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方法范文
近年来,地方债的飙升及债务风险的蔓延,使得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现阶段,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多个方面存在漏洞,急需规范化管理,以规避破坏力强大的财政和金融风险。近期,政坛反腐案例中个别政府官员利用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城市土地转让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爆出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弊病。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
一、国内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演变历程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
1987年,上海久事公司成立,开启了国内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先河。短短几十年,历经了探索、推广和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中央提出了“4万亿元投资”和“9.6万亿元银行天量信贷”,催生了大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200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与此同时,地方债也火速膨胀,隐含的财政危机、政府信用危机、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担忧。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规范化管理进程。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源于我国现行的分税制,是迫于我国“预算法”的限制,地方政府投资需求与地方财政实力严重不匹配的实际应运而生;是地方政府与市场力量有效结合的一种新型方式。实践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确实在弥补公共财政不足、促进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由于国内融资平台公司大多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级次多、链条长,资本金到位率低等问题;再加上,国内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方式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考察,片面强调经济目标,致使风险倍增。目前,债务总规模过大、融资渠道单一,主要投资于公益性项目和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资本回收期长、整体投资收益率低,急需清理和规范。
二、国内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规范化趋势
2010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应规范化发展达成共识。2010年1月19日,在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提出了:“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标志着中央大力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规范化。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进一步传递着规范化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政策方向。2010年6月18日,财政部2010年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包括新疆、青海等9个省在内共计划发行438亿元(其中3年期286亿元,5年期152亿元)开始招标,标志2010年财政部计划发行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正式启动。2012年3月,银监会召开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推进了地方融资平台运营模式的规范化,规避其过度膨胀。
据审计署最新数据,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的223家融资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比2010年增长10.95%,资产负债率比2010年下降4.16个百分点,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分别比2010年增长53.04%和13.74%。融资平台公司仍是主要的举借主体,2012年底债务余额中,占45.67%,比2010年增加3227.34亿元,增长比率为22.50%。
三、存在问题
目前,国内融资平台公司发展不规范,存在着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和法制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起足够的重视加以解决。
(一)偿还和担保责任的法律失效问题
现阶段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法制建设不健全,信贷责任主体不清晰,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界定。《担保法》和《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往往由地方官员出任法人,融资行为均获得了地方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与《担保法》明显相悖,通过政府或人大出具承诺函、财政协议偿还、回购等方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一旦投融资平台公司无法将贷款偿还给银行,银行对政府所担保的还款责任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不规范
有些地方投融资平台为政府主要领导掌控最终投融资决策权,缺乏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治理架构,未建立决策、管理、监督三位一体的法人治理架构和经营决策机制。此类情形尤其以县级以下政府投融资平台为甚,极易沦为行政意志和行政工具的延伸,导致行政意志凌驾于决策程序之上。平台公司游离于公共财政、公共投资的监督体系之外,既缺乏政府权力机关的组织监督,又缺乏公共监督和市场监督。一旦企业监管缺乏统一有效的技术手段,市场又拥有足够的权力寻租空间时,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廉政和效率的两手监管在实际操作层面难以执行。此外,资金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导致在投资效益、资金使用、项目支出和还款资金等方面缺乏有效监管,成为多头借款、盲目负债、违规挪用等问题滋生的重要原因。
(三)融资渠道单一,投资经营能力欠缺
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所采取的主要融资方式,都是通过整合现有资产和资源从商业银行融资。然而,在国家调整货币政策、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规范和调整商业银行贷款的新的经济政策背景下,在现有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和资产已被充分整合的基础上,平台公司已无法在商业银行融到更多的资金。公司资金投向单一,投资经营功能低下,公司不需考虑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也不需考虑资金本息的偿还,形成融资、投资、偿还三分离。职能的缺失导致公司责、权、利不匹配,严重制约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规范化对策
(一)清理现有的平台公司,控制债务规模
部分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质量较差,偿债能力不强。据审计署的数据,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的223家融资平台公司中,有94家年末资产中存在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8975.92亿元,占其总资产的37.60%;部分还存在注册资本未到位,虚增资产等现象。从偿债能力看,有68家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有151家当年收入不足以偿还当年到期债务本息;有37家2012年度出现亏损。在2012年融资平台公司偿还的债务本息中,以财政资金偿还占33.32%,举借新债偿还占20.42%,两项共占53.74%。虽然比2010年下降15.81个百分点,但融资平台公司自身偿债能力仍显不足。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二)管理机制健全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职能定位,建立由政府控股,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二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地方债务风险预警和责任追究机制、引进先进的人才管理机制。三是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信息公开化程度,加快启动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进而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不按规定披露债务信息的情况,就严格依法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扩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
地方政府不仅可以考虑利用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吸纳社会资金,还应积极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由于债券发行引入了各种市场约束机制(如:投资银行和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的参与),所以促进了通过发行债券形式筹资建设的项目投融资行为的规范化。推动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允许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参股地方政府投融资企业,以整体上市或控股、参股企业上市等方式到境内外股票市场融资;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企业下属的项目公司上市来融通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逐步提高权益融资的比例;还可以将地方投融资企业新上的项目直接设立为公司,地方投融资企业对二级公司进行资本股权管理;引入和推广BOT、TOT、PPP、ABS等融资方式,实现多方共赢。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启动,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
(四)风险控制
投融资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风险规避;P2P;众筹
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形势大好,有效的带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对固有的金融业产生极大的影响。现在不仅是互联网产业投入了互联网的金融业,就连传统金融企业也渗入了互联网金融业,包括P2P平台、网上众筹平台等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涌现,因此形成了目前互联网与金融业共同发展,一片繁荣的景象。
网上众筹平台和P2P平台是由传统的线下众筹平台发展而来的,线上平台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因其不同与以往的平台,可以快速的以多种形式融资,这些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衍生渠道,这些平台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融资风险。
1基本概念
(1)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金融业务,并可以通过互联网办理金融业务的一种全新的金融渠道。
(2)众筹。众筹通俗讲就是一种大众集资的行为。一般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组成。其特点是投资起点低且投资多样化,一般由发起人提出有特色的创意的投资项目,通过平台,获得大家的认可并投资。
(3)P2P。P是peer的简写,P2P就是通过网络平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小额贷款的方式。网络平台一般是有借贷资格的网络信贷公司或网站,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借货投资渠道。
(4)互联网金融中的投资者。目前互联网金融业的投资者大部分是低收入且有投资意识的或资金需求量小的或有小金额闲钱的群体,当然这个群体是社会的多数群体。因此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潜力很大。但是,因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目前还处于成长期,有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所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
(5)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存在的主要的投资风险。目前,在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项目时潜在的风险基本有两种。第一种是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资金拖欠或违法占有资金;第二种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规定了提现额度,因此就算投资者发现风险也不能快速提出资金。
2风险解读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其金融业的风险比传统金融业的更多更不可预估。互联网金融风险大体可分为技术风险及业务风险两种。
2.1网络金融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网络渠道开展业务的,其将专业的业务程序挂在网络平台上,一切业务操作都在网络平台上完成。因此,当其网络数据库系统发生故障或遭到网络病毒及黑客入侵时,会带来较大的资金风险。这种安全风险是网络金融特有的风险。
(2)技术选择风险。开发互联网金融业务首先要用到各种计算机方面的技术,而每种开发技术都存在优缺点,因此不管选用哪种技术都有潜在的风险。
(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虽然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行业,但是因为互联网的网民很多,所以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还是有很多网民不太懂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办理流程,由此而引起操作上风险。另外,部分平台的工作人员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引起操作错误等情况,由此也会引起操作风险。
2.2业务风险
传统金融潜在的业务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一样存在,如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并且这些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会比传统金融中要大。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正常执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流程还在完善中。另外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及服务企业都有不真实的一面,虽然为了监督交易双方引入了第三方机构,这同样也带来了风险性。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完整的金融信用评估体系,这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
(2)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随时随地办理互联网金融业务成为现实,这样开放性的交互操作隐藏着风险。
(3)法律风险。现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法律还不健全,其还在延用传统的金融法律法规。因此现有的法律还不能够很好的监管这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潜在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滞后风险;二是我国的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跟不上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及其多变的交易方式。因此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隐藏了较多的空白地带;三是网络洗钱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特点,再加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使得互联网金融被一些地下钱庄或不法分子用作洗钱的通道。
3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中如何有效规避风险且盈利
3.1平台如何有效选择
(1)信用评估管理机制较完善的平台。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互联网金融的整体信用评估体系还不完善,而且我国现有的金融信用管理体系也存在一些漏洞,这些都为不法人员的行骗行业提供了帮助。因此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管理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当前的重要事情。目前,投资者通过平台投资时要注意挑选那些信用管理较好的投资平台,以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例如可以挑选那些有与专业征信机构合作的且信贷评估管理体系较好的,投资规模较大的平台。
(2)风险评估机制较健全的平台。投资者通过平台投资时另一重要的参考依据是平台的风险评估。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是选择投资的一个基本参考依据。
(3)具备法律资格。投资者要挑选那些具有合法的营业资质的平台,另外还要注意其平台实力,如平台的注册资本、管理成员的背景以及股东出资的奖品等,通过这些大致可以看出一个平台是否具有融资实力,降低投资风险。
(4)声誉好、规模大。声誉是需要长期积累的,是大众对其服务能力、信用、运营情况等各方面的综合客观的评价。平台的口碑是平台的宣传招牌,是投资者挑选的重要依据,因此优良的声誉能为平台招来潜在客户。平台的交易数量能够说明平台的业绩,体现平台的运营能力。交易规模大的平台其管理运营能力一般较好,而且其对集资者的信用审核要求要高,所以这样的平台相对来说投资风险性偏低。所以,如果平台的交易量较大,则预示其信任程度较高。
(5)投资者保护机制健全的平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投资主体多是收入偏低的人员,承受风险的能力也偏低。因此投资平台要有完善的投资保障制度以保障投资双方的合法利益。所以投资方在挑择平台还要参考的依据是平台的保障制度是否完善。
(6)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其监督管理较难落到实处。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钻监管不力的空子,做一些违法的事。因此投资者投资时还要考虑分析平台的监管是否有效。
3.2选择投资项目方面
(1)信用良好。金融业对客户都进行了信用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并按等级开通相应的业务服务。互联网金融中对融资方的信用等级的划分会更有可信度,所以投资者在挑择投资项目时要做优先参考项目的信用等级,查看融资方信用评价记录,及其其它融资的项目的经营状况,从这个方面来考察项目的风险性。所以投资时要挑择信用较好且融资项目运营情况较好的项目,不要轻信高回报等那些不切实际的承诺。
(2)法律资格。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贷企业大多数还没有合法的互联网支付资格,其是否属于合法经营还需要进一步查证。因此投资者在挑选项目时一定要查看项目是否是合法项目,避免上当受骗或是被那些非法集资或洗钱的项目利用。
(3)辨别虚假信息。互联网的虚拟特点通常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来散布虚假信息行骗。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前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辨别项目的真实性。
3.3自身要求方面
(1)保证良好的信用。当前有些运营情况较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健全的投资者的信用管理体系,那些投资回报较高或较稳健的投资项目也会提高投资者的信用等级。所以投资者也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信用,平时要做到不违规操作,保持信用记录良好等。另外个人的不良信用一般会持续几年,因此在这个越来越重视信用评价的社会中,更要关注自己的信用问题。
(2)提高投资分散度,降低风险。要降低风险,最保险的做法是不能将资金全投资或只投资一个项目,要知道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安全系数是最低的。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时还要注意投资金额的分配问题,如果投资总额不减少,则需要多选择几个优良的投资项目,分开投资,以此降低投资风险。另外降低投资预期也是控制风险的一种方法。
(3)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投资者在做投资前,要选学习一些有关的法律知识、安全知识,以及对金融知识,投资理财有一定的了解,明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种风险等。在投资时要做到心中有数,合理运用各种方法辨别风险,在投资交易时要做到理性投资,切记被那些虚假的信息所迷惑,另外投资交易时一定要确保自己个人信息安全,严防信息被盗。
(4)掌握维权方法。互联网金融投资比一般投资的风险性更大一些,因此投资者必须要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投资者要密切注意平台及投资项目的情况,并且保留自己的投资证据等,一量发生平台关闭等情况,投资者要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如谈判、诉讼、报案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降低自己的损失。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业的时代已经来临,它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操作模式,但已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可。同样也不能忽视的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人们难以预料的风险,投资者要谨慎操作,做到风险最低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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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方法范文
“财政包干”再到“分税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和市场间角色定位的日益明晰,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关系的不断理顺。
政府投融资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政府职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政府投融资体制在市场深化下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性,回顾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演化及其困境,求解变革之道,以期实现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治化、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市场化以及平台的规范化。
加强法制化
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治化与政府投融资立法。基于法治政府的立场,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治化要求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点,包括政府投融资职权法定、依法投融资、违法投融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接受社会公众、人大和司法监督等内容。鉴于我国政府投融资专门性和综合性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应当加快推进政府投融资立法,为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法治化变革奠定基础。建议制定《政府投资法》,对政府投资原则、投资主体、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审批、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投资监管及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政府投资决策中的“一言堂”和“拍脑袋”决策现象,应通过立法对政府投资决策进行规范,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应当建立“公共权力向公众回归”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既要充分发挥人大在政府投资决策中的作用,通过对政府投资规划、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审批和监督,实现人人对政府投资决策权的制约,又要在政府投资决策中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利用项目公示制度、专家评议制度和项目听证制度等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再者,对于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除了上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外,还应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机制,防止政府滥权。此外,在责任政府理念下应强化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问责、建立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将政府投融资责任的问责重心由项目法人责任向出资人责任和决策者责任转移。除了在政府投融资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融资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律约束,还可以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社会问责(socialaccountability)。应当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法追究政府人员的法律责任或政治责任。
同时,应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与政府投融资立法相互配合,既借助财政立法为政府投融资提供财政支持,又可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1)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进行规范划分,建立财权与事权、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分权体制,保证各级政府在投融资体制中的投资事权与其财政收入相适应。(2)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对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规范,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方式,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科学构建财政转移支付的计算标准,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的均衡性,进而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资能力的均衡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3)严格控制政府预算外收支,将政府投融资纳入预算调整框架内,充分发挥预算的民主统制功能,使预算由“政府管理的工具”转变为“管理政府的工具”。
清晰范围
政府投融资目的的公益性与政府投资范围界定。首先,对于政府和企业投资范围的划分应秉持公共财政理念,确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投资范围。公共财政理念要求将政府投资限定在公共领域,用于矫正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这已经被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奉为圭臬。例如,法国将社会投资分为政府主导的公共投资和企业主导的生产投资,其中公共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30%,生产投资占70%。政府主要投资于公路、桥梁、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服务和福利设施,以及军队、司法、监狱、警察等国家政权机关建设。因此,基于公其财政理念,我国的政府投资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根据纯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结构划分,还可以对政府投资范围作进一步明确界定,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共安全、科教文卫、生态环境保护、农林水利、城市道路、消防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营利性的公共产品领域,应主要由政府投资;对于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地铁、高新技术等具有一定排他性、竞争性、营利性的准公共产品领域,应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多种投融资方式,降低政府投资比重。我围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政府仍然通过国有资本控制着电力、通信、能源、金融等领域,介入一般竞争性项目,参与资源的直接配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应逐步退出竞争领域,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在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公共领域的投资力度。
其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投资范围的划分应以财政分权为基础,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下,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划分以及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等因素,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投资事权。具体来说,与“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财力相适应,要适度加强中央的投资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在事权明晰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应按照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以德国为例,州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比重高达80%,为了引导和促进地方政府投资,联邦财政对州财政实行投资补贴政策。鉴于我国日前巾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状,应尽快建立起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一方面,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给地方承担;另一方面,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支出责任。
走向市场化
政府投融资手段的市场化与政府融资渠道拓展。政府投融资中市场化手段的引入及其限度在于准公共产品领域,对于此类具有一定程度排他性、竞争性和营利性的公共产品,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实现政府公益性和市场效率性的优势互补。在这个层面上,政府投融资目的的公益性和手段的市场化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市场化的政府投融资手段可以提高投融资效率,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政府职能。对于国防、外交、警察、司法等纯粹公共性的领域,应严格限制市场机制的进入,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政府治理经历了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即新公共管理运动,其内涵包括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运行的市场化和计算机化、政策执行的自主化。新公共管理运动作为对政府失灵的回应,其核心就是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治理,将部分政府职能通过合同等市场机制转移到“第三部门”,甚至返还给市场和社会。概言之,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就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实现“无需政府统治的治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投融资中的作用,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化政府投融资机制。
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政债券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的主要融资渠道,如美国的市政债券主要包括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两大基本类型;日本的地方债券主要包括地方公债和地方企业债。在我国,笔者认为,逐步放开地方政府发债的同时要制定《地方公债法》,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方式、发债规模、资金使用、偿债基金、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等问题作出规定。
2、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融资。公私合作(PPP)是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而盛行起来的政府投融资机制,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下,通过特许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和公用事业经营等领域,利用市场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PPP以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为基础,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缺陷,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在我国政府投融资活动中,应充分利用PPP的优势,采用多种项目融资模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3、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在政府投融资中的作用。从政府融资结构来看,银行贷款、BT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等商业性金融占据很大比重,而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展现。事实上,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在政府投融资中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融资上,还在于其重要的导向性作用。因此,要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国家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还可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政府投融资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4、平台投融资的规范化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治理在我国财政分权体制尚未完善,地方政府投资事权过重,以及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狭窄的背景下,平台投融资依旧是地方政府投融资的重要机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但是,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景多、债务规模大且发展良莠不齐,很多融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徒有公司之名,却无公司之实。2011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显示,大量融资平台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注册资本不到位、地方政府和部门违规注资、抽走资本等问题,并且由于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主要投向回收期较长的公益或准公益性项目,盈利能力较弱,有26.37%的融资平台公司出现亏损。因此,亟待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治理,以实现平台投融资的规范化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