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钢铁企业劳保工作工会
中图分类号:TF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3-01
1.概述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一道重要防线,是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途径;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重要体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重要职责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就必须首先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只有认真履行了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权利,才能有效地维护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切身的利益。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支持工会在企业劳动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党中央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指示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职责和权利都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决议和条例。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做出了许多具体规定。为确保劳动保护工作能够规范化、制度化开展。专门成立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劳动保护日常工作,并不断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注重超前预防
消除隐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劳动保护的根本方针。它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安全健康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它不仅是直接关系到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保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实践证明,哪些部门、企业注重做好超前预防工作,职工的安全健康就能得到最大保障,生产建设就得以顺利发展。经济效益最终得以实现。反之,哪里忽视预防工作.伤亡事故就多,职业危害就严重,不仅经济上遭受损失.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给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痛苦。所以,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超前预防工作.把各种危害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
每年都要把组织职工开展争当“安全卫士”、争创“劳动保护示范班组”活动作为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动广大职工立足岗位。针对身边的事故隐患,深入揭查、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活动中,公司根据职工或班组避免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人数的多少确立申报档次,及时进行表彰奖励,最高奖励达2000元。
3.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注重安全培训
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责任。
3.1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使广大职工群众理解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2进行劳动保护《三个条例》以及其他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使职工了解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法规的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应知应会。
3.3进行劳动保护科学知识的教育,使职工了解和掌握本行业、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规律以及预防各种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性。四是进行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宣传教育,不断丰富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今年以来,把抓好基层班组安全作为实现生产秩序可控、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基层班组长的综合管理素质。更好发挥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作用,分期对全部2500多名基层班组长进行了规模最大的一次班组安全培训。由公司安全部长直接授课,介绍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发展方向。培训内容不仅涉及如何避免“三违”、如何实现“三不”、如何开好班前会等班组安全管理的基础知识,同时五名优秀班组长走上讲台,分享各自抓好班组安全管理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参观厂区、相互交流等形式,培训内容丰富、效果显著,广大职工特别是基层班组长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执行力进一步增强。
4.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加大参与监督力度
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不可替代作用钢铁企业在研究制定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必须要求工会代表参加,从源头上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工会要组织并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劳动保护方面的民主管理。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行政正确地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督促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决议的实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工会要认真参与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坚持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限期解决严重问题,为安全生产在物质和技术上把好关;对于生产中发生的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向行政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行政技师解决,真正发挥工会劳动保护安全屏障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充分发挥监查职责。建立并完善了举报制度、奖惩制度、班组监查员培训制度以及厂级劳动保护月检、车间旬检、班组一班三检等日常管理制度。在公司新、改、扩建以及大修工程中。通过开展以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为内容的“三保”立功竞赛活动。促进了工程安全、优质、高效竣工。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的“职工无违章、设备无隐患、岗位抓落实”群众性摸排整改活动中。各级劳保监查组织认真查找隐患,共组织劳保监查活动335次,查出各类事故隐患已全部落实整改,为保证职工健康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5.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工作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只有紧紧围绕企业生产中心开展活动,才能更多地得到党政的支持和职工的拥护,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劳动保护工作的活力。只有把保证劳动者健康安全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深入宣传。全员参与。群防群治。才能取得显著效果。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注重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企业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确保实效。要充分发挥职工身处生产一线。了解生产,熟悉环境的作用,激励职工自觉争当安全卫士,主动解决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始终把关心、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当成工会维权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实现企业的本质安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现代企业特别是钢铁企业工会组织的一项长期艰巨任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重组的不断深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必将面临更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困难。钢铁企业工会组织必须坚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发展的眼光总结安全生产规律,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促进企业的安全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沈琴琴,吴亚平.工会管理理论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第1版.2011.11.
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4)13-0160-01
在新时期新阶段,基层工会组织如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遇到了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新时期的劳动保护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在新时期,劳动保护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总要求,突出机制、制度建设,强化劳动保护基层组织和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一、劳动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定与执行各行其事。《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完全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然而,订立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并不容人乐观,大部分企业均停留在简单的口头约定劳动关系的状态,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作为真凭实据,劳动者有口难言。即使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中,情况也不容乐观:一是合同签订率低,即职工有合同保障而打工者恕不订立合同。二是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悖,重点反映在节假日加班报酬不到位,试用期及周工时超标等方面。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难。《劳动法》对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进行详细的规定,但在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例如超市、加工厂等其劳动力每天工作都在十至十二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四十四小时,工资实行定额,而每月工资数额仅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持平或略高,平时加班或法定假日加班没有工资或少给工资,随意性很大,休息、休假制度也是形同虚设。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得不到保障。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铁饭碗被打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已陷入尴尬的局面。从企业职工成为社会失业人员,原有的社保关系因此断裂,而新的社保关系却难以衔接。这些因素可能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4.职工的劳动保护存在问题。劳动保护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某些企业得不到重视,甚至呈现出弱化的趋势,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忽视上岗培训,致使劳动者在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条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致伤致残。二是劳动保护措施不力,一些企业经营者错误地把劳保设施和防范措施视作装饰品,有的备而不用,有的破而不修,把劳动者完全暴露在裸的事故隐患面前。三是未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另外,企业在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上,都处于捉襟见衬的窘地。从现行的企业劳动保护情况可以发现,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平等的劳动关系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为,面对毫无遮挡的劳动保护现状,劳动者既不敢怒更不敢言。
二、如何加强劳动保护
1.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快劳动法配套法律的立法进程。随着农村劳动力在城镇打工数量的不断增加,有关农民工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使劳动法各项制度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应当加快制定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或规定,形成规范的劳动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2.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监督执法力度。劳动部并实施的《劳动监察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要对本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及用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要变劳动者上访举报为下访调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制度即劳动合同是否签定,合同中有无霸王条款,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各项保险费用是否为劳动者上缴以及劳动保护是否存在隐患等,对所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责令用人单位给以纠正,同时跟踪检查报道。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违法必纠。
3.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是劳动者通过集体的力量抵抗企业借格式化条款滥用权利的有效手段。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4.加强机制建设,深化源头参与。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工作机制,是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实现劳动保护工作齐抓共管的有效手段。各级工会要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创新。一是要进一步促进、建立和完善政府、工会、企协参加的三方协商机制。二是要发挥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特殊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齐抓共管机制,保证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发挥作用。三是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级人大、政府及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有关劳动保护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代表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推进建立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要逐步建立以规范为重点、以科技为先导、以执法为保障、以服务为宗旨、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机制。
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工会;职工劳动保护;方法
《中国工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中明确规定: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国家劳动法中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一章对劳动保护方面也做了规定。劳动保护是广大职工群众的最大利益,工会应持高度重视和负责职工群众生命安全的态度,倾力关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并强化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和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同等突出的位置,并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劳动保护要重视工会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不能只看成是单位负责人的事情,必须将其看成是工会组织重要的职责和责任。对企业行政部门,工会要加强劳动保护的监督,但也必须注意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受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宣传,教育职工遵守规章和纪律,对企业行政部门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予以协助,给职工以家的温暖,提升员工的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主动参与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评审和人员伤亡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根据规定报告企业的人员伤亡情况。当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卫生方面受到障碍和阻力而影响进行了正常的工作进行时,应及时反映更高层次的工会,取得上一级工会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加强工会干部劳动保护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努力缩小他们实际存在的业务能力水平和企业劳动保护水平不适应的问题,这里可以实行工会干部参加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管理培训专题研究班的方式,取证或者其他的方式,使得工会干部及时了解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的重点和难点,准确把握职工劳动保护的切入点,把工会的劳动保护和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一体化进程中,产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自身的特点,建立起一支有较高政策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劳动保护团队,不断提升工会劳动保护的水平。
二、加强劳动保护应从制度先行上促成对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视
系统的制度建设关乎企业全局,具有解决问题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的特点,建立完善的制度,就会有开展劳动保护的尺度和基础。要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加强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检查,检查的权力还需要企业给予明确,使企业领导者理解和支持委员会的监测机制的重要性和监督检查的必要性,为检查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工会应充分利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定期就企业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咨询等事项进行协商,并抓好落实;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劳动安全委员会作用,就企业的安全决策、投资安全,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的制度、规章和决策以及职业安全和卫生条件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查,建立和完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劳动保护责任的问责,从而收到劳动保护制度的科学、有效性和标准化的效果,让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替职工发言有章可依,为工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予以保证,让制度的保驾护航在工会的劳动保护中发挥作用。
三、加强劳动保护应通过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素质发挥群众性参与作用
工会组织要主动实施预防为主的计划,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作为一个强大而有效的方式来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敦促和辅佐企业实施灵活有效的手段,计划每年突出重点,在安全基础、安全程序、应急处理等方面对职工进行培训,尤其是要加大对本企业特殊类型的职工岗位的培训,严格执行领证才能上岗的制度。鼎力展开安全生产传布教育行动,启发职工自觉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学会驾驭安全的本领,加强自我保护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行动,鼓励职工立足岗位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工会劳动保护的特征是群众性参与。工会组织要坚韧不拔地支持职工加入安全管理和监督行列的权利,花大力气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靠职工群众,建立广泛参与和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带领全体员工发现身边有隐患的安全事故苗头,查堵安全漏洞。勉励员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和其他微博的方式和渠道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劳动保护工会组织应创建企业安全文化
工会组织应协助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我要安全文化的安全观。基本安全文化的内涵即人的安全意识。意识抉择行为,行为反映修养,修养裁夺运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的,很大一部分是职工违章所致,大多数工人的违章不是故意的,是因为存有淡薄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修养不高才出现的。为了确保人的行为,设施和生产环境符合安全性,更好地防止发生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工会组织应当从人的基本修养抓起。开展安全教育应花大力气培养安全思想,即:缺乏好的习惯,就没有一个好的安全行为;自己的行为正确;良好的安全和优秀的业绩是划等号的;你被聘用的条件之一是安全;培训就是安全生产的首位任务;比事故更可怕的是违章;在企业里不守章程会在社会上不守纪律;每个人都有责任做好自己的安全;发现必须立即纠正不安全因素;违规禁不住,风险不消除,最终会酿成事故。以上这些理念经过教育培训和工会干部的身体力行,深深的扎根于职工之中,并会被企业逐渐确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的核心价值观,职工的劳动保护意识会得到大幅提高,从根本上实现“我要安全”,把劳动保护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有效的控制事故的发生,确保石化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达到新水平,达到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篇4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力诸因素中人是首要因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我们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还是要保护劳动者,保护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人身安全、人的健康越来越重视,对人的身心健康的重视就成为社会和谐的一种标志,这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凡是违背了这个方向的,即使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也能把生产推动一下,但从长远来看,那是破坏生产力的倒退行为,这种行为不得不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做好劳保,这既是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又是企业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能内容,对协调劳动关系,创新完善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依法维护机制,推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通过对石油行业劳保现状的调查,分析其存在问题,提出科学的建议,从而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健康,推进石油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调研方法
采用实地观察法、问卷调查法、访谈调查法。
三、调研内容
本次调研主要是对石油行业的职工劳动保护现状进行实地调研。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体制的快速转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石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面临着实现新发展、新跨越的难题,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虽大都建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劳动保护意识淡薄。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却忽略了职工的健康安全卫生工作,重生产效益,轻劳保安全,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流于形式,没有严格履行,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对职工的劳保教育投入不足,造成职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思想上不重视,违章现象时有发生。
2、存在随意变更合同现象。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石油行业为为应对当前困境,采取调岗降薪措施,即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实际操作中,没和员工协商,而员工怕丢饭碗在协商时不敢和单位叫劲,而双方关系一旦破裂,就会闹到劳动争议仲裁院来。
3、职工普遍维权意识不强。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行为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也不知向老板索要欠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调研结论与建议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价值将受到更加高度的重视。重视人的生活工作环境,珍惜人的生命健康,是任何组织和企业都不能回避的时代选择。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是维护国家、社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劳动保护工作永无止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劳保体制,通过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落实,才能真正保障职工的利益,调动其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为此,针对石油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如下:
1、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是做好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生命健康的基础和保证。随着石油行业改革的深化和机构调整,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劳动保护工作的需要。为此,可通过调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同时整顿了三级劳动保护组织网络,使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的结构更加合理,队伍更加壮大,人员更加精干。同时可聘请工会有关专家讲解相关知识,使工会劳动保护干部进一步明确职权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2、加强劳保宣传学习,提高安全素质
由于石油行业具有劳动强度高、健康危害系数大等特点,在工作过程中如放松警惕非常容易造成的安全事故。所以安全、劳动保护问题对职工来说尤为突出。为此,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普及教育学习活动。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可通过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学习工作,广泛宣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引导职工树立“时时注意安全、事事保证安全、人人关心安全、人人保证安全”的安全意识,采取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相声、小品、快板、单弦等曲艺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另一方面加强职工培训。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专门对职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培训要结合石油行业的发展实际,汇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常见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图文并茂的伤亡事故案例、工作现场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标志等内容,要做到简明易懂、针对性强;同时要重点加强对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培训,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才能持证上岗,同时也要对持证人员进行年审。
3、完善劳保管理体系,确保职工利益。
第一,完善劳保机制。一方面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将职工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等条款写入集体合同,以契约的形式约束供电局的经营行为,督促供电局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劳动条件;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职代会的有效形式,从源头上来维护。凡重大安全决策、劳保规章制度修改、安技措经费提取和使用、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的整改都经过职代会严格审议;在此时建立劳动保护用品按时发放制度,及时发放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落实责任制度。企业是职工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为落实主体责任,要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组织保障体系、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检查体系、培训教育体系和费用保障体系,并且将安全指标纳入公司生产经营目标进行考核,与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的年薪收入挂钩,在干部任用、年终评比、绩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篇5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矿山劳动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劳动保护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和落实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及用人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建立劳动保护专项基金,将劳动保护科研、技术措施经费和劳动保护监察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和企业财务计划,并依据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省、地(州、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
用人单位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计划、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及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三)参与并监督用人单位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时的劳动保护措施的鉴定;
(四)组织安全检查,组织劳动保护措施效果、重大事故隐患综合评价和劳动条件监测分级评价;
(五)组织劳动保护检测检验和科学研究工作,推广科研成果;
(六)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劳动保护技术咨询服务;
(七)受理有关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保护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及时进行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保护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发的证件和标志,从事危险性工作及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提供保健。
省、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机构。
第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劳动保护工作分级实行国家监察:
(一)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省外驻本省用人单位和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上述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
(二)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地、州、市属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和经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上述用人单位进行国家监察;
(三)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项规定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国家监察。
第九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制定并落实劳动保护责任制、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综合和分级评价,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事故防范、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和进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及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为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无偿提供保健;
(五)签定的各类合同中,涉及到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参加调查处理事故;
(八)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必须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劳动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劳动保护知识。
法定代表人、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和劳动保护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档案,其中:
(一)对依法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二)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定期健康监护检查;
(三)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必须及时予以治疗、康复,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换岗位,妥善安置。
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劳动。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其中省属用人单位,中央、省外驻本省用人单位和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审批结案;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罚,由事故审批结案的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可行性文件和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必须有劳动保护专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同时对劳动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批复。设计未经审查的或者经审查未同意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采用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通过鉴定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禁止向不具备有效防护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具有职业危害的科研和生产项目;禁止引进、接受职业危害严重或者防护措施效果达不到国家、行业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的生产项目。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劳动保护设施、各类作业必须符事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其中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报警通讯装置和安全标志,并制定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
(二)劳动场所中有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中毒、高压等危险因素的危险性作业,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劳动场所中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强磁场和核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业,必须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引进、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和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防雷装置、危险性游乐设施、漏电保护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的用人单位,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安全认证;
(二)制造、引进、出口、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经国家或者省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劳动保护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防护器材、劳动保护检测检验仪器的设计、生产、引进、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必须符合和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
特种和专用劳动防护用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和定期检验;销售、购买、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和使用说明书。
不得销售和使用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逐步建立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标准执行。
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一)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同意,擅自施工和投产使用的;
(二)向不具备有效防护能力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转让具有职业危害的科研、生产项目以及引进、接受职业危害严重或者防护措施效果达不到国家、行业安全卫生技术标准的生产项目的;
(三)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未取得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和安全使用证,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进行“安全认证”的;
(六)未取得资格,擅自生产经销特种和专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和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未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按每侵害一名劳动者的权益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规定给劳动者补偿。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每重伤一名劳动者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每死亡一名劳动者处以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发生伤亡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按照工伤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标准支付工伤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或危害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和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篇6
针对当前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问题及其所出现的原因,笔者提出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建议,以期为电力企业的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电力企业;劳动保护;职工
作为一项很重要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电力工业是维持国家这个大机器健康运营的基础,同时电力企业也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电力运营系统的各个部分都需要很多工作人员,因此对于电力企业职工劳动的保护一直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将以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优化思路探索为出发点,对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进行深入研究
1劳动保护的概述
所谓劳动保护,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和生产企业通过采取或者指定综合性的措施对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进行的一种保护。要想实行劳动保护,则必须在法律、技术、教育、管理和组织制度等各个方面提供保障,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为主要目的。因此,劳动保护在维持企业健康运营和和谐发展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而劳动工会是代表整个工人群众的,其代替劳动工人监督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在整个管理体系中属于不可或缺的基础环节。
2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缺陷
2.1职工劳动保护的意识无法跟上时展步伐
近些年以来,劳动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越来越高,但是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却严重不足。首先表现在电力企业的领导、职工以及工会工作人员意识不到新时期下工会劳动保护的重要性,意识不到保护职工的健康安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是一项重要任务。在他们心中并没有形成劳动保护的一种观念,有些干部只是因为有监督才进行劳动保护。然后是劳动工作人员没有形成职工劳动保护的意识,工作中没有足够的意识来维护的自己的身心健康。
2.2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
很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滞后于电力行业的发展。电力工会是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决定了劳动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电力劳动保护工作人员没有一个比较好的工作能力就不能保证职工的生命健康。当前电力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业务水平较低,而且工会中工作人员的流动频繁,导致人员构成不稳定。其次劳动保护工作岗位欠缺,企业在整改时均致力于压缩企业的工作人员数量,很多劳动工作岗位没有充足人员予以担任,诸多岗位都是靠兼职运行,这种现象直接阻碍了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实现。
2.3缺少对劳动者心理健康的关注
一个企业想要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就必须要开展劳动保护工作,而安全生产主要指的就是设备和劳动工作者人身的安全。这种想法是有一定的缺陷的,忽视了劳动工作者心理健康的作用。现阶段,不仅要保证劳动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还要保证劳动工作者的心理健康。研究心理健康对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尽快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
3劳动保护工作不足的原因
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总体上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其一,很多电力企业十分重视企业的生产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以及企业营销工作,而忽视了劳动工作人员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由此导致电力企业中没有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对于劳动工作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缺乏重视。其二,各个部门的工作不协调,在劳动保护的工作过程中,工会、职工代表和安监部门各有不同的作用,它们各有优势与劣势,因此在工作中需要相互协调与互补。但是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劳动保护只是工会应该做的事情,与其它职能部门毫无关系,造成职工劳动保护中只有工会单打独斗。
4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优化
4.1坚持以人为本
在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要坚持以人文本的理念,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使劳动保护的关键深入企业内部。企业内部要经常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要让企业的每一个人,包括工作人员、劳动工作和以及企业领导都能意识到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会对整个电力企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使其时时刻刻把关爱生命放在心上,始终关注生命安全。如果每个人均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作用,那么必然能够保证劳动职工的身心健康。
4.2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能
对于劳动保护,国家制定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比如《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工会要充分的行使这些法律所授予他们的权利,明确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劳动保护条例,时刻关注劳动职工的生产安全情况,对于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标准等在企业的实际运行要起到足够的监督作用。,使他们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3协调处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工会与相关的安监部门等是互补的,因此要处理好专业管理与民主监督之间的关系,毋容置疑,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与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的是一样的,只是他们实现自己职能的方式不同。在实际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时,要处理好和安监部门的协调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以安监部门的优势来弥补工会的不足,促使各项工作的顺利的进行,从根本上保护劳动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要协调好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之间的关系,安全生产是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过程,各个部门有各自的职责,因此,工会与其他部门要密切合作,制定出保证安全生产的方法,以实现整个企业的安全和谐发展。
4.4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太低是造成当前劳动工作实施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其中既包括了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包括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所以,要提升整个劳动保护体系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解决由于业务人员业务能力低所造成的问题。与此同时,要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的考核机制,把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分层进行,对劳动保护监督人员也要加以分层,每一层采用不同的考核制度,吸引更多的职工积极参与到劳动保护监督中来。
5结语
总之,劳动保护对于电力企业的安全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企业相关人员应当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协调处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只有切实的做好这些工作才能解决当前所存在的问题,才能推动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不断改进与优化。
【参考文献】
[1]雷庆伟.浅谈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与方法[J].中国电力教育,2011,2(15):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