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篇1
科技创新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高风险性、高回报性、无形资产比重高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科技企业在获取金融支持上的特殊性。(1)高风险性。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端技术产品的产业化研发为发展基础,这一研发活动具有知识密集性、高创新性和高难度性。产业发展的每一阶段,从科技开发到成果转化到实现最终的产品上市,都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前期技术前景的不稳定,开发项目的不成熟;中期产品转化常常遇到创新性不够、产品生命周期短、技术更新快、市场行情变化莫测等风险问题;后期产品的产业化则面临全球经济形势变化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直接考验。以上这些因素使高新技术产业具有远高于传统产业的风险,也使其在贷款融资方面面临更多障碍。(2)高回报性。高风险往往伴随着高回报。高新技术产业以优势技术项目的开发为基础,产品附加值高,一旦产品研发成功并顺利产业化,那么将在短时间内建立巨大的市场优势,企业的利润与销售收入往往会呈几何倍数增长,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无形资产高于有形资产。科技型企业主要依靠高技术优势的产品和对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发明专利、创意模型、企业品牌、人才储备等无形资产是其最宝贵的财富,相比传统行业,科技型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少、早期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少、有形资产规模小、无形资产大大高于有形资产。科技产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获取金融支持上的特殊性。在科技企业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市场化产品并获得收益之前,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维系科技研发,而在其成长的早期阶段,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企业既没有充分的资金自筹能力,本身的高风险性又使其难以获得外部直接投资。就实际情况看,金融系统始终是科技创新产业的主要融资来源,这使金融支持成为科技企业创业发展的必要条件;由于科技企业有形资产少,一般缺少足够的固定实物资产作担保,难以满足传统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条件,需要金融系统针对科技企业的特点创新贷款审批形式,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出科学评估;当前银行的风险评估方法多为静态评估,通过销售利润、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现金流等财务数据评估企业的风险级别,而对于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的科技企业,这种传统的评估方法难以反映其真实的信用状况和发展情况,需要各金融机构更新风险评估方法,基于科技企业的实际发展运营情况做出合理评估,解决企业在获取金融支持时的信用不对称问题。总之,科技产业的特点决定了其金融支持体系的特殊性,为了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金融系统必须要对科技产业的融资需求给予特殊安排,针对不同企业的个性化需要,创新金融工具与金融体制,满足科技产业多样化发展需求。
2我国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为促进科教兴国,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体系的有效结合、共同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与制度安排,有效提高了金融系统对科技创新产业的支持力度。但是,随着三十年来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未能跟上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对金融体系建设提出的要求,生机勃发的科技创新产业要求金融体系满足其更大的融资需求并提供更高的金融服务水平,而金融支持体系发展的滞后性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科技创新的发展速度,降低了科技金融的支持效力。具体来说,金融支持体系发展的滞后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科技创新的政府财政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性,使金融市场本身对科技企业投资的欲望不强,这决定了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当“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失灵时,需要“看得见的手”予以调节,政府在科技企业创新融资,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中必须发挥足够有效的支持作用,才能弥补市场的不足。近年来,政府制订了一系列金融优惠政策对科技企业创新进行支持,例如2003年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对科技创新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此之后,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03)、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银监会出台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2007)以及《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07)等一系列金融指导性政策,大大促进了我国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的发展。然而相对于不断增加的科技企业融资需求,我们当前的政府财政支持体系、政策服务体系以及税收激励政策还需进一步增强。近些年,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科技创新投入的数量逐年增加,但科技拨款占GDP的比例却始终较低。2009年之前,我国财政拨款占GDP的比例基本维持在07%~09%之间,按照国家惯例,一般用政府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来判断一国的科技创新力,政府科技投入占GDP比重不足1%的国家,可判断为缺乏创新能力的国家,在1%-2%之间的国家,是在科技创新上小有作为的国家,大于2%的国家,则一般是科技创新能力比较强的国家[4]。我国直到2010年才突破1%,2012年才接近2%的投入比重[5],这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是不相符的。另外,从我国科技投入的总体规模上来说,与同期发达国家相比更是有较大差距。以2012年为例子,我国的科技投入经费总额仅为美国的25.6%,为日本的58.4%。相对于国家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而言,我国的科技投入强度有待更大提高。
2.2科技创新的银行信贷体制不健全
长期以来,在金融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银行支配着我国社会资金的主要部分,间接融资依然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导方式[6]。但由于我国支持科技创新的银行信贷体制还不健全,导致科技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障碍重重。我国当前的信贷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大一统”的金融发展模式,这种以国有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导的信贷体制对重大科技项目在资金筹措和信息管理上具有比较优势,但对创新主体多样化、融资需求个性化的中小型创新企业来说则不太适合。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信贷制度的设计和运转多是以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提高金融系统抗击体系性风险为着眼点,银行信贷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这与科技创新的高风险与不确定性是相冲突的。基于这一传统,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往往不会在科技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为之提供大量资金,也不能比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更快、更准确的把握企业动态和风险状况,更难以适应科技创新过程中多元化和多样化的特点。
2.3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尽如人意
金融系统的支持是科技创新的动力,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水平直接影响着科技企业的创新过程与结果。我国当前的金融服务体系与创新主体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要求之间存在着发展上的不平衡。金融服务主要包括融资服务和信用担保服务。就融资方面来讲,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除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之外,还可以向证券交易市场融资以及争取风险投资机构的创业投资,但许多证券市场对科技融资项目设置的门槛过高,而且由于市场化服务体制发展不足,证券资本也很少会根据科技企业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足够丰富的金融工具和融资渠道,致使科技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中得到资金支持;风险投资机构是科技企业融资的另一重要途径,但我国当前风险投资业发展还很不成熟,不仅投资规模有限,而且风投机构与科技企业、研发单位、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信息不畅,热点项目往往投资过胜,而冷门项目难以获得投资。就信用担保方面来讲,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整体金融生态环境不尽如人意,金融监管不力、法治建设不完善,金融司法成本高、执法效率低、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过高,企业恶意逃贷现象突出,客观上导致了各类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者在为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方面产生畏难和恐惧心理。虽然有一些金融保险机构可以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信用担保,但由于我国科技保险业才刚刚起步,发展还很不成熟,存在着信用保险项目设置不合理,服务细则不清晰,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低,业务流程繁杂、风险评估能力差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当前参加保险的科技企业比例非常小,难以为科技创新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系统性支持。
3完善我国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的对策
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离不开金融系统的大力支持。要实现金融资本与技术资源的有机结合,必须创新金融支持体制、增强金融支持力度、丰富金融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为科技创新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
3.1推进政府政策体制创新
政府是金融市场的引导者、服务者、管理者,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下,政府政策支持是提高科技金融支持力度的捷径。我国当前与科技创新相关的金融政策体系发展相对滞后,需要政府在财政支持体制、科技管理体制和金融服务体制上的进一步创新。第一,科技创新需要有效的财政支持和宽松的税收环境。美国、日本、德国等科技发达国家政府都会划出专项财政拨款支持处于研发早期的前沿科技项目,这些项目大都尚不成熟,没有明确的收益前景,不可能获得市场投资,但一旦研发成功可能激活一个新产业集群的发展,带来远大于传统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政府应建立引导性财政扶持基金和政府创新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援助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促其发展;另外,税收政策对创业早期的科技企业影响也非常大,发展早期的科技企业资金紧缺,如果与成熟阶段的企业课以相同税率,必然使其不堪重负,政府有必要对尚未成长起来的科技企业以政策扶持,目前国际上比较常见的办法是税收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综合运用,有选择性的减免某些高端科技行业的税率,同时通过调整税基减少科技企业的实际纳税额。第二,整合金融、科技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城市,以政策优惠引导科技、金融资源的集中汇聚,实现科技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出台贷款贴息、出口退税等金融支持政策,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提高资源整合效率,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三,做好金融监管和服务。政府要履行好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领域违法行为严厉处罚,完善法规建设,强化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政府要担当起服务职能,为科技企业提供低成本的信息咨询、法律支持、项目选择、人才甄选服务,改善政府服务管理水平,确保服务体系的稳定高效运作。
3.2加快商业银行信贷体制改革创新
根据科技创新产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改革商业银行信贷体制,增加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弥补科技创新资金缺口,化解金融风险。第一,开发专门面向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产品,根据科技企业高风险、高回报、高收益的特点,从成长性、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方面建立独特的动态风险评估体系。在参考评估静态指标的同时关注动态指标,注重高新企业创新能力、创业者素质、企业成长前景等因素,即时考察与未来考察相结合、财务绩效与发展绩效相结合,以风险———收益对称原则权衡是否对科技企业的进行投资以及投资额度,开发适于中小科技企业研发的长期小额低息贷款,建立专员负责制度,派专人到企业收集研发经营信息,密切关注企业发展情况,根据反馈信息灵活决定贷款数额。第二,在国家层面,建立旨在推进科技发展的政策性科技开发银行,作为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体系,根据各科技企业的不同性质,创新运营模式,采用股权投资、政策自主、提供信用担保等形式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第三,在地方层面,允许一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商业银行发展为中小型金融控股集团,作为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撑体系。鼓励它们创新金融贷款产品和服务,根据科技产业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客户的个性需要,有针对性推广债券融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融资渠道,鼓励它们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增强自主经营、允许混业经营、差别化定价,允许基于科技企业不同风险状况自主决定贷款利率,以更灵活的信贷体制实现风险收益平衡与科技金融支持。
3.3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创新
金融发展理论认为,一个金融体系服务水平的高低标志着这个金融体系发展的成熟程度。美、德等国科技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一国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越完善,科技资源与资本结合的就紧密,科技创新成功的机会就越大。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涉及金融管理、金融决策、金融服务、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一系列金融要素的整体发展创新。就目前来看,加强我国科技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应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市场化改革。深化利率市场化、货币市场化、证券市场化、保险市场化体制改革,以金融市场为载体,打造“技术+融资+产权+保险+担保”联动平台,搭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针对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尽快成立中国特色的“创业板块”,为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第二,加快风险投资行业发展。放宽风险投资领域,为风险投资方与科技企业、研发机构、政府部门搭建信息沟通平台,规范合作平台,降低合作成本与道德风险。第三,健全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制。依托试点地区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尽快推出适用于科技企业的评级标准和评级制度,增强科技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同时,建立科技担保基金等政策性担保机构,以政策优惠促进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例如对信用担保公司涉及科技企业的担保行为予以资金资助和保证金代偿,激励担保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减少科技企业因信用担保缺乏造成的融资障碍。
3.4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一国整体的金融环境对科技金融互动能否良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金融生态环境不佳,不仅会影响金融体系有序运转,降低金融服务质量,而且会限制科技金融的有效结合,影响资源整合效率。因此,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与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息息相关。金融环境体现在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制度环境等诸多方面,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就是要构建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治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和较高的金融发展水平[6-7]。简单来讲,就是要着力于以下几方面:第一,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经济的平稳发展积累金融实力、降低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幻带来的金融风险、拓宽金融优化改革的空间。第二,改善社会信用体系。“一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是多方面合力的作用,其中,政府诚信是表率,是关键。建立信用经济,规范市场秩序,首要是建立信用政府[8]。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在制度与法规上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政府权力的行使用有法可依,取信于民。同时,要在加强诚信道德教育的基础上严厉打击恶意逃债、逃税等失信行为,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将所有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建立企业信用账户,树立信用企业、信用个人榜样,优化社会诚信环境。第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金融法律,加强金融司法公正和执法效率,提高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降低司法成本,打消科技企业、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维权顾虑,为金融发展打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结束语
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篇2
关键词:民间资本;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保障制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我国专利总量的65%和新产品总量的80%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创造。[1]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提升湖南科技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产业聚集和科技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都面临较为严重的融资瓶颈问题,推进其金融支持机制创新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另一方面,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湖南民间积累了大量资金,民间资本较为丰富。由于难以找到有效的投资渠道,民间资本投资难问题日益凸显。为什么会出现民间资本投资难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融资难的奇怪现象呢?笔者认为,关键于民间资本与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有效对接机制,两者难以实现协同发展。因此,构建与完善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的政策与法律保障制度,是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与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创新的新思路。
1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的意义
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而且有利于推进湖南金融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战略实施。
(一)有利于充分利用民间资本
随着经济持续发展,湖南积累了大量民间资本。民间资本为了保值与增值,必然多维度寻找投资途径。当前,由于湖南地区的资本市场还不发达,民间资本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存款利率低,储蓄难以为其本带来合理利润。特别在当前物价指数居高不下情况下,投资者更不愿意将手中的资金存进金融机构。在此情况下,大多数民间资本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寻求增值。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有利于畅通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对接通道,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湖南民间资本发展,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而且有利于实体经济获得持续稳定的金融支持。
(二)有利于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促进湖南促进科技创新、推进"四化两型"战略实施、保障经济持续增长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数属于民营企业,其发展主要依靠民间资本,民间资本与其具有内生的亲缘关系。在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种子期、成长期,民间资本是其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其支持作用极为重要。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难以对接,不仅使得难以有效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发展,而且导致民间资金违法使用案件频发,中小企业融资秩序失范。构建两者对接机制,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而且将其融资秩序规范化。
(三)有利于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民间金融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其优势和特点使它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分散化、非制度化和标准化的融资需求。特别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种子期、成长期,正规金融大多不愿为其提供金融支持,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能转向民间金融需求支持。在投资途径有限情况下,引导居民将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金融资本,有利于增加居民的资本性收入,促进民间资本阳光化和中小企业融资。但是由于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难以对接,民间金融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引导湖南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对接,有利于规范湖南民间金融,促进其阳光化发展,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益,强化金融对科技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
(四)有利于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垄断的金融体制使得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权高度集中于政府,以按其偏好向国有大中型企业不断输送金融资源,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可利用的金融资源十分有限。金融资源配置不公和效率低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由此而生。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必然要求打破正规金融市场垄断,允许民间金融及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有序发展,形成金融市场的适度竞争局面。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将推进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构建与金融体制反垄断进程,逐步激发金融市场活力。
2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的保障制度现状
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有效对接的实现,以完善的政策与法律保障制度为基础。尽管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难以对接问题产生的原因众多,但相关制度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检视现行保障制度,分析其不足之处,而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完善十分必要。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制度现状可从国家与湖南地方层面进行分析。
(一)国家层面的相关保障制度现状
(1)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制度
促进民间投资是我国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激活民间资本的重要举措。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提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垄断行业的措施。2012年,银监会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人银行业的实施意见》,细化了鼓励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扶持政策与措施。同年,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打通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对接通道,探索民间金融规范发展路径。
(2)促进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样化投资形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优化民间资本利用与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重要路径。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7条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第28条规定:"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2010年,国家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2012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强化小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以上制度意在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缓解其融资难问题,为促进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制度建设奠定基础。
(3)促进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制度
目前,国家层面促进科技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制度主要表现为部委政策及规章等规范文件。2007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提出"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创立和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同年,财政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与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2012年,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新领域的意见》主要就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是促进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的基本规范。
(二)湖南地方层面的保障制度
湖南一直把创新作为推动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引擎。2010年,湖南政府提出了建设创新型湖南的目标。2012年,颁布了《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进一步加快了创新型湖南建设步伐。2010年,湖南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公司股份柜台交易试点和省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探索建立覆盖面广、监管有力的场外交易市场。"2011年6月,湖南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在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大县和专业镇(街)鼓励探索发展专门的特色科技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以及"积极支持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机制。2012年,湖南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逐步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政策目标,并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培育与发展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进行了规定。湖南通过以上政策与法律保障制度建设,促进科技和金融融合,不断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为其技术创新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加速创新型湖南建设步伐。
3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保障制度存在问题
湖南已经从政府、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推进其金融支持与融资能力建设,但是对于促进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对接保障制度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两者的有效对接。
(一)制度理念较为滞后
首先,以上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保障制度普遍存在过于迷信政府作用,轻视市场机制功能等问题。虽然民间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保障及监管作用,但构建市场化运行机制,是促进民间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其次,其缺乏从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合发展、协同创新理念来构建保障制度。虽然一些政策性规范对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接有所规定,但是大部分缺乏对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理念指导与相关制度设计。其次,缺乏从适度竞争、公平竞争理念来构建相关制度。虽然政府试图通过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设置,促进民间资本设计金融机构等来打破金融市场垄断,但相关制度的立足点依然是维护国有正规金融对市场的垄断地位。
(二)制度层次较低
从总体来看,以上促进湖南民间投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保障制度大部分表现为部委规章、政策及地方政策性文件,很少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效力层次普遍较低,权威性不高。其次,大部分保障制度的政策性色彩十分浓厚,相关规范较为原则与粗放,可操作性不强。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的立法层次较低,不仅影响到保障制度的统一性与体系化,也影响到政策与法律规范的执行性和实施效果。
(三)系统性不强
上述大部分促进湖南民间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保障制度存在较为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缺乏从整体性、体系化角度构建促进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政策与法律体系,缺乏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契合民间资本运作规律来设计相应保障制度,从而导致相关制度难以实现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的目标。此外,部分政策与法律规范存在相互冲突,相互重复,协调性不高等,也影响到制度落实及实施效果。
(四)基本制度不健全
构建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保障制度,是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基础。而相关基本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两者的有效对接。首先,促进湖南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政策与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国家与湖南地方政府出台了系列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政策与法规,但是,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金融机构在准入、业务及治理等方面仍然受到众多歧视性制度限制。其次,民间金融规范制度缺失。当前,湖南等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规制政策有所放松,但其仍然缺乏法律规制,引导民间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使得民间资本难以通过最为简单的金融形式转化为金融资本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次,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风险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法律制度不健全,制约到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元化发展与民间资本的对接。最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湖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服务对象、支撑体系、运行规则与扶持措施等极为模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4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保障制度完善的对策
民间资本希望找到投资市场,而中小企业融资刚好可以满足其需求,相对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民间资本天生具备了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能力,具有很好地协调性和一致性。[2]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是多赢之举,而完善两者对接保障制度是促进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创新的重要路径。
(一)变革制度规制理念
变革民间资本、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规制理念是构建与完善湖南促进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球儿对接的基础。首先,坚持政府适度干预理念。破除对政府干预的迷信,消除政府对民间投资、民间中小金融机构等过多管制。充分利用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的内在动力,构建市场化的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机制。其次,从民间资本、中小企业融合发展,协同发展理念来构建两者对接政策与法律规范,整合现有制度,构建内在协调的保障制度体系。其次,确立金融市场适度竞争理念。打破金融业垄断是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优化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接的基础。为此,湖南应改革严格管制金融市场的基本政策,允许民间金融、正规金融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公平竞争。在金融风险控制前提下,逐步放松对利率管制,建立利率市场化法律机制,引导各种类型的金机构在利率上展开适度竞争。
(二)制定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范和引导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的地方性法律性文件--《促进湖南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定》,是协调相关政策与法律,提高规范湖南民间资本、促进其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政策与法律规范层次及实施效果的有效路径。《促进湖南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应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等规定,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促进湖南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定》应依据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规律,以构建多类型、功能协调的金融支持体系为目标,就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目标、基本原则,制度体系、促进措施与责任等进行规范。
(三)完善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制度
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是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的重要路径。首先,湖南应在现有"中小企业板"市场机制基础上,逐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条件,特别是要引导和支持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其次,构建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融资制度,支持与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融资。最后,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机制,规范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股权等交易,变现产权,筹集资金,以实现湖南民间资本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有效对接。
(四)完善湖南促进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法律机制
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让民营企业可以进入银行业,尤其是要加快推进农村银行建设,允许更多的民营中小银行存在。[3]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是优化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机制,促进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的重要途径。完善相关法律机制是促进湖南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基础。首先,湖南可依法降低中小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在注册资金、审批与登记、运行管理等降低对其要求,鼓励民间资本成立中小金融机构。建议湖南改革现行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的制度,允许村镇银行控股权对民营企业开放,由此可以加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加大村镇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4]其次,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法律机制,构建以湖南地方金融监管为主,以差异化监管、审慎监管为原则的监管机制,建立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退市法律机制。最后,优化湖南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机制,就中小型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清算支持和业务创新等方面构建扶持制度。
(五)构建湖南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法律机制
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的长期互动关系表明,单纯依赖商业银行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并不现实,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可以使这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规范民间金融发展是促进湖南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融资对接的重要措施,而构建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法律机制是前提条件。首先,湖南应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规范民间金融的首要前提是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6]湖南应消除对民间金融的严格压抑政策,明确其作为民有金融与正规金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构建规范湖南民间金融机构法律机制,就组织型民间金融机构准入、业务运营等方面进行制度规范,以引导民间金融阳光化经营。其次,构建民间金融监管法律机制,就其监管机构、风险控制指标及监管措施等进行规定。最后,完善民间金融法律责任机制。修改过于严格的民间金融刑事责任,从保障其健康发展层面构建行政责任与完善民事责任,形成行政责任规制为主、刑事、民事责任规制为辅及三者相互协作的法律责任机制。
(六)完善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完善湖南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强化其资能力,优化其与民间资本对接的必然选择。首先,湖南应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单位,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及财政行为。其次,规范信用担保运作,就信用担保设立条件及程序、业务办理、收费等进行规范。其次,构建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机制,通过建立金融机构风险共同承担、反担保、再担保制度及完善担保机构监管机制等来构建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最后,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扶持、优惠机制,激励其积极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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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1篇3
让第一生产力腾飞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可以说,现代社会的一切发展都离不开科学技术进步的推动。但科学重在发现,技术重在发明,科学技术并不会自动成为生产力,只有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被企业家转化为商业活动时,即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具有市场价值,才会成为生产力,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熊比特称之为创新。因此,创新是科学技术成为生产力的核心和关键。
然而,实践表明,创新过程中具有很大的风险。首先是技术前景的不确定,即创新的技术是否能够取得成功,许多科技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告失败,成功转化的一般也经历了漫长的反复试验,投入成本巨大。其次是市场前景的不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产品后还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消费者是否接受?质量和价格是否有竞争力?在这方面失败的例子同样屡见不鲜。此外,还有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创新。因此,化解创新的风险,是推动科技创新的核心和关键。
如何化解创新的风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就是发展科技金融,通过创业投资、信用担保、创新保险等形式的金融支持,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分担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消除企业家进行创新活动的后顾之忧。科技创新的风险虽然很大,但创新成功的收益也巨大,金融的支持可以得到相应回报。事实上,科技创新的风险是可管理性风险,即通过科学管理和经验积累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程度,提高创新的成功率。因此,科技金融在发达国家得以迅速发展,并已经成为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换、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和自主创新企业的重要手段。
科技金融是科技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依靠科技上的突破和创新时,科技金融才会应运而生。另一方面,科技金融也需要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相当程度的累积,而这种累积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江苏经济发展取得了骄人成就,但总体而言,主要依靠资源要素的大量投入,进一步发展面临资源环境的严峻约束。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努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这是江苏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科技金融是创新发展的强大助推器,要让第一生产力腾飞,必须大力发展科技金融。
为创新构建孵化平台
科技金融的本质是科技创新的孵化平台,是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与金融作为“第一推动力”的全面结合,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安排,是由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企业家和创新型企业、向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和金融服务的政府、企业等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
作为科技创新的孵化平台,科技金融以投融资服务为核心,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投融资服务,解决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和风险分担,包括专门为科技创新服务的资本市场和股权交易、各种创业基金、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等;(2)保险和担保服务,对科技创新的风险进行再化解,包括创新保险、市场保险和再保险、信用担保等;(3)相关基础,包括信息、咨询、中介、评估等,提供市场分析、交易、信用评估等专业服务,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降低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在实际操作上,科技金融并没有统一的模式,通常是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系统。美国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投融资服务,就包括天使资金、创业投资、私募基金、柜台交易、纳斯达克、主板市场等,以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需要。
科技金融不仅是现代金融与现代科技两个最活跃的生产力要素的结合,也是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的高度结合。政府必须发挥引导作用,这是科技金融最重要的特点。研究表明,科技金融的最有效着力点是研发过程已经结束、而产业化还没有完全展开的早期阶段。在这时期,创新投入的风险很大,难以吸引社会的商业投资,因此,必须由政府给予支持和扶植,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政策导向的作用。美国政府就设立了“天使基金”。当产业化有了一定成效,政府就应当逐步退出,让社会资本和市场发挥作用。
事实上,构建科技金融系统本身就是一个创新活动,是政府、市场、企业共同合作,促进金融与科学技术有机结合的创新,关键是建立相匹配的收益――风险机制,让金融资本分散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和分享创新成果。从长远看,一个能够支持科学技术持续不断创新的强大科技金融体系,将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
在体制机制创新上给力
经济发展依靠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创新需要科技金融平台的助推,而科技金融平台建设则需要体制机制的创新。科技与金融本属于不同的产业,在融合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很多问题,特别是我国金融产业和科技创新都发展相对较迟,因此需要更多的实践和摸索,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则是基础和关键。
解决科技与金融两张皮的问题。现状是科技领域不懂金融运行的规则,金融领域不清楚科技创新的规律,各自在自我系统中运行。科技要打破以评奖为中心的激励导向,加强成果的应用转化,提高转化的收益预期,增强对金融资本的吸引力。金融要主动为科技创新服务,深入了解和研究科技创新的规律,改革那些不利用于科技创新的管理制度,适应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多、有形资产少、成长性高的特点,克服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价值,重企业以往业绩轻未来成长性,科学估值科技企业,积极支持成长性的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科技金融也是金融系统自身的提升,科技金融风险大但收益也高,目前大量金融资本因配置到传统企业和传统产业,导致收益率很低。要加强沟通、积极探索,解决好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矛盾,不断创新科技金融合作机制,不断完善科技金融合作工具,不断扩大科技金融合作领域。
解决政府和市场分工衔接的问题。政府既不能缺位不管,科技金融建设必须由政府推动和引导,也要防止政府越位过度刺激,更不能政绩砘动、不计成本和效果,要形成合理分工、科学引导、相互衔接的格局。政府的主要职责,一是提供制度框架和政策刺激,搭建多层次的科技金融平台;二是在风险较大的创新早期阶段提供种子基金支持,促进项目启动。当创新项目取得一定成效,政府就应当逐步退出,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让科技创新企业和金融资本携手成长,重点是要形成科技创新的内在成长机制和良性循环。
解决政策的指导思想和着力点问题。科技创新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因此科技金融扶持的重点应该是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科技创新的核心是人力资本,因此政策着力点应该是调动人的积极性,以人为本,吸引人才是最重要的;建立科技金融平台的目的是推动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形成创新驱动的强大动力,因此鼓励政策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对项目的评价不能用投资额大小来衡量,更不能“抓大放小”。从国际经验看,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美国70%以上的专利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66%的发明专利、74%的技术创新、82%的新产品开发,世界很多大型的高科技企业都是从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发达国家通常对中小企业实行政策倾斜。
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篇4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机制融资模式
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内涵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构成
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技术经济行为。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这个过程不仅涉及到科技成果的供需双方、政府、中介等各个环节,还受到一系列外部因素的影响,如:全社会科技意识、经济政策、金融政策等。从系统构成和结构角度来看,以下几个子系统是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科技创新子系统、企业需求子系统、科技中介子系统和环境系统等,以上各个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存在非常复杂的关系,科技成果要想形成一个高效率的转化机制,它们之间就必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将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看作一个整体,其主要功能就是最大程度、最高效率地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不断满足企业发展需要,适应消费者需求,促进社会发展。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特征
1.价值的综合性。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科技成果的生产者,同时还承担教学的任务。教学与科研互动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现代高等教育的一个特征。一些新知识、新方法、新观点等会产生于科技成果创造及转化过程中,这些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可以为高等院校或科技机构利用,不断拓宽教学视野,对高校学科及专业建设起到良好促进作用,这就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教育价值。经过中间试验放大等环节,科技成果被现有企业吸纳甚至催生出一个或一批高科技企业,这就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价值。此外,“863”、“973”等国家项目,均是从国家战略层面出发,关乎国家和国计民生,这就体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政治、社会及文化价值。
2.管理的复杂性。价值的综合性决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复杂性。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于生产的科技产品而言,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国家或省部级的纵向科研任务,二是来自企业委托或与企业联合技术攻关任务。对于承担来自国家或省部级的纵向科研任务,其管理比较规范,从国家到省再到科研院所,均有现行完善的科研管理体系与制度,管理较为严格,科研成果以理论创新居多。一般而言,纵向的科研任务可以有效地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结合起来,以先进、成熟的技术或理论不断解决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效率、效果问题。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自有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任务,对其管理主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来完成。校企通过共建研发中心、研究院等形式,一般采取企业投入经费聘请高校等科研院所技术人员独立完成或和企业一起共同研发的模式,发挥校企各自优势,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关键技术问题。根据不同的任务,可以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目前,越来越多的高校通过专门中介机构或资产经营公司来管理科研院所的科技活动,对在经营上可能对科研院所带来的风险进行了有效地规避。
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机制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融资,以满足其发展的需要,也即需要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科技金融是与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政策、金融工具以及服务的总和,它的行为提供主体由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构成,科技金融构成了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以及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融资机制包括资本形成机制、风险分散机制、信息揭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这些机制的运行,有效地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
(一)资本形成机制
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共同作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形成机制。金融中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本形成机制是指通过政策性金融的引导机制和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机制,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与形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我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融资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先后发生了一些变化,即从以政策性金融支持为主转化为以商业性金融为主。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由于许多不确定性的存在,以严格控制风险、获得较高回报、加快资本流动速率为经营原则的商业性金融很少介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这些阶段,因而,在这些阶段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只能靠政策性金融来充当主导地位。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政策性银行、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保险机构等,这些机构凭借国家的信息和政策优势,在兼顾政策性和商业性运营原则基础上,不断创新相关融资项目,通过较少的政策性资金进行倡导性投资,鼓励更多的商业性金融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由于政策性资金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给商业性金融传递了一个金融支持信号,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不断调整和拓展相关业务,积极开展科技贷款,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当商业性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占主导地位时,政策性金融就会适时而退。
(二)风险分散机制
事实上,银行和股票市场在一定条件下都能完成流动性风险的分散,而且两者没有特别明显的区别。而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居民普遍厌恶风险的程度直接影响着金融中介体系以及金融市场体系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当居民非常普遍地厌恶风险时,他们倾向于选择在规避流动性风险更具优势的银行;相反,当居民普遍不太厌恶风险时,他们倾向于选择金融市场来规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有利于资本的形成,以更好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然而,在实践过程,更多的居民对风险厌恶程度不会总是太高或太低,往往是随机分布且方差较大,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两种融资体系应该协调发展,缺一不可。
(三)信息揭示机制
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同样共同作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揭示机制。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一个复杂、专业的过程,某一个投资者无法具备搜集、处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的能力或时间精力,事实上,也无法承担评估转化主体或项目的成本,这就存在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不对称,造成许多有效资金无法优化配置,这时金融中介机构的规模和专业化优势就体现出来。金融中介机构相对于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和项目而言,相对容易获取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或项目的各种有用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小银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获得相关信息,有效地弥补金融中介在揭示信息过程中存在的瑕疵。
(四)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中介通过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所签订的信贷契约等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约束机制。一般而言,金融中介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都要与科技企业签订相关契约,明确规定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和抵押品、限制性条款以及违约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贷款科技企业的作用。在贷款后,金融中介会跟进调查科技企业的经营情况,根据跟踪调查结果,适时取消科技企业的持续贷款、提前收款或给予科技企业更广的还款空间。
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模式
(一)风险投资
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企业很难从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获得研发所需资金,而可以利用风险投资的特征,那就是可以分期在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注入一定的企业发展所需资金,而企业需要给风险投资机构一定的股份或认股期权,以及一定的企业经营或管理权。事实上,风险投资机构深入企业,要求获得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权目的不在于控制企业、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而是利用自身经验,对所投资企业经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企业经营策略以及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业务伙伴的联系。处于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企业一般采取企业者(或管理层)、风险投资者持股,报酬体系激励性非常强,创业者和风险投资商均与企业形成利益共生关系。特别是对创业者而言,可以激励创业者们积极发挥自己的优势和天赋,为企业发展贡献更多的正能量。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融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通过努力融资后不思进取、损害企业自身利益的行为。从经济角度来看,每一期注入的风险投资资金都会按时间顺序呈规模效应递减的趋势,而风险投资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也是随着时间顺序不断降低,即注入风险投资资金越往后,越要付出较高的溢价,相对回报也会减少。换句话说前期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风险资金由于需要承受较高的风险而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或收益,后期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风险资金由于承受的风险较低,获得的收益也不如前期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因而,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因为成功的风险投资项目回报特别高,风险投资机构就算在其风险投资项目中出现多个失败的情况,依然会收到可观的收益。一方面,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回报相对较高,另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机构深入所注入风险资金企业,可以及时地发现、化解和降低风险发生率,同时,还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不同发展状况,分期投资不同数额的资金,达到控制资金风险的目的,有效地降低融资风险,节约融资成本。由于风险投资行业特征,决定了它们不会在某一特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一直持有其股价,因而需要设立合理、广泛的风险资本退出渠道和完善的退出机制,以便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注入风险资金企业步入成熟期后全面退出。
(二)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是处于科技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进行融资的另外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一般而言,企业债券融资和中小企业打包贷款都是债权融资的有效方式。处于扩张期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拥有较大规模的资产、较完备的业务记录和较高的信息透明度,可以在这一时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同时,处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的科技企业基本上不存在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会在这一时期加大。虽然此时的企业达到了商业银行放贷条件,但由于其存在较高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银行贷款很难被批准下来,因此这一阶段主要还是以债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比重不会太大。
结论
任何一项科技成果的诞生与产业化进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巨大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阶段,需要金融支持来解决资金支持问题。完善的金融市场能有效地提供风险规避、价格发现、激励约束等功能,保障了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地方政府完善资本形成、风险分析、信息揭示以及激励约束机制,推进风险投资和债券融资两种模式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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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篇5
一、引言
科技金融是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的金融服务,它是金融与高科技产业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金融的完善和创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金融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协作是保证科技金融发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如科技担保、信用贷款、财政补贴等政策的陆续出台,更加有力地促进了科技金融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更应该强化政府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和支持作用。本文从地方政府公共政策选择的视角分析了政府政策保障科技金融发展的必要性,以及地方政府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应采用的政策。
二、文献综述
对于科技金融的研究最早由Schumpeter(1912)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他强调银行可以通过识别和支持那些能够成功运用新产品和生产过程的企业家来促进技术创新[1]。由于高科技活动存在着外部性和高风险性,政府在科技金融中必须调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保证其发展,所以有关科技金融的相关政策也是学者们的重要研究方向。Freeman(1997)等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提出包括金融政策在内的科学技术政策对技术创新起重要作用的观点,他们把技术创新看作是经济增长主要动力的同时,更强调科学技术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刺激作用[2]。NelsonR(2003)研究认为,科技创新具有积极的外溢性作用,由于新科技的社会效益要大于其个体效益,所以政府需要在科技创新外溢性的社会效益和个体效益之间进行衡量,从而实现最优化的整体产出[3]。Saperstein和RouachD(2003)认为,在一国科技金融发展初期,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往往占有主导地位,随着科技金融环境的不断改善,如政策环境、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模式会向市场主导模式逐步演进[4]。国内学者王涛、李石柱(2002)认为,科技创新的正外部性会降低企业对其投入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市场在科技研究与发展方面投入的不足,这就决定了政府参与科技资源配置的必要性,并对研究与发展活动给予支持[5]。王耀德等(2006)认为,政府科技投入不是直接导致技术创新,而是起到提高一个国家整体科学水平的作用,政府科技投入主要侧重于基础研究,部分应用研究和其他公益性研究[6]。曾梓梁和胡志浩(2006)通过对政府研发投入的国际比较后指出,政府研发投入的规模决定了一国的科研投入水平,新型工业化国家在科技追赶阶段,更需要政府投入研发经费的超速增长[7]。王宇伟、范从来(2012)指出,国内科技金融领域普遍存在对创新初期的企业支持不足的现象,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创新者和各类科技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共享,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8]。赵稚薇(2012)通过研究表明,政策性科技投入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效率有显著正向作用,科技贷款的作用效率不太显著,而创投资金则对技术创新效率有显著的抑制作用[9]。
从科技金融活动本身来看它是微观经济的表现,尽管宏观政策可以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但微观政策从一定程度上更加符合以微观经济活动为主要特征的科技金融活动,所以从地方政府的微观政策层面来研究地方制度政策如何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三、政府支持科技金融的分析
技术创新是一种高风险性活动,需要面对如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诸多风险。同时,技术创新又具有知识和效益外溢性等特点,一项新技术的社会效益一般来说要大于个体效益。科技创新企业在获得技术突破后,其技术成果会通过各种途径“外溢”到其他企业,其他企业可以通过复制、模仿等手段快速掌握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不能完全为科技创新者所独占。科技创新的研发投资收益比传统项目投资的收益具有更大的风险,这使得私人部门在新技术上往往投资不足。研发实施者同投资者之间高度的信息不确定性也限制了投资者对研发项目的资助。投资机构一般愿意在技术的产业化阶段进行投资,而不愿意在技术的研究阶段,特别是基础技术研究方面进行投资,都希望在其他企业取得技术突破后自己搭便车。由于投资规模和风险都较大,高科技企业回避或者无力承受战略性关键技术的创新,银行面对此类项目也不愿意去发放贷款,高科技创新活动面临着极大的资金瓶颈障碍。
科技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需要地方政府通过政策设计对科技金融市场进行扶持以及社会机制的辅助来促进高技术创新。在企业自主创新的过程中,政府也是利益相关者,由于企业的科技创新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一旦创新成功,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大大改善,政府也可以从企业利润中获得更多的税收。企业科技创新也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升级和战略性调整,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构成了政府参与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因。下面构建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模型来论证政府政策在科技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首先假设市场中只存在高科技企业、银行和政府三个部门,高科技企业拥有技术但缺乏将技术转化为产品的资金,银行以收益为目标进行科技金融活动,政府则通过税收和相关政策进行市场调节。
高科技企业以利率r从银行获得数量为m的贷款,且r∈[0,1]。设定高科技企业的生产函数为Y(m),在单位资金产量y(m)=Y(m)/m=1的条件下,可将生产函数简化为Y(m)=m。假设高科技企业产品价格为单位价格,则其利润函数为L=(1-r)m;银行利润主要来自借款利息,也就是rm,其成本主要是逾期贷款带来的资金损失,假定高科技企业贷款的违约率为?茁,且?茁∈[0,1],则银行部门的利润函数H=(r-?茁)m;政府收益来自于高科技企业和银行缴纳的税款,那么政府的利润函数G=(L+H)t,其中t为税率且t∈[0,1]。
银行只有在获得正常利润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科技金融业务,如果政府不进行政策扶持,银行会根据科技企业高风险的特点,为科技贷款制定较高的利率,至少要保证r>?茁,使得H>0。对于银行而言,r越高越好,但是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r越高意味着企业利润越低。上述条件下,最终结果是高科技企业很难获得贷款,阻碍了高科技企业进一步的技术创新,但政府从产业和宏观层面考虑不会仅仅充当“市场经济的守夜人”,而会以实际政策推动银行向高科技企业融资,推动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对于政府而言,可以采取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对银行金融创新过程进行干预。
(一)直接干预
具有强势地位的政府可以直接干预银行贷款利率r,例如要求银行以普通贷款利率向高科技企业放贷,因为高科技企业的经营风险远高于一般企业,政府的干预实际上是对高科技企业变相的信贷支持。政府会制定较低的利率,甚至让其低于违约率?茁,在r(?茁-r)/(1-r)。尽管高税率能够让政府征收充足的税款,让其有能力对银行进行激励,促使银行向高科技企业贷款,但是却将高科技企业的利润压缩至(1-r)(1-t)m,严重挤压了其利润空间,进而会降低其融资需求。所以政府将企业收益补贴给银行,并不能真正改善局面,而且带来的经济扭曲会随着税收和补贴的增加而不断增大,高科技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经济利润不断减少,受政府直接激励的金融创新也将停止。因此,政府直接调节手段虽然可以延长金融创新的时间,但其措施以降低高科技企业的利润空间为代价,科技金融活动难以持续进行。
(二)间接干预
政府通过推动市场建设,建立相应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机构通过信用评级、项目可行性咨询等方式遴选出优质项目,优质项目的风险低、收益高,降低了贷款违约率?茁,使银行的利润H=(r-?茁)m由负值变为正值。这种方式增加了银行利润,却不以牺牲高科技企业利润为代价,为银行自身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高科技企业进一步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从而使高科技企业、银行和政府的互动关系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科技金融业务在更大范围被采纳。在此基础之上政府再进行政策扶持,如财政贴息、信用担保等活动会更加促进优秀科技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因此,政府采取间接干预方式的效率比直接干预要高,科技金融活动更加具有可持续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政府有充分的动机去干预银行的金融创新,这就是说政府在科技金融体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选择的干预方式不当,则不仅不能推动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反而会抑制科技金融活动的开展,所以政府要选择适当的政策,综合考虑科技金融体系的整体效能,因地制宜进行政策设计。
四、地方政府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选择
如上所述,高科技创新的融资需求与金融支持不足的矛盾,是金融市场失灵的结果,政府为市场和经济组织提供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支持,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选择,因此地方政府在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损失补贴等使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与收益关系发生变化,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中具有的强制优势、组织优势等来推动市场建设,促进科技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要从战略角度着手制定相关的政策体系,从振兴经济的全局出发,按照科技与金融的发展规律,制定科技产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建立多元、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实现科技和金融、经济的结合,以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地方政府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构建时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自主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需要一个完善的市场环境与之相配套。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支持的金融市场体系应包括银行借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中又应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市场等不同层次。完善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创新提供相关服务的技术市场等也是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地方政府要勇于创新,对不适合企业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整,在实践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使其能够与自主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相适应,与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要求相适应。
2.科技金融引导政策。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方式,支持本地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要创新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奖励作用,吸引银行增加贷款。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建立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用于补偿银行的贷款损失,降低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引导政策扶持应该通过风险收益的再分配,使投资机构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增加投资机构预期收益的扶持政策包括降低投资所得税率、税收抵扣和税收返还等,降低投资风险的扶持政策则包括投资损失补偿、再融资担保等。地方政府还可利用财政资金设立担保风险补偿金,降低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风险,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3.发展创投体系。在投资基金方面,开展投资基金试点,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提高财政资金的推动作用,实现财政资金的杠杆效用。地方政府可以引进并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先期参股、后期跟投等多种方式逐步构建既能体现政府推动意图又能实现市场化运行的融资体系。此外,政府还可以利用其在产业规划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信息优势,向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推荐优秀的投资项目和创新企业,促进社会资本投向政府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和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4.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高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最大问题还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只有建立起信息共享、利益共赢的服务平台,才会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构建高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服务平台,首先要充分考虑平台运行的全面性以及政府制度保障的要求,从顶层设计上构建高效的组织协调机制。该平台是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科技金融机构参与为前提,以政策推进和协同合作为保障,以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建设目标,实现各方信息流的成功对接是关键。地方政府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中发挥引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调动银行、创投机构、证券公司以及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平台整合与建设。
五、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案例
2009年武汉东湖高新区被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继北京中关村之后获批的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目前东湖高新区的科技金融体系已初具规模,形成由“两个平台,五种方式”为核心内容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两个平台分别指以武汉科技投资公司和武汉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主体的科技投融资平台,以及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担保平台。五种方式包括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助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方式、星火科技示范户小额贷款贴息方式、科技保险融资方式[10]。通过推行这一系列的科技金融政策,东湖示范区的科技金融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东湖高新区建立了高科、高农等国有平台,这些平台为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高新区国有平台对高新区中小高新科技企业担保余额3.6亿元,支持了三特索道、兴谷鸿景等一批企业的壮大发展。2008年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湖北省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了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武汉市也成立了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两个引导基金的规模分别达到1亿。2009年湖北省高投、武汉科技创新投资公司分别代表湖北省及武汉市两支创投引导基金与四家著名创投企业签约,引导其在武汉设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
东湖高新区在原有的政策体系基础上,建立了包括信用贷款、质押贷款等在内的8种融资渠道。除并购重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以外,其余几项科技金融改革工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省、市相关部门和高新区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贷款实施、融资担保等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制定出台了14项支持示范区科技金融发展的配套政策。在关于高新区整体规划的政策纲要中,也有6项政策涉及到科技金融的发展,这些相关的政策都为区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11]。
东湖高新区引入了多家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创投机构、保险类机构等,积极为创业企业寻找融资渠道,为创投机构寻找融资项目搭建平台。目前在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超过15家,注册资本达42亿元。在直接融资方面,初步形成了以主板市场主,以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为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高新区上市公司总数已达30余家,占湖北省上市公司总数的三分之一,利用资本市场累计融资超过两百亿元。
为解决初创企业贷款“两高一长”的问题,武汉市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汉口银行等银行合作,设立高新区孵化共同担保资金,通过1∶5的比例放大,为在孵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武汉市在共同担保平台建设中,探索出了“八大机制”,即联席会议机制、担保费补贴机制、贷款贴息机制、企业信用和无形资产评估机制、担保品种拓展机制、审放贷快速机制、贷款风险控制机制、平台建设激励机制。
东湖高新区的融资结构如图1所示。
(二)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东湖高新区在促进科技金融体系创新中取得了可圈可点的业绩,并形成了具有“东湖特色”的发展模式。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呈现出大量涌现的态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愈发明显。作为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的重点,高科技企业获取金融支持的要求,不论就结构而言还是就规模而言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的科技金融体系已经无法满足区内企业的实际需求,科技金融的“东湖模式”也面临着新的困境。
中关村在2007年开始实施信用评级和信用贷款业务,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东湖高新区则是初步开展区内企业信用体系工作;中关村对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制定了详细的规定[12],但东湖高新区还没有这方面的详细政策。目前,商业银行拥有企业和企业家个人的信用资料和记录,但由于商业银行较多且分布较广,使得这一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影响了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的工作,也使得企业信用评级活动无法落地,这就间接阻碍了信用贷款活动的开展,具有高信用的科技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在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中,各职能部门间自成体系、条块分割,导致了部门间的信息封闭和信息扭曲。相关金融机构和信息服务平台结合不紧密,没有发挥出信息平台应有的资源共享作用。由于信息平台共享和更新不及时等因素,使得这一资源不能有效整合。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在一个服务平台上还无法直接完成立项、申贷、补贴、上市培育、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等各个步骤;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工作效率较低、服务周期较长、手续繁杂。科技型企业为获得融资或补助,前期准备工作耗时较多,职能部门间的合作和上下联动不够,对高科技企业的持续长效融资服务还有待提高。
东湖高新区在资本市场建设方面同国内其他示范区相比仍有差距。以中关村为例,中关村共有境内外上市企业150余家,东湖高新区上市公司数只有26家,中关村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是东湖高新区的2.35倍,境外上市数量是东湖高新区的10倍,创业板上市企业数量更是高达19倍[11]。东湖高新区只有那些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广阔的高科技产业能够争取到在中小板及创业板中直接上市筹资。另外东湖高新区在债券融资领域发展滞后,无法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虽然东湖高新区在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方面积极推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试点,但进展缓慢,资本市场的发展依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推动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的对策
1.推动高科技企业直接融资。积极促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股权报价转让制度,每年通过筛选重点辅导上市企业,助推合格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积极探索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多种适合高新区企业的债券融资方式,逐步设立多层次的债券交易市场。借鉴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工作的先期经验,尽快启动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加快建立面向高科技企业的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柜台交易市场。
2.进一步细化信用贷款实施规则,让更多的企业能够获得资金支持。信用贷款门槛根据区内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来确定,且年度信用等级要与金融机构相对应的信用评定级别相符合。高新区要设立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用于企业的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及信用贷款银行的风险补贴。加快设立东湖高新区信用贷款扶持资金,为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服务,同时对贷款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以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水平。
3.完善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体系。加快建立产权交易所、技术交易中心、信息与咨询公司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提高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运行效率。积极发挥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协会团体的中介作用。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疏通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为科技金融各个参与主体的良性互动发挥纽带作用。
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1篇6
关键词:科技金融;政策培育;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57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0017-2017(4)-0068-04
一、陕西省科技金融的政策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金融体系以及科创道路改革的不断推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不断深入,科技创新创业资金来源从最初单一的行政拨款,扩展到了目前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包括科技财政投入、科技贷款、风险投资、科技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陕西“关中-天水经济区”是2011年全国16个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地区之一。近年来,陕西省充分认识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重要意义,把建立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协调机制摆在重要位置,陆续出台了多个重要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初步构建起保障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2012年5月,陕西省人大颁布《陕西省科技进步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法律角度确保科技金融工作的开展。2012年9月,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陕发z2012{4号),提出要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建立科技贷款风险损失补助机制,探索建立科技保险补贴机制、补偿机制,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设立基金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分担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随后,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39号),全面安排部署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2012年10月陕西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改革的意见》,对陕西省金融业发展改革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为契机,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2014年7月,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省科技厅增设科技金融处,全面负责组织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工作。
按照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关于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总体部署,陕西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保障政策。如与财政厅、银监局联合出台了《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与财政厅联合出台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陕西省农业科技创新,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榆林市以及西安高新区、杨凌示范区等省内8个地市和国家高新区、农业科技示范区作为省级科技金融试点地区先行先试,为全省科技金融工作开展起到了带动示范作用。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相继确定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重点任务、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确保了陕西省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部门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做法
(一)构建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调查显示,陕西省出台《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后,已到位基金总额近5亿元,出资设立的子基金资金总额约12亿元,目前已投入70余家科技型企业。其中西北地区第一支科技天使投资基金―西科天使基金(一期),累计扶持初创类企业50多家,其中20%的项目已完成二轮融资,部分项目陆续计划在新三板挂牌。陕西省内各科技金融试点地区均积极设立专项基金,构建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西安高新区建立了5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了2000万元科技保险专项资金池,以及1亿元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5000万元融资性担保业务补贴专项资金。杨凌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拿出1000万元参股创投资金。宝鸡市设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全市27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风险补偿企业名录。
(二)培育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能力。目前,陕西省科技型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达70余家,陕西省科技厅支持培育的拟上市企业中已有27家成功挂牌上市,其中25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自2011年以来,陕西省先后通过科技统筹创新工程、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项目,支持上市、挂牌企业科技创新项目70多项,经费支持超亿元,显著加速了科技要素向企业聚集,有效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直接融资能力。
(三)搭建银企对接融资服务平台。陕西省建立了科技金融超市,组织全省证券、律师、担保、咨询等100多家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I开展中介服务。陕西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开通了全国首条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热线,围绕科技企业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开展常态化科技金融结合系列讲座,举办各项培训及银政企对接活动,提高企业自身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解决资金问题的能力。
三、金融行业支持科技创新的措施
(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指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结合陕西省经济发展特点,将科技金融作为贯彻和落实信贷政策的重点内容,加大窗口指导力度,推动政策实施,构建政策落实机制,有效增强了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2013年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每年的信息政策指导文件中,均将科技金融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为契机,积极开展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加大金融机构考核中对科技企业贷款指标的评分比重;鼓励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总量;重点引导和扶持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建立保险补贴机制,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2015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在《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推陕西追赶超越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资金优势,加大与产业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保险等业态的协作,开发符合科技企业需求的交叉性金融产品,打造涵盖科技企业全发展阶段、全方位的支付结算、融资支撑、信息咨询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一步普及。”2016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结合西安市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需求,专门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西安高新区打造科技金融示范区。目前,陕西省科技企业贷款余额约370亿元,为1300多家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意识,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及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陕西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科技与金融结合,以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客户目标,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特色金融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成立专营机构,优化服务流程。早在2013年,陕西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科技支行管理办法,陕西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成立20多家科技支行。在管理上,陕西省科技支行基本比照小微金融服务的模式,注重战略定位、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资源配置,实施专业团队、专属产品、专有流程、专项补偿的四专经营模式,同时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财务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在服务流程上,各商业银行针对科技型企业资金需求特点,通过制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优化审批流程的方式提升科技企业贷款服务质量。部分金融机构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以下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取消行业预警限制,并配以专项“信贷工厂”服务模式,实行产业集群批量审批授信,同时争取上级行下放审批权限,提升审批效率。
二是加强银政合作,争取政策扶持。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少抵押物的特点,陕西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省科技厅的合作,利用省、市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风险缓释基金及各类担保基金,签订合作协议。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西安市科技局对接,于2015年8月正式与西安市科技局、西安市财政局签订《科技金融合作协议》,成为“西安市科技金融合作银行”成员单位,将在今后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分别与西安市高新区金融办签订《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与陕西省科技厅签订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金融业务合作协议》;与陕西省科技厅合作,成为“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托管银行,借此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挥补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是突破自身局限,推动产品创新。在借助政府加强增信的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专利权、知识产权、采购订单、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抵质押业务,探索研发针对性强的科技信贷产品,通过技术要素和资金要素的有机融合,改善科技企业资金不足现状。一些商业银行成立了科技金融研发中心,借助自身或政府部门的大数据平台,推出了“环保数据贷”、“创业贷”、“税金贷”等系列产品,建立线上、线下金融服务平台,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实施精准营销。2015年,陕西省成功办理了全国首例知识产权(专利)质押P2P融资业务。
四是促进多元融资,搭建综合服务平台。除了信贷资金支持外,陕西省金融机构联合科技企业积极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业务,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优势,打通PE\VC、产业基金、信托、证券、保险等多种直接融资渠道,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全程“融资+融智+融信”综合金融服务。例如部分金融机构整合多方社会资源推出“股债贷”,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服务;或通过融资租赁、表外融资、出口信贷、综合保理等产品的综合运用,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推进各标准化、非标准化债券融资业务;同时,联系各类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行业商会,组织召开形式多样、种类丰富的产品推介会,及银企对接交流活动,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是加大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试点。2016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后,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随即深入国开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西安分行、西安银行5家试点银行开展调研,了解各行投贷联动试点业务推动情况和面临的困难,促成金融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协调落实风险补偿等政策顺利推出。截至目前,全部试点行均制定了投贷联动实施方案或操作办法,设立投贷联动领导小组或领导机制,成立了专营机构负责科创企业投贷联动金融服务,并积极与政府部门、科技园区、担保机构、风投机构合作。下一步,部分试点行将对股权投资机构入股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准信用信贷支持,并锁定被投资企业顾问、IPO配套及资金结算等全面业务,切实帮助科技创新企业拓宽融资途径。
四、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专业水平不足。科技型企业多为专业领域创业型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性强,产品属于前沿高精尖类型,其面向的市场和需求主体与传统企业有较大区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支行虽然已经配备专门的营销团队,但营销人员欠缺专业知识,不熟悉科技型企业的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在办理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时,无法对商标权和技术专利的市场价值和前景进行准确研判,加之对风险心存畏惧,办理业务时积极性不高。
(二)银企信息不对称。科技型、初创型企业大部分处于孵化期、投入期,经营管理规范性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掌握企业财务、资信等情况,无法判断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与此相对应,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对政府、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信贷政策、申贷要求等也知之甚少。同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存在依赖于一定法律条件,以商标权为例,法律规定有效期限一般为10年,而在有效期内可能因诉讼、仲裁等被确定为无效、侵权,最终导致被质押商标权失效。由于权属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无形资产质押率较低,目前中国驰名商标质押率为30%-40%,省市驰名商标仅为20%-30%。
(三)金融中介体系不健全。目前科技创业创新领域,政府部门已推出了担保和风险补偿措施,但总体看,政府补偿基金使用条件较为严格,撬动作用尚需提高。如陕西省建立了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科技贷款逾期最终本金损失金额的50%为限,给予银行业机构风险补偿,但同时又规定,一家银行5年内获得风险补偿额上限为1000万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主要依赖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市场上缺乏权威评估机构,不同评估机构对于同一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经常差异较大。
(四)配套管理机制不顺。科技金融差别化考核机制尚未普遍实施。调查显示,目前金融机构针对科技金融服务的考核机制与其他业务基本一致,特别是对科技支行的考核中,仅有个别机构在信贷规模、绩效评定、不良容忍等方面进行了政策倾斜,与科技金融的特性相比,目前的考核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业务人员拓展业务的积极性。同时,据金融机构反映,在进行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抵质押时,相关手续较为繁琐、耗时较长、便利性低、评估费用高,影响了企业融资效率,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此外,目前科技金融领域统计口径模糊,标准不一,不利于实时对科技金融相关情况开展监测。
(五)直接融资水平滞后。近年来,陕西省直接融资业务发展较快,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比重显著上升。但从参与直接融资的企业结构看,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占比不到1%。同时,由于陕西本省产业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证券、风险投资等规模较小,且主要集中在西安市,科技企业获得股权投资的数量少、金额小。从新三板上市情况看,目前陕西省新三板上市的科技类企业不足40家,占科技企业的比例也处低位。
五、改善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科技金融信息沟通机制。建议政府推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集中提供扶持政策、风险补偿、企业信用、纳税、社保等相关信息记录,便于金融机构综合判断;科技部门通过互联网搭建综合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专业辅导和相关培训。银政企三方应共同构建交流合作机制,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融资洽谈会,达到共享信息、宣讲政策、推介产品、对接需求,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发展的目的。
(二)健全科技金融中介体系。建议政府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扩大相关风险补偿基金的范围和额度,明晰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条件,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科技保险和担保机构进一步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提高担保能力,因企施策适当减低保险担保准入门槛。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出台指导意见细化知识产权评估标准,提高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降低市銎拦莱杀荆同时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难题。
(三)推进科技金融管理体制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对垂直管理的科技型支行,给予计划管理、资源配置、信贷审批、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方面政策倾斜,明确科技类贷款的不良容忍度范围,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流程,疏通科技贷款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办贷效率。建议将无形资产抵质押权限下发至省级政府或在省级政府设立代办机构,简化流程和手续,提高无形资产抵质押办理的效率。另一方面,建立科技金融统计体系,明确统计口径和标准,提升相关指标监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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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
科技金融是科技创新活动引发的一系列金融创新行为,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了科技金融的内涵、模式、特点、运行等。河南省科技金融的发展应该根据的金融政策,在整理河南省的科技金融产品供给情况的基础上,从科技信贷服务的顶层设计、风险投资与孵化平台、“投贷联盟”业务创新模式、风险资本退出机制、融资风险的政府分担机制等方面探讨河南省科技金融的供需对接。
关键词:
科技金融;金融产品;供需对接
一、科技金融的文献研究回顾
科技金融是由科技创新活动引发的金融创新行为,是科技创新活动与金融创新活动深度融合的产物。赵昌文认为,科技金融是系统性、创新性安排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目的在于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金融的参与者中,政府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孵育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限定性基金,直接资助科技型企业、创司、科研院所在科技金融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科技金融的运行主要包括基于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基于多样化的科技企业股权融资、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股权众筹等三种模式。其中,基于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来投资,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于多样化的科技企业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租赁、政府扶持、股权投资、资本市场等投资于科技企业。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股权众筹是创业者以出让一定股权比例的方式借助互联网平台吸引公众投资者投资,其受众广、门槛低、风险分散的特征适合中小型科技型企业融资。世界各国经验表明,科技金融是促进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创新活力的重要条件,多数发达国家的科技金融都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是科技金融的主要收益方。如以色列的企业集团通常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下设研发部门和成果转化部门,利用自有资金支持自己研究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市场产品。中国国内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对科技金融进行了探索。房汉廷(2010)认为,科技金融兼具政策性和市场性;段世德等人(2011)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科技金融支撑进行了研究;游达明等人(2012)构建了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结构模型;唐雯等人(2013)分析了国内科技金融创新模式的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李兴伟等(2014)分析了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情况。
二、河南省科技金融的发展状况
近年来,河南资本市场发展较快。截至2015年9月,全省共有72家境内上市公司,31家境外上市公司,247家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140家新三板挂牌公司,936家新三板后备企业,在中部六省位列第4名。2014年以来,累计实施了近400项投融资科技项目,投融资总额达230亿元,其中140亿元是保监会河南监管局科技保险,60多亿元是金融机构科技贷款,30多亿元是五大省级政府投融资公司出资。河南省全社会R&D经费年均增长20%,R&D经费占GDP比重超过了1%,财政科技拨款每年60亿元,占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的1.33%。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的郑州分行计划在5年内提供1000多亿元的授信支持河南科技型企业,并达成河南省科技金融战略合作协议。河南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创新机制全方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河南省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高技[2008]298号)《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2]156号)《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分别设立了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河南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河南省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一系列支持引导科技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或基金,建立科技金融紧密结合机制;成立了一批由政府引导的创业投资公司,如河南华夏海纳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提高了河南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风险投资资本总量。2012年,河南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重点推广省,进一步拓展了科技领域的投融资渠道。河南省GDP总量占全国的5.7%,但河南省境内上市公司数量只占全国的2.65%,累计筹集资金不足全国的2%,股票市场人均融资额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3;河南省资本市场发育滞后,发展水平整体上在全国处于中下游位置;证券化率是东部沿海地区的约50%,资本市场发展不足。河南省尚未建立相对健康的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科技担保及创新创业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缺乏沟通、对接的渠道,多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处寻找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有大量存量资金的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而不敢投资缺乏资产担保的科技型企业,另外,缺乏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高层次人才是制约河南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河南省科技金融的产品供给分析
通过梳理河南省政府、河南省科技厅、河南财政厅等官方网站公布的金融政策,笔者归纳了五类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供给情况。其一,政府引导基金。是河南省政府出资的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大多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于科技风险投资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技术创新,鼓励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企业,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弥补创业企业投资的不足。河南省政府还设立了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国有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大型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和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力度。其二,市场化科技金融产品。2009年,河南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2012年,要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尽快设立“种子基金”;2013年,明确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和前瞻性研究基金,还设立了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基金和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专项资金。针对不同需求,河南省正在推出周转贷款产品和标准仓质押贷款、质押贷款等创新担保产品,部分推行了集合债、集合贷、集合租赁、集优债、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正在研究推出投贷联动贷款、“统借统还”贷款等多种创新性的金融产品,正在制定针对河南省优质科技中小企业提供包括政策支持在内的多项支持举措,提供解决融资的多种渠道。其三,科技保险和担保。河南省政府利用财政资金设立了担保风险补偿金,推动各省辖市建立科技保险示范机构,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同时降低担保机构所承担的潜在风险,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积极性。要求各市及部级高新区设立科技担保公司,强调科技类融资担保业务的比重占全部贷款担保业务量不低于50%,且不能以盈利为目的,须专门为科技型企业服务。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市、县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设立科技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保险业务部和科技担保事业部等。其四,科技信用信托。河南省政府要求各地市具备上市潜力的企业提供IPO服务(包括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香港主板、创业板),提供改制、收购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金融服务,以多种方式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提供信托贷款、股权投资等多种融资服务,为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提供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债券等融资服务,为企业量身定做最适合的融资方式,帮助企业提供一对一的咨询和解决方案,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搭建金融机构,投资者与企业间有效沟通的桥梁。其五,科技贷款奖励基金。河南省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引导现有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增加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的建设,增加对科技领域的信贷投入,鼓励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对科技企业的授信审批权限。河南省鼓励科技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集合债券等债券产品扩大科技企业直接融资,加大对科技企业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支持力度,发展壮大河南科技板块,设法拓宽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河南省政府还大力推动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股权众筹融资渠道,注重科技金融支撑平台的建设,鼓励创业者以出让一定股权比例的方式借助互联网平台吸引公众投资者投资,鼓励大众投资于有潜力上市或正在培育上市的成长型公司,尽快促使企业发展壮大;对银行、创投、保险、担保以及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等金融资源进行整合,建立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为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源提供支持与兑现财税扶持政策提供支持;通过提供长期股权资本和增值服务等方式,投资于尚未起步、刚刚起步、具备巨大竞争潜力的高技术产品或高技术企业,大力发展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为科技金融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河南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或一站式服务中心。
四、河南省科技金融的供需对接分析
在河南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常态下,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都需要金融的支持,需要加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是河南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选择,是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根本要求,也是为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拓展空间的需要。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应高起点规划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创新为手段,促进科技金融高效融合与互动发展。
(1)以风险投资与孵化平台推动河南省科技金融的供需对接。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为基地,大力发展各类专业的孵化器,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积极吸引金融、证券、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平台,以资本为纽带,吸引一大批创业投资资金支持河南省有发展潜力的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供融资、风险投资、企业上市、股份改造、股权退出等中介服务,支持科技孵化器实现高速增长,实现“优势互补、孵化接力”,走向资本市场。“互联网+”与孵化平台对接后,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产生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网络信贷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金融电子商务、在线理财产品、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等各类互联网金融应用模式,降低资金供求双方的交易成本,加快河南省科技金融的供需对接。
(2)以科技信贷服务的顶层设计来推动河南省科技金融的供需对接。为了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型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融资需求,创设处于风险投资与普通商业银行中间地带的新型金融机构,依托郑州高新区和航空港区,筹划设立政策性科技银行、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促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降低科技企业融资的高风险承受能力,解决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资金匮乏、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弥补现有银行体系对科技创新支撑不足的缺陷。
(3)以“投贷联盟”业务创新模式探索河南省科技金融的供需对接。“投贷联盟”就是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手合作,探索科技企业融资业务创新模式,通过股权+信贷方式解决科技企业的资金问题,打通风险创投、银行信贷与科技企业之间的融资通道,就是企业科技成果股权资金由创投机构提供,企业以此资产为依托取得银行贷款,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扩大高科技产品的市场,提升企业融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和空间,科技金融市场的经济基础进一步夯实,实现商业银行对高风险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
(4)以风险资本退出机制奠定河南省科技金融供需对接的基础。风险投资基金需要有便捷的退出渠道,才能实现增值和循环流动,其退出机制就是将手中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而获取投资收益。目前,实现各类股权资本退出的合适途径是新三板市场,新三板市场为来自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退市公司提供转让的机会。河南省高科技企业资源应充分利用国家扩大新三板试点的政策机遇,积极开展股权交易流通试点。优选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重点拟上市企业,协助申报各类科技项目,用好各类科技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融资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上市后备企业输送资源,实现科技与资本的无缝对接。
(5)以融资风险的政府分担机制保障河南省科技金融供需对接。各参与主体之间良性的风险分担机制是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高效运作的重要保障,政府主要承担社会系统风险,科技企业承担技术创新风险,金融机构承担资本风险。为降低科技金融的系统风险,政府对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违约贷款应提供补偿,依托互联网金融优化传统金融模式,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措施提高投保科技保险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科技、金融人才集聚良好的工作、生活和文化环境,降低在促进科技金融体系中银行承担的过度信贷风险,构建科技金融的保险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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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篇8
关键词: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必要性
一、前言
金融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金融业的管理质量不但关系到金融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金融业能否对实体经济实现有力支撑。在这一背景下,金融业如何提高管理效益,有效降低经营风险,成为了重要工作内容。随着信息系统在金融业中的广泛应用,随之而来的科技风险也在逐渐累积。为了保证金融业能够有效化解科技风险,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是提高金融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应明确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的意义和必要性,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积极推动科技风险审计全面开展。
二、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的背景
在金融业发展中,为了有效降低信息化系统应用带来的科技风险,国家银监会根据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制定了《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管理指引》这一具体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工作,为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保证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满足实际需要。
之所以制定这一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金融业的发展现状而提出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金融业的运行方式已经从传统的手工记账向信息化系统应用转变。虽然信息化系统相对传统的手工记账等会计管理方式具有明显的优点,但是由于其系统相对复杂,管理节点多,系统本身的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存在,如不对这一科技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任其自由发展的话,不但会危害金融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同时也会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在金融业中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工作,成为了保证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措施,不但使金融业的信息系统能够高效运行,同时也降低了科技风险,有效满足了金融业发展需要。
三、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的意义
随着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推进,计算机网络规模和应用范围逐步扩大,信息科技的作用已经从业务支持逐步走向与业务的融合。同时,信息化在给银行业带来发展和效益的同时,其所形成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操作风险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是防范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的有效措施。通过评价审计,可以发现信息系统中潜在的安全隐患,了解并认识当前所面临的信息科技风险;可以了解现有安全措施与《管理指引》要求的差距;可以使管理层的信息安全建设决策有据可依。对审计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实施相应安全措施,达到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性的目的。同时,银行机构进行内部审计或参与外部审计,可以提高内部人员对信息安全的认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水平。由此可见,在金融业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是符合金融业发展需求,对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降低金融业的科技风险也有较大的影响。为此,在金融业发展中,必须坚持科技风险审计工作,提高金融业发展质量。
四、金融业科技风险审计的必要性
从金融业的发展来看,科技风险审计工作是保障金融业系统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是金融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来看,在金融业中开展科技风险审计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风险审计是提高金融业整体管理效益的必要手段
对于金融业而言,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可以实现对经营管理过程的有效监督,能够对金融业的整个管理体系形成强有力的控制,并为金融业整体效益的提高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技风险审计是降低金融业经营管理风险的必要方法
由于金融业信息化系统在运行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漏洞,只有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工作,才能保证金融业经营管理风险得到进一步降低,从而达到保障金融业有序运行的目的。
(三)科技风险审计是保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基于科技风险审计的重要作用,在金融业发展中积极开展科技风险审计,对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证了金融业发展的整体质量。所以,我们应将科技风险审计作为保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五、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科技风险审计是保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此,我们应认识到在金融业中开展科技风险审计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应在金融业工作中将科技风险审计工作作为基础工作来开展,保证科技风险审计工作取得实效,满足金融业发展需要,为金融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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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篇9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互联网金融
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其独特的创新行为和灵活的经营方式,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报告提出“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明确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并要大力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现阶段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推动其技术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关键(赵玲,2014)。①作为创新发展的主力军,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设是推进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举措(汪秀琼、谢佩帛,2016)。②建立多层次、多阶段的科技型小微金融服务模式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缺失合意的金融服务问题可以提供有力的解决(刘飞,2015)。③但是,由于目前现行的金融体系支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排斥,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受制于传统金融制度设计,难以获得有效支持(朱广其,2014)。④鉴于此,需要根据目前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面临的困境,研究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途径。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内涵解析
(一)小微企业界定
由于微型企业和一般的中小企业在企业特性上有一定的区别,划分出微型企业的概念,对于政策的区分,理论研究的深入有直接的意义。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划分标准,是2011年7月由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给出的。该规定将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的具体规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截止2015年底,以工业企业为例,杭州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如下表:
由此可见,已经占到杭州地区市场主体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正逐渐演变成本地区经济稳定增长的核心力量。
(二)科技型企业界定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国在2008年重新更新了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⑤另外,由于高科技行业的不宜界定,我国根据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需求,采用了我国重点支持科技产业的形式来界定高科技企业应属的行业。具体为以下8个行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界定―以杭州地区为例
从理论上来说,在明确了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定义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概念应该可以明确。借用集合论的观点,科技型小微企业就是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交集部分。简单的说就是小微企业中从事高科技行业的企业,或者是高科技企业中的小微企业。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我国并未从国家层面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出认定标准,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自行出台了专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
以杭州地区为例,依据2015年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的认定,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3000万元,并由市及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困境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科技创新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自身的企业发展特性、金融体系的不健全、政府扶持力度不足等原因,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需求得不到很好的满足,直接束缚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商业化金融体系难以对接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需求
现行的商业化金融体系中,由于大型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规模经济优势实现交易成本降低目的,所以小额、多频率融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能满足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要求;其次,规模小、融资风险大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有效抵质押物,使得该类企业也难以成为中小型商业银行银行融资的主要目标。目前,杭州市区域性中小金融服务机构有限、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机构较少导致了本地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无路可贷”。
(二)现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难以匹配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资金需求
在我国传统的金融体系中,由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失衡,目前现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未能以健全、高效的状态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各种金融支持需求。该体系中包含的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虽然放宽了准入条件,但是主要还是为高成长型企业服务,对数量众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没有什么太大的价值。特别是在杭州地区,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保险业务发展仍然相对滞后,不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三)现行的金融服务体系内容缺失难以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需求
第一、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足,同质化现象严重。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在发展小微金融业务模式中采取“跟随政策”,所采用的金融工具偏少,金融服务单一,缺少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及服务,难以有效M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二、信用评级不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轻资产、重技术”缺乏传统意义上的抵质押物,如固定资产、不动产等,对于贷款的需求未能依赖传统的抵质押贷款,倾向于信用贷款。但由于目前缺乏相对统一的信用评级体系,金融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无法有效评估,为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较高的风险补偿,使得其融资交易成本上升。
第三、担保服务不完善。目前现行的融Y担保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市场化的信用担保体系,这种偏行政化的担保体系在实际运作当中缺乏一定的效率,不能很好的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且现行的融资担保体系运行缺乏制度建设,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
第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缺失。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产结构来看,其主要资产是特有的技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但是由于在目前杭州信贷市场中缺少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权威机构,导致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无法得到有效评估,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能获得与其资产价值相当的金融支持。
(四)政府的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缺乏科学规划难以支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需求
杭州市政府目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大多还是针对小微企业概念范畴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概念范畴,尚未形成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同时,高水平研究人才稀缺,囊括科学技术、金融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协同创新机制缺失,导致现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内容缺乏科学规划,限制了科技型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进入途径。
三、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研究
(一)完善金融结构,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需求
首先,大力发展专业性的中小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商业银行在我国的金融结构体系中仍占据主导地位,银行贷款仍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的首选。而发展专业性的中小银行金融机构最主要的实现路径是鼓励商业银行创设业务专业化的科技支行。依据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专业性的科技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杭州地区只有少数的几家中小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尚未对本区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其次,大力发展区域性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区域性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利用非正式的信息渠道,获取区域内贷款企业的相关信息,有效克服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主要代表形式是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力发展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不断丰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形成与科技银行相互补的金融格局,对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有着重要意义。
最后,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⑥相比较于传统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上都有重大改进,更能匹配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目前,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的模式主要有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门户模式等。
(二)优化金融市场,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一是组建和完善基于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和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杭州地区科技金融市场。充分发挥科技金融市场的功能,降低准入制度的门槛,使更多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企业信息真实有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都能享受金融服务获取资金。二是完善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企业债券市场,创新企业债券产品。由当地政府牵头,根据融资企业自主意愿,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有效补充融资额度,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大力创新债券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各方资金积极参与,提高投资者积极性。三是积极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当地政府整合全地区的科技金融资源,扶持一批创新水平高、综合竞争能力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逐步申报上市。特别是针对目前的新三板市场挂牌要求,培养一批成长潜力好的融资企业挂牌交易。四是大力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投资的原则,鼓励创业投资资本扶持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指导,杭州市政府引导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分阶段投资方式大力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一是创新本地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缺乏传统的抵押物,使得贷款资金可获得性低。创新融资担保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担保市场有助于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一方面,当地政府参与设立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另一方面,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信用担保机构。
二是加强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科技型小微企业征信机制的完善可以让金融服务机构方便快捷的获取融资企业的信用信息,改变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金融资源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效率低的局面。所以建议由当地政府牵头,建立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数据库;另外,根据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强、高成长性的特点,构建符合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
三是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机制。融资保险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降低融资企业技术创新风险还可以降低信贷机构、融资企业、风险资本的交易风险。杭州市政府一方面根据本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制定相关的科技保险政策法规,为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保险机制的构建提供框架指导。另一方面,大力创设科技保险机构,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由政府出资建立相应数量的政策性保险机构;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业化的科技支公司,创新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技保险服务。
四是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评价体系。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信息不能被信贷机构完全识别,所以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创建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有利于解决金融机构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维护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环境
一是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建议杭州市政府设立一个科技型小微企业专项发展基金,将小微企业从中小企业中独立出来,突出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上的专注。专项发展基金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信用担保、创业培训等方面,营造科技型小微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加大税收政策的优惠幅度。目前当地政府出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税务减免政策存在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政府应该建立更长效、力度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利用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机构,鼓励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化的金融服务。三是统一规划部署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目前杭州市政府、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都有自己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形成互动协作机制。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涉及多方面利益,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政策的制定必须统一规划,这不仅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牵头,还需要地方高校、企业代表、地方金融机构以及资本市场多方利益相关者协同参与。
四、结论
已经占到市场主体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正逐渐演变成经济稳定增长的核心力量,作为小微企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更是在杭州市科技创新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根据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于金融支持的需求,分析目前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困境现状,提出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新路径,包括:第一,从金融结构出发,完善现有金融结构体系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需求;第二,从金融市场出发,组建和优化杭州市科技金融市场以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第三,从金融服务市场出发,通过创新融资担保机制、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以提高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第四,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维护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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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篇10
关键词:科技金融;科技创新;引导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1-0077-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21
2010年,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9007亿元,显著高于GDP水平接近的天津(5101亿元)和广州(5670亿元)。2010年末,共有139人入选省“双创人才计划”,30人入选“国家”,苏州纳入国家、省高层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数量居国内地级城市前列。2011年《福布斯》中文版揭晓了“2011中国大陆创新能力最强城市”,苏州位列第二。但苏州作为首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在科技创新方面对自身有更高的要求。由于高科技研发具有公共产品、外部性及不确定性等特性,使得高科技创新市场出现在最优研发数量上投资失灵[1]。因此,单凭市场力量是无法提供最优水平下的科技创新。政府需要积极介入科技创新的过程[2]。但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和企业自身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科技创新的要求,必须通过各种金融渠道大力筹措。在全球孕育新一轮创新竞争高潮、苏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加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科技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苏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功能性金融中心的战略选择。
一、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与科技金融政策实施现状
(一)科技型企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融资需求和结构分析
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是以技术成果为起点,以市场为终点,经历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生产能力开发、市场开发四个阶段(见图1)。在这四个阶段中,企业也经历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到成熟期是一个风险不断释放的过程[3]。就风险程度来说,科技创新投入的阶段离市场越近,风险越小;离市场越远,风险越大。就投资的潜在收益来说,越是靠近市场,竞争越激烈,潜在收益越小。离市场越远,竞争越不激烈,潜在收益越大。归结起来,科技创新全过程各个阶段的创新投入风险和收益是对等的,都是由高到低的序列,因而需要不同的“风险―收益”相匹配的金融资源配置。对于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而言,它们往往拥有稳定的现金流,投资新的项目时,可以比较多的依靠内部资金融资。对于处于种子、初创、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而言,由于处于企业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盈利,缺少足够的内部资金支持,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
(二)苏州科技金融政策实施现状
苏州市科技金融政策支持的对象,主要是针对采用创新成果进行科技创业阶段。这个阶段或者是以新成果创新企业,或者是企业转向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根据《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①,科技型企业是指企业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苏州市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具体包括: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企业,姑苏领军人才、省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等。苏州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科技金融服务体系②以及一系列创新载体③。
1.在江苏率先设立了5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准备金④。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以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苏州工业园区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科技银行已推出面向政府支持名单企业的“科贷通”、“税融通”、“创业通”、“投贷通”等11个业务产品,这些创新金融产品实现了政府、银行、投资基金、担保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合作创新科技金融结合的商业模式。财政资金由过去“点对点”的无偿拨款使用转变为“面对面”的循环滚动使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不断增强。
2.积极利用信托融资、票据融资等手段为高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如国发担保公司与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国发创投及中国外贸信托等机构合作推出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集合信托产品,产品募集资金所投向的五家企业分别属于新材料、新能源、智能电网及先进装备制造等国家鼓励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部、中国农业银行和苏州市政府合作推出“科技部―苏高新中小科技型企业集合票据”,通过集合发行引入信用增进和代偿机制等结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科技型企业单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规模较小、信用级别低、融资担保难等缺陷。
3.在江苏率先设立科技小贷公司,并且成立再担保基金和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苏州创投集团联合工业园区多家民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江苏首家科技小贷公司,以“债权+股权”的模式开展业务,综合传统信贷和创业投资的互补优势,注重贷款产品结构和定价的灵活性。苏州市政府设立了2亿元的再担保基金,引入“担保+投资”的新模式。苏州高新区成为我国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园区,已经试点的科技保险险种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
4.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在苏州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全市备案的创投企业数、注册资本和管理资金均在江苏处于领先地位。科技创投除投资初创型企业外,还投资创业园,并在探索“天使投资+科技金融+专业孵化”的运作机制。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工业园区产业政策的中早期创业企业,引导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市场法则经营好各类投资的同时,按照政府要求投资扶持新兴产业和技术创新型企业。
5.财政的积极扶持和奖励政策。财政对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实施奖励政策。财政对科技贷款进行贴息,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财政对科技保险费实施贴补等等。
二、科技型企业的科技金融政策效应分析
从苏州市目前的科技金融政策实施的情况来看,不管是何种科技金融支持,政府在其中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政策效应评价
科技金融的不同方式对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同效应。由于科技型企业各个生命周期阶段具有不同的经营发展特征,其科技金融政策支持的效应也将有较大差异。本文以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主要采用Likert5分量表的方式,受调查的企业对于各要素按重要程度进行评分,从低到高标志为从1分至5分。分数越大表示重要程度越高,受调查企业的自评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科技金融政策的实施对开拓市场、企业自主研发和企业增强技术创新投入起着重要作用,其重要程度(分数越大,重要程度越高)的平均值分别为4.7、4.5和4.4。对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的作用平均值为3.8,对促进产学研合作的作用平均值为3.7,对企业购买关键技术设备的作用平均值为3.8,对企业技术成熟化与商品化的作用平均值为3.9,对企业创业初期度过“死亡谷”的作用平均值为3.9,对企业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品牌效应的作用平均值为3.9,对企业吸引和稳定人才的作用平均值为3.86,对企业改进管理水平的作用平均值为3.5,对企业工艺和技术改造的作用平均值为3.5,对企业家精神及企业经营管理团队能力提高的作用平均值为3.8。
研究发现,虽然科技金融政策的实施对企业自主研发和企业增强技术创新投入有较重要的作用,但科技型企业还存在降低资金成本、吸引人才、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等多方面的资金需求,而政府科技金融政策在这些方面的导向较少。
(二)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政策效应
本文主要设计财务指标和相关成长指标来表述科技金融政策支持对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效应,其中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盈利能力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发展能力指标(销售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成长能力指标主要选择新增就业人数、发明专利数两个定量指标。为了使结果更加直观,本文将各种能力在计算得出的数值基础上按照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由高到低进行赋值,分别为:1―差、2―中、3―好,综合能力为其各子指标数值的加总。
科技型企业各生命周期阶段科技金融政策效应评价如表2所示。由表2可看出:在种子期,科技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提高了科技型企业的综合能力。在初创期,科技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提高了科技型企业的综合能力,主要体现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成长能力的提高上。在成长期,科技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提高了科技型企业的综合能力,主要体现在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成长能力上。在成熟期,科技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提高了科技型企业的综合能力,主要体现在其偿债能力上,而对其他方面效应的提升不太显著。总的来说,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受科技金融政策支持后综合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此外,对于表2各项数据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种子期企业的综合能力数值均大于其他三个周期,科技金融政策支持能够帮助种子期企业迅速、大幅提高综合能力。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政策效应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种子期的科技金融政策效应最大。
三、提升苏州科技金融推动经济科技发展的政策建议
设定的制度安排要兼顾两方面目标:一方面能够使更多的科技项目得到金融支持科技金融目标;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其风险,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4]。
(一)政府需要进一步发挥引导作用
1.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一方面,充分考虑到企业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科技金融政策支持效应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种子期科技金融政策支持方式。另一方面,发展科技金融的制度安排,尤其要重视政府的引导性投入,使得有限的财政经济资金发挥杠杆效应,撬动外部资金进入企业,并且发展科技金融的制度安排,尤其要重视政府的引导性投入。
2.政府可直接购买科技金融产品,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政府还可以根据科技金融产品的投向等因素,有选择地直接购买科技金融产品,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另外,科技金融产品的交易情况和价格变动能够反映科技型企业的情况,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分析科技金融产品判断科技型企业的前景,向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或者社会效益好但急需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提高科技金融政策的有效性。
3.苏州在构建科技金融创新体系时,应当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进行科技金融人才管理制度的创新,吸引科技金融创新人才以多种方式参与苏州科技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训,还可以与国外科技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派出人员前往国外合作机构学习、工作,接受先进的科技金融产品创新理念。
4.建立和完善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的科技金融协调机制,重点围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目标制定和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种子期科技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1.科技金融政策需要增加种子期项目支持的力度。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普遍规模小,产品销售收入少,面临着资金困境,此时尽管科技金融支持数额不多,但可能极大的改变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命运。科技金融支持能够有效的缓解种子期企业应对新技术转化的风险、新产品的市场风险以及企业的管理风险。政府除了可以直接对种子期企业进行金融扶持外,还可以通过对支持初创型企业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担保、税收优惠等,通过科技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倾斜,同时也通过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机制进一步选择真正有前景、有实力的企业发展。
2.要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政策评审体系。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人”的因素举足轻重,科技型企业领导人所具备的社会资源和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是科技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如果科技型企业的管理团队掌握了优质的社会资源,那么它的成功概率将远大于普通的科技型企业。此外,一个拥有比较成熟的管理团队,采用规范化组织管控模式的企业也更容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因此,科技金融政策需要将“人”和团队等要素纳入科技型企业的评审体系,从社会资源、管理能力、领导人素质等多个纬度进行衡量,以全面、系统地判定科技型企业未来发展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科技金融支持效应。
(三)完善现有科技金融合作模式
科技金融机构积极实施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实现自身功能创新。科技金融机构是科技金融活动的主体,也是科技金融创新的主体,对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具有极其关键的影响。根据金融发展的“功能观”,科技金融机构应当顺应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调整自身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理念,积极通过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实现自身功能创新,满足市场对科技金融产品的需求。
1.科技金融机构应当在现行监管框架内积极探索科技金融产品交易创新,利用交易创新提高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的流动性,降低并分散其风险,实现科技金融产品的有效资产组合管理。科技金融机构是科技金融交易的最主要中介,在维持科技金融交易的活跃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科技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探索新途径,构建科技金融产品交易平台,提高科技债券、科技企业股权的流动性。
2.在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基金实施过程中,可以吸收更多金融界、产业界的专家参与创新基金的工作,发挥基金资助和金融信贷的协同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贯彻和细化“科技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政府与金融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发展实际做好重点培育企业的推荐、诊断及其成长路线图编制等工作,整合科技资源,把握科技型企业成长规律,根据其在不同成长阶段的需求,在技术、资金、服务、孵化、政策等方面提供解决方案,加强多种投融资方式的协同配套实施。
3.科技企业积极转变自身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主动接收科技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的介入,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科技企业经营活动状况直接关系到科技金融产品的市场吸引力,是科技金融的风险源。由于科技企业的技术具有前沿性特点,科技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比一般企业要高得多。科技型企业需要探索新的治理结构,主动吸纳科技金融机构以及创业投资机构的代表作为本企业的外部董事,或者以其他身份参与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过程,尽量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也要积极改善高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善企业绩效,降低科技金融风险。
四、关于科技金融以及科技金融政策的后续思考
(一)提高政府科技金融政策效率
从实践来看,政府直接干预科技创新领域的效果不佳。科技金融政策也更多的强调政府的导向作用。从目前苏州科技金融发展现状而言,国有的创投、担保等越来越多。在这些领域,国有企业的“人”缺位等问题同样存在。这些有可能会造成科技金融效率的低下。一旦苏州经济进入转型时期,一些问题可能会暴露。
(二)正视科技金融中的风险
科技金融政策的实施是以其自身资金能够顺利收回并且循环使用。因此,政府在实施科技金融政策时,需要考虑财务可持续原则。科技金融政策中的风险担保机制需要顾及政府担保的限度。在鼓励对科技创新进行金融支持的同时,同样需要对科技金融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估。文贷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轻资产的贷款项目仍需要持续关注其风险。
(三)创新科技金融的投融资模式
美国硅谷银行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债权加股权”的模式也为国内所关注。债权融资期望的回报低,因此愿意承担的风险也低。股权融资期待的回报高,因此愿意承担的风险也高。而国内“投联贷”等“债权加股权”的模式中,科技支行承担了较高的风险却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股权类基金承担了较低的风险但获得了较高的回报,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苏州申请全国科技金融示范区而言,应争取在科技金融领域的创新试点。科技支行可以进行混业试点,对科技企业同时介入债权和股权。
参考文献:
[1]周昌发.科技金融发展的保障机制[J].中国软科学,2011(3).
[2]薛澜,俞乔.科技金融:理论的创新与现实的呼唤――评赵昌文等著《科技金融》一书[J].经济研究,2010(7).
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科技产出金融资本科技金融相关性分析
引言
在我国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中,科技金融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科技金融是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与金融结合日益紧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融合发展的客观现象与动态过程。从广义来看,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为科学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资源综合配置与创新服务,是实现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一系列体制机制安排。
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机制
从金融结构来看,科技金融合作机制由主业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其中,主业包括科技财政资源、创业风险投资、科技资本市场、科技贷款和科技保险五大部分,环境包括人才、政策和配套服务,主业和环境紧密结合形成了循环机制。在科技金融合作机制中,科技财政资源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和科技税收政策,为科技活动提供金融支持,主要支持基础性的研究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是专业投资机构在承担高风险的前提下,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扩张期的高成长性企业投入权益性金融资本;科技贷款是为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科技资本市场是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除创业风险投资之外的资本市场,主要包括:债券市场、技术产权交易所、新三板市场、创业板、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科技保险是针对科技活动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运营风险和科技金融工具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商业性科技保险和政策性科技保险;科技金融环境是指科技金融各种工具运行的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环境,是科技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之,科技金融的主业和环境紧密结合形成了循环机制,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数据选择与方法
本文选取北京中关村2000-2010年的年度数据构建模型进行分析,以中关村科技企业总收入(y)来衡量科技产出,以负债性融资(x1)和股权性融资(x2)来衡量金融状况,数据来源于中关村企业数据库和中关村管委会数据统计。本文对以上数据取自然对数,减少时间序列异方差问题,易于得到平稳性序列,同时,在因果分析中,运用对数得到的弹性值比绝对值更有意义。按照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步骤进行实证检验,基于检验结果,采用数据序列的对数形式得出回归模型,进而分析变量间的数量关系。
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ADF)
在ADF检验中,根据赤池信息准则(AIC)确定给定时间序列的滞后阶数,采用简易有效的画图法确定常数项或时间趋势项的选择。如表1所示,由于各个原序列ADF检验的T统计量和P值显示不能拒绝该序列有单位根的原假设,说明科技企业总收入、负债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的原序列都不是平稳的;而各一阶差分序列ADF检验值显示各差分序列均拒绝有单位根的原假设,说明一阶差分序列是平稳的,所有变量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二)协整检验
用ADF协整方法检验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也就是检验相应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是否平稳,即检验残差序列是否存在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残差序列的T值为-2.514195,P值为0.0180,拒绝有单位根的原假设,残差序列是平稳的,表明科技企业总收入与负债性融资、股权性融资存在显著的协整关系,即科技产出与融资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三)Granger因果检验
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来确定科技产出与融资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表2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拒绝“X2不是X1的格兰杰原因”的假设,拒绝“X1不是X2的格兰杰原因”的假设,因此,负债性融资是股权性融资的格兰杰原因;在9%的置信水平下,既拒绝“Y不是X1的格兰杰原因”,又拒绝“X1不是Y的格兰杰原因”,因此,科技产出与股权融资互为格兰杰原因;在6%的置信水平下,拒绝“Y不是X2的格兰杰原因”,不拒绝“X2不是Y的格兰杰原因”,因此,科技产出是负债性融资的格兰杰原因。可见,负债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存在单向因果关系,科技产出与股权性融资存在双向因果关系,科技产出与负债性融资存在单向因果关系。
(四)回归分析
基于以上检验可知,科技产出(Y)与负债性融资(X1)、股权性融资(X2)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和因果关系,进而,用回归分析确定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因为X1和X2两个变量的相关系数为0.996583,因此应舍去其中的一个变量来构建模型。
回归结果1:
lnY=-0.074827+1.049852lnX1(1)
该模型的可决系数R2=0.997549,说明整体模拟效果较好,表明了科技产出与负债性融资之间的关系,即负债性融资上涨1%,科技产出上涨1.05%。
回归结果2:
lnY=-0.786484+1.240156lnX1(2)
该模型的可决系数R2=0.990531,说明整体模拟效果较好,表明了科技产出与股权性融资之间的关系,即股权性融资上涨1%,科技产出上涨1.24%。
回归结果3:
lnX2=-0.594919+0.840683lnX1(3)
该模型的可决系数R2=0.993177,说明整体模拟效果较好,表明负债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即负债性融资上涨1%,股权性融资上涨0.84%。
回归结果表明:
第一,负债性融资对于科技产出具有促进作用。当前,中关村科技企业的负债性融资渠道包括传统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国家专项贷款、小额贷款和企业债券,其中传统贷款是融资渠道的主体,但是,由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创新性强、风险收益水平高和抵押品少等特征,银行不愿意向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放贷,部分科技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因此,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并创新信贷产品,拓宽负债性融资渠道,为科技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从而促进科技产出的增长。
第二,相对于负债性融资,股权性融资对于科技产出具有更强的促进作用。中关村科技企业股权性融资渠道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境内外上市、代办股份转让和并购重组五类,其中,上市融资是最重要的融资来源,因此,应完善各个渠道的融资机制,为科技企业提供优越的股权性融资服务,从而促进科技产业的增长。
第三,负债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包括五个阶段,即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企业在每个阶段的市场规模、成长模式和风险等级等方面明显不同,这就导致其融资需求不同: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企业倾向于天使投资和种子基金,成长期和发展期的企业倾向于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信贷融资,成熟期的企业倾向于上市融资和银行贷款,因此,整体上,负债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具有互补性,应构建全面的融资机制。
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运用中关村科技企业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并得出以下结论:负债性融资和股权性融资对科技产出都具有促进作用,其中,股权性融资的促进作用更强;负债性融资与股权性融资具有较强的互补性。
(二)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结论,本文从负债性融资渠道、股权性融资渠道、财政科技资金和科技金融发展环境四个角度,提出促进中关村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科技企业的负债性融资渠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科技信贷机构体系,鼓励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特色支行等机构,增强对科技企业的服务功能;推进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和“投保贷”一体化机制;实施科技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管理,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完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鼓励企业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完善中小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市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总之,要全面地推进针对科技企业的金融创新,拓宽科技企业的负债性融资渠道,从而增加科技产出,推动经济发展。
二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科技企业股权性融资渠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参与建设统一的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完善制度,扩大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上市,完善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建立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兼并重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非上市科技企业股权交易市场;研究出台支持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培育天使投资者队伍,引导境内外个人开展天使投资业务;大力支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完善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机制;试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器信托投资基金,投资发展长期持有型科技物业。
三是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有效缓解科技企业的融资负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方向,发挥财政资金对重大基础科学问题、产业共性技术和中试试验发展的引领作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功能,促进财政资金、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的联动,形成高效的创新资源利用模式;完善财政投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建立市场化的项目发现机制,形成有效的项目后续跟踪和评价机制。
四是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中关村核心区为基础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加快聚集科技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形成聚集效应;全面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政策措施,打造多元化的科技金融创新人才队伍;加强科技金融创新文化建设,营造鼓励创新、共担风险和讲求信用的投资文化环境;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关村科技金融品牌”。
综上所述,中关村在科技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要创新金融服务于科技产业的方式,加大金融对于科技产业的支持力度,实现金融与科技产业有机结合,形成科技金融发展的有效机制,从而促进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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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重要性范文篇12
关键词:科技金融发展探索启示
1.瑞安市开展县级城市科技金融工作有益探索
科技部于2010年12月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但县级城市科技金融工作由于财政资金总量有限等种种原因举步维艰,难以开展。今年初,瑞安市人民政府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强化科技体制改革,开展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工作。瑞安市科技局先后赴杭州、温州等地学习科技金融工作的成功经验,与金融、财政、经信、工商等部门深入20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等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四大政策性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温州银行、民生银行商议,探讨有瑞安县级城市特色的科技金融新思路、新做法。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瑞安市科技金融工作成效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1积极构建科技金融政策扶持体系
制定出台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系列配套文件。瑞安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一是突出信贷扶持重点,支持载体建设、重大项目和优势企业发展;二是改善金融服务机制,设立专营机构,扩大授权授信,配套授信审查、风险评价专门通道,提高风险容忍度;三是积极探索与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融资途径。
1.2鼓励银行组建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或科技支行
瑞安市科技局与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达成合作意向,以银行基准利率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货资金,年贷款额最高可达2亿元人民币,并承担15%的信贷风险。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2013年计划安排2000万元政策性担保资金,银行按10倍(2亿元)放大授信。每年安排400万元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池,用于补偿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实现财政科技资金对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引导的放大效应。
1.3设立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融资担保
瑞安市科技担保公司正在成立之中,注册资金2000万元,由科技担保公司跟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及签订合作协议,根据担保性质和日均担保额的不同给予温州瑞豪融资担保公司一定数额的补助,联合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高于2%,如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净损失时,政府财政和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代偿净损失。《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试行办法》已获瑞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鼓励瑞豪、华峰、申银等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1.4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
积极开展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合作,对企业进行保险需求调查,发放《科技型企业融资及风险管控调研情况调查表》300张,分年产值2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等5个档次进行调查摸底,初步明确了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条件、方式和比例,制订科技保险服务流程,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打下了基础。瑞安市科技局尝试先拿出100万元资金,引导全市多个资助项目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超过6000万元。
1.5积极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科技金融协调机制,成立包括科技、金融、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内的科技金融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协商决策机制,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优选优育科技企业资源,重点围绕金融支持科技的目标制定政策、措施和组织试点。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体系,由科技、经信和人行等部门合作,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等级企业信息库,引入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动态管理。发展中介服务市场,积极发展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信息咨询、律师等中介机构参与科技金融工作,建立一批集法律、评估、咨询、融资、担保、财务、培训等多功能一体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营造系统专业化、服务质量化的中介环境。
2.科技金融工作在县级城市难以开展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瑞安市在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科技金融工作还需进一步总结提高。纵观各地,目前,县级城市科技金融工作普遍存在五大问题:
2.1科技金融政策尚待完善
缺乏明确有力的政策导向,金融机构被动适应。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将支持科技发展作为支持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没有将服务科技发展摆到金融工作的战略重点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08年执行货币从紧的信贷政策,加上目前多项宏观调控政策,这些都给银行资金带来很大压力;在货币紧缩政策的指导下,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将更加谨慎。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得到贷款扶持将会更加困难。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如当前设立科技银行的条件日臻成熟,但设立科技银行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相关金融政策下,仍面临一些政策障碍,如科技银行的定位、准入等。
2.2金融创新远远落后于科技创新
科技型企业的成长是一个漫长且充满风险的过程,要求金融在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支持和服务,这就需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提供更多适宜的金融商品。然而,目前金融业经营的绝大部分仍是传统业务,新金融工具的创新明显滞后,对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等金融创新手段,大部分金融机构显得非常谨慎,不愿涉足。
2.3融资模式较单一
目前,瑞安市科技金融工作是以政府主导型模式为主,其他有效补充的模式还远远不足。在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政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比如造成政府干预及体制僵化,负债企业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银行、诱发危机等。加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的谨慎态度形成的被动放贷等因素,科技对金融的需求与供给难以形成无缝对接。
2.4专业人才队伍缺乏
在县级科技投融资领域,真正有国际视野且具备专业化的资本运作能力的人才十分匮乏,尤其是在实施科技融资的银行、担保机构和风投等领域,缺乏既懂金融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导致目前只能依赖同民间信用等级较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
2.5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滞后
2006年,杭州市已开始启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而瑞安市在2012年才开始尝试建设,尚未建立一个机制完善、运作灵活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信息渠道不畅依然制约科技金融的发展。
3.县级城市科技金融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任务
瑞安市科技金融工作的有益探索,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如何开展县级城市的科技金融工作,可以从八个方面着力推动:
3.1加快制订完善的系列政策
政策制订是科技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科技金融工作政策平台,靠政策推动。虽然国家对科技金融工作早有明确规定,但县级城市对科技金融工作还是初次试水,需要统筹思考,从政策制订入手。出台相关科技银行、科技担保、科技再担保、科技保险、科技金融人才、企业上市、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中介机构服务以及信贷倾斜科技型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等政策。
3.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政策性银行对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资信良好的自主创新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多样化金融服务。
3.3积极推动成立科技银行
成立科技银行是一项金融创新实践,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破解难题。创新科技银行信用担保政策、经营模式和利率模式等,可通过先行先试、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等,为科技银行的设立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争取尽快设立科技银行。
3.4创新科技保险服务
深化科技保险改革与发展,不断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完善保险综合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科技人员保险的服务力度,完善科技保险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宽科技保险服务领域。
3.5构建银政企沟通信息平台
建设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使各方都能及时了解到科技金融政策信息、银行金融服务信息、企业资金资产信息及金融中介机构服务信息。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实现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和价值评估等机构的有效对接。
3.6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联合创司开展上市科技企业资源调查、筛选和培育工作,对具备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进行专门辅导,帮助引入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改善科技型企业股权结构,引导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但具有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的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争取早日进入上市程序。
3.7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国内外风险资本设立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政策引导,聚集一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支持、协调有关方面参与创业板市场、代办转让系统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试点,支持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展证券发行和交易试点,推动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发展。
3.8建立完善科技担保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中心的建设,为符合科技型特点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通过多种手段支持民营担保机构的发展,积极探索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新举措,逐步建立和完善县级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