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算化会计概念篇1

我国最早在1979年把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应用简称为“会计电算化”。随后借鉴国外的提法,出现了“电算化会计”、“电脑会计”等概念。后来,人们把审计电算化和电算化审计也看成意义相同的两个概念。严格地说上述两组概念是有差别的,会计电算化和审计电算化并不考虑会计和审计的原理、程序、方法的变革,其内容没有变化,仅仅是处理手段的替换,指一种电算化工作过程。电算化会计和电算化审计强调的是将计算机技术与传统会计和审计相结合后诞生的一种新型会计和审计。它不仅包含了实现电算化的过程,而且特指一种新型交叉学科的产生。

现在,人们已认识到电算化会计对传统手工会计产生的多方面冲击,有人认为这种冲击是对传统会计的一次革命。人们也正在讨论电算化会计对传统手工会计的要素理论、基本假设及核算原则等会计理论所产生的冲击,为建立电算化会计的理论体系统准备。同样,电算化审计也造成了对传统手工审计的冲击和革新。电算化审计要面对新的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安全控制的变化研究新的审计方法、程序和途径,形成一套不同于传统审计的新的理论、方法和程序体系。

二、存在问题

1.电算化会计软件不能完全满足电算化审计的要求。目前,电算化会计软件的功能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其功能越来越强,结构越来越复杂。但是,软件对如何满足电算化审计要求的考虑还不够,如不少系统没有考虑提供标准的数据接口或者对数据结构不开放,这为电子数据的自动转换带来困难。会计软件设计的数据库结构也存在不规范之处才同时,对数据的查询不能满足双向查询的要求,更谈不上二维查询了。另外,电算化会计软件在保留审计痕迹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没有考虑为电算化审计预留测试通道,这个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法规和市场竞争来解决。

2.电算化审计法规建设滞后。财政部从1989年开始先后了《会计核算软件的几项规定》等多项法规,使我国电算化会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道路。这些法规中虽然提到了关于保留审计痕迹和不能有人工修改报表功能的规定与要求,但因上述法规主要是针对电算化会计工作而的,远远不能够满足电算化审计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电算化审计从定义、原则、方法、要求到评审都进行规定,使人们在开展电算化审计工作时有章可循。与此同时,还要对电算化会计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两类法规相互配套。

3.电算化审计研究与应用落后于电算化会计。电算化会计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电算化会计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已取得了较好成绩。会计软件的研究正在朝两个方向发展,横向是与企业管理相结合,研究开发面向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网络财务软件;纵向是研究为企业高层管理服务的财务决策支持系统。由于电算化审计起步晚及配套措施滞后,使得电算化审计的研究落后。目前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购置了电脑,但是大多只用于打字和辅助计算,用于辅助审计的极少。电算化审计的应用还没有进人普及阶段。

三、特点比较

电算化会计和电算化审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新型交叉学科,两个学科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特征。两者主要特点如下:

1.将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分别与会计或审计交叉融合。不管是电算化会计还是电算化审计都是将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与会计和审计的原理、方法相结合并融为一体,对手工会计和审计的原理,程序及方法进行变革,形成一套新的电算化会计和电算化审计核算系统。新系统的原理、程序、方法、功能和结构与手工信息系统是不同的。

2.数据电子化和工作程序化。电算化会计和电算化审计的数据都必须是存人计算机中的电子化数据,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连接双方来实现网上处理。并且电算化会计或电算化审计的大部分处理过程是展于结构化的,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非结构化问题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解决。

电算化会计概念篇2

论文摘要:近年来,无论在教学还是在学术研究领域,人们总是将会计信息化和会计电算化相混淆,认为两者是同一概念,没有实质区别,可以替换使用;也有人认为会计信息化的概念优于会计电算化,但不知道优在何处,只是在朦胧中意识到会计信息化可能会替代会计电算化。笔者认为搞清楚两者的来龙去脉,对两者加以正确的区分,有利于教育教学、企业信息化的发展与定位甚至学术机构的确切命名。

1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信息化概念的由来与含义

1979年,计算机应会计工作在我国拉开了序幕,当时人们的认识就是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会计领域能够有效地提高会计的工作效率,学术界并没有提出一个权威性的概念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1981年于长春召开的“财务、会计、成本应用电子计算机问题讨论会“上,第一次提出了“会计电算化“的概念。

会计电算化的基本含义是指将计算机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领域,用会计软件指挥各种计算机替代手工完成,或手工很难完成、甚至无法完成的会计工作的过程。

2005年8月,由《会计之友》杂志社承办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电算化专业委员会年会在山西太原召开。会上提出了“会计电算化“向“会计信息化“发展的理念,与会专家就这两个概念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用“会计信息化“可以更好地概括“会计电算化“的进一步发展,也可以进一步提升“会计电算化“的应用水平。

会计信息化是会计与信息技术融合的过程,是将会计信息作为管理信息资源,全面运用以计算机、网络与通讯为主的信息技术对会计信息进行获取、加工、传输、存储应用等处理,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者、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会计信息化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看到,两个概念是人们在不同时期、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提出来的。

2会计信息化与会计电算化的区别

2.1信息技术环境的区别

人们通常所说的信息技术不是单纯的一种技术,而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信息感测技术等组群技术的简称。会计电算化阶段,人们谋求能够开发出解决会计领域的单项工作或整体核算工作的软件,从而帮助会计工作人员实现劳动力的解放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硬件方面则主要以单机环境或F/S(文件/服务器)架构为主,很少涉及网络通信技术和感测技术。会计信息化阶段,人们需要研究和开发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乃至决策支持等诸多子系统于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属于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子系统,这个阶段的MIS(管理信息系统)、ERP(企业资源计划)、SCM(供应链管理)、CRM(客户关系管理)等产品和概念的提出无不建立在网络和通信技术基础之上。

可见,电算化和信息化都应用了计算机技术;电算化较少使用网络通信技术,信息化则更多地依赖于网络通信技术的支持;电算化几乎没有用到感测技术,信息化则会随着其发展越来越多的使用诸如条码感测、智能感测等感测技术。

2.2系统地位层次的区

会计电算化主要服务于财务部门的核算与管理,属于部门级应用;而会计信息化则是企业信息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会计信息系统是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子系统,除了服务于财务部门外,还要为信息管理层、决策支持层和决策层提供服务,属于企业级应用。

2.3系统目标的区别

会计电算化和会计信息化是人们随着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应用的不断深入而提出的差异概念。会计电算化以解放生产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出发点,首先强调的是会计数据处理的规范化,改变手工会计的不规范现实,要求会计软件的开发、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按照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操作,立足于财务报告的规范生成;而会计信息化则更强调会计输出结果的效率和增值性,这种增值效应依赖于网络环境下会计数据的快速搜集、实时传递以及对不同层次数据的深加工。会计信息化的成效依赖于会计信息输出的多元化研究。

2.4信息输入的区别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输入系统的是记账凭证,数据主要由财务部门自己输入;而会计信息化的大量数据可从企业内外其他系统直接获取,同时可以预见,随着原始凭证标准化问题的解决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的日臻成熟,经过数字签名的原始凭证会直接进入会计信息系统。

2.5数据处理的区别

会计电算化主要通过批处理方式处理业已发生的数据,而会计信息化使实时处理数据成为可能。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企业的业务部门通过Intranet(企业内部网)协同工作,所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存储于系统集成的数据库中,企业信息的内部用户可以通过对数据库的实时访问,对数据进行实时处理。

2.6信息输出的区别

电算化环境下,会计信息的输出主要有显示、打印、磁盘等方式;信息化环境下,内部需求除了上述方式以外,更多的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信息传递与共享,通过授权、划分权限级次,企业内部各个机构、部门从信息系统上直接获取。随着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深入研究以及B/S(浏览器/服务器)体系架构在大型系统中的逐步推广和应用,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Internet上公布其财务信息。

3区别会计电算化与会计信息化的意义

3.1有利于澄清教学中的模糊概念

目前,计算机会计教材比比皆是,名称不一,有会计信息系统、计算机会计学、会计电算化、电算化会计、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应用等诸多称谓,笔者不反对“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但教学过程的授者是教师,受者是学生,名称和概念过多会导致授受双方无所适从,会使教学缺乏说服力,也会使学术研究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思想,这可能是会计信息系统教材参差不齐、内容相左的重要原因。会计信息系统结合了信息论、系统论的思想,吻合了会计信息化的概念,适应了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大趋势,是计算机会计教材名称的首选。

3.2有利于企业正确定位自己的信息化进程

企业信息化进程受制于信息技术的发展,1979年我国开始搞计算机会计的试点,1983年国务院成立了电子振兴领导小组,直至1990年国内才推出第一批品牌的会计软件,可以说到上世纪90年代末,一个企业能够拥有自己的计算机硬件,找到合适的会计软件已属不易,不存在网络大规模的应用和遍地开花,而且这十几年的时间里企业的计算机会计确实是只在会计电算化阶段徘徊,软件生产厂商开发的会计软件业主要停留在会计电算化上,即能够用软件替代手工完成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工作,阿尼塔。S.霍兰德所谓的“传统会计信息系统是手工会计的翻版“即是这个意思。20世纪末本世纪初,随着大中型、分布式数据库逐步应用于国内信息处理领域;随着F/S(文件/服务器)逐步向C/S(客户机/服务器)、B/S(浏览器/服务器)体系架构的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ERP产品推出,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企业有实力、有能力取得上述技术与服务以后,计算机会计脱离了“信息孤岛“时代,进入了集成财务、生产制造、供应链、人力资源、经营决策的企业信息化时代,会计信息系统不再是孤立的系统,会计信息系统不再单独地服务于部门需求,会计信息会随着更准确的输入、更深层次的加工、更实时的处理以及满足了更多样的需求而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增值服务。

当然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C/S、ERP,所有企业都应该对自己的信息化程度进行正确定位,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无论企业的硬件架构和所选用的软件层次如何,不可否认的是企业一并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可见,会计信息化取代会计电算化已是趋势使然。

3.3有利于学术机构名称和职能的正确定位

电算化会计概念篇3

【关键词】小学数学;电教媒体;教学过程;巧妙运用

教育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而教学过程就是教育的体现。他是使学生掌握知识发展治理和提高素质的过程。

几年的教学尝试足以证明,电化教学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他是为实现教育目的服务的,是以电教媒体的运用为主要手段向学生能够传授知识的教学活动,运用其直观性教学原则,把理论同时及结合起来,使学生掌握了所学的知识,发展了智力,培养了能力,提高了素质。

电化教学既可以形象具体的表现静态的现象,又可以生动活泼的表现动态的过程,具有一目了然的功效。

概念是小学数学的基本知识,但是概念的抽象使学生难以理解,往往是靠死记硬背,达不到教学目的。随着教育技术的不断发展,电教手段被应用到数学教学过程中。这样一来,传统的教师以讲授的方法传授的概念知识相对减少,以演示的方法传授的概念知识相对增加;学生在语言直观中进行抽象逻辑思维机会相对减少,而在抽象直观中进行具体思维的机会相对增加。例如:为了使学生真正建立角的概念,并且能进行角的计算,当老师讲完《角,垂线、平行线》这个单元之后,我就将我自行配音录制的《角的概念和计算》幻灯片,拿到角的概念、角的计算综合复习课上放映。在课堂上首先打上图形,录音相配合,提出问题让学生能够思考理解角的意义。随后打出直角、锐角、钝角、平角和周角等概念,由录音复述,让学生进行默默的记忆。最后又出示角的度数,要求每个学生进行快速计算,学习气氛既紧张,又活泼,使抽象的角的概念形象化。原先预定需要几节课才能解决的问题,在这一堂复习课上得到集中解决。经过当堂检查,学生学的知识记得扎实牢固。由此可见,电教手段的恰当使用,学生不但学到理论知识,而且发展了学生的记忆力和思维力。

综上所述电化教学有三个优点:

1用电教手段,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电化教学可以利用投影片、录像、录音等媒体,集光、形、色于一体,直观形象、新颖生动,能够直接作用于学生的多种器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我在教学“时、分的认识”,一开始就出示一个学生作息时间的投影片,让学生说说每幅图是什么时间?他在做什么?学生一下子被三幅彩图吸引住了,个个认真观察抢着回答,从而很顺利地导入新课,同时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时间”是物质存着的一种客观形式,看不见、摸不着。根据这一特点,我又出示钟面的投影片,让学生数一数(数大格、小格),算一算,比一比……从活动中体验1时、1分的长短,初步建立时间概念。

2运用电教手段,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

电化教学可充分调动学生的各种感官,主动参与学习的全过程。例如:我在教“除法的初步认识”时,开始我问:把8个分成2份,有几种摆法?全体学生利用学具动手摆,我又利用投影出示了几种不同的摆法,接着我问:哪一种分法得到两份同样多?学生很容易从“同样多”过度理解为“平均分”的实际含义,突破了教学难点。

3运用电教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电化教学不仅能把知识更多更快地传授给学生,还节约时间,增加容量,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例:教学“两步应用题”时,例题学完之后,还有“想一想”:“改变例题中的某一条件后,该怎样解答?”如果按传统方法一一出题,画线段图,分析数量关系,最后列式解答,一节课会很紧张,巩固练习也很难完成了。我就设计了一张复合投影片,在例1的基础上改动第三条件,线段图也只改变表示红花的长度,让学生根据题意和线段图自己尝试解答,培养了学生举一反三的灵活解题能力。在三题比较中,掌握了含有三个已知条件的两步应用题的解题思路。课堂巩固练习中,我补充了下面这题(投影片出示):妈妈买来10个苹果,8个梨,买的桃比苹果和梨的总数多2个。妈妈买来多少个桃?

(1)10+8=18(个)18-2=16(个)

(2)10+8=18(个)18×2=36(个)

(3)10+8=18(个)18+2=20(个)

电算化会计概念篇4

计算机网络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密切结合的综合性学科,也是高职院校计算机网络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依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内容组织要注重社会需求与教学的关系,体现高职特色。如何使教学达到应有的目的,如何在进行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体现出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求,是教学工作者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教学内容的改革最终必须要体现在:以社会需求为指导确定教学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强调能力培养;注重教材内容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因此,探索计算机网络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的改革之路就显得十分必要。

1我院“计算机网络”教学的历史、现状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于2002年设置“计算机网络”专业,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围绕计算机网络技术开设了计算机网络课程。计算机网络不仅是计算机网络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之一,而且是电子和通信等相关专业的学科基础课。但多年来,该课程一直延续着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以网络的工作原理为纲、以OSI/RM为主线进行理论教学。教学内容理论多实践少,知识点相对陈旧;教学方法单一,几乎不涉及工程和应用技术,适应面窄,很难跟上专业课教学的发展,达不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更不符合高职高专以应用能力为主的人才培养的模式。因此该课程必须以实用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进行教学改革,最要突出其实用性、宽广性。通过几年实践,发现学生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不足。由于计算机网络课程实践性强,为加强计算机网络课程的上机实践环节,建立了计算机网络专业实验室,经过多年的不断建设,网络实践环境得到改善,有效地保证了计算机网络实验课的开设,使学生计算机网络的实践能力明显增强。

2计算机网络课程教学改革的基本构想与尝试

根据高职院校的学生特点)))这些学生的理工科知识基础不是很好,有些学生在中学的时候就有畏惧理工科课程的心理,很多时候他们只是利用计算机来解决一些实际的生活、学习上的问题,而对理论知识的要求却不是太看重。所以在教学内容的组织上要切合这些学生的特点,根据这些高职学生本身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改革,对有些理论性较强的部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删减,对于有些实际应用的部分可以适当的进行增加。对于一些基本的概念、基本的分析方法应该进行保留,从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分析方法出发,为日后的其他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基础。

2.1理论教学

计算机网络课程基本概念多,内容枯燥,专业术语比较抽象,学生难懂、难学,由于网络专业的学生往往在一入学就开始学习这门课程,加上他们缺乏对工程实际的感性认识,若教学方法、学习方法不得当,很容易导致学生觉得这门课入门难,甚至会出现因畏惧而干脆弃学的心理。因此对教师来说需要认真研究教学方法,采取有效的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的效果。在理论上,大多学生认为计算机网络不过是些概念、理论性的知识,但一接触实际,很多概念又不大清楚,动手能力又差。而教师要在有限时间把计算机网络的概念、原理讲清楚,还要结合实际,殊非易事。那么,如何将知识系统地传授给学生,使其形成整体清晰的表象呢?由于课时少,内容多,计算机网络课程讲解要层次分明,突出重点讲解,对于基本概念,特别是网络协议要讲解清楚,课后留有相关的思考题,而对于非重点则不必多讲,以免使学生感到该课程内容庞杂,不好掌握。在讲解时应有意识地将实际生活紧密联系,将抽象概念现实化,形象生动地讲清楚重要的基本概念,通过和电话网的类比来讲解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使抽象的概念形象化,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例如在讲解协议的三要素“语法、语义、时序”时,可以通过两个人打电话为例来说明协议的概念。在通话过程中,打电话双方都遵守了打电话的协议。其中,电话号码是“语法”的一个例子,一般电话由5~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果是长途要加拔区号,国际长途要有国家代码等等;一方拔通另一方的电话后,另一方的电话会振铃,振铃是一个信号,表示有电话打进,该方选择接电话,这一系列的动作包括了控制信号、响应动作等,这就是“语义”的例子;而一方拔了电话,另一方的电话才会响,然后会考虑要不要接,这一系列事件的因果关系十分明确,不可能没有人拔电话电话就会响,也不可能在电话铃没响的情况下,一方拿起电话却从话筒里传出另一方的声音,这就是“时序”的概念。通过这样的举例,有效地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了抽象的概念。在教学中应经常使用归纳、小结。这样做有利于温故而知新、理出头绪。在归纳的时候,可以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其概念是什么、有什么功能、主要解决什么问题、优点和缺点、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也可以鼓励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深入总结,加强他们对知识的理解。适时的小结与归纳,不但能对基础知识加以巩固,还有助于提高记忆效率。

2.2教学内容规划

(1)在内容设置上,淘汰传统教学中的陈旧内容,以TCP/IP体系为重点,兼顾理论和工程技术,有选择地加入华为、思科等知名网络厂商的最新培训内容和行业前沿技术。教学内容应适当介绍新的技术发展,以开阔学生的眼界。(2)对教材进行多次合理更换、选用,根据网络发展选用教材,更新教学内容,力求反映计算机网络发展的最新情况。2006年我们经过调查实践,选用华为3Com网络学院教材(1,2学期),秉承华为3Com的“专业务实、学以致用”的理念,对网络专业、电子信息专业开展网络技术培训学习,通过一、二学期的学习,使学生不仅能掌握网络技术,而且学习如何利用这些技术进行设计和构建中小企业网络,具备HCNE的备考能力。(3)加强计算机网络课程的教学,先后多次调整“计算机网络”教学内容。参照华为3Com网络教材,从最基本的制作线缆到网络业务应用都精心设计了相关实验。课程经过精心设计,使学生不仅能进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配置,还可以全面的理解网络与实际生活的联系与应用。学生可以在较短的学时内完成相关内容的学习,便于知识的连贯和理解,可以很快进入到更高一级课程的学习当中。

2.3实践教学

根据高职高专学生的岗位能力的培养目标,侧重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动手和创新能力,突出实用部分。根据制定的实验实训大纲,注意培训学生在计算机网络操作中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应变能力,为学生今后独立组建计算机网络打下良好基础。(1)注重理论与实践教学合二为一,穿行。比如在让学生认识网线的时候,教学生如何自己制作水晶头;在学习邮局协议(POP)和简单邮件传输协议(SMTP)时,可让学生在WindowsXP环境下,使用MicrosoftOutlook配置POP3与SMTP服务器;在讲DNS时,可让学生在Windows环境中部署DNS服务。通过实验教学,既培养了学生对计算机的操作能力,又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加深对计算机网络这门课程的原理、理论的理解,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2)在实验环节上,采取一些强化和激励措施,争取做到人人动手,人人过关。对于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任务,在实验前,要求学生提交已明确的实验目的、实验任务、设计或确定实验方法、分析或预测可能的困难,为目标的预习提供报告。在实验过程中,教师摒弃了手把手式的教学方式,从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角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指点,指导学生通过参阅实验指导书、技术文档、相互探讨完成所规定的实验任务,有意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课后,除了常规的实验报告外,要求学生撰写以实验心得、经验总结为主要内容的实验报告。对于个别实验任务,有意识地模拟实际网络工作环境以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管理能力。(3)在教学实践理念中,并不把它降低到单纯华为、思科等网络产品的介绍和配置、使用以及操作的应用培训课程。虽然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但要掌握好“度”,不能把教学内容变成网络产品的说明书。重点关注在实际中经常用到的知识,例如,局域网的冲突域概念,在网络建设中十分重要,应该重点讨论;又例如,路由选择在Internet的建设中也很重要,要把概念讲清楚。至于具体的网络产品性能、实验、操作、配置等应用细节则应由与本课程配套的实验课程去解决。

2.4教学方法改革

(1)在理论教学中,拓展了课堂形式,将实验室、校园网作为传统课堂的延伸,在课堂教学之外,增加了实物教学和现场教学形式。例如,在讲解局域网组网的内容时,我们不仅将学生带到实验室中,向学生展示不同的网络组网设备实物,还组织学生去校园网现场进行参观,结合实际网络进行有关的教学活动,这种形式受到了学生的普遍认可。(2)在教学资源上,充分调动各种教学资源。自行开发了优秀课件,通过多媒体强大的图片、FLASH动画,将丰富的教学资源以生动、具体、直观的形式予以展现和对比。例如在进行讲解TCP/IP协议的三次握手原理时,给同学们进行动画演示,使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复杂的过程简单化。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化了对教学内容的理解。2006年,计算机网络课程被评为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在校园网上提供各种教学资源,不仅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教材与教案下载,而且还增加了网上讨论与答疑、网上考试等,同时争取内容时时更新,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了更大的时间和空间的选择。(3)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组织学生参观,义务帮助宽带有线接入,给予学生一定的职业尝试,尝试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做到理论知识与网络技术实践紧密结合,使学生身临其境,提升就业竟争力,激发网络专业知识的学习兴趣,从而达到学生对课堂所学理论和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使学生一毕业就能迅速适应岗位的需要。

2.5考核评定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本课程一般都采用期末闭卷理论化笔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这容易导致学生平时不认真学习,不认真做实验,期末死记硬背搞突击。针对以上缺点,我们采取了灵活的考评手段:平时上课考勤,占总成绩10%,有效地保证了学生到位听课;课后作业练习等都登记评分,老师根据作业完成情况给成绩,成绩按10%记入总评成绩;对于实习实训,严格对学生进行考核,实验成绩按25%计入总评成绩;期末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闭卷考试或一页纸考试,按45%计入总评成绩。实践表明,以上制度促进了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参与实践环节的主动性。

电算化会计概念篇5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1.电子证据的概念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笔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2.电子证据的特征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我们就要分析它的“独特之处”。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观点1: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6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7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8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实际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但是笔者认为观点1将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显著特征值得探讨,因为只要是诉讼证据,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我们用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特征,就难以将其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因此,我们只有研究电子证据的独特之处,才能确切表述出电子证据的特征。观点2与观点1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突出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即电子证据以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为依托,并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并且对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提取、审核等方面的优点予以了概括总结。至于电子证据的复合性实际上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无二致,在此不作赘述。上述两种观点对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认识亦无分歧。观点3观点2与观点3、观点4看起来出入很大,实际上最为接近,相同点如下所示:特征相同(近)点观点2观点3观点41高科技性、易破坏性双重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2无形性隐蔽性无形性3复合性多媒体性复合性4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值得注意的是观点4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以及我国现阶段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还很难做到电子证据遭破坏后还原,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电子证据常常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因此,间接性亦是电子证据的特点之一。不过亦有学术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应是间接性的,不论是因为其本身的特点,还是依据社会发展,国际通行做法;传统法律的框架,装不下包罗万象的社会问题,而电子证据的发展一定会冲破传统证据法律的束缚。93.电子证据研究的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种与传统交易形态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10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文件被储存于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这些电子文件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另外,涉及电子隐私、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网络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诸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电子证据来认定。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是一时的“出风头之举”,它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首先,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众所周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成了解决这些全新实体法律问题的关键环节。从网络隐私权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电子合同纠纷、网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网络广告的行政规制、网络和电子商务中的犯罪问题追究等诸多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电子证据的强有力支持。因此,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必将依托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而展开。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且不说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甚至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组数字化的信息,通过“0”或“1”这两个数字的不同编码记录于磁性介质中。“由于相关立法严重匮乏和滞后,目前我国的诉讼实践多把电子证据推定为书证或视听材料,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使其难为书证或视听材料所涵盖,为此对电子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成为学界的当务之急”。11再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诉讼实践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知误区。依托计算机及其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在诉讼实践中颇多争议,“循传统论”、“唯公证论”、“自由收集论”等认知误区的形成干扰着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12另外,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一定影响。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引发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采性、不可抵赖性等诸多标准,也是信息技术在其发展过程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电子证据具备相应的证据资格,保障网络与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码、数字签名、身份验证技术、防火墙、灾难恢复、防病毒、防黑客入侵等信息技术保障的力度会不断加大。“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13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里,电子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意义更为深远。

电算化会计概念篇6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证据;视听资料;书证;数字证据规则

STUDYONTHEDIGITALEVIDENCE

YUHai-fang,JIANGFeng-ge

(LawschoolofYantaiuniversity,YantaiShandon,264005)

Abstract:Inordertoacceleratethedevelopmentoftheprocedurallaw,weshouldstudytheeffectsofdigitaltechnologyonthesystemofevidence.Asfortheconcept,digitalevidenceshouldbeadopted,insteadofcomputerevidenceorelectronicevidence;asforthesortofevidence,digitalevidenceshouldbeanewsortofevidencethroughthecomparisonwithdocumentaryevidenceand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Asfortherules,theremustbesomespecialrulesfordigitalevidence.Whendosomeresearchonthenewproblemsasaresultofhi-technology,weshouldconnectthetechnologicalcharactersofitandthefeatureofit.

Keywords:digitalization;digitalevidence;documentaryevidence;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rulesofevidence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具有相辅相承关系的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是人类文明不可分割的整体,自然科学成就以及其所积累起来的大量实证科学知识,为社会科学提供新的思维方式与研究方法,而社会科学不仅要思考具体社会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还要回答自然科学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的问题。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科学往往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对自然科学所引导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获得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从法律纵向发展历史来看,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飞跃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进步,工业革命时代如此,当前以数字技术为主导技术的信息革命时代也是如此。数字技术推促环境迅速发展、改变,使法律不得不正面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进行的一般是实体法的扩展与新创,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法的映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正处于伊使状态,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数字技术对法律提出的不同以往的挑战,体现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国在一些实体法中已开始逐渐进行解决,但在程序法上却仍未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大量技术含量极高的案例中,作为程序的核心-证据制度,①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行政证据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都处于一种尚付阙如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在目前沸沸扬扬的新浪与搜狐的诉讼之争中又一次被重演。不仅当前制定证据法的学者们所提出数稿中有的根本就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即使作为对以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与最新的证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数字技术引发出现的愈来愈多的问题也依然未给予应有的注意。数字技术引发的种种问题现下可谓已渐有燎原之势,却仍不进行解决,可谓欠缺,因此为避免这种脱节,理应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对括民事、刑事、行政证据制度进行新的研究。

一、数字证据的可采性与可行性分析

数字技术推动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提出新的要求,体现于法律之上,在实体法上表现为,要求重新确认这种新技术指示的新类型社会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当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程序,或者对已有程序进行完善,能够满足这种纠纷不同以往而与其技术特征相适应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要求数字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数据资料等能够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得到证据规则的认可,能够被法庭接受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自20世纪90年代起,EDI数据交换方式以其便捷、高效、准确而备受青睐。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针对电子商务等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欧美各国在实体上早已承认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申报纳税与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传统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重申现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数据电文无论是人工做成的还是计算机自动录入的,都可作为诉讼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文书内容只要符合法庭规则就可被接受成为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而不论文书的形式如何。[8]在1988年修正《治安与刑事证据法》(The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加拿大通过R.v.McMullen(Ont.C.A.,1979)一案确立了新证据在普通法上的相关规则。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又承认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数据电文满足了对原件的要求,在诉讼中不得否认其为原件而拒绝接受为证据。这些规定运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认为只要与传统方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认定为具有同等效力。我国也与这一国际立法趋势相靠拢,例如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中规定了电子数据报关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合同法中已承认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认其符合法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实体法的修改有实际意义,就必须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使在以实体规定为依据在诉讼中寻求救济时具有程序法基础,否则实体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纸空文。

虽然数字证据并不单纯只是在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其还可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①但数字证据问题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提出。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无纸化(paperless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过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纸质文件出现,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存在的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可能完全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中。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商人对电子交易就难以产生依赖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证据法的发展历程,各种证据类型是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得到法律承认的,目前作为主要证据形态的纸质文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方得到法律认可,视听资料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电子技术在20世纪大行其道,导致证据法上接受了电子资料的证据效力,而数字技术在20世纪末便开始获得了极大进步,对经济与社会有着深远影响,在新世纪之初所取得的发展与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虽然法院尚未正式使用数字技术形成的数字证据,但法院却早已开始使用数字技术方便案件的处理,虽然不能肯定数字技术会否在某一天取代电子技术,但却能肯定数字技术必将抢占电子技术所占据的社会份额,其对社会的影响必将超越电子技术。任何一种技术新出现时都会有其欠缺之处,但正如电子资料最终成为证据法上的证据类型一样,不能因为数字证据在目前所具有的脆弱性等消极因素而拒绝直面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于其之消极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加以调整,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可采性,从而扬长避短,在程序法上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作用。

并且,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在法律上承认数字证据的可行性就在于法律能否将数字证据容纳进去,而与法律的价值理念不相冲突,并可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协调,重新建立的规则与原有的体系也并不矛盾。各国在证据立法上有三种模式:一是自由式,原则上不限制所有出示的有关证据;二是开列清单式,明确列举可作为证据的种类,此为我国所采;三是英美判例法证据模式。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国并不存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由判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例如“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规则”的束缚,以至于由于与根本性原则不相符合而使程序法容纳数字证据大费周折。①我国诉讼法对证据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只要立法将新的证据类型予以确认,即可使之成为合法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有效使用。将原有的一些规则进行重新阐释或者进行规则的另行制定,即可建立起数字证据制度。法律是个不断进化、发展的而不是僵化的封闭体系,在有完善的必要时,或者修改立法,或者在未修改前对这种新证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扩大解释,予以诉讼上的许可也是合理的,既符合立法者意图,也不违反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我国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数字证据概念的比较研究

使用精确的概念,进行内涵的准确界定与外延的清晰延展,对于一个科学体系的建立极具方法论意义,并且也符合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因此,建立一个体系首先进行的便应是概念的归纳。同时,一个精确的概念必须能够抽象归纳出所有客体的本质共性所在,必须能够把表现相同性质的所有现象全部容纳进去。对数字证据进行概念归纳,基于其之鲜明的技术特征,在归纳时要回归到数字技术层面,在其所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结合中寻找恰当的突破点。

对于所采用的概念,在国际上至今未有定论,如computerevidence(计算机证据)、electronicevidence(电子证据)、digitalevidence(数字证据)都有其之使用者。我国采取数字证据概念大多数是IT业界,法律学者采用的概念主要是: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进而在这些概念基础上分析证据的性质、效力、类型等。②这些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分析存在一些问题,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为单纯注重对社会经济层面的考查却忽略对技术层面的透彻分析,或者是因为虽进行了技术的分析,但却未深入到进行法律归纳所需要的足够程度。因而有必要从与这些概念、定义的多维比较中分析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相比较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各概念所使用的语词虽不同,但在内涵上,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都是针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在外延上一般都试图囊括数字化运算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不过,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种概念并不妥贴,不能充分表现该种证据的本质内涵,由此而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盖该种证据的全部表现。

1、“计算机证据”概念有人认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采取“计算机证据”概念来表述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计算机及以计算机为主导的网络是数字化运算的主要设备,并且目前数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储于电磁性介质之中。从数字化所倚靠的设备的角度来归纳此类证据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此类证据。然而,虽然计算机设备是当前数字化处理的主要设备,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是当前此类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进行数字化运算处理的计算机这一技术设备并不是数字化的唯一设备,例如扫描仪、数码摄像机这些设备均是数字化运算不可或缺的设备,但并不能认为这些也属。于计算机之列。从国外立法来看,没有国家采取computerevidence,采用这种概念的学者在论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

迪尔凯姆认为,研究事物之初,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这样更容易接触事物的本质,但却不可以在研究结束后,仍然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所以,“计算机证据”概念从事物外形上进行定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计算机证据”概念未能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共性,其不仅仅只是能够涵盖当前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大多数却不是全部的信息资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对将来出现的证据类型预留出弹性空间。

2、“电子证据”概念目前,采用“电子证据”者甚众,其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4]加拿大明确采取了电子证据概念,在《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ElectronicEvidenceAct)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5]

综合起来,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这样两种:第一,狭义上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概念,即自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所得到的电磁记录物,此种内涵过于狭小,不能涵盖数字化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证据,不如第二种定义合理。第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在内容上包含了第一种定义,并且还包括我国诉讼法中原有的视听资料。但我们认为,这些定义中不仅所使用的“电子”一词不妥,而且所下定义亦为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将电子证据或者计算机证据定性为电磁记录物未免过于狭隘。虽然数字设备的整个运作过程一般由电子技术操控,各个构件以及构件相互之间以电子运动来进行信息传输,但是仍然不可以认为该种证据即为自电子运动过程中得到的资料。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2(5)中规定:“电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扩大解释了电子的语词内涵,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载体来表达扩大的电子语义,已经失去了“电子”一词的原义,原本意义上的电子只是其使用的“电子”概念中的一种技术而已,从而能够涵盖大多数此类证据。不过,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使用能够涵盖这些技术特性的“数字”概念,在工具价值方面更有可取之处。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解释中解释之所以采取“电子”,“因为信息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所记录或存储”,但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来又承认有些数字信息(digitalform)未涵盖于本法,因为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二,电子证据概念不能揭示此类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运动只是数字化运算的手段,而非本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数字设备的运算全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进行数字化运算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字设备的共同之处在于这些设备的运算均采取数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电子运动手段。第三,不论是将视听资料这种已存的证据类型纳于电子证据中,还是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中,会致使“电子证据”与我国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相混淆,而此类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本质共性并不相同。视听资料中主要为录音、录像资料,其信息的存储以及传输等也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录音、录像采取模拟信号方式,其波形连续;而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中,以不同的二进制数字组合代表不同的脉冲,表达不同信号,信息的存储、传输采取数字信号,其波形离散、不连续。二者的实现、表现、存储、转化都不相同。传统的电话、电视、录音、录像等都采取模拟信号进行通讯,这是视听资料的共性,而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则采取数字化方式通信,这是数字化运算中生成的证据的共性,两者不同,不应混淆。

可见,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在外延上只能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证据,失之过狭;广义上的电子证据确实能够在外延上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证据,但却失之过宽,如将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这两种差别极大的证据容于同一种证据类型中,将不得不针对两种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从而导致同种证据类型的证据规则不相统一,很难建立起一个和谐有致的体系。

(二)数字证据①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我们认为,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