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篇1
关键词:气候变化,术语
中图分类号:N04;P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0)06-0058-05
TermsRelatedtoClimate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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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paperintroducestheorigins,definitionsandmeaningsofsomecommonlyusedtermsrelatedtoclimatechange,whichinclude12terms,i.e.greenhousegas(GHG),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BaliRoadMap,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jointimplementation(JI),emissionstrading(ET),lowcarboneconomy(LCE),carboncaptureandstorage(CCS),Copenhagenaccord,businessasusual(BAU),carbontariffandclimatefriendlytechnology.
Keywords:climatechange,term
在气候变化议题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术语和专有名词。下面,笔者就其中的部分名词及含义作一分析。
1.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简称GHG)
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中纳入限控的温室气体有[1]: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实际上,大气中含量最高的温室气体是水汽。但因为水汽主要是自然排放,因而没有纳入限控范围。下面是与温室气体相关的常用概念:
温室气体浓度是大气中温室气体分子数目与干空气总分子数目之比,以ppm(百万分之一)表示。例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为280ppm,即指在每一百万个干空气分子中,有280个二氧化碳分子。
温室效应水汽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像温室的玻璃一样,对来自太阳的可见光辐射几乎透明,但却吸收地表和大气放射的热辐射,并将部分辐射再发射回大气层和地表,使地球表面的平均温度上升。这个过程就是温室效应。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可导致温室效应增强。
温室气体排放源向大气释放温室气体的来源。主要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如采煤排放的甲烷(瓦斯)、水泥生产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碳、己二酸生产过程排放的N2O等;农业生产过程排放的温室气体,如水稻生产过程排放的甲烷、反刍动物消化过程排放的甲烷等;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垃圾填埋过程中的甲烷排放等等。以上这些是主要的排放源。实际上,能够引起向大气释放温室气体的来源非常广泛,难以计数。这导致准确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成为一项很困难的工作。中国2002年开始开展第一次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用了三年时间,核算的年份为1994年和2000年,于2004年年底完成。2008年年底,中国开始了第二次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是指某种温室气体排放源单元活动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如每燃烧一吨煤所排放的CO2量。
温室气体排放源活动水平指排放温室气体活动的大小,如燃烧了多少吨煤、油或天然气等。一种温室气体排放源在某一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小,就等于这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因子与活动水平的乘积。
碳汇与温室气体排放源相反,林木、农作物等绿色植物能够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这些能够吸收二氧化碳的绿色植物就称为温室气体的汇,英文为sink。
2.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简称IPCC)[2]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于1988年共同建立的政府间机构,是全球气候变化最权威的政府间科学组织,其下包括三个工作组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特别工作组,三个工作组分别为气候变化基础科学工作组、影响与适应工作组及气候变化社会和经济工作组。IPCC全会是IPCC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国政府派出参加全会的代表团组成。IPCC本身并不开展具体的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活动。其工作方式是,组织全球的科学家,就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依据全球已有的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和全面的科学评估,提出评估结论。IPCC所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已经成为国际组织和各国制定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的主要依据。IPCC分别于1990、1995、2001和2007年了四次气候变化科学评估报告,目前正在组织进行第五次评估报告的编写。此外,IPCC还开展一些专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评估,例如二氧化碳收集和埋存、可再生能源等。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IPCC工作,为IPCC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中国科学家丁一汇院士于1988年至2001年出任第一工作组联合主席;秦大河院士于2002年至今出任第一工作组联合主席。将于2014年完成的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主要作者的推荐和遴选工作已于2010年6月结束,遴选出的831位第五次评估报告的作者中,有44位中国作者,数量仅次于美国,是中国参加IPCC评估报告编写工作入选专家最多的一次。
3.巴厘路线图(BaliRoadMap)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第13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3次会议于2007年12月3―15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的主要成果是“巴厘路线图”,其主要内容是加强落实《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决定(联合国的正式文件称为《巴厘行动计划》)[3]。巴厘路线图进一步确认了《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双轨”谈判进程,并决定于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上最终完成谈判,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促进《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履行。
巴厘路线图是从“BaliRoadMap”直接翻译过来的;巴厘行动计划则是从“BaliActionPlan”翻译过来的。这两个词刚刚出现时,有些媒体翻译为“巴厘岛路线图”“巴厘岛行动计划”。准确的翻译应该是“巴厘路线图”“巴厘行动计划”。
4.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1]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协助《京都议定书》非附件一缔约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缔约方(经济合作组织的所有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实现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它是基于项目的机制,由附件一和非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进行的合作。减排成本高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在低减排成本的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给出资的发达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为规范和管理CDM项目的执行,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下,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机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EB:CDMExecutiveBoard)”,该理事会由10名委员和10名候补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任期两年。中国从2001年年底该理事会成立至今,一直出任该理事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中国到2010年10月已经有992个项目获得这个理事会批准注册,占全球注册项目的约41%;年平均减排量达2.3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年平均减排量的约61%。无论是项目数还是年平均减排量,中国均稳稳占据第一位。CDM执行理事会为注册的项目所签发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英文缩写为CER。每个CER单位等于一吨二氧化碳当量。因为CER可以用来帮助发达国家履行其国内减排温室气体的承诺,因而具有相应的价值和价格,可以按照“排放贸易”(下文介绍)的相关规则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为“碳货币”,以CER等类似产品对象进行的融资等金融活动,也被形象地称为“碳金融”“碳融资”等。
5.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简称JI)[1]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协助某些《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的所有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它也是基于项目的机制,在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进行合作。减排成本高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在低减排成本的发达国家实施减排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给出资的发达国家。转让减排量的国家将被联合国从其国家温室气体账户中,扣减与所转让的减排量同等数量的国家“分配数量(assignedamountunits,AAUs)”。“分配数量(AAUs)”是指把《京都议定书》下的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进行量化,以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为一个单位(一个AAU单位)。为规范和管理联合履行项目的执行,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下,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机构“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JISC:JointImplementationSupervisingCommittee)”,该理事会也由10名委员和10名候补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任期两年。目前,通过联合履行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国家主要是俄罗斯、乌克兰等东欧国家。这些国家因为经济滑坡,经济总量及能源消费远远低于1990年的水平,因此拥有大量的富余的“分配单位”。
6.排放贸易(emissionstrading,简称ET)[1]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协助某些《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的所有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与联合履行不同,排放贸易不基于项目进行,是一种简单的电子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只能够在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进行合作。一些发达国家采取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减少行动使自己的减排量大于需要减排的量,从而产生富余的减排量,或因为其他因素而拥有富余的减排量;但有些国家可能因为减排成本太高或其他因素没有采取足够的行动减排温室气体,到期无法完成减排义务。这样,有富余减排量的国家,就可以把这富余的部分,以一定“价格”的方式,转让给需要这些减排量以确保完成国际减排义务的国家。出让减排量的国家将被联合国从其国家温室气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分配数量”。
7.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y)
这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200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题为《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的能源白皮书[4],在白皮书中,英国政府首次明确提出在本国发展“低碳经济”,并设定了具体目标,即:“到2050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削减掉60%,并将英国建成一个低碳经济体。”但英国政府的这个白皮书并没有对低碳经济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概念提出后,全世界都在引用,目前仍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低碳经济”的概念和定义,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设想的内涵使用这个概念[5]。一般而言,狭义的“低碳经济”是指以减少碳排放为主要目标构建的低碳技术、低碳产品、低碳市场及其贸易规则与财税体系。广义的低碳经济,可以定义为把以减少碳排放为核心的理念整合到经济社会的各项活动中,以尽可能低的碳排放实现尽可能高的总的经济产出和社会服务,包括低碳能源系统、低碳产业结构、低碳消费行为和社会行为等;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增长、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与温室气体减排等多重目标。大众通常把低排放的行业、技术、工艺、行为等视为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的“低碳”是相对于不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形成的“高碳”经济而言的相对“低碳”,而不是绝对“低”(“零排放”)的“低碳”。目前对低碳经济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把低碳经济的“低碳排放”绝对化,认为不排放碳才叫低碳,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从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出发,容易导致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些误解:认为发展低碳经济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出的阴谋,因为如果不排放碳才叫低碳经济,则在发展中国家推行低碳经济,必将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据此会对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存在顾虑,或甚至反对低碳经济的提法;同样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很多地方在编制低碳经济发展规划时,基本上等同于可再生能源和核能规划,因为只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是不排放碳的能源。因此,准确和正确把握和认识低碳经济的概念和内涵,对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非常关键。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当前重要的理论基础工作是要构建低碳经济指标体系,依据不同资源禀赋、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经济社会特点,量化低碳经济指标;并依据这些量化的指标体系,制定适合当地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激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促进低碳经济的良性发展。例如,产生每公斤标煤热值当量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煤炭为2.66公斤,石油为2.15公斤,天然气为1.5公斤。相对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是低碳能源;相对于石油,天然气是低碳能源;而相对于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和核能则因为不排放碳,是绝对的低碳能源。这样,只要是用较低的碳排放能源替代了较高的碳排放能源,都应该属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行为。低碳经济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但这四个概念推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是一致的。
8.碳捕集和封存(carboncaptureandstorage,简称CCS)
是指把化石能源发电或工业利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分离、收集、提纯和压缩后,输送到某些地点进行地下封存,并且使之长期与大气隔绝的过程;或注入深海,使其长期封存在深海海底的过程。这样将可以在全球大范围内把化石能源燃烧排放的绝大多数二氧化碳封存起来,被一些科学家和政治家认为是减少温室气体向大气排放、保护气候的绝佳技术路线。但这项技术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是实施这项技术,将需要更多的能源消耗以把二氧化碳分离和储存;二是储存在地下或海洋的二氧化碳是否还会再次进入大气,如通过泄漏排放、地震形成裂缝导致的排放等;三是是否会带来更多的地质灾难如地震等;四是经济成本很高。2003年由美国政府发起成立的“碳收集领导人论坛(CarbonSequestrationLeadershipForum,CSLF)”,其目标是希望通过多国的联合努力,实现这项技术的重大突破并降低技术应用成本。到目前为止,中国、美国、日本、欧盟(英国、德国、法国等)、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印度等国一直在不断探索这项技术。澳大利亚2008年发起成立了全球的碳收集技术研究院。
9.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accord)[6]
2009年12月7―19日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5次会议期间,形成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政治共识文件。“哥本哈根协议”反映了各方在保护气候的长期目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所需资金和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减排行动的透明度等问题上的原则共识,是推动巴厘路线图谈判取得成果的政治共识。这个协议是由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印度、巴西、“七十七国集团”、小岛国联盟、非洲集团等参与谈判形成的,美国发挥了主导作用。由于这个协议在没有进行广泛协商以前美国就宣布“通过”了,引起了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古巴、洪都拉斯等玻利瓦尔集团国家的强烈不满,这些国家坚决反对接受这个协议。经过通宵达旦的辩论谈判,最后会议以在其决定文件中“注意到”这个协议,作为各方妥协的产物而得以保留下来。虽然这个政治协议没有得到明确的批准,但由于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已经同意这个协议,无疑,这个政治共识文件对于哥本哈根会议以后的气候变化谈判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10.照常排放情景(businessasusual,简称BAU)
这是指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按原有轨道”或“一切照常(当前)”趋势发展情景下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和措施方面,只包括那些已经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不包括任何新的控制温室气体的政策和措施。照常排放情景也可以称为“基准线情景”。这个情景对于评价和判断一个机构、一个国家是否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非常关键。以这个情景作为基准,在采取了进一步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措施后,目标年的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必将低于照常排放情景,两者之差即为采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后取得的实际成效。
11.碳关税(carbontariff或carbontax)[7]
一国对来自另一国的高碳排放产品征收的一种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按照每单位物品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为基础所征收的税目。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目的是针对不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按其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状况课征碳税。2009年4月2日的20国峰会上,正式使用了“碳关税”的概念,意指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目的是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措施。美国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包括了“碳关税”条款,即美国有权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碳关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发达国家提出的这项政策和措施,因为这一政策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12.气候友好技术(climatefriendlytechnology)
气候友好技术是指所有有助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的技术,具有能耗相对低、温室气体排放相对少等特征的技术。气候友好技术涉及面极广,概括而言,主要包括:所有能够提高能源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碳封存与碳捕获技术,提高森林碳汇的技术,减少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的技术(如煤层气利用技术、沼气回收利用技术、垃圾填埋甲烷回收利用技术等)。可见,气候友好技术几乎遍及所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业部门: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农业、林业、环保(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等。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核心就是要大力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气候友好技术,只有大规模开发利用气候友好技术,才可能真正实现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
参考文献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篇2
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在多边应对气候变化公约难以有实质性进展的同时,各国纷纷通过国内单边措施作为解决减排温室气体的工具,同时推行低碳经济,碳足迹评价正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举措。①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在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始了碳足迹评价工作,并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计算方法与体系,碳标识②,一种将产品的生命周期中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标识出来的方法应运而生。碳标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绿色消费向导,通过碳标识,消费者可以直观获取产品的碳足迹和碳信息,从而选择更低的碳排放商品。英国是全球最早对产品推出碳标识制度的国家。英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资助成立了碳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推出了碳减量标识制度,鼓励英国企业使用碳标识,行业协会也在会员企业中积极宣传与推广。英国政府设立的碳信托有限公司和英国环境食品与乡村事务部共同委托英国标准协会(BSI)研究制定碳标识的标准,2008年,英国标准协会等机构联合了《产品与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PAS2050),在此基础上,英国碳信托有限公司与英国节能信托共同开发了以规范碳足迹与碳减排信息传递为目标的碳标识条例,即《商品温室气体排放与减排声明践行条例》。[1]德国碳足迹试点项目于2008年7月推出,在环境部的主持下,该项目还开展了产品碳足迹测量方面的国际标准方法研究。法国环境与能源管理署拟订了碳标识的推动策略,法国标准协会(AFRON)拟订了碳标识的操作指南及碳测算方法。同时,法国政府鼓励零售商对碳足迹进行核算,签发了零售商和贸易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欧盟委员会积极推出新的规则,对生物燃料的碳足迹评价做出规定。法国国民议会于2010年7月12日通过了一项名为新环保法的环境法案(France’sGrenelle2Law),其中第85条强调,应通过标记、标签、张贴或任何其他“合适”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产品及其包装的碳含量,以及这些产品生命周期内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影响,该法案将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试运行,期限至少一年。[2]在亚洲,日本鼓励各公司自愿推出产品碳标识。2008年7月3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设置“碳足迹制度国际标准化(ISO化)国内应对委员会”,以应对国际标准化组织拟订之规范。2009年4月开始试行碳标识制度,以自愿标准。截至2011年2月,日本碳标识制度涉及的产品碳标识计划种类已扩大至94类,广泛涉及农产品、轻工和部分机电产品。[3]韩国、泰国紧随其后,纷纷推出碳标识计划。
二、碳标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应对气候变化手段,碳标识所起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向消费者披露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塑造低碳消费模式,继而激励企业的生产模式和技术向低碳化转变。其对国际贸易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毫无疑问的。一方面,它能使消费者更清楚准确地了解有关产品或服务碳足迹的真实信息,纠正错误的传统观念,使真正的低碳产品和服务在国际上得以推广,从而有利于在消费端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另一方面,碳标识认证制度也使企业更清楚准确地了解自身的碳足迹,并激励它们采取减排措施不断降低自身的碳足迹。例如,英国碳标识公司针对每一个经过认证的企业都会提出具体的减排建议,如果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碳足迹在获得认证后两年内未降低,那么该企业的碳标识将会被取消。[4]此外,消费者不断提升的低碳消费需求也会对生产商构成强劲的减排动力。当然,碳标识对国际贸易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一方面,在其他情况大致相同的条件下,更长距离的提供产品,则意味着更多的“碳足迹”,因此,推行碳标识规范认证必然会促使本土贸易与进口贸易相比取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产品通过空运所产生的碳足迹远远超过陆运,而通过陆运产生的碳足迹又远远超过海运,因此,西方传统的海运强国有可能因碳标识在国际层面的推广而获得更大的国际竞争优势。此外,使用低碳技术的产品与服务的碳足迹必然远远低于其他同类产品与服务,因此在温室气体排放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由于在低碳技术方面领先,其国际经济交往中将会取得明显的竞争优势。同时,碳标识的推广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资金和技术的弱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大都仍然以粗放型模式为主,因而其出口的产品也大都属于能源密集型产品。一旦碳标识在全球范围得到普及推广,即使是自愿性的标识,也会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很大冲击,形成事实上的贸易壁垒。此外发达国家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比较强,如,根据欧盟委员会2009年发起的一项调查表明,有72%的欧盟消费者认为将来应强制性地要求使用碳标识来标明产品的碳足迹。[5]在信息足够充分的情况下,他们更愿意购买碳足迹较低的产品和服务,即使其价格比同类产品和服务更高。碳标识的出现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信息方面的保障,从而使得他们能够将自己的消费价值取向付诸实践,最终的结果势必造成能源密集型产品市场份额的日益萎缩。
三、应对气候变化公约下碳标识认证的合法性思考
(一)气候变化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1994年3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称UNFCCC)正式生效,这是国际社会致力于处理气候变化的第一个公约,但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为了加强UNFCCC的法律约束力,各缔约方于1997年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京都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的规定,附录1缔约方(主要是指工业化国家及一些转型中的经济体)在初期阶段的总体温室气体排放降幅不应低于5%。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国家具体减排指标。③对于附录1国家来讲,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强制减排义务,要在国内采取减排措施。《京都议定书》允许这些国家采取非常灵活的国内政策,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碳税或能源税,补贴、能量效能标准、生态标识、政府采购政策以及灵活的程序等,[6]P408但这些措施应该如何执行、合法性的标准等在议定书内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各国运用单边措施与贸易的关系问题,UNFCCC第3条第5款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可以作为对于单边贸易措施是否合符《公约》要求的衡量标准,但由于《公约》只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具体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7]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按照共同责任的要求,各国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但每个国家的义务在具体承担上根据一定因素而有所区别。区别责任主要根据各国对环境退化不同的历史和现实责任以及各国在应对环境退化和改善环境方面技术和财力等的不同而进行的区分。对于“区别责任”的承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而“有区别”的责任如何界定,也没有形成一个共同接受的标准。首先,发达国家不肯明确承认其在全球环境问题上负主要责任;其次,对于区别的主体也有分歧,发达国家认为不能按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简单分类来决定责任的承担,发展中国家也应当有区别。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起来的,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8]发达国家还应承担为改善环境以非商业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转让无害环境技术,以补偿发展中国家因发达国家历史上对环境破坏遭受的损失。
UNFCCC第3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UNFCCC第3条第2款第1项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之所以确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应承担有区别的责任,是维护环境正义的必然要求。发达国家应为其对环境损害的历史积累承担责任,同时该原则还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客观事实,是发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单边推行的碳标识认证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生物;碳汇;特性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5-0244-02
全球变暖是当前全球气候变化研究中的主要论题,而温室气体的增加被认为是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大气中温室气体体积分数增加导致的全球气温升高,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科学家的共同关注,已成为全球生态环境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领域。其中,CO2是大气中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在对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变暖的贡献中,占70%。
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在发展中国家里第一个履约,于2007年6月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我国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比较低,但是排放总量位居世界第二。2025年前后,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有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预计2050年,我国能源消耗将占世界能源总消耗的60%左右。基于此,发达国家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承诺减排温室气体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国际减排压力和国内经济可持续增长、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多方面的要求,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森林碳汇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为实现CO2的减排,2001年的《波恩政治协议》和《马拉喀什协定》均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作为抵消CO2排放的主要措施,并制定了新的规则。我国目前开展的碳汇活动也主要是围绕造林活动进行的。
到2005年6月,仅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就已经提交了130多个林业碳汇项目建议书,其中包括中国广西项目在内的大约20个项目进入了准备实施的候选之列。预计到2017年,这些项目产生的碳汇将达到1000多万吨。“中国东北部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是《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我国与国际社会合作的首个林业“碳汇”项目。在第一个有效期的5年时间内投资153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300万元,其中意大利资助1150万元),在内蒙古敖汉旗荒沙地造林4.5万亩,使约2500名当地农民和林场工人受益,该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能力,并将首次尝试以森林碳汇为途径,将防治荒漠化及改善沙区生存条件与增加荒漠化地区农民收入相结合,填补了我国森林“碳汇”项目的空白。
但是,造林碳汇项目也存在一些实施中的困难,如项目基准线与额外性的确定、碳储量的计量与核查、参与机构繁多、实施过程繁琐、运行成本较高等。更重要的是,森林碳汇项目还很难进入市场。目前的造林碳汇项目全部都是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实施的,只是用于抵消发达国家CO2的排放量,导致发达国家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减排措施,发展中国家也只是获得生态效益,碳汇项目短期内也不会产生经济效益,导致碳汇项目失去内在的市场经济驱动力,更难以形成自我循环、良性发展的碳汇经济产业链。因此,寻求森林碳汇以外的碳汇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湿地碳汇
加强碳汇能力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补充,也是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基本政策和措施之一。除森林的碳汇作用外,在增加碳汇方面,湿地是目前已知的陆地生态系统中仅次于森林的重要碳汇之一,特别是高纬度湿地储存了全球近1/3的土壤碳。湿地作为温室气体的储存库、源和汇,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十年来,许多研究学者逐渐意识到湿地巨大的碳汇能力,并由此展开了一系列湿地碳汇价值的调查,如20世纪90年代末期,欧美通过大型陆地碳汇监测网络EUROFLUX和AMERIFLUX对湿地进行了长期的碳通量观测和研究。同时,湿地也是重要的碳源,湿地中有机残体的分解过程产生大量的有机气体,其中最重要的是CO2和CH4。因此,客观评价湿地的碳汇价值,制定恰当的管理措施对于增加湿地的碳汇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芦苇因适应力强、繁殖力高而广泛分布于各类湿地中,是湿地的重要植被类型。而且,由于芦苇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价值而被各国广泛种植,已成为重要的人工湿地。芦苇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CO2将其转化为有机质,经腐殖化作用将有机质储存在湿地土壤中。汪宏宇2005年对盘锦芦苇湿地CO2通量的研究结果表明,芦苇湿地对CO2具有较强的碳汇作用,固定二氧化碳为13.32t・hm-2。
三、水生生物碳汇
水生生物作为湿地的主要生物资源,其碳汇潜力也是十分巨大的,水生生态系统是CO2一个巨大的汇。据测算,小球藻、栅藻和水华鱼腥藻的含碳量分别达到46.38%、51.28%和68.76%。水生高等植物和动物碳汇潜力更不可忽视。
据Downing等研究估算,贮存在湖泊的生物体有机碳大约为0.036GtC/a。
水库在全球碳循环的作用亦不容忽视。70年代,全世界总的水库面积约为0.4×106km2,碳在水库的滞留率比湖泊大,约为500gC/m2・a,其中50%来自土壤,1970年贮存在水库的碳汇总量为0.1GtC/a,估计到2050年将可达到0.2GtC/a。
通过生物链的作用,水生动物碳汇功能的潜力也是十分巨大的。柴方营等(2001-2005)人在北纬45°高寒地区的3000公顷水域试验证明,每年利用第二和第三营养级水生生物可成功固碳2500余吨。
参考文献:
[1]汪宏宇,周广胜.盘锦湿地芦苇生态系统长期通量观测研究[J].气象与环境学报,2006,22(4):18-24.
[2]于洪贤,黄璞.湿地碳汇功能探讨:以泥炭地和芦苇湿地为例[J].生态环境,2008,17(5):210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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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onthecharacterofthebiologicalcarbonsinktype
YUHong-xian,LIYou-hua
(Northeastagricultureuniversity,Harbin150030,China)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篇4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服务市场碳关税
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温室气体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作为温室气体的一种,二氧化碳的排放可以被隔离或采用技术手段消减,因此,国际上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的重要途径是把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与大气中二氧化碳削减相关联。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背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京都议定书》是历史上第一个给成员国分配了强制性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而《哥本哈根协议》对成员国的的减排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是为各国下一步开展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了起点。中美作为世界的焦点,双方的立场、态度将对未来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框架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
美国目前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公约的可能性不会很大。一方面由于美国国内对削减碳排放的量化指标不但要求从技术上明确其效果、还要从经济上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根据美国1997年的《伯德-哈格尔决议》,美国不应当签署没有明确各参与国相应责任的气候协议,并且要求行政部门对任何气候政策都要提供经济合理性分析,以确保未来的收益高于现期费用。因此,多数美国人认为现在还没必要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另一方面,即使美国参与了国际性气候变化公约,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交易也面临两难选择:若不采取交易的办法,削减排放的成本费用在发达国家就显得太高;倘若采取交易的办法,削减的配额的分担有可能得不到各方的普遍认同,从而无法获得美国国内公众政治上的支持。因此,哥本哈根会议后,美国为防止各国对温室气体排放各行其是,提出到2018年如果未达成多方协议,就美国的国内气候政策美国可以单方面调整关税政策,碳关税是其可能的选择。因为在不存在削减温室气体共同行动的国际政策下,美国认为美国国内的企业竞争力会受到国内气候政策与其他国家“碳泄漏”的影响。为保护其国内企业由于严厉的国内气候政策导致的资金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减弱,将对来自于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密集型进口品征收碳关税。除非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等同于或高于美国,或者被美国认定的不发达国家,或者是温室气体排放少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0.5%,进口到美国的商品需要购买排放配额,以保证其国内产业的就业率、竞争和发展。因此,碳关税的目的是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力。
中国是为西方进口需求生产碳密集型产品的供给者,作为消费者的美国应该对制造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而不应是出口这些产品的发展中国家负担。而中美两国不同的选择依据和标准必然导致中美关系将会进一步恶化,碳关税将会彻底搅乱中美的贸易关系,这是对双方都不利的。
为在未来的全球共同行动中取得话语权,同时也是本着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中国自愿性地实施减排措施,采取低碳经济战略。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实质是解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技术替代取决于能源投入中替代资本和技术转换的难易以及低碳排放技术成本的高低。但是如果不存在各国一致认可、执行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框架协议,低碳排放的新技术市场就发展不起来,社会将会锁定在集中大量使用石油的体系中,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全球温室气体变化的问题。
二、国际环境服务市场搭建减排交易平台
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果也包含着一些“积极因素”,如有关建立一个新的气候基金机构的条款,各方一致认为发展中国家在改善气候方面需大规模资金保护其森林,逐渐走上低碳发展道路。这就存在着积极的可能性,即让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铺设的碳汇交易路径取得进展。
国际上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基于市场的环境保护做法是引入经济激励的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其历史轨迹遵循“避免”、“缓解”、“补偿”的发展顺序。“避免”通过不发展或替代方式发展或限制发展来防止负面的环境影响。如果避免方式在社会经济上不可行,那么“缓解”措施最大可能地减少、消除发展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但并不能根本上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对于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及预防则要采用“补偿”方式。在各国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投入不足、设计管理不当、开发者不完全遵守条件、权威部门的履约监督等原因,自然生态补偿没有取得相对很好的生态保护效果。关键是这些生态保护技术方法上的探索难以解决社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因此,一些担保、保证金、补偿信用等经济激励手段运用于自然生态补偿的实施。随后各个国家政府部门、国际发展组织同样进行了用经济激励手段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尝试,分别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概念,包括:国际的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环境服务市场、环境服务报酬和环境服务补偿。
国际上生态环境服务市场是根据环境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不同自然环境服务从不同领域、依据不同途径给予其补偿。这些环境服务付费从开展的生态环境服务领域分为四类:流域保护、碳固定、景观和生物多样。大型的项目计划往往是由政府驱动,但大型的项目计划也有规则调控下的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如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关于气候改变的碳汇市场。环境服务市场涵盖了多方参与、选择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是传统市场在环境服务领域的创建和拓展,应有明确的商品、交换转移。国内的环境服务付费如美国的一对一直接贸易、结算交易;国际间的交易包括哥斯达黎加FONAFIFO生态服务付费。但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服务市场(除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碳汇市场)只有在几个发达国家存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服务市场与这个标准差距较大。往往是一个提供者供给的环境服务产品有交叉。如:进行碳固定服务而保护天然林时,也同样提供了流域、多样性保护和景观服务。除了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服务市场除市场机制一般意义上的不足外,还由于生态服务的空间特征限制了供给方的竞争,现存的例子都是一个买者和一个卖者的双边协议,即不是自由、平等意义上的市场,当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太高时,多方卖者和买者就不会参与到其中。
三、低碳经济战略与环境服务市场的选择
低碳经济模式与环境服务市场在降低减排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高碳排放的替代技术是影响温室气体排放削减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低碳经济通过低碳高效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选择低碳燃料,使用低能耗技术提高单位能耗的产出效率,减少高碳含量物品的生产,增加森林覆盖面积对碳进行隔离净化,达到从根本上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其次,在清洁发展机制框架下,低碳高效技术的转移会使输出国获利,同时实现低成本排放削减。最后,作为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征税手段和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国际环境服务市场是降低成本费用的手段,同时也鼓励了现有的低碳排放技术的扩散和对新技术的开发应用。这些经济激励手段为排放温室气体形成一个市场价格,经济组织会为追求低成本进行多种途径的选择。消费者会在受政策影响的价格信号下选择低碳燃料,使用低能耗高效率技术,采用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特定技术等。如欧盟计划实施气候变化项目和碳交易,通过国际间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可以使美国减少30%~50%的成本费用实现减排。不过,以强制执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管制手段虽也可达到削减目标,但交易成本相应要高出市场方式许多。对于国内而言,政府作为市场力量的替代形式也并非总能实现其目标,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法严格要求企业减排二氧化碳。
仅仅通过各方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最终达到减排目标的。低碳经济模式与环境服务市场都具有降低经济体温室气体减排成本费用的作用。只不过二者分别侧重于技术手段与组织方法、长期与短期、生产领域与交易领域。在不同的低碳技术的发展阶段、不同经济状况、不同自然禀赋、不同敏感性的碳削减服务的交易国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参与到碳环境服务市场这一交易平台,实现减排成本的降低。政府采用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则是一个相对较优的选择,如可交易的许可证、排污收费制度、水资源费、财政的补贴、税收削减等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通过调整政府行为而影响相关利益者的行为,是一个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实施机制。
四、结论
1.在国际和国内缺乏引导碳汇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下,中国目前的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是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碳服务商品在现有技术水平、制度条件下难以实现排他情况下,由政府作为主体可以把外部交易成本转为内部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成本,明确了碳环境服务的准商品性质、使减排成为供需双方的必要选择,这就是一个进步,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引导公众参与。
2.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可降低总的削减成本费用,只不过排放权作为国际领域内未进行初始分配的权利,各国还首先要解决温室气体排放初始产权。由于各个国家在收入、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及能够采取的措施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基于森林的合格的碳汇交易的标准、指导过于复杂,往往引起交易方长期、细致的谈判,并且相关国家越多,达成一个稳定的协议就越困难。这些都是引起交易成本增高的原因。
3.环境服务市场改变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政治活动中不平等的援助关系,成为市场交易平台上的平等经济主体、政治主体。为形成稳定、长期的国际气候领域合作夯实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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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andell-Mills,NatashaandInaPoras,2002.SilverBulletorFools’Gold?Aglobalreviewofmarketsforforestenvironmentalservicesandtheirimpactsonthepoor.London:IIED.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1篇5
20世纪中期以来,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加快了全球气候变暖的步伐!
目前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约为430ppm二氧化碳当量,而在工业革命之前仅为280ppm。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已经导致全球温度上升高约0.5℃,由于气候系统的惯性,全球温度还将在未来数十年中继续上升至少0.5℃。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师尼古拉斯・斯恩特在其主持撰写的《斯恩特报告》中预测,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气候变化将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全球GDP5%~20%。气候变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控制和减缓能源利用中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对于解决温室效应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期待的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却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巨大分歧无果而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2009年的第二次温室气体研究报告,2007年整个海运业排放的CO2达10.4亿吨,占当年全球CO2排放总量的3.3%;其中国际海运的排放量达到8.7亿吨,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7%。报告预测,随着海运贸易的增长,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船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到2050年将会比2007年增加150%~250%;如果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船舶能源效率,那么能够实现海运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25%~75%。
国际社会组织――海运业节能减排引领者
从1972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联合国科学会议首次提出气候变化问题,到2009年刚刚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国际社会日益意识到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迫在眉睫!
当前,解决气候问题的瓶颈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极大分歧。联合国在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方面,应作出更大努力,并出台具有一定约束力、可操作性的规则。制定和实行全球航运业二氧化碳配额制,使各国航运界对自身排放量进行有效监控;将国际海运的二氧化碳以进出口配额的方式制纳入《京都议定书》,实现市场化运作;向国际海运企业征收二氧化碳税,建立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政策研究基金,为国际研究机构的研究提供资金支持;授权专门组织(IMO)来负责节能减排相关技术研究和政策制定,并建立海运业节能减排的监管体系。
IMO负责节能减排相关技术研究和政策制定。IMO已订出一个雄心勃勃但可望实现的行动计划,现在正在努力完成一个在全球层面管理航运并对减缓气候变化做出贡献的健全的机制。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为新船制订能效设计指数和为所有船舶制定船舶能源管理计划(其中包括船舶运作燃料效能最佳做法导则)和能效运作指标(使船舶经营者能够确定运营船舶的燃料效率)上,已取得很大进展。
航运科研机构――海运业节能减排的推动力
通过完善船舶节能环保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积极开发和采用提高燃油效率的节能环保新船型与减少废气排放先进动力系统,如研发使用太阳能、风能和天然气动力系统船舶。
挪威船级社和ProcessSystemsEnterprise有限公司(简称PSE)1月13日宣布,双方将开展研发项目合作,为船上碳捕获与储存(CCS)技术制订蓝图设计方案,以减少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航运业碳捕获与储存项目旨在为航行中的船舶制订一份船上二氧化碳化学法捕获与临时储存流程的蓝图设计方案,待船舶到达下一个合适的港口时,再将其卸载到传输和储存基础设施中。
澳洲专长于船舶设计、制造环保航海科技装备的SolarSailor公司正准备为中远集团研制太阳能电池油轮。该公司研究在油轮上设计、安装一套刚性的翼状太阳能电池板新型风帆,可以跟随太阳光线的转变与风力的推动而转换角度、弯曲和摺叠。SolarSailor研发的太阳能帆是由铝制成,每张高30米,相当于一面波音珍宝客机机翼的长度。该帆能够自动侦测风向和太阳光而调整最佳的角度,船舶可借风力推动,预计可因此节省2成至4成的燃油消耗,同时可为船上设备提供总电力的5%。
使用风力作为补充动力已经在很多商业船只开始应用。天帆(Skysails)使用风筝来拉动船只,据统计分析,这可以降低35%的燃料,风力在最理想的状况下最高可省下一半的燃料。一种多动力的88米船能节省15%的燃料――相当于每年节省93000欧元。天帆公司的发言人表示,公司投资2500万~3000万欧元来开发这种系统。天帆公司在2009年投入到商业使用上。Wessels公司已经预定了3艘88米的船舶。Beluga已经预定了两艘,并且还会增加订单。天帆公司将发展这种系统到更大的船只上使用。
大力研发和使用船舶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也是实现海运业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
荷兰船舶气腔系统(ACS)技术开发商DK集团开发气腔系统技术,注入压缩空气减低耗油,气腔系统技术旨在替代传统的船体平底表面,通过减少船体表面的摩擦阻力,以提高船舶的燃油效率,而要维持空气压缩机的运转,只需要0.5%~1%的推进力,荷兰DK集团早前已成功在一艘超大型油轮(VLCC)上测试有关系统。
全球第一艘把燃料电池作为动力系统的船舶试验项目“FellowShip”,日前在挪威和德国资金支持下顺利实施,并由DNV(挪威船级社)对燃料电池的安全和风险进行了核查和认定,亦藉此制定出全球首个船用燃料电池入级认证规范。目前,这个320千瓦功率的全尺寸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已安装到一艘在北海运营的海洋工程供应船“VikingLady”号上,这亦是全球首艘通过燃料电池技术,实现船上发电试验的营运船舶。DNV指出,尽管不能单纯依靠燃料电池技术解决动力问题,但这项技术可辅助某些航段,如近海、本地港通、轮渡、游艇、海上作业等。采用这项技术后,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亦可充分利用岸上清洁能源。
航运企业――海运业节能减排的主力军
航运企业是海运业节能减排的主体,海运业节能减排的效果直接取决于航运企业。目前,全球各大航运巨头已经在节能减排方面实施具体的措施,并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在航运企业节能减排方面,降低航速无疑是各个公司的首选。由于在船舶航行速度和船用主机燃料油消耗量两者之间存在的是几何级数关系,只要船队稍微降低航速,就能够大幅度节约燃料油费用。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货轮航速平均放慢10%,燃料油就可以节约25%以上,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及空气污染物也会大幅度降低,可谓两全其美。当前全球大部分航运公司所采用的降低航速措施,绝对不是船舶经营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节能和环保战略。
中远集团旗下的广州远洋公司运用精益管理思想,认真做好航次测算,减少空驶,科学调度,减少挂港;利用气象因素优化航线组合,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在调度安排方面加强与海务、机务和船长的沟通,利用风、流等有利因素合理优化航线;严格操作规程和规范,提高船员操作技能;结合船舶修理计划,安排及时进坞刮底,涂保护油漆,检查阴极防腐装置可靠性,以减少船舶航行阻力,降低单位功率的燃油消耗。同时对船舶的动力装置加装燃油研磨机提高燃油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韩进海运HANJINSHIPPING日前在首尔宣布,已在公司网站上推出“供应链碳排放量计算机”免费程式,是全球首家在网上设置同类程式航商。据了解,浏览者只需在该公司网站上点击“供应链碳排放量计算机”,并输入货物重量、来源地和目的地三项资料,程式会自动推算装货港、卸货港和航线,然后计算有关货量通过商船运载至卸货港时碳排放量,同时亦会算出沿途海陆联运总计碳排放量。该技术的使用,可以为航运企业提供较为准确的参数数据,为实施节能减排措施提供参考。
港口企业――海运业节能减排的助推器
港口企业是海运业密不可分的部分,港口企业在配合和支持航运企业方面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自身也具有很大的节能减排的空间。
支持航运企业使用岸电,加快港口岸电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船舶靠港时通常采用船舶辅机发电,来满足船舶用电需求。辅机在工作过程中排放大量污染物,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碳(CO2)、氮氧化物(NOx)和硫氧化物(SOx),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也是大量的制造出温室气体。保证船舶在靠泊码头后能够完全使用码头提供的岸电电源,减少船舶停靠码头期间辅机运行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长滩港是使用港口岸电系统的先行者,现已启动其第四个“岸边供电装置”码头的建设工程,以便使更多船只使用清洁电力靠岸并减少污染。深圳港蛇口码头6月份正式启动的“船舶岸电供电”项目,通过船舶岸上供电,为每艘中型船舶每天节约7吨燃料,减少二氧化硫0.19吨,氮氧化物0.11吨,对港口企业和船东带来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益。
港口机械“油改电”项目,就是将原来以柴油为动力的轮胎场桥等港口机械,改为以电为动力。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场桥的故障率,提高设备运行稳定性,提高作业效率,还可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青岛港RTG“油改电”工程,主要在该港前湾三期码头前沿堆场实施,工程投资4000万元。“油改电”的ERTG,单箱能源成本由6.74元降低到2.45元;ERTG设备运行平稳,设备故障率下降了50%,设备利用率平均值由69.3%,更为突出的是,RTG操作一个自然集装箱耗油为1.2升(折合1.5千克标准煤),而改造后的ERTG,操作一个自然集装箱平均耗电2.5度(折合1.0千克标准煤),节能率达33%。深圳港也已经实施港口机械“油”改“电”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各国政府――海运业节能减排的关键点
刚结束不久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虽然无果而终,但中国在会议上对节能减排的承诺与努力,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赞扬,高度评价中国为促进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做出的积极努力。各国政府是全球节能减排的关键,更应该从人类的大局着想,积极支持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措施和规则。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温室气体;气候变化;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近年热点话题之一,碳排放是怎么回事,以及为什么要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很多人还是个新鲜事物,本文简要介绍碳排放的由来及国际国内应对碳排放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力争帮助读者对碳排放建立起基本概念以及理解中国政府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意义及进展。
一、什么是碳排放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简称GHG)排放的简称。由于对气候变化产生影响的温室气体排放中,最主要的气体是二氧化碳,因此,在讨论温室气体排放的时候,常用碳排放(CarbonEmission)一词作为代表,用“碳排放”或“二氧化碳排放”来简称温室气体排放。目前国际社会公认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以下六种气体排放: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目前,多数科学家和政府承认温室气体排放已经并将继续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直接影响并有可能给地球和人类带来无法预测的灾难。
二、国际控制碳排放的努力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在1992年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UNFCCC)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了《京都议定书》[2]。《京都议定书》中明确提出了来自于能源、工业、农业及废弃物的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并要求30多个附件一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间,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削减5.2%以上。《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进入了一个实质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阶段,人类发展史上第一次具有了一个用以限制人类活动对地球气候变化的干扰的国际法律框架。《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全球共同减排提供了一个双赢的长期行动框架,是《京都议定书》设计的三个灵活机制之一。该机制允许发达国家购买发展中国家依据CDM规则开发的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来获取减排信用,并从2000年开始到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执行。它既可以使发达国家降低减排的成本,同时又使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获得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美国作为重要参与方,却没有在其国内完成批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程序,最终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2012年后,加拿大和日本也相继退出《京都议定书》。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3],为202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2016年11月5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宣布,《巴黎协定》正式生效。《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形成2022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三、中国控制碳排放采取的措施
1.积极参与国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行动
中国作为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自2006年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批准中国第一个CDM项目以来,积极参与CDM项目开发,截至2015年2月28日,已有3763个项目注册成功,占世界项目总数的49.5%,为推进国际碳减排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随着CDM机制的主要购买方、欧盟碳交易市场自2011年开始因经济下滑而导致价格巨幅下跌,中国作为卖方参与国际碳交易的数量也出现了大幅下滑。2015年6月,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文件,提出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等目标。这不仅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方的规定动作,也是为实现公约目标所能作出的最大努力。2016年9月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气候治理成为中国参与国际治理规则制定、改革国际治理体系最重要的舞台。
2.制定严格国内减排目标,多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中国作为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不仅积极参与国际控制碳排放项目合作,同时,也制定了比国际控制碳排放目标更加严格的国内减排目标,在国内开展了一系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为促进全球可持续性发展,坚定节能减排发展方向的决心。2009年11月,中国宣布了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行动目标,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4],正式批准上海、北京、广东、深圳、天津、湖北、重庆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省市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试点工作的开展为中国的碳排放市场发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2012年6月,为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5],鼓励国内企业参与自愿减排项目。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6],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方向、思路、组织架构以及相关基础要素设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7],指出2017年将建立统一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要求各地方、各央企集团完成四项工作任务:一是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二是对拟纳入企业的历史碳排放进行核算、报告与核查;三是培育和遴选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四是强化能力建设。同时还要求各地方、各央企集团采取各项保障措施,建立集团的碳排放管理机制,制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方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的目标。
四、总结
碳排放及气候变化是全球性话题,需要国际社会协同工作。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努力承担自己的义务,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排放行动。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任重道远,虽然要付出艰苦的努力,但有信心和决心实现我国承诺。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S].1992.
[2]京都议定书[S].日本京都,1997.
[3]巴黎协定[S].法国巴黎,2015.
[4]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S].北京: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1.
[5]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S].北京: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2.
[6]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S].北京: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4.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
关键词甲烷排放;减排政策;国际气候谈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7-0008-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7002
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政府已经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不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1]。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或者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影响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需要正确认识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甲烷(CH4)是仅次于二氧化碳的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占2004年全球人为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4.3%[2]。中国的甲烷排放问题同样十分突出,仅考虑二氧化碳排放已经不能全面代表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3]。根据国家气候变化初始信息通报公布的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清单,1994年中国甲烷排放总量为34287Gg,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计,不考虑土地利用变化的二氧化碳排放)的23.4%[4]。据Zhang和Chen[3]的估计,在2007年中国经济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的构成中,仅考虑甲烷一项,其当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达989.8Mt,这一数值均已远高于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考虑甲烷对于反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与发展趋势同等重要。
然而,尽管甲烷排放在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整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尺度甲烷减排相关的政策研究仍然相对薄弱,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厘清。本文将从中国甲烷排放的研究进展出发,立足于甲烷排放的历史和现状,力图通过辨析甲烷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中国甲烷系统减排策略与措施、中国甲烷排放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国家立场等问题,系统阐述中国甲烷排放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之间的关系,为我国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1甲烷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
全球大气中的甲烷与二氧化碳相比,其浓度要低2个数量级,属于大气痕量气体,其排放量的微小增加将会导致大气中甲烷浓度的明显升高。由于甲烷在大气中的寿命较短(12-17年),减缓甲烷排放对大气中甲烷的减少具有迅速的影响,而二氧化碳在大气中存留时间很长(50-200年),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则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见效。因此,大气中甲烷浓度可以相对迅速地对甲烷减排活动做出响应。虽然多数研究集中于中国二氧化碳的减排策略,然而在《京都议定书》中,除二氧化碳以外,甲烷、氧化亚氮、氢氟化碳、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碳五种温室气体均在限制之列。显然,甲烷的纳入统计将拓宽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选择,甚至可以以最低的减排成本为目标实现优化减排。
甲烷排放在中国整体温室气体排放格局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未来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实施过程中,甲烷减排可以做出直接贡献。2002-2007年,中国甲烷排放的年均增长率为4.2%,而同期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长率为12.5%[5]。从排放强度来看,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到2022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与2005年水平相比减排40%-45%。按照历年单位GDP甲烷排放的下降趋势,在保持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情况下,中国甲烷排放也完全能实现相应40%-45%的减排目标。2005-2007年,中国单位GDP的甲烷排放已经下降了20.7%,而同期中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仅下降了4.3%[5]。即使基于最低的全球增温潜势(CO2∶CH4∶N2O=1∶25∶298)计算,甲烷排放强度(单位GDP排放量)降低了47.6gCO2-eq/元,而同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了48.4gCO2-eq/元。甲烷排放强度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降低幅度基本相当。显然,甲烷强度减排对中国温室气体强度减排产生直接影响。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篇8
论文关键词:低破经济国际贸易法碳关税排放交易机制论文摘要:低碳经济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多个部门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基于国际经济利益争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国际贸易法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在较为宏观地分析归纳了低碳经济时代下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对碳关税和排放交易机制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评述。最后,落脚于我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展望。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3.新技术标准手段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2.碳关税与WTO规则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润滑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三、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在实施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尽管EUETS和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四、思考与展望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同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国内措施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如果能从国际主义的角度出发,在多边贸易体系下的标准、补贴、税收和知识产权等WTO规则是能够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但多数国家的贸易部长表示,对使用贸易限制措施的提议应该谨慎,尤其是应该避免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名义仓促限制贸易。贸易在促进气候友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方面可以发挥一些作用,但不应该被看作是缓解气候变化所有问题的答案[0,更不能看成是争夺经济利益和话语权的手段。一些国际组织对于相关国内措施的看法相对于发达国家则比较全面、中立和客观。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对单边的国内措施持谨慎和担忧态度,并要求这些措施不应该违背WTO的基本规则。但是,他们也并未能对气候与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提出实质性建议和方案。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环境署于2009年6月26日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虽然首次阐释了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但报告本身也指出,这只是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个大概的和初步的描述。接下来需要我们深人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一个基础性难题:在国际贸易法领域WTO法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而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成果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奉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两者该如何协调是目前的主要难题。当然,尽管贸易机制和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新的全球环境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如果能够系统研究,将两者衔接,两者可以相互促进,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同时,实现广泛的全球环境目标。对我国而言,在把握低碳经济与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法领域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应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来思考。第一,分析、预测、归纳发达国家的相关措施,积极谋求应对。发达国家发起的、以国际贸易手段来制约环境问题的一场世界大战即将打响。发达国家单方面的发起碳关税征收、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碳减排义务的威胁迫在眉睫。我们应该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当然也是公正的立场,坚持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深人寻求国际法的支撑,为将来的碳关税征收纠纷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加强研究WTO的争端解决的上诉机制,设计研究一审败诉的下一步救济途径,随时做好打赢碳关税征收第一案的准备,承担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大国责任。抵制一切不公平的贸易制裁和减排义务承担的措施,支持促进全球低碳经济共同发展的好的建议。例如,Dipanker博士等提出来的在WTO体系下建立促使清洁和绿色技术贸易自由化的单独协议。第二,完善我国相关国内法律制度,为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法律支撑。发展中国家迟早得面对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责任,加强内部实力是关键。低碳经济是新生事物,一个新生事物的孕育发展有赖于政策和法律的扶持,这就是一国法律在低碳经济时代的重要使命之一。当然,应对只是为我国和发展中国家争取时间,最终落脚点还是要倚仗我国国内低碳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不可再生清洁能源的规制、确立强制配额制度;以经济刺激手段,加强清洁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开发,加大建立低碳减排的补贴制度;适当的时候,逐步从特定产业、特定地域开始征收“碳税”;进一步建立和加强相关问题的行政许可、处罚机制以及纠纷解决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和对国际法的研究,促使我国相关技术的跟进和创新;保证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与WTO法律体系等国际法相衔接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篇9
关键词:功能性议题气候变化美国国会气候立法
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和唯一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美国国内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备受全球关注,并影响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进程。自2009年6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AmericanCleanEnergyandSecurityActof2009)为美国气候变化立法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以来,随着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扑朔迷离,美国国内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也随之淡出。2010年5月12日,参议员克里(JohnKerry)与独立参议员李伯曼(JosephLieberman)联合提出了《2010年美国能源法(讨论草案)》(AmericanPowerActof2010),作为参议院《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CleanEnergyJobsandAmericanPowerActof2009)被搁置后新的参议院气候变化立法版本,使迫在眉睫的气候变化立法又前进了一步。
一新法简介
《2010年美国能源法》是众议院通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提交参议院审议后,参议院提出的最新匹配法案。该法案由克里、李伯曼和共和党参议员葛兰姆(LindseyGraham)联合起草,但考虑到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以及医保和移民法案事件的影响,葛兰姆退出了联名提案。
《2010年美国能源法》的目的是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该法对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与美国根据《哥本哈根协定》要求,提交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减排目标一致,即要求美国在2022年将全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2005年水平减排至少17%,2030年减排至少42%,2050年减排至少83%。与众议院《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和参议院《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规定2022年减排20%的目标相比,《2010年美国能源法》设定的目标更加保守。
《2010年美国能源法》包括七个部分:1、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2、减少温室气体污染;3、消费者保护条款;4、保护和增加就业;5、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6、防止气候变化侵害,即适应气候变化项目;7、预算条款。
在国内能源发展方面,《2010年美国能源法》通过支持核能利用研发、提供项目担保贷款、提供投资赋税优惠,以及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等措施,鼓励国内核电的发展;对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确了沿海各州在海上油气资源开发中的收益及其用途,并赋予沿海各州否决在本州海岸线75英里(约合120公里)以内开发油气资源的权力;在煤的清洁利用方面,法案对燃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做出了规定,并要求联邦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2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的研发、示范和商业运营;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方面,法案提出开展农村节能项目,并支持各州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项目,继续支持自愿可再生能源发展市场;在交通领域,法案要求加强与发展电动汽车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各州和大都会区提出交通领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计划,建立高速公路基金以支持提高公路交通效率;同时,要求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基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以确保美国在先进能源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
在减少温室气体污染方面,《2010年美国能源法》要求美国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该制度要求在2008年或以后某一年排放大于等于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或生产、进口和销售大于等于2.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物质的实体,以及向上述实体供电的部门,按规定向国家温室气体登记簿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或相关信息。其中,电力、制造业和交通部门,以及温室气体物质进口和销售商、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点是受管制的排放实体。该法规定,受管制排放实体的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当年节省出的排放许可可以储蓄,同时允许排放实体有条件透支未来五年内的排放许可。排放实体可以有限制地使用经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局长和国务卿认可的外国排放许可。法案规定了合规的国内碳减排项目及其产生的碳信用,允许全国受管制排放实体每年以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信用履行其减排义务,其中每1.25吨国外碳信用折合1吨国内碳信用使用,并且在国内碳信用供给量大于15亿吨时,国际碳信用的使用不能超过5亿吨,国内供给不足15亿吨时,可提高国际碳信用的使用额度,但最多不超过10亿吨。电力部门将于2013年起受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管制,而制造业部门将从2016年起;交通部门受管制排放实体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与其他不同,燃油供应商需每季度按美国环保局定价直接向环保局购买排放许可,并且不允许进行排放许可买卖。法案为排放许可交易设立了价格控制区间,以减少投机行为对制度的影响,确保制度的减排成本可预测。
二与《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的比较分析
作为与《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相匹配的参议院版本,《2010年美国能源法》与前法的主要相同点在于:(1)2030年和2050年减排目标一致;(2)要求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鼓励对先进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投资,以确保国家能源独立和安全,推动向低碳经济转型,占领先进能源技术制高点;(3)要求逐步实现大幅度温室气体减排;(4)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协助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5)确保碳市场公正、透明、稳定;(6)保护消费者,尤其是低收入消费者的能源消费权益不因此受到损害;(7)对美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中受管制部门产品种类的进口征收“碳关税”,以保护美国的竞争力和促进全球减排取得实效;(8)创造清洁能源就业;(9)支持发展中国家的防止毁林项目,开展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国家援助项目;(10)开展适应气候变化项目。
与前法相比,《2010年美国能源法》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2022
年全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有所降低;(2)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整体推迟一年实施;(3)对排放许可的分配进行了重大调整,突出了对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4)对维护碳市场稳定进行了更多规定;(5)强化支持核电发展的措施;(6)明确海上油气开发的原则;(7)大幅减少了对其他清洁能源、先进能源技术的规定;(8)“碳关税”条款更加严格;(9)要求对其他主要排放国的排放控制措施进行年度评估。其中,降低目标与推迟实施两项变化与当前的形势相一致,对核电和海上油气开发的规定如前所述。
(一)排放许可分配方案的调整
两份法案历年排放许可总量仅略有差异,而分配方式有较大变化,但都通过对排放许可的分配,实现了对公众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对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先进能源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的支持,以及对适应气候变化的支持等目的。两份法案的排放许可分配如图1和图2所示。主要差异在于:(1)众议院法案更侧重于通过设立各种基金和各种项目,实现有针对性的目标人群或目标项目补贴,例如“劳工援助项目”、“气候变化健康保护基金”等,而参议院法案中突出了通过“纳税人退税计划”进行普遍补贴;(2)众议院法案中,通过拍卖排放许可获得的资金可用于政府减少财政赤字的部分仅占7.0%左右,而参议院法案将此比例大幅提升到16.6%;(3)参议院法案删除了通过分配排放许可支持农林业部门减排活动的做法,只通过鼓励使用农林业减排项目碳信用的方式,对农林业部门减排活动进行支持;(4)参议院法案中将用于支持适应气候变化项目的配额从众议院法案的7.5%削减到2.0%。其中,“纳税人退税计划”对所有美国籍纳税人按家庭规模等标准实施不同程度的退税,以补贴其因实施本法案导致能源价格上涨带来的消费支出,有望赢得公众和议员的支持。
(二)对维护碳市场稳定的规定
参议院法案在众议院法案要求维护碳市场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具体规则。主要包括:(1)设定碳价格区间,要求在2013年,每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许可的价格需保持在12至25美元(2009年不变价)之间,并且要求之后每年价格上限以高于通胀率5个百分点的速率变化,而价格下限以高于通胀率3个百分点的速率变化;(2)不设立碳衍生品市场;(3)规定市场准入,只允许受管制排放实体和有限的做市商参与排放许可拍卖和初级现货市场,二级市场虽对所有群体开放,但只允许进行现金清算活动。这些规定体现了法案起草者对于防范金融市场投机的考虑,表明法案实施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市场调节手段,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而不是为了形成新的金融产品市场,为华尔街提供新的追逐对象。这一规定减少了公众因金融危机恐慌而对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产生的疑虑。
(三)“碳关税”条款
两份法案一致要求对受管制部门产品种类的进口实施“边境调节措施”,即所谓征收“碳关税”,除非出口国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至少一项:(1)该国加入了一个有美国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并且条约对该国全国减排温室气体的要求不低于美国;(2)对于特定受管制部门,如果该国与美国有双边部门减排协议,或共同作为多边部门减排协议的成员国;(3)对于特定受管制部门,该国的能耗强度或碳排放强度不高于美国。但如果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家,在某一受管制部门的产品产量占全球份额超过70%,则该产品仍将被征收“碳关税”;这一比例在众议院法案中是85%。此外,对于美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排放量占全球比例不超过0.5%且特定受管制部门产品产量占全球份额不超过5%的国家,将不被征收“碳关税”。克里和李伯曼表示,这一规定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
评估其他主要排放国的排放控制措施。参议院法案要求国务卿对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的最大5个排放国的排放控制措施进行年度评估,以使国会和美国公众对这些国家的排放控制措施和承诺目标的实现情况有更多的了解,并提出美国协助这些国家进行减排的途径。据国际能源署(1EA)统计,2007年全球非经合组织国家中,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二氧化碳最多的5个国家依次是中国、俄罗斯、印度、伊朗和印度尼西亚。
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比较分析
除了本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外,美国近年来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行动还体现在第110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以及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拟出台的行政规章。其中,第110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均以失败告终,而美国环保局着手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规制始于200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马塞诸塞州诉美国环保局一案的判决,该判决认定美国环保局对于机动车辆的温室气体排放有权进行法律规制。
(一)与110届国会气候立法的比较分析
第110届国会与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提案主要有《2007年气候管理和创新法》等。各法要点如下表所示。
其中,《2008年李伯曼一沃纳气候安全法》是唯一提交参议院全院讨论并进入表决程序的提案。该法案的提案人是李伯曼和共和党参议员沃纳(JohnWarner),后期参议员、参议院环境与公共事务委员会主席鲍克瑟(BarbaraBoxer)也加入作为提案人。法案在参议院“终结辩论”表决中未能获得60票赞成,因而未能提交立法表决投票。
《2010年美国能源法》与《2008年李伯曼一沃纳气候安全法》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立法目的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外,相当多地强调能源安全与就业;而后者仅仅是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008年李伯曼一沃纳气候安全法》由于在保护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保障并促进就业、促进全球减排、协调国家和层面的减排活动、发展核能等方面的不足,未能通过参议院终结辩论的表决。《2010年美国能源法》弥补了上述不足,并且特别强调从能源安全(包括能源供给与消费的可持续性、美国的能源独立)、经济转型和占领新一轮技术革命制高点的战略角度考虑,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统领和有效实现综合性的战略目标。
(二)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与政府行政规章的关系
自奥巴马总统就任以后,美国政府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的立场发生了巨大转变。奥巴马认为,气候变化和对石油的依赖将继续削弱美国经济,威胁国家安全,因此树立了振兴经济、保证安全与应对气候变化彼此补充、相互促进的理念。相应地,美国从小布什政府的消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合作,保守执行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转为积极参与并主导国际气候变化合作,积极开展国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其中,国内行动的最典型事件是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12月将二氧化碳认定为大气污染物,随即可以根据《清洁空气法(CleanAirAct)的授权,对其进行管制,而无需等候国会通过气候变化立法并授权。
尽管美国环保局的上述行动得到了奥巴马总统的支持,但是由于美国的法律和
行政体系制度规定,政府行政规章在一届政府届满后,该届政府推出的行政规章可以被下一届政府废止;而制定全国范围的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和规章并实施,需要一定的准备和缓冲时间,因此,奥巴马和美国环保局此举应该被看作是敦促国会通过气候变化立法的举措,而在本届政府任期内(2009年1月20日-2013年1月19日)不会取得明显实质作用。
但是企业界普遍认为,美国环保局可能推出的温室气体减排行政规章将比国会气候变化法案更加严格,更加倾向于保护环境而不是保护企业和公众能源消费权益。而同时企业界对美国环保局的影响力远小于其对国会的影响力,因此美国的企业界倾向于支持国会通过一个折衷的、比较缓和的法案,以避免政府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
四气候变化的立法前景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要求,法案在众议院表决通过后,需将该案转交参议院讨论表决,如通过,则将形成的相同文本交由总统签署批准;若参议院表决未通过,则该法案将在本届国会任期届满时被清除;若参议院表决通过的文本与众议院有分歧,则将由两院各派出人数相等的议员组成“协商委员会”,就双方有分歧之处进行协商妥协,再交由两院审议通过后,由总统签署批准;先由参议院表决通过的立法亦然。
(一)本届国会气候变化立法所处的状态
法案已经由众议院表决通过,即(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随后参议院根据这一法案起草了与之相应的“有分歧的”版本,即《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这一版本通过了参议院环境与公共事务委员会审议,于2009年11月5日提交参议院大会讨论,但参议院大会只将这一法案作为常规法案放上议事日程,排序为第267项议程,即实际上已经将该法案搁置,在本届国会任期届满时该法案将被清除。随后参议员克里、葛兰姆(LindseyGraham)和李伯曼又起草了新的版本,即《2010年美国能源法》,并于2010年5月12日公布了法案草案。《2010年美国能源法》尚未正式提交参议院某一委员会审议。待某一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参议院大会讨论。如果《2010年美国能源法》在本届国会届满之前未被参议院通过,则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将面临从头再来的局面。
(二)参议院表决通过所需的票数支持
与《2008年李伯曼一沃纳气候安全法》相类似,在为时不多的本届国会任期中,《2010年美国能源法》如果要得到参议院立法表决通过,除了需由某一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全院大会外,由于全院大会议事日程上项目众多,因此必须通过终结辩论程序,方能提前提交大会进行立法表决。通过终结辩论程序需要60票赞成,而大会对立法表决只需简单多数的51票。2008年6月6日,《2008年李伯曼一沃纳气候安全法案》在辩论程序结束时,只获得了48票,因此未能获得提前提交立法表决的资格,最终在110届国会届满时被清除。对于《2010年美国能源法》而言,假设参议员和2位通常与保持一致的独立参议员均赞成法案,仍尚需至少1名共和党参议员赞成,才能通过终结辩论程序,进而在立法表决中被通过。然而内部也并非完全赞成这项法案,例如佛罗里达州参议员纳尔逊(BillNelson)、新泽西州参议员劳腾伯格(FrankLautenberg)和曼南德兹(BobMenendez)明确反对这项法案包含的海上油气开发内容。同时,由于两党在医保法案和移民法案中产生的严重分歧,共和党参议员普遍不支持这项由主导的气候变化法案。原本作为起草人之一的共和党参议员葛兰姆也退出了联署。
(三)参议员换届选举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影响
2010年11月2日,参议院100席席位中将有36席面临换届选举,其中和共和党各18席。在换届年,面临换届的参议员的每次表态和投票都必须慎之又慎,以免失去选区民众的支持。《2010年美国能源法》凸显了对发展核能的支持和对开发海上油气资源活动的规范,有望获得制造业和能源行业的支持,但也可能遭到反核民众的反对,以及受到墨西哥湾原油泄露事件引起的民怨的影响。新法采取全民直接补贴的方案,是赢取公众支持的重要筹码,但消费者和企业对于能源价格上涨导致生活开销或成本上涨的担忧仍难以消除。新法加强了对金融投机的管控,减少了民众对于制度存在金融风险的担心,但也可能引发金融界的不满。因此,预计参议员,尤其是面临换届并谋求连任的参议员(包括13位参议员和12位共和党参议员),在推进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将选择保守姿态,即推迟该法案的讨论和表决。而由于民调普遍显示,共和党将在本次换届选举中胜过,因此克里也表示,一旦本届参议院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能源法》,以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将很难进行气候变化立法。当然,并不排除在11月换届选举后到下一任参议员就职以前这段时期,出现现任参议员踊跃推动立法的情况。
(四)国内形势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影响
金融危机和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案对美国社会带来的影响,严重波及到气候变化立法进程。盖洛普2010年4月底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民众有约一半的人认为国会应该首先立法规范华尔街的行为,共和党和非两党民众分别有45%和41%首先支持解决非法移民问题,而首先支持能源气候法案的、共和党和非两党民众分别仅占27%、15%和19%,支持率均为三项议题中最低。左格比(Zogby,com)的民意调查显示,在气候变化问题引起国际关注最顶峰的哥本哈根会议期间,美国民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已经大大减弱,非常关注者已经从2007年的30%下降到20%,而完全不关心者已经由27%上升到37%,基本不关心和完全不关心者占受访者总数的49%。这可能是美国因金融危机导致经济衰退和就业问题的表现。之后,盖洛普于2010年3月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有48%的美国人认为气候变化问题被夸大,这一比例比2009年提升了7个百分点,达到有史以来的最高值。这与《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在众议院通过时所获得的71%的支持率形成鲜明对比。这表明,美国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支持态度在减弱,这也将对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对美国立法的影响
奥巴马就任以后,美国重新积极参与并企图主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其中,最典型的事件包括发起经济大国能源与气候论坛(MaiorEconomiesForumonEn-ergyandClimate)和力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形成《哥本哈根协定》。为此,主导的众议院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与政府的气候变化国际政策相互呼应。然而,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形势尚未明朗之前,美国也不愿轻易单方面限制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夕,美国政府选择通过美国环保局行政命令做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姿态,而不是
力促参议院表决通过法案,尽管当时和独立人士在参议院中拥有60席。哥本哈根会议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势态变得更加不明朗,普遍预计2010年年底将于墨西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也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参议院也选择搁置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同时,美国主导的经济大国能源与气候论坛也将主题由全球减排共同目标和行动,转向先进能源技术合作,显示了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犹豫。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力量的弱化,对美国国会在2010年通过气候变化法也将带来负面影响。
五结论
从《2008年李伯曼一沃纳气候安全法》为代表的第110届美国国会气候变化立法,到第111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最显著的差别在于第110届国会涉及到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立法几乎都是就气候变化论气候变化和减排,但第111届美国国会的三份主要立法,均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安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三大战略相联系。这表明,美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根本目的,不单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压力,而更多地是从本国发展战略考虑,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巩固美国在全球的地位服务。
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政策的核心。美国的气候立法进程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不能与能源政策相割离。作为新生事物的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能源问题的发展;全球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主要还是能源生产和利用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远期制约和国际政治的制约,减排温室气体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容量不明确、各国排放权的产权不明确之前,都只是道义上的问题,属于软约束;而能源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任何国家而言均是现实制约和物质基础的制约,属于硬约束。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之所以时疾时徐,但却始终把能源政策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问题,正是出于此种考虑。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沥青路面;能源使用;温室气体排放;养护
Eco-efficiencyanalysisofmaintenanceofasphaltpavement
Abstract:Inthispaper,forthepurposeofmaintenancedurability,reducingenergyusageandgreenhousegasemissions.Thepaperanalysisthecommondiseasesandtheirreasonsofasphaltpavementandrecommendseveralreasonablecuringtechnologybycomparingenergyusage,greenhousegasemissionsandlifeextensionofAsphaltPavementsrehabilitationandmaintenancetreatmenttomakereferenceformakingrehabilitationandmaintenancetechnology.
Keywords:Asphaltpavement,energyusage,greenhousegasemissions,maintenance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速公路发展迅速,公路在数量和质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其中以国道主干线为重点的国家高等级公路建设快速发展,成为公路基础建设的主要标志。由于沥青路面的诸多优点,90%以上的高等级公路都采用沥青路面铺装。按照沥青路面的设计年限和我国交通环境的实际情况,沥青路面的早期破坏相当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早期修建的高等级公路陆续要进行大修,每年有6000-7000公里的沥青路面需要维修和养护,并且这个数量在不断增加。今后若干年内,在公路网基本形成的情况下,大修和养护的规模将超过在建的规模[1]。
为了处理沥青路面各种病害,已经涌现处了很多不同的工艺技术:如薄罩面、微表处、石屑封层、裂缝处理、热拌沥青修复和温拌沥青修复等技术。对于一些技术,现阶段已经有了成功应用的经验,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对于施工工艺的选择主要考虑的是路面病害形式,很少从环境和能源的角度去考虑。2006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给公路建设项目环保工作提供了相应的规范[2]。“十二五”是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关键期,在全世界能源即将用完和温室效应日益严重的趋势下,我们应该把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的排放作为选择养护和修复工艺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文章对比分析了几种常用的维修养护工艺的能源使用、温室气体排放和使用寿命情况,从低碳环保和维修养护耐久综合考虑,推荐了几种合理的维修养护工艺,为制定养护策略提供参考。
2沥青路面病害及其成因
早期病害是我国沥青路面的一大特点,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关。为了能够更有效的进行养护,必须弄清楚病害的成因,对症下药。我国沥青路面的病害主要有:
(1)裂缝
裂缝是沥青路面最常见的病害之一。按照其成因不同分为横向裂缝、纵向裂缝和网状裂缝,横向裂缝又分为荷载裂缝与非荷载裂缝。荷载裂缝主要是由于路面设计不当或施工质量低劣,或者交通严重超载,致使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在反复的交通荷载下,沥青面层或者半刚性基层内产生的拉应力超过其疲劳强度而断裂[3],其主要表现为沥青面层温宿裂缝与基层反射裂缝。荷载裂缝首先在路面的低面发生,在车辆荷载反复作用下,裂缝逐点向上扩展至表面。
纵向裂缝产生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沥青面层分路幅摊铺,两幅接茬处未处理好,在车辆荷载与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开裂;另一种是由于路基压实不均匀或者由于路基边缘受水侵蚀产生的不均匀沉陷引起的。网状裂缝主要是由于路面的整体强度不足引起的。路面设计不合理,路基路面压实不足,路面材料配比不当,路面出现横向会纵向裂缝未及时处理等都可能造成网状裂缝。
(2)车辙
车辙是渠化交通的高等级沥青路面的主要损害类型之一。车辙一般是在高温季节,沥青面层在车辆的反复碾压下产生永久变形和塑性流动逐点形成的。车辙通常是伴随着沥青路面压缩沉陷的同时,出现侧向隆起现象,对于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由于半刚性基层具有较大的刚度,路面的永久变形主要发生在沥青面层中。因此,为了延缓车辙的形成,主要要从提高沥青面层材料的高温性能着手。
(3)松散剥落
松散剥落主要是指沥青从矿料表面脱落。在车辆荷载的作用下沥青面层呈现松散状态,以致从路面剥落形成坑槽。松散剥落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沥青与矿料的粘附性较差,在水或冰冻的作用下,沥青从集料表面脱落。还有可能是由于施工过程中混合料加热温度过高,致使沥青老化失粘所致。
(4)表面磨光
沥青路面在使用过程中,在车辙反复滚动摩擦的作用下,集料表面逐点被磨光,有时还伴有沥青的不断上翻造成沥青路面表面磨光,尤其是在雨季常会因此而酿成车祸。。造成表面磨光的原因可能是集料的质地较软,缺少棱角或者矿料级配不当,沥青用量过多等。
(5)坑槽
沥青路面的坑槽是龟裂与松散等损坏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3维修养护措施及生态效应分析
目前针对沥青路面的病害已经涌现出很多维修养护工艺:如薄罩面、微表处、石屑封层、裂缝处理、热拌沥青修复和温拌沥青修复等。不同的维修养护工艺消耗的能量和排放的温室气体不同,在修复和养护时,一定要根据路面结构、工艺类型和需要材料的实际数量评估维修养护工艺的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沥青、石料等材料的获取、加工、运输、储存以及混合料的拌合、成型都需要消耗大量的能量和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有关资料显示:生产一吨沥青需要4900MJ的能量;生产一吨水泥需要4976MJ的能量;生产一吨集料需要40MJ的能量[4]。对于每一种工艺分析时,要考虑包括原材料获取、运输、加工、拌合以及维修养护施工等一个完整的过程。沥青路面维修养护的能源使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如表1,各工艺延长路面使用寿命情况见表2。
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
在修复方面,温拌沥青修复的能量使用和温室气体排放都少于热拌沥青修复;各种养护工艺下,不同的工艺消耗的能量和排放的温室气体不同。从数据来看,HMA罩面和就地热回收消耗的能量和排放的温室气体明显多于其他养护工艺;5cm厚度的能量使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明显多于3.8cm;石屑封层消耗的能量和排放的温室气体多于微表处理;裂缝密封和裂缝灌浆单位距离上消耗的能量和排放的温室气体相当;在所有养护工艺当中,雾封层消耗的能量和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少,消耗能量最少为0.4MJ/m2,排放CO2最少为0.02kg/m2;各种工艺延长寿命情况不一,HMA薄罩面和就地热回收延长的寿命最长,可达5-10年,但这两种技术成本较高,消耗的能量和排放的温室气体都较多;而雾封层最短,大约为1年,消耗的能量和排放的温室气体则较少。
4基于可持续的维修养护工艺选择
不同的病害类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或者同一种病害类型可能同时采用几种方式来处理,因此在进行养护维修时,不要盲目的选择施工工艺,应该对病害成因进行分析,考虑当地和工程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工艺,再通过其它的因素进行抉择。
由于路面维修养护成本占公路养护成本的比重较大,应优先做好路面养护成本的预测分析,运用成本管理原理,建立相关线路交通流量、道路长度、通车年限、路面类型、地区因素等与路面养护成本之间的多元回归分析数学模型,针对预防性养护和专项工程养护方式,运用统计方法,推导各项因素的表达式,建立路面养护经费与交通量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以此构建路面维修费用模型,选择成本最低的预防性养护措施[5]。
根据前面对各种维修养护工艺的能生态效益分析情况,在选择养护工艺时,在成本选择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各个工艺的生态效益。尽量做到减少对能源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如:温拌沥青(WMA)修复与热拌沥青(HMA)修复对比,就地热再生与就地冷再生对比等。同时考虑各工艺延长寿命情况,做到用最小的环境代价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5结论
道路维修养护必不可少的要消耗能量和排放温室气体,但是如何把消耗和排放降到最低却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从上面分析看来,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是>修复>养护。沥青路面WMA修复优于HMA修复;各种养护技术能量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不尽相同,但是由于沥青路面往往是多种病害同时出现,养护技术的选择也可能不是某一种,所以应该尽可能的同时使用几种技术使能量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最小化,使寿命延长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争奇.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维修养护技术[M].第一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
[2]吴光会,李浩东.浅谈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措施[J].吉林交通科技2009(3).
[3]艾思伟.沥青混凝土路面危害成因及防治措施[J].现代公路.2010,23(10).
[4]JimChehovits.EnergyUsageandGreenhouseGasEmissionsofPavementPreservationProcessesforAsphaltConcretePavements[A].2009.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篇11
近期,我市持续出现极端高温天气,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几天我市晴热高温天气仍将延续,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达39~40℃,局部40℃以上。同时,进入夏季,雷电、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频繁,极易引发各类安全事故,为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夏季和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
各科室、单位要建立健全应对高温工作机制,规划验收、园林市政、建筑施工、保障房建设等涉及户外管理工作的单位要落实好防暑降温措施,合理调整户外作业时间,做好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要加强对园林市政、建筑施工等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用工单位细化高温应对措施,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和防护物品发放,改善露天和高温工作场所的通风、隔热、降温条件,确保作业人员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满足防暑降温需要;要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完善医疗应急机制,及时处置高温影响下的中暑、食物中毒等突发安全事故;要妥善安排施工计划,避免盲目抢工期、赶进度,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全面落实责任,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
(一)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统筹安排、合理分工,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监管领导机制;要根据夏季汛期、台风和高温季节气候特点,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组织开展夏季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和全面排查,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塔吊、电焊机、施工升降机、井字架、基坑支护、脚手架、高支模、简易工棚、临时用电设施等设备的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场地内防汛排涝工作,及时疏通排水管道、窨井等相关设施,保障排水畅通;要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规定,加强工地内危险品、易燃易爆建材物品存放库房的管理,严格危险品领用审批制度,实行专人负责;要对场地内高空悬挂物、灯箱、广告牌等设施及临时构筑物进行防护加固,严防高空坠物、构筑物倒塌导致的伤害事故。
(二)加强园林市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道路、桥梁、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行业要立足民生,合理分配资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加强夏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要对市政基础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做好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的安全维护工作,及时进行检修、加固、清淤,确保运转正常;要加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供应企业、门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储存、装运等操作规程,切实做好防火、防爆和高温预防工作,加强地下燃气管网的巡查和维护,严防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垃圾焚烧厂、垃圾中转站及环卫专用设施的安全维护,及时清除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的垃圾,确保垃圾日产日清,防止夏季垃圾腐败导致蚊虫孳生引发疾病传播;要出台针对性措施,落实养护单位做好高温期间抗旱保绿工作,合理安排浇水、除草时间,加强病虫害防治,暴雨、台风期间要及时进行行道树修剪、加固,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三)加强直管公房安全生产管理。以房屋屋脊、墙体、阁楼、承重木柱、电气线路等为重点,开展一次直管公房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列表登记,及时进行修缮加固;对电器线路老化、私拉乱接和电气设备带病工作等隐患,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检修;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及时通报暴雨、雷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联系社区、相关单位做好抗险应急响应;广泛开展防汛抗台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抗险自救能力;制定防汛抗台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物资储备和救援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直管公房不倒不塌、不出重大事故。
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范文1篇12
前言
全球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活动,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消耗能源资源,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引起全球气候近50年来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对全球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了明显影响,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挑战。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气候变化对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现实的威胁,主要体现在农牧业、林业、自然生态系统、水资源等领域以及沿海和生态脆弱地区,适应气候变化已成为中国的迫切任务。同时,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多重压力,应对气候变化的形势严峻,任务繁重。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制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中国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结合起来,以发展经济为核心,以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努力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进程,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在国际合作中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一、气候变化与中国国情
最新科学研究成果表明:全球地表平均温度近百年来(1906―2005年)升高了0.74℃,预计到21世纪末仍将上升1.1―6.4℃。20世纪中叶以来全球平均温度的升高,主要是由化石燃料燃烧和土地利用变化等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所引起的。
中国气候变暖趋势与全球的总趋势基本一致。据中国气象局的最新观测结果显示,中国近百年来(1908―2007年)地表平均气温升高了1.1℃,自1986年以来经历了21个暖冬,2007年是自1951年有系统气象观测以来最暖的一年。近50年来中国降水分布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西部和华南地区降水增加,而华北和东北大部分地区降水减少。高温、干旱、强降水等极端气候事件有频率增加、强度增大的趋势。夏季高温热浪增多,局部地区特别是华北地区干旱加剧,南方地区强降水增多,西部地区雪灾发生的几率增加。近30年来,中国沿海海表温度上升了0.9℃,沿海海平面上升了90毫米。
据科学家的研究,中国未来的气候变暖趋势将进一步加剧;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频率可能增加;降水分布不均现象更加明显,强降水事件发生频率增加;干旱区范围可能扩大;海平面上升趋势进一步加剧。
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面临巨大挑战。
――中国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适应任务艰巨。中国主要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大部分地区的气温季节变化幅度要比同纬度其他陆地地区相对剧烈,很多地方冬冷夏热,夏季全国普遍高温。中国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多集中在汛期,且地区分布不均衡,年降水量从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递减。中国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水土流失和荒漠化严重,森林覆盖率18.21%,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2%。自然湿地面积相对较少,草地大多是高寒草原和荒漠草原,北方温带草地受干旱、生态环境恶化等影响,正面临退化和沙化的危机。中国大陆海岸线长达1.8万多公里,易受海平面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
――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发展任务艰巨。2007年底中国大陆人口(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达到13.21亿,约占世界人口总数的20%。中国城镇化水平比较低,2007年城镇化比例只有44.9%,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庞大的人口基数,也使中国面临巨大的劳动力就业压力,每年有1000万以上新增城镇劳动力需要就业,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目前每年有上千万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07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461美元,在181个国家和地区中位居第106位,仍为中下收入国家。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中国仍然被贫困所困扰,目前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1479万人,刚刚越过温饱线但还不稳定的低收入人口有3000多万人。中国科技发展水平较低,自主创新能力弱。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是中国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中国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能源结构以煤为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艰巨。中国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很低,根据国际有关研究机构数据,1904―2004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约占世界同期的8%,人均累计排放量居世界第92位。2004年中国能源消费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0.7亿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远未实现,为进一步实现发展目标,未来能源需求将合理增长,这也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实现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时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根本改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难度很大,任务艰巨。
二、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农牧业、森林与自然生态系统、水资源和海岸带等。
对农牧业的影响
气候变化对中国农牧业生产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农业生产不稳定性增加;局部干旱高温危害严重;因气候变暖引起农作物发育期提前而加大早春冻害;草原产量和质量有所下降;气象灾害造成的农牧业损失增大。
未来气候变化对农牧业的影响仍以负面影响为主。小麦、水稻和玉米三大作物均可能以减产为主。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将出现变化;土壤有机质分解加快;农作物病虫害出现的范围可能扩大;草地潜在荒漠化趋势加剧;原火灾发生频率将呈增加趋势;畜禽生产和繁殖能力可能受到影响,畜禽疫情发生风险加大。
对森林和其他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
气候变化对中国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东部亚热带、温带北界北移,物候期提前;部分地区林带下限上升;山地冻土海拔下限升高,冻土面积减少;全国动植物病虫害发生频率上升,且分布变化显著;西北冰川面积减少,呈全面退缩的趋势,冰川和积雪的加速融化使绿洲生态系统受到威胁。
未来气候变化将使生态系统脆弱性进一步增加;主要造林树种和一些珍稀树种分布区缩小,森林病虫害的爆发范围扩大,森林火灾发生频率和受灾面积增加;内陆湖泊将进一步萎缩,湿地资源减少且功能退化;冰川和冻土面积加速缩减,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多年冻土空间分布格局将发生较大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
对水资源的影响
气候变化已经引起了中国水资源分布的变化。近20年来,北方黄河、淮河、海河、辽河水资源总量明显减少,南方河流水资源总量略有增加。洪涝灾害更加频繁,干旱灾害更加严重,极端气候现象明显增多。
预计未来气候变化将对中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产生较大的影响,加大水资源年内和年际变化,增加洪涝和干旱等极端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特别是气候变暖将导致西部地区的冰川加速融化,冰川面积和冰储量将进一步减少,对以冰川融水为主要来源的河川径流将产生较大影响。气候变暖可能将增加北方地区干旱化趋势,进一步加剧水资源短缺形势和水资源供需矛盾。
对海岸带的影响
近30年来,中国海平面上升趋势加剧。海平面上升引发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海岸侵蚀,损害了滨海湿地、红树林和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降低了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和海岸带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引起的海温升高、海水酸化使局部海域形成贫氧区,海洋渔业资源和珍稀濒危生物资源衰退。
据预测,未来中国沿海海平面将继续升高。海平面上升还将造成沿海城市市政排水工程的排水能力降低,港口功能减弱。
对社会经济等其他领域的影响
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等其他领域也将产生深远影响,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损失,应对气候变化需要付出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成本。气候变化将增加疾病发生和传播的机会,危害人类健康;增加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的形成概率,对重大工程的安全造成威胁;影响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和物种多样性,对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产生影响;增加对公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影响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定。
三、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目标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增进国际合作,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坚持如下原则:
――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在发展中产生的,也必须在发展过程中解决。要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促进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发展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这是《气候公约》的核心原则。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采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责任,但是由于各国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不同,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累计排放和当前高人均排放承担责任,率先减少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发展中国家要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过程中,采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措施,尽可能少排放,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减缓和适应并重。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减缓是一项相对长期、艰巨的任务,而适应则更为现实、紧迫,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减缓与适应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平衡、同举并重。
――公约和议定书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气候公约》和《议定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目前最具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框架。应当坚定不移地维护《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核心机制和主渠道的地位。其他多边和双边的合作,都应该是《气候公约》和《议定书》的补充和辅助。
――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转让。应对气候变化要靠技术,技术创新和技术转让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和支撑。发达国家有义务在推动本国开发和应用先进技术的同时,促进国际技术合作与转让,切实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承诺,使发展中国家拿得到所需资金,用得上气候友好技术,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全民参与和广泛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需要转变传统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中国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政府引导、企业参加和公众自愿行动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的全球环境意识。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必须通过全球的广泛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解决,中国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开展和参与一切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2007年6月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即: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气候变化相关研究水平不断提高,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取得新的进展,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得到较大提高,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相应减缓二氧化碳排放。
――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等措施,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到2010年,力争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包括大水电)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
――通过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氧化亚氮排放治理等措施,控制工业生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到2010年,力争使工业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稳定在2005年的水平。
――通过继续推广低排放的高产水稻品种和半旱式栽培技术,采用科学灌溉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研究开发优良反刍动物品种技术和规模化饲养管理技术等措施,加强对动物粪便、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加大沼气利用力度,努力控制甲烷排放。
――通过继续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农田基本建设等重点工程和政策措施,到2010年,力争森林覆盖率达到20%,实现年碳汇数量比2005年增加约0.5亿吨二氧化碳。
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通过完善多灾种的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机制,加强极端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设。到2010年,建成一批对经济社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关键性作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提高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抵御能力和减灾能力。
――通过加强农田基本建设、调整种植制度、选育抗逆品种、开发生物技术等适应性措施,到2010年,力争新增改良草地2400万公顷,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5200万公顷,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
――通过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的监管,继续开展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促进自然生态恢复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实现90%左右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重达到16%左右,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5万平方公里,实施生态修复面积30万平方公里,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2200万公顷。
――通过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强化节水和加强水文监测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减少水资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节水型社会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基本建成大江大河综合防洪除涝减灾体系,全面提高农田抗旱标准。
――通过加强对海平面变化趋势的科学监测以及对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的监管,合理利用海岸线,保护滨海湿地,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不断加强红树林保护和恢复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实现全面恢复红树林区,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
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通过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基础研究,进一步开发和完善研究分析方法,加强对相关专业与管理人才的培养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使气候变化研究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有效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与技术转让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在能源开发、节能和清洁能源技术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加快先进技术产业化步伐,提高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水平,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增强公众意识与管理水平
――通过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加强气候变化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鼓励公众参与等措施,到2010年,力争在全社会基本普及气候变化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气候意识,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建立企业、公众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机制等措施,逐步形成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相适应的、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四、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中国积极推进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植树造林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中国政府注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将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作为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努力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2007年《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3个百分点,明确了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行业发展的政策。旅游、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
――做强做大高技术产业。2007年高技术产业、电子商务和信息产业等领域的“十一五”(2006―2010年)规划,提出到2010年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5个百分点。完善促进数字电视、软件和集成电路、生物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新兴产业。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等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振兴装备制造业成效显著,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07年13个行业“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计划。2007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438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落后炼钢产能3747万吨、落后水泥5200万吨,关闭了2000多家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造纸企业和一批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企业,累计关闭各类小煤矿1.12万处。
――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出台新开工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相继制定了高耗能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采取调整出口退税、关税等措施,抑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产品出口。高耗能行业增速呈逐步回落趋势。
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能源节约问题,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长期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中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10年)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并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
――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务院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全面部署节能减排工作。
――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明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2006年国家利用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节能重点项目111个,形成101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7年国家利用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工程项目681个,形成25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各级地方政府引导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形成6000多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6―2010年,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形成约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采用财政补贴推广使用节能灯5000万只的任务已在各地组织实施,近三年将推广使用节能灯1.5亿只以上。
――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公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启动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分解到了各地区,在24个省市启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试点工作。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机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开展了空调、照明、锅炉系统节能诊断和改造,完成了办公区所有非节能灯具的改造。
――提高能源开发转换效率。电力、煤炭领域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快淘汰小火电、小煤矿。2007年,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供电煤耗由1980年的每千瓦时448克标准煤下降到370克标准煤;单位原煤产量能耗比上年下降5.9%,电耗下降了5.1%。
――实施有利于节能的经济政策。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适时调整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实行节能发电调度的政策,下调小火电上网电价,加大差别电价实施的力度,出台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资金管理办法。出台鼓励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限制塑料购物袋等政策。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加强法制建设。修订《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07年来,火电、烧碱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安排电动机、节能灯等16类终端用能产品的监督抽查。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行政执法。
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2006年和2007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分别下降1.79%和3.66%。2007年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35种主要产品单位综合能耗指标中,下降的有33项,上升的只有2项,节能3830万吨标准煤。2006年和2007年累计节能1.47亿吨标准煤。
发展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
2005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制定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电网、全额收购、价格优惠及社会分摊的政策,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资源评价与调查、技术研发、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截至2007年底,中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45亿千瓦,年发电量4829亿千瓦时,电力装机和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一位,其中2006年、2007年两年平均新增装机2600万千瓦,年均增长12%。风电规模成倍增长,装机容量超过600万千瓦,居世界第五位,其中2006年、2007年新增装机305万千瓦,年均增长148%。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达到1.1亿平方米,多年位居世界第一。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约为300万千瓦,生物燃料乙醇年生产能力超过120万吨。核电装机906万千瓦,比2006年增长30.5%。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由1980年的72.2%下降到2007年的69.4%,水电、风电和核电的比重由4%提高到7.2%。可再生能源总利用量约为2.2亿吨标准煤(包括大水电)。
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将继续积极推进水电流域梯级综合开发,在做好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前提下,加快大型水电建设,因地制宜开发中小型水电。加快风电发展速度,以规模化带动产业化,提高风电设备研发和制造能力,努力建设若干百万千瓦级的风电场和千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以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液体燃料为重点,大力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发展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加强新能源和替代能源的研发与应用。不断加强对煤层气和矿井瓦斯的利用,发展以煤层气为燃料的小型分散电源。中国积极发展核电,推进核电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努力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核电发展机制;加强核电设备研发和制造能力,提高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能力;加强核电运行与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人才培训;实施促进核电发展的税收优惠和投资优惠政策;完善核电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法律法规建设。中国还将进一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发展大型联合循环机组和多联产等高效、洁净发电技术,研究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
发展循环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资源利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近年来,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国家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思路、近期目标、基本途径和政策措施,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废弃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即将颁布。
迄今已实施了两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初步探索形成企业、企业间或园区、社会三个层面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取得积极进展。完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特别是开发、示范和推广了一批对行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纯低温余热发电、干法熄焦、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电石渣干法制水泥、高炉和回转窑消纳社会废物等一批适用技术得到广泛应用。2005年,中国钢、有色金属、纸浆等产品近三分之一左右的原料来自再生资源,水泥原料的20%、墙体材料的40%来自于工业固体废物。半导体制造、封装过程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也取得明显成效,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处于较低水平。
制定促进填埋气体回收利用的激励政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推动垃圾填埋气体的收集利用,减少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研究推广先进的垃圾焚烧、垃圾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技术,相关技术规范,完善垃圾收运体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的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加强垃圾处理企业运行监管,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1990年的2.3%提高到2006年的52%。
减少农业、农村温室气体排放
近年来,中国在减少农业和农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迄今已在全国1200个县开展了测土配方施肥行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推广以秸秆覆盖、免耕等为主要内容的保护性耕作,发展秸秆养畜、过腹还田,增加土壤有机碳含量;建立了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落实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制度,控制草原载畜量,避免草场退化。同时,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广太阳能、省柴节煤炉灶等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截至2007年底,全国户用沼气达到2650多万户,每年可以替代近16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碳4400万吨。全国已建养殖场沼气工程2.66万处,推广农村太阳能热水器4286万平方米、太阳房1468万平方米、太阳灶112万台、小型风力发电机20多万台,建成一批秸秆气化、固化示范点,累计推广省柴节煤炉灶1.51亿户、节能炉3471万户。
推动植树造林,增强碳汇能力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通过持续不断地加大投资,平均每年植树造林400万公顷。同时,国家还积极动员适龄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109.8亿人次参加义务植树,植树515.4亿株。近几年,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的积极性。目前,全国人工林面积达到了0.54亿公顷,蓄积量15.0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由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12%提高到目前的18.21%。2006年中国城市园林绿地面积达到132万公顷,绿化覆盖率为35.1%。据估算,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约30.6亿吨二氧化碳,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16.2亿吨二氧化碳,减少毁林排放4.3亿吨二氧化碳,有效增强了温室气体吸收汇的能力。
加大研发力度,科学应对气候变化
――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科学发展规划之中。2006年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把能源和环境确定为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把全球环境变化监测与对策明确列为环境领域的优先主题之一。2007年制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在“十一五”期间的阶段性目标和到2022年的远期目标,对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研发、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与政策等方面进行了重点部署。
――加强人才与基地建设。经过近20年的努力,中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初步形成了一支跨领域、跨学科的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专家团队,取得一批开创性的研究成果,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建成一批部级科研基地,基本建成国家气候监测网等大型观测网络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先进技术的研发和示范,产学研结合加快了先进技术产业化步伐。
――不断加大对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政府资金渠道,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气候变化的科技研发领域。“十五”(2001―2005年)期间,中国通过攻关计划、863计划和97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投入应对气候变化科技经费逾25亿元。截至2007年底,“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2006―2010年)已安排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科技经费逾70亿元。此外,还通过其他渠道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气候变化的科技研发。
――科技研发重点领域。中国已确定将重点研究的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包括:节能和提高能效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主要行业二氧化碳和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与处置利用技术,生物与工程固碳技术,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清洁、高效开发和利用技术,先进煤电、核电等重大能源装备制造技术,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等。
五、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中国在农业、森林与其他自然生态系统、水资源等领域,以及海岸带及沿海地区等脆弱区,积极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农业
国家制定并实施《农业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建立和完善农业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扩大农业灌溉面积、提高灌溉效率和农田整体排灌能力,推广旱作节水技术,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减灾和综合生产能力。实施“种子工程”,培育产量高、品质优良的抗旱、抗涝、抗高温、抗病虫害等抗逆品种。
中国将进一步加大优良品种推广力度,提高良种覆盖度。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开展草原退牧还草,草场围栏,人工草场建设,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开展水生生物养护行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
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
多年来,中国通过制定并实施《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和《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保护森林和其他自然生态系统。国家正在积极制定自然保护区、湿地、天然林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全面实施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规划。
中国将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工程,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管理,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建立健全国家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完善和强化森林火灾、病虫害评估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全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中长期规划,提高森林火灾、病虫害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改善、恢复和扩大物种种群和栖息地,加强对濒危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保护。加强生态脆弱区域、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与重建。
水资源
中国制定并实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完成了全国重要江河流域的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初步建立起适合国情的水利政策法规体系和水利规划体系,初步建成了大江大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体系和水资源保护体系。同时,大力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截至2007年底,全国累计初步治理水土面积约100万平方公里,有效保护水土资源,改善了生态环境。
中国将加快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工作,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快实施南水北调等跨流域调水工程,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提高特殊干旱情况下应急供水保障能力。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建立国家初始水权分配制度、水权转让制度以及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制度。加强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基本建成以水库、河道、堤防、蓄滞洪区为主的大江大河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和以管理措施为主的山洪灾害防治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对于生态严重恶化的流域,实施地下水限采,努力控制地下水超采,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修复和保护。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对中国水资源的影响研究,加强大气水、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转化机制和优化配置技术研究,加强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海水淡化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海岸带及沿海地区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海气相互作用业务体系发展规划(纲要)》等,国家确定了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业务体系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建立了综合管理的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努力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加强海岸带和沿海地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开展海气相互作用调查研究,深化海气相互作用的认识,初步建成海洋环境立体化观测网络,提高了海洋灾害防御能力。
中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和响应机制,全面提高沿海地区防御海洋灾害能力。建设完善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观测和服务网络,开展海洋领域对气候变化的分析评估和预测。建立海平面监测预测分析评估系统,进一步做好海平面变化分析评估和影响评价。提高近海和海岸带生态系统抵御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推进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技术研发以及推广力度,强化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开展沿海湿地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建立典型海洋生态恢复示范区,大力营造沿海防护林等。加强海岸带管理,提高沿海城市和重大工程设施的防护标准,控制沿海地区地下水超采和地面沉降,采取陆地河流与水库调水、以淡压咸等措施,应对河口海水倒灌和咸潮上溯。
其他领域
中国加强了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基本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衍生和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强台风和区域性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防御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建立起气候与气候变化综合观测系统。
针对气候变化可能导致流行病疫区的扩大,国家将进一步加强监测、监控网络,建立和完善健康保障体系。编制城市防洪排涝计划,提高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的标准。在重大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考虑气候变化的因素,相应制定新的标准,适应未来气候变化的影响。
六、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
中国一直重视环境与气候变化领域的教育、宣传和公众参与。近年来,国家通过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和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等先进理念,不断引导全社会提高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思想。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就全球气候变化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学习,强调大力提高全社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民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环境。国家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学校教育和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手段普及气候变化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全球环境意识。
中国已出版大量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出版物、影视和音像作品,创办中国气象电视频道,建立了资料信息库,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气候变化方面的知识普及,举办“气候变化与科技创新国际论坛”,召开“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等大型国际研讨会。从1992年开始,连续举办18届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2007年国家了《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包括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九个专项行动,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的工作机制。通过创建“节约型政府机构”等行动,发挥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节能导向作用。实施企业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发动职工参与企业节能减排管理。通过重塑家庭生活消费新模式,搭建节能减排社区平台,积极鼓励公民及社会团体自愿参与植树造林,采取全民限制和有偿使用塑料袋等活动,增强公民的节能减排意识。积极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树立节能环保意识。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也以多种形式加入全民节能减排行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循环经济代表着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国家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要选择,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近年来,围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使循环经济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中国将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中纳入气候变化的内容,重点引导青少年树立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举办针对政府部门、企业界、咨询机构和科研人员以及社区的气候变化培训和研讨班等,提高其对应对气候变化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使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
中国本着“互利共赢、务实有效”的原则积极参加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发挥了建设性作用。近年来,中国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分别在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东亚峰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多边场合以及双边交往中,阐述了中国对于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立场,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
中国长期以来积极参加和支持《气候公约》和《议定书》框架下的活动,努力促进《气候公约》和《议定书》的有效实施。中国专家积极参加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为相关报告的编写作出了贡献。中国认真履行本国在《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下的义务,于2004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并于2007年6月《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
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八国集团和五个主要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对话以及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的参与者。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中国提出了“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倡议,并举办了“气候变化与科技创新国际论坛”。中国努力推动气候变化领域中国际社会的交流与互信,促进形成公平、有效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
在双边方面,中国与欧盟、印度、巴西、南非、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机制,并将气候变化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国一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非洲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推动中非在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合作。中国政府分别举办了两期针对非洲和亚洲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研修班,提高了这些国家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能力。
中国积极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外研究机构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研究,内容涉及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减缓和适应、应对政策与措施等方面,包括中国气候变化的趋势、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农林部门的适应措施与行动、中国水资源管理、中国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和潜力、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以及若干低碳能源技术的研发和示范等。中国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如地球科学系统联盟(ESSP)框架下的世界气候研究计划(WCRP)、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国际全球变化人文因素计划(IHDP)、全球对地观测政府间协调组织(GEO)、全球气候系统观测计划(GCOS)、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OOS)、国际地转海洋学实时观测阵计划(ARGO)、国际极地年计划等,并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中国积极推动和参与《气候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努力创建有利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环境,并提交了技术需求清单。中国认为,《气候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不应单纯依靠市场,关键在于发达国家政府应努力减少和消除技术转让障碍,采取引导和激励政策与措施,在推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挥作用。对于尚在研发之中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应依靠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国的合力,抓紧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为世界各国所共享。
中国重视清洁发展机制在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愿意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作出贡献。通过国际合作,中国进行了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系统研究,为国际规则和国内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了科学基础,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有益信息;进行了大量的能力建设活动,提高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机构、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能力。完善了相关的国内制度,制订和颁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到2008年7月20日,中国在联合国已经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达到244个,这些项目预期的年减排量为1.1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效促进了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推动了能源效率的提高,极大加强了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气候变化意识。中国认为,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种比较有效和成功的合作机制,在2012年后应该继续得到实施,但应进一步促进项目实施中的公平、透明、简化、确定性和环境完整性,并促进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东道国应该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八、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制建设
中国政府于1990年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机构,1998年建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2007年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担任组长,负责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8年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8个扩大到20个,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专门机构,专门负责全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为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决策的科学性,成立了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在支持政府决策、促进国际合作和开展民间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07年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体系、协调机制和专门机构,建立地方气候变化专家队伍,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统计和监测体系,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实施,各级政府机构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形成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体制机制,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财政投入。完善有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依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结束语
中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面临着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峻的挑战。
中国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