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
马克思经济学是无产阶级为适应挣脱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压迫而不断斗争的需要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以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任务是揭示生产规律,具有鲜明的价值立场。原因是:经济规律是人们在长期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对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历史规律的经验性总结,而在阶级社会里,认识和利用经济规律不仅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还要受人们的利益关系、价值立场的限制。基于此,马克思毫不隐瞒自己的价值立场,公开表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为无产阶级服务的。
二、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价值立场上的不同点
(一)关于承认与不承认
价值立场的问题西方经济学是排斥价值立场的,他们一直企图将经济学变成一门像物理学一样的“硬科学”。他们热忱于对科学性的无限追求,为此把大量运用数学当做促进经济学科学化的一个有力手段,从而导致数学在经济学中的滥用,甚至有喧宾夺主之嫌,同时他们希望通过“数理建模化”、“计量实证化”等具体手段使经济学摆脱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人文因素,从而过滤掉其隐含的价值立场,这反过来也说明西方经济学在价值立场与科学性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无产阶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他们的最终奋斗目标就是消灭剥削,摆脱资本对人的束缚,建立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实现共产主义,实质是追求人类的彻底解放。在这一过程中,无产阶级没有自己的私利,能够以大公无私、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经济学研究,因此,作为无产阶级的经济学的马克思经济学敢于光明正大地公开自己的价值立场。
(二)二者究竟是“物学”还是“人学”的问题
西方经济学不是幸福之学而仅仅是处理财富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科学,是理财之学。在西方经济学中,人被当成了资本的工具,成为一种经济要素,承担着资本增值的载体的功能,人被物所绑架,劳动者反而成为机器、资本的附属物。因此,西方经济学本质上是物本经济学,他们忘记了人,忘记了社会,单纯追求财富的积累和经济的增长,经济增长、经济效益本身成了目的,而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人自身的发展却退居其次,致使西方经济学主次颠倒,充满了拜物教气息。而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一开始就是明确的、唯一的,即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也就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因此,与西方经济学撇开人的发展问题而只专注于如何借助于数理分析方法研究物质财富增长不同,马克思经济学从终极性价值判断出发,借助于历史维度的宏观分析,指出了资本主义制度所导致的劳动的异化以及人的异化,进而对资本主义制度及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反人性提出了强烈的批判,为追求人类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可以说,马克思经济学在人的发展层面上比西方经济学站得更高,是充满了人情味的真正的“人学”。
(三)他们究竟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
还是站在劳动人民立场上西方经济学以资本主义制度是自然合理的制度为其理论前提,从而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与资本主义制度天然地绑在一起这本身就是在为资本主义制度作辩护,体现了其学说强烈的价值判断性,不难看出,西方经济学正是以所谓的“价值中立”来掩盖其所包含的深刻的维护资产阶级的价值立场。而马克思经济学作为无产阶级对人类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科学总结,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为无产阶级反抗资本主义的压迫的斗争而服务的经济学,马克思在其创立之初就鲜明地、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站在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上。
三、总结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
关键词:“普世价值”,“GDP主义”,西方文化,中国劳动者
一“普世价值”的由来及其西方文化内涵
1“普世价值”的概念内涵
普世价值(universalvalue)在西方的定义就是人类创造的、千百年来经过沉淀扬弃而升华的、全世界普遍适用的、造福于人类社会的、最好的价值。普世价值大体指人权天赋,生来自由,民力一类的东西。它们的本质、意义和重要性应该是超越人的意识形态和观念斗争的,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自然的非人为定义的真理。在哲学等人文科学上,普世价值泛指那些不分领域,超越宗教、国家、民族,只要本于良知与理性皆为所有或几乎所有的人们认同之价值、理念。
是否有普世价值还有着激烈的讨论,但我们并不否定人类有共同的理想和一定的价值观,但是现在的普世价值,只不过是西方文化,政治的一种入侵,西方经济学更是利用其科学的外衣,伴随着普世价值进入我们的生活。许多人更是利用普世价值来淡化经济研究中的阶级差别,从“经济人假设”到现在的广泛应用的经济学数学模型无一不是这种目的的体现。从文化的视角来看,认为是西方现代价值观与东方传统价值观的碰撞。开普世价值的正确性不谈,我们单单从东西方文化层面进行分析。
2“普世价值”的起源与发展
普世价值的起源:基于“人性本私,善恶并存”这一客观事实,为制约人性之恶、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它是西方价值体系的产物,但在国内被赋予新的含义。
“普世的”是拉丁文oecumenicus的意译,这个词来源于希腊文,除“普遍’'之义外,还含有“根”的意味,是一个富含价值意义的词。中世纪以来被基督教会用来自称“普世教会”,该组织兴起于19-20世纪问,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世界各地基督教内部各派别的关系,形成统一的传教活动,该运动鼓吹教会的普世性,主张“教会一家”,终止基督教各大教派及各大宗教的对立,提倡相互间的对话,建设“以自由、和平、正义为基础”的“大社会”。由此可以看出“普世价值”从一开始就和宗教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密不可分。
由西方中的道德标准经弱化后,形成了一个适应世俗社会的价值体系,即所谓的普世价值。自从欧美资本主义发展以来,唯物主义逐渐蚕食了的根基,维系着欧洲诸基督教民族的统一精神体系逐渐崩溃,如尼采所言的“上帝已死”一样,不少敏锐的哲学家,社会学家观察到了这一现象,宗教教条已经不能维系欧洲社会的精神统一,只能提出一种资本主义的宗教教条―“普世价值”。这一点可以很好的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体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人性善恶并存,故普世价值能容人之恶,主张人有一定限度的作恶权利。可以把普世价值看做是道德底线,以及衡量是非善恶的最低标准。通俗的讲,普世价值就是把“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权”作为社会底线和国民共识。这也弥补了缺失后的道德准则的缺失。
3普世价值与经济学的阶级性
理论上说,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人的主体形态也不是抽象单一的,而是具体的、多层次的、多样化的。每一个个体都以一定的方式存在并成为独立的主体。这些主体在生存环境、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上存在的差别,以及其生活方式和活动内容的不同,构成了主体多样化的现实。而尊重、确立多样化、多层次性的主体的地位,肯定他们的文化传统与现实利益的差别,承认特色和不同,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也就是说,这些特定的主体并不能简单地靠某种强力“统一”、“一致”起来。
作为西方经济学的资产阶级主体和作为政治经济学的无产阶级主体,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发展目标都是不一样的。西方经济学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研究有限资源的有效分配;而政治经济学通过剖析资产阶级的剥削性,设想出一个大同的“每个人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因而,经济学实际上是具有阶级性的。
4对普世价值从现实权利斗争中方面的评析
其实抛开普世价值不谈,早在几百年前的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天赋人权”更是普世价值的滥觞。天赋人权也可以称作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一切生物所固有的,不为人类独有。自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被用作思想工具,有力地讨伐不公正,直接促进人类的自我解放。人的地位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神界都得到了确立。天赋人权的这种思想无疑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这从上文引用的美国《独立宣言》、以及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和英国“光荣革命”的产物《权力法案》无一不十分明确的体现了这一点,资产阶级以自然权利为借口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
但是纵观历史,上天其实没有赋予每个个体自然权利,权利都是通过血腥或者和平妥协的斗争中才得到的。每一次阶级地位的变化都伴随着剧烈的社会震荡或者或多或少的流血与牺牲,因此将西方经济学所谓的“真理”生搬硬套到我国是不行的。
二“普世价值”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GDP”主义以及其引起的经济社会问题
1西方的文化背景及政治经济制度不可能产生“GDP”主义
首先上面从文化背景已经谈过,“普世价值”的提出是为了为现代社会树立一个信条,维系社会稳定,从这个目的出发西方也不可能出现“GDP”主义。而中国的含义则不同,可以说中国的“大道”在道德层面更高,在含义范围方面更广。
再从政治经济制度方面来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作为政府,以及一些大资本财团都希望GDP能够增长。但是其一,执政者没有任意增长GDP的手段,许多政策都要受到制约。其二,因为西方国家的代议制政府过多的是看重选民的意愿,而不是GDP中的数字。政绩不是首要的评价标准,而选民的支持如失业率的降低等等才是首要考虑目标。所以即使GDP增长不大,甚至负增长,都不见得影响其执政地位。
2普世价值导致劳动者主体地位的丧失
上面谈到了“GDP”主义不可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而恰恰中国,则有滋生其任意增长的土壤。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政治经济学界就流传“补资本主义课”的论调,认为中国不经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就不应该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应当取消社会主义制度,退而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只有资本主义,才能发展生产力。
从文化背景来探讨其根源,就是“唯生产力论”的影响。正是唯物主义历史观中的唯生产力论,构成了西方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
在中国奉行西方“普世价值”的人们有了“新”的办法。这个“新”办法就是将资本主义经济思想与政治思想和文化观念相剥离,甚至排斥民主政治和自由文化,仅把资本主义经济思想作为“普世价值”,而把其政治思想和文化观念视作“特殊国情”的产物,进而以“中国特色”为由来说明一切。上面我们已经分析到了西方普世价值产生有其独特的文化背景,而中国的文化背景是截然不同的。并且资本主义是一个系统,有着自己严密的体系。他们打乱这个有机体,取出一部分来用,就不是真正的普世价值的含义了,这和洋务运动的“中体系用”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得到了西方的经济思想,却没有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文化观念保证,其结果必然是滋生了“GDP主义”这种危害性极大的经济指导思想。这种方式十分可怕,要么就学全套,如日本的明治维新。但是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不允许的,毕竟我们是拥有十几亿劳动者的大国和五千年的灿烂辉煌的历史与文明。
3普世价值导致国家的经济发展的政策与劳动者自身的发展不相适应
倡导“普世价值”的人,别的内在思想没有把握,却目光短浅的看到了GDP这几个字母背后的数字。也许他们不是真正的信奉“GDP主义”,而是为了自己的政绩和自己的政治前途考虑。片面的认为发展经济就是增加GDP,“普世价值”就变成了“GDP主义”。“GDP主义”和“苏联模式”遗留下来的行政集权体制,或者说是中国固有的集权观念采用了“苏联模式”进而现今又把“GDP”主义纳入自己的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经济的主导意识,从而不仅制约了经济的发展,也使政治改革停滞不前,自然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的财产安全和主体性地位得不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被严重的压制了。
“GDP主义”的典型表现就是过重与经济增长率数据的统计。以此来判断经济的增长与好坏。我们稍加观察就会发现,数据的增长知识统计的结果,只要分析一下原因和手段,就可以看出端倪。GDP的增长大多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支撑。“GDP主义”用不择手段的方式来继续增加GDP,使经济结构进一步不合理,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缺陷越来越突出。而广大劳动者的自身发展更是被进一步的抛到了脑后。
从西方文化简史以及经济学的哲学方法概述中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经济学尤其是我们现在学习的最新成果,大多都披上了科学的外衣,借助数理工具来掩饰其政治目的,模糊其哲学方法。甚至将哲学方法抛弃,没有哲学方法的经济学只能是一堆数学应用习题,唯一的作用就是让学生们在课本上反复练习,绞杀学生的脑细胞。除此意外,再无其他作用。
把西方资本主义的经济思想作为“主流”甚至抬高到“普世价值”的高度的这种观点,并不是简简单单的要在中国推行资本主义,而是根据某些利益集团的需要,这种“普世价值”只是个手段,一种工具而已。
三确立劳动者主体地位.经济政策要与劳动者发展相协调
1确立劳动者主体地位
把生产力等同于GDP,是“GDP主义”的理论支撑。生产力并不是统计表中的简单数据,生产力只是劳动者素质技能发挥的社会表现。是“劳动生产力”,而非“物质生产力”、“货币生产力”、“资本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根本,在于提高和发挥劳动者素质技能,而提高和发挥劳动者素质技能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
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每一次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都是一次又一次劳动者社会地位的提高:封建社会取代奴隶社会就是劳动者从没有任何权利到拥有一定的自由来发挥和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资本主义社会取代了封建集权专制提高了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从而为劳动者提高和发挥劳动者素质技能提供了比较适宜的社会条件。而现在中国有着十几亿人的劳动者,但其素质技能却还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水平。但“GDP主义”者毅然奉行其剥夺劳动者权利,削弱劳动者地位,以专制和低价格来管制、雇佣劳动者,继续以低端产品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的既定思路。使中国成为了世界工厂。不仅如此学校教育层面也只是批量化生产产品一样教育学生,根本没有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这样做,中国的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得不到提高和有效发挥,不仅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还会阻碍GDP的增长。而他们还批评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看似要“藏富于民”,但实际上只是承认了劳动者的部分劳动力所有权,以及农民对小块土地的使用权,却剥夺了全体劳动者对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单位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将之私有化给少数权贵。广大劳动者则成了廉价的劳动力,除此之外,一无所有。
所以我们了解到“普世价值”后面有着深刻的西方文化内涵与经济目的,可悲的是除了少数以“普世价值”为幌子谋求私利的人之外,竟然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将之奉为真理,实在可悲可叹。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各种立法和权益保障来提高劳动者地位,以及通过教育职业培训来提高他们的素质与技能,让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舞台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只有这样中国经济才能有真正的发展。不是连“GDP”主义者都宣称21世纪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么?人才是什么,是参与地段生产大循环的低技术工人么?不是的,是素质技能达到一定水平的劳动者,如搞笑培养的高科技人才,技校培养的高技术型人才。只有确立劳动者主体地位,他们的素质技能才能快速提高,他们的才能就会充分涌流进而造福社会。
2经济政策要与劳动者发展相协调
既然要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那么相关的经济政策也一定要跟上。
我们的经济政策不要把眼光停留在GDP的增长率上,而是在于劳动者的自身发展上。不要走继续以低端产品参与“世界经济大循环”的既定思路,而是发展科技含量高的技术人才密集型工业的战略,从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与技能。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1篇3
全面理解“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
以人为本,可以诠释为“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但前者的涵盖面更广。
以人为本的提法,和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潮没有任何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内涵十分丰富,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我感到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不能把其中的以人为本单独抽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命题到处套用,导致这一概念在使用上的泛化。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是我们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所取得的重要认识成果,是发展观上的重大突破。科学发展观之所以把以人为本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是因为我们所讲的发展,其外在形式虽往往表现为物质的、经济的方面,但它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这个目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忘记了就会迷失方向,就会使发展偏离正确的道路。一段时间内,一些人把GDP的增长当作衡量经济发展的唯一标准,这种“见物不见人”的片面认识,在实践中带来了危害。当然,GDP指标还是应当重视的,只不过不能把它当作唯一指标、唯一标准。如果说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目的,那么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只有做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偏离健康的轨道。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篇4
关键词:马克思经济学;西方经济学;逻辑起点;抽象劳动;人的本质
中图分类号:FO-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8-460(2012)03-0026-08
马克思经济学范式与西方主流经济学范式两大理论体系的对立,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经济学方法论的差别,两种理论体系的差别充分体现在经济学逻辑起点的分歧。只有深入分析这两种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分歧点,充分吸收容纳马克思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合理的基本内容,才能够在西方经济学本土化的重建中寻找到新的研究对象和新的方法论体系,经济学研究才能解决时代所赋予的新问题。
一、经济学逻辑起点的特性:抽象特征和唯一性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理论体系,每一种体系都有各自的逻辑结构,因而必有一个逻辑起点。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概念、范畴、命题等共同构建的完整的结构性知识,逻辑起点作为理论体系中的“元概念”,它不但构成了研究对象中最基本、最抽象的范畴,而且也包含了整个理论体系中最核心的矛盾,对于该理论体系的形成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和基本的制约作用。
关于逻辑起点的特征,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中曾提出三条质的规定性:
第一,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
黑格尔把最简单、最抽象的“纯有”作为逻辑的开端,所谓“纯有”就是对一切事物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它是最简单、最一般的概念,也是最抽象的概念。他指出,“这个概念可以看做是绝对物最初的、最纯粹的,即最抽象的定义”。(1966:59)黑格尔以“纯有”作为逻辑的开端是与他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所分不开的。为了适合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一方法的要求,开端必须是最单纯、最抽象的东西。
第二,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而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胚芽中。
黑格尔论述了逻辑学开端所包含的有与无的对立统一性,指出“纯有”是有和无的统一。黑格尔说“开端包含有与无两者,是有与无的统一;——或者说,开端是(同时是有的)非有和(同时是非有的)有”(1966:59)。矛盾在逻辑体系的开端中就已经存在,尽管还处于隐含的、未充分表露的原初状态,但是已经蕴含了整个进程发展的全部基因。
第三,逻辑起点应与它所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即逻辑起点应与历史起点相同)。
黑格尔在逻辑史上第一个提出了逻辑和历史一致的思想,他说:“在哲学历史上所表述的思维进展的过程,也同样是在哲学本身里所表述的思维进展的过程,不过在哲学本身里,它是摆脱了那历史的外在性或偶然性,而纯粹从思维的本质去发挥思维进展的逻辑过程罢了。”(1980:55)黑格尔在论述了他的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思想后,接着特别提到了逻辑的开端,他说:“但这里须首先提出的,就是逻辑开始之处实即真正的哲学史开始之处。”(1980:191)
黑格尔认为必须同时满足这三条规定性的范畴才能作为逻辑起点,这也是作为逻辑起点的基本要求。
对比分析黑格尔所提出的关于逻辑起点的三条规定性特征,可以看出,第一条论述的是逻辑起点在学科体系中所处的抽象层次;第二条论述了逻辑起点与研究对象关系的本质抽象一致性,即逻辑起点的抽象性应受它所反映的研究对象的限制——既不可抽象不足,也不应抽象过度;第三条则论述了逻辑起点与研究对象历史的社会关系的一致性,即逻辑起点应与历史起点相同。
应该看到,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的质的规定性的要求,是基于自身的逻辑学、哲学体系构建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关于理论体系中逻辑起点的一般性特征的论述。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深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众所周知,马克思就是从“商品”这个最简单、最抽象的逻辑起点出发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利用商品作为逻辑起点展开关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论述,论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全部多样性都以胚芽的形式存在于商品之中,进而建构起经济学全新的理论体系。置于经济学研究的学科体系之下,关于经济学逻辑起点的质的规定性,应该在黑格尔论述的基础上,结合考察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商品”作为逻辑起点进行理论建构的过程及经验,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表述。
关于逻辑起点的确立,马克思认为,学科研究与叙述总体上应遵从“具体——抽象——具体”的逻辑结构。在具体研究中,马克思分别采用了以本质抽象为特征的研究方法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从而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经济学研究方法。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篇5
历史的经验是不能忘记的。鸦片战争前后,中国遭到帝国主义前所未有的欺凌,国人认识到中国落后了,出现了“洋务运动”,从物质的层面吸收西方的坚船利炮、声光化电,而于西方的共和制度和民主思想,则完全不予理睬,结果“洋务运动”以失败告终。吸收了洋务运动的失败的教训,企图从制度上吸收西方进步的东西,但是对于精神文化则关注得十分不够,或者说某种新的文化形态没有深人群众的心坎,结果变法运动只是少数人参与,没有得到全国多数人的拥护,结果还是失败了。辛亥革命成功,革除了帝制,但同样的问题是精神文化没有起色,国民的文化灵魂没有得到刷新,人民团结不起来,结果是陷入长期的军阀混战。五四文化革命运动可谓痛定思痛,发动了思想文化革新运动,从精神文化人手力图革新人的精神面貌,力图摆脱封建主义文化的精神枷锁,力图获得思想的白由和个性的解放,这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所以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推进了中国革命的进程。文化作为一个整体,是很难切割开来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要平衡地前进,才能推进社会的持久的进步。畸形的文化,必然造成畸形的社会问题。这对社会发展来说,是绝对不利的。
中国和平崛起论不能变成经济决定论。经济的发展要有精神文化的引导。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作用与反作用的观点没有过时。意识形态和精神文化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它们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作用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没有社会的经济发展是万万不可的,但没有健康的精神文化发展也是万万不可的。关键的问题是人的需要是多层面的,除了物质的需要之外,人的道德伦理秩序,人的思想言论的自由,人的个性的发展,人的精神生活的丰富,也是属于人的需要。在物质得到基本满足的条件下,这种需要就会凸显出来。没有钱是不行的,但仅有钱也是万万不行的。在物质文化发展的同时,体制文化的改变、精神文化的关怀,就成为重要的方面。像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繁荣诚然是世界领先的,但在它们那里种种关系到人的生存与精神生活等层出不穷的社会文化问题,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解决。
更重要的是,现代工业经济的发展也需要深度文化的引导。经济的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如果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人的建设,不利于人性的完善,如果经济的发展让人感到机器的压迫、电子的干扰、环境的污染、文物的破坏、信仰的失落、欲望的膨胀……那么这种经济的发展对人的生存又有什么意义呢?应该看到,现代经济的发展与精神文化的发展,并非总是统一的,相反往往是相悖的。在人类的历史上,工业文明所代表的经济发展与精神文化常常出现二元对立现象,在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就尤其如此。这体现出历史发展的“悲剧性”,体现出经济发展维度与精神文化维度的“错位”。西方的伟大思想家都深刻地看到了现代化和技术进步过程在文化、精神、价值、信仰方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自英国工业革命开始,西方的作家和思想家就开始对工业文明所带来的负面文化进行批判。从狄尔泰到席勒再到马克思,都是从批判工业文明和资本主义逻辑开始自己的理论活动的。这些都成为众所周知的事情。有人可能会问在工业文明发展到高科技的今天,新的工业文明是不是对人具有了一种亲和力呢?事实的发展告诉我们,新的高科技工业文明可能给我们带来更大的社会文化问题。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赫伯特·马尔库塞说:“进步的加速似乎与不自由的加剧联系在一起在整个工业文明世界,人对人的统治,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效率上,都日益加强。这种现象绝非是进步道路上偶然的、暂时的倒退。集中营、大屠杀、世界大战和原子弹这些东西都不是向“野蛮状态的倒退”,而是现代科学技术和统治成就的自然结果。况且,人对人的最有效的征服和摧残恰恰发生在文明之颠,恰恰发生在人类的物质和精神成就仿佛可以使人建立一个真正自由的时刻。”马尔库塞并没有夸大事实,他只是揭露事实而已。21世纪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类的经济文明似乎进人了一个新时代,正是在这个看起来是经济大发展的时代,人类也遭到了空前的战争灾难和其他种种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美国的9·11悲剧事件再次证明了这一点。
现代经济的进步有它自身的铁一般的规律,它不会总是照顾人的情感世界完美地发展。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的思想比费尔巴哈要深刻得多,他在《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借鉴黑格尔的说法,认为自有阶级以来的社会,恶(包括贪欲、权欲等)是历史发展的杠杆(大意)。这是不错的。不但原始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是这样,如残酷地使用廉价的童工,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等,就是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的发展逻辑也是如此,电子等高科技的发展,表面上是解放人,实际上那高度精密的数码化的技术,把人的神经捆绑得更紧。因为稍不注意,就可能会酿成前苏联核电站泄漏的事件。大大小小的因现代技术造成的灾难事件不计其数。这样,人们在工作时候,就不能不把神经绷得更紧。至于把高科技运用于现代的战争武器装备的发展上面,给人类带来了原子弹、氢弹、核子弹等,且不必在战争中使用,就已经给人类带来心理上的严重阴影。人们感觉,人类的存亡似乎就握在几个大国政府首脑随身带的小箱子上面。但是我们并不会因此就放松经济的发展,不会因此就放松高科技的发展,因为经济的发展、科技的发展又能给人类带来极大的方便、舒适、快乐、富强和幸福。这样就出现了悖论:现代经济的发展、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幸福;现代经济的发展、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灾难。在这个悖论的面前,我们认为,重要的制衡力量就是深度精神文化。有了深度的健康的精神文化的制衡,那么现代经济和科技才有可能沿着属于人的方向发展。
深度精神文化不是后现代文化。后现代文化恰好是拼凑的无深度的消费文化。深度精神文化应该是本民族的优秀的传统文化与世界的优秀文化的交融的产物。这种深度精神文化的主要特性,是它的人文的品格。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保证人的心理健全,关怀人的情感世界,促进人的感性、知性和理性的全面发展,就是这种深度精神文化的基本特性。这里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深度精神文化不是抹煞民族传统文化,恰好相反,一定要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度介人。全球化不应该是对民族文化的消灭,应该是对各民族文化中最优秀文化的发展。因为一切具有世界性的东西,最初都是属于某一个民族的东西,是对这个民族的优秀东西的吸收和改造。没有民族的东西作基础,凭空创造出一种世界性的文化,这是不太可能的。
在这样一个现实面前,作为人文工作者的作家和理论家能做什么呢?或者说他们能用他们的作品去鼓励还是去批判什么呢?难道是一味地加人到推销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拜物主义等的行列中去吗?当然不是。我们只能用我们的作品去制约经济发展给我们带来负面的影响。这样我们认为“文化诗学”是对现实生活的一个恰当的回应。“文化诗学”的基本诉求通过对文学文本和文学现象的解析,提倡深度的精神文化,提倡人文关怀,提倡诗意的追求,批判社会文化中一切浅薄的俗气的不顾廉耻的丑恶的和反文化的东西。这就是我们提倡“文化诗学”的现实根由,也可以说是“文化诗学”的首要的旨趣。
但是,我们毕竟是文学艺术的理论批评工作者,我们不是政治家,不是社会学家,不是经济学家,文学批评不能整天高喊这个“主义”那个“主义”。文学理论与批评离不开“诗情画意”,我们必须是在“诗情画意”的前提下来关怀现实。我曾反复讲过,文学批评的第一要务是确定对象美学上的优点,如果对象经不住美学的检验的话,就值不得进行历史文化的批评了。难道我们要面对那些极为拙劣的文学作品去“挖掘”其中的什么文化精神吗?这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事情。那么我们所讲的“诗情画意”的前提是指什么呢?这就是文本及其语言。语言永远是文学的第一要素。作家创作在一定意义上是写语言,我们阅读文本,也是在阅读语言。我们要阅读语言把握文本所蕴含的审美情感流动的脉络,看看它在什么地方感动或打动了我们,让我们的心震颤起来,看看它在什么地方给我们启示,给我们以智慧的启示;然后我们用专业的眼光来分析它,除了读出艺术意味以外,还要读出文化意蕴。通过文本语言的分析,揭示作品的情感和文化,这就是我们的基本路径。在这路径的入口,就是文本的语言。语言渗透了情感与文化。不顾语言展现给我们的东西,回到以前那种悬空谈感受的庸俗社会学批评,不是我们所要的批评。文本中一个词、一个句子在运用中的变化,都隐含着艺术的追求和文化的意味。所以要回到文本,回到语言,回到文学所不可缺少的美学优点。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中国某些学者所热衷的“文化研究”,其对象已经从大众文化批评、女权主义批评、后殖民主义批评、东方主义批评等进一步蔓延到去解读城市规划,去解读广告制作、去解读模特表演、去解读街心花园、去解读时尚杂志、去解读互联网络、去解读居室装修,去解读美人图片等,解读的文本似乎越来越离开文学文本,越来越成为一种无诗意或反诗意的社会学批评,像这样发展下去文化研究岂不是要与文学和文学理论“脱钩”?文学艺术文本岂不要在文化批评的视野中消失?所以,我最大的担心是当前某些新锐教授所呼喊的文艺学的“文化转型”,将使文学理论和批评的对象完全转移,从而失去文学理论和批评的起码学科品格。正是基于这种担心我们才提出“文化诗学”的构想。“文化诗学”的基木根据是文学作为文化的一种,它本身不但不会消失,而且其相对的独立性也不会消失。目前,出现一种说法,由于全球化和高科技媒介的发展,人们将越来越依赖图像来娱乐自己,文学的声音越来越弱,最终文学和文学批评将消失。但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只要人类的情感还存在,那么作为人类情感的表现形式,其中也包括语言的表现形式,也必然还会生存下去。在与高科技的竞争中,文学可能要做出这样或那样的改变,但文学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还会生存下去。实际上高科技的影视图像作品与文学创作是相互依存的。许多高科技图像作品都是文学作品的改编,没有文学作品的生产,就不会有那么多优秀的影视图像作品的出现。反过来,经过高科技图像作品改编的文学作品一经放映之后,作为书籍的文学作品就会更走红。这是屡试不爽的事情。北京每年举行的唐诗宋词诗歌朗诵会,吸引那么多听众,受到那么多人的热烈欢迎,也足以说明文学永远可以与图像的世界竞争而占有一席之地。文学作为文化之一种的独立存在,就证明它的理论也必然会继续存在下去。文学和文学理论批评在高科技时代没有悲观的理由。我希望那些专心搞文化研究的人,他们尽管可以去搞,怎么搞是他们的事情,但是不要因为某种需要就力图唱衰文学和诗学。实际上文学和诗学也不是那些人能够唱衰的。文学从变动着的现实生活吸取营养,继续自己的旅程。文学理论也会从文本语言出发,追求诗情画意,继续走自己的路。“文化诗学”仍然是“诗学”,所以回到文本,回到语言,回到审美,是“文化诗学”的重要旨趣。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1篇6
以人为本,可以诠释为“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但前者的涵盖面更广。
以人为本的提法,和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潮没有任何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内涵十分丰富,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我感到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不能把其中的以人为本单独抽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命题到处套用,导致这一概念在使用上的泛化。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是我们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所取得的重要认识成果,是发展观上的重大突破。科学发展观之所以把以人为本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是因为我们所讲的发展,其外在形式虽往往表现为物质的、经济的方面,但它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这个目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忘记了就会迷失方向,就会使发展偏离正确的道路。一段时间内,一些人把GDP的增长当作衡量经济发展的唯一标准,这种“见物不见人”的片面认识,在实践中带来了危害。当然,GDP指标还是应当重视的,只不过不能把它当作唯一指标、唯一标准。如果说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目的,那么中央提出的“五个统筹”,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只有做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偏离健康的轨道。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的含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含义没有实质上的不同,两者都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的基本观点。以人为本,可以诠释为“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也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没有必要把以人为本改为“以民为本”。那么,为什么不提“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而是提“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呢?因为后者的涵盖面更广。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不但涵盖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国内外的协调发展,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也就是说,在今天谈发展,不能不考虑环境的保护、生态的平衡,这不但涉及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能否持续发展,而且关系所有人能否生存。这样的内涵比“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为广泛。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当然也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篇7
西方经济学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从16世纪西欧封建社会末期的重商主义学说,到17世纪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建立的第一个资产阶级经济学理论体系——古典经济学,再到19世纪70年代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转变时产生的新古典经济理论,逐步发展到1929—1933世界经济危机背景下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第三次重大变革——凯恩斯主流经济学,再到后来的新凯恩斯主义、新自由主义等流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有“社会科学之王”之称。从西方经济学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努力用自然科学研究方法来改造经济学的做法不断升级,而到20世纪末,西方经济学家甚至认为经济学是同力学一样的物理数学科学,并且立志要把经济学改造成社会物理学。为此他们从理性和实用主义出发,理所当然地以“自然形成”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最适合促进物质财富增长的制度,是最合理、永恒的制度为其理论前提,从而他们的经济学是只研究资源配置和物质财富增长而与价值立场无涉的“纯经济学”。
二、马克思经济学中的价值立场
马克思经济学是无产阶级为适应挣脱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压迫而不断斗争的需要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以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任务是揭示生产规律,具有鲜明的价值立场。原因是:经济规律是人们在长期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对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历史规律的经验性总结,而在阶级社会里,认识和利用经济规律不仅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还要受人们的利益关系、价值立场的限制。基于此,马克思毫不隐瞒自己的价值立场,公开表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为无产阶级服务的。
三、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价值立场上的不同点
(一)关于承认与不承认价值立场的问题
西方经济学是排斥价值立场的,他们一直企图将经济学变成一门像物理学一样的“硬科学”。他们热忱于对科学性的无限追求,为此把大量运用数学当做促进经济学科学化的一个有力手段,从而导致数学在经济学中的滥用,甚至有喧宾夺主之嫌,同时他们希望通过“数理建模化”、“计量实证化”等具体手段使经济学摆脱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人文因素,从而过滤掉其隐含的价值立场,这反过来也说明西方经济学在价值立场与科学性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无产阶级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他们的最终奋斗目标就是消灭剥削,摆脱资本对人的束缚,建立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实现共产主义,实质是追求人类的彻底解放。在这一过程中,无产阶级没有自己的私利,能够以大公无私、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经济学研究,因此,作为无产阶级的经济学的马克思经济学敢于光明正大地公开自己的价值立场。
(二)二者究竟是“物学”还是“人学”的问题
西方经济学不是幸福之学而仅仅是处理财富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科学,是理财之学。在西方经济学中,人被当成了资本的工具,成为一种经济要素,承担着资本增值的载体的功能,人被物所绑架,劳动者反而成为机器、资本的附属物。因此,西方经济学本质上是物本经济学,他们忘记了人,忘记了社会,单纯追求财富的积累和经济的增长,经济增长、经济效益本身成了目的,而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人自身的发展却退居其次,致使西方经济学主次颠倒,充满了拜物教气息。而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一开始就是明确的、唯一的,即实现人的彻底解放,也就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问题。因此,与西方经济学撇开人的发展问题而只专注于如何借助于数理分析方法研究物质财富增长不同,马克思经济学从终极性价值判断出发,借助于历史维度的宏观分析,指出了资本主义制度所导致的劳动的异化以及人的异化,进而对资本主义制度及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反人性提出了强烈的批判,为追求人类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可以说,马克思经济学在人的发展层面上比西方经济学站得更高,是充满了人情味的真正的“人学”。
(三)他们究竟是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还是站在劳动人民立场上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篇8
论文摘要:《资本论》是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集大成之作,所以有必要对《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商品这一切入点着手,从《资本论》商品的伦理意蕴、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统一等方面进行梳理,力求挖掘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构建原则和内在逻辑。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这样写道:“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更深的层面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包括对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而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伦理学研究的”。由此可见,经济学与伦理学是不可分割的,而谈到马克思的经济学时,阿马蒂亚·森这样评价:“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伦理学问题;而另一些更重视工程学问题,……卡尔·马克思……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阿马蒂亚·森所言的马克思经济学的这种倾向最突出的体现是他的巨着《资本论》。
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在其着作《读资本论》中这样写到:“把《资本论》归结为伦理学的构想是一种儿戏。这一论断看似有道理,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实是没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学范畴。但这并不代表《资本论》没有伦理思想,可以说《资本论》通篇都充满着这些思想,尤其是经济伦理思想。从第一卷“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在英国经历了三代人,却吞没了九代纺织工人”等等,以及第二卷“资本家的道德和合理市场的等等的实质”等,到第三卷的“这种草营人命的情况,绝大部分是由煤矿主的无耻贪婪造成”。……
阿尔都塞的错误之处在于只看到了《资本论》的文字表面,没能看到其深刻背后是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内在统一,这种统一是隐性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它包含历史的向度又佐以事实。在《资本论》中,这种统一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总的成书框架上,二是体现在具体的经济理论中。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正文一开始就这样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选用商品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突破口,直接而明确。马克思以此为起点透视资本主义的同时,其经济伦理思想也由此展开。这一起点深含经济社会学的逻辑必然,但也包含建构和谐经济伦理关系的匠心。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商品的这种属性即它的使用价值。虽然它是一个外界对象,但却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和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活动,因为“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不同物的量只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能同名称,因而是可通约的。
但这种通约性一旦超过了同种品的范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了”。“使用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不可通约性,彰显了马克思对伦理主体的关怀。经济活动和人类活动得以生产和再生产决不是仅仅物(使用价值)就可以实现,需要的是一个“价值灵魂”,即人和人的劳动。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而我们继续剥离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那么,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物质消失了,其具体形式也消失了,这时商品只剩下“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的这些物,马克思指出,它们是共有的,是这个社会具体的结晶,即价值—商品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它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有可通约性,是以商品为基础构成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为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资本主义经济伦理的研究找到了内在的根本性的起点,这个起点决定和影响了整个《资本论》的行文思路和基调,也是《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的前提之一。
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这种耗费的量是如何决定的呢?马克思把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当作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由此而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的价值量。社会劳动时间也就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却只能体现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也才能看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那么,商品的价值则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形成了作为使用价值的要素,而同质的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实体。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对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同时,指出:“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样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么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多少劳动,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
商品好像是一个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但对它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个很古怪的东西,充满着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怪诞。在马克思看来“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着,从它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这种狂想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商品拜物教。所谓商品拜物教就是“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拜物教”。马克思有时也称它为“象形文字”。
商品拜物教是同商品的生产分不开的,那么它来源于何处呢?马克思认为:“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来源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肌能,而一种这样的肌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际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的耗损,这是一个生理学真理。第二,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消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么,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的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那商品拜物教来源于什么呢?商品形式本身。因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内容,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商品拜物教把现实世界在人脑中倒立过来,那么如何破除它呢?马克思认为:“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即消失了。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这种神秘纱幕就可揭开了。
破除商品拜物教后,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设想,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在那里,劳动时间就有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开出了药方,但也给出了这个药方治病的条件,那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从分析商品的内在结构到商品拜物教的产生和如何破除以及“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以商品为起点来建构经济伦理关系的解题方式。
商品交换虽然是简单的社会现象,但同时又是最普遍、最为丰富、最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萌生了人类社会的一切矛盾,而且蕴含了作为调节人的行为规范的一切伦理原则。《资本论》以商品为起点来剖析资本主义社会,以商品交换为切人点来研究资本运行过程,逐步深人地解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和一般社会伦理。由此来构建他的经济伦理原则。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篇9
1.商务英语的概念
“商务翻译就是指与商务活动有关的翻译。一般来说,这些活动都是国际性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或商,内容涉及技术引进、对外商业宣传、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对外劳务承包、商业保险、国际投资、国际运输等各个方面”[1]。商务英语翻译之所以在企业国际贸易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因为它有着其他日常英语所没有的特点。“由于我们所处环境的限制,商务英语翻译集中了商务文化知识与普通英语翻译两大主体,与我们学习的日常英语相比,商务英语学的知识面更广,其词汇更具专业性”[2]。概括的来说,商务英语翻译就是当前企业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的现状下,商务英语翻译成为了企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2.商务英语翻译的特点
商务英语源于普通英语,具有普通英语的语言学特征,但又是商务知识和英语的综合,因而又具有独特性。
2.1商务英语词汇的专业性
“商务英语中含有大量的专业词汇。对专业词汇的精确运用是商务英语的最大特点”[3]。比如CFR,CostAndFreight…Nar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运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2.2商务英语词汇的严谨性、正式性和灵活性
“在商务活动中大多具有正式、庄重的特点。与之相适应,商务英语翻译用词一般也要求较为正式、严谨”[4]。比如说,在企业的交易合同中,严谨、正式和灵活的用词就能够确保企业双方利益得到保障,共同促进发展。
2.3商务英语词汇的多义性
英语词汇具有一词多义的特点,商务英语词汇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在商务英语的书面文件当中,商务英语词汇不仅具有词汇基本意义,具有特定的专业内涵,而且在不同场景下具有不同含义”[5]。因此,从事商务翻译的译者在语言实践中,就需要根据文章或者具体的实际应用中的内容辨别所译词汇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还是专业方面意义上的使用,这样可以有助于译者精确地把握其含义,给出恰到合适的译文,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2.4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语句
“商务英语翻译的句子往往具有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特点,力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表达效果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逻辑性”[6]。
3.商务英语翻译的发展现状
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的数据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证商务英翻译的发展以及人才的培养。如今在我国各大高校中,已经有六百多所院校开设了商务英语专业。随着东盟区的发展,与各个国家贸易的不断加强,广西也相应在不同高校中开设了商务英语翻译专业。针对不同的商务英语翻译情景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大力开发学生的商务英语翻译才能。同时各高校也在学习中不断探索总结出商务英语翻译的经验,为商务英语翻译走向成熟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在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个国家都在加强商务英语翻译人才的建设,无论在哪个国家,商务英语翻译都是需要被关注的部分,需要人们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剖析。特别是对于广西而言,更应该积极发掘人才,挖掘出其中潜在的价值。
4.商务英语翻译对广西小微企业的重要性
根据广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首次对全区小微企业进行的普查,普查结果显示,2013年未,广西拥有第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4.26万家,占全国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的1.7%。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在全国31个省市中排第18位,占全区企业法人单位的95.6%,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比重在全国排第10位。南宁、柳州、桂林、玉林等四市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各项指标合计均占全区小微企业总数的50%以上。“其中南宁市居全区之首,全市小微企业法人单位数3.88万家,占全区小微企业的27.2%,在全区经济舞台林林总总的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据着半壁江山,在广西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7]。除此之外,“广西北部湾”规划的获批也标志着中国区域经济的第四次飞跃。这意味着广西将从一个狭隘的省区经济,转变为对接国际的经济前沿和桥头堡,并主动融入世界经济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广西小微企业对于商务英语需求将成为其发展路上的踏脚石。对于广西小微企业来说,拥有一个高效的商务英语翻译团队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东盟市场中取得领先地位。在与东盟或其他地区国家贸易过程中,商务英语翻译能够帮助众多的广西小微企业及时正确的获取对方国家最新的知识技术和信息,了解各个国家市场是同类产品发展的新动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商务英语翻译作为桥梁,为广西小微企业提供平台,通过学习、推广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实现分享和共赢,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共同推动东盟以及全球经济发展。总而言之,商务英语翻译起着沟通广西小微企业与外商的媒介作用,并且渗透到双方贸易中的每一个环节,对双方企业贸易发展有辅助和促进作用。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能够了解到商务英语翻译在我国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的发展现状和机遇,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加大培养卓越的商务英语翻译人才。与此同时,广西小微企业也在国家一系列的经济政策的帮助下与世界经济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迎来了极佳的发展机会。在这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环境下,商务英语翻译对于广西小微企业在国际贸易发展中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让广西小微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如虎添翼。
作者:苏臻杨静洁许婷婷单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彭萍.实用英汉对比与翻译(英汉双向)[M].2009:2.
[2]翁凤翔,辛瑞娟.商务英语:历史、现状与未来[J].当代外语研究,2012(4):43-47.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篇10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084-01
现代社会,法律在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的作用和调整范围已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工具。因此所谓“法治”,其基本涵义之一即是“法律主治”。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建立了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律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凸显法治对于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将其作为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并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已成为国际上普遍的共识。正如法学家达维指出:20世纪呈现出“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趋势,法已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是被公民乃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1]
另一方面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社会组织形式、治国方式或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法律中还蕴含和表达着一定的人文理念,即一定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标准,价值取向。法律从来不是一种孤立的社会现象,作为上层建筑,它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受生产力,社会经济关系影响,制约乃至于决定。与此同时,法律又与当时的政治、哲学、科技、道德、文化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政治、哲学、科技、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他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产生影响……”[2]因此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律与当时的哲学、道德、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反映或表达着时代哲学、宗教、道德文化思想,或以其为内涵,或以其为指导,或以其为原则,或以其为支撑。例如,在法与哲学上,每一次法学方法论,法学流派的出现,都是以哲学的更新,哲学流派的出现为前导,而研究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问题的法理学,其实质就是对法的基本问题的哲学思考。因此在西方,法理学也被称为法哲学。在法与宗教,法与道德上,早期的法本来就是与宗教、道德规范浑然一体的,这从早期人们对法的定义和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上可以了解到。如对法的定义早期有神意说、正义说。神意说指在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几乎都是神学法律思想,即直接或间接地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如古罗马学者西塞罗认为,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
而在西方,对于法是一种工具还是应包含道德伦理,哲学内涵,具有人文思想和人文理念,尤其是在法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具有道德内涵,必须以道德为法的基础和渊源。他们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反映人类普遍的道德,即自然法。自然法高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只有符合自然法才配得上是真正的法。不符合道德的法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自然法观念的直接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用于评价国家法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普遍性准则。西方学者认为这样一种广泛流传的观念是法制得以产生的主要条件之一。而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否认法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他们从社会实践和权威制定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律最高渊源不是来自自然法的普世法则,而是来自立法者的意志,在国家立法权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法律渊源。不关心法律中“应然”的价值问题,只关心“实然”的事实问题。从法律中遗弃一切“不是法”的东西,包括伦理、宗教,及形而上学,以及自然正义和天赋权利等超越立法者意志之外的东西。
现今,法治的前提应是“良法之治”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而“法治”一词本身就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观念和人文理念与价值取向。现代法治既是与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相伴而生的,同时也是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思想的产物。“法治"的含义就是指按照民主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具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在国家根本法宪法中予以明确确认和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法治原则包含有人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人民原则,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的在民,卢梭认为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基本人权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贵族特权和不平等的过程中产生的。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是法律上最低的人道主义要求。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法治正是源渊于启蒙思想家的民主思想,蕴含和表达着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和人文理念。而这些人文理念在今天也被视作为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由上所述,我们在考察研究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中,不仅仅是关于法的形式特征,更涉及到其精神内涵,涉及到法与经济,法与其他社会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我们全面地看待和认识法律有着重要的启发。制度本身虽然是没有生命的,但它并不是呆板和僵硬的,它往往蕴含着一定的人文精神,人文理念。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同样如此,它也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受社会的政治、哲学、道德文化思想影响,而被赋予了一定的人文精神,人文理念,具有自己的价值取向,评判标准和根本原则,它们就是法律精神,是法律活的灵魂。©
参考文献: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篇11
关键词:法学/现代性/社会转型/社会主义
走向现代化是百余年来中国人致力于根本改变社会面貌所进行的艰辛努力。这是中国在西方——非西方的对比中,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全球竞争中,也是在西方先进国家的直接或间接的压力中所进行的艰难选择。现代化对于中国人而言,也意味着树立一种告别闭关锁国而走向开放的姿态,树立一种决然告别过去而热烈拥抱未来的姿态。改革开放是对于现代化方式的一个新的诠释,中国社会也从一个封闭专制的社会,逐步走向一个开放自由的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制进程就是在整个社会现代性转型的背景中逐步展开的,法制改革进程打上了深刻的现代化烙印。
从话语的角度来观察社会的变革进程是一个有意义的角度。现代性话语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把制度与理念结合起来。从对法学的现代性话语的把握中,我们可以更深入理解中国法制改革的复杂内部矛盾,以及走向法治的历史进程的歧路多艰。但现代性理念和法治理念中所自然蕴含的西方民族性和资本主义文化精神的相互渗透,使得现代性理念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面对诸多的诘问,也促使人们对于现代化方向保持一种反省姿态。本文就当代中国法学中的现代性话语作一简要分析,揭示出法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是一种试图超越自由主义现代性理念的努力,分别评析了法学现代性话语中的革命遗风,法律的工具性形象,法学话语中的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纠缠等等。当代中国的法学现代性话语是在又一次社会根本转型的过程中逐步展开的,而中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以及从全能主义的权力体制向民主体制的转型的事实就决定了这种话语也呈现复杂的内部纠缠形态。同样的,也正是在这种内部纠缠以及对于纠缠的反思中,法学的现代性话语逐步呈现为真正适应中国发展要求的法律意识形态。
一、法学现代性话语的文化主体性:“中国性”与“西方性”
中国的现代化是在西方列强的冲击、侵略和压制中展开的。现代化被认为是中国摆脱落后挨打命运的法门。应当承认,现代化是一个激动人心的动员口号,人们期待着通过现代化全面改造国家社会的面貌和自己的生活,实现国家独立富强和人民生活富足,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不再任人宰割和。正如有学者指出:近代以来的百年,“天朝之败于西夷,是一屈辱,一败再败,国将不国,则是大屈辱,败于西夷而又必须学于西夷,更是屈辱之至。故而,中国百年之现代化运动,实是一雪耻图强的运动。而此一雪耻图强运动,分析到最后,则是一追求国家‘权力’与‘财富’的运动”。[1]
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国家为实现社会变革而正式提出“四个现代化”口号,70年代中期以后又多次重申。这其实也是全球性的现代化事业的一个折射。这种现代化是以科学技术为中心的现代化。但是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又很快认识到这种现代化思维的不足,于是开始提出经济体制改革问题、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并从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延伸到提出全面的政治体制改革。国家也成立专门的经济体制改革领导机构。这是从技术层面向制度层面的深入。而在学术界的探讨中,则进一步地深入到人的现代化、人性的解放、文化国民性等新启蒙问题。这是将讨论深入到文化精神层面的努力。在短短几年间,中国近代化的基本问题又重新检讨了一遍。这就是学者们很早就总结出的,中国的现代化是沿着器物——制度——文化的路径而逐步深入展开的。而在1989年以后,改革依然是在体制与思想、制度与启蒙的缠绕中进行的。
为了对抗西方的现代化模式,也出于探索自己发展道路的自觉,官方提出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问题。中国的小康社会理想、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说法,并不都完全是意识形态的话语喧嚣,而是在这样的意识形态话语的背后,有一种自觉反思和面对中国发展问题特殊性的努力。这也是一种理论自觉,反思西方发展道路,希望走一条不同于西方、也不可能等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2]从现代化模式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到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等社会发展目标的多次重新定位,反映了党和国家在探索发展道路上的自觉性、自主性的增强。尤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意识形态信条作为一个折中而有弹性的话语,为中国的摸索或者探索留出很大的空间。[3]]在我国的官方意识形态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任务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4]也许从根本上说,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追求现代性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宿命,是所有话语的基本背景,人们的理论不过是反对它、赞同它或者修正它而已。我们是“被命定的”走向现代化的。
必须看到,现代化话语又是一个“西洋经”。现代化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说法和理论,也是一个来自西方历史经验的典型的西方话语形式。现代化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和一个以英国经验最为典型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示着工业化、城市化、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化、殖民化、技术统治、民主政体、价值的个人理性化等等。[5]国内学者关于现代化的内涵和要素也有很多的争论。[6]现代化理论大都预设一种基本前提,即传统与现代、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的区分。有学者认为,中国的现代化也是一种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传统农业社会向都市化和工业化的根本转型。[7]现代化理念也是我们观照和反思自身传统的一个指标。确实我们有许多传统的因素要抛弃,要革新。现代化理论和观念,在破除传统守旧因素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有另一个问题:在破除传统时以什么为标准。现代化作为一个社会过程,其中有物质的因素、制度的因素以及精神的因素。
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情景中,现代化的理论框架是在传统———现代的两分法框架下展开的,同时也是在中国———西方的比较这个名目下展开的,还是在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之争的名目下展开的。在这里,古今问题、中外问题、社资问题都纠缠在一起,这大大加剧了中国现代化的难度,也增加了理解中国现代化的难度,使得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成为世界现代化史上独一无二的伟大事件。西方的那些成功经验、经历和理论都不足以解释中国的这个伟大而复杂的历史进程,更谈不上指出中国所面临问题的全面而正确的答案了。对于西方理论和制度引进,虽有其现实性、必要性,但是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制度的不可移植性因素是必须要注意的。勿庸否认,在“传统———现代”对比的现代化话语中实际上确认了社会发展的西方化方向。随着对于现代化认识的加深,随着中国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也提出了要更自觉地反思西方现代化理论和经验,重建中国的知识传统的问题。人们对于现代化的方向本身,对于西方化的现代化,对于把现代化等同于西化的做法,提出了反思。尤其是在官方的意识形态中也小心翼翼地把“西化”和“现代化”分开,试图在拒斥西化的同时来认同现代化。这种分开是有政治意义的,它同时意味着国人对于西方的现代化模式的文化反思。人们开始探索一种不同于西方的现代性或者中国的现代化模式。
中国的现代化话语中一直纠缠着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争论。这看似是一种意识形态之争,但是其背后却不尽然。这种争论背后蕴含着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之争,蕴含着不同制度选择的政治方向之争,也蕴含着不同的现代性方向之争。现代化的“社”与“资”的问题,有时也被简单地归结到传统与现代的争论中,似乎计划———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是传统的。这个传统即便也是一个所谓的“新传统”,实际上它与现代化理论所通常反对和对应的传统是不同的。毋宁说,这种姓“社”姓“资”之争,是两种现代性之争。[8]社会主义充满着现代性的精神,社会主义也是现代性的一种方案,它至少在一些方面也是对西方现代性理论问题的另一种回应。社会主义的精神气质和制度形态从总体上是高度现代性的,它也可以被看作是关于现代性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比如,可以说现代性追求一种精确的数字式管理,而计划经济的做法似乎是把这种所谓的精确管理推向极端。
大致说来,对于传统社会主义的反思和校正,不是从传统到现代的问题,而是从一种现代性到另一种现代性的问题。在官方的意识形态中提出的马克思主义的本土化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问题,社会主义对抗资本主义的问题,反对西方霸权主义的问题,反对“西化”和“分化”的问题,文明的普遍性成果与各国发展道路的特殊性问题等等,其实也是一种对抗西方知识霸权的一种举动,是试图建构中国自己的知识传统,试图总结中国本土的经验的努力。这本身就是对西方经验和西方现代性的一种反思。这是以社会主义来对抗西方现代性的新的形式。
法制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法制发展历程的理解,也必须在中国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进行。法制改革也是在现代化的名目之下展开的。[9]关于现代法的精神的讨论,法律文化的讨论,建立高度形式化的法律制度,法律移植,法律与国际接轨等等,都是现代化的一个元素。法制现代化成为一个强劲的法律意识形态话语。各种理论主张都似乎包含这个主题,或者隐秘,或者明显。[10]
中国的法制改革的最深沉力量来自社会转型过程中内生的一种需求。但同时,中国的现代化又是一种外源型的现代化。[11]相应的,法制现代化也是外源型的。[12]法制现代化的启动首先是来自外来压力,具有被动性。当然,刺激这个社会内生要求的外在的原因只有转变为中国要变法图强的内在动力才可以健康地引导法治化进程。[13]现代化作为西方的话语和西方的历史经验,经过改造和重构已经成为支配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主导性理念。外来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也只有被中国所内化才能真正发挥治理效果,而不是被现代化的理念和话语阻隔了生活与规则的关联。[14]法制改革中有明显的所谓追求西方良法美制的冲动或者被迫靠近西方的压力,但是中国自身的社会变迁的历史际遇中也产生了强烈的加强法制的要求,法制改革首先是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中产生的。当然,这样的说法中隐含的一个问题是,加强法制,或者推行法治,这个理念本身就是我国在欧风美雨的洗礼下所做的选择,而不是中国自身传统文明自然展开的结果。这意味着,现代化背景下的西方化思维,已经深刻影响着我国发展的选择。我们已经不可能在没有这个西方背景下来想象一种独立的发展模式。
按照现代性话语,法制发展被视为是对于社会生活发展需要的回应,社会发展本身蕴含着对法制发展的需要。社会越发展,其内在的法制需求就越强烈。社会的法律需要,也是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显示并扩展出来的,而不是一下子呈现出来的。这样的看法是从法律发展与社会关联的角度来解释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发展的。有学者把这种理论解释概括为“政治———法学”范式和“社会———法学”范式。而这种学术观点的背后隐含的是关于法学的现代化范式,以及中国知识人对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或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不加反思的接受。[15]这个学术诊断是基本正确的。
就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的中国知识界和法制实践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虽然也许是有些无奈的选择。现代化理论中隐含着单线的社会进化论、目的论的历史观以及整体主义的世界观。在这个单线论的现代化范式中,将西方为主导的全世界纳入到一个历史过程中,并且把西方法律制度作为理想范本来改造其他非现代化国家。显然这种单线论中包含着一种独断论和霸权主义的倾向,是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形式,也是一种以西方为中心的历史观和世界观。这种范式作为官方意识形态,既让国人感觉到自己在西方面前的劣势和落后,也让国人树立了前进的方向和目标,甚至也让人们看到希望,使人们相信,只要通过现代化我们就可以国家富强,就可以迎头赶超西方。现代化理念的背后,正是一种新的“超英赶美”心态。在这里,中国和西方的问题,被轻巧地转换为传统和现代的问题,并由此把问题简单化,把历史进程单线化,也促使人们乐观而有信心地加快历史进程。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直接参照就是西方的先进的法治国家。过去近30年来,我国的法制进程,是一个自己摸索的过程,也更是一个学习和模仿西方法制的过程。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也都是一个自觉地学习和模仿西方的过程。当代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发展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法律法规的数量大大增加、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在过去20多年里成长起来、法学的知识体系日益丰富、法学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等,也就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也有了越来越多的法学论文。[16]通过20多年的努力,法治被最终确认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这么快从一个被排斥的口号到转而作为官方口号,其中也反映了理论甚至法律的实用主义性质,但是这并不是说它仅仅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这是重大的历史成就,也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但是这个历史使命也给当代的人们提出了艰巨的时代课题。如何寻求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而不是仅仅把这个命题作为一个意识形态的政治宣言。实际上这个宣告背后有其深刻的理论内涵,也蕴含着高超的政治智慧。
现代性的法学范式着力张扬了法制文明的普遍性,但是遮蔽了法制的特殊性。其中包含的普遍主义的思维方式,力图把西方法制看作是现代法制的样本而在其他国家推行。西方法制被认定为是先进的,而非西方的法制与之相比就是落后的,就是应当被改造的。在这种现代化的法学范式支配下,中国的固有法律传统被蔑视。即便是传统社会主义的法律观,也要彻底地与传统决裂,似乎只有远离传统,我们才能更现代,似乎只有彻底地蔑视和忘却过去,我们才能得到新生。一面要遗忘过去,一面又要重构过去或者重构历史,通过对过去的重构,完成对于过去的谴责、蔑视和遗忘。遗忘本来就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过去的遗忘又总是与对未来过度美好的憧憬纠缠在一起的。对未来的太虚幻境的迷恋,成为遗忘过去的一碗迷魂汤。
二、法制现代化的动力取向:革命与改革
中国自古便把“变法”、“改制”作为社会变迁的一种重要手段。以立法作为突破口推行新制度,倒也是传统之一种。改革以来的渐进式变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场静悄悄的法律革命。[17]如一位伟人所言,改革也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第二次革命”。[18]这个过程力求稳妥和平,力求以妥协的方式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但是其中依然蕴含“革命情结”的某种流风余韵。立法运动正是“革命情结”的一缕香魂。渐进式改革中的立法运动,恰恰把改革的渐进性特点与其革命遗风高度凝结在一起。
中国这样的后发展国家在其现代化过程中,有一种通过革命来彻底改造文化传统和社会根基的冲动和热情是不奇怪的,甚至是必要的。但是,在一个建设的时代,革命情结以及作为其后遗症的运动情结,明显是有其局限性的。革命情结所支配的社会治理会催生以政策为主导的治理理念,也往往会基于理性自信和对于未来社会的过度乐观而催生改造社会的过度亢奋的热情。
革命的使命在于,它要建立新的政治,还要建立新的社会基础。革命的逻辑是从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以革新上层建筑而重建经济基础。这样的做法是对于现实社会的一种“整体性决断”或者决裂,是一种便捷地加快社会进程的方式,但也是充满着风险和变数的变革之路。人的意志能动性会让社会发展丰富多彩,充满个性,但是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人在建造经济体制、社会秩序、社会文化心态等方面的局限性是极其明显的。革命心态容易使人张狂。革命中的一个基本“政治性决断”是分清敌友,人民——敌人、朋友——敌人、先进——落后、进步——反动等等的二分法,使得社会关系和人群的分裂和对抗更表面化。这种分裂有利于找到革命的急先锋,但是这个对抗性的社会氛围,对于建立一种和平稳定的超越敌我对立的社会关系,是不利的。
蔑视现存的秩序和法制,是革命的本性。革命蔑视法律和法律传统,要彻底地改造旧的法律传统。而且革命者往往蔑视传统,对于未来有一种强烈的热望和渴求。如果要社会按部就班地所谓自发演进并生成“自生自发的秩序”,在革命者看来是过于迂腐、过于书生气的。革命情结支配下的社会治理本身就会排斥真正的法律治理,而当它承认法律的作用的时候,也只是片面地承认法律只能作为工具,作为打击敌人的工具。革命情结支配下的社会治理,严格地说是一种追求无法律的直接权力治理,是一种特殊的“无讼”状态。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压缩社会的社会治理。
而当革命成功以后,革命时期的思维方式和社会改造措施,是难以完全一下子清除和转变的。革命时期所习惯所重视的社会改造方式是,通过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和群众运动来从基层开始对社会根基进行重建。这种革命方式仅仅适用于非常态的社会和社会的根本变革时期,而在正常社会的治理中,显然会遭遇其困境。在建国后的近三十年,我们继续沿用革命的方式来力图实现常态社会的治理,其结果是扭曲了社会本身的逻辑,导致整个社会的非常态化,或者说社会很难实现从革命时期到建设时期的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的滞后或者说过于急于求成,所导致的结果是社会长期处于一种虚假的“亢奋”状态中、一种高压型的管制状态中。
而当群众运动的社会改造效应渐渐失去能力的时候,社会就进入从政策型社会转向法制型社会的过渡时期,这时候首先重视的是立法,以立法作为社会改造的工具。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治理的根本转型也逐步开始。国家治理必须超越革命情结和革命治理,尽管革命对改革时期的治理转型曾经起到过积极的奠基性作用。从革命到改革的转型,是对于革命情结的淡化。而改革时代就是一个典型的过渡时期,社会根本转型中的种种问题的存在,也似乎让治理者难以一下子从革命情结中解脱出来。但是人们宣称改革也是一场深刻的革命的时候,其所指的,似乎是改革需要革命的热情和勇毅。但是改革不是政治合法性的完全重建,而是一种内部创新。所以又必须摒弃革命所内涵着的直接暴力和急风暴雨的群众运动。
中国已经进入后革命时代,但是我们依然处在一个立宪时代。虽然从最早的一个宪法文本到现在已有百年,但是我们依然纠缠于宪法何为的泥沼中。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就从以阶级斗争为主的革命年代进入和平建设年代,但是这个转型并没有完全完成,革命时代的遗留因素依然在起作用。立宪是革命时代的任务,但是我们没有真正完成,依然面临着重新诠释宪法的历史使命。
从先前的政治高压社会中开始挣脱出来的改革时代,依然还不是一个常态社会,不能按照一个常态社会的要求来完成改革时代的治理。这个时代,要提倡常态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否则社会就变得没有前途和目标,社会治理就会被市侩哲学所笼罩。但是过于拘泥于常态社会的治理要求,则又会使得社会治理面对非常态的过渡社会的现实而显得有些天真,而且可能会对于过渡社会的复杂性和矛盾的纽结性缺乏深刻的体察。在我们过去近30年的渐进式改革进程中,其中更多的是贯彻改良主义、渐进主义的治理理念,但是革命依然是我们的社会治理领域中掩映在和平改良进步主旋律下的音符。
立法运动往往会抑制对于国家的制约意识,而强化法律和社会对于国家的依赖性。立法运动是将国家权力有效延伸到全社会的有效而自然的措施。这个延伸可能使用两种基本策略,其一,是借助法律解决纠纷的最基本功能,宣扬法律的优势和有效性。任何社会总有纠纷,通过宣传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可以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人们对于法律的自觉服从。这样,法律和法律机构,可以比较自然进入社会并与社会生活的变迁连接起来。其二,是宣扬法律代表一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法律是国家展示和行使权力的便利工具,是国家借以用来进行国家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事业的工具,也是用来推进先进文明的工具。回首百年来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法律总是被作为社会改革的工具。而作为改革工具的法律,往往被认为是代表着先进的、文明的、高级的生活方式。这样,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便是一种反对传统的先进治理方式。通过这种定性,法律可以更顺畅地进入社会。法律不是简单地稳定秩序,而更重要的是变革秩序。看到法律的这种功用是对法的重视,但同时对法的认识也有很大局限性。宣扬法律的文明性、先进性的话语,是在肯定传统与现代的对立或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对立从而宣扬法制的现代性和社会主义性质中逐步完成的。这是通过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定位而废弃传统规则和资本主义性质的规则而实现的。这样就可以更鲜明地树立法制的正面形象。同时,这种宣扬的一个自然结果就是滋长一种法律中心论,就是立法规则在社会调整中占据中心地位。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是,可以逐步改造政策替代法律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其消极方面之一却是有可能压制或者否定其他社会规则对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以立法为主导的变迁,可能导致对立法的过度信赖和依靠,从而导致对其他社会控制规则的忽视。这种法律中心论的背后恰恰是国家中心主义,而不是爱好自由的人们所期待的以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的局面。
立法精英设计社会改革方案,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节约社会自然进化的成本,可以引导社会的有序前进,但是其中也隐含着相当多的问题。比如精英们并没有对西方法律现代性的地方性予以仔细地审查和反思,没有对我国社会法律需求的不平衡性予以深切地关注,没有对社会变革的复杂性给以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正是在现代性的范式之下树立了对社会变革的信心和乐观心态。以精英价值观为主导的法制改革和社会改造,最终带来的是一定意义上的规范与事实的割裂、人心与人生的割裂、守法与信仰的割裂。[19]
立法运动可能更多反映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的价值观和立场,而与大众的真实需要、与社会的现实状况相脱节,或有可能因为仅反映社会中少数人对于立法完美性的追求而显得过于理想化。这会导致法律与现实的脱节,法律也因此不能真正发挥实效。另一种情况是,立法只反映少数人的利益和要求,使之可能成为这些人追求自己特权的工具,这样,立法有可能与大众的要求脱节。这种脱节使法律可能成为压迫、剥夺大众的工具。
立法与生活之间的协调是一门高超的艺术。立法往往表达着社会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对于当下理想法律生活的期待。立法运动作为一种社会改革的方式,所容易产生的困境之一便是,立法要么太拘泥于现实而巩固一种不合理的现实,要么太过超前脱离现实而不能有效地改造现实。这种过于脱离现实状况的立法往往要付出高昂的执法成本。已有学者对此发出了警告。它在学术界和实践领域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20]
立法运动会助长立法中心论和法律迷信。立法者或法学家基于对理性的崇拜,对认知社会发展规律的自信,以至基于一种至善论的乐观信念,会认为立法所作的规划和指引是社会进步的最佳方案,立法也便高于、优越于社会中逐步生成的习惯、规则。以立法来改造现实是可能的,甚至是必要的。[21]民间生活的内在规则往往没有受到正式国家机制的必要尊重。民间社会规范在正式的司法活动中原则上不被承认。甚至在许多时候,这些民间规则被定性为需要被改造的、落后的规则,是需要被先进法律革除的东西,诸如《婚姻法》、《物权法》的制定修改或是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对于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社会道德伦理习惯等考虑明显不够充分。这表明立法者或法学家往往习惯于或乐于以立法来建构社会关系,规划未来,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立法失去社会基础,立法与其他社会调整规则不能协调,从而使之失效。
立法不仅仅是自我观照的问题,还是一个借助他者来观照自身的过程,也是一个立足自身观照他者的过程。当代中国的某些立法本身所存在的与社情国情民风民俗的距离,与社会实际能够接受的程度的距离,注定了从其制定之时起便是无法完全实现的。立法既要解决中国问题,同时也要缩小与世界的差距。因此,中国与世界的差距转化为法制改革的内部冲突。[22]这就是中外问题、传统和现代问题在立法运动中的内部纠缠。这个过程至少说明,中国的立法背景是世界性的,也是一个向西方国家学习的过程。这种学习却往往导致所谓画虎不成反类犬的困窘。
立法运动造成法学家的知识话语霸权与权力霸权的双赢,它除了直接强化国家政治精英的权力之外,另一个副产品就是对于法学家的重视。随着立法专业性的强化,立法领域越来越成为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控制的领域。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家的知识话语权与立法集团的权力话语权往往巧妙地达成共谋,共同建立一种以“中国国情”和“国际先进经验”为意识形态符号的话语权体系。法学家与权力集团共谋达成“双赢”,而作为法律直接适用对象的广大民众却缺席。这种情形的结果之一就是,立法谋划与大众需要之间的脱节。
法学家一方面通过独立于普通大众而建立话语权,也通过在一定意义上利用自己的优势建立了相对于立法权力的知识话语权。但是相对于立法权力,知识话语权是依附性的。它们在与立法权力话语的共谋中,也是处于依附地位的。有学者说,当代中国由于法学家的话语垄断而导致法律形式主义盛行,这个判断是可以争辩的。中国似乎还没有出现法律形式主义的盛行。轻率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引进,不是真正的法律形式主义。以法律形式主义来批判中国的法学和法制的现实,似乎有点关公战秦琼的意味。中国的法制中并没有出现所谓的法律与社会相脱节的法律形式主义。但是,严肃地指出过度的法律形式主义对中国这个转型社会的可能危害,也是有理论前瞻性的。这可以克服法学家的盲目自信和过度自恋。笔者以为,就目前情况来看,真正的法律形式主义倒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必要步骤。要用形式主义来对抗目前流行的犬儒主义和现实主义。
法学家们虽然表面上迷恋法律的作用,但是在中国独特的政治权力架构中,法律远远没有成为由法学家独立自由经营的王国。如果是那样,有些学者所担心的轻率地引进一些制度的状况也许就不会出现了。法学家似乎更迷恋的是权力,是以法学话语权来迷恋权力。而少数法学家的制度引进和改革设想之所以那么轻率地被立法化,恰恰是因为法学依附于权力,政治权力支配法学。法学讨论还没有形成一种真正的公共领域。法学与立法的通道还在被立法权力所把持,而这种把持的背后是对于法学知识生产的影响和控制。
三、法律形象的塑造:统治工具与改革工具
在前改革时代的法律意识形态中,法律首先被视为一种阶级统治和阶级斗争的工具,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就是说,在那个时代所树立的是关于法的阶级工具形象。法的阶级形象塑造过程中的精致之处在于,将法律作为阶级斗争工具与法律作为人民当家做主的工具这二者直接结合在一起,将阶级改造与社会进步直接结合在一起,将阶级关系与敌我关系直接结合在一起,将阶级正义等同于社会正义,将人等同于阶级人,将个体消融于人民。这就是说,法律在阶级形象塑造过程中,是从阶级人出发来建立法律的形象的,从阶级人即人民整体来考察法律的面貌的。而改革开放以来,淡化法的阶级形象的基本主题就是,实现如下转换,即从阶级人到法律人,从人民到公民,从福利到人权,从阶级对抗到和平发展,从割裂和斗争到合作与竞争,从政治统治到公共服务,从阶级统治到社会治理,从强调整体利益到逐步也强调个体利益的保护。
在改革之初拨乱反正的解放思想运动中,法制领域进行了对于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性、法的继承性、法治与人治关系等的大讨论;在随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人道主义之后,法学界开始认真探讨权利义务问题、权利本位问题。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成为讨论热点。20世纪90年代初以后,人权问题一下子成为理论热点。关于WTO的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法律问题、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问题等等,都一度成为热点。可以说,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和法学并没有完全摆脱,实际上也不应该完全独立于社会政治意识形态,但是法学和法律的自治性追求却是必要的,实际上它们也已经是大大地增强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基本趋势是,法律逐步成为一个更为专业化的领域。这也是一个如韦伯所称的法的理性化过程,尤其形式理性化更是明显的趋势。这是对过度意识形态化法律的一个校正。
进入改革时代以来,法律的阶级形象逐步淡化,法律的专业化程度逐步提高。专门的法律职业成长起来,专门的法律机构更加完备和自主,法律的学术也更为专业化。这种专业化、程序化、理性化,其实正是法律的现代性形象的另一个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西方理性主义法律观指导下的法律的理性化形象,展示着我们关于西方现代和先进形象的想象及其在我国的制度建构方向。这个想象的主导意识形态就是自由主义的法律观,也是现代化范式背景下的法律观。法律的理性化意味着,法律是中立的、客观的、独立的、精确的、非意识形态的;法律是理性和公意的体现,法律高于国家;法治是法律制度的一种理想品格,现代国家应当奉行法治。对于法治的尊崇,是西方自由主义法律观的集中体现。[23]法律的理性化,社会的法制化,这本身就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理性化,法律成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手段,这是西方社会的法制发展之路。在这个过程中建立的法律至上理念,成为西方文化的鲜明特点。而这个特点被进一步拓展为或者想象为整个人类文明法律发展的普遍之路。这种启蒙主义、自由主义、普遍主义和普世主义,给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和走进世界体系的过程打上了深刻的烙印。
随着西方法学理论的引入,法的概念、本质、功能、价值、制度等都在西方法学的知识背景下得到重构。提倡西方化的法律理念以及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成为过去二十多年我国法学学术和法律实践发展的一个动力。法律形象的西方注释,虽然也引来借西方思想和制度来改造中国而使自己丧失主体性的种种批评,但是这种学习和引进的积极作用也是很明显的,其思想启蒙作用是巨大的,对于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成长很重要。而且这种学习恰恰是我们今天能更自觉、更有能力来检讨西方经验,批判西方法学和法律经验的局限性的一个前提和基础。
无论如何,我们现在事实上还不能摆脱西方法学的话语,还在用西方的法制实践经验来理解和建构中国的法制。这其中包含法律继受中学习并超越的自觉性,也包含一种依附和被纳入到西方所主导的法学话语体系的无奈。这种理念是对于那种传统的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立法理念的一个超越,是以所谓的国际性、先进性来对抗政治性的一个隐喻。但是,这同时又堕入一种新的意识形态的陷阱,那就是一种以西方的现代性或者所谓普适性的原则来规划中国改革进程的意识形态。而且,在热衷追求西方先进经验的背后,往往是对于本国固有文化和习惯的忽视,甚至蔑视。
改革开放以来,受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指引,也受法律是政治经济发展工具的观念影响,法律依然是一种工具,是社会经济政治改革的工具,要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法律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使得法律的经济形象被演绎到极致。将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手段,就是苦苦追寻法律如何在社会变革中发挥最大的作用,如何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归根结底,是追寻法律作为国家富强的工具形象。只有这种法律的工具主义,才能使得法律获得更大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以经济建设为主导的时代,法律的依附性依然明显,法律作为一个自主领域的理想难以实现。法律从作为权力工具转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工具,甚至是政府推行改革的工具。大致地讲,法在最终意义上确实具有工具性,法律为社会变迁服务也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但是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中,法律因此而丧失其独立品格和独立的价值,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似乎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通过解构分化而强调独立性,正是现代性的一个基本策略。这种领域的分化和形式化,带来各个领域的自主性或者叫自创生性。这种思路和经济领域中有限的自由主义观念相对应。经济领域中奉行市场化改革,后来又似乎演变出一种所谓的市场拜物教形式。当法律形象过度依附市场观念的时候,它可能在一定意义上丧失了其社会公正形象,它肯定了市场的自由,却无力干涉政府权力的市场错位;它肯定了市场过程的公正,却无力纠正市场条件的不公正和市场结果的不公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说明了法治对于市场的重要性,市场要根据规则才能建立起来并不断地拓展,但是这个命题中对法治对于市场的规制和校正没有充分地强调,这可能助长了市场的自由放纵,而这种放纵就是市场的扭曲。
在计划——市场的意识形态争端中,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使得市场和社会主义结合在一起。这是现实发展的需要,也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策略,也是一种试图创新的自觉。在这个名目下,可以借助市场经济批判传统社会主义,也可以借助社会主义来批判市场放任主义的流弊。
国家一再强调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也是将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改善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重点,这个策略也在一定时期内巩固了改革的合法性基础。但是这个策略也留下一些现在越来越明显的后遗症。法制改革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等等,使得经济方面的立法最多,还产生一个专门的经济法律部门,法院经济方面的案件量也尤其突出。[24]市场经济的发展,促成了与之相关联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宪法的几次修正案中关于经济体制和所有制的不断改进的提法,清晰地展示着市场经济话语的影响。宪法最新的修正案终于承认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也承认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中国的改革在经济领域中迄今为止取得的最大政治法律成果,就是对私有财产的宪法确认以及对市场经济的宪法确认。
在我们把法律看作是社会经济政治的被决定物的同时,也把法律看作是社会变革的工具。法律是表达社会变革的改革方案的一种重要方式。法律与国家权力的直接关联,也使得其很合适充当社会改革的国家工具。可以看出,把法律看作是被经济和政治所决定,与重视法律的社会改造功能是不矛盾的,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在这里法律的工具性就表现为是国家推行其社会改革目标的工具。在这里,法律制度被看作是国家建设的“建国”方案,而不是在一个现代国家的稳定状态中的治国“方案”。法制在“建设”国家的同时,它自身也同时被“建设”着。法律的依附性和工具性、法律的主动性和被动性同时表现出来。这里很明显的是,法律的主动主义还没有进一步演绎为法律的独立性,主动性不是独立性,主动性也与中立性和客观性相对立。
四、法制发展中的意识形态取向: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
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反对资本主义自由化,反对西化和分化,有助于强调中国法制的社会主义特色和中国特色的法学话语。它可以有助于在警惕西方的意识形态渗透的同时,保持对一种新的社会主义模式的独立探索。
社会主义理念在与引进来的西方自由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的斗争中,正在逐步形成一种特殊的法律理念,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法律理念。当然,时至今日,这个理念还往往停留在理论的抽象论证上,还没有落实为生活的事实。比如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人民民主与有限政府的结合、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等等都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在这两种观念的融通和对抗中,法学取得了相当的发展。在学习中批判僵化理论,在坚持中革新旧立场,这就是法学发展的基本场景。在一定意义上,尽管所谓左的或者极左的思想影响了中国法学顺当地学习西方的法学学术,但是也要看到,这种所谓的传统法学思想其实也一直在提醒人们要对西方的法学意识形态保持一种批判立场。而且马克思主义法学也确实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学意识形态作出了富有战斗力的批判。当然必须注意的是,中国某些所谓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人所奉行的那种教条主义的思想也是必须批判的。这提醒我们,批判西方法学的理论并不都是更多地要注重中国本土经验和实际的立场,而且有些理论恰恰是在这里陷入一种新的教条主义、本本主义。
法学的理论建构能力以及对现实的概括能力的不足,使得到目前为止,法学并没有能力在自由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之间完成一个整合,到目前,法学的自主性程度尚不够。法学在现实中无疑要受到现实政治的影响,但是法学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品格,才可以对现实保持一种反思和批判的立场。法学在某种意义上固然是统治之学,但是也是一种正义之学。正义之学的属性,要求法学要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意识形态的偏狭,而谋求一种中立的理论立场。中立性有助于达到法律对社会现象的真实客观的认识。
法治、自由、民主、人权等口号,是自由主义法律现代性的基本话语。在我国的法制改革中,这些口号也都已经提出来,有的甚至已经写进宪法,比如宪法中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当然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反思,为什么我们会为这些观念所累,为什么会在原来的观念上制造出这样的对立。
现代化理念中的基本精神因素是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在计划———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中,我们不谈自由,尤其不谈个人自由,似乎自由是资产阶级的腐朽要求,把自由与极端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联系在一起。自由被认为是放任和任性。基于这种对自由的偏颇理解,传统做法在实践中否认自由,在反对自由的同时也反对人权。反对自由和人权的一个基本理由是,自由和人权是个人主义的要求,自由和人权让人追名逐利。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化的思想启蒙中,就是唤醒人性的世俗的方面,把人性从追逐崇高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从意识形态的虚幻中解脱出来,恢复人的逐利的本性、享乐的本性、自由的本性。通过重新诠释社会主义,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也逐步接受了自由、人权等基本理念。
比如对于人权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初形成了一个研究和倡导人权的高潮,最终在宪法修正案中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加入人权国际公约,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对内方面,逐步就社会主义与人权的关系达成一些基本共识,认为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尊重人权的,实现人权是社会主义事业进步的重要方面。在这种观念转变的基础上,国内人权立法和人权保障制度建设也逐步完善,保障人权成为立法的一个基本价值指向。人权问题成为热点,鲜明地展现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快速进程。
市场经济话语也是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和法律的主导话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了对财产权利、契约自由的保护和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倡。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成为一个官方政策性要求。市场经济成为法制改革的一个促进力量。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借助于制度创新的保障,需要借助国家对产权的明确界定和保护,因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身呼唤法治,呼唤产权和契约自由,也要求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明确定位,克服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错位、缺位和越位问题。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堕落为坏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带来的就不是自由和富裕,而是经济寡头与政治的结合,使经济化改革半途停滞。[25]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秩序并不断扩展的自然倾向本身说明,市场经济中所包含的人们的财富欲望是人性的一个部分。在新的社会中,人的物质欲望被激发出来,被视为理所当然。在市场化改革中,人们的物质欲望急剧膨胀,与之同来的是,财产的私有化进程加快。最终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被肯定下来。这样,持有财富的“原罪”问题已经不复存在,而获取财富的“原罪”问题却进一步成为社会的关注热点。我国的改革从经济领域中起步,并且渐进性地悄悄推开私有化的大门。个体首先通过捍卫财产权利而成为个人。
西方经济学含义范文篇12
关键词:马克思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F0-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001-03
在科斯等西方学者创立产权理论之前一百多年,马克思就创立了科学系统的产权理论,S.佩乔维奇曾指出:“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然而,面对当前中国产权制度改革,许多人大力宣扬、盲目崇拜西方产权理论,否定马克思产权理论及其现实意义。本文就从产权的起源、含义、本质和产权制度变迁等方面对马克思产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进行比较分析,阐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真正的科学理论,中国产权理论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应该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为指导,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公有产权关系为主体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一、关于产权的起源
关于产权的起源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存在着某些相通之处。例如,他们都不同程度地认为产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权利关系;都认为各种形式的产权起源均以资源的稀缺性为前提条件;都认为无论是原始公有产权抑或私有产权,其形成都离不开排他性等。但从根本上说,关于产权起源的论述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存在着本质差别。
西方产权理论以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采用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认为个人是离开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孤立的无差别的自然人,产权关系是个人对财产的一种排他性占有关系,个人为了维护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给自己带来的收益的同时必然要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因此,产权的起源就是由交易成本引起的理性经济人在“成本―收益”的比较中产生的。与此同时,西方产权学派只是在论述私有产权起源时提及作为其产生起点的原始公有产权,将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的起源说成是产权的起源。可见,西方产权理论把产权制度看做是人类自然本性引起的超越一定历史条件的自然权利,把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当做是人类社会永恒不变的自然规律。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广泛的应用于马克思的全部理论,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与此相适应,马克思主要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阐明产权的起源,认为长期支配人类社会产权的最初形态是原始公有产权,并认为这种公有产权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与此同时,马克思还分别从生产力、劳动分工、异化劳动、剩余产品、土地关系、交往关系、婚姻形式等多个角度,具体地分析了人类历史上最初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建立,从而科学的阐明了产权的起源。
二、关于产权的含义和本质
西方产权理论奠基人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主要讨论了产权的法律界定问题,把产权关系看做是超越一定经济基础的法律权利。由此开始,西方产权理论学家,多把产权看做是法律规定和实施的排他性独占权利,认为产权是由法律创造的,是一种法权关系,法权关系决定着经济关系。例如,阿尔钦曾指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用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1]。
与西方产权理论不同,马克思科学的揭示了财产和财产权的本质区别,阐明了产权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并且指出当这种客观存在的经济权利关系获得法律的界定和认可时,便获得了法权的形式。这种法权关系是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它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2],即马克思产权理论具有二重性[3]。
首先,马克思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来研究产权关系、界定产权的含义。马克思认为,财产作为客体指的是“有主之物”,与主体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占用关系,但财产本身是独立于主体的客观存在,不体现任何社会关系。因此,界定和分析产权还必须研究围绕财产建立起各种关系的产权主体,即与财产相关的责权利的管理者或承受者。所以,产权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权利关系,包括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和作为权利客体的财产两个方面,产权表象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却是人对人的关系。由此,马克思关于产权的含义可以界定为:人们(主体)围绕财产(客体)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3]。
其次,马克思认为,自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人们之间就形成了对财产的权利关系即产权关系,它是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曾指出:政治权力只是经济权力的产物[4]。但随着人们之间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形成了不同的所有制主体、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客观上需要对日益复杂的产权关系进行明晰化、具体化、并获得法律上的界定、认可和保证,法律上的产权关系即产权的法权形式就产生了。马克思曾指出,“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5]由此可见,马克思把产权关系看做是经济关系和法权关系的结合,作为经济关系的产权是来源,属于经济基础;作为法权关系的产权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并受经济基础所决定。
三、关于产权的变迁
以个体主义为研究方法,以理性经济人范式和成本收益为核心的西方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拥有财产权利的个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自发交易并形成一定契约关系的结果,因此,产权关系是一种交易关系。产权安排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不同的产权结构下的交易成本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效率结果。因此,交易费用的大小就成了决定和选择产权结构的主要依据。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就是在交易成本大小约束下,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
与此相区别,马克思认为,产权关系是一种生产关系,产权理论的本质属性应符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阐明产权关系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是应在于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把人类社会产权主体的各种差异及其演变规律归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变化引起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变化,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和演变具体化为产权主体状况和产权制度的差异和演变[6]。
深入了解产权制度变化的根本原因,必须明确两层意思:一是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具体化[7]。所有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同生产关系一样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其中必然涉及人们在劳动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必然涉及产品的分配和交换,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着社会生产的目的和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但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抽象的概念,在确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必须把特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起来,使其得到经营,因为生产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使其在生产过程中增值才是拥有生产资料的目的。因此,为了有效经营,所有制的关系必须落实到具体的物质利益关系即形成具体的产权关系,也就是狭义的所有权关系、占有关系、支配关系和使用关系,这样才能使不同的主体之间形成清晰明确的权责利关系,做到各行其权、各施其责、各得其利。二是所有制性质决定产权关系的性质和格局[7]。产权关系作为所有制的具体化的独立程度是有限的,其性质只能依据所有权主体状况而定。不同产权的权能可以分离属于不同主体,而产权关系的性质却是一元的,只能在所有制性质的约束范围内调整和变动。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产权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强调产权的经济性、生产性、历史性和整体性,而西方产权理论以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强调产权的法律性、交易性、自然性和个体性。由此导致了两者在产权的起源、含义、本质、产权制度变迁等一系列问题上都存在着根本区别,是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体系。另外,由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的提出早于西方产权理论,并且二者都以产权和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所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潜在的受到了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影响,它们又存在着某些相似之处,例如,都强调制度安排对经济绩效的影响;都认为产权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利益问题;都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束,产权权能可以分离和重组等。但马克思产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一致性是相对的,区别是绝对的。马克思产权理论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真正科学理论,是必须坚持的中国产权改革的指导理论。
四、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现实意义
当前,中国国有企业存在着缺乏活力,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责权不明,效益低下,监管不力和国有资产严重流逝等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企业产权问题的缺陷。合理的产权制度能够明确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调动企业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企业运行机制合理化,所以要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企业的困境,在于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合理的改革,而改革必须坚持以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为指导。
首先,必须坚持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产权关系的理论。如前所述,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财产权利关系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剥削阶级社会的根本标志,因此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探索与改革,即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形成主体之间权责利明晰的产权关系,使公有生产资料在运行中增值,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坚持产权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其次,必须坚持马克思关于产权的二重性的理论。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西方产权理论的影响,以及对马克产权理论的片面理解,许多人把产权关系看做是抽象的法律权利,从而导致了把社会主义所有制看做是没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规定,把生产、分配等经济关系看做是由法律上的所有权所决定。不能把产权看做是具有经济关系和法权关系双重性质的权利体系,尤其是否认产权的经济性质,将导致脱离客观的经济基础来制定所有制和产权制度。这种情况下的所有制和产权制度必将不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只有把产权关系看做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权利关系,才能制定出在符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产权制度,为生产力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