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税收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财税分析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7.11.048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1-0099-03
0前言
2017年4月20日,国税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文),对营改增后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门解释说明,其中涉及建筑业混合销售、电梯安装、建筑业集团内转借资质纳税、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延长为360日等直接涉及增值税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本文根据11号文的最新规定,从会计和税收角度对相关业务进行了深入解析。
1建筑业混合销售
营改增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专门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根据此规定,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劳务的销售自产货物,不做混合销售处理,建筑劳务收入按照3%缴纳营业税,销售货物收入按照17%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建筑业开始缴纳增值税。对上述业务如何纳税,不同的企业甚至不同的税务机关都存在不同认识。一般有两种观点:(1)上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应对全部收入按照11%缴纳增值税(2)上述业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对销售货物收入按照17%缴纳增值税,对建筑劳务收入按照11%缴纳增值税。
针对上述争议,11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这一规定延续了营改增之前对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作为视同销售的规定,明确规定上述业务属于兼营行为,
例如:2017年5月,甲公司(具有建筑安装资质)向乙公司销售钢结构门窗并负责安装。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含税价,下同),其中钢结构门窗90万元,安装收入10万元。
根据11号文,销项税额=90÷(1+17%)×17%+10÷(1+11%)×11%=14.07万元,销售货物收入=90÷(1+17%)=76.92万元,按照17%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0÷(1+17%)×17%=13.07万元,安装收入=10÷(1+11%)=9.01(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结构76.92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收入9.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7
2建筑I集团内转借资质纳税
在目前我国的建筑领域,资质挂靠的现象非常普遍。例如,A建筑企业要承包一个项目,而自身资质又不够,就由A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出面签订此合同。2016年3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按照这一规定,上述业务应该由集团公司统一收款、开具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工程是由分公司来做,但款、票、财税处理都在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假账,导致建筑企业账务和税务处理非常混乱。
11号文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11号文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实际做业务的子公司可以在得到集团公司允许的前提下(如签订授权协议书),直接向发包方收取劳务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之前,即使在异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是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合同,总公司仍然要向机构所在地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先向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再回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11号文出台后,可以由分公司直接在当地纳税,大大简化了纳税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同一建筑集团公司内部的企业之间(包括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3销售并安装电梯如何纳税
电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一般都是由生产企业负责安装、调试后交付客户使用。由此产生一个税务问题:对电梯企业收取的安装收入如何纳税?是混合销售全部按照17%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兼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11号文的出台前,一般认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当属于混合销售,应将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销售电梯并单独收取安装费用,应就全部收入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11号文的出全改变了这一处理方法。根据11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就意味着,如果电梯企业再发生上述业务,就可以将其中的安装收入单列,按照3%的税率做简易征收处理,这样可以明显降低企业的税负。
例如:2017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自产电梯,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电梯含税价格为1000万元(其中包括安装费用,但未单独列明)。甲公司应确认收入1000÷(1+17%)=854.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854.7=145.3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4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如果上述业务发生在11号文出台后,企业可以做如下纳税筹划: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总标的额1000万元,其中电梯含税价格为700万元,安装费300万元。根据11号文的规定,甲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700÷(1+17%)=598.29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700-598.29=101.71万元。此外,甲公司还应确认安装收入300÷(1+3%)=291.26万元,增值税简易计税=300-291.26=8.74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
借:应收账款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安装收入291.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4
随着2016年5月1日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金税三期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相关政策在不断变化调整,需要财务人员不断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段文涛.房地产企业“营改增”部分实务问题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6(14).
[2]邹忠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及相关业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6(21).
简述国际税收范文篇2
【关键词】药品经营企业生物制品简易征收
现将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菌苗、疫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诊断制品等。
按照财税相关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自产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因为生产企业生物制品进项税很少,所以几乎都是选择按6%的征收率来计算增值税。但对药品经营企业来说,销售生物制品却要按照17%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仅是进价的6%,这样就造成了税收倒挂,国家出台这一优惠政策正是为了平衡税负。
举例来说:某一药品批发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某生物制品,假定不含税进价70元,生产企业按6%的税率,进项税为4.2元,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管理规定该生物制品批发价为85(含税)元,毛利为2.64元(85/1.17-70),销项税为:85/1.17*17%=12.34元,缴纳增值税为8.14元(12.34-4.2),该生物制品的毛利连税金都不能弥补,所以一般由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补偿药品批发企业的税负差额,这样势必提高生物制品的出厂价格。
此文件的出台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讲,可以降低因弥补批发企业税负差额而增加的成本。另外,对患者来讲是个利好,生物制品价格因此而降低。但该公告在政策的执行上有很多盲区,导致无论是税务人员还是纳税人可操作性差,需有配套措施。笔者在医药批发企业从事财务工作,亲身体验执行这一政策时存在以下盲区:
第一,颁布初期没有相关配套的政策解读。国家在颁布这一公告后,无论是基层国税人员还是纳税人都有一些疑惑,通过上网查询、电话咨询,都没有找到相关的详细解读。
第二,没有明确同一药品经营企业购进的多种生物制品是统一执行还是单品选择执行,各地国税局在理解这一公告时存在差异:
首先,某些省市国税局在理解这一公告时认为对于同一个药品经营企业内的生物制品,要求企业要么统一按17%要么统一按3%计征增值税,这种给予药品经营企业的选择权,却给我们的实际工作带来操作难度。例如我公司经营的某生物制品有三个品种,分别由三个药品经营企业供应,如果前两个公司选择按3%计征增值税开具发票,而后一个公司仍按17%计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其进项税金不得抵扣,那么我公司从后一个公司购进的生物制品,即使对方开具了17%的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
其次,另外某些省市国税局在理解这一公告时就是按单品备案单品执行,我认为按此理解是比较正确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对于同一个生物制品有几个供应商(有生产企业,也有经营企业),而政策不一,我们企业又将如何操作呢?公告中也没有详细说明。
举例来说,就同一个生物制品:人血白蛋白-2011年在宁夏药品市场成为紧俏的药品,我们为保证宁夏药品市场的供应,必须多方寻求货源,分别从A、B、C等供应商处购进,根据上述公告:“可以选择”,这三家供应商中有一家A企业选择3%的税率简易征收,另外两家选择17%的税率,从这两家购进的蛋白即使开具17%的税率也不可以抵扣,不仅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而且税负也增大。
第四,过渡期如何执行,公告也没有明确说明。而且,经营生物制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决定是否选择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时,要对企业的税负进行详细的测算,否则,根据公告第二条规定,一旦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综上所述,该公告的颁布初衷是好的,但在具体操作执行时存在一些盲区,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共同探讨解决。笔者认为:作为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在执行这一公告进行选择时,应当对其企业的税负进行认真测算。作为税务局,应该允许企业按照单个生物制品,按照不同供应商分别备案,分别选择执行,单独核算,单独缴税更加合理,也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一点在南方的国税局已经实行并得到了验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简述国际税收范文篇3
[关键词]个税;共同财产;税前;税后;起算时间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117-03
《婚姻法》所调整的是夫妻内部关系,立法机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设计从婚姻关系本身出发,对共同财产的范围、起算时间予以规定。但事物与外界的联系是普遍的,共同财产制度必然与其他制度存在交叉,在与其他制度相联系时,我们发现立法机关忽略了其与其他制度的关联性,仅从婚姻关系内部予以考虑与设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财产或因其他制度产生变化,但当前共同财产制度却并未将其予以考虑,使得共同财产认定的时间界限存在模糊。因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对这一制度从内、外两方面进行重新考量,完善该制度及其相关制度。
1个税公平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公民个人为纳税单位。这一纳税单位的选择符合我国《个税法》制定时及以后一段时间内,由于社会整体收入水平低、公民信用信息缺乏等因素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实际掌握公民收入而无法实际掌握公民纳税的国情,同时也减少了公民自行申报纳税的烦琐,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
但在这种征税模式下,公民是独立的、与其他公民个体没有任何关系个体。这当然不符合我国生产、生活实际。在日常生活中,夫妻组成的家庭是进行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日常生活通过夫妻间分工、协作进行,生活负担并非公民个人问题,而是以夫妻组成的家庭问题,包括子女的生活、赡养老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等,这些都无法以公民个人为单位进行计算。在衡量生活水平时,我们也往往不是通过对公民个人,而是对其整个家庭,通过对家庭的收入、人口等来衡量其成员的生活水平,进而衡量社会整体水平。因此,以“调节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我国个得税在征税时应当考虑的是夫妻的整体收入水平,而非只考虑其中一方,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为“同等情况应予同等对待”,例如:甲乙两家庭总收入均为7000元(假定家庭只有夫妻二人),甲夫、妻各收入3500元,乙夫收入7000元,其妻无收入来源。按照这一基本原则,两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所处情况相同,在税收中应受到同等对待,具体为,两个家庭均交个税且纳税额相等,或两个家庭均无须纳税。但按照我国税法,甲家庭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家庭则需要缴纳245元的个人所得税,也即当前税收制度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
因此,在此次个税法修改时,包括专家、学者、全国人大委员在内多人都提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当前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个人为纳税主体,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必须先修改宪法。[注:正义网:《委员关注“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热议公平性及可行性》]
对于徐显明委员的观点,我们显然无法仍简单以社会角度进行思考,而需要借助法律寻求支撑。通过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观点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其基础是“将夫妻所得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再通过对家庭成员等其他因素进行衡量,综合考虑纳税。实质为《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享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将该条与个税相结合时,我们发现,该条并未明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纳入共同财产的时间界限,即我们无法明确共同财产应为公民税后财产抑或纳税前所得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起算时间的规范分析
对于《婚姻法》中共同财产认定时间,笔者认为,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2.1正向分析
(1)依据物权理论,“所得”指所有权取得,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内容可以自由伸展或限缩,因此,实际占有与否必然影响所有权归属。全国人大在《婚姻法》释义中指出:“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网站:npc.省略/npc/flsyywd/minshang/2002-2007/11/content_297449.htm]因此,对于夫妻财产,任意一方只要对某一财产具有所有权,不管其是否对该财产占有,均应属于共同财产。
(2)与税法的关系上,孟德斯鸠指出:“国家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它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213.]税收作为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亦为国家从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拿走的部分,即税收的当然前提为公民对该财产具有所有权。《个税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是对公民所得财产进行征税。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国家已经承认了公民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在逻辑上承认了私有财产先于国家而存在[注:辛国仁:《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16.]。按照前述“所有即共同”的法律释义,在征税前,该财产已经为夫妻共同财产之组成部分。
(3)在立法上,1950年,我国首部《婚姻法》公布实施,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该法第十七条延续50年《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只在法条表述上作出适当修改,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从两部《婚姻法》立法的社会环境来看,当时我国未对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未有《个人所得税法》或相关法规、规章的颁布。在这样的条件下,立法者不可能将个税问题涉及《婚姻法》中,其对共同财产的认识是,夫、妻一方应得财产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通过对文本和立法的分析,我们的推论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共同财产的来源就是公民应当得到的全部财产。在时间点上,是以财产取得为起算点,而非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
2.2反向分析
(1)假设《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实际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税后所得的下列财产。”通过前面法律释义的介绍,我们明确了“所得”的含义,即所有权取得,依据物权理论,同一个人对同一个物只能拥有一个所有权,而不可能同时拥有两个所有权。前面我们提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当然前提为国家承认了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先于国家对该财产的征税。同时,纳税过程中公民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并未丧失,而工资在税前与税后仍为同一物,只存在数量上差别,这就意味着公民不可能在纳税后对其工资再取得一个所有权。因此,该法第十七条所说的“所得”不可能为“税后所得”。
(2)《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对共同财产的列举均为税后,例如“工资、薪金”,实为“税后工资、薪金”。这是笔者在对不同人所做调查中,持“共同财产为税后财产”观点的人的普遍依据。这部分人认为,税后工资才是自己实际取得的工资,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对此观点,笔者认为首先需要明确工资、薪金中“实际取得”与“实发工资”的差异。
“实际取得”是物权理论,指对物的实际占有,相对“所得”而言。如前述按照物权理论,所有权因其弹力性特征,占有与否并不必然引起所有权变动,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占有改定,受让人未实际取得标的物,只对其拥有所有权。因此,“实际取得”是针对物权理论中对该物的占有与否而言的。“实发工资”是与“应发工资”相对的概念,因我国“代扣代缴”税收制度而产生,它指向工资本身,体现了该工资在数量上出现的理论与实际的差异性,不涉及任何物权问题。因此,“实发工资”与“实际取得”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无论两者在数量上是否相同,我们不能简单的将两者等同。
将“实际取得”与“实发工资”区分后,我们再分析该条所列举的其他项目会发现,其税前与税后的关系在本质上与工资问题一致。《婚姻法》第十七条所涉及的正是物权问题,依前述全国人大对婚姻法解释,其所考虑因素为物权的有无,那么,如果我们将根本不涉及物权问题的概念简单套入物权概念中,并认为其符合该条规定,自然就会出现逻辑上的矛盾。因此,我们可以的出结论是“税后工资”、“税后收益”站不住脚。
3结论
以上笔者通过分析,均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起算时间为税前财产的结论。但这并不必然可以得出婚姻法对这一问题的这一观点。目前还没有任何确凿的资料能印证笔者这一推论。同时,在实际生活当中,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公民纳税后所实际得到的部分,例如存款,其实质就是财产获得时缴纳相应税款后的余额部分。因此,这一问题需要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
(1)如果与笔者推论一致,税前财产即纳入共同财产范围,那么,按照婚姻法共同财产的理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双方的共同共有,平等享有所有权,这就意味在纳税前,应纳税额实际已同时存在两个无差别的所有权,任意一方所的财产另一方也对其享有同等所有权,属于其合法私有财产。《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认为,财产是合乎自然、合乎理性的,它与生命权、自由权都是人们普遍享有的天赋权利。并且,人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分割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因此可以说,尊重财产权就是尊重人的理性和尊重人本身。这就是说,当前税收制度忽略了乙的因素,实质上违反了宪法,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和人权。
并且,如笔者在对当前税收制度进行分析时所述,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在实质上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从以上两个层面来讲,当前的个税制度是一个既“合宪”又“违宪”的制度,因此,即便仍以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公民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我们也必须对个税的征收制度进行实质性调整,使个税制度真正合宪,并实现其立法原意。
(2)如果认定共同财产为税后财产,其应有之意即为税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中,一方就可以通过不交税或者晚交税缩小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达到变相转移本应属于共同财产的财产之目的。以此来看,法律在立法层面已出现不平等,其对公民的平等保护亦已无从谈起。因此,立法机关就必须对该制度予以制度修正,完善制度漏洞,切实保障另一方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总结来看,无论共同财产为税前财产亦或税后财产,其相关制度均存在瑕疵,导致侵犯合法财产权进而侵犯人权。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并对相关制度做出修正,同时,在以后立法中,应加强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相互之间的冲突或不明确,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要求。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2]辛国仁.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简述国际税收范文篇4
【关键词】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思考
国家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并已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一方面这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充分体现了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是我国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会计制度体系,对于统一小企业会计规范、促进其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本身还存在着一些需待进一步商榷和完善的问题,本文主要从长期股权投资、应收债权出售等三方面加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下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
一、长期股权投资
(一)《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固然方法非常简便,也避免了《企业会计制度》中成本法核算中计算方法的繁琐,但这种方法也不是很科学,且易被用于利润的操纵。
例如:a公司于2005年1月29日对b公司进行投资,占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8%,c公司于2005年2月5日宣布分派现金股利2000万元,a公司收到现金股利360万元,这对a公司来讲意味着仅投资几天就可以获得360万元的投资收益。笔者认为,这种投资企业只要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或利润前对该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哪怕是在股权登记日进行的投资,在第二天时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就可以确认收益的方法是不恰当的,这与会计准则中的客观性原则相悖。
基于此,笔者认为,第一,为避免企业利用成本法来操纵利润,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规定持股必须达到一定的时间才能确认收益,即在一定的投资时间内(例如在一年以内)所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来处理,超过该时间以后所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这样处理简便易行,既避免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算上的繁琐,又要比《制度》中规定的方法要科学的多,且防止利润操纵的发生,这也与投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投资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的规定是相吻合的。
(二)《制度》中规定的权益法核算方法无法反映出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其实际投资成本与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
根据《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而由于股权投资差额与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均只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中,就易混淆股权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关系,在这种简易权益法下即使被投资单位发生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不作调整或调整不当也不易发现,这也为投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有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会使企业资产价值虚增,严重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根据《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中当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当在债权人应收债权远远高于债务人以股抵债所获得的股权公允价值的情况下,由于《制度》规定长期资产不提资产减值准备,这就导致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实质上发生的损失会长期挂账,虚增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从而扭曲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因此,笔者认为对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应予以确认。笔者建议可以单设一个“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作为一级科目,专门用来登记因在投资中的实际成本超过(或低于)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份额部分。如果存在借差则应在适当的期限内予以摊销,如果为贷差则根据谨慎原则可以挂账处理而不作摊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即是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当投资企业因对被投资单位所持股权比例发生变动,需将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核算时,股权投资差额和被投资企业以前累积未分利润都可以简化处理,不必要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处理既能清晰明了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之间的关系,而且也并没有增加会计处理的难度。在不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列示并摊销金额明确的股权投资差额无疑是减少资产虚增的有效办法之一。
二、应收债权出售
《制度》规定,小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为: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笔者认为,上述按贷方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的做法不妥,应冲减“管理费用”。
例如:甲企业因筹集资金需要,将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乙银行,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34万元,已提坏账准备34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出售款项为21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事项。按制度所述,则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10万元
坏账准备34万元
贷:应收账款234万元
营业外收入10万元
之所以产生制度所述的营业外收入,是因为银行收购该笔应收账款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了其账面价值200万元(银行对该笔应收账款预计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对甲企业而言,银行用超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金额收购应收账款时,相当于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中的一部分(金额等于银行的实际支付大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部分)并没有形成坏账损失,真正形成坏账损失的仅仅是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减去收购金额大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部分。对甲企业而言,真正的坏账损失=已计提的坏账准备34万元—收购金额大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部分10万元=24万元。但甲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坏账损失34万元,其超过真正形成坏账损失24万元部分的10万元应冲减管理费用,而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为对甲企业来说,并没有形成额外的收入,只有坏账损失的减少。所以,笔者认为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10万元
坏账准备34万元
贷:应收账款234万元
管理费用10万元
那么,何时才会形成制度所述的营业外收入呢?笔者认为,只有当银行收应收债权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了其面余额,超过部分才会形成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例如:甲企业因筹集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乙银行,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34万元,已提坏账准备34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定,出售款项为24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事项。则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40万元
坏账准备34万元
贷:应收账款234万元
营业外收入6万元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情况根本不会出现,因为没有哪家企业愿意花240万元去购买最多只能收回234万元的应收账款。因此,在实务中,企业出售应收款项根本不可能产生营业外收入,只能使其管理费用中的坏账损失减少。
三、各类税目的核算及与税法的衔接
因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税务部门,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出发点有所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从尽量符合税法实际这一出发点和原则设计的。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仍有许多规定不很完善,或是与税法的规定不相协调,甚至与其相悖。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制度》规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将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述规定,虽然对一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业务规范得清楚、明确,但却忽略了小型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这与《制度》规定“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用途前后脱节。因为,《制度》规定,“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因此,笔者认为应增加小型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核算规定:小型房地产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房产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关于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小企业发生应交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营业税)。上述规定,忽略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内容。
笔者认为,《制度》应充分考虑小企业兼营的经济业务,明确规定:对于小企业兼营的应税收入,在收取货款的同时还要计算交纳营业税及各种附加税费,并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三)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制度》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未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例如,根据《制度》关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使用规定,收到采购员交来的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然,《制度》没有考虑到所购物资是否已入库或已付款的情形,这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规抵扣,为小企业会计人员增添了额外的负担和麻烦。
(四)关于所得税的规定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规定与所得税法不一致
所得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外,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800元,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以企业可列支的计税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而《制度》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应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按照《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可列支的工资及福利费等费用,这显然和《制度》的出发点不符。笔者认为,《制度》中可增列“计税薪资及经费”科目,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应付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时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以及以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为依据计算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这样就可使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关于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的规定相一致。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忽略了所得税法的要求
《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税法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这一处理忽略了所得税法对于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的规定。例如,根据所得税法,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制度》的这项规定显然有悖于《制度》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
简述国际税收范文
由于代表机构的设立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设立申请手续简便,且营运成本较低,因此代表机构以往一直是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和体验中国市场的第一步。虽然中国政府对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一般有较多限制(如大部分代表机构通常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等),但实务中部分代表机构在华违规经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在2010年1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对代表机构的登记设立制定了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例如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四人等]。18号文的意味着代表机构的合规性管理同样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18号文同时废止了《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20081945号)。
要点解析
根据18号文的规定,代表机构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免税申请事宜不再按总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确定,而需要遵照以下方法处理: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以据实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核定征收方式:
1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2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对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核定利润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不低于15%。
通过以下示例可以看出,对于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代表机构,18号文对核定利润率的调整将令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总税负至少增加24%:
・对于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代表机构,18号文中有关费用支出的内容与原有规定大致相同。其中,18号文明确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不能再按当期折旧额或摊销额作为费用分期换算收入。
・各地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对于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代表机构,可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或有问题
・18号文提到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代表机构,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然而,代表机构往往并不具备直接从事货物贸易等经营活动的资质和条件(如在进口货物、开具发票、收取营业收入上的限制等),因此文中所提到的增值税应税业务有待明确。
・原规定曾明确,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活动的,对该业务活动不予征税;因此原先符合上述条件的代表机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待遇。而18号文仅提及了税收协定待遇,对于拟根据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的代表机构而言,如何向税务机关证明其所从事的业务属于“准备性、辅活动”可能仍是让人困扰的实务难题之一。18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但没有明确营业税的处理,即使代表机构能获得基于税收协定的所得税免税待遇,是否能同时豁免营业税还存在疑问。
・从代表机构简单的功能及较低的风险来看,原来10%的利润率在一般情形下可能已不算低。18号文对核定利润率设定了不低于15%的底线,各地税局在实际审批过程中是否会将核定利润率进一步提高无疑引人关注。在国家税务总局同期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中,根据不同行业,非居民企业的核定利润率从15%-50%不等,甚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更高。因此,各地税局是否有可能参照上述做法,根据代表机构境外总部的主营业务确定该代表机构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在确定核定利润率时,各地税局是否需要考察除行业外的其他因素?这些问题目前都尚未得到清晰的解答。
・对于据实征收的代表机构而言,18号文首次提到了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要求。该条款看起来可能意味着,中国税务机关在对代表机构的征税管理上,或将从经济实质的角度,关注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对公司整体利润的贡献,从而确定“归属”代表机构的所得额。围绕该原则在税务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显然还有相当多的具体规定需要完善。
简述国际税收范文篇6
首先,要简化税制,降低税制的执行成本。为此,一方面要简化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程序,另一方面要减少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率。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经批准的母子公司体制的内资企业集团可以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少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希望在新税法下可以同样享受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这一期望完全合理,应当得到支持。但如果合并缴纳,可能涉及地方政府的税收分享问题,因为目前实行属地征税原则,合并后总部所在地政府将独享企业所得税,这显然对于大企业、跨国公司总部集中的大城市和东部地区有利,对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不利,形成“劫贫济富”的区域转移支付机制,加剧区域发展失衡。目前中国所谓“总部经济”热潮,实际上就是利用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缺陷玩弄“劫贫济富”的区域转移支付把戏,其中蕴藏的问题不可忽视。为此,需要制定配套措施,让不同地区合理分享合并缴纳的税收。
其次,两税合一之争暴露出了我国优惠政策立法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即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没有有效期限规定,这样一来降低了我国政策环境的可预期性,也容易激化政策调整中的争议。为此,可以考虑日后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同时规定相应的实施年限,期满后决定延长或结束。
第三,从税法中剔除税率条款,并考虑减税。
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政策是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经济景气时可提高税率,遏制经济过热;经济不景气时可以减税,促使经济恢复景气。为了便于相机抉择发挥上述功能,税率调整程序应当力求简便。然而,在目前税率由税法规定的情况下,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程序较为复杂,要想通过调整税率来调控经济景气,几乎注定是不可能的,因为完成法律修订调整税率之后,宏观经济形势很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亦即我们由此丧失了一件有用的宏观调控工具。而且,法律频频修订,也有损其权威。要想让税率能够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作用,就需要将税率条款从税法中剔除,转移到税法实施细则之类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其中又以纳入行政法规最为合适。
就近期需要而言,之所以有必要考虑这一点,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本身就有可以商榷之处。无论是从经济效率出发,还是从促进社会公正出发,税制改革的方向都应该是“宽税基、低税率”,因此,两税合一进程应该在较低的税率上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简述国际税收范文篇7
【关键词】营改增农信社税收实务
一、引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国已对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所有行业全面开征增值税,这将是一项举世瞩目并充满挑战的税制改革。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地区主要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金融扶贫、履行当地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仅就“营改增”后对农信社的税负影响进行浅析。
二、农信社现状
目前,在全国32家省级行政机构和两个特别行政区中,北京、上海、重庆、天津成立了以市为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自治区、台湾省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没有农村信用社,除此之外的省级行政区域均设立了省(自治区)级联社。与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不同,农信社存在省联社、市联社和县联社的多级法人特点(办事处为省联社派出的非法人管理机构)。目前,省、市、县联社主要分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种法人形式。本文所称农信社包括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三、“营改增”后的税负影响
(一)发票管理与传递成本剧增
原营业税制下,金融机构根据应税收入直接计算缴纳营业税,核算简单,操作简便。税务机关认可银行开具的自制单据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金融机构不需向客户开具税收发票。“营改增”后,金融机构存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往来的单位,从自身税务风险角度,均要求金融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将普遍面临巨量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求,以及严苛的增值税发票形式合规要求,从而导致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与传递成本大幅增加。虽然国家在推行电子发票,以节约企业成本,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未普及。
以目前农信社的业务特点来看,单就一个省份内农信社系统内法人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一种类型的业务收费一月开具一张发票,都将带来几何级数式的发票开具量,并且发票的传递仍是一项繁杂的工程。对于小散客户的中间业务收费而言,无论是发票开具的时间成本或是耗材成本都将远超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二)农信社“简易计税”带来的税收风险
按照税法规定,农信社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按照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绝大多数农信社虽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就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就目前农信社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信社业务收入主要为金融服务收入,同时也存在少量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对于金融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则需按照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农信社虽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最大的金融服务收入按照“简易计税”,少量其他收入要按照“一般计税”。该种增值税缴纳方式将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管理风险。同时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既用于简易计税又用于一般计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仅抵减一般计税的销项税额)。由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般而言进项税额较大,从政策上看,全额抵扣似乎是纳税人占了便宜,但是实质上农信社因一般计税的销项税额较小而无法足额抵减,从而导致留抵税额长期挂账,从而丧失对应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益。
(三)“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对比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以及后续的补充文件,针对农信社的增值税政策在税基范围上基本沿袭了原营业税的缴税口径。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税的农信社原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现增值税税率为6%,存在差别主要是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并可抵扣进项,税负基本持平,并视进项情况可能略有下降。按简易计税的农信社原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增值税税率为3%,而增值税计缴方式为不含税,略有下降。因此,就目前的增值税政策实行营改增后,农信社的实际税负略有下降。从国家税收制度层面来看,符合政策制定的初衷。但综合考虑上述(一)、(二)项因素以及营改增带来的税法遵从复杂难度、系统改造成本和人力成本等,农信社的实际负担远大于营业税制下的实际负担。
四、亟待明确的增值税实务问题
(一)手续费分润开票缴税问题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一项跨行刷卡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涉及发卡行、银联、收单行(机具行)等多方,如:某一项贷记卡刷卡业务应当收取100元手续费,其中发卡行应得75元,银联应得6.5元,收单行应得18.5元。农信社因机构数量众多,各市、县级联社均通过省级联社与银联、人行等机构存在业务往来,多一层业务流转关系。
目前对于该种业务往来,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相关明确规定,省级税局则主要答复为:通过资金流向分别开具发票,即:收单行给客户开票100元,银联给收单行开票81.5元,发卡行给银联开票75元。该种方式看似解决了开票与缴{问题,实际将面临如下风险:
1.与业务实际不符。无论是从经济业务实质,还是税法原理,抑或是会计实质来看,一项经济业务应当以交易双方或多方所提供的服务及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承担税收义务。虽然上述票据开具方式从形式上保证了抵扣链条的完整,但如应用到三级法人层级并选择“简易计税”的农信社则完全不适用,并会造成农信社税负大幅度上升。同时因会计上确认收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也将导致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的严重背离。
2.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之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开票方式明显属于第(2)的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三流一致”问题
所称“三流一致”,来自于增值税管理中的一个专用俗称,最早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简称“三流一致”。该项规定在制定初期对于打击偷逃税款具有重要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已经不能适应新的业务模式。但由于目前该文件仍然有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已成为滥用的“普适性”条款。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特殊体制与资金流转方式,“三流一致”问题可能带来的重大税收风险,应当引起重视。
五、政策建议
(一)加快发票电子化,认可银行间自制凭证
针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的严苛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一方面,在技术条件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发票电子化,包括增值税专票,以减轻纳税人发票开具与传递成本。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系统内部的业务与经济交易较规范,系统自动化程度高,偷税漏税可能性较小。从税收风险角度,认可银行间业务的自制凭证(如农信社之间、商业银行之间、农信社与商业银行之间)以方便业务办理、便捷交易。
(二)加强培训与辅导,解决简易计税带来的税收风险
由于本次营改增试点政策颁布实行时间较仓促,而农信社许多财税人员尚未完全转变原营业税制的缴税观念,对增值税缴税非常陌生,农信社系统内业务人员则需要多主动学习,税务机关则需多辅导,以解决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农信社因采用“简易计税”带来的税收风险。
(三)统一业务分润问题开票缴税方式
税收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人行等认真研究解决手续费分润开票缴税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以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明确,以指导企业合理开具发票。
(四)从制度层面限定“三流一致”范围,防止文件滥用
“三流一致”的规定,在防止偷逃税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新兴业务模式的出现,已然不再适应经济发展和业务创新的步伐。应当从制度层面限定“三流一致”范围,防止税收检查中滥用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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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税收范文1篇8
[关键词]增值税;“免、抵、退”税方法;剖析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B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和制度。
一、“免、抵、退”税原理解析
(一)“免、抵、退”税释义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销项税)。“抵”税:是指以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还的进项税额抵消内销产品应缴纳的税额。“退”税:是指企业用出口货物应退还的进项税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额后,国家把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退还给企业。
(二)“免、抵、退”税原理
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所以,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所实际耗费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国家就要退还给企业,这就是出口退税。
而对于大多数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其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生产企业内销货物应按税法的规定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其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销项税),即免税,同时其出口的货物国家也要按税法的规定向其退还出口货物所耗费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即退税。也就是说,该企业内销货物要向国家缴纳税款,出口货物国家要向其退还税款。所以,为了降低国家和企业的征纳税成本,就用企业出口货物国家要向其退还的税款抵消其内销货物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即抵税。抵扣之后,国家才按规定把未抵扣完的应退税额,退还给企业。
二、“免、抵、退”税计算和核算解析
在“免、抵、退”税计算和核算过程中,通常要计算或分析确定五个指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一)当期应纳税额
1.当期应纳税额计算解析
当期应纳税额根据规定的公式计算。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就是将包括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在内的全部进项税额和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以及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统一计算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公式中可以看出,本来要退还给企业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了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这就是本办法的“抵税”。之所以不用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直接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是因为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既用于生产内销货物,又用于生产出口货物,很难区分和准确计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由于一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所以要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如征税率是17%,退税率是11%,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意味着对出口货物不是全部免征本环节应缴的增值税,与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全部退还。这6%的差额就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就是不允许退的那部分进项税,所以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在会计处理上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计算过程中之所以还有个抵减额,是因为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有的支付了进项税,该进项税是要退的;如果耗用原材料是免税购进的,就不存在退税。而出口货物离岸价是包含免税原材料在内的所有购进原材料价格,应该从中扣除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格。
2.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解析
(1)应纳税额≥0,说明包括出口货物在内的所有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或刚好抵扣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为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存在实际退税(即国家退还税款给企业)。
(2)应纳税额
(二)当期“免、抵、退”税额――名义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式计算的因出口货物而应退还给企业的税额。如前所述,退税是退还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等负担的进项税额,该公式若单独从退税的角度看,就是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的名义税额。而要考虑抵税,就是把本税额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后才退税,所以本税额是当期退税的最高限额,而不是当期实际退还给企业的税额。因而,为了便于理解,并与“当期应退税额”区分,可以把本税额理解为“名义退税额”。本税额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如前所述,之所以要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出口货物中若包含了免税购进原材料,由于这部分原材料购进时未支付进项税,就不存在退税,所以应从出口额中扣除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三)当期应退税额――实际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是指企业用出口货物要退还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后,国家把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退还给企业的税额,即企业当期能从国家实际收到的退税数额。为了便于理解,并与“当期免抵退税额”区分,可以把本税额改为“实际退税额”。本税额在会计核算时,在企业尚未从国家收到退还的税款前,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本税额没有专门的计算公式,是通过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关系来确定的。
1.当期应纳税额≥0,说明企业所有进项税额不足或刚好抵扣内销销项税额,不需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或实际退税额=0。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实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只有当期应纳税额
(四)当期免抵税额――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是指企业出口货物要退还的进项税抵扣内销货物销项税的金额,即实际抵扣的税额。为了便于理解,在工作或学习时,可以把本税额改为“抵扣税额”。本税额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
该金额是通过比较当期免抵退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的关系来确定的。
1.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说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没有全部退还给企业,实际只退了一部分(简称为:应退部分退),未退还的部分就是用来抵扣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则:
当期免抵税额或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说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退还给企业(简称为:应退全退),没有用来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则:
当期免抵税额或抵扣税额=0。
3.当期应退税额=0,说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没有退还给企业(简称为:应退未退),则:
当期免抵税额或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是指企业在抵税、退税后,尚未抵扣完的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该金额是通过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的关系来确定的。
1.当期应纳税额≥0,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
为便于大家理解比较,上述指标之间的关系归纳如下表:
增值税“免、抵、退”税关系表
三、“免、抵、退”税计算和核算实例
为便于大家进一步理解和运用该退税方法,下面用实例说明其计算和核算过程。
【例1】嘉曼公司为增值税一舰纳税人,其自产的货物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2015年10月有关业务如下: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额85万元已通过认证,当月可抵扣;进口免税原材料30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款10万元;内销货物售价10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元。
要求:计算当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
解析:
(1)该企业有免税购进原材料,首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00×(17%-11%)=18(万元)
(2)由于该企业征税率与退税率不同,接着计算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17%-11%)-18=48-18=30(万元)
该部分不得退还的税额通过进项税额转出,作为主营业务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0
(3)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170-(85-30)-10=105(万元)
(4)由于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要交税。出口货物要退的进项税(名义退税额)全部抵扣了内销货物的销项税,不存在退税(实退税额)。
该企业名义退税额5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800×11%-300×11%=55万元)全部抵扣了内销货物的销项税。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实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抵扣税额)=55万元,期末留底税额=0。
(5)涉税业务的核算
如前所述,出口企业名义退税额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的贷方,抵扣退税额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账户的借方。所以,本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5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50000
【例2】嘉曼公司为增值税一舰纳税人,其自产的货物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2015年11月有关业务如下: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万元,税额204万元已通过认证,当月可抵扣;上月无留抵税款;内销货物售价5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
要求:计算当月应纳或应退增值税。
解析:
(1)企业征税率与退税率不同,首先计算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17%-11%)=90(万元)
同【例1】,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9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00000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公式1)
当期应纳税额=85-(204-90)=-29(万元)
(3)由于当期应纳税额
(4)计算名义退税额(公式2)
名义退税额=1500×11%=165(万元)
(5)确定实退税额、抵扣税额、期末留底税额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
由于名义退税额为165万元,实退税额为29万元,二者差额(应退未退的部分)就是抵扣税额。所以,抵扣税额=165-29=136(万元)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29万元全部退还给企业。所以,期末留底税额=│-29│-29=0
(6)涉税业务的核算
如前所述,实退税额在收到税款前要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账户的借方。所以,本业务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2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3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65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知[S].2002-1-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S].2002-02-01
简述国际税收范文1篇9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率简并轨道交通税负内部管理
一、营改增及增值税率简并的变革过程
“营改增”政策及后续增值税率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轨道交通企业涉及的重要步骤如下:(1)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自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扩大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实施。(2)电信业:2014年6月1日,全国范围实施;(3)其余行业: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至此,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最重要的税制政策改革基本完成。(4)增值税率简并:2017年7月1日,取消13%税率,简并至11%。(5)增值税率下降:2018年5月1日,将17%税率降至16%,11%降至10%。营改增政策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面涵盖,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增值税率简并降税政策,进一步体现了让利减负。我国轨道交通企业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研究营改增实质,把握增值税率简并趋势,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加强财务业务一体化,这对于轨道交通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二、营改增及增值税率简并政策对轨道交通企业的影响
(一)改变了轨道交通经营类业务的核算方式,按其业务特点轨道交通企业在税目选择上出现了差异轨道交通企业的经营类业务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地铁运营服务;一种是依托于轨道交通站厅、客流量及其他资产等拓展的资源开发服务,例如广告、通信、站厅商业等,统称为“非票务”经营。(1)地铁客运:地铁票价一般经票价听证会讨论后由物价局审批通过,在税改阶段中,由于票价的刚性特点,变化仅仅是营改增环节中由“票价”定义为“含税价”,其影响是财务收入指标降低。(2)广告业务:在不同城市的轨道交通企业,广告业务呈现出不同的税目特点。部分企业涉入广告业较为深入,针对广告、、制作等业务成立了专业部门,故作为文化创意服务首先营改增。部分企业因不具备广告的能力,全权交由专业广告公司运作,则将站厅广告牌、灯箱等租赁给广告公司,该部分作为租赁税目进行了营改增。而相当一部分企业仅涉足了广告的部分内容,其营改增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合作广告商的推动,如广告商要求取得增值税进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抵扣额;而轨道交通企业则会在按11%租赁税目,或是按6%广告业税目和3%文化事业建设费两者之中权衡,前者看似税率较高,但因轨道交通企业大部分仍处于建设期,故销项一直远超进项,不需实际缴纳税款;而文化事业建设费则需实际缴纳,作为资金较为紧张的轨道交通企业来说,需结合其广告业务的实际情形及后续发展决定。(3)通信业务:在通信主要业务中,轨道交通企业向电信运营商提供服务如租赁通信机柜或机房、公众信号覆盖或其他通信资源,以及向商业承租方提供网络宽带等服务。财务人员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咨询通信专业人员,区分服务实质,选择合适税目,不可把通信业务一概归为电信服务,也不能一概从低选择税率。(4)接口通道资源费:接口资源是轨道交通企业独特的盈利方式,从地铁空间建立通道与接口方相通,以达到出行方便、接引客流的目的。全面营改增之后,有的企业将之作为地下通道工程建设,按建筑工程税目纳税;有的企业则区分其建筑费用和通道资源费,分开申报。税目的选择,体现了财务人员对接口通道的理解。一方面,接口通道一般作为地铁企业的资产,甚少将通道产权转移给接口方;另一方面,接口的利益来源于地铁客流和便利性;从物权法角度,通道资源费可视为接口方购买地役权,即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二)影响了建设类业务的财务核算内容,改变了资产形成价值和竣工决算结果轨道交通企业经营类的税收难点较多出现在收入业务的税目选择,而在建设类方面,难点是支出业务中进项发票的确认和按合同核算。营改增之后,财务人员不仅需判断发票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还要对进项发票核对勾选,并确定其满足不同的抵扣条件。财务部门还需按照工程支出合同进行进项税额归集,既能核算每个合同的资金支出额,又能核算每个合同纳入在建工程的金额;这一点是为了达到竣工决算过程中按单项合同进行决算和审计的要求,同时需要在决算报告中完整体现建设资金的去向以及单项资产的价值。在营改增政策下,原工程额被区分为在建工程和进项税两部分,因此,资产形成价值发生了变化。而全面营改增对工程支出类合同,尤其是土建、安装等建筑类合同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营改增初期,大部分参建单位选择简易征收,仅有小部分税收应对积极的企业主动选择一般纳税。相对来说,简易征收税率与原投标报价的内含税率相差不大,但一般纳税税率差异较大,许多轨道交通企业根据参建单位反馈,征求了当地主管部门以及住建、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本着客观谨慎的原则,对原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该部分内容将进一步影响资产形成价值和竣工决算结果。(三)影响了招投标的标准和合同签订条款,也影响了企业对供应商类型的选择随着后续线路展开,更多的参建单位选择一般纳税,各地住建部门也了与增值税政策配套的招投标政策。对于能够自主招标的部分,在资质上更加倾向于选择一般纳税人,并按照不含税价格进行比价。
三、全面营改增及增值税率简并背景下轨道交通企业的对策
(一)进一步重视合同条款对于税率的约定为应对增值税率简并为两档的预期,轨道交通企业要时刻注意将不含税价格贯穿在招投标、合同、造价管理、报销的一系列过程中,并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针对性培训,使之了解增值税率变更对业务的影响。(二)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轨道交通企业涉及到的增值税项目较为全面,面对的企业类型非常复杂,在增值税方面的经验难免欠缺,所以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以帮助企业解决税收疑难问题,使纳税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同时也要积极向税务部门反映自身纳税需求,有利于争取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三)不断学习和理解增值税政策,并贯彻到业务中税收政策的出台均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目的,财务人员需及时了解政策动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税收政策变更影响,提前做好应对方案,在业务中掌握主动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税收宣传,使之掌握政策变化对于业务变化的要点,使税收政策贯彻到业务中去。
简述国际税收范文篇10
一、名词解释
1.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集中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形成的分配活动和分配关系。
2.财政职能:是指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它是财政这一经济范畴本质的反映,具有客观必然性。
3.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预算收入,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政权的预算内收入及部分预算外收入。
4.财政收入规模:是指财政收入的数量界限。
5.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所进行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6.税收制度:是国家规定的税收法令、条例和征收办法的总称。
7.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采取有偿方式,筹集财政资金时形成的国家债务。
8.公募法:亦称公募拍卖法、公募投标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9.财政支出是财政分配活动的第二阶段,是国家(政府)把筹集到的财政资金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分配活动,是政府履行其职能而支付的相应的费用的资金。
10.政府采购:又称统一采购或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11.行政管理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外事机构行使其职能所需要的经费支出。
12.国防经费支出:是指用于国防建设、国防科研事业、军队正规化建设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13.社会保障:是国家向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而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
14.财政补贴:是指在某一确定的经济体制结构下,财政支付给企业和个人的,能够改变现有产品和生产要素相对价格,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结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无偿支出。
15.财政政策:指政府为了实现预定目标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与手段。
16.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是国家关于各类银行及其各级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
17.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中央银行借助一些短期的、数量化的金融指标作为实现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效果的传导体和指示器。
18.保险:可以从两个角度定义:一方面,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另一方面,保险是一种因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19.起征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时应达到的一定数额。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但达到起征点时,全部课税对象,都要征税。
20.购买性支出:直接表现为政府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活动,包括购买进行日常政务活动所需的商品和劳务,也包括用于国家投资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21.复式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将全部财政收支按经济性质分别编制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通常分为经费预算和资本预算。
22.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为实现宏观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组织和调节货币信用量的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两大内容。
23.信托:是财产的所有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鉴定合格,将其财产委托信托机构全权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的行为。
24.免征额:课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有免征额规定的课税对象数额中,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5.保值国债:在国债发行时已确定利率基数,但为了避免物价上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国债利率还随市场的物价水平的上涨而上涨。
26.信用:经济上的一种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让渡。
27.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和实现的某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28.国家预算:是国家财政的收支计划,它是以收支一览表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地位的文件,是国家财政实现计划管理的工具。
29.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指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进行无偿的财政资金转移所制定的制度,包括转移支付的原则,实现的目标,转移的形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二、填空题
1.财政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济条件),二是(社会条件)。
2.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大职能。
3.按收入形式可将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大类。
4.财政收入按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分类,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剩余产品价值)部分。
5.我国现行税率可分为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6.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1950)年公布实施的。
7.决定国债利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金融市场利率)、(银行利率)、(政府信用状况)和(社会资金供给量)。
8.国债的特征:(有偿性)、(自愿性)、(灵活性)。
9.安排财政支出的原则有(量入为出)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原则和(厉行节约、讲求效益)原则。
10.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拟定采购计划)、(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进行资格预审)、(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采购合同)、(办理资金结算)、(进行效益评估)。
11.行政管理支出按最终用途划分,可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12.文教科学卫生支出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属于(社会消费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
13.现代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
14.世界各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由取得工资收入的职工和职工雇主各交纳一半的社会保障税)和(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性支出资金)。
15.财政补贴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减少补贴项目)、(明确补贴重点)、(规范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率)。
16.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质为标准分类,财政支出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17.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大致分为:(高度集中)、(分散管理)、(统分结合)的管理模式。
18.我国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
19.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是(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20.信用形式主要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民间信用)。
2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是特殊的金融管理机构。
22.西方通货膨胀成因理论中,需求拉上论侧重(社会总需求)的过度;成本推动论侧重(社会总供给)的增加。
23.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被概括为三性,即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24.财政支出效益分析的方法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费用)选择法、(公共劳务)收费法。
25.我国统一货币流通包括(现金流通)领域和(转账结算)领域。
26.信托的职能有(财务管理)、(资财融通)、(信用服务)。
27.紧缩财政政策的措施主要有(削减)财政支出和(增加)税收。
28.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商业银行)、(中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9.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个(历史)范畴。
30.国债的发行价格一般有三种:(平价)、(折价)、(溢价)。
31.财政信用措施主要有:(公债)和(财政贷款)。
32.(股份制)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要形式。
33.原始存款的策源地是(中央)银行,派生存款的策源地是(商业)银行。
34.中央银行具有(政策)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
35.外汇市场有(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之分。
36.我国的预算年度采用(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对日止。
3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单项选择题
1.财政属于(B)范畴。A.生产
B.分配
C.交换
D.消费
2.财政是以(A)为主体的分配关系。A.国家
B.企业
C.个人
D.法人
3.目前,我国税收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为(D)。A.60%
B.70%
C.80%
D.90%
4.财政收入数量的下限实际上就是政府履行(C)对财政收入的最低需要量。A.各项工作
B.各项任务
C.各项职能
D.各项计划
5.征税的依据是(C)。A.生产资料所有权
B.产品所有权
C.国家政治权
D.剩余价值支配权
6.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主要是起因于(B)的不同。A.纳税人
B.课税对象
C.税率
D.加成和减免
7.(A)是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法发行国债。A.公募法
B.承受法
C.出卖法
D.支付法行法
8.当国债采取(D)发行时,如果银行无法将国债全部推销出去,则可能导致非经济货币发行,从而引起通货膨胀。A.直接公募法
B.间接公募法
C.承受法
D.出售法
9.衡量和考察财政支出的指标通常是以财政支出的(A)来表示的。A.绝对量
B.相对量
C.实际指标
D.效益指标
10.财政支出过程实质上是一个(D)过程。A.发放补贴
B.利息支出
C.回笼货币
D.资源配置
11.下列属于人员经费的是(A)。A.职工福利费
B.公务费
C.业务费
D.修缮费
12.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于(C)起实行。A.1995.1.1
B.1996.1.1
C.1997.1.1
D.1998.1.1
13.(A)是国家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和农户的各项生产性支出的支援。A.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B.农林企业挖潜改造支出
C.农林部门科技三项费用
D.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性支出
14.(A)是指社会保障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支出作资金储备。A.现收现付制
B.完全基金制
C.部分基金制
D.先收后付制
15.国家财政对某些企业或项目的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补贴,称为(D)。A.价格补贴
B.外贸补贴
C.房租补贴
D.财政贴息
16.在全国或整个地区建立一个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是(A)。A.高度集中
B.分散管理
C.统分结合
D.其他
17.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相联系的信用形式是(A)。A.商业信用
B.银行信用
C.国家信用
D.消费信用
18.银行在技术上的创造货币能力能否发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D)。A.银行贷款
B.银行存款
C.提现率
D.社会再生产等若干内在因素
19.(B)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A.中央银行
B.商业银行
C.保险公司
D.证券公司
20.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必须同时具备(C)。A.强制性、相关性、可控性
B.可测性、可控性、固定性
C.可测性、可控性、相关性
D.可靠性、可控性、相关性
21.表示远期汇率低于即期汇率,称为(B)。A.升水
B.贴水
C.平价
D.兑换收入
22.(B)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要形式。A.私人
B.股份制
C.国家
D.中央
23.保险是一种(B)制度。A.经济管理
B.经济补偿
C.社会保障
D.社会福利
24.(D)是在买进或卖出即期外汇的同时,卖出或买进远期外汇,以避免汇率风险。A.即期外汇交易
B.远期外汇交易
C.地点套汇
D.掉期交易
25.一般而言,社会成员中,通货膨胀的受害者是(C)。A.政府
B.企业
C.居民
D.投机商
26.(A)是因进出口商品而引起的收支。A.贸易收支
B.劳务收支
C.单方面转移
D.特别提款权
27.财政产生的条件是(B)。A.政治和文化
B.经济和政治
C.经济和效益
D.政治和历史
28.(C)的利率是根据市场物价变动幅度而浮动的。A.固定利率国债
B.市场利率国债
C.保值国债
D.普通国债
29.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B)审查和批准。A.政协
B.人民代表大会
C.法院
D.财政部门
30.在编制预算时就已经安排了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称为(C)。A.决算赤字
B.财政赤字
C.赤字财政
D.财政结余
31.在财政收入中居于主导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是(C)。A.C
B.V
C.M
D.C+V
32.财政支出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无偿的、单方面转移的支出是(B)。A.购买性支出
B.转移性支出
C.可控性支出
D.不可控性支出
33.下列属于公用经费的是(A)。A.公务费
B.工资
C.职工福利费
D.补助工资
34.财政赤字是否具有扩张社会需求的作用,主要取决于(C)。A.财政透支
B.动用上年结余
C.是否具有“创造货币”的性质
D.发行国债
35.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C)。A.个人消费的需要
B.企业生产的需要
C.社会的公共需要
D.家庭的生活需要
36.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也是决定(A)高低的主要因素。A.剩余产品价值率
B.产品合格率
C.工资增长率
D.物价指数
37.国债是指(C)以债务人的身份,采取信用方式,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所形成的债务。A.企业
B.团体
C.政府
D.个人
38.财政补贴的对象是(B)。A.政府机构
B.企业和居民
C.失业者
D.伤残人
39.(B)是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A.银行资本金
B.存款负债
C.向中央银行借款
D.同业拆借
40.我国的中央银行是(A)。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
C.中国工商银行
D.中国农业银行
41.(B)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发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A.原保险
B.再保险
C.单一保险
D.综合保险
42.(A)是金融机构之间旨在调剂资金头寸余缺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的货币市场业务方式。A.同业拆借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国债回购业务
43.(B)是由银行发行的一种票据,俗称钞票。A.支票
B.银行券
C.大额存款单
D.股票
四、多项选择题
1.资源配置职能是通过财政收支改变资源在(ADE)的配置。A.地区之间
B.国有和集体企业之间
C.个人之间
D.产业部门之间E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
2.经济稳定的含义包括(ABDE)。A.充分就业
B.物价稳定
C.企业收支平衡
D.国际收支平衡
E.合理的经济增长率
3.在现实经济社会中,V与M的比例关系的确定,主要表现为(AD)。A.劳动生产率的高低
B.物价高低
C.外贸顺差
D.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多少
E.原材料消耗的高低
4.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ABCDE)。A.生产技术装备程度
B.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
C.劳动组织和管理水平
D.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
E.自然条件
5.税收具有(ACD)的特征。A.强制性
B.层次性
C.无偿性
D.固定性
E.深刻性
6.我国现行流转税的税种有(ABCD)。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关税
E.资源税
7.国债的偿还方式主要有(ABCDE)。A.分期逐步偿还法式
B.抽签轮次偿还法
C.到期一次偿还法
D.市场购销偿还法
E.以新替旧偿还法
8.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主要有(BCDE)。A.企业税后留利
B.国家预算资金
C.预算盈余
D.发行新债收入
E.偿债基金
9.以国家职能为标准分类,财政支出可分为(ABCDE)等。A.国防支出
B.行政管理支出
C.社会文教支出
D.债务支出
E.经济建设支出
10.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内容有(ABCD)。A.政府采购政策
B.政府采购法规
C.政府采购程序
D.政府采购管理
E.政府采购特点
11.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包括(ABCDE)。A.行政支出
B.公安支出
C.国家安全支出
D.司法检查支出
E.外交支出
12.国家可以利用(CDE)等多种手段,全方位支援农业生产发展。A.国家预算的支农资金
B.预算外资金的支农资金
C.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
D.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E.减免农业税
13.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的内容有(ABCD)。A.社会保险
B.社会救助
C.社会福利中的一部分
D.社会优抚
E.社会分配
14.按补贴的经济性质分类,财政补贴可分为(AB)。A.生产补贴
B.生活补贴
C.现金补贴
D.实物补贴
E.财政贴息
15.影响财政收入规模下限指标的因素,一类是刚性的,下列中属于刚性因素的有(ACDE)。A.国防费支出
B.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C.行政管理费支出
D.警察部队支出
E.教育费支出
16.分税制包括(ABCE)等多方面内容。A.分税
B.分权
C.分征
D.利润分成
E.分管
17.商业银行的管理原则可概括为(ACE)。A.盈利性原则
B.行政性原则
C.安全性原则
D.政策性原则
E.流动性原则
18.金融市场的功能有(ABDE)。A.融通资金
B.积累资金
C.管理资金
D.降低风险
E.宏观调换
19.财政是个(ACD)范畴。A.经济
B.政治
C.历史
D.分配
E.文化
20.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主要有(BCDE)几个方面。A.企业税后留利
B.国家预算资金
C.预算盈余
D.发行新债收入
E.偿债基金
21.内在稳定器主要包括(ACE)。A.累进的公司(企业)所得税
B.增值税
C.个人所得税
D.消费税
E.有明确条件规定的个人的转移支付
22.保险的职能有(ACE)。A.分散危险
B.组织收入
C.组织经济补偿
D.安排支出
E.融通资金
23.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通货膨胀成因理论有(ABCDE)。A.需求拉上论
B.成本推动论
C.菲利普斯曲线论
D.结构失调论
E.国际传导论
24.财政具有(ACE)职能。A.资源配置
B.经济核算
C.收入分配
D.储藏
E.经济稳定
25.税收三要素是指(ABC)。A.纳税人
B.课税对象
C.税率
D.附加和减免
E.违章处理
26.决定利率水平的基本因素是(BD)。A.税率水平
B.平均利润率
C.企业管理水平
D.借贷市场中资金供求对比状况
E.固定资产使用率
27.国际租赁包括(ABCDE)。A.金融租赁
B.经营租赁
C.维修租赁
D.衡平租赁
E.回租租赁和综合性租赁
五、判断并改错
1.财政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错。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2.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险的核心内容。
错。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3.信用是一种经济上的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双方面让渡。
错。信用是一种经济上的借贷行为,它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让渡。
4.借款负债是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
错。存款负债是商业银行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
5.信托的基本职能是信用服务。
错。信托的基本职能是财务管理。
6.财政是国家凭借全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集中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
错。财政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集中分配一部分社会产品。
7.财政补贴的主体是企业。
错。财政补贴的主体是国家。
8.信用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和创造货币的职能。
错。信用的基本职能是资金再分配的职能。
9.商业银行存款是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错。流通中货币是中央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10.降低风险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
错。融通资金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
11.财政在社会再生产四大环节中属于流通环节。
错。财政在社会再生产四大环节中属于分配环节。
12.确定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纳税人。
错。确定税种的主要标志是征税对象。
13.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是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错。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就是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14.利率灵敏性率大于1,市场利率上升,银行收益减少;市场利率下跌,银行收益增加。
错。利率灵敏率小于1,市场利率上升,银行收益减少;市场利率下跌,银行收益增加。
15.掉期交易一般是为了投机牟利。
错。掉期交易一般是为了轧平头寸。
16.奴隶社会财政范畴得到延伸,产生了国家公债和国家预算。
错。封建社会财政范畴得到延伸,产生了国家公债和国家预算。
17.市场经济中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能够自动出现。
错。市场经济中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不能自动出现,因为就业和物价的整体水平是由总需求水平确定的,并与当时的生产能力有关。
18.劳动生产率是决定剩余产品价值率中M所占比重大小的决定性因素。
错。劳动生率的高低是剩余产品价值率形成的决定性因素。
19.定额税率是不分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错。定额税率是按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
20.起征点就是课税对象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错。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时应达到的一定数额,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但达到起征点时,全部课税对象都要征税。
21.市场利率国债的利率是随市场物价变动幅度而浮动的。
错。市场利率国债的利率是依市场的供求关系等随时变动。
22.国债不存在社会负担问题。
错。国债的负担存在三个方面:一、认购者,即债权人的负担;二、政府,即债务负担;三、纳税人的负担。
23.所谓量入为出,就是用支出制约收入。
错。所谓量入为出,是指在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根据收入安排支出,支出总量不能超过收入总量。
24.转移支出是指政府在商品和劳务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错。转移支出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用于补贴、债务利息、失业救济金、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支出。政府财政付出了资金,却没有获得任何商品和劳务所得。
25.业务费属于人员经费支出。
错。业务费属于公用经费支出。
26.工资、职工福利费属于公用经费支出。
错。工资、职工福利费属于人员经费支出。
27.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策性投融资。
对。
28.价格补贴是一种世界性的金融经济现象。
错。价格补贴是因国家价格政策形成有关方面的利益变动而由国家给予的补贴。
六、简答题
1.简述财政三大职能的含义。
答:资源配置职能是通过财政收支改变资源的配置,实现资源结构的合理化,使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高效利用,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收入分配职能是指国家财政通过集中性收支调节社会上收入与财富的分配,使之达到公平与公正的分布状态。经济稳定职能是指通过财政分配实现经济稳定的目标,即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合理的经济增长率。
2.简述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及其实质。
答: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规定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职权的一项根本制度。其实质是处理预算资金分配和管理上的集权与分权,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
3.简述国际金融市场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国际金融市场是国际货币金融业的总和,它由经营国际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所组成。其具有以下特点:它不受任何一国法规的确管制市场的范围广,包括西方国家所有的离岸金融业务中心,非居民投资者和借款人可以任意选择投资和借款地点。市场上的借贷活动,主要是在外国贷款人或投资人与外国借款之间进行的。市场上的借贷的货币,以西方发达国家的货币为主。
4.简述国债的特征。
答:有偿性: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如期偿还。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自愿性:国债的发行和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自己根据个人和单位情况自主决定,国家并不能指派具体的承购人。灵活性: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丰裕程度灵活加以确定,不能通过法律形式预先加以规定。
5.简述相机抉择稳定器的概念及主要的财政政策工具。
答:相机抉择稳定器指为了使经济达到预定的总需求水平和就业水平,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所采取的财政措施。相机抉择稳定器主要包括调整政府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水平;调整税率;调整税收起征点和减免税规定;调整转移支付条件;调整加速折旧政策等。
6.简述中央银行一般性政策工具的内容。
答: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控制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规模,从而间接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操作方法。再贴现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和准备金,间接干预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操作方法。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直接参与有价证券买卖,从而影响和控制市场货币供应量及利率的一种操作方法。
7.简述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含义。
政策职能:根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应确定货币政策目标和制定金融政策,通过利率、信贷、汇率汇率等措施,改变社会货币信用的总量和方向,影响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和利润,最终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微观领域得到落实。管理职能: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全和稳定,防止金融紊乱给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必须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措施,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服务职能:中央银行有义务对政府、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主要体现在其办理的各种业务中。
8.简述治理通货膨胀的一般措施。
答:紧缩政策:通过紧缩财政支出和银行信贷达到收缩货币供应量以抑制通货膨胀的措施和方法。紧缩财政支出的措施主要有削减财政支出、增加税收;紧缩货币政策的措施主要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供给政策:通过发展生产,增加社会总供给,以弥补供需缺口,从而解决通货膨胀的措施和方法。供给政策运用的措施一般有:降低所得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更新设备和调整产业结构等。控制物价和工资:政府采取限制物价和工资上升的措施来抑制通货膨胀时物价上涨的过猛势头,但不宜长久使用。币制改革:当通货膨胀已达到恶性程度时,应该是实行币制改革。历史上曾采用过废弃、恢复和减值三种。
9.简述制约信用扩张与收缩的因素。
答: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以及实现金融的宏观调控,中央银行用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中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它与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和派生存款量成反比。2、付现率:亦称现金漏损率,指借款人以现金形式支取贷款的数量占贷款总量的比例。借款人以提取现金形式支取贷款,使得银行的存款余额减少,在法定存款准备金不便的情况下,意味着银行必须减少贷款的发放,由此引起整个银行体系信用规模的缩小。
10.试述金融市场的功能。
答:1、融通资金的功能: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一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融资;二是金融机构间的融资;三是地域间的资金转移,有利于国际与地区间的经济合作和往来。2、积累资金的功能:金融市场上资金短缺方运用股票、债券的发行筹措资金,从事生产活动;资金盈余方则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将自己的一部分积蓄提交给证券发放者,从事投资活动,这样,以金融工具为媒介,完成了资金投资、增值、积累的全过程。3、降低风险的功能:金融市场拥有众多的金融工具可供投资者选择。金融工具有高度的风险性,金融市场的运作有以严格的法定规则为依据。这一切使投资者一方面能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有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4、宏观调控的功能:金融市场是中央银行推行货币政策的场所,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吞吐基础货币,直接调控社会货币供应量。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买卖和发行,实质是资金的重新分配和组合,利率的变动使资金得以优化配置,实现经济的宏观调节。
11.税收有哪些特征?如何理解?
答:1、强制性: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2、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需要付给纳税人任何代价。3、固定性: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12.简述分税制的概念及其优点。
答:分税制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其优点:1、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消除政府之间财力分配的随意性,使各级政府真正建立起独立的一级预算。2、有利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促进整个财政收入增长的同时,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3、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移,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4、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逐步缩小地区是的差距。
13.财政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答:1、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2、财政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剩余产品。3、财政分配的形式一般采用货币分配形式。4、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
14.简述收入分配职能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答:收入分配职能是指国家财政通过集中性收支调节社会上收入与财富的分配,使之达到公平与公正的分布状态。主要内容:1、调节企业利润水平。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节使企业的利润水平能够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主观努力状况,使企业在大致相同的条件下获得大致相同的利润。2、调节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既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15.财政收入的分类。
答:1、按收入形式分类。(1)税收收入。(2)非税收收入。2、按国民经济部门分类。(1)农业收入;(2)工业收入;(3)建筑业收入;(4)交通运输业收入;(5)商业收入;(6)服务业收入;(7)其他行业收入。3、按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分类。(1)生产劳动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2)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
16.影响财政收入数量的下限和上限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影响财政收入数量的下限指标的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刚性因素,是政府存在、实现其固有职能必不可少的开支。另一类因素可以带有一定弹性,但也要有一定保证,主要是指生产性支出。财政收入数量的上限指标,要受三个因素制约:国民收入总量;剩余产品M总量;M中留给企业自行支配的总量。
17.税收有哪些分类?
答:1、按课税对象分类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2、按税收的计税标准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与从量税;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可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4、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5、按税收的管理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8.税制由哪些要素构成?
答:税制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附加和减免、违章处理等基本要素构成。
19.简述国债的种类。
答:国债的种类有:1、按照国债发行的区域为标准,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2、按照偿还期限为标准,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3、按照债券是否流通,可分为可转让国债和不可转让国债。4、按照利率情况为标志,可分为固定利率国债、市场利率国债和保值国债。5、按照借债的方法不同,可分为强制国债、爱国国债和自由国债。6、按照国债的计量单位为标准,可分为货币国债、实物国债和折实国债。
20.论述财政支出对经济的影响。
答:一、购买性支出对经济的影响:1、对流通领域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劳务必须通过市场销售以后才能进入消费,市场上必须有足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销售才得以实现。2、对生产领域的影响。(1)当购买性支出增加时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需求增长,这会导致市场价格水平上升,生产企业利润提高,企业会因利润率提高而扩大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的增多,又可能推动生产生产资料的企业扩大生产,所需劳动力的增多,又引起就业人数的增多,从而引起消费品的社会需求膨胀,生产消费品的企业的生产规模同样可能因之而扩大。(2)
21.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
答:政府采购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采购行为法律化、制度化;2、采用集中或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3、采购过程中遵循竞争、透明和公平原则;4、采购方式灵活多样;5、具有国际性和开放性。
22.如何控制行政管理费的规模?
答:第一,合理调整规划支出范围,严格支出的管理与监督,硬化预算约束力。第二,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支出效率。第三,深化与优化行政组织结构,转变行政职能和完善行政体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
23.简述文教科学卫生支出的内容。
答:一、按支出的部门划分:文化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事业费、体育事业费、通讯事业费、广播电视事业费,此外还包括出版、文物、档案、地震、海洋、计划生育等项事业的事业费支出。二、按支出的用途划分:1、人员经费支出,2、公用经费支出: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
24.试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与筹资模式。
答:从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看,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由取得工资收入的职工和职工的雇主各交纳一半的社会保障税;二是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性支出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模式,大体上有以下三种:一、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作资金储备。其特点是:在社会保险开始实施时,保险费率比较低,但随着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其收入要随支出水平平均上升幅度经常作出调整。二、完全基金制:为社会保险设立一种基金,这项基金在数量上能够满足今后向投保人支付保险津贴的需要。其特点是:投保人的缴费水平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不变,从而可以避免缴费水平随着保险支出增加而不断调整,但完全基金制要求在实施社会保险初期实行较高的缴费率,以建立基金。三、部分基金制:缴费水平在满足一定阶段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留有一定储备。其特点是:根据分阶段平衡的原则调整缴费率,缴费率在保险举办初期较低,以后随着支出
的提高分阶段提高,从长期看,缴费率呈阶梯式的上升趋势。
25.大多数国家能接受的国家预算的原则有哪些?
答:影响较大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家预算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1、公开性:是指全部预算收支必须经过人代会(议会)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使之置于人民监督之下。2、完整性:是指国家预算应包括它的全部财政收支,不准少列收支、造假账、预算外另列预算。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3、统一性:是指国家预算是由中央级预算和地方总预算组成。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都要列入各级预算中;下级预算都要包括在上级预算中;各级预算都要统一在国家预算中。4、可靠性:是指预算收支数字的依据必须可靠,计算正确,不能假定,更不能任意编造。5、年度性:是指国家预算必须按年度编制,要列清全年的财政收支,不允许将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入的内容列入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之中。
26.试比较单式预算与复式预算的不同特点和作用。
答:复式预算同单式预算比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从对财政活动的反映程度看,单式样预算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可以较为明确地反映财政活动的总体情况,更符合统一性和完整性的预算原则;缺点是没有按财政收支的经济性质分别编列和平衡,看不出各项收支之间的对应平衡关系,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建设工程效益的具体情况,不利于进行宏观调节与控制。复式预算正好相反,虽然总体功能较弱,但对收支结构和经济建设工程状况的反映则较为明确,可以根据财政收入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分析与管理,有利于国家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实行宏观决策和管理。从操作过程来看,单式预算简洁、清楚、全面,编制和审批也比较容易;复式预算科学、严谨,便于政府对财政活动进行分析,有利于对收支的控制。
27.试述预算外资金的特点。
答:预算外资金的特点;1、自主性:是指预算外资金作为地方财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收自支的资金,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上述单位,由它们自主支配和使用。2、专用性:是指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专门用途,应该专款专用,不能任意混用,如折旧基金是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养路费是用于公路维护保养的等等。3、分散性:是指预算外资金属于非集中性资金,其来源项目繁多,并分散由各地区、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掌握使用,资金的支出有多种用途。4、灵活性:是指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比较灵活,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自行安排使用,而不必像预算内资金那样,经过繁琐的审批手续,管理方法也可以多种多样,以适应预算外资金的活动特点。
28.简述财政目标的主要特点。
答:财政目标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财政目标一旦确定,便具有必须实现的约束力。政府对财政目标的选择不是任意的,而是对目标实现途径、实现手段以及实现方式进行科学的分析与思考之后,经过必要的程序确定下来的。第二个特点是财政目标既可以是一元的,又可以是多元的。一般地,一个国家的财政目标往往不只一个,而是多个。第三个特点是在时效上的阶段性。从根本上说,财政目标的确定与实现,最终取决于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而在不同时期,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上,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是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阶段性,决定了财政目标在时效上的阶段性。
29.简述五种信用形式。
答:1、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通常所说的企业间赊销和预付货款就是其主要做法。在发生商业信用过程中,一般要“立字为据”,作为债权储务关系的证明,即所谓商业票据。2、银行信用:是指银行以货币形式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信用。它包括两方面活动:一是银行以吸收存款等形式,筹集社会各方面的闲散资金;二是通过贷款等形式运用所筹集到的资金。3、国家信用:是指政府的借贷活动,其主要形式就是由政府发行债券以筹措资金。作为国家信用的工具就是公债和国库券。政府发行债券有两种情况:一是发行短期国库券,期限在一年之内,目的是解决财政先支后收的矛盾;另一种情况是发行长期公债,以筹措资金弥补当年财政收支赤字或进行长期投资。4、消费信用:是企业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用,一般直接用于生活消费。消费信用有两种类型:一是类似商业信用,由企业以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将消费品提供给消费者;一是属于银行信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以抵押贷款方式提供资金。5、民间信用:在民间个人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习惯上称之为个人信用或民间信用。这种借贷过去主要是用以解决生活困难。现在,民间信用常常是人们为发展生产和从事流通活动筹措营运资金的渠道,资金使用方向有了重大变化。
30.简述金融工具的特征。
答: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偿还性:是指各种金融工具(除股票外)一般都载明到期偿还的义务和期限。第二,可转让性,即流动性,是指金融工具可在金融市场上买卖、转让。金融工具持有人可随时将金融工具出售,获取现金。凡能随时出卖而换回现金的金融工具,一般称之为流动性强。第三,安全性:是指投资于金融工具的本金安全收回的保障程度,或者说避免风险的程度。第四,收益性:是指投资于金融工具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
31.简述制约货币供应量的因素。
答:实现上,银行在技术上的创造货币能力能否发挥,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社会再生产若干内在因素:1、企业和部门的贷款需求。在商业银行具有存款并可派生的条件下,如果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不好,企业不愿扩大生产,也不打算向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也难发挥其派生能力。显然,只有经济稳定增长,经济形势看好,企业才会积极寻求贷款以扩大生产,商业银行才有机会扩大贷款和存款派生能力,乃至达到派生的最大限度。可见,银行能否扩大货币供应,并不在于银行本身愿望,而在于经济发展状况。2、企业、单位和居民持有现金的状况。客户提现率是影响商业银行派生能力的一项因素。而客户愿意持有多少现金,是高些还是低些,又能由许多客观经济因素决定的,如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金融机构发展的程度,流通体制和交易方式的变化等等。
32.简述现代银行的主要特征。
答:现代银行的主要特征有:1、利率水平适当,一般都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如英格兰银行一开始就规定利率为4%~6%,这样就使职能资本家通过借贷进行投资有利可图。2、信用功能扩大,除经营存贷款外,还发行货币,代客户办理信托、汇兑、信用证、有价证券投资等业务。3、具备信用创造功能,早期银行具备“信用中介”功能,但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现代银行是信用中介机构相信用创造机构的统一,而“信用创造”则是现代银行最本质特点。4、现代银行多为股份制形式的银行。5、现代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日趋现代化、多样化和国际化。
33.简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
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征主要有:第一,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政府的意图,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其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当然,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机构,也要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第二,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另外还有向政府借款、向国内外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向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等。第三,资金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同期限的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第四,贷款重点是政府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重点扶植的项目。如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发贷款、基础建设贷款、改善环境的建设贷款、社会福利建设项目贷款。
34.简述商业银行的管理原则。
答:商业银行的管理原则:1、盈利性原则: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力争取得最大限度的利润,也就是要以最小的成本费用换取最大的经营成果。盈利性原则不仅体现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性质,而且反映了银行业竞争对商业银行的要求。2、安全性原则:是指银行避免资产损失的可靠程度。引起银行经营的风险大致有两类:一是市场风险。这是由于影响市场波动因素的不确定性,如利率升降、商品供求变化等因素所导致的银行资产损失的风险。二是违约风险。这是借款人不能履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3、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保持资产在不发生损失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即当银行需要资金时,能够通过迅速收回资产予以满足。
35.简述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及主要方法。
答: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通过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共同调整,实行资产和负债的统一、协调的一种管理理论。主要采用的方法有:1、资金汇集法:资金汇集法不考虑各种资金来源的性质,把商业银行吸收的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定期存款、资本金等统一汇集起来,然后按商业银行经营需要进行分配和运用。2、资产分配法:是按不同资金来源的稳定程度确定资产的分配和运用。3、管理科学的方法: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种创新。它将管理科学方法引入银行经营管理,使银行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度大大提高。4、资金流动性管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种自我清偿机制来满足流动性需求。具体操作是:将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按到期日长短和金额大小,进行“梯次”排列,使到期需要清偿的负债都能顺利地由到期的资产来满足,然后选择一定的权数,加权计算资产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5、利率灵敏性管理方法: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可划分为固定利率资产和负债、浮动利率资产和负债两类。利率灵敏性管理的重点放在浮动利率的资产和负债方面。这种管理方法是根据市场利率变动趋势,比较浮动利率资产和负债的数额。
36.论述信托的职能。
答:1、财务管理职能:即财产事务管理职能,是指受托人,即各种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职能。这一职能就是“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2、资财融通职能:是指信托作为金融业务,具有调剂、融通资金和物资余缺的职能。3、信用服务职能:是指信托机构可以根据社会各主体的实际需要,提供内容丰富的信用服务的职能。如: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催收欠款,收款付款,信用签证,履约担保和经济咨询等。
37.论述保险的职能。
答:1、分散危险:是指保险人在最大范围内,通过向各个相互独立的的经济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将这些经济单位或个人可能遇到的危险损失化为必然,由保险人把“必然”的损失集中承担下来,并且使某些被保险人一旦遇到危险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予以承担。2、组织经济补偿:指保险人把有共同危险顾虑的经济单位或个人所缴付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对遭受危险损失的经济单位或个人实行经济补偿,以对抗危险,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和人民生活安定。3、融通资金:指保险人通过利用聚集起来的保险基金而实现的货币资金融通。
38.简述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我国规定这一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第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除上述条件外,设立保险公司还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9.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相比,具有如下优势:第一,直接融资受资金供应数量和时间上的限制,有时供需双方很难达成协议,影响融资的顺利进行。间接融资不仅能突破资金数量和时间的局限,而且作为金融中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推出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和工具,以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要求。第二,直接融资因证券购买方对证券发行者的资信状况难以作全面的了解,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间接融资由于购入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证券,信用可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和投资前又可凭借所掌握的各类资料和信息,进行可行性研究,然后决定是否贷款和投资,这样就能规避、防范和降低融资风险。第三,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誉高于企业、单位,因而间接证券的流动性强于直接证券。
40.简述证券交易主要的四种方式。
答:1、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方式。2、期货交易:也称定期清算交易。它是在证券买卖成交以后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数量在远期交割的交易方式。3、信用交易:亦称“垫头交易”。这是客户凭借自己的信誉,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得经纪人的信用。4、期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不以有价证券为标的物,而以证券的买入或卖出权利为对象签订契约,买方在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和佣金后,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价格享有买卖或终止买卖某种证券的权利的一种交易方式。
41.什么是通货膨胀?理解这一概念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从货币学角度看,通货膨胀终究是一种货币现象,因为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一定量的商品要实现价值,必须要有相应量的货币与之对应。在货币供给过多,超过经济发展对货币的客观需求量,就会出现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这就是通货膨胀。在理解通货膨胀这一概念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通货膨胀是在纸质货币流通下所持有的经济现象。第二,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紧密相关,但不等同。第三,通货膨胀是持续的普遍的物价上涨过程。第四,通货膨胀的不同时期,对物价影响的程度不一样。
42.我国通货膨胀的成因有哪些?请简单说明。
答: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国的通货膨胀成因不仅复杂,而且呈多样化趋势。其主要表现在:1、投资膨胀:是指因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失控,引起社会总需求扩张的货币供给量的过度增长。因为投资膨胀的必然结果是基本建设规模扩大,基本建设战线拉长。基本建设项目投产后固然能增加生产能力,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却要增加货币供给并从流通中取走商品物资。因此,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受到现有财力和物力的限制,超过这一限度,则会引起通货膨胀。尤其在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主要来自财政和银行两个部门。这样财政支出过大,银行信贷扩张就成了货币供给量成倍增加、通货膨胀加剧的重要根源。2、消费膨胀:是指因消费基金的增长,引起社会总需求扩张的货币供给量的过度增长。在我国,消费膨胀表现在:第一,工资性货币投放的增长率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第二,部分地区的高消费,由此使物价全面上涨。3、成本推动:是指因工资和生产资料的提高引起社会总需求扩张的货币供给量的过度增长。在我国,由于体制改革,一方面是企业对工资和产品价格自主权的扩大;另一方面是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的滞后。企业为保证一定的利润水平,在成本上升的同时相应提高了商品售价,从而使货币供给量增加,形成通货膨胀。4、结构失调:是指社会供需结构的错位和产业部门结构的不协调,也是我国通货膨胀的重要的根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货币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消费习惯、偏好、结构也有了很大的变化,高档商品消费比重迅速上升。但社会供给受技术水平和重要原材料、关键设备的制约,一时难以调整产业结构以适应消费需求。这样,未免出现部分商品的供不应求,价格看涨;另一些商品却积压滞销,使货币流通和市场出现不稳定现象。产业部门结构的不协调,也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造成通货膨胀的主要因素。特别是两大部类之间比例的失调,第一部类增加过快;第二部类相对落后,以致投放于第一部类货币不能与第二部类提供的商品相对应,引起过多的货币滞留在流通领域,影响物价和市场的稳定。除上述四大通货膨胀的基本成因外,社会公众对我国通货膨胀的预期,以及较弱的心理承受能力所形成的抢购风潮,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通货膨胀。
43.我国治理通货膨胀的对策有哪些?
答:我国治理通货膨胀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方法,即:既紧缩过度增长的需求膨胀,又积极组织商品生产,增加社会总供给;既注意调整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又注重货币供给的调控和管理、努力使社会的货币供给适应社会对货币的需求。具体地说,我国治理通货膨胀的对策有:1、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保证基本建设投资与国力相适应。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目的是克服社会总需求的膨胀。因为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扩大,一是需要相应增加流动资金。从而使银行增发贷款;二是需要财政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易引发投资膨胀;三是需要增加商品物资供应,直接会导致消费膨胀。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实质是控制社会经济主体的信贷、投资和消费行为,而三项行为的控制皆着眼于克服总需求的过度,因而对治理通货膨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制定合理的收入政策,克服消费基金膨胀。正确的收入政策必须使劳动者收入的增长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即工资总额的增长率不应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在收入分配结构上,要警惕收入分配不合理倾向,尽量防止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过大,以避免社会成员因盲目攀比而牵动消费基金增长。3、促进生产结构的合理化,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发展生产,增加社会有效供给是解决我国通货膨胀的根本出路。发展生产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资金供给充裕;二是生产结构协调。4、保证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社会总需求膨胀,很大程度上是由财政支出过多而引起的。因此,要想根治通货膨胀就必须保持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如果难免出现赤字,也要尽可能通过发行公债来弥补,这样,才能避免财政性货币发行。5、强化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的职能。中央银行对治理通货膨胀负有直接责任,要确保中央银行具有独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权力,以利于通货膨胀的治理。
44.简述国际金融市场的概念及其特点。
答:国际金融市场是国际货币经营业的总和,它由经营国际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所组成。它经营的内容主要是国际性的资金借贷、结算,以及证券、外汇和黄金的交易等。具体来看,国际金融市场具有如下特点:1、它不受任何一国法规的管制;2、市场的范围广,包括西方国家所有的国际离岸金融业务中心,非居民投资者和借款人可以任意选择投资和借款地点;3、市场上的借贷活动,主要是在外国贷款人或投资人与外国借款人之间进行的;4、市场上借贷的货币,以西方发达国家的货币为全。
45.分析我国银行走向世界,目前所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答:我国银行在走向世界,走向全球的过程中,既要积极主动,又要谨慎稳妥。目前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中央银行和金融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实施问题。第二,金融机构的设立与业务分工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经济实体,追求最大的经营效益始终是设立金融机构和进行业务分工的首选原则。我国银行无论是走出去,还是留在国内从事金融业务都要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切忌随潮流盲目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以至于降低银行效益。第三,银行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这种风险既来自国家政局方面,又来自世界经济的循环和周转;既有市场汇率、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又有债务人信誉方面的风险。
七、计算题
1.假设法定准备金率为20%,原始存款为300万元,试计算存款乘数、派生存款扩张倍数、银行体系的存款扩大总额、派生存款总量。
解:存款乘数=1/20%=5
派生存款扩张倍数=5-1=4
银行体系的存款扩大总额=300*5=1500万元
派生存款总量=1500-300=1200万元
简述国际税收范文篇11
关键词: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营改增;税务管理
一、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及其涉及营改增政策概述
(一)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概述
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主要包括招聘外包、猎头咨询、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四大服务体系,涉及企业、人才、家庭等经济主要元素。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旨在通过人力资源相关服务,将雇主、人才、家庭有机联系在一起,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达到服务供需双方共赢的积极效果。具体而言,网络、现场、平面媒体招聘、劳务派遣、人事、委托招聘、人才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职场学习、企业内训、家庭服务、人力资源增值服务等都属于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的范畴。
(二)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涉及营改增概述
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涉及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家政服务等,主要为营改增中经纪业务的行业范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或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两项业务的差额征税问题专门下发文件,予以明确。可见,国家对于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的营改增十分重视。
二、营改增对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供需双方及行业产生的影响
(一)有利于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提供企业降低税负成本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通过实施增值税,避免企业重复纳税,平衡企业税负,释放市场活力,促进企业经营绩效和市场效率提升。对于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提供企业而言,在征收营业税时,主要依照服务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实施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实施6%的税率,并可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为平衡企业税负,国家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实施5%税率简易征收税款,对小规模纳税人实施3%税率简易征收。总体来看,提供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企业在营改增后,综合税负将有明显下降。
(二)有利于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接受企业提高管理效率
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是满足雇主需求,将专业化人才配置到适合岗位的服务,通过一体化服务,实现雇主、人才双向共赢,不断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营改增对于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接受企业,一是通过人力资源业务外包服务,企业可以快速找到适合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业务人才,快速投入企业实际工作中去,提高企业相关业务效率;二是通过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复合实际的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企业人力资源效率;三是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在营改增后,可以为接受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接收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促进企业税负降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效率。
三、加强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营改增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一)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必然选择
营改增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由于增值税的复杂性与政策的逐步多样,控制税务风险成为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重要课题。加强控制税务风险。一是防范税务稽查与评估风险,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检查一般通过税务评估和税务稽查进行,加强税务管理,学习税务政策,按照税务政策进行营改增税务核算、申报,将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二是通过产业链管理上下游企业,提高发票管理自觉性,促进增值税链条的形成与优化,实现国家税制改革倒逼企业提升管理的初衷。
(二)有效提高管理效率的必然选择
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报表、政策都相对复杂,营改增初期,许多企业税务事物明显增加,对企业的管理效率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加强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营改增税务管理,可以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一是通过增值税政策普及与学习,不断提升企业全体员工的税务意识,减少企业部门间的协调时间,提高协调效率;二是基于全体员工对增值税的不断认知,部门之间的沟通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主要手段,部门间人员将增强沟通的碰撞,提出利于企业发展的业务模式与建设性意见,以此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与水平。
(三)有效促进发展提升的必然选择
伴随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的逐步推进,一些行业标杆企业逐渐扩大规模,将企业办到全国各地,实施连锁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企业的纳税地点、税款缴纳等事项都将与税务政策紧密相关,同时,不同业务间设立独立法人还是分支机构,也对企业税务管理及筹划提出新的要求。加强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营改增税务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发展提升,在不断扩张发展中,注重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将两者结合在一起,制定较为复合企业实际的扩张方案,支撑企业快速扩张和稳定发展。
四、加强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营改增税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税务政策学习,夯实税务管理基础
一是对于长期适用营业税的税务人员而言,营改增的关键在于提高税务人员对政策的熟识度,加强政策普及培训与外部培训,是快速提升税务人员水平的重要方式。二是对于人力资源一体化服务而言,应对税务政策分别不同业务板块进行细分,结合企业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分析不同税种、税率对企业税务的影响,以此为依据,作出积极调整,促进税务利益的优化。三是对于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要结合业务板块规模与未来预期,经过仔细考察和研究,作出对企业有利的规划与选择。四是对于非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问题,应结合纳税地点和不同地区的税务管理模式,作出最有选择。
(二)加强外部沟通交流,优化产业结构基础
简述国际税收范文篇12
【关键词】银行营改增思路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来税制改革的重点,今后几年还将持续进行。了解营改增的业务范围;掌握增值税的纳税人、营改增的税率和征收率;掌握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了解营改增项目增值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及增值税的起征点。当前,银行的业务较为复杂,如果将营改增引入进银行,还需要解决诸多困难,在2016年总理就部署落实了今年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要求,根据构建完善科学有效的财税收支制度需要,应该加快银行金融也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速度,可以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
二、“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银行营改增征收难度变化
我国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进一步加大了税务的收缴难度,例如银行单位开具发表来说,银行开具增值税的发票过程较为负责,并且管理非常严格,只能在我国税务总局设定好增值税系统认证之后才可以进行抵扣。就银行单位而言,其业务种类比较多,而且银行的业务量非常庞大,如果对每位办理转账、存取款并且产生利息或者手续费的客户开具发票,这就大幅度加大了银行的工作量,同时也增加了增值税的征缴难度。如果想要解决这种问题,需要构建一套更加科全面的增值税管理体系,能够实现银行单位的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能够实现增值税发票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和信息采集的需要,这样就对银行税务征缴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应逐渐过渡成为银行的主体税种
税制设计不仅要公平、合理、尽量少扭曲地筹集政府收入,而且要有利于稳定宏观经济、平抑经济周期波动,实现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近十几年来我国银行流转税与所得税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既使得我国金融税收结构率先与国际金融税收结构接轨,为我国银行“营改增”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使企业所得税能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功能。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企业税制设计,符合税收的宏观调控原则,值得我国借鉴。
(三)银行增值税制设计总体应注重可操作性
金融税制被公认为是税制中最致最复杂的领域。考虑到我国征管实际,金融行业实施增值税制应尤其注重可操作性。考虑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并涉及银行中较复杂的征税对象时,原则上简易汁税不失为较可行的稳妥方案。这符合中国税制改革一贯遵循的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我们调研的结果也显示,金融企业最关心的是银行“营改增”中的可操作性。
三、银行“营改增”方案应对思路
(一)银行务“营改增”应按业务种类划分征税方法
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相同的银行务应尽量采用同一种征税方法,以避免税收政策对经济运行产生扭曲,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不同的金融机构存在着性质相近的业务,对这些性质相近的业务,应采用相同的征税方式,例如,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公司都开展理财业务,有些理财业务的性质是相近的。
(二)存贷款等绝大部分银行核心业务原则上实行简易计税
在广泛国际比较基础上,通过调研和座谈,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将存贷款等银行核心业务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链条将有可能遇到增值税征管中能遇到的所有难题,将会耗费大量的征管成本,从理论或技术上都是非常不可行的。美国之所以多年未实行增值税改革,就是因为美国的税制总体也是以所得税为主,流转税的税负较低。从国际比较看,如果将来真正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服务采取免税或者零税率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从而与国际惯例接轨无疑是一个方向,但考虑到目前的征管实际,稳定税收收入的需要,对存贷款等核心银行务最宜先实行适用3%税率的简易计税方法。
(三)对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考虑按标准税率征增值税
目前银行买卖黄金适用标准税率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也严格按照增值税征管方式进行规范管理,这为将部分银行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链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国际惯例,保管箱服务、ATM机取款服务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是可以按照增值税标准征收方式纳入增值税的征收链条的。我们对金融机构的实地调研结果也表明,这样做,征管成本并不会大量增加,具备相当的可行性。
四、总结
增值税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在这种政策下还可以使内部各项业务得到创新,是税收制度向前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将众多的信息技术系统的作用梳理清楚,也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重要制度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差异和影响分析,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能够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结构,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对推进我国金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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