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论文篇1
公司的内部控制必须合理调节一致性与有效性的关系。虽然有效性关系到公司的利益,是公司追求的目标。但是,公司在追求有效性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内部控制的一致性。因此,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应该相互协调,既要发挥内部控制系统的制约作用,又要重视内部控制的协调机制,发挥内部控制的整体功能。公司在管理内部控制时,要把握好控制的度,过宽了达不到控制的目的,过严了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发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控合规性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设计上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了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了内部控制合规性的第一个要求。但是,很多证券公司都没有达到内部控制合规性的第二个要求,即有效性的要求。很多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上流于形式,缺少实际意义,如一些公司的制度是为了应付国家监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用于约束一般职工,但是这些制度都忽视了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以下为我国证券公司内控合规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制度不完善
在证券交易中,一些证券公司多次违规,给证券市场的诚信、有序运行带来了负面影响。我国证券行业处于转型期,证券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证券公司违规的成本很低,没有严格的抑制违规的外部制度,在这样的环境中,证券公司很容易掉以轻心,在交易中进行违规操作。
(二)缺少证券制度实施保障体系
在我国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非常完善,但是还是会出现公司被关闭的现象。这是因为在我国没有要求证券公司执行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国家没有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这造成了许多公司把内部控制做成表面文章,而在公司运营中,为了追逐利益,进行大量违法违规操作。
(三)内部控制的实施主体不明确
要想发挥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公司必须组织公司的精英进入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但是,很多公司在组建内部控制人员队伍时,不注意选用专业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很低。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特点了解不够,设置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所有公司都通用。
(四)证券公司没有树立风险意识,没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机制在现代公司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便于公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是我国的一些证券公司却没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公司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进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促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合规性的建议
针对我国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建立健全我国证券行业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很大,市场瞬息万变。我国应该根据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特点,并吸收国外证券市场建设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证券行业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证券行业内部控制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证券行业的公平、有序、良性发展。
(二)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管,建立奖惩机制
为强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国家和企业都必须加强对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管,激励企业严格执行内部控制,让企业的内部控制真正的落实到公司的运行中。国家应该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公司也应该加强对自身的监管,组建监管机构。我国已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建立了高管人员诚信档案,规定高管人员持续追究责任。
(三)提高内部控制从业人员的素质,明确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主体
我国证券企业应该建立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安排内部控制的实施细节,并任命各项责任人,由责任人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内部控制的各项工作进展。同时,提高对内部控制从业人员的要求,提高内部控制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加强内部控制职工与风险管理职工的沟通、学习,及时发现内控执行中的问题,并快速解决,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建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金融市场变动很大,往往面临着高于其他行业的风险。证券公司应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引进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公司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我国证券公司应该建立将风险管理贯穿到公司的各项业务与管理中,建立严格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事中风险控制机制、事后风险控制机制。公司内部还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指标体系,建立公司风险信息平台与风险信息传导机制。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尽力避免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证券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经营环境、业务流程、监管要求的变化,不断改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结合起来一定会大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结语
证券公司论文篇2
关键词:经纪业务品牌塑造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投资者的日渐成熟,二级市场年交易总量出现了萎缩的态势,藉此,国内众多券商纷纷报亏。究其原因,无外乎对经纪业务依赖过重使然,一旦行情不好,交投冷淡,券商的收入就会出现大幅下降。加入WTO后,随着国外证券公司的进入和交易佣金制度的国际接轨,券商在经纪业务上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由于经经业务是券商最基础的业务,谁也不会轻言放弃,因此,我国证券公司只有通过塑造经纪业务品牌,才能在将来激烈的竞争中胜出。
当前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业集中度低,竞争激烈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结构的主要指标,它反映一个产业内厂商分布的状况以及显示产业内市场垄断或竞争的程度。一般用行业集中率指数(CRn)表示,公式如下:
nN
CRn=∑Xi/∑Xi
i=1i=1
式中:CRn—某行业前n家最大厂商的有关数值(销售额、总资产等)占全行业的比重,n的取指取决于计算的需要。
根据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1995年-2002年我国证券二级市场上经纪业务的集中度。
从表1可以看出,较低的市场集中度,折射出目前国内券商在经纪业务上的竞争相当激烈,这和当前的市场状况完全吻合。虽然1995年以来我国券商经纪业务集中度不断提高,但其增长速度较为缓慢,预示着激烈的竞争在短期内将不会有大的改观。
业务趋同率高,缺乏创新我国证券公司业务雷同,同质化严重已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状况,在经纪业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众多券商对经纪业务过度依赖,证券交易佣金收入构成了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前,我国证券市场整体疲软,券商之间在经纪业务竞争中更是采取佣金回扣、挖墙角等恶性竞争手段,而在服务质量的提高尤其是经纪业务创新方面乏善可陈。这种局面长期持续,必将导致全行业经营行为的扭曲。
我国证券公司塑造经纪业务品牌的举措
证券业属于资本密集型知识服务行业,其品牌效应非常显著。品牌是一个证券公司的标识,这个标识提供了与其他证券公司相区别的特征,是证券公司与顾客之间的关系性契约。在经纪业务中建立各具特色的品牌,才能实现细分市场,锁定客户群,增强顾客对品牌的忠诚度,并以此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在顾客对品牌的忠诚度达到一定程度后,实现品牌游离于产品和服务之外而独立存在,取得持续的品牌效应。
经纪业务的品牌塑造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塑造品牌的实际价值,使客户能享受到满意的、有别与其他品牌的服务;二是塑造品牌的吸引力,通过品牌的吸引力的不断增强,提高客户对品牌的忠诚度。打造经纪业务品牌,可以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形成独一无二、与众不同和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以此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保持长盛不衰。
不断拓展业务广度,通过规模扩张提高市场占有率资本规模本身就是一种品牌,较小的资本规模必然会导致业务面狭窄和业务能力不足。在证券经纪业务中,交通便利的证券交易设施、先进的交易设备和高素质的研发管理人才,无不需要雄厚的资本作后盾。而遍布全国的证券分支机构,既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也是公司品牌的最好宣传。所以,资本规模是品牌塑造的前提条件。我国的证券公司资本规模小,总资产不过3000多亿元,平均资产仅为20多亿元,与国外证券公司相比,差距十分明显。
从表2中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是我国券商的20多倍,总资产平均是我们的100多倍。因此,我国证券公司要塑造经纪业务品牌必须首先解决资本规模小的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要解决资本规模偏小的问题,必须通过有效途径扩展资本规模。资本规模扩张的模式主要有增资扩股、收购兼并、与外资证券公司合作成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发行上市、组建证券控股集团等。证券公司应根据各自的优势与特点,抓住机遇,迅速扩张规模以应付即将到来的机遇和挑战,进而实现品牌塑造战略。证券公司在规模扩张中,应当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对资本的支配能力,然后决定适当的规模扩张速度和程度,也可随着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分步实施资本扩张的长远目标。
致力挖掘业务深度,通过业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从本质上讲,证券经纪业务是为满足客户需要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活动,其服务的内容分为基本服务、咨询服务和附加服务三个方面。基本服务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提供基本信息及资料的服务活动,是整个证券经纪业务的基础,也是目前证券公司主要提供的服务。咨询业务是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证券投资的需要,而提供的各种分析资料、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的服务。附加服务是基本服务和咨询服务的一种延伸,是证券公司为追求经纪服务产品的差异化而提供的特殊服务,是适应市场环境和投资者需求多样化的一种需要。
要塑造经纪业务品牌,创造特色化的服务优势,提升核心竞争力,证券公司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要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根据目标市场不同,合理选择服务产品。证券公司应按照区域位置、投资偏好、职业特点等标准细分市场,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有差别的服务项目。
要促进服务的有形化,形成难以替代的市场品牌。为了保持特色化服务优势,证券公司可将特色化服务附在业务品牌上,使其在市场上具有鲜明的形象标志,并通过大力宣传品牌的特色和内涵,使品牌形象更加鲜明和丰满。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应在充分研究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导入“CRM”战略,对基本服务包括设施环境实行标准化管理,树立统一的企业品牌。
要充分运用附加服务手段,进一步创造特色服务优势。咨询服务的优势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才能逐步体现出来,而采用附加服务手段来创造特色化服务优势则成本较低,形势灵活,见效较快。目前,部分国内证券公司已开始运用这一手段,如推出“商务套间”、“客户俱乐部”、“银证一卡通”等形式。
要不断对创造出的特色化服务进行创新。证券公司必须在交易技术和业务方式两个方面根据市场新需求,积极探索新的适应市场需要的服务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始终走在市场的前列。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司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危机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品牌塑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树立公司的经纪业务品牌,打造核心竞争力,以适应社会和市场的发展需要,从容应对新形势下的各种挑战,谋取健康长远的发展。
参考资料:
1.王良忠,《证券市场基础知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杨彩林,《内忧外患:我国证券商如何应对》[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2.6
3.王劲屹、贺煜,《中国证券业市场结构分析》[J],《重庆商学院学报》,2002.6
证券公司论文篇3
关键词:金融期货政策;介绍经纪商(IB);期货公司重组;券商收购
一、中国发展金融期货的背景
金融期货是一种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主要分为汇率、利率和指数期货三大类。由于金融期货是在传统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的产物,有关监管部门与媒体往往是将金融期货与金融衍生产品(也称金融衍生工具)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从金融衍生品具有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等期货属性的角度来说,金融衍生品与金融期货确实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但其外延要大于金融期货,国际金融市场上最为普遍运用的金融衍生品除金融期货外,还有远期、期权和掉期(互换)等。
金融期货市场是当今世界最具活力、不断创新,毕业论文并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市场。世界各主要国家与地区都把发展金融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金融期货市场成交额大幅上升,远远超过现货交易的发展。其中股票指数期货(下称“股指期货”)则是国际上目前最热门和发展最快的主导期货交易品种,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中最有活力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国际主要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均推出了股指期货,在不断创新衍生产品的同时也加剧了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不少国家或地区的交易所还纷纷推出以其他国家或地区主要是新兴市场的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期货合约,这样往往影响了东道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高额的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收入也流入了他国交易所,还可能因此发生国际炒家在他国市场上操纵东道国股指期货的不利情况。中国的崛起举世瞩目,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资金眷顾各种中国概念投资,境外一些交易所也十分重视中国股指期货,且先于中国大陆推出并在继续开发新的中国股指期货。例如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于2004年10月18日正式推出基于16家中国公司股票(美国上市的中国股票)构成的中国股指期货;香港交易所(HKEX)也于2005年5月23日开始交易新华富时中国A25指数期货(H股+红筹股)及期权。这些股指期货虽然与中国相关,但因为它们都不是以A股为标的发行的而并没有引起内地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而新加坡交易所(SGX)于2006年9月5日如期正式推出的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则引起了各方关注。由于在数据使用上涉嫌违约,授权SGX推出该指数期货的新华富时指数公司正陷于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已经于2006年10月11日进行的庭审中,该案双方当事人在股票价格、股票指数以及股指期货这三者上存在争议,特别是在是否构成违约与侵权方面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该案提出了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例如金融信息权如何界定、金融立法滞后带来的纠纷如何解决、指数编制权的归属如何确定等[1]。可以说,该案的意义其实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的胜败归属。中国作为A股指数的本土市场,对中国股指定价的主导权事关资本市场的稳固,因此,人们也把这场诉讼看成是中国股指期货的保卫战。
中国内地的资本市场于20世纪90年代曾在上海和海南尝试过汇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但由于当时现货市场不成熟及监管不力等原因,这些尝试均以失败告终。其后的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在法律、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建设逐步完善,金融环境也发生了诸多变革,为金融期货的推出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1999年颁布实施的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在期货市场清理整顿背景下起草制定的,其特征是重规范、轻发展,重限制、轻效率《,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进入2006年7月,经过几轮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已交由国务院法制办进入最后论证阶段。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很多实质性修订,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与期货自营、境外期货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将《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商品期货扩大到金融期货,增加了金融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并为未来可能推出的期权交易预留了空间,删除了原条例中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全国人大也已启动了《期货法》(金融衍生产品也涵盖其中)的立法调研工作,但其出台还有个过程。因此,新《条例》的推出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将为中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建设金融期市奠定必要的法律条件。
2006年初实施的新《证券法》更是以法律形式解除了证券市场发展的许多桎梏,硕士论文允许更多合规资金入市,打开了金融产品创新空间,取消了只能“现货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障碍,在允许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规定现货交易以外的交易方式,从而扩大了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范围、种类和方式,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留出了一定的法律空间,这也为金融衍生品的开发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基础证券产品。
目前,中国的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没有金融期货,这与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水平有相当差距,也不符合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随着汇改、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客观上将消除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制度,而中国的期货市场经历了10多年的整顿和清理,期货市场迎来了规范发展时期的高速增长,上市品种、交易额、投资主体均已大大扩容,且机构投资者也迫切需要股指期货来规避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这些为建立金融期货尤其是在推出股指期货方面创造了一定的市场条件。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创新形势的压力和动力之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所”)于2006年9月8日正式挂牌成立,这是中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是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分别出资1亿元人民币而组成的股份公司,今后主要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A50指数市场代表性更强的沪深300作为第一个标的指数将成为中金所首个上市交易的品种,该品种可以直接与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相抗衡,这对争取市场定价权具有重要意义[2]。发展中国家在开展金融衍生品时,一般均以股指期货为突破口,主要是因为股指期货现货条件好,交易便利,采用现金交割,交易失败的风险小,中国也作出了这样的选择并将很快付诸实施。在股指期货的基础上,今后逐渐发展国债期货、外汇期货以及期权、互换等衍生产品,带动现有的认股权证交易等衍生品交易。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结束中国只有商品期货的现状,促进证券和期货两大行业实现真正的融通,从而改进我国期货市场的运行格局,推动我国期货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并进入金融期货时代。
在金融期货市场之巨大利益引发各主要参与者进行错综复杂的角色博弈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经营模式,如何均衡参与各方的利益是个很大的难题。在国内金融期市不成熟的条件下,即使是人为设定市场准入条件再放由市场选择有资格的经营者,也因市场本身发育不全和相关金融机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难以完成这一历史使命。例如,券商目前尚处于综合整治的攻坚阶段,内部控制还有待完善,如果把具有高风险的金融期货业务交给缺乏这方面避险经验的券商直接做,有可能对券商和期货市场本身造成不利影响。而政府积极的政策导向则可以解决新兴市场与不甚成熟的市场主体在过渡阶段的金融期市制度建设与角色定位问题。决策层最终选择的券商IB制度,既有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也使各有优势与不足的期货公司与券商在金融期货业务方面的合作创造了政策条件,符合积极稳妥地发展国内期货市场的客观要求。在当前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形势下,稳步发展金融期货,对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效率及其避险能力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二、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专营资格与重组
与其它领域的改革一样,中国的金融创新目前是由政府主导的,这也是转轨加新兴市场国家一般都要经历的一个阶段。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需要放松过度的行政管制,推动以市场主导的金融创新格局的形成。目前,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牌照博弈最终由行政力量结合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作出了断,划定了券商和期货公司各自的“领地”:券商已从全面结算会员出局,只能进行金融期货的IB业务;期货公司则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专营资格。该政策设计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这使期货经纪公司的整体可以在政策保护下得到大力发展,要开展金融期货经纪业务,首先须经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程序,以保证金融期市的稳定发展。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最新一版征求意见稿中,交易所采用会员分级制度,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或结算活动的,均需向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该《办法》把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自营业务或客户从事金融期货交易(分为自营会员和经纪会员),但不具备直接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又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按照目前的政策,期货公司可申请各级会员,而券商则只允许做交易会员,其他机构则可能允许做交易会员。该《办法》对各类会员的注册资本、财务流动比率等作了明确规定,交易会员注册资本金要求在3000万元以上;可客户结算的交易结算会员,其注册资本金底限要求为5000万元;可客户与交易会员结算的全面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要求在1亿元以上;只为交易会员结算的特别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要求则在2亿元以上。由于金融期货风险远大于商品期货,为有效防范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借鉴境外金融期货市场的成熟经验,将采用会员结算担保金联保制度,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要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各类结算会员入会初期基础担保金的底限要求分别为交易结算会员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5000万元。随着结算业务的扩大,还将追加变动担保金[3]。
几经修改后的这些门槛尽管已经照顾到一般期货公司进入金融期市的条件,但期货公司多年来因期市经营范围所限、英语论文盈利水平较低、规模小等诸多原因而处境艰难。多数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5000万左右的并不多,达1亿元的仅有几家,这样的资本金现状根本无法应对经营范围扩大至金融期货后对其规模与经营能力的要求。且期货新品的即将推出表明内地期货公司同质化竞争时代的结束,期货市场将全面进入个性化和特色化竞争阶段,大多数亏损的期货公司,正在感受着期货业洗牌的严峻考验,为数不少的绩差期货公司甚至面临着生死抉择,这时抓住股指期货的机遇是很重要的。期货业内有高管认为,金融期市在初期将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第一类是具有产业背景或雄厚资金实力的大型期货公司,第二类是券商参股的期货公司,第三类是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第三类中又分为券商绝对控股和证券公司相对控股的期货公司[4]。期货公司虽将拥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专营权,但国内期货业的洗牌、分化也将因此空前加剧,要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增资扩股是重要的一环,如要达到前述1亿元、2亿元的标准则更需积极寻找新的股东。因此,期货公司的重组在所难免。
由于金融期货将推出及原则上不再新发期货经纪牌照,各类金融机构并购期货公司的热望越来越高,除券商寻求期货公司合作的较多以外,银行、保险、信托、财务公司、基金公司等都在寻求与期货公司合作的机会,金融化、综合化正在成为期货公司保持其长期竞争力的发展方向。其实,早在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取消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期货公司的限制,关闭6年之后重新开启了券商参股期货公司的大门。但当时期货业正处于多年来的清理和整顿之中,期市流动性和波动性不足,交易不活跃,期货公司难以调动券商参股的热情。其后几个商品期货新品种纷纷获批上市,期货业逐步走上稳健发展的轨道时才日益受到关注,券商和上市公司开始竞相入股期货公司。为做好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目前期货公司重组的重要对象仍然是券商,首先是选择能做IB业务的创新类券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第20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医学论文由中国证监会按照其业务种类分别颁发许可证,该条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将实行分类牌照制度。目前的政策使期货公司牌照成为吃香的壳资源,这也使虽处于弱势地位的期货公司在收购价格上有了谈判资本。例如,2006年7月31日,浙江新华期货公司100%股权转让,以溢价1000多万的竞拍价成交,业界即有人认为“现在是股指期货时代,净壳达到1000万并不算高[5]”。为防止炒作期货公司牌照,保持市场收购良性发展,中国监管层已经明确表态,“一旦出现期货公司‘壳’资源溢价炒作的情形,监管层会调整券商收购的相关政策。”[6]无论怎样,期货公司在合法合规利用壳资源之前需要首先做好自身业务的定位工作,在重组中还要注意考虑拟纳为公司股东的金融机构的现货背景,以便选择更适合自己专业发展的股东。以香港期交所的股指期货交易为例,通过具有券商背景的期货经纪商的成交量占到95%,而独立期货经纪公司在这方面的成交量不到5%[7],这对内地开展此类交易与寻求合作方是个启示。期货公司如果定位于金融型或综合型的,就要尽快寻找具有证券、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背景的股东。例如,在首先推出股指期货的情况下,由具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来做可以保证更强的证券专业性和更多的市场份额;而在利率期货和汇率期货推出之后,具有银行背景的期货公司则更具有专业性。总之,依托不同金融机构股东的背景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并利用其在网点和客户资源方面的优势,可以迅速抢占金融期货先机。但在金融期货发展初期,不一定都要挤到这一条船上,那些尚不具备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仍然定位于做商品期货,因为一方面商品期货的新品也在不断推出,另一方面金融期货的推出将改变商品期货的小行业属性,而一些老牌且有特殊产业背景(如有色金属、粮油)的期货公司则可以走专业化经营商品期货(如自营、期现套利)之路。国际经验表明,金融期货的发展将为商品期货注入新活力和促进商品期货的发展,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将更多地参与到商品期货市场中来。
金融期货实施券商IB制度的情况下,券商会千方百计控股或参股期货公司,优势券商更是意图全资控制期货公司。加之中国监管层制定了鼓励创新类券商收购的政策,期货公司已经是不容置疑的成为了券商收购的目标公司。而实力较强的期货公司并不甘心束手就擒,在券商与期货公司之间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控股权之争,除那些相对弱小的期货公司愿意被券商控股外,在券商谋求控股股东地位时,有的期货公司因不肯轻易放弃控股权往往使收购谈判陷于僵局。而创新类且需要买壳的券商实际处于优势地位,大多数创新类券商希望全资收购期货公司,以便全力参与股指期货业务。例如2006年8月1日,光大证券与上海南都期货公司正式签署收购协议,拟定收购的股权比例就达到了绝对控股,并希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全资收购[8]。但创新类券商实施100%的控股谋略,却成为期证合作的一个障碍。由于目前只有18家创新类券商有IB资格,且其中多家已拥有自己的期货公司,即使今后允许22家规范类券商也进行IB业务,上百家期货公司面临的仍是买方市场的局面,期货业内有高管因此抱怨在买方市场下其不可能有话语权。
不过,由于重组涉及的股权变动大多会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一般而言,期货公司高管与原股东在不随便放弃公司控股权方面还是要进行一番博弈的,也可能转而寻求与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或是在坚守商品期货阵地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在这场期货全行业的整合中,期货公司需要积极利用政策来寻求重组和发展的机会。
三、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资格与多项政策支持
中国期货业目前处于恢复发展后的平稳发展时期,政府对于开放期货市场十分审慎,中国在入世承诺中即不包括开放期货业,使其成为目前被禁止外商投资的唯一金融服务业。在2004年11月30日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修订)中,期货公司仍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列,这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是把外资机构排除在外,要求申请会员资格的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领取合法营业执照的其他经济组织”。但根据2003年《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CEPA协议的扩大开放磋商纪要》(2004)等法律文件,则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或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等要求与内资企业相同。2005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审核》的规定,使港澳与内地成立合资期货公司有章可循,实际上也为外资借道港澳进入内地期货市场打开了通道。即使如此,在开展股指期货经纪业务时,内地期货公司目前主要的合作对象仍然是内地的券商。因为券商是股票现货市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让其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进入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对于建立和运作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前已述及中国管理层平衡期证双方利益与发展金融期货市场关系的结果,是在确定期货公司作为专门金融期货经纪商的同时,券商被定位于金融期货介绍经纪商(IB)的地位,正在制定中的《证券公司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对期货交易介绍商(IB)的定义是“,为期货公司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提供中间服务的法人”。该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取得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资格后,方可以从事介绍商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介绍商业务。可见,目前阶段的券商IB资格实施的也是行政许可制度。
金融期货政策精神中需要明确的是,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仅允许创新类券商通过为自己参股或控股的期货公司提供IB服务来间接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随着市场发展,IB业务将会扩大到规范类券商。中国证监会主要是根据赢利能力、资产收益率、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等六大标准将券商划分为A、B、C、D四类。A类为创新试点券商,可优先安排发债、增资扩股、上市融资和以更优惠的条件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等较为广泛的业务,并可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自主实施各种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B类券商为规范类券商,主要包括亏损规模不大、客户交易保证金管理比较规范的券商,该类券商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但需要解决现有存在的问题后才具备进一步发展的能力;C类、D类券商都是蕴含较大经营风险的券商。目前得到确认的金融期货IB业务的基本内容为:创新类券商将自己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如举办期货知识培训、向投资者出示风险提示书、协助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期货公司向券商支付佣金;券商不得接受投资者期货保证金,不得变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制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据此,不仅在期货公司与券商之间可以建立防火墙,也有益于期货保证金的资金安全。
由于已经明确了今后原则上不再新设期货公司的政策,中国监管层为支持、职称论文引导券商收购期货公司而确定了以下一系列有利于收购的政策:⑴券商可以突破以前50%以下控股比例的限制,少数治理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实力特别强大的券商也可以全资拥有期货公司;⑵放松划分辖区的政策,申请跨辖区迁址时,根据迁入和迁出地的综合情况,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⑶适当放宽原先禁止的金融企业高管兼职的限制,券商高管可以兼任期货公司董事长;⑷简化股权变更和股东资格的审核程序,这两方面的审核将合二为一;⑸允许券商和期货公司达成收购协议之后,尚未拿到证监会的资格认证之前,可以提前适度参与期货公司的管理,这将有利于券商多了解期货公司情况,降低收购风险。这些突破性政策的实施既有利于券商更为有效地收购期货公司股权,还可以推动证券和期货业的共同发展,并将在短期内促进金融期货市场基础建设的加快。
总之,就收购期货公司的资格而言,内地做金融期货IB业务的收购主体的范围目前被限制为创新类券商,截止2006年8月11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的创新类券商已达18家,其中拥有期货公司的只有7家。金融期货推出后,市场参与主体将急剧增加,市场规模也将大幅增长,期货业正进入增长的黄金时代。享有收购政策支持的创新类券商自然要抓住机遇,一轮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期证实质性合作热潮已经兴起。例如,2006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示了一批核准期货公司股东资格及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行政许可通知,包括华泰证券入股长城伟业期货经纪公司的申请已获批准,华泰证券以49.99%的持股比例一举成为长城伟业第一大股东;原由华夏证券间接控股的华夏期货已由中信证券集团全资控股等。按照业界的统计,全国有期货公司183家,近期有收购期货公司愿望的创新类证券公司会有10家左右,例如招商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这些没有期货公司的创新类券商,都在积极寻觅收购对象[9],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是为收购期货公司做前期准备。由于IB业务终将扩及规范类券商,包括规范类券商在内的许多券商也都急于寻找期货公司参股或控股。由于监管层要求券商的综合治理工作于2006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改,这个期限就在眼前,可以预计合规的券商多会加入到收购期货公司的行列之中。
券商与期货公司都承担了发展中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重任,但它们各自也存在不完全相同的目标与利益。中国监管层的政策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发挥二者各自的优势并避开各自的劣势,以达到在促进二者合作的基础上展开有利于金融期货市场建设的竞争,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在分析合理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正在和将要实施的金融期货政策是在借鉴了国际金融期货市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国内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制定的,国内资本市场发展极不充分,这些政策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中国监管层也明确表示,随着金融期货平稳运行以及市场主体风险防范能力的增强,有关政策还会临时调整。这既表明了政策的灵活性所在,但因而也容易产生行政管制越界的问题。因此,在条件成熟时,相关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制度建设,还是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才能推动以市场主导的金融创新格局的尽快形成。
参考文献:
[1]陈其珏.新华富时期指案引发法学大辩论诉讼案即将打响[N].东方早报,2006-09-15.
[2]陈辅.股指期货将营造长远牛市[N].国际金融报,2006-09-22.
[3]刘溟.金融期货框架日渐明朗[N].经济日报,2006-08-11.
[4]汪正.期货公司发展:三足鼎立下的最优模式探讨———浅谈金融期货推出后期货公司发展模式[N].证券时报,2006-08-04.
[5]高璐.期货公司借题渲染壳价值[N].证券时报,2006-08-02.
[6]李静.证监会一锤定音:券商不能直接从事金融期货业务[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7-29.
[7]屈红燕.金融衍生品渐行渐近催动期货公司定位分化进程[N].上海证券报,2006-06-28.
[8]莫菲,夏叶.券商抢夺股指期货:收购与灰色IB无奈选择[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8-29.
[9]禾禾.金融期货IB业务锁定创新类券商[N].证券时报,2006-07-31.
证券公司论文篇4
关键词: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问题;对策
核心竞争力问题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的热门话题,如何培育和增强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以应对未来竞争的需要是当前国内证券业界苦苦探索的问题。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的2004年度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显示,受市场行情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2004年度114家参加排名的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9.44亿元,利润总额为-103.64亿,扣减资产减值损失后利润总额为-149.93亿,全行业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提升我国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对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国内证券公司竞争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从目前核心竞争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探索培育和增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培育的有效途径。
1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生长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其核心竞争力不是市场竞争积累的结果,而是其拥有的政府资源。我国证券市场是典型的计划管制下的“市场”,无论是行业准入还是各证券公司的市场边界都是由行政力量决定。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其拥有的政府资源,即公司背景以及和与政府、银行甚至与“官”的关系。只要拥有强大的政府背景和讨价还价能力,就能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形成优于他人的竞争优势。
(2)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生成机制。由于市场和制度不完善,经营过程中制度风险较高,我国证券公司行为短期化倾向十分明显,由此带来的是证券公司经营理念缺乏、经营机制不良、业绩不稳,人员流动过于频繁,长期导向的企业文化难以形成。由于缺乏制度、理念和文化支撑力量,难以积聚和留住高素质专业人才,致使国内证券公司的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形成缺少原生力量,难以形成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局面,国内证券公司“洗牌”十分频繁就是很好的说明,再加上资本市场不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生成机制。
(3)业务创新能力不足,没有形成优于其他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西方投资银行所从事的业务范围除传统的证券包销与自营交易以及经纪业务之外,还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开展企业兼并收购、资产委托管理、投资咨询、基金管理、以及资金借贷等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在拓展业务范围的同时,国外投资银行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运用日益广泛。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券商所从事的业务比较单一,仅限于一级市场上的上市推荐与承销和二级市场上的经纪与自营,对于项目融资、企业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的开展十分有限,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运用还没有深入涉及。同时,我国证券公司不论规模大小和历史长短,产品、业务结构和赢利模式基本相同。国内证券公司也可分为几个层次,但通常只有大、中、小的区别,也就是资本金的多与少。从业务上讲,国内大型证券公司并没有形成优于其他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4)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管理能力不高。证券业是高风险行业,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比一般行业更具挑战性,依靠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及其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和防范是证券公司生存所需要的基本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缺乏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资产流动性的风险远大于西方投资银行。虽然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比较高,但资产的流动性却远远低于西方投资银行。市场和制度的不完善严重扭曲了国内券商的行为,证券公司把大量的精力花在各种公关活动上,不需要也没有动力去积聚专业人才、深化内部管理、创新业务等,以致国内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经营理念缺乏、经营方式粗放、赢利模式单一、内控机制欠缺、风险控制薄弱、竞争乏力等问题。
(5)资本和资产规模小,综合抗风险能力差。截至2003年11月30日,我国128家券商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250亿元,平均每家9.77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244亿元,平均每家9.72亿元。而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国外大投资银行在1999年末的净资产就分别达到155.3亿美元和179.9亿美元,单独一家就超过中国全部券商的净资产总值。
(6)市场集中度不高,集中的趋势也不明显,与国际市场的发展现状相去甚远。截至2003年6月30日,从总资产看,我国前5大券商集中度(CR5)为26.5%,前10大券商集中度(CR10)为40%;从注册资本看,CR5为20.3%,CR10为31%;从净资产看,CR5为22.1%,CR10为34%;从营业收入看,CR5为26.5%,CR10为39%。
2提升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对策
2.1加强文化和制度建设
企业短期的繁荣可以通过许多方式获得,但持续增长的力量只能从人类几千年来操守的价值公理中获取。国内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成长需要理念导航、文化和制度保障。(1)证券公司要明确自己服务行业的服务特性,树立公司的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通过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开辟客户资源,树立品牌形象。同时,还要尽快完成从理念确定、理念渗透到理念外化为企业品牌的过程。(2)建立长期导向的公司文化,使公司能够在一个共有思想平台上向前发展。(3)通过制度与规则的贯彻和执行,强化内部人力资源团队的行为规范,让这种规范逐渐变成工作习惯,从而使公司理念和精神通过员工行为体现出来。制度、规则和行为规范是企业文化中最为基础的东西,企业文化首先体现在管理理念和管理风格上,但都是以具体的制度为基础的,是通过管理规则和制度体现出来的。制度是为约束和激励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其基本功能就在于帮助人们形成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形成公司激励与约束对称的机制。
2.2大力开展管理创新和业务创新
(1)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机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权责利明确而又相互制衡,优化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按集中统一、分级授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决策体系,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职能部门等不同层次的决策制度;按统一控制、分级管理的模式健全和完善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体系;建立总部统一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的资源共享体系。
(2)创新管理模式。经营管理网络化将是管理模式的一个必然选择,充分利用网络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构筑资源共享平台,优化资源配置。
(3)进行业务创新。网上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能够成为证券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要以扎实的业务技能为基础,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并运用现代营销策略,树立公司经营品牌。同时应注意培养新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要积极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品种和范围,探索在分业经营原则下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的合作,加快国际化进程。要拓宽服务对象,今后证券公司的服务对象应包括上市公司、待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和待上市公司。
(4)开展国际合作,走国际化之路。积极拓展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多种合作途径,具体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资本合作,二是技术合作。积极探索国际化的可能的、有效的方式,加强同国外券商的交流和合作,通过设立合资的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境外券商的先进技术手段、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业务渠道拓展国际业务,为今后在海外的发展扩张打下基础。
2.3加强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审慎性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管理的核心。建立由监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职能性监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框架的风险管理组织模式。加强定量风险管理的研究与运用,借鉴和应用国外证券公司先进的风险模型。规范业务经营,坚决制止以不正当手段争揽股票承销业务、违法违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等不规范做法。
2.4加强组织学习能力建设
未来真正出色的企业将是能够设法使各阶层人员全心投入,并有能力不断学习的组织。用交易费用经济学来解释,具有学习能力的企业能够减少组织的有限理性,增加共同远景的构建,有助于减少共同悲剧的机会,使企业的各部门能够得以真正的协调。具备学习能力也可以减少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倾向,如自我超越和改变心智模式的修炼将引导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致力于追逐长期目标,使有可能由于追逐短期利益而产生的机会主义倾向大为减少。作为智力密集型企业,证券公司应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减少交流障碍,提高团队凝聚力,极大扩展企业组织能力。
2.5扩大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
国外许多大型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发展历史表明,资产重组和兼并对于扩大企业规模和增强企业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数量的扩张方面已经超越了证券市场外延规模的扩张,而以资本实力为标志的质的发展则还远远滞后于证券市场的扩容步伐,证券业的发展急需资本规模的扩张和经营实力的提升。为了尽快促进国内证券公司实力和规模的扩大,增资扩股、上市、抵押融资或发行长期债券等多种方式都可以选择,其中在现阶段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应该以进一步的增资扩股为主。最近一段时期,外资进入海通证券、湘财证券等证券公司,出现了中外合资的证券企业,这为我国证券公司扩大融资能力探索了一条新道路。
2.6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二是要通过多种途径招聘所需要的各种人才。当前特别要招聘和引进一些能应对资本市场开放竞争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三是要加强人才的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四是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包括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人才层次结构,都要合理配置,形成专业互补、优势互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才队伍;五是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建设。要建设一个政治强、业务精、善经营、懂管理的富有团结协作和开拓进取精神的领导班子,尤其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
参考文献
[1]刘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J].银行家,2003,(1).
证券公司论文篇5
关键词: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问题;对策
核心竞争力问题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的热门话题,如何培育和增强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以应对未来竞争的需要是当前国内证券业界苦苦探索的问题。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的2004年度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显示,受市场行情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2004年度114家参加排名的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9.44亿元,利润总额为-103.64亿,扣减资产减值损失后利润总额为-149.93亿,全行业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提升我国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对促进证券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国内证券公司竞争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从目前核心竞争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探索培育和增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培育的有效途径。
1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生长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其核心竞争力不是市场竞争积累的结果,而是其拥有的政府资源。我国证券市场是典型的计划管制下的“市场”,无论是行业准入还是各证券公司的市场边界都是由行政力量决定。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其拥有的政府资源,即公司背景以及和与政府、银行甚至与“官”的关系。只要拥有强大的政府背景和讨价还价能力,就能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形成优于他人的竞争优势。
(2)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生成机制。由于市场和制度不完善,经营过程中制度风险较高,我国证券公司行为短期化倾向十分明显,由此带来的是证券公司经营理念缺乏、经营机制不良、业绩不稳,人员流动过于频繁,长期导向的企业文化难以形成。由于缺乏制度、理念和文化支撑力量,难以积聚和留住高素质专业人才,致使国内证券公司的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形成缺少原生力量,难以形成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局面,国内证券公司“洗牌”十分频繁就是很好的说明,再加上资本市场不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生成机制。
(3)业务创新能力不足,没有形成优于其他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西方投资银行所从事的业务范围除传统的证券包销与自营交易以及经纪业务之外,还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开展企业兼并收购、资产委托管理、投资咨询、基金管理、以及资金借贷等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在拓展业务范围的同时,国外投资银行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运用日益广泛。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券商所从事的业务比较单一,仅限于一级市场上的上市推荐与承销和二级市场上的经纪与自营,对于项目融资、企业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的开展十分有限,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运用还没有深入涉及。同时,我国证券公司不论规模大小和历史长短,产品、业务结构和赢利模式基本相同。国内证券公司也可分为几个层次,但通常只有大、中、小的区别,也就是资本金的多与少。从业务上讲,国内大型证券公司并没有形成优于其他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4)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管理能力不高。证券业是高风险行业,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比一般行业更具挑战性,依靠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及其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和防范是证券公司生存所需要的基本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缺乏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资产流动性的风险远大于西方投资银行。虽然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比较高,但资产的流动性却远远低于西方投资银行。市场和制度的不完善严重扭曲了国内券商的行为,证券公司把大量的精力花在各种公关活动上,不需要也没有动力去积聚专业人才、深化内部管理、创新业务等,以致国内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经营理念缺乏、经营方式粗放、赢利模式单一、内控机制欠缺、风险控制薄弱、竞争乏力等问题。
(5)资本和资产规模小,综合抗风险能力差。截至2003年11月30日,我国128家券商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250亿元,平均每家9.77亿元;净资产总额为1244亿元,平均每家9.72亿元。而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国外大投资银行在1999年末的净资产就分别达到155.3亿美元和179.9亿美元,单独一家就超过中国全部券商的净资产总值。
(6)市场集中度不高,集中的趋势也不明显,与国际市场的发展现状相去甚远。截至2003年6月30日,从总资产看,我国前5大券商集中度(CR5)为26.5%,前10大券商集中度(CR10)为40%;从注册资本看,CR5为20.3%,CR10为31%;从净资产看,CR5为22.1%,CR10为34%;从营业收入看,CR5为26.5%,CR10为39%。
2提升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对策
2.1加强文化和制度建设
企业短期的繁荣可以通过许多方式获得,但持续增长的力量只能从人类几千年来操守的价值公理中获取。国内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成长需要理念导航、文化和制度保障。(1)证券公司要明确自己服务行业的服务特性,树立公司的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通过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开辟客户资源,树立品牌形象。同时,还要尽快完成从理念确定、理念渗透到理念外化为企业品牌的过程。(2)建立长期导向的公司文化,使公司能够在一个共有思想平台上向前发展。(3)通过制度与规则的贯彻和执行,强化内部人力资源团队的行为规范,让这种规范逐渐变成工作习惯,从而使公司理念和精神通过员工行为体现出来。制度、规则和行为规范是企业文化中最为基础的东西,企业文化首先体现在管理理念和管理风格上,但都是以具体的制度为基础的,是通过管理规则和制度体现出来的。制度是为约束和激励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其基本功能就在于帮助人们形成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形成公司激励与约束对称的机制。
2.2大力开展管理创新和业务创新
(1)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机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权责利明确而又相互制衡,优化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按集中统一、分级授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决策体系,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职能部门等不同层次的决策制度;按统一控制、分级管理的模式健全和完善风险控制和财务监督体系;建立总部统一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的资源共享体系。
(2)创新管理模式。经营管理网络化将是管理模式的一个必然选择,充分利用网络化的经营管理模式,构筑资源共享平台,优化资源配置。
(3)进行业务创新。网上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能够成为证券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要以扎实的业务技能为基础,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并运用现代营销策略,树立公司经营品牌。同时应注意培养新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业务。要积极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品种和范围,探索在分业经营原则下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的合作,加快国际化进程。要拓宽服务对象,今后证券公司的服务对象应包括上市公司、待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不仅仅是上市公司和待上市公司。
(4)开展国际合作,走国际化之路。积极拓展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多种合作途径,具体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资本合作,二是技术合作。积极探索国际化的可能的、有效的方式,加强同国外券商的交流和合作,通过设立合资的证券经营机构,利用境外券商的先进技术手段、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业务渠道拓展国际业务,为今后在海外的发展扩张打下基础。
2.3加强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审慎性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管理的核心。建立由监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职能性监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框架的风险管理组织模式。加强定量风险管理的研究与运用,借鉴和应用国外证券公司先进的风险模型。规范业务经营,坚决制止以不正当手段争揽股票承销业务、违法违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等不规范做法。
2.4加强组织学习能力建设
未来真正出色的企业将是能够设法使各阶层人员全心投入,并有能力不断学习的组织。用交易费用经济学来解释,具有学习能力的企业能够减少组织的有限理性,增加共同远景的构建,有助于减少共同悲剧的机会,使企业的各部门能够得以真正的协调。具备学习能力也可以减少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倾向,如自我超越和改变心智模式的修炼将引导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致力于追逐长期目标,使有可能由于追逐短期利益而产生的机会主义倾向大为减少。作为智力密集型企业,证券公司应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减少交流障碍,提高团队凝聚力,极大扩展企业组织能力。
2.5扩大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
国外许多大型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发展历史表明,资产重组和兼并对于扩大企业规模和增强企业实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数量的扩张方面已经超越了证券市场外延规模的扩张,而以资本实力为标志的质的发展则还远远滞后于证券市场的扩容步伐,证券业的发展急需资本规模的扩张和经营实力的提升。为了尽快促进国内证券公司实力和规模的扩大,增资扩股、上市、抵押融资或发行长期债券等多种方式都可以选择,其中在现阶段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应该以进一步的增资扩股为主。最近一段时期,外资进入海通证券、湘财证券等证券公司,出现了中外合资的证券企业,这为我国证券公司扩大融资能力探索了一条新道路。
2.6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一是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二是要通过多种途径招聘所需要的各种人才。当前特别要招聘和引进一些能应对资本市场开放竞争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三是要加强人才的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四是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包括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人才层次结构,都要合理配置,形成专业互补、优势互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才队伍;五是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建设。要建设一个政治强、业务精、善经营、懂管理的富有团结协作和开拓进取精神的领导班子,尤其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
参考文献
[1]刘加.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J].银行家,2003,(1).
证券公司论文篇6
建议增加补充相关内容
1、明确规定分类标准。国外划分券商类别的标准有以下两类:一是市场选择标准,以规模、信誉、市场排名、业务种类等指标来划分券商类别;二是政策选择标准,主要以券商注册资本金、内部管理以及有无违规等政策标准来划分券商类别,限定券商所从事业务的种类。鉴于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因此,制定有关我国券商分类管理的制度应充分考虑防范市场风险、鼓励市场竞争这两方面的有机统一。
2、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考评机制。除保持原来按规模划分券商类型的做法外,可以考虑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不健全、市场份额严重下滑、市场声誉不佳的,可以被降级为经纪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业务模式创新与法规完善的几点建议
1、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
从长期来看,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当是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可以考虑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建立一整套的证券经纪人资格认证、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有些不宜直接规定在证券法中的,可以另行规定在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中。
2、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
目前核准制下实行的是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原则规定,更细化的规则可以由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在制定规则时,应当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尽职督导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增强可操作性,并可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问题。
3、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但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有关。在国内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重要性日渐显露的时候,仅仅依靠证监会要求的“财务顾问”通道业务生存,将使国内券商在与国外投行、国内专业财务顾问中介的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这次修改《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考虑在突破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调整,把“并购财务顾问”明确为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
4、拓宽综合性券商的融资渠道
长期以来,融资渠道狭窄且不够畅通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而在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上,除了上市筹资外,海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包括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重购协议、商业票据融资、有价证券借出、短期银行信贷(包括无抵押信贷额、证券抵押的短期银行借款)、申请特种信用贷款、抵押债券和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等。
目前券商发债问题已经进入了监管层的视野,但发债的规模还受到《公司法》关于发债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限制。建议修改有关条款,为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拓宽创造制度空间。
5、清除资产证券化的制度障碍
资产证券化使得难以变现的资产获得了较高的流动性,使发行资产证券的金融机构更快地获得现金。在我国,目前无论是《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任何法律依据。建议修改有关法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发展空间。
6、拓展证券公司集团化运作的制度空间
加入WTO后,外资的进入,为我国的证券业发展带来了机会,同时也会国内券商带来了极大的竞争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证券公司采取集团化运作,有利于扩大券商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且,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上独立运作,独立承担责任,还能够有效地分散和规避金融风险。因此应在《证券法》的框架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集团化运作的有关制度性条款。
7、明确券商业务创新的指导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