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篇1
一边是投资办厂、住房建设亟需土地;另一边却有土地白白闲置,有的甚至撂了荒,成了脏乱差的城市死角。全市可供开发的土地一共也不足200平方公里,而据有关部门初步清理,全市现有“已批未建用地”(包括商品房用地和产业用地)共359宗,面积1003.9公顷,约10平方公里。
深圳的土地寸土寸金,土地闲置绝不能等闲视之。四月中旬,深圳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凡属违法违规,逾期未开发的土地,政府将一律收回。常务会议原则批准了《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闲置情形明确界定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七种方式分类处置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深圳市强调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置必须依法并依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
根据具体情形,深圳市灵活采取七种处置方式.
一是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二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三是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四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五是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六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七是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限期形成闲置土地目录
深圳市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根据谁参与审批、谁参与处置的原则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了分工.确定具体处置工作流程为8个阶段:清查、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汇总清理意见、通知用地单位、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批、组织实施、执行。
对处置时限,深圳市提出要求:方案经政府审定后一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应完成对全市已批未建地的清查,形成已批未建地目录;市国土局在清查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已批未建地目录发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提供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市国土局在一个月内完成汇总工作;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局应在汇总工作完成后15日内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对确认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局在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宗地拟定相应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后,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在10日内依法启动处置工作。
建立动态长效管理机制
加大对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的同时,为从源头上加强对用地的监管,建立土地开发利用的动态长效管理机制,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公布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深圳市范围内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履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过程中的具体开发、建设行为,一一纳入监管。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土地闲置等现象无法可依的局面。该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集体、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地闲置。
同时还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使用国有土地,如果“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1995年修订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于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荒废、闲置的,明确要求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1995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闲置给予处置的具体方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规丰富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此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7年颁布了《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再次强调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冻结期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荒地、劣地、废弃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第二阶段(1998年~2003年):以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为标志,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统一了对城乡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规定。
《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再次修订后,明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并规范了不同土地闲置情况的处置方式。一是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是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或收取一定的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3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利用。该通知强调,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也强调,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2000年修订完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再次重申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2001年5月30日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2003年,国务院决定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严禁土地闲置,国务院于2003年7月18日发出了《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明电〔2003〕30号),决定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此后,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对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予以撤消。对依法收回的可复垦土地,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无偿交还农民耕种,严禁撂荒闲置。
第三阶段(2004年至今):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为标志,我国对闲置土地的管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新阶段。
国务院决定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提出“三个暂停”。到2004年8月,全国清理出各类开发区(园区)6866个,规划面积3.86万平方公里,超过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6100平方公里,开发区的闲置土地面积达到40%以上。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暂停半年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即“三个暂停”。全面展开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国务院28号文出台,继续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2004年国务院“三个暂停”到期后,为了遏制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加强制度研究,制定严格规范土地管理措施,以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8号文提出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决定以200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期,对全国城镇的存量用地、闲置用地、空闲地和批而未供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闲置土地28105宗,面积107万亩。
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对于建房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文件出台,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方式和程序,以及收回的闲置土地利用方式等作了明确详细的规范。文件首次界定了闲置土地的涵义。专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并列举了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三种情形,同时,规范了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案的六种方式。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处置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建设的;
(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土地出让价款)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但不足三分之二,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视为闲置土地;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前款所称应动工开发面积、总投资金额按核准的分期开发范围确定。
第五条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一)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由闲置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期的原因,并提交开发建设计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批准延长动工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且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行为造成动工建设延迟的除外,延长期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二)有偿收回。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闲置土地按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评估后,可由政府以协议形式收购储备,也可以公开交易方式重新出让。公开交易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扣除有关税费后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增值部分全部归政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的,按交易价格扣除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额补偿原土地使用者。
(三)安排临时使用。政府安排用于临时公共绿化等公共市政建设,待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安排临时使用期间,闲置土地可视情况减免土地闲置费。
(四)置换。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建设用地。
第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一)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处置闲置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供有关土地的文件和资料并作出说明。土地使用者应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闲置土地的面积、时间、闲置原因等项内容及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
(二)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
(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土地使用者的处置申请,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期限提出闲置土地处置申请,或所提出的处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拟订处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有关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月计征,闲置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按照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基准地价的5‰计算(基础设施用地按每月4‰计算)。
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加收3‰滞纳金。
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后,通报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闲置土地使用者必须缴清土地闲置费及滞纳金后,市国土资源局才能办理土地的转让、抵押和出租,发展改革、建设规划部门才能办理立项及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
《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生效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即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并以公告方式予以公示。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储备。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的处置,按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