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其审批机关明确。审批机关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进行录取,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教体局的,可以由市教体局统筹,可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市域招生。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一)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

(二)保障特殊群体教育

1.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要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2.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3.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管(副总及以上)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各地可根据市、县招商引资政策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4.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

5.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工作。

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市教体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省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理。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各县(市、区)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三)严惩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民办学校,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改正的,可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办事项,责成所在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学籍管理规定,通过学籍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及时掌握招生、流动和辍学情况,杜绝学生无序流动,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学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新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积极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引导社会和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孩子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增强群众对“家门口学校”的信任感。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市直相关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由市教育体育局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