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的前景篇1

一个月在保险经纪公司实习的短暂的时间里面,通过接触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流程,参与办公操作,令我们受益匪浅,从中学习到和领悟到很多东西。回顾这一个月来的经历,可谓有一种先苦后甜的感觉。首先我们就有了早出晚归和挤公交车的苦与无奈;然而我们在公司前辈们的悉心教导下,我们用这苦涩的汗水在实实在在的实践中换回充实的社会经验和在课堂里面无法学习到的很多知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先做人后做事。

这是我们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所学习到的第一门课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一句话,虽然是短短的六个简洁干练字,但是却蕴含着无穷的意义。从做人开始,不仅要求我们要诚信做人,注重团结,培养团队精神,更要实力良好的学习态度:不要期盼等待别人告诉你要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者该怎么去做。这样被动的学习或者工作的态华考户有哪些小的风险经过累积而造成相当大的风险。再次,协助客户建立前瞻性风险处理政策,其一,分析公司可以或者必须自留的风险,内容包括风险的种类,自留的幅度,准备金或者资金来源,风险自留和控制。其二,分析和决定公司可以借助非保险手段转移的风险,比如合约转移风险。其三,运用保险方式来转移风险。者。

二、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操作流程

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实习中,我们有了在精英的悉心教导之下,我们明白到保险经纪人这个职业的业务操作流程,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客户开发。客户是公司的衣食父母,一个项目的操作皆是由客户的需求开始的。而我们只要是通过社会关系或者预约、拜访等方式进行市场上的开拓。

2、确定委托关系。在这个环节必不可少的是和客户签订授权书以及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使日后工作的进行有法律依据。

3、收集项目资料。常言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工作上也是如此,只有熟知客户的风险情况,才能制定出更加周全的方案,更好地服务客户。这就要求我们将客户多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分类、整理,从而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项目资料。

4、风险评估。即是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系统,这一个环节是整个业务操作的流程的重点也是难点。首先,要建立对客户产业和经营管理的深入了解,包括业务的性质和经营管理的特色、未来产品和服务的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管理上的最大的疑虑(不仅要了解客户最大的风险承受能力,临界点,还要分析有什么情况和原因会让公司无法继续生存发展下去。)其次,要建立对客户的深入了解。一方面,我们要分析和评估客户可能会对资本、营运和现金流动造成的打击和伤害。以及出现后消息曝光可能会带来的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分析客户有哪些小的风险经过累积而造成相当大的风险。再次,协助客户建立前瞻性风险处理政策,其一,分析公司可以或者必须自留的风险,内容包括风险的种类,自留的幅度,准备金或者资金来源,风险自留和控制。其二,分析和决定公司可以借助非保险手段转移的风险,比如合约转移风险。其三,运用保险方式来转移风险。

保险设计和安排。在这一点上,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各自代表的立场截然不同。经纪公司作为投保人的保险顾问,必须以客户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寻求最有的保险保障。基于这点,我们会专门聘请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对客户及其工作进行需求调查工作,并做出详尽的需求报告,建立完整的风险背景与保险资料。接下来进行的工作就是准备风险管理报告,包括陈述公司的业务相关的风险,陈述可能会发生的最大的损失(含性质和金额),检视损失记录,查找公司风险管理的缺点,并对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改进的建议。在公司的风险管理分析之后就要研讨保险安排计划。在完成这些文书的准备工作后便要付诸行动:将邀保书递送给符合承保的各个保险公司,通过询价或者招标的方式选择承保的公司。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方案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最终的抉择权是在客户的手中,而我们只是将各个保险公司原始的华考合同不够规范,保险索赔纠纷屡见不鲜等等。我国保险经纪公司便在这种形势中应运而生。就在中国加入WTO前夕,鉴于规范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迫切的需要,1999年中国首批三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2000年就正式营业,至此我们才有了民族保险经纪公司。险理赔工作。风险是无处不在的,要使损失降到最低,得先从预防措施做起,协助客户做好防灾防损的工作,尽量避免风险。比如风险预警通知、定期向客户提交风险查勘报告。如果不幸还是降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将立即告知客户采取减少损失、控制风险以及保护现场的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在确认保险事故之后,协助客户办理保险事故索赔,并要跟进索赔的进展,在有需要的时候参与有关索赔的会议,以帮助客户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赔偿。这个环节虽然是很复杂,程序也很繁琐,但是却将保险经纪人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

当我们刚刚接触到保险经纪人这个具体的操作流程的时候,我们都觉得这个职业所做的工作太过于繁琐、复杂。然而,当我们在实习的时候真正投入这个行业的时候,不由自主地对它改观。它的行业职能使你可以穿梭各行各业,与不同阶层的人打交道。而且,你的工作内容会随你所接触的项目而定的,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充满了新鲜感与挑战,团队的精神伴你在困难得时候勇往直前。我们正式向着这种充满激情和挑战的行业前进。

三、保险经纪人的价值

1、保险经纪人产生的背景。无可否认,这几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保险合同不够规范,保险索赔纠纷屡见不鲜等等。我国保险经纪公司便在这种形势中应运而生。就在中国加入WTO前夕,鉴于规范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迫切的需要,1999年中国首批三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2000年就正式营业,至此我们才有了民族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为其提供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划、设计保险方案、选择经营能力好信誉度高的保险公司承保、协助被保险人索赔的保险中介机构。其工作是针对客户面临的风险情况,为客户“量身定做”合适的风险管理方案,通过风险控制、合同的转移、保险等手段,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从而将客户可能面临的损失转移出去。

在实习过程中,我们参与实践,跟随公司的员工学习,见识到顾问与顾问之间的“唇枪舌战”。从中我们明白到作为一个好的保险经纪人不仅要求知识广博,经验丰富,还要求语言表达能力达到很高的水平。其间,主要解答了普遍存在于各公司企业的顾虑问题:以往都是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现在为何要通过经纪公司来安排呢?因为:企业保险安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哪些风险可以自留、哪些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转移出去,哪些风险可以通过华考取得很骄傲的成绩。总而言之,这次的实习机会让我们实习学习到的东西将是终身受用的,让我么领悟到很多大道理,体会到很多细节。我们在接下来的一年的学习中,将根据自己的长短来不断学习,积累知识,以不断充实自己,以便我们更加积极地向着这个保险经纪人这个朝阳的行业前进。

1、我们在这一个月的实习其间可真的是受益匪浅,不仅掌握了办公室基本设备的操作,而且接触了经纪人的业务流程,为不久以后更好更快地进入良好的工作状态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2、我们通过观察公司员工们的业务操作过程以及对公司部分资料的阅读学习,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知识的贫乏,使我们自己回到学校可以好好根据自己的不足来弥补自己,不断学习知识来充实自己。

3、我们的沟通能力得以提升,跟随着公司的员工们穿梭于客户与各个保险公司之间,所见所闻都极大地扩大了我们的视野,提升了我们的语言表达我沟通的能力。使我们更加好地和同事进行交流沟通,和同事相处。这些都是我们在保险经纪公司学习到的最宝贵的东西。

保险经纪公司的前景篇2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经纪人制度是伴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最先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由于当时航海技术及造船技术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风险很大。在长期的海上贸易中逐渐形成了海上保险,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原则。15世纪末16世纪初,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及达·伽马开辟通往亚洲的东方航线,使得世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转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国。随着英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现代保险业开始在英国发展起来。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作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的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保险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保险“市场”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市场中的保险条款、费率全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在业务开拓过程中只需招收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客观上不存在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保险经纪人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格局的形成而出现的。

20十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和保险事业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经纪业逐步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逐步形成,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然而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如: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单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行业自律、内控机制缺位,地下保险经纪时有发生等等。这些均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也制约着我国保险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与保险经纪市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加大,未来对保险经纪人的使用会越来越频繁,保险经纪人之间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这些问题如果再不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势必损害我国保险经纪人的职业形象,引起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混乱,影响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最终将阻碍整个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保险经纪人制度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认真分析研究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完善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地发展。

1999年中国保监会决定正式批准成立我国首批保险经纪公司,并于1999年5月15日在全国举行了首次注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当时全国共有7186人参考,144人一次性通过资格考试。1999年底中国保监会批准首批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江泰、长城、东大正式筹建。2000年6-7月这三家首批保险经纪公司正式成立。同时,中国保监会重新审批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局所批准的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和国外经纪公司驻国内办事处的经营执照。对于国内原来批准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商务公司,保监会经审查后一律认为不合格,坚决予以取缔。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又批准了7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地点分别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国保监会审批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险经纪人市场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在这一阶段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三个。

1、业务内容不明晰

保险经纪公司对自身的优势没有清楚的认识,不知道主要应开展哪些业务、达到哪些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以保险经纪公司目前的表现,只能称其为更高一级的保险人,和国外的经纪公司存在着很大差距。

2、保险经纪的人力资源相当缺乏

保险经纪人中拿到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数较少,而且他们中的大部分是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要这些人转变工作的难度较大。特别是经纪人资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够的从业技能和经验。和其他金融行业比较,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明显偏低,这种人力资源的匮乏使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

3、缺少有效的监管,造成了一些混乱局面

例如,在为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侧重于佣金的高低;许多保险公司同经纪人争夺业务,一些未在我国注册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市场抢占业务。同时,财会上没有保险经纪人开支的费用科目,也没有统一的费用标准。目前国家对保险人的佣金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对于保险经纪人采用和保险人统一的佣金标准肯定行不通,但是也不能任由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讨价还价,因为这样会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滞后有多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当局对保险业的监管目标与监管方式等都影响或制约经纪人制度的发展。

1、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由于经验少、技术低,与保险经纪业务发展要求相距很远。尽管已举行了几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但取得资格的人数不多,远远不能满足保险经纪市场的需要。2、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过于单一

就目前来说,我国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确定的,在该规定出台之前保险经纪公司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严重缺乏灵活性。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可选用个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备经纪人资格者可以个人形式申请开业。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形式开业。

3、保险经纪人市场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主体不多,市场垄断还比较强,存在着竞争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从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来看,我国实行审批制,这无疑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培育。英国、美国、日本采取的都是注册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登记注册。

4、保险经纪人佣金制度不规范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经纪佣金。但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险经纪人佣金。一般来说,我国目前财产险的佣金是保费的10%~30%,人寿和健康险的佣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伤害险佣金比例在20%左右。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保险经纪人必然为多赚取佣金而选择保费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险公司投保,从而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5、保险观念落后

我国多数投保人的保险观念比较陈旧,对保险服务没有高层次的要求。在实践中,有些投保人认为经纪人佣金虽然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通过经纪人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节省佣金。因此,让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险经纪、充分利用保险经纪人,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在保险人方面,某些保险公司由于机构大而全、冗员太多,对成本核算不细,认为通过保险经纪人展业不如利用本公司人员展业,以降低成本。加之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展业人员的收入直接与业务挂钩,保险经纪介入保险市场,使得原来属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被拿走了却还要付费,因此初期的磨擦不可避免。

三、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的意义

保险经纪人无论是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由于保险市场的日趋成熟,市场中的供需双方在数量上都有了较大的增长。同时,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风险引出了人们对保险的新需求。保险人向市场所能提供的保险商品的种类也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这时,投保人要凭借自身的知识对保险人、投保种类和投保数量等因素做出符合自身风险和经济条件的正确选择是有一定困难的。而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保险经纪人的出现,就能够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并使投保人享有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对保险人而言,自1988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中国保险市场长期垄断的局面之后,到目前已有20多家保险公司活跃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这一方面为保险市场注入了新的血液,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竞争。竞争的最终目的就是用低于市场平均成本的成本来获得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的利润。对保险人来说,既要扩大承保范围、拓展新业务,又要把成本降到最低,仅依靠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是远远不够的。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其灵活性与专业性,有效地帮助保险人拓展业务、降低成本,同时有助于在市场上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

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必须与国际接轨,并采用国际同业的一些通常做法。在国际上,各国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着保险经纪人,且保险人的大部分业务都是经纪人招揽的。以英国保险市场为例,保险经纪人掌握着英国55%以上的保险业务,而法国的工业客户每年则有近90%的保费是通过经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此外,我国加入WTO以后,大批外商进入中国市场,如不采用外商所熟悉的通过保险经纪人的方式招揽业务,我国保险业就有可能失去一个巨大的市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保险经纪人制度,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保险经纪公司的前景篇3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发展策略

一、我国保险经纪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险经纪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1)政府监管效力不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是由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根据我国国情,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确定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很多方面都没落到实处,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一些未经批准、不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境外保险经纪人,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退出实施不严等。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从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起点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合理的专业分工,两者形成一种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两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

(2)加强合作。一是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保险公司如果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和理赔定损职能转移给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自身可以专注于提升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宣传、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培养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而保险经纪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紧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场价格、客户信息、保险技术等多方面与保险公司进行资源共享,使业务获得长足的发展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在节约保险公司展业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的产品评价信息,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建议,在损失理算与防灾防损等服务方面,公正、客观地处理保险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险理算的科学合理性,提高防灾防损服务的专业性,从而将社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对保险的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是信息技术与资源共享。加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保险产业发展水平、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在电子化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问题、资金结算问题、异地承保问题等等,而通过保险电子商务,能够使很多实际操作难题迎刃而解。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远程核保、核赔,网上结算等多项功能,辅之以全国统一的电话服务系统与各地的客户服务中心和理赔中心,构成完整、简便、安全、高效的业务体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合作的技术方案,保证信息流、物流的畅通联结。

2、发展实力雄厚的保险经纪人主体

(1)鼓励社会资本流入。保险经纪机构只有具备了雄厚的资本实力,才可能增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通过自身来积累资本,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国内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时间内凝聚大量资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议政府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来扶持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经纪行业流入。

(2)整合保险经纪人主体。到目前为止,国内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达到200多家,但大多数公司的规模偏小,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并不利于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前几年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治理整顿经验,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不合规范的保险经纪公司,而对那些符合规范、业务量小、资本实力比较薄弱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整合,通过公司并购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壮大保险经纪人主体,增强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建立合理的佣金支付体系。通过保险法规或者由保险经纪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保险经纪佣金支付制度,拓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渠道,扩大获利空间,增强其资本实力。对于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标准,因地域、险种、市场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规定佣金和服务费支付的波动范围,根据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其提供经纪服务的种类、质量与数量,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或客户协商决定报酬,实行差别报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加强政府监管。政府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倾听来自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和监管法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以监管促发展,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注重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以实施监管责任制为主线,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工作框架,加强管理和内控建设,整顿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维护保险经纪市场秩序。

保险经纪公司的前景篇4

一、中国保险业的恢复阶段(1979年~1995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商业综合保险公司,1979年开始恢复营业,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到强劲复苏下的混业经营阶段。细分此阶段其特征为:一是国资保险公司不断出现,二是外国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进入我国,三是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入保险市场。

第一,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恢复,交通银行1987年成立保险部,并于1991年4月组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中国第二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1988年4月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蛇口区开业,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6月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从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三足鼎立的局面开始形成。

第二,1992年市场经济改革之后,外国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进入我国。9月,美国友邦成立上海分公司,是保险市场恢复后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第一家外国公司。随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亦在上海成立了分公司。

第三,保险公司投资主体丰富化,企业资本开始进入保险市场。1994年10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是中国首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1995年1月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在上海成立,成为由企业出资组建的第二家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1992年之前,保险产品的营销模式以公司直销为主,而友邦公司将个人制引入我国,并且这种营销模式发展势头异常迅猛,随后保险机构也开始出现。恢复阶段的保险公司仍是混业经营,但在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从而中国保险市场混业经营的局面告一段落,中国保险业进入到了分业经营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保险业的规范发展阶段(1996年~2000年)

为配合《保险法》的实施及其分业经营的要求,1999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撤销中保集团,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保集团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到了分业经营阶段。这一阶段的发展特点有三:一是分业保险公司不断涌现;二是外国保险公司大量进入我国,并且中外合资经营方式开始出现;三是保险行业进入国家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发展阶段。

第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大批分业保险公司不断涌现。如1996年8月,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成立;9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10月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成立;1998年10月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1999年4月金盛人寿保险公司获准成立;2000年11月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和恒安人寿四家寿险公司成立;12月前身为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的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成立等。

第二,国外保险公司开始大量进入我国,并且来源区域和投资方式日益丰富。1996年11月,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与外经贸信托在上海合资设立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资的寿险公司;12月欧洲瑞士丰泰保险集团成立;1997年5月,法国安盛——巴黎联合保险集团获准在上海建立一家合资的人寿保险分公司;1998年10月,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同月中美合资保险企业——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开业;1999年6月,中国人寿和澳大利亚康联金融集团的合资公司——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开业;2000年6月,荷兰保险有限公司和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批准,在中国筹建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显而易见,来源区域从第一阶段的美国、日本,此阶段扩大至加拿大、瑞士、英国、法国等国家,投资方式也有原始的独资发展为中外合资或外外合资的方式。

第三,国家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发展开始形成。在分业经营发展阶段,中国保险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是1998年11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进入到规范化发展阶段。2000年11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同样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走上政府监管下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携手共进的自律性管理发展轨道。

在此阶段,兼业的营销模式开始发展。从最初1996年银行兼业,到2000年已发展成行业、企业、团体等各种兼业形式。同时,保险营销的经纪人模式开始发展,保险经纪公司也开始出现,如2000年6月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三、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的承诺。到2007年3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24万亿元,距离突破1万亿元大关仅3个年头。截止到2011年12月底,保费收入为14.34万亿元,中国保险业进入到高速发展阶段。此阶段的发展特点有三:一是中国保险公司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二是保险领域对外开放程度加大;三是国家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建设。

第一,中国保险公司海外成功上市。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将从试点阶段进入全面开放的新时期,同时中国保险公司也开始了海外上市的步伐。如2003年7月,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在纽约、香港也成功上市;2003年年底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中国保险公司的成功海外上市,为中国保险行业引入大量境外资本。

第二,保险对外开放程度加大。2003年底开始,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公司取消限制。同时,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外,向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至2004年5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突破1万亿元大关。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入世过渡期完成,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呈现出以我为主、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对外开放新局面。

第三,在中国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家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如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4月《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同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200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等等。

在此阶段,保险营销模式除了上述形式外,网络营销、电话营销、门店营销等新兴模式开始不断产生和发展,但由于发展时间和软硬环境等限制,目前此类业务规模还有待挖掘。

四、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统计描述及展望

从中国保险业的三大发展阶段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一直呈现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这一点在统计数据中呈现的更加清楚。

1.中国保险业的保费规模。各项保费的收入,无论是从总量还是分类的角度来看,一直成上涨趋势,这说明保险市场一直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从业务结构来看,寿险业务一直占较大比重,尽管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1998年经济不景气的状态下,寿险业务比重仍然达到了60%,此后递增态势明显,并且在2010年寿险业务规模达到五位数。

从各项保费的增长率来看(见图1),总体趋势排名是寿险业务的增长率最高,其次是保险费收入增长率,再次是财险业务增长率。这说明保险业务总体增长很快,而寿险业务增长更快,但从图形可以看出,在保险市场彻底开放后,财险业务增长率上升较快。同时,尽管各类项目保持了持续增长,但其增长速度逐渐趋于缓和。

2.中国保险业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是指人均的保费收入,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历年来我国的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一直成上升趋势,而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也一直在加大。从下表可以看出1997年的保险密度只有0.32%,保险密度只有0.49%,而到2010年数值达到7.93%和2.67%,分别增长了25.1倍和5.4倍。

从上述保险的发展阶段也可以看出中国保险营销模式的不断变化。中国保险发展早期一直采用直接推销的方式,导致市场营销的主动性不强,业务的发展相当大程度上依赖政府颁布政策。1992年之后友邦保险公司把个人寿险营销制度代入中国,我国逐渐引入了利用中介人的间接营销渠道。随着1999年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诞生,寿险营销体系进一步发展。

保险经纪公司的前景篇5

日本于19世纪80年代后期引进保险制度,二战之后保险市场的发展开始加速。2003年,寿险总保费达407520.2亿日元(约为29746亿元人民币),非寿险总保费91746亿日元(约为6696.8亿元人民币),其中车险(含三者责任强制险)保费48958亿日元(约为3573.6亿元人民币),三项数据均列世界第2位,仅次于美国。保险深度达到10.81%,列世界第6位。保险密度达到42.62万日元(约为31106.51元人民币),列世界第3位。日本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原因在于,作为灾难事故多发国家,地震与火灾引发损失巨大,其寿险家庭普及率已达89.6%,2004年平均每个投保家庭的死亡保障金额达3697万日元(约为269.85万元人民币),家庭年支出保费53.1万日元(约为3.88万元人民币),此外其家庭机动车辆保险普及率达到85.7%。在2000年之前,日本对保险市场管制非常严格,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日本产险市场逐步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其结果是市场管制逐步放宽,走上了自由化发展之路。

一、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的背景

(一)日本泡沫经济的突然崩溃。自90年代初开始,日本经济从高峰滑落,其在经济、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一是房地产经济的泡沫崩溃,地产出现萎缩;二是银行由此引起大量的不良债权;三是银行利率的迅速走低,经济退缩的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经济严重萎缩与萧条。在经济大萧条环境下,银行、保险业为了缓解不良债权带来的经济负担,极力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此为日本保险市场自由化的主要经济背景。

(二)来自国际上的政治压力。当时,AIG牵头主导了一场要求日本政府放松保险市场管制的变革运动,美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其遵守WTO有关保险承诺,日本与美国政府于1994年10月签订了《日美保险协议》,该协议对日本产险市场自由化具有三方面的直接影响:一是废除费率管制,要求费率自由化;二是保险业务经营由认可制改为申报制;三是改革日本保险销售制度,引进经纪人公司制度。其目的是使在日本经营的美国公司更加有利。

(三)保险市场经营环境的恶化。10年间,由于利差损原因,日本近7家寿险公司倒闭,虽然产险业未出现寿险业的情况,但由于整个经济环境的影响,产险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特别是与银行利率相关的房屋按揭业务和储蓄型财产险业务由于利率走低,出现了一系列难题。这些都成为日本产险自由化的契机和导火索。

二、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进程及政策变化

《日美保险协议》的签订无疑成为日本产险自由化的契机。然而,日本财产险自由化真正开始的标志是1996年新保险业法的实施。其政策变化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可制的放宽,申报制的扩大。从1996年4月开始,日本产险在许可制度方面开始放宽,由许可制度向申报制度转型,1997年1月、1999年8月、2001年7月申报制范围逐步扩大,到2002年3月,企业财产险已完全自由化,由许可制改为申报制,家财险中绝大部分也由许可制转为申报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许可制的消失,车险业务中未满10台的车辆保险仍必须实行许可制,医疗险和海外旅行意外伤害险仍为许可制。

(二)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的停止。1998年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的结束标志着费率自由化的开始。在此之前,日本财产险费率为保险监管重要内容,由算定会统一制定,并严格执行。

算定会制度自1948年起根据《损害保险算出团体法》实施,该法规定,会员公司达2家以上即可申请成立费率算出团体,该团体是一种非盈利性机构。到目前为止,日本只有一家费率算出机构。当时成立费率算出机构基于三方面考虑:其一是因为损失金额是事故发生后确定的,所以赔付率的预测比较困难;其二是各个产险公司单独积累大量的数据比较困难;其三是财产险费率由中立机构根据赔付率等积累的数据计算后供各公司使用,这种做法比较理想。

《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于1999年12月22日作了最新修改,保险公司强制使用算出机构费率的义务终止。从此,就有了算出机构提供的纯费率和公司自订的附加费率之分,纯费率成为各公司的参考费率,除机动车法定赔偿责任险之外,各公司在参考费率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的费用率制定自己的费率标准,但一般讲来,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2.5%。

按照《损害保险费率算出团体法》第3条规定,费率算出团体可以计算的保险种类有5种:火灾保险、意外保险、车辆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及护理费用保险。但到目前为止,在日本仍未有医疗费用保险参考费率。

(三)银行窗口销售保险的解禁。从2001年4月开始,日本金融厅在银行销售保险方面实行了第一次解禁。在此之前,金融厅由于担心银行会利用其融资的权力给客户施加压力,迫使他们购买保险,所以禁止银行销售保险。但是,自泡沫经济崩溃之后,银行出现了巨额不良债权。为缓解其不良债权带来的困境,银行寻求更多的收益源来改善其经营状况,在金融厅主导下,第一次出现了银行窗口销售保险。但其销售险种仍受很大限制,只允许销售与其银行融资业务有关的保险,且规定在融资资格审查期间,禁止推销保险。第三次解禁于2002年实行。主要是在年金方面的销售管制有所放宽,其理由是银行存款户有增加银行存款收益的愿望。2005年12月实行了第三次解禁,即储蓄型保险的放开。金融厅将对历次解禁后的市场反应做出评估,如无不良反应,则计划于2007年12月实行全面解禁。

(四)允许产、寿子公司相互进入对方市场。新保险业法明确规定,从1996年开始,允许产、寿险公司以子公司形式相互进入对方市场,同年寿险公司设立了6家产险公司,产险公司设立了11家寿险公司。2000年8月,销售其他保险公司产品的认可明确化。寿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其财产险战略,认为子公司模式将来没有大发展,从而转向与产险公司合作,即产险业务。考虑到与人有关的保险的可成长性,产险公司也积极响应。因此,更多呈现的是产、寿险公司的相互。

(五)销售制度的放宽——经纪人公司的引进。在日本产险自由化之前,法律规定的保险销售渠道只有两种。即店和保险公司直销。店制度是日本保险业最常用的销售方式,其业务占原始承保业务的90%以上,在日本产险市场占绝对支配地位。经济萧条期间,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店的经济绩效。为了提高店的效率,产险公司改变了以往的店手续费制度,取消了一些经济效益不高的店,因此店数量开始减少,2004年比2003年减少6%,但仍有286576个。《日美保险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日本保险业引入经纪人公司制度,自1996年4月引入经纪人制度,到2005年4月1日止,日本已有38家保险经纪公司,其中有Marsh(马什)和Willea(韦莱)这样居国际性领头地位的经纪人。虽然迄今经纪公司业务仅占市场份额的0.2%,但其作为一种新的销售制度已获法律许可。

(六)中介手续费制度的引进。中介手续费制度虽于1996年4月引进,但1998年之前,日本产险业执行的是费率算定机构制定的统一的费率标准,同时金融厅还规定了行业共同的类别、合同格式及手续费执行标准,且手续费体系必须向金融厅申报,获得许可后方可执行。随着产险自由化的出现,费率自由化导致保险产品多样化,原手续费体系已无法执行。从2001年3月开始到2003年4月,店手续费体系由需要金融厅许可变为不需获得,促进了中介手续费体系的多样化。保险公司开始注重店的经营绩效,对其进行挑选、停业、合并,并根据其资质、业务量大小,再区分不同的保险类别,实行更细化的手续费体系。

(七)投保人保护制度的引进。1996年4月,财产保险投保人保护基金作为只有在需救济保险公司出现时才运用的基金被引进。后来由于发现仅设立救济保险公司的基金所起的作用不大,于1998年12月设立了财产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其作用一是对救济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二是对破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继续承保;三是成立继承保险公司,承接破产公司的业务;四是提供贷款支持,保护被保险人。目前其会员除了所有在日本营业的产险公司外,还有劳合社协会,但不包括专业再保险公司。

(八)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引进。随着日本保险市场自由化的推进,保险销售渠道得以拓宽,除了原有的店销售、保险公司直接销售外,又引进了经纪人销售制度,拓宽了银行窗口销售渠道,特别是还出现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为了适应自由化发展的需要,稳妥地推进保险业的发展,金融厅引进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3年颁布,并于2005年4月实施。其基本方针是明确各有关主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并要求具体付诸实践。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引进,更有利于确保日本产险业在自由化环境下的发展。

(九)国际保险监管标准的遵从。作为IAIS的会员,日本金融厅已经表明遵从IAIS的原则、基准与指引,同时也积极参与金融行政的国际化和国际性规定的制订。除了在许可制方面有非常大的放宽之外,更多地采用了国际会计标准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使本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发展同步。虽然日本产险市场环境不景气,但目前所有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在200%以上,产险业保持着较高的信用力。

三、日本财产保险市场自由化带来的影响

(一)竞争激烈使公司效益大幅下降,影响产险市场停滞不前。在保险市场自由化之前,由于日本产险执行费率算定机构的统一基准费率,即使是一家小公司也有盈利;但在费率自由化之后,由于费率竞争激烈,导致了产品及服务竞争日益激化,给公司的收益带来重大影响。赔付率上升、收益减少使公司把降低经营成本作为主要的研究课题。各公司费用削减的主要措施有:合并撤销营业网点,或者取消效益差的营业网点;削减员工人数,一方面控制新增录用人员,另一方面引进提前退休制度;重新评估工资制度,由以前的年工序列工资制度改为与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度;注重提高店的效率,重新评估以往的手续费体系,建立以店效益及经营业务种类、经营业务量相联系的手续费管理体系。通过上述措施,行业平均费用率得到了降低,但也更加导致保险市场的萎缩或停滞。

(二)产险业出现合并浪潮,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以1999年10月三井海上、日本火灾、兴亚火灾3家公司发表事业合并书为契机,产险界的重组进展迅速。2001年4月,日本火灾与兴亚火灾合并成为日本兴亚损害保险公司;同月,大东京保险与千代田保险合并成为爱和谊保险公司;同年10月,三井海上与住友财产保险合并成为三井住友火灾保险公司;2002年7月,安田火灾、日产保险公司及大成保险公司合并成为日本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10月,东京海上与日本火灾合并成为Willea控股的财产保险公司。至此,日本产险业形成了Millea、日本财产保险、三井住友、日本兴亚、爱和谊五大集团公司。五大集团公司市场份额达85%以上,导致市场集中度大大提高。

保险经纪公司的前景篇6

【关键词】年金保险保险行业发展前景种类

引言:年金保险是指,当保险合同生效之后,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保险人要根据合同所约定的金额、交付方式,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定期、有规则的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种类。年金保险,主要是由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给付通常是按年度周期给付,因此,也被称之为年金保险。其主要特点有:①年金保险能够确定期限,也可以不确定期限,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会终止年金保险支付;②投保年金保险主要是为老年生活提供保障。人们在年轻的时候通过将零散资金用作保费,年老之后即可每年领取固定数额的保险金;③年金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进而保障保险公司准备金储备制度保证,即如果保险公司因事故破产、停业,会由其它保险公司继续支付年金。

一、年金保险的种类

(一)个人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是一种个人年金养老保险产品。年金受领人在年轻的时候投保个人养老保险,并每个月交付一定的保费直至退休为止。资金给付之间为退休年起直至死亡。在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可以一次性趸交,也可以分期付款。如果被保人未到退休年龄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所有保费或先进价值,并在二者之间取较大值。在年金累积期间,被保人可以随时终止保险合同,领域退保金(现金价值)。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个人养老金保险可能会有以下承诺:被保险人根据约定养老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一般为40~60岁之间),有些险种可以按月领取,但绝大多数都是年龄,或者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保证一定年限给予支付。如果年限内投保人死亡,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至年限期满。如果养老金在一定年限之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那么保险公司会根据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养老金,一直给付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通常情况下,个人养老金可以附加其它险,以外险为例,在缴费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或病亡,保险公司要给付合同规定的死亡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定期年金保险。定期年金保险主要是指,投保人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保费,通常为3年、10年、20年三种,待到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课根据合同规定如约I取年金,直至合同规定期满的年金保险。如果被保人在约定期间死亡,则提前终止表现合同,停止年金支付。例如子女教育金保险就是一种典型的定期年金保险险种。通常由父母作为投保人(或受益人),子女为被保人(或受益人),在子女幼小时,父母为子女投保教育金保险,待到子女年满18周岁,或者达到合同要求时,可根据合同要求定期向保险公司领取教育基金,直至大学毕业(有些险种直至结婚之后)。此外,当今还有一种新型的定期年金保险――纪念日年金。通常都是配偶相互投保,保险公司根据被保人的结婚纪念日向其发放年金。通常情况下,纪念日年金缴费方式为趸交或三年,保险生效期通常为10年,即可以领取十次婚姻几年保险。

二、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一)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现如今社会养老保险依然是社会群众不二的选择,特别是一些普通家庭,普通家庭并没有过多的闲余资金购买商业保险,通常会将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险中。但随着人们生活质量越来越高,人们的意识形态越来越强。近些年,商业保险年保费收入持续增长,特别是年金保险,购买人群持续上升。从人们日常生活现状分析,很多单位都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或“五险”,这间接降低了人们的养老压力,因此,为了提高后续的生活质量,会有一部分人群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年金保险中,进而提高晚年的生活质量。因此,由于我国社会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未来社会人民会具有更多的闲散资金,年金保险的投保热度也会持续上升。

(二)进一步提高保障功能。在全球社会保障改革背景下,多层次社会保障模式的确立与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路径,均能够在不同程度上提高社会人群对商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社会保险强烈的内在需求。年金保险势必会成为未来多层次保障架构中重要的一环,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背景下势必会影响年金保险的险种设计、决策取向、开发策略、市场预测等内容。未来的年金保险险种必须要能够适应当代新时期发展格局,完善相应的储存金制度,在社会保障中发挥更为重要的功能。

(三)我国商业保险普及率低,是全球最具潜力的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名胜一直不是很好,由于很多保险人为了能够销售出保险,故意提出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或对一些负面条款避而不谈。这一现象给商业保险挂上了“骗人”的词汇。但近些年,商业保额每年都持续上升,可见人们的保险意识也越来越高,购买年金保险的人群也在逐渐扩大。据有关调查显示,日本平均每个人有7份保单,而我国每7个人有一份保单。按照我国14亿人进行计算,我国只有2亿人购买了保险,其中至少有10亿人是未完全开发客户,由此可见我国保险行业的潜力,如果我国人民的保险意识达到日本的程度,我国保单数量将会高达100万。通过数据表明,当今年金保险在我国非常受欢迎,具备养老保险、理念保险的双重功能,非常符合当代潮流。因此,在未来发展中,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极具潜力,能够有效推动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结束语:保险行业作为我国三大金融体系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命脉。我国很多项目工程都是由保险公司出资筹建,例如南方电网、三峡等。年金保险作为当今非常流行的一类险种,能够有效提高人们生活保障水平,同时也能够有效人民的资金配置。在未来的发展中,年金保险会持续升温,不断提高普及程度,也能够有效缓解人们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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