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篇1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但是由于我国对全球化的认识不足,并且发展水平较低,导致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许多冲突和矛盾。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策略,希望可以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以期对中小企业资金和技术的引进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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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一、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

总的来看,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两极分化的现象比较明显,即形成了“中心—化”趋势。

中心,指发达国家在贸易中的主体地位更加牢固,约4/5的国际技术贸易利益为发达国家所享有,而在这其中,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的利益份额更加集中;而与此相对应,发展中国家在国家技术贸易中所得利益的份额只有1/5左右,被更加边缘化和化。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设置大量的技术壁垒,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诸多限制,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实力和意识的缺陷,对自身的技术和创新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这两方面共同导致国际贸易中利益分配两极化日趋严重。要改变现在这种不对称、不均衡的局面,发展中国家必须从自身做起,积极应对当前国家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自身贸易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1.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比增大。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知识产权及其保护逐渐渗透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领域。20世纪70年代,贸易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增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世界知识产权的贸易额1998年到2008年从380多亿元增长到3000多亿元,10年的时间内增长了近10倍。可见知识产权的服务和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加大。

2.知识产权保护在各国对外贸易中占比较大。知识产权及保护问题最早是在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中应用的。发达国家较快的经济产业发展速度,使其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应用到贸易政策中,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国内外的保护力度。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在国家贸易政策中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和经济实力跟发达国家的差距大,在自由竞争中其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就相对较弱。而且如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成本就会提高,加大了生产经营对经济的需求。但是经济全球化也促使发展中国家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开始在国内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占比增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家贸易中也凸显出很多问题,发达国家为了利用知识产权来争夺市场,提出将知识产权纳入WTO体系中。WTO体系中对知识产权设定了一个最低的标准,协议中还规定成员国之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低于这个最低标准。并且还禁止各成员国对对方条款做出任何的保留。该协议的出台使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它也成为世界各国间处理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处理国际纠纷的一个主要依据。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的正常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据一项消费调查显示,目前全球的假冒伪劣、侵权商品的数量在逐年增加,累积价值超过6000亿美元,这占到了世界贸易总额的7%。假冒伪劣、侵权商品已经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政府的管理、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的安全。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建立和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2.易于形成贸易壁垒并增加贸易争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形成一个壁垒,主要表现为贸易“内部化”、特别立法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的滥用,这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市场受到大幅限制。国家、地区之间对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产生的争议,会随着知识产权贸易的增长不断增加。数据显示,从2005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就有超过500件需要世界贸易组织需要进行磋商解决的案件。而且30%比例的案件都与国家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有联系。

3.有助于增加知识产权贸易与中间品贸易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利于增强敏感产品以及中间产品的贸易。敏感产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产品中特别重要以及技术易被模仿的产品;知识产权中间品是指用于生产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产品。而且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贸易的进行。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以一种独立的形式出现,更重要的是还可以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与技术贸易有直接关系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此,要想促进发达国家中间品的出口,发展中国家就要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自从1982年制定《商标法》以来,逐步利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是目前由于应用不广泛,大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目前来看,我国许多企业都不知如何应用知识产权保护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不用说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各自为政和专业人才不足。虽然国家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但是有关部门的监督实施力度还远远不够,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因为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部门较多,并且各自为政、各自管理。但是,由于这些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导致企业遇到困难不知该向谁求助。并且目前我国没有相应的师资力量以及教育培训课程,因此缺乏知识产权方面专业的人才。除此之外,我国也缺少专业的研究法律技术的司法人才。这些人才的缺失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维护构成了障碍。

3.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且惩罚力度不够。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已经逐步得到抑制,但是在信息落后的地区或者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对于这些现象规定的赔偿额较低,对企业和个人难以起到威慑作用。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和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这些现象应该会逐渐有所改善。

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我国目前的专利申请主要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三个类别,这其中最能够代表专利的质量和水平的是发明。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所占的比例最高,基本能达到40%左右,发明创造所占的比例最少,仅有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少的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不到2%,所占比例最多的则是发明创造。

五、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确立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政府应当制定适应我国特点和科技发展水平的、符合国际规则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从媒体宣传、管理机构、政策协调、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等做好各方面的基础工作。并将其与人才战略、国际竞争、科技战略、可持续发展、产业政策等紧密结合。

2.制定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战略。自从加入WTO后,我国大多数企业遭遇到了更多的知识产权壁垒,由于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市场的开拓和贸易利益。国家强调科技兴贸的重要性,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参照国内外标准体系进行建设;其次,政府要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多为企业解决一些实际性的问题;再次,政府也要为国内相关的科研情况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使国内企业能充分了解到和本行业相关的专利研发情况。

3.提高知识产权存量以提升产品与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科技水平和经济实力还有很大一段距离,尤其是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方面,和发达国家的差距比较明显。从专利数量来看,我国是专利大国,但不是专利强国,我国在关键技术、核心、共性等方面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商标、版权方面的竞争力不够强大。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已居发展中国家之首,进出口贸易额也已位居世界第三,但我国拥有的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品牌、核心技术以及自主知识产权比重都比较低,并且出口产品的盈利率均不高。因此国家必须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创造自主品牌,提升出口商品的技术水平来获取更多的贸易利益。

4.平衡进口和知识产权保护两方面因素。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申请人被授予专利后,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这条规定排除了平行进口,赋予专利进口权,基本符合各国通行做法。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以后,相关条文虽然有许多变化,但是仍没有对“平行进口”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没有涉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其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第46条没有关于进口权的规定,仅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所包括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围。因此,我国法律对于版权的“平行进口”规定仍属空白。

六、结束语

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权衡平行进口的两方面因素,总体上应该许可平行进口,主要原因在于: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贸易,平行进口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不能因为禁止平行进口将其拒绝于货物贸易之外,更不能有悖于国际贸易规则。我国市场在全世界范围内属于低价位市场,平行进口刚好可以符合整个企业的贸易利益。总体来讲,由于低价位市场的影响,我国的综合贸易量在全球范围内是有较大优势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提倡平行进口,这样可以把在平行进口过程中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允许默认许可的例外有利于引进技术。跟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技术水平相对比较落后,目前世界正处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的阶段,我国处于强化自主专利发展的时期,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具有较大的优势。除此之外,国家采取平行进口,即指可以允许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在产品市场之外作出决定,这样就能吸引国外优秀技术来提升我国的创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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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郭羽延.在出口竞争力的基础上挑选和培育上海的支柱产业[J].华东经济管理,2008,(4)

[2]王江.从“DVD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

[3]于吉辰,王爱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对外贸易[J].理论学刊,2004,(8).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篇2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增长;面板数据

中图分类号:F061.2C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6-0017-05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知识产权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更多的文献开始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创新导致的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量(Romer,1990;Grossman和Helpman,1991;以及Rivera-Batiz和Romer,1991)。企业通过投资于研究和开发,可以对已有产品进行改进,或者开发新产品,进而获取额外的利润。知识产权(IntelligenceProperties)保护通过将收益限制于投资者,可以提高企业利润预期,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动机,进而增加企业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除此之外,创新可以增加现有知识的公共存量,从而减少未来创新的成本。除了上述反馈创新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刺激对知识的获取和传播。因为专利信息是对所有潜在发明者都是公开的,降低了进一步创新的成本。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和增长。但是,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一定总是会得到较高的创新和增长。如果给发明者以太多的保护,这可能限制新思想的传播,从而导致垄断。竞争对手的进入可能会被阻止,成功的创新者可能会降低进一步创新开发和利用的动力。

在全球经济下,国家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创新、许可证、贸易、外国直接投资、模仿和盗版等方式改进技术。但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技术获取途径中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有时候甚至相反。因此,在经验中,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获取和总量增长的影响后果是不确定的。一般认为,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后果可能因不同的发展水平而有所区别。在小部分发达国家,创新能力较强,因此,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创新,促进经济进一步增长。但对于其他国家,特别是中等收入国家,模仿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最近,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所引起的国际纠纷有所增强。跨国公司纷纷在中国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我国在强调自主创新的同时,正在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中,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不同地区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对于制定合理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更好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利用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1-2005年的面板数据建立回归模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对于高收入的省份,我们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改善经济增长,但是对于中低收入的省份,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不明显,可能中低收入的省份对技术的模仿多,自主创新少,以至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的好处比较少。

本文其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讨论模型建立和数据分析结果;第四部分是结论和建议。

一、文献综述

知识产权具有公共品的很多特征,主要表现在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研究和开发是知识产权的主要来源之一,知识产权公共产品的性质使得企业对研究和开发投资的激励较弱,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帮助形成激励。在实践中,研发创新大多数集中在少数发达国家中,模仿则是发展中国家创新的一个重要来源。此时,如果在发展中国家实行强知识产权保护,就会降低以模仿为主的国内企业竞争力。这样,强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导致利润向国外转移,而降低对国内企业的激励(Deardorff,1992)。

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还会影响贸易水平、外国直接投资和技术许可,后者会通过技术转移影响一国的生产率和产出增长。Maskus和Penubarti(1995)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水平存在某种中介效应。[1]当激励企业出口其专利商品到强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外国市场时,由于这种保护会降低模仿或盗用风险,企业可能会选择降低外国市场销售量以增加其利润,因为国内竞争对手对企业产品的模仿能力降低提高了企业的垄断力量。同样,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外国对内直接投资之间也不存在一种明确的关系。通过长期技术许可,强保护会降低技术泄漏的风险,从而降低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需求[2]。当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认为,弱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影响投资环境,从而减少外国直接投资流入[3]。

概括来说,尽管理论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全球经济创新和增长的重要性,但同时有大量理论表明,如果经济环境假设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可能也会不一样,且很可能和它们的创新模仿能力有关。

一些文章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经验关系。Gould和Gruben(1996)利用95个国家1960―1988年的数据估计了一个回归模型。[4]模型中包含Rapp和Rozek(1990)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5],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Thompson和Rushing(1996)利用112个国家1970―1985年的数据对包含Rapp和Rozek指数的增长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系数为正值,但并不是显著的。后者还发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增长之间存在某个分界点,高于此分界点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增长有显著的正向关系[6]。

Kanwar和Evenson(2003)利用Ginarte和Park(1997)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估计了32个国家两个阶段的面板模型,他们发现知识产权对研发投资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刺激创新和科技进步,而创新和科技进步反过来又对经济增长有积极的作用。

Falvey,Foster和Greenaway(2004)使用80个国家1975―1994年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高收入和低收入国家经济增长产生正的影响,对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增长没有影响。Chen和Puttitanun运用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实证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革新率的影响并不是线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革新的影响可能与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相关。

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研究文献分为两类。一类是理论分析,通过建立模型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国经济发展和福利的影响,这方面可以见朱东平(2004),韩玉雄(2005)[7],李怀祖以及杨全发、韩樱(2006)[8]。另一类是经验研究,譬如孙玉涛和杨中楷(2005)等[9]。此类经验研究大部分基于国内年度时间序列,很少利用省际面板数据。

二、模型及参数估计

1.模型和估计方法

对理论文献的回顾表明,对任何单个国家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强弱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取决于国家的具体特征。很多经验文献利用简单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结果很不一致。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采取了全国31个省市2001―2005年的面板数据建立面板数据回归模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由于相关数据没有得到重庆的资本存量值,因此,我们将重庆和四川相关指标进行了合并研究。

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中,被解释变量为人均GDP增长率,控制变量包括人均资本存量(单位:万元),人口增长率,大专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以及出口占总产值的比重。所有数据都进行了相关价格指数平减处理。我国尚未编制现成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但Ginarte和Park(1997)认为决定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因素包括:(1)保护的覆盖范围;(2)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3)权利丧失的保护;(4)执法措施;(5)保护期限[10]。尽管有学者估算了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但是却没有估计各省市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7]。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在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多数因子几乎处于相同水平,主要差异在于执法措施不同,因此,我们用知识产权侵权结案率来代替保护指数,即每年的侵权结案数占截止到2005年结案总数的百分比。这个指标在各地区不同年份之间也是不同的,因此,可以近似衡量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

综合上述因素和数据,我们就有了一个待估计的基本面板方程。该方程形式为:

2.数据说明和分析

所有数据都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年鉴》等统计年鉴,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相关统计资料。其中,关于各省市的资本存量数据来自于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数据库网站,其计算方法见张军、吴桂英和张吉鹏(2004)。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2给出了两个面板固定效应模型的检验结果。左边一列包含了人均资本存量作为解释变量,由于其T检验非常不显著。因此,右边一列剔除了该解释变量,进行了重新估计。估计的结果表明所有的解释变量都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人口增长率对人均产出的影响是负的,这个原因很可能是新增加人口比较大,而新增加人口并不能对经济增长有贡献,反而会拉低人均经济增长率。如果能够可以得到各省市劳动力人口,这样的指标应该更具有说服力。出口对人均产出增长率的影响是正的,说明出口是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因素之一。教育对人均产出的增长率最显著,其影响也是正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知识产权侵权结案率为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来看,其对人均产出的影响是正的,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是显著的。这表明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可以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为了研究经济发展程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影响,本文估计了引入地区虚拟变量后的情况。本文根据2005年的人均国民产出将所有省份划分为经济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划分是根据2005年各地区人均GDP划分的,经济发达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山东、辽宁和福建;中等发达地区包括内蒙古、河北、黑龙江、吉林、新疆、山西、河北、河南、海南和湖南;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宁夏、青海、陕西、江西、四川、安徽、广西、云南、甘肃和贵州。之所以这样划分是考虑到这种区分在2000年到2005年具有一定稳定性。,虚拟变量通过交叉项来引入,也就是说,

IPRi=IPR×Di,Di=1,属于i类经济地区0,其他地区

这里i=1,2,3分别代表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估计结果见表3。

表3给出了含有经济发展程度虚拟变量交叉项的面板回归方程,前面的列给出的是含有人均资本存量的估计方程,后面的列剔除了不显著的人均资本存量解释变量。从表3中可以看出,其余解释变量的估计结论和表2没有什么太大区别,这里,感兴趣的是地区虚拟变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的交叉项的系数。综合两个方程的系数估计结果,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地区发展程度是有关系的。虽然所有的地区虚拟变量交叉项估计系数都是正的,但发达地区的虚拟变量交叉项的估计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中等发达地区的虚拟变量交叉项的估计系数仅仅在15%的水平上显著,而欠发达地区虚拟变量交叉项的估计系数则表现为极不显著。这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经济发展程度越高,一定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促进经济发展;经济越不发达,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就不会存在明显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分析表明,对于中等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没有显著的影响,这可能是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正反两方面效应的结果。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会限制知识的传播,不鼓励模仿,从而一定程度上减缓经济增长。

三、结论和建议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经济增长的渠道是多方面的。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可通过自主创新、贸易、外商直接投资、许可证、模仿和盗版等渠道吸收新技术,并促进经济增长。这些渠道发挥作用的程度因地区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可能会受到不同经济地区诸如市场开放度、人力资本结构、基础设施完备程度、产业结构等因素影响。这进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和地区经济增长之间表现出不同的关系。本文利用我国省际面板数据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就我国总体来说,一定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但在考虑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之后,本文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受到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一般说来,经济越发达,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越明显;经济越欠发达,这种促进关系也就越弱。这和Thompson和Rushing(1999)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从研究结论中可以得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采取适合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TRIPs协议对WTO成员国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的正影响,因此,作为WTO成员国,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履行TRIPs的义务,这样并不会限制经济增长。同时,我国应该扩大在TRIPs协议中的发言权,不要为TRIPs协议所局限,积极主动应对国际上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纠纷。

第二,对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表现也不一样。因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要因地而宜,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宜,因行业而宜,不要一刀切。要积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制定适合各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第三,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制定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发展情况。既要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也要充分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对欠发达地区和落后行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四,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的时候,要在知识产权各种保护手段中进行权衡取舍。充分研究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对经济发展的关系,要考虑各地区具体的产业结构情况、市场开放情况等诸多影响因素。要充分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模仿之间的不同影响,尽快形成可持续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

本文用省际面板数据研究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但囿于数据的限制,还有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一方面可以构造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作用机制的检验。譬如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外国直接投资,进而如何影响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可以在数据上进行完善。例如,针对各省构造更为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利用新构造的指数来进行研究。也可以进一步细化各省市的劳动力人口数,来代替总人口数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Maskus,K.E.andM.Penurbarti(1995).HowTrade-Relatedar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39,227-248.

[2]Yang,G.andK.E.Maskus(2001a).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Licensing,andInnovationinanEndogenousProduct-CycleModel[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53,169-187.

[3]Smith,P.J.(2001).HowdoForeignPatentRightsAffectU.S.Exports,AffiliateSales,andLicenses?[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55,411-439.

[4]Gould,D.M.andW.C.Gruben(1996).TheRol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EconomicGrowth[J].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48,323-350.

[5]Rapp,R.T.andR.P.Rozek(1990).BenefitsandCosts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DevelopingCountries[J].JournalofWorldTrade,24,75-102.

[6]Thompson,M.A.andF.W.Rushing(1999).AnEmpiricalAnalysisoftheImpactofPatentProtectiononEconomicGrowth:AnExtension[J].JournalofEconomicDevelopment,24,67-76.

[7]韩玉雄,李怀租.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J].世界经济,2003,(9).

[8]杨全发,韩樱.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策略[J].经济研究,2006,(4).

[9]孙玉涛,杨中楷.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互动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5,(12).

[10]Ginarte,J.C.andW.G.Park(1997).DeterminantsofPatentRights:ACross-NationalStudy[J].ResearchPolicy,26,283-301.

[11]Fink,C.andC.A.PrimoBraga(1999).HowStronger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ffectsInternationalTradeFlows[R].WorldBankWorkingPaperno.2051,TheWorldBank,Washington,DC.

[12]Grossman,G.andE.Helpman(1991).InnovationandGrowthintheGlobalEconomy[M].MIT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

[13]Maskus,K.E.(2000).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EconomicDevelopment[J].CaseWester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32,471-506.

[14]Rivera-Batiz,L.A.andP.M.Romer(1991).InternationalTradewithEndogenousTechnologicalChange[J].EuropeanEconomicReview,35,971-1004.

[15]Romer,P.M.(1990).EndogenousGrowthandTechnicalChange[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99,807-827.

AnEmpiricalAnalysisoftheImpactof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ProtectiononEconomicGrowth

Liuyong,Zhouhong

Abstract:BasedontheprovinciallevelpaneldataofChina,thispaperteststheimpa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ontheeconomicgrowth.ThispapersshowsthatthestrongIPRsprotectioncansignificantlyimprovetheeconomicdevelopment.However,thepositiveeffectdependsonthedegreeoftheeconomicdevelopment.Inthedevelopedregions,theIPRsprotectioncansignificantlypusheconomicgrowth,andintheunderdevelopedregions,theimpactisn’tsomuchsignificant.Inthelast,thispapersuggeststhatChinashouldtakethesuitableIPRsprotectionstrategy.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篇3

1.WTO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1

1.1WTO中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产生……………………………1—3

1.2WTO的知识产权规则的特点及…………………………………..2

1.3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3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4—6

2.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4

2.2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改进…………………………………………………4

2.2.1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状况…………………………………………….…4

2.2.2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状况………………………………………….…5

3.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展望……………………………………6—8

3.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规,修改知识产权法以适应的客观实际需

要…………………………………………………………………….….6

3.2准确把握(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使知识产权制度与WTO接轨..7

3.3强化以知识产权为本的意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

意识……………………………………………………………………..8

内容摘要:WTO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WTO是各国与国际体系联系与合作的重要桥梁。参加WTO是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渠道之一。1995年1月1日,WTO专门成立知识产权理事会,管辖作为世贸组织组成部分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该协议共涉及《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包括了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统一了知识产权执法的基本原则。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国内企业面临着各种冲击和挑战。由于“世贸”已经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其管辖领域,因而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会产生相应。一方面我国拥有了和WTO成员公平竞争以及公平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我国企业面临更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是特别完善,人们对知识产权作用的认识不够,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较差。致使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方面落后于国外企业,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有些地方与国际惯例不太一致,这都将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入世后的严峻形势,我国必须提高全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保护知识产权穿凿,与国际惯例接轨,才能真正实现“双赢”。

关键词:WTO;知识产权;保护

2001月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众所周知,WTO有三大支柱组成: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知识产权协议。因此,“入世”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对于我国的知识产保护来说,加入WTO,就意味着要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TRIPS”条约给我国带来的不仅是机遇,更是压力与挑战。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基本达到WTO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TRIPS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成为WTO正式成员后,我国将按照TRIPS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以及行政保护的力度,采取相应措施,逐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1WTO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1.1WTO中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产生

世贸组织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什么关系呢?这首先可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的过程中寻求答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从建立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文学、创作的繁荣、智力性创造成果财产价值以及对其应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愈来愈受人们的关注。国际社会基于跨国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先后签订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并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或国际机构,形成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但是,1986年开始并于1993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及其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国际贸易领域,把知识产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相结合,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WTO的前身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自1947年至1994年,共经历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悭吝论坛的都是减让关税,第七轮东京回合首次把冒牌商品贸易纳入会议议题;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则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整个纳入议题,并形成了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其他十四个协议期,作为对方成员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揽子协议。任何一方,要参加WTO,必须一揽子接受所有十五个协议。随着TRIPS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原有的体制已被打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已经形成。它在许多方面改善了原有体制的不足,并对各国经济以至和外交产生引人注目的影响。

1.2WTO的知识产权规则的特点及内容

1.2.1WTO的知识产权规则的特点

TRIPS协议是WTO中最为复杂、条款数目最多的协议,它不仅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还直接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大部分领域,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受到各国和各个关税独立区的高度重视。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TRIPS协议具有如下特点: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将GATT和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1.2.2WTO的知识产权规则的内容

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有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未披露过的信息等七个方面,涉及工农生产、交换、服务、乃至文化、艺术等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

TRIPS关于知识产权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重申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得到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第二,新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三,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1.3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源于人类智力活动形成的无形财产权。从广义来说,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创造的一切成果。根据1970年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商标、服务标记、禁止不正当竞争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从狭义来说,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文学产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权利;文学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服务价值内含有知识产权比重日益增长。因此,如果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前,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悭吝论近三十年的谈判主要涉及关税转让;但从二十世纪后二十年起,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文艺创作繁荣,从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意必不可少的有力杠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还可从另一方面得到证明。关贸总协定及十年的谈判,使发达国家平均总体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四十多年来,世界贸易额增加了十倍以上,缔约方增加到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贸易量占整个世界贸易量的90%左右。根据世贸组织的协定,为促进世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关税还要进一步下调,直至取之于领馆关税。在这种情况下,贸易的发展主要支柱是靠知识产权保局提供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显示其极端重要性,也是和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知识经济在经济为主要增长越来越起到关键作用分不开的,人类正进入一个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二十一世纪。以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群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正在蓬勃展开。而新技术的与开发,要求高水平人员,花大量精力和经费研究开发出来。为保护这些成果不被无偿占有,也为了今后进一步研究开发,需要对这些成果实施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修改,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

2.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改进

2.2.1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中国不断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个部分组成。其中,专门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行政规章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总之,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此外,中国还在不断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新法规,如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会进一步得到健全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也会不断向前发展。

2.2.2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中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另外,1995年6月,中国海关总署设立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处,全国各海关也指定了本地区内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这些行政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的禁令、罚款等救济手段。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3.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展望

3.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规,修改知识产权法以适应的客观实际需要。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专门法则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但是我国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与TRIPS相比,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专利保护方面,我国可以将范围扩大到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上;在专利保护的执法方面应参照TRIPS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以强化民事执法的力度;在专利的强制许可方面应取消国家计划许可的规定;在商标保护方面,应该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并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做出限制性的规定等等。总之,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应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尽快缩小与TRIPS协议的差距,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做到有法可依。

修改现行知识产权法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为了激发人们进行科技知识创新的热情,保护科技知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相协调,应根据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要求修改新型的知识产权法。以机软件法律保护为例,尽管依著作权法这种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得体特点。只有著作权法单一保护模式还是不够的,所以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用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时仅拥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单一模式,不能对计算机软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修改专利法把符合专利条件的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并授予专利权。是使计算机软件可以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全面保护。另外,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

3.2准确把握(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使知识产权制度与WTO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与WTO接轨早在“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之后,我国就已经注意到与其接轨的,并且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作了相应的修改。应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的有关规定,特别在权利保护方面,已经是相当接近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我国现行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在某些具体上与TRIP'S的规定尚不尽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完善工作。例如:TRIP'S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TRIP'S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TRIP'S规定了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并规定政府应当对提交给政府的此类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以避免不正当的商业性使用,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但尚无关于政府保密义务的专门性规定。(二)缺乏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的限制。在我国逐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除了散见于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强制许可”或“权利限制”的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个别条款外,还缺乏必要的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综合性制度。因此,尽快出台我国的反垄断法,应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当务之急。特别应当引起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重视的是,TRIP'S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对被告的保障”(IndemnificationsoftheDefendant),即在知识产权人滥用请求权和滥用诉讼权的情况下,司法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或原告)赔偿被告损失(包括律师费用)。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产权人滥用请求权或诉讼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无辜的对方当事人备受行政性强制措施或诉讼之累;而法院或有关行政当局往往只能驳回起诉(或请求),判令原告承担程序费用,有些法院还动员原告撤诉并退还部分诉讼费用,而对被告由此蒙受的损失却爱莫能助。因此,有必要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或相关专门性知识产权法时,增加相应的内容,以制裁和限制这种权利滥用。利用WTO维护自己的利益WTO与TRIP'S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际间正当、公正的市场竞争和秩序。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保护,最终着眼点仍然是国家利益和利益。如当今世界上实力和技术实力最为强大的美国,也是把知识产权作为维护贸易利益的手段而非目标,以特殊301条款为矛,以337条款为盾,攻于境外而守于境内。

3.3强化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本的意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意识。

一种制度得以建立、贯彻和实施,必须有群众基础,而这种基础中最根本的是实现公众观念的转变。一种文明观念的流行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科技、经济、贸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多数国有大型企业、高校、科研等单位,没有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缺乏必要的专利知识,在外国企业精明高超的专利战略和策略面前,往往是被动挨打,无意中进入其专利陷阱或圈套。这种状况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的要求。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统计数字表明,2000年全国企业共注册专利45840件。我国上万个大型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数量,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2000年,我国专利局注册的发明专利共有51755件,其中国内企业注册25280件,而国外企业注册数量居然比我国还多,达到26457件。十几年来我国内企业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多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虽然我国的企业专利申请从2001年到2002年上升了24%,但全国现在还有60%的企业没有专利申请。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

[1]郑成思.《WTO与知识产权法》[J],中国法学,2000年(3):26.

[2]郑成思.《知识产权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19.

[4]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发展统计公报[EB/OL].

[5]谷宝华.“入世”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4(1).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篇4

大家上午好!

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市政府决定从4月20日到4月2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创新创造改变生活,知识产权竞争未来。今天上午,我们隆重在这里举行启动仪式,拉开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序幕,我代表市政府向本次活动的顺利举办表示祝贺!向本次活动做出艰辛努力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活动的承办单位为全市人民提供一个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平台。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者提供一次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世界各国的竞争日益激烈,而且越来越表现为知识产权竞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科技和文化竞争的焦点,日益成为跨国公司争夺国际市场份额和市场优势的重要战略和策略。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空前活跃的阶段,并成为这一时期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国际竞争态势的新变化,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努力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集中表在一流的技术,一流的产品”。但是目前民众在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等方面的认识和能力还十分欠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人民和知识产权素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增进社会各界对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现状的了解,促进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树立我市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良好形象。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做好今年的知识产权工作,十分重要。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好宣传周的各项活动。本次宣传周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宣传内容。一是要动员主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举办启动仪式、座谈会、专项整治行动,培训、街头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形成浓厚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二是广播、电视、白城日报等单位要大力支持整个宣传周活动,形成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高潮。网上、微信平台等媒体对保护知识产权要进行深度报道和对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行一线跟踪报道。三是要加强对外宣传。通过电视台,组织记者及时、充分报道宣传周活动,组织介绍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做法,对外宣传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和政策,增进外界对我市的了解。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1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

一般地,知识产权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传统的或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工业产权两种。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是行为主体以智力劳动的方法在技术、文艺、科学等领域创造的精神财富的专有权。在本文中,我们关注的是工业产权。在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我们必须结合制度来分析。从制度的构成层面来看,制度主要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其实施机制。正式制度包括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高度统一立法权的单一制国家,各地区实施的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是相同的,其区别仅在于两者的实施机制是不同的。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层面来看,则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司法及行政执法的过程、效率等地区差异。因此,从制度构成来说,地区之间影响国外直接投资,即FDI的制度环境差异,进一步说是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的差异,在根本上主要体现为契约制度和产权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差异。就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来讲,目前我们从公开出版文献中可获取的数据仅限于国家层面,地区层面的数据是无法通过此途径获得的。因此我们难以从司法保护这一层面来度量中国各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方面来看,虽然《中国知识产权年鉴》中提供了自2000年以来各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立案及结案数,据此能较为容易地计算得到各地区知识产权纠纷的结案率,但以该指标来衡量中国各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不科学的。一方面,在中国各地区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地方化,这就会导致用结案率来反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裁决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另外,代中强(2010)以专利侵权案件占专利授权量比重和以专利侵权案件占专利申请量比重来测量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与上述类似的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有很高的结案率,有的高达100%甚至更高,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结案率无法比较,这一点在知识产权诉讼较少的欠发达地区尤为显著。这一现象可能源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而欠发达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相对来说较少,从而在行政执法人员编制一定时,造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立案数越多结案率越低的现象。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结案率反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因为侵权立案数多本身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被侵权人认同该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从而也说明该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重视本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市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市场。技术市场得以运行的前提是卖方知识产权无争议的界定。只有当技术交易市场对卖方的权利有较好的保护、卖方能够在技术市场交易中获取不低于其进行投入活动而可获得的预期回报时,卖方才愿意在该市场同买方进行交易。技术市场交易是一个能体现交易前的卖方产权和交易后的买方产权的市场,而合同的实施机制则是买卖双方权益得以保障的关键所在。由于技术市场成交额本身已经包含了所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息,即该技术是否物有所值、买卖双方对地区司法裁决质量的信任度及买卖双方能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因此,我们并不需要知道合同实施的情况。此外,正如胡凯等(2012)所述,以该指标来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是一个客观的指标,能够消除主观指标中存在的因人而异的问题;其次,它是一个结果性指标,从而可以不用去追溯它的难以度量的多样化成因;最后,它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包含有与技术交易供求双方偏好、地区技术交易市场环境及效用评价等多方面的信息。为了便于反应及比较地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本文最终借鉴了胡凯等(2012)的度量方法,以各地区的技术市场成交额占当地GDP的比重来衡量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模型、数据与方法

2.1模型设定和方法选择

由于地区之间的FDI流入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均存在时空差异及变化,因此为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入的影响,我们采用动态面板数据进行估计,即(1)根据研究需要,yit代表中国各省市的外商直接投资;Xit代表知识产权保护和影响FDI流入的其他控制变量;ai为不可观察的省市效应,用于控制省市固定效应;εit为残差项。上述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虽然考虑了时间效应,但并没有消除未观察到的特殊省市效应,同时它不仅包含了被解释变量yit的滞后项,而且FDI流入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也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即FDI流入本身也可能造成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从而使包含滞后项的解释变量与随机扰动项之间的相关系数不为零。此时,尽管采用固定效应方法(FE)能够消除解释变量与个体固定效应的相关性问题,但是却无法解决模型中的前定变量、滞后变量的相关性问题,如若此时强行使用固定效应模型估计则可能会带来偏差,从而使得根据估计参数进行的统计推断无效。而广义矩估计法(GMM)尤其适用于这种截面数据较大、时间序列较短,并且解释变量具有内生性的数据。一般的,用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估计的GMM法主要包括两种:一种为一阶差分GMM,它是由Arellano和Bond(1991)提出的,其主要思想是以一阶差分变换来消除固定效应的影响,同时以解释变量的水平滞后项作为差分项工具变量,这种方法不需要另外寻找工具变量,但是它也有个缺点,即可能会带来弱工具变量及小样本偏误的问题;另一种为系统GMM,这种方法进一步采用差分变量的滞后项作为水平值的工具变量,即进一步增加了可用的工具变量,因此能较为有效的克服上述DIF-GMM的不足。此外,在对GMM估计结果的可靠性、有效性检验时,我们一般采用Sargan检验和Hansen检验的方法,本文中我们将采用Sargan检验。

2.2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目的是利用中国31个省市的动态面板数据来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入的影响。因此,被解释变量是31个省市的外商直接投资(lnfdi)。(2)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lnipp)。大量事实表明,发展中国家会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的进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个吸引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的重要方面。目前,文献中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方法有好几种。为了便于反应及比较地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我们用各省市的技术市场成交额占当地GDP的比重来衡量各省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其他控制变量的选择上,我们主要考虑那些能够对FDI流入产生影响的变量,主要包括:市场规模(lngdp)、贸易开放度(lnopen)、工资水平(lnwage)。所有变量的样本时间跨度均为2000~2008年。变量的详细说明及数据来源见表1所示,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所示。

3计量结果及分析

为了更直观的观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外商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我们计算了了变量间的简单相关系数。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们最为关心的外商对外直接投资额(lnfdiit)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lnippit)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2487,表明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另外,我们也画出了二者之间的线性关系散点图。从图1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之间存在正向关系。但这只是无条件相关,我们需要加入其他控制变量,通过动态面板数据GMM方法做进一步的估计和分析。首先,我们考察全国总体层次上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入的影响。我们使用了动态面板系统GMM估计。估计结果见表4所示。在表4中,(1)、(2)列分别为没有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一变量的情况下的最小二乘法(OLS)和固定效应(FE)估计结果,(3)、(4)、(5)分别为考虑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情况下的OLS、FE及系统GMM回归结果。从系统GMM估计结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系数值为0.0209,未能通过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OLS和FE估计的结果中,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回归系数也都未能通过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这说明了我们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此外,Sargan检验所对应的值为0.435,回归结果通过了Sargan检验,不能拒绝原假设,即所使用的工具变量与误差项不相关。这说明了模型设定的合理性和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因此,在全国总体层次上,知识产权保护对各省市的FDI流入没有显著的影响。得到这一结论的原因可能为:一方面,虽然东道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提高跨国公司在技术及管理上的优势,进而促使其由出口贸易转向FDI,但是,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会降低跨国公司内部化的必要性,从而使其增加对东道国的技术许可而减少FDI;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本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就较低,在这一经济环境下,可能会使那些进入中国市场进行FDI投入的大多为技术含量低或者不易被模仿的企业。对于不同的行业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是不同的,其存在显著的行业特征,即对于那些技术密集型行业,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FDI的影响显著,而对于那些技术含量低或不易模仿的行业,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FDI的影响不显著,从而导致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制度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FDI的影响相较于市场规模等要低得多,甚至不显著。系统GMM估计结果还显示,市场规模和前一期FDI对当期FDI流入有明显的正相关性,能促进当期FDI的流入;而贸易开放和工资水平的回归系数却没有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贸易开放和工资水平对FDI流入影响不显著。对于贸易开放对FDI的影响,与前述理论分析基本上一致,贸易开放度的增加不仅能够刺激FDI的流入,而且也能促进进口,而进口与FDI之间有替代性,两者综合作用,因而贸易开放度对FDI的流入的增长没有显著性影响。对于职工工资水平,在前述经济理论分析中,我们认为其与FDI流入呈负相关,而在表3回归结果中,系数却没有完全体现为负,而且均未通过10%的水平上的显著性水平。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工资水平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东道国的工资水平很低时,也说明其经济的不发达性,从而减弱对FDI的吸引。接下来我们依次就知识产权保护对FDI流入的影响分别对中西部和东部进行回归。表5及表6分别给出了仅以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进行计量分析的结果,其中(1)~(5)所对使用的计量方法与表4一致。从表5和表6的回归结果中我们仍能得到:前一期FDI对当期FDI流入有显著的正相关性,能促进当期FDI的流入;而贸易开放度和职工工资水平对FDI流入仍没有显著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表5中,市场规模(lngdpit)的回归系数虽然为正,但未通过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而在表6中,FE的回归结果则表明,市场规模对当期FDI的流入有显著的影响。这说明虽然在总体上,市场规模与FDI间有显著的正相关,但是就不同地区而言,其对FDI的影响程度却是不同的,东部地区市场规模的影响程度要明显大于中西部地区,究其原因,可能为中西部地区,尤其是一些西部地区的经济不发达,从而导致在同等变化情况下其对FDI的吸引程度明显低于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此外,在表6中,第(5)列的回归结果中lnippit的回归系数仍不显著,并且Sargan检验所对应的系数为0,这可能是由于样本观测值过少。而在表5中,(5)虽然通过了Sargan检验,但是lnippit的回归系数却为通过显著性检验。总体来说,从表5及表6的回归结果中,我们仍能得出,无论在中西部地区还是东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FDI流入仍然没有显著的影响。

4结论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历程;新体系;特点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298-02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指,以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为基本原则的、旨在确立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的国家间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体系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国际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9世纪后期。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体现为不断的权利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高标准化。这表现为:(1)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例如将版权和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将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一切技术领域包括生命形式、细胞链和DNA序列,对药品给予产品专利保护等;(2)不断创设新的权利,20世纪所创设的知识产权新权利包括网络传输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等,而且对一系列新的客体如民间文学、传统知识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识产权,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热烈地讨论;(3)减少和限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例如对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措施施加严格的适用条件、缩小法定许可的范围等等。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知识产权”这个术语,最早在18世纪中叶出现在西方活字印刷术的诞生地德国。在当时,它主要指文化领域中作者的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亦即我们称为“版权”或“著作权”的这种无形产权。现仍有些许国家沿用知识产权仅表示版权。在后来的发展中,尤其在60年代之后,“知识产权”逐渐被绝大多数国家及所有世界性国际条约、国际组织采用,它包含一切智力创作成果的专有权。在1883年,国际上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形成了缔约国的“巴黎联盟”;1886年,又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形成“伯尔尼联盟”。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两个公约的同时,缔结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该公约生效时,原“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全部职能转给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在50年代初实行过短期的专利保护制度与商标保护制度,以及对版权中的印刷复制权的有限承认。但因为1957年的一些政治运动而中止了。唯一留下的商标制度,也剩下只有强制注册却无专有权可谈的制度。1973年,以任建新为团长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表团首次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领导机构会议,任建新在写给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术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方针。1980年中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年,中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至此,中国法制建设总框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等等。随着这种法律的颁布实施与完善,中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并未今后的知识体系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如果说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一百多年前主要是通过互惠、乃至通过单方承担保护义务去实现的,那么从19世纪末至今,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是实现其的重要基石。有些国际政治学家,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往往只把涉及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国际条约看成国际法。其实,即使那些国际经济领域、冲突法领域的国际条约,一旦成为国家间或政府间的条约,也就进入了国际公法领域,原因很简单,它们作为国际条约,已是国家间、政府间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而不是民间的合同,不可能被排斥在“国际公法”之外。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中,曾有人提出参加版权公约后,可以通过与各国的双边协议广泛降低公约的最低保护要求,也有人曾提出“未与另一国同受国际条约约束,也须承认该国的知识产权”等等,都正是因为在国际公法范围之外去研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才导致的错误结论。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确立

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构成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一是义务主体不定,二是保护程度不等,三是整体保护水平不高,四是保护机制不全。鉴于上述的一些缺点,世界各国普遍认为,过去遗留的和现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这是一个必要的改变。事实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早已认识到这些缺点和要进行必要的改变,并已开始着手对巴黎公约进行修改,对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努力却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立场的对立而长期陷于僵局,阻碍其发展[1]。这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意识到,要在原有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领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下,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维护其在国际经济中的利益,在近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它们把目光转向了关贸总协定,希望打破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单独左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国际性的贸易规则,在关贸总协定范围内以另一种方式重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

1986年9月在埃斯特角城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确认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此次多边贸易谈判的三大新议题之一的提案,同意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修改与完善。随后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了一些谈判案文。比较这些发达国家的提案,他们有许多相同之处:(1)普遍认为不充分的、有时又是过渡性的和歧视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对国际贸易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关贸总协定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2)应在关贸总协定范围内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和标准,但发达国家间在该内容的具体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见解;(3)大多在事实上改变了《部长宣言》授权的平衡性,过于强调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达国家的提案引起了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争议。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强调不应片面追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单方面解决,而应注重知识产权的实际运用和利益平衡,并提出以下建议:1)对技术发明不充分的公开和推广情况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对外国专利在注册国或地区不使用或使用不充分的情况应制定要求使用的措施;3)应允许发展中国家生产出口外国专利已在本国注册的商品;4)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对生物技术和产品不予产权保护;5)在专利许可方面,应避免产权保护的滥用现象;6)对计算机软件应只实施有限范围的版权保护;7)应大力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并制定各种相应的优惠措施,以保障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起码需要[2]。

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见解中,可归纳成几点:(1)不可否认,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科技、国际贸易、社会福利等发展都有密切的联系,彼此间的利益平衡和依赖关系视各国的具体国情而有所差异,这是客观存在、必然联系的。因此,各国基于本国利益而制定的产权立法自然是不同的。每个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信息、社会发展都不同,所以关于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也必然持有不同的看法,争执是肯定存在的。(2)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世界经济相互依赖程度增高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稳定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充分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安全,是顺应时代潮流的,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期望。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平等、互惠、共赢、合作的国际新秩序、新体系。发达国家出口商品中知识产权成分较高,发展中国家相对较低,在一个强化的、广泛的需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协调一致的统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中,理应充分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利益。(3)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执和谈判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协议》,将成为对所有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产生约束力的文件,将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因此我们不应该只关注部分国家的发展利益,应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利益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共同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该谈判及所达成的协议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利益得失是不等的。但可以肯定,它将有利于解决现存的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而有助于全球性国际贸易向着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

随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和经谈判后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又迈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即不放弃且继续发展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但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和实施重心转向《知识产权协议》。自1995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存在了半个世界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正式运行,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已经启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部分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齐肩并进,共同促进和协调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经确立。

三、新体系的特点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新体系的确立与实施,其有许多新特点也随之出现,例如,(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扩大、标准提高、程序更加完善。(2)知识产权保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得到普遍承认、贯彻。(3)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确认并不断强化。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篇7

20__年,__县知识产权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正确指导下,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知识产权宣传、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等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将20__年县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20__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全县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新增长

20__年,我县新增专利申请5件,即:左卫宁的钩线式穿烟机发明和实用新型各一项;邹惠福的泡核桃青皮脱离机一项;于跃廷的普洱茶一项;袁瑞虎的预装茶纸杯一项;办理排式移栽器等专利补助共计5项1200元。

(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取得新成效

在今年的科普宣传日、科技活动周、千年茶乡节、“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县工商局、反办、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及13个乡镇,分别利用街子天开展了主题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的各种宣传活动。在活动中,通过悬挂横幅、标语、街头咨询、悬挂张贴宣传画、展板等多种形式,开展了面向群众、贴近生活、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了国家保护专利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及保护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整顿和规范出版发行市场,严厉打击假冒质量标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音像市场经营秩序等我县保护专利权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保护专利权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等相关内容,初步统计全县在知识产权宣传活动中,共活动16次,悬挂横幅、标语10条、展出各类展板30余块,散发宣传资料20__0余份,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30余人,接受咨询的群众1000余人,受教育的群众达5000余人。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营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有力地维护了我县市场经济秩序。

(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1、加强与公安、工商、文体、法制办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信息交流。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2、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联合公安、工商、技术监督、文体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大检查,保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有了新提高

围绕我县产业发展重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调研。积极争取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我县农业等产业管理中。围绕特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产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

针对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研单位进行调研。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协助专利实施企业申报专利立项或科技立项。进一步做好专利管理工作,在做好已取得专利统计的同时,积极正确引导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鼓励有创新的科技人员积极申报专利,努力使我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工作体会及存在问题

(一)工作体会

一年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通过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有如下体会。

一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是开展好知识产权工作的前提。二是注重协作、形成合力是开展好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三是营造舆论和社会氛围是开展好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途径。四是宣传教育与执法处罚相结合是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措施。

(二)存在问题

1、自主

知识产权处于数量少、科技含量不高的状况。近年来,我县自主知识产权虽然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总体上还是处于数量少、科技含量不高的状况。2、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地位意识不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3、在经济、科技、外贸等领域管理中,亟待充实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对科技创新活动需要实行更加明确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

4、在制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发展计划时,研究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识不强;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亟待提高。

三、20__年的工作要点

20__年,我县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与我县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以宣传、执法为重点,以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扩大知识产权总量、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主要任务,努力开创我县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为我县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1、积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在调查了解专利信息的同时,积极向专利权人宣传专利政策及法律法规,鼓励专利权人积极申报专利及努力促进专利成果转化。

2、举办好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联合工商、文体、公安等部门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和联合执法行动。20__年我县将统一时间开展宣传咨询和执法活动。

3、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开展好知识产权工作,20__年,我局将积极与县委、政府申请,制定《__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__县专利奖励申请办法》(试行)等相关办法,以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篇8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模式;战略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并从中获益的重要条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日常决策的关键性考虑因素,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甚至成为企业的主导战略。随着农业科技的突飞猛进以及农业产业的规模化,近年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迅速。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经验证明,农业龙头企业是现代化农业的领军角色。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龙头企业的研究很多[2-4]。但是,对发展过程中龙头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的研究很少。我国绝大多数农业龙头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及时总结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管理模式,针对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难点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查概述

为了从总体上评价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浙江省11个地市选择了168家龙头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的样本涵盖了浙江省各个层次的农业龙头企业。

(一)样本的特征描述

1.样本的业务类型及性质。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调查企业中有近2/3为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占所有调查样本的14.88%,而国有企业较少,仅占7.74%。调查的企业所经营的业务主要涉及茶叶、珍珠、蜂产品、食品加工、生猪养殖、竹产品、蔬菜等方面。经整理,将这些业务整理成为5类(加工、贸易、养殖、制药、种植),其中加工企业最多,为100个,占所有企业的近60%;其次为养殖和种植企业,分别占调查企业的19.05%和14.88%;制药和贸易较少,分别占5.36%和1.19%。

2.企业规模描述。规模的划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按总资产数将企业分为4类(即:小规模、中下规模、中上规模、大规模)。从上表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所占比例最多为44.46%;资产在5000万元到1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9.64%;1到5个亿的企业所占比例为21.43%;资产为5个亿以上的大规模企业所占比例为8.33%。

(二)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差异描述

为了解按不同指标分类后,各类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是否有显著差别,通过选择企业规模、所处地区、经营业务类型和企业性质等四类因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从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来看“企业规模”这个因素在样本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衡量企业特征的10个指标中,不显著的分别是“高科技人数”和“现有产品包含专利的比例”。这表明,不同规模企业间有显著的特征差异。

二、不同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的规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较大,为此,从三个方面对不同规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作一描述。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状况。调查表明,各规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由兼营机构管理,进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隶属于兼管机构。小规模企业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显著低于大规模的70.59%、中下规模的54.84%、中上规模66.10%。40.45%的大规模企业承担了研究项目,随着规模的缩小,承担研究项目的企业所占百分比在减少;中上规模、中小规模和小规模企业中,承担研究项目的比例分别为9.09%、3.57%和0。对于企业产品开发的技术类型,大规模和中上规模企业多以自主创新技术和合作开发技术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别为57.35%和57.57%,但是在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方面,中下规模企业较高(20%)。

(二)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情况。不同规模企业均认为农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认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困难,尽管均集中于自主创新能力弱和资金问题不好解决,但小规模企业更多地表现为资金问题不好解决,而大规模企业则更多地认为是自主创新能力弱。中等企业在这两方面没有表现出较强的特点。

三、不同规模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农业龙头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特性,这里将当前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分为四种: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自主创新与自主保护模式即内部性主体创新与主体保护模式,指企业设立自己的研发部门,开展技术创新,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模式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大型、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选择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人员,其可根据自身及市场的需求,组建自身的研发机构并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优化技术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团经过不断的变革与创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06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达到了4.95亿万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2.64万平方米,研发设备投入总价达1.02亿万元,拥有科技人员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团已有专门机构、有专人管理,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较为完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校联合市场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校联合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指企业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承担研究开发,由企业把研发成果引入市场,申请专利,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适合对产品创新性要求较强的中型龙头企业。该类企业对产品的创新性要求较强,其对新产品、新包装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所占比例较大,但企业自身研发较为困难,于是可以跟踪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况,或与学术界组成联合体,协同开发和促销技术、购买专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华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业的龙头企业,已率先通过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质量体系验证。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与浙江商学院联合开展金华火腿成香机理的研究成果获科技进步二等奖。从2000年开始先后与南京农业大学、浙江大学、西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等高等院校进行了863国家攻关项目的研究;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进行金华火腿深加工产品的研究,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三)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技术开发与保护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同类型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互相致力于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以联盟作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形式,可突破企业规模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发成本、缩短研发时间、降低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因这类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而易于结成联盟。此模式适合小型龙头企业。

3.典型案例。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公司现有茶园1.2万余亩,从日本引进的优良茶树品种面积以达4900余亩,茶树良种化率占80%以上。公司产品远销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从茶园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装出口,全部实现并通过了ISO9001:2000认证。绍兴御茶村茶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绍兴县茶场改制后,与绍兴市茶叶产业协会紧密联系,实施了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有机食品、ISO、HACCP、QS等)、品种审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

1.模式内涵。企业主导与政府计划结合型模式是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综合确定重点计划,或者由某些企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机会确定农业技术创新项目,向政府计划部门申请列入重点计划,争取政府计划资助的一种保护产权的模式。

2.模式的特点与适应企业规模。此模式企业主要业务以政府计划研究项目为支撑,涉及政府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内容。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与政府计划有机结合,在提高技术创新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适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创建于1995年。公司聘请海南大学、厦门大学、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部门的专家教授、研究员担任高级顾问,成立了全国首家海洋类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为支撑开展名优特海水养殖的研发工作,先后承担了部级、省级及市级、县级各类研发项目44项。已取得3项国际领先技术,科技专利9项。正是凭借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支撑和资助,平阳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一直走在同行业的前列。

四、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

根据不同的企业规模选择适合的保护模式是从企业微观角度论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宏观的角度来说,应当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使用不同的保护战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划分。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全面分析,以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两个维度,将浙江省所能创造知识产权的领域分为四个部分:

强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知识产权中,只有少部分水产品、畜产品良种等关键技术处于该领域。

弱势重要领域:高科技产业和传统产业关键技术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信息技术等处于该领域。

强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但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浙江省与传统知识、地理标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特色经济作物、中药产业和文化产业等属于该领域。

弱势一般领域:不含关键技术的传统产业领域并且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弱。该领域属于传统产业领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产业处于该领域,如食品加工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对调研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大致分为11类:种植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及药品、畜牧业、水产业、竹子产业、茶叶、保健品、服装、蚕茧、其他产业。

根据以上确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的方法,将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定基在“强势一般领域”和“弱势重要领域”两块。具体就是,首先抓好茶业、蚕桑产业、竹子、水产业以及中药材等“强势一般领域”,重点在鸭子、猪、兔子、特色鱼类等初级产品加工业等“弱势重要领域”做强,随后带动其他两个层面的领域知识产权拓展和发展。

五、几点建议

为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达到提升整个农业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要自觉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知识产权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采用综合保护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另外,农业龙头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政府除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外,还应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小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中等规模企业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和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大企业则表现为希望以奖励或补助政策、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和低息贷款+奖励或补助+优惠政策的组合政策给予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1篇9

基本理论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的关系

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是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并列的国家重要发展战略。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得到大力推进和深入实施,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相混淆、等同或分离的误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厘清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之间的关系,对更好地发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的互补关系

知识产权法制强调对知识产权的确权保护,而知识产权战略强调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面发展;由确权保护到全面发展,彼此构成了平面与立体的互补关系。

知识产权战略强调知识产权的全面发展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增创竞争优势并扼制竞争对手,掌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综合手段,谋求实现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的具有深层次、全局性、竞争性、对抗性的方略和举措。知识产权战略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彻底改变了以往法制对知识产权单一保护的状况;知识产权战略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注重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综合能力;知识产权战略针对所面临的形势及其竞争目标,引领创新主体以全面筹划和掌控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综合手段来参与竞争,从而赢得战略发展的主动权。相对于知识产权法制而言,知识产权战略实质上是对如何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法制的总体谋划,它突出了知识产权全面发展的战略运筹。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篇10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事实的确如此,与司法保护相比,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其一、地方政府的功利性。司法保护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维护正义,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打击不法分子的侵权、犯罪行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目标保证中央或地方的政策、法律、法规或规章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最大限度的维护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权益。这两种保护方式的价值取向不同,一个是正义,一个是利益,这是造成行政机关执法带有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根本原因,尤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一些制假企业给地方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解决当地的劳动就业问题,还可以增加地方税收,出于保护地方经济的考虑,地方官员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而不予追究。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执法机关查处涉及地方利益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时,往往采取不支持的态度,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与中央知识产权政策违背的“地方政策”,甚至出台与国家法制统一相违背的地方法规,并以行政命令强制执法机关按地方法规执法,或者干脆自行组建临时执法队,取代国家赋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而且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现有的机构设置对地方政府仍有一定的依附性,除中央一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外,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一般隶属本级人民政府,在地位上无独立性可言,这种条分割块的状态很难使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打击侵权。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高卢麟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就指出,“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如说冒牌生产的现象仍经常发生,这是因为冒牌生产的厂家往往得到一些地方官员的庇护”。另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刘万忠也曾表示,“政府的政策很清楚,一些地方的官员却做手脚,跟非法者勾结。这是我们会员公司很头疼,也非常关注的事”。

其二、执法人员的偏袒性。制假、售假等不法侵权人大都是本地人,与当地执法人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执法过程中,一些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与侵权分子私下勾结,充当侵权人的保护伞。这些涉嫌渎职的执法人员实际上充当着这样一个角色:

一手高举大棒,高喊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一手又与当地不法人员握手,相互寒暄,有事好说。这边打假还没开始,那边已是闻风而动,早已将侵权、假冒产品进行转移,导致权利请求人空手而归。

所以,地方政府的功利性和执法人员的偏袒性是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两大毒瘤,其结果是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效率与力度,使侵权人尝到了甜头,但却极大的打击了知识产权人的创新动力,最终将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合作。为了更全面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合作,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在此,笔者建议,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通过签订省际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执法协议的方式,在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各方面互相协助、协同开展工作。通过扩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和跨地区联合执法的范围和效能,努力从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另一方面,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要健全的执法机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高水平的执法是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的前提和保证。为此要进行合理的机构设置,配备业务精、能力强、品质好的人员。在此基础上还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程度,改善行政执法的条件,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并且及时总结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经验加以推广。

总之,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以其快捷、经济、有效的优势得到认可,但也有必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研究、探索、总结和提高,以切实、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健全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并与司法保护相配合、相协调,才能创造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律环境,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1篇11

关键词:TRIPS协议、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著作人身权利、国民待遇、超水平保护

在此背景下,反观我国著作权法的现状,从国际角度来看,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对于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我们尚较为谨慎,并未显著高出它国之普遍保护水平;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不但高于trips最低标准,也高于许多国家的一般水平,形成了对著作人身权利的超水平保护。表面上,这顺应了目前各国对作者人格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的趋势,有关方面为之欢欣鼓舞,认为这是我国立法领先于世之表现,必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接轨之进程。实际上,国际上对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自有其习惯性的一般规定,实行版权保护的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是以对财产权利保护为主,所以在人身权利方面往往没有规定或仅做较低保护程度的规定;而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因为其历史传统而注重人身权利,但多数亦未立法规定很高的保护水平。可是加入WTO后,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却将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给予涉外案件中的外国国民“国民待遇”,即对其有关著作人身权利进行高出一般水平的保护;而在其他成员国适用该国法解决著作人身权利纠纷的时候,由于人家也许并未在这方面进行超水平保护,我国国民却极可能得不到与本国法同等水平的保护,即在TRIPS“国民待遇”的要求下,无论某个国家的保护水平有多高,只要在其他成员国有稍低一些的保护水平存在,则高水平保护国之国民在他国即有可能遭遇低于本国之待遇。这不仅有违于国际法上对等原则,更有损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利益与我国国家利益。在入世后采用更加现实合理的权利保护模式已经刻不容缓。

同时,从国内角度看,这种超乎寻常的保护水平的规定为立法者采纳时缺乏应有的学术界的充分的讨论争鸣和严密的共同论证,因而法条面世之初学术界和实务界即争议不绝。著作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是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的,从TRIPS的要求和各国立法来看,我国对前者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后者。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水平存在落差必然会使人身权利得到高水平保护的权利人在希图实现该著作人身权利所应该带来的经济效益时遭遇失落。法律有明文规定却又实现不了的权利会使我们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力度乃至现行法律本身受到质疑。这不但模糊了法律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冲击了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还可能造成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混乱和寻求司法保护时的迷茫。一方面,一些本不该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权利被写入著作权法条文,另一方面,一些本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却找不到相关规定。这样,权利被滥用和权利被忽视的危险并存。如何找到切合我国实际的权利保护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拟从上述问题入手,通过对trips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作品人格权保护问题上的研究,参考其他国家经验,结合国内理论与实践,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思考,探究,分析,评估,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笔者自己的一些解题思路。目的是希望能引起理论界与司法界有关人士的关注,让大家重新思考和对待上述问题,以期最终找到一种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导读及概念集合

(一)话题

关于入世的话题现在已经成为国人关注的大热点,对此我们的态度基本一致,那就是入世给中国带来的将是无限美好的前景,至于那些弊端,借用一位伟人的譬喻,如同随着新鲜空气进入窗子的蚊蝇虫豸,是必然要产生的,我们所要做的,无非是钉上窗纱而已,决不能因噎废食为拒虫豸而关了窗户。在这个态度的引导下,我们看问题的角度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将导致结论的不同,以及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方案的不同。

当然,在这里首先表明态度是有原因的,因为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的东西不是别的,正是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体系要面临的几个问题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的问题。我们不敢说态度决定一切-即使有完全正确的指导思想,讨论过程中产生的偏差也可能导致错误结论的诞生-我们要说的是,如果窗纱设计的不好,请多包涵。

(二)几个基本问题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产生背景及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问题在WTO中占有十分重要的重要地位,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中国入世申请文件中明确承诺,要全面履行WTO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义务,包括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义务,并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那么,我们为之作出了郑重承诺的TRIPS到底是在何种背景下产生,又在整个WTO协议体系中占有怎样的一席之地呢?

(1)背景

随着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活动向科研和技术密集型的转变以及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限制的取消,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发达国家的传统出口产品(如化工、肥料和药品)和新出口产品(如电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含有更多的技术和创造(即带有知识产权)导致制造商特别希望其产品中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便收回开发和研究的费用。而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则有机会通过合资企业或签订许可协议在这些国家制造含有专利的产品,但这取决于这些国家是否能够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由于技术改进了产品,同时也使复制和模仿变得更加容易和便宜,所以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不仅生产假冒和盗版商品,而且用于出口。而这正是最令投资国头痛的。

其实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已经有一些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例如《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但多数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商对已有的公约并不满意。他们认为,虽然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惠国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而《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另外,他们还要求确定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达成协议。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特别印度作为最为激烈的反对者之一更是在“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专利保护案”(India-PatentProtectionforPharmaceuticalandAgriculturalChemicalProducts)(WT/DS50)[1]中与美国及欧共体[2]展开了旷日持久的顽强斗争。美欧在药品和农业化学品这一存在着巨大潜在利益的领域不遗余力的对印度发起挑战,旗帜鲜明的反映了既得利益集团的野心,笔者将在下文相关部分予以论述。

从当时谈判的整个情况看,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保护的标准-规则应如何制定,即如果通过一个协议,确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实质性标准,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是否能够接受。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制定知识产权的新标准,将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凌驾于低收入国家的社会和发展需要之上。

第二,停止单边制裁-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对所谓的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的东南亚、拉丁美洲和一些发达国家,常常威胁使用贸易报复。受到贸易报复威胁的国家认为,如果要他们在知识产权协议上签字,采取单边制裁的发达国家就必须放弃使用单边贸易制裁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他们希望确保知识产权协议所提供的多边解决争议的办法能够替代单边的办法,而不仅仅是单边办法的补充。而美国则声称只有在乌拉圭回合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后,美国才会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修改其法律。

第三,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限制-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不是关于更加自由的贸易,而是关于更多的保护。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发明者或作者提供了一种临时的独占权,他人未经付费不得使用其发明或不得复制其作品。发展中国家要求大公司不得滥用其独占权,以致于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四,过渡期-改变国内立法需要时间。知识产权协议要求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做法进行重大修改,因为在这些国家,盗版和假冒已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因此,这些国家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作出这些修改。

第五,知识产权协议是否应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协议-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关贸总协定不是确立知识产权标准的地方,这一工作应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去解决,因为这个组织管理了20个左右的知识产权公约。可发达国家却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公约。他们认为,即使这样一个公约参加者有限,也比大家都参加的低水平的公约好。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获得通过。由于这一协议毫无疑问地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因此,协议的标题最后没有出现这一概念。

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前,各国还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可见,从政治和技术的角度看,知识产权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困难的议题之一。但1986年9月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决定,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应谈判达成一项多边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并且使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不至于成为不公平的贸易障碍。

其实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原因是:首先,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例如纺织品协议回归,服务贸易协议,更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知识产权协议是一种交换;其次,许多发展中国家从80年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这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再次,美国等的单边威胁、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过渡期,以及担心美国国会将因为没有知识产权协议而不批准一揽子协议等等,也起到了一些作用。可以说TRIPS本身就是双方一系列妥协的结果,而且胜利的天平明显地向发达国家倾斜。

以上文中提到的DS50案为例,

由于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5条不允许将产品专利授予“意图用作或能够被用作食品药品或药物的物质”,只有“这些物质的制造方法或工艺可授予专利”。因此,美国要求专家组裁决确认印度对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不提供专利保护是与TRIPS第27条的义务不相称的,不符合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的规定。在专家组作出印度没有在TRIPS协议第65条规定的过渡期内,对于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的专利申请建立一种可以适当保存其新颖性和优先权的“途径”即所谓邮箱(亦即未履行第70条第8款义务)的结论后,印度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最终维持了上述结论(推翻了关于印度违反了TRIPS协议第63条第1、2款的结论)1998年1月16日,DSB采纳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上诉机构修正的专家组报告,在同年4月的DSB会议上,争端各方宣布他们已就DSB最终裁决的执行期达成协议。在1999年4月的DSB会议上,印度提交了执行情况的最终报告,并在报告中附有为履行DSB建议和裁决而制定颁布的相关立法,通过这些立法,印度建立了在过渡期内对药品和农业化学品提供有效合法的邮箱申请制度及专有销售权授予机制。[3]

事实上,回顾一下TRIPS协议谈判的历史就不难发现美印之间的这场战争在乌拉圭回合发动前就已经开始:在药品和农业化学品领域有最大经济和贸易利益的美国依靠强大的经济与科技实力每年在这些产品的研发创新活动中投入上千亿美元的资金,结果当然是它在这些领域中拥有绝大多数的发明创造成果以及由此而来的贸易比较优势。这一切所蕴藏的国内外巨额贸易利益必须要有强大的法律保障才能最终兑现。虽然当时美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没有什么问题,但国际保护却存在巨大缺陷,因为尽管WIPO早已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确立了较为完备的规则体系,但其致命的弱点就在于未能整合和统一各国域内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也没有有效的强制性约束机制和执行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制。这些客观上促使美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了更为迫切的需求。

相反,在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等知识产权领域中处于微弱地位的广大发展中成员则不希望通过强化对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在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方面大大提高利用成本,并在仿制方面受到阻碍。这无疑将会提高他们在药品、化肥、农药等方面的投入,给他们的农业发展、粮食安全和人民健康带来不利影响,也丝毫无益于任何贸易利益的获得(这些国家往往无力搞这方面的发明创造,当然也没有对外贸易的优势)。

但由于美国在各方面的充分准备以及发达国家阵营团结一致的强有力支持,再加上印度、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集团的不断分化瓦解(最不发达成员因为影响有限不足以成为美欧关注和施压的对象可以得到特殊优惠待遇,东盟六国及韩国等因较为发达一开始就不持反对态度),导致本案乃至整个TRIPS谈判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成员集团取得了重大胜利,而发展中成员集团,特别是印度巴西等中等发展程度的国家却在遭遇了极其不公正的待遇之后宣告惨败。

所以,中国在思考WTO、TRIPS等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的同时,应该首先清醒的认识到:这些协议条款虽然是谈判的结果,但并不是说他们本身就是建立在一个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的。只有明了了上述背景,我们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才能不为一叶所障。

(2)地位

知识产权协议在世贸组织中具有特殊的意义:(1)它与多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议不同:前两个协议是就与贸易政策有关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达成的协议,并取得了各国自由化的承诺,但并没有寻求各国政策的协调统一;而知识产权协议包括所有成员都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2)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积极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前两个协议只对成员的政策进行约束是不同的。这证明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可以寻求协调统一,即制订最低标准,以影响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对发达国家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的药品业、娱乐业和信息产业基本上得到了谈判发起时所期望的东西,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义务且漏洞很少的协议:它确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及实施该标准的义务,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TRIPS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尚不清楚。有些人曾断定这一协议将使财富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但更多的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在克服了短期的困难后,将最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获益。[4]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它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具体地说,就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世贸规则要求,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一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所以按照世贸规则的要求,中国在入世后,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同等的待遇。

问题由此产生了:如果我们对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高于其他国家,那么在别国的公民、法人于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同时,我国公民、法人的利益乃至我国的国家利益会否受到影响?我们为提高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付出的代价会不会高于我们由此得到的利益?我们将讨论之,并在讨论过程中展示各方的观点。

3.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0条,比修改前的56条增加了4条,其中新增11条,删除5条,将4条并为2条。第五章章名由原来的“法律责任”改为“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这次修改对国内国外著作权保护一视同仁,解决了过去保护外国人著作权水平超过保护国内著作权水平的问题;在国家、集体、个人间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个人倾斜,接近了国际保护水平;在法律保护方面,加大了执法的可操作性。总体上说,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具有三个鲜明的特色,即研究并回答了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为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研究并回答了高新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的新问题,研究并回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对杂技作品、建筑作品的保护,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即明确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对于免费使用作品的12种情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如:原来的“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原来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原来的“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修改为“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等。

对于过去争议较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免费播放作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另外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条文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同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并对这个组织的性质、职能、设立、管理等作出规定,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还对诉前证据保全作出相应的程序规定,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0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等。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原有的条文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内容,这将著作权人在计算机网络传播中的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5]

知识产权保护总结范文篇12

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年终工作总结旅游部经理年终工作总结班主任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一、组织召开2011年年会

峰会的召开得到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及专家的重视和大力支持。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2011年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罗东川法官,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主题演讲。该部分演讲由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罗东川法官的演讲主要分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以及形成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一些看法;

二是,在国际大背景下,探讨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问题;

三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最新进展。

1.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

对于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罗法官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且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律师仍大有所为,律师不但应该介入知识产权的纠纷,更应该介入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始终。当然,现在的律师队伍中,高素质的、有国际背景的律师还是非常欠缺,因此大家应该通过每一个个案扎实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这个前提下,立法司法机关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法律适用保障律师的基本权利。同时,法官和律师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平等的职业共同体的观念,通过律师协会这个平台,进行交流。律师站在法律适用的最前线,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也特别应该听取律师的意见。只有相关的法官和律师都共同努力,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业才能获得进步。

2.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成为了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标志之一。因此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以增加国家的实力和竞争力作为首要前提,贯彻于战略的每个方面。

一方面要明确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更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管理,对于整个国家的gdp增长有极大的影响,确立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国家利益的观念;

另一方面则需要以全球的视角来看待知识产权,了解国际标准。

对此,我国近年来主要取得了这几点经验和教训。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得到国家领导和全社会的重视;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将国内法与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相统一;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双轨制”富有成效,但也是政府的负担;

第四,执法标准的统一尚需要制度完善和各方面协调。

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最后,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进展,罗法官主要谈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与政策体系;

第二,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及执法体系,注意各部门的配合;

第三,企业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第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

第四,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据库;

第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通过证据交换、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额度等制度和方法,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第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以及在现有情况下完善再审制度;

第八,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第九,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制度以及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对于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协调;

第十,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意诉讼的判定及解决。

在演讲结束后,罗法官又就统一商标、著作、专利等的行政管理,商标、专利人参与知识产权诉讼,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等问题,回答了与会律师的提问。

(二)深入展开对专利法律业务的研究与讨论

按照会议的议程2011年6月16日下午,原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做了专利法律业务的讲座。该部分内容非常丰富主要涉及十几个方面。

1.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问题

在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部分,程法官做了总结。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在XX年专利法修改后对管辖问题,法院做的重新划分,由民五庭和行政庭共同管辖。专利在去年(XX)《专利法》修改的时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庭审理同类案件的时候标准不一样。

2.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问题

在XX年7月1日实行的专利法当中,第57条第二款讲到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这个规定是XX年《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改时重要的变化。现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提出来进一步要搞外观设计的检索报告,在最高法院理解这条规定的时候,曾经把可以”两个字,改成应当”,就是可以出具检索报告,改成应当出具检索报告,很多法院立案的时候,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检索报告根本不立案等实例案件的介绍。

3.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的问题

在专利诉讼当中案件多涉及到关于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问题,85年、92年和XX年三个司法解释,针对中止不中止这个问题。程法官把解释分了三个阶段,基本上第一个阶段,在讲中止不中止。第一阶段是一律中止。到第二个阶段不中止的多,第三个阶段是回归了法律的原样。

4.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与允诺销售问题

5.专利间接侵权与诉前禁令的问题

关于间接侵权我们国家专利法到现在为止没有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在有关最高法院的文件当中提到过间接侵权。比如,一些总结和一些讲话当中提到过这些概念。程法官指出,其范围比较宽泛。目前,社会上看到学理上的解释,谈到间接侵权的问题,说法很多。在实务中,北京法院有一个侵权判决,也谈到了间接侵权,明确表示对产品而言怎么样、对方法怎么样。他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完善这个问题。关于诉前禁令问题,他认为:专利法61条规定了诉前禁令,从立法本意上并不是我国提出来的,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不应该同意或者允许这个条款写进来。关于诉前禁令的适用,他认为必须提交担保,必须是如果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6.在先权利与侵权赔偿问题

程法官介绍了专利法修改涉及到在先权利的问题。专利法XX年修改了第23条,增加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冲突的规定,应当说理论上是一个进步。最高法院发了一个司法解释,把什么叫在先权,在先权包括什么做了一个规定。并就冲突的相关处理办法与大家做了沟通。关于侵权赔偿的问题,他认为在民法通则没有改的情况下,没有间接的赔偿,也没有惩罚性的赔偿。所以,目前从国内的情况看,权利人普遍认为赔偿太低,尤其是外国的权利人认为我们的赔偿太低。

7.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

就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等,如何适用最高法院新的规定,如何理解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两年,以及在实践当中如何适用等问题,程法官的发言,使与会的代表受益良多。他还提醒大家注意专利法47条的溯及力条款。这个条在1985年的法条当中是没有的。1985年的专利法第50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演讲后,程永顺法官对各位律师提出的问题关一一做出了精彩的回答。

(三)与法官就商标诉讼业务进行了多方位的沟通

原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广良,应本专业委员会的邀请于2011年6月16日下午就商标诉讼业务和与会的代表作了全方面的沟通。涉及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商标确权、商标侵权判定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救济问题和确认不侵权著作、商标权之诉等。

在沟通的过程中,张庭长介绍了注册商标的一些实质性条件,比如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等具体的案例。在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上,从对相同商标的理解、商品用途、功能到对解释什么是类似商品,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解释并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剖析。就承揽加工者侵权责任、商标更换、平行进口等问题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还就注册商标是否会侵犯另外一个注册商标的权利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误认的问题,他指出从商标法基本原理看,商标权所要制止的主要行为就是混淆行为,并根据具体的案例对这一观点阐述。

张庭长简单介绍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他总结审判实务的经验,商标侵权最重要的抗辩事由是正当使用和商标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在侵权救济问题上,介绍了停止侵权、赔偿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就赔偿的原则、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和能否超出50万元等,逐一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就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解与适用做了讲解。

(四)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中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就最近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就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出席会议的代表做了沟通并回答了相关的问题。蒋庭长的演讲在2011年6月17日上午进行。他介绍详细地介绍了该解释起草的背景和基本精神。

(五)分享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

2011年6月17日上午,全国律协知产委执行委员会主席李德成律师就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与大家做了分享。其主要的内容包括: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风险控制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等。

李律师主张要将目前的业务点连成链,并以出版业为例阐述这一观点。他认为可以以自己和本所的核心业务为中心先整合,分别延伸至该业务的上游和下游,然后把本所业务和关联业务连成链,以合作为主,形成共赢的局面。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律产品应当多元化,并以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为例进行了分析。他把新的律师业务点总结为:金融产品标识商标化、金融产品商标的流程化、金融创新的反模仿设计、金融新产品模仿的风险控制、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的风险控制、电子商务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营业务与新产品的品牌建设等。

他强调核心业务要不断地创新并精心呵护,并以文化创意与信息网络的交叉为例,指出该业务的交叉领域可以作为律师业务研发的主要点。李律师形象地比喻高新技术的发展像栽树、文化产业的发展像种蘑菇;网络知识产权的核心业务像栽树,与核心业务相关联的业务像种蘑菇。在实务中,他建议大家要关注引起本业务领域行业重视的技术,要看整合不同技术和行业资源的故事,要关注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的经营模式,要注意可期待利益不稳定性,要注意安插和应用知识产权成果,要强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延续性。

李律师建议律师同行要熟悉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的行业模式,在法律的适用与案由的确定问题上要跳出技术之外。善于从各地法院收集并总结判决,针对同类案件进行分析有利于规则的归纳,并应用于指导客户业务,要特别关注可期待利益不牢靠业务模式的风险控制。

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问题上,他就如下问题与律师同行们分享了他的经验与策略:信息网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知识产权安排,网络融合和网吧数字娱乐应用的新型法律需求,版权在线交易平台与娱乐产品在线发行,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融资方案设计。

(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和业务开拓

2011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罗东川在本次年会上作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演讲。演讲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两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问题做了讲解。

1.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内容

中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已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为刑事违法行为,但当时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也比较淡泊。XX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中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作为重要的问题,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于我国的刑事程序不能够有效的用于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表示关注,特别提出刑事诉讼的现行追诉标准非常高,当时我国承诺降低刑事救济的追诉标准。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主要致力于《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修改,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来关注《刑法》的修改。

XX年,中美的知识产权磋商开始密切,美方对我国的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追诉标准提出了很多要求。在外在压力和我国自身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的情况下,促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近年来得到重视和加强。在XX年,我国出台了降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的刑事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有整体协调的作用,每一种保护都有自己的范围,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刑法不可能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指导思想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打击,而是要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保证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社会中的作用,保障创新能力能发挥作用。

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罗主任还提到每年最高法院都会选取社会影响比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公布。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刑事、民事等各种裁判文书。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还通过新闻会、网络及时相关的信息。

2.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并且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重要措施。XX年的司法解释中主要降低了追诉标准并对刑法知识产权条文中一些术语的规定做出了界定,包括相同商标、使用、明知、假冒他人专利、以盈利为目的、未经他人许可复制发行等概念,解决了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操作不一致引起的一些分歧。第二个司法解释中加大了刑罚的适用力度,界定了复制发行的概念,并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演讲后,罗主任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复制发行概念的立法缘由、互联网复制拷贝行为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个案答复的函的效力等问题一一作答。

(七)进一步了解著作权司法审判信息与行政执法状况

就著作权的司法审判决和著作权的行政执法问题,本次年会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是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和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分别就上述问题做了精彩的演讲。

1.著作权司法审判的信息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助益

2011年6月17日下午,陈庭长先就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和与会的律师代表做了分享。他还特别就侵权构成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谈到:民法跟我们版权法的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的原则和原理的重视;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即发侵权的构成与法律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问题以及赔偿等民事责任的适用等。陈庭长还结合了一些具体案例,就版权和外观、商标、不正当竞争等交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这些典型案件的分析对律师实务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2.著作权行政保护与著作权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实务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首先就与会代表关心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回答了提问。他谈到,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在XX年修改以后,仍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这个概念,但是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解释来看,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有独创性构成艺术品就给予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专利法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两个独立的保护范围,保护的客体是分离的,但有其相交叉的部分。

许司长介绍了涉外版权的新动向,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商谈的一些内容,包括已进行的全国政府部门的软件正版化工作、以及美方所关心的提高行政处罚执法透明度的问题。关于正在进行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美国方面关心的两高修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以及网络盗版的问题。针对网络盗版,美国提出了几个要求,包括通知移除制度的扩大化;冻结专门进行盗版软件活动的银行账户以及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终端客户的信息。我国一一予以回应,表示在现阶段不可能做到以上几点。

关于正在进行的wto诉讼,是与会律师们比较关心的话题,许司长对此简单地做了介绍。美国认为必须经被侵权商标权人同意才可以拍卖被中国海关没收的侵犯商标权的假冒物品,而中国缺少向侵权商标权人征求意见这一步骤,这违反了trips协议。还有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美国认为这条法令有违trips协议。许司长最后总结,美国目的在于打开中国市场,而不是真正关心盗版问题。

许司长的演讲中还介绍如下几个方面引起国内外重视的问题:

(1)XX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予以批准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XX年年3月份外交部向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6月9日这条约已经正式生效。

(2)关于apec论坛峰会中,中美双方关于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的探讨。美方的真正用意在于,要求政府来承担约束终端客户的责任。最后中美双方妥协,约定apec各经济体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有规定的情况下保证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

(3)最新的几个规定,包括去年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的关于打击侵犯著作权违反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版权局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这些规定促进了形成计算机硬件生产厂商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了盗版系统软件的使用,获得国内外各方好评。

(4)XX年的《行政投诉指南》以及国家版权局开展的一些普法教育,比如版权进入中学课堂”活动,以及与世界知识产权组合作出版的一些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书籍。

演讲后,许司长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程序、出版物印数备案、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责任承担、艺术作品的署名、演绎作品的权利范围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

本次年会出版的两本图书分别为:《商标业务指南》(32万字)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律师业务》(55字)。经过充分讨论评选出十篇优秀的论文,并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名义颁发了优秀论文奖”。

为了更好地利用本次年会的成果,还制作了十九张光盘。作为全国律师协会赠送给各地律师协会的礼物,展示了会议成果。本次会议还在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增选了名委员,现有委员人,研讨员人,扩大了本专业委员会影响力。

二、召开《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

2011年3月10日、11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全国律协知产委”)在全国律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本次会议就专利法的修改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呈送国务院法制办。所涉及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行政权力扩张不符合专利法的私法属性

专利法的性质为私法,大范畴属于民法范围,其中涉及到的专利授权、确权虽然有行政程序的内容,但是并不能改变专利法的基本性质。但专利法修订草案对于专利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过多,而专利权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空间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空间却过小,这在立法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因此,建议在专利权的保护中,加强司法的力量,偏重从司法审判权的角度进行规定,而不是过分强化行政的准司法权,以避免在保护上的多程序性。

2.缺少加快专利审查的制度设计

专利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但一直以来,我国专利申请审批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部分发明人的积极性。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为加快审查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下,仍然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修订专利法时,建议考虑设计更为合理有效的专利审查机制,在保证专利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查流程,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专利体制。

3.在提高专利权稳定性上应有所侧重

目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涉诉较多,专利权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垃圾专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建议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提高专利的稳定性,突出对发明专利的鼓励和保护;同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提高发明创造的水平,不断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以实现专利法的目的。

4.应合理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保护的水平不应脱离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近年来,一些专利权人,特别是跨国公司,有滥用专利权打压民族企业的倾向。因此,建议明确滥用专利权的主要类型、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既能引导专利权人正确行使权利,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具体法条的修改意见

三、出席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大会主办分论坛

本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了新业务论坛,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执委主席李德成律师发表了金融创新中的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彩演讲。

四、XX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在深圳举办

1.围绕大局、打击犯罪、保障创新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已经成为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更为本次论坛的核心和亮点,看到这么多的成果、成就、经验和业绩,我发自内心的为此而高兴,并向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曾经和现在做出重大贡献的各位表示由衷地敬意!既然做的这么多,这么好,为什么我们还会受到那么多的指责、甚至非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打击知识刑事犯罪本身不是目的,评价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成效,不能仅以抓了多少人,判了多少年为标准。况且,因为知识产权犯罪而有几百人被判刑,这个数字也是惊心的!应当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作为评判的科学依据。所以也就有了下面这段话: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有效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保障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促进创新能力的积极发挥。虽然说没有什么惊人之处,但是确有利于我们理性地思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打击策略。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并不等于说抓的人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就一定上去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要反复强调的问题,要放在这个大局中来考察、分析并慎重决策!如果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看作是一盘下不完的棋的话,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可以是车、可以是马、可以是炮,当然还可能是车、马、炮的集合,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弥漫的销烟下还要有粮草的供应和兵、士的供给!更何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包括法律制度和非法律制度等多元化的内容组成。既然我们不能过度夸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作用,当然也就不能用不切合实际的标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出过分的要求。说到过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零门槛制度”就是其一!这就所说讲的要有原则的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

2.总结问题、完善制度、有力有节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系统而复杂,认真对待客观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方面的不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策略要有力有节,在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和社会政策充分性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保障功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在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盈利目的、蓄意和商业规模等问题的分歧上,有了很大程度的厘清,并大大减少了争议。对于刑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也在通过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加以完善,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制度上。这是两码事。

刑事保护制度与所有的制度一样都存在着局限性,我们要有清晰的头脑认清这样一个问题,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如果用法律去处理非法律问题,就会引发更多严重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比如,街头卖光盘和卖西瓜,对于抱着孩子的妇女和老公来讲,可能并没有什么多大的区别。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一个过程。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要特别地慎重。规定犯罪并处以刑罚应当遵循谦抑原则”。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要以充分的社会政策为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所以说,零门槛”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不可行。

3.抓住重点,形成合力、理性调整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手段可以多元化,但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还是要放在源头上”。各职能部门在工作的配合与工作成果的总结等方面要尽快地形成合力,善于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地利用现有的制度设计,理性地加以调整积极地发挥作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源头上,即便这样做很难,但是有利于长治久安”!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其本身有自愈的功能。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身体,一般而言是要出现自身的免疫力不足以抵御病毒的情况下,才考虑借用药物,以维护人体功能的正常。如果不尊重自身的免疫系统的自愈性,就有可能出现抗生素滥用的现象。虽然这个例子不是很恰当,但是有利于我们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化和制度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