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的认识篇1
关键词: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群众参与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河北省体育科技研究项目:“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的群众参与研究”(编号:20152004)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8月7日
一、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意义
群众参与对于提升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体现在:
(一)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河北省人民群众的公共体育需求。群众参与能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有利于维护和实现自身体育权益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把公众的体育诉求和意愿转化为自身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从而更好地满足群众的公共体育需求。
(二)有利于保证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公共利益取向和均等化。群众参与能及时反映和反馈公众对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意见和需求,保障群众自身合法体育权益不受侵害,使体育行政部门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所制定和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保证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共利益取向和均等化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有利于弥补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的缺陷。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依靠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难免会出现偏差。群众参与就是要确保将群众中反馈的各种问题和诉求进行梳理并纳入决策体系,形成体育行政部门与群众互动交流的良性循环,可以有效改善体育行政部门盲目建设、信息不畅等缺陷。
(四)有利于维护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的公信力。群众参与是群众和体育行政部门在建设中的良性互动,不仅是对公民体育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的亲切感、认同感,从而维护了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的社会公信力。
二、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群众参与现状
课题组经调研发现,目前群众在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参与度还不高,发挥的作用还不是很明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参与主体看。一方面受传统“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影响,河北省多数群众仍将自身定位为公共体育服务的“被动接受者”,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不强,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的影响力有限;另一方面河北省社会体育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虽有一定的参与权,但目前看一般仅限于举办体育活动上,其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还未能成为群众参与的组织依托。
(二)从政府和体育管理部门看。一方面受计划经济时代“强势”行政思维和权力意识影响,河北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惯于单方面决策,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缺乏民主意识和主动服务理念;另一方面充分、可靠的信息是群众有效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河北省群众与体育行政部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客观现实,体育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力度、更新速度、透明程度不足导致群众获取信息不充分、不及时。
(三)从参与过程看。一方面是参与的领域偏窄、形式偏少。目前河北省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领域主要体现在群众监督方面,如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均设置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来接受群众监督,而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制定、绩效评估、产品供给基本还未纳入群众参与领域。参与形式也偏少,多以公民听证、关键公众接触为主,其他方式基本上还未涉及;另一方面参与的制度不健全、渠道不顺畅。在群众参与制度不健全情况下,实际操作过程往往就流于形式,使群众参与难以取得实效,如公共体育监督领域,体育行政部门往往把监督电话、监督信箱简单地等同于监督体系,没能进一步的做好配套服务,监督难以到位。
三、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群众参与的影响因素
影响河北省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文化因素。受历史上臣民文化和官本位文化影响,河北省群众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普遍薄弱;二是经济因素。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和发展水平与其群众参与程度息息相关。体育需求属于人的需求中的较高层次,离开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撑,体育参与、群众参与均难以实现。就河北省现有条件来看,公共体育服务还只能满足于一些较为基本的体育需求;三是制度因素。尽管河北省一些体育行政部门尝试推行听证会、政务公开、局长接待日等举措,但是一般较为原则性,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足,实效性、可操作性不强,造成群众难以真正参与进来;四是组织因素。作为群众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河北省各地体育协会(社团)目前对体育行政部门的依附性强,从一定程度来说成了体育行政部门的补充机构,缺乏独立性,一切听从体育部门的安排,这导致体育协会(社团)参与能力普遍较弱,还不能够成为群众参与的有力依托和有效渠道。
四、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群众参与模式设计
群众参与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而言意义重大,但该采用怎样的群众参与模式呢?课题组综合考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和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将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的公民参模式作了以下五种模式的设计。
(一)政策型参与:群众参与制定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政策法规。政策型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参与模式。在政策型参与运作中,须明确参与人员、参与环节、参与层面及参与方式。
在参与人员上,除河北省体育行政人员和学者专家外,还应包括群众代表。参与环节上,在决策的问题识别与确定、情报收集、方案(规划)设计论证这些基本环节中要求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作用。参与层面上,因微观层面的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由普通公民来参与决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大,因此应着重研究和发展加快基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群众参与。在参与的方式上,一般包括听证会、论证会、调查问卷、关键公众接触等具体方式。
(二)监督型参与:群众对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反馈。监督型参与,是群众对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公共体育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协助体育行政部门矫正其工作中的偏差与失误的参与模式。
监督型参与模式的有效实施,要求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应树立较强的服务意识,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渠道便捷畅通,实践中除继续发挥办公热线电话、常用信箱的作用之外,还可借助网络媒介,通过民意调查、政务微博、地区论坛、E-mail等多种方式鼓励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监督。
(三)供给型参与:群众直接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过程。供给型参与,指的是群众或体育社团(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与体育行政部门合作或协助其实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模式。供给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平性、实效性和社会公众的可选择性。
在实践中,体育志愿服务、体育社团(协会)承办体育赛事和健身活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群众实施体育健身指导、群众个人出资建立体育场馆或设施向公众开放等都属于供给型参与。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参与模式,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可给予体育社团(协会)或群众个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减免税收、特许经营等优惠补偿或政策支持,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四)评估型参与:群众对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型参与,是群众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过程、水平、质量、效果等内容进行单项或综合评估并作出积极回应的参与模式,其特点是直接、具体、真实。
公共体育服务的很多内容如体育设施建设、体育活动的举办往往难以用特别精确的指标体系来进行测量。评估型参与,可作为了解和衡量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重要依据和标准。通过面对面采访、发放问卷、电话采访、网络平台调查等方式来测试、搜集群众感受和群众满意度是这一模式的核心内容。尽管这一模式属事后参与,但却能为体育政策、体育赛事、体育设施的服务效果及后续改进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认可型参与:群众对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和措施的倾听与认可。认可型参与,是体育行政部门对于拟推行和实施的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措施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意见和方案,但为了获得公民认可,提高执行力,在正式公布前,通过一定方式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模式。
五、促进群众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合理化建议
(一)提升群众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意识和能力。一方面要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给予群众最大的空间和自由度,激发群众参与公共行政行为的热情,不断增强其主体身份意识、自觉参与意识及理性参与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培育群众的参与能力,提升参与效能。可以以学校和社区教育为途径进行体育公共服务知识的宣传普及,有意识地培育公民的公共体育管理知识、获知体育信息的能力及理性判断和分析能力。
(二)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组织在群众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的作用。社会组织具有聚合作用,使群众参与的影响力更大、参与效能更强。因此,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壮大,也是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充分发挥体育社会团体(协会)的作用,使其成为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有力依托,就必须做到:不断完善体育协会(社团)的内部管理,增强其独立性;发挥其组织作用,充分吸纳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公共体育诉求;减少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的干预,创设有利于体育社会团体(协会)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外部环境。
(三)政府和体育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引导群众参与河北省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一方面政府和体育管理部门应摈弃旧的工作作风,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充分认识群众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及时,保障群众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建设的实效;另一方面还应不断深化参与内容、创新参与形式、拓宽参与渠道、健全参与制度。深化参与内容,就是要不断扩大群众在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制定、监督反馈、绩效评估及产品供给中的影响力,进一步丰富参与实践。创新参与形式,就是要综合运用并不断完善公民听证、群众调查、公众接触、公民旁听、群众投诉、专家咨询、网络互动、有偿供给等具体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完善。拓宽参与渠道,就是要搭建群众参与平台,通过“政务公开”、“领导信箱”、“局长热线”、“接待日”等途径不断改善群众与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增强互信互动;充分利用现代媒介,建立网络渠道、电视渠道、短信渠道等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保证群众在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更为有效地施加影响力。健全参与制度,就是要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各项制度,如决策制度、公示制度、监管制度、供给制度、绩效评估制度,使程序和配套措施更加健全和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群众参与过程的形式化和偶然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季彦霞等.河北省社区体育服务体系框架构建研究[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3.3.
公共设施的认识篇2
【关键词】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管理维护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人们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十分的重视,因此就在公共场所中设置了一些消防设施,从而避免火灾的发生,降低了公共场所的危险系数。而且人们为了使得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功效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还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管理维护,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然而,从我国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现状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就对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使用有着一定的影响。为此,我们就应该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充分,在采用相关的技术手段,来加强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力度,使得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得到很好的保障。
1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城市规划建设当中,对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以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还使得公共场所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但是,从当前我国公共场所消防社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就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性有着严重的影响。
1.1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管理认识不足
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系统在运用时,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出现老化的现象,这就使得消防设施的工作性能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我们就需要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来对其进行相应的控制管理,从而满足现代化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关要求。不过,人们对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过程中,对其管理维护工作的内容认识得不够全面,这就十分容易导致其管理效果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使其管理功能无法的充分的发挥,有时甚至会加快消防设施的老化。
1.2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性
目前我们在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过程中,人们已经将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引入到其中,这就使得消防设的维护管理工作的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但是,我们在对其进行维护管理的时候,由于受到工作人员技术能力的影响,这就导致人们在对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过程中,其管理效果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使得公共场所消防设施无法得到正常的使用。
1.3消防部门对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力度不足
在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管理中,其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很好的保障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但是,从现阶段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消防部门的监督人员有效,而且缺乏专业性,这就使得人们在对公共场所消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对公共场所消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强其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还对其消防部门的人员配置进行相应的优化,从而使得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监督管理效果得到充分的发挥。
2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维护中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代化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提高了公共场所的危险系数,使得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影响,还使得消防系统的功效大幅度的下降。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采用相关的技术手段来对其管理维护工作进行完善,以确保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对于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在管理和质量上是关键,只有做到规范管理和达标的质量,才能够保证消防设施性能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是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所以在产权所属上责任意识不强,对于消防设施的管理不够到位。很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都是交给保安等人员,而这些人员一般都没有经过正规的专业培训,缺乏专业知识,在个人素质上也是参差不齐,所以管理和维护水平有限,致使消防设施的功能不完善,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此外,由于是公共场所,所以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为了单位的经济利益,在选购消防设施的时候,为节省成本,在质量上不过关,无法保证消防设施的功能,致使在后期使用的过程中留下了很多的安全隐患。
3如何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通常由场所的产权单位和日常使用单位及专门从事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维护的部分来进行对其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所以这些负责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充分意识到消防设施的重要性,同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强化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从而保证消防设施时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保证公共场所的安全。对于加强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维护工作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3.1公共场所建成之初即应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做到有依可循、依法办事
一是明确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应由公共场所产权单位负责,当公共场所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时,应由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向该公共场所使用单位明确公共场所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保证各个时期、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日检、月检、季检、年检。二是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管理及维修保养办法和各项工作制度,以保证消防设施长期处于可靠、准确、灵敏的运行。
3.2健全消防设施维护单位管理制度,做到软件不软
一是明确责任人。确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人,管理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二是签订责任状。主管部门同所属单位签订,法人代表与分管领导签订,分管领导与具体责任人签订,逐级管理,层层负责。三是奖惩分明。每个管理者既要有相应权利又要承担相应责任,尤其要明确奖惩措施,做到奖优罚劣。其次建立一档二薄三查制,一档,即建立消防设施防火档案。二薄,即设立日查、月查登记薄,每个单位每日都应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登记,也作为值班记录。月查登记薄一式两份,一份送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备查,一份送本单位领导审查。三查,即实行日查、周查、月查。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类型的消防设施,由单位消防负责人制定相应的日查、周查、月查的内容和方法,并组织实施。
3.3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消防设施监督检查的力度
切实有效的消防监督也是保证消防设施充分发挥功效的一个重要因素。消防监督部门对消防设施实施有效监督,必须注重提高业务水平、持证上岗、严格执法三个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做到科学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3.4加强人员的培训,保证持证上岗
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时则需要维护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性的技术,这样才能保证维护管理的效果。以消防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还要组织相关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从而加强维护管理人员的工作技能,从而使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管理队伍整体水平得以提升。公共场所具有人流量大,人员密集的特征,所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对于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是一项比较艰巨的任务,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和认真的工作态度。
4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我国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中,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导致其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不仅增加了公共场所的危险系数,还使其消防设施无法正常的使用。为此我们就要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相关的分析,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来加强对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从而使得公共场所消防设施的工作性能得到很不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马锡凯.浅谈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与功效发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5).
公共设施的认识篇3
一、依宪治国需要精神土壤
宪法的有效实施首先需要制度性保障,如高效的宪法解释机制与有力的宪法监督机制。然而,机制、程序与措施能否真正有效运转,不仅仅取决于国家机构维护宪法、遵守宪法的行为,更取决于宪法是否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深厚的精神文化,取决于国家公职人员与社会民众是否真正将宪法奉为共同体生活的最高规范,取决于人民是否愿意真正守护宪法、拥护宪法、践行宪法,让宪法成为价值判断与行动选择的主要依据,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随后也以决定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安排,赋予国家宪法日以正式的法律效力。应该说,这正是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生动体现,是党培育依宪治国精神土壤,提高宪法实施文化软实力,建构国民尊崇宪法、敬畏宪法心灵秩序的深远努力。
从历史经验来看,依宪治国的精神土壤至关重要。以我国现行宪法为例,在其全面修订的过程中,就十分注重培育取得最大程度认同的观念土壤。1982年4月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历时4个月,累计1亿人参加。征求意见的前两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收到各方来信1538封。正是通过这种参与讨论、参与修宪的最高政治生活形式,全国人民对于新的历史条件下现行宪法在拨乱反正、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力边界、组织国家正常有序的政治生活等方面,有了切实了解与感受,激发出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热情。现行宪法能够为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提供最基本的法治框架,能够在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协调日益多元的利益、化解日益复杂的矛盾提供基础共识,应该说与这种精神土壤的培育密不可分。从另一方面看,也正是对于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认识不够的原因,我国出现过个人意志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悲剧,整个社会和民众也因宪法意识薄弱而无力对“无法无天”的政治局面加以抵制。设立国家宪法日,正是一种通过特定的时间、场景和仪式来培育宪法精神土壤的重要制度设计。
二、国家宪法日与宪法共识的培养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世界上多数实施宪法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世界上不同国家设立宪法日的原因与内容是不同的,大体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庆祝立宪建国。例如美国的宪法日定在美国宪法正式签署之日,主要是为了纪念联邦国家的建构;一种是纪念政体转型。例如丹麦的宪法日主要是纪念1849年君主立宪活动,标志着专制政体的结束;一种是庆祝民族独立。例如挪威的宪法日就选定在脱离瑞典所属的盟国、取得独立的那一天。从内容来看,宪法日既可以举行特定宪法仪式,例如游行、阅兵、国家元首发表致辞等;也可以展开某种宪法生活的场景,例如国家机构的公众开放,国家公职人员义务宣讲普及宪法知识等;还可以是启动实质的宪法实施机制,例如宪法解释案,做出典型的宪法裁判,公职人员宣誓就职等。
一个国家的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自身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自然有自己的法理考量和内容设定。从根本上说,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不断展现宪法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共识来实施宪法,也是通过中国宪法生活的仪式、场景和程序来不断凝聚共识,增进国民对宪法内容的认同来实施宪法,从而确保宪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成为社会多元利益的底线共识,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始终成为国家的最高规范。
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体现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30多年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最基本的法治共识,这些宪法成就需要通过特定的仪式和场景让国民感受、体会,知晓宪法对于政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提供的国家基本制度保障,从而增强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更好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凝聚共识,提供宪法需要的权威和引领作用。
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体现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宪法日是公民基本权利清单的展现日,也是国家作出重要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纠正违宪行为等刚性制度的契机。宪法为多元利益和价值的社会凝聚共识,归根结底取决于它对每一个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对违宪行为的坚决纠正。宪法目的设定,正是通过实实在在的宪法行动为进一步扩大共识、凝聚共识创造条件,确保宪法成为多元利益与价值的社会底线共识。
三、通过宪法凝聚共识的基本内容
设立宪法日是促进宪法凝聚共识的重要契机,那么它具体应该包含什么内容呢?这实际上是探讨宪法本身究竟包含了哪些基本共识,需要我们通过特定的时间节点加以强调和提炼。概括而言,我国现行宪法包含如下重要基本共识。
一是中国道路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现行宪法为这条道路提供了最基本的共识:宪法序言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保障;宪法序言通过设定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国家目标,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基础;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宪法第二章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第三章规定的国家机构性质、地位、职权等,共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价值目标与具体要素。可以说,认同宪法首先就要认同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宪法目的各种宣传教育普及活动,也必须紧紧围绕上述各项具体内容展开。
二是宪法权威认同。宪法序言明确记载:“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进一步确立了法治国家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认同宪法就必须认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有超越宪法的行为,任何社会利益调整、改革方案厘定也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与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日还需要创造更多的实质内容来体现对宪法权威与尊严的维护。
三是中华文明认同。宪法序言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这意味着宪法包含着对中国文明具有连续性、整体性的基本判断和认同。宪法意义上的中国不仅是一个政治国家,也是—个文明国家,不仅是靠现实的政治制度连接的利益共同体,也是靠共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心理组成的价值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宪法序言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在公民义务部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些都是宪法维护文明的整体性与连续性的重要制度安排。因此,维护宪法尊严就必须增进国民的文明认同,增进“一部宪法,一个文明,一个命运”的生命体验。在宪法日那一天,我们也必须并能够创造出更多增进文明认同的形式和途径,让宪法成为民族团结、族群融合的共识平台。
四是国家制度认同。宪法第二条即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规定,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组建国家机构,遵循民主集中制行使国家权力。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遵循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因此,宪法通过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制度设计作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安排,打造了统一的国家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宪法政治制度的有效性是公民的基本宪法义务,也是培养对宪法的感情与认同的基本要求。因此,宪法日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国家认同,增强公民遵守和维护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自觉性。
五是党的领导认同。宪法序言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宪法赋予了党的执政地位,为党的领导和活动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党的领导不断丰富着宪法实践,完善着宪法制度,提高着宪法权威。认同宪法、遵守宪法就必须增强政党认同,必须坚持党在依法治国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有机统一起来。因此宪法日的内容设定,也必须突出政党认同的价值目标,通过各种形式生动地展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与强大生命力。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需要不断增强宪法蕴含的基本共识并创造实现共识的机制和途径。宪法日的设定正是一个重要的方案。只有宪法真正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依宪治国才能真正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的方略,为人民提供永久的福祉。
公共设施的认识篇4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笔者通过办理此类案件认为,该罪名在法律规定上存在漏洞,尤其是认定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破坏电力设备案件,该法条规定过于笼统,在适用上容易产生误解,以致影响此类案件的及时办理。比如我院在办理贾某破坏电力设备案中,贾某伙同他人盗接中原油田电缆线,由于该线几年前施工被挖断,已经闲置多年未用,审查时对认定是否正在使用中的动力线意见存在分歧。对于因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相关解释。截至目前,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究竟那种情况是造成了严重后果无法界定,只能人为判断,造成很大随意性,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严肃、公正执法。据统计,2003年以来,受理此类案件逐年上升。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遏止涉电犯罪的势头,准确适用法律,快速及时就有必要澄清一些理解不一的问题,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厘清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界限。笔者认为认定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重中之中,就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体会拿出来与大家共同交流。
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关键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上下工夫。“公共安全”是本罪侵犯的客体,也是该罪与他罪区分的标志。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中强调的“正在使用”,实际上也是为了诠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特征,并不意味着只要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不分青红皂白,一旦破坏,即为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来说,只要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对其实施盗窃行为,很少会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但也不尽然,有时候虽然处于“正在使用”中,却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正在使用”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危害公共安全”才是充要条件,二者并不总是要求同时具备。对二者做这样的理解认识,就用不着在司法实务中再为是否属“正在使用”而困惑和争论不休了,只要抓住它的本质特征—“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作为落脚点,即可快刀斩乱麻,问题迎刃而解。
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其破坏的具体对象、具体部位、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具体停止供电的原因等来综合分析,切忌一概而论,去机械理解掌握。首次交付后进入运营状态的电力设备,一旦遭受破坏,则随时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人的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而因电力不足或其他缘故暂停供电,其停电原因的暂时性和不确定性,同样随时有通电的可能,存在着造成触电、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可能性。因此,此类行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备用线路及设施和已遭毁坏而未采取停电检修时的线路及设施,亦有随时通电的可能,如果对其实施盗窃破坏同样构成犯罪。而对于专门停电检修、调试或已采取停电安全措施的电力设施,实施盗窃破坏行为,因一般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财产损失有多大,虽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亦只构成其他犯罪。特殊情况例外。
对于特定生产单位和用户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如实施破坏后并不危及公共安全或只危及不特定少数人的人身安全,也不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1993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指出,“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但如果危及了公共安全,哪怕是盗窃居民用户的照明设施仍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都要因案而异,案案不同,总要具体分析。
因此,司法实践当中,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时,一定要正确地分析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才能维护我国《刑法》的正确实施。
公共设施的认识篇5
城市设计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后,其重要性与日俱增,各地纷纷通过举办设计竞赛和委托方式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相结合,指导城市规划实施与日常管理,从而营造宜人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随着城市设计实践如火如荼地开展,城市设计的理论探讨也逐渐成为国内规划理论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就其概念而言,城市设计是指为达到人类的社会、经济、审美或者技术等目标,在形态方面所做的构思,它设计城市环境可能采取的形体[1,2]。城市设计对象包含从微观到宏观三个层次的内容:城市或区域设计、系统设计和工程项目设计[3]。城市设计理论亦分为形态理论和应用理论,其中应用理论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关于现实生活的问题,与城市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密切相关。因此,城市形体设计必须作为一个连续的决策过程,即应将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4],规定土地利用、引导城市开发、改善城市环境、体现人文关怀[5]。然而,在目前国内城市设计实践中,对城市设计形态的关注却远胜于对其编制与实施过程的理性分析,这不仅导致城市历史文脉缺失、城市设计成果难以实施,也间接影响土地收益合理分配。首先,城市设计过程中忽略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和历史文脉,缺乏对当地经济、社会的深入研究,盲目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形态,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载体被侵蚀,而浮躁崇洋的速食文化则随着“国际化”的城市设计泛滥,极易形成“千城一面”的城市风貌[6]。此外,由于城市设计过程封闭,缺乏沟通交流,忽视各相关主体利益分析,居民利益在城市设计过程中无法有效表达,难以形成社会共识,从而导致城市设计成果难以有效实施。城市设计缺乏公共性问题,国内虽已有学者提出,然而更多是从提高城市设计法律地位,加强公共参与等角度进行探讨,对于城市设计过程的分析和创新仍有待深入。鉴于此,有必要在理论层面澄清城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背景下城市设计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在实践层面积极探索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的方法创新。本文将首先从政策目标、实施手段、演变历程角度对城市设计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加以梳理,然后以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住区灾后重建设计为例,讨论借鉴公共政策过程理论,优化城市设计过程的可能模式以及存在问题。
1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设计过程
1.1城市设计目标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公共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7],然而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各理论流派却长期存在争议,城市设计所服务的公共利益内容也随着经济、社会环境和公众需求变化而不断演进。以美国为例,早期城市美化运动模仿欧洲的对称轴线、林荫大道、放射型道路广场等古典式设计风格,试图为市民创造舒适宜人的城市景观,并展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财富与权力。二战后,现代主义兴起,明确功能分区、大尺度的街道与广场、简洁建筑风格成为这一时期城市设计主要特征。城市设计成为专业规划师和建筑师代表公共利益通过理性方式解决城市环境及社会问题的重要工具,而背后起推动作用的则是追求无限利润的资本家和谋求权力的政治家所结成的政体联盟。之后,现代主义城市设计受到人文主义学者的从阶层、种族和性别视角的批判[8],塑造整洁、生态、具有吸引力的城市空间成为城市设计的新目标,土地混合利用、社会多样性、公共空间可达性和可支付性也被列为城市设计的重要原则。此外,后现代主义学者还对客观、理性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提出质疑,认为预先设定的公共利益并不存在,公共利益是各方政治力量妥协的结果。通过展示未来城市形态方案,城市设计为多元主体提供选择可能,而公共利益内容在此过程中可能被拓展或删减,从而改变受益者和利益损失者[9]。按照此观点,城市设计过程不仅是以规划师为主体的设计过程,更重要的是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必要途径。
1.2城市设计实施需要与其他公共政策衔接城市设计涉及城市空间环境的营造,然而空间环境并非只是由物质要素构成,同时还包括社会行为、文化活动和社会交往等社会要素。实现空间环境的手段并非局限于物质设计,政策制定对于空间环境影响亦随处可见。就此而言,城市设计过程也是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城市空间环境。由于城市设计涉及土地利用、城市开发、改善城市环境、体现人性关怀、低碳节能,因而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公共政策会产生组合效应。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与空间相关领域的公共政策相衔接;如何在多元化社会中,选择、整合和取舍公共利益也是城市设计过程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城市空间环境营造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土地开发经济收益,因此需要与开发控制中的开发权转移政策结合;而采用高层和多层混合的设计策略也为实现各收入阶层多样居住的社区提供了可能。如果城市设计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政策密不可分,那么就必须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公共利益,而非只是在城市设计成果完成之时才邀请公众参与决策。城市设计过程中对于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取舍不仅会影响下一阶段的城市设计实施,同时也会涉及到土地收益的社会再分配。因此,公共政策过程理论的引入将对优化现有城市设计过程理论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并在实践过程中推进城市设计公共政策属性与工程设计属性有机结合。
2.市设计引入公共政策过程理论对于政策过程的研究一直是西方公共政策领域核心议题,其理论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阶段启发法”,哈罗德•拉斯维尔结合政策过程和功能性的政策生活周期(PolicyLife),构建出概念图系(ConceptualMap)以指导认识集体行动的主要阶段,随后提出决策过程的七个阶段:情报、提议、规定、合法化、应用、终止和评估。加里•布鲁尔在此基础上,提出创始、预评、执行、评估、终止五阶段决策过程模型,这从概念角度和操作层面为思考公共政策提供了程序性的方法。阶段启发法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成为政策过程分析的主要工具。查尔斯•琼斯、詹姆斯•安德森、彼得•德利翁等学者都或多或少地在研究中关注这个清晰、连续的政策过程框架并从中获益[7]。第二阶段:80年代末期,“阶段启发法”的局限性在研究和教学中凸现。保罗•萨巴蒂尔对“阶段启发法”提出六点质疑:(1)阶段模型并非真正是一个因果关系模型;(2)阶段模型并没有为经验假设检验提供一个明确的基础;(3)启发式阶段在构建时存在描述不严谨的问题;(4)阶段启发法会受条文主义和自上而下关注的困扰;(5)阶段启发法忽视了政府间的关系系统;(6)阶段启发法没有能够为整合政策分析与贯穿公共政策过程始终的政策取向研究提供有效工具。因此,在阶段模型局限性认知的基础上,政策过程理论变得更加多元化,制度、文化、权力、政策传播途径等因素被引入公共政策过程,并相继出现优化和替代模型,如理性选择模型、支持联盟模型、政策传播模型、因果漏斗模型、间断—平衡模型、权力竞技场模型、文化理论模型和建构主义模型[10]。尽管政策科学领域对阶段启发法存有疑虑,然而阶段启发法把政策过程看作是一个启发式方法来帮助分解不同的无缝隙公共政策处理网络,有助于整合政策事件,阶段分析法在政策过程分析中仍居于主导地位[11]。受拉斯维尔的阶段启发方法影响,公共政策过程被分为问题确认、议程建立、政策规划、决策、政策执行、效果评估、政策修正和政策中介八个阶段,其中前四个阶段属于广义决策部分,而后四个阶段属于广义执行部分,如图1所示。与之相比,城市设计过程包括按照编制过程可分为分析、综合和评估;按照运作过程可以分为设计、编制和实施;依照城市设计实践过程可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选择阶段、执行阶段、使用评价阶段[12]。与公共政策八阶段过程模型相比,城市设计理论界仍习惯于将设计工作作为一个独立阶段,完成公共部门假定已明确的问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城市设计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说服务的公共利益往往是模糊的,不明确的,需要在设计过程中通过政府、公众和市场三方的沟通来实现。规划师不仅作为价值中性的技术人员,同时还可以介入问题确认阶段,考虑城市设计中可能涉及的社会问题,将其列入议题,并作为媒介帮助实现政府、公众和市场三方有效沟通。在城市设计过程中引入问题确认、议程建立、政策规划和决策等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将有助于优化传统偏重物质空间的城市设计模式,更好地服务公众。在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住区灾后重建城市设计中,规划团队引入问题确认、议程建立、政策规划和决策等公共政策程序,对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与城市设计结合进行实践探索。
3案例分析
3.1项目背景称多县为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辖县,东邻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北部、西部与曲麻莱县接壤,东南和四川省石渠县毗邻,西南和玉树县隔河相图1政策过程理论模型(资料来源:谢明.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望。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称文镇位于称多县西部,距玉树州府驻地148km,距省会西宁750km,是全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2010年4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发生7.1级地震,造成玉树州州政府所在地玉树县结古镇以及包括称多县在内的周边部分县、镇(乡)房屋倒塌、城市设施损毁严重。在完成应急救灾工作之后,党中央立即组织全国力量开始了灾区重建工作。为更好地推动称多县的灾区重建和提升,受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共同承担称多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服务工作,住区重建城市设计则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内地相比,称多县城规模偏小,常住人口只有约7000人。县城内很多居住区都是基于农村居民点和村落发展而来,地块划分比较随意,道路设施很不完善。从城市发展长远利益出发,应当借灾后重建的机会对道路设施进行整体改造,这必然涉及到对于居住地块的大规模调整。但是,当地居民对土地归属的意识非常强烈,大规模调整居住地块、改造道路等设施实施难度较大,而让居民灾后在原有地块上重建住房,又无法根本改善道路等基础设施。因此在住区城市设计重建编制过程中,规划项目组借鉴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尝试在城市设计中融入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问题确认、议程建立和达成共识等三阶段。首先,在城市设计要素分析中,注重土地产权类型对于城市肌理形成的影响,并将其列为城市设计应考虑的问题。然后,通过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社区组织和居民访谈和调查问卷,在尊重现有土地产权基础上,制订居住区灾后土地重划方案,并将其作为方案汇报的重要内容进入政府讨论议程。最后,通过方案宣讲与公示,就灾后住区重建城市设计中土地产权分配的议题,在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社区组织代表和居民间展开讨论和沟通,规划师作为媒介促进三方的意见表达和交流。
3.2问题确认—基于土地产权的城市肌理分析:称多县城以居住、宗教、商业和行政办公功能为主,这几类功能的土地产权和城市功能也反映在城市肌理上(图2)。第一类为居民自建房住宅区,土地产权主要是本地户籍居民私人所属宅基地,其中部分宅基地已转让外来居民。此类住区由村落自然发展而成,没有统一规划,道路狭窄曲折,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缺乏。第二类为寺庙用地。多依山而建,以高大的寺庙经堂为中心,周边散落大量寺院僧侣住房。这些僧侣住房由其家庭资助修建,家庭之间的经济条件差异也导致僧侣住房空间面积和建造质量参差不齐。此类用地边界不明确,产权也不清晰。第三类为商业区,其城市形态与居民自建住区类似,但是房屋高度、体量,尤其是沿街部门的体量明显高于一般居住区,其使用权大部分属于居民。第四类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用地,主要用于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建筑以多层为主,多围合成院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使用权则归各单位,部分用地上盖有单位宿舍楼,使用权归单位职工个人。一般而言,城市肌理分析内容包括物质环境要素(尺度)及其形成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然而此次项目中确认城市设计中的政策问题被列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基于对城市形态的产权分析,规划团队将居民自建房重建产权问题作为住区灾后城市设计的基础工作,引入公共政策过程确定各方接受的土地重划方案,既可以延续原有城市肌理,同时又改善住区基础设施。
3.3列入议程—沟通与达成共识制订合理的土地重划方案的基础需要各方沟通并达成共识。因此,土地重划方案制订所需的基础工作则是收集与住区重建相关的三方主体(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的意见。其中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以访谈为主,而居民意见收集则主要采用访图2称多县城城市肌理与土地产权数据来源:自绘谈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访谈,收集到的政府部门主要建议包括:第一,希望重建后该地区风貌有很大提升;第二,尽可能减少居民搬迁数量,以增加设计的可施行性;第三,改善道路、排水、管线等基础设施。社区和行政村的基层组织则更关注规划方案的实施。第一,希望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强,后续工作容易推进。第二,居民自建房用地尽量不要变动。第三,努力配合,作好规划实施的动员工作。而通过问卷方式收集的居民意见则主要关注房屋土地产权。第一,居民大多希望在宅基地原址重建住房(约64%居民选择此方式),即使搬迁,也希望离市中心位置更近。第二,希望政府按照统一标准发放重建资助费用,但是由居民自主支配,这样富裕家庭可在此基础上由家庭出资盖更高标准建住房。第三,希望改善住区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第四,大部分居民(约80.85%)可以接受消减部分原有宅基地面积用作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其中27%的居民可以接受减少10%的宅基地面积,接受减少20%、30%和40%宅基地面积用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居民家庭比例分别为24%、13.5%和36%。基于对三方的调研与访谈,规划小组以称多县下庄住区为案例,在尊重土地产权和改善道路与公共设施的前提下,制订了两套宅基地重划方案供居民和政府选择,两方案主要差异在于居民宅基地缩减比例和搬迁人口数量(图3、图4)。如果按照方案一实施,约20%居民需要异地搬迁,留在原址的居民宅基地面积每户减10%,政府所付的搬迁成本较高。依照方案二,居民不需要异地搬迁,留在原址居民每户宅基地需减少25%,该方案不需考虑异地搬迁家庭,政府所支付搬迁成本较低,但是每户居民宅基地面积缩减幅度较大,可能会受到部分居民抵制。方案完成后项目组首先组织了三场宣讲会,分别向政府在职和离退休工作人员、社区组织领导和居民代表详细讲解方案利弊,并接受三方人员的意见回馈进行修改。最终,选择政府、社区组织、居民三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二作为深化方案。在住区土地重划问题上达成共识之后,规划团队再进行城市设计的一般工作程序,对景观、高度、色彩、风格、界面等常规城市设计要素进行控制。事后,通过访谈也证实,政府官员、下庄社区组织和居民三方对采用这种工作方式达成的方案比较认可,住区重建中的社会纠纷减少,城市设计的可实施性强。图3下庄住区居民宅基地范围示意图(作者自绘)图4下庄住区两套宅基地重划方案(作者自绘)此次实践案例说明规划师在着手工程设计之前,可以首先分析城市设计中潜在的公共问题,在问题确认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公共议程,组织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社区组织代表和居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规划师作为媒介促进三方交流。在问题解决方案达成共识之后,再进入设计阶段,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城市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还有效缓解了土地再开发中的矛盾与冲突。
公共设施的认识篇6
【关键词】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空间场所教学方法主题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设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而城市公共设施设计也逐渐成为了设计艺术学科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是笔者在所承担教学改革项目研究过程中,对课程内容进行梳理及优化设计实践的基础上,尝试引导学生在课程中以相关的设计理论和调研依据为基础,将环境、设施本体和人之间的相关概念、原理和方法应用于创新设计中,充分把握公共设施在设计实现过程中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使之适应公共设施设计教学的发展需求。
一、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学科背景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在不断扩展。而作为横跨文理、融技术和艺术于一体的设计艺术学科,其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学科的综合性和交叉性。城市公共设施设计作为设计专业的一门骨干课程,不断有新的学科理论和知识在更新。动态的设计艺术学科在横向外延并不断扩展范围的同时,专业内部间的交叉与融合更是显得频繁与血肉相融,从而推动着设计艺术学科整体的不断发展。
二、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基本特征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所涉及的学科领域跨度较大,涵盖了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等专业内容,因而不同专业领域对公共设施设计有不同的理解和思考的侧重。对环境艺术而言,其首先是对城市环境的设计和景观要素的组织,具有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意义,主要从环境的整体视觉出发;而对于工业设计而言,公共设施是室外空间的大尺度产品,需要在实现功能的基础上追求形、色、质及结构的统一,是微观具体的实现和创造。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课程就是立足于与环境相结合的思路来拓展工业设计的视野,恰与当今跨学科设计的趋势相吻合。与此同时,工业设计的程序、研究方法,以及系统整合的观念和问题先导的思维,常给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带来新的启发。
三、课程的教学内容及组织方式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教学需要实现学生的知识构建形成从感性认知到设计实践能力的转化。我们将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教学共分为三部分进行:前期侧重于理论教学,中期侧重于设计前的市场调研与分析,后期则侧重于设计过程的指导,形成完整的教学链,依次完成学生知识的建构。
(一)理论教学
前期理论教学主要通过对基本内容的讲述和对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典型案例的分析,侧重学生对于设计方法的学习,力求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指导设计。教学的主要内容包括:阐述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基本概念;论述城市公共设施设计中以“人类——环境系统”分析为核心的基本原则;介绍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过程及内容,使学生从中掌握公共设施设计调研、分析、评估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技术;介绍各类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要点。
(二)调研与分析
要求学生结合城市公共设施设计项目进行实地参观调研,鼓励学生接触生活、接触社会,调查身边的公共设施与人生活的密切关系,并分析公共设施所体现的审美性和实用性。调研所得出的成果以制作PPT报告的方式在课堂上演示并陈述,通过汇报交流来积极消化理论教学环节中的知识内容,并加强学生对设计原理与方法的理解。
(三)主题设置
后期设计过程的设计内容严格按照教学进度要求逐步深化。从方案起步、修改深入,直至定稿上版,整个设计过程中教师指导的重点在于设计方法、设计思维过程的引导。其别强调培养学生在设计前期的分析和制作能力,例如,利用草图进行图示思维、制作效果图模型帮助方案推敲比较。为提高学生方案研究与表现的综合技能,在方案草图阶段进行与设计课题相关的主题性与概念性城市环境空间的平面图设计,增强学生对于环境与设施统一性的理解。
四、主题性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教学实践
具有主题性的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教学实践强调课题的概念性与实验性。笔者曾多次尝试将拟定的空间形态让学生进行设计创作,以实验性的研究态度,从对场所空间的认识入手,对城市中人们的活动现象予以重新梳理和组织,从而体现人、公共设施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关系,塑造更为美好、和谐的城市户外生活场景。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培养学生树立起对公共空间环境的系统性观念,因此需要结合公共设施形态、结构以及功能的配套性等方面,寻找设计的切入点,进而做出较为明确的创新性设计方案。这个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学生以往单向思维及封闭创作的定式。这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做设计时更具有针对性,使其最终的方案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以主题性的空间形态为切入点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意识,更能充分调动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激发良好的课堂学习氛围,增强师生教学的互动性。
结语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实际上是一个系统性的设计课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公共环境建筑的加快,公共设施设计前景光明。城市公共环境设施设计课程的设置在强化学生专业设计能力的同时,拓宽了学生的专业知识面,更多地了解和熟悉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技能与理论。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能为学生将来胜任不断发展更新的设计行业要求,包括从事设计管理与协调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注:本文为武汉大学211建设项目“面向智慧城市的城乡规划学”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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