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家校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篇1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必要性;创新方法;创新途径
前言
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影响下,高等教育内外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革,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该顺应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变化,增强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培养出新时代道德品质优异、坚定社会主义信仰的大学生。实际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该创新方法和途径,以内容和手段为核心优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完成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大学生综合能力提高的责任和目标。
1、当前高校思想教育工作存在的缺失
1.1外部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随着国际化和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外部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西方敌对势力对大学生思想的渗透重围停止。改革开放遇到了瓶颈期,社会上种种不良影响了大学生思想的健康发现。社会上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支持不够,产生各类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偏见。
1.2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高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大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应该高度重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奠基工作,社会、高校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该认识到思想政治工作在新时期的重要性,把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明确方向,站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高度来重新认识和解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识到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要点
2.1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意识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意识上应该坚持“以大学生为中心”这一根本原则,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置于适应时展要求之中,将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大学生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维和新意识。
2.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形式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该突出内在的自我教育和榜样教育方法,以大学生身边的实际事例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借用榜样的力量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做到既有针对性,又有目的性。
2.3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方法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该突出教育引导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该充分利用心理学、社会学、美学和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4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创新
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该突出网络的教育功能,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丰富和发展
2.5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领域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域应该突出学校、社会和家庭综合教育的作用,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走向社会,通过综合的教育领域提高大学生的综合能力。
3、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途径的思考
3.1发挥大学生心理咨询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助作用
心理咨询对于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和障碍有着及时和有效的干预效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该利用心理咨询起到对大学生心理失衡、心理疾病的调整和治疗,进而使大学生找到困扰自身的心理原因,让大学生能够更客观、正确地看待自己,形成对学习、生活、发展、前途、人生方面正确的认知和理念。
3.2发挥网络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积极作用
网络已经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和元素,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该谋求对网络的积极互动和良好契合,以网络的魅力增进大学生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接触,形成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的方式和途径。当前一些高校思想教育工作者以及开始了对网络元素的应用,通过互联网的运用开拓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向和新局面。可以利用校园网将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经典送到大学生面前,为他们营造一个唾手可得的学习环境和网络空间。可以利用校园网的互动性展开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的讨论,以充分讨论和正面引导的方式,帮助大学生建立正确的观点和认知。高校思想政治教师可以发挥自身专业上的优势,建立网络上师生就思想政治教育相互交流的平台,给大学生一个正确的方向指引。可以利用网络形式灵活的优势,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际思想问题制作成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动画和软件,用趣味性吸引大学生,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娱乐休闲统一起来。
3.3发挥社会实践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作用
在发挥大学生知识优势、能力优势的背景下,积极开展大学生三下乡活动,在学以致用的基础上,让大学生接触到农村和贫困地区实际,从思想上提高他们的觉悟。利用大学生掌握的专业知识积极开展为社会和群众的服务,通过主动的社会实践建立大学生建设国家的责任感,增强大学生必须刻苦学习的使命感。以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为中心发动广大大学生到各类社会活动中区,通过团队活动培养他们的集体意识,净化他们的心理,努力构建大学生高层次的思想意识。
结语
综上所述,创新是确保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活力的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高级阶段,在全社会高度重视高度教育和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要重新对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再次解构,通过意识、形式、方法、载体和途径的创新,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彻底地变更,使其更能适应当前大学生的实际,达到对大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培养的目标,深层次地促进大学生真实、全面、高效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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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家校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篇2
德育的实施受其特殊性影响,难以落实,那么德育的特殊性表现在哪里呢?简而言之,人的思维方式不同决定其对德育的理解不同,就使得德育的真理性呈现多元化,阶级不同,所处的环境位置不同,人们对德育的认识、价值评定也不同。例如,有些人倡导“老黄牛精神”,认为人要保有实干精神老老实实地做事,而有些人认为做事应该讲究方法,不应该像老黄牛一样闷头蛮干。所以德育具有历史性,它的发展必须与时代同步。另外,社会纷杂错乱,学生很容易受错误的德育思想的影响,与科学化的德育思想产生分歧,或以此背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德育的难度。而且由于德育的内容囊括了多个层面,而且不稳定,所以这也相应地对德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德育途径也具有特殊性,是内容、方法、过程的附着物,加强对德育途径特殊性的研究,可以有效把握德育规律的特殊性,保证德育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高职院校中德育途径呈现特殊性
目前,德育领域人士已经达成了共识,他们认为高职德育应建构一个完整的体系,而在这一过程中,德育目标的确定是其重要问题,所以也是研究者最为关注的一点,但是仅仅确定了德育目标还是不够的,还需要面对德育途径这一问题。对于德育途径来说,人们常常将其与德育方法相混淆,这样的例子常常出现在德育的实践中,他们认为只要设定了德育目标、方法之后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在德育工作中,德育途径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它是目标实现、方法顺利进行、清楚内容的主要渠道,也可以将其看做是德育内容、方法、过程的承载体。可以说,在德育体系当中,德育途径繁复错杂,而且差异很大,它既包含客观性,又囊括了主观性。德育的客观性表现为德育途径在现实中是客观实在的存在物,但是这种客观性又因为德育工作者截然不同的认识及经验呈现出一种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染上了个人对德育不科学的评判标准,极易推己及人,影响到接受德育的学生,所以作为教师应该自觉地、科学地对德育途径加以认识,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首先德育工作者要对德育的途径以及体系进行整体的把握,提高高职德育的实效性。
对高职德育途径的体系进行整合构建,这非常有利于德育途径发挥自身的优势。无论是高职教育还是其他学龄段的学生,都对应一个德育途径。而且这个德育途径还比较固定。就以高职德育为例,如果高职德育工作者有效地掌握了这条途径,那么就可以在德育工作中游刃有余地结合不同的德育方法、内容,对德育途径进行筛选使用。尽最大可能地发挥其功用,避免一些德育途径被闲置、浪费,从而有效提高德育的实效性。另外,德育工作者在进行德育途径考虑的时候,会再次针对德育的内容及方法进行深入探究,使德育工作更加趋于客观性,从而增强其实效性。
二高职德育的途径类别及其特殊性的运用
德育途径分为很多种,如果按照空间的特点分类的话,德育可被分为三大基本途径,即学校、家庭、社会。这样概括性的分类,比较笼统、空泛,没有具体的实践意义,所以本文就以高职德育为例,评析了德育途径的性质特点,将其分为课程、实践、组织、环境这四种途径。这四大途径本身都具有特殊性。
1高职德育课程类途径及其特殊性运用
从高职教育课堂类这一途径来看,它与其他院校并无不同,其课程都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及思想政治为主。但是高职德育又具有职业性的特点,德育工作者在设定德育目标的时候要以此为着眼点,对德育教材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删,从而将高职德育的职业性特点体现出来。而对于思想政治这一课程来说,它囊括了法纪、道德、心理、政治等内容,教师在德育的过程中要有所侧重,培养学生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从而实现自我价值实现的目标,并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在正确职业观的指导下,增强道德意识,懂法纪、守法纪。
课程类途径是高职院校进行德育教育的途径之一,而且这种德育存在在各个学科当中,教师应该怀有德育的意识,挖掘各个科目当中潜在的德育因素,并将其提炼,渗透到专业知识中,让学生间接地,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德育,这种方式可以使德育的目标有效的实现。
2高职德育的时间类途径及其特殊性运用
实践类途径主要侧重于实践,德育实践类途径是一种通过组织学生参与实践实现教育目标的有效渠道。对于高职德育来说必须尽最大可能地发挥本身的优势,将实习作为最重要的关口。对于一个合格的高职技术人员来说,要想胜任工作,就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以及职业品德素养,而德育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实习。实习的过程,也是实践的过程,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基础理论知识得到巩固,操作技能得到培养,并且也培养了他们爱岗敬业的思想情感,使学生不断保持热忱的心态投入到为人民服务当中。
除了以实习作为有效渠道,实现德育目标之外,社会实践活动也是高职德育实践类途径。在高职德育工作中,以德育目标为依据,对学生进行组织化的社会深入,让学生全身心地接触社会、认识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提高思想品德觉悟,在内心当中形成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对于社会实践活动来说,它主要包括:公益劳动、教育活动等,德育工作者可以开展社区服务、公共服务等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一系列的特点,其活动形式具有多样性,活动内容具有广泛性,活动主体具有体验性。德育工作者可以选择不同的形式内容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通过社会活动的选择、开展,让其更好地认识社会,适应社会这一大环境,让其融入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沐浴”德育。
3高职德育环境类途径及其特殊性运用
可以说,环境像一个大染缸,对学生的身心有一定的熏染作用,所以针对这一点,我们提出了德育环境类途径。对于德育环境来说,总的可以分为人际环境以及文化环境。在这两种环境下,学生的个体品德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首先是人际环境,它是指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构建了交往氛围,在高职德育中所指示的主要有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在这些关系建立的过程中,学生的思想品德的生长趋向都会有所改变。所以德育工作者要将这种关系利用起来,并建立平等、合作、互助的关系,为学生的道德品质提供积极的影响。
再者是文化环境,文化环境是指学校、家庭、社会所营造的文化氛围,本文主要论述的方向是高职德育,所以主要来谈文化环境。高职院校应重视校园的文化环境建设,文化环境的建设包括设施建设、环境净化、环境绿化,环境美化、风气建设这五个方面。设施建设主要是指教育教学设施建设,这有利于德育的有效展开,为学生道德的培养提供了硬件设备、设施条件。宜人的校园环境在潜移默化中会润泽学生的身心,塑造学生的品性、情操,所以大部分学校都十分重视校园环境的营造,如开展大型的劳动净化校园,垒建花坛草坪,栽花植树,设山设水,办宣传窗,在寝室、教室等人流大的地方粘贴名人肖像,名人警句等,这些环境的营造让学生无意当中受到了心灵的沐浴、点化,是一种无意识的德育方式。最后是学校的风气,这一方面极为重要,它是学校树立给学生的无声无形的指示牌,影响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的整体走向。所以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安静的学习环境、尊师守道的良好风尚,科学合理的教学秩序、融洽和谐的关系氛围,学生身在其中,必定会受其熏陶。
4高职德育组织类途径及其特殊性的运用
对于高职教育组织类途径来说,它是以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为依据而组成的团体。在高职院校中,这种团体主要是指党组织及学生团体组织。
在高职德育中,党工作作为核心力量存在,它是提高人才思想政治素质的一个有效途径。所以告知德育工作者必须加强党工作建设,大力培养集道德、文化、理想、纪律于一身,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现代化人才。这就需要高职院校建立党委,党支部等高职德育组织,确保学校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的顺利展开。
对于学生团体组织来说,它主要包括共青团组织以及社团组织,共青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体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全体学生开展一系列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活动,让学生在组织起来的群体活动中得到德育的熏陶。另外,高职学生为了自身能力的提高,参加了自己感兴趣的社团组织,他们以此为展示才华的舞台,挖掘自身存在的潜能,发展自身的兴趣特长。这样一来,学生将自己融入到组织活动中,其人格操守都得到了熏陶和发展。
总之,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德育途径特殊性的深入探究是德育有效开展的前提,我们在深入探究的过程中也要对其有效的应用,使其发挥最大优势功能,为加强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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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家校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篇3
[摘要]通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改革,摸索出一条增强科学性和实效性的教育途径,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文章结合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新挑战,深入分析了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途径存在的问题,从理论课教学、实践课教学和校园文化教育着手,提出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新途径,以适应时展。
[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存在问题完善途径
[作者简介]李妍(1974-),女,河南遂平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政教育。(河南郑州450002)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4-0047-02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摆在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前。作为一项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强化大学生的理想信念和民族精神,深化高校素质教育水平,实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其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如何改革和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摸索出一条增强科学性和实效性的教育途径,已成为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挑战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致力于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的改善,使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更富于针对性和感染力。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面对全球化竞争的时代背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交往方式、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改变,思想观念和精神领域也受到了冲击,主流意识形态正面临边缘化的危机。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方法陈旧、教学内容单一等问题陆续暴露出来,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了诸多挑战。
当前,我国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不断增强,与国际社会的交往十分频繁,不同国家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在我国汇集,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单一的意识形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我国的民族文化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此同时,互联网也为他国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和意识形态传播提供了一个渠道。特别是大学生群体在面对大量互联网不良信息时,因价值判断标准尚未形成,信息甄别能力不强,若不能够以正确的意识形态为导向,则极易造成淡漠国家主权意识、淡化民族归属感、忽视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等问题。这些都要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应更加生动丰富,教学方法也应善用网络时代的效率和优势。
二、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途径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陈旧
理论灌输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历程中由来已久,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普遍采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的模式,但是却存在着重视课堂理论教育而轻视实践教育的问题。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为例,总学时为96学时,并未对实践教学课时作单独规定。然而,实践教学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而言,是教学过程极为重要的一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而当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教学人员缺乏与大学生的互动,实践教学环节脱离社会需求,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学效果不明显。
(二)教学手段单一
尽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曾经为我国人才培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手段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及人们精神需求的变化。高校思想政治教学手段可分为显性教学和隐性教学,其中,显性教学即传统的课堂理论课教学、政治学习会和党组织学习活动,而隐性教学则是通过环境熏陶、文化感染而进行的间接教育。由于隐性教学的效果见效慢、耗时长,因此目前大多数高校倾向于采用显性教学的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显性教学限制了文化传播的速度,也并非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教学。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加大对隐性教学手段的关注度,同时充分认识网络信息资源的优势,纳入网上论坛、网络教学、网上讲座、心理咨询等教学手段。
(三)师资力量不足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师资队伍水平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及人们的精神需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师资力量不足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专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数量短缺,特别是在高校扩招后,思想政治教育任务随之加剧,专职教师数量严重不足,许多教师长期担任“两课”教学,课时任务十分繁重且无法进行教学水平和技能的提升;另一方面,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师资队伍在面对市场经济冲击时,部分教师出现了马克思主义信仰危机,无法很好地胜任党的思想及马克思主义宣传者的角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接地气”现象较为明显。
三、适应新时展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途径
(一)完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途径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途径具有社会上层建筑的稳定性特征,是随着时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是大学生的必修课,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然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当代社会背景下存在设置不合理之处,未能与实践与生活实际紧密结合,使得大学生面对枯燥的课程内容丧失了学习兴趣。因此,提高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深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工作。首先,理论课教学需要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设置更多贴近学生生活和时代特征的教学内容,将理论讲授与学生学习、就业、生活及能力培养结合起来,提升教学吸引力;其次,运用现代科技工具丰富传统教学手段,将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专题讲座、互动式教学引入课堂,深化学生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认识;最后,学校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开展继续教育,对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科学考核,组建涵盖博士、教授在内的教学队伍。
(二)深化高校思想政治实践课教学途径
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中关于认识论的著名哲学论点,也是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实践课具有理论课无法取代的优势:实践课程能够提高大学生的行动能力,强化理论课教学内容,丰富大学生的情感,磨炼大学生的意志,促进大学生对社会环境的了解,推动其加快完成社会化过程。深化高校思想政治实践课教学途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学校层面从思想意识上提高对实践课程的重视程度,建立包括资金、制度、组织管理、宣传在内的大学生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其次,组建一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课教学师资队伍,专门指导大学生有效开展社会实践;最后,通过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报告的形式强化大学生对社会实践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与企业和社区开展对口教学联络,建立社会实践基地,配合论坛、微信、微博等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度。
(三)重视高校思想政治校园文化教育途径
大学生长期置身于大学校园,深受大学校园文化的熏陶和感染。校园文化不仅影响着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更会对其日后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重要作用。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需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教育途径的影响力,将校园文化建设与学风建设、教学质量评估放在同等位置,从校风、教风和学风三方面着手:首先,好的校风是高校的财富,是高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精神面貌、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对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深远的影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结合校训、校徽、校歌等具体内容开展校园文化教育工作,塑造师生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涵养;其次,教学活动是高校的主要工作,教风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体现,一方面需要树立教师志存高远、教书育人的情结,另一方面需要培养学生尊师重道、学高为师的品德;最后,大学生身为祖国的栋梁之材,学习是其主要任务,因此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致力于营造优良学风,培育不断创新、不懈探索、崇尚科学的学风。
(四)发挥高校思想政治校园网络教育途径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成为社会新兴产业,也成为高校大学生思想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许多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人生价值观以及心理素质极易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因此,要真正实现引导高校大学生规范使用校园网络、正确使用网络资源、正确对待网络言论自由等思想教育,需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构建高校校园思想政治教育网络平台,摒弃传统的课堂教育模式,让学生自由选择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第二,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知识培训,培养教育者的网络信息意识和网络信息捕捉能力,保证教师能够从网络舆论及网络语言中获取最新的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应注重网络计算机专业教师和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教师的专业技能,在网络上对大学生的思想言论进行正确引导。第三,加强校园网络技术监控,对校园网络访问进行权限设置,并加强网络服务器的安全控制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络信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大学生上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责任感。
(五)引入高校思想政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途径
当前,由于受到外界复杂环境因素的影响,我国高校大学生普遍存在焦虑、恐惧以及抑郁等心理问题,大学生心理健康不容忽视。高校应注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各项心理健康辅导。高校在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过程中,首先应扩充师资队伍,通过专业培训提升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对学生的心理辅导能力;其次,高校应充分利用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渠道,构建大学生心理教育咨询服务平台,为广大学生提供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服务,让更多学生从中获益;最后,充分运用心理学中的测试和调查方法,建立包含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心理问题倾向学生跟踪调查和心理健康危机干预的全方位心理健康教育机制。
综上所述,为适应社会多元化发展、满足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应花大力气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凸显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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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家校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篇4
【关键词】高职生;协调创新;法律素质教育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高职生法律素质的质量水平不仅关乎其自身发展,同时也对周围人群起到辐射和示范效用。但是,近年来关于高职生犯罪的事件在社会中影响恶劣,在高职院校中还普遍存在高职生违规违纪现象,高职生法律素质现状不容乐观。2012年11月教育部出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善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因此,加强高职生法律素质教育,改善并提高高职生的法律素质,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的重任。
一、高职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与途径不足
(一)未能准确把握时展的步伐,未能结合职高生群体的不同特征,灵活调整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施途径。查阅高职生法律素质教育相关文献,法律素质教育方法大致包括了独立地位的认可、师资队伍的优化、教学方式的完善以及教学内容的调整等。对此,笔者认为这些现象传达了两个危险讯号:一是反映出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途径“流于形式”、难起实效,二是折射出有关法律素质教育途径的探索视野受限,有机械化操作的嫌疑。因此,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途径的创新必须紧紧跟上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还必须结合职高生群体的不断变换加以区别对待。
(二)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现有途径实效发挥的障碍在于各种途径均自成门派,未能共同发力,自然难成大势。从众多有关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讨论来看,法律素质教育展开的途径虽多,却往往效果欠佳。法律素质教育现有途径发挥实效的范围有限,如独立地位的认可解决的是政策定位问题,但师资队伍的优化针对的则是高职院校内部结构问题。虽说大小范围结合能够得到一定效果,但是缺乏主线引导的途径就难以共同出力,难以实现事半功倍的理想效果。
(三)法律素质教育的现有途径虽说面面俱到,但是能够自上而下、持之以恒地落到实处的高职院校,屈指可数。这也是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现有途径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取得成就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与其说把握时展的脉搏进行法律素质教育途径的创新探索,不如说是在主线牵引下,想法设法将法律素质教育关涉的种种途径坚持不懈、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的持久实践。
二、协调理念下高职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新途径
(一)协同校内各个部门,营造法治氛围促使高职生法律素质提高。法律素质教育不单是思政部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任务,而应该是校内各个部门共同的任务。营造法治文化氛围,需要学校相关部门提供一定的场合或者条件,尽职地充当好“搭桥”角色,而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则是自上而下、坚持不懈推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效果见证,其中自然少不了学校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充分体现法治文化气息的法制宣传月,定期举行的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都是在各个部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才能够得以长存并不断发展的成果。
(二)协同其他学校,开展校际合作,资源共享,共同开展高职生法律素质培养。要想实现校际合作、达到资源共享,必须加强各大高职院校对于法律素质教育的统一认识。众所周知,如今“高职教育的核心在于塑造学生们的综合职业能力”,又因为“能力是素质的外显,素质是能力的保证”换句话来说就是,高职教育的核心在于塑造学生们的综合素质,这其中也就包含了最为重要的法律素质。在我国逐步融入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高职生群体法律素质的塑造已经成为高职教育的中心任务之一,而且各大高职院校高职生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影响的现象。唯有努力形成共同的法治文化大环境,高职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任务才算得上见其效。因此,只有各大高职院校对此有着深刻而一致的认识,才能够积极地展开校际合作,才能够坦诚布公地接受资源共享的无私结果。
(三)协同社会,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的方针,拓展法律素质教育的载体和方式,增强培养的实效性。聘请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专家或人员到学校讲座、培训、辅导等,不但能够弥补学校教师缺乏办案实践经验的缺憾,而且能够增强学生对教材理论的感性认识。建立多种形式的法律素质教育基地,定期带领学生到基地接受现场教育,通过工作人员的以案说法、违法犯罪人员的悔改表现,反面的警示教育与学校正面的灌输教育相辅相成,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加强家校联手教育。学校要与家长保持经常的沟通联系,以利于及早发现、及早教育、及早纠正苗头性问题,尽全力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于思想萌芽状态或违法初始阶段。开辟网络课堂。高校应重视利用互联网快捷灵活的优势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如开设论坛、辩论、咨询等方式,指派专人以QQ、博客、邮箱、短信、在线交流等方式为学生答疑解惑,引导学生关注法制时事,牢固确立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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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家校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篇5
一、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
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根据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运用心理学的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小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地发展和整体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
二、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意义
心理健康教育要讲求实效,要把形式和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关键的问题在于创设有利于小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学校环境和家庭环境,包括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建立相应的咨询辅导机构,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等,为小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使之在学校和家庭都能感到具有安全感,都能获得愉快的情绪体验,这样才能减少和尽可能地消除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发生,促进和提高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三、学校开展心理健康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1.加强扶持,营造氛围
学校高度重视,将心理教育纳入课程管理,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德育处、教务处、心理教师、优秀班主任为成员的研究小组,保障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将心理健康课排进课表,不定期举行团体辅导活动。加强师资培训,将心理教育与班级管理相结合配备专职心理老师两名。心理健康教师加强对班主任在心理健康工作的指导,与班主任交流、探讨心理健康有关案例,及时解决学生心理存在的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对班级管理的支持功能。
努力营造有利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文化氛围,心理教研组定期出版心理教育专刊,每周一、三开通心理校园心语广播,在楼道进行主题布置,通过组织参加艺术节、班队活动、文体活动、劳动实践等,营造发展个性、师生平等的和谐教育氛围。
2.开展课题研究,探索心理教育途径与策略
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科研课题研究,作为自治区科研课题《探索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与策略》的研究学校之一,在总课题组有效指导下,不断探索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模式,提升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质量和层次。
3.构建“课堂渗透,心理咨询室强化”课堂模式
桂林市心理健康课教研活动多次在我校开展。开设心理咨询室进行个别辅导是教师和学生通过一对一的沟通方式,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直接的指导,排解心理困扰,并对有关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诊断、矫治的有效途径。打造“知心小屋”,建立“知心姐姐”形象,全天开放心理辅导室,心理辅导教师轮流值岗。同时开通了心理校园心语广播,设立了心理信箱,并通过QQ在线、电子邮箱等方式与学生沟通交流。我校的心理辅导室多次接待了各县区教师的参观、咨询。
四、构建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心理健康工作活动模式
教育部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已有明确规定,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注意发挥各种方式和途径的综合作用,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在小学可以以游戏和活动为主,营造乐学、合群的良好氛围。
1.设计各种社会体验活动,塑造健康人格
在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来,学校设计各种活动,帮助学生塑造健康人格。如,红领巾义卖、我为伙伴添新衣、到福利院与老人做伴等感恩活动、志愿者活动等。
2.进行个别帮扶,让每一个学生感受温暖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们教师与每一个福利院的孩子、留守儿童、进城务工子女等结对帮扶,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心理联系卡,建立心理教师与特殊学生互帮关系。
3.社区联动、家校结合
积极与社区联动,共同设计社会实践活动,如,我们开展的我是社区小卫士、我与邻居共度中秋、感恩社会等活动。家庭是形成学生性格品质最重要的场所,要让学生有健康的心理,形成健全人格。班主任定期与家长联系,对于存在问题的孩子要从家庭中寻找根源,共同解决孩子的问题。加强对家长心理教育的培训和辅导,如一年级的新生家长培训、六年级的毕业班家长培训等。
总之,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是当前学校教育改革在新形势下的新视角,它注重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的发展,学校将围绕“健康人生教育”特色建设方向,不断深化心理将康教育工作研究,让学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教育学家校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篇6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惩戒;权利;法律救济
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力在可能的范围内会校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含义即是要求法律救济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高校实施学生惩戒权往往会影响、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这样一种准行政处罚行为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莫不如此。所以,本文拟从我国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入手,探讨构建学生惩戒救济机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进而就构建实体法上的救济机制展开论述,以期能为完善这一机制稍尽绵薄。
一、现行救济机制之不足
在我国,有关高校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的规范集中体现在《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中,其中,《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第五条第(五)项亦规定:学生可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五十九至六十四条则具体就学生不服学校惩戒决定的申诉途径及有关事项作了规定。从整体上看,现行救济机制存在明显不足,已难以适应不断高涨的校园民主和与日俱增的校园惩戒纠纷的需要,且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原则的要求。
(一)救济途径过于单一
法律救济途径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建立起了由诉讼救济、非诉讼救济以及行政赔偿等组成的行政救济体系,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颇具特色的行政监察专员、部长救济、苦情处理等行政救济机制。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信访、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其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体,信访、行政申诉则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有益补充。
高校行使学生惩戒权属于公权力的一种,其行为特性是作为准政府组织的高等学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因而,高校惩戒救济当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应当遵循行政救济的一般规则。对受惩戒学生而言,救济途径是否广阔直接影响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救济。从《教育法》、《规定》等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来看,受惩戒学生无论受到何种类型的惩戒其救济途径仅局限于申诉,而难以借助其他的途径获得救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受理了高校的惩戒纠纷,并就受惩戒学生的实体请求作出了判决,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法院的个别判例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救济机制下,对大多数受惩戒学生来讲,仍只能是“打掉门牙往肚子里吞”,有冤无处诉。
(二)救济规则缺乏操作性
法律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技术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准,对于救济对象来说,则是确保其救济权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就《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五条规定而言,此二种规范语义表达模糊,容易产生误导,以至于人们无法判断当受惩戒学生不服高校的惩戒决定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致使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持赞同意见者认为:高校基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授权,在行使招生、教育教学管理、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等权力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生对高校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可以高校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持反对意见者认为:高等学校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的起诉权仅限于学生认为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时方可行使,而且只能是民事诉讼,学生不服学校惩戒决定,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获得救济。
(三)救济程序公正性不足
程序公正是贯穿于行政法的一项最古老、最基本的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处分之前都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机会。我国现行受惩戒学生的救济程序明显存在不公正之处,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申诉程序(无论是校内申诉还是行政申诉)不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规范,没有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和公开制度。虽然《规定》明确规定了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申诉期限,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的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甚至即使是学生代表,他们更多地代表的是学校的利益,而且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议事期间是否应举行听证、是否允许受惩戒学生本人及其他公众参与,《规定》均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加上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校内申诉多是走过场、讲形式,没多少实际意义。二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申诉,因其与作为被申诉人的高等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当其作出的申诉决定改变了原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时,还可能面临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被起诉的危险,因而,他们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学生的申诉敷衍了事。
二、构建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
学生权利救济的基本原则是指设置和实施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时所应当遵循的准则。本文认为,构建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当遵循有惩戒必有救济、穷尽行政救济、司法最终救济、停止执行等四项基本原则。
(一)有惩戒必有救济原则
有惩戒必有救济原则源于“有侵害必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按照这一理念,国家应当保护每个人的自由、生命、安全和财产,而且这种保护不存在个体差异和类型差别,只要个体遭到侵害,国家就必须为其提供有效途径予以救济。
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惩戒是学校为了实现教育或管理的目的,依国家立法和学校规章,对违反特定义务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校学生,所采取的致使学生承受不利后果的管教措施。这就意味着,惩戒势必给学生的既得利益造成侵害。有惩戒必有救济原则要求高校对学生实施的所有惩戒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与之相配套,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惩戒形式都提供相同的救济途径,相反,因惩戒的性质及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益程度的不同,救济的途径也存在差别。
(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对某一具体行政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相对人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内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只有在行政内救济途径不能解决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内救济途径解决不满意时方可请求司法救济。该原则主要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性要求而考虑的,目的在于避免司法程序不必要和不合时宜地干预行政程序,保障行政机关的自主和司法职务的有效执行,避免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在高校管理领域,尤其是对学生实施的学术性惩戒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受惩戒学生在穷尽行政救济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有利于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避免司法权过早干预学校行政事务。通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亦可以监督、检查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督促高校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三)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司法救济是国际公认的最权威的救济,也是实际上各国法定的最后救济手段。反映在行政法领域,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是指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一切情形都应当设置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地或者间接地通过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司法直接救济,即对某些适合直接适用司法救济途径的行政行为应设置有司法救济途径;二是指司法间接救济,即对某些不适合直接适用司法救济的行政行为所设置的其他救济途径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和监督途径州。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认为,构建高校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应当遵循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但并不提倡对惩戒纠纷直接提起司法救济,而是指:其一,对于高校实施的身份性惩戒,当事人在穷尽行政内救济途径之后仍不能获得救济时,学生有权请求司法救济;其二,对于高校实施的非身份性惩戒(一般属于大学自治的范畴,学生不得提起诉讼),学生在向行政内救济机关提起救济之后,负有法定救济职权的该救济机关应当救济而置之不理时,当事人可以对救济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提起司法救济。
(四)停止执行原则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争议尚在寻求救济之际,法律需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处于一定的状态。对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规定在救济期间停止对原行政行为的执行,有的国家则从确保公权力的行使效率、维护公益目的出发,确定在提起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我国采取的是“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当初,我国确立这一原则的立法本意在于稳定法律秩序、实现行政管理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救济机关往往因为过于强调行政效率而一味地采取不停止执行原则,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而难以得到回复的现象比比皆是。
高校对学生实施惩戒尤其是身份性惩戒或者留、降级等学术性惩戒往往会影响到当事学生的修业年限甚至受教育权,在学生寻求救济期间,若仍采取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当该惩戒行为在一级一级地经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后一旦被撤销时,则将对受惩戒学生产生无以弥补的损失——这些损失是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因此,在受惩戒学生寻求救济期间,应“优先考量对学生学习与受教育权利之保障”,采用停止执行原则,即可以让其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但可以暂不记录学习成绩。这种设置有利于预防受惩戒学生可能继续留校学习后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亦体现了对受惩戒学生的人文关怀。
三、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之机制构建
救济作为一种寻求权利保障的行为或过程,对于任何一种权利的实现都是必不可少的。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是指通过合法程序裁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及时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的法律保护制度的总称,包括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一)申诉制度
从《教育法》和《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申诉制度包括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两种。作为一种法定救济制度,它应当而且可以为受惩戒的学生提供有效救济,但从其实施状况来看,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下面对这两种申诉制度略作评析,以期进一步完善这种制度,并发挥其在学生权利救济方面应有的作用。
1.校内申诉
校内申诉是指受到学校惩戒的学生,因不服学校的惩戒决定而在法定申诉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惩戒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建立校内申诉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但由于《规定》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议事规则等事项规定不明确,致使这一制度多流于形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真正发挥校内申诉制度在维护学生权利方面的作用,尚要对该制度作如下修正:第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应力求公正性及代表性,并兼顾专业能力上之需要。一般来说,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是非领导职务的教师和学生代表,以确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第二,扩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事项的范围,使校内申诉的受理事项扩大到学校的所有惩戒领域。第三,实行“职能分离”制度。一方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依附于学校其他任何职能部门而独立存在,其受理、审议学生的申诉事宜不受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的意志左右;另一方面,凡参与案件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员不得参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工作,以避免委员们复查案件时有先人为主倾向。第四,对学生申诉案件,一般应允许申诉人有陈述理由和申辩的机会。
2.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学生在法定期限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行政申诉较之校内申诉更具公正性和权威性,较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更简便、更经济,所以在维护学生权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从实施的情况看,这一制度至少存在三点缺陷:
其一,行政申诉制度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学生申诉制度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属于行政裁决制度?或是属于行政复议制度?还是仅仅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目前尚不清晰。这种情况导致学生申诉之后的救济渠道很不畅通,特别是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受教育权利的救济,尤其显得模糊。
其二,行政申诉的受理范围不明确。按照《规定》第六十条、六十三条的规定,学生无论是对学校作出的身份性惩戒还是非身份性惩戒,学生只要不服学校的申诉复查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申诉。如此规定,极为不妥:第一,高校是享有一定自治权的组织,对学生实施的非身份性惩戒,应属学校的自治范畴,即使是对其享有行政指导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亦不应当干涉;第二,尽管受理学生申诉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领导、指导全省的教育工作,而如果将学校作出的学生非身份惩戒决定亦纳入行政申诉的范围,势必增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量,从而影响其对全局工作的领导。
其三,行政申诉的处理规则不明确。《规定》第六十三条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处理申诉人的申诉,未作明确规定。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的解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人的申诉,“可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对于这种解释,笔者认为亦不妥当。《规定》和《办法》尽管都是教育行政规章,但毕竟二者调整的对象、适用的法律均有不同,如此解释,有草率、马虎之嫌,亦可能是最高教育行政机关遇到现实问题后一种无奈之举。
有鉴于此,完善行政申诉制度,一方面教育部要尽快制定《学生申诉办法》,就申诉主体、申诉受理范围、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申诉处理规则、申诉复查决定的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另一方面要将学生申诉制度的运行过程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以确保学生申诉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
(二)行政复议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现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被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而不包括高等学校,其受理事项只限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涵盖高校对学生实施的管理行为。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语境下,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惩戒决定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
因此,建立学生惩戒复议制度,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具体来说:一是要在理论上澄清惩戒复议与惩戒申诉是两种不同的救济制度,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二是要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教育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身份性惩戒和非身份性的学术惩戒(如留、降级),可以学校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三是明确惩戒复议机关;四是为了切实保障受惩戒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明确学校与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以促进教育行政复议活动的健康进行。
(三)行政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