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资本市场现状范文
【关键词】资本市场发展现状管理体制
一、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
按融资方式和特点的不同,资本市场可分为股票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轨迹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985年“拨改贷”以前,资本市场并不具有真实意义,因为它是以财政拨付为主的;1985年“拨改贷”以后,银行信贷开始替代财政拨款,并正式涉足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中长期信贷由此构成我国资本市场上最主要的融资式;1990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股票和企业债券市场开始萌动并在短期内获得飞速发展。但是,自从2006年所谓的“十年牛市”的开始,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是“过度的货币追求相对不足的金融产品”的市场。“过度的货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持续性贸易顺差所带来的货币增加;另一个是我国居民储蓄结构变化产生的,由于资本市场的火热,大量居民储蓄开始从从银行转移出来,转向资本市场。“相对不足的金融产品”是指目前我国国内可供投资的金融产品仅限于股票、债券及期货等相对较少的金融产品。这势必导致两个后果:一方面,导致金融产品价格持续上涨,而不是一次性或短期的一般水平的上涨;另一方面,导致金融产品价格的总水平上升,而不是指个别金融产品价格的上升。这也就是所谓的疯涨,乱涨,这是不正常,也是不健康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应“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推动了众多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了企业股权结构的优化升级,以及提供体制改革等制度供给方面发挥了银行等传统金融体系无法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的结构安排存在缺陷,资本市场在风险发现和价格确立以及有效利用价格信号引导资源配置方面存在一定偏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定价机制分割和市场对信息的反应扭曲,影响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导致了资本市场效率低下。所以说,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仍相对落后,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差距还很大,因此,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其功能发挥得还很不够,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
1.资本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包括:第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内部结构失衡。资本市场的结构性缺陷表现在股票市场上,突出问题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仅使股票市场处于严重分割状态,产生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问题,更导致了可流通股与不可流通股在转让定价、流动性和风险规避等方面的不平等。第二,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发展呈非均衡状态。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由承担债权融交易的债券市场和承担股权融资交易的股票市场构成。债券规模不足,导致闲散资金向银行或股市流动,一定程度改变了各种金融投资工具的理论定价和风险发现机制,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第三,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重过大。在我国银行信贷间接融资比重较高,但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总体形势下,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比重过大,导致金融结构畸形发展和金融效率下降。
2.资本市场主体股份制企业机制转换缓慢,动摇着资本市场微观基础。由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并未真正解决产权虚置的问题,国有资产所有者不能对企业经营战略、经营方针和经营活动真正行使所有权,因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上市公司行为难以规范,将使资本市场失去微观基础。
3.法规制度不健全,导致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运作不规范。我国资本市场已有了一定的规模。但仍缺乏系统、有效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市场运作有序地运行。市场机构主体不是以规范投资为特点的投资基金,而是证券商和各类企业。
三、进一步培育我国资本市场的策略
⒈调整资本市场运行机理,规范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保障资本市场有序运行。加强对各类证券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快证券市场优胜劣汰、资源优化配置的进程,减少政府的“隐性担保”和企业的“软约束”现象,根除“劣股驱逐良股”的市场投机根源,为建立理性投资氛围打好市场基础。同时建立新的金融避险机制,开发新的金融证券产品,以利于投资者趋利避险。
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起多层次的交易体系。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对于国债,多考虑以非定价拍卖或以平均价格报价方式发售。改变股权分割和股市分割的局面,积极创造条件,使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同时要建立分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发展一定数量的场外交易来满足区域性的资本投资、流动等方面的要求。
⒊建立具有高度权威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制。要建立集中统一的资本市场管理体制,一要确立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超然领导地位,赋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独立统一的准司法和执法管辖权。二是明确人行与证监会的职能交叉部分,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管权力的统一。三是建立证监会的地区性分支机构,并实行垂直领导。四是发挥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即把证券业协会建设成为一个能规范证券业行为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使其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争议仲裁与利益保护、职业道德建设、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⒋健全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者保护和诉讼赔偿机制,运用可流通底价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基石,应高度重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机制,形成从事前预防到事后保护的一整套措施,推进对投资者保护的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结合了国际先进经验提出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综上所述,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防止微观风险向中观风险乃至宏观风险的转化,保持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创造各方共赢的局面。我们应该从全方面多层次的角度看待当前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我们还要有效解决透明度问题,不能解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如实地向社会披露信息的问题,那么资本市场就没有发展前途。资金多元化问题是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第二个重要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如果要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仅靠居民存款和居民收入中的一小部分进入市场是不够的。我们如果要建立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就必须推动资本市场资金渠道的多元化。更多的资金管道建立起来而且越来越大的时候,经济体系和金融体系的资金循环就会发生很大变化。原来很多进入银行体系的资金会通过这些管道有节奏地进入资本市场,这样,资本市场就会强大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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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商品流通农产品商品化农村商品经济
党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新的发展战略思路,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提上了我国当前最重要的国事日程。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八部门于2005年8月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农村新型流通方式,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的目标,并部署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2006年2月,商务部又《关于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指出国家将重点改造100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着力培育100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国家发展农村商品流通经济的新政措施,是否能够改变我国农村商品流通经济落后的基本现状,进而实现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的繁荣是本文的思考内容。为此,笔者调研发现当前我国农村商品流通市场普遍存在着农产品商品化率低、农资供应不畅、生活消费低迷的现象,并且这些现象在传统流通体制和消费观念的影响下正逐渐形成恶性循环,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农村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发展中不利的现实因素。
我国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体系的建立,关键在于理顺和建立农业生产与农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消费品供应等流通渠道的互动关系,惟有如此,才能形成我国协调发展、良性循环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和市场机制。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侧重于城市化建设和城市商业的发展,与日新月异的城市繁荣相比,我国农村商品流通经济的发展却明显滞后,这种强烈的反差成为我国城乡发展严重失衡的缩影。
农产品商品化制约农民购买力提高
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和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水平,关键取决于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这也是发展我国现代农村商品流通经济的根本基础。农产品商品化是实现农民增收和提高农民购买力的最直接而有效的途径,没有农民购买力的提高,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只能是纸上谈兵,农村商品流通市场体系的建设也就只能是无源之水。
按照国家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93元)的三分之一。剔除农村的区域性发展差距、贫富差距和统计偏差等因素,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的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更加偏低,有的甚至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如北京市农民的年人均纯收入为7860元,而西部山西省柳林县和中部湖南省新化县农民的年人均纯收入分别仅为1515元和1536元,全国一亿多每天收入不足一美元的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生活在农村,我国农民这种现实的经济收入状况,决定了他们的购买能力和消费水平依然只能是处在维持生存需求的范围之内。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相当程度在于我国农村农产品商品化水平严重低下的状况。
从我国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结构来看,当前农民收入中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性收入比例普遍偏低,非农性收入比重日渐增大,农村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低下。在我国中部的许多农村地区,农民的农业生产性收入不到总收入的50%,大部分经济来源于外出务工所得的非农性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而在中、西部偏远地区,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群体依然在从事着自给自足式的农业生产,他们除了因基本生存需求而进行简单的商品交换外,其他生活需求通过简单的农业生产实现自给,基本被排除在现代市场流通经济的循环体系之外;即使在粤、闽、浙、苏、鲁等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同样有不少偏远农村的贫困区域,农民的收入结构大体相近,而“城乡两重天”的状况仍然存在。由于农民收入结构中相当部分的收入来源于农村本土之外,而这些外出务工农民的生活消费需求只有通过城市实现,使得农村居民实际购买能力原本低下的状况显得更加突出。
从我国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现实水平来看,农产品生产以家庭小规模方式为主,农产品交易以简单的交换形式为主,农产品价格就市而不随行,这种商品化程度低下的状况严重制约着农民收入水平和实际购买能力的提高。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和农业生产的效率,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吃不饱饭的问题;而就建立现代农业商品经济而言,虽然单位面积的产量提高了,国家也多次通过市场调节方式对农产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分步放开了对水产品、蔬菜、水果、生猪、麻类、糖料等多数农产品的价格控制,但农村目前普遍存在的个体生产、分散经营的组织形式,严重地分化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力量,使之在农业商品经济关系中处于极其弱小的地位。笔者在农村地区农产品商品化过程的调研中发现,农户个体在农产品的种植生产之初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缺少有效市场信息和专业技术的依托指导,生产出的农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缺乏品质检测和分级分类标准;进入农产品销售阶段后,农民根本没有定向的目标市场和销售对象,全凭自己肩挑车拉运到附近集市出售。例如在中部的许多农村地区,农户在天亮前将蔬菜从地里刨出整好,然后挑着上百斤的担子走好几里甚至十几里山路,赶在清晨时上市销售,运气好一天就可卖完,能够收入几十元,否则晚上还得挑回去,自己吃不了或当地市场饱和买不出去时就只能喂猪了,这样做的结果只能造成很多上好的成品蔬菜最后却成了不催肥的猪饲料。
农业生产手段的传统落后和农村土地资源的分割经营,很难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缺乏科学的产业规划、规模生产、信息指导、组织水平、特色发展的农业生产状况,直接制约了我国农产品商品化和农民购买力水平的提高。当前,除加快我国城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硬件规划建设外,逐步推进初级农产品的升级加工,着重提高农民在农业商品经济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维护好农民在农村商品流通交易中的应得利益,大力提高农村居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水平,这无疑是建立我国以农产品商品化为基础的农村商品经济体系的重中之重。
农村日用品流通重在整肃市场环境
农村日用消费品的流通作为我国农村商品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承担着保障和满足广大农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商业职能,而理顺和建立适宜农村日用品流通发展的市场环境,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和解决“农民放心消费、商人规范经营、政府监管有序”的三大关系问题,这也可以确立为现阶段我国农村商品流通领域中市场环境的整肃目标。通过对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环境的整肃,保证农村居民在其相应的购买能力范围内可以放心消费商品,商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合法从事商品经营,政府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实施有效市场监管,从而促进我国现行农村商品流通机制向一个互制互动、有序良性的循环机制转变。然而从当前我国农村日用品流通市场的整体情况来看,“农民买廉、商人贩假、监管缺位”的市场环境状况非常普遍,农村市场环境在受到买方和卖方的双重制约下大都处于原始或初级的市场阶段。从现实状况来看,目前影响我国农村日用品流通市场环境主要存在三大要素矛盾:
一是农村居民的购买力水平与现实生活需求和理性消费意识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出廉价的生存需求是多数农民选择商品消费的主要动机。由于受购买力水平的限制,商品价格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决定农村居民消费的首选要素,而对商品最重要的品质和安全要求往往局限于直观感觉,尤其对商品可能存在的潜在品质与安全问题大都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有的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也同样购买消费,唯一的原因和充足的理由就是价格低廉,“只求价而不求质,只求有而不求好”成为农村地区消费者的普遍消费心理。其实,在我国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依然处于温饱阶段、甚至有些地方还吃不上饭的情况下,这种状况的出现并非异常。如果没有相应购买力的支撑,就无法实现农村居民正常的生活需求和提高他们的理性消费意识。换言之,要满足农村居民逐步提高生活品质的现实生活需求和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必须建立在相应条件下的一定购买力水平基础上的。
二是商业经营的利润期待和市场条件与农村居民现实生活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出农村商品流通的商业价值在传统模式下难以正常实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吸引商业资本进入农村的最基本驱动力在于商业资本对市场的利润期待。如果在基本利润期待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商业资本就很难主动地流向农村。随着我国以统购统销模式的原有农村供销合作社体系解体后,取而代之的是以农户个体兼营为主要特色的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模式,整体呈现出“散、乱、差、小”的市场特点,那就是网点分布随意散乱而缺乏合理规划,经营环境差而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经营面积普遍偏小、品种单一,有的农家小卖店就是几百元钱的投入甚至经营与生活不分,缺乏专门的经营人员和基本的商业常识,他们的经营动机只是在不脱离农业生产的同时,通过附带经营以获得一些额外生活补贴,无税收、工资、租金等经营成本负担,经营的投机色彩较强。即便这样,许多农村小卖部也存在经营困扰,即村民邻里间的信用赊欠问题,有的甚至连初始资本金都赊欠出去了,归结原因,还是受制于农村居民的现实购买力水平。这样一种市场条件,难免对商业资本的自然流入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的地域广阔和网点分散与政府实施有效监管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出政府监管部门难以保障农村市场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有序经营环境。在对各地的市场调研中笔者发现,当前不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当地农村商业网点的监管职能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农户个体经营的流程就是从周边县镇集市以较低价格批发回商品,带回乡后再出售给村民消费,从中赚取批零差价。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工商、税务、质监、卫生等主管部门由于农村市场的点多面广、地处偏远,均难以保证连续有效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这种监管缺位带来的直接后果,使得农村市场成了名副其实的假冒伪劣商品倾销地,无疑造成了对农村商品流通市场环境的不良损害,显然也对正规商业资本介入正规经营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难度和障碍。转贴于
因此,我国在推进农村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的同时,需要面临一个对农村市场环境的整肃过程。一个良好的农村市场经营环境的培育形成,在于农村居民具有与其消费需求相适应的购买能力、商业资本规范的经营行为和政府连续有效的市场监管,并在消费需求、购买能力、商业经营和政府监管等要素间形成一个有机互动的市场机制。而在当前状况下,如果农村市场环境条件不能得到根本改观,而只是通过采用单纯的补助方式人为地推进农村商品流通网点的建设,也将难以带来农村市场的真正繁荣和市场体系的长续运营。
农资产品流通模式有待规范创新
农业生产资料作为专门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特殊商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农业生产的效率水平,并关系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的提高,因而农资产品流通同样是我国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中特有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我国农资产品流通领域大量存在着假冒伪劣、肆意涨价、服务性差、监管乏力等市场混乱现象,这种现象普遍涉及到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基础性农业生产资料领域,已经成为破坏我国农业生产和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严重祸害。因此,在我国现有农资产品流通模式中,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在供应来源、质保检测、销售渠道、技术指导、价格监督、售后服务和损害赔偿等环节,都有待于通过创新机制进行调整规范,在切实维护农民经济利益和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规范适应我国农业产业发展、服务广大农民群众的农资产品流通新秩序,这理当成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商品流通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
首先,应当加大对农资产品研发、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专项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为农资产品的高效流通创造良好宽松的市场环境。相对其他行业的产品,农资产品是专门面向农业生产服务的特殊商品,其最终的消费使用者是农村居民这一社会经济的双重弱势群体,这就决定了农资产品政策需要实行有别于其他商品的低利低价调节政策,否则无异于对农民的间接盘剥,从而造成更深的社会不公,毕竟农民在通过繁重而廉价的劳动承担着解决全民粮食供应安全的重责。为此,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方式,加大对农资产品研发、生产、流通和消费等方面的扶持,以转移支付和二次分配的形式实现对农民的利益补偿,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加。
其次,应当突破现有对农资产品流通发展的体制障碍,调整放宽对农资经营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国家应将工作重点转向对市场主体资格和规范经营服务的管理监督,鼓励农资生产厂家直接面向农村开展销售经营和技术指导。国家通过制定对从事农资经营的准入条件,强化事前监督和培训制度,以保证农资经营主体应有的基本专业素质,并从进货渠道、运输储存、特品管理、技术指导、售后服务和责任追究等环节实行规范监管,鼓励农资生产企业进驻农村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同时,针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其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制定单行的法规或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从生产和经营两方面确保农资产品市场的规范发展。
再次,应当积极培育和重点扶持专业性的农资经营企业,鼓励和帮助他们采取连锁经营的形式扩大经营网络,为广大农民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不同于其它普通商品的经营,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非最终消费功能、隐性化专业技术含量和滞后性风险后果,因而农资产品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在农资经营企业中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使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及时接受农耕育种、栽培、养护、农机维修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在规范市场秩序上,应当完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继续加大对从事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较好地保护农民群体和正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同时,鼓励和帮助专业农资经营企业在农资流通领域积极采用连锁经营等现代商业形式建立营销网络、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资经营企业走向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合理地规划我国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模式,对于增加我国农作物产量、推广农作物改良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状况,强化农资产品流通模式的规范创新,逐步使我国农资产品流通体系形成以经营企业为主体、专业服务为内容、农民利益为中心、政府监管为保障的特殊农村商品供应体系。
城乡商品流通梯度消费模式探析
我国农村商品流通体系的建设规划,重点在于解决农村居民的购物便捷和消费安全问题,从而满足农民群众对日渐增长的物质生活标准的实际需求。同时,根据我国长期以来城乡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所存在的客观差距,在规划和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条件下的市场流通体系中,应当采用实行全国市场一体化的城乡商品流通梯度消费模式。这是因为在区域面积和居住人口上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地区,原本就是我国商品流通市场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不应当采取二元结构模式分割处理城乡商品流通问题,否则只能分化和加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发展的鸿沟;而采取城乡商品流通梯度消费模式正确处理好农村商品流通问题,无论对国家、企业还是城乡居民都具有明显的实际意义,并且将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挥重要的作用。
城乡商品流通梯度消费模式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全国商品市场一体化的前提下,根据城乡不同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水平实行相应的商品供销配备机制,将城市供应日趋饱和的成熟消费商品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导向农村市场逐渐拓展和转移,确保农村市场商品的物美价廉和消费安全。事实上,在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民收入比例从1984年的1.84:1扩大到2005年3.22:1的情况下,如果期待在短期内消除这种长期发展失衡造成的收入与消费差距根本不可能,国家政策也只是抑制和缩小这种差距而已,这就决定了我国城乡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基础差异性将长期存在。而实行城乡商品流通梯度消费结构能够较好地适应当前我国城乡消费水平差距的实际状况,当城市高消费能力支撑下的高商业利润商品趋向饱和后,在商品生产工艺逐渐成熟和产品质量逐渐稳定的情况下,大规模的商品产能和市场有限需求所带来的行业竞争加剧,必然推动商品生产成本和流通利润的下降,经历市场竞争去除利润泡沫规模化生产商品,这应当成为我国农村消费市场流通商品的基本构成。
实行全国市场一体化的城乡商品流通梯度消费模式,有利于国家对全国商品流通市场实施统一的政策和监管,可以通过整合现有产业资源减少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投入,并有利于在城乡发展差距逐渐缩小的不同时期实行有效的动态调整。对此,不应主张制定城乡两套政策标准专门针对农村市场研制生产所谓特殊的消费商品,反对以降低原料等级和原料成本等偷工减料方式为农村市场生产劣质低价的专属商品,防止人为地将大众商品区分为“城市商品”和“农村商品”;而应鼓励通过去除过度包装、降低流通费用的方式减少商品生产流通成本,简易包装的质优价廉商品不仅农村市场需要,而且同样会受到城市居民的喜爱。同时,随着农村居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在这种全国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可以适时动态地调整城乡商品流通市场的发展布局。
当前资本市场现状范文篇3
关键词: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价格机制;价格改革;举措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提出了要“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决定》中有具体提出了“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这是我党继十四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起基础性作用之后,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又一个重要提法,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理论创新和突破。如何正确和科学的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新提法,并结合市场形成价格的具体实际来分析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含义、机制、意义和理解
(一)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含义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指在所有社会生产领域的资源配置中,市场都处于主体地位,市场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商品价格具有直接决定权。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就应该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高效率和效益,不要进行不当干预。
(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包括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约束和激励机制。具体而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通过以利润为导向配置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商品价格,并以价格为杠杆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最终达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另一方面市场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各个市场主体以技术革新、提高管理水平、创新产品等手段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使其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三)对于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理解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资源配置中市场的决定性地位,对该提法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强调了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但也不是就此否认了政府宏观调控的存在意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和政府具有同样的重要作用,只是其作用的内涵存在着很大差异。以资源配置为例,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应该起到引导和影响作用,而不是直接决定资源配置。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就此否定和忽略了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只是要求政府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只有进一步明确和理清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权力,才能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政府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资源配置和微观经济运行中可以直接进行干预,也不是表明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相同。从目前来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不清、政府职能错位、缺位等问题的突出,是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定位,该提法有利于转变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角色,改变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当然,强调市场在资源配中的决定作用,不是宣扬市场“万能论”,就此认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当起全部作用。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在有效配置资源的同时也存在着先天缺陷。市场的趋利性、滞后性和盲目性会使其自身的运行中出现失灵现象。为此,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既要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也要正确发挥政府的控制、调节作用。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运行。
二、以深化价格改革来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价格机制不仅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之一,更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从现有的经济学理论来正确理解市场价格机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分析深化价格改革的现实要求。这不仅能够使我们认识到市场价格机制的重要性,也能够使我们感觉到当前以深化价格改革来强化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作用的紧迫性。
(一)市场价格机制作为市场配置资源主要方式的理论依据
1.政治经济学角度的依据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就讨论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问题时曾涉及到这方面的相关论述。马克思认为,在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可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以适应市场价格波动,进而达到市场供求的平衡,所以市场能够起到调节生产的作用。与此同时,价值规律的存在可以有效的调节生产比例。这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方面表现为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调节生产条件进而调节市场价值。这实际上就是在阐述了市场价格对社会经济结构或产业结构的重要调节作用。马克思在论述生产价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调节作用时还指出了社会生产部门之间利润的平均化。实际上就是社会生产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利润的平均化,使得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发生部门之间的转移,最终达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市场价格机制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但是我们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已经明确强调了市场价格机制作为市场配置资源方式的重要意义。
2.现代西方经学角度的依据
现代西方经济学对于市场价格机制与资源配置的研究已经十分成熟,西方经济学中的微观经济学就是研究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解决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价格理论作为微观经济学的核心理论,运用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向我们刻画了两者均衡时的市场均衡价格,同时也向我们刻画了在市场中市场价格对于有限资源的配置。与此同时,西方经济学还用社会福利状况来衡量市场资源是否达到配置最优状态,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帕累托原则”。所谓“帕累托原则”就是说,如果经济状态的任何改变(资源的重新配置)都不能使此状态中的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境况变得更好而不使其他社会成员的境况变坏,或者说如果不使其他社会成员的境况变坏,就无法使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境况变得更好,这种经济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传统的西方经学理论认为,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调节,可以使市场资源得到最优配置,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市场最终会达到一个均衡状态。在这个均衡状态下,市场资源是最优配置的,社会成员的福利状况也是最大化的,如果这种均衡状态被打破,那么,市场会通过新一轮的价格机制调节使市场重新回到均衡状态。
马克思的政治经学与现代西方经济学虽然在研究市场价格机制与资源配置的目的存在很大区别,但是思想却有很大的共同之处。因为资源最优配置问题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都面临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与社会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问题。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再一次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仅符合现有的经济学原理,也与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实相符合。
(二)深化价格改革,完善市场价格机制的现实要求
第一,当前的价格放开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价格开放只解决了市场能够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能否在不受不当干预下通过竞争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最终使市场配置资源所形成的市场价格真正反映“市场价值”。为此,还必须在市场价格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对市场形成价格确定内部规则以及对影响市场形成价格的外部条件确定行为规范。具体来说,就是要制止价格垄断行为,防止价格欺诈,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二,深化价格改革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价格手段作为资源配置诸多手段中最有效、最灵敏的手段,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价格扭曲现象,使价格没有最大限度有效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转变当前经济发展方式,从深化价格改革,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入手,可以有效的改变当前的经济发展问题。
第三,深化价格是稳价安民的必然途径和选择。价格合理配置资源,可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稳定物价夯实长远可靠的物质基础。这一方面突出了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中政府调控、监管价格的重要作用。加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和调控,有利于应对国内外市场复杂多变的环境和突发事件的发生,为价格总水平和主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奠定基础。
三、深化价格改革,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相关对策建议
在深化价格改革,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中,我们既要看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工作。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际,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把市场决定价格作为价格形成的常态机制、普遍机制
从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市场形成价格的功能不断得到加强。然而,从当前经济运行的现实情况来看,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更加尊重市场价值规律,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具体来看,这要求我们把市场形成价格贯穿于价格形成的全过程和各领域。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在不必要干预的领域不做不当干预。由于我国特殊国情限制,不能开放价格的领域,应当积极探索符合市场导向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把市场形成价格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价格形成的常态机制和普遍机制。
(二)严格限定政府定价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根据价格法,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价格。按照价格法的要求,中央和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定价目录。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具体来看,为进一步贯彻《决定》的精神,政府定价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首先,要在科学论证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品种;其次,要进一步实现下个制定权下放,只要能够由地方政府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的,就应该由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价格。只有这样,才能使商品和服务价格更好的反映当地实际情况,使价格形成更贴近市场运行实际。最后,在政府制定价格方面,还应该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使政府定价更加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三)不断改进政府价格管理和监督
我们强调对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得进行不当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只能被动接受或无所作为。政府在价格行为上既要克服“越位”、“错位”,也要弥补“缺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需要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开拓思路,切实提高价格管理和监督的水平,以正确应对现实经济运行中政府价格行为中的缺位问题。具体来说,提高政府价格管理和监督水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政府应该加强价格监测与预警,正确防范和及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第二,政府需要加强民生价格管理,正确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稳定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价格,开放非基本需求的价格;第三,政府要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充分发挥价格手段对优化资源配置结构、调节利益分配结构的作用;第四,政府要完善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加强价格反垄断工作,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有效发挥,维护正常的市场和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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