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篇1
关键词:税收、税源、税源监控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税源的监控工作,必须体现在税收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讲就是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从登记环节予以监控
税务登记,是对税源监控的重要一环。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纳税人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源和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常都对纳税人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理,但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税制不尽相同,登记的范围、办法及法律责任也不一样。在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而其中又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要税种,几乎每个公民都要纳税,因而差不多每个公民都要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但一般来说,都是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和居民登记机关、公司注册局等,自动进行的,在法律上纳税人没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在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是主要是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并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对登记的范围、具体方法、时间、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一)税务登记的范围。1、凡是在我国从事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科务登记表、经税务杨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地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提供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汪务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抽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客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众所周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地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输地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核算方式;(5)生主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纳税人在填报上述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1)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和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2)工商登记后核发的营业执照;(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协议书副本;(4)注册资金(资本)和银行帐号证明;(5)特种行业的开业证明;(6)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7)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加强帐簿、凭证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对税源实施监控
帐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帐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帐簿,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一)设置帐簿凭证的范围和要求。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外,所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这里所指的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关于帐簿的设置有以下具体要求: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机抵触时,就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三)帐薄、凭证的保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三、加强纳税申报,杜绝虚报、瞒报行为
纳税申报是纳税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收征管制度。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人履行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定手续,出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额、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一)纳税申报的范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输地纳税申报。办理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实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合法的查帐报告;(6)工资和收入证明;(7)出口产品的证明文件;(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三)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业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加强发票管理,坚决杜绝滥开、虚开发票行为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记载业务往业,证明款项付和资金转移的基本商事凭证,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据以计征税款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发票管理不仅有利于控制税源,预防偷漏税,强化税收征客,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专门了《发票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在发票领购要严格把关。发票领购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的法定程序,对发票领购程序加以规范,不仅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发票流失和预防经济犯罪。依法力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科务登记斑点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领购发票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发给发票领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标方式,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税纳税人不得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了提供《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为了确保发票按期缴销,避免流失,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特规定了保全措施。根据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其年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标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只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力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务机关规定。(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要规范。1、发展的开具。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代服和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真专用章。使用电子计自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愉,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改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逢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但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项目项填报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梵,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以及应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下理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批准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一具时限和填开工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2、发票的保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不得擅自毁损。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后,应于丢失当日收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媒上公告声明作废。
未经批准,不得跨省、自辖市行政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下,是购货方据以低扣进项税额的法定依据,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规定妥善保管。否则,销货方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购买方不得低扣进项税额。
五、强化税款征收,杜绝税源的流失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近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收缴入库的行为。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切,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税款缴纳的要求是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0的滞纳金。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按批准的期限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但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纳税人邮寄申报纳税的、应当在邮寄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汇寄纳税款,税款寄出后,要及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内税人采取邮寄纳税的方法也应注意邮寄纳税日期。3、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应依法定权限和条件审批关免税申请,并具体落实减免税事项。六、加强税务检查,强化对纳税义务人的监督和审查活动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活动。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税务检查,既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查处偷漏税和逃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帮助纳税人端正经营方向,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情况。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纳税人有都必须遵照执行。因此,进行税务检查,首赞颂要审查纳税人是否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是否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有无隐瞒收入、乱摊成本、虚报费用、少计利润等行为;有无偷税、漏税、拖欠税款、挪用截留税款、骗税以及多缴、错缴等问题。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或问题,应该立即纠正,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检查纳税人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情况。国家制定的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是纳纳税人进行经济活动和会计核算的行为准则,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进行税务检查,就是考核纳税人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查其有无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的行为。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上述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核算的质量,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经济效益搞低,而且还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税务检查也应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得理和经济核算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了解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生产经营方向是否端正,产品结构是否合理,产、供、销各环节是否协调,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措施是否落实,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4、检查纳税人遵守和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设置保管帐簿和办理纳税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处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篇2
一、关于解决办税厅服务半径过长的问题
为解决此问题,我局在农村分局设立业务代办点,主要负责辖区内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个体户的停业、复业、注销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增量、增额,减免税审批,税前扣除等业务。各分局指派一名内勤人员负责受理辖区内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代替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相关业务,并负责将办理结果转交给纳税人。在整个文书流转过程中,分局内勤人员与纳税人之间通过《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进行交接,以明确责任。各分局内勤人员名单见后。
二、关于解决征期内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的问题
为解决此问题,在申报期限内,我局运用分段分时报税办法,鼓励纳税人分段分时报税,缩短排队时间。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结帐期限、信用等级、行业类型、区域分布等特点,同时根据办税厅的承受能力,进行科学分类。具体是:1-3号,安排小型一般纳税人报税;4-6号,安排中型一般纳税人报税;7-9号,安排大型一般纳税人(含重点税源企业)报税。每一时段安排的纳税人户数明细到管理分局,再由各管理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纳税户。通过引导各类纳税人分别不同时段办理申报纳税,均衡办税时间,错开高峰,避免拥挤,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压力,体现纳税服务的要求。
三、关于解决纳税人部分办税资料烦琐的问题
我局为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向国税机关提报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实行一次性提报制度。即纳税人只需在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时提报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录入综合征管软件。以后纳税人再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只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原件,经与综合征管软件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复印件。如纳税人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则要求其及时申请办理变更。
我局结合实际,对纳税人各类报表资料进行了一次梳理,对于重复提报或内容雷同或相近的报表资料,予以整合。
1、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资料由原来的12个减少到7个。只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财务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复印件、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需同时提供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销售合同或书面意向。
2、发票限量的申请审批所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变动前的4个减少到2个。保留《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限购数量申请表》(一份),对偶然大宗业务申请临时提高最高开票限量的,还需提供有关的货物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发票限额的申请审批所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原来的8个减少到4个。保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专用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对偶然大宗业务还须提供相应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采取年终一次向办税厅报送纸制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的办法,具体时限为次年1月底前。
四、关于解决发票购验环节效率低的问题
我局将绩效系统提供的三个月未验旧信息,作为基层征收管理单位提供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源监控的警示,税收管理人员要对三个月未验旧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对购买两本以上发票而三个月未验旧购新的企业,税务人员到企业核查后需要重新核定票种,按每月用量核定。
二是对开发票少而销售量大需要调整定额的及时调整。
三是每月填写一份《普通发票三个月未验旧企业调查情况表》,写明每户企业超过三月未购新验旧的原因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的结果,此表每月交分局内勤人员,由票证管理部门审查。
四是简化领购普通发票的程序。纳税人领购发票时,直接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并报送《发票验旧汇总清单》,办税服务厅每周一将《发票验旧汇总清单》转交到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自接到《发票验旧汇总清单》之日起9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到企业进行核查并形成调查底稿,核查面不低于50%,在此基础上,票证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五、关于强化“第一受理”岗位责任,加强申请审批流程监督的问题
我局严格执行市局关于优化涉税审批业务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所有的纳税人涉税申请事项及相关资料统一由办税服务厅的综合办税岗或专门的文书受理岗受理,并向纳税人出具标明具体办结和领取办理结果时间的《业务受理回执》,然后按照业务类型转分局税源监控岗调查,以及转办税服务厅审查核批岗审批,审批结果必须转回受理纳税人资料的综合办税岗或专门的文书受理岗并在承诺的期限内送达纳税人。在整个工作流程中综合办税岗或专门的文书受理岗既是向纳税人办理时限的具体承诺者,又是对税源监控岗和审查核批岗工作完成时限的监督者。为切实发挥好办税服务厅综合办税岗或文书受理岗在整个业务流转工作中的监督性作用,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在受理审批事项时,将资料转税源监控岗时,由各分局内勤在每天下午下班前20分钟统一到办税厅接收;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建立涉税审批事项时效监督台帐,负责督促各环节按规定时限交回文书,并负责对办理时限的考核;
2、各分局的内勤人员接收资料后转送具体的税源监控岗人员,并通过《xx分局受理涉税审批事项时效台帐》(见附件)进行收发登记,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按时完成调查事宜;
3、税源监控岗调查落实后将所有资料交回分局内勤转办税服务厅审查核批岗,任何人不得私自传递或叫纳税人传递;
4、审查核批岗按照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后,将批复交回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由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批复,审查核批岗负责将案卷整理归档;
5、各岗位在制作相应文书后,应同时在办税服务平台或税收管理员平台走完规定的流程;
6、要广泛向纳税人公布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方式,如收到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申请事项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举报时,要在调查落实的基础上,严肃追究相关岗位人员,以及综合办税岗或文书受理岗监督不力的责任。
六、关于建立查前疑点提醒工作制度,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有情服务的关系问题
为了做到公平执法,尤其是善意执法,我局积极建立健全查前疑点提醒工作制度。首先成立了区局疑点数据调查落实领导小组,负责对省、市局下发的疑点数据进行二次筛选,确定具体的落实方法,制作疑点调查评估模版,并将二次筛选的数据、落实方法、评估模版下发给各落实单位,指导和解决落实单位疑点数据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汇总疑点数据落实结果,形成疑点数据落实报告。其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疑点需要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以及稽查局将对纳税人实施检查时(举报或特殊情况除外),先给纳税人制作“税务检查疑点提示”文书,将分析出纳税人存在纳税疑点问题描述清楚,组织纳税人自查自纠,并将附有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等资料反馈给管理分局。纳税评估、检查人员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查,凡是认为纳税人对疑点提示的方面已经查透并对查出问题做了调帐处理的,检查人员不再重复评估、检查,只就未自查的方面进行评估、检查。
七、关于严格执行制度,切实解决重复检查的问题
按照市局要求,我局进一步明确稽查、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监控评估以及国际处税务审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坚持“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的原则,建立稽查、审计、评估三位一体的协调机制。管理分局对往年的账簿一律不得调取,管理中只对当年发现的问题深入企业调研分析。调取往年账簿仅限于区局稽查局。管理分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日常监控、纳税评估、注销清算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或涉嫌偷税行为时移交稽查局进行检查。除由市局稽查局直接检查外的其他纳税户,以及经市局授权户,由区局稽查局检查。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下的企业,除由市局国际处查处的外,其余由管理分局实行纳税评估。
八、关于做好延伸服务,建立办税厅内流动导税制度的问题
我局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的办税引导员,组织厅内业务素质高的干部轮流值班(名单见后)。办税引导员负责在办税服务厅内引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向纳税人发放各类办税需要填报的文书资料,在办税服务厅内摆放各类文书资料填写样本,并指导纳税人准确完成填报工作;随时解答纳税人的税收业务疑难问题,维护好办税服务厅的工作秩序,并给纳税人提供热情的咨询;听取和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反馈纳税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十、关于发挥短信平台的服务作用,时刻保持征纳信息畅通的问题
我局将根据市局要求,积极应用短信平台,开展申报纳税提醒、政策公告、办税通知等业务,对纳税人实行全程化、跟踪式、个性化的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因相关信息不畅而造成的不便和时间、经费等方面的浪费。
十一、关于全面落实好办税公开工作制度的问题
我局启用了触摸屏作为公开载体,并结合实际对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细化完善,规范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公开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服务、办税程序、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行政处罚、举报投诉监督、税务机构和职责、税收法律救济、涉税认定结果等,具体的公开事项、公开具体内容和公开时限、方式等,具体都按照市局烟国税发[2007]57号文件转发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采取有效方法,加强纳税服务质量考核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篇3
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总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都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井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三)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薄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六、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收部门应将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包括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商贸企业名单提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于当日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部门,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附后),连同其已领购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已申报但来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信息同时上传地市局、省局和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冻结其银行帐户,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篇4
《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件”)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以下简称“4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税总局在介绍《公告》出台背景时表示,近期接到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报来的请示,按照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但就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已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缴纳了税款,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所述的“全额征补税款”可能意味着对其虚开的税额进行二次征收。
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下发的历史背景,在于当时使用的是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单联填开发票的行为,造成开票方的开票收入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税而受票方虚抵、多抵增值税的情况发生,这样的处理规定符合当时的实际征管情况。
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篇5
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后可作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申报表中可作为上期多缴的所得额,或者作为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抵减。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要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方面与补缴类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缴的所得税金额,在所得税科目已进行了处理,仅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的借方,则不影响到本年度的所得税科目,以及利润分配科目。
如果多缴的所得税,未申请留抵或退税,账务处理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样不得税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要进行会计处理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予以扣除。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上存在差异。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整事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的,但也发现有些企业进行了所得税审核后,对于纳税调整事项在下年度作了账务处理,下年度做汇算清缴时又要做纳税调整。
四、是否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
由于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规定中,都提到要调整下年度报表的期初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区分重大差错和非重大差错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的会计差错(非重大差错)仅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
对于所得税审核来说,只对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般不对报表进行调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调整期初数,如应交所得税科目,在下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即可,一般金额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错处理,同样不需要调整报表期初数。
五、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扣除
由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是一种标准,依据标准计算出来的金额是准予扣除限额的概念,不是必须扣除的金额。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高于准予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低于准予扣除限额,按实际核算金额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坏账准备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业会计处理中的主要错误是,账务上未进行处理,而在纳税申报中作了纳税调减;按税法规定,一些广告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扣除的,这部分则可作为以后年度的纳税调减。
六、有关开办费的问题
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开办费的规定不同,实际中带来了混乱。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实务中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认为不存在开办期的问题,从取得营业执照起开始建账,相关的房租,办证费等,都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是对开办费在开业年度一次进入费用,则当年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作为纳税调减。但是以后年度可能会出现会计岗位更换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纳税调减,而且每年都必须提供纳税调减的依据。
所以,对于众多的私营企业,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更方便些。
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正常的管理损失,不需报批,如固定资产变卖损失,不需报批,但提前报废需要报批。人为损失,财产永久性实质损害,政府搬迁损失,经报税务局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债权重组形成的坏账,单笔金额不大,收款的费用可能大于应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报告,税务局可以批准(操作时可和其他财产损失中介审核报告一起申报)。财产损失的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15天内,一年只能申报一次,所以应及时申报,当年的损失只能在当年申报。
八、预提费用的期末余额
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篇6
所谓“三级审核”是指在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中,对每一经济事项均实行三级控制把关的审核、审查、审批制度和办法。通过三级审核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可以减少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许多漏洞,以确保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实践证明,效果较好。我们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实施了三级审核办法。
1、物资采购中的三级审核制。
物资采购是企业资金循环的第一阶级,也是关键的一环。对物资采购过程的审核是非常重要的。具体做法是物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是该项物资是否急需购进,仓库中是否有存货,是否有代用品等,此为第一级审核,亦称“自我审核”。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申请,制定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厂商,分管领导根据采购部门或信息部门提供的相关产品价格信息,审核批准后,签定采购合同,实施采购计划,这是第二级审核。物资进厂后,审计部门或财务部门根据仓库入库单及技术检验单对照采购合同进行物资和有关单证的核对。这是第三级审核。
在物资采购中,物资计量审核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我们在此环节上也设置了三级审核:计量人员必须两人同时值班,一个司磅、一个复核;仓库保管员进行二级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供应厂家,并追究一级审核人员的责任;财务结算时,进行三级审核,发现计量错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供应厂家并追究一二级审核人员的责任。
2、资金支付中的三级审批制。
首先是,发生资金支付事项,用款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前应进行自我审核,审核合同或协议,资金该不该支付,用什么方式支付等等,然后提交公司财务部;其次,公司财务部根据用款申请,审核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如发票是否开具、是否有错误、货物是否合格入库、有无数量和质量纠纷、申请金额是否正确等;最后,公司资金“一支笔”审批,一般是公司一把手承担,即最后一级审核。
用款的三级审批,避免了用款中的失误,也为提高企业的资金运用和资金安全提供了保证。与资金支付有关的报帐过程也实行了三级审核:报帐人员按公司要求和报销标准填好报销凭证后,所在部门领导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所填报销数据是否与实际相符,有无虚填等等;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二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报销标准是否正确、金额计算是否有误、报销单据是否合法等;最后是公司“一支笔”审核批准。
3、产品赊销中的三级审核制。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赊销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减少赊销,回避赊销风险,减少赊销损失,是每一个企业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实行赊销三级审核制度的做法是:如用户提出货到付款、发先货后付款或其他延期付款的要求时,销售部门首先对该用户作必要的信用审查,了解该用户的信用情况,经审查认为风险较小,则提出赊欠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付款时间、责任担保等项目,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财务部第二级审核的内容是上述各项目是否正确无误,并在审核后盖章;最后分管领导或公司一把手审核批准后执行。自从实施赊销的三级审核以来,公司还没有发生过一次用户赖帐或因赊销产品而与用户打官司的事情。
4、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核制。
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核主要是对库存现金的分级审查。第一级审查,由出纳员自己进行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现金日记帐与库存现金相符),帐机相符(即手工现金日记帐与计算机内现金帐相符)。第二级审查由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定期监盘;监盘前,应记录监盘时点止的现金帐面余额,根据出纳在盘点之前尚未入帐的原始单据推算出实际的库存现金,由出纳清点,监盘人员在一旁监督;第三级审查是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监盘,一般采取不定期监盘,监盘程序与第二级审查相同。通过现金管理的三级审查,既可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又可防止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并增加现金管理中的透明度,使出纳人员安心,各级领导放心,企业员工称心。
5、记帐凭证中的三级审核制。
由于公司的帐务处理已经实现了电算化,因此,对记帐凭证的审计是最关键的一环。鉴于记帐凭证审核的重要性,我们采取了三级审核的办法来减少以至杜绝在记帐凭证输入中的错误。第一级审核是记帐凭证录入人员相互进行审核,一般是在记帐凭证未打印出来之前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原始单据的正确、合法、完整,记帐凭证编制的正确性。如记帐凭证中摘要的符合性、会计科目的适用性、金额的正确性等。第二级审核是财务部门设置的专业审计员审核。针对记帐凭证审核的重要性,我们设置了记帐凭证专业审计岗位。记帐凭记审计员主要进行全面审核。包括记帐凭证摘要是否准确、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正确、记帐余额是否正确、原始单据有无漏记或多记的错误等。第三级审核是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当记帐凭证打印后,财务负责人作最后的审核。这次审核主要是对那些容易发生错误和容易产生歧义的会计业务进行重点审核。这样通过三级审核后,记帐凭证的错误基本上未再发现。
6、增值税申报中的三级审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