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篇1

关键词:幕墙;通风;节能

通风式(又称双层式、呼吸式)玻璃幕墙,它是由双层玻璃幕墙组成,在双层之间的“空腔”(或称为通道)里;空气起作隔离内外层玻璃幕墙因空气温差产生的冷热交换,当它受到外力(如抽风机)或自然通风的作用产生流动时可以被排出;排出“空腔”内受到外层玻璃幕墙传导的冷(热)空气;就能排除或减少其对内层玻璃幕墙外表面层气温的影响;也就能保持室内空气温度相对稳定,从而减轻或不增加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的运行负荷,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特别在炎热的夏天或寒冷的冬天,室内外气温相差很大时这种节能降耗更显著,这是与单层玻璃幕墙的根本区别。

能不断排出“空腔”内受到外层玻璃幕墙传导的冷(热)空气;这是通风式玻璃幕墙功能的关键所在,除了要研发创新该项幕墙的构造技术、材料技术、控制技术外,该项幕墙通风原理的探讨;特别是探讨能以自然通风为主、电力通风为辅的排出方式更有意义。因仅靠自然通风的原理难以保持排风的有效性和持续性;靠电力通风排气会增加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达不到节能降耗目的。

我们知道空气定向流动必须要在流动方向的两端存在压力差,由压力高的地方流向压力低的地方,这种压力是空气自身的静压与外来的动压之和。而双层玻璃幕墙之间的“空腔”内,沿建筑物高度如何产生下高上低的空气压力差使空气由下而上地流动呢?在敞开式外循环体系通风式玻璃幕墙中;夏季“空腔”的空气在阳光照射下升温;幕墙上下开通风口使空气对流,产生“烟囟效应”,是利用等压过程中气温升高体积膨张(向各方向产生静压力)的原理。当打开“空腔”上下设置的进排风口,“空腔”内升温的空气在向其他方向膨张受阻的条件下;迫使它向上膨张形成空气上浮经排风口排出(并非是上下排气口之间有静压差),带走外界热空气对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气温的影响。冬季关闭外幕墙上设置的排风口,滞留“空腔”的空气;在阳光照射下升温产生“室温效应”,隔离外幕墙玻璃接受外界冷空气对内层幕墙玻璃外表气温的影响;以保护室内气温稳定。

上述冬季的“室温效应”和夏季“烟囟效应”是在有阳光照射下的条件形成的,而实际上还存在着无阳光照射;双层玻璃幕墙之间的“空腔”内难以形成冬季“室温效应”和夏季“烟囟效应”。那么是否因无阳光照射双层玻璃幕墙内外之间无温差呢?其实不然。实际上在冬季无阳光照射的时段;如一天二十四小时中早上、晚上、夜间将有十几小时;还有降雪下雨天、多云阴天等。室内气温经空调采暖系统处理会保持一定的相对稳定的温度;比如C氏18—25度,而室外在无阳光照射下气温会更低;甚至于零下十几度、二十几度,双层玻璃幕墙内外温差更大,这些时段双层玻璃幕墙之间的“空腔”内无“室温效应”,“空腔”内的气温会大大降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层气温,从而降低或影响室内温度。若要保持室内稳定的温度就需要增加空调采暖负荷。既便夏季炎热的天气里无阳光照射的时段;晚上至夜间22时之前,由于地表在白天阳光照射下吸收大量的热量,到晚上夜间需要散热蒸发而使室外气温升高,这时段双层玻璃幕墙之间的“空腔”内;“烟囟效应”就没有白天阳光照射下那样的效果显著,“空腔”内的空气也会吸收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冷气温度而影响室内温度,若要保持室内稳定的温度也需要增加空调制冷负荷。

作为通风式(双层)玻璃幕墙的本质作用;是利用双层玻璃幕墙之间“空腔”内的空气隔离或减少外界冷(热)空气对室内气温的影响,使室内生活、工作有良好的相对稳定的舒适环境。而“空腔”内作为传媒介质的空气是分子运动较为活跃的物质之一;即对物质温度的传递(吸热或放热)异常活跃。利用这种“介质”本身就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利用它“隔离”外来冷(热)量,另一方面它又传递(吸收或释放)外来的冷(热)量。

利用双层玻璃幕墙之间“空腔”内的空气介质,就要利用它“隔离”外来冷(热)空气的长处,避它传递(吸收或释放)外来冷(热)空气的短处,实质上就是让它的气温与室内气温相近,降低它向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传递冷(热)空气的能力,减少它对室内气温的影响。同时要让它在“空腔”内上浮流动,否则,它滞留在“空腔”内的时间长,会吸收外层幕墙玻璃传导的外界空气的冷(热)量;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气温温差变大;影响室内气温的变化。在敞开式外循环体系通风式玻璃幕墙中,一般外层幕墙采用中空钢化玻璃和利用各种形式的遮阳板遮阳,其意义就在于夏季隔离和遮挡阳光照射使“空腔”内气温升高,减少“空腔”内气温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气温的温差。打开外玻璃幕墙上下进排风口让“空腔”内热空气上浮流动;既带走内层幕墙玻璃外表层升温的空气,也减少“空腔”内气温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层气温的温差。

双层幕墙之间“空腔”内的空气气温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层气温温差越小;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层的冷(热)交换能力越弱;保护室内气温稳定的能力越强。冬季采取“室温效应”和夏季采取遮阳换气的“烟囟效应”;都是在有阳光照射的条件下使“空腔”内的气温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层气温温差减小的措施。在无阳光照射的时段;如何调节“空腔”内的气温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气温相近?使冬季“室温效应”和夏季“烟囟效应”不受无阳光照射的影响而发挥作用,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一下探讨。

我们知道建筑物地下室的气温相对于外界气温可谓“冬暖夏凉”,且一年四季保持相对稳定。它是由于地面层和建筑物长期隔离室外;不受室外气温冷暖变化的影响以及与“地气”的交换形成的,又因地下室与室内电梯井及消防安全楼梯通道相通,因此常年与室内气温相近。并且与停车场的进车道相通;由进车道通向外界可引进室外新鲜空气,故地下室空气可谓是无能耗资源。若把地下室空气引入双层玻璃幕墙之间“空腔”内作为介质;隔离内外层玻璃幕墙之间空气的冷(热)交换;对建筑物内空调采暖系统的节能降耗将更有意义。

在通风式玻璃幕墙中;“封闭式通风体系”外层玻璃幕墙为全封闭状态,内层玻璃幕墙下部开设通风口,室内空气经该风口进入双层玻璃幕墙之间“空腔”,“空腔”与室内空调采暖系统的抽风管相通,通过空调采暖系统风机的运行;强制性使“空腔”内空气流动循环,使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气温接近室内气温,以达到室内气温稳定。但这种以室内经过空调采暖系统制冷(或加温)的气体作为“隔离”介质是一种资源浪费,同时为使“空腔”内空气循环流动;需要借助专用设备的运行驱动又增加消耗能源。所以“封闭式通风体系”的玻璃幕墙不被采用也在情理之中。

利用空气压强P、体积V和温度T三者之间的关系,当室内外空气压强P不变时(其实对建筑物所在地;室内外的大气压是一样的);空气的体积V随着空气温度T的升高而膨胀。敞开式外循环体系通风式玻璃幕墙夏季的“烟囟效应”;就是利用“空腔”内气体升温自然膨胀形成气流,故称自然通风。

利用“封闭式”和“敞开式”通风式玻璃幕墙各有的特点;引入地下室空气作为双层玻璃幕墙之间“空腔”的介质;来实现通风式玻璃幕墙节能;特别是针对无阳光照射条件下的节能很有现实意义。因为地下室的气温相对于外界气温是“冬暖夏凉”;常年与室内气温接近,用这种介质对保护内层幕墙玻璃外表气温不被散失;保持室内气温稳定,且在无阳光照射的条件下也能发挥冬季“室温效应”和夏季“烟囟效应”。

引入地下室空气到双层玻璃幕墙之间的“空腔”里,类似“封闭式”和“敞开式”通风式玻璃幕墙下端开风口;即在地下室护墙体上部开排气口;地下室空气通过排气口经构筑的风道(风道出口要高出室外地面1M左右,且在双层玻璃幕墙之间)进入“空腔”,在外层玻璃幕墙的顶部开设排气口,使地下室排气口与外层玻璃幕墙的顶部的排气口之间因温差而产生压力差,形成自然通风的效果(当然上下排气口需要装置防护网和控制风量风向导流百叶片)。这也是利用空气压强P、体积V和温度T三者之的关系中当体积V不变时气温T上升压强P增大的原理。

冬季在无阳光照射时段(这段时间比有阳光照射的时段更长;达十几小时),内外层玻璃幕墙之间气温相差很大(如果室内气温设置在C氏18—25度:室外气温会零下甚至于零下十几度、二十几度),双层幕墙之间“空腔”里的空气在内外层玻璃气温相差很大的条件下进行冷热交挽;会大量吸收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的热量而降低室内的气温。地下室气温“冬暖”与室内气温相近;将它引入双层幕墙之间“空腔”里;它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的气温温差小;吸收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热量的能力低;以达到保持内层幕墙内侧气温稳定的作用。夏季在无阳光照射时段;利用地下室气温“夏凉”的特征;将它引入双层幕墙之间“空腔”里;它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的气温温差也很小;与内层幕墙玻璃外表面的冷(热)交换能力低;同样对保持内层幕墙内侧气温的稳定起作用。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

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以下简称“UNFC-CC”)第13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要求各国适当减缓行动(NationallyAppropri-ateMitigationAction,以下简称“NAMA”)要符合“可测量(Mea-surement)、可报告(Reporting)、可核查(Verification)”(以下简称“MRV”),这成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对此,中国国内有不同的主张和理解。有学者通过分析资本主义制度的腐朽本质和发达国家推卸责任的企图,提出中国应当坚持自愿减排、采用自主减排的原则,不接受发达国家的MRV。也有学者通过研究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立场从被动却积极参与、谨慎保守参与到活跃开放参与的演变,认为中国应在确保国家得到尊重的前提下,交流相关信息,接受一定程度的减排监督。还有专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积极执行MRV,而且,中国已经在节能减排等NAMA方面遵循了MRV的原则,并不断取得进展。

本文从探讨MRV的内涵和价值人手,针对中国执行国际MRV还是国内MRV的争议,通过借鉴欧盟和美国MRV体系,分析中国MRV体系的现状和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MRV体系的建议,以期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有所裨益。

一、MRV的基本内涵和价值

MRV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体系。可测量性要求明确测量的对象、方式以及认知测量的局限性,即根据已建立的标准,尽可能地以准确、客观的概念描述该现象。可报告性涵盖报告的主体、内容、方式、周期等。具体而言,报告的主体包括NAMA主体自主报告、商业主体报告、非政府组织报告、独立专家报告和国际机构报告等;报告的内容既包括NAMA主体的地理和人文等背景介绍,也包括具体的税收、研发、国际合作等相关政策和行动阐述;报告的周期则根据NAMA主体的不同而有月报、季报或者年报等差异。一般来说,核查是一个技术性而非评价性的方法,即关于信息准确性及其产生过程可靠性的评估,而不是一个义务是否履行的考量。原则上,不论是定性的,还是定量的信息都可以被核查。可核查性的核心内容是核查主体和核查条件,核查的主体有自我核查和第三方核查,核查的条件则取决于信息的来源和类型,可核查性和可测量性一样,可以通过直接的观察或间接的引导完成。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三者关系密切:测量的技术与结果影响了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测量是依特定的标准而进行的,相应的,其结果应该具有可核查性;可核查的价值在于保证报告的结果数据相互比较与验证。可见,气候变化背景下的MRV体系要求,NAMA主体以特定的标准进行测量,以公开和标准化的方式报告,并且保证该信息的准确和可靠性可以被比较和核实。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诠释其内在价值。

首先,从MRV自身构建来看,MRV实质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与步骤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约翰・罗尔斯对程序正义的经典论述中将其分为三类:完善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与不完善程序正义。完善程序正义,是指结果公正的标准是确定的,而且,可以设计出有效地实现这一结果的程序;纯粹程序正义,则指不存在关于结果公正的标准,只要程序完善地被执行,那么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体现为正义;不完善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是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存在,但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而没有保证其完美实现的程序。MRV恰恰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解释:一是MRV作为衡量NAMA的重要程序,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可持续发展”客观存在;二是由于人类有限理性所决定,极有可能因为偶然的因素使之偏离正确的结果,这种偶然可能是指标设计缺憾(Deft-cientIndicatorsDesign)所致,也可能由信息披露不充分(Inade-quateInformationDisclosure)引发,即无法设计出一种MRV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实现。当然,这不意味着完全脱离正义的规范性要求,而是尽可能追求一种与结果有效衔接的MRV,并设置一个抑制性程序,以保证结果的正当性。

其次,在国际谈判的博弈中,MRV正逐步发展为NAMA的关键环节之一。1992年UNFCCC不仅确立了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采取减缓和适应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准则,还要求缔约方提供、定期更新以及公布国家履约信息通报(NationalCommunications),这可以认为是MRV体系发展的雏形。1997年UNFCCC第三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京都议定书》提出,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去除及相应举措应当以公开和可核查的方式进行报告,并依据条款七和八进行核查。这表明了国际社会希望藉MRV体系增强透明度的决心。《巴厘岛路线图》则明晰化了MRV体系的要求:发达国家包括减排目标和举措在内的NAMA要符合IVIRV;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获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援助的NAMA要符合MRV。2009年UNFCCC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会议达成的《哥本哈根议定》进一步具体化了MRV的执行,包括MRV的主体、条件、频度、方式等,并在附录中预留了未来谈判的空间。从对国际谈判博弈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公开、公正、公平的MRV体系正在成为未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不断增进国际信任的重要环节,该体系既要满足跟踪NAMA主体气候变化解决方案的要求,还要涵盖因政治经济体制差异、国家发展阶段和目标不同而形成的多种政策和行动。

最后,从可持续发展角度,MRV体系在碳排放制度安排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通过上述系列国际条约的构建,“碳排放”

这样一个实质的人类活动已经变成了一种抽象的、可分割、可交易的法律权利,从而在法律上产生各国围绕“碳排放权”展开的全球政治博弈。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同时,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相应的,任何国际公约及其制度设计,在法律上体现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但本质上是缔约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可以说,排放权就是发展权的问题。中国应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基于此,有学者呼吁:“对于在国际话语体系下形成的‘碳政治’而言,中国缺乏的不是具体的谈判主张和策略,而是统摄这些主张和策略的整体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为这套国家战略奠定正当性基础的话语系统”;有学者通过分析世界能源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新型能源的发展思路:利用效率高、技术水平先进、污染排放低、生态环境影响小、供给稳定安全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体系;也有学者跳出现有京都模式的思维定式,基于人文发展基本碳排放需求理论与方法,研究构建更为公平、有效的碳预算方案。毫无疑问,构建有中国特色而且与国际接轨的灵活科学的MRV体系,是可持续发展和不断推进NAMA的重要基础,必将成为碳排放制度安排中一项紧迫而长期的艰巨任务。

二、明晰MRV体系建设中秉承的基本理念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系列政策包括:《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2004年10月)、《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6年12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6月)、《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2007年6月)、《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2007年12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08年10月)、《落实巴厘路线图一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2009年5月)(以下简称《哥本哈根立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年8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09年11月)等。其中,《哥本哈根立场》提出了中国对MRV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从其与《巴厘岛路线图》和《哥本哈根协定》关于MRV主张的对比中探讨中国MRV体系建设的理念。

虽然二者对发达国家MRV的表述有所差异,但基本精神一致。《哥本哈根立场》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中(3)、(4)和(5)提出包括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大幅度的、量化的MRV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及相关政策、措施和行动应当满足MRV的要求等。《巴厘岛路线图》第1条b款(i)指出发达国家包括减排目标和举措在内的NAMA要符合MRV。《哥本哈根协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认可了附件一缔约方以《哥本哈根协定》附录1格式确认2022年的定量减排目标(Quantifiedecono―my-wideemissionstargetsfor2022)和基准年(BaseYear)。非附件一缔约方以《哥本哈根协定》附录2格式确认减排措施(Ac―tions)。当然,二者都没有指明发达国家执行国内MRV还是国际MRV。

《哥本哈根立场》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2)和(6)提出:发展中国家NAMA以发达国家提供MRV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为条件;MRV的要求仅适用于获得支持的NAMA。这与《巴厘岛路线图》第l条b款(ji)的要求基本一致: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获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援助的NAMA要符合MRV。《哥本哈根协定》第八条也强调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融资等支持,如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提供300亿美元,在2022年以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减排需求等。但是,《哥本哈根协定》第五条对于非附件一缔约方区分了获得国际支持的NAMA要执行国际MRV,其他则要执行国内MRV。这意味着二者的分歧在于:发展中国家NAMA以发达国家提供MRV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为条件,还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国际支持以其NAMA符合MRV为条件?这些获得国际支持的NAMA执行国际MRV,还是国内MRV?我们认为,中国MRV体系建设的核心是秉承“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理念,这既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也是环境法律“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受益者分摊补偿”原则的反映,关键是剖析“共同性”以及“区别性”,实现两个转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从消极反对国际MRV到主动制定MRV国际规则的战略。目前,已有75个缔约方做出2022年前减排承诺,112个缔约方(111个国家和欧盟)表示支持《哥本哈根协定》。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根据该协定第十二条,工作小组将在2015年结束前完成对该协议最终目标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估,可见,包括MRV尤其是国际MRV体系在内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尚无定论,而是一个需要持续谈判的议题。此外,还需要关注的是,该协定是非法律约束力文本(ANon-legalBindingDeal),仅作为今后的“谈判基础”。所以,包括MRV体系在内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必将在持续的谈判中继续博弈。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既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也在谈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完全可以广泛的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不断提高国家谈判能力,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为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为国际社会,为改善全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具体可以围绕三个议题展开:一是明确国际MRV体系的主体、范围、条件、方式、程序等,当然,已有的国家履约信息通报应纳入该体系的一部分(附件一缔约方每年进行一次,非附件一缔约方则每两年一次)。二是要求附件一缔约方包括减排指标、政策、措施和行动以及对其他主体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等支持在内的所有NAMA也应当符合国际MRV。三是界定《哥本哈根协定》中“得到国际支持的且根据协定确认列入附录2的NAMA,需要进行国际MRV”的含义和条件,使之具体、明确、可区分和可操作。如该NAMA需要满足100%来自国际支持的条件,且未发生“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或者“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等抵免情形。

第二,从阐明MRV立场到建设MRV体系的转变。《哥本哈根立场》关于MRV问题立足于阐明立场,这是厘清建设思路的基础,今后的建设任务无疑是艰

巨的。遵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理念来探讨MRV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共同性在于总体目标一致。各缔约方均应在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施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加强长期合作以对抗气候变化。MRV的使命在于促成这些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举措的程序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区别性主要在于具体目标设定的性质不同:UNFC-CC附件一缔约方是应纳入MRV的强制性目标(定量减排),非附件一缔约方是不应纳入MRV的自愿性目标。“中国承诺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将之纳入国民经济约束性指标”。这不是定量减排目标,而属于自愿减排性质。“共同性”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区别性”是不同发展阶段下的具体安排,二者在动态发展和变化中寻求平衡。从长远考虑,中国不仅要阐明立场,更要积极建设国内MRV体系,并建立与国际MRV机制的有效衔接,这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MRV体系

2003年10月,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2003/87/EC)。该指令建立了迄今为止由发达国家设立的排放交易体系中最大的一个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UnionEmis-sionsTradingScheme,简称“EUETS”),并修订了理事会指令96/61/EC。此后,欧盟不断加强相关立法。关于MRV,2007年7月,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了《温室气体的监测和报告准则》(Directive2007/589/EC),该准则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的24条所列27个成员国以及附件1所列入行为为适用对象,详细规范了监测方法(监测系统、监测方案和计算公式等)、严格了质量控制程序(数据流的采集和处理、质量保证测量的设备、更正和纠正的措施等)、确立了第三方核查制度,以确保可靠性、可信性及监测系统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随后,2008年12月,《温室气体的监测和报告准则修正案》(Deci-sion2009/73/EC)将氧化亚氮(N20)纳入调整范围。2009年4月,《温室气体的监测和报告准则修正案》(Decision2009/339/EC)又将航空活动的货吨公里数据纳入MRV体系。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mericanCleanEnergyandSe-cudtyActof2009),该法案前瞻性的要求依据(a)(2)条款建设的MRV体系要能够定量衡量全球和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进展。2009年9月,美国环保署通过《温室气体报告规则》(Green―houseGasReportingRules),该规则要求化石燃料燃烧/工业温室气体排放者、汽车和发动机制造商、温室气体年均排放超过2.5万公吨的设备提交年度报告给环保署。开始监测年度为2010年1月到2011年3月31日。2010年3月,美国环保署的《温室气体报告规则修正案》(GreenhouseGasReportingRulesAmendmentsandSourceAdditions)分行业细化了原规则。该修正案包括四项新规则:母公司/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修正案;石油和天然气系统;碳捕获和封存;电力工业、氟里昂、进出口含氟里昂预充电设备(或其包装为含氟里昂的泡沫塑料)、输电配电设施使用和输电配电设施的制造。开始监测年度为2011年1月到2012年3月31日。

从欧盟和美国MRV立法中可以得出两点启示:

第一,二者都颁布了较高层次的MRV专门性立法。欧盟采用的是区域整体立法,美国采用的联邦立法形式。中国虽然基本形成了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多部,以及正在制定《能源法》,并正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但是,目前还没有MRV专门性法律。2007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中,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可以说,这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是中国MRV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三个方案适用能源强度(EnergyIntensity)指标而没有体现碳强度(CarbonIntensity)指标,三个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而没有包括温室气体。“2009年11月26日,环境保护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共7章79条,对环境监测管理的体制制度。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质量考核制度、环境监测机构、社会检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管理、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共享等都做出了规定”。该条例将是中国MRV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测范围之一“环境空气”可以解释为包括温室气体,但是,条例中并未予以明确,亟需配套的规则予以细化。而且,从法律效力角度,该条例属于行政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有一定的限制。因此,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借鉴欧盟和美国立法,适时出台覆盖温室气体的MRV专门性法律。

第二,二者的MRV体系建设目标着眼于国内、区域性乃至于国际性机制的相互衔接。欧盟建立了第三方核查制度,美国提出MRV体系应当实现定量衡量全球和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进展。中国提出“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我们认为,“与国际体制衔接”应当是“国际一流水平”应有之义。中国首先应从以下两方面人手:

一是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评价多种政策和措施的首要计量单位,有助于把各项成果时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固然,中国当前温室气体与污

染物排放“同根、同源、同步”,协同治理非常必要。然而,我们应当认识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主要是指减少对二氧化碳(C0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氟烷(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系列指令包括了上述6种温室气体。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除覆盖上述6种温室气体外,还包括了氟温室气体。中国在《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报告年份为1994年)中列出了3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的排放情况。进行中的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Sec―ondNationalCommunications,以下简称SNC)(报告年份为2005年)拟将温室气体的报告范围从3种(C02、CH4、N20)扩大到6种(C02、CH4、N20、HFCs、PFCs、SF6)。相应的,中国MRV体系的建设至少应该覆盖该6种温室气体,并将其排放量作为首要计量单位。

二是分行业分源头(Sec-tors/source

categories)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篇3

随着全球减排机制的加速发展以及人们对减排呼声的不断提高,基于二氧化碳零排放理念的“碳中和”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碳中和”(CarbonNeutral)概念,最早起源于1997年伦敦未来森林公司(现改名为碳中和公司TheCarbonNeutralCo.)的商业策划。这家公司以“碳中和”为商标,帮顾客计算出其一年之中直接或间接制造的二氧化碳,然后让顾客选择以植树的方式吸收相对应的二氧化碳,以达到顾客“碳中和”的目标。在此之后,虽然这种以植树来吸收二氧化碳的方式因受到环保组织普遍质疑而未能推广,但“碳中和”这一概念还是被西方主流媒体广泛接受和宣传,并成为越来越多的知名企业和社会团体零排放运营的最佳绿色环保标签。

目前,国际社会上具有强烈环保意识的组织和个人积极自愿地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当中,通过投资或购买一些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的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额度达到组织或个人的“碳中和”,如汇丰银行,雅虎网站,惠普公司,乐购,欧洲之星等都已纷纷加入到“碳中和”行列。

“碳中和”理念在全球的发展和扩张已经从最初的纯企业行为变成了全球范围内的不同行业、不同层面间的减排总动员;同时,在政府大力推行之下,“碳中和”也悄悄地发生着由纯“自愿”向“官方计划”的形式转变,成为了全球减排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碳中和与体育盛事

截至今日,个人、企业和体育赛事都纷纷打出“碳中和”旗号,其中2006年都灵冬奥会和2006年德国世界杯成为了体育界“碳中和”实践的良好范例。

2006年的都灵冬奥会是迄今为止首次实现全程“碳中和”的奥运盛事。实现“碳中和”,完全抵消奥运会活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确保都灵冬奥活动对气候无害,是都灵冬季奥运组委会计划中重要的基础部分。据都灵奥组委计算,为期16天的冬季奥运赛事预计将排放10万吨的二氧化碳,其主要来源是交通和比赛场馆的运转。为抵消这些碳排放,组委会进行了一项“都灵气候遗产”(HECTOR)计划,使这些二氧化碳排放将通过林业、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计划得到抵消。除此之外,在都灵冬奥会的诸多环保方案中,还有一项名为“天然冷冻剂”的新方案与温室气体减排息息相关。该项自愿性方案由冬奥会两大赞助商──麦当劳与可口可乐,加上联合利华公司共同出资支持,并由环境规划署与绿色和平组织支持。方案目标是推广各摊位贩卖点使用替代冷冻技术来冷冻食品和冷饮,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地球气候与臭氧层。可口可乐在运动会场设置了1000具冷饮设备,均是利用二氧化碳来当作冷却剂,如此一来,可减少氟氯碳化物(CFC)及氟氢碳化物(HFC)等臭氧层破坏物质的使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表示,如果这项技术推广到全球规模,将可大幅降低冷饮业者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同时又可保障地球的臭氧保护层不被破坏。环境规划署在洛桑体育博物馆举行的“全球体育与环境论坛”(GlobalForumSportandEnvironment)国际会议上公布,都灵冬奥会期间排放的温室气体,有70%被抵消,创造了冬奥会新纪录。而随后举办的2006年德国世界杯更是超额抵消了该赛事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即德国世界杯通过在印度和南非的环保投资获得“碳抵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10万吨,而比赛期间增加排放的温室气体只有8千吨。

北京奥运的“碳中和”路径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三大理念是“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科技奥运”,其中“绿色奥运”的口号不在局限于环保单个方面,而是从气候变化、环境保护、世界和平、公平竞争、科技进步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寻找多元化的支撑点。在早些时候,北京《奥运行动规划》就明确对奥运会进行了整体的绿色规划。以《奥运行动规划》为指导,北京奥组委一直在积极地采取措施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具体包括在北京奥运场馆的建设中,将能耗指标要求作为工程建设的附件纳入场馆建设施工;广泛采用太阳能和风能这两种“绿色”能源为体育场馆和奥运村供电;采用新型环保建材并通过废物的循环再利用以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

然而,北京奥运会要想更好实现绿色奥运的目标,仅仅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还远远不够。北京奥运会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是奥运前期场馆建设以及奥运期间的交通和比赛场馆的运转,有数据统计,北京奥运会预计将吸引来自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万名运动员,这些运动员前往北京所乘坐的飞机将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在参加北京奥运比赛过程中,平均每位运动员将向大气中排放约4吨的二氧化碳。

2007年10月25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所做的一份评估报告―《北京2008年奥运会:联合国环境署评估报告》建议北京奥组委应该制定并实施一个“碳中和”方案,起码抵消由于举办奥运会而在中国产生的所有碳排放。

2007年3月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开始推动一项“夺金路,碳中和”的全球活动,号召各国运动员为自己的碳排放买单。借此契机,北京奥运会可以尽快与世界环保组织合作开展“低排放”、“碳中和”活动,鼓励境内外参加奥运会的团体和个人,通过投资国内潜在减排项目或在自愿减排市场购买已核证的减排量达到自身的“碳中和”。把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和“碳中和”的理念纳入本届奥运会,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暂时无需承担强制减排义务,而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国一直在积极努力开展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恰逢此时,我们利用本次奥运会,在国内宣传和实践“碳中和”的理念,通过引入外资赞助的模式向国内具有减排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北京奥组委可以选择一家具有良好信誉的国际性银行、环保型能源企业或者是碳金融机构作为北京奥运会的碳减排信用额赞助商,由赞助商出资购买国内减排项目产生的碳减排信用额,并将这些碳减排信用额捐赠给北京奥运会以供“碳中和”之用。

采用这种全新的国际绿色体育赞助模式,可以使北京奥运会在现有节能减排的基础上获得提升;同时可以另辟蹊径,为国内的减排项目引入资金,推动我国减排项目的发展;另外,还可以通过北京奥运会这一盛大赛事的良好宣传和示范效应,推广“碳中和”理念,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引入国际减排合作机制促进我国减排项目的发展;最后,“碳中和”奥运会的举办将让国际社会看到我国在减缓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所做的不懈努力,以缓解我国在后京都时代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谈判压力,带来名誉和利益双赢的局面。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1篇4

作者简介:李惠民,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气候变化政策。

基金项目:第47批博士后科学基金(编号:20100470304)。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摘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特征,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则呈现出自下而上的特点。中美之所以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主要原因在于两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的不同。中国集中式民主使中央政府具有绝对的政治权威,中央政府的决策能够迅速地传递到各级政府并得以实施。作为一个代议制国家,美国中央政府的决策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较大,立法过程更为复杂和漫长。在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政治锦标赛下,中国的地方政府更关心经济增长;美国的经济已经高度发达,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心程度更高,同时,美国的地方政府在环境立法上拥有更多的自,这导致美国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自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美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过程过于缓慢,但自下而上的政策形成体系使地方政府提出的减排目标更适合于自身情况,有助于实现较低的减排成本;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过程具有高效性,但自上而下的政策形成体系忽视了地区差别,对各地方政府造成了较大的减排压力,从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减排成本。

关键词气候变化;政策过程;温室气体减排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1)07-0051-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7.009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政策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2006年,中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了2010年单位GDP能耗较2005年下降20%的战略目标。在随后的两年时间内,通过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了省、市、县甚至乡镇,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初步形成了国家的节能管理体系。2009年11月哥本哈根国际气候谈判前夕,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2022年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能耗目标向碳耗目标的转变,意味着气候变化议题在中国各项政策中优先度的提升。美国方面,尽管2001年布什政府拒绝了《京都议定书》,但国会关于气候变化政策的提案却不断涌现。2007年参议员Lieberman和Warner提出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America'sClimateSecurityAct)》是第一部在议会委员会层面得到通过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法案,曾一度引起人们关注,但在2008年6月的最终表决中未获通过。2009年,众议员Waxman和Markey提出的《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mericanCleanEnergyandSecurityActof2009)》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在众议院通过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气候变化法案,但该法案目前仍在参议院讨论。国家气候变化政策立法的困难,使美国难以形成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7年4月,以纽约为首的684个市政府制定了市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以加州为代表的17个州政府制定了州一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一些跨州的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也已展开。制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州和市,人口占美国总人口的53%,温室气体排放占美国2007年总排放的43%[1]。州和市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影响着美国气候变化国家政策的形成。本文主要就中美两国的气候变化政策过程进行比较,并分析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政策体系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长处与不足,从而为我国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

1中美两国的碳排放概况

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两个国家。1990-2007年,美国能源相关的CO2排放由50.4亿t上升到60亿t,2008年略有下降,但仍达58.3亿t。同期,美国碳排放占世界排放总量的比例由23.2%下降到19.2%左右。1990-2008年,中国的碳排放经历了缓慢增长―缓慢下降―快速增长的三个阶段。1990-1997年,中国的CO2排放由22.9亿t上升到31.1亿t,平均每年增加1亿t左右;1997-2000年,中国在快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了碳排放量的下降,由1997年的31.1亿t下降到2000年的不到28.7亿t,平均每年减少近1亿t;2000年之后,中国的碳排放快速增长,2008年碳排放量达到65.3亿t,平均每年增加4.6亿t左右。1990-2008年,中美两国的碳排放占世界总排放的比例由33.8%上升到40.7%。

从人均来看,2006年,中国人均CO2排放量为4.8t,美国为19.8t,是中国的4倍多。从累计排放来看,1850-2006年,中国累计排放占世界排放的8.62%,美国为29%,是中国的三倍多。2006年,中国的人均排放和累积排放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发展阶段上看,美国已成为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国家,而中国尚处于发展中阶段,2009年,中国人均GDP仅为美国的5.4%左右。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美国作为发达国家,需要承担量化减排义务。2001年美国政府退出《京都议定书》以来,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态度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不需要承担量化减排义务,但由于碳排放量总量较高且增长迅速,近年来中国正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

数据来源:U.S.EnergyInformationAdministration.InternationalEnergyStatistics-TotalCarbonDioxideEmissionsfromtheConsumptionofEnergy[EB/OL].[20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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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ofClimateChangePolicyProcessesbetweenChinaandUSA

LIHui-minMALiQIYe

(SchoolofPublicPolicy&Management,Tsinghua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篇5

内容提要:当前,日本已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诸多丰富经验。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借鉴日本的成功立法经验,尽快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再一次向世人昭示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应对这场重大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公约和议定书,从法律上对气候系统的保护进行了回应。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避免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英国于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明确规定,到2050年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须削减60%;国家须制定减少碳排放量的5年预算,分阶段的实现其减排义务。美国自2007年以来,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已提出了《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气候责任和创新法》、《减缓全球变化法案》、《安全气候法案》、《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气候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国家议案,昭示着美国正在迈向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1]日本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作为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并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但是,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我国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国家,而且还积极制定与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2]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立法相比,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尚存在如下主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尚缺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亟待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的任务,因此,研究起草有关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科学建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二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我国虽已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注释1: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但因“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个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不清,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因此,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设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机构,确定其职责也成为必要。三是,我国确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是一项政策性规定(注释2:2009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为保障该行动目标得到落实,还须由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职责、义务,因此,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

之所以选择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研究与借鉴对象,是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方面,其成绩最为显著。一是,日本制定了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通过该法,日本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提供了蓝本。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亚洲环境立法发达国家,其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依然有重要借鉴意义。二是,日本已构建了较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早在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就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并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新能源利用促进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为内容的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既为日本实现低碳社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各国构建低碳社会提供了立法榜样。日本的这种立法体系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所初步搭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比较而言,日本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尚存在缺乏专门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因此,对国内法学界尚未系统而全面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问题展开考察的重要立法领域进行研究,探究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借鉴经验及启示,则尤为重要。

二、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构

日本观测点的长期观测结果表明,日本气温最近100年间约上升1.1℃。在不能完全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效应气体的情况下,至21世纪末,日本平均气温将上升2~4℃。气候变化将给日本带来巨大灾害。一方面,日本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洪水、土砂灾害、橡胶林生存地丧失、砂滨丧失、西日本的高潮损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将达到每年17兆日元。[3]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是世界上单位面积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日本46%的人口、47%的工业产值、77%的商业销售额均集中于沿海地带,因此,受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将导致日本经济、国土等损失。[4]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灾害,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在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通过《环境基本法》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根据该法第15条关于政府制定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的规定,日本于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就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置于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应在国际协作下,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为宗旨,并考虑“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当然,这一时期的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尚停留于依托有关省厅的各种措施,而真正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则始于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前后。

(二)制定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

作为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对策,是1998年10月9日通过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法律,显示了日本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姿态。在内容安排上,共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效果其他排出的政策、保全森林等的吸收作用、分配数量账户等、杂则、罚则等8章共50条。该法具有如下显著特色:

第一,立法目的明确。其立法目的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全体的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在对气候圈保持着不致达到危险的人为干涉的情况下,促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予以安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鉴于所有人均自主且积极地参与这一课题将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制定达成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有关促进抑制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排出的温室效果的措施等,实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之目的,在确保现在及未来之国民的健康与文化的生活的同时,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

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国民应对温室气体的基本职责。关于国家的基本职责,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为掌握大气温室效应气体浓度变化状况及相关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状况而进行观测与监测的同时,综合且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国家在推进旨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的同时,对于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措施,应谋求该措施达成目的之调和,以顺利执行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国家就其自身事务及事业,在采取措施强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量及吸收作用保全的同时,应支援地方公共团体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以及为促进事业者、国民或者由其组织的民间团体开展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活动,应该努力采取技术建议及其他措施。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该法第4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应配合区域之自然的社会的条件,推动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在对其自身事务及事业采取措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保全吸收作用及有关强化措施的同时,为促进该区域的事业者或者居民开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活动,应努力提供前款所定措施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关于事业者的职责,该法第5条规定,事业者就其相关的事业活动,应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作出的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关于国民的职责,该法第6条规定,国民,就其日常生活,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

第三,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该法第3章第11条明确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内阁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具体管理的事务包括:其一,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实现计划方案,以及推进实施该方案;其二,综合调整有关推进实施长期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此外,根据该法第12条至第19条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设立推进本部长、副本部长及本部部员。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全面负责本部事务及指挥监督;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担任,职责是协助本部长工作;本部部员由其他国务大臣担任。此外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若干名干事担任具体工作。除法律已经确定的事项外,有关推进中的措施由政府的政令规定。

第四,规定了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基本措施。一是,实行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报告、公布制度。即一定数量以上的温室效应气体排出者负有算定温室气体排出量并向国家报告义务,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伴随着事业活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排出较多温室效应气体、并由政令规定的排出者(称为“特定排出者”),每年度必须由各事业所分别就温室气体的排出量向事业所管大臣进行报告。事业所管大臣,将报告事项及集中计算的结果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予以通知,与此同时,要适当保护特定排出者的权利利益,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公布。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在采用文档记录事业所管大臣等通知的报告事项等的同时,集中计算、公布该记录内容,以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公开该记录文档。为增加对公布、公开的资料的理解,特定事业者可以提供排出量增减状况相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二是设立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即根据地域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都道府县知事等有权挑选并委任旨在通过开展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加快促进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活动的热心与有识之士为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的制度(第23条)。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主要向居民进行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进行有关咨询、提供信息等活动。三是,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为积极推进有关启发普及与广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有效开展座谈、培训推进员、对日常生活排放温室效应气体的调查研究、提供日常生活使用产品排放温室效应气体信息的提供等活动,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的制度。

第五,构建了保全森林等吸收作用制度。该法第28条规定,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所规定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量相关的目标,以1964年《森林·林业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林业基本计划以及其他完善及保全森林或者保全绿地、绿化推进计划为基础,应保全及强化森林对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作用。

第六,实行分配数量账户簿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以《京都议定书》第7条第4款为基础,根据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的有关国际性决定,制定分配数量账户簿,开设可以进行取得、保有及移转算定分配数量的账户。

(三)明确环境省“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职责

日本《环境省设置法》(1999年通过,2001年1月6日施行)第2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省的任务及所管理事务。其中,第4条第22款明确规定,从环境保全观点出发,环境省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宜相关的标准、指示、方针、计划以及其他与此类似政策;并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类似规制。为实施《环境省设置法》与《环境省组织令》,日本制定了《环境省组织规则》(2001年1月6日),其第3章明确规定在环境省设置地球环境局,地球环境局由总务课、环境保全对策课、全球气候变暖対策课组成,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向发展中地区提供环保合作。

(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除《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之外,日本还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立法,初步形成了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体系。

首先,为有效推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细则》,具体就温室效应气体总排出量相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出量算定方法、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排出量的报告、分配数量账户簿等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次,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日本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法律:

一是,修订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强化节能与能源效率。该法又称《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该法明确了“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强化了企业计划性和自主性的能源管理,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用能管理关系和节能行为。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推进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通过教育、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的同时,对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信息的义务等。该法的施行,一方面使工厂、事业场所的能源使用得到了彻底合理化,另一方面强化了有关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联、并由政令规定的汽车、家电产品等11个种类产品的燃料费标准、节能标准等目标值,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目前日本节能法已从原来的生产领域延伸到运输部门和生活领域。

二是,制定《氟利昂回收破坏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该法将氟利昂类冷媒CFC(氟氯烷烃)、HFCs(氢氟碳化物)、HCFC(含氢氯氟烃)纳入其法定义务范围,以减少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该法在明确事业者、制造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国民与国家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对第一种类特定产品产生的氟利昂的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事第一类氟利昂回收业、第二种特定产品交付业以及第二种氟利昂回收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从事特定产品氟利昂类破坏事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的许可;在回收、搬运、破坏过程中,必须遵守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交付、领回义务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命令;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者,由传告改为命令。[5]由于该法以排放高浓度温室效应气体的氟利昂类的3种物质的回收、破坏为目的,对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促进新能源利用。为保障与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能源稳定和适当供给,完善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将该年度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一年期间预计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基准利用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备案”,并且,“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度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利用超过基准利用量的新能源电力”(第5条)。电力事业者和接受了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人,应当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置备账簿,记载其利用和生产新能源的电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予以保存(第11条)。对于违反第8条规定,当电力事业者所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数量未达到基准利用量,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该电力事业者未达到基准利用量没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劝告、命令后,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者,本法规定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措施得到正常实施。

四是,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法,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等先后进行了修订。该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并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经过多次修订,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

五是,制定能源基本法,确定国家合作方针。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制定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义务、地方公共团体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的相关协助、法制措施等、政府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为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温室效应气体产生,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有助能源于稳定世界能源供需,防止伴随能源利用而产生的地球温室化等,国家应努力改善为推进与国际能源机构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合作而进行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共同行动的提案、两国间和多国间能源开发合作及其他国际合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日本参与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实行税制改革,探讨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

作为日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削减温室效应气体6%的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税收改革,探讨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又称“环境税”),拟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开采及精炼环节等方面课税,除征收煤和汽油等矿物燃料的税额外,居民也需要缴纳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执行《京都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环境省自2004年11月5日公布《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来,每年均公布该年度环境省相关税制改革方案。2009年公布的《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将原油、石油产品、气体状碳化氢(天然气、LPG等)、煤为对象,对输入者、提取者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石油煤炭的纳税制度)。关于汽油,在前述基础上,对汽油制造者等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挥发油税的纳税制度)。[6]报道说,一旦2010年开征环境税,其税收预计可达2万亿日元。这些收入将优先用于开发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以及推广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7]鉴于开征环境税不仅将增加产业界的成本,煤油、电费的涨价也将影响国民生活,首相鸠山由纪夫对2010年4月起开征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预定计划持谨慎态度。因此,日本政府于2009年12月14日做出决定,放弃从2010年4月起对煤炭、煤油、汽油等所有石化燃料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将在对该制度设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度以后开征。[8]

(六)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

时至今日,日本确立了到2022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中期目标);到205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80%的水平(长期目标)。因此,为明确相关政策的地位、基本方向,日本已着手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并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提交于2010年1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召开第174回国会审议。该草案包括总则、中长期目标、气候变化对策基本计划、基本措施、完善推进气候变化对策目的的体制等5章共52条。[9]

三、日本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多年的努力,日本已构建较为完备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为日本政府有效推进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积累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与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如下重要启示:

其一,科学定位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地位,及早完善环境法体系。就传统的环境法体系而言,并无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相关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展开,世界各国开始注重通过国内立法以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实施。日本非常注重加强国内立法,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及国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职责,并在1993年《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相关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不仅为日本制定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其环境法体系。有鉴于此,我国在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时,也应该明确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以便从整体上理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规范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奠定基础。

其二,科学设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机构,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从日本完善其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的经验来看,日本通过1999年的《环境省设置法》、2000年的《环境省组织令》、2001年的《环境省组织规则》等,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职责、权限,从立法上确立各政府机构的职责,避免部门之间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方面因职责、权限不清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

与此相对,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我国于2007年6月由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国务委员戴秉国任副组长,由22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作为“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各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并不明确,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等,并没有涉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工作。而有关应对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实际上是保全地球环境,有关规制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属于环境法体系,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立法、管理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主导地位,主管全国相关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工作。

其三,加强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制定,尽快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从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立法动态来看,一旦日本通过正在审议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则日本将形成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完善的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体系。

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相关配套法规,而从实质上而言,我国尚未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专门法律,不利于从整体上规范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者、公民个人等在应对温室效应气体方面的职责,也不利于国家从整体上明确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方针与基本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因此,为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等积极应对措施的真正落实,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以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相关责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构建有利于推进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具体制度。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并以现有相关配套立法为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注释:

[1]邓梁春.美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环境,2008,(2).

[2]温家宝.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N].人民日报,2009-12-19(2).

[3][日]文部科学省,等.日本气候变动及其影响[EB/OL].http://nies.go.jp/escience/ondanka/ondanka03/lib/f_03.htm,l2010-01-06.

[4][日]国立环境研究所.温室化的新证据和可预料的严重影响[M].日本环境省印发,2001:10.

[5][日]大塚直.环境法[M].日本东京:有斐阁,2002:123-170.

[6][日]环境省.税制的绿色化[DB/OL]http://env.go.jp/policy/tax/kento.htm,l2009-11-02.

[7]钱铮.日探讨征环境税可行性[DB/OL].新华每日电讯,2009-10-31.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09-10/31/content_12364925.htm,2009-11-02.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篇6

关键词:稻田;温室气体;甲烷;施肥;影响

中图分类号S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16)01-54-02

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大气中CO2、CH4和N2O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对温室效应的贡献率占了近80%。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全球温室气体研究的又一个热点。本文以巢湖典型圩区稻田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期监测稻田温室气体甲烷排放,研究不同施肥处理方式下稻田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规律,综合不同施肥处理方式对水稻产量的影响,寻求减少农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与措施,以助于为温室气体减排、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均衡以及减少气候变化预测的不确定性提供理论依据。

1材料与方法

1.1研究区概况实验时间为2014年5~10月,实验地位于安徽巢湖市西宋村。巢湖圩区所在的长江中下游地区,是受季风影响的典型亚热带地区。本研究在巢湖湖滨设置试验田,以大田条件下的稻田为研究对象,按“淹水―中期烤田―淹水”种植普遍采用水分管理模式。

1.2实验设计实验处理施肥情况,分为有机无机混合处理(优化施肥)、施用有机肥(常规施肥)、空白(对照)项不同实验处理方式。本项目以采用固定箱-气相色谱法来采集、测定稻田中的温室气体,以得到控制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对CH4、N2O和CO23种典型温室气体排放的长期连续观测,分析稻田温室气体排放的时间变化规律;并结合环境参数的分析测试和记录,探讨各个影响因子特别是灌溉及降雨引起的干湿交替以及施肥管理等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以期完善稻田温室气体排放研究。

1.3研究方法温室气体排放(吸收)通量测定采用的方法是“静态箱-气相色谱法”,工作原理是用特制采样箱罩在一定面积的土壤及其植物上方,并隔绝箱内外气体的自由交换,测定箱内空气中被测温室气体随时间的变化,并据此计算得到该气体的交换通量。计算公式如下:

F=ρ×H×C/t×273/(273+T)×106

式中:F为温室气体排放通量,单位为mg・m-2・h-1,ρ为标准状态下温室气体的密度,单位为kg・m-3,H为密闭箱高度,单位为m,C/t为单位时间密闭箱内温室气体浓度的变化量,一般气体浓度以体积比计,所以此项单位为h-1,T为密闭箱内温度,单位为℃。

2结果与分析

2.1不同施肥处理方式对水稻生长季甲烷排放通量的影响试验结果如图1,在不同施肥措施的处理下,稻田的甲烷排放量规律性基本一致,其季节生长排放规律呈现“三峰型”,第一个峰值出现在7月12日前后第一次施肥过后;第二峰值出现是在烤田前后;第三个峰值在水稻移栽后2个月左右施入穗肥后。

由此可知,巢湖地区单季稻田的甲烷排放主要集中在第一次施肥过后、烤田前后、施入穗肥后。在孕穗期的时候由于追肥的原因,土壤中甲烷菌的基质比较多,并且在这段时间降水较多,水稻田内甲烷氧化菌的活性不足,故甲烷的排放量在这一时期仍让处于较高的状态。

2.2不同施肥处理方式对单季稻田甲烷排放总量的影响如图2所示,单季水稻田甲烷排放总量次序为:常规施肥>优化施肥>空白。在不影响水稻产量的情况下,优化施肥处理的甲烷排放总量相比于常规施肥处理减少了27.1%。由此可见,优化施肥对于减少水稻田甲烷的排放是一种很好的减排措施,对减少大气中的甲烷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2.3不同施肥处理方式对水稻产量的影响由图3可以看出,常规施肥和优化施肥的水稻产量远远高于空白处理的水稻产量,且优化施肥相比于常规施肥其产量基本一致,在保证水稻产量不减的情况下优化施肥可对水稻田甲烷减排27.1%。

3结论与讨论

(1)巢湖地区的单季稻田的甲烷排放主要集中水稻生长的分蘖和孕穗扬花期,在水稻分蘖期是甲烷排放速率达到最高峰。在孕穗期的时候由于追肥的原因,土壤中甲烷菌的基质比较多,并且在这段时间降水较多,水稻田内甲烷氧化菌的活性不足,故甲烷的排放量在这一时期仍让处于较高的状态。因此对甲烷减排研究有重要作用。

(2)单季水稻田甲烷排放总量次序为:常规施肥>优化施肥>空白。由此可见优化施肥对于减少水稻田甲烷的排放是一种很好的减排措施,对减少大气中的甲烷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3)优化施肥相比于常规施肥其产量基本一致,在保证水稻产量的情况下优化施肥可对水稻田甲烷减排27.1%,对甲烷减排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黄耀.地气系统碳氮交换:从实验到模型[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3.

[2]王明星.中国稻田甲烷排放[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83-172.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篇7

早在19世纪2O年代,法国科学家Jean.Fouxier就发现自然温室效应,并进一步论证这一效应对生物生存的重要性,认为自然温室效应是地球能量系统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至19世纪未,天才的瑞典科学家阿伦纽斯(SvanteArrhenius),又提出了人为温室效应的可能性,认为矿物燃料燃烧过程中所排放的CO2(二氧化碳),将使大气中的CO2浓度提高,会带来气候变暖问题,即每当大气中CO2浓度增加1倍时,气温会上升4―6℃(DST-SUU,1996)。在尚无复杂的大气环流模型的情况下,阿氏的这一断言或许只能称之为“假税”。但在其后的近百年间,虽然曾有反复,如在相当一段时间,人们认为工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气溶胶会致使气候变冷,气候变暖问题并不太为人所关注。直至7O年代未,气候变暖问题才重又引起重视。而至1985年,在一次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气象组织(WMO)祖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ICSU)共同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对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将引致全球平均温度上升的观点得到基本接受,并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之一。

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的第二次评估报告称,温室气体,如CO2、CH4(甲烷)和N2O(氧化亚氮),在大气中的浓度从18世纪的工业化时代以来,已经有了很大的增加。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活动,主要是矿物燃料的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农业造成的。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导致了大气和地球表面的变暖。自19世纪末以来,全球平均地面温度上升了0.3―O.6℃;在过去的10O年中,全球海平面也相应上升了10―25厘米(IPCC,1995)。倘若不采取相应举措。让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仍按目前的速度增加,再过50―100年,全球平均气温将升高2―3℃,海平面将上升30―100厘米,从而使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和社会经济系统受到极大的危害。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形势显然更为严峻。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了。

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的部长宣言和科学技术会议声明,首倡制订气候公约。1990年12月,第45届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政府间气候变化谈判委员会。自1991年2月始,历经15个月共五轮谈判,于1992年5月9日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当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朕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前缔约方已达165个,我国政府早已于1992年的巴西会议上签署了该公约。1995年这一公约生效.并于当年如开了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经过激烈地争论通过了著名的“柏林授权”,再次明确了公约附件1①国(本文是科技部“全球气候变化国际政治经济分析”课题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率先减排的规定,并强调不为发展中国家引入任何新的承诺。至1997年12月,又在曰本京都召开了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l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作为发展中国家大国的中国,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不久,就公开发表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宣布中国将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围绕“控制二氧化碳,减轻大气污染”等问题提出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京都会议“以后,中国所面临的形势却是不容乐观的。在“京都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的主张。而且美国国会还明确宣布“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中。应“有意义的参与”否则国会将不予批准美国加入“京都议定书”。所谓“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就是指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国家,而所谓“有意义的参与”,实质上就是要求形成一项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未来排放的限制(koppctal,1998)。从根本上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避免因温室效应而带来的气候变化灾难,符合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利益;但从现实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又将限制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承受相应的利益损失,将影响国家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正鉴于此,才使得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显得格外复杂,因而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而又使得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成为兼具环境――经济――政治三重性质的国际问题。由是,在防止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我们所面临的是双重压力,一方面过度排放温室气体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发展带来危害。最终影响乃至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忽视中国的现实,不切实际地向中国施压,使我们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切合中国的实际制定政策,运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努力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率,这其中理所当然地也包括对经济手段的考虑。

就中国目前的现实面言,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的大气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排入大气中85%的C02来自燃煤。尤为不能忽视的是,世界经济发展的经验数据表明,当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处于500美元至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时,往往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最为严重的时期。中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能源消耗势必会加速增长,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速度也会有较快的增长,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应属于“生存性排放”。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温室效应毕竟有可能在根本上危害人类的生存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压力也是动力,在防止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与斗争中。中国应该能够寻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回到阿瑟?庇古去

在古典经济学家们看来,空气属于自由财货:工厂可以自由排放各种污染物而不必支付任何成本。由是,对于排污的工厂来说,它的“交易净产值”将是最大化的,而对于“社会净产值”而言,将无以达到最大化。这不啻意味,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受污染影响者与企业损失的总和)之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所谓差异实际上是私人经济活动成本的外部化。即差异并未反映在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但是工厂的烟雾产出品却成为众多消费者效用函数的一个有害投入品。此类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相似,不过这类公共产品是有害的而非有益的,所以应称之为“公害”。庇古(Pigou)应该说是最早发现这一问题的,他在其著名的《福利经济学》(Economicsofwelfare)(1920。Pigou)一书中:洋尽地分析了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的原因,他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悉源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在庇古看来,差异或成本难以在市场上自行消除,这是由于这一差额或成本与形成污染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成本的外部化,使得污染并不致影响该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达成。显然,污染的存在使厂商获利,但却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由此而形成“边际社会成本”。庇古认为,正是因为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现象的存在,使得国家干预有了必要性与合理性。他建议,政府应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这种税被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Taxes)。

今人惋惜的是,从1920年庇古首开污染经济分析的先河以来,近半个世纪里几成绝响,直至60年代未,一些美国经济学家进行环境污染的经济分析的,“庇古税”才开始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美国经济学家Baumol和Oates(1971),分别从环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梁税以及庇古税与统一排污标准成本比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寻求污染控制的最佳途径。应该说,庇古的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使之企业内部化的设想,构成环境污染经济分析的基本框架。其基本特点是,对排污者而不是受害者征税。所以被称为“排污收费(PearceandTurner。1990)。

从经济学的意义分析。“庇古税”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从中性立场出友,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买现怕累托准则(Paretocriterion)。也就是说,建立碳税制度并以此来控制CO2的排放量,可以使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的控制成本来选择控制量。相比较而言,“庇古税”较之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标准、罚款,在同样的排污控制量的情况下,成本相对要低。对此,BaumolandOates(1971)、PearceandTumer(1990),均有十分精彩的量化分析。所以人们认为,征收碳税可以获得“双倍红利”(doubledividends),即用中性的碳税来替代如收入调节税等现有税收,在总税收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可达到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与调整现有税收制度对经济绩效扭曲程度的双重效果。

为了寻求控制污染的最优途径。BaumolandOates采用一般均衡的方法(1981),以帕累托准则作为优化配置的出发点,使最优庇古税,成为在最优污染水平等于边际外部成本(边际污染损害)时的排污收费(张帆,1998):

MNPB=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

MEC=边际外部成本。

(1)企业为达到利益最大的目的,其产量应扩大到Qm;(2)为实现社会最优,当MEC>MNPB应停止继续扩大生产,其产量为Q5;(3)为达到社会最优的目的,应征收税t*这样即可使污染从Wm降至W5。也就是说:当产量超过Q5后,通过征收“庇古阁”就会给企业带来边际私人净效益的损失,因此而成为不合算的事。它会自觉地将产量限制在Q5的水平上,从而使污染排放水平限制在W5水平上,最终达到减排的目的。

因此,我们不难得到以下结论:

I.通过征收庇古税。以实现一般均衡体系的最优状态;

Ⅱ.统一税率。取决于污染的边际损失,与企业排污边际收益和边际控制无关;

Ⅲ.污染税应对排污量征收,与企业产品产量无关(陈迎,1999)。

应用税收政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可以有不同选择,如按含碳量或含热量征税。向生产者或消费者征税,以及随时间变化来确定不同的税率等。但从环境经济学理论看,因C02的排放量与燃料的含碳量直接相关,因此按含碳量征税较之按含热量征税更为合理,由是人们将这一税种称之为“碳税”。这里,一些国家所以选择碳税而非能源税,主要是基于成本的考虑,据JorgensonandWilcoxen(1992)的一项研究证明,在美国通过能源税稳定碳排放的成本比碳税要高出20%。近年来,尤其是“柏林授权“通过以后,一些发达国家的缔约方,纷纷推出各自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全球气候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征收CO2排放税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丹麦早在1991年,其议会就通过征收CO2排放税的议案,可以说丹麦是最早实行碳税的国家,而欧盟则考虑在其成员国内引人一个统一的碳税制度,以期转安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方式。这里姑且不论其技术上、政策上的可行性,至少可以证明碳税制度已引起各国的重视,并且一些国家已开始实施。有关碳税制度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已开始引起国内不少学者的注意,但更多地是偏重于理论上的分析,至于其在中国的实践意义可能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征收碳税的目的在于校正市场失灵带来的效率损失。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庇古税通过政府采用经济手段从宏观上对市场进行干预,虽然政府并没有直接对环境加以管制,但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这也是多余的,因为他们认为市场理性完全可以自行克眼环境与资源问题。市场价格机制及技术进步即可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他们并不否认,公共资源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但这完全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关系来加以解决。当产权界定明确,而又有了适当的价格而非采取补贴的形式时,环境恶化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Andersonandleaf,1991)这种通过生态私有化,使环境与生态是资源融入经济体系,通过自由市场来管理公共资源的方式,被称之为“自由市场环境主义”(FreeMarketEnviromentalism)。这一看法。更多地强调了市场效率配置有利的一面,其论述中采用的经验数据是带有市场偏好倾向的,个中的偏颇和缺失显然是难以避免的。他们无疑忽略了一个问题,然而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大气是全体人类共有的资源,其产权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所以,Fisher认为。我们不能用产权界定的方式来代替庇古税(1981),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碳税有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却是比较有效的方式。庇古税较之产权界定虽然存在管理成本但不存在交易成本,更何况庇古税虽说是政府的干预,但这种干预是一种宏观干预,而非指令与控制式的干预。同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于经济激励实现环境优化管理的一种政策工具。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完全采用产权明晰化的方式。只能在极端的条件下达到最优排污量。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总排放上限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分配排放权和排放权的贸易制度。在理想的状况下,也可以采用产权管理途径。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优美的“庇古税”在应用上的局限性

从理论上说,庇古税是优美的,但在具体实施中,却横阻着一道道的难题。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为诸多难题中的难中之难。

信息不充分使得最优税率的确定遇到很大的团难,这样就有可能使我们所确定的税率并非帕累托最优。实行庇古税就是要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这就需要准确地知道边际外部成本(MEC)和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MNPB),以此作为制订最优庇古税的依据。这里,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尤为重要,它是制订庇古税的前提条件。所谓边际外部成本,实际上是指受害者的边际福利的损失,这样一来,确定边际外部成本就需要从污染的物理性损害转换到人们对损害的反应和感受。并且要以货币形式来加以计量。这一复杂的过程,在理论上称其为“剂量――反应”关系(doseresponserelationship)。在张帆(1998)看来,这一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的转换:产品生产生产过程产生污染的剂量污染手在环境中的长期积聚环境中污染物的暴露由暴露所带来的损害损害的货币成本。

显然,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存在着这样两个困难:1.诸多环节转换的复杂性;2.认识的偏好、不同利益集团的选择倾向都有可能引致对信息理解的差异性。

再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存在企业向政府如实报告其私人成本和效益的激励机制。这就需要由政府对企业的排放量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监测,其工作量无疑是巨大的,有可能使得碳税的征管成本大到得不偿失的地步。

还有,征收碳税不致成为控制企业进入的障碍,尤其在经济处于上升期的扩张阶段,新企业的进入,必然会增加排放总量,使边际损失加大。同时,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统一税率的作用也会相应弱化(Davicl,1973)。而且,征收碳税必然会给不同的利益集团带来不同的影胸,利益的不平衡会相应影响社会公平问题。Symons(1994)和Smith(1994)从不同角度分析和探讨了碳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多数分析结果认力,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于燃料的支出比重较大,因而会由于碳税的征收遭受较大的损失。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征收破税还将给一些产业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欧美国家的工商界要求政府对脆弱工业部门,如煤炭工业实行免税措施。

庇古税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理解和实施。更何况,这个世界并不存在没有缺陷的事物,追求彻底的完美有可能是一个认识的误区。倘若,我们不是要求信息的绝对准确(这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能的),信息问题并不是一个绝对的障碍。至于征税中所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则取决于政府税制设计的具体思路。无论如何,在存在外部放应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偏离帕累托最优,为达到帕累托最优,向温室气体排放者征收碳税,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不失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中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变化领导小组的《环境工作变化工作汇报要点》,这是中国政府首次颁发的排污收费的正式文件。1979年9月颁布的《环度保护法(试行)》,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1982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并了《排污收费暂行办法》,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行,意味着排污收费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运行。从政策含义上看,这一制度规定所依据的经济激励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类似于“排污者付费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与庇古税多有类同之处,如政府干预、仅涉及排污方、不考虑产权问题等。但在实际上,却与庇古税有着较大的区别,这是因为排污标准并非一定是帕累托最优,而且收费率也不是基于边际收益与边际损失之间均衡作为依据的。但无论如何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的恶化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然而,从现实与发展看,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仍面临严峻的挑战,所以控制环境污染问题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却需要在政策研究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从长远计,有关碳税开征的问题似可展开讨论。如有无征收必要,征收有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以及在税制设计上怎样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等。在笔者看来。虽然庇古税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而且还将对一些产业部门、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一些影响,但中国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措施时,应将碳税作为一个重要的选择加以考虑。

最后,还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气候变化是全球环境问题,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各个国家相当于一个个企业,其损失是全球性的,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讨论这一问题相对应的应是国际屋次上的碳税问题,仅从一国角度是无法真正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然而,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目前国际上并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因此.碳税又主要在国内层面上讨论。对此,OECD成员国中,一些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一直在呼吁开展必要的国际合作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联合应用碳税。

①附件1国家指“柏林契约”中据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中所规定的发达和转轨种国家应首先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篇8

一、全球气候变暖使人类地球村陷入“公有地悲剧”的困境

全球气候变暖是一种自然现象,可以用观测到的科学数据来体现。科学数据显示,近100多年来,全球平均气温经历了冷-暖-冷-暖两次波动,呈上升趋势。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全球气温明显上升,1981~1990年全球平均气温比100年前上升了0.48℃;进入新世纪后,各地的高温记录经常被打破,自然灾难频发,2003年,致命热浪横扫了整个欧洲,这可能是科学家在20世纪初开始跟踪的酷暑趋势的预兆。资料显示,在最近50到100年中,酷热热浪的发生频率比往常高出了两到四倍。2015年的全球平均气温为14.79摄氏度,比2014年高出0.16摄氏度,这是史无前例的增幅,也比20世纪的平均气温高出0.9摄氏度。

全球气候变暖己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这些影响集中体现在对人类地球村及其生态系统带来的灾难,包括极端天气变化、冰川消融、永久冻土层融化、珊瑚礁死亡、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改变、致命性的自然灾害频发等等。这些改变已不再是科学家的预言,从地球村的北极到赤道,人类已开始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下挣扎着求发展,已陷入到当代版的“公有地悲剧”形成过程之中。

所谓“公有地悲剧”,是讲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个小镇所遭遇的悲惨结局。悲剧起源于草地是公共物品,不具有排它性,随着镇上人口数量与羊群数量增加,公有草地逐步变成了不毛之地,镇上居民不得不背井离乡,过着流浪的生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悲剧?因为人性的理性弱点,人们无法应对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之间的冲突。从镇上居民的集体理性来说,养羊的数量超过了草地再生能力,对大家都不利;但从单个居民角度来说,多养羊是个人理性选择,我家多养羊对他家的羊产生无草吃的负外部性是不承担代价的,不养白不养。结果因为“公有草地”不堪重负而彻底荒芜,其环境的变化最终导致了这个欧洲小镇被毁灭的结局。

同样,人类地球村共同拥有的气候环境也就是典型的“公有地”,也正面临着“公有地悲剧”的选择难题。对人类来说,保持全球良好宜居的气候环境是集体理性,是全人类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不断持续发展的需要;但从单个国家、单个商厂和单个家庭来说,往往是以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为个体获得更多发展的理性选择。自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和生活模式是建立在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基础上的,越是生产发达与生活进步,就越意味依赖石化能源的程度越高,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就越多。在漫长的工业化过程,人类并没有意思到以化石燃料为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有什么不妥,人们顶多认为工业废气的排放会导致伦敦式的“雾都”天气增多,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科学家才开始发现全球气温升高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有关。

尽管如此,由于人类社会仍然处在几百年来以化石能源为主的旧的发展模式之中,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是走“先排放,后治理”的工业化道路,虽然它们掌握了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但基于本国的利益考虑又不愿无偿提供给其他国家,反而是把大量高排放、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又大都处在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阶段,加上又缺少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导致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不可避免。更重要的是因为大气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排放者的行为无法阻止也不承担任何代价,不排白不排,因此,具有负外部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就成为个人的理性选择。结果是过去四十年(1970-2010)来,全球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增长,此间所排放温室气体占到1750年以来的总人口排放量一半左右,且78%的排放增长是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化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此造成的气候环境的破坏使人类地球村距离“公有地悲剧”越走越近。

从现代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公有地悲剧”,本质上是人们行为的“负外部性”导致了“市场失灵”,解决的办法只能靠公权力的“看得见的手”。譬如说,通过法律法令来限制牧民每户养羊的数量,或者基于经济手段如罚款、收税等方法来调节养羊的数量与规模,就可以很轻松地化解中世纪欧洲小镇的“共有地悲剧”。但这个解决办法看似简单,里面却隐含着二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第一要拥有公权力的政府与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第二管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均拥有充分信息。

然而,人类地球村要应对气候变暖的困局就变得异常复杂。首先,不存在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超级政府,因此也就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有人认为,不是有国际法吗?国际法的效力与国内法是不可比的,因为法律的效力需要司法的有效性作保证的,如果一个国家不积极参与减排,国际社会也无策,只能听之任之。第二,各国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是不够充分的,排放多少二氧化碳,并不像卖多少东西一样,是可以无异议计算监控的。目前,碳排放只是一个估算而不是测量,因而存有水份,比如说美国页岩气的排放数据就存在着争论。第三,由于气候变暖成因复杂,既有碳排放的存量的历史问题,又有增量,加上每一个国家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摆脱贫与发展经济的两难问题,如何厘清与承担排放责任就变得异常复杂。第四,减排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人们的经济福利受到影响。因此,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受着国内既得利益集团的掣阻。这也是为什么二十多年来联合国气候谈判一波三折、波谲云诡、进展缓慢的关键因素。

二、《东京协定书》的执行考验看全球各国的理性选择

气候变化既是一个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又是一个混杂着环境、经济发展与政治利益的难题。在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迄今为止,联合国主持下的各国政府间的国际气候谈判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历经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年―1994年)的标志性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达成,为其后国际气候谈判作了奠基性的平台;第二阶段(1995年―2005年)的主要成果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结与生效,为国际社会进行实质性温室气体减排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第三个阶段(2005年至今)的巨大成果是《巴黎协定》的诞生,为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暖开辟了新纪元。

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启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公约》谈判进程。1992年6月,在巴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66个国家签订了《公约》,1994年3月2日生效。《公约》从法律上确立了国际气候治理的最终目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与此同时,《公约》为缔约方确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是其后二十多年的全球气候大会中被不断发挥演义,又始终恪守的核心原则。

从1994年《公约》生效以来,缔约方每年召开一次应对气候变化大会,其中最具里程碑意义之一的是《京都议定书》达成。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参加的国家和地区多达149个,大会通过艰辛谈判与努力,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议定书同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少燃气排放中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明确规定《公约》附件一中的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应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中,欧盟减排8%,日本、加拿大减排6%,俄罗斯、新西兰、乌克兰排放与1990年持平等,排放总量最大、人均排放最高的美国须减排7%。1998年美国签署了该协定书,但随后共和党上台,布什总统以减排影响国内经济发展为借口,于2001年3月拒绝批准。尽管如此,《京都议定书》仍然得到了绝大多国家肯定与批准,中国也是全球气候谈判的积极参与者与建设者,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在全球范围内以强制性法律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由于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经济实力第一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使得其意义大打折扣。美国为什么要拒绝加入?难道在面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大问题面前,美国会放弃其领袖作用吗?这里面涉及到气候治理中两大深层次的矛盾。一方面,美国如果履行7%减排承诺会对国内经济发展影响较大,遭遇到国内石化行业等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同时,美国也认为,如果像中、印等排放量大且增长迅猛的发展中国家不纳入减排行列,任何其他国家的强制性减排都是徒劳的,也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落后,工业化、城市化正处在启步与发展之中,对他们来说,摆脱贫困与谋求发展是最主要的矛盾,如果被纳入强制减排之列是不可接受的,同时,既使发展中国家有良好意原,他们也面临着严重缺乏节能减排、发展低炭经济的技术与资金等现实问题。总之,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还是中、印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气候谈判奕与纷争都是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展开的,任何协议如果没有充分反应缔约方“公平与发展”的诉求,那么它就难以有效疑聚各方的政治意愿,《京都议定书》从它诞生之日起,能不能执行就考验着世界各国的理性选择。

2009年底,倍受全球嘱目的《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如期召开。全球有一百多个国家与政府的首脑亲临会场,甚至美国总统和中、印等总理都出现在谈判桌上,但最终还是未能达成一个替代《京都议定书》的新协议。根本原因在于各方利益集团在谁先减排、怎么减、减多少、如何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等问题上分歧太大,以至无法调和。哥本哈根大会是一次巨大的失败,但给各国的政治家、外交家以及一切关注气候变化的有识之士一个重要的启示:采取“自上而下”方式分配减排指标是难以行通的。哥本哈根大会后,联合国缔约方大会的努力朝两个方面发展:一方面,积极构建能替代《京都议定书》的新的减排体制;另一方面,延长现有减排体制的寿命。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最终就执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达成一致(2013-2022年),欧盟开始履行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但日本、加拿大、新西兰已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至此《京都议定书》已走向名存实亡的境地。

除欧盟以外,作为主要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从最先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到相继退出,不愿意承担其减排的承诺,说明了这些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智选择是何等强烈,又怎能责怪正在推进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呢?

三、《巴黎协定》给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希望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篇9

关键词:低碳经济;经济发展;机遇

一、低碳经济发展背景

“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低碳技术”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低碳技术几乎遍及所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业部门,在这些领域,低碳技术的应用可以节能和提高能效。

2007年9月8日,国家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次领导人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联手应对。发达国家应该正视自己的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高的现实,严格履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并在2012年后继续率先减排。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要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清洁技术,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气候变暖是全球十大环境问题之首,其中人类社会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所形成的温室效应是气候变暖的根源。

鉴于温室效应导致全球变暖已经成为21世纪人类最大的威胁,早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154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订了第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性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截至2006年11月,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89个缔约方。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又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5.2%。。2006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后京都”问题,即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2007年8月27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预备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与会代表认为,工业化国家应力争在2022年之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25%至40%。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该议定书设立了三个具有灵活性的机制,即排放额度贸易机制、共同履约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尤为引人瞩目。“清洁发展机制”是由《京都议定书》第12条设计、规定的一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控排温室气体领域协作双赢的新颖模式。它允许承担控排义务的国家,在另一国投资能够减少排放量的项目,而减下来的排放数额可返还投资国,用以冲抵其本身的减排义务。相比在本国改造企业排放设施所需的成本,发达国家情愿通过CDM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例如,在欧盟国家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如果需要80—100欧元,在发展中国家则仅需要5—6欧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可通过CDM项目获得部分资金,同时又引进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总之,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CDM合作中共同得利,在全球范围又有利于实现《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减排任务,可谓在全世界开辟了国际投资、贸易的创新领域和创新模式。

基于CDM机制的森林低碳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由于开展CDM低碳项目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各自的吸引力,因此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CDM低碳试点项目已经开展起来。截至1998年,在世界各地开展的CDM低碳试点项目已经达到27个。到2005年6月,仅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就已经提交了130多个林业低碳项目建议书,其中包括中国广西项目在内的大约20个项目进入了准备实施的候选之列。预计到2017年,这些项目产生的低碳将达到1000多万吨。“中国东北部敖汉旗防治荒漠化青年造林项目”是《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我国与国际社会合作的首个林业“低碳”项目。在第一个有效期的5年时间内投资153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300万元,其中意大利资助1150万元),在内蒙古敖汉旗荒沙地造林4.5万亩,使约2500名当地农民和林场工人受益,该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能力,并将首次尝试以森林低碳为途径,将防治荒漠化及改善沙区生存条件与增加荒漠化地区农民收入相结合,填补了我国森林“低碳”项目的空白。

除森林低碳项目外,世界各国相继在能源、交通、电力、建筑等温室气体高排放行业实行推行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澳大利亚将从2011年开始试行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排放配额将由政府发放,也可以通过交易获得。全国几千所学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家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对澳大利亚使用核能进行可行性研究等。

英国自2001年4月1日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CCL)。该税是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征收的一种能源使用税。英国同时还成立了碳基金。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目标是通过帮助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并从中寻求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方面,主要有3个目标: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

葡萄牙一直倡导再生能源发电,葡萄牙2006年用电总量中的36%源自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水利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

我国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比较低,但排放总量位居世界第二。2025年前后,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有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预计2050年,我国能源消耗将占世界能源总消耗的60%左右。基于此,发达国家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承诺减排温室气体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国际减排压力和国内经济可持续增长、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多方面的要求,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十分紧迫的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2007年6月3日,中国公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方案》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国际与国内、当前与长远,把应对气候变化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结合起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区规划,努力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改善全球气候作出新的贡献。

二、低碳经济研究目的

近百年,全球气候变化最突出的特征是气候的显著变暖,全球气温升高0.3℃~0.6℃,中国的气温在近百年来上升了0.4℃~0.5℃。20世纪50—80年代升温比较明显的是在我国的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西部。1909—2002年的近百年来黑龙江省夏季气温气候基本态的变化处于相对暖期。气温变率基本上保持着加大趋势,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表现为大幅度的上升趋势。全球温室效应已经引起黑龙江省气候的异常变化。

如何制定黑龙江省低碳经济发展政策,限制高碳排放行业的盲目发展,控制我省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低大气二氧化碳浓度,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黑龙江省目前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现状不容乐观。2006年,全省废水排放量11.6亿吨;COD排放量49.8万吨,氨氮5.27万吨,二氧化硫51.8万吨,氮氧化物45.87万吨,烟尘53.8万吨,粉尘12.56万吨,固体废物1.03万吨。2006年全省工业行业废气排放总量达到5991亿立方米,排放量大小依次为火力发电、非金属制品、石油加工及炼焦、燃气生产和供应、化学原料及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和造纸。

但是,黑龙江省的低碳资源潜力也是十分巨大的。

据2006年末的统计数据,黑龙江省拥有森林面积2007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1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3.6%;耕地面积1151.6万公顷;水资源总量727.9亿立方米;湿地面积434万公顷;草原433万公顷。

森林、耕地和湿地在吸收、固定二氧化碳中均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界定森林、耕地和湿地的这一特殊功能,如何对低碳经济进行科学评价并通过货币化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课题。基于这些问题,本课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结合黑龙江省相关产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在低碳经济基本理论的指导下,对黑龙江省碳源分布和低碳潜力进行计算分析。通过对黑龙江省低碳市场的现状及特点的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我省低碳市场交易提供理论指导,并为制定我省低碳经济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三、低碳经济与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的机遇

低碳经济是涉及经济、社会、政治和外交等各个方面综合性很强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低碳经济将会极大地扩展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空间,因此,开展对黑龙江省低碳经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可以使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抓住难得的机遇。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实现黑龙江省“十一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黑龙江省是我国资源大省,重工业、高耗能产业集中,长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已经造成了区域性的水环境、生态系统破坏。黑龙江省“十一五”规划的总体目标主要有:

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

经济增长方式进一步转变,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

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一二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8∶54∶38,现代农业初具规模,六大基地基本形成,旅游业和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发展。

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耕地保有量控制在117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提高到4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

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我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建设生态大省。低碳经济实质是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围绕低碳经济的能源和产业新技术开发应用,无疑会有助于我省改变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于缓解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尖锐矛盾,促进“十一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2.低碳经济可以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低碳经济积极倡导生物质能源和再生能源利用。在粮食主产区等生物质能源资源较丰富地区,建设以秸秆为燃料的发电厂和中小型锅炉。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建设沼气工程,合理配套安装沼气发电设施。大力推广沼气和农林废弃物气化技术,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用能的燃气比例,把生物质气化技术作为解决农村和工业生产废弃物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大规模开发和建设风力发电,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积极发展太阳能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在偏远地区推广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建设小型光伏电站。通过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清洁能源革命,可以极大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为黑龙江省农业发展提供机遇

2006年,黑龙江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017.6万公顷,其中水稻208.9万公顷。农作物,尤其是水稻在控制温室气体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农业低碳措施主要有:选育低排放的高产水稻品种,推广水稻半旱式栽培技术,采用科学灌溉技术,研究和发展微生物技术等,有效降低稻田甲烷排放强度;研究开发优良反刍动物品种技术,规模化饲养管理技术,降低畜产品的甲烷排放强度;进一步推广秸秆处理技术,促进户用沼气技术的发展;开发推广环保型肥料关键技术,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和少(免)耕技术,增加农田土壤碳贮存。

大力发展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4.为黑龙江省水利建设提供发展机遇

中国年平均降水量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开始逐渐减少,平均每10年减少2.9毫米。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东北和华北地区干旱趋重,出现南涝北旱的雨型,干旱和洪水灾害频繁发生。

温室效应对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提出了严峻挑战。

黑龙江省人均占有水资源量2161立方米,接近全国人均水平;耕地亩均占有水量仅460立方米,远低于全国亩均水量1430立方米。黑龙江省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目前地表水工程利用能力仅为29%,利用水库调蓄利用的水资源仅占5%,工程性缺水矛盾突出。

面对温室效应的挑战,黑龙江省应通过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和推行节水等措施,力争减少全省水资源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治水思路,在加强堤防和控制性工程建设的同时,对于生态严重恶化的河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修复和保护。建立国家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控制工程(水库等)建设、灌区建设与改造,继续实施并开工建设一些区域性调水和蓄水工程。

全省水能资源开发潜力大,水能技术可开发量约9870MW,发电量约270亿kWh。集中分布在南部、北部山区和黑龙江干流,多数电站开发条件较好。要把发展水电作为促进黑龙江省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化低碳经济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做好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利用丰富的水力资源,加快水电开发步伐,因地制宜开发小水电资源。

目前,东北黑土区大约为20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约有11万多平方公里,其中水土流失面积已由50年代的24292平方公里增加到2000年的45106平方公里,由于受资金和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十分缓慢。低碳经济中的森林低碳,尤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清洁发展机制,为黑龙江省治理黑土区水土流失提供了十分宝贵的机遇。

5.为黑龙江省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依据

为实现从国家最大的原木供应基地向林业生态大省的转变,“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将通过构建林业生态、林业产业和生态文化三大体系,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林业工程。据预计,到2010年,黑龙江全省有林地面积将达到2141万公顷,林木总蓄积达到17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提高到47%以上,林业总产值提高到500亿元。实现林区生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一直以来,制约黑龙江省公益林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是难以建立完善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一个难点在于如何准确、合理地确定补偿标准。通过对低碳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价,可以为补偿标准的确定提供参考,从而促进黑龙江省林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国家提供生态功能区的服务功能。黑龙江省作为我国最主要的林区,是巨大的“低碳”,通过对黑龙江省低碳问题的研究,积极开展CDM项目,能够吸引负减排义务的国家来我省投资造林,从而带动我省林业发展。

6.为合理计算绿色GDP指标提供帮助

绿色GDP,是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了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由此可见,绿色GDP不仅能够反映经济增长水平,而且能够体现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和谐统一的程度。绿色GDP占GDP比重越高,表明国民经济增长对自然的负面效应越低,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和谐度越高。绿色GDP由于能揭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资源环境成本,因此,克服了GDP固有的缺陷,成为新发展观指引下引导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对公正地评价社会经济增长进程、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有深远意义。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建议将绿色GDP引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去。然而,在绿色GDP的计算过程中,自然资产损失特别是环境成本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其确定和计量成为问题的难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构成环境成本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黑龙江省低碳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合理地确定二氧化碳的排放成本,并为其他自然资产损失的确定和计量提供参考,从而为绿色GDP指标的合理计算提供理论指导。

7.为黑龙江省将来可能承担的二氧化碳减限排义务作准备

1998年5月29日,我国签署了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虽然暂时我国还不负减排义务,我国的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还不是很高,但排放总量很高,约占全球总量的13.6%,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所以从长期来看,中国在保护全球气候方面承担的相应义务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大大增强,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还可能进一步增加,很有可能在将来承担起减排义务。作为林业大省的黑龙江省更是责无旁贷,因此,加强对我省低碳问题的研究,尽早做好减限排的基础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超级秘书网

8.为低碳交易提供理论指导

导致地球大气二氧化碳浓度上升、气候变暖的根本经济原因是无偿、无限制地使用地球二氧化碳排放空间。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把地球的二氧化碳排放空间作为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进行有偿的分配,形成有效的交易机制。根本途径是在全世界首先按国家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权,形成国际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换交易机制,然后在各国国内单位和个人之间也要建立起直接或间接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分配和交换交易机制。无论是国际间的低碳交易还是国内的低碳交易,在低碳量和价值量的确定方面都应有较为准确的依据和标准,对我省低碳问题的研究可为确立这方面的标准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2]李俊峰,马铃娟.低碳经济是规制世界发展格局的新规制[J].世界环境,2008,(2).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篇10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厂;甲烷;温室气体;估算

大气中的甲烷是一种对全球变暖作用仅次于二氧化碳的重要温室气体,它的全球增温潜势(GWP)是二氧化碳的21倍,对温室效应的贡献约为26%[1]。城市污水厂中污水经过无氧处理或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均会造成大量的甲烷气体排放。我国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中约8.6%的甲烷排放来源于城市废弃物处理,其中,污水处理甲烷排放占42%,是第二大排放源[3]。虽然污水处理甲烷排放量不大,但甲烷回收利用的经济社会价值明显,估算城市污水处理厂甲烷的排放量,研究污水处理中甲烷的控制途径,对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估算以及对研究全球气候变化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1背景及温室气体控制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日趋频繁导致了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频繁等一系列环境问题,成为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全球性问题。《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温室气体主要有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这6种。其中,二氧化碳温室效应最大,但二CO2在全球变暖中的作用正逐渐降低,而CH4在近200年内却呈加速上升势态。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显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由1970年的28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上升到2004年的490亿吨,增加70%[2]。《中国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显示,2005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净排放量为70.4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比1994年的26.6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增长了164.29%,年均增长率约为9.24%[3-4]。IPCC资料显示,全球城市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排放只对温室气体总排放做出了很小的贡献(<5%)。其中,污水处理中的甲烷是第二排放源。1994年中国城市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排放量(固废处理和污水处理)为1.6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占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5.3%,而2005年则为1.1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占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1.5%[3-4]。虽然污水处理温室气体排放比重不高,但污水处理中甲烷的控制与回收利用不仅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还可用于供电供热、能源消耗使用,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其次,我国废弃物处理起步晚、起点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缺乏。由于经济、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废水处理除珠江啤酒厂、青岛啤酒厂等大规模企业开展了CH4收集利用外,收集利用项目也非常有限。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具有巨大的潜力,逐步研究、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控制和收集利用系统,不仅能够发展清洁能源,还能增加资源利用效率,开发潜力巨大,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杭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现状

2010~2014年,杭州市污水处理量除2013年有小幅下降外均呈平稳增长趋势,2014年比2010年增长12.39%。《杭州市环境统计年鉴》显示,截止2014年杭州市共有污水处理厂42座,其中处理能力5000m3/d以上污水厂26座。全市污水总处理能力2.97×106m3/d,2014年污水处理量为942.59×106m3,主要集中在主城区、萧山区和富阳市,3个地区污水处理量占了总污水处理量的83.11%。其中,主城区污水厂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生活污水处理量比例达80%。富阳市由于4座污水处理厂主要以处理造纸工业园区内工业废水为主,因此富阳市工业废水处理量比例达83%以上。其余区、县、市污水厂除萧山区和余杭区工业废水处理量略高外均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

3杭州市污水处理厂甲烷排放量的估算

采用《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候清单指南》(以下简称《IPCC指南》)和《浙江省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市县指南》)推荐的估算方法,对2011~2014年杭州市城市污水厂污水处理甲烷排放量进行了估算。

3.1计算方法

ECH4=(TOW×EF)-R。式中,ECH4为清单年份的生活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总量,TOW为清单年份的生活污水中有机物总量;EF为排放因子,R为清单年份的甲烷回收量。排放因子(EF)的估算公式为:EF=B0×MCF。式中,B0为甲烷最大产生能力,MCF为甲烷修正因子。

3.2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的选择

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时的主要活动水平数据是TOW,以生化需氧量(BOD)作为重要的指标,包括污水处理厂处理系统中去除的BOD和排入到海洋、河流或湖泊等自然环境中的BOD两部分。在计算中,采用统计数据COD去除量和COD排放量以及BOD/COD比值计算得出BOD去除量和BOD排放量。采用《杭州市环境统计年鉴》中各年度各区县市污水厂COD去除量和COD排放量作为活动水平数据进行计算,全市COD去除量和COD排放量具体见表1。采用《IPCC指南》和《市县指南》中生活污水处理甲烷排放量计算的排放因子推荐值进行全市甲烷排放量计算。具体指标为:BOD/COD为0.43,已处理系统的MCF为0.165,排入环境系统的MCF为0.1,B0为0.6kg/kg。同时,采用杭州市处理能力5000m3/d以上污水厂进水和出水BOC/COD实测值计算得出各区县市BOD/COD平均值(地方特征值),具体见表2,按区域分别进行甲烷排放量计算,得出全市污水厂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总量,并与推荐值计算结果进行比较。3.3估算结果估算得出杭州市2011~2014年城市污水厂污水处理甲烷排放量,具体见表3.结果显示,2011~2014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和工业的发展,杭州市污水处理量逐年增长,污水处理甲烷排放量随污水处理量的增长呈现总体增长趋势。同时,采用杭州市城市污水厂实测值计算的甲烷排放量较采用指南推荐值计算的排放量偏低,约为推荐值计算得75%左右,年度排放量呈现相同变化趋势。两者在2013年后均呈现小幅下降趋势,2014年比2011年分别增长10.01%和8.44%。根据杭州市城市污水厂污水处理甲烷排放实际情况,开展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途径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是控制、减少污水处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手段。

4污水处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存在问题

1)认识不足。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迫于国际压力开展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也尚处于摸索阶段,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各部门尚未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杭州市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为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燃烧排放,杭州市废弃物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废水处理)温室气体排放量仅占总排放量的3%~4%左右[1],所占比重较小。因此,废水处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开展对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成果贡献率较低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的开展。2)沼气收集利用项目缺乏。目前杭州尚未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中的甲烷进行收集利用。主要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均采用重力浓缩后机械脱水,基本没有进行消化处理,无甲烷回收利用。3)硬件和技术不足。很多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在建设的过程中未考虑沼气收集利用的问题,使得已建污水处理厂很难开展沼气的回收利用项目。如对现有污水处理工艺设施进行改造,则投入较大,缺乏商业价值。同时,在技术上,由于污水处理厂的沼气回收利用的典型案例相对较少,缺乏针对不同处理系统的气体收集利用装置制造、安装和运行的经验。

5污水厂污水处理甲烷排放的控制途径及减排对策

5.1树立低碳规划理念,制定温室气体控制目标

1)积极树立低碳处理的规划理念。低碳废水系统的规划最关键的问题是科学选择处理模式,在实际规划中,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布局、环境容量、受纳水置等不同因素,尽可能减少处理过程中甲烷的排放,并统筹考虑污水再生利用、污泥资源利用以及甲烷收集利用的方向和规模。2)有效制定控制目标。在分析地方废水处理行业发展趋势、能源消费特征和碳排放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现阶段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系统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和控制目标,出台行业低碳规划、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作为控制性指标纳入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予以体现,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加以落实。

5.2选择低碳水处理技术,开展废水处理甲烷回收示范

1)准确选择低碳水处理技术。选择生物处理,减少药剂用量,较化学处理方法降低了药剂、药剂制备和运输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生物处理选择节碳工艺,减少外加碳源。采用厌氧工艺处理高浓度污水,进水有机物浓度越高,所回收的沼气越多,经过收集利用后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越大。2)开展工业废水处理甲烷回收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工业废水甲烷收集利用示范工程,如充分利用富阳造纸工业园区的布局优势建立沼气示范工程。采用合理厌氧发酵工艺和装置,全面提高厌氧消化设备的沼气产气率和去污率,增加沼气的产出。从废水厌氧处理阶段直接回收的沼气可用于厂内供电、生产过程燃料消耗等,不仅完成了污水处理、实现了能源回收利用,同时还削减了处理运行管理费用,降低了后续的好氧投入,缩短了工程投资回收年限。加强污水处理水的回用。加强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3)加强污水处理水的回用。加强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污水的回收再生利用,降低其以处理水的形式进入到海洋、河流或湖泊等自然水体中所产生的甲烷及其它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其环境风险。4)降低污水厂运行能耗。采用高效能的总体设计、新工艺、新设备的选用、优化总体工艺设计,选择高效的设备和装置,有效降低污水处理厂运行能耗,直接减少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5.3采用低碳污泥处理技术,关注污泥处置能源回收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碳金融;农业经济;低碳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工业发展迅速,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都是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生产方式,经济增长质量不高,资源环境压力巨大,温室气体排放量高居世界前列。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中国作为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妥善处理环境问题不仅是对世界的贡献,也是解决中国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既是《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要求,也是中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一、碳金融的产生及概念

1.碳金融的产生

《京都议定书》最重要的成果是它明确了碳排放的总量目标和分解指标,对附件一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三个灵活机制:联合履约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ing,IET)。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由于二氧化碳对全球气候影响的无差异性(即不同地区排放的二氧化碳具有相同的增温效果),以及各国进行碳减排的成本不同,碳排放权因此具有了价值,从而在减缓气候变化领域形成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并直接催生出碳金融市场。世界银行2006年将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定义为碳金融。由此看来,广义的碳金融是指与二氧化碳排放有关一切经济、金融活动。

1.2碳金融的概念

碳金融是由低碳经济的发展而催生出的一个全新的金融概念。世界银行对碳金融的定义为:“碳金融是指向可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提供资源”。①由于其“可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将碳金融局限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而只有这两个机制才能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因此世界银行的对碳金融的定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索尼亚·拉巴特(SoniaLabatt)和罗德尼·怀特(R·R·White)从环境金融的角度出发,认为碳金融是指在碳约束社会下的一种对金融风险与机会的探索,并通过市场机制转移环境风险并实现环境目标。

笔者认为,狭义的碳金融是指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以及环境保护组织等)间对温室气体(尤指二氧化碳)的排放权或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广义的碳金融则是围绕“碳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既包括碳金融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也包括财政、金融、监管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持体系。

二、研究碳金融在农业经济中的理论意义

2.1碳金融研究的理论意义

现代金融理论从诞生至今已经具备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理论框架,确立了其在经济金融领域中的正统地位,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渐向其他领域渗透。碳金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它是对传统金融的延伸和升华。碳金融研究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本文的研究定位在碳金融如何在农业经济中发挥作用,以期在这方面发现其价值。

2.2碳金融是应对全球气候危机问题的双赢解决方案

碳金融是全球各国政府、各利益集团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公共问题的博弈结果,它创造性的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转化为一种金融产品,并通过金融市场相互交易机制使买卖双方获益,从而将环境保护的义务转化为一种经济活动,使其具有盈利性,大大削弱了各国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的矛盾,刺激各国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将温室气体减排由呼吁和倡导转变为实际行动。

2.3碳金融是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核心支柱

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不甚合理,直接导致我国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若我国继续保持快速的经济发展,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将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要保证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必须发展“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经济。

三、碳金融研究对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生产大国,现代经济的崛起虽然改变了重农轻工的经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仍是举足轻重的,因为它为人民提供满足最基本需求的食物,是其他行业无法取代的。中国近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粗放发展模式也带来了资源枯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的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不光严重影响到城市生活环境,对农村的影响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农村生态环境本就脆弱已成为环境保护的盲区。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问题,既要治理好其他产业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要改变传统的对生态环境有破坏的农业生产方式,发展低排放、低污染、高效率的低碳农业。碳金融的研究成为我国由粗放式经济发展向低碳模式的转变的方法之一,同时也为传统的高碳农业向低碳农业发展转型提供了开辟了新的途径。

注解:

①http:///Router.cfmPage=FAQ&ItemID=24677#4

参考文献:

[1]孙敬水.计量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温室气体排放的定义范文1篇12

关键词:发达国家;低碳经济;财政政策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及意义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不断降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使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尽可能的达到排放与生态环境转化平衡,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最早是在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的,作为第一期工业革命的领导者,英国首先认识到了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威胁,而且随着发展的逐步加快,对矿产资源的消耗也在快速增加,致使目前英国消耗的能源,大部分都要依靠进口,而且,温室效应的变化,对英国产生的影响也在不断地增大。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性的、关乎全人类的经济理念,在不同的区域和领域内理解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低碳经济的本质就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开发更多的清洁能源,在生产和发展中,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频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促进生态环境系统平衡。低碳经济的发展核心,是通过相关研究部门,开发更优质的技术,降低矿物资源和高碳资源的使用量,尽可能的维持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吸收平,保持平衡。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持,通过减少矿物资源的使用量,能够有效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清洁能源的可再生和温室气体的含量,对于低碳经济的推动,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二)低碳经济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消耗速度快速提升,各类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而且,我国本身的矿产资源状态,呈现明显的“富煤、少气、缺油”的状态,大量的矿产资源消耗,是我国的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产生了巨大的矛盾。近年来,世界各国对于矿产资源的重视程度,正在不断地提升,“碳关税”不断地提高,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对传统优势产品贸易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因此,为了巩固我国的经济地位,必须强化低碳经济的深化,提高我国的发展潜力。

二、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支出政策

2007年,加拿大政府提出了“让科技成为加拿大优势”,在2008年,政府对此发展政策进行了细化。加拿大政府每年在环境科技上,拨款6600万支持,在低碳技术上,加大开发研究力度,并且,不断极大技术研究的投入。加拿大政府计划在2022年,将电力需求转变为零排放。而且,加拿大政府还拨款3亿支持核能发展,包括有先进重水反应堆和更新实验室的技术设备。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收入政策

1990年,芬兰在全球首先实施了碳税,然后其他多个国家也开始征收了碳税。碳税,是根据化石燃料排放的碳量的多少,进行征收的。这种碳税在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实行,通过征收碳税,来提升一些矿物资源和高碳能源的应用成本,逐步提高低碳经济的发展,对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征收碳税。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

我国为了推动低碳经济的深入发展,建立了一系列的经常性预算,安排相应的财政支出预算,通过强化低碳经济的发展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政策导向,促进低碳技术的提高与进步。开征碳税,对碳排放量较多的单位,征收适当的碳税,采用量计征方式,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引动企业技术改造,提高我国工业的能效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