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履职报告篇1

溪湖区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我区“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之年。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要在区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工作部署,从实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法制化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改进代表工作,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四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坚持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努力推进溪湖老工业区调整改造和全面振兴。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常委会要充分把握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利契机,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重点工作,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常委会要认真听取并审议区政府关于企业改制运行情况的报告,促进企业加快转制步伐,提高转制企业运行质量,加速老工业区的调整改造进程;要组织代表视察区政府关于“四大发展战略”贯彻执行情况,促进“四大发展战略”的进一步落实;要认真开展税法调查,以进一步增强全区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的意识,使税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要认真调研区、乡镇财政体制运行情况,促进财政体制深化改革,使财政更加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常委会还要听取并审议2005年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报告,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监督,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听取并审议2004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强化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围绕依法治区方略,进一步强化监督工作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我区依法治区工作的不断深入。要有重点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督促执法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常委会要听取并审议区政府关于《溪湖区实施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情况及五·五普法规划的报告》,促进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推进我区建设法制城区的进程;听取并审议区政府关于《溪湖区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进一步落实,确保社区发展与基层稳定。听取并审议区政府贯彻落实《辽宁省档案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以推进我区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根据“一府两院”提请,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认真调查、了解、考核,使常委会组*员对被拟任职人员有一个客观、公正、全面了解,根据被拟任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综合表现,依法任命“一府两院”干部,认真行使干部的任免权。同时常委会要进一步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督办工作,加强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三、围绕代表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代表工作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员,肩负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常委会要按照《代表法》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维护代表合法权益。要统筹安排好各代表团活动计划,组织代表搞好“三察(查)”活动,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要完善为代表服务的基础工作,健全代表意见和建议反馈制度,及时把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出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质量,促进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今年,常委会还将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另外,常委会视察社区警务工作开展情况,促进政府加强社区治安稳定建设;结

合春耕备耕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出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害农民行为,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在总结以往评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常委会继续坚持评议工作制度,加强对依法选举和任命干部的人事监督和工作监督,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今年7-8月份常委会将组织部分代表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为评议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9-10月份召开常委会,对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及其班子成员工作进行评议。四、围绕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常委全自身建设常委会要把加强自身建设作为提高监督质量和工作水平的基础工作来抓,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切实加强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常委会组*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把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放在重要位置,继续完善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组织常委会组*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宪法、法律知识和人大理论知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保证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力求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篇2

一、加强领导,确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履行岗位职责规范从政行为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我校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二、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认真抓好第二阶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长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自查要求,带头自查,带头征求意见,落实责任,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从领导班子成员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职工,分层分级组织进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逐项逐条展开自查,找出差距广泛听取意见,真诚采纳意见和建议。

1、行政班子说职责

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重点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措施。随后,讨论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对职责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会上,大家还一致认为,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必须从传统办学观念中解放出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2、班主任说职责

班主任首先分年级组,集中围绕带好一个班,教好每一个学生,联系好每一个家庭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普遍认为,班主任职责在于调查研究学生情况,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组织管理班级集体,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规,培养良好的班风,搞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种渠道,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要订好班主任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会后要求每一位班主任撰写自查自纠报告。

3、科任教师说职责

科任教师分备课组开展了履职情况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然后分科组围绕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节课,改好每一本作业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一致认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特色,是每一位教师的历史使命。

二、加强学习,为自查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我校把加强执行力的学习贯穿始终,召开由年级组长、教研组参加的会议,重温教育局和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的精神,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多渠道收集并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观念,为自查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篇3

一、压实主体责任

按照年初区人大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和要求,认真履职践行“一岗双责”,深入研究落实每项工作,结合财经委工作职责,制定了个人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并与分管领导签订了责任书,强化了主体责任。上半年,围绕年初制定的“两清单”,认真总结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并形成报告。协助分管领导履行好主体责任,坚持做到财经工委工作和从严治党工作共同谋划和部署,对室委党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始终保持党员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和思想道德的纯洁。

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在人大党组的领导下,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综合运用听取汇报、视察、调研、走访等手段,就区政府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美丽村庄建设、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安全生产等工作开展监督,对上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2017年决算和审计工作、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大邱庄镇农民合作联合社建设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制度,做到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以严格的监督体现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认真分析财经工委工作中廉政风险,加强对党员干部履职、日常表现等情况的监督,教育工委党员知敬畏、明底线,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把握好监督和服务的关系。结合财经工委日常工作实际,坚持与室委工作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思想和工作动态,主动征求意见建议,以达到相互监督共同促进的目的。突出对贯彻落实支部学习制度的检查,督促党员按照支部年度学习计划和上级要求,学习好相关篇目,做好学习笔记,确保制度落实不打折扣。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总支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认真开展对照检查,搞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按讲大局讲党性要求,深刻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制定有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五、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篇4

一、迅速行动,加快卫生创建步伐

及时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3月15号前将创建农村居民健康工程先进县、百镇千村”示范卫生机构、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方案报州卫生局基妇科。认真研究各项创建评分标准和考核办法,找出差距,再添措施,狠抓落实,实现创建目标,为县市党委政府争光,为全州卫生系统争气。

二、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进一步落实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不断提高住院分娩率特别是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率,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今年孕产妇死亡率的目标是22/10万以下,从谭斌院长通报的XX年孕产妇死亡率评审情况,我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空间很大。高度重视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开展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因分析,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降低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目标是11‰、14‰以下。今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考核年度时间已经过半,请各县市认真分析死因,落实有力措施,努力实现控制目标。各县市XX年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因分析报告及对策3月底前报州局基妇科。花大力气狠抓补服叶酸任务的真正落实,州妇幼保健院要加强检查指导,州局将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并将补服叶酸纳入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

三、努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质量

居民健康档案不仅要追求数量,更要提高质量。要深刻吸取安徽省怀远县居民健康档案造假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教训。各县市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向财政部门沟通,按规定正确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不要挪用、挤占、截留、改变用途、平衡预算。如此大额资金,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一定会秋后算账。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篇5

一、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以国家、省、临汾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与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条块结合、共同管理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应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月30日前应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三)群众参与原则

村、社区、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专业市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教育和引导流动人口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四)定点服务原则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按照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定点服务约要求.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共同管理,综合服务。

(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协助党委、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计划,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3、组织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工作,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动态,按时完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上报任务。

(二)有关部门职责: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关部门,包括公安、工商、劳动就业、卫生、房管、市场管理、教育、城建等部门,要将流人口计划生育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共同履行好以T职责:

1、核查婚育证明。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

许可证等证照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等服务时,应将核查其现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作为一项审核内容;对持有未经查验婚育证明者,应告知其到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

2、通报情况。

各有关部门在每月30日前,应将成年流动人口基本情况通报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通知催办。

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告知其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下达催办通知书。

(三)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收集、整理计生、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分辖区及时反馈到各村、社区。

4、汇总所辖区各村、社区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将变动情况和服务情况.及时上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5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相互沟通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村、社区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是掌握和反债流动人口服务需求信息及落实情况的源头部门,其职责是:

1、在登记流动人口本人身份、家庭及随从少之员情况的同时,做好成年流动人口的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2、对照核实乡、办事处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

3、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宣传咨询和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等服务。

4、为流动人口出具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的情况证明。

5、每月向乡、办事处汇总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表。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办)、村(社区)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配好、配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员,收集汇总信息,开晨经常性的培训活动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部门在开展自身业务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掌握情况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乡、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及时反馈给村、社区。由村、社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各种信息统一汇总,并逐级上报给乡、街道办事处、市计划生育流动八口管理部门。

(三)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时,应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联合,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内容融入其中。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清理和治理活动,解决流动人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计划生育履职报告篇6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