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1.补充医疗保险逐步被大多数人群所认知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主体医疗保险制度逐步从原来单位制的劳保医疗、公费医疗和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向社会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轨。主体医疗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所面临的居民医药卫生费用负担依然较重、医药服务供求的多样性等宏观环境是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供给的诱致性变迁条件,国家陆续出台的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文件等是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供给的强制性变迁条件。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共同作用使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供给稳步发展。从1994年首次提出补充医疗保险概念到目前多种类补充医疗保险共同发展,不同群体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认识日渐深入。2012年中国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和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联合开展的“完善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可以客观地说明不同群体当前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状况。①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共有21.0%的受访者“了解”补充医疗保险,32.1%的受访者“听说过”补充医疗保险,36.6%的受访者“不知道、想了解”补充医疗保险,这三者的累积百分比为89.7%,只有大约10%的受访者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不知道、不想了解”和“无所谓”的态度。可见,90%的城乡居民意识到或者关注过补充医疗保险,共有64.5%的城乡居民愿意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中,76.8%的受访者知道自己工作所在地是否开展了补充医疗保险,只有23.2%的受访者不清楚自己工作所在地是否开展了补充医疗保险。可见,绝大多数政府工作人员意识到或者关注过补充医疗保险。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中,共有20.3%的受访者“了解”补充医疗保险,42.5%的受访者“听说过”补充医疗保险,30.2%的受访者“不知道,想了解”补充医疗保险,这三者的累积百分比为92.9%,只有大约7%的受访者对补充医疗保险采取“不知道、不想了解”和“无所谓”的态度。可见,9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意识到或者关注过补充医疗保险,共有50.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熟悉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2.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定位基本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是主体医疗保险的补充。主体医疗保险制度的外延一旦界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外延也就确定了。在中国,基本医疗保险是主体医疗保险制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位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也就是说,在整个医疗保险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是主体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弥补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以及减轻或者消除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时承受自付医疗费用的负担[2]。对基本医疗保险而言,补充医疗保险是分流风险的渠道;对单位而言,是鼓励员工,提高效率的激励措施[3]。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把补充医疗保险定位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而且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这一定位一直没有改变过。这可以从下面四个文件对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或者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论述中得到证明。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规定“发展职工医疗互助基金和商业性的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以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但要坚持个人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决定“‘九五’期间,要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1998年国家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2009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国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定位的政策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不同人群对补充医疗保险定位的认知状况,这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定位的政策决策。以政府工作人员为例,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中,99%的受访者认同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这样的定位,只有1%的受访者认同其他定位。3.补充医疗保险的种类和覆盖面逐渐增加补充医疗保险从无到有,保险种类逐步增多。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这五种不同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保障项目、参与机构和覆盖人群均有所增加。目前实施了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各级政府基本都实施了对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各地全面展开。相当一部分有实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部分员工福利较好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也实施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各地职工医疗互助保险项目逐步增多,如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目前就推出了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共七个保险项目[4]。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业有所发展。目前,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商业健康保险,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有四家,即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瑞福德健康。从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占总额的比重来看,商业健康保险在2001-2006年曾取得快速的发展,但近两三年来,其发展势头有所减缓[5]。此外,商业健康保险还在一些地方推出了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充保险[6]。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有32.4%的受访者现在或曾经的单位为其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有40%的受访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外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中,有70.7%的受访者所在的城市开办了补充医疗保险。4.补充医疗保险运营方式的灵活性显著增强目前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就公务员医疗补助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控制标准,一般为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5%左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分为两部分进行管理:一部分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年龄、职务,确定不同比例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个人账户的管理办法管理;其余部分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支付除了直接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账户的医疗补助外,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来说,全国各地大额医疗补助的做法并不完全一样。但是它目前在全国的普遍做法是由个人或者用人单位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缴纳的保费统一由当地的医保中心负责管理,医药费用的支付由医保中心或者由医保中心与其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联合负责。由医保中心负责管理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质上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而言,目前全国主要三种。一种是企业自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另一种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还有一种就是企业主办、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比如,2001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大连建立的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就属于企业自办的补充医疗保险①。1997年厦门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就属于社会保险机构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②。成都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就属于企业主办、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③。就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而言,其保险资金筹集一般来源于职工自愿为本人和家属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各级行政部门给予补助、工会的资助以及利息等。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及其职工互助保险会。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主要是在参加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其家属在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高的情况时,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不同的互助医疗保险项目待遇支付办法不同。目前,各地已经开展了形式和名目多样的互助医疗保险。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而言,其运作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占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目前参与医保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提供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7]。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险种目前主要有普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这些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资金筹集来自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基金也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待遇支付也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商业医疗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主要有基金管理型参与模式、保险合同型参与模式和混合型参与模式。5.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效果逐步显现补充医疗保险的项目设立、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群的特殊医疗安全。补充医疗保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保障效果逐步显现。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共有63.4%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有效地降低了其医药费用支出,有58.0%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能较好地满足其基本医疗需求外的其他医疗需求。
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1.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截至目前,只有三个文件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了专门规定,即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2002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这三个文件均是针对某一特定补充医疗保险种类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并没有涉及到关于所有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比如,目前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法律制度对适合我国国情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内涵、外延、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等问题进行规制。由此可见,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适应现代保险制度,特别是促进各类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较为完备的相关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批、经办与运行更是缺乏及时有效、规范有序的制度性基础[8]。法规及政策的不完善必然严重影响到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比如,上海市有关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形式不少,但大都处于自发状态,既无系统的组织,又无经常的交流,各自为政、无序发展的情况相当普遍[9]。比如,我国的补充医疗保险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现象,在经济实力较强及医药卫生改革较为先进的省市中,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较好,而在其他一些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则发展较为缓慢。比如,政府办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渠道也较混乱,有的是由企业为职工缴纳,有的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也有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低保人员缴纳的情况。还比如,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问题等也没有相关的法规进行规范。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全国性的政策不健全也导致民众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信任感不足,这也会制肘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2.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首先,政府没有切实承担起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供给职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就是一个明证。政府没有切实承担起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供给职能是政府职能缺位的表现。其次,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运营方式方面干预过多。现阶段,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的举办机构主要有医保部门以及社会机构两种。前者是由政府的医疗保障部门以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来经营补充医疗保险,例如北京和上海均采用该模式,而后者是以商业险种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责任。然而,目前在发展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非但不鼓励社会机构经办补充医疗保险,反而对商业保险公司进入该领域设立多重限制,这种过多的政府行政干预,实际上是没有理清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关系[10],混淆了社会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的界限,对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范畴内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把补充医疗保险变为政府行为,加重了政府的负担,使社保机构无法专司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之职;二是在社保机构同时运作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基本医疗保险帐户出现资金不足,社保机构难免会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透支,从而导致资金管理混乱;三是政府介入补充医疗保险领域,运用行政手段吸纳企业投保,违背了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原则,并不利于补充医疗保险的长远发展。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运营方式方面干预过多是政府职能越位的表现。调查对于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也提供了数据支持。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中,有51.1%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角色模糊”,有15.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行政干预太多”,有15.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在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少”,三者累积百分比占到了81.5%。可见,有超过80%以上的政府工作人员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错位。3.补充医疗保险风险管控困难补充医疗保险风险管控困难源自三个方面。一方面源自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定位不准确使某些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垄断,这加大了补充医疗保险风险管控的难度。比如,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来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垄断造成垄断低价,对商业保险公司形成价格倒逼,引起了不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难度。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稳定使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风险增加。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不过14年的时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才5年时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才9年时间,相关制度安排还不够完善,目前的政策正处于调整完善阶段。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两定点、三目录”以及三条保障线的调整都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市场空间和定价基础发生影响,这增加了补充医疗保险交易成本和业务风险。另一方面源自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方行为。再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例。如果商业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方式参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办管理,那么社保机构的业务垄断性、投保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有限、医保中心单证校验松散、报销目录不够明确等均增加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办管理的风险。第三个方面源自于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主体自身。比如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主体介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时间短,经验少,数据缺乏,对业务风险缺乏清醒的认识[11];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人力资源缺乏,健康保险行业的制度、组织与技术上的基础设施欠发达[12]。比如,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专业性商业健康保险公司不仅数量很少,而且规模和市场份额都不大。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目前还仅仅停留在把竞争焦点放在风险规避上,而不是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上。4.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度低以补充医疗保险与主体医疗保险的关系为标准,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分为替代性补充医疗保险、附加性补充医疗保险和增补性补充医疗保险。现实中中国的补充医疗保险通常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和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而更常见的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目前,职工互助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的补充医疗保险有部分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也有部分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都属于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无论是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还是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它们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度都较低。比如说,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种附加型医疗保险主要为中小企业职工及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取消了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一般要求以单位团体的形式参加保险,因而也会使没有被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丧失参加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机会。同时,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种附加型医疗保险以工会组织为主要营销渠道,由于其组织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风险控制工作薄弱,其提供的保险范围和种类有限[13]。可见,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没有真正成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型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增补型补充医疗保险。比如,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均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公务员人员,二者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但是北京市却对二者制定了不同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使得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北京被分成了两块[14]。这说明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之间缺乏产品设计的交流和沟通,必然造成对参保人员的保障不足或者重复过度保障,当然也就没有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合理补充。比如,XY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保险人员覆盖范围不合理、补助范围没有覆盖门(急)诊医疗费用,大病患者及特困人群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偏重等问题[15]。XX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过高导致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出现了“一人持卡,全家看病,假病真看,小病大看,入院配药,出院卖药”等不规范行为[16]。5.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不均衡调查数据显示,补充医疗保险目前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同收入能力的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就地区发展不平衡而言,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运用交叉表进行分析,所调查的不同省(直辖市)、市(地级市)县(区)的城乡居民在“请问您现在或曾经的单位是否为您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选择中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省际、市际、县际差距呈现出逐级递增的趋势。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在回答“请问您现在或曾经的单位是否为您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这个问题上,省际之间的差距小于市际间的差距,市际间的差距小于县际间的差距。所调查的不同省(直辖市)、市(地级市)县(区)的城乡居民在“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效地降低了您的医药费用支出”的选择中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省际、市际、县际差距呈现出逐级递增的趋势。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在回答“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效地降低了您的医药费用支出”这个问题上,省际之间的差距小于市际间的差距,市际间的差距小于县际间的差距。所调查的不同省(直辖市)、市(地级市)县(区)的城乡居民在“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能较好地满足您基本医疗需求外的其他医疗需求”的选择中存在显著差异,而且省际、市际、县际差距呈现出逐级递增的趋势。也就是说,城乡居民在回答“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能较好地满足您基本医疗需求外的其他医疗需求”这个问题上,省际之间的差距小于市际间的差距,市际间的差距小于县际间的差距。所调查的不同县(区)的城乡居民在“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外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选择中存在显著差异。就行业发展不平衡而言,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运用交叉表进行分析,所调查的不同工作(单位)性质的城乡居民对“请问您现在或曾经的单位是否为您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您目前是否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外的补充医疗保险”、“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效地降低了您的医药费用支出”三个问题的回答有显著差异。就不同收入能力的人之间发展不平衡而言,在全部有效的被调查的城乡居民中,运用交叉表进行分析,所调查的不同工作(单位)性质的城乡居民对“请问您现在或曾经的单位是否为您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您所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能较好地满足您基本医疗需求外的其他医疗需求”两个问题的回答有显著差异。6.补充医疗保险参与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能力低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特定人员的特定医疗服务需求,扮演着对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补充角色。同时,补充医疗保险应该积极参与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目前,中国补充医疗保险参与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能力低下。一是各补充医疗保险举办主体没有积极探索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结合的综合保障服务模式还没有普遍形成。比如,健康维护、诊疗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管理普遍缺乏。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服务发展不力。还没有普遍建立客户健康档案,没有通过多种途径与医疗机构实现客户健康档案和诊疗信息的共享。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还没有形成。二是各补充医疗保险举办主体没有积极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补充医疗保险纵向一体化模式探索不足,各补充医疗保险在投资医疗机构,促进补充医疗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优势互补方面进展不大。三是各补充医疗保险没有积极开展医药费用预付制支付方式探讨,在医药费用控制方式探讨方面进展不大。
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1.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间短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到目前仅仅18个年头,18年对于一项社会制度变迁来说毕竟是太短了。因此,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在我国还算是一个新事物,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还处于初级88发展阶段。补充医疗保险在中国发展时间不长,而且最近十几年正好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体系完善时期,所以人们更多地关注了基本医疗保险而对补充医疗保险关注不够。同时,即使一部分群体注意到了补充医疗保险,但是对其认识还不够深入。他们可能认识到了补充医疗保险对于缓解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性,但是没有认识到补充医疗保险对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如创新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探索医药费用预付制支付方式、通过竞争和合作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医药卫生体制转型等社会管理功能。2.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中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它仍是一个不成熟的、不完善的甚至是不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不完善性主要表现为国家部门仍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并垄断重要行业;第二,各级政府握有重要经济资源流向的巨大权力;第三,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法治基础尚未建立,各级官员对企业活动进行频繁干预。①”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使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之间的边界模糊不清,导致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同时存在。3.医药卫生体制积弊深重2009年国家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总目标,开始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但是这一改革正在进行中,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过重。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医药卫生体制积弊深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补充医疗保险特别是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4.医疗保险体制多头管理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行政管理业务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卫生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商业健康保险,全国总工会管理管理职工互助医疗保险。除了行政管理成本之外,目前多头管理医疗保障制度的格局,人为造成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分割、城乡差别、身份歧视和健康不平等现状,既不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又不利于统一、协调、整合管理医疗保障制度,以最大化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
完善中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一、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1)扩大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将现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濒临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20__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在85%左右的基础上提高到90%以上。
(2)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__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在79%的基础上提高到90%以上。
(3)进一步巩固提高新农合参合率。新农合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0__年,新农合参合率在93%的基础上提高并稳定在95%左右。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落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合补助。,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__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落实,个人缴费标准按省政府制定标准实施。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在3.5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4.5万元;提高到5万元;20__年提高到5.5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1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20__年提高到18万元。城镇职工医保(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我州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
城镇居民医保启动,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在1.6万元的基础上增加0.4万元达到2.0万元;20__年,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万元。通过逐步推广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力争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我州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20__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万元以上,达到我州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左右。
(3)提高参保人员住院费报销比例。20__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从的69.5%提高到75%左右。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平均报销比例从47%提高到60%左右;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镇)级明显高于县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38.16%的基础上提高55%到左右。
(4)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完善新农合门诊统筹。,在全州三县(市)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州级统筹。
(2)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国家各类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计结余原则上控制在6个月—9个月均支付水平。合理控制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率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和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救助范围,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家庭成员、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的参合费和参保费。按照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的原则,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取消病种救助限制和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扩大救助范围,简化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到20__年,城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提高到5000—8000元。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健全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州、县(市)、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四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制定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健全完善新农合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操作办法,简化到县域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健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制度,启动新农合建卡及全州统筹“一卡通”工程,在全州“一卡通”的基础上,实施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一卡通”工程,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20__年实现全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目标。
(2)创新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研究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一网通”经办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整合经办医疗保障经办资源,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6、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补充机制
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的补充保险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试点、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实施,逐步解决城镇和农村各类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问题。继续抓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完善职工医疗互助金管理。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人群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7、制定我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及我省实施国家基本制度方案,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制定我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等各项配套措施。研究制定我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8、逐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保障机制,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向农村配送质优价廉的药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以村卫生室为主体、农村零售药店为补充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建立乡镇药品协管站,做到人员、场地和经费三到位,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药品行为,确保广大农民用上安全放心的药品。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品、、免疫计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外,全部纳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由确定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
在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省物价局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等政策,确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统一配备基本药物,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按照购入价格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制定和落实财政对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政策,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确保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制定基本药物储备管理办法,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9、完善补充我州增补目录,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结合我州地方用药特点、地方病用药需求、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云南增补目录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州增补品种。把我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补充进行增补,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有关规定,调整我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我州增补品种纳入州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把州傣医院的傣药制剂纳入我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农合报销范围。完善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年内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政府举办的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目录作为首选,并按照规定比例使用。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健全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1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争取将我州符合国家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的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纳入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3年建设规划。
根据国家《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到20__年,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规模,每个县至少有1个县级医院、2个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建成覆盖全州的村卫生室服务体系,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使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形成资源互补、布局合理的格局,方便群众就医。
(2)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到20__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建设3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据审定的规划继续加大地方投入,逐步完善我州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
(3)充分利用各种医疗卫生资源,逐步构建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社会、经济、人口的发展状况及农垦系统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的实际情况,加强调研、摸清情况,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的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1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组织实施国家、省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规划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加大基层全科医生的培养力度。实施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使我州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执业医师。受聘医师服务期限为5年,享有中央财政每年2万元和省财政1万元的补助;按国家、省政策规定,受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入单位编制内人员正常管理,不再核发项目经费。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训工作。积极争取省级投入支持,力争用3年时间,培训680名在岗乡村医生。定期培训乡镇卫生院内儿、外科、妇产科、麻醉、医技等专业骨干医师和村卫生室骨干村医;完成40名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乡镇和社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3)完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服务基层。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工资等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工作。对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由政府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公立医院退休专家、专业医师到私立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继续工作,缓解私立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人才紧缺问题。
(4)建立城市卫生服务资源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制度。组织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市)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州、县(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建立州、县(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继续实行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新聘用人员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1年,同时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1年的制度。利用“西部人才培养”项目,继续在县(市)选派基层卫生人员到省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5)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并启动试点工作。到20__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达20%以上。
(6)进一步完善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充分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20__年完善已覆盖的州、县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会诊体系,发挥远程会诊体系的作用,开展远程教育,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1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改革乡镇卫生院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照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补助政策,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经费纳入县(市)级财政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价格,按照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农村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积极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2)完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补偿机制。对村卫生室医生的补助在现有收入基础上适当提高。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不低于现有收入水平。收入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政府补助3个渠道获得。
14、转变基层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1)转变服务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以傣医药为主的中医民族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方式,以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为导向,完善新农合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巡回医疗,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服务水平。优化配置农村医疗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病人流向趋于合理,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方便群众就医。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继续完善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和经费的县级管理制度。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卫生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规定。健全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制度、全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州、县(市)医院双向转诊和委托管理机制。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规范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以社区和乡镇卫生院为依托,逐步建立以居民健康电子档案为基础的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通互联、信息共享、使用便捷、利于监管的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推行实施规范的管理模式。20__年,城镇居民规范化建档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
(2)实施重点人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婴幼儿保健服务。为0-36个月儿童建立婴幼儿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3年至少随访8次,管理率达到80%;对每名0-28天的新生儿家庭访视1次,访视率达到85%。
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水平。对0-6岁儿童建卡建证,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疫苗免疫程序,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开展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为每名孕产妇孕期至少提供5次保健服务和1次产后访视,管理率达到85%以上。
开展老年人健康指导服务。对行政区域内65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每年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管理率达到50%以上。
开展慢性病患者健康指导管理服务。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提供防治和健康服务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每年随访4次,管理率达到30%以上;每季度至少对糖尿病患者测指血1次,对其进行健康评估和病情监测,管理率达到30%以上。
对重病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每年度至少随访1次,同时进行病情评估和督导服药,管理率达到60%以上。
(3)增强传染病防控能力。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登记并报告行政区域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为患者提供健康指导及治病管理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报告,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负责可疑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
(4)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材料,针对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主题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明确每年的具体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利用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加大对健康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16、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按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为8岁至15岁儿童补种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85%以上;按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数,为47500名35岁至59岁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早期检查;按省政府要求,完成对乳腺癌早期检查任务;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医疗补助,并最终达到免费住院分娩的目标;实施“光明?微笑”工程,按照国家、省计划为全州具备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进行免费康复手术。
(2)继续推进农村环境卫生建设工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按省安排,完成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普及率达到20%以上;建设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质量和卫生防疫效果。
17、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编制、完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对设施条件重点加以改善;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
18、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按照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各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来源:文秘站)011年不低于20元,应由州、县(市)承担的部分,按州级30%、县(市)70%的比例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五)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9、研究制定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有关政策
编制、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各级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等。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布局欠合理的公立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革或积极稳妥地转制为民营医院。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完善和落实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多元办医格局。鼓励发展规范的民营医院,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院建设;允许保险机构参与州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按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民营医院在土地、税收、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考评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的同等待遇或优惠政策,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管等方面一视同仁。
20、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构
公立医院要坚持公益性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探索建立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管理体制。开展医院法人治理改革试点,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和执业方式。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广实施“一本通”就医管理模式,减少重复检查,减轻患者负担。研究建立州、县(市)综合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办医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切实把优质医疗资源服务延伸到基层。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评价制度,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按省安排部署,稳步推进改革。
21、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3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2个渠道;由各级政府承担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等公共服务经费。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定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特色优势医院的投入政策和具体补助办法。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规范医疗和收费行为,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核定我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完善医院补偿机制,逐步解决“以药补医”的问题。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10%。鼓励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有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各项改革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州委、州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提出相关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药价格核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抓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财政投入的落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积极组织推进各项重点改革,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县(市)、各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健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各项重大医改任务。加强医药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整合相关部门医药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全州医药卫生信息共享。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建设为着力点,探索研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并网互联和“医疗信息网”与“医保信息网”并网互联等技术方案,并研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统筹利用各种资源,适时推进“一网通”工作。
(三)加强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医药卫生体制重点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政府对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严禁违法违规使用资金。初步测算,—20__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需投入医改经费8500亿元。
(四)加强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媒体和有效手段,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加强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政策的宣传,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认真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开展改革试点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一些重大改革要先行试点,总结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要研究制定具体改革的试点方案,从开始,选择条件好、代表性强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篇3
据统计,法国年人均光顾医疗机构14.8次,每年有1300余万人次住院治疗,约占全国人口的22%。1995年,法国人均医疗支出12000法郎,年人均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药费20次。法国用于医疗方面的总支出为7820亿法郎,其中69%由社会保险报销,约5400亿法郎。
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和承载方式
法国医疗保险是其12种社会保险之一。它主要分为三种主要保险制度。第一种是基本保障制度,由医疗保险组织起草。据2009年底的统计,基本保障制度所惠及的人数已经接近5700万人,相当于法国总人口的89%。基本保障制度主要对抗五类风险,即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工伤或者其他职业病。它是改善人口健康状况的一种有力管理手段,能在加强健康保障系统工作效率的同时,调整健康及医疗的支出改革。
第二种是农村特保制度,由法国农业社会互助组织管理中心起草,辐射所有农业及矿业劳动者。
第三种是个体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艺术家、商人及其他自由职业者。
此外,还存在针对特殊行业、特别工种的医疗保障制度,如法国国家铁路公司的医疗保险制度。如此一来,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覆盖了全民。
法国医疗保险的运作机制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建立在如何应对疾病治疗引发的经济及财务风险之上,还同时承担着社会财富包括政府支出的分配任务。
医疗保险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承载形式。
其一,医疗保险涉及经济支援保险。社会个体由于面临风险而得到保险,比如事故或者疾病;以及个体需要照料关怀而得到保险,包括医疗药品的支出成本、医疗护理、健康体检等。这两项将根据法国医疗保险费率表进行补偿。
其二,医疗保险组织构建了一张关怀网络。医疗保险协会联系相关的药品供应商及医生,通过订购一系列的医疗服务,对网络内的会员进行健康关怀,或者将所购买的药品卖给需要的人群。在这种组织形式下,最极端的形式就是被保险者没有自己选择医生的权利,但是他们享受免费的诊疗或者获得全额补偿。
公共医疗保险体系制度可以由国家承担,也可以由相关的私人机构承担。医疗保险的组织形态完全自由。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在参与公共保险的同时,可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互助组织选择购买私立保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包含两种补助形式,一是与疾病相关医疗开支的部分及全部补偿,即非现金补偿;二是因停止工作造成阶段性工资损失而进行的现金补偿。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疾病医疗保险还包括残疾抚恤金。
法国政府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制定了医院收费、自由医师酬金、医保药品范围和价格标准。医院收费、自由医师酬金由疾病基金会与代表医师的劳动工会间签约确定;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服务、药品范围及其价格,由中央政府卫生健康经济委员会与药厂和行业协会协商后统一确定,并不定期调整;医保范围外的药品遵循市场自由定价,由个人自付。
法国的医生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医生是普通全科医生和一般专科医生。第二类医生是有名望的专科医生。他们可自由选择工作地点,拥有提供医疗服务数量的自由权利,其报酬来源于对患者的服务次数和按服务项目的收费。
因为医疗资源非常丰富,法国的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自由执业医生和医院过剩的现象,这也给患者提供了更多选择机会。
在法国,患者可以自由选择医生。不过88.7%的参保患者在生病后还是会首选第一类医生。
不得不提的是,法国的药品消费位居欧洲之最。在90%以上的就诊中,医生都会开药,年人均消费50盒以上的药品。参保人一般个人自付30%的医疗费用,有的药品要自付65%,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与自由执业医生或医院按月结算。
一般医疗补偿金将在患者使用健康保险卡就医后的五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将资金划转至被保险人及权利所有人的账户内。但针对住院治疗的患者或者与医疗保险支付中心签订协议的医生、药剂师,可以采取第三方发放医疗补助。被保险人只能针对没有得到社会保障补偿部分的医疗支出进行申请补偿。该部分费用将由第三方直接划转至医生或者药店账户。
除了医疗补助,在职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领取原工资50%的生活津贴,产假、工伤获全额补贴。经济困难人员还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比例。
三大管理体系
法国医疗保险体制采取“政府决策,民间运作,垂直管理”的模式。医疗保险决策由中央政府提交议会批准,法令通过后颁布实施。中央和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作为政府的受托人,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具体实施政策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业务。
法国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主要分为基金征收体系、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医疗保险支付体系。
法国基本社会保险是混合筹资体系。疾病医疗保险在垂直管理模式下,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中央管理处,及下属的地区社会保险金征收办公室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又称社会保险金的分摊。个人基于工资收入水平分摊一般社会保险金,雇主依法每三个月主动缴纳一次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人员,地方社会保险金征收办公室先电话提醒,两周后仍未缴的发书面警告,对拒不缴纳的有权直接用其账户或财产强制抵费。
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是由国家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及下属的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组成。它是法国医疗保险管理的领导和核心部门,在医疗保险中起着重要作用。
顾问医生是法国医疗保险地方管理处中一个特殊的角色。其直接隶属于中央管理机构,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中独立行使控制管理和调控职能。其控制管理包括对失业、残障、工伤等的保险金赔付、过度医疗服务等滥用行为的控制,及对医疗服务契约双方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其调控职责主要体现在通过加强与医疗机构的交流来控制和规范医疗行为,清算卫生事业管理经费;协调医药公司与医保的关系。
顾问医生还有权检查患者的实际健康状况,缩短和取消休假;对发放残疾补助金的患者进行残疾程度的鉴定;检查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拒绝支付虚假病情的治疗费用等。
医疗保险支付体系由国家和地方医疗(养老)保险结算中心组成,主要是直接支付经审核合格的医疗保险费用。
法国个人医疗费用的77%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余的12.5%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1.5%由国家救济补助,9%由家庭及个人承担。
振兴计划抵御危机
社会医疗保险经费的筹措完全受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的制约,当然该项法案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也起到了保障作用。每年,议会根据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预算支出进行投票,进而确定每年医疗保险支付的主要目标。
近年来,法国社会保险的预算赤字已经出现急剧恶化的趋势,赤字从2008年的440亿欧元发展到2010年的1160亿欧元。2009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及社保基金缴纳总量的下降,对整个预算赤字的影响更是雪上加霜。在此背景下,法国健康卫生部与预算部已达成较为一致的协议,即控制医疗卫生的财政支出,并于2015年实现医疗保险账户的收支平衡。
医疗保险戒备委员会是由议会负责的致力于医疗保险事业支出改革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如何在遵循议会卫生预算的前提下,改变政府及社会保险账户与预算不协调的问题。
法国各届政府采取的措施,无一例外都是在确保卫生健康蓝图不变的背景下,探索如何在短期内重建预算平衡。所有这些医疗卫生制度的计划与改革的目标都存在局限性,无非一是针对医疗卫生的费用支出,二是增加有关此类项目的资金筹措力度。
针对增加医疗卫生资金筹措的方案,有如下四个方面:通过扩大社会缴费基数及重塑资金筹措体系,包括完善医疗津贴、家庭补助津贴及工作补贴,增设社会基础交费项目等;在失业率不断提高的背景之下,协调处理自主缴费比例;将养老金账户中更多的收入结存至社会保险账户,以便用于将来的养老支出;改善政府资金筹措方式,设立社会保险资金筹措管理办法。
对于医疗保险组织而言,如何做好风险抵御对策才是他们的工作核心。为此,法国医疗保险在2004年经过一次变革,并将其抵御危机的规划与行动进行了新阐释:发展医疗卫生预防工作;医疗卫生系统内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尤其是加强医疗保险受益者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控制医疗资源减少,或限制不必要的支出;建立医疗服务尤其是提供保健服务的相关组织;正确引导及控制医疗服务体系。
公共补充性医疗保障
基础疾病保险制度不能报销的部分是患者医疗费的自理部分,额度随补助金类型、保健产品的不同而不同。法国建立了补充性社会保障,以此抵御健康风险。如果缺失补充性社会保障,将直接导致其受保人放弃保健。
居民放弃保健的意愿和收入水平成反比。收入越低,放弃保健的意愿就越大,家庭受补充性制度保护的程度就越小。求助于保健体系的程度取决于投保者收入剩余的负担程度,即他们需要直接从收入中缴付的金额,而不是由第三人缴付的金额。
1999年7月27日,法国通过的普遍医疗保障法案是一个补充性疾病保险制度。它面向所有月收入低于606欧元的人,取代了省级免费医疗救济。受保者在支付费用后,便可以免费享受一揽子保健措施。
普遍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自理部分、医院包干费、假牙和眼科基本价格的有限超出部分。根据宪法对最低收入人群保健的保护原则,这些享受普遍医疗保障的人不能享受医疗费豁免。
普遍医疗保障的建立,使受保人放弃保健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为了获得这一体系中的补充性补助金,受益者可以自由向四个机构求助,分别是基础性疾病风险组织、互助机构、互济机构和保险公司。
截至2006年底,普遍医疗保障基金的受益者共有490万人。在这个补充性医疗制度服务途径的选择上,88%的人选择疾病保险互助会,12%的人选择互助机构或者保险公司。
普遍医疗保障基金按包干的形式报销健康支出,其资金主要来自补充性疾病保障组织营业收入的分摊金、国家疾病保险基金的捐赠、国家财政补贴和酒类饮料分摊金的调拨,以及部分烟草消费税。2007年,法国普遍医疗保险保障基金的预算为17亿欧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