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篇1

—、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贡献与缺失

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主要表现为强调行为后果的功利主义与强调行为动机的义务论这两种理论倾向。由于它们都以普遍的生态伦理原则来评价人的环境行为是否正当,并要求每一个人都遵守共同的生态道德规范,因此,它们的这种共同特征就被当作是生态伦理学中的规范论视野和研究方法。虽然,规范论的这两种生态伦理观,并没有找到一种全面、坚实的理论依据,也不具有充分激励生态道德主体保护自然环境的积极性的能力,但是,它所取得的一些突出的成就,也不是可以简单地加以否定的。它为生态伦理学的健康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初始的知识基础和道德资源,即使具有错误、教训和理论的严重局限性,也可以启示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后来者。

首先,生态道德关系是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的关系,环境行为是连接着主体与客体的,作为行为,它具有主体道德外显,现实存在的客观状态方面,因而需要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寻找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而不能只是在主体身上寻找。规范论生态伦理观从生物个体、生态系统、生物圈的层次进行生态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理论基础的探索,提出内在价值、系统价值、生物共同体、大地共同体的范畴,寻求生态伦理原则与生态道德规范的外在现实的客观根据,并努力探索各个不同层次的生态道德对象的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用以指导与约束人们的环境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次,基于人类生命与非人类生物的生物特征,以及生命对生态环境的高度依赖,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提出了一些普遍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虽然这些原则和规范具有抽象性、形式化,离开与人类主体的道德品质缺少联系等不足,但是,在全球生态危机的严峻情势下,它所提出的原则和规范,有许多却是人类生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要求,甚至是最起码的道德,例如,尊重自然正常的生态过程,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的稳定、繁荣和美丽,人类的非生存需要不得牺牲生命物种的基本生存需要等。

而且一些原则和规范,如泰勒提出的自卫原则,分配正义原则、补偿正义原则等,还具有化解具体情境中人与自然冲突的作用。再次,规范论生态伦理观根据生物学、心理学、动物行为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甚至宇宙学、现代物理学等现代科学知识来论证其生态道德主张,虽然具有直接将科学等同于伦理学的缺陷,跨越了西方传统的“是与应该”的鸿沟,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以消解“自然主义的谬误”。但是,如果认为对科学知识的认知不具有增进生态意识和帮助人形成良好的生态道德重大作用,则又走到另一个极端。事实上,在阅读辛格、泰勒、利奥波德、柰斯、罗尔斯顿、甚至拉夫洛克和马古利斯着作中的科学知识时,难道我们没有由衷地形成对生命物种对地球生命系统的关心的情怀、对大地共同体的生态责任感!我认为,把现代科学融入伦理学,经由这些科学的认知明显地、实实在在地影响人们的精神状况,发挥增强生态意识和生态道德感的巨大效果,正是规范论生态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贡献,只不过是我们没有找到科学认知对生态道德感的这种复杂的作用机制,没能进行令人信服的解释而已。最后,规范论所提出的生态伦理原则与生态道德规范,尽管不能够从内心深处充分激励不同的个体的生态道德的自觉性,但是它的明显的优势是具有保护环境的实践针对性,有许多原则和规范,不仅已经参与了不同国家可持续发展中的生态政策和环境法规的制定,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效,而且由于它面向实践的特点,就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实际上,有些共同的生态道德要求与基本环境行为规范在社会中的长期宣传,以及在环境教育中的实施,已经使不少人逐渐树立了生态道德感和环境义务感。

当然,规范生态伦理观也存在重大的缺失。按照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批评意见,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与现代人际伦理领域的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主流范式,关注的是人的行为的正当性,而不是行为者本身,它们把普遍的行为准则作为核心,而忽视了人作为行为主体的生活意义,人要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人的完美品质和德性的成长问题。因此,一种完备的生态伦理学不仅应该提供人们行为的指导规则,而且更应当促进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的美德的形成,应该更加关注行为者的道德主体的品格和德性。人对自然行为是否正当与合理,是由人的整个人格或品质决定的,而不是仅仅由关于行为的普遍的外在规范决定的,因此,在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上,生态伦理学应该主要致力于培养具有生态德性的人。具有生态德性的人才有动机和能力去选择有利于促进生命繁荣和环境美好的行为。规范论所强调的生态伦理的普遍准则和义务要求,并不能有效地激发不同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因而不能充分地激励人们自觉自愿地关爱生命与关心环境。

除了缺少根本的德性论视界之外,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局限是把人与自然多样化的复杂伦理关系简单化和片面化,从而希望用一种简单化普遍原则和道德要求,以规范论的外在约束方式去处理极其复杂的生态伦理问题。例如,从生态伦理所应关怀的道德对象来看,规范论的各种流派,都只考虑到一种道德价值的对象,比如,动物解放主义和动物权利论只考虑到高等动物,生物中心主义只考虑所有动、植物的个体,生态中心论则只考虑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和完整、生态过程的正常,而忽略了对多维道德客体价值的同时考虑和相互关系的协调。从规范论各种流派的建构其理论基础的方法看,像内在价值、权利、自由、利益等许多人类道德领域的概念,移植到动物、植物等生物或生态系统上,虽然对认识生态伦理的复杂关系具有启发作用,但并不是十分适宜与合理的。而将生态系统的稳定、繁荣等生态规律的特征直接当成是生态伦理的要求,否定了科学与伦理学的区别,是一种不合理的论证行为。而且,由于受当代科学的理性分析和逻辑推导的影响,规范论的各种流派几乎都忽视了伦理学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心理的微妙机制,许多时候把生态伦理学变成了冷冰冰的理论分析和逻辑推理。

规范论的生态伦理观由于以上原因,特别是缺乏与生态道德主体的德性相关的目的性动因,道德情感的机制,因此,其生态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在生态实践过程中存在着理论与现实的分离,抽象普遍的形式主义要求与具体实现方式的脱节,很难完全落实到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践中,难以充分纳入到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去,更不用说,对不同人类个体、社群,民族等生态道德主体的生存目的、生活意义、生存方式的根本性影响了。面对自近代以来,尤其是工业文明以来物质主义过度发展,泛滥成灾,几乎要瓦解地球生命维持系统的严峻危机状态,如果没有道德主体德性、品格、境界的极大提高,重新确立人的生存意义,改变目前的生存方式,并依此形成与人的德性完善相一致合理的、多样化的生态道德规范,即建立起一种德性与规范相融合的生态伦理学,地球的生态好转和恢复就不会有希望。

二、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突破与局限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环境德性伦理学)的兴起,被人们公认为是以美国学者托马斯?希尔1983年发表的论文《人类的卓越理想与自然环境保护》为标志的。希尔通过反思“什么样的人会倾向于破坏自然环境”以及“如果我们肆意破坏自然环境,那么我们将会变成什么样的人”,把规范生态伦理的我们应该做什么转移到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即转移到人的内在品格上来但是,这一新的研究视野和方法引起学术界的积极回应,则是在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与美国哲学协会西部分会于2000年举办了主题为“环境德性伦理”的研讨会之后。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把关注人的环境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乎环境道德规范转向环境行为的主体及其德性。罗纳德?桑德勒指出:“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生活?’回答这个问题当然需要提供一个我们应该如何行为的解释。但仅仅是关于行为的一套规则、一个基本原则或者如何做决定的程序并没有完全回答这个问题。一个完善的回答在形式上不仅包括我们应该怎么做而且包括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因此,对环境伦理学而言,“完备的伦理学看起来不仅需要关于行为的伦理(anethicofaction)对环境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指导,而且应该提供关于品格的伦理(anethicofcharacter)提供关于环境我们应该做和不应该做什么的态度和精神定势(dispositions)。”m2德性论的生态伦理观强调的是作为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动性的道德主体方面,注重其对待自然的行为背后的人的动机和目的,要求在人与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关注人应该具有那些态度和情操,在平时应该培养人对自然应该具有的那些品质和美德。即是说,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视角在于强调,人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优先于人应当做什么,强调对人的环境德性的养成和培育优先于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范性约束。

如果把生态伦理学的重心转向作为道德主体方面,而不是行为的自然客体的要求方面,那么,生态伦理学所要求的环境美德,就势必要从主体方面去寻找。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提倡者的确是这样做的。比如,托马斯?希尔对谦逊、感恩和自我接纳,赫斯特豪斯对审慎、仁慈、节制、同情和谦逊,弗拉茨对友谊,詹尼弗?威尔士曼对仁爱和忠诚,雷恩?瑞克森对团结,比尔?肖对尊重等传统的人际德性重新进行阐释,把它们延伸和扩展到自然领域,这就形成了人与自然交往过程中需要的环境德性。显然,德性论环境伦理学首先是传统的人际道德这些德性扩展到自然界的结果。在笔者看来,这种做法,显然是对美国着名的大地伦理学家利奥波德扩展道德共同体对象的一种“反转式模仿”或“倒置式模仿”。我之所以如是说,是因为利奥波德拓展生态伦理学的道德对象时,是将道德客体的对象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水体……大地。而德性论环境伦理学则不是扩展道德客体,而是反过来扩展道德主体的性质。当然,除了扩展传统的人际德性途径之外,也还有其他一些途径和方式。例如,通过解读环境保护的典型人物的生活事迹来归纳环境德性的内涵,通过以美德伦理来联系环境问题进行理论建构等。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以复兴一种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思想,以人类的兴盛为目的,强调自然世界的繁荣是人类生存不可脱离的生态环境,主张将自然世界的繁荣作为一种目的本身,而包含在人类的兴盛之中,环境德性是推进人类和非人类作为个体或共同体达到兴盛的品格特征。

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另一个重要见解,是主张环境道德行为不仅具有理性的动机,而且具有情感态度。这种情感态度不仅可以施之于人,而且可以施之于人以外的动物、植物、各种生态景观,这种对自然物和生态环境的关心、热爱、同情、慈悲、敬畏等情感,是人们帮助和拯救危难中的动物、保护和培育植物、美化和恢复环境的各种道德行为的情感动力。这不光与规范论生态伦理观的抽象的、形式主义的原则要求不同,甚至与复兴传统德性论的道德理性主义方式也不相同,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道德情感主义路线。在西方,对道德情感的心理机制的解释是由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提出的。休谟断言,同情是人类普遍具有的自然倾向,一切道德行为都是以行为主体的“同情”为基础的。而这种同情的合理理解,就是现在道德心理学中所说的“移情”。道德主体通过自身的想象去感知他人的心理活动,使他人情感状态进入自己的内心,从而引起自己的情感共鸣,引起同情、慈悲、关怀等利他主义的道德行为。虽然移情最初只是指人类主体站的情感体验,但他可以扩展到主体与客体之间,即将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扩展到非人类的存在物之间。而这种通过移情产生的更为深广的对他人和天地万物的关怀思想,在中国的儒家传统伦理那里就早已出现了。是故美国的德性伦理学者迈克尔?斯洛特指出:“休谟认为,正是有了移情的能力,我们才会产生依照道德而行为的意向,也才会领会道德给我们提出的要求……休谟在此所表达的见解,其实在儒家思想中早就有过探讨,当儒家谈论‘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的时候,他们实质上就是在谈论移情现象。因此,我认为,在西方出现之前,移情现象,移情的基本概念,就早已在中国思想中发挥了作用。王阳明,程颢,甚至可能还有孟子,都将移情视为道德或者伦理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而我在此将要展开讨论和辩护的情感主义德性伦理学——尽管它从休谟那里接受了一种更为直接的灵感——事实上在许多早期的中国哲学家那里早已有了先行的探讨。”移情有助于说明我们为什么关心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甚于邻人,关心邻人,关心人类甚于动物,关心动物甚于植物,关心植物甚于无生命之物。这是一种符合人类移情天然倾向的现象。根据德性论的生态伦理观的情感态度的观点,当代人的确应该利用情感机制激活已经钝化,甚至猴灭了的敬畏自然、关爱生命的生态良心,重新培育关心自然的情感品质,把我们的生态关怀的情感扩大到飞禽走兽、花草树林,所有生命物种,以至于山川湖泊,江河大地、乡土自然,以及整个生命共同体居住的地球生物圈这个的绿色家园。

笔者认为,以上就是德性论生态伦理观的两个重大突破。当代生态伦理学的发展的确非常需要德性论的视角和方法,但是它也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尽管德性论提出了被规范论忽视或强调得不够的主体德性和道德情感,但是,它对生态伦理学的完整性和复杂性认识得非常不够,主张仅由德性论的向度和视野来建构一种生态伦理学是极端片面的,是缺乏整体性的复杂智慧的偏见。在一个完整的生态伦理学中,德性和规范都是有机统一的,因而都是不可或缺的。虽然规范论的观点有只强调自然物方面的客观外在约束,具有形式化、抽象化的性质,是不合理的、不如人意的,但一种共同的生态道德规范还是必须的,它可以通过人们对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关系的深刻理解来重建。如果仅仅从道德主体的德性品质或境界去对待人的环境行为,那就会使人们的道德态度走向以主体的需要为标准主观主义,这种完全从德性走向自然关怀的主张,甚至会导致将环境德性当成人类兴盛的一种手段的人类中心主义,正好走到了规范论中只强调生态道德客体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另一种极端。

其次,德性论生态伦理观主张从传统的人际德性扩展环境美德,尤其是主张从人类的兴盛来扩展环境美德是不够充分的和比较狭隘的,甚至可以说带有“自恋情结”。因为仅仅从人类自身的角度去扩展环境美德或生态美德,就会有意无意地忽视自然物的习性、利益和需要,也会忽视人类与所有其他生命物种共同组成的生命共同体这个大家庭的整体需要和利益,甚至不会自觉地去为这个生命的大家庭做出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而这种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恰恰是生态道德中无功利的利他主义的最高境界。因此,这种仅仅从人类自身角度扩展出来的美德,其人类的性质还是过于突出,而自然性、环境性、生态性也就必然不够充分和完整,骨子里还存在着利己主义、不够谦虚和傲慢自大,还需要从与自然的交往过程,以及对博物学、生态学、环境科学、地球科学等知识的学习中来理解自然,克服这些不良习性,真正形成对自然界的谦虚、敬畏、感恩和关切等全面的生态美德。再次,在道德的调节方面,道德很难专门针对内在的思想和情感品质,而是需要与人的行为表现结合起来。所以,德性与规范需要统一。因为人的德性和德行是统一的,德性是道德的内在方面,德行则是行为的外显方面。

人对环境的行为尽管是由人的德性决定的,但是道德必须通过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没有一种生态道德评价可以只依据一个人的德性去进行褒扬或谴责,相反,我们是通过一个人真实的环境行为经历,例如环境卫士或环境破坏者对待环境的不同行为来了解他的德性,从而对其展开如实的褒扬或谴责。仅仅德性方面还不是道德调控的对象,人们不能只是根据德性去提倡和禁止人的环境行为,而是对特定情境中的行为提出倡导和约束的要求。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也必须针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才能引导和禁止人们对待自然的特定行为,也才能使环境美德的形成和培养具有环保实践的依托。最后,德性论生态伦理观在解释道德主体的环境行为的道德动机时,一方面采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的理性主义方法,另一方面又用休谟的情感主义方法。事实上,在人们实际的伦理行为中,道德行为认知方面的理性因素和情感因素都是存在的,只是所包含的成分多少和作用大小不一样,并没有断然分开。对环境行为的两种完全分裂的对立解释,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理论中的一种“精神分裂症”。要有效地克服伦理学中的这种精神分裂症,培育当代人所需要的生态美德、高尚情操及各种生态文化素养,需要人们从环境伦理、生态美学、宗教信仰的诸多角度,去认真地研究和体验理性与情感复杂的相互渗透过程和作用机制,片面地采用非此即彼的方法来处理这类复杂问题,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

三、以德性为主规范为辅的视野融合

作为一门完备的生态伦理学,必须包括德性论和规范论这两种视野和研究方法,它们是生态伦理学整体的两个不同的侧面,是互补的,也是应该融合的。实际上,规范论生态伦理观中的大地伦理,就包含着大地情感的美德,深层生态学的自我实现,也包含着对生命物种和生物圈的关怀与爱的美德,简朴生活的美德,动物解放论对高等动物遭受人类商业化生产、消费中的各种折磨、虐待所饱含的慈悲、同情和关切,也体现了髙度的生态美德,只不过它们由于主要关注的是道德行为的合理性,遂忽略了从道德主体的内在品质去加以专门的情感研究。而德性论生态伦理观中比较包容的学者,也主张环境德性伦理与主流的功利主义、道义论和契约论等规范论生态伦理是兼容而互补的,而不是排它的。最为根本的是,从全球生态危机的紧迫态势和导致它的各种复杂因素来看,只采取规范论或者德性论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不可能承担探寻促进人类生态好转和恢复的完备理论和实践方式,二者都同样需要,都有着各自的独特作用。所以,在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中,人们不应该坚持独树一帜的半截子真理,而应该走中庸之道,自觉地使这两种研究视野和方法有机地融为一体。当然,我们提倡的这种视野融合,并不是一种折衷主义的融合,而是一种既分主次,又各自发挥其作用,且能相互促进的融合。

生态伦理学必须以德性和境界为主,是因为现有的环境状况主要原因是我们人类长期以来对待自然的错误态度和行为的后果,而要完全改变它,也是首先需要我们人类道德主体的目的、动力、情感、精神品质有一个良好的状态,才会有合理的生态道德的设计和实施。而生态的原则和规范,也是随着道德主体的德性品质的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而阶段性地提高和升华,而不是永恒不变的僵化机械的原则。就生态美德的现实而言,在人类生活中,像具有生态美德的环境杰出人物,虽然极其稀少,但是,就是依靠这少数人物的美德,给我们人类保护环境带来一种理想追求和希望。由于这些具有生态美德的人物的示范和引领,人的德性和生存境界才能不断升华和完善,人类的环境道德水准才会日益提高。因此,德性论的生态伦理其主导倾向是理想性的崇圣向上的激励伦理。而规范论的生态伦理,是根据人类已经造成的生态后果,以客观的现实状况为基础,建立起拯救环境的普遍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而要求人们在环境行为上遵守最起码的生态义务,以防止环境继续恶化。尽管它也提出一些具有崇高德性的道德义务要求,但是,由于是以其不偏不倚的普遍原则、平均主义地要求每一个人,它的主导倾向则是止恶防非,约束人的环境行为违背共同义务的惩罚伦理,可以说是一种起码道德或底线道德。虽然仅仅依靠这种底线道德不可能推动人类根本改变地球的环境退化趋势,但是如果人们连这种最低的道德要求都不能做到,而只是高谈生态美德,难免堕入凌空蹈虚的空谈。显然,我们既要胸怀理想,又要脚踏实地,把德性论的激励机制与规范论的约束机制结合起来,才能逐步有效地提高整个人类社会的生态道德水平。

生态美德是由人对不断完善的生活意义的不懈追求来决定的。如果世界上大多数人追求真正意义上的幸福生活,向往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天地万物的共生,与自己的心灵协调,必然会形成感恩自然、关爱众生、珍惜资源等善良品质,也会在生活方式上寻求符合自己个性的文雅、健康、充实、安宁、高尚和简朴的生活方式,自觉地减少对环境的压力,积极地为生态恢复奉献自己的力量。然而,当今世界的严峻现实是,整个人类从生态足迹的使用上看,已经用去了近两个地球,地球的生态状况仍在加速恶化,但世界上绝大多数人依然盛行物质主义的幸福观,人们都以高消费的奢侈生活为目的,加之相互攀比,唯恐落人之后,由此整个世界沉溺于纵情物欲享受之风,这种情况尤其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为甚。但是,在物质财富丰剩,生物圈又加速退化的情景下,世界上仍有许多人不能满足基本的物质生存。故那些比较实际的学者,如生态经济学家赫尔曼?E?戴利,便主张实行零增长的稳态经济,同时采取限制最高和最低收入的办法,以及增强生态道德规范的作用,来保障每一个人的健康的物质生活的满足。而那些看得更为深远的学者,如历史学家汤因比,日本学者池田大作,都认为,人类要从根本上保护生物圈,就必须追求真正有意义的人生价值,克制人对物质的贪欲,把爱和慈悲扩大到所有生命物种及其生存环境。[6]385_432从生态伦理学的视野来看,前者具有规范论的意义,后者则具有德性论的意义。尽管要让大多数人改变长期形成的以物质享乐为目的的人生价值观非常困难,但是我们亲历的生态灾难、环境污染、资源短缺,都迫使人们必须逐渐改变那些既不利于环境,又不利于人的身心健康的错误的人生目标和生活方式,尤其是对青少年和下一代加强生态美德的教育和培训,让他们从小就参与接触自然、享受生态审美体验、关爱自然的各种有益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注重培养真正有意义的人生价值观和幸福的人生目标,培养和形成各种良好的生活方式,培养新一代的生态公民。随着人们长时期的不懈努力,与生态文明要求相适应的社会风气和大多数的人生价值观与生活方式,就会逐步养成。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生态道德规范、各种规章制度,甚至法律法规,用以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物质需要和环境安全的需要,有效约束那些过度消费、加重自然负担的生活方式与环境行为。

关于生态德性的研究,现在还停留在个体道德主体的水平,因为它是西方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受西方个体主义思维方式的影响,还没有从整体的角度研究社会群体的生态德性,例如民族、阶级、社团等道德主体,尤其是主权国这种最重要的道德主体的生态德性。我认为,缺乏这一层面的研究,是生态伦理学的最大缺失。主权国家既是一个政治组织,又是一个集体性的道德主体。世界上大多数人都生存在主权国家之中,这些人也很少有人能够改变这些国家的发展导向,超越其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约束。而现在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物质主义导向的,都把发展经济,增加物质财富当成自己国家压倒一切的目标,在这样的目标面前,保护全球生态环境,也都只是迫于世界舆论不得不做做样子罢了,即使要保护环境,也是只顾自己国家的环境,而置他国的环境和地球生命维持系统于不顾。在生态伦理的意义上,现在绝大多数主权国家都是国家利己主义者。全球的资源竞争、环境纠纷、领土争端,几乎都是出现在主权国家之间。因此,在国际社会领域,如果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不能形成基本的底线生态道德和崇高的生态美德,则抑制全球环境的加速恶化就是毫无希望的。

显然,在世界范围内,只有大多数主权国家确立了基本的生态底线德性,并且为地球生态状况好转和恢复开始培育一定的自我牺牲的崇高生态美德,每一主权国家社会内的个体,才会在国家生态保护的价值观、伦理观、政策法规和各种制度的影响下,有利于逐步转向轻物欲享受,重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生存方式的方向上来,地球的生态好转和恢复才有希望。当然,在强调主权国家形成生态美德的重要性时,也必须同时强调在国际社会以公平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以及确立适宜的方法及合理的程序,对主权国家的环境权益和环境责任进行公平的分配。“环境正义和生态道德是保障生命共同体之基本善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实现正义与德性的相互制约,从而保障生态伦理在实践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如果缺少生态道德,仅仅追求环境正义,各个主权国家就会以环境正义为借口,只顾争夺环境资源而不愿放弃自身利益,从而使地球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下去。如果只是提倡生态道德,而不同时主张环境正义,则那些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的国家和民族的环境利益和生态利益将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就会挫伤这些国家长期保护地球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具有自我奉献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国家和民族就会越来越少。”因此,我们在提出主权国家需要形成新生态德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国际社会的生态伦理规范对各主权国家环境行为的调节与约束的重要作用。

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1篇2

[关键词]生态现代化理论;环境问题;先驱国家;技术革新

[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2-0061-12

[作者简介]李慧明(1973—),男,山西忻州人,博士,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政治和欧洲政治研究。(山东济南25002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绿色变革视角下的国内外生态文化重大理论研究”(12AZD074)、济南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和2012年度济南大学科研基金(社会科学)项目“‘软权力’建设视野下的中国绿色发展战略研究”(X1231)的阶段性成果。

Title:ConnotationofEcologicalModernizationTheoryandItsCorePoints

Author:LiHuiming

Abstract:“Ecologicalmodernization”isanewideaandmethodtosolvetheenvironmentalproblems.Innarrowsense,ecologicalmodernizationisunderstoodassystematiceconomicandtechnologicalinnovationanddiffusionbasedonmarket-orientation.Thecorepointsofthiseco-politicaltheoryarethatforward-lookingenvironment-friendlypolicies,throughmarketmechanismsandtechnologicalinnovation,canpromoteindustrialproductivityandupgradeeconomicstructure,andachievewin-winresultofeconomicdevelopmentandenvironmentalimprovement.Onenation’ssmartenvironmentalregulations,technologicalinnovationanddiffusion,the“greening”ofthesocio-economyareimportantapproachestowardsecologicalmodernization.Inthecontextofeconomicglobalization,however,ecologicalmodernizationisalsofacinganumberofchallenges.

Keywords:ecologicalmodernizationtheory;environmentalproblems;pioneeringcountries;technologicalinnovation

随着环境退化和资源枯竭,人类社会的发展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应对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①生态环境问题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基于对环境问题起源和应对思路的不同看法,学界形成了不同的生态政治理论和主张,其中生态现代化理论是当前影响较大的一种理论思潮。该理论用符合生态建设的原则来推进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与我们当前坚持和贯彻的“科学发展观”本质上是一致的。本文旨在对这种兴起于西欧的生态政治理论进行考察,概括其内涵,归纳其核心观点,理解其主张,以期对这一理论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理解和把握,为我们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某种理论借鉴和思路。

一、“生态现代化”的兴起及其原初含义

生态现代化理论20世纪80年代初首先兴起于德国。一般认为,这种环境政策理念是由德国学者马丁·耶内克(MartinJ[a][ǖ]nicke)和约瑟夫·胡伯(JosephHuber)较早提出的。这一概念最初只是在一个被称为“柏林学派”的学术团体中接受和使用,后来逐渐从柏林走向整个德国,从学术圈研讨变成执政党的基本政策。1998年,在由社会(SPD)和绿党组成的德国红绿执政联盟政府中,“生态现代化”成为其联盟协定的主题。20世纪90年代,在环境科学的争论中,这一概念已经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②

生态现代化理论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视角和背景下使用这一内涵广泛的理论。正如阿尔伯特·威尔(AlbertWeale)所指出的,对于生态现代化这一概念,目前尚无像凯恩斯主义之源——《就业、利息、货币通论》那样公认的权威论述,它是关于环境、经济、社会和公共政策之间的一种关系的理念,这一思想来自多种学术观点的综合。③我们可以通过这一理念的主要创立者马丁·耶内克在最初提出这一理论时的思维框架来理解这一理论的原初含义。耶内克曾指出,一般来说,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四种可能的思路,即修复补偿、末端治理、生态现代化和结构性改革(见表1)。前两者是一种被动的回应方法,最大问题是成本太高,无论是生态环境破坏后的修复,还是环境污染物产生后的处置,都需要耗费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经济成本,这已经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环境污染与治理实践所证实。最后一种虽然是预防性的方法,但它的最大问题是现实可能性太小,公众对于结构性改变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比如对物质生活水平的影响)有一种强烈的抵触,很难给予足够的政治支持。相比之下,生态现代化理念有着自己的优越性,即可以通过一种政策推动的技术革新和现有的成熟市场机制,减少原材料投入和能源消耗,从而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也就是说,一种前瞻性的环境友好政策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和技术革新来促进工业生产率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升级,并取得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的双赢结果。因此可以说,技术革新、市场机制、环境政策和预防性原则是生态现代化的四个核心要素,而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能力是其中的关键。①

二、狭义和广义视角下的“生态现代化”

从这一理论的起源来看,其主要创立者,无论是马丁·耶内克还是约瑟夫·胡伯,实质上都强调环境技术革新对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一种超越纯粹“末端治理”的预防性技术革新对于从源头上消除环境伤害和污染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说这两位学者有所区别的话,那么耶内克在强调预防性环境技术革新的同时,更加强调环境政策与国家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这就是耶内克在强调“生态现代化”的同时也强调“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意义;②相对而言,胡伯更加强调技术性环境革新(TechnologicalEnvironmentalInnovations,TEIs)在生产和产品本身的生命循环过程中的极端重要性。③后来,一方面由于一些学者(主要是来自荷兰的摩尔等学者)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更加系统的阐发,使这一理论包含了更加宽泛的内容;另一方面,这一理论从诞生之日起就不断经受批评和质疑,在与其他学术理论论战的过程中,④这一理念日渐完善和成熟,一些学者开始从更加宽泛的角度去应用这一理念。因此,事实上,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生态现代化出现了狭义和广义上的区别。荷兰学者马腾·哈杰尔(MartenHajer)区分了“技术-组合主义生态现代化”(techo-corporatist)与“反思性生态现代化”(reflexive)。“技术-组合主义生态现代化”是一种纯粹的技术管理意义上的生态现代化,而“反思性生态现代化”是一种社会选择的民主化过程,包括社会学习、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的转变。①彼得·克里斯托弗(PeterChristoff)区分了两种含义的生态现代化:强生态现代化与弱生态现代化(见表2)。②还有学者区分了“经济-技术生态现代化”(economic-technical)与“制度-文化生态现代化”(institutional-cultural,见表3)。“经济-技术”意义上的生态现代化主要强调技术革新对于改善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使经济社会朝向更高效率、更加环境友好的方向转型;“制度-文化”意义上的生态现代化强调包括社会文化和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的转型。③

因此,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种视角去理解生态现代化理论。狭义上的生态现代化实质上就是从经济技术视角理解的经济社会的“绿化”过程,强调一种超越末端治理的预防性环境技术和政策革新与扩散可以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从而达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这一视角在突出强调经济技术重要性的同时也强调相应的社会结构变化的必要性,以解决生态现代化过程中因结构调整而引发的“现代化失利者”的抵制和经济发展的抵消作用。而广义上的生态现代化包括社会制度、社会结构和文化的生态化变革。耶内克一直强调经济技术视角下的生态现代化与全方位社会变革视角下的生态现代化之间的区别,并把后者界定为“生态重构”(ecologicalrestructuring)。他主张生态现代化概念要“保持它最初的经济-技术版本”,从一种狭义的经济技术视角来理解生态现代化,给生态现代化概念一个明确无误的边界。④本文赞同马丁·耶内克的主张,主要从一种相对狭义的经济技术视角来界定和理解生态现代化。

三、狭义生态现代化理论的核心观点

(一)生态现代化的根本性背景与前提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全球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给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和制约,从根本上限制了人类发展模式和手段的选择,从而引发了全球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全球气候变化的灾难性后果使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成为一种必须作出的政策选择,从而促使现实社会以及未来人类社会的发展道路开始发生深刻转型。始于18世纪后半期工业革命的传统工业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开始发生蜕变,学界和一些政治家讨论的“第三次工业革命”①隐然显现,发展一种低排放经济或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这是人类社会走向“生态现代化”的一个根本性背景和前提。

(二)生态现代化的内在驱动力量

作为一种以技术为基础的环境政策,生态现代化根植于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持续动力。“现代化——在其经济意义上——的核心是一个程序和产品持续改进的过程”,②在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在一种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虽然技术进步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过程,但是通过国家政策的有效干预(比如某种旨在促进环境友好技术发展的政策)去影响并引导这种现代化的方向是可能的。生态现代化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改变技术进步的方向,并把持续革新的强烈驱动力变成一种服务于环境的力量。实质上,生态现代化就是要协调国家和市场的力量,在一个环境改革的框架下重新界定二者的关系。③所以,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市场的力量,改变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把市场及其主要经济行为体视为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根源的观念,使市场经济主要行为体及市场制度本身成为一种促进环境改善的力量;另一方面,改变国家环境管治的模式和方法,把过去那种官僚制的、等级式的、被动回应性的、控制和命令式的管治模式变为一种更加灵活的、分散化的、预防性的管治,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引导社会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所以,作为对“国家失败”④问题的一个积极回答,“政治现代化”也是生态现代化一个关键的补充性概念。由此而论,现代社会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严峻挑战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三个内在的驱动力量,促使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实现“绿色转型”,使生态现代化逐渐成为一种无法逆转的全球发展趋势。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体追逐经济利益的动机和持续存在的市场竞争产生了一种技术和管理不断革新的驱动力量。一方面,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已经限制了经济发展的手段选择,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行为体已经很难“自由地”选择和无所顾忌地行动。另一方面,绝大部分环境问题都具有国际性甚至全球性的特点,解决环境问题的技术和政策也就具有了国际性或全球性扩散的可能和潜力,这种国际或全球环境需求的市场潜力为环境技术和政策革新者带来了巨大的先行优势。

第二,先驱国家实施的“明智的”(smart)环境管治。可以说,生态现代化的核心之处在于两点:一是超越末端治理的环境技术革新,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环境伤害的发生;二是国家采取灵活有效的环境政策,约束和引导市场行为,把生态原则贯彻和融入到其他政策之中,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绿化”。对于这两点而言,每一点都与国家的政治干预密切相关,“这就是为什么本质而言‘生态现代化’是一个政治概念”。①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通过国家有效的环境管治,在某些领域取得技术革新的国家往往会在这种革新技术对外扩散到其他市场之后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这些先驱国家实施的旨在促进环境技术和环境政策革新的“明智的”环境管治,对于生态现代化的全球战略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成为生态现代化在世界范围内扩散的一个重要驱动力。

第三,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人们环境意识的逐渐提高,污染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环境压力与经济挑战,因而增加了经济不安全与风险,这种商业风险的日益增长使得生态现代化成为这些企业更加安全的一种战略选择。②一方面,随着环境压力的日益增大,能源和资源价格产生波动,企业的生产和产品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行为体参与到了环境治理之中,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行为体参与的多重治理网络(见图1),“多重治理为给那些顽强抵抗的污染企业施加压力提供了大量的机会”。③在这种情况下,污染企业同时面临着来自其行业内部和外部多重治理体系的双重压力,选择生态革新势必成为其应对严峻挑战的有效战略。

(三)生态现代化理论的核心观点

上文已经强调指出,生态现代化理论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定义和系统的理论表述,不同的学者往往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目的出发来阐述生态现代化理论的主要观点。在有关学者论述的基础上,本文把生态现代化理论的核心观点归纳和总结为以下十点。

1.对生态环境问题根源和性质的界定

“生态现代化指的是沿着更加有利于环境的路线重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④生态现代化理论认为环境问题是一个现代工业社会的结构性设计缺陷,而不是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性后果。比如,胡伯在分析现代社会时区分了三个不同的领域,即工业系统(或技术领域)、社会领域与自然(生物领域)。现代社会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生物领域与社会领域都遭受了工业技术领域的“殖民”,这些问题是工业系统本身的结构性设计缺陷,通过技术领域的生态重构能够得到克服。⑤环境退化是一个结构性难题,它只能通过经济组织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得到解决,而不是建构一个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也就是说,生态现代化理论承认环境问题的结构性特征,但是现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仍然能够通过把环境关切“内在化”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而得以解决。①同时,生态现代化理论认为环境退化是经济活动效率低下的表现,经济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污染物排放(比如废料和废气)需要进一步技术革新的解决。事实上,工业革命以来的整个现代化过程导致的环境退化恰恰说明这样的现代化过程的不完整性或缺陷,生态现代化的核心就在于通过预防性理念与技术革新来提高经济效率,使整个社会经济的现代化过程包含环境向度。

2.经济和环境在国家科学的环境管治下可以协调发展

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关系的讨论与界定是环境社会学与环境政治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的“生存主义”生态政治理论话语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一种相互对立的零和关系。面对环境问题,形成了两个相互竞争的政治联盟:一个是积极保护环境的力量,另一个是担心环境保护限制经济发展而伤害经济竞争的力量。环境问题成为这两种政治力量之间冲突的根源。这种理念长期以来对生态政治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生态现代化理论”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重新概念化”(reconceptualise)二者之间的关系,寻求一条不同的回应环境问题的思路和方法。②生态现代化理念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严格的环境政策与较高的环境标准非但不是经济的负担,从长远来看反而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3.环境先驱政策与经济竞争力之间的关系

哈佛大学学者米切尔·波特(MichaelE.Porter)对环境保护与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之后,提出了严格的环境政策与环境标准最终会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的“庞特假定”(PorterHypotheses)。③这个论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如果一种严格的环境政策随后能够产生国际性扩散,那么首先采取这种环境政策的国家或地区就会获得竞争优势,因为严格的环境政策会促使企业(不一定是污染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而随后采取这种环境政策的国家就会引进这种技术,技术革新者就会获得竞争优势(通过后来者的学习支付或技术革新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严格的环境政策会导致污染企业本身进行技术革新,这种技术革新能够补偿甚至会超额补偿他们改造技术的成本(“免费午餐”甚至“付费午餐”假定)。④

4.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市场失灵与政府环境管治失灵一直是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恶化的制度性原因。长期以来,古典经济理论竭力强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力量而反对国家的干预,但是市场力量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失灵”:经济行为体的自私理往往使环境资源呈现某种外部性特征,环境一方面成为无休止物质输入的免费供应之源,另一方面也成为无限的废物处理场。所以,必要的国家管治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传统的国家管治往往更多地采取末端治理的方法,加之命令与控制式的管治也往往导致了政府与市场行为体的对立关系,而使环境管治更多地呈现出低效甚至无效。生态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重构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需要国家灵活的管治来引导市场力量和经济行为体的经济活动,使之朝着更加有利于环境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管治也需要市场机制和市场力量,利用经济或以市场为基础的管理手段(比如税收、生态标签和排放交易体系等)来实现环境目标。国家成为市场的推动者和保护者,超越了末端治理和传统的控制命令方式,而环境保护目标成为协调国家与市场二者关系的桥梁与最终归宿。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协调使“生态现代化”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哲学达到兼容。①

5.生态理性(ecologicalrationality)具有越来越强的独立性

摩尔曾经多次指出,从最根本或抽象的层面来讲,生态现代化理论指的是一种日益增强的“生态理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尤其是相对于经济理性而言的时候。②“生态理性”指的是生态利益、生态理念与生态关切在社会实践和制度发展过程中日益增强的重要性,从而导致人们环境意识的日益增强,一种环境诱导的与生态激发的社会转型和环境改革由此进入现代社会的核心实践和核心制度之中。本质而言,生态现代化归根结底是要运用生态原则使现代化进程走向一种合生态化的方向,“绿化”整个经济社会,使环境关切和生态考量“一体化”到整个经济社会进程之中。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生态理性”开始挑战并逐渐弱化“经济理性”主导,并决定经济社会进程的“霸主地位”,生态原则成为生态现代化的第一原则或首要原则。也就是说,随着“生态理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日益增强,生产和消费过程的分析和判断、设计和组织越来越既要从经济视角更要从生态视角出发,生态利益越来越成为经济活动关注和考量的重要方面。这种理念实际上就是要把环境目标“一体化”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其他政策领域,强调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只有通过一个更加广泛的政策目标调整才能达到,环境目标只有通过经济、能源、交通和贸易等多个政策领域的协调才能真正得到实现。③

6.科学技术革新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核心作用

从本质上而言,生态现代化就是一个技术不断革新与扩散的过程,技术革新在生态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也正因为如此,生态现代化理论经常被批评为“技术中心主义”或“技术决定论”。④但是,生态现代化理论在强调技术革新及其扩散是实现生态现代化最为关键的要素的同时,也同样注重支撑这种技术革新的环境政策和政府管治的核心推动作用,而且生态现代化主要强调超越末端治理的预防性技术革新,从生产和产品设计的源头就包含环境关切,利用技术进步减少原材料的输入并减少废物和废气的排放,这实质上已经超越了“技术中心主义”的束缚而更加强调生态现代化是一个系统的社会经济生态化转型的综合工程。同时,生态现代化更加强调技术革新及其成功市场化的经济意蕴,这种技术革新及其成功市场化运用不但具有重要的环境效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实质上也正是生态现代化理论的全部要旨所在。正如胡伯对生态现代化所作的形象比喻——“肮脏丑陋的工业毛毛虫转型为生态蝴蝶”,①生态现代化实质上是一个工业社会的生态大转型,而技术和技术革新是这个过程最主要的发动机。

7.民族国家在环境治理与促进技术革新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环境技术革新和扩散事实上在相当大程度上是环境政策推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环境政策及其执行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耶内克认为:“在环境革新的政治竞争中,(明智的)管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明智的管治可以被认为是‘生态现代化’的一个关键驱动力量。”②环境技术革新有着不同于其他创新工程的特殊性。首先,由于市场失灵的可能性,它们特别需要政治上的支持,政治战略应该加强潜在革新者的生态动机,提供技术革新的基础设施,减少他们的投资风险,在技术革新及其市场化的初创阶段给予特别的支持。其次,生态现代化作为一个经济社会的结构性转型,必定会造成一部分生态现代化的失利者,比如传统污染产业的衰落,或转型造成的结构性失业,或既得利益集团的损失,这就特别需要政府的政治支持和战略上的通盘考虑。第三,由于环境革新的外部性问题,对于环境技术革新的“搭便车”行为存在某种内在的激励,一方面等待别人技术突破之后的扩散效应,在技术应用方面寻求捷径,另一方面,环境效益的公共产品属性也无法避免他人的“免费搭车”行为,因此,环境技术革新更加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激励。同时,对于环境技术和政策的扩散,在一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之中,更主要也是国家政策推动的结果。国家之间双边或多边的合作,国际组织或国际制度的推动,通常是环境技术和环境政策向外扩散的主要方式,因此,生态现代化也需要“政治现代化”的支持。在某种程度上,“政治现代化”是生态现代化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8.环境“先驱国家”的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环境技术和环境政策领域“先驱国家”的开创性革新行为是生态现代化的最重要的驱动力。生态现代化概念的核心在于:“它是一种强烈依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革新及其扩散逻辑的环境政策方法。这样一种以革新为导向的环境政策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国家的先驱政策。”③在全球化背景下,环境“先驱国家”从两个方面影响和促进了生态现代化的发展。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市场紧密相连,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增强,在某些环境技术和环境政策领域的革新在给其他国家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可以获得技术和政策扩散之后的巨大利益。另一方面,鉴于环境挑战的日益加深和复杂,增加了决策者决策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先驱国家”的技术和政策给其他国家展示了某种可行性,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政策学习和吸取经验教训的机会。

9.环境技术和环境政策扩散的重要作用

全球化时代环境技术革新以及支撑这种技术革新的环境政策国际化甚至全球化扩散是实现生态现代化全球战略的重要途径。环境技术和政策的扩散已经成为生态现代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标志。由于某些环境问题本身的跨国性、国际性甚或全球性的特点,使得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的革新性技术和相应政策具有了极其重要的示范性意义,其他国家的需求和创新国家的利益驱动使这些技术和政策的扩散具有了强大的动力。环境技术和政策的扩散既可以通过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直接学习或借鉴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国际制度、国际组织或某种专家网络的方式来实现。同时,环境技术与环境政策的革新与扩散,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促进(见图2)。国际环境治理中的“先驱国家”是国际环境政策发展的最重要的支持者和拥护者,也是全球生态现代化的支撑者。通过这些国家的环境技术和政策的革新与扩散,生态现代化逐渐深化(地理范围的扩大,经济社会生态化转型程度的提高)。

10.“领导型市场”(LeadMarket)的突出作用

环境领域的“领导型市场”是促进生态现代化发展的核心要素。“领导型市场”是环境技术和环境政策在世界范围扩散的地理起点。所谓“领导型市场”,就是在某一环境领域取得技术革新的国家或地方市场,这些革新设计虽然是为了满足当地的需要和适应当地的状况,但随后也能够被成功地引入到其他地理市场,并且不需要经过许多修正即可在这些地理市场实现商业化。“领导型市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高的人均收入、要求甚高的消费者、较高的得到国际认可的质量标准以及灵活的并有利于创新的技术生产条件。“领导型市场”是世界市场的核心。这些“领导型市场”的成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某种示范效应(demonstratingeffect)和最好的实践(bestpractice)。而且由于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或全球性特点,也使得这些领导型市场具有扩散他们技术和政策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强烈动力,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引入这种技术和政策的强烈需求。在全球化背景下,“领导型市场”不断创造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标准,这给整个国际市场发出了一个具有双重意义的潜在信号:其一,一个促进环境友好技术发展的市场形成之后,要向更大规模的市场扩展;其二,拥有严格环境管治政策的先驱市场也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供应方发出信号,促使它们采取更加严格的环境政策。①

四、生态现代化面临的主要挑战

技术革新与“领导型市场”的形成及其国际扩散需要特定的条件,②其中严格的环境政策和较高的环境标准以及国家实行的“明智的”环境管治可以说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但是,在一个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实行比其他国家或地区更严格的环境政策和更高环境标准的时候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或者说采取积极环境政策和严格环境管治的国家也面临着以下三种担心:其一,严格的环境管治给企业强加了额外的成本负担,最终损害了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其二,全球化背景下“污染天堂”以及“竞次”(racetothebottom)现象的存在;其三,全球化的发展和深化导致民族国家管治能力的弱化。因此,生态现代化理论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篇3

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传统生态思想文化、环境哲学理论、生态文明建设及对策三方面主题进行了研讨。

一、传统生态思想文化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传统思想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对传统思想文化中蕴含的生态资源的诠释与论述是本次研讨会的亮点,相关论文30篇。

卢风、盖光、余泽娜等学者探讨了传统生态思想的一般原则和基本理念。卢风认为,在当前传统思想文化合理复兴的背景下,传统思想文化能否为环境哲学研究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思想文化资源,能否帮助解决中国环境问题,是值得研究的论题。对于什么是“天人合一”,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卢风援引《中庸》、《易经》、《论语》、《大学》等文献关于“人性”、“终极关怀”的相关论述,指出“天人合一”是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是君子的最高追求或“终极关怀”。对于什么是“内向超越”,卢风将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做的不懈努力称为人的超越性,并对“内向超越”、“外向超越”做了对比和区分,认为改变自我就是内向超越,而改变外部生活条件就是外向超越。“天人合一”是儒家追求的最高境界。在人之超越性追求上,儒家将内向超越即德行、境界和智慧的超越放在优先地位。但儒家的内向超越又并没有封闭于自我,而是注重向自然学习,追求天人合一境界。儒家天人合一及内向超越的追求,与现代西方主客二元的世界观以及将工商、技术放在优先位置的外向超越迥然不同,因而对于反思、超越现代性具有启迪意义。

盖光认为“道生”极具“生态”智慧,这不仅是老子及道家思想的基础,也是成就中国智慧中“生态”蕴含的主要条件。他认为,“道生”是中国生态智慧的哲性基础,“道生”禀天地阴阳之气,其节奏及韵律性的生成与转换旨在促生万物生命的生态共荣。人由天地自然道化而成,人的发展,人的社会运行机制及精神文化存在,既是生态转换及“道法”的延伸,也积聚着“道生”的生态智慧。关于“道生”与“太一”的智慧逻辑,他认为“道生”与“太一”、“太极”之生相互联系,这些作为智慧性表达,内在一致且同一,区别主要在于话语表达及述者的不同。对于“道生”智慧的释解,不仅需生命肌体活动的整体参与,更含蕴精神体验性,或本身即表征精神生态特性。

余泽娜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一个生态伦理的实质性传统。这个传统包含道与术两个层面。以天人合一为核心的生态伦理思想道统,在术的层面渗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安排和生活技艺之中,渗透于法制建设、民间信仰之中,形成道、术相济的完整体系,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期发展中产生了规范有效的影响。而造成当前中国生态环境困境的重要原因恰是道统传承萎缩、道与术相分离。因此,她认为,要走出困境,推进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借鉴传统的经验:既要好于道,也要进于术。

乔清举、刘魁、陈红兵、张连国、姚洪越等学者对儒家、道家、佛教思想的生态意义进行了诠释与论述。乔清举介绍了儒家生态哲学思想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生态哲学思想史”的情况。他认为儒家哲学本质上是生态哲学,其基本原则是天人合一。其所谓天的规定性“生生”,是自然的“合目的性”,儒家生态哲学要求人主动地实现与天地相贯通的本体,做到“为天地立心”,使万物尽性。对于动植物、土地、河流、山脉,儒家都有其生态哲学层面上的表述。儒家把道德共同体推及整个自然界,并从宗教、道德、政治三个层次展开对于自然的生态性认识和保护,具有整体主义的特点。在宗教层面上,儒家保留着自然之魅的观念,认为一些动植物具有神性,要求祭祀它们,祭祀土地山川,“报本反始”。在道德层面上,儒家把“仁”理解为“爱人以及物”,提出“德至禽兽”、“泽及草木”、“恩及于土”、“恩至于水”、“恩及于金石”等说法。在政治层面上,历代政权都设立官职、颁布政令、法律保护自然。通过对儒家生态哲学的论述,乔清举认为人类如果还要在这个星球上生存下去,其生存必须是生态性的;生态地存在是人类根本的存在方式。在历史上,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贞下起元,历久弥新,保持较高的水平,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儒家生态意识维持了中华民族生存地区的自然环境。发掘传统生态智慧,贡献于当今中国和世界的生态文明建设,是研究儒家生态哲学的意义所在。

刘魁对《周易》中盛德价值观进行了论述。其所说的盛德价值观,是指奉宇宙万物的生生不息、生灵昌盛、生命永续为最高价值与最高道德的一种宇宙观与价值观,是对《周易》强调宇宙万物“生生不息”、“万物化生”、生命永续的一种概括。他认为当代人类要摆脱生态危机,建立健康的生态文明,并不在于空洞、盲目地主张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是要端正人在自然中的地位,明确人类行为的最高价值与行为准则。

陈红兵从四个方面系统论述了道家“无为而治”思想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其一,“无为而治”是建立在“道法自然”思想基础上的。“法道”思想对于我们今天批判人类中心主义观念,遵循自然、社会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规律,充分发挥自然、社会生态系统自组织演化作用,具有现实意义;其二,从社会治理角度言,“虚无为本”体现为统治者观照自然、社会及其变化发展,制定相应法令制度的整体性思维。它要求我们今天,社会治理应改变片面的物质主义导向,从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其三,“因循为用”包含因时、因物、因民三方面内涵。其中,“因物”主要是指尊重和顺应事物自然本性,它要求我们今天慎用科学技术及人为手段改变事物的自然存在状态及自然本性。“因民”包括顺应百姓的自然本性、自然需求和民俗等方面。它启发我们今天不应过分强调百姓对物质利欲的追求,而应将社会安定、百姓身心的和谐放在重要位置。“因俗”则要求尊重各地民俗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对改变各地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持慎重态度;其四,“名正法备”是黄老道家无为而治思想的重要方面。其可持续发展意义体现在环境法建设上,要求从协调经济――社会――自然生态整体利益出发,注重落实各级官员的环境职责。

张连国认为《庄子》的生态存在论是若有真宰、不得其朕的内在关系存在论,是万物云云、各复其根的生态系统论与自然价值论。人存在方式具有芒乎与本真的二重性。人的本真性是由现象学还原的知的本真性决定的。存在是一个以道为本根,出于道、返于道的反复循环的生态巨系统,具有无目的而潜在合目的内在生态价值。人在既以自然的方式又以人的方式原发共生中成为自然与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不仅仅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真自然存在方式不是动物般的生存方式,而是无目的而合目的、合于自然生态系统缘构共生真意天机的天人合一的生态审美存在方式。真人生态生存论是与自然和谐,与世混处。

姚洪越将佛教自然观与基督教的自然观进行了比较,认为佛教和基督教面临大自然时,根据自身的基本教义,对自然的产生、自然的属性、自然与人的关系等领域进行了各自的阐述,这些内容构成佛教和基督教自然观的基础部分;同时佛教与基督教之间还存在修炼身心与探索、改造自然,有所顾忌与勇于探索,感应论与拣选论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佛教自然观与基督教自然观指导下的人类实践效果在目的、动力、方式和途径等方面具有根本的不同。最后提出在充分吸收和借鉴二者成败得失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探索、丰富和完善关于自然的理论和实践体系,为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更加美好的未来而积极探索,不懈努力。

此外,还有学者从传统农耕文化的生态价值、中医生态思想、回族生态文化、草原文化的生态维度等不同方面,对传统生态思想文化进行了论述。

二、环境哲学理论

环境哲学理论一直是历届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年会的重要主题。本次学术研讨会提交的相关论文有35篇。这方面论文主要围绕两方面主题,一是对西方相关环境哲学理论的述评;二是对环境哲学相关论题的探讨。

郇庆治、包庆德、陈爱华、张卫等学者对西方相关环境哲学理论进行了述评。郇庆治通过对“深生态学”(deepecology)的创立者阿恩・奈斯的深生态学相关理论和布赖恩・托卡激进的“绿色运动”、“绿色政治”的相关理论和主张,以及艾克斯利、罗伯特・古丁等相关学者的理论的阐述性分析,对于什么是生态自治主义,以及它为什么是一种生态文化理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生态自治主义更接近于一种社会政治理论,生态自治主义的任何实践层面上的实质性进展,都离不开理论基础阐释上的深入与广为传播,但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性变革,终归是关涉人类关系及其利益的艰难调整,而不简单是一个理论可信性与说服力的问题。

包庆德认为莱斯作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以独特的认识论维度阐述造成全球生态危机最深刻的社会意识根源――控制自然观念。控制自然观念在客观上造成人性扭曲,同时也在现实社会中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控制自然其实质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控制,在时空维度上影响人的全面发展,制约社会进步。消除控制自然观念是建立一个较易于生存的社会,并从伦理和道德维度对人类使用科学技术的行为进行生态约束、规范和引领。当今的生态环境问题特别需要对控制自然观念进行深度生态解读。莱斯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控制自然理论对于我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借鉴价值。

陈爱华认为,在《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一书中,福斯特通过“维护生态正义能否超越阶级倾向”的道德哲学辨识,凸显了其中蕴涵的人(环保主义者)与人(林业工人)――环境(原始森林)――资本主义(政府与企业)伦理关系的“生态伦理形态”应然与实然的生态伦理悖论和生态伦理与资本主义伦理关系的道德范式之间的冲突;通过对马尔萨斯人口论的道德哲学反思,揭示了马尔萨斯人口论反生态正义的伦理本质。在福斯特看来,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的新马尔萨斯主义都是在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阶级利益及其道德观(和种族与性别道德观),因而无益于人口――生态问题真正解决。

张卫介绍了美国的“田野哲学”。他认为,“田野哲学”是在“新自由主义”的时代语境下关于如何进行哲学研究的元哲学层面的思考。田野哲学主张对哲学进行“去学科化”,提倡“跨学科”的研究模式和“自下而上”的研究进路,增进哲学的社会参与度。其主张和理念对于我们今天如何从事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曹孟勤、郑慧子、肖显静、曹顺仙等学者对环境哲学相关论题进行了探讨。曹孟勤教授认为,每个人在社会生活当中都拥有一个或多个社会身份,而任何一个社会身份都内在地蕴含着社会责任,承担某种社会身份就意味着担当某种社会责任。人的社会身份不仅表现在他人面前,同样也呈现于自然世界面前。人类面对大自然为自身所确认的身份不同,对自然所采取的态度和行为就不一样,所承担的责任就会有差异。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为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确认一种合理的身份,身份的合理性担保着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的正当性。

郑慧子指出,生态学与环境哲学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生态学不仅是环境哲学赖以发展的思想源泉,而且还是环境哲学是否具有合理性的科学基础和根据。然而,生态学的科学性质直到目前在科学共同体中还依然处在悬疑之中,这种状况并未被环境哲学所察觉,相反,环境哲学直截了当地把这种存疑的现成性的生态学作为自己的合理性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生态学的这种不确定性的科学图景使环境哲学研究不得不面对着一个自身合理性问题的重大挑战。因此,加强生态学的这一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应当被视为环境哲学研究的一个新任务和新方向。

肖显静认为对于转基因技术生物完整性损害的伦理评价,基因(型)完整性的损害是核心,转基因技术损害了生物个体基因型的完整性,改变了生物个体的表现型,引起了生物个体肉体的和精神的破坏,是伦理地可拒斥的。生物物种的完整性不同于生物个体基因(型)的完整性,它是同一物种中的所有成员所共有的基因组(DNA条形码)的完整性,代表着物种的真正本质。因此,人类对物种有直接的责任,有责任维护物种的完整性,以保持物种的特异性。转基因技术之异源转基因,违背了生物物种的完整性,在道义上是伦理地应拒斥的;转基因技术之同源转基因以及基因内修饰,基本没有损害生物物种的完整性,是伦理地可接受的。转基因技术生物完整性损害的伦理评价还要结合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目的。一般而言,单纯出于人类眼前的、狭隘的、非根本的利益,而应用转基因技术,从而造成生物完整性的损害,理应受到更多的伦理拒斥。这些方面能够为政府和公众基于生物完整性概念伦理地评价转基因技术提供理论指导。

曹顺仙指出,当前学术界对马克思、恩格斯生态哲学思想的研究可谓多维度、多视野,并以不同于西方环境哲学的面貌呈现出丰富而独特的理论内涵和品格。她认为,从认识论维度而言,整体主义思维、对象性实践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单向度”运用或综合运用都难以完整、准确地诠释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哲学,主张从自然――人――社会构成的“三维化”思维完整准确地诠释马克思、恩格斯生态哲学。马克思、恩格斯是用“三维化”思维认识所处时代的生态环境问题,把时代性的生态环境问题界定为社会的、人文的特别是与资本主义内在逻辑密切相关的复合性社会问题。论文认为,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应围绕自然――人――社会的“三维化”角度进行,其终极追求是实现“自然主义――人道主义――共产主义”有机统一的和谐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理论的“三维化”的历史观是自然、人和社会“三位一体”、协同进化的生态历史观。人、社会、自然进化遵守六大规律,即自然进化规律、人进化规律和社会进化规律,以及自然、人和社会相互之间协同共进的“间性规律”即人与自然间关系演进的规律、人与社会间关系演进的规律、自然与社会间关系演进的规律。

三、现实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自十七大以来对生态文明建设越来越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及对策也是本次研讨会的重要主题。国家环保部宣教司刘友宾巡视员也应邀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了发言。会议提交相关论文32篇。

关于现实生态文明建设,研讨涉及的内容很广泛,有宏观方面的论述,如叶平论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时代特点及其理论前提,解保军论述了环境悬崖危机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的新契机,丁宪浩、周兰珍突出了公众参与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朱伯玉、白洋关于当前环保法相关议题的探讨等等;研讨内容还涉及环境宣传教育、企业绿色发展等一般话题;比较专门的议题还有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现状、汽车消费及道路交通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居民低碳生活的现状、影响因素等;曹水群、董军的论文则涉到当前备受关注的邻避抗争话题。

刘友宾巡视员从文化建设维度,梳理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历程,重点对“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生态文明、新修订的环保法、生态文化等进行了解读。他指出,环境保护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文化建设是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生态文化建设的重视。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生态文化思想资源,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推出生态文化精品力作,是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方面。

叶平认为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生态时代”。在生态时代,人类将生活在一个广泛的与生命共同体相互促进的关系中。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是环境革命,目的是要解决人类如何生存和社会如何发展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顺应了生态时代科技――经济发展观、时代哲学观和文化观等观念的变革趋势。他认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应树立“与时俱进”的发展的观点,应树立“自然界最懂自然”的信念,学习“生物利益的自保护性”智慧,吸取大自然报复的教训;应树立有机整体论的思维方式。

解保军认为,中国生态环境问题面临的“环境悬崖”状况,将促使经济与环境关系发生“哥白尼革命”式的新变化,人们将转变思维方式,倡导“环境优先”的发展范式,这样可能会比以往更好地解决经济和环境之间的矛盾。它将把人们从唯GDP崇拜的疯魔中唤醒,对GDP的“生态启蒙”有了新认识,“生态启蒙”是人类生态意识觉醒、确立生态理性的思想解放运动。最后,它将促使人们发展观产生新变化,促使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期待和诉求有新提高,人们从“求温饱”、“求生存”转向“求环保”、“求生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丁宪浩认为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提出,为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勾勒出前所未有的广阔前景,环保产业的顺利发展、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但我国的公众参与尚处“初级阶段”,环保产业的公众参与主要有监督性参与、消费性参与、投入性参与等形式,近年来社会公众三种参与形式都有所发展,给环保产业发展增添了动力。但与大力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公众参与还显得相对滞后,其制约因素为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参与成本偏高和参与氛围不浓。针对这些制约因素,他提出注重提升全民生态环保意识、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的组织引导的对策。

周兰珍认为当下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在很多方面处于缺位状态,就全社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力来看,起绝对主导作用的还是政府,而公众自身素质是导致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缺位的基础性原因,只有把生态文明内化于公众的内心,多渠道依靠特定的组织机构来引导公众的行为是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推进公众的组织建设是最佳的选择。

朱伯玉对于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的环境诉权进行了探讨,认为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环境诉权有其实体法根基,并对环境诉权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分析了其类型化。通过论述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的环境公益诉权与环境生态诉权,他认为环境法哲学转换了我们审视环境诉权及其根基的视角。环境诉权是“环境诉讼”的诉权,而不是“有关环境的诉讼”的诉权。确定环境诉权基本内容必须正确处理环境诉权与实体环境权之间的关系。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司法实践的拓展,以及环境生态权诉权理论的突破,环境诉权理论之基不断得到夯实。白洋从“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分析了我国环境法治存在的机遇和挑战,指出其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层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篇4

“深生态学”(DeepEcology)是由挪威著名哲学家阿恩·纳斯(ArneNaess)创立的现代环境伦理学新理论,它是当代西方环境主义思潮中最具革命性和挑战性的生态哲学。深生态学是要突破浅生态学(ShallowEcology)的认识局限,对我们所面临的环境事务提出深层的问题并寻求深层的答案。今天.深生态学不仅是西方众多环境伦理学思潮中一种最令人瞩目的新思想,而且已成为当代西方环境运动中起先导作用的环境价值理念。

一、深生态学产生的社会思想背景

深生态学是现代西方环境运动的产物。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一方面,西方环境运动风起云涌,1970年,欧美开展了第一个“地球日”活动。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人类环境会议”,西方国家的各种环境法规的制定,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区域性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西方社会的资源浪费、环境退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全球性的生态恶化无法得到有效遏制。这促使西方环境主义者、哲学家、生态学家对环境问题进行更深层的思考,并引导西方环境运动趋向更为成熟的阶段。从70年代起,西方的环境运动的目标,逐步从具体的环境保护,转向关注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考虑环境问题的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的因素。深生态学正是在这一西方现代环境运动的转折点上产生的。

深生态学的产生,有着其深刻的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发展背景。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想,大致可分为肯定人类的价值高于自然的价值、部分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的现代“人类中心论”,和充分肯定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强调人与自然价值平等的“非人类中心论”(Anti-Anthropocentric)。后者包括“生物中心论”(Biocentrism)和“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深生态学继承和发展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的一些重要思想,又借鉴现代人类中心论的一些观念,成为独树一帜的前卫派环境伦理思想。法国哲学家阿尔伯特·施韦兹(AlbertSchweitzer)是“生物中心论”伦理学的创始人!他认为,自然界每一个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潜在生命的物体具有某种神圣的或内在价值、并且应当受到尊重。如同生物中心论的伦理学理论一样,生态中心论的伦理学也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但是,生物中心论的伦理学着眼于“个体主义的”(individualistic)不同,生态中心论的伦理学是“整体主义的”(holistic)。它认为,整个生物圈是一个整体,包括物种、人类、大地和生态系统。现代西方“生态中心论”伦理学创始人莱昂波特认为,我们不应该把自然环境仅仅看作是供人类享用的资源,而应当把它看作是价值的中心。生物共同体具有最根本的价值,它应当指导我们的道德情感。我们必须把社会良知,从人扩大到生态系统和大地。

深生态学作为整体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它的产生还有其深刻的现代生态学科学认识发展背景。深生态学的创始人纳斯公开承认:“生态学知识和生态领域工作者的生活方式提示、鼓励和增强了深生态学运动的观点。”生态学家研究发现,作为整体的大自然是一个互相影响、互相依赖的共同体。最不复杂的生命形式具有稳定整个生物群落的作用。每一个有生命的“螺丝和齿轮”对大地的健康运作都是重要的。人类的生命维持与发展,依赖于整个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深生态学的自然价值理论,正是以生态科学的一些研兜成果作为依据的。

二、从浅生态学运动走向深生态学运动

深生态学理论自形成以来,积极推动西方的环境保护从浅生态学运动的水平,走向深生态学运动的新境界。

1973年,纳斯在《浅层与探层,一个长序的生态运动》中,对“浅生态运动”(TheShallowEcologyMovement)和“深生态运动”(TheDeepEcologyMovement)作了区分。他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浅生态学运动:反对污染和资源枯竭。中心目的:发达国家人民的健康和(物质上的)富裕。”而深生态学运动的特点在于:(1)“以互相关联的全方位思想,反对人在环境中的随意想象”。任何有机体都是生物圈网络中的一个点,没有万物之间的联系,有机体不能生存。(2)“生物圈平等原则”。任何生命形式,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平等。(3)“多样性和共生原则”。鼓励生活、经济和文化的多样性。“生活并让他人生活”(Liveandletlive)是比“要么你活,要么我活”(Eitheryouorme)更重要的强有力的生态学原则。(4)“反对等级的态度”。以上三条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种、群落和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民族。(5)“反对污染和资源枯竭”。在这方面生态学家已找到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浅生态运动没有考虑采取措施的社会意义,而深生态运动要担负起伦理责任。(6)“复杂而不混乱”。生态系统中的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进行着复杂而有序的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构成动态平衡的有机统一体。(7)“区域自治和分散化”。深生态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区域自我管理”以及“物质和精神上的自我满足”。

1985年,纳斯发表了《生态智慧:深层和浅层生态学》一文,用比较两者典型口号的方式,来说明浅生态学和深生态学运动的根本区别;纳斯指出,浅生态学的信条是:“自然界的多样性作为一种资源是有价值的”,“除了作为对人类有价值以外,谈论自然界的价值是没有意义的”;与之相应,深生态学的口号是:”自然界的多样性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把价值等同于人类的价值表现了一种物种的偏见”。

美国深生态学家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认为,浅生态学运动是以人类在自然界占统治地位或主宰地位的世界观(DominantWorldview)指导的,而深生态学运动则是一种新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指导的。他们认为:人类在自然界占主宰地位的世界观的基本价值观念是:“主宰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的资源”;“物质和经济的增长为人类的人口增长服务”;“相信丰富的资源储藏”;“高技术的进步和结论”;“消费主义”;“民族的/中心化的社会”。而深生态学的基本价值观念是:“与自然和谐相处”;“所有的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生命物种平等”;“讲究而简单的物质需要(物质的目的为更大的自我实现的目标服务)”;“地球,供给’有限”;“恰当的技术,‘非主宰’的科学”;“足够使用和再使用(循环利用)”;“尊重少数的传统和生物区域”。

在深生态学家看来,深生态学运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浅生态学运动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考察和认识本质上是人与自然对立的“二元论”的,其基本点在于“人类主宰自然”;而深生态学运动则以生态系统中任何事物互相联系的整体主义思想,来看待和处理环境问题,在哲学世界观上,坚持人与自然相统一的“一元论”,其基本点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浅生态学运动认为自然资源只有对人类有益才有价值,离开了人类的需要,自然环境、物种、生物无所谓权利与价值;深生态学运动则认为,所有的自然物都具有内在价值,生命物种权利平等。任何自然物有自己的生存权利,它的价值不依赖于人类的需要。

3.浅生态学运动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通常是技术主义的,试图在不触动人类的伦理价值观念、生产与消费模

式、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前提下,单纯依靠改进技术的方式来解决人类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深生态学运动则认为,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本质上是文化危机,其根源在于我仍旧有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机制的不合理方面,人类必须确立保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的文化价值观念、消费模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政治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生态危机。

4.浅生态学运动反对污染和资源枯竭的目的,追求的主要是发达国家人民的健康和物质上的富裕,而深生态学运动声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是要维护所有国家、群体、物种和整个生物圈的利益,追求个体与整体利益的“自我实现”。

三、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与基本原则阿恩·纳斯为深生态学理论创立了两个“最高规范”(ultimatenorms)或“直觉”(intuitions):“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和“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biocentricequality)。这两个最高规范是深生态学环境伦理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要正确评价深生态学理论,务须对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及其基本原则,有一个全面的、客观的了解。

1.自我实现

深生态学家认为,深生态学的自我实现规范,需要人类的现有精神有一种进一步的成熟和成长,需要一种超越人类的包括非人类世界的确证。我们必须以一种超越我们狭隘的当代文化假设、价值观念、时间与空间的俗常智慧来审视自我。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我们才能有希望达到完全成熟的人格(Personhood)和独特性(uniqueness)。

纳斯指出,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经历了从本能的自我(ego)到社会的自我(self),再从社会的自我,到形而上的“大自我”(Self)即“生态的自我”(ecologicalself)的过程。这种“大自我”,或“生态的自我”,才是人类真正的自我。这种自我是在人与生态环境的交互关系中实现的。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在阐述“自我实现”这一最高规范时指出,一个有教养的、非主宰的社会能帮助个人从“真实的作品”(realwork)变成一个完整的人(wholeperson)。“真实的作品”可以象征地简称为“大自我中的小自我”(self-in-Self)。而“大自我”(Self)则代表着大自然原始的整体。深生态学“自我实现”这一最高规范所要强调的是:个体的特征与整体的特征密不可分;“自我与整个大自然密不可分”。人的自我利益和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完全相同的。

2.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

“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是深生态学倡导的另一个最高规范。它要强调的是,在生物圈中所有的有机体和存在物,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在内在价值上是平等的。每一种生命形式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发挥其正常功能的权利,都有“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纳斯把这种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看作是“生物圈民主的精髓。”

深生态学的生物中心主义平等理论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即生物圈中的所有的存在物(包括人类与非人类、有机体与无机体)有其自身的、固有的、内在的价值。深生态学家认为,这是“以一种超越我们狭隘的当代文化假设、价值观念和我们时空的俗常智慧来审视”,而得到的直觉.而无需依靠逻辑来证明。生态系统中物种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一切存在物对生态系统来说都是重要的、有价值的。从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发展来看,一切生命形式都有其内在目的性,它们在生态系统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深生态学坚持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观,在环境伦理学意义上,具有鲜明的“生物中心主义”或“反人类中心论”的倾向。深生态学家都十分赞赏莱昂波特的见解:人类是生物共同体的“普通公民”(plaincitizens),而不是大地的主宰和凌驾于其他所有物种之上的“大地主人”(lordandmaster)。

深生态学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是与它的总体意义上的自我实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比尔·迪伏和乔治·塞逊斯指出:“这一总体意义上的自我实现的观念是,假如我们伤害大自然的其他生物时,我们便是在伤害我们的自身。一切生命没有高低贵贱的分界线,并且每一种事物都是互相关联的。而且,在我们所觉察到的作为个别的有机体和存在物的范围内,这一认知吸引我们去尊敬所有的人类与非人类享有作为整体的部分的个体的自我权利,而没有感到要去建立把人类置于最高层次的种类等级制度的需要。”

生物中心主义平等这一直觉或规范的实际涵意,是建议我们通常应该以对其他物种和地球产生最小的而不是最大的影响的方式来生活。深生态学家明白,当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在实践上所展开的时候,人类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的矛盾。为此,深生态学首先把人类的“生死他关的需要”(vitalneeds)、“基本的需要”与“边缘的、过分的、无关紧要的”需要区别开来。人类有着压倒一切的、生死他关的、对一个健康和高质量的自然环境的需要。为此,深生态学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格言:“手段简单,目的丰富。”(SimpleinMeans,RichinEnds.)它对占统治地位的消费主义和物质主义的消费观提出疑问,挑战我们去过简单而又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

深生态学家们希望作为深生态学的“最高规范”的“自我实现”和“生物中心主义的平等”观念,能促使人们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大量降低其人口数量,大规模地自觉减少其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从根本上变革经济、政治、社会和技术制度,以维护人与自然万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完整。为了比较完整地表达深生态学的基本环境价值理念,1984年4月,乔治·塞逊斯和阿恩·纳斯在加里福尼亚州的一个名叫“死谷”的野营地相聚,共同总结了15年来对深生态学原则的思考,提出了深生态学的著名“基本原则”:

①人类与非人类在地球上的生存与繁荣具有自身内在的、固有的价值。非人类的价值并不取决于他们对于满足人类期望的有用性。

②生命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有价值的,并有助于人们认识它们的价值。

②人们除非为了满足生死攸关的需要,否则无权减弱这种生命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④人类生活和文化的繁荣是与随之而来的人类人口的减少相一致的。非人类生活的繁荣要求这种减少。’

⑤目前人类对非人类世界的干涉是过分的,并且这种过度干涉的情形正在迅速恶化。

⑥因此,政策必须改变。这些政策影响基本的经济、技术和意识形态的结构。事情变化的结果,将与现在的情形有深刻的区别。

⑦这种观念的变化主要在于对“生活质量”(富于内在价值情形)的赞赏,而不是坚持追求一种不断提高着的更高要求的生活标准。人们将认识到“大”(b5g)与“棒”(great)的巨大差别。

⑧同意上述观点的人们有责任直接地或间接地去努力完成这个根本性的转变。

深生态学的上述两个“最高规范”和八个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深生态学理论的本质特点。它们既是一种新型的环境价值理念,又是一种环境保护运动的行动纲领。

四、深生态学揭示的现代环境价值观念及其认识局限

深生态学是一种深刻而复杂的生态哲学理论体系。它所揭示的许多合理的环境价值观念,是对人类生态智慧的概括和发展。笔者认为,深生态学向我们揭示的最重要的现代环境价值观念是:

1.生态“大自我”的环境整体主义观念。深生态学的首要最高规范“自我实现”,把人的自我利益与大自然中的所有物种、生命共同体、生态系统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把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生物圈”或“生态系统”,这是人类价值观念上的一种变革、道德观念上的重要进步。深生态学倡导的生态“大自我”的整体主义价值观念,是人类面对生态环境恶化挑战的重要“生存智慧”。

2.“所有的自然物具有内在价值”观念。深生态学超越人们以往仅仅把自然物、非人类的生命体仅仅看作是人类的“工具”或“资源

”的狭隘认识,肯定所有自然物、生物物种具有内在的、固有的价值,有益于人类不仅把大自然当“工具”,而且把大自然本身也当“目的”看待。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只有承认自然物、其他生命物种的内在价值,才有利于人类尊重生命,善待大自然,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健康运行。

3.“生命物种平等”观念。“生命物种平等”观念,是对人类,特别是西方旧有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挑战。尽管人们对于“生命物种平等”观念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论,但它作为一种现代环境价值理念有益于人类重新认识人在大自然的位置。人类应当成为大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平等一员和“善良公民”,而不应当是大自然中狂妄的“主宰”。须知,“假如我们伤害大自然的其他生物时,我们便在伤害我们自身。”

4.“生命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观念。从现代生态科学认识的角度看,保持地球生物圈中生命形式的丰富性和物种的多样性,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以及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维护生命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现代环境价值理念。

5.“物质上的足够使用和再利用”观念。地球的资源供给是有限的,为了节约和保护自!然资源,必须反对传统的、无限扩张的生产和消费观念,倡导物质上的足够使用和再利用观念。人为的商品废弃,产品规格越大越好,物质上的挥霍浪费,是与现代环境道德观念格格不入的。环境标准应当成为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尺度。

6.“恰当的技术,非主宰的科学”观念。人类以往通常把科学与技术看作是“战胜自然”、“统治自然”的手段。而现代环境价值理念,要求技术与科技“生态化”,把是否有利于自然资源节约、利用和再生,是否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稳定与完善,作为科技成败得失的一把基本尺度。

7.“控制人类人口增长”观念。当今世界面临着人类人口过度增长带来的环境、社会、教育和生活保障的严重压力。控制人类人口的增长,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其他生命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是一个重要的现代环境价值理念。

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篇5

论文摘要:中西方传统哲学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产生的影响,使得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体现了价值。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环境伦理观形成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转变。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论文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可持续发展观【正文】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法律与道德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渗透到法律中,法律是维护并传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的有效手段。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一)环境伦理观促进了环境立法目的转化。环境立法的目的随着人类对自身和环境关系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也随着理论研究和人类发展的进程而不断发展。学者们借助于生态伦理学的基础,对这一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对环境立法目的理念实现的研究中,关于环境立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立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并无不同。而关于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则有不同的认识,提出了“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保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与环境公平”、“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等观点。从环境伦理的价值观看,环境的主体从人类已经扩大到自然和生态系统范围内,以生态利益为中心的环境伦理衡量,环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终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应该符合整体生态利益的需求。(二)环境伦理观启发了环境权理论的产生。在环境伦理思想的指导下,环境权的法哲学理念正在形成和发展。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是基于国家负担了积极的环境职能,它是国家对环境利益冲突的一种全局性考虑。从环境权解读视角来考虑环境权的内涵。首先,从享有环境权的主体来看:不仅是公民,还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以环境保护的理念来看:地球上的一切环境资源既属于当代人,也属于后代人,以体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其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大部分,具体有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环境权是人类的基本法定权利,是从生存权、发展权中推导得来。环境权是在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它与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本质上又是一项平等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环境权具有私权性质。同时环境权有自益和公益性,环境权权利的客体---环境利益有共享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像私权一样由当事人任意合意达成或放弃,它是一种新型权利———属社会权利范畴,它要借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三)环境伦理观加深了自然权利论的发展。美国学者C.D.斯通于20世纪70年代在“树木的诉讼资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权利论,他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能被视为权利的拥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还居住着无生命的权利的拥有者。随后美国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家R.F.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力》一书中主张在环境伦理发展的进程中建立自然的权利。纳什在对环境伦理学的各种思潮作了历史考察之后,指出“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就处在英美的少数派权利扩大的历史延长线上。承认“自然的权利”,并在人权的延长线上给其以位置,这就意味着“权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扩张。到90年代,美国自然权利理论的法律实践在有着大陆传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儿岛奄美岛内生存的4种珍稀鸟类为原告,由几位日本公民以其人的身份在鹿儿岛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禁止政府批准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这些案例在客观上对环境保护起到了正面的作用。(四)环境伦理观健全了环境法治的理念。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可以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要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理顺上述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虽是两种不同规范,环境伦理属于意识范畴,环境法治属于制度范畴,但两者存有密切联系,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颂扬的行为,也必然是环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新的环境伦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要求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法律化在环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种种漏洞和不足,道德虽然规定了义务性的规则,但不具有强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为这种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补偿。反过来,法律也必须道德化。环境伦理观包涵新型正义观和价值观,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环境伦理——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也必须渗透于环境立法之中,才能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不至于滥用而导致对人类环境的破坏,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在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伦理观价值还表现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去开发自然,这样才能真正地保护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组织在1982年发表的《世界自然宪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当受到尊重;为使其它生物得到这种尊重,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伦理准则的支配”。生态系统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体现个体自身以及在“自我实现”中实现自我的权利。三、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对环境法之影响(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入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所谓“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简单的说法就是视人为万物的尺度,并从人的利益来判定一切事物的价值,它不仅主张和赞成人类对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张人类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好恶来随意处置和变更自然。人类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种进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价值的支付为代价。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关系,而是对立和冲突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曾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历史形态:第一阶段,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它寄生于托勒密为代表的“地球中心论”之上,其核心观点是主张人类在空间万物的意义上即在地缘意义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认为人类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阶段,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作为基督教上帝创世说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经过神学目的注释过的宇宙人类中心主义的内容之外,强调人类在“目的”的意义上处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断言上帝是为了人类才创造其他非人类事物的,因而人类是宇宙间万事万物的目的。第三阶段,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它主张在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应将人类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类的利益应成为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在上述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使人类的头脑越来越膨胀,造成环境和生态的危机,使人与环境的关系日益恶化。”其仅具有工具价值的伦理观,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立,具有明显的“反自然”性质。 面对危及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进行深刻检视,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勃兴。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生物、物种、自然之间的不平等,却未深入思考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此外,这种理论以纯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完全否认人的主体性,势必陷入认识论上的误区,这也是其理论上的缺陷所在。现代生态学和系统科学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类社会在内)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拥有其自身的固有价值。在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价值观的基础之上,产生了有关生命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又不把内在价值仅归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体从人扩大到“人—自然”系统,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大到生物和自然。(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观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涵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在人类已经掌握有极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况下,生态文明方式与其说是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不如说更多强调的是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与顺从,这种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尊重和顺从,是有其现代的科学理论为根据的。新的生态文明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既克服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同时又肯定了人类伟大的能动作用,对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规定,为人类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指明了出路和前景。可持续发展战略酝酿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环境革命,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环境革命。这种重合并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因为环境伦理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在相同的历史背景下,从不同的理论层面,为解决人类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而相继产生的,二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补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可持续发展强调二者和谐一致,肯定双方相互的价值和权利。主张人类在追求发展权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与自然的和谐与互利关系,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伦理学相结合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理论,它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整合与扬弃,形成了超越两者,包容性更强、内容更丰富、体系更完善的伦理体系。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方面与环境整体主义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对自然的保护作用和道德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了一种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生态文明理念体现最为深刻的是深层生态学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其代表人物奈斯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在于现有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因此,必须对人的价值观念和现行的社会体制进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会融入自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解决生态危机和生存危机。生态文明要求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不仅人有价值,自然也有价值;不仅人有主动性,自然也有主动性;不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类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与其他生命共享一个地球。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背景下可持发展的生态文明环境伦理观体现了它的终极目的,确立了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理念。(三)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启示具有生态伦理理念基础的现代环境法,是基于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扬弃,基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价值与权利的新认知。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是一种“革命性的价值变迁”的环境法,其试图从根本衡平时代利益,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由于可持续发展是在现有国际关系原则框架内达成的共识,它的基本思想不仅已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而且也被世界广大公众所接受。所以,在当前环境伦理体系尚未获得统一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可以提供较大的空间,容纳不同的环境伦理学说,在不同层面上起到指导人类保护环境实践活动的作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研究人与环境的关系,要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人类粗暴地对待自然界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的治理首先要从提高人类自身的素质做起,人类要对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加以反省,尊重与善待自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活动的场所,同时还是给人类提供各种资源,可供人类使用和利用的对象。但自然环境作为人类与之打交道的客体,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环境决定人,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决定自然,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动物,决不会听任人的主观意志和环境的自然规律各行其是。人类能够主动地发现社会自身以及社会与自然之间的不平衡,并主动地进行调整使之实现平衡”。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正是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支点,是人类现实利益与理性智慧、科学精神与道德精神的结合。因而对自然生态价值的认识与承认导致了人类对它的责任和义务,人类要控制和制止对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生态的恶化;还要保护和爱护自然,为自然生态的组织进化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创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和环境。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11]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也应当把这种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理论基础,在法律制度的设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对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视人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根据环境整体的可持续的标准对环境立法进行调整,现行环境法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不仅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他一些环境立法也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要求。为改变这种状况,应遵循环境伦理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环境价值和发展规律的要求,改变原有的立法指导思想,把人与自然的公平纳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环境资源法更具有价值合理性,以环境伦理观来指导现行环境立法。建立以保护自然权利原则、生态权利优先原则、人类综合责任原则为宗旨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这种环境法不再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不再把自然对人类的价值作为保护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体价值为追求目标。生态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消极地对待自然,面对自然无所作为,而是强调在产业发展、经济增长、改变消费模式的进程中,尽最大可能积极主动地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它将使人类社会形态发生根本转变。也进一步说明,人与自然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共同促进的关系。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承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在环境立法的同时,人类只有认识并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才能够对自然界进行符合人类生存目的的改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在确定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为了人类,从人的利益出发,主张人的权利,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人类的发展应该是人与社会、人与环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协调发展;人类的发展不仅要讲究代内公平,而且要讲究代际之间的公平,亦即不能以当代人的利益为中心,甚至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树立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观,促使人类能够自主、自觉地承担必需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人类与资源、环境的持续生存与发展。【注释】南怀瑾.易经杂说[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天津荀子选注三结合注释组.荀子选注[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135.孙国华.法理求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651.张锋.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的一个法学视角[EB/OL].中国环境法网,2004-8-30周河、谭柏平、汝婷婷.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自然科学基础[J].商事法学,2004.贺思源、曹钟安,论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对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6(10).朱斌,张利华,宋江华.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1994(1).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王南林.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2-2-26.蔡守秋等.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J],武汉大学学报,2001(4).[1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2.[12]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M]∥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然”,佛家的“六道轮回”、“因果报应”、“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PublicTrust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文章来源:中华励誌网论文范文www.zhlzw.com

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篇6

【关键词】生态旅游定义经济意义

DiscusstheEconomicsConceptsofEcotourism

【Abstract】Ecotourismhavebeenasanideallystandardfordevelopingareaprojects,whilenowadaystourismisbecomingtheemphasiseconomicdomaindepartmenttilltothesustentacularindustrialinsomeplaces.Manyscholarstriedtofindoutdefinitionof"ecotourism"conceptsincethetermwascoinedin1980s,andresearchedonthestrategicideologyonsustainableendgenousparadigm,soundsinpayingmoreattentiontothewealthofecotourism,andtoinitiatethedevelopmentofecotourisminChinese.Thisissuespaperfocusesoneconomicimpactbyecotourism,therearetworelated,butdistinct,economicconceptsinecotourism:economicimpactandeconomicvalue.

【KeyWords】EcotourismDefinitionEconomicConcepts

一、生态旅游概念的再定义

"生态旅游"(ecotourism)一词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墨西哥专家Ceballos-Lascurain(1996)在20世纪80年代初首次提出的。它的含义不仅是指所有游览自然景物的旅行,而且强调被观赏的景物不应受到破坏。直到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召开,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并推广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之后,生态旅游才作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研究和实践。Hetzer认为所谓"生态上的旅游"应具备四个内涵:环境冲击最小化(minimumenvironmentalimpacts)、尊重当地文化并将冲击最小化(minimumculturalimpacts)、给予当地最大经济利益的支持(maximumeconomicbenefitstohostcountry)、以及游客满意最大化(maximumrecreationsatisfaction)(Miller,1993)。

Ziffer(1989)从当地社会参与出发,认为生态旅游隐含了地方社区参与观光发展的模式,目的在于使得地方旅游的发展合乎地方的需要,使社区能适当地行销、设定旅游规范与产业经营规范,以及合理取得财务来源,用以支持提升社区的资源与环境品质。

世界银行环境保护署和生态旅游学会给生态旅游的定义是:"有目的地前往自然地区去了解环境的文化和自然历史,它不会破坏自然,而且它会使当地社区从保护自然资源中得到经济收益。"(山禾,2004)

日本自然保护协会(NACS-J)对生态旅游的定义(山禾,2004)是:"提供爱护环境的设施和环境教育,是旅游参加者得以理解、鉴赏自然地域,从而为地域自然及文化的保护,为地域经济做出贡献。"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形态,已经成为国际上近年新兴的热点旅游项目。以认识自然,欣赏自然,保护自然,不破坏其生态平衡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具有观光、度假、休养、科学考察、探险和科普教育等多重功能,以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生态景观为消费客体。旅游者置身于自然、真实、完美的情景中,可以陶冶性情、净化心灵。

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弗朗加利在世界生态旅游峰会的致词中指出的"生态旅游及其可持续发展肩负着三个方面的迫在眉睫的使命:经济方面要刺激经济活力、减少贫困;社会方面要为最弱势人群创造就业岗位;环境方面要为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提供必要的财力。生态旅游的所有参与者都必须为这三个重要的目标齐心协力的工作。"

"生态旅游"这一概念经由国外传入我国并逐渐被接受,1993年9月份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东亚地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会议"通过了《东亚保护区行动计划概要》的文件,标志着生态旅游概念在中国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得到确认。在过去的十年中,有关生态旅游研究的大量文献和资料都集中在对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内涵的解释、功能的探讨、特征的描述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很多的专家和学者根据中国国情,赋予"生态旅游"概念以中国特色(马聪玲,2002)。国内出现的"生态旅游"的定义达几十种之多,如"生态旅游是以生态学原则为指针,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取向展开的一种既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边缘性旅游生态工程和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是到大自然中去的,将自然环境教育和解释寓于其中的,受到生态上可持续管理的旅游。"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目前,生态旅游一词虽已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对其概念的定义仍存在很大争议,有的定义仍沿续绿色旅游和自然旅游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一种旅游产品。而新的观点则认为生态旅游是在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达到可持续旅游目标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可分为三个范畴:

一、从旅游发展战略上对生态旅游进行定义。这一定义将可持续发展目标为生态旅游核心概念,把生态旅游看作一种旅游发展模式,将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认为只有同时具有保护资源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功能的旅游是生态旅游。

二、基于旅游主体行为对生态旅游定义。这一概念倾向于市场和消费行为为生态旅游核心内容,将生态旅游做为一种旅游产品向市场推销,向旅游者提供没有或很少受到干扰和破坏的自然和文化旅游环境,如自然旅游、文化旅游、科学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类型。这种类型的旅游活动相对一般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并可以增强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从旅游资源价值观的角度定义生态旅游。这一定义强调旅游管理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行为规范和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资源价值观,通过旅游活动和旅游教育使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观。

总之,生态旅游定义应包涵两个基本内容:首先,生态旅游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为资源基础的旅游活动;第二,生态旅游是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一种旅游开发方式。中国生态旅游实践的研究上形成了两个热点:一个是对我国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判断和注意问题的研究,一个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案例研究。

二、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探讨

从以上生态旅游的定义中我们发现,旅游资源与景观环境,人文资源紧密相关。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英国地理学者Kirk(1951)即指出:在被人类感知之时,环境被赋予了形状、内聚力与意义的整体,一旦意义被赋予后,便会代代相传(Johnston,1986)。近期研究指出,在旅游景观的概念里,除了早期CarlO.Sauer(1925)所关注的物质面向之外,尚存在其它不同异义,例如象征(symbolic)或美学面向等隐喻的景观概念陆续被学者们提出。他们对于文化在景观描绘及意义赋予上所扮演的角色以不同的定位,并对于文化和意识形态而具有选择性对景观观赏行为作出分析。景观是人类周遭可见的实体环境,也是一种可以提供人类利用的资源,因此它提供的利用功能就成为人类保护它的理由,生态旅游理念的提出就具有其特有的经济意义。

(一)生态旅游是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保护。作为一种资源从架构上进行分析,旅游景观不仅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而且遭到破坏就无法复原,具有不可逆性。不论是人口、科技、交通工具的发展,还是经济全球化使得旅游的"加速增长",或随成长而来的并发症(冲击),地球上有限资源所受的压力日增,大量消费的结果,使旅游资源日益趋于匮乏。从物质循环的观点来看,物质循环是地球循环系统中的一部份。由于地球的岩石圈所含的物质惰性最大,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对人为物理变化最具抗拒性,换句话说,旅游景观的改变具有持久性,因此也就使它具有非再生性资源的性质。

(二)生态旅游能够满足人类对生活品质的不断需求。马斯洛(Maslow,1968;1971)提出的人类需求层级中,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以及求知、求美的需求。无疑的这是真善美的境界。旅游活动包括在大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欣赏以及在文化环境中,对人文景观的欣赏。从这种活动中不仅获得适当的身心运动和锻炼体魄,使身体更加健康;更因为活动中的静态休闲活动以及净化心灵满足人们生理上及心理上的需求,获得的各种感受(feeling),而使他感觉幸福(Senseofwell-being),培养人们高尚的情操,自尊的情怀,以及对精神上的追求。这些都是人类经验(experience)的有益面,强烈的使人获得满足感,强烈的使人感到幸福,使人快乐。除了这些身心所获得的感受之外,同时也获得知识、记忆、价值、态度、信仰、感动、欲望、情调等内心的成长。这些感受的获得正是情意教学的目标,也正是德、智、体、美、劳五育并行追求的成果。再者,旅游资源所提供自然实习是大众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最好教材与教学环境,也是对书本教材的有益补充。最后,由于从事旅游活动的增加,人们对于生态旅游和环境品质重要性的普遍了解,人类要求清新的空气和纯净的水源,以及减少对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诉求。由此可见,人类的生活需要生态旅游进行调剂,为了满足人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人类情愿花钱去获得更好的旅游质量。总之,不管时代多么进步、工商业多么发达,人类对生态旅游的需求是不可能降低的。

(三)生态旅游是对历史资源的传承和延续。当我们在西方文明的侵袭下慢慢失去民族传统特点的时候,属于我们的旅游资源也渐渐地消失,如果我们不能以生态旅游的理念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那么民族的文化也就真的没落了!旅游资源是经由中华民族祖先的血汗、智能以及梦想改造而成的,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相当的重要的遗产。从旅游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各个历史阶段的痕迹,这些痕迹使我们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意义、象征意义和潜作用力,生态旅游也后世子孙留下最好的宝贵财富。

(四)生态旅游的社会生态价值链。大自然是一切科学发展的泉源,提供科学研究的环境。无论是生物科学﹑自然科学﹑或是工程科学都可从自然中找出法则。同时,旅游资源提供了社会学、历史学、考古学等人文学科的研究场所。由于无限制地不当开发及大型的人类社会活动,因此生态旅游将有助于集水资源保护、生物的保护、人文形态的保护﹑历史与古迹的保护﹑原始环境的保护﹑游览观光资源的保护,以及土地资源的保护等。可以避免许多人为因素所引起的灾害,而成为安定的自然环境。

(五)生态旅游的经济影响体现为三个方面:直接、间接和交叉影响。直接影响反映在单个旅游者会由于生态旅游环境和行为支出增加,而间接影响体现为提高其它的旅游消费行为,交叉影响是生态旅游带来的诸如"口碑效应"等潜在影响。生态旅游具有的可持续发展观能够不断地促进区域的经济活动,通过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可以使社会分工达到合理化,扩大社会就业机会。正如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秘书长艾杜阿尔多·佩德罗斯在第二届国际生态旅游论坛(2004)上指出的包括生态旅游在内的旅游经济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就业方面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尤为显著。世界旅行与旅游理事会总裁让-克劳德·鲍姆加腾认为,私有企业进行生态旅游开发除盈利外,还要保护环境,取得社区的支持。同时,厄瓜多尔学者奥斯瓦尔多·马吉奥研究得出一颗50年古树发挥生产氧气、清理污染、保持水土流失、为动物构建家园等作用,其价值为19万美元的结论。可见,生态旅游构筑的价值链不仅仅是现实经济意义上的,也是潜在的,长期的(聂晓民,2004)。

三、结论

研究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的目的所在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我们人类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旅游资源是人类可能利用的自然界和人文的物质;环境则是资源的状态;而旅游生态就是在旅游过程中人与自然界中各种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观就是资源的持续利用。通过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实现地区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应该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要求维护生态平衡。人类不可能不发展,生态不可能不改变。生态平衡既然不可能恢复,只有树立生态动态平衡维护观才是科学的,才能为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服务。

当我们追溯历史,人类的文明发展史是基于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中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古国,人类才有了今天的发展。尽管人类开始懂得理解自然,亲近自然,明白自然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但更加应该形成热爱自然、尊重自然的理念。现在,我们在发展生态旅游中应该回报自然,在原生态保存完好的景区景点,应采取开发单一旅游线路、不要过多地搞人工建筑、限制游客数量、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来尽可能地减少发展旅游业给当地生态带来的不利影响,遵循自然法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开发资源、增加当地收入中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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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禾.[2004].《什么是生态旅游》[J].《信息导刊》: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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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1篇7

关键词:环境整体主义;大地伦理;生态法西斯

中图分类号:B82—0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65(2012)03000106

环境伦理学的价值取向是非人类中心的,但面对非人类的自然界,我们究竟应该优先考虑个体利益还是群体或整体利益,却始终存有争议。整体主义的道德关注点主要在自然系统整体和内在关系上,这让个体主义者担心。事实上,一种面对现实问题的整体主义不可能是纯粹的。环境整体主义并非只关心抽象的群体或整体,它正在越来越多地兼顾和平衡整体与个体的利益。因此,争议在理论上有助于我们明确道德关怀对象和边界,但环境伦理学未来的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如何客观地看待环境整体主义。

一、环境伦理需要整体主义

在环境伦理学中,人们遵循着康德的义务论伦理思想,把所有的理性存在纳入道德范围之中,但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带来了严重的界定问题(如植物人和可能产生理性特征的动物)。把康德的义务论伦理运用于环境伦理学中,实质上仍是“理性人中心”道德。现代的义务论伦理已经摒弃了把理性为唯一评价生物道德价值的标准,而代之以每个生命实体都具有生存权利,即每个生命实体均拥有自己的善,作为道德价值的评价标准,但这无疑是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际范畴直接扩展到了所有生命。按照这一思路,资源保护主义“为了人类自身利益我们应该保护自然”说法就有了充分的理由;动物福利论者以“人和动物拥有相同的感觉能力”作为推论的基础,亦完全可以得到人和动物拥有相同的道德关怀权利的论证;生物中心主义者也可以通过论证一切生命皆有目的性是道德关怀的基本条件,要求尊重所有生命,从而将道德关怀对象从传统意义上的人扩展到了一切生命存在。

然而,上述观点均是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上的。他们相信,只有个体才是真实的,谈论个体才有意义,因此,他们通常不会考虑物种,更不会考虑生态系统——这都是一些抽象的理论实体,而非真实的经验实体。显然,这种个体主义的理解自然方式也是成问题的,有重大缺陷。我们在直觉上能够清晰分辨的道德价值,如小草、狼和人在价值分布上是有等级的,因而能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做出合理的判断,但义务论把“天赋权利”向所有生命的扩展,却使我们无法判断,或者只能得出摘掉一朵花、杀死一只昆虫与杀死一个人是同等的恶的结论。于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常常陷入两难困境:我们能废除饲养业和动物实验吗?脱离了生存的环境,生命还能维持吗?如果不能,我们又能如何找到保护生物环境的有说服力的理由?正如较温和的环境伦理学家温茨(P.Wenz)所说,迄今为止,生物中心个体主义的非人人平等的提法是正确的,但由于是个体主义的,它不具备构造环境伦理学的坚实基础。[1]正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个体主义的缺陷才催生了环境整体主义。

我们无法追溯环境整体主义思想的起源,但利奥波德(A.Leopold)的“大地伦理”却是学者们公认的最早系统阐述整体主义思想的环境伦理理论。“大地伦理”并非源于学者书斋中的沉思,而是直接来自作者环境保护的亲身实践。利奥波德早年深受吉福特·平肖资源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然而,在美国西南部工作的亲身经历,使他认识到资源保护主义思想的问题,并从一只垂死老狼的嚎叫声中获得了新的意识,最后将这种意识提升为“大地伦理”。[2]121—124

“大地伦理”以叙事性的方式完成了生态整体主义思想的阐述:大地伦理不仅扩大了共同体的边界,而且也确立了人类对大地共同体的义务;并将大地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2]191—124然而,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是简短的、粗糙的,它留下了许多不确定的内容。此后的纷争也主要因它而起。环境哲学家克利考特(J.B.Callicott)将纷争的起因归结为三点:一是利奥波德的极其简洁的散文方式,通过一些句子、甚至一两个短语表达整个复杂的概念;二是利奥波德偏离了当代哲学伦理学的假设和范式;三是大地伦理的实践运用是令人不安的。[3]实际上,争论既有思维方式也有写作风格带来的问题,当然,若是不对“大地伦理”的简洁内容作系统阐释,就可能在理论上为恶行或暴行开脱,后果将会是灾难性的。

二、环境整体主义的三种主要形态

“大地伦理”奠定了环境整体主义伦理的基本框架,但后续的发展却出现了众多的分支理论。在生态整体主义理论建构的主线上,至少有三种发展形态:一是克利考特等人继承与发展利奥波德的整体主义;二是以罗尔斯顿(H.RolstonIII)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三是由奈斯(A.Naess)等人以深层生态学形态发展的整体主义。

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篇8

关键词:理性主义立场中心主义研究范式评述

二十世纪六十到七十年代,由于越发严重的生态危机,可持续性研究日益成为研究热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学者投身于该项研究中。可持续性研究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可持续发展、可持续消费、生态消费、生态经济、绿色消费、绿色经济发展等一系列界限并不清晰的研究领域。概括而论,当下学术界的可持续性研究基本上体现出两种最主要研究范式:理性范式和中心立场范式,下文将详细介绍并逐一评论。

理性主义范式及其局限

可持续发展研究的理性范式源于西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传统—理性主义。理性主义追求普遍恒一性,试图用唯一标准对现实去繁化简,将不可知纳入可知领域。这一诉求希望的最佳形式就是将现实事物的规律公式化,因而在理性主义范式指导下的各学科科学体系的最高追求莫过于将其理论数学化。理性主义推崇人的理性,贬抑感性,为了达致目标,要去除情绪化的非理性,因而手段的唯一作用就是实现目标,衡量手段的标准只能是能否达至目标,工具理性战胜了价值理性。当目标—手段的逻辑在理性主义和现代性的结合体中达到高峰时,理性范式成为科学研究的重要范式,甚至成为生活世界的指导原则。理性范式下的可持续研究又分为经济理性和生态理性两种理论取向。

(一)经济理性

可持续研究开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此时正值野心勃勃的经济学帝国主义拓展研究版图之时,因而可持续研究最初以经济理性范式为主。该范式基于一个关于人性的元假设:经济人假设,即人类的本性是贪得无厌、趋乐避苦和自私自利的,一切都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并且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回报。经济理性将一切人类行为转化成交换行为,成本—收益公式成为其重要的分析工具。在交换中个体、组织乃至社会都是追求最少的成本付出和获得最大收益。生产者追求的是最大利润,消费者力图以最少成本获得特定需求的满足。即使是慈善助人等利他主义行为,经济理性也可以将其解释为以付出助人的经济、精力等成本来获得某种回报或收益,这种收益不一定是经济上的,还可以有更广泛的形式:如可以是被助者的感激、世人对助人者的赞赏和关注、助人者良好的声誉等。

经济理性范式在可持续领域的研究应用首先体现在解释什么是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消费的定义上。布兰切特夫人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可持续发展定义:“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以损害下代人的需求为代价”。这个广为人接受的定义就是典型的成本—收益表达法:以较少或不牺牲下代人需求的环境成本投入,获得满足当代人的需求收益。后来,英国环境经济学家皮尔斯则干脆将可持续定义公式化。他列出一个公式:

NNP=GNP-Dm-Dn

式中,NNP是可持续收入,就是可持续发展带来的收益。Dm是人造资本的折旧,Dn指环境资本的折旧。Dm和Dn是可持续发展公式中的成本部分,需要折算成货币价值来进行计算(俞海山,2001)。以上这个公式简洁明了,但却存在两个不明确:哪些可以算作环境成本?是否要考虑环境成本的时限,是只算当下的环境成本,还是也要计入长远的环境影响?布兰切特夫人所提的定义明显是明确了长久的环境影响的,皮尔斯的定义在这一点上就没有完全体现布兰切特夫人定义的精髓。1994年,联合国环境署在内罗毕报告《可持续消费的政策因素》中也继续沿用了这种“成本—收益”式定义:“提供服务以及相关的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使自然资源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最少,使服务或产品的生命周期中所产生的废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俞海山,2001)。其中“能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服务或产品”是收益,需要使用的“自然资源和有毒材料”以及“服务或产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和废物”是环境成本。“可持续”就是要达到付出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的理性发展和消费,因而实现可持续消费或可持续发展就是要达至经济理性。内罗毕报告的贡献还在于明确而具体的指出环境成本的内容,即自然资源、有毒材料的使用量和产生的废物和污染量。同年,联合国在挪威奥斯陆召开的“可持续消费专题研讨会”上,将可持续消费的“成本”做了更进一步的扩充,不仅是当下的耗费,还应该包括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的所有投入(俞海山,2001)。不过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定义仍然没有很好的阐释布兰切特夫人定义中的核心内容“不牺牲下一代人的需求”。我国学者杨家栋、秦兴方针对以上定义的不足,提出可持续发展和消费的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两原则(杨家栋等,1997)。代际公平原则要求在衡量生产和消费是否可持续时,不仅要考虑当时的生态环境成本,还要计入长期的环境生态系统的损失。代内公平原则要求将因阶层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生态环境恶化和政治、社会环境的矛盾和冲突等不稳定因素也计入进成本可持续发展和消费的成本中。通过杨、秦两位学者的补充,“可持续”的成本内容得到极大的丰富,突破了生态环境和经济投入成本的范围限制,政治、社会不稳定因素带来的损害也成为成本计算的内容,这就为可持续研究开启了一扇超出经济学领域的窗口。

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消费?采用经济理性分析范式的研究者提出的解决途径也是经济理性的一种实践。他们提出的方法主要就是增加不可持续性发展的成本和降低可持续发展的成本。在增加不可持续性发展的成本方面,有学者提出建立健全征收环境费制度,实现“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对消费过程中造成污染者收取必要的费用,同时要改变中国现行征收环境费制度只针对生产和经营单位而不向消费者个人、家庭及其他的消费群体征收环境费的现状,用经济手段来促成生产和消费的可持续性(刘华容,2010)。此外研究者还提出不仅要用经济手段制裁污染者,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法律,增加环境污染的违法成本(唐国战,2010)。在减少可持续发展成本方面,有学者提出实行可持续发展奖励政策与措施,比如出台国家扶持可持续产业政策,对可持续生产和可持续消费进行优惠和补贴(李顺莲,2010)。发展新能源技术,开发出低价的清洁能源,以吸引更多的人购买使用这些清洁能源。

经济理性分析范式虽然简洁,但是存在一个最大的不足,即经济理性基本上将收益换成了经济收益和发展性的内容。可持续要达至的目标到底是什么?可持续发展的收益是满足人的需要,可是人的需要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在经济理性范式下被忽略,或者理所当然的被模糊成经济发展、物质生活的需要。这种不假思索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也不可避免的使得人的异化进一步加深。不论这种范式下的可持续研究做出多大的努力,到了实践中也将避免不了人的异化,提出再多的对策,也最后仍然是没法阻止生态环境恶化、人类社会不可持续的结局。

(二)生态理性

生态理性范式探讨了经济理性范式忽略和误读的两个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收益所要满足的人的需要除了可货币化的物质需要外,是否还有更丰富的内容?用成本—收益范式分析必然使得可持续性的目标是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最大化的要求是否真正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性?

生态理性范式代表人物是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高兹。他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理性与现代性结合,看起来好像具有不可置疑的合理性,然实则是现代社会一切不合理的源头。生态理性却与经济理性相反,它给我们带来另一种思维逻辑。首先,它突破了经济理性功利主义的单维价值取向,主张人全方位的价值和需求的多维性。生态理性是真正关心人类生存的生活世界和人类生存本质的生存论意义上的理性。生态理性重视人真实的生存样态,将人带入到现实的生活世界层面来加以诠释,由经济计算单维、量化的标准变成对人全方位价值的肯定,是多维价值取向的。在生态理性之下,人的需求是多维的,并且也与自然协调统一,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解。其次,生态理性的主张与经济理性利润最大化的原则有别。经济理性把利润最大化建立在生产效率消费和需求最大化的基础上。只有通过这种最大化的消费和需求才能获得根本的增值。结果企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整个经济领域对生态资源浪费日益加剧。生态理性是“以尽可能少的劳动、资本和资源投入,采取尽可能好的生产方式的手段,尽可能提高产品的使用价值和耐用性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吴宁,2006)。它不像经济理性那样认为越多越好,而是认为够了就好。因而,生态理性提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人们必须摈弃无节制高消费和消费越多越幸福的观念,在注重物质需求的同时也要注重其他需求,在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劳动中获得幸福感。

生态理性提出实现可持续的途径也不再只局限于经济领域,也不再用增加收益减少环境成本的局部性方法,而是经济理性让步于生态理性,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进行生态重塑。高兹所说的生态重建是要对当下的工业社会进行整体性变革,这种变革既不能走资本主义环境主义的道路,也不能走绿党“非工业化”的方向,而是要进行社会主义方向的生态重建。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方向的生态重建是以生态必要性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范式之下转向了追求非定量的社会、文化以及人的发展的生态合理性(刘凤玲,2001)。

生态理性范式试图提出从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变革的一个彻底的方案—实现社会主义。但是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生态理性没有很好的回答这些问题,其方案过于理论化和抽象化,现实指导性不足,更无法短期有成效的缓解生态危机。

立场中心主义范式及其局限

立场中心主义范式主要讨论的是在可持续性的定义和实现方案中根本出发点是人类利益还是环境的利益。这种范式思考着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人与自然发生冲突时,谁的利益至上。可以说,立场中心主义范式是一种从伦理视角出发的分析范式,更多关注的是可持续性问题的价值层面的内容。使用立场中心主义范式的学者主要有生态中心主义和人本主义两种立场。

(一)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人们逐步形成这样的观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导致了生态危机。他们认为自工业社会以来,人类依靠技术理性,冷酷地役使着自然且无往不利,逐步形成了以人类至上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但是,人类的这种自信、傲慢和欲望极度膨胀,加上消费主义文化盛行,行至今日,这种奴役自然、将人与自然对立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造成了恶果,必须加以摈弃。

可持续性研究的学者中,部分人提出要建立“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又称为“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或“弱人类中心主义”),其中代表性人物是诺顿和墨迪(李想,2009)。首先,他们认为生态系统是所有地区与国家以及现代人与未来人的共同财富,任何小群体不能因局部利益而危害全人类的生存环境,任何一代人也都没有权利去透支后人的自然资源。其次,地球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只有让万物生存,人类才能更好生存;只有保护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才可持续发展,只有维护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才有永续的幸福与安宁(王正平,2004)。因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要求以整体主义世界观看待人和自然的关系,人类要尽一切可能去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从这一点上来说,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无疑前进了一大步。但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毕竟没有摆脱人类中心的主旨,所以它仍然强调人类种族的存续要高于其他动植物的存活,在人和自然发生冲突时,人的利益是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最高和唯一依据。

受人类利益至上立场的束缚,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存在以下不足:没有彻底摆脱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自然观,人不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部分,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保护自然环境也只是为了让人类能更长久的利用自然,征服自然。一旦人与自然发生冲突,人类必然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其他物种和生态环境;要求处于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人以及当代人和后代人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的想法显得不切实际。人类向来存在因群体、阶层和种族划分而出现的区隔,不同的群体必然因多种因素而产生各自的利益,甚至同一群体中人们的利益也各不相同,个人往往会和他人甚至群体的总利益相冲突。在面对生态危机时,的确存在着人类的共同利益,但是如何让各地区、国家及各群体的人们共同维护这一利益,摆脱“公地悲剧”的结果,仅靠提倡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所提倡的价值观是远远不够的。

(二)生态中心主义

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sm)是在传统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受到越来越多批判的情况下出现的。首先,它反对人类至上的价值观,也不认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拥有意识的人类是主体,自然是无意识的客体。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应在自然界至上,人类所属的一切群体、机构以及生命本身,都取决于我们和生物圈之间的作用。其次,主张整体系统观,它要求在可持续研究中,应该以生态系统或生物共同体本身的整体利益为第一的“生态优先”原则,而不是以其中的一个亚系统,或者它所包括的单个物种(如人类)为利益出发点。生态系统内的任何物种都是平等的,任何物种都有生存的权利,不能因其中一个物种(如人类)的利益而牺牲其他物种的利益。

秉持生态中心主义范式的学者在定义可持续性时,提出可持续性应该是整个生态系统的持续性,而不只是人类或者人类世代的持续性。如日本学者就呼吁建立“地球全体主义”的环境公正伦理,提倡“个人和国家的自由应该服从地球整体的利益,从保护地球环境这一整体利益出发,世界各国必须对欲望和自由的总量进行限制”(韩立新,2006)。这些学者还批判有些学者将发展性纳入到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中,他们认为,发展的视角仍然是坚持人类生产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其实质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延续。此外,这些学者坚持要以现代生态学的基本原则和原理来探讨可持续性问题,所以他们用系统的观点、动态的观点,从全局、整体、多方位、多层次的眼光看待一切事物,把环境问题与阶层、地区不平衡等社会公平问题密切联系起来,提出可持续性还应该包括公平性的特征。

秉持生态中心主义范式的研究者和行动者提出实现可持续社会的途径也独具特点。他们明确反对当前那种只受利益驱动而肆无忌惮地破坏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毫无限制地提高生产率的消费性经济,认为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高于一般经济增长的需要。为了生态平衡,保护环境,他们提出“不进行不考虑未来的投资”,主张将危害生态、消耗能源的行业取缔。同时提出要建立保护区,对人类活动已经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生态补偿。在进行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决策时,要求借用生态学发展出来的“生态足迹”方法,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承受力,以是否危害生态环境作为决策的标准。此外他们还提出生态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问题,它是和世界范围内的不平等、暴力以及核问题交织在一起,因而实现生态的可持续,也必须实现社会公平、基层民主和非核化。在生态中心主义指导下,欧美绿党等一些行动派,提出为了生态系统的完整,人类应该放弃工业化,退回到前工业文明时期。甚至有些极端的生态主义者还提出人类是造成生态恶化的毒瘤,人类的灭绝反而有利于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回归。

生态中心主义虽然提出了很有创建的整体观和总体主义方法论,人类和自然在整体的生态系统中相互依存,但它同样存在一些理论漏洞和实践困境。首先,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一样,仍然没有摆脱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的思想。虽然它提出了人类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亚系统,但是却又强调了“生态至上”、“地球优先”,当人类的利益与自然环境发生冲突时,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让位于生态环境需要。其次,生态中心主义提出“一切物种绝对平等”的极端观点,导致了无立场的虚无主义。实际上如果离开了人类的立场而谈生态问题的话题,那么我们今天所探讨的可持续的话题将显得毫无意义。因为,即使生态环境遭到毁灭性破坏、人类业已消亡,经过几百万年或几千万年的修复,地球仍可以恢复生机。此外,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离开人类价值主体,但是环境的好与坏都是由一定的价值主体来判断,没有了主体,何来好坏。最后,人类利益让位于生态环境的要求在实践中难以贯彻实施。全球范围内仍有大量人口为生存而奋斗,要求他们停止或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无疑是在威胁他们的基本生活。因而,生态中心主义只能是一种理想,一种价值倡导,在走向实践的道路上仍困难重重。

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

1.1肯尼斯•博尔丁的“宇宙飞船地球经济

基于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良性互动的生态文明思想集中体现在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等新理论和新思想中,以肯尼斯•博尔丁的“宇宙飞船地球经济”思想、赫尔曼•戴利的“稳态经济”理论和戴维•W•皮尔斯等的“循环经济”模型为典型代表,这些思想不仅是对传统经济思想的挑战,也是目前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倡导发展循环经济的理论根基所在。1966年3月,肯尼斯•博尔丁在《经济增长中的环境质量》一书中发表的“即将到来的宇宙飞船地球经济学”一文[1],对生态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也是现代循环经济思想的起源[2]。该思想将地球比喻成宇宙飞船,将未来的封闭式地球经济称之为“太空人经济”,认为经济过程是“宇宙飞船地球经济”这一有限封闭母系统中的一个开放的子系统,在“太空人经济”中,人们关心的是既定资本的维持,任何一个能够用更少的产量(也就是说更少的生产和消费)来维持这个既定资本存量的改革都是很有价值的。在未来社会里,易开发的资源都开发完了,污染池也全满了,当我们要转向“宇宙飞船地球经济”时,人类就不得不开发出一个循环的或者说“闭环的”的物质经济[3]。博尔丁具有前瞻性地意识到环境污染和资源枯竭的问题,他提出“宇宙飞船地球经济”思想开辟了关注人类未来发展前景和思考解决途径的先河。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致力于关注人类未来发展方向和途径的研究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赫尔曼•戴利的“稳态经济”理论和戴维•W•皮尔斯等人的“循环经济”模型。

1.2赫尔曼•戴利的“稳态经济”

赫尔曼•戴利于1974年在第86届美国经济年会上发表了“稳态经济理论”一文,对“稳态经济”的定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此后他在《珍惜地球:经济学、生态学、伦理学》、《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等一系列著作中对稳态经济理论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稳态经济是指一个人口和物质存量维持在恒定水平、物质和能量的流通量最小的一种经济状态[4],在稳态经济中,要求物质财富和人口数量是稳定的,而保持这种稳定需要低的通量水平,以使人的寿命和物质存量保持较高水平。戴利将经济系统看作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开放的子系统,巧妙地用“满的世界”和“空的世界”来表述经济规模对自然生态系统承载力的状态大小,将传统经济学关注的限制性要素从人造资本转换成了自然资本[5]。他用“绝对稀缺”的思想取代了传统经济学中“相对稀缺”的思想,认为界定经济效率的标尺是消耗单位存量所获得基本的服务(效用)和维持存量既定条件下通量最小化。该理论具有前瞻性地强调“考虑生态环境承载力的经济规模适度发展”的理念,这对于当前我国提倡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同样适用。

1.3戴维•W•皮尔斯和R•凯利•特纳的“循环经济”模型

受到宇宙飞船地球经济思想和稳态经济理论的启发,为了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戴维•W•皮尔斯和R•凯利•特纳从一个崭新的角度,建立了一个正式以“循环经济”命名的模型,于1990年将该模型发表在他们的著作《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在“循环经济”模型中,各字母表示的是:R表示自然资源,P表示生产过程,C表示消费品,W表示废物,r表示在利用后能够重新作为生产资料的那一部分废弃物,RR表示可更新资源,ER表示不可更新资源,y表示资源的再生率,h表示资源的开采率,(+)表示对资源存量(或效用)起到了增加的作用,(-)表示对资源存量(或效用)起到了负面影响,A表示环境系统的同化能力。该模型充分考虑并展示了环境的三大经济功能:第一,为生产提供原料供给。自然环境为生产过程提供原材料,经过生产(P),产出消费品(C),获得效用(U)。对于不可耗竭资源(RR),当资源的开采率(h)小于资源的再生率(y),则其资源储量增长,则对于总资源(R)是一个增量的效应(+);当资源的开采率(h)大于资源的再生率(y),则其资源储量减少,则对于总资源(R)是一个减量的效应(-)。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由于没有再生能力,即y=0,因此对于总资源(R)是个减量效应。第二,同化废弃物的自净能力。无论是资源开采、生产加工,还是消费过程,都会有废物的产生。一部分得到了重新利用,另一部分(W-r)水体、空气和土壤等环境中。当W-r<A时,即废物能被自然充分同化,成为无害物质或有用的资源,可以重新进入生态———经济系统中;当W-r>A时,即废物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不但破坏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环境危害。第三,提供直接的视觉享受和精神愉悦。环境系统可以直接产生效用(U)。因此,自然资源(R)能够直接增加效用(U)。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了———当W-r>A时,可能会造成空气污染、水污染,甚至土壤污染,这一问题会给人们带来视觉上反感和精神上的痛苦,使效用(U)减少。在这个循环经济模型中,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不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而是合二为一共同组成的“生态———经济”大系统[6]。通过生态环境的经济系统功能,将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循环关系的“生态———经济”大系统[7]。皮尔斯和特纳还在这个“循环经济”模型的基础上,总结出关于解决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两个基本准则:第一,不可耗竭资源的利用率小于其更新率,即h<y;第二,除去能够重新利用的那一部分废物,剩下的直接进入环境系统的废弃物处理要低于环境的自净能力。

2从马克思主义哲学(意识形态)角度提出的生态文明思想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研究马克思哲学思想中包含的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其后产生的马克思生态文明思想的其他支派(包括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生态社会主义等),对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有很重要的政策指导意义。

2.1马克思的生态文明思想

马克思的生态文明观形成于19世纪中期[8]。在自然科学发展和批判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上,马克思通过对自然与人、自然与社会的辩证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形成了其科学的、预见式的生态文明思想。主要体现在:第一,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自然观。第二,社会生产实践是达到人与自然内在统一途径的社会观。第三,人与自然可持续的发展观。第四,社会主义制度是生态文明的最终归宿。马克思的生态文明思想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们对散落在马克思哲学思想中的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总结。随着关注马克思的生态文明思想的学者越来越多,马克思的生态文明思想渐成体系。从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自然观、社会观和发展观来看,马克思哲学思想中确实反映出很多具有前瞻性的生态文明思想,这些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论仍然适用于当今社会。

2.2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是当代西方最具影响的马克思主义思潮流派之一,20世纪60年代的绿色环保运动催生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9]。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是生态政治思潮中与马克思主义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一支,经美国学者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和詹姆斯•奥康纳等人的发展,形成了在西方有较大影响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学派[10]。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消费主义是造成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生态危机的主要原因,而针对消费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的问题,其解决途径还是从人的行为模式入手,主要是通过调整人们的需要和消费理念,消灭异化消费①和生态危机。在解决生态危机的问题上,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从生态辩证法的角度将技术批判和资本主义制度批判有机结合,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统一发展。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也反对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人类应该把价值关系拓展到自然领域。通过建立生态伦理价值观,明确自然的主动性和人的活动限度[11]。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既是对马克思生态文明思想的继承发展,又比马克思生态文明思想更加严谨和深刻,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看待生态危机和解决途径的思路和方法。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进一步强调了解决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将研究视角放在了人的消费行为上,虽然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批判,但是在环境问题上,可以将社会体制抛开,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还是有很多值得思考和借鉴之处。

2.3生态社会主义

生态社会主义也产生于绿色环保运动。在进行绿色运动中许多国家建立起了支持绿色运动的政府组织———绿党[12]。生态社会主义在研究之初,只是一些学者、理论工作者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产生了相近的思潮,并不是一个有组织的统一学派。直到20世纪70年代,通过高兹等人对这一思想的系统表述,才形成了“生态社会主义”学派。生态社会主义是绿色运动与绿党中的左翼力量,由于提出了一系列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经济可持续观而在短短的几十年内迅速发展壮大[13]。生态社会主义没有固定的模式,提倡构建一种以维护生态平衡为基础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在这种“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绿色社会发展模式下,人们的环保意识很强,能够自主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人类物质与社会自由充分实现的同时生态环境也能得到保护,而之前在资本主义时代产生的生态危机也能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改革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解决。生态社会主义描述的未来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是公平正义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都全面和谐发展的绿色社会[14]。生态社会主义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产生背景相同,区别在于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解决途径不同。生态社会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态危机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有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制度所决定的。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态危机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与生态社会主义都是对马克思生态文明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但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是在不改变(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条件下,对资本主义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途径。而生态社会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解决生态危机的唯一办法是改变社会制度。这一理论视角虽然有些偏激,却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会主义体制下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优越性和可能性。

3从国家战略角度提出的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现代化

自20世纪70年代起,涌现出大量的关于人类与自然的相互关系的理论和思想。在众多理论中,德国学者胡贝尔在20世纪80年代(Huber,1985)提出的生态现代化理论,已经成为环境社会学的一个主要理论[15]。胡贝尔认为生态现代化可以被视为绿色转向的工业结构调整,对生态现代化的描述颇具诗意:“肮脏丑陋的工业毛毛虫蜕变为生态蝴蝶”[16],他把生态现代化定义为是能够认识到环境问题结构性特征的一种话语,并且现有的体制能够将对环境的关注纳入其中。目前,生态现代化理论和应用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其中绝大部分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生态现代化带来的社会和制度上的变化,这些变化可以归为五类:第一,科学技术的作用发生改变。看待科学技术的角度从“科学技术是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转为“在治理和预防环境问题中能起到实际作用和潜在作用”;第二,市场动态与生产者、顾客、消费者、信用机构、保险公司等经济能动者作为生态结构调整与改革载体的重要性日益提高;第三,民族国家的作用发生变化。自上而下、国家指令———控制式的环境规划在减少,而高度强调共识、灵活、去中心化的治理方式在增加[17]。在环境改革中,越来越多的机会被赋予给非国家的行动者,让他们行使行政、规范、管理、合营(如半国营企业的私有化)、调解等权利,而这些权利传统上由民族国家②行使的。与此同时,新兴的各种超国家机构也削弱了民族国家在环境改革中所起的传统作用;第四,社会运动的地位、作用与意识形态发生了改变。早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社会运动往往局限在环境改革的进程与体制之外。其变化是在涉及环境改革的问题中,社会运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众与私人的决策体制之中;第五,话语实践发生改变,新的意识形态不断产生。完全忽略环境,或是将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从根本上对立起来的做法不再视为正当合理的做法,探讨生存基础的“代际团结”已经成为一条毋庸置疑的核心原则。

生态现代化最早是在德国、荷兰、英国等少数几个西欧国家产生的,其目标是分析现代工业化社会如何应对环境危机问题。关于生态现代化进展的研究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将环境问题视为迫使我们在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进行变革的挑战,而不是工业化所带来的无法改变的后果;二是强调标志现代性的核心社会体制转型,包括科学技术、生产和消费、政治与治理,以及各种规模(地区、国家、全球)的市场。生态现代化理论是一门极具活力、不断发展的学说。生态现代化理论能否适用于世界各地不同的经济、文化、政治体制与地理背景,目前对这个问题做出全面的定论还为时过早。但是,即便是在建立生态现代化体制所需的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生态现代化的研究方法与工具还是可以用于社会科学分析与政策制订过程。生态现代化的某些进程(如对环境治理态度的改变、提升非国家组织在环境改革中发挥的能动作用、平衡市场与国家功能等)是全球性的,因此这一理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对世界各国都具有适用性。

4国际生态文明思想流派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第一,基于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良性互动的生态文明思想从经济学角度探索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体现出与现代经济思想迥异的一些基本观念。如:与传统经济遵循的“模糊的资源———生产———丢掉的垃圾”式的“牛仔经济”不同,“宇宙飞船地球经济”主张建立“源头(资源)———生产———纳污”的经济发展模式。虽然他并没有对规模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只是提出了未来人类发展可能出现的“宇宙飞船地球经济”这种模式,但是这一模式的提出,像敲门砖一样,开辟了将经济系统看作是生态系统的子系统新的研究视角,同时也敲响了生态经济的大门。“稳态经济”理论的颠覆性和革命性显而易见,它提出了经济规模限制的问题,追求通量最小化,提出经济系统与自然环境系统的适度规模限制问题。尽管稳态经济理论中所强调的稳态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受到人口数量恒定和资本总量恒定条件的限制,但是它所倡导的那种在尽可能保持存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发展经济,通过通量最小化实现对经济规模的限制的思想既是对“宇宙飞船地球经济”思想的继承,更是一次突破。从“循环经济模型”中,我们要记住关于解决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两个基本准则:第一,不可耗竭资源的利用率小于其更新率,即h<y;第二,除去能够重新利用的那一部分废物,剩下的直接进入环境系统的废弃物处理要低于环境的自净能力。

第二,从哲学思维(意识形态)角度提出的生态文明思想旨在寻找资本主义社会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和解决方法,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倡导人们建立科学的自然观、社会观、价值观和发展观,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其理论源泉是马克思主义。我国倡导的生态文明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程中,以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和启迪而形成的,是不断提升经济建设中人与自然关系而形成的新的理论成果,是对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规律的客观认识,是对马克思的生态文明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分支流派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提出了崭新的视角,要求我们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同时,克服消费主义,构建可持续的消费模式,加强预防生态殖民主义入侵的监管措施,努力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社会。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不能脱离全球化时代的大环境,一方面要审视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吸取经验教训;另一方面要借鉴后现代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建立人与自然相互作用、和谐统一的新理念,努力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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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会计;生态伦理;会计要素;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可持续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发展观。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来看,可持续发展具有三个维度:经济、社会、环境。这三个维度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坚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人们对各自现实利益的追求总是打垮了人类的伟大理性,各利益集团的争斗总是以牺牲人类的总体利益为代价。而由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长期以来却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全球环境的恶化危及现实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生存时,直到社会的动荡造成社会发展的停滞时,人类才在面临的巨大灾害面前惊醒:没有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是不可能持久的。如果人们在经济发展中不顾一切地毁灭了自然生态。人类最终也要被毁灭。

20世纪以来,由于全球环境的迅速恶化,人类深深陷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困境之中。面对严峻的生存困境,各国目前的现实、紧迫选择更着重于对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也更着重于对危及全人类和某个国家、某些区域人们生存环境的治理。由此,人们对环境会计展开了深入研究。

二、两种生态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历史和现实的深刻教训使人们重新深刻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视角出发。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自身才是整个世界发展的最高目的,因而忽视大自然的规律、权威与尊严,仅仅以人类自身的价值作为惟一尺度来衡量自然的价值,根本不考虑生态的平衡与和谐。这就是以人类经济发展为惟一目标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

以人类经济发展为惟一目标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是造成灾难性生态状况的认识论根源。“人类中心主义”建设在三种人性观的基础上:1、人是理性动物;2、人是自然界的最高贵者;3、人千方百计满足自身欲望。有学者认为,人作为理性动物,导致了人类征服自然、驾驭自然的狂妄;人是自然界的最高贵者,误以为自己是大自然的主宰;人是满足欲望的动物,疯狂、猖獗地掠夺自然,使人类自觉或不自觉地演出了一场摧残大自然的惨烈悲剧(曹孟勤,2002)。生态危机的深刻根源是人性的危机,是人类中心主义伦理道德和价值观的危机。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

现代生态学研究证明,人与自然共同构成地球的生态系统,人与自然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本成员。这一科学生态观的出现为人与自然的平等性奠定了基础。非人类中心主义正是根据这一现代生态科学的成果,谴责了传统人性观中的理性主义、人类贵族主义、享乐主义,提出人应尊重自然的价值。既肯定自然不仅拥有工具价值,还肯定其拥有不可剥夺的内在价值,并且让自然按其自身的规律和存在方式成长与发展;应赋予自然以权利,尊重大自然的内在价值,维护大地的完整、稳定和美丽;强调应该把人际之间的伦理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把对人的道德关怀延伸到对非人类存在物上,从而提出了新的、革命性的“生态伦理观”。

显然,人们应当反省“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观和价值观,并且用新的伦理规范来制约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违反自然规律的行为。

三、环境会计开展的现实背景

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人类对生态的认识是基于“经济发展――环境破坏――不可持续增长――危及生存”的现实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会计作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管理活动,其基本理论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会计是基于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对被破坏生态进行恢复而发展起来的会计新学科。它是人类对保护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急迫的体现,是人类对只核算经济发展的传统会计的修正和革命。同时。它也是具体进行环境资产核算、环境消耗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传统会计学只服务于经济发展,未能涵盖环境保护的相关业务。不能收集和提供有关环境数据,这不仅造成环境管理信息缺失,而且可能导致企业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决策失误。因此,传统会计学显然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而在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对被破坏生态进行恢复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环境会计(或称绿色会计),从会计学的意义上讲是一场革命;从伦理学的意义上讲是对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批判和忏悔;从现实的意义上讲是对人类中心主义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进行的补救。

四、传统会计与环境会计的要素与基本结构比较

(一)传统会计要素与会计基本结构的缺陷分析

传统会计要素及会计等式是:

资产=权益(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等式1)

收入-费用=利润(等式2)

在等式1中。对资产只承认是某主体拥有的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只承认经济资源而不承认生态资源的缺陷。这既是对传统经济运行方式的现实反映,也加深了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千方百计把一切变为“经济资源”;而对权益只承认债权人和所有者拥有权益,不承认社会权益,导致各个主体漠视和践踏社会权益,尤其是社会的生态权益。

在等式2中,只承认收入是企业资产运作的结果,只将费用定义为自身资产价值的耗费,既漠视环境带给企业的效益,也把破坏环境的成本统统推给社会承担,世界环境和中国环境的现状正是传统经济运行的后果。而传统会计一方面反映了这种经济运行方式。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对环境的加速恶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环境会计基本结构

环境会计的基本结构可以用以下两个等式表述:

生态资源=社会权益(等式3)

生态收益-生态成本=生态利润(等式4)

等式3的意义在于反映了人类对生态的认识在两个方面的飞跃:一是生态资源被承认;二是生态资源是为社会所共有的,社会应该维护生态资源的完整性。如社会只指人类社会,这仍是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反映,只是视觉的开拓和认识的扩大。

等式4的意义在于提出了人类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的大方向:一是生态资源能够为人类社会带来效益,这个效益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确认;二是人类对生态资源的耗费构成生态成本,不仅生态成本要求被反映。还要求必须得到补偿;三是只有生态成本被生态收益全部补偿,社会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如果补偿不全或不能得到补偿,将进一步减少生态资源并使环境进一步恶化;四是在一个会计

期间内,只有生态成本被生态收益全部补偿后的剩余才能形成生态利润,生态利润可以用作:改善生态需要增加的投入及人类由生态利润得来的福利,由此人类可以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五、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

除环境会计基本结构外,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也是环境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

(一)生态资源的有限存量假设

这是建立环境会计的首要基本假设。资源是有限的,越开采就会越少。生态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不能无限制地开采。对已被过度耗费的存量资源要进行不断的补偿。生态资源的有限性还决定了要用一定的方法对生态资源的存量、流量进行测算、计量、评估、对比等。

(二)生态资源的社会权益假设

生态环境资源应当被看成是整个社会的权益,包括所在地权益、影响地权益和国家权益。而不仅是所在地的权益。这是由生态资源的特点所决定的。任何生态资源都既对当地产生影响又对全局产生影响。由于生态资源的地理属性和发挥其作用的迁移性(如上游的森林状况影响下游的水流量、内蒙的草场退化造成北京的沙尘暴等)。使其对生态资源开采的影响、生态成本的补偿、生态收益的确认都大大超过了地理属性的范围,从而使环境会计的空间范围大大扩展,并呈现出宏观会计的显著特点。

(三)效益相关性假设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一切经济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任何经济效益获得的基础。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使人类社会和人类的经济活动做到可持续发展并产生良好的效益。但由于其生态效益与赖以存在的经济活动效益的普遍联系性和不可剥离性,从而导致人们虽然认识到它的存在却很难单独准确地计量它,因而其生态收益不能靠单个市场交易确认,而要靠建立起多个生态资源变动与效益相关性的模型,通过大规模、多指标、多时点的测定、评估、比较、计量,并通过全国财政补偿机制的建立来实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生态建设和环境会计持续运作模式。

(四)复合计量单位假设

传统会计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一切会计要素都以货币进行计量。但环境会计却不能被限制只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来反映一个流域或领域的生态资源状况,如森林覆盖率、林地规模、等级、草场质量、水土涵养量以及空气质量的改善度、水资源的含沙量、充足度、沙尘暴强度、频率等。因为一个流域或领域的生态资源状况一是很难用货币计量;二是用货币计量反而不能说明问题。但在财政转移支付量和对生态建设的项目投资方面,却又不能不用货币计量。问题在于如何把这两种计量方式统一在环境会计的核算体系里,如何使两者在需要的时候进行转换。

上述环境会计的四大假设,相互关联,形成体系。第一个假设为其奠定了存在基础;第二个假设界定其空间范围;第三个假设保证其持续运作;第四个假设指出其计量特征。

六、环境会计的支持系统

实施环境会计必须首先建立环境会计支持系统。笔者主张建立以两大体系为支柱的环境会计体系:

(一)建立起以生态资源、生态效益、生态成本及生态资源变动与经济效益变动的相关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测定模型,并以此作为环境会计的计量及计量支持基础

例如:一公顷某一品种的林地,在一定高度、一定直径、一定密度、一定年限的条件下对水的涵养力、土的保持力、造氧度、对废气的吸纳力到底能值多少价值?上游的治理程度对下游平均利润的增长的相关性如何等,就需要由生态科学家与会计学家、生态资源评估师、工程师进行对话与合作,才能建立起相关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测定模型。

(二)建立起全国财政补偿体系和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作为环境会计的运行支持基础

环境资源是一个社会的公共品,理应由国家进行保护、维护。国家维护生态资源的财政转移支付资源的来源一是对生态资源的直接耗费者收取生态资源耗用税;二是对生态资源的受益者收取生态资源维护费等。而对于生态资源所在地的农户则要为其创造新的生存手段,变靠开采资源谋生为靠建设生态谋生。

除以上两大体系外,还应形成以全国生态补偿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为支持和诱导的机制,以企业资金运作为中心进行多重会计循环,并在此体系运作上形成资金市场和投资中心。财政的转移支付可分为两大用途:一是对治理公司(特别是指以生态林建设为主要业务的治理公司)的支付,包括对治理公司的治理成本补偿及对公司治理成果的投资回报(即让治理公司得到生态利润,这样才能既形成完整的环境会计循环,又诱导更多的公司投资于环境治理工程);二是作为对治理区社会发展的投资,如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卫生发展等。

七、结论与启示:对于生态伦理学的认识与会计要素的理性选择

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篇11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意识;理论回顾

[中图分类号]C1,X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3-0059-02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在精神领域的核心则是高度发展的环境意识。

一、环境意识的思想轨迹

(一)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环境意识坐标

有学者指出,“孔子和老子都认为,与自然保持和谐是最重要的,这比单单谈环境保护要深刻得多”。这一认识直接道出了我国儒家与道家思想中环境意识的基本特征。当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综观环境意识的前世今生时,往往发现,这一特征的先进程度是令人吃惊的。正如美国物理学家卡普拉所指出的,东方世界观具有生态智慧。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环境意识就像一个充满古老智慧的思想坐标,虽然历时久远,但依然有着强大的力量去引领那些徘徊在现代化的旅途而迷失了生态方向的人们回来追寻。

(二)西方社会理论中的环境意识轨迹

1.环境意识的边缘化与再回归之路。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巴克尔以及亨廷顿,他们相继阐释的环境对人类社会具有决定作用的自然主义世界观发展到19世纪中后期,一度影响了所有的社会科学思想家。随着人类自然科学领域研究的不断发展,环境对社会和文化发展影响的有限性认识逐渐成为主流。在此基调之下,环境意识的发展呈现了几条日益边缘化的线索。一是人类学研究中的极端文化主义潮流。二是生态伦理学或环境哲学研究中的人类中心论主流。三是经济学研究中的生态缺失倾向。四是社会学研究中人类豁免主义的确立。以此为线索,环境意识已在社会科学领域完全变成了次要思想。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意识在社会研究领域开始走上了回归之路。在生态伦理学领域,由施韦兹、辛格、泰勒以及利奥波德分别代表的生物中心论与生态中心论开始走向理论中心。在经济学领域,卡普最早将公害问题作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在社会学领域,卡顿和邓拉普提出了雄心勃勃的新生态范式。20世纪90年代以后,环境社会学呈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2.环境意识的客观性与建构性之分。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角度来说,出现了环境问题进而环境意识的建构性问题。在20世纪70-80年代,环境问题始终是作为一种客观现实而提出的,是真实的并且是可以被证明的。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以巴特尔、汉尼根、贝克等人为代表的建构主义者开始趋向于环境问题的问题化研究。“环境问题是如何被大家所意识到的”成为问题的核心,他们通过这种方法“最终使自己走入公共意识”。

3.环境意识的环境主义与生态政治之变。环境意识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回归直接引发了学术界从意识形态方面对工业社会文明的集体反思和批判,萌生了从局部的环境主义向伴随全局性变革的生态政治转变的深刻倾向。激进的生态女性主义(ecofeminism)认为,生态危机是父权制的产物,女性附属地位的改变对生态危机的缓解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生态学学者将资本主义不平等的社会经济制度作为生态危机的主因。因此强调要对“人类”的概念进行细分,并提出弘扬社会正义的解决思路。由挪威哲学家纳斯创立的深层生态学(deepecology)则将物质主义和人本主义归结为环境恶化之源,主张以分散化的、小规模的、自给自足的人类社区取代现在大规模聚集的人类生存方式,以生物或生态中心取代人类中心。在生活上提倡绿色消费主义,在政治上提倡绿色政治。

可以发现,这一反思和批判过程体现了环境意识指向的深刻变迁,蕴涵着现代环境意识的社会思想,不再是工业文明框架内的补丁,而是具有了颠覆性的力量。它期待一种新的生态文明,以取代――曾经取代了狩猎采集文明和农业文明的――工业文明。

二、环境意识的理论脉络

概括说来,到目前为止,国内绕环境意识的理论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意识的内涵与概念

“环境意识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复杂概念”。虽然这一单词在1933年已经出现,但赋予其现代内涵大体上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关于环境意识内涵与概念的不同主张及见解也主要见于20世纪60年代至今的区间之中。

在这一时期,国际上关于环境素养(EnvironmentalLiteracy)的探讨构成了环境意识概念的重要内涵――“其含义与环境意识的含义极为接近”。1968年,美国学者Roth针对当时媒体所渲染的公民中的环境盲(EnvironmentalIlliterates)现象,提出了环境素养的概念。1970年美国总统尼克松以环境素养为题报告指出,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发展环境素养,而环境素养则包含人与其环境关系发展的新的认识、知识、概念和态度。美国学者RosalynMckeown-Ice于1999-2000年进一步提出环境素养具有7方面特征:一是对自然和社会的敏感性;二是了解有关自然界的知识;三是了解有关人与人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四是了解人和自然环境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五是了解环境问题;六是拥有分析环境问题的技能;七是在日常生活中采用对环境负责任的生活方式。

中国对环境意识概念的采用与理论研究始自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后日渐活跃。一般认为,环境意识就是一种认识,一种观念,一种文化。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取类似于国际上对环境素养的界定方式,认为环境意识还包含着实践要素和行动维度。

(二)环境意识的层次与结构

一般而言,层次划分涉及到纵、横两个方面。纵向方面,主要是从环境意识的内涵出发,按照从对环境的感观认识到自觉参与环境保护行为倾向之间的不同的层次进行区分,表现为环境意识光谱中从浅绿到深绿的递进分布形态。横向方面则主要根据环境意识的不同形式进行划分。从形式上,环境意识可以被分为个体环境意识和群体(社会)环境意识。

与此不同,前述Hungerford、陈飞星等人则同时采用了纵横两方面视角来划分环境意识的层次。在每个横向层次上都可以各自对应所有的纵向层次,从而形成了矩阵型的平面环境意识结构。王民按照环境意识的层次、部分、同层次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描述了立体的环境意识结构。进而,杨莉等人在详细划分了环境意识纵横方向的层次以外,又为其添加了时空维度。这一认识突破了环境意识已有的矩阵型平面结构和立体结构,进一步刻画了环境意识的多维结构特征。

(三)环境意识的产生与影响

人类的环境意识在近50年来得到了广泛传播和发展。在这一认识上,已有的研究成果存在着两方面的倾向。一是强调环境意识所反映的“生态环境这一特定的客观存在”。二是强调环境意识作为一种新的、先进的、独立的意识形态而出现。

在此,对环境意识发挥影响和作用的具体社会机制进行识别成为问题的核心。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识别过程可能也会对环境意识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作出解释。汉尼根认为,现代社会中的两个重要的社会设置――科学和大众传播媒介,在建构环境风险、环境知识、环境危机以及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一社会建构的过程,勃格和勒克曼也指出,要建构某种主观现实,只要知道关于它的知识、合理性常识以及传播手段,就可以使其在社会共同体中固定或普遍存在下来。一般认为,环境意识的产生与作用都要遵循同样的社会建构过程。洪大用教授因此指出,运用建构主义的概念来分析作为一种观念的环境问题,分析其建构的社会过程,是非常有意义的。

(四)环境意识的测评、比较与分析

定量、数理研究与经验调查是环境意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对环境意识(环境素养)进行测评的研究倾向自20世纪70年代就已开始。在数理方法方面,Hungerford等人做了环境素养组成部分的层次模型分析并创建了环境素养模式,Sia则在此基础上对环境素养模式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Hines和Marcinkowski等人又先后对这一模式进行了修改和分析。经验调查方面,邓拉普以“人类中心倾向”与“环境中心倾向”为理论假设进行了量表设计与调查,英格尔哈特则以4-12个项目来测量公众的价值倾向(包括物质主义倾向与后物质主义倾向),发掘价值倾向与环境意识水平之间的关系。

迟于国外,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出现对环境意识进行数量化分析的重视倾向,但在相关的调查与实证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洪大用将环境意识的综合概念进行分解,制定了包含4组13项19道问题的环境意识总加权量表。陈德权等按照目标层、单元层与次元层的划分方法设立环境素养评价指标体系。谭千保等则对学生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问卷的建构程序与测试方法进行了讨论。

(五)环境意识的培育、保护与提高

在国外研究中,对诸多环境意识影响因素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社会改革与环境教育、政府与公众团体的协作以及公众价值倾向等方面。

国内对环境意识影响因素的研究也同样强调环境教育。除此之外,与国外有所不同,国内的研究更为重视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行为、媒体宣传等方面。尤其认为经济发展是提高环境意识的根本背景,政府是推动公众环境意识提高的行为主体,教育和大众传播是政府推动环境意识提高的主要载体,相关制度和法规是政府推动的主要形式。有研究显示,我国环保工作以及公众的环境意识都存在着明显的政府依赖型特征,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模式,而西方则是自下而上,从而使得国内外环境意识的对策思路侧重点有所不同。

三、环境意识的思想回顾与理论总结

综观环境意识研究将近50年的已有成果,可以发现,相关研究已涵盖了环境意识论领域所涉及的几乎所有方面,但迄今为止并没有能够树立起一个完整的理论形象。

首先,已有的研究缺乏一个统一或者兼容的思想框架。有学者虽然不断尝试构建新的理论框架,如政治经济学范式、系统论范式、建构主义范式、整合研究范式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范式能够统一多元化的研究思想。这一局面大大降低了各方面研究成果的知识累积效果。

环境生态学的定义范文篇12

1.对“环境”、“资源”、“生态”理解的不同

“环境”、“资源”和“生态”是环境法中最常见的三个概念,但至今为止,对于三者的内涵及三者之间的关系仍没有统一的认识。“环境损害”、“自然资源损害”、“生态损害”等不同名称及相同名称的不同理解源于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三者含义的不同认识。德国学者克罗福(Kloefer)教授对环境提出了四种定义:第一种定义即广义的环境,是指周边事物的总称,是生命个体(如植物、动物)与特定周边事物关系的集合体。这种定义在社会学中常用,不能用来明确界定环境保护中的各种关系和权利,因此不是法学概念。第二种定义,即狭义的环境,限于自然环境,是指人类生活的必要自然条件,即土地、空气、水等环境媒体、生物圈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与人类之间的关系。法学上环境是指狭义的环境。第三种定义是规范定义,即环境立法从不同角度所做的定义。第四种定义是克罗福教授本人对狭义环境概念提出的修正意见,他认为环境法上的“环境”是指作为人类生存自然条件的生态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环境。[10]这四个定义对现有不同层次的“环境”含义进行了精确的归纳总结,环境损害的不同理解范围可从中找出对应。“生态”最早是生态学科中的一个名词,在环境法中最常用的生态概念是“生态系统”,是指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环境之间、人与自然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们与环境之间的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系统强调整体性和组成部分的互动性。此外,狭义层次的生态概念是生态服务功能,即人类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效益。“生态损害”的概念与此相对应,强调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不同学科有不同的定义。对于法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不同的法律中规定有所不同,不同学者的认识也有差异。但这些不同的概念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自然资源从本质上说是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一种价值判断与评价,是以对人类的价值为标准的。对比这三者,环境与生态是一对既有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概念。这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生态是生态学的、以生态为中心的一个概念,人类生态系统包括人,它表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有机整体的关系,人与自然都是人类生态系统的组成要素;环境是以人为中心的一个概念,环境与人有关,但环境不包括人,环境表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中心与的关系,环境是指人周围的物质世界。[11]而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客观载体所指有差异。自然资源的基本状态往往是以单个要素且以物化形式存在,因此在社会法规范上,自然资源大多可以商品性物化、被所有权界定。环境,是众多自然要素的综合体,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往往以系统形式存在,环境即使被解释为个别独立的环境因子,它也不等于环境因子本身。再有,具有综合性意义的“环境”,即便从“环境容量”等功用性角度可以赋予其“资源”的属性,也多数以公共物品存在,很难通过产权来界定和保护。[12]可以看出,“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自然资源损害”这三种名称侧重点有所不同。

2.对环境法本身研究对象理解的不同

对于自然环境的关注,是环境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和原因。徐祥民教授甚至认为,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环境法就是用来应对环境不利变化也就是环境损害的法,就是调整人们为应对环境损害而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而环境法学这个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逻辑起点就是环境损害。[13]表面上看,对“损害”名称选择的不同体现了学者对“环境”、“生态”“自然资源”含义的理解不同,实则更深层次地体现了学者对环境法的研究对象、保护对象、客体等基本理论问题理解的差异。“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自然资源损害”、“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等名称隐约与“环境法”、“生态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法”等相对应。

3.研究视角的不同

这三者名称的不同也体现出学者研究视角的不同,可总结如下:环境损害常与“环境侵权”相混用,是从原有民法中环境侵权损害制度中发展出来的。环境损害广义的层次理解更为普遍,也更多的被民法学者所采用,将该损害放在环境民事侵权损害中加以考察。学者将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称为“生态损害”与生态学对环境法的影响以及“法律的生态化”不无关系。采用此名称,一方面是与传统环境损害进行区分,强调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与传统损害的不同;另一方面,是强调环境的生态功能,强调对生态性利益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概念本身是从经济学中引用过来,以往主要运用在物权法、自然资源法中,体现自然资源对人类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关注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有效性。自然资源损害就是与此相对应,指出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等非经济性价值的忽略,关注对自然资源的非经济价值的保护。

4.救济路径的不同

不同的名称背后,也折射出学者对自然环境本身损害的选择救济路径的不同,这些路径可以归纳如下:一般来说,称“环境损害”的学者大多将环境损害作广义层次的理解,即环境损害包括因实施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以及环境自身的损害。这种观点认为,不仅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具有特殊性,整体的环境损害从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诉讼程序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突破传统侵权理论的限制,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而称之为生态损害的学者强调这是一种“新型损害”,生态损害无论在侵害客体上还是在损害后果上都显著区别于传统损害;不惟《侵权行为法》,其他传统法律亦无法解决生态损害这个新问题,必须依赖于在环境侵权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新的生态赔偿制度。这项新的制度,就是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1]P21因此,选用“生态损害”名称的学者主要从生态损害的社会救济等责任分担制度的建立方面研究,如建立责任保险制度、行业分担制度等。称自然资源损害的学者主要是关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主要的研究路径为:第一,借鉴美国的经验,关注实际问题,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索赔主体、赔偿范围、索赔额度及评估标准等法律问题,建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第二,“自然资源”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广泛存在,《宪法》、《物权法》等私法领域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森林法》等自然资源单行法也大量存在,因此,对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常与所有权制度联系在一起。

二、自然资源损害之名称确定

(一)自然资源损害名称之确定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如要正确的界定自然环境本身所造成损害之内涵,先要厘清“环境损害”、“自然资源损害”、“生态损害”之间的关系,并做出名称的合理选择。综合上述分析,笔者将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损害称之为自然资源损害;将环境损害界定为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损害及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对生态损害中的“生态”采狭义概念指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或生态功能。这三者的关系应该为环境损害下的自然资源损害,①特别强调对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即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损害。

(二)自然资源损害名称确定之原因

1.体现客体命名的原则

使用生态损害概念的部分学者认为,就损害客体而言,生态损害的侵害客体是生态系统。所谓生态系统(EcologicalSystemorEcosystem)是指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一个或多个生物群落)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具有自动调节机制的自然整体。[14]但笔者认为,生态系统是生态学上的概念,强调生态的整体性、互动性,但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对生态系统的损害是通过对单个自然要素的破坏来实现的。“生态”本身不是环境要素,也不能指代整个自然环境。[2]P20所以,“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的客体是自然环境,而不是生态系统。这种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是通过对环境要素的破坏来实现的。依上述,对损害客体的直接命名应为“自然环境损害”,但却确定为“自然资源损害”,其原因在于: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虽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但具体对象和范围又是同一客体。自然环境指人类周围所有客观存在的自然要素,自然资源则是从人类能够利用以满足需要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这些要素存在的价值。因此,可以把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看成一个硬币的两面,或者说自然资源是自然环境透过人类社会这个棱镜的反映。[15]因此,将对自然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称作“自然资源损害”。

2.有利于明确损害的内涵

自然资源损害与环境“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在进行内涵界定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环境损害”与“环境侵权”都常用来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危害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众权益,甚至危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这一现象,两者容易混淆;第二,通常所说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②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因此,使用环境损害一词不易突出是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与生态损害相比,生态损害进行内涵界定时存在的问题在于:第一,如采用广义的“生态”含义,一方面“生态”强调整个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互动性,不易评估,且该词内涵模糊、外延广泛、不容易确定;另一方面,人是生态系统中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广义的生态损害包括对人的损害;如采用狭义的,指生态价值或生态服务功能的“生态概念”,则忽略了自然环境具有的社会等方面的价值。自然要素除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外,还具有社会价值和美学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也未得到救济,未来应得到保护。选择“自然资源损害”的称谓,有诸多实益。一方面,该名称可以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出现的“生态环境”、“环境”、“环境污染损害”等概念模糊且不统一的名称相区分,避免混淆,有利于自然资源损害内涵的界定;另一方面,使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得到救济的关键是建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而自然资源损害易于评估、确定,易于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利于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3.有利于与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契合

现代物权法摒弃以“所有”为中心的观念,转而以“利用”为中心。我国《物权法》也用“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宗旨来体现物尽其用的基本理念。但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构建,也遵循了物尽其用的基本原理,并在两方面发展了这一理念。第一是在“用”的范围上,自然资源物权从单一的经济价值向多元价值取向转变,不仅要体现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还要体现其生态、文化等价值。第二,在“用”的程度上,自然资源物权从“用尽”取向向适度和可持续利用转变。[16]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是要求法律将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体系严谨的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法中,处理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冲突的问题,是在自然资源使用过程中,对物权的一种限制,是在私法规范中对权利人的一种环境义务的要求,是对自然资源的一种提前预防和保护。而自然资源损害制度是在损害发生后,如何补救、赔偿、恢复的制度,是一种事后救济。自然资源损害名称的选择可以更好地体现自然资源损害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契合,两者构成自然资源的利用、救济一体化制度,体现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在民法领域的贯彻以及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

三、自然资源损害的内涵界定

自然资源名称的确定是为了建立完整的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而制度建立的前提是明确自然资源损害的内涵。在这方面,美国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借鉴。美国从七十年代初开始的立法至今已形成了由CWA、CERCLA以及OPA和相关的损害赔偿评估规则构成的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规则体系。[19]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美国的规定对自然资源损害进行界定。

(一)自然资源损害的内涵界定

1.自然资源的界定

自然资源损害界定的前提是明确“自然资源”的含义。对自然资源的理解应持广义,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③将“自然资源界”定为,一定时间条件下,对人类具有价值的,能够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这一内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自然资源具有整体价值。自然资源的功能和用途的多样性决定了自然资源除了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外,还具有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自然资源可以满足人的物质利益、生态利益及认知的需要,有利于维护自然界里的生态平衡。具体来讲,这三种价值的表现形式为,一是可直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资源产品,体现的是直接使用价值(经济价值),例如森林提供的木材和各种林副产品及其合成品;二是虽不能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却具有潜在价值的资源,体现的是间接使用价值,例如森林所提供的防护、减灾、净化、涵养水源等生态价值;三是那部分能满足人类精神文化和道德需求的资源价值,体现的是存在价值和文化价值,例如自然景观、珍稀物种、其它自然遗产等的价值。[18]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决定了三种资源价值的不可分割性,一旦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其整体价值也将受到影响。第二,自然资源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可由人类直接独立支配的天然之物,能够被法律所调整。但自然资源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法律所保护的自然资源的范围只能是一定时间和条件下的。第三,自然资源与财产的关系。自然资源与财产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自然资源是天然存在的,与整个自然环境或自然环境要素之间具有相互的生态联系。受到自然资源损害制度保护的自然资源应当是自然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组成部分和整个自然环境之间发生长期的、相对稳定的相互作用或相互联系。人们为了满足其经济需要和其他需要而由人工繁殖、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只能被当作财产。另一方面,在传统民法领域,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往往关注的是其经济价值,对损害的救济也是将其作为财产来进行赔偿,而自然资源损害就是将其作为环境要素,关注自然环境本身的价值。有些没有被民法纳入财产范畴的自然环境要素,只要对环境造成影响,也应得到救济。

2.自然资源损害的界定

自然资源损害是指由于环境侵害行为造成自然资源本身的重大不利变化,包括自然环境的改变、恶化、部分或全部的被毁坏、功能的丧失等。这种功能不仅包括经济意义上的功能还包括生态、社会和美学等价值上的功能。环境侵害行为④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破坏行为。自然资源损害的范围可以从损害结果及其与产权的关系来具体界定(具体见图2)。自然资源损害以造成损害的结果划分包括两种形式:第一,是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行为,造成自然环境损害的同时,以自然资源为媒介造成人身、财产、健康等利益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依据现行私法上的规定,侵害人的损害赔偿义务总是以个体的权利、法益、或者财产利益受侵害为前提。《侵权责任法》也将人身或财产损失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进行赔偿,也体现了防止环境破坏这一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因为如果毁损他人财产的同时也对自然或者环境进行了破坏,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间接地对自然环境起到恢复和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传统的侵权救济,要求对方承担的只能是自然资源作为财产的经济价值,如环境污染造成了树木的死亡,那么树木本身市场价值的估算属于传统侵权法可以救济的范围,但树木作为自然环境的一部分的生态价值以及审美价值在传统侵权领域得不到救济,这一部分损害属于自然资源损害。第二,只造成了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不涉及其他利益损害的情况下,侵害人也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部分损害完全属于自然资源损害,包括对自然资源本身的生态、社会、美学等价值的损害。产权的确定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具有重大关系,所有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方法最终都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如果缺乏某种财产权制度,资源退化和环境污染将不可避免,产权的确定为损害的救济提供了权利基础。在产权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是“所有权”。以产权是否明确,可以将自然资源划分为产权明确的自然资源和产权模糊的自然资源。第一,产权确定的自然资源按所有权划分,可分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自然资源。在我国,《宪法》、《物权法》等规定了森林、矿山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一般认为,根据《宪法》、《物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自然资源权属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结构,但《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集体林权改革后,⑤通过明晰产权,也有部分林木所有权归农民所有,这些林木除是民法上的财产外,也具有生态功能属于自然资源,因此,存在一部分属于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第二,产权模糊是指产权未明确,不等于模糊产权或产权虚位。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自然资源主要是国家和集体所有,以国家所有为主导,国家和集体所有会出现所有人虚位的问题,但所有人的虚位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国家和集体的管理机关、代表机关或组织基于所有权能够寻求私法上的经济价值损害的救济。而产权模糊的自然资源是指法律未规定权属的自然资源和未确定权属的自然资源即权属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以产权划分,自然资源损害的范围包括:第一,对于产权确定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作为财产,造成自然资源本身的损害一方面会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其可基于权利受损提讼要求救济。但环境受损不能单纯以所有权这一法律属性来提起请求权,因为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又是环境要素,自然环境是一种不隶属于任何个人的,而原则上对任何人都开放的,用于人类共同使用的“公共产品”,其生态等非经济价值并不单属于私人所有,因此,如所有权人不提起或不能诉讼,将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这部分的损害属于自然资源损害的范围,需要特殊的诉讼机制进行救济,对于这部分公共利益的损害属于自然资源的损害。第二,对于产权模糊的自然资源,如不合理利用风能、光能等气候资源,⑥造成环境损害的,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甚至是人类共同的利益,当然属于自然资源的损害。

(二)自然资源损害内涵界定的意义

1.明确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

对于自然资源的损害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的损害,⑦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公益诉讼的原告,学者的论述已有很多,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但何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仍有不同认识。通过以上对产权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关系的界定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虽不是所有权制度,但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需考虑所有权问题,当自然资源所处产权状态不同时,提出赔偿主体也应有所区别。对于国家及产权模糊的自然资源损害,由于此类公共利益的损害,没有所有权排他性及与私权如何接洽的问题,对于该类公益诉讼的原告,笔者赞成“限定性二元主体机制”,[19]应为环保非政府组织及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但对于集体所有及个人所有自然资源损害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上文提到自然资源与民法中“物”、“财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当自然资源损害发生时,个人是否可以在提起私益的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起公益诉讼。⑧笔者认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程序、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各方面都有不同,民事诉讼法也并未将个人列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此,不宜由个人在提起私益诉讼的同时提起公益诉讼。第二,上文在对自然资源进行界定时指出,自然资源的三种价值具有整体性,因此当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遭到损害并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通过私法的救济,自然资源所有人得到了赔偿,并用赔偿达到了恢复自然资源本身经济生态等全部价值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资源损害得到了间接救济。笔者认为,此时不适用公益诉讼制度,即对于集体及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损害,政府机关及非政府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所有人怠于提讼或提起私益诉讼并不能达到救济自然资源生态等其他非经济价值的目的。第三,集体所有作为我国特有的所有权制度,自然资源集体所有在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对于单纯造成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损害,而无其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赋予集体组织的代表机关如村民委员会以公益诉讼资格。因此,对自然资源内涵的厘清可以更加明确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主体和条件。

2.将自然资源损害作为环境损害中的一类单独损害,明确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

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我国立法中也开始关注对于环境本身的损害,我国现有法律中涉及到自然资源损害的法律规定主要如表1所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我国法律已经逐步认识到对自然环境本身保护的必要性,而环保部的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单列,这表明了自然资源损害应作为一类单独损害已经引起立法的重视及一定程度的认可;第二,对于自然资源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步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都只是提及责任者要对海洋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司法解释及环保部的规定将范围具体扩大到已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及损害评估费用等,具有操作性。但由于对名称及内涵的认识不清,对该类损害的地位及与传统侵权法中损害的关系并未有清晰界定,对于损害的赔偿制度更没有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规定,我国现有规定仍有很多不足:第一,对于该损害的名称命名混乱,对其内涵更没有的具体界定;第二,对赔偿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为司法解释或法规性文件,位阶较低,且赔偿范围并不明确,环保部的规定又仅仅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单独列出,但在法律适用中却将其排除在外,未列入评估办法适用的范围。因此,要建立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就是明确自然资源损害的内涵,并以此来界定损害的赔偿范围:第一,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应为恢复自然资源损害所需的必要费用,自然的生态功能或其他功能恢复期间对公众造成的损害,评估损害的费用;第二,在自然环境不能修复或恢复及有必要时,应由法官决定由责任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其本质就在于补偿损害,以求其结果如同损害事故未发生。但一方面,有些自然环境损害造成后现有技术并不能进行修复或替代性恢复。另一方面,损害赔偿仅仅具有补偿或赔偿的功能,再加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责任人采取预防措施的动力是不足的,责任人会做出符合其经济利益的选择。因此,损害赔偿应具有惩罚性质,应以惩罚达到预防的目的。自然资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权应给予法官,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在认为有必要时,要求责任人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应考虑的因素有:环境侵害行为是否违法;该行为对环境的危害性;责任人因该行为而获益与守法经济成本的关系;责任人的违法历史;责任人的守法意愿;支付赔偿对行为的影响有多大等。

3.有利于构建完整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杜群教授早在《环境法融合论》一书中提出,环境法应回归广义环境法的概念,主张环境和自然资源趋同的过程,可以用“环境资源化”、“资源生态化”和“环境与资源趋同化”来概括;这个趋同过程恰好反映了作为法律保护客体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在自然属性上形成融合的统一的客观本质。[20]笔者同意此观点,对自然环境本身的保护,对生态环境及生态功能的关注,不体现在对法律或者制度冠以“生态”的名称,而是回归法学领域,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渗入生态价值的理念,构建全方位的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具体来讲,完整的自然资源保护和救济法律制度包括:第一,环境损害责任(赔偿)法的建立,⑨其中对自然资源损害应做出专门规定,对自然资源损害的内涵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与侵权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衔接;第二,在“自然资源法”法律群中体现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审美价值等的重视,在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将资源的生态等非价值放在经济价值之前,生态价值优先;第三,完善各自然资源防治法律制度的建立,我国已经有一系列污染防治的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但在这些法律中对自然环境本身损害的关注不够,且这些法律仍不够完善,如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严重,但却无相关专门法律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来进行规制,因此,应对通过现有法律的完善,使自然资源防治修复法律体系更加切实有效。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