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1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xx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

判案: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所有”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约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请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不予支持。

解说:

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线运送客人,司机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须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告成立,运输行业一般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因此,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当然成立。

3、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到约定地点,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事件,未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其行为同样违约。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2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址(工作单位):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3

受托方(乙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放射性同位素做出的专门规定,鉴于乙方完全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资质条件,且该方承诺依法办理相应的进口业务。双方基于上述共识,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kr-85放射源(以下简称“源”)的进口业务,用于相关设备。

第一条源的规格与价格的确定

具体见附件a:产品订单

第二条交易方式和流程

1甲方应于本合同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先向乙方付清购买源的所有款项。

2乙方收到货款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规格和价格于指定时间内向生产厂家购买源。

3乙方负责安排发货:

3.1乙方应在合同成立之后3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发货事宜,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准购、办理进口许可证,报关、卫检、提货及发货。合同成立之日特指完成准购和办理进口许可证之日。

a如果甲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源的货款未按合同规定到帐,则乙方发货到甲方的时间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

b乙方向位于西藏、青海等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交货时间不受上述30个工作日限制。

3.3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向环保局申办准购批件事宜,甲方负责收到源后向当地环保机关申报备案。备案手续可向乙方和当地环保机构咨询。

3.4乙方发货方式的选择:

3.4.1乙方主要采用铁路和空运两种运输方式;

3.4.2对于客户要求送货上门服务的,需要先经乙方确认,方可采用汽车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是指由乙方派公安局认可的车辆将源送货上门)。

3.4.3乙方不提供未经乙方许诺核实的任何地点的送货上门服务,西藏地区、青海、新疆等边区地区如需送货则需特别申请,时间和运输价格均需根据情况变化双方协商后确定。4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已经发货的通知后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准备。

4.1如果收货情况有所改变,甲方应于乙方发货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

4.2如果甲方未履行上述“4.1”条所规定的通知义务,乙方的发货视为正常发货,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及时交付货物。

1.2甲方有按规定验收货物的权利。

1.2.1如因源泄露、源的活度小于应有活度的15%或其他原因导致货物到达甲方后验收不合格,鉴于源本身有半衰期,应由乙方负责办理更换事宜,代理费用由双方另立合同。

1.2.2乙方备货时间以甲方otr书面发出的备货通知为准。

1.3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1.4甲方有及时验收货物的义务。乙方在发货后15天内,如甲方未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则视甲方已经收到货物且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

1.5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在达到使用期限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后,iv、v类放射源应由甲方至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回收处理。

2乙方权利义务

2.1合同成立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首先向乙方交付货款。

2.2付款方式:甲方应将付款(电汇)到乙方如下帐户:

第四条合同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完成准购和办理进口许可证之日后六个月。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前已履行的合同不受影响。

3合同有效期届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已完成的,合同终止。

第六条争议解决

(一)种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一)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加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