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篇1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联合《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此次“公积金新政”将公积金申请条件放宽,不仅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还对多项收费予以取消。这让广大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更加便利或享有更多实惠。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分析表示,这次公积金的改革和央行房贷新政形成一套组合拳,将会刺激需求,尤其是首次置业和二次改善需求。然而,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在实际生活中,不少购房者在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过程中常存在一些误区。

准备贷款购房时要考虑的问题

在准备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进行购房前,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除此以外,在准备贷款购房前还应该做好计划与心理上的准备。

首先,是否贷款购房需要对自己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其一,要对家庭现有经济实力作综合评估,经济实力包括存款和可变现资产两大部分;其二,投资者还需要对家庭未来的收入及支出作合理的预期。此外,投资者还要注意自己的还款能力和可贷额度,这是决定可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其次,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选择组合贷款方式较为有利,公积金贷款尽可能多,商业贷款尽可能少。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远比商业性贷款要优惠。此外,首期付款也不要把手头的现金用完,不过这也需要和个人承受能力相结合。

再次,记者了解到的,目前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三种:其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基本不太适合房贷;其二,等额本金还款法,这种方法的第一个月还款额最高,以后逐月减少,适合稳健投资者;其三,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按照贷款期限把贷款本息平均分为若干个等份,每个月还款额度相同,适合资金不太充裕的投资者,初期的压力较小。

公积金贷款使用中的常见误区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获悉,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1.07亿人,缴存总额7.03万亿元,职工提取总额3.49万亿元,缴存余额3.54万亿元。缴存余额资金用于三方面: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43万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余额431亿元,购买国债余额62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了70%。那么,对于有贷款购房需求的购房者来说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存在如下几大误区。

误区一

公积金账户余额做购房首付

很多人都认为既然公积金是职工购房福利政策那么理所当然的可以用来支付购房首付,其实不然,因为公积金是先使用后才可以提取的,即购房人只有在购房后提供购房相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误区二

子女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贷款

子女不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来贷款买房,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公积金是不能够互相使用的。在住房公积金购房申贷问题上,则视为两户人,子女和父母之间是单独分开的,即两个家庭。

误区三

装修房子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仅用于职工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装修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内,因此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不行的。

误区四

公积金贷款额超出上限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存在很大区别,即不能单纯的依据房产评估值来计算贷款额,需要根据借款人收入、缴存额和缴存比例来计算,且不能超出公积金贷款最高上限。

误区五

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篇2

2、初步审核之后需要进行评估,对购房的房价进行评估如果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是不需要进行评估的,直接会通过第3步审核。

3、评估完之后,申请人向相应的部门提供评估报告,以及住房管理中心的要求初审材料,到住房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审核通过了,那么管理中心会开具贷款调查通知书调查管理通知单。

4、贷款调查通知单会送到申请人的手中,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之后办理担保手续。

5、之后担保手续办理完成之后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完成之后,住房公积金会与委托方进行签纳贷款协议。

6、贷款协议签完之后,住房公积金会对每一笔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审批同意。

7、之后会与申请人以及委托贷款方进行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完之后,可以办理借款手续,贷款会直接划入售楼方,申请人以及贷款人在指定的账户上每个月进行定期还贷就可以了。

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篇3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29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第九条《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第十条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实单身,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根据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将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篇4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因素防范

近年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广泛发展,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居民住房投资、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诱发了金融风险隐患的产生。为此,本文在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

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分析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具有综合性、扩散性、积累性、隐蔽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既是一种不可测量和难以把握的风险,也是银行抵押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因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都很长,在贷款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既难以预测又无法保持持续的监控,对借款人的信誉、品德、工作状况难以做到全面准确的掌握,对抵押物在贷款期间的价格损益难以准确评估等,这种潜在的信用风险随时都可能触发,从而造成违约行为。

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可分为理性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种。理性违约主要是因为借款人在利益驱动下,停止继续还款或由于住房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主动违约行为。被迫违约是因为借款人发生财力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违约行为。无论是借款人的被迫违约还是理性违约,都会对发放住房贷款的银行产生不良影响。违约行为发生后,即使银行能将抵押物变卖,但由于住房市场的价格波动,也可能使其收回的资金额少于贷款余额,使银行资产受损。同时,银行将不得不面对突然改变的资金流量,要重新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而这时资金市场可能发生利率下降等情况,对银行构成不利影响。

(二)流动性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公积金存款与储蓄存款,商业银行吸收的居民储蓄存款,一般都不超过五年,大都是短期性的,而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年、二十年。这种在发放长期抵押贷款时的短存长贷行为,会降低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产生流动性风险,进而影响银行的兑付能力。二是商业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或抵押资产债权不易变现而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严重后果。其一丧失了在金融市场上更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其二当存款人挤提存款或债权人要求贷款人清偿债务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进而直接导致银行的破产或倒闭。

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以及经济周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购房者的个人收入是还款的保证,而其收入同一国的经济发展周期有着密切关系。当经济周期处于扩张阶段时,购房者有着良好的收入,旺盛的购房需求也使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不论银行还是个人都对未来充满着乐观的预期,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大量增加。当经济周期处于衰退阶段时,失业现象大量增加,购房者的收入水平下降,还款能力得不到保证,于是借款人的风险转为抵押风险,同时经济衰退使得房价急速下跌造成房屋的变现能力下降,抵押风险进一步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或损失。当这种现象大量出现时,巨额的住房抵押贷款演变成巨额的银行不良贷款,银行开始出现流动性风险。

(三)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风险主要表现为抵押物处置风险和抵押物价格风险。抵押物处置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借款人欺诈行为构成的风险,包括:虚拟抵押、多头或重复抵押、旧契约抵押等。由于借款人的欺诈行为,使得借款人违约后导致对抵押物处分的纠纷,由此造成花费高昂的处分费用,给贷款人造成损失。二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不完善构成的风险。目前,在我国贷款人通过拍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来清偿贷款,在实践中的阻力很大、困难重重,难以实施。抵押物价格风险也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抵押物价格的市场风险。抵押房屋随着经济环境、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自然磨损而导致市场价格下跌,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二是抵押物价格的人为风险。借款人在其抵押期限内对房屋的损坏,造成抵押物价格下降,使银行贷款遭受风险。此外,由于估价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过高估价以使借款人获取更多的贷款行为等,这些人为因素都会给银行贷款造成风险隐患。

(四)利率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风险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只要利率发生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商业银行都会遭受损失。如果利率上涨,对借款人来说,借款额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长,其影响度也就越大。因为在借款人本来的收入就比较吃紧的情况下,增加的每月还款额无疑会加大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从而使银行的风险加大。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从而使银行预期的利息收入无法实现。

(五)提前还款风险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额度一般都比较大,期限也较长,个人要支付大量的利息,且年限越长,这个比例越大。因此,只要个人多余资金的期望投资收益率小于银行的贷款利率,他就会选择提前还款。这种借款人在合约到期之前偿付其所有借款的行为,之所以会给银行带来风险,是因为该行为的发生使得住房贷款的现金流量产生不确定性,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提前偿付会使债权人的库存现金增加,从而使其总体资产的流动性大大超过其利润最大化和基本风险防范的要求,一定市场收益的损失在所难免。

(六)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住房金融部分地承担了财政分配的职能。过去的个人收入中住房消费部分以实物的形式体现,在停止实物分房之后,这部分收入还未在所有消费者的收入中以货币的形式及时体现出来,房价与收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这一差额的弥补,在当前的个人购房消费中过分依赖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购房金融部分地代替了财政的分配职能,直接加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二是住宅产业政策长期目标的短期化。住宅产业之所以对经济有较强的拉动作用,是因为住房消费是居民的大额消费,强制储蓄性高,投资乘数大。通过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经济的增长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我国目前与个人消费能力严重脱节的高房价,使部分商品房有行无市,这种供需不平衡却被片面理解为个人住房“有效”需求不足,单纯依靠扩张性的金融政策来扩大住房需求。这样在短期提高住房需求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政策风险。三是不可预见的政策变动。如在办理抵押时,抵押权人一般难以确定或预测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住房因国防建设、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政策因素产生变动的情况。一旦因这些建设需要而征用或拆迁抵押住房时,对被征用人或被拆迁人的补偿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其补偿价格往往低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使贷款人面临着相应的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

(一)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在迫切需要一套完善而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住房抵押贷款的运作和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诸如《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框架,但也存在着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符合当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有些法律条款内容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当前应从房屋交易、估价、保险等方面,加快推进住房抵押贷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形成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硬约束。例如:针对各种违法抵押房屋的现象,可在《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增设贷款欺诈罪的条款;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评估行业做出明确处罚规定,以此来规范金融秩序,防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欺诈行为;通过健全抵押物产权审查登记机制,完备发放程序和合同内容,以遏制无权抵押、多头抵押、重复抵押等违法行为;通过建立弹性利率体系的住房抵押贷款制度,针对不同经济状况的抵押人实行不同的利率标准,打破我国长期来固定不变的贷款利率制度,适应以市场为主调控经济的经济增长方式。

(二)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对银行的资产进行分解的同时,将由银行独自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即由银行一家承担发放抵押贷款和回收贷款本息等业务,转化为多家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的活动;将传统的由“借款人-金融中介机构-储蓄者”形成的信用链条,延长为由众多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的信用链,从而将银行体系内的风险转移到证券市场上。由于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投资者,当证券化的资产在这些投资者之间自由转让时,证券化资产就可以被合理定价,并且由接受定价的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风险,这样就极大地减弱了风险过度集中的可能性。因此,在证券市场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金融风险是派生的、分散的,演化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低违约率、贷款契约标准、易组合等特点,被认为是最适合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如果抵押贷款证券化了,贷款银行将期限、利率相近的个人住房贷款组合成资产组,经信用增级后发行住房抵押支持债券,实现债权转移风险证券化,银行利润来源由存贷款利息差变为手续费,提前还款的风险就转移给了投资者。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完善和调整制度的系统过程。

(三)推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为掌握个人资信、约束个人信用行为而建立的登记、评估以及管理利用等方面的总称。有了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可使银行用比较低的成本准确地获取贷款申请者的信用资料;另一方面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使违约者及时曝光,得到相应惩罚,让人自觉守信,以降低住房抵押贷款风险。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利用银行计算机联网技术,分阶段地将居民个人信用资料全部汇集记录存档。第二,建立多层次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为主,银行系统利用其有关技术和信息相协助,社会中介机构相辅助的多层次个人信用调查体系,是我国现阶段最为紧迫的任务。因为它使政府、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与银行各方在系统资源上实现信息的共享。第三,逐步建立和扩展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基本账户的建立,使居民个人的存储支出等情况在基本账户中得以体现,既加强了对资金的监管和信息的反馈,又可以改变信息采集的被动局面,保证信贷双方的共有利益。第四,建立个人信用监控体系。通过该系统设置不同规模和方向的条件,使居民在不良信用行为之后,不仅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会对其做出反映,而且在个人信用记录方面也会有负面评价。这种负面评价对其择业、求职、提薪以及使用信用消费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这就会促使使用者珍惜自己的信用,也促使了从单位信用和道德约束逐步过渡到以个人信用保证为主的法律制约的信用中来,有利于完善个人信用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

(四)建立政府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制度

住房金融的政策性决定了建立政府住房金融担保制度的必要性。与企业担保和个人担保相比,政府担保信誉高、实力强,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且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情形下,政府对住房金融担保机制的高度介入具有现实意义。政府参与能够大大提高广大中、低收入阶层获得住房贷款的能力,体现了政府的住房福利政策和住房产业政策。政府参与能够降低贷款成本,提高住房金融效率,促进住房金融发展,减少住房金融风险,对建立一个稳健的住房金融体系发挥重要作用。政府担保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市场的信心,对于发挥市场力量建立我国住房金融担保、保险制度将起到积极的主导和推动作用。总之,以政府强大信誉为后盾的担保机制,对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稳健发展将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应尽快在我国成立专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稳健发展,担保的范围限制在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贷款上。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注资,并可以考虑利用政府背景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筹集部分资金,在条件成熟时改组成政府控股的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政府抵押贷款担保机构的担保条件和范围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按年调整,内容包括对贷款的限额、首付款比例、政府担保比例、保费、房屋种类、购房面积、获得政府担保的资格等方面的调整。

(五)建立健全住房贷款保险制度

住房贷款保险制度作为与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相配套的补充制度,其风险转移和损失赔偿机制能有效缓解住房抵押贷款授信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因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风险,有利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繁荣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大致有财产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和保证保险三类。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作为一种新业务、新品种,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创新,也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

建立健全住房贷款保险制度主要应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建立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系统。要建立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机构,为技术创新提供组织保障;要注意研究国内外保险市场的新动向、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市场的需求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开发出新的产品以适应市场需要;要重视保险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制定人才发展战略。二是建立健全保险营销系统。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是市场营销能力的提高,我国保险公司首先要更新观念,真正树立“商业保险”理念。要建立健全营销机构体系,形成以公司直销为核心,以社会人、保险经纪人为的纵横交错的营销结构体系。要创新营销方式,积极开展网络营销,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三是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科学预测经济趋势,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同经济景气有很大的关系,做好经济预测是制定合理保险费率的前提;尽快建立与完善抵押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分析模型;改变不合理的保险金额计算方法,要按实际房屋本身的重置价格来确定房屋的保险金额。

(六)健全抵押物处置制度

健全抵押物处置制度可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积极培育发展资产拍卖市场。目前各家银行都在积极推广实行抵押贷款方式,但由于抵押物的处置缺少相应的中介机构和资产拍卖市场一直没有解决,由此导致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银行将抵押物直接据为己用或自行处置的不规范现象,使抵押贷款的效用大打折扣。因此,要有效地实施抵押贷款并真正发挥其效用,必须培育和发展有关中介机构与资产拍卖市场,制订房地产拍卖规程,解决好抵押物的合法处分问题。二是要健全对房屋使用者的安置制度。当违约行为发生时,要使银行能迅速处分抵押品而收回贷款,政府应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将没有按期归还贷款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又符合条件的抵押人纳入我国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购买和承租对象范围。这样,既保证了法院强制拍卖抵押房产后抵押人有栖身之处,又使银行信贷资产得以保全,同时也启动了部分房地产市场。三是规范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保证抵押物估价真实有效。为此,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克服单纯的利益驱动行为,切实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效率,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最大程度地减轻借款人负担。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评估人员的培养,要对外部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进行严格把关,以避免一些评估机构出于对市场的过高估计或人为因素而高估抵押物价值。四是准确合理地确定抵押率。向银行抵押的房地产经权威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银行应根据抵押房屋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抵押房地产处分、转让、拍卖所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准确合理地确定抵押率。

(七)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加强银行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主要应抓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按揭贷款项目的审查。包括开发商的资信审查和项目楼盘审查。资信审查主要是加强对开发商信誉、销售情况、工程进度、售房款监管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流向监督控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对项目楼盘进行审查的同时,要综合分析楼盘在贷款期间的价值变化趋势和各种因素对楼盘价值可能造成的影响。二是加强对借款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审查。抵押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抵押房地产拥有所有权,并领有所有权凭证;法人应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力,且具有房地产开发权。同时银行可要求企业提供验资证明、财务报表等资料,审查抵押人的资信状况。三是加强对抵押物的审查。对于抵押房地产的选择和审定,主要着眼于易于保值,易于变现,易于保管以及易于估价的房地产。抵押物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能用于贷款抵押。金融机构应严格做好对抵押物的管理,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用作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件或能证明其产权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从而达到规范抵押活动,遏制无权抵押、多头抵押、重复抵押和当事人作弊等违法行为。四是完善贷款相关手续。在“简化手续”的同时,要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登记、公证、抵押、保险等手续,加强贷款合同及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五是加强贷后监督。重视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后管理是防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银行要经常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抵押物的使用情况,监督借款人按期归还本息,确保贷款项目发挥效益。

参考文献:2.田雨.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及其对策[J].财经科学,2004

3.杨笑寒.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控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05,(8)

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篇5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风险防范

防范房地产抵押估价风险对金融机构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意义重大,防范风险首先得认清风险,然后才能防患于未然。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内涵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对抵押人提供、自身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向商业银行借款担保时,商业银行确认的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地产价值决定并贷款金额的一项商业行为,是通过银行所聘请的不直接涉及银行的贷款决定的外部或内部估价师,采取保守和谨慎的方式,在考虑到评估房地产未来出售的可能性,顾及到房地产长期的和持续的特征、正常的和当地的市场情况,房地产的当前用途和可能性的用途改变等条件下,对房地产的客观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

二、影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因素

(一)政府因素

政府面临的房地产估价风险最主要的是房地产估价带来的金融风险。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如果房地产估价价值过高,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在银行放出大量长期过高估值抵押贷款后,会给金融机构带来越来越多的呆账坏账,影响金融机构的真实资产。一旦发生存款人的挤兑,银行将无力偿债而导致深重危机以致破产。政府既受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影响又是风险诱因。政策变动,包括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变动都必然会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影响。同时还会对估价方法产生影响,如《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物权法》等作为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依据,一旦进行修改或其它变动,必然会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方法产生影响。

(二)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因素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是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的直接参与者,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直接诱因,尤其是技术诱因。房地产估价都需要详实的基础资料来支撑,丰富的基础资料是估价结论能否准确的重要保障。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我国房地产业以及房地产估价起步较晚,许多技术资料无法在短时期内积累下来,比如市场基准收益率水平、房地产价格分类变动指数等等。此外,估价报告的叙述不完善也会给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有所遗漏或出错便直接导致了估价结果的偏差。估价人员素质水平偏低,在一些中小城市的评估机构中,有一些仅仅通过估价师考试缺乏实际估价经验的估价师,在具体负责一项估价业务时在参数选择和方法运用上存在漏洞,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三)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主体因素

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主体有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银行)、担保人等。每一经济活动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诱因。如,房地产估价主要是对房地产权益的估价。不同产权人(抵押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尽相同,有些企业为了节省费用不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提供资料不全不实,在抵押评估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诱使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高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以获取高额贷款。商业银行直接以估价机构提供的评估值乘以抵押贷款比率(一般为50%-70%)作为抵押物房地产的贷款价值发放贷款。

三、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的防范

(一)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程序

一个规范有效的估价程序显然是有助于估价的准确统一性的。首先,必须审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立抵押;抵押人提交的产权证明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资料记录的内容是否相符。然后对权利状况、环境条件等具体内容进行客观确认。实体确认包括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所处的地段等;权利确认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状况,并与原来确定的权利状况进行资料对照和认证,检查与其内容是否有异;环境条件的确认包括抵押物所处区域的商业服务、市政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生态等状况。以上工作为价格评估提供基础材料。最后评估抵押房地产的正常价格。

(二)建立健全估价制度

规范房地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实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建立初级、高级和资深等代表不同估价水平的房地产估价师等级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业绩报告制度;政府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经常性的审查和监督。

建立和完善估价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在估价机构内部设置的一系列保证估价质量的组织模式。要求该模式从获取估价业务,选择估价业务开始,一直到项目完成向用户提供估价产品―估价报告的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检验、核查、验证等措施或方法,保证估价的真实、可靠、科学、公正。这需要建立机构适宜的组织体系,并根据体系建设进行必要的职责划分,互相约束、互相促进,做到职责分明,利益明确。

(三)提高估价人员素质和估价技术

一个好的估价师必须参加过足够多的估价实践,并且对最新最近的估价理论知识有很好的掌握。因此,对估价师和估价人员的后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面对估价实践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唯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克服解决。

(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积极的风险规避应该重在事前的预防而不是事后的补救。目前,银行在决定对房地产商是否进行开放放贷时,主要评估的对象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抵押资产或担保资产。业内专家认为,按照这种评估方式,一旦出现房地产商无力归还银行贷款情况时,银行规避风险的办法是没收房地产商的抵押资产或担保资产。这种评估方式只是在风险出现之后对风险的一种补救措施,只能消极被动地坐等不良资产的产生。有鉴于此,商业银行应该将重心放在项目开发能力评估体系的建立健全方面,通过设定内部房地产评估部,适时踏勘房地产的宏观、微观收益影响因素是否发生变动,房地产的维护和运行情况如何,对抵押物房地产的贷款价值进行检核性评估,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四、小结

防范房地产抵押评估风险,不仅对于降低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估价规范流程操作,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从而有效防范房地产抵押评估风险

参考文献:

1.于伟,吴文华.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贷款风险诱因[J].中国房地产金融

2.谢经荣,朱勇,曲波,周健,朱海洪,丰雷地产泡沫与金融危机经济管理出版社.

3.宋戈.房地产抵押评估目前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

公积金贷款房产评估篇6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拉动住房消费,鼓励和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只限于购买个人住房,其资金来源于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存储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理发放。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拟购买个人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六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工作单位在公积金中心设有账户;

(二)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五)具有购房总额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同意用拟购买的自住房屋作抵押;

(七)同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公证、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仍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每项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定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确定的比例贷款限额。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商品房为70%;二手房建筑年限在5年以内的为评估价的60%,建筑年限在6—10年的为评估价的55%,建筑年限在11年以上的为评估价的50%。

(二)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借款人月收入还款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借款人月收入还款比例为50%。

(三)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第九条购买商品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二手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0年。

第十条所有贷款的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二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件及婚姻证明,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二)房屋买卖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对材料齐备的贷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和公积金中心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当事人各方应订立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第十五条公积金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委托人、受托银行的名称和住所;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偿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五)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十六条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由公积金中心通知受托银行按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偿还方式,借款人可委托银行从本人的还款账户中按期扣收,也可直接到受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第十八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者部分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付清贷款本金余额后,公积金中心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不予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履行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期间,需要延长或缩短还款年限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贷款的最长期限。

第二十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其抵押住房及债务需要转移给他人(不含配偶,夫妻离异由法院裁决的除外)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五章贷款抵押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按照规定将所购自住房用于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将房屋产权证明和购房合同(协议)载明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三条以房屋做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行为按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执行,抵押物需估价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使用,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设定的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房屋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六条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在抵押期内,造成设定的抵押房屋损坏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时,须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借款人全部还清或担保公司代为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担保方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并在公积金中心存储担保风险金,用于公积金中心清理逾期贷款。担保风险金的额度不应少于公积金中心贷款余额的1‰。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抵押物或从担保公司扣收担保风险金:

(一)借款人未履约委托贷款合同达3个月以上的;

(二)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期限内,连续6个月内没有偿还清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支付的赔偿金及利息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监护人和受遗赠人的;

(四)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条款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一条处分抵押物的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发生的拍卖费用。

(二)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贷款保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以所购的自住住房设定抵押的,接受购房款的售房单位应和公积金中心、受托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借款人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前,购房款合法使用。如借款人违约,售房单位承担连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三十三条售房单位的保证责任,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交给抵押权人(公积金中心)收押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售房单位的保证责任范围,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三十五条单位统一办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扣款协议,按合同约定方式从职工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变更《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

第三十七条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退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放款延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