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措施篇1
关键词:反补贴;对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9-02
一、反补贴定义
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国政府或者任一公共机构向一个企业、产业或者一组产业或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从其领土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根据WTO规则,当某种受补贴的产品对进口方产生损害时,进口方的国家机关可提出申请,依法对该受补贴产品进行调查,为抵消补贴带来的影响可对产生的损害的补贴行为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这也就是说,反补贴的目的是抵消受补贴产品所带来的不对等利益,是针对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不平衡采取的应对措施。因此,反补贴措施,是一种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旨在消除一国政府采取的阻碍国际贸易中公平竞争的措施。
二、我国的反补贴现状及原因
根据《2012年中国贸易发展报告》,中国遭遇的反补贴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2007-2011年均是反补贴最大目标国。这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进出口,某些企业甚至丧失了整个海外市场。现阶段反补贴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双反”并用
通常情况下,反倾销是美、欧排挤中国产品的利器,但自从2006年铜版纸案开始,美国在反补贴基础上,对同一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开始,反补贴与反倾销同时使用于同一案件,已经成为美国、欧洲的新的贸易保护手段。从2006年11月铜版纸案开始,到2012年10月美国对中国发起了32起反补贴调查,都采取了反补贴与反倾销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对同一案件同时发起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双反”并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双反”并用,在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同时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双反”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功效。其次,同时发起“双反”调查,历时长,一旦做出肯定性初裁,将暂停所有商品的输入、提货或关税通关,中国企业就可能遭受损失。即使以后做出否定性终裁,中国企业的损失也难以弥补。第三,“双反”提起程序简便,没有什么条件限制。
(二)我国应对不利
面对外国的反补贴调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但除了极少数案例外,我国对反补贴调查应对不利。这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策略方面的原因。
1.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指导、以《反补贴条例》为核心,包括诸多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反补贴立法体系。我国存在不少不规范的补贴政策,成为外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理由。现有的补贴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变质”的出口退税政策。本来出口退税不是优惠政策和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已经“变质”。出口退税中征多退少与征少退多的问题时有发生,退税款拖欠问题严重。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征少退多构成禁止性的补贴。因此,必须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第二,现有的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结构性的产业政策、出口补贴政策和进口替代政策以及区域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都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符,容易引起外国的反补贴调查。第三,研发补贴、落后地区的补贴、环保补贴制度缺失。《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成员国可以对基础性研究给予资助;根据世贸组织确定的GNP和失业率标准,对本国落后地区给予补贴,为使已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政府也可以提供经济援助。根据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对发展中国家是否可适用不可诉补贴问题,应当进行谈判。因此,在谈判结束之前,中国仍可适当增加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2.策略方面的原因
反补贴案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调,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反补贴案件应对不利的原因有:第一,反补贴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商务部已经建立了包括全口径预警监测系统、驻外经商参处信息系统在内的贸易预警机制。但这些预警机制未能及时、迅速、准确的向企业输送外国反补贴讯息。第二,企业应诉不积极。反补贴应诉时间长、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大,有些企业不愿意应诉。已经应诉的企业只是消极应诉,而且填写反补贴调查登记表不认真,没有提出翔实的应诉材料。第三,政府消极防御,很少主动发起反补贴调查。由于反补贴调查关系到出口国的贸易政策,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为了给国内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出于国际政治、经济因素的考量,调查机关不会轻易发起反补贴调查,不会采取反补贴措施。第四,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没有有效的整合资源,有力的配合。反补贴过程中,政府提供信息,没有与行业协会进行信息交流反馈,与企业交流不畅。企业没有尽力收集外国同行业经营者信息,及时向政府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向政府反映诉求。第五,忽视了驻外商会的作用。目前,我国的驻外商会没有及时的向我国反馈信息,与外国经营者和商会缺乏交流沟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反补贴的对策
(一)法律制度层面
1.修改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出口退税可能构成禁止性的补贴。修改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缩减退税范围与比例,减少了反补贴案件范围,又符合国家“调结构、转方式”的要求。要做到:第一,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逐步减少退税的范围,只对WTO规则允许范围内出口退税。第二,建立稳定透明的退税制度,防止骗税行为,保证及时、足额退税。
2.清理和整合现有的补贴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出口补贴法律制度很多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禁止的。现存的补贴主要集中在出口导向型外资企业,特别是为招商引资,在城市开发区、高新区存在与“出口实绩”相挂钩的优惠措施,结构性产业政策,如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应尽快取消。另外,目前我国制定的一些区域开发政策,比如,西部大开发政策,中部崛起政策,对这些地区的税收、财政、金融、公共设施、交通运输费用等给予了各种优惠,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要及时清理和整合与反补贴规则不符的措施,避免制定具有明显专项性的补贴政策。
3.建立和完善不可诉补贴的范围
建立和完善不可诉补贴的范围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允许的。增加不可诉补贴的范围可以减少反补贴案件的范围,发生反补贴案件时可作为应诉反补贴案件的理由。同时,可以合法地发挥补贴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我国可以建立并完善科研与开发补贴制度,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适应第三次产业革命的需要。我国可以建立环保补贴制度。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关注的问题。现在,环保要求已经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建立和完善环保补贴可以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能力,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技术改造,打破“绿色壁垒”,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立和完善非专项性的不可诉的补贴。非专项性补贴是向所有企业和产业提供的补贴,不是专门给某一企业或产业的补贴,是不可诉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诉的补贴的范围,要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哪些补贴是不可诉的补贴。另外,还可以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安排,使某些行业的补贴合法化。美国、日本通过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互惠条款,使某些出口收益大的行业获得了反补贴的豁免例外。
(二)策略层面
1.完善反补贴预警机制与联动机制
政府在反补贴案件处理中发挥着组织协调作用,反补贴案件调查还需要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政府要完善预警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收集和反馈外国相关行业的经营信息和反补贴讯息,当国外相关产品的行情发生变动时,及时提醒企业,告知行业协会,快速提供向行业协会和企业提供最新讯息。重视企业在反补贴预警机制中的作用,形成企业预警信息交流平台。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总结反补贴经验教训,加强对重点行业,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较多的国家的信息采集和检测。企业、行业协会要同政府协调一致,联合行动,真正发挥联动应对机制的功效。
2.积极应诉
反补贴案件发生后,政府要协调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应当向企业、行业协会介绍案情和相关的法律,消除企业的消极应诉心理和侥幸心理。为了解决部分企业反补贴应诉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大的疑虑,政府应当给应诉的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企业应该积极应诉,要认真填写调查案卷,对争议问题切实调查取证,审查各项数据是否符合事实,不能不做调查研究就采纳调查国提供的数据。对于反补贴国家提出的有疑问的证据,一定要认真调研。提供反补贴应诉要求的信息。聘请有反补贴经验的专职律师。反补贴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不应诉会引起连锁反应,企业反补贴应诉面临的突出困难是我国反补贴专职律师缺乏,聘请外国优秀律师应诉,可以有效应对反补贴案件的需要。联合有利益关系的进口商和反补贴调查国的国内产品的消费者。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反补贴调查国拥有包括进口经营者、批发、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内的广泛的利益群体。中国的产品给调查国的经营者带来了实惠。他们都不希望我国的产品被提起反补贴调查。应对反补贴诉讼,可以联合这些利益共同体。
3.主动发起反补贴调查
我国对外国主动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很少。这固然有经济、政治、国际关系的考虑,但是,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我国国内产业合法利益,回击美国、欧洲贸易保护政策的有力工具。现在,国际经济正处于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于国内外的原因,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还会增多。一味消极的防御于事无补。我国应该主动出击,运用世贸组织的反补贴措施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针对外国产品可能存在的补贴行为发起反补贴调查。发起反补贴或者反倾销调查时,借鉴美国的做法,可以同时发起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为我国反补贴诉讼积累实践经验。出口企业认为外国可能存在世贸组织禁止的补贴政策时,要主动提出向商务部发出申请,商务部应予鼓励,积极提供服务和帮助。行业协会发现外国政府存在禁止性的补贴政策时,可以建议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补贴调查程序。商务部发现外国政府对我国某类产品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的补贴时,可以建议国内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
4.发挥驻外商会的作用
驻外商会熟悉反补贴调查国的市场情况,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反补贴调查国的补贴调查情况。可以为政府、企业和国内行业协会提供反补贴预警讯息,在反补贴和应诉中同样可以发挥着重要作用。驻外商会可以与外国经营者和协会交流信息,增进相互理解,减少反补贴案件的发生。我国的驻外商会数量少,与外国经营者和商会交流少。涉外商会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大都与商务部或者地方商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独立性。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会的作用,我国要重视国际商会的建设,鼓励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建立商会,加强涉外商会与进口国政府和外国同行业经营者交流与合作。
5.熟悉游戏规则,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熟悉国际贸易中反补贴的游戏规则是有效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前提。反补贴的游戏规则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处理补贴与反补贴争端案例的研究。我国反补贴经验缺乏,更应该研究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找出这些程序的共性,了解、掌握反补贴机构所做裁决蕴含的法理与法律依据,找出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差距,弥补法律漏洞,减少反补贴的风险。对我国经常遭受反补贴的国内立法加以修改完善。对企业在反补贴应诉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为企业应诉反补贴提供指导。
除要熟悉反补贴的程序规则,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应当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本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WTO协议的规定,一成员国可将其他成员国实施的与WTO协定不符的行为诉诸争端解决机构。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存在程序上或者法律上的错误、瑕疵,或者对其他成员国有不公平的做法,违反了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或者成员方同意的其他协定的,该成员方可诉诸争端解决机构。我国作为WTO成员方可以援用上述权利。
6.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参与,培养优秀反补贴律师队伍
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熟悉法律和反补贴实践情况,积累了一定的反补贴经验,在反补贴预警机制中可以发挥建设性作用。反补贴案件涉及面广,法律专业性强。出口企业对反补贴规则不了解,难以独立进行诉讼。于是,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我国反补贴经验缺乏,国内熟悉反补贴游戏规则的律师甚少,难以满足反补贴案件增多的需求。从长远来看,我国必须着力培养一大批熟悉世界贸易规则的、具有反补贴专业素养的律师队伍,适应反补贴申诉和应诉案件不断增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永杰.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2]甘瑛.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双轨制;统1;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即是1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内资企业适用的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适用的却是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是给予外资企业以诸多税收优惠。如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交际应酬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帐损失等方面的扣除标准,内外资企业不1,造成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因扣除较多而税基缩小,税负减轻的现象。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8%,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28%,2者之间差别高达20%.[1]
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也成了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应当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1、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之正当性分析
(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统1
1.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公平竞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目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上所得税科率都保持在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重于外资企业,经济运行成本加大,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1起跑线上,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诸多内资企业严重亏损,国内许多产业被外资企业占据优势甚至垄断地位,应该说是与这种税收优惠有联系的。
2.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国民待遇,是wto的1项基本要求,是指缔约国1方在缔约国另1方享有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因此,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不同缔约国的企业在税收和法律方面要享有无差别待遇。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预算收入。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税收,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税率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1切经济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1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法在保障聚集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应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过程,不影响资源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配置。[2]按照这个原则,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扩张性的和不合适的。对外国投资者应既不歧视也不特别优待。
3.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层次过多,优惠方法单1,对国家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难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也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税收优惠的权限1度被滥用,致使1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国内形成了税收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而且这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是以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为表现形式的,它对纳税人的创业和经营过程重视不够。这种做法对于普通的生产制造企业是有利可图的,但这种单1的税收优惠方法对1些从事高新技术的企业并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度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弱化了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导致1些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含量低的行业。
(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1
1种较为普遍的担心是:虽然理论上所得税法应该统1,但若实际执行后,外商会大量减少和撤回对我国的投资,进而引起经济大幅震荡,因而企业所得税法目前还不能统1。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实现统1。
就1般而言,税轻利厚,税重利薄,税负是影响投资者利率的极为重要的因素。然而,尽管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指出,优惠的税收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因为,税负的轻重并不是投资者投资决策中的唯1因素。
1般而言,外国投资者看好1国的投资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面考虑。1个典型的例证是韩国的成功经验。有资料显示:韩国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约为54%,高于我国33%的名义税率,是中国经济特区15%税率的3.6倍,但韩国仍然成功引进大量外资。[3]可见,关键因素不是税负轻重,而是看1国投资市场是否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绝大部分外资不会因为统1企业所得税法后造成的税负加重而大量撤出中国。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吸引力,这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证明:政局稳定。与绝大多数发展水平相当于甚至超过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稳定局势的能力是被肯定的,这就解除了外商对投资安全性的担忧。政策合理而稳定。改革开放已成为我国国策,我国政府实行了对引进外资有利的1系列政策,并且从长期来看,这些政策是相当稳定的,如果说有变化,也只是变得更加合理。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并在不断加以完善;经过几10年的经济建设,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并能够培养出大批合格的劳动力和管理科技人才。市场潜力巨大。从1992年起,中国经济连续高速度增长,无论是日用消费品还是耐用消费品的市场都在不断扩大,中国在外国投资者眼中已不再是仅仅可以观望的潜在的未来市场,而是1个现实的不断扩大的市场———这是对境外投资者最具有吸引力的1个因素。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统1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引起外资的大量回撤,也不会引起经济大幅震荡,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1。
2、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澄清的1个基本问题
统1企业所得税法,即要求以统1的法律规定统1而平等的纳税主体,以统1的法律规定统1的税率,但有1个看似矛盾却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否认要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功能已从单纯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转变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1。正因如此,许多国家都在统1税制的基础上,实施特定的差异性税收政策。税收差异性政策具有因地、因事、因时制宜的特点,有利于协调税收制度的规范性、1般性同额外负担经济条件的差异性、特殊性之间的矛盾。税收差异性政策,不仅是对统1税制的补充,而且是税收调控经济的重要形式。除此之外,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这1基本国情也要求我们要通过特定税收差异性政策的实施,来吸引资金,发展经济。因此,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否认要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但这种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同原来“双轨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根本不同的。其最大区别在于,统1企业所得税法后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1种选择性优惠,而不是原来的普遍性优惠。在如何对外资进行选择性优惠的确定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坚持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原则
在正确、科学的产业政策确定后,税收优惠措施的合理运用可以起到引导作用,促进1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我国目前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在于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优先发展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应选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予以税收减免等优惠。
2.体现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体系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差距,形成了沿海和内地不同的经济格局。目前完全取消这种地区性优惠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适应,我国对外资企业地区性税收优惠倾斜的重点应放在待开发的边远贫困地区,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优惠措施,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的合理布局。
3.体现鼓励科技开发,促进环境保护原则
在确定对外资企业施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从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将发展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实施税收优惠的方向之1,对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改造以及采用高新技术,生产高附加值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应规定1定的优惠措施,促进外资企业利用节能设施,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引导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如可以给环保型企业1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等,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企业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j].财政与税务,1999,(6)。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3
2012年11月5日,日本政府要求欧盟同意与日本发起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11月29日,欧盟外长会决议,授权欧盟委员会与日本政府开始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为此,日本欧盟自由贸易协定正式成为双边经贸关系的议题。日本与欧盟酝酿自由贸易协定是日本欧盟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下、在各自实施对外贸易战略指引下、各自发展自身经济需要的产物。
1.多哈议程陷入困境进一步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的发展。
2011年WTO启动的多哈议程至今没有看到成功的希望,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陷入了困境,从而使贸易自由化进程也陷入困境。贸易自由化既是国际贸易理论的主流,又为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所证明。贸易自由化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WTO成员方通过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削减关税和非关税的协定成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法律文件,从而使WTO成员方在法律约束的条件下实施贸易自由化。所以,多边贸易体制是贸易自由化的平台。由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则进一步促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贸易自由化的另一个平台,是与多边贸易体制并行发展的潮流,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都参与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为自由贸易协定(FTA)。WTO把自由贸易协定和关税同盟都视为地区贸易协定”.按照2012年1月WTO的统计,全球正在实施的地区贸易协定为319个。按照2012年亚洲开发银行的统计,亚洲国家正在谈判的、已经签署但并未实施的、已经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总共达到250个,其中涉及与印度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有33个、与韩国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有31个、与中国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有26个、与日本相关的自由贸易协定有23个。①。
2.日本和欧盟各自实施自己的自由贸易协定战略。
2002年10月,日本外务省发表了《日本的FTA战略》的报告,该报告规划了日本实施FTA战略背景和设想。②2002年之前,日本对外没有任何自由贸易协定,但目前日本正在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经达到了10个。日本分别与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智利、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瑞士、越南等10国签署并实施了自由贸易协定。此外,日本与东盟10国签署并实施了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12月1日日本东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正式实施,该协定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动植物卫生检疫规则、技术性贸易壁垒、经济合作等内容。但该协定排除了酒类、饮料、钢铁产品的自由化。
2010年,日本对自由贸易协定一般应用的平均关税税率在2.9%~3.4%之间,而日本的最惠国平均关税税率为5.8%.日本对自由贸易协定使用的优惠关税产品占税则号列的86.3%~90.3%之间,而最惠国关税产品只适用81.2%~82.3%的税则号列。可见,日本在自由贸易协定下实施的关税优惠幅度和范围都超过最惠国待遇。③自由贸易协定有利于日本对外贸易的发展,比如,日本对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实施优惠关税,东盟国家对来自日本93%的产品取消关税,从而有利于日本企业在东盟国家布局汽车或电子产品的生产线和发展日本与东盟的经贸关系。
在服务贸易领域,日本在自由贸易协定下作出的开放承诺超过WTO下的减让表,比如,日本承诺在电信、石油和石油产品、分销方面放松外国资本的股权限制,日本采用否定式列表方式开放服务业,而WTO采用的是肯定式列表方式。在投资领域,日本在自由贸易协定下作出的承诺超过了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范围,比如,在日本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禁止在货物或服务领域的投资业绩要求,禁止技术转移和研发的要求。通过促进日本国内外商务活动确保日本长期繁荣和增长,是日本贸易政策的总目标。在该目标下,日本政府还在继续与一些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有:海湾合作委员会、韩国、中国、印度、澳大利亚。最引人注目的是日本已经表示愿意参加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协定”的谈判。
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战略是目前欧盟对外贸易政策的重点。2006年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题为《全球的欧洲:在世界中的竞争》报告。该报告阐述了欧盟全球贸易新战略,该战略的核心是把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作为实现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的一个战略平台。④事实上,欧盟本身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同时,欧盟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对外实施贸易政策。目前,欧盟正在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总共为29个,其中包括:
2000年10月,欧盟与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双边的货物贸易额从2000年的217亿欧元上升至2011年的401亿欧元;2000年1月,欧盟与南非签署的《贸易、发展与合作协定》生效,该协定是事实上的自由贸易协定。到2011年双边的货物贸易增加了120%,2011年双边的货物贸易额为434亿欧元;2003年2月,欧盟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双边的货物贸易额从2003年的77亿欧元上升至2011年的186亿欧元。智利已成为欧盟从美洲地区进口的第二大来源地国家;2011年7月1日,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进入实施阶段。目前涉及欧盟签署但没有生效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有:新加坡、秘鲁、哥伦比亚、中美洲五国、乌克兰。
当前涉及欧盟正在谈判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有:加拿大、马来西亚、越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摩尔多瓦、印度、南方共同市场、海湾合作委员会。⑤根据2012年11月欧盟委员会的一份备忘录解释,如果欧盟完成目前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欧盟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发展将拉动欧盟GDP增长2.2%,即产生2750亿欧元的GDP,增加220万个就业机会。⑥3.日本欧盟自贸协定是双方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交汇点。日本与欧盟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下各自寻求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战略,必然的选择就是双方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加深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促进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日本欧盟自由贸易协定成为日本欧盟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交汇点。
之所以在现在这个时间点双方同意发起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是彼此都面临着内部经济增长的困境。2010年以来欧盟陷入了主权债务危机的困境,2012年欧盟经济增长率为负0.3%,其中欧元区为负0.5%.2012年11月份欧元区17国的失业率上升至11.8%.2011年日本经济增长率为负0.7%,2012年上升至1.5%,但仍处于缓慢增长的水平。当前的安倍政府施压日本央行放水,实施竞争性汇率贬值,也是为扩大日本的出口创造条件。现日本和欧盟在解决内部经济的同时为对外经济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只能选择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进一步打开对方市场,拓展贸易和投资。对日本经济而言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日本与欧盟发起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进一步提高了日本在参与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协定”和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地位。
二、日本欧盟经贸关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日本和欧盟在世界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欧盟是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占据世界GDP的25%以上和全球贸易的17%.仅从单一国家看,日本的经济规模为世界第三,占据世界GDP的8%以上和全球贸易的6%.日本和欧盟互为对方重要的贸易伙伴。2011年,欧盟为日本第三大贸易伙伴,2011年双边贸易额占日本对外贸易总额的11%.日本是欧盟的第七大贸易伙伴,2011年双边贸易额占欧盟对外贸易总额的3.6%.按照欧盟的统计,2011年欧盟从日本的货物进口额为674.45亿欧元,欧盟对日本的货物出口为489.70亿欧元,欧盟为逆差。
2.日本与欧盟双边贸易近几年处于下降态势。
在货物贸易领域,2006~2010年,欧盟对日本的出口每年下降0.6%,而欧盟的全部出口每年增长3.8%.同期,日本对欧盟的出口每年下降3.2%,而日本的全部出口每年增长3.1%.日本占欧盟的进口地位也处于下降态势,2000~2008年从日本进口占欧盟的进口份额从9.3%下降至4.8%.同期,欧盟对日本的出口占全部出口的份额由5.4%下降至3.2%.在服务贸易领域,2010年欧盟对日本的出口为183亿欧元,日本对欧盟的出口为145亿欧元。但是,对日本服务贸易的出口占欧盟全部服务贸易出口的比重在下降,2008年对日本出口占欧盟的比重为3.8%,2009年为3.7%,2010年为3.5%.
在投资领域,2007~2010年日本对欧盟的直接投资以每年1273亿欧元的规模增加,日本对欧盟直接投资占欧盟每年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为4.8%,而占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25.5%.欧盟对日本直接投资以每年增加5.5%的速度在增长,2010年欧盟对日本的直接投资为936亿欧元,占日本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比重为61.7%.显然,日本吸收的欧盟直接投资比欧盟吸收的日本直接投资要少,重要的原因是日本一直被认为是发达国家中对外国直接投资限制较多的国家。根据201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对外直接投资限制指数”的排名,日本名列第六。
3.日本与欧盟贸易关系下降的原因。
第一,亚洲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加深了与日本和欧盟的经贸关系,论文格式从而削弱了日本与欧盟之间的经贸关系。中国、印度、韩国和东南亚国家的产出、竞争力、出口的增加改变了全球贸易的格局,这些国家在提高各自占全球贸易份额的同时也降低了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比如,日本对外出口的发展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同步,而且日本对中国的出口增长超过了对欧盟的出口增长,这势必降低了日本对欧盟的出口。同样,中国已经成为欧盟增长最快的出口市场,也势必降低了日本在欧盟出口市场中的地位。
第二,欧洲和亚洲区域经济的发展淡化了日本与欧盟的经贸联系。在欧洲,欧盟成员已经扩大到27个,同时,欧盟与俄罗斯、土耳其等近邻国家的经贸关系的发展,使这些国家在欧盟对外经济中的地位上升。欧洲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与欧洲以外国家的经贸联系。同样,在亚洲,中国和韩国等亚洲国家对日本的对外经济关系越来越重要,中国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日本与欧盟的经贸关系。
4.日本与欧盟经贸关系的障碍。
日本与欧盟经贸关系下降的原因并不能证明日本与欧盟经贸关系不能再得到发展,相反,日本与欧盟都知道进一步发展双边经贸关系还存在着若干障碍。关税壁垒:日本和欧盟征收的进口关税都比较低,欧盟适用的最惠国简单平均关税的税率为6.4%%,日本为5.8%.但是,按贸易加权关税计算,日本对欧盟产品使用的税率为1.7%,而欧盟对日本产品使用的税率为3.4%.表面上看,欧盟的保护程度高。但是,在农产品领域,日本相对欧盟征收比较高的关税。日本对农产品、加工食品和饮料征收了比较高的关税,按贸易加权关税计算日本对来自欧盟的食品和饮料征收的关税平均税率为34.7%,若干产品的关税高峰高达500%.
上述产品恰恰是欧盟出口的主要产品。欧盟对来自日本的上述产品适用的关税税率平均为12.4%.在日本主要出口产品中,欧盟对日本征收比较高的关税,比如,欧盟对来自日本的汽车征收的关税税率平均为8.66%.非关税壁垒:欧盟的调查发现,日本在非关税措施方面阻碍欧盟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表现有:不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法规,缺乏与国际标准的协调,受影响的是欧盟的汽车产品;复杂繁琐的认证程序,尤其是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受影响的是欧盟的医药产品;政府采购领域缺乏透明度;难以应对的程序要求使欧盟医疗器械的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成本高昂;日本在食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与欧盟有差异,使欧盟加工食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成本过高。服务贸易领域中日本当地政府任意解释政府的法律法规,致使欧盟服务提供者得到了歧视性待遇,尤其在金融、电信等敏感部门日本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存在诸多的限制;反过来,日本企业也抱怨由于欧盟的技术性法规或标准使日本产品进入欧盟市场面临的障碍。日本政府维持的非关税壁垒也形成了欧盟对日本直接投资的障碍,尤其是在服务领域。
5.解决双边经贸关系问题的出路在于政府的政策干预。
政府的政策干预将为双边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政策干预的具体表现就是双方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在2011年5月28日举行的日本与欧盟峰上,双方都表达了通过谈判缔结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设想。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不仅仅局限在削减关税,更重要的是减少非关税措施。贸易自由化的范围还将包括服务贸易和投资。此外,还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竞争政策等内容。
虽然双方的总目标是扩大贸易和投资,但各自的具体目标各不相同。从欧盟方面看,欧盟的目标如下:在货物贸易方面,要求日本降低农产品、食品和汽车的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在服务贸易领域,要求日本向欧盟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实质性地获得国民待遇等非歧视待遇。在投资领域,要求日本减少法律或事实上对欧盟投资者的各种限制,具体包括要求得到设立企业后的非歧视待遇、取消对欧盟投资的数量限制、取消出于国家利益的投资控制权的要求、要求日本修改涉及企业并购活动的法律。欧盟还要求日本加强竞争立法,增加欧盟企业参与日本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从日本方面看,日本的目标如下:在货物贸易方面,要求欧盟削减汽车、机电类产品等制成品的关税;采用更符合当今世界制造业潮流的原产地规则;建立一个双边委员会使日本能参与欧盟制定标准或规范体系的过程,确立双方都能接受的汽车产业的标准;要求欧盟进一步简化货物通关的程序;要求在欧盟建立统一的医药产品分销体系、医疗器械注册体系;在服务贸易领域,要求得到超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承诺;要求与欧盟建立双边专业认证体系,尤其在会计、税收顾问、专利人等领域要求欧盟有统一的做法;要求成立一个欧盟专利法院,促进双边专利合作;加深与欧盟在能源和环境方面的合作,尤其是确立电动汽车和锂电池标准方面的合作。
三、日本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各种影响的分析
1.自由贸易协定可能达到的自由化程度。目前日本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刚开始,何时完成还不能确定,协定达到什么何种水平也无法肯定。欧盟委员会根据自由化的程度可以把将要达成的日本欧盟自由贸易协定分为保守型和激进型两类。保守型的自由化程度达成如下的结果:
(1)非对称方法。双方取消所有的关税,日本在货物和服务领域措施的非关税措施削减20%,欧盟货物产品非关税措施削减6%,欧盟在服务领域的非关税措施削减20%.(2)对称方法。双方取消所有的关税,双方在货物和服务领域的非关税措施削减20%.激进型保守型的自由化程度达成如下的结果:(1)非对称方法。双方取消所有的关税,日本在货物和服务领域措施的非关税措施削减50%,欧盟货物产品非关税措施削减16.5%%,欧盟在服务领域的非关税措施削减50%.(2)对称方法。双方取消所有的关税,双方在货物和服务领域的非关税措施削减50%.这两类的协定的区别在于非关税措施的削减程度。按照欧盟的看法,日本的非关税措施比欧盟要严重,所以日本应该削减的程度比欧盟高。[LunWenData.Com]
2.自由贸易协定对日本和欧盟宏观经济的影响。这两类的自由贸易协定将对各自的经济体产生不同的影响。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文件,取消关税和削减非关税壁垒对双方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只占10%,对双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的90%来自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溢出效应”.⑦日本和欧盟在保守型自由贸易协定的条件下,在非对称的方法下欧盟的GDP可增加0.34%,在对称方法下欧盟的GDP可增加0.75%.无论是对称还是不对称方法,日本的GDP可增加0.27%.因为非关税措施的减少欧盟在非对称方法下获得420亿欧元的收益,在对称方法下获得928亿欧元的收益。同样,无论是对称还是不对称方法,日本将获得51亿欧元的收益。
但双方获得的收益都主要来自非关税措施削减的溢出效应”.按照保守型的非对称方法计算,欧盟对日本的出口可增加22.6%,日本对欧盟的17.1%.日本和欧盟在激进型自由贸易协定的条件下,在非对称的方法下欧盟的GDP可增加0.8%,在对称方法下欧盟的GDP可增加1.9%.无论是对称还是不对称方法,日本的GDP可增加0.7%.因为非关税措施的减少欧盟在非对称方法下获得998亿欧元的收益,在对称方法下获得3193亿欧元的收益。同样,无论是对称还是不对称方法,日本将获得132亿欧元的收益。但双方获得的收益都主要来自非关税措施削减的溢出效应”.这里的溢出效应”是指因贸易增加而增加劳动需求而产生的收入。按照激进型的非对称方法计算,欧盟对日本的出口可增加32.7%,日本对欧盟的23.5%.
3.自由贸易协定对产业部门的影响。在自由贸易协定下,日本与欧盟之间由于贸易壁垒的减少加强了企业或产业之间的竞争,但自由贸易协定对日本和欧盟各自产业部门的影响有所差异。总体而言,日本的汽车、机电产品、运输设备等日本具有竞争优势产品的出口将增加,欧盟的加工食品、机电产品、商务服务等欧盟具有竞争优势产品的出口将增加。欧盟委员会的文件认为,在保守型自由贸易协定下,欧盟受影响最大的部门是加工食品,加工食品占欧盟对日本出口的17%,自由贸易协定将使欧盟的加工食品对日本出口增加180%.此外,欧盟的化工和运输设备对日本的出口也将增加20%.在激进型自由贸易协定下,欧洲对日本出口增加最大的部门还是食品加工,出口的增长率可达到200%.此外,欧盟的化工和运输设备对日本的出口也将增加50%.汽车产业受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并不如想象的大,日本汽车对欧盟的出口将会增加,但同时欧盟汽车对日本的出口也会增加。自由贸易协定将使日本汽车产业的产值规模增加2.5%~3.4%.在保守型自由贸易协定下,欧盟的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分别对日本出口可增加0.9%和2.3%.日本的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对欧盟出口分别可增加2.6%和1.8%.在激进型自由贸易协定下,欧盟的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对日本出口分别可增加1.3%和4.7%,日本的金融服务和保险服务对欧盟出口分别可增加7.7%和5.7%.
4.自由贸易协定对福利的影响。自由贸易协定下日本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增加将导致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从导致双方的福利增加,日本与欧盟内部的高技术岗位和低技术岗位的工资都会上升。日本国内工资上升幅度在0.4%~0.8%之间,欧盟内部工资上升幅度在0.3%~1.8%之间。日本机械部门就业岗位将增加4.5%,化工部门将增加3%.欧盟3%就业机会增加的幅度将在3%~7%之间。
5.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提高了日本实施FTA战略的地位。美国、欧盟和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前三位最大的经济体之间没有自由贸易协定的连接,它们各自在打造自己的自由贸易协定网,但是它们之间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协定。小布什政府执政后美国与许多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的自由贸易协定,美国与约旦、新加坡、智利、澳大利亚、摩洛哥、巴林、多米尼加及中美洲、阿曼、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和韩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在奥巴马执政期间美国国会完成了与哥伦比亚巴、拿马、韩国等三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2009年11月奥巴马政府在前任政府的基础上宣布参加跨太平洋伙伴协定”的谈判。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4
关键词:税收优惠税式支出双刃剑效应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入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一、税收优惠与税式支出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间也存在差别。首先,税收优惠可以是不确定的量,而税收支出要纳入国家预算体系,因而是可以计量的;其次,由于各国税法的规定不同,税收优惠可以包含在基准税制中,也可以在之外,而税式支出是基准税制之外的部分,一国的税收优惠有可能是另一国的税式支出。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
5.对企业招收下岗工人的优惠政策,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
税收优惠中,鼓励企业积极录用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三、税收优惠的消极作用
1.财政收入的减少
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占我国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税收优惠作为我国各级政府主要采用的吸引外资的税式支出形式,该政策的实施必然会直接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据有关数据测算,一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会导致我国在外资企业方面每年大约2000亿元的税收收入的减少。加上我国每年对出口商品的退税,估计至少有3000亿的税源让利给了外资企业和外部消费者。这种区别于直接财政支出的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实现了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因此相当于会计上的“坐支”,具有隐蔽性
和不可控性。
2.政策效果的削弱
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有三:(1)不同地区之间的优惠措施;(2)出于产业政策、扶持国家重点及鼓励类行业的优惠措施;(3)保护弱势纳税人的保护性税收优惠措施。而我国税收优惠遍及各个税种和各行各业、项目繁多,导致支出规模越来越大,统计和衡量控制上面非常困难,这种“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了税收优惠属于个别照顾的本来面目,使实际规则紊乱,国家政策的调控措施得不到有效发挥,效果被削弱。
3.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无序,政策作用相互抵消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缺乏统一协调。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对享受政策纳税人发挥既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对不享受政策纳税人产生逆向作用,导致社会效率损失。而任何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又会对已有的政策产生正面的或是负面的影响。
4.加剧了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竞争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吸引资本、人才和技术等资源流入该地区,使经济活力增强。而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是有限的,这就产生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而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靠减免税这种初级政策竞争,这使得无论中央、省、市、区、县,甚至镇、村、乡级级都设开发区,级级都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造成了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降低了引资的效果,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5.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我们: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而我国税收优惠过多,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差距很大,在《福布斯》2005年度全球雇主与雇员的综合税务负担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是继英国之后税收负担第二重的国家。我国法定税率重而实际税率轻,过多过繁的税收优惠使得我国负担着重税负国家之名却只征收微薄的税款。
四、运用税式支出理论和方法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参考文献:
[1]万莹.税式支出的效应分析与绩效评价.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申韬.税式支出问题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5
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配套措施亟待加强
本刊讯为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经国务院同意,2003年农业部印发了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并提出了到2010年“双控”总体工作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八年共压减渔船27346艘、152万千瓦,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渔船管理和捕捞强度控制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地区间“双控”制度执行存在不平衡;渔民转产渠道狭窄,进一步压减海洋捕捞强度难度加大;一些地区非法造船屡禁不止、“三无”渔船难以消除;捕捞强度过大,渔具管理等资源保护措施有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捕捞强度控制,应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同时采取其他配套措施,努力降低捕捞强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渔船建造、更新改造、购置和登记管理,加快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渔船管理和安全生产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监管,加大对“三无”渔船、违规建造渔船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渔具渔法规范管理,配套采取资源养护措施;争取政策支持,努力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加大转业渔民的社会保障;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地方切实加强对渔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将渔船控制目标纳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
农业部进一步部署抗旱减灾和农业生产工作
本刊讯日前,农业部召开了小麦旱情和抗旱措施专题分析调度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农业部制定了冬小麦分区域抗旱田管工作预案,明确了“抗旱保墒、浇水保苗,分类管理、促弱控旺,镇压划锄、促根壮蘖”的技术路线。下一步,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立足抗大旱和长期抗旱,及早动员部署,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狠抓措施落实,全力抓好华北、黄淮等冬小麦主产区抗旱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是及早部署抗旱春管工作。近期召开全国春季麦田管理视频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冬小麦抗旱春管保夏收工作。二是狠抓政策落实。在抓好已有政策落实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小麦抗旱浇麦补助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政策兑现到位,充分调动基层和农民抗旱保苗的积极性。三是大力推进科学抗旱。针对今年冬小麦苗情复杂的实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加强分类指导,帮助农民落实抗旱田管措施。四是强化督导落实。近期派出26个工作组,赴各地开展“百乡万户调查”活动,在小麦主产区将重点调查小麦苗情、土壤墒情、病虫情,推动春季田管措施落实。五是统筹推进抗旱春管和春耕备耕。在抓好小麦抗旱春管的同时,指导各地抓紧做好春耕备播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全年粮食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六是加大科学抗旱宣传工作力度。以“抗大旱、促春管、保丰收”为主题,加大科学抗旱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投入抗旱田管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抗旱的良好氛围,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双减政策的措施篇6
[摘要]中韩两国建交短短的16年来,经贸合作关系发展迅速。现在,韩国已成为中国的第六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则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本文探讨了中韩经贸关系的背景、现状和其中所引发的问题以及对前景与趋势的分析。为保持中韩贸易的健康发展,文中更为详细的探讨了中韩经贸关系的特点,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如:加强两国的双边磋商,妥善解决贸易争端;着手解决两国关系中的贸易逆差问题等。【论文关键词】双边贸易贸易逆差贸易壁垒中韩两国建交短短的16年来,两国的经贸合作关系发展迅速。现在,韩国已成为中国的第六大贸易伙伴、第六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而中国则是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同时,韩国是中国的第三大外资来源地,而中国则是韩国最大的投资对象国。一、中韩经贸关系的特点1.中韩之间的贸易额持续快速增长中韩贸易渊源流长,两国建交以来,双边贸易关系发展迅速,双边贸易额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6.2%。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见表1),中韩贸易额已经超过韩美贸易额,在1992年建交的时候中韩贸易额才只有达到50.3亿美元,而到了2007年中韩贸易额达到1598.9亿美元,16年间增长了3178.7%。其中,韩国对中国的出口额1992年的才26.2亿美元,1995年时就突破了100亿美元,2000年则突破了200亿美元,到了2007年时就有1037.5亿美元,增幅达到了3959.9%。而韩国从中国的进口额从1992年的24.1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561.4亿美元,增幅为2329.5%。2.中国对韩国贸易逆差继续扩大在中韩两国贸易持续增长中,中国对韩国的贸易逆差也在继续扩大。由1992年两国建交时的2.1亿美元一路攀升,1997年首次突破50亿美元大关,2000年达历史最高之后,2002年一举达到130.77亿美元,2003年突破200亿达230.38亿美元,2011年甚至突破了300亿美元达344.31亿美元,比2003年增加了49.5%。而到了2007年则已经达到了476.1亿美元,由此番情景来看,今年可能会突破500亿美元(见表1)。这种情况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从未发生过的。3.中韩互相投资步伐明显加快韩国对中国投资始于1985年,起步较晚。据中国商务部统计,1985年到1992年建交的八年中,韩国企业在华项目只有942项,合同金额6.2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只有1.6亿美元。而中国统计局的最新资料表明(见表2),2006年时韩在华投资达到了39.07亿美元,与建交前的八年相比,2006这一年就足足增长率24倍之多。而据韩方统计,2007年韩国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已经突破200亿美元。其中,对中国的投资超过了美国和日本。中国已成为韩国对外投资的最大目的国。中国商务部2007年引进外资的统计也显示,中国从韩国企业引进的直接投资的实际使用金额分别高于迄今为止对中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日本和美国,居各国企业对中国直接投资之首。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二、中韩经贸关系的问题1.中韩贸易不平衡问题中韩之间贸易出现不均衡,中国对韩国贸易逆差扩大。中方贸易逆差由1992年建交时的2.18亿美元增至2007年的476.1亿美元。自建交以来至2007年底,中国对韩国贸易逆差额累计金额已高达2137多亿美元,已超过建交以来对韩国出口总额的水平。一般来说,双边贸易不平衡是国际贸易中的正常现象,追求绝对平衡贸易的管理贸易政策,既不利于贸易对象国的经济发展,也不符合自身的经济利益。韩国对中国出口快速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韩国产品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韩国企业对中国投资的增加也有利地推动了对华出口的增长。韩国对华出口增长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也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促进作用。所以,中国政府对待与韩国巨额贸易逆差的问题一直保持非常理智和冷静的态度,不赞成通过限制进口的办法来解决贸易逆差问题。2.韩国的贸易壁垒问题韩国是一个贸易壁垒较为严重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韩国政府采取了多种限制其他国家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措施。而这些贸易壁垒措施对中国商品进入韩国市场构成的障碍最为显著。例如,目前韩国征收进口调节关税的27种农产品和轻工产品关税中,有17种主要甚至绝大多数从中国进口。受高关税的影响,使得许多中国商品很难向韩国出口。韩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非常严重,受韩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影响较大的中国商品包括: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及医药原料等。其中,新鲜水果、猪和牛等蹄类动物肉产品、医药(特别是中成药)等尚无法对韩国正常出口。韩国政府在实施上述贸易壁垒措施时,还通过检验、检疫和安全标准等手段,对中国产品采取特殊的歧视性政策。例如,对进口的中国农产品,韩国按6%的比率进行抽检,而对来自美国等国家的同类产品,仅进行3%的抽检。3.贸易中同一性与中国的投资环境问题双边贸易中,中韩之间既有明显的互补性,同时又存在同一性。中国的出口增长主要依靠“以量取胜”,中国的大量廉价商品进入韩国,势必对其国内企业造成很大冲击。为此韩国政府采取种种措施限制中国商品的进口,对中国出口极为不利。而且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将明显减弱,而其他如质量、包装等非价格竞争力与其他国家相比,又处于劣势,这势必会造成出口下降。在对外贸易方面,由于两国都采取了外向型的贸易战略,因此存在着相互争夺世界市场的诱因。同时,由于中韩在面对欧美市场时在许多产品方面都存在着相似性,尤其是韩国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迫切需要通过打开出口市场摆脱困境,致使这种竞争性增强了。三、中韩经贸关系的对策研究1.加强双边磋商,妥善解决贸易争端第一,两国政府机构应充分交流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并建立相关电子信息库,以便于信息共享和查询。第二,要建立和加强两国贸易协调机制,减少突发事件对正常双边贸易关系的不利影响,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贸易摩擦。同时,对出现的摩擦和纠纷,要冷静地对待,不要滥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更不要实行歧视政策。第三,中方应推动韩方从两国经贸关系大局出发,进一步减少调节关税品目,减少对中国产品的技术性壁垒限制,要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利措施,增加中国产品的进口。目前,中国受韩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产品主要分布在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医药品及医药原料等。中国政府首先应该从这些出口商品入手,和韩国政府协商使其关税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2.着手解决两国关系中的贸易逆差问题当前中韩贸易中的巨额贸易逆差问题上,中韩应着眼于长远发展,加强协调与协商,在促进双方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改变双边贸易严重不平衡的局面。第一,提高韩资企业在华采购率。在华韩资企业大量依赖国外采购的状况是由两方面造成的,一是中国产品在规格和质量方面不稳定,不得不依靠进口;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在不同贸易方式上的政策不一致,相对于一般贸易而言,加工贸易的政策优惠过多,导致出口产品中国化成分受到税收上的歧视。因此,要提高在华韩资企业产品的国产化比率,一方面要以科技为第一生产力来提高中国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就是制定合适政策来引导韩资企业增加国内采购比率。第二,改善中国产品出口环境。从中韩贸易逆差形成的原因中不难看出,韩国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的贸易壁垒是中韩贸易逆差扩大的重要原因。因此,首先,中韩两国要加强磋商,可以通过取消对中国进口产品采取的歧视性措施、在中韩贸易中采取进一步减少关税品目,降低关税水平,取消非关税壁垒等方法,为中韩贸易解决逆差问题创造良好环境;其次,中国行业协会与企业应严格约束出口价格,尽最大努力减少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并积极应诉,政府应要求韩国尽早确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减少并力争消除对华反倾销及有关歧视性政策和做法;最后,要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与韩国妥善解决不合理限制及技术性贸易壁垒。3.加强信息交流,加大双边投资力度第一,要建立中韩双边投资信息平台。内容包括:投资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发展及技术、技术标准、市场需求和中介机构等。第二,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尽管中国对韩国直接投资急剧增长,但与韩国对华投资相比,不论投资数量还是投资规模,相差甚远。以中国商务部最新数据来看统计,到2006年底,韩国对华直接投资389487万美元,而总投资则达到了390719万美元。目前,在韩投资的中国企业“做小生意的不少,做大生意的却很少”。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否则会进一步扩大中国的贸易逆差,从而不利于两国经贸关系的长远发展。第三,当前韩国对华直接投资,无论在项目规模、投资战略,还是在投资区域、投资结构等方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华投资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韩国和我国西部地区经贸往来很少,双方贸易在中韩贸易中的比例非常低。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引导韩国企业加入西部大开发建设行列,共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参考文献:朴光姬:中韩双边贸易的发展问题[J].当代亚太,2007(7)戴士权:中韩经贸关系的发展与展望[N].长春大学学报,2006(6)马登科:中韩贸易逆差的未来趋势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J].当代经济,2006(10)何一鸣:中韩经贸关系:成就、挑战与前景[J].亚太经济,2007(2)胡俊芳:中韩贸易逆差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世界经济,2007(3)张玉和:中韩贸易模式的变迁:从互补到竞争[J].国际贸易,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