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

如果大家梳理一下过去“10年9调”时期的楼市政策,公积金从来没有像现在一样被寄予如此厚望,中央和地方出台如此多的政策。尤其在2015年两会后,公积金贷款松绑最为明显:除国管公积金、福建、济南、宁波等地已出台稳楼市政策外,山东、惠州、上海、广州等省市也正在酝酿出台政策。

公积金的“风”,能将楼市吹起来吗?

银行“弃房贷”VS公积金“睡大觉”

回顾2014年以来,国家在楼市上的态度,可以用四个字来总结:“促进消费”,特别是近期结束的“两会”上,总理强调,“要促进自住需求和改善性需求”。这也就意味着,房子告别了投资属性,回归消费品本源。既然要促消费,就必须要降低消费成本,而对住房消费来讲,降低贷款成本意义非凡。

2014年以来,银行一反常态地“不待见”住房贷款,即便央行和银监会自2014年5月就“三令五申”地喊话,要求银行要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根据融360的统计,2014年三季度末的房贷利率比上半年还上升约5%-10%。2014年四季度到2015年一季度,首套房贷利率在95折左右,二套房贷利率还在上浮。很显然,躺着赚钱的时代结束了,银行是市场化运营,没义务赔本支持低收益、政策属性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但同时,住房公积金却躺在账户里“睡大觉”。截至2014年3月,全国公积金缴存总额6.47万亿元、沉淀的余额就有3.27万亿元。这意味着,全国范围内公积金闲置的比例高达50%,而目前存量个人住房贷款也才10万亿,闲置公积金相当于存量房贷的1/3、相当于一家中等规模股份制银行的资产,或者国内最大的公募基金。

除了规模大以外,公积金还有两个特点:成本低、政府控制。目前,五年期以上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为5.9%,而同期公积金利率只有4%。也就是说,利用公积金贷款,其利率相当于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打6.8折,优惠太诱人了;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公积金中心是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职能机构,一般是归住建口管理的处科级行政或事业单位,政策属性强,政府完全可以拿来支持老百姓买房。

面对四面八方关于“房贷”成本高的“讨伐”,2014年四季度以来,管理层将降低购房成本的筹码转向公积金。

事实上,整个2014年,可以看作是公积金政策史无前例的“松绑年”。据统计,有近40个城市通过简化程序、降低门槛、提高贷款额度,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也成为多地政府吸引老百姓买房、消化库存的最主要的措施之一,这在刺激楼市的政策干预上还是头一遭。

2015年一季度,经济被寄予“开门红”的厚望,但1-2月份数据显示,“低通胀”的局面在恶化,楼市疲软被认为是“罪魁祸首”。

于是,“两会”给房地产定了“促进消费”的调子。住建部马不停蹄地在3月20日召开公积金工作会议,部长陈政高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发掘住房公积金的巨大潜力,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提高贷款额度,推进异地支取使用和贷款”。

近期,相继有北京、福建、广州和济南等几个省(市)新的公积金政策,例如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将首付比例降至20%。有传言说,上海将贷款最高额度从80万提升至140万。

140万贷款额度可能吗?

目前,公积金问题之一是贷款额度不足。一般来讲,房价越高的城市,刚需越集中,对于购房成本也越敏感。

由于组合贷款的程序冗长、手续繁琐、回款太慢,很多开发商不愿帮忙,一个项目可能只有少数几个指标的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同时,银行赶着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也不愿意做公积金贷款业务,一来收益低,没动力;二来公积金贷款发放多了,低成本对公存款少了。因此,你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商告诉你等吧,商业贷款立马可放,但成本高。

而且,各地公积金贷额最高额度在近10年基本没有变化,但房价已经在大城市翻了两番,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实该上调了。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实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个人最高可贷40万元、家庭最高可贷80万元,而该政策是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根据德佑-链家的数据,同一时期上海房价涨了1.5倍。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运行报告(2014)》,上海2014年公积金户均贷款额仅为39万元,低于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那为何不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呢?原因很简单,大城市公积金池子里的钱经常不够用。

首先,越大的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越多、买房后提取公积金的人也越多;其次,尽管70%以上的缴存者不申请贷款,但公积金存款收益低,套取公积金的人也很多。再次,近年来在建设保障房、租房、大病救治、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很多地方给提取公积金开了口子。最后,以148号文为例,将公积金贷款最低缴存期缩短为6个月,申请贷款的增加了,贡献存款也在减少,结余的公积金就更少了。

即便各地公积金覆盖面在扩展,但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早就开始缴存了,新纳入归集的多数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按最低5%来缴存,给“池子”水位贡献不了多少。另外,随着老龄化的到来,退休提取的比例也在上升,这是冲击公积金“水位”的一大隐患。

从全国看,贷款申请者仅占缴存者的20%左右,而提取者比例一般超过了50%。以上海为例,截至2014年底,上海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764亿元,占累计归集额的56%,远比贷款比例要高。因此,每到房价上涨快、买房人多的时候,公积金池子中的水位随时就会“告急”。比如2013年楼市火爆时期,杭州、徐州、合肥和济南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外界直言“余额告急”。

综上,关于上海将贷款最高额度从80万提升至140万的消息,个人认为可能性较小。即便要贯彻近期住建部的要求,也仅仅会在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等方面出政策,贷款额度提高空间有限,这也是为何在各大城市中,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最小的原因。更何况,提高贷款额度,可能会导致申请者增加的“鲶鱼效应”,再加上去年以来一线城市楼市持续回暖,上海80万的贷款额度有多大的提高空间呢?情况并不乐观。

异地流转,看起来很美

从全国来看,并不存在公积金“告急”的问题。前面讲了,全国范围内50%的公积金在闲置。如果能将中西部、小城市闲置的公积金在大城市用起来,上面所讲的公积金的问题就完全破解了。所以,148号文就首次提出了异地支取和贷款的政策。但是公积金中心不是商业银行,而是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职能机构,专属本地使用是基本原则。

更重要的是,公积金是20世纪90年代房改的产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并形成互助互惠的住房储蓄金,并以较低的利率贷给有住房需求的缴纳者,缓冲住房市场化过渡过程中老百姓购房能力下降,目的是为从福利分房向市场化购房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公积金初期是围绕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建立的,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内部性和利益的一致性,已经异化为第二工资和单位隐利。

尽管近年来公积金慢慢覆盖到民企和私企,但由于这些企业多数按最低5%来缴存,再加上只有买房才能贷款,买房或退休才能提取,而民企或私企就业员工很少买房,也就很少申请贷款或提取,公积金上述特性并没有改变,从其诞生起就没有为未来异地流转留出任何“空间”。

公积金“属地”支配的性质非常强,再加上低成本,逐步演化为地方政府口中的一块“肥肉”。首先,公积金增值收益一直是地方廉租房建设的重要资金;其次,普遍的现象是,在银行支持地方政府建设项目上,很多地方官员把公积金对公存款作为筹码;再者,近年来,公积金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社保缺口的遮羞布,除建廉租保障房外,大病救治、充实低保、缴学费和公租房等等,都开始打公积金的主意,哪会让别的地方使用?最后,公积金盈余的地区多数在中西部、中小城市,这些地方也是劳动力外流、地方资金缺口大、建设资金紧张、社保缺口严重的地区。对于这些地区来说,公积金流入本地可以,要流出去是万万不能的。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篇2

那么,改善型购房人如何争取到优惠的利率,以降低贷款成本?公积金贷款是降低成本的一种途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典型案例】

从宝宝出生后,小郑就发现家中的空间越发局促了。小郑的房产购置于2006年,出于便利的考虑,小郑夫妇选择了一套离单位较近的小户型。不过,宝宝降临后,小郑觉得必须考虑改善住房条件了。

经过多次看房,小郑夫妇选择了一套地理位置较远的三房二厅,由于原来的小户型离市中心较近,售价也比较高,因此卖出再买入,中间需要补足100万元的差价。

为了降低贷款的利率成本,小郑最终确定了“纯公积金贷款+向父母借贷”的方式。在原有房产售出后,按照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申请政策和“认房不认贷”的判定标准,小郑的新购房计划可按照首次购房来看待,加上丈夫的单位为他缴纳了补充公积金,因此夫妇俩共同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话,可以获得70万元的贷款额度。在6月份的贷款利率下调后,公积金贷款5年期以上的利率为4.7%。

而剩余的30万元,小郑向父母申请了“友情贷款”,约定5年后开始分批偿还。通过这种方式,小郑把贷款成本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成功地改善了居住条件。

【操作指南】

我们不难发现,在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政策趋于一致的情况下,个人希望改善住房条件,求助于公积金贷款是可取的途径。

公积金贷款只“认房”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中,主要采用的认定方式是通过与房地产中心的信息进行联网,了解到贷款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状况。在改善型需求中,如果贷款人先将原有的房产出售,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那么新的购房也可视为“首套房”,在操作的过程中,按照“首套房”的相关贷款政策来进行贷款。

对于“首套房”的可贷额度,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是一人参与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0万元;两人或以上共同参与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合计80万元。

如小郑夫妇的贷款方案中,两人共同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达60万元,小郑的先生拥有补充公积金,另外可获得10万元的贷款额度,合计最高可贷额度为70万元。

此外,在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认上,还需满足几个条件:

一是公积金账户余额需满足一定条件,最高贷款额度的确定上,住房公积金可贷部分为账户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可贷部分为账户余额的20倍。

二是不高于按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在首套房的贷款比例上,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第三,还需要结合贷款人的收入与每月还款额来确定,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基数的50%。

“纯公积金贷款”在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对于首套房的标准所使用的是“认房又认贷”的方法,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到贷款人及家庭名下的房产状况,也要考虑到申请住房贷款的历史记录。如果曾经使用过住房贷款,即使名下房产状况符合要求,也不得视为“首套房”。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小郑夫妇如果不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而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方案,就不能按照“首套房”的标准进行贷款申请,除首付比例要上升外,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均需要上浮至1.1倍,即7.48%和5.17%。

高比例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计提依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及缴存额计算口径

1.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政策规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济宁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和缴交比例的通知》(济房委发[2002]1号)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8%。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第二章第四条明确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1994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做了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机关事业人员工资基数的构成。(1)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2)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岗位(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其它福利补贴、目标考勤奖、教护龄津贴、特岗津贴、警衔津贴、班主任津贴、回补电补、规范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通讯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与年度目标考核奖、采暖费。

依据政策规定,我们认为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为:根据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仅扣除独生子女费、水电补助、伙食补助、过节费等项目,其余均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2009年以后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3.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口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采用收尾法计算到元位,即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见角分进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年工资总额(含第13个月工资及各种奖金福利等)÷12个月。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二、全市机关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际执行不到位及缴存比例执行偏低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缴存基数统一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我市以及大部分县区(除微山县2009年7月起公积金缴存基数基本调整到位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际执行情况为: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规范性补贴、规范性津贴、交通津贴、其他工资等,约有占工资总额65%以上的工资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执行严重不到位,导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实际执行缴存比例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水平。经初步测算,虽然自2002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8%,但实际执行缴存比例仅达到3.5%左右,主要是我市在实际操作中,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应该计提的工资项目扣除了,造成名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实际执行仅为3.5%左右,远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5%缴存标准。因此,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严肃性,应尽快纠正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提依据。

三、全市机关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亟待纠正规范及缴存比例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