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篇1

关键词:诚信C2C电子商务支付宝信用体系

近年来,C2C电子商务在我国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但诚信问题成了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各种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在C2C电子商务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建立我国C2C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为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信用环境,对推动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一、C2C诚信问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网络交易双方不实际接触,在货物和货款交付上就出现一个时间差,这个时间空隙带来了网络欺诈的可能。解决货款交付时间差目前采用的方法是第三方担保、支付,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eBay易趣的“安付通”和淘宝网的“支付宝”,二者在费用收取、监管方式、结算时间等技术层面有着很多细节问题上的不同,但其基本的思想是一样的,都是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完成资金结算。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双方在网上是匿名的,由第三方就充当信誉证人即保护了个人隐私,又能实现公平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商家为网络商务的安全性头痛的时候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一种针对网上交易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支付宝”可在买家确认收货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因为收货后卖家才能拿到钱,所以不存在买家货款被骗的情况;而对卖家而言,交易资金实时划拨,点点鼠标就能完成交易。目前,“支付宝”已经同工、建、招、农几家银行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从而较好地解决了资金安全和网络支付问题。通过约束买卖双方的经营行为,从而建立起诚信经营环境。

采用了第三方支付和信誉担保方式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网络欺诈和交易投诉仍然不断,其存在的问题诸如:独立于网络之外的物流活动的诚信风险依然存在;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支付宝”业务防止网络商业欺诈起到的作用仍然停留在“防君子不防小人”层面上的;买卖双方对标的商品的描述认知的差异和卖方寄售低劣产品“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C2C网站自身的诚信问题可能导致电子商务流水线的雪崩。二、提高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用对策

电子商务,首先应该是安全的电子商务。要解决安全问题,就必须全面系统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用机制,兼顾平等、公正和效率,简要谈以下两点。

1.信息流、资金流、商流一体化

由于“支付宝”等第三方信用支付手段的采用,C2C在信息流和资金流上的一体化已基本形成,但商流问题却成了C2C电子商务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C2C网站设法切入物流,构造物流联盟。这里所谓物流联盟,是指电子商务网站以及邮政、快递等物流企业组成的物流产业链(SCM),电子商务网站在其中扮演产业链的催生及带动者,对目前物流资源进行合理而高效的整合与利用。当然,让C2C来切入物流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不过,作为最能体现互联网精神C2C,如果把这一块工作做好了,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循环链,获取超额利润,挑战传统商业将只是时间问题。

2.第四方监管

实际上,尽管支付宝公司与工、建、农,招等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但其协议内容只是停留在企业经营层面上的“托管”而非“监管”。这些银行对“支付宝”账户上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并没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就导致支付宝公司本身“类银行”的相关业务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这给使用“支付宝”的资金安全留下财务隐患。因此,这就需要建立起对其的严格监管,即政府条件下的第四方监管,在操作实务上,可否参照银行系统的存款准备金方式值得探讨。

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对于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不仅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声誉和资源。网络交易诚信安全建设未有穷时,但前途光明,这便足以为这个潜力无限的新生行业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参考文献:

[1]杨坚争:电子商务营销案例子,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

[2]吕延杰: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3

[3]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起始于美国的电子支付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它虽然给用户带来便利,但也存在安全隐患,也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因此,加强支付机构的准入、运营和退出监管,加强对电子支付过程中客户信息泄露的监管,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加强电子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等便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服务的立法比较薄弱,在借鉴其它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我国此方面的立法,是加强电子支付服务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

关键词:电子支付服务;监管;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1.2;F713.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089-03

互联网和现代通信手段的产生和发展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契机。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手段,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等优势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拥护,在世界各国得以快速发展。

一、国内外电子支付服务现状

从发展历程来看,电子支付最初从银行业起步。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被银行作为计算器使用,这个时期,计算机仅仅是银行提高记账效率的工具。到了70年代,银行对计算机的应用从后台向前台延伸,但仍然未能实现银行数据的自由传输。20世纪80年代,网络技术兴起,银行业不但实现了内部联网,而且将网络延伸至多个领域,从而使得资金数据在银行业内部甚至全国网络中的传输成为可能。相比之下,我国的电子支付服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2007年,我国网上支付服务交易规模为976亿元,而到2010年,则达到了10858亿元。2013年第2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1216.5亿元。

二、电子支付服务方式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的优越之处

电子支付服务方式自其产生以来,在短短的时间里获得了迅猛发展。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电子支付服务方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一)电子支付服务可以节省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

与传统的以物理实体为载体的支付方式相比较,电子支付服务方式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流转,节省了传统接触式支付的成本,加快了资金周转的速度,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交易时间。

(二)电子支付服务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电子支付服务方式借助先进的互联网等媒介进行资金传输,打破了传统支付方式的接触式的、固定的支付地点和工作时间、营业时间的限制,可以提供一星期7天、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电子金融支付服务,它的方便、快捷和高效,是传统支付方式所不能望其项背的。

(三)电子支付服务通过网络技术完成支付,不受固定载体的限制

电子支付服务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进行电子资金划拨,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数据传输,只要网络畅通,当事人足不出户,在计算机上就能完成有关款项的支付,而不必亲自到银行的柜台上去进行收付行为,也不必使用货币或票据等载体。相反,传统的支付方式是通过货币交付、票据承兑以及银行汇兑等完成支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

三、电子支付服务所带来的新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电子支付方式与传统的支付手段相比有很多方面的优势,不过,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但是,在其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

(一)电子支付服务对传统金融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和挑战

我国传统的金融法律关系没有虚拟主体,而电子支付方式的出现却使得法律无法规制的虚拟主体得以产生。同时,电子支付突破了地域限制,法律关系主体的真实身份以及从事法律行为的地点都无法按照传统的法律规定,从而使管辖权、连接点等因素的确定也产生了很大困难,传统的金融法律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急需对电子支付服务所引发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作出规定。

(二)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带来许多新问题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交易双方通常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来作为划分双方责任的证据,合同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而在电子支付方式中,交易主体签订的是电子协议,很容易被删改、复制甚至遗失。除此之外,电子签章的有效性、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电子证据的取得和证明力等新问题也都亟待解决。

(三)电子支付服务带来了新的税收问题

在传统的税收领域,各国往往通过国内的税收征管法以及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对征税对象、纳税人、征税标准、征税税种以及相应的税率等问题进行规定。但是,电子支付这种金融服务方式的出现,对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四)电子支付服务过程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不容乐观

电子支付服务在款项支付过程中需要付款者提供诸多信息,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往往被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留,若有不法分子侵入数据库盗窃消费者信息,或是不法经营者盲目追求金钱收益,出卖消费者信息,那么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问题将无法保证。

(五)电子支付服务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

电子支付服务是一种利用网络完成的支付服务,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有很强的依赖性,一旦系统崩溃或者是被黑客攻击,数据库中消费者的信息就会面临被泄露的风险,虚拟账户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资金就有可能被转移,并且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被窃取。

(六)电子支付服务导致新型的犯罪问题频发

电子支付服务在给买卖双方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如前所述,电子支付方式与传统的支付方式有很大的差别,服务提供者无需与消费者碰面,通过电子数据的传输即可完成支付。犯罪分子只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在任何地方都可转移非法所得,而不需要像传统支付方式那样还要到金融机构进行单据审核。

四、电子支付服务中存在的风险分析

电子支付在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支付服务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风险。在整个支付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不稳定、操作失当、信用缺失等会给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电子支付服务方式中存在许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技术风险

电子支付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载体而提供服务,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有很强的依赖性。但是,由于现有技术的限制以及网络的开放性,电子支付存在很大的技术风险:(1)支付系统不能达到数据支付和信息处理的需要,使得系统运作速度较慢。(2)电子支付系统的网络容易被病毒入侵。(3)支付系统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黑客通过假冒用户身份、假冒或修改链接路径等手段盗窃商业秘密,非法转移电子资金,泄露用户信息。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是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资金转移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电子支付服务是通过计算机系统传输数据信息完成支付,若是系统崩溃或是有其他问题,就会给支付结算业务带来风险。除此之外,操作人员的失误也会导致多支、少支或把款项错误支给他人,导致业务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电子支付服务中,一方当事人未在约定时间履行义务,从而对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电子支付方式的信用风险更高。首先,电子支付服务通过网络数据传输完成支付,不需要当事人当面进行,因此,对信用的要求比传统面对面的支付要求更高。其次,电子支付的资金转移具有非即时性,从付款人发出支付指令到资金的实际转移存有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付款人或者支付机构若是不付款或迟延付款,都会损害收款人的利益。再次,收款人如像传统债权人那样要求付款人提供支付担保,显得很不实际和不容易落实执行。因此,电子支付服务存有很大的信用风险。

(四)法律风险

目前,电子支付服务方面的立法不尽完善或相对滞后,从而使得电子支付在很多情况下面临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窘境。当电子支付当事人在支付过程中出现不合法的行为时,却没有法律对之进行规制,从而导致当事人面临着交单的法律风险。

五、我国的电子支付监管的现状及其改进措施

对电子支付服务进行监管的主要措施是加强立法完善,明确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执行。而目前,无论是我国国内还是国外,关于电子支付服务的立法总体上还不够完善,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对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我们有必要对当前我国的电子支付服务立法的现状进行进行理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立法。

(一)我国电子支付服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1.立法位阶较低,监管权限配置不明确。目前,我国电子支付服务方面的立法除了《电子签名法》以外,其他大都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由于位阶较低,其效力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一旦发生法律冲突或是与上位法相抵触,就有被改变或撤销的可能,如此一来,电子支付就会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显然,我国电子支付立法的低效力与电子支付的高风险是同时存在的。

2.对于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的规定较为单一。就目前我国的电子支付服务立法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是最主要的两大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是最全面的,覆盖从网络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到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为独立的行政机构,银监会对于银行业的合法运行有着不可替代的监管作用。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比,其他监管主体监管职能的规定则较为模糊也不系统。

3.电子支付监管的国际合作较少。电子支付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法律协调和监管技术的合作,要完善电子支付方面的立法,就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在跨境电子支付方面,更要加强国家间法律的协调与合作,建立电子支付监管的统一标准。在监管技术上,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计算机网络系统方面的技术以及电子支付监管技术尚不成熟,需要与先进国家合作,加强对技术风险的规制。

(二)完善我国电子支付服务立法的建议

1.提高立法层次。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的电子支付服务立法层级较低,大部分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一旦与上位法相抵触,就有被改变或是撤销的可能,如此一来,就会出现电子支付服务纠纷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应结合当前电子支付服务的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强人大方面的立法,提高电子支付服务方面立法的位阶,使电子支付服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明确监管主体的职权。目前,我国的电子支付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几大部门共同监管,但监管权限却划分不明,因此出现竟相监管或无人监管的局面。我国电子支付监管立法应对监管主体、监管主体的权限、监管权实施的条件和限制、各监管主体相应的监管对象等作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应该改变电子支付服务行业监管主体少、监管职权不明的现状,促进电子支付服务合法、稳健地发展。

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我国目前的立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缺乏系统、明确的监管,如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以网络银行为监管对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却监管较少;对于第三方机构的监管由于监管主体权限不明确而较为混乱。与网络银行相比,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更大的信用瑕疵,并且第三方的地位不明确,这些都需要我国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立法。

4.注重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在电子支付服务中,消费者无论在技术层面还是信息掌握情况都处于绝对的弱者地位;在支付服务中,消费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被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保存在数据库中,一旦数据库被入侵或是信息被服务提供者违法利用,消费者的隐私将得不到保障。因此,电子支付立法应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5.加强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的国际合作。我国在电子支付服务尤其是跨境电子支付监管方面与国外合作较少,应在法律和监管技术方面加强与别国的合作。

参考文献:

〔1〕吴建创.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初探[D].华东政法大学,2001.

〔2〕张素华.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b2b.toocle.com/zt/qq/[EB/OL].2013-6-6.

〔4〕艾瑞咨询.2013Q2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1216.5亿[EB/OL].ec.iresearch.cn/e-payment/20130730/206691.shtml.2013-8-11.

〔5〕李双江,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朱丽娜.美国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

〔7〕陈小立.论电子支付风险的法律控制[D].重庆大学,2010.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1篇3

[关键词]电子支付现状法律对策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以电子方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我国发展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电子支付概述

1.电子支付的概念

电子支付(electronicpayment),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实现方式

(1)信用卡支付。可以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中使用,在因特网上使用时,它可以在各个银行相互认可的前提下,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因而能够更为快捷的实现电子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2)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的一种非现金流通的货币,其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特点,是电子支付的最为重要载体。

(3)电子支票。电子支票是指将传统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电子数据代替传统支票的全部信息。电子支票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电子数据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用电子支票支付,能够节约人力物力成本,而且银行还能通过网络银行为参与电子商务的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资金信息。因此,电子支票日益成为高效的电子支付手段。

二、电子支付现存的主要法律问题

1.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手段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各方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对于普通用户。但一直以来,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都是网络银行、卖家、买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成为用户不选择电子支付的首要原因。根据iresearch2006年度电子支付报告书显示,66.1%的用户将交易不安全列为不选择电子支付的第一原因。

2.电子支付业的规范性问题

中国目前的网络银行体系基本上是属于实体银行在因特网上的延伸。但由于各个网络银行业务是由各银行独立开发、推销,开发模式、业务范围和发展规模有较大的差异,发展不均衡。如信用卡业务,各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却不能达成内部的一致协议,实现信用卡的跨行结算。这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既造成重复建设、浪费资金,使得整个金融结算系统不能满足消费者方便、快捷的要求。

3.电子支付业监管问题

网络银行作为传统银行补充产物的出现对同传统的银行监管手段提出了新问题,由于传统的资本管制手段对网络银行失去意义,而针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体制还未建立。监管当局必须研究网络银行监管中发生的新问题,如网络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可能对国家货币政策产生的冲击、对资本市场的资金流产生的影响,使用电子货币进行网上支付还会引发比传统支付手段高得多的交易风险。

4.电子支付的法律支持问题

迄今为止,电子支付业务在我国已经开展8年之久了,然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还不完备,甚至可以说是很缺乏。目前为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两部法律法规。虽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制环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也使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可以对应。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立法问题和法律环境还远远没有解决。与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同时进行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等法律的修订,也未能体现与电子签名法的衔接。

5.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区分问题

我国现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完善,法律法规中对于电子支付中的银行、商户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金融交易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很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关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方法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指导,纠纷更是难以及时解决。

三、实现电子支付发展的法律对策

中国的电子支付业才刚刚起步,发展的潜力还很大,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障碍,如何实现中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应该是当前金融界以及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目前可采取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

对于电子支付业来说,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因此,无论是对商户、消费者、银行还是国家来说,都在尝试用各种可行的方法来尽可能的降低电子支付中的不安全因素。在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方面,网络银行应该是最首要的因素。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是保障网上支付安全性、可靠性的最重要的技术。为了保障电子支付的交易安全各银行应该注意对自己网络安全系统的维护,加强安全信息的保护,充分利用密码技术,并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获取商户的独立信息以便加以身份的确认。

2.统一电子支付的行业规范

电子支付的发展不仅给传统的支付方式带来了强有力地冲击,同时也给金融业带来了“重新洗牌”的极大机遇和挑战。面对新的情况,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加紧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吸收融合先进的国际规范与惯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网上支付标准和规范,以减少支付标准不一样带来的风险,同时方便消费者。进一步消除制约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利因素。

3.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

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监督。一方面,要通过对其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进行审核,确保只有具有良好信用度和雄厚资金实力的机构进入电子支付系统,以防网络欺诈。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法规的制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的监管力度。

4.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

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合同法》里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肯定,这无疑大大的鼓励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规范并不成体系,有待于完善。例如,修订或改订我国的《票据法》已经是当务之急。因为《票据法》的严格规定,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网上支付的进行,承认电子文本的效力,承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必需明确的。

面对电子商务的浪潮,法律明显的表现出了滞后性,这从客观上制约了电子支付业务的迅速开展。国家应组织力量进行相关的法律研究,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

5.明确电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责任

网络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是由客户利用自己的终端或移动通讯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商,接拨网络银行业务提供商的主机或系统,通过通信系统或互联网传送到银行计算机系统,经过认证系统和网关后才能完成资金转移。应当明确的是,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客户始终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其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薄弱,为了鼓励电子支付的发展,保护网络银行客户的利益,在法律责任的区分上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对于客户在电子支付过程中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等等。同时,国家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三方的法律责任予以区分,使得纠纷发生时可以依法解决。

四、建议

电子商务作为金融电子化的产物,在21世纪发展迅猛,作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手段,电子支付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是否能够良好的运转,电子商务的优势能否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为了使电子商务健康、快速的发展,就应该加快我国的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支付相关法律的建设,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建立起电子支付业的统一行业规范,加大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力度,完善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明确电子支付中各方的法律责任,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广泛吸取各国相关立法经验与教训,加强国际立法的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绵茂.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其对策.北大法律信息

[2]马思萍: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6(2)

[3]云剑:网络支付相关问题探讨[j].新选择,2006(8)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篇4

从2000年开始,经过5年的曲折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应用已经逐渐从幼稚走向成熟,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消费及生活习惯。然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制约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就是支付问题。因此,本文将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和支付相关的一些方面,介绍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应用中支付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的支付方式及其特点、现有支付方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等。

关键词:

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传统支付、在线支付

一、概述

随着计算机、网络及现代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应用也逐渐走入了千家万户,成为被人们所熟悉的一种交易方式之一。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平台将传统商务活动中的参与各方(买家、卖家、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等)连接在一起,通过将整个交易过程网络化、电子化、信息化,减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内容仍然还是由“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者构成。但是,和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最显着的一个特点就是在“三流”中对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在“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过程中,信息技术的使用使电子商务冲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方式去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信息技术主要是应用在网上信息检索、定单确认、合同草拟等“信息流”的传递过程中,“资金流”的传递主要还依赖传统的支付方式完成。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逐渐成熟,对“资金流”电子化、信息化的需求也日益高涨起来。因为,传统的支付方式破坏了整个电子商务环节的完整性,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交易者追求更高效率和更低成本的要求,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严重瓶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截至2004年12月底,内地上网用户总数为9400万,但在这些用户中,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用户比例却很小——在过去一年中只有近4成左右的网民进行过网上购物活动,而在这4成网民中,也只有不到1/4的人使用过在线支付。可见,传统支付方式仍然是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使用传统支付方式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在给交易者带来额外的风险和成本(比如使用货到付款为支付方式时,就存在着收款成本和收款人道德风险损失等)的同时,更严重地降低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体效率。这就好像把电子商务变成了一架被牛车拉着行走的飞机,极大地削弱了电子商务的优势。

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来看,真正能够实现资金流动的信息化、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优越性的支付方式还是依靠信息技术来实现的在线支付方式(包括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目前国内外许多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包括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门户网站、专业网站、企业网站等)都提供了某些类型的在线支付方式,比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特别是以各种银行卡为载体的网上支付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环境,提高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效率。但是,这些在线支付方式还存在着诸如安全认证、支付标准、法律依据、维护费用等等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认证机构、政府等多个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合作,特别是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因为只有利用政府的力量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地调配资源,建立和完善涵盖技术、金融、法律、信用、文化等全方位、多角度内容的统一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二、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支付方式分类

根据支付活动的运作模式的不同,可将电子商务领域中现有的支付方式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依靠传统支付体系实现的传统支付方式;依靠INTERNET网络完成的网上支付方式和依靠通信网络完成的移动支付方式。其中,网上支付方式和移动支付方式因为都具有区别与传统支付方式不同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INTERNET网络/通信网络)驱动电子资金流动的特征,常常也被统称为“在线支付”或“电子支付”。

(一)传统支付方式

传统支付方式的共同特征是“网上交易、网下结算”,即: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只利用网络完成信息检索、定单处理、合同草拟等“信息流”的传递,而“资金流”的传递则是使用现金、票据等传统金融工具来实现的一类支付方式。传统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在线支付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时候,是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的主要途径。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传统支付方式包括有:

1、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即人们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家在网络上选定要购买的商品后,在支付方式中选择“货到付款”支付方式,等所购商品实际送达并验证质量无误后,再把货款当面交付给送货人(也就是收款人)。这是目前国内电子商务活动中最流行的支付方式之一。

货到付款最大的优点在于货物和资金的交割发生在同一时点上,因而可以尽可能地保持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保护商家的货物和消费者的资金,因此货到付款也被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称为“零风险支付”。

相比货到付款的优点,这种支付方式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点,主要有:

(1)消费者需要额外支付送货费用,从而增加了购买成本。

(2)商家需要面对由于送货员(收款员)个人信誉缺失所造成的风险。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小的物流公司频繁发生送货员(收款员)携款潜逃的事件,给商家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

(3)受地域限制,目前大多数电子商务交易都只能支持同城范围内的货到付款方式,无法充分体现电子商务本身所应具有的跨地域交易优势。

此外,由于货到付款中收取的一般为现金,因而现金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伪钞风险等现金交易的固有成本也是商家所要承担的,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总成本。

2、邮局汇款

邮局汇款是消费者先通过邮局向商家指定的地址汇款,商家再收到汇款或通过传真等方式确认了消费者的汇款信息后,再按照消费者定单的要求发货。

邮局汇款的优点在于我国邮政网络发达,遍及全国大小城镇,特别是在经济和金融还不发达的小城镇,使用邮局汇款可以帮助消费者轻易跨越地域限制,获取自己想要的商品。此外,我国的邮政系统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程度很高,对于一些注重交易安全的传统交易者来说,可能更倾向于使用邮局汇款的支付方式。

邮局汇款的缺点是:

(1)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在这种支付方式中,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商家手中,商家可以控制发货时间甚至决定是否发货。消费者的汇款一旦发出,就不再拥有该交易的控制权,因而无法有效对消费者权益实施有效的保护。在2004年,国内一家着名电子商务网站就曾发生过商户利用要求消费者必须采用邮局汇款方式支付,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件,使该网站不得不专门刊登证明来要求交易者小心。

(2)速度比较慢:普通汇款一般需要5—7天才能到达,而且收款方很难查询在途汇款,一旦发生退货等意外情况,因为汇款在途,会延迟整个交易结束的时间。

3、银行汇款(转账)

银行汇款(转账)是消费者通过在金融机构网点向商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转账),来完成电子商务资金结算的一种支付方式。

银行汇款的优点是速度比较快(特别是同一银行的系统内汇款)、资金比较安全(由于指定了支付账户,可防止使用邮局汇款单冒领汇款的欺诈现象),而且具有交易的可跟踪性,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或欺诈行为,买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从银行获取相应的账户信息和交易细节证据。

银行汇款的缺点主要有:

(1)跨行转账手续繁琐,消费者为加快汇款速度不得不选择商家指定账号的同名银行对应网点。

(2)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网点少,消费者很难及时找到对应的银行网点。

(3)各行的手续费标准不完全统一,买家可能因为选择了收费较高的汇款行而支付更多费用。

此外,目前银行网点(特别是工、农、中、建等大行的网点)普遍存在业务繁忙、等待时间长的问题,从而增加了买家的时间成本。

(二)网上支付方式

和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网上支付方式的共同特征是“网上交易、网上结算”,其本质是在INTERNET网络上实现传统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是传统支付体系向网络的延伸。这是最能体现电子商务优势、代表电子商务领域支付未来的支付方式之一。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网上支付方式包括有:

1、网上银行卡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消费、信用等功能的结算支付方式。使用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网上支付方式。

使用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实时性:银行在接受支付指令时会实时验证账户余额和透支限额,并进行即时扣款,降低了盗用和拒付风险。

(2)高安全性:目前在银行卡网上支付中普遍被采用的SSL安全认证协议符合国际通用标准,而且买家是在银行提供的支付网关上填写金融信息,从而保护了买家账户的安全。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篇5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即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

中国同世界上许多科学技术发展较快的国家一样,从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银行业的电子化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如何使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得到更好的发展,仍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我国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面临的困难

其一是认识问题。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中国推行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不是技术而是观念。要想转变观念,一是通过实例加强认识;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居民、企业及政府对电子商务有个新的认识,还必须切实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包括技术问题、管理问题和法律问题,以消除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种种疑虑。美国政府近年来大力发展密码技术,广泛推广网络结算标准,使消费者对经由网络结算的信任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以前有70%的网友对网络上使用信用卡有疑虑,如今已经降到30%左右,从而使电子商务的购销金额有了明显的增加,这种情况说明,宣传推广与实际推广的密切结合,才能真正提高全民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其二是网络建设问题。中国电信业的迅猛发展,推动了网络建设。银行网络通信以前主要依赖于卫星通信解决异地信息传递,现在可以利用以光纤通信为基础的宽带高速数字化通信技术来解决中心城市之间的金融信息传输。特别是中国国家金融网(CNFN)的建设,使金融专用网络更具规模。但是,各个商业银行的专用网络CNFN之间存在着网间互联的问题。为了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络,建议使用统一的互联网协议来实现不同的网络接口协议之间的互联。

其三是安全问题。虽然计算机专家在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上下了极大的功夫,采取了多种措施,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网络黑客的攻击仍然使专家们头疼不已。安全问题仍旧是电子支付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买方存在信用卡密码被窃或泄露从而导致资金流失的风险,以及商家是虚假的从而造成钱付了却收不到货的局面;卖方存在未能识别电子伪钞而向不真实的买主交货,进而导致“钱货两空”的结果;银行则存在向虚假商家兑现后因买方收不到货从而拒付的风险。由于种种风险的存在,各方当事人对在Internet网上从事电子交易就不免心存疑虑。同时,网上交易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和丰厚利润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那些喜欢冒险的网络入侵者,买方、卖方和银行都必须承担来自外部的风险。

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银行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安全。

其四是支付方式和信用卡处理统一化问题。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英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思考,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这中间不仅涉及各国的金融网络问题,也牵涉到各利益集团的利益问题。此外还包括与之相关的软硬件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一致性问题。支付方式的统一对各国、各家银行都是大有裨益的,它不仅可以免去支付方式不统一所带来的种种不便,而且能够确保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顺利地开展,从而使各国都能从中受益。加快支付方式的统一,也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信用卡在一定时期将成为我国最主要的个人支付工具之一。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各自为政,各行信用卡只能在本行的ATM机和POS机上使用,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也限制了信用卡的推广。上海市于1999年4月成功地解决了各行信用卡使用地银行POS和ATM机的问题,大大推动了我国信用卡的发展。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银行卡管理机构,即独立于银行和商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银行卡业务处理。这样,就可以制订统一的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集中力量开发信用卡的新业务,进行技术创新。

其五是企业应用系统开发问题。目前,我国为企业在线销售而设计的软件系统极为缺乏。用户只能进入银行的Web页通过网上银行来购买产品,而不是用户直接向厂家订购。一个真正的支付系统应该将企业纳入其中。企业在网上产品信息并提供联机订单,由银行承担支付的中介,这是未来支付系统的发展方向,我国金融业应早做准备。

其六是法律问题。怎样运用法律来保护银行和客户在网上交易的合法权益,也是电子商务是否能迅速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制订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国外提出的电子支付的法律定义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需要做哪些修改,其行为特征等都应该加以研究。(2)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这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比如说,电子支付权利是否只有原始取得而无继受取得?电子支付权利的消灭,是否也存在因超过了法定失效而消灭的情况?如果电子支付过程中出现数据信息遗失的情况,怎样定义权利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3)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獗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1997年10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专门针对信用卡犯罪的,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智能卡和信用卡类似,犯罪的界定尚可参照信用卡的有关条款,但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的问题却完全是一类新问题,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需要全新的法律条文。(4)刑事侦察技术的发展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产生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后,调查、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察技术问题。在信息化时代,传统的实物证据逐渐被虚拟证据所代替。目前法学教育中的物证技术课程仍然停留在刑事照相、文书检验、痕迹取证等传统的侦察技术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技术发展要求。

加快我国银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一是提高全民族电子商务意识,增强商业信誉,加强人才培养。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软硬件环境和深厚的社会氛围作支持,但目前我国人们电子商务意识还很淡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不完全清楚。这些问题使运用电子商务客户的群体发展慢,从而影响了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另外,商业信誉较低,造成人们对使用电子商务的担心;电子商务人才缺额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必须尽快宣传普及电子商务的有关知识,增强商业信誉,加强相关人才培养,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

二是构造银行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综合保障体系。交易安全是关系到交易双方和整个市场稳定的关键问题,也是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推广的最大障碍,面对Internet这个开放的环境,面对网络安全一次又一次受破坏的现实,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积极向电子支付国际通用标准靠拢。虽然目前尚未公布正式的电子支付的国际标准,但西方国家较多采用的是Visa和MasterCard共同开发的SET标准。由于该标准得到了IBM、HP、Microsoft、Netscape、Veri-Fone、GTE、VeriSign等很多大公司的支持,它已成为事实上的工业标准,并获得IETF标准的认可。就目前情况看,SET是电子支付安全的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需要组织力量认真地加以研究。各单位在设计电子支付系统时,也应考虑今后与国际接轨的问题。(2)发挥认证中心(CA)的作用。我国的金融认证中心虽然已经成立,但如何发挥作用,仍是电子商务在银行业中发展快慢的关键。现在的问题是,必须确定CA认证权的归属问题。各家银行希望拥有CA的认证权,以便今后能够自由地选择高服务质量的信息服务商。所以,如何克服部门的局限性,从整个国家的利益出发,尽快合理发挥认证中心的作用,是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3)大力发展电子支付的安全技术。

三是建立适合银行业务实际的金融互联网络。组建银行Internet体系,拥有永久的域名、电子信箱,建立优质的网站和主页是对外宣传企业文化的窗口。通过这个窗口使银行树立良好形象,大力开拓网络投资者市场;确立个性化投资指南,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完善防火墙等安全防范体系,严防黑客及病毒的侵扰,在此基础上与银行的Intranet体系相连,建立统一的大型数据库和各种信息数据查询系统,与国内外各大相关银行网络连接,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简单方便、快捷、准确的全方位信息服务。银行管理层和各地分支机构及投资者采用网上交谈、E—Mail等形式得到实时的市场反馈信息,开拓新市场、完善新型管理机制,吸引网上投资者为网上银行商务环境创造良好条件。

组建银行Intranet体系。Intranet与Internet同样采用Web技术,使用范围在银行局部网络中,确立分层管理权限,建立银行员工和客户使用的各种信息数据查询系统。银行员工和客户可以简单、便捷地定位到各自所需的信息及数据上。网上各类通知、邮件、报表等加快了办公速度,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省了办公开支,同时可对客户及员工进行各类培训、多媒体期货行情及分析演示、期货理论教学和各类研讨活动。用户经授权可直接联上Internet或把Internet的相关信息经过筛选和分类后放在Intrant上以便浏览。

四是创造发展环境,完善保障机制。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专门的政策与法规研究机构,加强银行网络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是尽快构建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框架。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总体框架是指导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方向指南,建立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框架有利于电子支付系统和网络银行的建设,使各家银行能够坚持在国家总体框架下,实现政策的统一和组织的协调。各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证明: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比如新加坡的所有电子商务均由政府控制,政府实施了“新加坡一号”计划。即使一向主张放松政府管制的美国也认为:在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政府要采取准确的行动。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篇6

[关键词]电子支付风险监管制度完善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通过电子通讯网共享商业信息,保持商务联系以及从事商务交易的行为。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可以增加销售额、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对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可以给买主和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可以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电子商务的好处可以惠及整个社会。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处于朝阳产业的关键时期,电子支付风险的存在及其监管已经成为制约整个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电子支付的风险表现及其原因分析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在给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带来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国际性等优势的同时,存在着如下风险:

1.电子支付不能及时、准确地完成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已经完成电子支付的操作后,由于事故或故障等原因使得电子支付无法及时、准确地完成,这将极大地影响电子支付的高效性优势的发挥,进而刺激交易方转而求助于传统的支付方式。

2.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出现问题

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货币转移,可能因为交易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外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货币转移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前者如客户误操作导致转账错误,后者如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账户资金被非法转移等问题,这些都是电子支付安全性的风险。

3.电子支付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对于发生了电子支付的延迟、错误等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和银行、认证机构等第三方之间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可能出现不明确的情形。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出于交易当事人过错的电子支付不能,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往往通过单方声明方式主张免责,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对此持不同意见,形成纠纷。

二、电子支付风险监管及其制度完善

电子支付的风险是伴随电子商务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物,为了有效地解决因电子支付风险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瓶颈”制约,有必要加强对电子支付风险的监管,尤其是完善有关制度。

1.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法律支持

在实际电子支付操作中,电子支付业务除了依据《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之外,很多还是依据内部规定、格式合同等进行。滞后的法律制约了电子支付的发展,应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规定线条较粗,立法层次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电子支付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电子支付方面,急需修订的现行法律主要是《票据法》的相关内容。现存的《票据法》已经无法适应电子支付的发展需求,应考虑加快修订或改订,重点应加强电子签名、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文本的效力等。另外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的《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立法严重滞后,而且仅仅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过低,至少应该由国务院出台《支付清算管理条例》,加强对支付清算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2.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电子认证制度支持

电子认证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和可靠。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机构是电子认证制度的关键。电子认证机构应由政府作为倡导方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统一规划,采用市场运营方式。建立电子认证机构,应审慎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认证机构的发展现状和法律法规的发展。利用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基础上,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子支付认证中心,为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认证服务。同时,应加快有关电子认证的立法,加强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的安全监管,明确电子认证机构与电子支付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1篇7

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日益融合,Internet已进入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无论是机关、单位还是家庭、个人,都可以通过Internet获取资源,共享信息。全新的电子商务是在Internet的广阔联系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的丰富资源相互结合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这种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给传统的交易方式带来了一场革命。通过在网上自由传输的一串串字节,基于广泛互联和完全开放式平台,Internet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经营模式,包括各种金融业务。

电子商务将参与商务活动的各方,商家、顾客、银行或金融机构、信息卡公司或证券公司和政府等利用计算机网络统一地处在电子商务的统一体中,全面实现网上在线交易过程电子化。电子商务包括两个基本环节,即:交易环节和支付结算环节,主要涉及的是企业及个人的对外交易部分,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支付、结算和税务等对外的财务往来业务,势必要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能够通过网络进行直接的转账、对账、代收费等业务往来,而支付结算业务绝大多数是由金融专用网络完成的。因此,离开了银行,便无法完成网上交易的支付,从而也谈不上真正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应用普及必须有金融电子化作保证,即通过良好的网上支付与结算手段提供高质高效的电子化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和网络为金融电子化创造了条件,电子银行、电子钱包、电子付款以及智能信用卡等已开始应用。但是,要真正发挥金融电子化对电子商务的保证作用,还需要建立完整的网络电子支付系统,提供验证、银行转账对账、电子证券、账务管理、交易处理、代缴代付、报表服务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电子支付是指以商用电子化工具和各类电子货币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存储和传递的形式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上实现资金的流通和支付。由于运作模式的不同,各种支付系统在安全性、风险性和支付效率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

二、电子支付的协议模式与安全性

在电子商务中无论采用哪一种付款工具,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安全性、处理成本低、且广为全球金融市场所接受,而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所以,保证支付工具的真实与识别该使用者的合法身份就是金融业在网络环境下实现电子支付所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使用安全的电子支付模式,SSL和SET是目前实现安全电子支付的两种主要模式。

1、SSL支付模式

SSL(SecuritySocketsLayer)即安全套接层协议,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的安全系数,采用了公开密钥和专有密钥两种加密:在建立连接过程中采用公开密钥;在会话过程中使用专有密钥。加密的类型和强度则在两端之间建立连接的过程中判断决定。它保证了客户和服务器间事务的安全性。

SSL协议在运行过程中可分为六个阶段:

(1)建立连接阶段:客户通过网络向服务商打招呼,服务商回应;

(2)交换密码阶段:客户与服务商之间交换双方认可的密码;

(3)会谈密码阶段:客户与服务商之间产生彼此交谈的会谈密码;

(4)检验阶段:检验服务商取得的密码;

(5)客户认证阶段:验证客户的可信度;

(6)结束阶段:客户与服务商之间相互交换结束信息。

当上述动作完成之后,两者之间的资料传输就以对方公密进行加密后再传输,另一方收到资料后以私钥解密。即使盗窃者在网上取得加密的资料,如果没有解密密钥,也无法看到可读的资料。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有银行参与,按照SSL协议,客户购买的信息首先发往商家,商家再将信息转发银行,银行验证客户信息的合法性后,通知商家付款成功,商家再通知客户购买成功,将商品寄送客户。

在SSL协议中主要提供三方面的服务:(1)认证用户和服务器,使得他们能够确信数据将被发送到正确的客户和服务器上;(2)加密数据,以保证数据在传送过程中的安全,即使数据被窃,盗窃者没有解密密钥也得不到可读的资料;(3)维护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数据在传送过程中不被改变。

SSL协议的缺点:首先,客户的信息先到商家,让商家阅读,这样,客户资料的安全性就得不到保证;其次,SSL只能保证资料信息传递的安全,而传递过程是否有人截取就无法保证了。所以,SSL并没有实现电子支付所要求的保密性、完整性,而且多方互相认证也是很困难的。

2、SET支付模式

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即安全电子交易模式,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组织提出的以信用卡为基础的电子付款系统规范,用来确保在开放网络上持卡交易的安全性。SET规范使用了公开密钥体系对通信双方进行认证,利用DES、RC4或任何标准对称加密方法进行信息的加密传输,并利用Hash算法鉴别消息的真伪、有无篡改,以维护在任何开放网络上的个人金融资料的安全性。SET体系中还有一个关键的认证机构(CA),此机构根据X.509标准和管理证书。

SET协议规定发给每个持卡人一个数字证书。客户(持卡人)选中一个口令,用它对数字证书和私钥、信用卡号以及其他信息加密存储。这些与一个SET协议的软件一起组成了一个SET电子“钱夹”。

SET协议的工作流程如下:

(1)支付初始化请求和响应阶段当客户决定要购买商家的商品并使用SET钱夹付钱时,商家服务器上POS软件发报文给客户的浏览器SET钱夹付钱,SET钱夹则要求客户输入口令然后与商家服务器交换“握手”信息,使客户和商家相互确认,即客户确认商家被授权可以接受信用卡,同时商家也确认客户是一个合法的持卡人。

(2)支付请求阶段客户发一报文,包括订单和支付命令。在订单和支付命令中必须有客户的数字签名,同时利用双重签名技术保证商家看不到客户的帐号信息。只有位于商家开户行的被称为支付网关的另外一个服务器可以处理支付命令中的信息。

(3)授权请求阶段商家收到订单后,POS组织一个授权请求报文,其中包括客户的支付命令,发送给支付网关。支付网关是一个Internet服务器,是连接Internet和银行内部网络的接口。授权请求报文通过到达收单银行后,收单银行再到发卡银行确认。

(4)授权响应阶段收单银行得到发卡银行的批准后,通过支付网关发给商家授权响应报文。

(5)支付响应阶段商家发送购买响应报文给客户,客户记录交易日志备查。

在SET协议中,定义了五种实体:持卡人,拥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商家,在Internet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店;支付网关,由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控制,它处理持卡人购买和商家支付的请求;收单行(Acquirer),负责将持卡人的帐户中资金转入商家帐户的金融机构;发卡行,负责向持卡人发放信用卡的金融机构。涉及SET交易的有持卡人、商家和支付网关三个实体。认证机构需分别向持卡人、商家和支付网关发出持卡人证书、商家证书和支付网关证书。三者在传输信息时,要加上发方的数字签字,并用接收方的公开密钥对信息加密。实现商家无法获得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银行无法获得持卡人的购物信息,同时保证商家能收到货款的SET支付的目标。

SET协议在安全性方面主要解决五个问题:(1)保证信息在Internet上安全传输,防止数据被黑客或内部人员窃取;(2)保证电子商务参与者信息的相互隔离,客户的资料加密或打包后通过商家到达银行,但是商家不能看到客户的帐户和密码信息;(3)解决多方论证问题,不仅要对消费者的信用卡认证,而且要对在线商店的信誉程度认证,同时还有消费者、在线商店与银行间的认证;(4)保证网上交易的实时性,使所有的支付过程都是在线的;(5)仿效EDI贸易的形式,规范协议和消息格式,促使不同厂家按照一定的规范开发软件,使其具有兼容性和互操作功能,并且可以运行在不同的硬件和操作系统平台上。

SET协议的缺陷:自1996年4月SET协议面市以来,得到了IBM、HP、Microsoft、Netscape、VeriFone、GET、Verisign等许多大公司的支持,促进了SET的发展。但SET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只适用于客户安装了“电子钱夹”的场合;(2)使用成本高,在一个典型的SET交易过程中,整个交易过程可能需花费1.5分钟至2分钟;(3)协议复杂,SET证书虽也遵循X.509标准,但格式比较特殊。

SSL协议是国际上最早应用于电子商务的一种网络安全协议,在一些发达国家有许多网上商店至今仍然在使用。在美国几乎所有提供安全交易的在线网址都依靠网景公司的安全套接层(SSL)提供安全交易,SSL保护使用公用密钥编码方案传输的数据。在我国也有一些网上支付系统采用了SSL协议,例如上海长途电信局设计的网上支付系统。几乎无人否认,SSL在限制电子窃听方面很有效。但是SSL运行的基点是商家对客户信息保密的承诺,缺乏客户对商家的认证,在认证交易双方方面几乎无能为力。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开始阶段,参与电子商务的大都是一些大公司,信誉较高。随着参与电子商务的厂商迅速增加,对厂商的认证问题越来越突出,SSL协议的缺点完全暴露出来。

相比之下,SET标准更适合于消费者、商家和银行三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国际安全标准。网上银行采用SET,确保交易各方身份的合法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使商家只能得到消费者的订购信息而银行只能获得有关支付信息,确保了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靠,从而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快捷、方便、安全的网上购物环境。

三、支付工具

国际通行的电子支付工具和支付手段主要有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及网上银行等。

1、电子信用卡

信用卡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工具,信用卡可以在商场、饭店、车站等许多场所使用。可采用刷卡记帐、POS结帐、ATM提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在电子商务中最简单的形式是让用户提前在某一公司登记一个信用卡号码和口令,当用户通过网络在该公司购物时,用户只需将口令传送到该公司,购物完成后,用户会收到一个确认的电子邮件,询问购买是否有效。若用户对电子邮件回答有效时,公司就会从用户的信用卡帐户上减去这笔交易的费用。现在更安全更先进的方法是在INTERNET环境下通过前述SET协议进行网络支付,用户在网上发送信用卡号和密码,加密后发送到银行进行支付。

随着技术的发展,信用卡的卡基由磁条发展为能够读写大量数据、更加安全可靠的智能卡,称之为电子信用卡或电子钱夹。电子钱夹也可以说是一种基于WWW浏览器或与浏览器结合的电子支付工具,它可以显示使用者的余额,并且在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多个电子钱夹之间划拨资金。有一些电子钱夹还可以进行无限数据通讯,使电子支付更具生命力。

2、电子支票(ElectronicCheck)

电子支票是利用数字化手段,用数字化信息彻底取代了纸质支票。实质上,电子支票的支付过程与传统支票的支付过程是一致的,只是电子支票完全抛开了纸质的媒介,其支票的形式是通过网络传播,显现在电子屏幕上,并用数字签名代替了传统的签名方式。现在,在一些发达国家,纸质支票的使用已经逐步减少,这一方面是因为纸质支票的处理成本较高,支付速度慢;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使纸质支票转化为电子支票成为可能。1996年美国金融服务技术财团研制出的电子支票交易系统现在仍在广泛使用。2002年,新加坡开发了亚洲第一大电子支票系统,此外,Netbill和Netcheque等电子支票系统也在试用当中。将来,电子支票的应用将会更加广泛。

3、电子现金(E-cash)

电子现金,又称为数字现金。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方式存在的货币现金。其实质是代表一定价值的数字,或者说电子现金就是纸质现金的电子化,因此电子现金同时拥有现金和电子化两者的优点。目前,比较有影响的电子现金系统有E-cash,Netcash,Cybercoin,Mondex和EMV现金卡等。电子现金具有人们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同时又具有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因此,电子现金必将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

4、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利用Internet和Intranet技术,为客户提供综合、统一、安全、实时的银行服务,包括提供对私和对公的个人或团体的全方位的银行业务,还可以为客户提供跨国支付和结算等其它贸易、非贸易的银行服务。自从1995年10月,美国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诞生以来,网上银行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拓宽领域,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网上银行的范围涉及到电子支票兑付、在线交易登记、支票转帐等几乎全部的金融业务。

四、支付工具存在的问题

有关电子支付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支付工具效力问题

用卡的支付已经比较普遍,现实社会中应用也比较普遍,其效力已经得到充分认可。

网上银行,实质上就是现实银行在网上业务的拓展和延伸,随着网络技术的逐渐成熟,网上银行变得更快捷、方便、安全。广大零散个人客户更倾向采用这种方法,对于银行而言,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已经逐渐占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面对如此巨大的个人金融市场,网上银行是最节约、最有效、最有接近小额零售业务客户的一种手段。由于客户与银行都会积极推进网上银行的建设,其效力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但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因为其与传统法律具有一定抵触,其效力存在一定争议。

(1)电子支票的效力问题

我国现在电子支票应用极为有限,主要原因是受到我国《票据法》的制约,电子支票的法律地位难以得到确认,使银行望而却步。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目前,我国国内银行所辖的分支机构和联网分行之间,为客户提供通存通兑服务。为了实现通存通兑,各个银行一般规定,出票人必须在支票上使用数码印签,原来加盖在支票上的图章印签不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标记,电子计算机只按照数码印签确认出票人授权指令的有效性。因此,如果因为某一支票没有数码签章,被机器拒收,造成支付延迟或其它侵权行为,银行方面会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票据法中承认数字签名的合法性是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

(2)电子现金的法律地位

电子现金其实与现实货币一般没有什么不同,是一般等价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其法律地位一直难以确定。这是因为按照货币的实质和网络无国界性来推断,各国中央银行的地位都将受到挑战,因为任何一个有实力、有信誉的全球性公司,都可以发行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数字化等价物,从而避开银行的繁琐手续和税收。而这会扰乱一国的金融秩序,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但随着电子现金技术的不断成熟,其又具有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所以电子现金的发展优势是不可阻挡的。关键是要在法律方面进行调整:

第一,限制电子现金的发行人。目前情况下,可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现金,这样,许多现行的一些货币政策和法规可以应用于电子现金,而无需太大的改动。当电子商务环境成熟时,再扩展到有实力和有信誉的大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

第二,建立合理的电子现金识别制度。发行统一的电子现金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建立合理的电子现金识别制度。

2、税收与洗钱

由于电子现金可以实现跨国交易,税收和洗钱将成为潜在的问题。现在,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国交易时的国际税收问题已经发生,将来会更加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税收规则必须进行调整。此外由于电子现金不像真实的现金一样,流通时不会留下任何记录,税务部门很难追查,所以即使将来调整了国际税收规则,由于其不可跟踪性,电子现金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以逃税。

电子现金使洗钱也变得很容易。因为利用电子现金可以将钱送到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而不留痕迹,如果调查机关想要获取证据,需要检查网上所有的数据并破译所有的密码,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唯一的办法是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获得私人的密钥,而这又会损害客户的隐私权,但作为预防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了这种做法。

3、网络安全问题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存储在银行,如果银行的网络遭到攻击,私人信息可能会泄漏,若补救不及时,很可能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应从法律上和技术上共同防止黑客攻击。

尽管电子支付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主要是安全和信任问题),但作为电子商务的中心环节,其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关键是从立法和技术两方面进行逐步完善。

五、新兴的电子支付手段

1、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业务是由移动运营商、移动应用服务提供商(MASP)和金融机构共同推出的、构建在移动运营支撑系统上的一个移动数据增值业务应用。移动支付系统将为每个移动用户建立一个与其手机号码关联的支付账户,其功能相当于电子钱夹,为移动用户提供了一个通过手机进行交易支付和身份认证的途径。用户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者使用WAP功能接入移动支付系统,移动支付系统将此次交易的要求传送给MASP,由MASP确定此次交易的金额,并通过移动支付系统通知用户,在用户确认后,付费方式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直接转入银行、用户电话账单或者实时在专用预付账户上借记,这些都将由移动支付系统(或与用户和MASP开户银行的主机系统协作)来完成。

2、中间件技术

在应用SET模式中,商家端有很强的动态特性,因此需要金融机构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为商家提供方便的开发接口,还能适应灵活多变的业务需求,中间件就是一种很好的

实现方式。金融机构开发一个与支付网关系统协同良好,并且方便商家开发的中间件,放在商家处,起到商家和支付网关之间传输数据的中介作用。

中间件中位于商家局域网内,既为数据传输提供了可靠的长连接保证,又可以检测商家数据里面的格式或逻辑错误;通过注册中间件的属性信息,可以使金融机构更方便的控制商家业务;中间件和支付网关之间应用成熟的加密通道技术,为公网数据传输提供安全保证,另外通过注册IP的方法使得中间件的使用更加安全可靠。所以,与非中间件电子支付方式相比较,中间件支付系统更加方便、灵活和安全。

六、电子支付的展望

新的世纪,电子支付系统将会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贸易方式。在世界各地,电子支付系统正在运行当中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得到众多用户和系统运营商的青睐。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篇8

一、支付宝服务的法律性质及非银行电子支付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

“支付宝”,是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种针对网上交易而特别推出的付款服务,它的功能就是为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支付宝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国内网上交易资金安全的问题,特别是为了解决在其关联企业淘宝网C2C业务中买家和卖家的货款支付流程能够顺利进行。其基本模式是买家在网上把钱付给支付宝公司,支付宝收到货款之后通知卖家发货,买家收到货物之后再通知支付宝,支付宝收到通知才把钱转到卖家的账户上。“支付宝”以其“中介入模式”的信用中介业务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在线支付的解决方案,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网上交易的信用不足,减少了网上交易双方所面临的网上信用不确定性的风险,从而促成双方做出网上交易的决策,因而在很短的时间内“支付宝”发展成为一个使用极其广泛的网上支付平台。

“支付宝”的业务属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体系。网上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它是电子支付的一种,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支付宝”的构建模式在技术和商业运营上实现了设计者的初衷,取得了成功。在法律层面上,“支付宝”的设计者基于其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力图将“支付宝”纳入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以期不挑战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支付宝公司将自己的身份标注为信用中介人,将“支付宝”的网上支付平台业务定位于商业担保业。尽管支付宝公司将“支付宝”定位于担保业,避免将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但实际上其业务触角已伸展到金融行业。网上第三方担保业务属担保业,当无疑,但网上支付中介业务能否纳入担保业的范畴,能否以担保业覆盖,则另当别论。“支付宝”作为网上支付的平台,充当电子支付中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吸存资金、开设账户、发行电子货币,实质上已涉足到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其充当电子支付中介收取手续费和利用时间差占有客户资金及相关业务模式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如出一辙,客观上已经具备了网络银行的特征和功能。对“支付宝”这样的功能,有人以“支付宝”吸收存款的业务系附属于信用卡结算或电子货币结算的非独立业务,而且在很多情形下都是以银行为中心开展的为由,否定其“银行”属性。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尽管“支付宝”在实现其业务的过程中,少不了银行的合作,但这种合作主要是依赖银行作为清算管理的核心,通过银行网关将网上支付指令最终进入其后台处理系统,进行最终的资金处理。从功能上看,“支付宝”只是借用了银行的清算业务模块,而其开户业务模块、授权业务模块、支付业务模块、系统管理业务模块等网络银行的主要功能模块均是独立的系统。其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并不限制和排斥彼此之间在网上支付业务拓展上的竞争。

“支付宝”这类非银行支付中介组织的设立及开业须获得政府监管机构的行政审批及许可。存在的并非就是合法的,利用法律的暧昧游走于规则的缝隙之间,我们有理由质疑“支付宝”的合法性。

二、支付宝与客户之间的合约及法律责任问题

“支付宝”作为一个非银行的网上支付平台,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消费者)、商家、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机构等。可形成三个主要的合同关系,即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关系、支付宝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支付宝公司与合作方的合作合同关系。其中支付宝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乃是“支付宝”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二者间的合同条款及违约责任特别是网上支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问题是个值得思考的话题。

支付宝公司与客户的服务合同文本包括规则和协议两部分,规则有《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超时规则》、《争议处理规则》和《安全措施》文本,协议有《支付宝服务协议》和《支付宝认证服务协议》文本。这些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条款、服务内容、支付宝的使用方法、用户的义务及承诺、减免责任条款等方面。该等文本是支付宝公司事先拟就的,作为开立“支付宝”账户的条件,客户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若客户需要申请支付宝网上在线支付服务,则须先行注册,以网上在线注册登记之方式接受支付宝协议的所有内容,客户对条款只能附合,不能修改。这些规则和协议,其实质是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以及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采用明示的原则且须经相对人同意。格式条款须在交易中不属“异常条款”。由于相对人对于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通常不会去阅读,或虽经阅读却不能理解条款的内涵、意义及效果,所以即使相对人同意受其约束,对其本身的意思表示仍不太有具体概念,相对人必须期待该格式条款所载的内容恰好涵盖该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交易种类的各个方面,在此情况下,格式条款所设定相对入的义务或负担,必须以相对人在正常情况下所得预见为限,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人说,“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在网络环境下,合同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消费者往往忽略其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因此,这就要求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合同相对人注意合同条款的存在,并负有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提示的义务和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但从支付宝网页的用户注册界面看,支付宝公司在对格式条款提示方面及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方面并未做到“使之显著化”也未采取其他特殊步骤提请注意。

利用网上在线支付工具和系统,人们最担心的就是支付安全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支付宝可能会出现因过失、欺诈或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等因素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延迟的现象,造成损失。这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支付宝”错误执行客户电子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

第二,“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其安全设计存在缺陷并被黑客利用,或数据传输系统被攻破致用户资料泄露,造成客户损失。

第三,“支付宝”系统由于其硬件发生技术故障导致整个或部分系统瘫痪,使业务不能正常继续,延误或不适当执行了客户指令,造成客户损失。

第四,“支付宝”因合作方的原因,导致指令发送错误,造成客户发生损失。

很显然,按照传统民商法的原则和规定,上述几种情形下的损失,均应认定为支付宝公司承担。因为:上述①情形,支付宝公司构成违约;上述②情形,支付宝公司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来免责,支付宝公司对自身系统的安全和信息保密负有认真和谨慎义务,有责任在物理上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能够避免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泄露和篡改;上述③情形,按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支付宝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④情形,属第三方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宝公司本身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向客户承担民事责任,支付宝公司不能将之归于不可抗力免责。

对于上述几种情形下的风险责任,支付宝公司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都有预见,并将②、③、④情形做了免责的规定。“支付宝”作为电子支付的信用中介,提供的是安全电子支付服务,因而其应防范并承担支付风险,然而支付宝公司的格式合同未能合理地配置其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其关于交易“异常”免责的规定将风险责任更多地分配给了客户,这有悖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一旦客户与支付宝公司就风险责任发生纠纷,笔者认为,这些免责的格式条款对双方不应有约束力。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篇9

从2000年开始,经过5年的曲折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应用已经逐渐从幼稚走向成熟,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消费及生活习惯。然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着很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制约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就是支付问题。因此,本文将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和支付相关的一些方面,介绍目前国内电子商务应用中支付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的支付方式及其特点、现有支付方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等。

关键词:

电子商务、支付方式、传统支付、在线支付

一、概述

随着计算机、网络及现代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应用也逐渐走入了千家万户,成为被人们所熟悉的一种交易方式之一。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平台将传统商务活动中的参与各方(买家、卖家、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等)连接在一起,通过将整个交易过程网络化、电子化、信息化,减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内容仍然还是由“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者构成。但是,和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在“三流”中对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在“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过程中,信息技术的使用使电子商务冲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方式去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信息技术主要是应用在网上信息检索、定单确认、合同草拟等“信息流”的传递过程中,“资金流”的传递主要还依赖传统的支付方式完成。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逐渐成熟,对“资金流”电子化、信息化的需求也日益高涨起来。因为,传统的支付方式破坏了整个电子商务环节的完整性,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交易者追求更高效率和更低成本的要求,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严重瓶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截至2004年12月底,内地上网用户总数为9400万,但在这些用户中,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用户比例却很小——在过去一年中只有近4成左右的网民进行过网上购物活动,而在这4成网民中,也只有不到1/4的人使用过在线支付。可见,传统支付方式仍然是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使用传统支付方式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在给交易者带来额外的风险和成本(比如使用货到付款为支付方式时,就存在着收款成本和收款人道德风险损失等)的同时,更严重地降低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体效率。这就好像把电子商务变成了一架被牛车拉着行走的飞机,极大地削弱了电子商务的优势。

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来看,真正能够实现资金流动的信息化、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优越性的支付方式还是依靠信息技术来实现的在线支付方式(包括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目前国内外许多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包括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门户网站、专业网站、企业网站等)都提供了某些类型的在线支付方式,比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特别是以各种银行卡为载体的网上支付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环境,提高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效率。但是,这些在线支付方式还存在着诸如安全认证、支付标准、法律依据、维护费用等等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认证机构、政府等多个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合作,特别是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因为只有利用政府的力量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地调配资源,建立和完善涵盖技术、金融、法律、信用、文化等全方位、多角度内容的统一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二、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支付方式分类

根据支付活动的运作模式的不同,可将电子商务领域中现有的支付方式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依靠传统支付体系实现的传统支付方式;依靠INTERNET网络完成的网上支付方式和依靠通信网络完成的移动支付方式。其中,网上支付方式和移动支付方式因为都具有区别与传统支付方式不同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INTERNET网络/通信网络)驱动电子资金流动的特征,常常也被统称为“在线支付”或“电子支付”。

(一)传统支付方式

传统支付方式的共同特征是“网上交易、网下结算”,即: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只利用网络完成信息检索、定单处理、合同草拟等“信息流”的传递,而“资金流”的传递则是使用现金、票据等传统金融工具来实现的一类支付方式。传统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在线支付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时候,是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的主要途径。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传统支付方式包括有:

1、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即人们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家在网络上选定要购买的商品后,在支付方式中选择“货到付款”支付方式,等所购商品实际送达并验证质量无误后,再把货款当面交付给送货人(也就是收款人)。这是目前国内电子商务活动中最流行的支付方式之一。

货到付款最大的优点在于货物和资金的交割发生在同一时点上,因而可以尽可能地保持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保护商家的货物和消费者的资金,因此货到付款也被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称为“零风险支付”。

相比货到付款的优点,这种支付方式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点,主要有:

(1)消费者需要额外支付送货费用,从而增加了购买成本。

(2)商家需要面对由于送货员(收款员)个人信誉缺失所造成的风险。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小的物流公司频繁发生送货员(收款员)携款潜逃的事件,给商家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

(3)受地域限制,目前大多数电子商务交易都只能支持同城范围内的货到付款方式,无法充分体现电子商务本身所应具有的跨地域交易优势。

此外,由于货到付款中收取的一般为现金,因而现金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伪钞风险等现金交易的固有成本也是商家所要承担的,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总成本。

2、邮局汇款

邮局汇款是消费者先通过邮局向商家指定的地址汇款,商家再收到汇款或通过传真等方式确认了消费者的汇款信息后,再按照消费者定单的要求发货。

邮局汇款的优点在于我国邮政网络发达,遍及全国大小城镇,特别是在经济和金融还不发达的小城镇,使用邮局汇款可以帮助消费者轻易跨越地域限制,获取自己想要的商品。此外,我国的邮政系统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程度很高,对于一些注重交易安全的传统交易者来说,可能更倾向于使用邮局汇款的支付方式。

邮局汇款的缺点是:

(1)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在这种支付方式中,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商家手中,商家可以控制发货时间甚至决定是否发货。消费者的汇款一旦发出,就不再拥有该交易的控制权,因而无法有效对消费者权益实施有效的保护。在2004年,国内一家著名电子商务网站就曾发生过商户利用要求消费者必须采用邮局汇款方式支付,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件,使该网站不得不专门刊登证明来要求交易者小心。

(2)速度比较慢:普通汇款一般需要5—7天才能到达,而且收款方很难查询在途汇款,一旦发生退货等意外情况,因为汇款在途,会延迟整个交易结束的时间。

3、银行汇款(转账)

银行汇款(转账)是消费者通过在金融机构网点向商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转账),来完成电子商务资金结算的一种支付方式。

银行汇款的优点是速度比较快(特别是同一银行的系统内汇款)、资金比较安全(由于指定了支付账户,可防止使用邮局汇款单冒领汇款的欺诈现象),而且具有交易的可跟踪性,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或欺诈行为,买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从银行获取相应的账户信息和交易细节证据。

银行汇款的缺点主要有:

(1)跨行转账手续繁琐,消费者为加快汇款速度不得不选择商家指定账号的同名银行对应网点。

(2)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网点少,消费者很难及时找到对应的银行网点。

(3)各行的手续费标准不完全统一,买家可能因为选择了收费较高的汇款行而支付更多费用。

此外,目前银行网点(特别是工、农、中、建等大行的网点)普遍存在业务繁忙、等待时间长的问题,从而增加了买家的时间成本。

(二)网上支付方式

和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网上支付方式的共同特征是“网上交易、网上结算”,其本质是在INTERNET网络上实现传统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是传统支付体系向网络的延伸。这是最能体现电子商务优势、代表电子商务领域支付未来的支付方式之一。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网上支付方式包括有:

1、网上银行卡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消费、信用等功能的结算支付方式。使用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网上支付方式。

使用银行卡进行网上支付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实时性:银行在接受支付指令时会实时验证账户余额和透支限额,并进行即时扣款,降低了盗用和拒付风险。

(2)高安全性:目前在银行卡网上支付中普遍被采用的SSL安全认证协议符合国际通用标准,而且买家是在银行提供的支付网关上填写金融信息,从而保护了买家账户的安全。

(3)强制记录性:目前国内买家在使用银行卡支付前必须在相应开户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获取数字证书。同时,消费者每次在网上进行的支付交易也将被严格记录,方便在出现问题时跟踪追查和获取证据。

不过,我国目前的银行卡网上支付方式也存在着一些的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各家银行甚至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行、不同的卡品种所提供的支付网关、服务标准、地域范围各不相同,给买家和商家利用银行卡网上支付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造成了很大的混淆和障碍。目前国内主要的电子商务交易网站基本都提供7、8种以上的银行卡网上支付方式,其中既有各家银行提供的独立性支付网关,也有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供的综合性支付网关,这给交易者选择和网站维护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2、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系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使用电子现金要求电子现金发行者(银行或商家)与电子现金接收者之间预先建立协议授权关系,通过专门软件建立电子现金的完全认证,由发行者负责完成买家和商家之间实际资金的转移。

电子现金的优势在于完全脱离了实物载体,使用户的支付更为方便,此外电子现金采取的是匿名发行,具有不可跟踪性,很好的保护了买家的隐私;由于电子现金一般采取软、硬件结合的加密算法,每一组序列数都具有随机性和唯一性,因而可以更好的防伪造;此外电子现金和实物现金一样具备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大面值的电子现金可以分割成小面值电子现金进行准确支付)、离线可用性(不需要像银行卡一样每次支付都必须经过发行机构的认证),因此在网上支付特别是小额支付的电子商务应用中具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

虽然将电子现金应用于网上支付具有很多非常显著的优势,但从国际范围的电子现金应用现状来看,还有许多问题在阻碍着电子现金的进一步发展。比如支持电子现金的银行和商户数量较少、对软硬件技术要求较高、跨国使用电子现金时存在着货币兑换问题、国际税收问题、洗钱问题及对现有金融秩序、货币供应、汇率稳定的冲击问题等等。

3、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是以智能卡为载体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应用于多种用途,具有信息存储、电子钱包、安全密码锁等多种功能。在电子钱包中可以装入电子现金、电子银行卡、所有者的地址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多种信息。

电子钱包的最大优点就是一“卡”多用途,特别是在网上支付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单一点击完成购物支付过程,不必重复填写到货地址、账户信息、认证信息等内容,从而提高了支付效率。

电子钱包的缺点主要是需要在商家认证的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运行,商家为了支持电子钱包需要额外的维护和硬件成本,更由于电子钱包的发行者不同、发行标准不统一而限制了电子钱包的推广使用。

4、电子支票(转账)

根据2004年美国《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中的定义:电子支票是客户向收款人签发的数字化支付指令,它通过互联网或无线接入设备来完成传统纸质支票的所有功能。即电子支票实质为数字化信息,从签发出票到最终清算完成的整个过程均为无纸化操作,其载体为智能卡,利用密钥进行的电子签名,与基于纸质支票的电子提示支票有显著区别。

与传统支票相比,电子支票具有节省时间、减少纸张传递费用、没有退票、灵活性强、易于保存和检索等优势。

但是,电子支票的整个事务处理过程要经过银行系统,而银行系统又有义务出文证明每一笔经它处理的业务细节,因此对于一些非常重视隐私的群体来说,电子支票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移动支付方式

移动支付方式是伴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手机在国内的广泛普及而产生的,其主要特征就是“网上交易、掌上结算”。移动支付方式为每个移动用户建立一个与其手机号码关联的支付账户,其功能相当于电子钱夹,为移动用户提供了一个通过手机进行交易支付和身份认证的途径。目前移动支付的应用(特别是在小额支付领域中的应用)正在快速增长,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移动支付方式作为目前最新型的一种支付方式,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的优点:

(1)速度快:移动支付是目前为止速度最快的一种支付方式,买家可以利用手机随时随地完成支付过程。

(2)安全程度高:在整个移动支付过程中,从手机终端到银行端采用的是全程加密,特别是手机与卡、卡与账户的绑定机制,能够保证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

(3)操作简便:目前的移动支付方式在手机端可采用人性化操作界面,用户只需按界面提示步骤完成操作过程即可。

虽然发展前景广阔,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移动支付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不完善之处。目前移动支付方式最主要的缺点包括有:

(1)技术不完全成熟:国内目前主要的移动支付方式是通过短信技术实现的,由于这种技术使用的是非常低速的信令信道,因此有时无法保证交易实时性。最近也有少数的几家国内商业银行同时提供了基于WAP、Brew等技术手段的移动支付服务,但由于受限于手机型号,也不能很好地推广。

(2)服务兼容性差:现有的移动支付方式是由各家银行分别和运营商联系推出的,提供的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操作方式都各不相同,容易给用户造成额外的费用和认知的混淆。

(3)支付功能有限:现在移动支付方式主要还是针对一些如电话卡充值、铃声下载等数字电子商务产品提供的支付,针对大宗、实物产品的支付还很少,功能还有待与进一步开发。

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支付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我国电子商务几年来的发展历程,支付问题始终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严重阻碍。而支付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保障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支付安全问题。过去人们一直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从技术的角度保障和提高支付安全性,但是支付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问题,相比之下,技术因素之外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才是我国目前支付环境中存在的更严重、更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些技术层面之外的问题主要包括有:

(一)认识问题

支付环境中存在的认识问题其实和中国传统的谨慎思维方式有关。因为对支付环境的安全心存疑虑,使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传统支付方式来完成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缺乏主动使用在线支付方式的热情和动力。这种需求不旺的情况反过来又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对在线支付方式进一步投入的积极性。供需双方一个“保守”、一个“懒惰”,结果就形成了一个“不安全,所以我不用:你不用,我就不提供”的恶性循环,如此循环下去就很难形成被广泛认同的现代支付体系。

(二)信用问题

对于信用问题,以往我国一直提倡以“道德”为准绳,靠人们“自觉”去维持。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一直缺乏系统化、制度化的信用体系。然而,电子商务应用中交易双方互不照面、仅在虚拟空间中完成交易过程(特别是支付过程)的特性,在极大地考验着整个社会的诚信。尤其是和在线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直没能彻底解决,人们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违约、欺诈的成本很低,因而和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用问题更加突出。信用问题的普遍存在使交易双方难以建立相互的信任,因而宁愿选择传统的支付方式。货到付款能成为目前电子商务应用中主流的支付方式,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交易双方对对方信用的否定。

(三)标准化问题

无论是传统支付、网上支付还是在线支付,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整个支付环境的标准化问题。支付标准的不统一表现在企业、网站、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各行其是,数据内容、功能种类、技术平台、认证方式等等涉及支付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差异,而且彼此之间因为缺乏统一标准而无法实现共享和互连,结果导致整个支付环境混乱不堪,让交易者无所适从,同时也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

(四)法律问题

伴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日益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特别是2005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为今后在线支付方式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不过,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支付、移动支付这些新的支付方式而专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于在这些支付方式中可能存在的伪造、更改、注销、刑侦等问题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些会阻碍电子商务支付环境的改善,不利于电子商务应用的更快发展。

四、解决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支付难题的思路及对策

突破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支付“瓶颈”、改善支付环境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总的来看,要解决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的支付难题就必须建立全面统一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具体来说包括有:

1、政府牵头、统一规划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还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因此特别需要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改善电子商务支付环境必须要解决的信用问题、法律问题、标准化问题等等都不是靠个人、企业、行业等任何局部的社会群体能够完成的,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政府来牵头组织实施。政府应该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设计者、环境营造者、交易参与者,全面加入到电子商务的应用过程中来。在这方面,我国政府应该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通过建立专门的机构、出台框架性的文件和政策,为全社会明确努力的方向,规范社会群体的行为。

2、市场导向、全员参与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这种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具体经济活动形式,电子商务活动也要遵从市场导向的指引,不可以完全依靠行政指令去强行约束,而更多地要依靠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特别是要通过引入有序的竞争、多样化的支付方式来激发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各方共同建设统一支付体系的积极性。比如可以通过建立以赢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减少支付网关数量,提高支付平台的跨行共享性,进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减轻交易网站和金融机构的负担。2005年初阿里巴巴携手工行推出的“支付宝”,就是在这种市场需求下催生的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虽然短期内还看不到其运营的实际效果,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借鉴了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模式,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3、分步实施、注重实效

改善电子商务应用的支付环境切忌“贪功求大”,务必要分步实施、注重实效。要在政府统一制定的框架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由简到难、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并且要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观察实施的效果,方便政府调整总体策略。比如在实现在线支付标准化的问题上,就可以充分借鉴从前我们进行“金卡工程”时的经验,按照先由国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选择试点城市、试点应用,然后逐步扩大涵盖的城市、应用的范围,最后直至实现全网应用。在发展过程中,要允许存在一定的过渡阶段、过渡方案,不可强行搞“一刀切”,只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假以时日,一定能收到显著的效果。

4、勇于创新、全面发展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行的支付方式主要还是传统的支付方式及以银行卡为主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等“纯”电子资金的发展还比较落后。此外,随着支付环境的日益改善和人们认可程度的提高,还应该针对不同的商家类型、商品种类、消费习惯等开发更多的新型支付方式,为交易者提供更丰富的支付方式选择。历史不止一次证明,新的交易方式的产生经常会伴随支付方式、金融工具的创新,电子商务作为当今最新兴的交易方式,未来也应该会产生出与之配套的、更多更新的支付方式。

五、总结

21世纪的典型特征之一是“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化的浪潮正在深刻影响着全社会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作为当代信息技术最典型的一个应用,正在彻底地改变着世界和国家的未来,同时,也给了发展中国家一个在经济领域中和发达国家平等竞争的机会。因此,从政府到企业到个人,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支付体系而努力,追随时代发展的脚步,为繁荣国民经济,融入世界经济浪潮献力。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教程》胡玫艳主编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

《电子商务概论》李琪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9月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吕廷杰,徐华飞主编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3年

《电子商务:商业、技术和社会》(美)劳顿(Laudon,K.C.),(美)特瑞佛(Traver.C.G.)箸,劳帼龄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6月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篇10

【摘要】我国的监管和决策机构应尽快出备的法规政策,明确监管主体及监管对象,加强电子支付监管,及时引导产业向积极的方向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的产业环境。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增长速度非常迅速,在以借记卡支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产业中,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多种新兴支付方式发展迅猛,成为了银行卡支付的有益补充。但在产业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电子支付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

中国电子支付产业的起步较晚,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的电子支付产业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可以说还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以借记卡支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产业中,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多种新兴支付方式发展迅猛,成为了银行卡支付的有益补充。

一、中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特点

当前,中国电子支付行业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除了传统的银行卡支付外,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新兴的支付方式渐渐被人们熟悉而接受。总体而言中国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趋势有以下几点。

1、银行卡支付依旧会成为中国电子支付产业中的主要发展方向。中国银行卡产业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阶段,从各商业银行各自发卡、分散经营到由统一的组织联网联合、清算结算,无论是规模上还是从受理市场上都取得了显著进步。消费者通过这些年的接触已逐渐接受了银行卡支付方式,并养成了刷卡消费的习惯。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银行卡支付,特别是借记卡支付依旧会成为中国电子支付产业中的主要发展方向。截止2008年底,全国银行卡发卡量达到18亿张,其中借记卡16.58亿张,占92.11%,信用卡(包括准贷记卡)1.42亿张,占7.89%;交易额达到127.16万亿元。

2、网上支付成为中国电子支付产业中的新兴增长点。中国网络支付发展起步较晚,比欧美主要发达国家滞后5-10年,但发展非常迅速,正处于产业膨胀期。根据国内第三方调研机构艾瑞咨询的《2009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市场监测报告》显示,我国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1250亿元,环比上涨14.1%,同比上涨117.4%。艾瑞分析认为,网上支付保持强势增长势头,航空客票、B2B电子商务等成为交易额增长的主要引擎。目前国内网络支付的参与机构主要是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招商银行和工商银行目前占据了网上支付的大部分份额;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中新近崛起的阿里巴巴支付宝、易趣安付通的发展势头强劲。

3、移动支付等新兴的支付形式会成为中国电子支付产业的有益补充。移动支付作为一种崭新的支付方式,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等优点,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为用户提供安全有力的支付媒介,开辟了新的支付天地。2004年8月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与中国银联联合各大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共同推出手机钱包业务。手机钱包支持的具体服务包括手机理财、手机缴费、、保险服务和报刊订阅等多项业务。基于较好的用户使用习惯和产业链的逐渐成熟,移动支付业务种类迅速丰富,消费者使用比例逐渐增加,移动支付等新兴的支付形式逐渐被社会大众所接受。2005年,移动支付交易额达到了2.52亿元。

二、我国电子支付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的监管存在着多头监管现象,监管部门职能分工尚不明确。央行、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纷纷对电子支付出台相关规范文件,但是由谁来主导电子支付的监管,这点还不是很明晰。

多头监管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会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有效性的降低以及监管资源的浪费。第一,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盲区。对个别业务,可能存在各监管部门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从而降低了监管有效性。第二,导致重复监管以及监管过度。各监管机构可能对某些业务未达成监管共识,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导致监管重复或过度,浪费监管资源。

2、监管客体不明确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是网上支付的一种。据艾瑞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100家,2008年的交易金额已经达到2743亿元,相比2007年的976亿元同比增长了181%,连续四年同比增长超过了100%。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以合适的身份界定。在当前的工商注册中,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被界定为中介服务机构,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经营的业务范畴已经远远超过一般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主要提供三种服务:一是根据客户指令完成收付款;二是向交易双方提供增强交易可信赖度的中介服务;三是向客户提供可储值的虚拟账户。这类支付服务涉及支付结算账户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按照《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整个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实际上均是属于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虚拟账户里的沉淀资金如何定性以及其所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国内暂无专门法律对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规定,除支付宝等少数几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外,大多数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没有公开这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许多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为了规避吸收公共存款的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服务。而这种服务在《商业银行法》里作为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

三、解决监管问题的对策

只有在有序的监管下,一个行业才能实现长期健康的发展。脱离了有效的监管,整个电子支付产业必然成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局面,最终会使支付行业中风险日益积累。因此,应加强整个电子支付产业的监管。

1、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1)成立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中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的制定者,是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推动者及监管者。因此,应确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应作为牵头部门,组织由外汇局、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监管机构成立的电子支付产业领导小组,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统一电子支付规范标准,消除各监管部门之间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抵触和不一致,为指引电子支付产业的更好发展提供政策指导。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多头监管必然导致信息不对称,各监管主体所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源往往本系统内占有。由于信息不共享,常常会出现资源重复调取以及监管效率降低。因此,监管部门之间在切实做好做实监管沟通协调机制同时,应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和信息交流,以正确评估行业风险,全面进行监管。电子支付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可以开发一套信息交流平台,以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在监管职能分散的框架下,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是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的唯一办法。

2、明确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1)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身份

判断第三方网上支付是否属于银行的标准并不是取决其掌握或控制现金流,沉淀资金的性质才是判断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法律身份的依据。按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业务和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买卖双方的货款因为存在延时交付、延期清算,而导致平台中出现具有储蓄性质的沉淀资金,也是银行专营业务。因此,沉淀资金应作为支付企业的负债,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应将其界定为金融服务中介组织,只是提供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其业务只在于妥善保管账户内资金并根据客户指令进行转账。

(2)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目前,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规模参差不齐,小的支付公司不断出现,盲目扩张将导致第三方支付行业之间因争夺市场份额而产生不良竞争,容易引发业务风险。领导小组应适时出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法规及政策,建立市场准入机制,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法规应对进行电子支付行为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如设置最低资本金限制、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保险与保证金制度、须获得PCI-DSS(支付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或其他相关在线支付安全认证等。另外,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那些审计不合格、技术认证不通过等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进行摘牌、收购或兼并,使其退出市场。

通过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确保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组织在注册资本、人员配备、组织架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各方面都达到一定的水平,逐渐步入规范经营的阶段,有利于该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3)加强沉淀资金监管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服务的过程中,会在自身账号中滞留两类资金:结算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资金监管是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非常重要的环节,要改变目前资金监管薄弱的现状,可采取由银行与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合作的方式来解决。首先,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分设基本账户与中转账户。基本账户管理企业自有资金的收支,中转账户管理代收代付的客户资金,且在资金收付过程中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禁止将客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移作公司经营之用。其次,应明确客户沉淀资金的收入归属问题。中转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及其所产生的孳息应归客户所有;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的合法收入应是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

四、结论

在产业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关键是如何及时引导产业向积极的方向发展,创造一个良性的产业环境。我国的监管和决策机构应尽快出备的法规政策,统一电子支付规范标准,同时政府应加大电子支付产业的投入与支持,为产业的更好发展提供保障。我国电子支付产业是一个还处于成长期的新兴产业,但产业增长速度非常迅速。

【参考文献】

[1]曹红辉: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周虹:电子支付与网络银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黄建:浅析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若干多头监管现象[J].管理与财富,2008(9).

[4]赵润静: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J].金融电子化,2008(11).

[5]陈新林:电子支付监管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07(2).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篇11

关键词:网上支付,法律,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认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4]陈建.电子支付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问题;举措

电子商务的支付服务业是指围绕电子商务而产生的部分金融业务,目前主要体现为电子商务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即电子支付。随着武汉、宜昌、襄樊等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汉正街都市工业园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建设,武汉同城电子支付系统功能的不断完善与辐射,以及个人支票业务、本票业务和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为我省电子商务提供了稳定的支付环境。但目前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发展问题分析

1.1电子支付认识不足,支付习惯有待改变

湖北省作为内陆经济大省,与北上广、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对电子商务支付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还是有不小的差距。对网络支付环境的安全心存疑虑,再加上没有完善的赔付保障体系做支撑,使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传统支付方式来完成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湖北省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目前最大的门槛便是人们对电子支付的接受程度还不高,还未形成电子消费与支付的习惯,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对在线支付方式进一步投入的积极性。

1.2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信用体系亟须完善

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电子商务交易额不断创下新高,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电子支付业务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然而我省到目前为止还未正式出台电子支付的地区性行政法规,业务规范已滞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约束力较弱,监管相对滞后。信用问题是一直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难题。电子商务支付,脱离了传统银行柜台的资金转账和传统的面对面的现金交割,资金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完成了转移过程,在极大地考验着整个社会的诚信。尤其是和在线交易相关的法律保障问题一直没能彻底解决,如何提升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商以及用户的信用问题,仍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

1.3支付行业整合不足,区域发展有待平衡

目前,湖北省的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的支付业务还缺乏有效的整合和协调,使得电子商务支付的转换成本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特别是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来说,还存在着严重的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在湖北省获得了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仅有5家,均分布在武汉地区,区域发展失衡问题严重影响了电子支付的服务范围,阻碍了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速度。

1.4支付机构发展缓慢,创新能力有待加强

湖北省已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缓慢,主要体现在其数量较少,且业务类型较为单一,均只能提供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少,业务类型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湖北省企业的网上交易活动。另一方面,各类型的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的创新能力也有待加强,目前湖北省各商业银行开通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程度还不高,服务内容单一、与电子商务交易结合不够紧密。在以电信运营商为主体的移动支付业务方面近年来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仍然主要集中于账单缴付等业务上,移动支付与网上银行业务在内容上缺乏创新。

2.湖北省电子支付行业发展趋势与举措

2.1培养电子支付习惯,加强电子支付安全意识

加快打造有利于电子支付发展的各项基础设施,提高电子支付的技术水平,转变消费者的支付观念,积极推动移动支付市场的发展,为湖北省电子商务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和环境。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加强对于电子支付安全意识的宣传,近年来,电子支付从单一的网购应用转化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链,悄然改变着人们传统支付方式,对资金流动和聚集产生着重大影响,在电子支付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随之升高,除了支付产业链的企业提供安全保护之外,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同样也必须了解在日常的支付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安全。

2.2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信用体系构建步伐

加快制定政策法规的步伐,就通信安全、存款保险、争端处理等加以立法,尽快制定和完善有法可依的电子交易的法律条例,一旦出现纠纷,做到有法可依,保证在法律和制度上为在线支付提供保护和支持。依法组织开展网络违法交易专项整治,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加强技术监管,更新观念,加强业务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法律体系,实施适时与定期监控,制定监管政策并适时审查,监督运作的合法化,防止恶性竞争,同时保证用户资料的保密和用户资产的安全。

2.3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推动支付行业有序发展

政府应加大对第三方支付的企业的政策扶植和资金帮助。关注培育创新型电子商务骨干企业,特别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从而提升湖北在华中、乃至全国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对于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地方企业,支持其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鼓励已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服务,丰富支付产品,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准确定位,提供个性化服务,形成有效地细分市场,提高创新意识,增强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业务的有序发展,形成立体化的支付体系。

2.4积极培养创新人才,提升支付行业竞争能力

目前电子支付行业竞争激烈,未来的服务需求会变得更多样化,湖北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业企业也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差异化竞争路线,满足用户多元化的需求。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创新,需要充足的科技创业人才,将知识逐步转化为核心竞争力,摆脱传统业务的限制,挖掘潜在企业用户,推出更多符合湖北省地区特色的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从而提升湖北省电子支付行业的竞争能力,推动湖北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