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树木的建议篇1

1.1土石方开挖、弃土破坏周围植被。1.2基础施工材料数量计划过多,堆放不合理,造成清理困难。1.3因施工机械出现渗漏油而污染地面。1.4在树木茂盛和果园,采用内抱杆外拉线的施工方法而大量砍伐树木。1.5展放导线时因清除放线通道而大量砍伐树木。1.6铁塔组立和架线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过大。1.7施工场地有暗藏的古墓、化石、文物和其他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物品。1.8在架线施工中,修筑施工运输道路造成环境破坏。1.9施工后清场不彻底,一些材料的包装物和施工废弃物没有回收或回收不干净。1.10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污染。

2对上述原因的解决办法

2.1建立送电线路工程的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2.2基础施工时,开挖出来的土方应合理堆置,施工剩余的土石方尽快运送到合适地点。施工结束后,将塔基处地形、地貌用填土、护坡等方式最大限度的恢复到原状态。2.3为了保护基坑周围植被,做到工完、料清、场净,基础施工时,砂、石、水泥堆放处敷彩条隔离布;材料定量供应,达到少占地,避免浪费,场地容易清理的目的。2.4施工机械设备在投入施工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各部件处于良好状态,并应经常检查、维护,避免渗、漏油污染地面。2.5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现场整洁,及时排除雨水和污水,从现场清除并运走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物品。2.6铁塔组立施工时合理布置场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在林木茂盛和果园处采用小抱杆起吊铁塔,减少树木砍伐。2.7在架线施工中,合理地选择牵张场位置,尽可能把牵张场选择在有道路可以到达的地方,少修筑道路,采用耐张塔高空平衡挂线减少地面作业,尽可能减少对树木和植被的毁坏。2.8展放导引绳时不砍通道,利用压线设备使导引绳徐徐升空。2.9施工人员在工地用餐时,应自带餐具,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2.10按照建设单位对工程环保工作的要求,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环保工作。2.11与当地环保和文物部门取得联系,在施工中注意搞好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工作。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应被视为国家的绝对财产。应采取合理措施,严禁施工人员或其他人移动、损害这类物品;发现文物等,应立即停止施工,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2.12在建设单位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所有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业主、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满意。

3通过改进和创新施工方法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1在高山大岭和森林保护区内用经纬仪复测分坑过程中,因通视条件差而大量砍伐树木。通过对通常复测分坑方法的改进,用GPS配合经纬仪复测(经纬仪针对线路交叉跨越的测量),在复测过程中定出线路方向桩,以方向桩为依据,用经纬仪对一般直线、转角和单变双分歧塔等杆塔基础的分坑。在实际工作中,不仅避免了测量误差的累计而且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不因通视条件差而大量砍伐树木和农作物,对保护生态环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3.2改造线路和放线前用经纬仪对输电线路进行视距、高差的测量,因通视条件差而大量砍伐树木。通过对输电线路传统的视距、高差的测量方法进行改进,利用三角高程的测量原理,经过公式推导,提出了求视距、高差的间接测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不仅可以提高测量精度而且可以跨一般障碍测量,不因大量的砍伐树木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3.3传统的分解组塔方法组塔时需要起重设备升降抱杆,使用工器具较多,在山区复杂地形施工中运输困难,工作效率较低。该方法还需要反复进行抱杆升降,因固定抱杆需要打临时拉线和进行升降抱杆需要动用一整套的起重设备,占用施工场地较大,毁坏青苗和树木较多,从而出现土地承包户阻挡而无法施工,加大了施工通道的协调难度。在一少部分具备固定临时拉线的地形,因山区大部分地质开挖为石坑,地锚坑开挖难度大,组立前的准备时间长。基于传统的分解组塔方法在山区复杂地形组塔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通过研究和探索,总结出由塔角主材一带一和一带二的组塔方法代替抱杆分解组立塔身的方法;总结出无抱杆分解吊装地线横担和导线横担的方法。经实践证明不仅解决了山区复杂地形组塔的难点,而且可以减少组塔用的工器具,降低了工程费用,避免了组塔过程中毁坏大量青苗和树木,有效的保护了生态环境。

4从降低工程造价和保护环境的角度对山区铁塔基础型式及塔高设计的建议

在长期送电线路施工中发现相似的地形、不同的铁塔基础型式和塔高在施工中对环境的影响截然不同。在长期送电线路施工中发现相似的地形、相同的杆塔型式、在线路铁塔基础设计中,不同的基础型式在施工中对环境的影响截然不同。通常的铁塔基础型式是四个基础顶面等高,在山区施工中为保证基础正常施工需要大量的降基面,一般山区降基面需要2-6米,降基面开挖大量的土石方产生的结果使塔基周围树木被毁、塔基以下山坡上的树木被被大量的砸坏、山区本身就少的耕地被掩埋,因降方本身改变了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还会因暴雨所产生的泥石流造成对耕地的多次掩埋、对山下公路和居民建筑的多次破坏。在山区可以推广和使用高低腿铁塔基础的设计,高低腿基础设计可以根据地形配置不同基础高度,不同型式的高低腿铁塔基础来适应山区不同复杂变化的地形,在送电线路施工中发现根据山区不同地形设计的不同型式的高低腿基础施工,可以减少基面的开方量和降低工程造价,对保护环境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大部分山区采用的还是通常的基础型式,高低腿基础的设计还没有被广泛的的推广和应用,有的工程即使部分地形采用了高低腿铁塔基础,但高低腿铁塔基础型式单一不能适应复杂变化的山区地形,为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生态环境,建议山区应根据不同地形采用不同型式的高低腿铁塔基础设计,达到减低工程造价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在长期送电线路施工中发现,相似的地形,相同的基础型式,不同的塔高,在送电线路施工中对环境的影响截然不同。通常杆塔高度的设计主要是满足导线对地或对交叉跨越物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对架线完毕后线下及边线外的树木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砍伐,因大规模的树木砍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对山区的林区应采用高跨设计,虽然也因增高杆塔而增大投资,但增高杆塔的费用远远低于投运前因清理线路通道而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山区的林区采用高跨设计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例某山区110KV线路,途径山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主要树木为刺梅、柏树、松树等,按照线路通道宽度需要30米左右,档距为500米保守估计需要砍伐2000多颗,就树木本身的补偿费用在10几万元左右,根据导线跨越果树及经济作物最小距离3米的规定,塔高增加3米即可不砍伐线路通道,增加塔高的费用在3000元左右,增加塔高的费用远远低于树木砍伐的费用,并且还可以减少为保证导线对地的安全距离而采用的降方处理,故在山区采用高跨设计不仅工作效率高,而且可以降低施工成本,缩短因清理线路通道而进行树木补偿的交涉时间,减少外部干扰及不安全因素、对保护环境资源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5应用实例

5.1在龙高、九虢∏接新安变线路工程施工中,由于该工程处在山区,全线大部分施工地段基本不通视,在山上有限的几基铁塔高差相对小,树木相对少,但当时正值夏季,高杆农作物较多,通视条件相对差,如果利用通常的方法进行施工,必然因砍伐树木和农作物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我们利用改进后的新方法,在找桩过程中方便快捷,因该方法不存在累计误差,不仅测量精确度高于传统方法而且避免了砍伐大量的林木,有效的保护了生态环境。5.2在汝阳—小店线路工程施工中,放线前利用改进的方法对大档距视距、高差的检查,不仅测量精确度高而且不因大量的砍伐树木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5.3小店—付店线路工程大部分处于山区,全线设计为双回路,由于地形复杂,抱杆和起重抱杆用的工器具运输困难,并且大部分地形不具备安装固定抱杆临时拉线的地锚位置,一部分具备安装临时拉线的地形,由于地处森林保护区,施工需要毁坏大量的果树和林木,需要到林业部门办理的砍伐证和进行青苗补偿交涉,协调难度大,由于地处山区开挖的地锚坑大部分为石坑施工难度大。我们采用分解组塔的新方法,取消了抱杆,利用简单的组塔工具进行杆塔组立,不仅工作效率高,而且可以减少因施工而造成的青苗毁坏,对保护生态环境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砍伐树木的建议篇2

一、涉林刑事案件频发原因

资溪县涉林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失火犯罪。每年都要发生此类案件20余件,涉案人员达30-40人之多。2011年资溪县共发生涉林刑事案件21件36人。其中,盗伐林木11件16人、滥伐林木2件3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主要是红豆杉)4件10人、失火4件7人。虽然通过查办涉林刑事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但还是给资溪县林业生态资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生态资源保护带来严重影响。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资溪县偏远乡镇林场的农民,有部分外出务工或外出做面包生意,留在家里的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于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些木材经销商受利益驱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运木材;有的木材老板甚至唆使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民盗伐、滥伐林木,再以低价收购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有些职能部门以罚代刑,只要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就采取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案,就如有些村民所说的“警匪一家”,客观上纵容了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辖区基层单位护林意识不强。涉林犯罪对象以集体林、国营林居多。因为,集体林木在管理上一般较粗放,加之村级干部保护森林资源意识淡薄、不负责、不想管,致使不少村民产生“不砍白不砍,砍了也没人管”的想法。就如资溪县院承办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当事人王某的话是:“集体所有的山林,我也有份,砍点算不了什么”。

(三)法律惩罚力度不大。涉林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也较小,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法定刑大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经过森林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待送到法院审理后,往往用不了几个月就会刑满释放,即犯罪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很难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二、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

作者对近年来的涉林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对其犯罪性质特点进行了分析,归纳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程度偏低、法盲居多。涉案人员大多为小学文化或文盲,不懂森林法规,存在先砍树后办证、不被发现不办证的现象。而且自我认为:“自己买来的树苗,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或机动地里种的树,可以随意处置”。还有一部分人虽然知道采伐林木要办采伐许可证,但觉得办证太麻烦,存在“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会有人追究,即使追究下来,到时补办采伐许可证”的侥幸心理。也有人认为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植物叶、皮、根、茎的采剥不会犯罪。如挖掘红豆杉树蔸出卖等。

(二)家庭经济生活条件相对困难。处在偏远的林场、乡镇的村民,他们中有的人抱有饶幸心理,把盗砍、滥伐林木当做一条创收的门路;有的利用其所在乡村与邻县交界的便利条件,采取联手作战的方法,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办理任何手续盗伐、滥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边砍边运边销售。

(三)作案参与人员成团伙性。一人纠集,大家参与,一般3-5人,大多是同村邻居或亲朋好友。在犯罪过程中,各环节都有明确分工,从具体砍伐工人到具体负责运输和外销的人员等,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分工明确的产供销一条龙。在这种犯罪网络的组织下,国家森林资源被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生态环境。

三、涉林刑事案件的预防和对策

从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可以看出,导致涉林刑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让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涉林犯罪的后果家喻户晓;没有对森林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有力监督;对涉林犯罪案件处罚过轻,犯罪成本低,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侥幸心理。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有不少村民还是不知怎么采伐会犯罪或怎么做就不会犯罪,法律意识太淡薄。因此,要以县林业局牵头,组织森林公安局、全县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有关人员到全县各边远林区进行森林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主要采取发放法制宣传册、举办法制宣传教育课并讲解典型涉林刑事案例,增强村民的守法意识,打消村民的盗伐、滥伐林木之念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加强检察院与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及乡镇林业工作站等部门的互相联系和协调关系。只要发现林业主管人员渎职、失职,构成犯罪的,就要及时立案;发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上有漏洞的,检察机关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的积极组织者,建议法院从重处罚,以显法律的震慑性。

砍伐树木的建议篇3

【关键词】堤防国有资产林木销售

近些年来,水利堤防管理部门在年度护堤护岸林木更新砍伐中处置林木资产时,常把自主公开竞价销售作为一种手段。自主公开竞价销售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销售活动由资产所有者(单位)自行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聘请律师为其销售全过程把关,以维护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减少自己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自主公开竞价销售模式是从拍卖模式演变而来的,但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有创新。实践证明自主公开竞价销售能为堤防管理部门破解林木销售及后期林业生产中存在的相关难题,并能赢得相对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一、堤防林业更新砍伐林木竞价销售模式的演变

堤防林业在堤防日常管理过程中不仅对堤防具有防自然力侵蚀破坏的作用,而且对美化堤容堤貌、保护生态环境、增加管理单位经济收入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堤防林业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在地理环境上是呈带状分布,买受人面对砍伐、运输过程中的标段环境差别大,需要有克服各种困难的能力。此外,堤防林木作为商品出售时,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的政策特性,1998年修订的《森林法》对林业更新砍伐作出了严格的管理规定,包括采伐许可、采伐限额、运输管制等。因此,林业行政主管理部门和卖方对砍伐期限的时间要求非常严格,买受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更新砍伐任务,不能将原木商品原地存放,待价而沽,逾期砍伐要承担法律处罚的责任,经济损失随之相伴。

洪湖东荆河堤防管理部门在2005年以前对堤防林木的更新砍伐销售是采用议价的形式。从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间,经历了从委托拍卖师对更新砍伐林木拍卖到单位聘请律师自行组织竞价销售的历程演变。从其实践中可推断出以下结论:一是无论是委托拍卖行拍卖还是自主公开竞价销售,该单位在林木资产处置中获得的经济效益是显著的,总成交金额与除流标后的有效标底预计总额之比说明选用合适的销售途径能带来经济效益的成倍正增长;二是自主竞价销售有关规则源于拍卖法则,但应有针对性的创新或变动,以适应实际情况,避免流标现象发生。表1是堤防林木销售方式方法的统计结果。

二、销售模式演变的原因分析

1、形势发展的需要

实行国有林木资产公开竞价销售,适应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得到了广大员工的真心拥护,有利于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实行国有林木资产公开竞价销售,有效地避免了过去不能回避的人际关系问题,杜绝了“人情树”、“关系树”现象的发生,实现了单位林木资产处置过程中经济利益的“相对最大化”。

2、堤防管理的需要

林木作为商品不仅有其特有的政策性,而且还有可持续生产环节的季节性。俗话说,人误地一季,地误人一年。作为堤防管理部门不可能在林木作为商品成交后放任不管,后续管理如林地砍伐清场、土地平整以及新幼树的栽植等关键环节,必须抓到位,管得好。在委托拍卖行进行林木拍卖模式中,拍卖行关注的焦点在于拍卖款项是否如期到位,至于林木商品是否如期砍伐没有主动应对能力,只能是出现违约后用法律手段应对。因此,堤防管理部门不能处在林木销售交易的背后,必须立于林木交易的前台。

3、现实博弈的需要

卖买双方的商品交易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博弈过程,这种博弈的理想结果应该是双赢,而不是双输或是一方赢一方输。堤防管理部门作为卖方,其所追求的是不仅是林木商品在交易中能卖个好价钱(相对最大化的利益),还要及时把林地平整好,在合适的季节里栽上树;买方追求的应是把树木及时砍伐并运输到目的地,及时加工后在下一轮交易循环中赚到钱。因此,堤防管理部门在林木处置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博弈目标,必须结合现实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主动开展工作,预防违约现象发生。

三、堤防林业更新砍伐自主公开竞价销售的一般流程

一是上报具有林业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年度更新砍伐计划,在林业管理部门领取采伐证。二是成立竞价销售专班;再次依据采伐证规定划分标段,并对林木方量实地抽查;考察市场林木销售行情;聘请律师为竞价销售规则拟定把好法律关。三是对外公布竞价销售公告;专班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对所有报名者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外泄;符合条件者报名后成为竞买者,可到标段实地查看,有合意标段的,向卖方单位一次性打入足额的预购款。四是召开竞价销售大会。会前专班人员收取竞买方密封报价单盖章并发准入证,安保人员凭证放人进会场,并维持场内、场外正常秩序;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核心专班人员在单室商定每个标段的保底价、最高限价,并盖章密封;按会议规定程序,律师按标段顺序在现场见证下拆开竞买方报价单、卖方保底价和最高限价单,宣布高于保底价至低于最高限价之间的最高竞价者为该标段中标人,中标人当场签订合同成为买受方,会后完善手续,并于当天交足余下款项;没中标的竞买方预购款当天返还其账户;买受方到林木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和出境手续,并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律师在公开竞价销售大会上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把握竞价会场进度,促进会场气氛有序;应急处置会场突发性问题。在会前,虽然律师与委托方可根据以往的竞价销售经验,共同制定出会场应急处置方案,但在竞价销售大会开始后,律师对不可预测的事态把控,是自身行业素质的综合体现,是平衡卖买双方博弈事态的关键。

四、对自主公开竞价销售模式的思考

1、对每个标段参与竞买的人数的思考

自主公开竞价销售模式是从拍卖模式中演化而来的,《拍卖法》中对于竞买人数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堤防管理部门在处置林木更新砍伐资产时,通常将林木按地理环境划分为若干标段对外公开竞价销售。若在公开竞价销售大会前某一标段只收到一个竞买人的密封报价单,大会是否可剥夺这位竞买者的权益呢?显然竞买者不会答应,这将引起法律上的纠纷。鉴于此,律师的解释是:只要会前对社会公开发出竞价销售公告,即使某个标段只有一个竞买者应价,该标段竞价过程应如期进行。关于对竞买人数的理解,从该单位提供的8年案例资料中可得到实践答案:在2009年到2012年的4年间,共出现过2次因标段林木材质差或是用途不广的旱柳等,出现只有一个竞买者递交了报价单的现象(分别是2010年、2011年),因竞买者的报价能满足该标段的最低起报价要求而成功中标成为买受人。实践中实施这样的规则并没有引起与会的其他标段竞买者的质疑。

2、对开展自主公开竞价销售活动中信息保密重要性的思考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信息决定卖方与买方及买方竞争者之间在博弈中的取舍。自公开销售规则信息对外之后,相关环节的保密工作就马上展开,信息不仅要对外保密,对单位内部专班以外的成员也要一律保密。保密项目包括报名人数、参与竞买者人数、某个标段竞标者的人数等基本情况,这些均属于商业机密。此外,涉及卖方底价或保留价、最高限价等的核心信息,要尽可能安排在大会开始前的几分钟决定,这样做可减少专班工作人员面对的社会关系压力。可以说,信息保密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反映大会是否有抑制围标、串标行为的能力,最终关系到竞价销售活动的成败。

五、对自主公开竞价销售活动的几点建议

1、每段林木标的额不能偏小

开展公开竞价销售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压缩中间环节的利润空间,相应地,各标段的违约保证金门槛要提高,为林木加工大户直接参与公平竞争提供过硬的平台。

2、采用一轮密封报单形式竞价较为可行

理由是,买方在确定竞价前,都对木材材质、砍伐运输因素、已方的实力进行过较为理性的综合评估。相反,多轮报价可能引起会场气氛紧张,竞争者之间理性降低,甚至出现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中标价。

3、自主公开竞价销售的方式应不断创新完善

成败在于细节。外部形势与环境变化都能引起细节上的相应改变,任何一种销售规则都带有局限性和适应性,不可能“包治百病”,不可能一劳永逸。因此,林木公开竞价销售的形式和程序也应根据新情况不断地创新完善,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任何有效的创新都应鼓励尝试。

4、堤防管理部门要有打造林木公开竞价销售品牌意识

有堤防就会有堤防林业,年度更新砍伐与销售也是经常性的工作。堤防管理部门只要在林木处置自主公开竞价销售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公正与公平,就会产生品牌效应,从而吸引更多的木材加工大户参与竞价。

(注:洪东分局研究堤防国有资产销售处置效益课题组成员:蔡历华、熊远山、刘永雄、杜佐祥、杜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Z].2004.

砍伐树木的建议篇4

这种朴实的生态意识在乡民的思想观念、乡村社会的制度安排、民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三个层面上得到明确的表现和全面展开,指导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在与自然相处时能很好地处理与自然的关系。

一、思想观念层面

(一)人天和谐的生态认识观

人天和谐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在人看待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上,贵州民间非常重视养护生态,维护好生态环境,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在民间碑刻中,有关这方面的材料俯拾皆是。同治八年(1869年)黎平县长春村所立禁碑言:“吾村后有青龙山,山林葱茏,四季常青,乃天工造就福地也。”为保护好村后山良好的植被,村民聚集在一起饮生鸡血酒,发下盟誓:“凡我后龙山与笔架山上一草一木,妄不得砍,违者,与血同红、与酒同尽。”[1]清咸丰四年(1854年)贞丰县《长贡村护林碑》载:“众议前后左右山林,禁蓄以培风水。”并规定“不准砍伐,亦不准放牛马践踏入内。”又如清咸丰十年(1860年)仁怀县薛家岩士民公立的护林碑文云:“县属礼博里薛家岩一带,林深箐密,洵属一隅,钟毓之秀,实为士民风水攸关,理应护蓄栽培。”故而禁止“戕伐延烧”,违者“许即扭禀赴县,以凭究治”[2]。从以上几则材料可以看出,乡民往往是从风水的角度强调对环境的保护及维护好村寨周边的良好生态。然而,这同样体现了民间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客观上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因为,在民众传统观念中,能否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关系风水好坏的重要因素,而林木茂密葱郁、环境宜人则是好的风水环境的具体表现,正如风水理论认为:“草木郁茂,吉气相随。”[3]因此,民众常希望通过植树造林或护好植被获得好风水,“盖闻黎山蓄禁古木,以配风水”[4],培植和护好风水林木便成为乡民的神圣职责与普遍行为。在一些乡规民约碑刻中,对此都有明确的记述和规定。兴义县绿荫村“永垂不朽”碑载:“山深必因乎水茂,而人杰赖乎地灵……以此之故,众寨公议,近来因屋后两山放牧牲畜,草木因之濯濯。

掀开石厂,巍石遂成磷磷,举目四顾,不思叹息……于是齐集陈姓面议……于后龙培植树木,禁止开挖。庶几龙脉丰满,人物咸宁。”[5]碑文充分反映了乡民在风水观念的影响下,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

(二)敬畏天物的生态伦理观

贵州民间,尤其是其境内的少数民族普遍有自然神观念和“敬畏天物”观念,他们“崇奉天地、山林、水泽的神鬼精灵和自然物,重祭祀、跳神与禳解等”[6]。对天地万物保持着崇拜与敬畏,尊重生命,这使乡民不敢去触犯自然界的一草一木、一禽一兽。从江县芭莎苗族就认为树和人一样都有灵性和生命,因此“寨中敬奉的古树和风景树,要以神相待,不准亵渎或砍伐”[7]。“敬畏天物”,在民间不仅表现为一种信仰,而且表现为人们对待生命万物的一种尊重态度。受此影响,乡民往往将村寨周围的大树、林木人格化并加以崇拜,奉其为护寨神树,严禁砍伐。有关这方面的内容现存乡规民约碑刻常有记述。例如“民族环保第一村”的锦屏县文斗村的鎸刻于1876年的一块环保碑,明确规定:“此为本寨护寨木,蓄禁,不许后代砍伐。”从碑刻内容看出,寨民对古树有崇敬心理,视其为本寨的保护神,十分敬畏,因而禁止砍伐。又如清咸丰七年(1857年)贞丰县《长贡护林碑》载,该村因“有不识之子孙”,砍伐护寨之古树“惊动龙神”,于是“合族老幼子孙合同公议”,并“立碑以示后世子孙,不得妄砍树木”,对古树要细心守护。

对有些动物,民间同样加以崇拜与敬畏,奉其为神灵之物,对它们存有一种仁爱和敬生之情,从不捕杀。梵净山地区的土家族最尊重白虎,视白虎为其远祖廪君死后化身的白虎神。因此,当地乡民从不狩猎老虎。鱼是水族的吉祥物和最为重要的崇尚之物,在婚俗中常作为信物、圣物出现。因而,受到乡民严格保护。都匀市基长水族乡翁降村中有一大池塘,村民称“保寨塘”,塘中鲤鱼大的重达几十公斤,被村民视为“护寨神鱼”,加以崇敬和保护,对塘中鲤鱼村民规定只许投食喂之,不准捕食之。这种“敬畏生命”“仁爱万物”的生态伦理情怀,在贵州民间普遍存在。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福泉市谷汪乡诸浒村的《严禁毒鱼告示碑》:“严禁毒鱼,以全生灵。”[8]另宣统三年(1911年)瓮安县银盏乡瓮安河上的《禁渔石刻》规定禁止打鱼;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都匀与独山交界处遇仙桥段的《护鱼条款》明示永禁捕鱼,这些碑刻文献资料也都比较充分地反映了民间敬畏天物,尊重生命的生态伦理观。

(三)合理取用万物的生态价值观

现代环境理论认为,人类应遵循自然规律行事,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反对毫无节制地向大自然索取。从现存乡规民约碑刻来看,乡民早就认识到这点,他们懂得合理取用万物,珍视资源的重要性。首先,反对杀鸡取卵式的掠夺资源的行为。清末贵州过度捕鱼和用药毒鱼现象非常严重。如“贵阳、安顺、镇远所属乡民,多有毒鱼之事……缘黔中多产茶树,民将子榨油,即以渣饼投置水中,鱼无大小,靡有孑遗,到处皆然。而安顺所属九溪一带,系北桑梓,此习为尤是焉”[9]。针对这种只顾眼前小利,过度捕食的毒鱼现象,安顺九溪附近的鲍屯乡民公议立碑规定:

“禁止毒鱼挖坝,不准鱼鹰打鱼、洗澡,不准赶罾、赶鱼,违者罚银一两二钱。”[10]乡规严禁挖坝毒鱼、鱼鹰打鱼等过度捕食的不良行为,并作出罚款规定,反映了乡民对保护渔业资源,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视。清咸丰年间的《金沙公议“十禁”碑》则明确禁止人们毁堰毒鱼以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多样性。对过度捕食现象见而不报者,乡约也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清咸丰八年(1858年)贵阳《石板哨十寨乡禁碑》规定:“毒鱼打鸟者,拿获罚银一万口千文,倘见者不说,口亦罚钱五百文。”[11]其次,注重资源保护。贵州境内山多河少,旱灾频发,“十日无雨则亢旱可虞”[12]。因此,民间对水资源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对其保护的意识很强。清道光十二年(1832年)安龙县阿能寨岑、韦二姓公议后,立下《谨白碑》告诫寨民:“凡不(准)洗菜、布衣,污秽水井。”贵定县苗族聚居地菜苗附近无河流,水资源十分珍贵,为保护生产和生活用水,村民于咸丰二年(1852年)特勒石树碑云:“妇人随到随背,不准洗衣裙井内。”

明确禁止污染生活水源,并对不遵者,作出“罚银一两二钱”的处罚规定。此外,清咸丰年间的《黔西修月城水池碑》,民国佟铭的《迁建火神庙碑记》等碑刻都有保护生活水源的内容。从以上这些碑刻中,可以看出民间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最后,具有“时禁”观念。在长期的农耕实践中,民众认识到,万物有其生长规律,因此,取用万物时要做到“不夭其生,不绝其长”。清咸丰五年(1855年)安顺水塘寨《安良除贼碑》碑文规定:“不许寨内三四月搜巡蕨菜。”原因是三四月正是蕨菜生长的关键时期,若在此时期采摘会“夭其生,绝其长”。可见,乡民知道适时取用万物,懂得“树木以时伐焉”这个古老的道理。

基于对生态环境的上述认知,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乡民制定了具有民间法和习惯法功能的乡规民约,形成了具有乡土社会特色的生态保护机制,这就是接下要谈到的制度安排。

二、制度安排层面

在制度设施层面上,民众订立了乡规民约并立禁碑昭众,明确规定了禁止性事项和严格的惩罚措施,利用民间智慧有效处理地方生态问题。

(一)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乡规民约中的惩罚措施是乡民生态意识显性的文字表达,是乡民为保证订立的禁止性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制定的。一旦有人违犯了规定,均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论亲疏。如贵阳市布依族聚居地瓦窑村订立的公约特别强调“嗣后倘有无知之徒,再开此山,众议罚银十两。从此之后,言出罚随,勿论亲疏,决不徇情”[11]100。体现了乡规民约处罚的严厉性、公平性。乡规民约对违犯条款而制定的处罚形式多种多样。罚款,是最普遍的处罚方式。如清道光三十年(1850年)榕江县冷里“禁条碑记”就有对乱砍伐者处以罚款的内容,碑文载:“不准砍伐生柴,若有乱砍破坏,日后查出,罚钱一千二百文。”[14]清同治八年(1869年)立于镇远县全坡村的乡规民约碑则对盗砍不同树种处以不同的罚款规定,“偷窃桐茶盗砍木植,一经拿获,罚钱五百文”若“偷窃杉料材木”,须“加倍处罚”,不论内外亲及贫老幼人等。对明知禁止性事项而故犯者,则予以重罚。普定火田寨熊姓于清道光三年(1823年)制定的护林乡规民约规定,“禁水火、禁砍伐、禁开挖”,并重申“明知而故犯者,罚银十二两”。其次是禀官究治,对乱砍坟地周边林木的严重违禁行为,多鸣官究治。

如咸丰七年(1857年)贞丰县《长贡护林碑》规定“如有妄砍树木者”,必“严拿赴公治罪”。黎平府城乡绅民于清道光八年(1828年)立“公议禁止”碑,严明“三庵上下左右坟墓,其有一切大小树木,日后子孙并众人、山僧,不许砍伐。违者送官究治”[13]293。对那些蛮横、不遵处罚者,同样送官处置。麻江县《小鸡场护林石碑》碑文载:“小鸡场对门之山……周围一例大小竹木、毛茨、生干土石,不准伤残。倘若犯者,要罚银六两……罚不起者,每户灌屎一筒,罕(喊)寨。倘若横性者,众同送官究治。”[15]除了罚款、禀官究治这两种常见的惩罚方式外,乡规民约中还有一些民间特有的处罚方式,吃榔规酒、游寨示众等,以警戒寨民严守乡规。

如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凯里流水寨一寨民偷砍一棵杉树,全寨罚其出钱、出酒于六月六日请全村人吃榔规酒,处罚之严厉可见一斑。有些地方的处罚则更具民间色彩,如天柱县门堂村的乡约规定,若有人偷砍了树木,除罚款500元外,还规定这人以后家里死了人,别人不准给这家抬棺、拉牛[16]。这种孤立违规者的处罚方式,在乡村社会警戒作用很大。

客观地说,虽然民间订立的环保型乡规民约,其主要目的或直接目的并不一定就是今天意义的环境保护,但不能就此否认这些乡规民约在客观效果上起到的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积极作用。

(二)规定了禁止性事项

禁止性规定是碑刻乡规民约的主体性内容。乡规民约中禁止性事项主要涉及砍伐树木、破坏植被、污染水源、过度捕食、放火烧林等方面。例如,为保护全寨墓地及附近自然环境,贵阳花溪区高坡乡杉坪寨全村制定了公约,并于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立下《龙村锁阴碑》规定“不准砍伐林木”;而清同治六年(1867年)册亨县《秧佑乡规碑》则规定“不准纵火烧林”。以上两则碑刻乡规民约共同的特点是内容简单,禁止性事项单一,而多数乡规民约规定的禁止性事项较多,也比较具体。例如,为保护坡、屯、水,普定县田官乡乡民于民国十一年(1922年)特立《田官乡规民约碑》规定:“屯、坡内不准打石、放牛、割草、砍伐;水井内不准车水、洗菜……违者处以罚款,见而不报者,与犯同罪。”[4]860碑文明确规定了不准打石、割草、砍伐、井内洗菜等多项禁止性事项,并对违反规定者和知情不报者予以同等处罚的规定。又如,清咸丰元年(1851年),贵阳下铺村民为保护村周边山坡植被,规定了多项禁止性事项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小山坡不准开石,挖泥、割柴叶、茨草。贵州坡不准开石,挖泥。大石板及敲邦候不准开山、挖泥、看牛、割柴叶、茨草,以上五条若不遵,罚银四六钱是矣。”[13]再如,前文中提到的鲍屯乡民为禁止过度捕食鱼类,公议规定:“禁止毒鱼挖坝,不准鱼鹰打鱼、洗澡,不准赶罾、赶鱼。”这些禁止性事项,是乡民保护自然生态的具体表达。

三、生产生活实践层面

在上述生态认知和乡规民约作用下,贵州民间进行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实践活动。如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立于锦屏县九南乡的《水口植树护林碑》载,“我境水口,放荡无阻”,被人盗砍乱罚,致使其地“古木凋残,财爻有缺”。于是当地村民捐买地界,复种植树木。碑文中记载20多人捐买一片山地植树造林,并规定:“禁周围水口树木,一栽之后,不许砍伐,如有犯者,罚银五钱。”[1]101又如锦屏县章山村的“万古碑记”载:“盖闻黎山蓄禁古木,以配风水……前人相心相议论,买此禁山蓄禁古木……至道光年间,立定章程,收存契约捐钱人名,昭彰可考。蓄禁古木成林,被人唆害,概将此木砍净……至光绪七八年间,合村又于同心商议,又将此木栽植成林。不料有不法之徒……私将此栽之秧木扯脱,成林高大之苑砍伐枝丫,剥皮暗用,弄叶杀树。合村众人见目睹心伤,殊属痛憾。自今勒石刊碑之后,断不拉坏。若再有等私起嫉妒歹心之人故意犯者,合团一齐鸣锣公罚赔禁栽植章程,另外罚钱拾三千文,违者禀官究治。”[4]857从碑文可知,章山村村民为蓄禁古木作出了不懈努力,道光年间曾“立定章程”,予以保护。后因“被人唆害”,毁林现象严重。光绪初年间,合村又将古木蓄栽成林,不料又遭不法之徒蓄意毁坏。于是,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该村特勒石刻碑,以儆效尤。

应该说,上述两例对保护森林,维护自然生态起到了一定作用。从现存乡约碑刻史料看,民间类似的生态保护行为很多,并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清咸丰四年(1854年),道真县思里七甲槐坪花甲老人梅奇冠在从槐坪至旧城必经之路的火烧关路两旁植树,因“其地石多土少,便由山下背土培植,寒暑不断,坚持10余年,成活千余株”[4]856。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名叫郑代兴的乡人失火烧了2棵树,于是,由“郑子香出首公议”,罚其钱二千,并树碑护林。此后,该处树木茂密,浓荫数里。又如为禁止违禁捕鱼,保护渔业资源,湄潭县高台乡陶泥河下游合江段立有放生碑,放生区域长10华里,从1886年起,便一直由白瑞廷、白光霞、白明昌三代人管理。从以上两例可以看出,民间的生态保护行为有持续性,并不是零散和不稳定的,效果也不错。

四、结语

生态意识是人们在处理自身活动与所处环境关系时所持的基本立场、观点及人们为保护环境而不断调整自身的活动与行为,反映了人们对保护环境、养护生态的认知程度,体现了人们与自然关系的实践活动的自觉性。从这点来看,贵州民间的生态意识是清晰的,在乡民对生态环境的认知、乡村社会环保型乡规民约、民众保护生态的实践活动等层面上得到具体体现。应该说,民间的这种朴实的生态意识,对保护地方环境,养护生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蕴含着一定的利用价值。虽然在现代科学知识面前,乡土知识已处于边缘,但乡土知识与现代知识一样都具有合理性。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下,认识并有效利用民间朴素的生态知识和智慧处理生态问题,使其转化为全社会和每一个公民保护环境、养护生态的实际行动,也许是构建现代环境理论、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有效路径。

参考文献:

[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编幕委员会.黔东南州志·林业志[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0:146.

[2]仁怀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编纂.仁怀县志·附录[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1246.

[3]关传友.徽州宗谱家法资料中的植树护林行为.北京林业大学学报[J].2003.04

[4]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州省地方志·环境保护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857.

[5]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志编幕委员会.黔西南州志·文物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

[6]成卫东.转神山———冈仁波齐亲历记[J].地理知识,2000(7).

砍伐树木的建议篇5

一、××县西部山区共有花庄、槐树、嵖岈山、玉山、××、风景区六个乡镇、管委会,根据县土地规划中关于地类的划分,林地面积分布复杂,特别是与舞钢交界的××与红石崖林区,常年不能得到遏制的滥伐、盗伐林木现象,西部山区的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多年来困扰西部山区难以治理的境内外盗伐、滥伐林木猖獗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面对这样的困境,××县林业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工作思路。围绕这一工作思路,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多方协调林业、公安、人事、财政等多家部门,争取支持。针对西部山区多年来盗伐滥伐林木现象严重,××县委、县政府决定从源头抓起,2008年4月成立了××森林公安派出所。

××县林业局提出“以打开路,以打谋发展,以打求生存”和“有为才有位”的工作新思路,组织开展了“绿盾三号”、“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严打专项行动。林政、公安联合行动,自2008年至今,西部山区立刑事案件4起,破案4起,刑拘3人,取保候审6人,逮捕1人,判刑1人,治安拘留2人,立林业行政案件41起,查处41起,处理违法行为人52人次,调节民事纠纷10起,有力地确保了县林区生产和社会治安稳定。

××县林业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严厉打击盗伐、滥伐林木及乱占林地等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注意加强法制观念的宣传,设立专人专职负责林区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发传单,宣传材料上万份,组织民警不定期的深入林区群众当中,灌输法制观念,宣传相关林业法规,力从转变山区群众“靠山吃山”的传统思想,使山区的林业形式逐年好转,有效地保护了我县的森林资源,维护了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二、对××县提出“加强对林业的管理”及××县提出的“林业部门给基层赋予一定的委托权,以便加强管理”的情况我局要求有关县林业主管部门自查自纠并制定出相关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生态保护意识。

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并且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在报纸、广播、电视上公开刊登、播发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印刷文字宣传材料、林业宣传小册子,分别发放到广大社会群众手中,让他们进一步了解林业法律,吃透林业政策,使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增强生态环境观念。

(二)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加大林业案件的查处力度。

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对、吃拿卡要的个别执法人员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同时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木材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对无证经营木材加工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大林业案件查处力度,结合森林公安部门近期开展的“绿盾三号”行动,对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无证运输木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无证开矿、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审批工作

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经营加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狩猎、运输、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林地审核、森林植物检疫、森林防火等林业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认真地规范,制定和完善了林业行政服务承诺,进一步明确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和承诺期限,对上级部门要求符合下放委托权的予以下放给基层林业部门。并按要求对各个审批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文本格式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把林业行政审批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

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

1.林业:林业部门对山林的管护不力,致使××县西部山区林木砍伐严重2008年以来,××风景区山林多次被砍伐,次数之多,数量之大,影响之坏,林业局对此打击不力,监管不严。(××市:××县)

2.加强对农村林业的管理。(××市:××县)

3.林业局,加强对林业进行管理。(××市:××县)

4.建议林业部门给基层赋与一定的委托权,以便加强管理。(××市:××县)

砍伐树木的建议篇6

首先,资源数量与质量不协调。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我国加大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也更加关注林业产业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森林资源数量急剧增加,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也持续上升,一些经济林、速生林面积也不断扩大。但是相对于数量持续增长的趋势,质量方面却存在短板。一些区域只注重种植,却忽视管理与养护,导致出现了资源质量与数量严重不协调的现象,无法发挥林业资源的优势。其次,管理不严,采伐不科学。森林资源的采伐是人类利用森林资源的最直接形式,通过采伐森林林木,将其加工至木制品,流入到市场中,既增加林农收入,也满足群众需求。但是林木的采伐必须科学、合理,不然不仅浪费森林资源,还会有碍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就涉及到林木采伐的监管工作,这是林政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是目前林政资源管理中还没有有效落实这一点,存在管理不到位、人员意识薄弱以及监管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使得没有达到采伐要求的林木被砍伐。例如,体型较小的树木被砍伐,而这些树木的树枝以及树根都无法利用,造成浪费,也增加了砍伐成本,总之,不严格的采伐监管严重阻碍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最后,缺乏科学的林地资源管理方法。众所周知,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而森林资源又包括生物资源、林地资源、环境资源,其中林地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成为林业管理的重点。科学的林地管理,保障林地资源完整性,可以为林木生长提供生存环境,有效地提高植被、树木生长质量。而一旦林业管理中,不注重林地资源管理,则很有可能导致森林资源覆盖面减少,给森林资源带来严重的影响。

二、加强林政资源管理的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林木管理。一是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严管公益林,严禁对公益林进行采伐,严禁采伐名木古树;二是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防止超限额采伐和无证采伐林木;三是严格依法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和超限额审批,林木采伐管理重点在审批环节和采伐环节,由群众申请,交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采伐树种和数量,林政资源管理办公室建立台账,报林业局审批,同时,加强对采伐现场查验,防止批少砍多或不批就砍。其次,完善制度,规范林木采伐。对于商品林采伐,一是采伐作业设计审批关。要求设计人员必须深入伐区实地调查,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对公路两边、地质灾害区等禁止采伐作业设计,违规设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采伐监督关。采伐作业时,监督人员必须到场,指导督促业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采伐,并对每天采伐的林木进行登记汇总,当采伐量达到采伐证规定的蓄积量、出材量、面积三项指标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采伐。三是伐区验收关。采伐结束时间一到,必须停止采伐,及时组织人员对伐区进行验收和木材清库。对于非商品林,坚持申请采伐制度,除保证农民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禁止上市销售转化为商品材进入流通领域。最后,科学地进行林地资源管理。一是严格依法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对国家重点工程征占用林地,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协调国土部门加强对采矿、采石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二是组织开展占用林地采矿、采石的清理,规范使用林地行为;三是用好政府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殡葬占用林地查处工作,遏制违法占地土葬,同时,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采矿、采石、建房的查处,推进依法有序地利用林地。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