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问题篇1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措施外资引进
前言
随着我国入世10年,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全球经济紧密连接在一起。经济全球化不仅对我国经济生活产生很大影响,而且对国家的其他方面也会产生影响,比如国家的政治和文化生活等等。因而不能忽视我国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外资引进的工作。外资引进不能够脱离现实,脱离现实的外资引进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外资引进。必须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的改进和创新外资引进的方式以适合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唯有这样,才能够提高我国外资引进水平。本文试图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基于科学的经济基本理论,阐述我国外资引进的变化方向和应对措施。进而吸收经济全球化过程的积极因素,并且消除消极因素。它不仅关系具体理论研究,而且更是涉及到我国经济发展的未来方向,所以本文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全球化和外资引进概念述评
(一)经济全球化概念的相关介绍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由于各种通信工具传输媒体的广泛使用,使得人们的联系更加紧密,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与地球上的每个角落交流,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模式,对全球的经济体系也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恩格斯和马克思曾预言过由于资本主义的持续发展,将导致产品和生产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而现如今的结果正是验证了当初的预想。
上世纪80年代以前,还没有产生“全球化”这个新式名词,而对于“经济全球化”亦不存在。因此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全球化应运而生。经济是各个国家之间交流的主体,因此当今学者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也属热点。拉维特是最早于1985年在“市场全球化”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全球化”这个词。上世纪的80年代,许多新兴的科学技术发展飞速,西方发达国家的计算机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全球化以及国际往来日益频繁,自拉维特创造全球化这个全新的概念之后,它被日益广泛的应用到各个研究领域。比如: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丹尼尔1999年在新闻周刊上曾经这么描述到:在“全球化”这个词创立仅仅不到十年的基础上,已经被人们广泛应用。上世纪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集,虽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初始阶段,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中国也加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经济发展对世界经济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二)外资引进的相关介绍
引进外资是中国城市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执行了二十多年的基本国策。这一政策解决了我国发展经济急需的资金问题,取得了很好效果。近几年来,我国在引进外资和利用外资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内资转外资,重量不重质、利用外资成效低等。有效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有重要意义。外资引进对于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加强资金的流通,而且对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有重要作用,因此引进外资不仅有着重要的实际应用,而且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国家经济产生问题都应该从引进外资上找到相关起因。无论是表现良好的经济发展时期还是绩效很差的经济发展时期都应该时时刻刻注意引进外资,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国家的稳定发展。引进外资强调的是一系列的过程,是所涉及的种种引进外资活动的集合。
现阶段理论界对外资引进的研究还刻意追求西方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很多制度规范的实施仅仅刻意的去模仿西方的外资引进的行为准则制定和实施,因此其结果总是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西方外资引进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没有深层次的研究外资引进在西方的使用范围和产生起源。外资引进涉及到深层次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更好的研究外资引进,应该从其法律文化因素追求。其次,中国也具有与西方国家不同的国情和特点,所以会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外资引进所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各个经济区域引进外资的情况愈来愈多。近年来很多的外资引进过程存在很多的贪污受贿现象,造成了外资引进过程的效率低,产生很恶劣的社会影响,揭示了外资引进过程中的严重问题。
(一)外资引进缺乏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动力
外资引进过程存在很多的监督阻力,没有任何个人或企业倾向对自身的外资引进进行监督管理,即使采取了某种外资引进的措施监督和管理,很多时候这些行为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很少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一方面,政府人员或者企业高层管理者不愿意制定一系列外资引进的管理控制制度,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另一方面,政府或者企业也淡漠外资引进监督的因素,认为外资引进监督没有什么实际价值,但是为了社会和国家长期持续的健康发展,健全的外资引进监督制度不可或缺。
全球经济问题篇2
[论文关键词]广告传播;文化安全
经济的全球化不仅改变了市场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方式,同时也影响并改变着人类生存环境的诸多方面,其中包括了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生活方式的碰撞与重构。它意味着,在表层经济形态之下实际上蕴含着一种超乎经济范畴的深层文化机制的运作。这就使得一切关于文化的话题变得复杂化而且无法回避。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广告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必然文化产物。在广告传播的过程中,它给文化价值的建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在此,我们仅就经济全球化语境下文化安全问题的挑战作一些粗略的思考与探索:商品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究竟给我们的文化带来了哪些方面的影响?其主要价值诉求又是什么?作为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广告文化形态在传播过程中存在着怎样的安全问题?本文拟将广告传播中的文化安全问题与其他诸多文化形态一样,纳入到价值建构的范畴中加以考察。
广告文化的安全问题是与它对人的价值建构密切相关的,广告自身的商品诉求性决定了它的话语功能必然要体现出消费的特征。就以纯粹的商品消费行为本身而言,广告的这一功能特征显然是不会带来关于人的价值意义的确认的。此时,商品也只是作为一种物性的形态而体现出其实用的价值。商品与广告在能指与所指上是完全和谐一致的。然而,当广告超出了商品的所指范畴,即广告对消费者的话语诉求与商品本身的特征失去了必然的关联性的时候,广告也就变成了无所指的能指。这意味着,此时的广告实际上已经被塑造成了意识形态化的文化形态。具体地说,就是广告的消费主义的意识形态,其实质则是消费至上的权利机制。广告的这种意识形态导向在很大程度上深刻地影响并重塑了当代大众的价值理念。而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消极性的。总地说来,广告的传播对当代人文精神的价值释义至少已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们的文化产生了消极影响。
一、广告文化所表征的商品时代媚俗的价值理念
广告是经济时代具有很强表征性的文化现象之一。不可否认,我们正处于为广告所包围的生活语境中。广告对现实生活的渗透在引导着我们的消费观的同时,也在更深层面上对我们的价值观施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也冲击了传统文化有关人的责任、道德、自我实现等命题的合理确立。具体表现为,广告的价值取向有其作为商品附加值的内在逻辑的规定性。其目的则在于实现大众对商品的最大化消费。它决定了广告的基本表现手法是“欲望修辞”学,其任务就是把人对商品的欲望通过广告表现手法的粉饰给诱发出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广告不惜以媚俗的姿态迎合于大众原始的、本能的生理与心理诉求,以媚俗来迎合“最低的共同文化”或“最低的大众素养”。它同时也表明,商品经济下的文化媚俗现象并不是偶然形成的,它有着商品消费时代的内在要求。经济利益的内驱力使得一切都被尽可能地纳入到商业运作的模式中,成为经济增值的筹码,而衡量的标准则体现为商品的畅销。此时,文化产品自然也无法例外,它的生产是以是否满足了最广泛的消费者的需求为指向。此时,畅销也就自然成了广告诱发大众消费欲望的有效的宣传语。在这里,广告的潜台词就是畅销即是有价值的。广告的这种消费观念直接影响了大众的文化建构,它实际上是在引导着大众的知识建构走向平庸,塑造的是一群没有自我意识的、平面化的、单向度的族群。人在这里失去了作为自我表现存在的个性特征。这自然会导致整个社会文化质素的弱化和功能的僵化。
二、广告文化代表了一种逃避主义价值观
这里所要表达的是,广告模糊了现实与理想的界限,它给大众制造出一种“生活在别处”的幻境。广告向大众传达的一个基本信念是:我们的现实是处处充满问题的,而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使用我们所推荐的商品。这就是广告的逻辑。它将现实的一切矛盾都归结于物质的层面上,并使人们深信,矛盾是可轻而易举地解决的,只要你消费了。这样,理想也就因为购买行为而变得不再是理想。显然,在这里,理想的内涵是被无限约化了,它被塑造成了一种纯感官的追求,而商品的易获性无疑又无限放大了人的心理满足感,使其认为这就是幸福的所在。这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人对广告的生理、心理依赖性。广告在大众身上所制造出来的这种自居效应其实是人对商品的恶性消费的制导器,其所造成的负面价值则体现为人作为文化背景下角色的退化和作为欲望动物的本能的提升。从本质上说,这是一种逃避主义的人生价值观。它遮蔽了现实中存在的真正矛盾。在此,广告文化中的“文化”的内涵显然已发生了变异。它已与传统文化有关人类道德伦理的规范与建构相悖离。而使人在对感官刺激的虚假追求中丧失了自我实现的意义,将人的自我认同肤浅化为物欲的实现。因此,广告文化不可能升华为一种形而上的精神力量,来规范和维系社会价值的崇高性。它实际上是消费文化的代名词,规定了人们对于现实的态度,即物质主义、享乐主义。这就是广告文化给我们带来的文化危机感。我们所说的文化安全问题也就体现在价值理念、生活方式的这种恶性建构中。
三、广告文化在某种程度上倒置了物质与精神的逻辑关系
从创意的角度看,为了获得大众对商品的认同性,广告常常要借助大众所能接受的观念来推销产品,而这些观念又往往体现为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文化与主旋律。也就是说,广告创意有意把属于精神、价值观念层面的东西作为广告设计的切入点。但这却无法遮蔽广告消费主义的终极价值观,反而暴露了广告传播中的反文化意识。在此,消费主义的观点和立场“并不体现在具体的某条广告中,而是通过广告的整体言说、日久见人心的持久渗透,来影响社会生活、当代文化、以及受众的思维方式”。这就是广告的“深层意识形态”。广告的最终动机仍是消费主义的意识形态。而一切关于文化和精神的言说都只是物质世界的推销术,是广告的手段和花枪,它实际上并不背负文化建设的重任。这样,文化的思考便被淹没在广告关于物质意识形态的宏大叙事中,变得微不足道;这样,广告又进一步异化了文化对人的建构功能,是对文化安全的一种挑衅。
对于广告传播给文化所造成的这些消极影响,不少学者都提出了批评。然而我们必须正视:尽管广告的传播可能存在着上述种种负面价值,也确实给文化的良性建构带来了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但这是商品经济时代在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不可规避的现实。它必然要求我们应该以更加智性的眼光来对待广告传播的问题。其实,广告传播中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广告自身必然的取值向度,它的存在实际上是由人们对广告本体性的认知偏差所造成的。也就是说,由于广告创作者在实践中对广告本体性的漠视,才导致广告被强行赋予了不光彩的价值属性,而批评者也正是由广告在实践中的误用所产生的文化负价值而对其进行发难的。也就是说,广告创作者和批评者从根本上说都是在偏离广告本体的层面上实践和探讨着广告的传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首先要在认知理念上实现对广告本体功能的复归。唯其如此,我们才能厘清广告传播中的文化安全问题。
其实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人们对商品的消费行为本身是并不体现出价值理念的附加意义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商品消费功能实现的手段,广告的身份实际上就是一种纯粹的商品传播介质的,它体现了广告与商品的能指与所指的和谐共构,而广告的本体意义也应该从这一层面加以确认。不难看出,无论是广告的逃避主义还是对物质与精神关系的倒置,都有一个基本的创作立场,就是把广告纳入到文化的、意识形态的宏大叙事高度,从而使广告自身被赋予了形而上的色彩。但是,广告实际上是不应该承担这些原本不属于它的价值功能的,这些功能的强行介入只能导致对价值意义的破坏,这首先有着商品与文化功能的非调和性的内在规定。这是因为,商品的理念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消费的理念,商品实现流通完全是建立在物品被消耗的基础上,它在观念的建构上是破坏性的。同时,它还倡导一种一次性消费的原则,以达到生产的高效运作和理论的高回报。而创新则会在时间向度上体现出对利润的阻滞。因此,它的生产模式是批量性的。这就使商品不可避免地体现反创造的内核。虽然它也有认同创新的一面,但远不及破坏所带来的影响力。而从文化的价值意义看,它诉求的则是一种不断创新、不断进取的功能。唯其如此,社会才能实现健康稳健的发展,而重复和循环只能导致社会功能的僵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是无力承担文化诉说的功能的。而作为商品传播介质的广告,因其与商品诉求的一致性,自然也就不应该表征为文化的形态。在此,广告的本体性就体现为其宏大叙事外壳的剥离,还商品以本来面目,否则只能对人的文化意识功能的建构造成伤害,具体就体现在逃避主义和对精神与物质的关系倒置中。这就意味着,广告的功能必须体现在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中。进一步说,如果广告宣传了一种文化理念,那也只能是一种已被社会所认同的理念。广告文本所做的只不过是对既定文化认知的一种重复,是在固化人的认知,它对人文精神的良性建构是不具意义的。从文化创新的角度说,它反而是一种认知的倒退。
全球经济问题篇3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由于现代化的国际贸易与传统的货物贸易不同,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的国际贸易中得不到切实的保护。面对这样的问题,怎样才能有效的保护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应权益和合法利益,就需要企业本身与相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与重视。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匮乏
根据我国目前很多企业所拥有的产权专利数量以及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几乎每一百个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企业手中掌握相关科技成果专利申请的企业不超过十个,这种情况导致很多企业的专利技术被国外企业抢注。由此看来,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了解与重视程度不够,以至于引发这种抢注问题;其次是我国政府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机制发挥不出明显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展与深入,很多企业已经开始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发展动力之一。
(二)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
目前,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负责知识产权问题的机构,而现在负责解决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部门也不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在处理工作量极大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尤其是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与他国产生的知识产权贸易的摩擦时,我国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国家的及时与有效的帮助[1]。加之目前很多国内企业也没有设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导致企业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要付出高额的诉讼费用,从而造成企业的消极应对。
(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与不足,一方面导致很多国外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我国的法律漏洞进行贸易垄断等不利于我国企业利益与效益的手段。另一方面,很多国内企业在与国外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国内企业不占优势,自然也就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以至于国外企业对国内企业的经济垄断,从而不利用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
(一)国家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国家首先要做出表率与应对,给予我国企业更多的安全感与归属感。首先就是要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在政策上,国家需要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氛围与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民族企业团体,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增加一个坚强后盾。除此之外,我国政府还可以设立专利申请奖项,以此激励企业与相关人才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专利申请,从而带动更领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
法律的制定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通常只有在发现问题之后才能制定相关法律。所以,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存在漏洞,且这些漏洞已经成为很多国外企业牟取暴利的手段。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必须要根据目前知识产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有法可依,为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提供有力的依靠。
3.重视培养相关人才
人才是国家、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力量,尤其是现代企业的发展,只有再拥有大批专业人才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人才竞争、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同样竞争激烈的全球化的市场中,很多国外企业自然不会放过中国这个大市场,并从中吸纳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国企业人才供应不足。所有,如果国内企业不能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将会大大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份额与竞争力。同样,企业也应该重视对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的培养与引进,通过这样的方法,保证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
4.对外借鉴经验与自身特点相結合
由于我国入市时间较短,且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上缺乏相关经验,所以我们可以适当的进行相关经验的借鉴,并根据我国自身经济的发展情况和企业的发展特色,将二者进行结合。比如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根据盗版在自身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打击盗版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重心的做法,从我们的市场发展或企业发展中寻找突出问题,并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2]。同时,还要注重进行多边谈判和国际谈判,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达成共识。
(二)企业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1.树立品牌意识
在知识产权问题中,品牌意味着产品的知识含量,不仅代表了产品,还代表着企业。但是品牌知名度的树立是不容易的,首先,企业需要建立一个被大众接受且产品各方面都十分优秀的品牌,并将其打入市场;其次是加大对已有品牌的保护力度,通过具有特色的民族品牌深入国际化市场;最后是要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这个大舞台,将其发扬光大。
2.制定具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企业在防止自身品牌产品出现侵权的工作中,可以通过建立产权信息网,将知识产权与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相结合。企业在技术或产品研发前,进行对相关信息的检索,可以查看是否构成侵权,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生产质量,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人才与技术的引进与研发上,从而推动企业新技术专利的注册或申请,从企业本身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加大创新力度
从企业自身出发,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时,应该建立专门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在增加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能够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潜能。
总结:总的来说,知识产权就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并获得了其相关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显示除了其特有的、巨大的优势,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并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孙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7(34):84-85.
全球经济问题篇4
【关键词】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研究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的含义:经济全球化出现于20世纪的80年代中期,90年代得到认可,但目前没有统一概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为此,可从三方面理解经济全球化:一是世界各国经济联系的加强和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二是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三是国际经济协调机制强化,即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协调和约束作用越来越强。
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先进科技和生产力为手段,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最大利润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分工、贸易、投资、跨国公司和要素流动等,实现各国市场分工与协作,相互融合的过程。
二、经济全球化的两重性
一方面全球化为发展
3.在全球化过程中,发展
三、经济全球化的内容
1.生产全球化。举例而言,美国波音公司生产的波音客机,所需的450万个零部件,来自6个国家的1500家大企业和1.5万家中小企业。波音公司所完成的不过是科技的设计、关键零部件的生产和产品的最终组装而已。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有40%的产品是由跨国公司生产的。
2.贸易全球化。世界市场的形成使各国市场逐渐融为一体,并极大地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展,世界市场容量越来越大,各国对世界市场的依赖程度也日益增大。
全球经济问题篇5
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众说纷纭的经济全球化并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说它是指商品、劳务、技术、货币、资本在全球大量流动,使各国经济紧密联系,日益互相依赖的经济现象。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和推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的世界市场才得以形成;生产力发展使资本积累空前剧增,那些拥有相对过剩资本的国家便可以向全球资本短缺的国家输出资本;生产力发展使得运输成本降低,那些具有经济和技术巨大优势的国家,便可以充分利用外国的资源优势、国际分工优势,大规模地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或全球销售。当然,经济全球化决不仅仅是一个生产力的概念。生产力的发展总是在一定生产关系内进行的,经济全球化必然也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从局部经济全球化到全面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演进过程。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商业资本首先实现了全球化,从而开始了局部经济全球化。当时发达国家的“产品不仅供应本国消费,而且同时供应世界各地消费”,闭关自守被“互相依赖所代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从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以外国债券为主的借贷资本也实现了全球化。20世纪初,英、法、美、德四国的金融资本占全球金融资本的80%。世界上其他各国,差不多都成为这四国的“债务人和进贡者了”,“金融资本的密网可以说确实是布满了全世界”。[2]各帝国主义国家形成经济垄断同盟,瓜分殖民地和经济领土。正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利益不均衡性,才触发了两次世界大战。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跨国公司崛起,并奔向全球,到处投资,从而实现了产业资本的全球化。跨国公司还是国际贸易的主力军,进一步加深了商业资本全球化。产业资本全球化必然产生全球融资需求,于是跨国银行兴起,完全新兴的全球借贷市场——欧洲货币市场和欧洲债券市场——也应运而生。于是,一个完备的、全面的经济全球化出现了。(注:全面的经济全球化是各种资本形态都实现了全球化。)对经济全球化发展史的考察有助于我们认识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及其二重作用。国内外有关经济全球化的起始年代的争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区分局部经济全球化和全面经济全球化。
不少论者把经济全球化等同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这是不确切的。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组成部分。地区集团一体化虽然具有排他性,但也同时具有对外开放性,参加国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活动。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全球化本身既包含各国经济紧密联系的普遍性,也包含部分国家经济更加密切联系的特殊性。经济一体化必有共同遵守的协定,参加国受一体化规则的制约,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其他国家并不受某种特定协定的限制,当然也不能享受一体化中的排他性权利。欧共体及其部分成员国的货币联盟是高度一体化的地区集团,而其他国家不参与该种一体化并不等于不参加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也有不同层次的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安第斯集团自由贸易区等等仅拟在预定期限内实现关税和贸易一体化。这些地区集团一体化还远不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就全球而论,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协定,由于全球140多个国家参加,使国际贸易实现了一体化。至于国际投资、劳动力跨国自由流动等等在可预见的将来也决不会实现全球一体化。经合组织29个成员国于1995年发起的“多边投资协定谈判”迄今未达成协议。除8个接受外资倾向较大的国家外,广大发展中国家都不参加这一谈判。当今世界,对外直接投资仍以双边协定为主,而间接投资更受到资本流动管制的严格限制。1993年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155个成员国中,有119个国家保持着某种资本流动限制。其中,67个国家对资本流入流出实行广泛限制,107个国家对直接投资有某种限制,61个国家对证券投资(间接投资)实行限制,78个国家对金融交易实行限制,83个国家对非居民存款实行限制,78个国家对其他资本转移实行限制。[3]广大发展中国家对资本自由流动的一定程度的限制是为了保护民族利益,防止国际垄断资本,特别是国际投资冲垮民族经济,发生社会动荡。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开放资本账户自由兑换并不等于它们不参加经济全球化。
二、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化
我们需要把对经济全球化的现象表述进一步深入,以揭示其实质。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起,直到当代和可预见的将来,只要资本主义经济居于全球统治地位,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就只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化。这一论点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商品、货币、资本、技术的全球流动,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都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中进行的。没有脱离生产关系的纯粹物质流动和物质生产。我们需要把握物的背后的人与人的生产关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国际经济关系。(2)当代世界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居统治地位的世界。社会主义国家数量少,经济实力不够强大,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影响力甚小。所以,全球经济基本上按照资本主义经济规律运行。(3)发达国家的垄断资本不仅剥削本国劳动人民,也剥削全球其他国家的劳动人民。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不公正、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是迄今的经济全球化的固有内容之一。
生产力的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原因,但它并不是经济全球化的实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然而生产力只说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取代生产关系,直接说明人与人的经济关系。生产力可因分工程度、科技进步程度而有高低水平的区别,人们不能说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就是电子、原子、信息、纳米技术的普遍化。生产力不能直接说明国际经济关系,不能说明经济全球化中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产生的种种弊端,例如,不能直接用生产力说明当代日益严重的全球两极分化。把生产力的发展当做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就会掩盖经济全球化中的各种矛盾,并把经济全球化看做同日出日落一样的纯属自然现象。
关于经济全球化及其实质的主要争论是新自由主义者为一方,与马克思主义拥护者、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激进派人士以及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民族主义者为另一方之间的争论。新自由主义的杰作是美国的“华盛顿共识”(注:指上世纪80年代以来,同在华盛顿的美国政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形式的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政策。),其中心内容是“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扫除一切民族障碍,扫除一切国家干预,使商品、资本以及其他生产要素(不包括劳动力)在全球完全自由流动,实施非调控的市场化,扫除一切国有经济,实现私有化。显然,“华盛顿共识”最符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因为它们具有经济和技术的绝对优势。全球经济愈是自由化,它们就愈加方便地征服全球,实现它们的利益最大化。它们牢牢记住自由放任主义鼻祖亚当·斯密的教诲:“贫国不能和富国竞争”。[4]
关于商品和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马克思早有科学的评论。他说:“在现代的社会条件下,到底什么是自由贸易呢?这就是资本的自由。排除一些仍然阻碍着资本前进的民族障碍,只不过是让资本能充分地自由活动罢了”。[5](P227)又说:资产阶级迫使一切民族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5](P276)马克思的论断完全适合于揭示当代新自由主义的意图,这就是用“华盛顿共识”创造出一个符合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全球化。美国激进派学者诺姆·乔姆斯基说:“华盛顿共识……是由美国政府及其控制的国际组织制定”,“意欲筹划如何运用这一强国地位及影响去建立一个符合自身利益的全球体系”。[6]美国另两位激进派学者阿·伍德和阿·洛赫写道:经济全球化是“资本主义本身的普遍化,它的社会关系、它的运动法则、它的矛盾普遍性——商品经济、资本积累和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逻辑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7]不少民族主义者也极其尖锐地揭示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科特迪瓦前总统贝迪埃说:“西方国家关于全球化的观点远没有被其他国家接受。在这场实行垄断的全球游戏中,非洲不是参加者”。[8]2000年4月中旬在哈瓦那召开的首届南方首脑会议上,一些国家领导人指出:“拥有先进科学技术的发达国家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受益者。发达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独断专行,横行霸道,它们的资金成了富国征服穷国的大炮。由于国际社会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在国际金融和贸易关系上有决定权”。[9]关于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我们也不妨引述著名金融大鳄乔治·索罗斯的观点。他说:“全球经济实际上应被视为全球资本主义体系”。[10]“我们可以把资本主义体系比作一个帝国……它也有中心地区和边缘地区之分。中心地区往往以边缘地区的牺牲为代价来获取利益。更重要的是,全球资本主义具有扩张主义倾向。它一味追求征服,决不是寻找一个均衡状态。只要还存在着没有被纳入该体系的市场和资源,它的扩张就不会停下来”。“中心地区是资本的供给者;边缘地区是资本的使用者。中心地区也是领导者、创造者和信息交换中心,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它不仅控制着自己的经济政策,同时还掌握着边缘地区的经济命脉”。[11]
美国政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贯以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开放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允许外国大型跨国公司收购本民族支柱企业和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等为条件,给予发展中国家贷款。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不仅进一步依附化,而且经济形势更加动荡不定。有鉴于此,一些多少正直的西方经济学家也对新自由主义提出异议。著名美国经济学家、前世界银行副行长斯蒂格利茨于1998年1月首次提出“后华盛顿共识”(即超越“华盛顿共识”),用其他共识取代“华盛顿共识”。他说:“往好里说,它(华盛顿共识)是不完全的,往坏里说,它是误导的”(拉美新自由主义改革已经造成灾难性后果,例如近期的阿根廷经济危机)。其实,新自由主义只不过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流派,其他学派对它多有异议。更甚者,在西方国家内,政府从来没有放弃国家调控和政府干预,从来也没有放弃贸易保护主义,然而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它们历来推行新自由主义(世界主义),因为新自由主义式的经济全球化最能使它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全球化一些论点的看法
有的论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不是资本主义化。尽管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但不能据此认为经济全球化就是发达国家剥削和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工具。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不乏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各国商品如果按照国际价值交换当然不存在剥削问题。因此经济全球化并非是百分之百的资本主义化。然而由于发达国家主宰全球经济,我们只能从主体、主导方面观察经济全球化的实质。事物的性质只能由矛盾的主导方面规定。而发达国家剥削和掠夺发展中国家是不争的事实。要利用外资就决不能拒绝合法剥削,但是我们利用外资无需说外资没有剥削。
有的论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市场经济化,也就是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优配置,达到“以最有利的条件生产,在最有利的市场销售”这一世界经济的最优状态。对于这一观点,笔者持以下看法:苏东国家和中国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这确实扩大了经济全球化的空间,但是,经济全球化早已存在,从来不以这些事件为转移;商品、货币、资本、技术的全球流动只能通过市场来进行,说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市场经济化,这是同义反复,不能说明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即使在发达国家内,按照西方经济学标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从来也没有、也不可能实现,至于所称的全球经济的帕累托最优更是空谈;不能把经济全球化仅仅看做商品、资本等的物质流动或纯粹的自然现象。这种观点拒绝从生产关系、从国际经济关系方面把握经济全球化的实质。然而资源配置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因此,我们绝对不能脱离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去观察经济全球化的实质;“以最有利的条件生产,在最有利的市场销售”确实是西方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但是这种西方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最优资源配置”,一旦达到控制发展中国家支柱产业、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决不是“最优资源配置”。主要来源于西方国家的巨额国际投资在全球流动,进行它们的“最优资源配置”,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结果是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从而可能成为最劣的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实现最优资源配置”就等于说经济全球化有百利而无一害。可惜,客观事实并非如此。我们赞成经济全球化具有二重作用的观点。
有的论者认为: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触及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经济体制,经济制度的选择又具有国际的外部约束,要求各国不顾自己的条件,选择一种普遍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这段话的意思是,中国不必顾及自己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要选择全球普遍实行的私有制经济制度,这才符合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有人更公开主张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像发达国家那样,只保留公共产品、自然垄断和国防几个部门。还有人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惟一出路是私有化”。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正符合“华盛顿共识”的要求。中国加入经济全球化并不需要放弃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资本主义道路绝非强国富民的道路。
与上述问题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民族独立还是否应当存在?有人认为:“今天的世界,与其说是主权国家的总和,不如说是跨国公司的总和”。有人说:“股票在全球发行,零部件在全球采购,生产在全球进行,跨国公司已无国籍”。另一些人认为:“不管中国资本、外国资本,只要在中国领土的公司,就是中国的公司,其产品就是本民族产品”。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其理由如下:这些观点赋予国际垄断资本一种神秘的隐身术,它是无国籍的,属于全球的,或者赋予民族领土一种黑洞般的吸引力,外资只要掉入这个黑洞,一下子就变成“本民族的”。于是民族独立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竟然成为多余的话题。我们当然应当拒绝这种观点。一向强调产权清晰的某些论者,为什么此时此刻故意模糊产权呢?须知,跨国公司虽然在全球发行股票,在全球采购零部件,在全球利用各种资源,但是资本所有权、关键技术所有权、专利、品牌都主要掌握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大股东们的手中。例如,在巴西领土生产的汽车绝大部分是属于美国汽车公司的,而不是属于巴西的。所有权决定分配权,跨国公司所获全球利润大部分流回母国,流入大股东们的银行账户。跨国公司无国籍论,在本土的跨国公司等同民族公司论可以休矣!这种观点的政策含义是,敞开国门,吸收外资多多益善,无需顾及本民族支柱产业被控制,市场被操纵,因为据说,外企一到某国领土,其产品也就是某国本民族的。显然,这种迎合“华盛顿共识”的资本流动自由的观点,我们是决不能苟同的。当然,笔者必须马上说明一点,在维护本民族经济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外资是非常正确的。然而合理利用外资与依附于外资会产生两种天壤之别的结局。参加经济全球化是为了本民族经济更好地自主发展,而不是被外资操纵和控制。这里我想引述一位美国学者的有益观点,以供比较和思考。在2001年1月我国举行的第二届全球化论坛会议上,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安东尼·赛奇说:“全球化和加入WTO……更不能代替一个国家国内有效的发展战略。……政府首先应该考虑的还是国内的需求,融入世界经济必须视为国内经济发展的一步,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目标。我们不提倡国际经济一体化在国内政策的制定中起主要的作用。”[12]
四、经济全球化的二重作用
经济全球化具有二重作用还是单一正作用,以及利弊孰大孰小是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二重性是利弊互见,正效应与负效应共存。笔者针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决不低估经济全球化的积极作用。在历史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摧毁了封建经济和自然经济。资本主义较之封建主义当然是一种历史进步;国际贸易使交换双方获得国际分工的比较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进口替代”或“出口导向”政策都不能脱离世界市场;发展中国家一般都缺少经济增长所必须的资本和外汇。适度接受外国资本,可以弥补资本和外汇缺口(钱纳里和斯特劳特的“两缺口”理论说明发展中国家参加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性);发展中国家普遍处于科技落后状态,购买外国技术或接受外国直接投资可以促进技术进步,从而带动经济增长;参加经济全球化可以增加财富、增加就业、增加税收;接受外国直接投资还可以学习外国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先进管理经验。正因为以上这些积极作用,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主动参加经济全球化。实践证明,适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是完全正确的,而闭关锁国政策是完全错误的。闭关锁国必然带来落后,落后就要挨打。我国人民不会忘记这一沉痛的历史教训。
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利益是有条件的、有代价的。经济全球化又必然具有消极作用。其根本原因是,国际垄断组织经常在损害别国利益的条件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是帝国主义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统治史、掠夺史,是当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经济与技术的强大优势,依然使众多发展中国家处于依附地位;垂直分工体系使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平等地位;跨国公司操纵和控制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柱产业和市场,抑制了民族工业的自主发展;对西方国家的巨额债务(1988年为1.2万亿美元,2000年初为2.5万亿美元)支付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经常引发经济与社会动乱;西方国家的大量游资不时冲击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甚至引发金融危机,造成如同战争般的破坏;经济全球化使发达国家的经济周期、汇率、利率的变动传导给发展中国家,使它们的经济经常出现不利波动,难以同时取得内部与外部的均衡;国际经济组织由美国等发达国家操纵,经济全球化的游戏规则主要由发达国家来制定。发展中国家很难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作为上述各种原因的综合反应,在经济全球化中,南北贫富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世界银行于2000年4月13日发表的《世界发展指数》承认:“经济全球化的某些因素已使最贫穷国家受到损害,使富国和穷国之间巨大差距的扩大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在一个不能打破贫国周期且愈来愈不平等的世界中,集中于工业化国家占世界人口1/6的人垄断了全球近80%的收入。与此同时,居住在63个发展中国家占世界人口60%的人,仅得到世界收入的6%,人均每天不足2美元”。以上关于经济全球化的消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关于经济全球化的利大还是弊大的讨论不可以抽象进行,需要根据一定条件,做出具体分析。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其一,对什么类型国家利大于弊,或者弊大于利;其二,在什么条件下利可以大于弊。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经济全球化肯定利大于弊,因为“贫国无法和富国竞争”。当然,它们也得付出一点代价,这就是,对外直接投资往往引起工厂外迁,从而加剧了国内失业。在当今的反全球化运动中,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失业工人是积极参加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交往一般来说是互利的,不至于产生控制与被控制的问题,因为它们的发展水平、竞争能力相近。同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一般来说也是互利的,也不至于产生控制与被控制的问题。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能力控制另一个发展中国家,更不能先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去控制另一个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来说,发展中国家所得的利并不必然大于弊。所谓经济全球化“有百利而无一害”,或者利无条件地大于弊的说法并未得到事实的证明。当然,我们也不能说,在一切场合下弊必定大于利。在经济全球化中,发展中国家为寻善于趋利避害,可以使利大于弊,否则弊必然大于利。至此,问题的讨论不可避免地涉及利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利的标准从原则上来说应当是既要经济发展,又要民族经济的自主独立(不被外国操纵或控制),二者缺一不可。如果一国仅着眼于经济发展,置经济自主独立于不顾,那么这种发展只不过是对发达国家的依附式的发展,非常不利于该国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相反,一国如果仅着眼于经济自主独立,闭关锁国,或者保护过度,不能积极地利用商品和资本的世界市场去促进自身的发展,那么,这种经济自主与独立终会因国力孱弱,不能长久保持。新自由主义者所谓的经济全球化只不过是要求发展中国家永久处于依附地位,而我们所采取的利大于弊是上述二者的兼得,同时又付出一些次要代价。
如何使利大于弊是一个很大的论题。根据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我国的经验教训,以下各点是至关重要的。
1.务必要加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经济全球化是大势所趋,不可抗拒。要积极参加国际贸易,积极而又适度地利用外资,积极学习和利用外国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开展有益的国际经济合作,特别是南南经济合作。
2.适度保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有条件地参加经济全球化。一国“从弱小转变到强大”,重要的是“长期生存保障”。[13]自保和当前的生存是竞争、发展和全胜的前提。具体说,国际贸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可以过大,发展经济务求以内需为主;外资比重适度,外资不可控制一国的经济命脉和支柱产业;借外债要适度,不被外债锁链套住,外债要保持在公认的国际警戒线之内;在条件不成熟时不贸然开放资本账户自由兑换,以防国际游资冲击,等等。
3.重视科技创新,用新科技改造传统产业结构,建立和发展新科技产业,提升商品的科技含量。主要靠亦步亦趋引进技术或主要靠组装外国零部件都不能彻底摆脱依附地位。当代各国竞争的核心是科技竞争。科技创新是经济独立的充足条件,是国力强大的发动机。
我国是惟一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特殊任务。借经济全球化,妄图瓦解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现与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接轨是新自由主义者的战略图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是始终不渝地坚持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劳动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保证。参加经济全球化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收稿日期]2002-03-28
【参考文献】
全球经济问题篇6
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态势显著加快,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相应地产生了大量的国际商事纠纷。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日益受到重视。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初,现行仲裁法是1995年9月1日实施的,确立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成为中国仲裁制度的一个里程碑。而中国涉外仲裁主要是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组成仲裁庭,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海事纠纷进行审理,做出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终局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是相对于中国国内仲裁而言的。
由于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加之涉外民商事的诸多规则和制度又在发展演变之中,使得我国现有的仲裁制度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差距
1.我国仲裁制度在立法体例上的差距
从世界各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来看,最初各国关于仲裁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种体例:一种是综合性的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即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仲裁制度,将仲裁作为其中一个部分加以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初始采用此做法。另一种是单独法规体例,即制定单独的仲裁法,专门调整仲裁问题,采用此做法的初始多为普通法系国家。但仲裁制度发展到目前,上述两种仲裁立法体例与两大法系己不尽吻合。主要表现在:并非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仲裁立法均采用综合性民事程序法典体例,如瑞典就于1929年采用了《仲裁法》和《涉外仲裁法》;而普通法系的国家也并非完全采用单独法规体例,如美国有的州又将仲裁法包容于民事诉讼法。从各种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两种立法体例逐渐融合,同时又突出单独仲裁立法已成为当今仲裁立法的一种趋势。中国仲裁立法正是顺应了这一趋势。目前,中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单独的仲裁立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部分,还包括其他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仲裁适用的条文。但是,与联合国推荐使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比,与外国仲裁立法相比,中国的仲裁还存在着不足。
2.我国在仲裁机构设置上的差距
仲裁机构是执行仲裁制度和实现仲裁任务的组织保证。中国虽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一样在仲裁法中明确了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性质,但在仲裁机构设置方面,仍有很大差距。由于中国现在还未建立国内商会,所以,依中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仲裁机构的设置依中国当前实际情况需要分别进行:涉外的仲裁机构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国内的仲裁机构只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来统一建立。仲裁机构的设立仍需由政府批准设立。
3.我国在仲裁规则上的差距
仲裁规则是进行仲裁过程中所应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一般而言,各个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传统观念等因素的不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不尽相同。我国由于仲裁制度起步较晚,很多规则是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纳的其他先进国家的规则,自己的体系还不健全,规则还不完善。
4.我国在仲裁与法院的关系上的差距
依照中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争议做出决定,但不是采用事后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而是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阶段参与此问题的处理。换言之,在这一阶段,仲裁委员会合法院均有权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做出决定,并在一定的情形下法院享有优先权,究竟由谁做出裁决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在经历了异常艰苦的谈判后,我国终于在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涉及的问题是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它必然对我国产生影响和冲击。这首先表现便是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而随之产生的涉外经济争端便对我国的争议解决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便在其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就要求我国在仲裁方面尽可能考虑适用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这是仲裁的自治性和国际性所要求的,而我国的仲裁制度是在并不完全适合自由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三、中国仲裁法完善的对策
仲裁之所以成为解决涉外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原因便在于其所具有的公正性和经济性,这也是仲裁所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无疑也应以公正和经济为导向,在以下方面做出改革:
1.完善仲裁财产保全制度
中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太模糊、不配套、互相矛盾导致难操作;高成本、无独立性与国际仲裁脱轨,从而严重阻滞了中国仲裁的发展。
国际上为了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在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上做了与我国仲裁截然相反的规定:第一,不仅法院可以依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请求“配合”采取保全措施,而且还直接授权仲裁庭可以做出财产保全措施或发出扣押争议标的物的命令。第二,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仲裁制度程序进行当中申请财产保全,而且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美国、韩国、意大利、新加坡、英国、荷兰、泰国等国家的仲裁法,仲裁规则或民事诉讼法中都实行“双轨制”:即仲裁庭和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均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我国规定只有法院有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至于能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我国《仲裁法》根本没有明确规定,且与《民事诉讼法》第93条相冲突。因为《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仲裁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按《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因为这一规定被普遍认为是“申请人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对仲裁案件做出裁决之前方可提出。”这就出现了“两法”之间的冲突。
另外,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无法操作,比如根据我国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如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均在国外,他们没有我国法律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那么裁定由谁,以及如何操作将成为难题。
因此,法律应当赋予仲裁机构以临时裁决的方式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比照先进的国际仲裁普遍规则对《仲裁法》予以修订实行“双轨制”,即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权裁定或临时裁决采取保全措施。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内明确规定审查裁定,采取保全的具体业务庭室。
2.完善我国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与WTO的要求有很大距离。主要有:第一.在确立撤销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理由上存在着理论上的矛盾。第二.审查范围上照搬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不予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且在程序上不明确。第三,司法审查标准的模糊性为法官任意解释法律留下了“解释性空间”。对照《纽约公约》,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缺陷。高法建立的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审查制度没有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且透明度不够,不符合WTO透明度的规定。第四,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裁定不允许上诉,这与国际通行规则不符。第五,法院的干预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度。
3.强化一元化的仲裁体制
现在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仲裁体制的一元化即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一体化,它们之间在仲裁制度上不存在本质区别。就我国而言,传统仲裁制度也分为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从性质上讲前者属于公力救济手段后者属于私力救济手段,二者的差别远远大于一般程序规则的差异,所以说我国传统的仲裁体制实际上是一种二元化体制。随着立法思想的进步,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对传统国内仲裁体制予以否定,同时树立了一元化仲裁规则并在法律条文中有所表现,但由于传统仲裁二元化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差别仍然存在,例如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时不仅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而且审查裁决的实体事项。一旦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有误,裁定不予执行,而人民法院在执行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裁决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而不须审查裁决的实体事项。另外,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在仲裁员的指定或选定的规定上以及别的仲裁制度的规定方面都存在不同与差异。我国必须进一步消除传统二元仲裁体制的影响,积极强化一元仲裁体制。
4.建立专业性仲裁机构以加强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