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1
一、强化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1、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原则上实行大楼盘、大片区开发。
2、制定住房供应年度计划及土地供应年计划,保持供需总体平衡。按照适度从紧的土地供应原则,安排房地产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同时,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同步进行。
3、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市场供求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4、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职责任务、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族住房困难。力争到20*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实物配租保障户数不得低于40%。
6、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工矿企业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力度,改善旧城区、工矿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工矿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7、鼓励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货币化。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公布),鼓励其购买普通自住房。
三、鼓励商品住房消费
8、降低交易门槛。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实行适度宽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10、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建立市内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制度。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入提取本、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和支付住房租赁租金。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下限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可达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延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贷款程序,凡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
*、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逐步兑现住房补贴的发放。凡在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间,购买自住商品房(含二手住房)的,可按怀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优先兑现住房补贴。
12、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省地型住宅。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为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免除应交全部契税。
13、搞活二手房交易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并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普通住房按1%)。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培育房屋租赁市场,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房屋租赁税收按综合税率简易征收,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综合税率征收。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租赁市场服务机制,规范租赁市场管理,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维护出租和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14、鼓励消费者购房,对购房者优先办理户籍落户手续。凡在怀化市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可办理迁入怀化市城市户口,享受市民相关待遇,公安部门优先办理城市户籍登记手续。县(市、区)比照执行。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康发展
15、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积极稳妥地开展融资租赁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民间融资等业务,严禁以高利率、高回报融资,严禁向非特定对象融资。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市、县两级政策要搭建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互动平台,定期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洽谈,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加大对经营管理效益好、信誉好的开发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
16、规范建设项目规费收取行为。清理规范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对擅自设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较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交纳的各种费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交纳50%,竣工验收时交纳50%。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土地转让、土地评估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地震评估房地产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性项目全面放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17、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收取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规政策规定提前收取。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市区按12%、县(市、区)按10%)。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2%、商业用房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财税政策。对采用一次性装修的节能省地型住宅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18、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与廉租住房建设。凡在商品房住宅小区按5%-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并移交给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按3%的利润空间确定收购价格予以回购。中央及省、市下达的困难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开发企业的部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的差价款以及廉租住房建设中享受的优惠税费等,累计算帐后用于抵扣政府的收购资金。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
19、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水、电配套等矛盾问题。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索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严处。公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强揽工程、强卖材料、非法阻工等不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
20、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新闻媒体要通过设立专栏、专题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论坛活动等形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形成良好的消费预期。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21、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预售、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合同违约以及制作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2
一、20*年全区新建住房结构控制目标
㈠新建普通商品房计划建筑面积142万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面积比例大于或等于35%,每个新建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9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面积比例不得小于35%。
㈡新建经济适用房计划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面积比例原则上100%。
㈢新建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面积比例原则上100%。
二、20*年新建住房结构控制工作的具体要求
㈠20*年6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未完成规划方案审批的住宅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要求开发企业建设一定数量的90平方米以下套型。20*年6月1日后出让的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严格执行9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面积比例大于或等于35%的规定。
㈡20*年6月1日前已办理立项手续、已发规划用地许可证的经济适用房、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建设一定数量的90平方米以下套型。20*年6月1日以后立项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要严格执行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比例100%的规定。
㈢20*年3月13日后的采用“图纸选房”方式安置拆迁户的经济适用房、征地拆迁安置房,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必须按100%比例设计,规划设计必须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图纸选房”。
三、新建住房结构控制工作的实施
㈠规划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各新建住房项目的套型比例,不得突破控制目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的具体比例要求,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批准,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要注明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比例。
㈡设计单位必须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如不按规定套型面积比例设计,要依法严格查处。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要有各种套型面积的统计表,以便政府职能部门审查。
㈢新建住房建设单位,必须自觉执行本意见规定的90平方以下住房套型面积比例,如不按本意见规定擅自施工建设的,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3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三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第四章政策与策略
第五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建设“和谐衡阳,效益衡阳”和湘南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加强对年度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以《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衡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0)》、《衡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计划的编制范围为衡阳市行政辖区。
第四条在计划期限内,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计划协调。
第五条本计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六条市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2007年住房调查,至2006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470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6.7平方米。
第七条期内住房需求。依据《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衡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及《衡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2007-2010)》中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530万平方米。其中2008年住房建设面积131.5万平方米,具体分配如下:(一)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共109.37平方米,计1.08万套;(二)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共18万平方米,计2769套;(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共4.13万平方米,计920套。
第三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2008年计划建设商品住房1.08万套,建筑面积109.37平方米。商品住房建设原则是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原则上达到70%以上。
商品住房主要分布于华新开发区片、长湖片、湘江东岸风光带沿线、雁峰片。
第九条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2008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房2769套,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控制为65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房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8万平方米,政府划拨土地新建10万平方米,重点在珠晖区。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2008年计划建设廉租住房920套,建筑面积4.13万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控制为45平方米以内。
年度廉租住房采取本地区直管公房危房改造及新征土地相结合方式建设,公房危房改造,主要分布于石鼓区草后街地段、石鼓区望城路地段,另拟在珠晖区和平乡东山村地段新征地约20亩新建廉租住房。
第四章政策与策略
第十一条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原则上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十二条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本年度建设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十三条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2、妥善处理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十五条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全市城中村(旧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十六条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十七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十八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逐步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二十条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一条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五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计划新建或改造住宅建设项目,必须与规划部门和房产部门申报拟建项目的规模及套型面积设计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根据年度住宅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和调整。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4
一、2015年已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与执行。我市委托黑龙江省规划设计研究院修编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4年8月11日,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黑政建规[2014]4号)。修编后的《富锦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规划期末中心城区人中规模控制在28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19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为892.95平方公里,城市主要向东和向西发展。新一轮的总体规划将密切关注民生,有效地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
(二)重点区域控详规划编制。
1、截至目前,组织编制了控详规划方案19个,包括:老干部活动中心、象屿、时代鑫城二期、盛和新城、盛世桃源、第九小学、大锦农、新唐经贸、小微企业孵化园等。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961,970平方米;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22个,建筑面积2,117,678平方米;总测绘面积3,000,000平方米。进一步加大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提供了详规支撑。
2、沿江风景带规划。去年我市聘请北京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滨江公园景观规划设计,范围:西起新开路、东至东平路、南至北三道街(规划滨江大街),现已完成向阳路至东平路段(永安木业)扩初设计,下一步重点完成地下基础设施工程,明天四月份开始施工。
3、中央大街改造工程(廉政广场—幸福桥段)规划方案。全长3350米,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设计,中央大街规划红线50米,快车道19米(双向6车道),两侧各5米绿化带。至2015年8月,中央大街廉政广场—西三叉路口段2660米道路整体改造已完成,中央大街西三叉路口—幸福桥段690米道路整体改造正在施工中。
(三)强化管理,有力推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在规划管理方面,我们坚持“严”字当头,严格审批程序,严把“一书两证”的审批关。结合行政大厅运行实际,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今年,公建项目:城镇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2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8份,乡村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份,私建项目: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85份,验收279份。此外,受理群众信访事项17起,信访办结14起,办结率超80%。
(四)加大监察力度、加强监管职能。富锦市规划局监察大队1997年成立,为了加强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力度,今年,将全市按片区进行划分,明确责任,加强对市区重要道路两侧、重点地段、市重大项目周边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搭乱建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今年以来共查处违法建设35处,违建面积约3,286平方米,拆除10处,面积330平方米。此外,今年9月28日、10月15日,我局联合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光明小区超建、陆园小区私接二楼两处违建进行联合执法,拆除违建部分,恢复小区原貌,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的蔓延,教育了违法者和广大群众,维护了《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
(五)加强工程档案收缴,丰富馆藏内容。我市城建档案馆是佳市地区唯一“省一级城建档案馆”,现馆藏档案8216卷,涉及8大门类。今年,我市城建档案馆共接收9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整理卷宗1072卷。接收全市11个乡镇建设档案整理卷宗99卷,此外,还对局内各科室档案进行收集整理,我馆按省一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所接收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入库。
(六)百部联百村活动。按照市委有关要求,规划局党支部与砚山镇西五顶村党支部进行百部联百村对接活动。规划局党支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局长亲自挂帅进行对接,并委派一名专职副书记负责。具体工作如下:一是组织党员干部赴村内进行义务劳动,清扫村路、整治村内环境;二是我局协调省住厅,由住建厅委派中国中建设计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帮助西五顶村编制村屯规划,由省住建厅投资约5万元;三是我局对砚山镇西五顶村投入帮联资金5千元,进行村屯建设。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帮扶力度,确保百部联百村活动取得实效。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航测地形图补测工作。我市现使用的航测地形图是1999年所测,经过十年的城市发展,路网布局、城市建筑等改变较多,原航测图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需进行补测工作。
(二)完成市区地下管网普查工作。对全市地下管网进行普查,建立我市地下管网信息库是我市今年的重点工程,现前期资料收集工作已完成,我局拟聘请北京华夏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我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普查管线总长度约为280公里,总造价248万元,其中,管线普查61.6万元(单价2200元/公里),信息系统186.5万元,该项目已上报市政府同意,2016年4月份开始测绘工作。
(三)成立联合执法大队,加大规划监察力度。对于我市没挂牌地块规划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我局正提请成立联合执法大队,继续加大监察体制的完善和规划的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违章建筑。
三、2016年工作打算
2016年我市城市规划建设重点工程的安排上将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完善功能、提升品位、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城市”的总体构想,努力实现城市规划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科学合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系统,改善居住空间与质量。
(一)继续编制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编制进度,结合城市控制区的建设发展进程和长远发展需要,做好拟建项目规划编制及建成区控详规划。初步确定完成以下18个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包括:沿江南侧、幸福河东侧(5个地块)、种子公司、热电厂东侧、民主饭店南侧、二中北侧、秀水二期、锦城春天二期、盛和新城二期、三中东侧、鼎鑫茗苑东侧、清华佲苑二期、电影院北侧、四中南侧。
(二)完成建成区地下管网普查、三维城市模型,建立三维规划信息平台。
(三)协助市政、园林等部门做好专项规划工作。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5
上午好!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我们今天召开这次座谈会,主要目的就是研究如何抓好《方案》的贯彻实施,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下面,我谈三个问题:
一、《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去年召开的全省住宅与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上,赵克志副省长首次提出在全省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要求。在今年一月召开的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韩寓群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省领导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发[20__]18号、省政府[20__]116号和[20__]49号文件精神,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从今年年初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为此,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青岛、烟台、南京、宁波等市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的做法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代省政府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草案形成后,建设厅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及各城市主管部门会议,对《方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完善。省政府对《方案》的制定也非常重视,分管秘书长先后数次召集协调会,协调落实文件提出的政策措施。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于11月25日以鲁政办发[20__]93号文件正式实施。《方案》从着手制定到出台,历时近一年,先后修改近20稿。
《方案》明确了我省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总体思路是:贯彻十六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把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旧小区改造和拆迁安置用房等统一纳入安康居住工程的范畴,统筹考虑,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扩大供给,逐步建立健全四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方案》重点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着重解决三个层次的住房供应:
一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方案》要求,要大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提高市场供应比例。通过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商品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支付能力相适应。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任务重、房屋拆迁量较大的情况下,《方案》特别提出要把安置住房作为发展普通商品住房的重点来抓,着重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安置住房的建设力度,集中解决城市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所需的拆迁安置用房。要搞好拆迁项目调查摸底和经济分析,制定好标底。安置房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确定,政府对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确保以微利价格向被拆迁户销售。
二是向中低偏下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方案》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的数量、居住状况以及住房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严格控制户型标准,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80平方米。要将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严格审批,统一管理。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是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方案》要求,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部分为辅,多种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妥善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要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另外,《方案》还对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目标任务和指导思想、相关政策、实施步骤和组织领导做了具体明确。
二、安康居住工程的进展情况
在省政府《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各城市不等不靠,深入贯彻省政府116号文件精神,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重点,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着力建立健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青岛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根据办法规定,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也较以前有较大提高。济南市也研究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将于近期出台,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行为。烟台市将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作为旧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积极筹措整治资金,切实加大改造力度,并对改造后的小区实行了物业管理。烟台旧城区改造的做法,得到了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评价。根据省领导的批示,建设厅近期将在烟台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旧城区整治改造的经验做法。日照市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模式,在坚持不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府补贴、个人购买的原则,变划拨建设用地为招、拍、挂,变分配低价住房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变定向购买为市场化选择,实现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和购房自主化。聊城市在摸清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底子的基础上,着手起草安康居住工程的有关政策,以货币补贴为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东营市政府也计划在城市新区拿出近20__亩土地,用于规划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据统计,1-9月份,全省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350.4万平方米,占全年计划的58.1%;竣工面积92.3万平方米,销售面积111.1万平方米,解决了1万多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住房供应结构不够合理,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供应量偏低。近几年来,在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呈逐步缩小之势,占商品住宅供应量的比重由20__年的42%下降到20__年的7.9%。今年1-9月,经济适用住房占商品住宅供应量的比重与20__年基本持平。另外,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刚刚起步,尚未形成规模供应,造成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中低价位住房有效供应量减少,不能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也导致商品房价格上涨速度加快。二是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从目前情况看,我省部分城市优惠政策落实还不到位,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有些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完善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有些城市至今没有制定中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查标准和办法,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不明确,对销售对象控制不严,敞开口子卖房,致使有的出售给了收入较高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反而买不到经济适用住房;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设计标准过高、面积过大,有的甚至达150平方米以上;个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享受优惠政策后,按商品住房价格向社会销售,谋取暴利。严重损害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严肃性,使部分群众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质产生了质疑。三是廉租住房工作滞后。大部分城市目前仅停留在出台政策阶段,尚未进入实质性操作。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不落实,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最主要障碍。四是集资、合作建房渠道不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关卡多,企业操作难度较大。部分企业打着集资、合作建房的幌子,从事房地产开发牟利,冲击开发市场。
三、切实抓好《方案》落实,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
《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出台后,建设厅也正在着手研究如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今年,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最近,我们起草了《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准备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城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作为配套政策提请省政府下发执行。下面,我就《方案》的贯彻落实谈以下几点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实施安康居住工程重要意义的认识。安康居住工程是我省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工程的实施,省委、省政府都非常重视。在九月召开的省委八届八次会议上,张高丽书记将“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列入党和政府为群众办的十件实事之一。近期,韩寓群省长还将到省建设厅现场办公,而他亲自提出要听取汇报的其中一个议题就是安康居住工程进展情况,并要求各地要将明年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目标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各级建设、房管部门一定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三个代表”、密切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提高对实施安康居住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学习领会,做好《方案》有关政策措施的细化。《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是我省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指导性文件,非常重要。各地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是抓好《方案》贯彻落实的基础。同时,《方案》的制定又是从全省的普遍情况出发,有些政策不可能制定的太具体,如不同收入家庭划分标准等政策就需要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地要在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对需要由各市明确的有关政策措施做出具体规定,增强《方案》的可操作性。
(三)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科学编制安康居住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摸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底子,是编制安康居住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抓紧行动起来,尽快摸清中等、中低偏下和最低收入家庭以及无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的户数、人员结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并根据收入线划分标准对有关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各地的调查摸底工作要确保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在此基础上,科学编制安康居住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逐步加以解决。对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年度建设规模,《方案》原则上要求不超过当地年度住宅建设开发总量的40。这只是一个指导性指标,各种住房的具体供应比例,各地应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切实抓好安康居住工程的组织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的实施,要坚持政府项目总揽、企业市场运作,改变过去由开发企业自行取得地块后,到有关部门立项,然后层层上报、层层转发计划的体制。各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康居住工程实施规划,建立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每年依据实施规划和项目储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项目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安置房要优先安排,优先建设。拆迁安置要与开发经营结合起来,实行拆迁与开发并重,以开发带拆迁,捆绑经营,以肥补瘦,自求平衡,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人利益。要以安置住房为重点,抓好安康居住工程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铺开。
(五)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安康居住工程要严格限定供应对象,不得敞开供应。购买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各地要将安康居住工程有关信息公开向社会。申请购买或承租的家庭,要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方可购买或承租。
(六)开展经济适用住房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排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严肃处罚。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底前上报建设厅。
住建普法工作计划篇6
一、加强住宅建设计划管理。根据我市近期及远期对住宅市场的需求,每年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制定全市住宅建设总量计划以及分项计划,包括商品房、复建房、安居工程(含教师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宅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前一年度内向市计委、建委报告备案。未列入计划的住宅项目不得建设。
二、所有住宅建设项目(包括自建自用),立项前均须办理规划选址手续,选址后方可立项;立项后须到市建委报建。
严格普通多层住宅项目审批。在旧城范围内,除了“以地补路”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普通多层住宅项目。“以地补路”项目,可安排在旧城范围内新建道路两侧地块、危旧房屋改造地块上建设,但要从严控制,实施成片开发,不准见缝插针。
自建住宅原则上只能使用自有土地,并且不得将自建住宅作为商品房出售。自建住宅如需出售,须按商品住宅建设的程序办理手续,补交地价和各项规费后方可出售。
三、为节约用地,尽快启动已划出的土地,加快资金周转,凡承担市政道路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的其他开发项目,经市建委审核后可享受市政道路建设补偿用地的政策,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用来冲抵市政道路前期拆迁、补偿费用。
四、严格控制旧城范围内危旧房屋改造项目。旧城内的危旧房应加强维修,保证安全,一般不得翻建。确需翻建的危房,必须遵循“原地、原面积、原结构”的原则。连片旧住宅危房率达到一定比例确需成片改造的地块,经市危房鉴定处确认后,作为“以地补路”项目开发建设,由市建委会市计委立项后,市规划、土地局办理建设前期有关手续。
五、城市污染企业搬迁及实行“退二进三”的企业,应列入旧城成片改造计划,逐步实施。一般不得单独搬迁工厂,原厂址建设住宅。搬迁工厂在原址建住宅的,须经市建委会同市计委批准,并列入计划方可实施。确需单独搬迁的企业,其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出让。污染企业搬至新区建设新厂可享受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原厂址的开发建设不享受污染企业搬迁的优惠政策。污染企业不得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签订帮助减免或承担有关税费的条款。
六、房地产开发单位以联建、参建形式参与其他单位的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的,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建住宅的,均纳入商品房管理范围,必须按商品住宅建设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关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已经立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列入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对“以地补路”项目、复建房项目优先安排建设。
对已划用地红线,长期不办的项目,每年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计委、规划、土地局联合组织两次清理,发现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公告收回。
八、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由市政府公布。基准地价调整由市土地局、物价局研究制定,按规定申报批准。在土地出让中,实施楼面价。
居民拆迁出城须向拆迁单位收取差价。差价标准由市拆迁办会同市物价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方案由建委会市物价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按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要承担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所有建设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应有20%的房源作为微利房(或折算为费用)上交市政府。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九、修改市政府宁政发〔1995〕87号文件中“以地补路”计算方法。现“以地补路”计算方法为:下列4项费用之和等于应抵冲的市政道路建设费用:
1.经评估审准的土地出让金(上交部分除外);
2.按规定减免的规费;
3.居民拆迁出城安置的差价费;
4.商品房面积的20%微利房由政府收购(或由开发单位交纳微利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1993?1995年底前竣工的道路其“以地补路”项目,均按市政府宁政发〔1995〕87号文件精神办理;自1996年起“以地补路”项目,一律执行本规定。
十、提高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年内在旧城范围内除市政建设项目及“以地补路”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要从严控制(如能安排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的可批准。)
今后除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达到60%方可批准拆迁。以后将逐年提高一次性定居率。市政建设项目也要逐步提高一次性定居率,力争用4?5年的时间实现我市拆迁居民基本一次性定居。
十一、本规定所指旧城,是指明城墙范围以内的地区;所指主城,是指绕城公路以内、长江以南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