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药理学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五十二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第七十三条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兽医药理学篇2
关键词:兽医学;传统治疗;预防控制
作者:唐国栋
兽医医学是医学的一个分支,他们是针对牲畜疫病的防治的科学,也被称为中国的兽医。中国兽医学拥有很长的发展史,并形成了非常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它以中医的理、法、药、方及推拿、针灸等技术为支撑,以预防、治疗家畜疾病为主要内容。所以兽医学,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和巨大的发展前景,对于落后地区的省和中西部地区的畜牧业发展,兽医学有广阔的应用空间。
一、兽医学治疗的进步
兽医学分中医兽医学和西医兽医学。在现代的兽医学因为西方主流兽医兽药的传入,中国传统兽医兽药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但最合适的兽医学治疗方法,还是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取西医兽医学的精华并结合古代兽医医学的优势,中西医结合治疗的方法。基层兽医,应主动学习、积极把握兽医学理论的基本知识,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畜牧业发展。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是基于不同的出发点,但其优势互补,每种科学都有其优越性。中国传统医学的优势可以弥补西医的不足,西药亦可弥补的中国医药的弱势。因此,基层兽医,既要掌握传统的治疗方法又要掌握西方的理论,建立中西医结合治疗的思想,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创新,更好地为发展畜牧业保驾护航。
现兽医学所面临的挑战就是是如何将古老的理论和方法与现代技术相结合,整体提高牲畜的身体机能和免疫力。近年来,一些人认识到动物体内的功能运行时环核苷酸过高,动物就有发病的症状。根据中国医学的理论基础,阴阳学说恰同西方内分泌学说相对。同时,通过现代科技手段,研究人员还发现,环核苷酸在人类体内有降低血小板聚集,有效地防止动物高血压发生的作用。中兽医学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脏腑协调理论,其中,脾和肾是研究的重点。中西医结合,即肾阳虚与肾上腺和性腺的功能有关,玫瑰花环形成与淋巴功能有关。因此,对症下药,成效会取得显著效果。如脾虚症状,通常四肢无力,畏寒,行动缓慢,与西医相结合,可见动物的新陈代谢减慢,唾液淀粉酶活性下降,肠绒毛上皮细胞敏感性增加,小肠绒毛较短。运用健脾的药物可增强疗效,治疗效果良好。
在某些情况下,传统兽医学,从理论上讲,也有一个很大的突破。中国传统中医理论辩证论和理论为动物血瘀精神病提供了理论依据。还有一些不治之症,中国传统兽医坚持用扶正固本的中药辩证治疗方法,有针对性地对动物进行治疗。
二、传统治疗方法
中兽医学理论和兽医针灸理论在临床实践中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并得到了迅速发展。所谓针灸:既针法和灸法的合称。针法是把毫针按一定穴位刺入患者体内,运用捻转与提插等针刺手法来治疗疾病。灸法是把燃烧着的艾绒按一定穴位熏灼皮肤,利用热的刺激来治疗疾病。如今人们生活中也经常用到。针灸由“针”和“灸”构成,是中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内容包括针灸理论、腧穴、针灸技术以及相关器具,在形成、应用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鲜明的汉民族文化与地域特征,是基于汉民族文化和科学传统产生的宝贵遗产。针灸,相得益彰。针灸是根据经络学说的理论基础,整体的增强机体免疫力,提高机体的抗病能力。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传统的针灸技术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多应用针、电针、激光针灸、水针剂、电子捻针和微波针,来治疗牛、马、蛇、猪、羊、鹿、鹅、猫、狗、猴子、兔子和其它动物的疾病。因此,针灸在临床应用范围上不断扩大,对一些疑难杂症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针灸结合,可以大大提高治疗的效果。兽医从业人员现在尝试给动物做手术,引起了有关部门及国内和国外的专家高度的关注。在有效穴位和配穴的寻找,针麻操作方法的改进以及刺激参数的筛选,有关仪器的改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实验表明,疼痛阀在不同种类的动物是不同的,并且其穴位也是不同的,所以针刺麻醉成功的关键点就是确定穴位这个步骤,它是用于治疗动物疼痛的基础。部分针灸麻醉可取得与吗啡相同的效果。药理分析表明,许多兽医学研究是适宜供临床使用的。可以说,传统兽医学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该系统可作为基础的化学、药理及临床三者的结合。
三、传统治疗的成绩
兽医药理学篇3
关键词:中兽医;现状;发展
中图分类号:S853文献标识码:A
一、中兽医的特色和优势
1、有完整独特理论体系
中兽医学有特有的辨证论治、脏腑经络、阴阳五行等理论,通过对大自然的观察,系统总结了与各种动物疾病斗争的经验,最后汇成整体观念贯穿辨证论治,从而形成完整独特的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包括整体观念、辨证论治学说和“治未病”的预防医学理论。理论认为动物体与自然相统一,而形成为一个完整统一体;动物体全身各部位及各脏器相互关联,也形成了一个完整统―体;辨证论治即是中兽医治病的过程,是要找出动物体受到疾病破坏时其本身的生态平衡和与自然的不平衡,并设计出恢复生态平衡的措施;治未病则是指未病先防,防重于治。
2、自然疗法维护机体健康
中兽医学是以调动机体内在一切积极抗病因素(正气)来驱除疾病,恢复机体健康为原则,利用天然植物、动物、矿物等中草药和针灸为主要手段的自然疗法。中兽药取材于自然界,再用自然炮制方法,保持了这些药品的自然结构和活性,为纯天然的药品,与化学合成药比较,具有自然性、多功能性、无残留毒副性、不致使微生物产生抗药性、调节免疫功能作用等显著的特点。针灸是利用银针或是产生温热的灸具作用于穴位局部,但却能够对机体的全身以及脏腑经络和器官等产生整体的调节作用,并有增强免疫功能的作用,也是一种自然疗法。
二、中兽医的应用现状
我国中草药资源非常丰富,但是现代化程度相对较低,在对中药的开发与应用中,对使用方剂与辨证施治等特色与优势考虑的愈来愈少,使用单味药增多,即使使用复方,为了增强疗效,也不公开地加用西药。而辨证施治的缺乏也使得现在中兽药的临床效果越来越差,使得在复方制剂中添加西药成了理所当然。这就使得中兽药的应用领域看起来不断地扩大,实际上是日渐狭窄。
由于对药理和毒理学研究不够深入,对中药的认识也不足,同时现代疾病种类的概念不断加强,而辨证论治的理论愈来愈弱化,这就导致中兽医学逐渐遁出人们的视线。当前限制中药产业化进程的主要原因是治病机理阐述不清楚,重复研究较多,而且对中药的研究大多都只是停留在验证疗效阶段,质量控制做的不好,提取中药的成分随品种、提取方法等有较大的差别,在功能上也有不同。
中兽医学人才培养不足。现在的高校兽医学教育基本上没有中兽医专业,只在兽医专业本专科阶段开设中兽医学课程,而且课时也不多。硕士与博士等高端人才的培养应用于中药方面则主要是集中于中药单味药的研究,而且多数是类西药化的研究,考虑辨证施治与复方等较少,中兽医从业者之间的研究交流也较少,发表中兽医的文章相对较少。
假劣中兽药泛滥使养殖者对中兽药没有信心经常有兽药经销商和养殖企业高管对中兽药提出这样的疑问:中药不是显效慢吗?中药管用吗?这主要是因为假劣中兽药误导了养殖者,其实判断中兽药真假只要掌握两个基本点就好:一是根据配方与原料价格计算成本;二是看其说明书用量是否符合《兽药典》配方所载用量。此外中兽医讲究辨证施治,如果辨证不对,即使药是真的也不能治好病。此外中兽医讲究辩证施治,如果没有扎实的中兽医辨证功底,导致对的药用到错的地方,不仅不能治病,甚至有可能加重病情。
三、中兽医的继承和发扬
继承和发扬传统中兽医,首先国家要增加对中兽医行业的投人,成立研究机构对中兽医进行系统完整的研究,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兽医从业者从业热情。在集约化养殖业大规模发展的今天,西药有他自身的优势,比如价格低、见效快,这对中兽医行业来说有很大冲击,使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受到打击,不少人选择了从业西兽医。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们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章程,以法制来保护和发展中兽医事业,从而激发中兽医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
其次要保护中兽医药学的传统理论体系,中兽医的传统理论体系是中兽医学的精华部分,是我国文化遗产的核心的一部分。随意改变用药方式,例如不是采取合理的组方形式用药,或者是简单的提取某些有效成份人药,这些都与中兽医的整体统一的观念相违背,也就失去了中药的优势和特点。
四、中兽医应用的展望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就成中兽医研究机构,广泛收集民间中兽医长期使用的单方、验方,汇集成册,发放给基层兽医使用等等。随着畜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中药具有毒性低、副作用小、不易产生耐药性等优点,在兽医临床中用于防治疾病前景极为广阔。中兽医传统的复方制剂,遵从了中兽医学的理、法、方、药原则,在某些疾病的辨证施治上具有独到之处。从长远来看,中兽药由于对食品安全危害较小和对某些特定类型疾病的独特疗效,在某些领域将有逐步取代化学药品的趋势,具有广阔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县部兽医部门应成立中兽医协会,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协会由全县从事中兽医诊疗和相关生产活动的中兽医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全县兽医从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中兽医技术培训或者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现有兽医到科研机构培训,提高中兽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制订行业标准,促进中兽医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各县应该加大各乡镇兽医站的资金投入,重建各乡镇站的中兽医药房,增加中兽药在畜牧业的使用量,以有效减少滥用抗生素残留和出现耐药菌株等问题。对于中兽医学,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要只是盯着眼前的蝇头小利,要科学地保护、继承和发杨中兽医,为动物和人类的健康提供有力的保障。
全国执业兽医考试要加大中兽医的分值。执业兽医是兽医诊疗行业的前沿工作者,执业兽医的中兽医水平直接影响着中兽医在兽医行业的运用和发展,加大全国执业兽医考试中兽医的分值,可以有效的提高中兽医的行业影响力,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应该重点扶持规模养殖场,且比例在不断增大每年增10%、15%,建议规模养殖场应配备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的兽医。21世纪畜牧业的发展,使我国的畜产品走向世界,伴随着我国现代集约化养殖的飞快发展,许多目前化学兽药难以解决的饲养管理以及疾病防治方面的问题。如应激、亚病毒疾病,免疫失败还有药物残留和病原的耐药性等,都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同时这种集约化养殖的畜禽产品也存在肉质风味不够好的问题。中草药饲料添加剂为来源于中草药复方制剂、单味中草药的散剂或其提取成分,临床上主要用于畜禽疾病的预防、改善动物肠道内环境、改善动物产品风味和品质等,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具有广阔的市场。国家在重点扶持规模养殖场的同时监督养殖场配备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的兽医,也就从行政上保证了食品安全措施的顺利执行。
结束语
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相关专业的人才,相关专业有着非常广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畜牧人才需求的逐渐旺盛会改变养殖企业的用人环境和薪资水平,也会逐渐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最终会促进专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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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钟秀会.中兽医的现状与前景[J].兽医导刊,2011,07:15-16.
兽医药理学篇4
问题导航法兽医药理学教学应用
课堂提问是课堂的一种重要教学方式,无论是课前或课程进行中的提问,如果运用得当能有效地启迪学生的思维,引发学生创新的灵感,使学生在学习中发现问题,在学习中思考问题。目前课堂教学中普遍存在着“满堂问”现象,提问的问题大多是一些简单的“yesorno”或者单一性直接性的问题,学生可以不假思索进行回答或通过记忆背诵回答,对激发学生思维、启迪学生智慧价值不大,为此,针对兽医药理学教学特点,我们提出“问题导航法”。
一、研究对象
选取辽宁医学院畜牧兽医学院2006级本科动物医学专业2个班学生,每个教学班平均人数为28人。
二、研究内容
选取《兽医药理学》中《药代动力学(药动学)》内容为本次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1.在学习前,由问题激发兴趣
(1)教师方面
以课程组为单位集体备课,挖掘教材,钻研教法,交流备课所得,取长补短,有目的地修改自己的备课,对往届学生的曾质疑的问题归纳、梳理,启发学生提出新的问题,以问题导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学生方面
课前对研究内容进行预习,并将预习中不明白的问题和新提出的问题记录下来,以4人为一小组进行讨论,最后将各组问题集中交流,将有价值的问题确定为本次课程学习的导航问题。
2.在学习中,让问题作为导航
(1)教师方面
教师根据导航问题引导学生读书、思考,解决疑问,并进行适时适度的点拨,鼓励学生在学习中再次质疑,启发学生再次提出新问题。
(2)学生方面
带着问题进行自主探究、各小组间合作交流,彻底解决所学内容,并对新问题进行整理,巩固新知。
3.在学习后,让问题帮助把握
(1)教师方面
教师适时把握学情,联系前后所学知识将问题导航的意义拓展到相关学科和生产实践,使问题延伸至课外,形成基于“问题”解决的一种螺旋式师生共长的良性发展之路。
(2)学生方面
根据教师所安排的药动学内容,进行实践深化,对未学到的药物说明书仔细研读,挑战自己,提出新的问题,从而使自己的技能得到进一步的增强和拓展。
四、研究结果与分析
1.学生根据选定的药动学内容、参考药品说明书提出了问题
本次学生根据选定的药动学内容、参考药品说明书提出的问题有:空腹和饱腹状态时药效发挥时间不同?为什么有的药物孕(妊娠)畜禁用?为什么有的药物肝、肾功能不全者慎服?为什么有的药物幼龄和老龄动物要酌情减量?为什么有的药物泌乳畜禁用?为什么不同的药物给药的间隔时间不同?从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学生将用药常识与药动学知识紧密结合,既体现了临床用药中的实际问题,又将药动学理论融合其中,以这样的问题做为学生自学和讨论的导航,极大程度地激活了学而问的主动性。学问学问,学与问向来是密不可分,学而思就是在问,只学不问,就不会有新的思考,知识也就没有发展的动力。
2.问题导航法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问题的导航下,逐步的走近答案,学习的过程不断深入中,大脑中汲取了知识的营养。因为看不懂药品说明书,学生以前不愿对用药中的问题深究,通过本次经历,让学生认识到药品说明书已经不再是晦涩难懂,也正是在药动学知识的引领下,学生们对药品说明书的兴趣明显增强,这对兽医药理学后续课程的学习和学生以后的生产实践都起到了积极指导和推动作用。
3.问题导航法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当学而问成为习惯,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就会逐步养成提问习惯,在这种学与问交替中学习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五、结论
在课堂教学中紧紧围绕精心设计的有价值的问题,让问题成为整个课堂的导航,从而构建一种高效、快乐而活跃的课堂教学思路,提高教学效率,促进师生进一步的发展,达到师生共长教研深化的双赢功效。本次研究充分说明了问题导航法对兽医药理学知识的学习,确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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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生林.药理学理论教学的备课[J].卫生职业教育,2005,(3).
兽医药理学篇5
[关键词]兽医临床合理用药
[中图分类号]S8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4)11-0267-01
在我国,从事兽医临床诊疗的专业人员应该熟悉各种兽药的药性、用法、用后有无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每次使用的剂量,更要在对家禽使用兽药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所了解和认知,在兽医对牲畜进行临床诊疗时,更要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选取信誉较好的正规厂家的有效又经济的药物,只有这样才能对于兽医的临床诊疗进行合理的用药,规避不合理的用药现象,确保牲畜的病情得到控制和治疗。下面,笔者就兽医临床的合理用药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兽医临床诊疗用药现状
我国现有的禽畜养殖场所使用的兽药一般都是西药,我们都明白,西药都带有一定副作用的,如果某种西药或药理相近的西药对于牲畜的使用过于频繁的话就会造成牲畜体内的药物过量而引发中毒,从而造成严重危害。但很多兽医和养殖人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在还没有确定牲畜疫病症状的前提下就开始为牲畜使用自认为有效的兽药。而盲目用药的结果是只能使病情越来越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有甚者,有些兽医存在一种“药物迷信”的心理,认为一种药物好用就可以包治百病,对这种药物产生一种奇怪的信任,例如抗生素对于一些牲畜的病情有用,一些兽医就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滥用抗生素,不明确这些问题就为牲畜用药,十分容易造成误诊现象。
二、应该采取的兽医临床诊疗中的用药措施
由于各种家禽,牲畜的种类不同,容易患病的种类,现状,病症等是存在着方方面面的差异的,这就要求兽医在用药的过程中要区别对待,不能对病情病症一概而论,更不能够存在着药物迷信的心理,要认真的分析研究具体的病情,症状,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争取拿出最为合适的诊疗手段,对于兽药进行最合理的使用,这样才能使效果更好。
1.兽医的临床诊疗中要确立合理的观念
在分析了兽医临床门诊中种种不合理用药的现象之后,笔者认为改变现状的最主要一点就是要先确立要对牲畜合理用药的观念,养殖业的目的就是要让禽畜避免疫情,健康生长,进而谋求最大化的利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要求广大的养殖人员和从事兽医行业的专业人士要剔除原有的陈旧的临床诊疗观念,树立合理用药的新观念,最主要的是思考如何进一步“防病于未然”,从自身的养殖观念和管理方面,思考如何才能减少疾病的发生。要确保在家禽的养殖环境调控方面,疾病的预防方面做好充足的保健和免疫工作,这样就可以减少大部分疫情的发生,最后才是兽药的使用和治疗方面,这样就很好的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2.兽医临床诊疗中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合理分析
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在对禽畜使用兽药的时候,应该对许多综合的因素进行适当的考虑,而应该主要注意的几个方面的因素归纳如下:第一、要对禽畜的所属种类进行进一步的区别,由于各种动物所属种类不同,对于一种药物所起的反应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也就成为兽医在用药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内容。例如:牛和羊以及一些反刍动物对于水合氯醛这一种物十分敏感,兽医在对这样的动物使用药物使要慎重考虑,而生猪对于这一种药物则有很好的忍耐性。第二、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兽医要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同时,使用两种药效相近的兽药,这样来使药效得到提升,而不能单纯的叠加一种药物,造成禽畜的抗药性增加。第三、兽医在重复用药时,必须讲究方法和时间,不能随意的反复使用。如果兽医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取重复用药,则能够保证药物在禽畜血液中的药物浓度,达到很好的治疗效果。
但是一定要掌握好药效的时间,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重复用药,则没有相应的效果。比如,兽医在使用青霉素时,就要求在使用过后的十二小时内重复使用,这样才能保证药物在血液中的浓度,从而杀死细菌。第四、在搭配使用药物时,应该值得兽医们注意的是,有些药物搭配使用会产生很好的效果,而有些药物在搭配使用时,十分容易产生变色,变质甚至产生有毒物质,危害禽畜的健康和病情,这样的药物搭配应该予以高度重视,避免药物的胡乱搭配。例如:青霉素不应该和磺胺类配伍进行使用。第五、禽畜的大小直接决定了用药剂量的大小,兽医在临床诊疗时应该本着尊重个体差异,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禽畜个体的体重将药物的剂量计算好。如果计算出现偏差,剂量太大容易造成中毒的现象,剂量太小通常产生不了应有的效果。这些就是笔者综合了兽医临床诊疗的实际情况,对于合理用药现象进行分析,从而归纳出的要素,只有从事兽医行业的专业人士考虑了这些实际的要素,综合分析禽畜的病情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疫情的预防和治疗,杜绝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发生。
结束语
综合全篇文章我们不难看出,笔者先对我国现有的一些兽医临床用药现象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初探,概括出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然后又就应该树立合理的观念这一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提出在诊疗中要综合各方面的要素进一步实现合理化用药。兽医用药问题不仅关系到各种畜禽的健康,间接地也会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兽医临床用药要慎重对待,采用科学的用药方法。
参考文献
兽医药理学篇6
现如今的高职教育专业,在创设的方向上有了相当大的针对性,制药专业和畜牧兽医专业同属于新时代的应用型专业,在进行教育的时候,不仅仅需要加大知识技能的宣传力度,还要给予学生一定的实习空间和机会,以实质地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此,高职院校开始尝试对制药专业和畜牧兽医专业共享实训基地建设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
高职院校;制药专业;畜牧兽医专业;实训基地;共享
0引言
现阶段,我国的高职院校,在创设专业的时候遵循了以应用为主的原则,因而其教学目标也十分鲜明,要求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专业培养和教育,使他们具有本专业的深层次专业技巧和能力,进而能够满足社会的生活生产需要。因而,当代的高职专业教育,在进行知识理论教育的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实践的契机和空间,而且实训教育也是高职院校主导的教育模式,通过它的开展,能够最为实际地提高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在新时期的高职教育发展中,很多的专业出现了多层次地碰撞和发展,不仅教育体系上产生了相互的交流与学习,在教育基地的选择建设上也存在很多共同的需求特征,同时,对相联系的高职教育专业推行共享实训基地的策略,能够最为有效地实现资源的科学配置,对于最终教育效益的提高有着深层次的意义。在高职院校当中,制药专业和畜牧兽医专业同属于医学类的专业,两者的实习内容存在许多的共同点,如都需要运用良好的药物治疗各种兽类疾病、需要对兽类的疾病为基础开展医疗实习内容等,因而,为了加强两者之间的联系,提高实训教育的科学性,高职院校开始尝试建设制药专业和畜牧兽医专业的共享实训基地。
1高职院校制药专业和畜牧兽医专业实践的特点
1.1制药专业的特点
制药专业是我国新时期高职院校创设的全新专业,虽然以往的高职院校也出现过类似的医学药类专业,但仅仅只是涉及,制药专业并未从其中完全地脱离出来。而且制药专业对于学生能力的标准相当高,不仅需要学生具有较高的医学药物认知能力,切实地了解每个药物的配方和用量,能够掌握多个方面的医学技能,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能够在对病患状况有着实质了解的前提下,进行药物的制造。制药专业不同于其他的专业,它的专业特色在于本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高强度的医学专业素质,能够切实分辨出每一样药物的原材料种类及比例分配,而且制药本身属于较为严谨的一个作业过程,对于药物的配方和用量都要有一定的准确度,否则,很容易使得药物的效用受到影响,许多时候甚至会对人体造成不良的危害。
1.2畜牧兽医专业的特点
畜牧兽医专业的实训教育开展,首先需要有一定的实训对象,即牲畜和其他兽类,进而使得学生能够接触到兽类的病症,进行针对性地治疗。因此,高校畜牧兽医专业的实训,往往需要建设一个良好的实训基地。但是,畜牧兽医专业的实训难点并不在此,它需要对牲畜进行良好的管理,并且配合专业的实训方案提供相应的治疗场所。畜牧兽医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十分强的专业,开展这一专业的教育,核心功能在于能够更为合理地治疗兽类的各种疾病,而失去了研究对象的实训是无法开展的,如果将这个专业的教育完全地贯彻到课堂教育上,则会对学生的专业素质能力提升造成相当大的阻碍。为此,在当前的高职院校中,这一专业开始尝试建设相应的实训基地。
2高职院校制药专业与畜牧兽医专业建设共享实训基地的可行性
2.1部分实践内容及对象的重合
当前的高职院校,十分推行制药专业与畜牧兽医专业实训基地的共享。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一方面是为了高职院校的资源配置考虑,能够深层次地优化资源利用率,节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是由于制药专业与畜牧兽医专业本身的实践有着多方面的重合。首先是实践内容上,制药专业的实践在于生产出能够治疗医患病症的药物,而畜牧兽医专业的实践,也需要以多种药物为基础,因而两者具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可以进行协作开展。其次,两者同属于医学专业,本身存在着许多方面的联系,如基础的用药、配方、病症等。再之,畜牧兽医专业的实训开展,很多程度上依赖于良好的药物治疗,失去了药物的治疗,兽医专业也就失去了兽类病患治疗的根本方法。最后,两者的实践对象有一定的重合性。在制药专业中,它的实践对象包含了所有的病患,而牲畜以及其他兽类明显属于它的实践对象范畴。而对于畜牧兽医专业而言,它的实践对象一直都是牲畜和其他兽类。两者在这点上出现了直接地重合,便于高职院校制药专业与畜牧兽医专业建设共享实训基地。
2.2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完善
在高职院校的医疗专业中,不同的专业仅仅是指教育主体方向的不同,而其的本质依然属于医疗专业,相互之间有着较强的联系,经常能够产生彼此的促进作用。对制药专业和畜牧兽医专业建设共享实训基地,直接地给两种专业的深层次交流创造了机会,两个专业的学生可以相互地进行交流与学习,以完善自己的医疗专业素质,获得更多的医疗方向。比如,制药的过程具有较高的逻辑性,它首先需要制药的人员根据病患的具体状况,分析出病症的原因,即各种病害细胞产生及消除压制的方法,进而采取相应地制药策略。而它的药物适用对象涉及到对人、鸟、兽以及植物,因而牲畜也应当是它的主要治疗对象。为此,制药专业应当在与畜牧兽医专业共享实训基地的基础上,清晰地认识牲畜产生各种疾病症状的现象,准确分析其中的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制药策略。同时,直接观察牲畜的病患改善状况,可以帮助制药人员提高对药物用量的认识,确定药物原材料的比例,进而改进药物的实效性。对于畜牧兽医专业而言,它的实训目的在于对牲畜病状的分析和治疗,而在治疗的过程中,不免要用到各种药物。但是,它的药物知识理论体系并不完善,经常在配药的问题上存在较多的疑惑,因而可以在共享的实训基地中,直接与制药专业的学生进行交流,共同研制出治疗效益相对较高的药物。
3高职院校制药专业与畜牧兽医专业共享实训基地的建设策略
3.1实训治疗室及医疗设备的共享
高职院校制药专业与畜牧兽医专业共享实训基地建设的开展,需要优先考虑到对实训治疗室及医疗设备的共享。无论是制药专业,还是畜牧兽医专业,两者的实训开展都需要结合实践对象的病患状况,但是,牲畜的病患状况并不是每天都有的,很可能一段时间内出现一个病患对象,而对它的治疗,如果针对两个专业分别设置不同的治疗场所和医疗设备,所消耗的资金是相当大的,而且需要实时地移动患有病症的牲畜对象,对于两个专业的实训开展造成了相当大的阻碍。如果对实训治疗室及医疗设备进行共享,不仅能够有效地节约资金,优化治疗的过程,还能够实现对病患状况的直接监控,确保病患的改善状况完全地呈现在两个专业学生的眼中。
3.2病患对象的管理及共享
在制药专业与畜牧兽医专业的共享基地中,所拥有的实践对象主要是各种牲畜,而它们生病的状况并不常见,如果仅仅将患有病症的牲畜提供给两者中的任意一个专业,只会使得另一个专业缺乏实践的机会,不利于专业素质的提升。因而,可以在实训基地的基础上,对这些病患对象进行共享,两个专业的学生共同进行实训。之所以要推行病患对象的共享,与两个专业的实训内容有着直接的联系。制药专业主要在于根据病患对象的症状,相应地调整药的用量,而畜牧兽医专业的实训内容主要是对牲畜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它们出现了病患症状,直接进行有效地治疗。可以看出,两者的实训内容是不重合的,可以同时开展。此外,建设共享实训基地,有利于制药专业与畜牧兽医业的学生共同对患有病症的牲畜进行管理和监测,切实地了解它的改善状况,进而提升自身的医疗素质和水平。
4结束语
在当前的高职院校中,建设实训共享基地,对于制药专业和畜牧兽医专业而言,无疑是一个较好的实训教育思路,不仅能为两者的交流形成有利的条件,而且能够促进实训质量的提升。因此,高职院校应当为这两个专业积极建设实训共享基地。
作者:刘君子赵小莲单位: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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