民建设和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按年度考评要求开展;综治、双拥工作,全面完成年度计划,各类资料按时归档,待管理部门验收。
二、201X年工作打算
(一)、完善气象观测网布局,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在现有气象观测网的基础上,加密建设一批多要素自动站,同时针对农业服务、森林防火、交通保障、山洪地质灾害预防等需要与多部门合作,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
(二)、加强班子能力建设。建立合理分工,相互协助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岗位职责,激发事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加快天堂寨旅游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协调与监督,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快天堂寨旅游气象服务中心项目施工进度,为继续实施旅游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四)、深化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积极推进气象为农服务工作,继续加强乡镇信息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着力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加强与涉农部门的横向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双赢。谋划实施好2020年三农专项,继续深化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提升气象为农服务保障水平。
(五)、丰富气象服务产品增加有效供给。结合XX气候及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重点调研旅游气象服务及小水电、特色产业服务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服务,不断丰富气象服务产品,增加气象服务有效供给。
(六)、坚持党建引领 深化文明创建工作。继续抓好党建和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提升工作整体水平,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在巩固现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以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提升素质、文明服务为重点,积极谋划,认真实施,创新载体,丰富内容,扎实有效地开展精神文明建设。
(七)、加强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靠人才,一方面要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环境,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一方面要尽可能多的给年轻职工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同时在工作中敢于放手,让年轻职工在工作中锻炼,在锻炼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