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法律逻辑司法实践现代逻辑
一、何为法律逻辑
目前,法律逻辑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提到法律逻辑学,仍被视为一个怪异且冷门的研究,许多个人学术观点大量存在。由于法学家们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那些熟通方法论的人,又未必对法律有兴趣,所以法律逻辑学的困难使其裹足不前。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理论基础就是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同意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并不具备什么特定的研究对象,其只是在形式上,运用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就是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应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现在很多学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些学者认为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是应该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的,而其作为逻辑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律逻辑的研究应是与一般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应、相关联的。
由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们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法律逻辑定义为: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
法律逻辑的历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内容为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
第二阶段主要是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发现或获取问题的研究;
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应用于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的证立之中。
二、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
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断然指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的结论后,各种批判法律与逻辑关系的理论,在法律和教学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对于许多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形式逻辑的作用在下降,而本应独立性非常强的法律,却因其外在客观环境,诸如正义、人情、情势等因素的作用在强化。
于是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其对法律工作的影响并无法量化,甚至能感受其在法律适用当中的作用微乎其微,面对这种实践和种种批判理论对法律逻辑的影响很大,其权威地位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动摇。而且一度,在法学院的理论课堂上,逻辑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被撕裂了,二者似乎变成了并不相关的两个概念。
一些法学类的高校专业课中并没有“法律逻辑”课程,即便学校设置了这样的课程,那么也是课时量、人员配备相对薄弱的。更多的是被作为选修课而开设,教学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们都对法律逻辑学不重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于法律逻辑学研究十分欠缺,还没有研究出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法律逻辑学体系。
在学术界,许多法律人总会提出:“现代逻辑对法律到底有什么重要意义?”似乎并不显著的作用也正是许多法学家并不愿意将精力投身于这一学科的原因之一。
现代逻辑提供了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表达和分析思维的全新原则和方法,而这种思维是正确、有效地完成法律工作所必不可少的。这可以作为一种简单回答上述问题的答案,但是也许这并不能彻底消除对现代逻辑在法律中应用的困惑。那么,如果希望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就必须深入到一些相关分析之中,它们从多个方面证明了现代逻辑对法律思维的重要作用。
三、法律逻辑应当受到重视的原因
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借助于法律逻辑,法律思维的合理性得到增强,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人的思维借助法律逻辑思维实现
法律思维不能违背最基本的逻辑规律,按法制模式的设计要求,法律人的主要思维形式应该是借助逻辑思维规律来完成的。在形式逻辑中,有许多对思维规律构成了一般的思维模式,指导着人们的思维,而这一点在法律思维中也不例外。
通过法律语言表达和法律思维是一个法律人存在的主要方式。那么如何认定上述定义中的两个条件呢?法律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不违背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即条理清楚。而法律思维则强调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思维,其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强调程序优先、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等。
此外,法律思维不能与人们的日常逻辑思维明显违背,对法律判决的结论必须是依据推理的方式逻辑地得出,否则判决就缺少了说服力。
(二)法律解释依赖于法律逻辑
现代法学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需要运用逻辑规则。法律解释学是通过彻底的理性本质与那些直觉的解释形式加以区别的,其是逻辑的解释。
近代成文法主义非常推崇法律逻辑,但是他们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这一点最明确的体现就是三段论在法律条文中的应用。以司法中的三段论为例,通过在许多简单的案件中直接运用,便可以推出判决结论。部分学者认为80%的案件都可以通过三段论推理加以解决。而在法律解释中其明晰性原则也是靠三段论来支撑的,即对明确的法律就必须坚决执行,不需要解释的就不能随意添加意义,这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原则。而三段论的推理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式之一。
(三)法律逻辑巩固法律发展
法律逻辑可以巩固法律的发展,其可以在法律适用的如下几个方面得到印证: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辩论的逻辑是一种出自法律的论证和反驳,该内容并不关心立法者想什么,而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援引什么。通过法律逻辑的指引是法制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在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中,人们期望通过了解法律上的论证的性质,继而推断出证明的可能性是什么样的,并且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要得出上述结论,就需要通过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来证明证据的相关性,而这种结论的得出依赖于法律逻辑的运用。
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案件的正确侦查既需要侦查人员认真勘查现场、确定侦查范围、否定嫌疑对象,而案件的定论需要在掌握既有案件事实材料的基础上,追溯案情发生的真实时间、地点、作案动机等,再通过正确运用逻辑推理,对案件的性质、作案的手段等进行合理推测和断定。要从上诉案件线索中作出正确的侦查判断,就必须通过借助于一定的逻辑推理形式来完成。这样可以得出,逻辑推理是分析案情、案件侦查的重要工具。
四、如何加强法律逻辑的适用
法律逻辑作为法律学者、工作者需要拥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要素,其有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在法律逻辑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呢?
(一)在态度上正视法律逻辑的重要地位
法律逻辑作为一个基本要素,在人们适用法律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的作用并不直接外在地表现出来,所以法律逻辑的重要地位被忽视。
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比作一座摩天大楼的话,那么法律逻辑就是这个法律体系的内部设计,只有当内部设计合理且得到执行的时候,这座大楼才会在时间和客观环境的变化下,稳固地保持其体态。基础是每一个专业在达到巅峰的前提条件,我们只有正视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在态度上将其视为法学中一个重要的、不可分割的总体后,才会给予其应有的重要地位,而不能因为法律逻辑在表现出来的外在重要性不够明显时,将其忽略。只有真正地端正对待法律逻辑的态度,才能在接下来的法律逻辑教育及应用中使其得到发展,也为今后法律逻辑的适用提供了保证。
(二)在法律教学中注重法律逻辑的教育
在现在的法律教学中,对法律学者的法律逻辑教育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很多学校在教学设计中,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科目,这使得法律逻辑学渐渐淡出了法律学习者和爱好者们的视线,然而如果想要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在现实的社会问题中很好地应用法律,拥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是必不可少的。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逻辑是法治社会中法律评价的逻辑起点。在呼吁端正对法律逻辑的态度后,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普及法律逻辑的教育,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积极地学习,以使得法律逻辑学在法律应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教学中重视对法律逻辑的教育和研究,这也是提高法律逻辑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给法律逻辑在法律适用中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在实践中应用法律逻辑
条理性和逻辑性是决定一件事情完成效率和效果的有效保证,在态度上端正了对法律逻辑的认识,在接受了深入的法律逻辑教育之后,我们就要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应用法律逻辑。
其实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多会应用法律逻辑,只是其表象并不明显而被忽略,然而拥有一个正确的法律逻辑会提高法律工作的工作效率、保证法律工作的质量。所以定期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逻辑进行培训也是提高法律逻辑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
后续的教育和学习,会使得在接触实务后的法律工作者们更好地了解以前所学习的知识,也为接下来的工作带来了更好的改善。更多地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到法律逻辑的适用价值,在更加有效地提高法律逻辑的同时,也会为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基础。
五、总结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篇2
关键词:法律论证;司法三段论;逻辑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75-02
方法是人类行为的某种行动以达到一定意图的说明和途径,它来自于人们自身的实践活动,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人们认识事物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逻辑。三段论作为方法论之一,同样具有这样的普遍性特征。三段论分为三个部分,即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理论上,在运用司法三段论时,法律人曾一度将其作为法律运用中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法律方法,但又对它进行了各种批判。但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和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在现代的方法论观念下,作为传统的法学三段论,以另一种形式在当今法律论证理论中得到延续和运用,并使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主要是内部证成)中继续发挥作用。①
一、经典的三段论法律推理模式
“三段论”(Syllogism)是亚里士多德最重要的发现之一。三段论,又叫直言间接推理或直言三段论,是由包含有共同的中项作为大小前提进行判断所得结论的演绎推理,它是由逻辑推理演化而形成的。从相关定义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对三段论的定义是比较笼统的,也并非人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三段论。换句话说,亚里士多德所创造的三段论应是广义上的三段论,是陈述某些事物的论证(一种理性),它不同于假定的情况。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在论证到亚里士多德的“三个词项、两个前提”式的三段论定义时,最常用的经典的例子便是:
所有的人都会死,
苏格拉底是人,
因此,苏格拉底会死。
这便是后人所称的barbara(全称肯定),即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公式。由此可以看出,三段论推理是根据两个前提所表明的中项M与大项P和小项S之间的关系,通过中项M的媒介作用,从而推导出明确的小项S与大项P之间关系的结论。从推理的过程看,三段论推理通过人工构造的形式语言与建立的演算系统,从前提到结论给人以“必然地得出”的印象。②但是如上文提到的,在法律领域,法律人对它一直有着各种各样的争议,甚至是误解。所以需要首先对此种误解予以解释,这便不得不对逻辑进行探讨。
二、逻辑在法律上的运用
从古希腊到近代,在关于科学研究方法的探索过程中揭示了科学研究方法的两个主要方面,即逻辑结构和经验观察。一般认为,逻辑是指客观事物的规律性,指某种特别的理论和观点,指思维的规律和规则,指研究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的科学。每一门科学都是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的,逻辑是一门以思维方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方法科学。逻辑在法律上的运用即推理在法律上的运用,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同时,逻辑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也是法律人思维中惯用的方法之一。无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实务上,裁判或是任何结论都是通过这一逻辑方法论证出来的。在司法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是讲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则运用逻辑方法适用在个案上,而这个证成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运用演绎逻辑(即三段论)的过程,当然这是从整体上看。这就是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定必须具体化才能适用在具体的案件上,并得出相应的有法律效果(结论)。“是故由三段论法所获得的结论中关于法律效果的部分,必须被作进一步的具体化。把其法律效果中之抽象部分相应之具体事实代进去,例如:将人、时、地这些具体的事实代入法律效果中与之相应的部位。”③这样司法三段论便成为了法官判案过程中的一个有利的逻辑证成方法,同时在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方面具有很强的工具性意义。
推理是一种思维形态,是由一个或几个具体命题推断出另一个命题。推理由称作前提和结论的命题构成,二者之间必须具有逻辑关系,即推理跟命题一样,也是具有具体内容,又有逻辑形式特征。典型格式是:所以s都是p,所以,有的p是s。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律中的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④博登海默的形式推理被定义为:演绎方法(通常被用来解决法律问题)、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即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推推理。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推断出法律适用的各种结论。这便是构建三段论前提的方式,即逻辑在司法中的运用。
作为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逻辑学,发展到今天又是有好多分支的。由于现代逻辑对推理的形式化特征的重视,而辩证逻辑无法提供形式化的具体特性,于是乎,现在逻辑学界并不把辩证逻辑作为逻辑学方法论的内容,只是把它当作广义的科学方法论中的一部分。
三、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
司法三段论不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简单应用,而是融入相关法律实质内容,在法律和事实间整合的应用。在法学中的运用就是对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进行建构时的一种循环。卡尔・恩吉施的比喻更恰当一些,认为是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之间的“目光的流连往返”。而这个“流连往返”的过程是在用法律规范建构法律事实这一小前提的过程,同时在寻找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时也在考察法律事实这一小前提,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社会关系是千变万化的,而法律规范是相对稳定的,用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去调整变化发展的社会关系便体现了法律规范的滞后性,这也是法律规范与生俱来的必然特性。这也说明了法律三段论跟实际的法律思维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从法律规范到案件事实的线性推理过程。具体来说,法律规范是对多样化的社会关系进行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调整,所以在建构大前提的过程中,法律人便必须将法律规范一层层地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进行具体化。同样,在构建小前提的思维过程中,法律人同样需要对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抽象化、一般化以符合法律规范。所以,如有些学者所言,法律规范在成为大前提的过程是演绎逻辑过程,案件事实成为小前提的过程是归纳逻辑过程,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的构建是演绎和归纳共同作用而形成的。
涵摄在司法实践中的含义为“将具体的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下,并据此得出结论”,由此,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来回穿梭”,这也形成了当今法学界对法律适用的基本观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概念间的涵摄关系,两者之间的对应是以价值判断为中心的类比结果。如上所述,三段论,又叫直言间接推理或直言三段论,它融汇了各种逻辑推理中的精华且至今一直起作用的演绎推理。三段论要解决的真正问题就是预设前提,尤其是小前提的预设。在当今法学界,后现代法学强有力的发展趋势,必将会对形式三段论进行毁灭性的打击。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法学界,我们都可以从其相关研究看到这样类似的意识观点。
霍姆斯是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把法律的生命定位于经验,可以说他在讲三段论时更注重的是法律的社会实效,而非法律逻辑本身的正确与否。这也从这一角度折射出了社会法学固有的基本特点。“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⑤也成为现今众所周知的法律谚语。但是,当今美国法学家布鲁尔对霍姆斯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后提出了批判性的意见,认为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是有害的,是一种误导。“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经验’放在‘逻辑’的对立面,使得好几代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不管是否沿着霍姆斯的道路)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辑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课程中的适当位置。”⑥或许该看法对美国法学理论界和事务界产生的消极影响有所夸大,但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霍姆斯的观点的确有其负面影响。要知道,法律适用的思维是一个从案件事实开始的“诠释循环”的过程,是目光在规范与案件之间往复“流转”的过程,是法律适用者与法律规则之间“视域融合”的过程,是法律适用者的法律意识与社会的“常识、常理、常情”对话交流的过程,是法律内的判断过程,是一个“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过程,是“带着前见又改变前见”的过程。
正如布鲁尔所指出的,在评价演绎逻辑在法律推理中起的作用的论证过程中,其实霍姆斯对兰德尔进行批判时把两种不同类型的逻辑推理在法律证成中突出了工具性价值。他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中充满着经验,而经验又要受逻辑的检验。”这也是他所论证的观点。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和法律理论中所经常运用的三段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三段论。所以要认识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得知道逻辑学鼻祖亚里士多德是如何论证他的三段论的。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三段论是运用命题变形法进行推理,也就是把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放进大小前提中进行推理以得出法律判决和结论,所以,相对而言亚里士多德式的三段论是比较复杂的。它和当今普遍适用的司法三段论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一个“推论式”,而是一个“合取式”。具体适用到法学领域中来就是:从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并不能推论出来法律判决或者其他结论,这是一个内外部证成所要解决的。要知道其早就包涵在司法三段论的前提之中了,它不需要证成,只要构建正确的三段论的格式并且其大小前提所包涵的内容是恰当的,便能推断出对的结论。也就是说,单纯把司法三段论看成是形式逻辑三段论在法律适用中的直接适用,是不准确的和没有根据的。司法文书结论的错误是发生在建构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内外部证成、运用法律解释等进行了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便是主观性的,这便会产生错误的可能性。三段论不能保证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合理性和必然性,这便是荀子所说的“在人不在法”。司法三段论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操作性。
注释:
①②焦宝乾.三段论推理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J].求是学刊,2008(1).
③黄茂荣.法学方法论与现代民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④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1篇3
关键词:历史逻辑思维;历史课堂;重要性
历史逻辑思维是指人们在历史学科领域形成的一种认识世界观的思维方式,是人们对社会历史进行理性认识的思考,主要包括历史概念、历史判断、历史推理等思维形式。高中阶段,学生对历史知识的学习不仅仅只依赖于史实的学习,还需要形成相关的思维方式,并以此来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
当前的历史课堂教学主要以应对应试考试为主,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把历史学习的重点放在知识的记忆上,而且历史知识在高考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太高。因此,当前的历史教学流于形式,历史逻辑思维的教育没有受到重视。要想培养学生的历史逻辑思维,必须对历史课堂教学进行改革。
一、当前历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历史学科是高中教学的一部分,在高考中也占据着一定的地位。我国历史悠久,了解历史是学生学习和形成正确观念的必要途径。但是,在以考试为主的应试教育中,尤其是要面临高考大关的高中教育,历史教学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历史逻辑思维的培养没有益处。
1.历史知识的学习流于表面
高中阶段处于大学和初中之间,学生的思维处于半成熟期,无论是世界观、人生观还是价值观,都没有完全形成。纵观当前的高中教育,尤其是历史教学,更多的是浮于表面上的教授,学生的学习也只是对表面知识的学习。高考是高中生所要面临的重要关卡,师生多把注意力放在了历史知识的记忆上,以应付考试为第一要务。教师在课堂上以表面知识的讲解为主,对历史概念、历史知识以及相关事件发生的原因、结果等,只是按照课本上所书写的机械地教给学生,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只负责认真听讲。教师在课堂上缺乏引导,学生只是机械地对历史知识进行记忆,缺乏思考,多以死记硬背为主。这样,就会导致历史知识的学习流于表面,学生只在考试前忆了大量的历史知识,却缺乏相关的历史逻辑思维,使其分析、推理能力欠缺。
2.学生缺乏自主思考能力
当前的历史教学,教师多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只用认真听讲即可,既不用分析为什么发生这些历史事件,更不用去推理为什么这些历史人物会提出这样的口号。为了应付考试,学生死记硬背大量的历史概念、历史事件和历史意义,却缺乏自主思考的能力。历史在高考中所占的比例不大,教师和学生不重视,导致学习历史的时间被压缩。学生花费大量时间在主科上,教师在课堂上只专注于教,与学生缺乏互动,更不注重历史逻辑思维的培养,导致学生缺乏自主思考能力。
二、历史逻辑思维在历史教学中的重要性
历史逻辑思维包括历史概念、历史判断和历史推理等思维方式,是形成历史思维的关键,也应该是历史教学的重中之重。要想在历史教学中推进历史逻辑思维的培养,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1.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历史逻辑思维的认识
教师在课堂中起关键作用,要想培养学生的历史逻辑思维,首先要改变教师的认识,使其认识到历史逻辑思维的重要性,不断通过各种各样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把历史观融入自己的教学观念中,指导学生系统学习,通过观察、分析、推理等对历史事件进行了解。同时,引导学生运用历史逻辑思维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教师在教学的时候还要引导学生整理、归纳知识点,并学会思考,多思考“为什么”“怎么做”,在训练学生思维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帮助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
2.做好课堂工作,培养历史逻辑思维
要想上好一堂课,教师要做好各项准备。首先是课堂导入,教师必须做好精心设计,使课堂导入更加精彩有趣,在调动学生兴趣的同时,培养其历史思维能力。比如,教师在讲到“辛亥革命”的时候,可以从历年的高考卷中选取有关辛亥革命的题目,以所提问题为主,让学生主动推理。在推理过程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历史推理能力,也加强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认识。同时,也使学生带着问题进入课堂,增强了兴趣,吸引了注意力,对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起到了推动作用。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通过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课堂导入,以此培养学生的历史逻辑思维能力。课后,教师还可以给学生布置相应的作业,让学生寻找问题的答案,在寻找答案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历史逻辑思维能力,帮助其解决问题。
历史逻辑思维是学生在学习历史的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思维方式,无论是对学习还是对工作都有极大的帮助,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不断培养学生的历史逻辑思维能力。
参考文献: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篇4
关键词:逻辑真理;真理符合论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1篇5
1、对逻辑思维的认识I辑推理的方式来论证数学命题。1847年.英围数学家逻辑思维是指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I布尔发表了《逻辑的数学分析》,利用符g-来表示逻辑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I中的各种概念。可见,数学自古以来就是与逻辑学紧识过程。逻辑思维能力是一个人正确、合理地思考的‘密相关的。今天的《数理逻辑》已经发展为一个独立的能力,一个人的逻辑思维能力越强,对知识的理解就I学科领域,它既是数学的一个分支.也是逻辑学的一越透彻,掌握得就越牢同.运用就越灵活。思维是表达1个分支,是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或形式逻辑的学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思维合乎逻辑.表达才能鲜明生I2.数学学习有助于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动,有助于提高学习和1:作的效率,才能准确、有条理l提到数学教学。我们往往联想到数学公式、计算地表达自己的思维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报l,能力方面。实际上,数学教学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告指出,一次由50个国家500位教育家列出的162I培养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数学学科中有许多方项最重要的教育目标中。把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高度抽象.对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有着非常好的效列为第二位。这足以表明培养学生逻辑思维在人才培I果.是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极佳途径。实践证明,养中的重要性。数学作为--I'1结构严谨的科学。对于1从事数学学习和研究的人.其逻辑思维能力得到了更培养学生对事物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l好的培养与发展。在牛活中,逻辑性差的人.其思维常括、判断、推理的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本:常是混乱的.而逻辑性强的人,其思维是有条理的,数文旨在通过探讨数学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逻辑思维l学学习从基础阶段到高级阶段都足以掌握方法为重能力,提供新的途径和方法。I点,数学方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逻辑的严二、数学与逻辑思维的关系l密性和结论的确定性、应用的普遍性和町操作性等特1.数学属于逻辑学的范畴I点.因其能够提供简洁精确的形式化语言,在科学技数学是研究数最、结构、变化以及空间模型等概f术研究领域作为逻辑推理的工具而具有举足轻重的念的-r-J学科。透过抽象化和逻辑推理的使用,学生I地位和作用。在数学学科中的分析法、综合法、反证大多概念明晰、逻辑清楚、推理严密,从某种意义上•法、逆证法、归纳法、穷举法等基本数学方法,因而通讲,数学属于逻辑学的范畴。说数学属于逻辑学范畴,l过这些数学方法的学习,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理由有二:一方面,数学为逻辑学的研究提供了十分I维能力。事实上,数学教学中大量的数学运算都是某理想的模型,而逻辑学的运用则为数学的研究提供了1种意义上的逻辑运算,这些相关内容的学习都有助于达到本领域自由乇国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方法;另一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提高。学习、掌握和运用数学知识的过程就是逻辑思维I三、数学教学中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的过程,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系统化、具体化l1.在数学教学中采取问题式教学形式等思维活动贯穿于学习数学知识的全过程。大量研究:在教学实践中,提问是教学中引发思考的主要方表明,逻辑思维是在计数、计算、量度和对物体形状及J式。各国教育界历来重视问题式教学”,让学生带着运动的观察中产生,逻辑性是思维的一个重要特点,I问题学习”是增强学生学习主动性的有效手段,不但而且只有经过逻辑思维,人们才能达到对具体对象本1可以由学生自己找到问题的结果,还有利于让学生在质规定的把握,进而认识客观世界。而从专业领域来。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当前.新课程说,数学需要比日常用语更多的精确性,数学家将此I改革已经全面展开。在数学教学中采取问题式教学形对语言及逻辑精确性的要求称为严谨”。早在大约公I式可以使学生由教学的被动受体转换为课堂教学的元250年,我国古代著名数学家刘徽就明确主张用逻I主体,使教学过程由教师的抽象推理教学转变为学生的技术操作练习环节。教学的主要任务不再是知识传I授,而在于方法的传授和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l学生解决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主动思考和探索的l操作性过程,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实际行为。由于课程学习往往涉及到大量的新内容。教学中l完全靠学生自己解决问题也是现实,问题式教学的主I要作用和目的是让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流程,l让学生明确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所要经过的各个具体}环节,通过让学生明确这些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培养I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因此,在数学教学中采取问题式教I学形式需要教师的指导和在整个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不断启发和引导,在问题解决的最后要做逻辑梳理和l过程总结,从而使教学过程进行得有计划,使学生逻I辑思维能力培养有层次性。为了使学生逻辑思维能力1培养具有层次性,就要使问题式教学中的问题有层次:性,这里的层次性主要通过问题的难易程度来体现,I难度不同的问题对学生逻辑思维锻炼的作用也不同。f所以,教师要把握好问题的难度,对问题式教学过程进I行全程监控和调节,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和效果。2.在数学教学中采取辩论式教学形式正所谓思想在辩论中产生”,有专家指出,辩论I是产生思想的有效方法。在数学教学中,采取辩论式-教学也有利于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辩论式教学l以反向思维和发散思维为特征,围绕特定的论题各抒I己见,要求在辩论中增强自我观点的逻辑性,以便明}确所阐述观点的主线。通过在数学教学中实施这种辩:论式教学,学生在辩论中能够主动获取知识,有助于l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辩论式教学可以使l学生在辩论中相互学习,提高自身素养。辩论式教学!实际上又是一种互动式教学,有利于形成师生、生生1的多边互动格局,不但可以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去l获取知识,而且还有助于使学生在多维流中通过I感悟问题的逻辑联系增强知识的深刻性。辩论式教学可以形成多维交流的态势,使整个课l堂充满活力。由于课堂进程不是预设的,而是生产性I的,因而,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思维碰撞有l利于激发灵感,其创新性和发展性是十分广阔的。辩I论式课堂使教学过程变得更生动,营造外部的竞争与I合作气氛,有助于激发创造的火花。同时,辩论式教学f多以小组形式进行,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不过,辩论式教学虽然可以激发学生内部I学习需要和动机,但数学作为严谨的科学”,并不意I味着所有教学内容都适合采用这种教学方式,因而,l数学教学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有选择性地采:用教学方法。#p#分页标题#e#3.在数学教学中采取活动式教学形式活动式教学形式能让学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原则,可以培养学生热爱数学的情感。在数学教学中。通过活动式教学形式,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让解决数学问题的过程转换为学生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过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展现学生的自主性,这种教学形式符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的数学教学要求。可以让学生在解决实际数学问题的过程中,探究数学规律,学会使用数学思想和数学方法,从而有利于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活动式教学形式通过让学生解决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实际上就是让学生自己分析问题的过程。学生在分析问题时往往会在思维中把对象分解为各个部分或因素,分别加以考察,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逻辑分析的过程,这种逻辑分析方法的运用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起到一个良好的训练效果。在活动教学,学生运用分析的方法和综合的方法往往是不自觉的,还没有达到从整体上认识事物本质的水平。因此,这就需要教师通过引导。训练学生自觉地运用分析的方法和综合的方法。既有意识地在思维中把对象分解为各个部分或因素分别加以考察,又有意识地在思维中把对象的各个部分或因素结合成为一个统一体加以考察,通过有意识的、自觉的训练过程,上升到更高层次的、自动的、无意识的、不自觉的运用逻辑思维方法的过程。数学作为一门与逻辑思维紧密相连的课程,教师在数学教学中要有意识地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除了本文所提及的在数学教学中采取问题式教学形式、辩论式教学形式、活动式教学形式外,教师还要在教学实践中积极探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的方法,为改变我国学生逻辑思维水平总体较低”的面貌做出不断的努力。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能受中学阶段是逻辑思维形成的最佳年龄阶段”的限制,在各个阶段都不能放松对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积极创设有利于培养学生逻辑思维的教学情境,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篇6
【关键词】辩证逻辑;研究对象;思维工具;无阶级性
辩证逻辑的学科性质问题,是辩证逻辑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而又根本的理论问题。加强和推进这一问题的科学合理的解决,一方面,是能充分体现辩证逻辑学习与研究的必要性、目的性和独特性,激发整个社会对于辩证逻辑的热情与关注,深化辩证逻辑对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积极影响和作用,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身这一领域,使辩证逻辑的研究人才辈出;另一方面,为辩证逻辑“正名”,也有利于确立和巩固辩证逻辑在高校教育中所应有的地位,推动辩证逻辑的专业横向与纵向的发展,促进辩证逻辑走向成熟。因此,对于辩证逻辑学科性质问题的讨论与解决,便成了亟待解决而又意义深远的课题。
那究竟辩证逻辑是姓“逻”还是姓“哲”?辩证逻辑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真可谓是百家争鸣。从他们的争论中,我们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大认识派别,即“辩证逻辑是哲学;辩证逻辑是逻辑;辩证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持有辩证逻辑应属于哲学这一观点的人,他们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应该与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对象相一致,也就是研究思维的辩证法,即认为辩证逻辑应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应用。持有坚持辩证逻辑属于逻辑学科观点的人,他们认为辩证逻辑与辩证法是不同的,辩证逻辑研究的是辩证思维形式、规律及其方法,虽然与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有所不同,但应该同形式逻辑一样归为逻辑学科。除此之外,近年来在辩证逻辑学术界还涌现出了一种新的认识,那就是辩证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坚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辩证逻辑乃是作为逻辑的唯物辩证法,就此而言,辩证逻辑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哲学学科的性质;但是就辩证逻辑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应用和特殊表现、其研究对象仅仅是思维的辩证法与辩证逻辑的规律、形式、方法而言,它所体现的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职能,从而具有逻辑学科的性质。”在上述三种观点派别当中,笔者认为辩证逻辑应该是逻辑学科而不是哲学学科。下面,笔者就为大家阐述一下自己的理由。
首先,每一个学科的性质都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研究对象不同,学科性质也就不同。辩证逻辑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包括辩证思维概念、辩证思维命题、辩证思维推理、辩证思维假说与辩证思维论证等等。既然辩证逻辑研究的也是思维形式,那么辩证逻辑就应该与形式逻辑一样,都应归入逻辑学科。我们从这一点出发再作深入分析,可以得出,辩证逻辑对于辩证思维形式的研究,仅仅是人类在思维领域进行的相关研究活动,而并没有涉及到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因此,辩证逻辑从性质上来说只能算是一种具体科学。而我们从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来看,哲学与具体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哲学的对象是自然、社会、思维领域的一般或普遍的规律。具体科学的对象是世界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特殊规律。两者的关系是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因此,如果说辩证逻辑是哲学学科的话,就未免有些太过牵强。
其次,笔者认为辩证逻辑应是一种认识工具而不是世界观。“列宁有一段名言:‘每一门科学都要以思想和概念的形式来把握自己的对象,所以都可以说是应用逻辑。’列宁这段名言,表明了逻辑在各门科学研究中的工具性质的作用。”从世界观的定义来看,世界观是人们对于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哲学的世界观又包含了人生观和价值观。它是一门科学,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辩证逻辑以辩证思维形式为研究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进行正确的辩证思维所应遵守的“法则”,而这也恰恰是我们进行各种科学研究所必需的工具。辩证逻辑只是哲学和具体科学研究中所必须运用的有效工具,并非是某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只是实实在在的一种思维工具而已。
最后,我又从有无阶级性这个角度,再次证明辩证逻辑是逻辑学科而不是哲学学科。我们大家都知道,哲学是具有阶级性的。所有哲学都具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无产阶级的阶级性,而其他哲学的阶级性也都体现为是为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服务的。辩证逻辑所研究的辩证思维形式,是人们进行辩证思维的思维工具,它是全人类所共有的思维工具。作为思维工具的这些丰富的辩证思维形式,可以为我们社会上每个阶级的人们所共同及广泛的利用,因此证明辩证思维形式是无阶级性的。进一步推理,基于辩证思维形式而概括和升华出的辩证思维规律及辩证思维方法,当然也是无阶级性的。所以,将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思维规律及辩证思维方法作为研究对象的辩证逻辑,当然也就是无阶级性的了。
“在两千年的长时间里曾经和哲学搅混在一起的普通逻辑,最终能够从哲学中独立出来,并因此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辩证逻辑为什么就不能从哲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纯粹的逻辑科学呢?”因此,作为每一位辩证逻辑的研究者,我们都应该明确和坚定自己的研究目标。为了实现将辩证逻辑从辩证法中分离出来进而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目标,我们要更加专注的投身于对辩证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当中去。笔者坚信,只要我们国家的辩证逻辑的学术界同舟共济,奋勇争先,勇于创新,那么,一个科学的、独立的、与现代人类辩证思维时代相匹配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就一定会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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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新建.辩证逻辑研究中几方面重要问题综述[J].学术界,2004(5).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篇7
法律推理是法学理论尤其是法哲学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法学界和逻辑学界一直十分关注对法律推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在我国的研究传统中,一直把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形式逻辑的推理进行讨论,演绎三段论对法律推理有效性的保证是法律推理的重要表征之一。但是,随着我们对法律推理各个环节的展开研究,以及逻辑学自身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提出或赞成法律推理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推理活动。问题的讨论从法律推理的基本特征开始。1832年,奥斯丁著名的《法理学问题》中明确主张了法律命令说,把确定性视为法律的生命,认为法律规则和决定是直接从立法、先例中演绎而来的,法院的司法作用仅仅在于运用逻辑推理中的三段论方法将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于案件真实。[1]38在这样的观点下,法律推理呈现出严格的形式推理①特征,以成文法的法律规范或司法先例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推导出司法审判的结果。三段论中的各项规则被严格保证,前提真,推理正确,结果也必然为真。问题在于法律和法律推理所面对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确定的法律规范,事实和价值层面的问题同样必须解决。在多个不同的维度下,如何保证大小前提为真不是形式逻辑能够解决的问题。法律推理应该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它既包括选择法律规范,又包括确认案件事实以及把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并从中得出法律裁判结论的整个推理过程。在大量的法律案例中,我们面对的是不可重演,甚至不能模拟的过去完成时的行为链,任何新的证据都可能颠覆原有的结论,即三段论小前提的确证性不能被充分保证;另一方面,不同的环境、时间和地点,不同的文化习俗和价值取向,会让法官们在不曾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新问题前作出这样或那样的不同判断;或者在面对多个可以适用于同一情形的法律规范面前,作出这样或那样的不同选择,甚至是相互抵触的选择,即三段论大前提的确证性也不能被充分保证。当一个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都被我们质疑的时候,这个三段论结论的有效性也变得没有任何说服力。博登海默也指出,形式逻辑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只起到了相对有限的作用。当一条制定法规则或法官制定的规则———其含义明确或为一个早先的权威性解释所阐明———对审判该案件的法院具有拘束力时,它就具有了演绎推理工具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当法院在解释法规的语词、承认其命令具有某些例外、扩大或限制法官制定的规则的适用范围或废弃这种规则等方面具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时,三段论逻辑方法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就不具有多大作用了。”[2]517经典的演绎逻辑具有单调性(monotonic),它假定了一个所有有效推理的完备集。即对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来说,不管你增加多少个新前提,结论仍然保持有效,即使是增加了一对矛盾的前提到前提集中,其结论有效性也不会改变。但是作为实践推理的法律推理则是非单调的(non-monotonic),即如果加入新的信息会让推理所处的情形发生变化,原有的结论也将随之改变,正如我们上面对三段论大小前提所分析的情况。法律推理的这种非单调性特征表达了法律推理既要求推理过程的逻辑有效性,又要求推理内容合理真实,而这是形式逻辑不能解决的,必须引入非形式逻辑的研究。非形式逻辑(informallogic)是相对于形式逻辑而言的,前提可接受性和联结充足性是非形式逻辑的两个核心概念,而这两个概念也正是法律推理所必须关注的焦点,在这个意义上非形式逻辑具有认识论的性质①。非形式逻辑关心推理和论证的建构问题,强调对推理和论证的评价。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研究的区别还表现在语义、语形和语用层面上。形式逻辑的研究是基于语义或语形的考虑,而非形式逻辑则是基于语用的考虑,强调解决实际、具体的问题,其对象是实践性的。非形式逻辑不仅关心从形式方面对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的研究,更关心问题的实质内容,具有具体、灵活性。本文认为法律逻辑在本质上是非形式逻辑的,当然它可以用形式化的工具去刻画,也可以针对某些算子建立完全形式化的系统。非形式逻辑与形式化方法并不是对立的,非形式逻辑中也可以出现形式化的讨论,因为形式化只是一种逻辑方法,对于一个非形式化逻辑对象理论加以形式化意味着:(1)要用逻辑语义学方法对其重建;(2)要构建一种语法足够丰富的单义的人工符号语言,使之能够精确地表达其全部可能的不同的逻辑形式;(3)要选择有限的合式公式组成其形式公理集,并选择其合式公式的有限多变形规则组成其非空推理规则集;(4)对于所构建的形式系统做出其是否具有可靠性、协调性和完全性等元逻辑性质的讨论[3]310。这种方法既可以出现在形式逻辑的研究中,也可以应用在非形式逻辑的研究中。非形式逻辑之所以是非形式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它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分析工具———逻辑形式的概念;其二,它不依赖于形式逻辑的主要评价标准———有效性。非形式逻辑所关注的是自然语言的推理和论证,而不是形式逻辑关注的人工语言的推理和论证[4]。法律逻辑研究试图探讨法律职业者如何分析问题、建立推理、论证其裁决结论等,这中间面对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甚至心理问题千差万别。法律推理中存有确定前提下直接运用推理得出结论的情况,但那只是法律推理集中很小的一个部分。更多的情况是推理者不能找到确定性要素,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或者多个规范都可以适用,但其中存在明显差异或矛盾;没有直接证据提供;不断出现新的证据质疑甚至原有的推断;不同地区或人群对同样事件有完全不同的心理感受和理解等等都是推理者经常要面对的情况。一个非单调性推理过程的构建,对已有推理的检验和评价也都是法律推理的应有内容,而这些更呈现出非形式逻辑的特征。我们举两个案例看看:案例1:在某居民小区中,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除非住户家中发现了白蚁,否则不能免费领取高效灭蚁灵”。物业管理公司的目的很明确,即如果住户家中没有发现白蚁,就不能免费获得高效灭蚁灵,以免灭蚁灵的过度领取。但是,当某住户家中真的发现白蚁时,物业管理公司就一定会提供免费的高效灭蚁灵吗?如果严格执行合同的条款,物业管理公司完全可以不提供高效灭蚁灵,因为条款本身是一个必要条件命题,表达的是一种无之则无的推理过程,其推理有效式为否定前件式和肯定后件式,即当没有发现白蚁时,推出一定不能免费领取高效灭蚁灵;当已经免费领取了高效灭蚁灵时,推出一定是发现白蚁了。而由住户家中发现了白蚁,不能演绎的推出任何有效性结论。即使住户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如果法官严格按照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也只能判物业管理公司胜诉。#p#分页标题#e#这样一个演绎推理的结果小区住户一定不会接受,他们会觉得在发现白蚁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药物是其基本的责任或义务,如果说条款中有什么表达歧义和问题,也是住户们被物业管理公司欺骗的结果。在实际法律案件中,法官们也决不会只考虑条款本身的逻辑推理问题。一般人对涉案条款的理解和预期、对消费者的保护、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等问题都将是法官在裁决此案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此案的结论绝不仅仅是进行一次形式推理那么简单。案例2:2007年,全国各地先后有数百名消费者向当地法院脑白金违法宣传,欺诈消费者。问题的起因来源于这些消费者在购买脑白金”产品前看到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注明脑白金里有金砖,上海老凤祥打造99•99%金砖,价值5000元”的字样,但购买产品后发现包装内却没有金砖。于是认为脑白金的销售方和生产方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以将其诉至法院。各地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判决原告胜诉的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凭借该项文字的表述内容,足以产生凭借其购买脑白金这一商品的行为而获得价值5000元金砖的这一内心确认,但没有证据显示本案存在原告从被告所销售的脑白金商品中可以获取金砖的可能性①,被告在没有金砖获取的可能性的情形下,任其销售的商品标有脑白金里有金砖,价值5000元”的字样,被告故意告知上述虚假信息,致使原告做出了购买脑白金的错误意思表示,认定被告的行为为欺诈。判决原告败诉的法院认为:虽然在原告购买的脑白金”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明确注明脑白金里有金砖”是指有奖销售活动,但包装盒上显示了金砖的纯度和价值,原告认为脑白金里有金砖”即是指在任何情况下购买脑白金”产品的消费者均可得到黄金,按此理解则被告生产和销售脑白金”不但不能获利,反而会造成巨额损失,这种解释既与交易习惯不符,违背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准则,又明显不符合情理,也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所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发现,无论法院最终判决的结论是谁胜谁败,但判决过程决不仅仅是形式逻辑所能解决的问题,被告行为对原告所引起的内心感受、不同证据的采信、一般交易习惯、商品经济活动准则、诚实守信法律原则等都是决定案件走向的重要因素。法律推理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包括认知、心理、情感、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复杂的操作过程,而这些因素在推理过程中的参与正是法律逻辑的非形式逻辑特征体现。法律活动中的推理和论证并不像形式逻辑所希望的那样具有明确性、一致性和完备性,法律逻辑作为以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为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法律逻辑是体现法律职业者独特的思维特征,法律推理的目的是寻求利益冲突的最佳解决办法,最佳解决办法有时并不等于完全正确的办法。所以,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简单地应用于法律。法律具有实践理性,法律职业者的思维不能完全形式化,正如同波斯纳所言,法官不可能像一架自动售货机,上口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口自动地输出判决的馅儿,保持原汁原味”[5]29。其次,人们关注法律活动中的法律推理,主要关注的不是形式结构,而是推理的构建活动,亦即它的前提如何建立的问题。正如库德里亚夫采夫所言:定罪时,主要的困难不在于从两个现成的前提中推出结论,而在于解决为了建立推理恰恰是应该掌握什么样的前提。建立三段论的规则没有回答这一问题。”[6]165第三,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许多复杂情况,例如,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没有规定或无明文规定,法律规定存在缺漏;已有的法律规定含混歧义或笼统抽象;法律规定之间相互抵触,自相矛盾;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会造成与立法意图或法律精神相违背的结果;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会造成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的结果等。面对这些情况时,法官需要设法消除法律中的模糊和矛盾,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在已有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公序良俗等众多因素中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些途径涉及到的更多是法律内容、行为事实和价值选择,形式逻辑不能关注和解决这些困难。上述分析彰显了法律推理的非形式逻辑特征,也论证了法律逻辑应该定性为一种非形式逻辑的学术观点。就像波斯纳所说:法律总是吸引并奖励那些善于运用非形式逻辑的人们而不是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和谓词演算之类的;那些是吸引另一类人的逻辑。”[5]572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篇8
关键词:哲学逻辑;逻辑哲学;词义;辨析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在国际哲学界、逻辑学界蓬勃兴起,国内逻辑学界也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介绍、引进国外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的研究成果,目前对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从总体上讲,国内仍处于消化、吸收并尝试进行创造性研究阶段。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这是两门密切相关的学科,二者都是现代哲学与现代逻辑相互渗透的产物,但它们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然而,由于“哲学逻辑”至今是一个充满歧义的词,不同的学者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并在很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冠以“哲学逻辑”之名的书籍五花八门,因而,和逻辑哲学在词义上发生了混乱。为了进一步推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研究,促进这两门新兴学科的确立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哲学逻辑的精确涵义及与逻辑哲学的关系作一番梳理与辨析。
一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演变
最早[论\文\网lunwennet\com]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英国著名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1929)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①他还认为,哲学逻辑的真正对象乃是为各种命题和推理所共有的逻辑形式,哲学逻辑乃是对逻辑形式的研究。以往的哲学由于被语言表面的语法形式所蒙骗,未能认清其隐藏着的真正的逻辑形式,而犯了许多重大的哲学错误。
可见,罗素对“哲学逻辑”一词的词义只给予了初步界定,而未加阐释。后来的英国著名学者斯特劳森赋予了“哲学逻辑”以明确的含义。1967年,斯特劳森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哲学逻辑》的文集,该文集收入了弗雷格、格拉斯等学者的相关论文,他为此书撰写了一长篇序言,在序言中,斯特劳森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观点。他把整个逻辑领域区分为两部分:“逻辑是关于命题的一般理论。它有形式的部分和哲学的部分。”分别叫形式逻辑和哲学逻辑。在他看来,形式逻辑研究命题之间的可演绎关系或蕴涵关系,它要以系统的方式排列有关这种蕴涵关系的各种规律;而哲学逻辑则要研究形式逻辑产生的哲学背景和哲学预设,以及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命题?说一个命题为真是什么意思?命题联结词的准确性质,特别是出现在条件命题中的蕴涵的准确性质是什么?意义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真理概念和分析性概念应当怎样加以分析?指称和述谓((predica2tion)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哲学逻辑学家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答有关语言和各种语言表达式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实际的言语活动模式;意义理论;语言交际的特性与条件,等等。②
很明显,在斯特劳森那里,“哲学逻辑”其实质不是逻辑,而是某种形式的哲学,是对与逻辑有关的哲学概念和哲学问题的仔细探究,它的成果和方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哲学意义。在斯特劳森观点的影响下,英国哲学家大都在哲学意义上使用了“哲学逻辑”一词。例如,格雷林在《哲学逻辑引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是哲学,尽管它是提供逻辑学知识,对逻辑问题很敏感的哲学,但它是哲学。”他甚至认为,在“哲学逻辑”这一名词中,“逻辑”这一字眼的作用会引人误解,因为,哲学逻辑并不是关于逻辑的,也不是逻辑学。正是基于这些看法,格雷林的《哲学逻辑引论》所研究的主要是:命题;必然性、分析性与先验性、存在、预设与摹状词、实在论与反实在论,③等等。与格雷林同为英国牛津大学讲师的沃尔夫拉姆在1989年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沃尔夫拉姆也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在他看来,哲学逻辑是关于论证、意义与真理的研究,它的主题与形式逻辑相关,但其研究对象不同,它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处理有效论证,它只检验已经建构好的逻辑系统中的基本概念。根据这种观点,沃尔夫拉姆在书中主要研究了指称与真值、必然真、分析与综合、存在与同一、意义问题,等等。④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中,所沿用的都是这种意义上的哲学逻辑概念。
然而,数理逻辑诞生以来,数理逻辑成果被广泛运用,大批应用逻辑分支如同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很多哲学家与逻辑学家关注了这一情况,赋予了哲学逻辑以逻辑的含义。众所周知,在逻辑发展史上,莱布尼茨最早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理想,他为此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却未能获得成功。
1930年哥德尔证明了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但是,有一部分逻辑学家不满意已有的数理逻辑系统,认为它们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于是着手“修改”或“扩充”已有的一阶逻辑。他们或者创立了一些修正以至替代它们的新逻辑分支,例如直觉主义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多值逻辑,自由逻辑等等,或者应用已有的一阶逻辑工具于哲学、语言学等专门领域,创立了带有浓厚应用色彩的多种逻辑分支,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
这些新的逻辑系统或分支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出现,在50—70年代繁荣兴旺起来,以至最后形成了一个新兴的逻辑学科群体。⑤因此,相当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用“哲学逻辑”一词专指这个新兴的学科群体。例如,美国逻辑学家莱斯彻在1968年出版的《哲学逻辑论集》中阐述了他对哲学逻辑的看法。他指出,现代逻辑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数学方向,即数理逻辑,它是现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另一个方向则是哲学逻辑,它是对一些相关的哲学领域,比如本体论、认识论领域、伦理道德与规范概念等的逻辑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与数学并无直接联系,而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故称为哲学逻辑。⑥在他看来,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等,就是哲学逻辑研究的主要内容。他所构造的哲学逻辑就是由这些研究内容所组成的学科群体。
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也有许多学者是在哲学与逻辑的双重意义上来使用。例如,柯比和古尔德合编的《当代哲学逻辑》以及冯.赖特的论文集《哲学逻辑》都属于这一类型。在他们看来,哲学逻辑既指对逻辑所产生或引起的哲学概念和问题的哲学研究,也指这种研究所建立起来的新的逻辑。前者是非形式的,后者则是用形式化方法构造的形式系统。恩格尔则把前者叫做“非形式的哲学逻辑”,后者叫做“形式的哲学逻辑”。
二哲学逻辑对象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哲学逻辑词义的历史考察,关于哲学逻辑的词义,国外学者是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是哲学逻辑是哲学,是一门与逻辑有关的哲学学科,它研究由逻辑所引起或,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是逻辑,它是与哲学有关的逻辑学科,研究具有较为明显的哲学背景与哲学意义的概念的逻辑问题;一是哲学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
仔细考究这些关于哲学逻辑词义的不同看法,可知其原因是未能把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由此出现了“哲学的逻辑化”与“逻辑的哲学化”两大趋势,并进而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等新兴的交叉学科。⑦哲学的逻辑化趋势主要表现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兴起,芬兰最著名的哲学家、逻辑学家冯·赖特在其名著《20世纪的逻辑和哲学》中指出:“20世纪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逻辑的复兴,它是哲学发展的发酵剂。这一复兴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最初以剑桥和维也纳为中心,后来扩大到整个分析哲学运动,这一复兴与之交汇,这是逻辑学登上哲学舞台的标志。”20世纪以来,哲学的主要问题和研究对象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而是语言问题,哲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就是语言分析,而语言分析的基本工具就是现代逻辑,因此,在国际哲学界形成了哲学的逻辑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一些哲学概念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成为一些学者关注的热点,哲学逻辑也就应运而生。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在现代逻辑的基础上,在对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形成的,主要表现为对逻辑本身的整体性的哲学思考或研究以及对逻辑特别是现代逻辑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哲学分析。由于现代逻辑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群体,也由于现代逻辑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由于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视野,因此,逻辑的哲学化趋势是多元的。当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刚登上学术舞台的时候,我国年轻学者陈波就密切关注其研究动态,在国内介绍并引进国外学者在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上的成果,并在一系列相关论著中,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在我看来,哲学逻辑是逻辑,是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主要指一阶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它在逻辑和哲学中都具有自己的起源,因而包括两部分内容:首先,逻辑哲学要研究逻辑学本身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问题,例如逻辑究竟是什么,蕴涵与推理有效性的关系,逻辑真理和逻辑悖论等等;其次,逻辑哲学还要研究如何在哲学研究中引入现代逻辑的工具,利用它去解决传统的哲学争论和哲学难题,例如意义问题、真理问题、存在问题等等。
三哲学逻辑的研究范围
辨析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的词义,可知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这种不同的研究对象,决定它们有着不同的研究范围。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的哲学逻辑,其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子群,一是异常逻辑(deviant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择代系统(alternativesystems);一是应用逻辑(appliedlogic),形式上表现为经典逻辑的扩充系统(extendedsystems)。
异常逻辑亦称非经典逻辑(non-classiclogics),它们是相对于经典逻辑而言的。经典逻辑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和关系演算,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的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句或子语句时,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⑧。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2)二值原则,即在一阶逻辑中,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任何命题不具有真假值。(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的对象。凡是因否弃其中某一个原则或假定而建立起来的逻辑理论,都属于异常逻辑。具体来说,这包括多值逻辑、相干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偏逻辑、自由逻辑、量子逻辑等等。
多值逻辑就是由否弃真假二值原则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它可以形式定义如下:一个系统是n值的,仅当n是系统的特征模型值的最小数,当然这里的n必定大于2。随着n取大于2的不同值,多值逻辑就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当n=3时,就得到最简单的多值逻辑:三值逻辑。在卢卡西维茨所构造的三值逻辑中,被经典逻辑奉为金科玉律的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再是普遍有效的规律。三值逻辑还可扩展成有穷多值甚至无穷多值逻辑。将多值逻辑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导致了量子逻辑的创立,后者被用来刻画微观粒子的波粒二象性和测不准特性。⑨
相干[论文网]和衍推的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都是由否弃实质蕴涵而建立的逻辑理论。在相干逻辑中,用相干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相干蕴涵b,即是说,a与b之间有某种共同的意义内容,使得由a逻辑地推出b,并且这种推出与a,b的真值毫无关系。a与b之间内容上的相干还有其形式表现,即a和b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命题变元,这就是著名的相干原理。a衍推出b,既要求a与b相干,又要求a与b有逻辑的必然联系,所以衍推逻辑是相干逻辑,又是模态逻辑。在直觉主义蕴涵中,则用直觉蕴涵代替实质蕴涵,a直觉蕴涵b,是指存在某些构造(例如p),把它与a相连接之后能产生b。这就是说,“如果a则b”要求a与b有一定的关系,亦即要求有一个过程,当把这个过程与证明a的过程配合起来之后,可以证明b真。在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中,许多经典逻辑的定理不再成立。
应用逻辑则是利用经典逻辑的工具,去分析某些具体学科特别是哲学中的概念或范畴而建立的逻辑分支。所以冯·赖特说:“哲学逻辑有时定义为运用逻辑分析传统上哲学家所关心的概念的结构。”“我把哲学逻辑描述为构造形式系统以精确阐释我们在某些话语领域内的概念直觉。我认为,本世纪20多年来的发展表明:构造此类系统实际上可以在哲学家传统上感兴趣的任何领域内进行。这些系统可以称为相关领域内的‘逻辑’,例如,时间的逻辑,因果的逻辑,行动的逻辑,规范的逻辑,或者偏好(优先)的逻辑。”
应用逻辑又可以分为三组:本体论的逻辑,认识论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逻辑。
本体论的逻辑是以传统哲学本体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逻辑理论。具体来说,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存在逻辑、部分和整体的逻辑、莱斯涅夫斯基的本体论、构造主义的逻辑、唯名论唯实论意义上的本体论等等。模态逻辑是关于必然性和可能性的逻辑,或者说,是研究含有“必然性”、“可能性”的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两种类型。一个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系统是经典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集的一个扩集,扩集满足两个条件:
(1)口(pq)(口p口q)在s中有效;
(2)在s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必然化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这里提到的必然化规则是:
若┝a,则┝口a。时态命题是研究时态命题的逻辑特性及其推理关系的逻辑分支,它试图把涉及时间因素的命题之间的推理关系系统化,为涉及时间因素的精确讨论和严格推理提供工具。从形式上看,时态命题逻辑系统t是不同于正规模态命题逻辑的,是经典命题逻辑重言式集的另一种扩集,它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1)g(pq)(gpgq)和pgpp在t中有效;
(2)在t中,从有效公式出发,经使用分离规则,代入规则和时间性概括规则,所得到的仍为有效公式。
存在逻辑是关于存在及其同类概念的逻辑理论,它研究这些概念的性质,探讨诸如“存在是不是谓词”等问题,这种逻辑归根结底不仅依赖于纯逻辑的思考,而且依赖于本体论的思考。
认识论的逻辑是以传统认识论所研究的概念、范畴为对象的逻辑理论,它们与知识的获得、接受、传递以及对于某一知识的态度例如怀疑、断定、相信等等有关。具体来说,它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条件句逻辑、内涵逻辑、归纳逻辑(证据、确证、接受的逻辑)等。⑩
伦理规范逻辑:伦理学属于广义哲学的一部分,传统哲学特别是伦理学要研究诸如权力和义务、应该、允许、禁止、需要和要求、决定和选择、动机、效果与行动等概念和范畴。伦理规范的逻辑就是与这一类哲学概念和范畴相关的逻辑理论。
具体来说,它包括道义逻辑、命令句逻辑、行动逻辑、优先逻辑等等。
注:
①罗素:《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东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
②p.f.strawson:philosophicallogic,oxforduniversitypress,1967年版,第1页。
③格雷林:《哲学逻辑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④s,wolfram:philosophicallogic:anintroduction,routledgelondonandnewyork,1989年版,第8页。
⑤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⑥n.rescher:topicsinphilosophicallogic,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1年版,第21页。
⑦胡泽洪:《逻辑的哲学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⑧王路:《逻辑与哲学》,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篇9
关键词:安全协议;形式化分析;BAN类逻辑;环境模型;完整性。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08-1761-03
TwoFlawofBAN-likeLogics
WANGQian,WANGLong-ge
(SoftwareCollegeofHenanUniversity,Zhengzhou450004,China)
Abstract:BAN-likelogicsisanimportantmethodofformalanalysisofsecureprotocol.BAN-likelogicisbasedonBANlogic.ByBANlogicstudypresentstwoimportantflawsofBAN-likelogics,thelackofenvironmentalmodelsandthelackoftheanalysis,ofintegrity.Andthengivesoutthefurtherresearchdirections.
Keywords:secureprotocol;formalanalysis;BAN-likelogics;environmentmodel;integrity
安全协议是在计算机网络中或者分布式系统中为有安全需求的各方提供一系列步骤以满足其安全目标。BAN逻辑[1]是安全协议形式化分析的一个里程碑,正由于它的出现,才引发了人们对安全协议形式化研究的热潮。但是BAN逻辑本身存在很多缺陷,不能对安全协议进行正确的分析,因此后来研究人员在BAN逻辑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改进方案,如GNY逻辑[2]、AT逻辑[3]、SVO逻辑等[4],这些改进逻辑与BAN逻辑一起,称为BAN类逻辑。
1BAN逻辑
BAN逻辑是一种基于信念的模态逻辑,在BAN逻辑的推理过程中,参加协议的主体信念随消息交换而不断地演进。
1.1BAN逻辑的初始假设
BAN逻辑系统所做出的假设如下:
1)密文块不能被篡改,也不能用几个小的密文块组成一个新的大的密文块。
2)一个消息中的两个密文块被看作是分两次分别到达的。
3)总假设加密系统是完善的,即只有掌握密钥的主体才能理解密文消息,因为不知道密钥的主体不能解密密文而得到明文,攻击者无法从密文推断出密钥。
4)密文中含有足够的冗余信息,使解密者可以判断他是否应用了正确的密钥。
5)消息总含有足够的冗余信息,使主体可以判断该消息是否来源于自身。
6)BAN逻辑还假设参与协议的主体是诚实的。
1.2BAN逻辑结构语句要素
A,B,P,Q:表示通信主体;
Ka,b,Kp,q:表示共享的通信密钥;
X,Y:表示任意语句;
K:表示任意密钥;
Ka,Kb:表示主体A,B相应的公钥;
Ka-1,Kb-1:表示主体A,B相应的私钥;
P|X:P相信X,P认为X为真;
P?茳X:P看见X,P曾收到包含x的消息;
P|~X:P曾经说过X。这个断言包含两个含义;1)指消息X是由P发送的,即消息源是P;2)指P能够确认消息X的含义,即能够识别该消息并做出正确的解释;
P|=>X:P对X有控制权,或有管辖权;
#(X):X是新鲜的,指协议执行之前未被传送过;
PQ:P和Q可使用共享密钥K通信,而且K是好的密钥。这个断言是指密钥的排它性,即只有P,Q或可信任的第3方知道K;
P:K是P的公钥;
{X}K:用密钥K加密X的结果。
Y:消息X和秘密Y的级联。Y的出现证明了使用消息Y的主体身份。
1.3BAN逻辑的推理规则
1)消息意义规则:
消息意义法则是对消息意义的解释,从原始消息之中得到信念。
2)随机数验证规则:随机数验证规则是主体得知另一个主体最近发送过消息,那么主体相信发送者仍然信任消息。
3)管辖规则:管辖规则是主体相信另一个主体对消息有管辖权,并且相信消息,那么主体也相信消息。
4)信念规则;
5)接受消息规则:接受消息规则是指如果一个主体接收到一个公式,并且他知道相关的密钥,则该主体也收到该公式的组成部分。
6)消息新鲜性规则:消息新鲜性规则是指如果一个消息的一部分是新鲜的,则该公式全部都是新鲜的。
1.4BAN逻辑的推理步骤
BAN逻辑形式化分析工具的目的是解答下属问题:认证协议是否正确;认证协议的目标是否达到;认证协议的初始假设是否合适;认证协议是否存在冗余。
BAN逻辑的推理步骤如下:
1)用逻辑语言对系统的初始状态进行描述,建立初始假设集合。
2)建立理想化协议模型,将协议的实际消息转换成BAN逻辑所能识别的公式。
3)对协议进行解释,将形如P->Q:X的消息转换成形如Q?茳X的逻辑语言。
解释过程中遵循以下规则:
①若命题X在消息P->Q:Y前成立,则在其后X和Q?茳Y都成立;
②若根据推理规则可以由命题X推导出命题Y,则命题X成立时,命题Y也成立。
4)应用推理规则对协议进行形式化分析,推导出分析结果。
以上步骤可能会重复进行。例如,通过分析增加新的初设、改进理想化协议等。
2BAN类逻辑的缺陷分析
2.1现有的对BAN类逻辑的一些缺陷分析
BAN类逻辑中的推理法则实际上是对现实中分析协议的方法的抽象,而逻辑处理的符号集合则是对现实协议的抽象.同样,初始假设、断言集合都是从现实体系中抽象出来的要素.针对符号集合、断言集合、初始假设、推理逻辑、理想化方法这5个要素分别导致BAN类逻辑的不同缺陷,分别叙述如下.
1)由于符号集合、断言集合定义引起缺陷
2)不合理的推理法则和初始假设引起的缺陷。
3)理想化方法引起的缺陷
2.2BAN类逻辑的新缺陷
BAN逻辑是BAN类逻辑的基础,首先以BAN逻辑为例进行缺陷分析。大量的缺陷都是通过对语义,语法,推理规则和理想化过程等方面的分析发现的,但是却很少有学者对BAN逻辑的环境模型以及BAN逻辑系统假设做出分析,下面是对BAN逻辑的环境模型和系统假设所做出的缺陷分析。
2.2.1BAN逻辑的两个缺陷分析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
皮亚杰所建构的心理逻辑受到来自心理学家和逻辑学家的双重责难。围绕心理逻辑与传统的形式逻辑及其现代形态的数理逻辑(主要指它的逻辑演算部分)究竟是何关系等问题展开了争论。心理学家认为,皮亚杰是以研究思维的逻辑结构代替了思维的心理结构;逻辑学家则讥讽皮亚杰的心理逻辑是非科学的、不合“逻辑”的。为了正确地评价皮亚杰的心理逻辑学,我们要分析阐述皮亚杰的心理逻辑和一般意义上逻辑学之间的几点不同。
一、产生的目的不同
古希腊时代,哲学家们把自然万物产生的原因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作为他们思考研究的中心,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就是适应这种“求知”的需要而产生的。首先,亚氏逻辑获得科学知识的工具。“我们确是借证明来获得知识的。所谓证明,我的意思是指一种能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式。”亚氏逻辑的中心是推理,推理的核心是三段论推理。科学知识的获得离不开有效的推理,利用三段论推理,就能从真前提获得真结论。其次,有效的论辩也是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的目的。古希腊时期崇尚民主,盛行辩论,但辩论之中经常出现诡辩,因此需要一种关于思维规范的科学。亚氏逻辑为正确地进行思维提供了规范的工具。
17世纪,逻辑学的发展已经落后于数学的发展。莱布尼兹设想了数理逻辑(类似于数学演算的新逻辑)。经过布尔、弗雷格、罗素等逻辑学家的长期钻研,数理逻辑逐渐发展和完善。数理逻辑尽管是“数学化的逻辑”,但它仍旧是科学的工具,其产生的目的仍旧是为推理的有效性,为各门学科提供有效推理的模式、规范。
皮亚杰构造心理逻辑的目的与传统逻辑和数理逻辑的目的不同,不是为思维提供规范或为数学基础的研究提供必要的分析工具,而是为刻画心理学发现的事实提供精确的工具。皮亚杰的心理逻辑所研究的是利用心理学实验来揭示儿童逻辑思维的起源和发展。他拥有非常明确的研究目标:实际思维的心理运算规律。他使用了分类、关系以及命题演算等逻辑语言来构造他的心理逻辑学。皮亚杰虽然使用了与当代符号逻辑相同的“符号”,但并没有使自己的逻辑成为“符号逻辑”。他只是把逻辑作为描述和分析思维结构的工具。
二、具体作用不同
研究目的不同,决定了心理逻辑与形式逻辑或数理逻辑的作用也不相同。形式逻辑,首先是认识的工具。科学知识的获得和科学体系的建立都必然离不开逻辑。“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成就为基础,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中),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发现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目前,在各种科学领域中都体现着逻辑的科学分析工具的作用和科学方法论的价值。其次是论证的工具。当我们面临难作分析的复杂现实问题时,我们可利用形式逻辑把这些现实问题加以形式化,建立起这些复杂问题的简化模式,然后通过对这些模式的分析,考查推理和论证过程的正当性。这样,公理化形式逻辑学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就提供了解剖的工具。心理逻辑是用来描述心理事实的,仅仅适用于心理学。它的抽象程度跟公理化形式逻辑不能比拟,因此心理逻辑的作用就比形式逻辑广泛。逻辑代数能帮助我们描述心理的结构,把那些处于实际思维过程中的运算和结构列为可计算的形式;逻辑代数可以帮助心理学家,为他们提供一种描述思维的精确方法。皮亚杰的心理逻辑学是借用逻辑学来解释和描述思维的心理运算机制,它本质上仍属于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所以,准确地说,心理逻辑学并不是一种新的逻辑学,因为它并不是提供什么新的有效推理或证明形式的演绎理论,心理逻辑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
三、特点不同
(一)“逻辑的数学化”与“逻辑的心理学化”
亚里士多德借助当时欧氏几何学,创立了第一个并未主要与数学结合的逻辑系统。借用了数学演算的方法创立了与数学基础的研究紧密结合的数理逻辑,使逻辑沿着莱布尼茨“通用数学”的方向,走上了数学化的道路。皮亚杰指出运算是儿童思维发展的主要标志,虽然心理逻辑主要是用来解释和描述运算的,但这种运算并不是“数学的纯形式的运算”,也不是用来规范思维的形式的推理。这种运算是心理的运算,也就是内在的、可逆的和守恒的动作的协调系统。如果我们把逻辑与数学的结合而产生的数理逻辑称为“逻辑的数学化”,那么我们就可以把逻辑与心理学的结合而产生的心理逻辑称为“逻辑的心理学化”,尽管这种类比并不恰当,因为数理逻辑借用了数学演算的方法,而心理逻辑中并没有利用心理学的方法,而是利用了心理学提供的事实。
(二)“元素的、线形的、静态的”和“整体的、非线形的、动态的”
公理系统的数理逻辑从公理出发,通过推理规则推导出一系列的定理。这一过程是线形的、静态的。“按照现时所确定的意义,逻辑本身却不总是作为整体的又作为一些转换规律的结构的‘种种结构’的:现实的逻辑学在许多方面仍然还是从属于相当顽强的原子论的,逻辑结构主义还只是刚刚有了个开端。”由于运算逻辑不是正确思维必须遵循的公理化形式逻辑,而是描述实际思维过程的逻辑;又由于根据皮亚杰的认知结构的发展理论,思维的心理运算总是构成一个整体性的结构,因此,虽然公理化形式逻辑与运算逻辑它们的基本元素都是运算(逻辑演算或心理运算),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前者是关于元素的逻辑,后者则是关于整体的逻辑。
在公理化的形式逻辑中,逻辑演算按演绎的顺序而出现,它的特点是线形的,演绎当然也得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但这些规则并不把逻辑演算构成一个彼此沟通的整体。宁可说,它们被用来把逻辑演算串联起来,因而使逻辑演绎具有线形的特征。相反,运算逻辑中的元素――心理运算则派生于一种整体结构,并且正是这一整体结构赋予心理运算以意义。它的本质是非线形的,它以循环或往返的方式彼此联系与转换――可逆性在此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们无法把这种转换还原成形式逻辑中的线性推演,心理运算在由特殊思维课题所确定的范围内运转,运转的规则也就是对这一整体认知结构的逻辑性质加以描述的心理逻辑。
公理化的形式逻辑由于运用了逻辑演算的精细巧妙方法而变得十分灵活,但它的固有本质是静态的元素论的,而不是动态的整体性的,因而也不可能是发生性质的。它只顾及心智成熟的个体的思维阶段,并使之凝固化和规范化。心理运算逻辑是发生的。一方面它是从前运算逻辑,即动作逻辑演化而来,它与智慧的不同阶段相对应而表现出不同的形态,它是不断成熟的智慧的反映。另一方面,它与实际思维运算不能分离,是对进行中的推理过程的描述。皮亚杰主张“逻辑是思维的镜子”这一命题,逻辑随思维的发展而发展,从而突出了逻辑的发生性质,表明逻辑发展与思维发展的同步性。
(三)思辨产物和主体性
公理化形式逻辑体系是逻辑学家们的思辨产物,个体不可能一下子直接把握它,也不可能自然地在主体思维时潜意识地发挥作用;除训练有素的专业逻辑学家外,恐怕无人达到这一步。皮亚杰曾指出,现代符号逻辑是一种“没有主体的逻辑”,它是人类总体在某一历史所达到的理性思维高度的标志。心理逻辑的主体性表现在它总是从属于某一主体。主体实际思维所遵循的逻辑就是心理运算逻辑。个体的一切智慧行为(包括思维运算)都表现出一种逻辑的结构,它标志着个体的智慧发展水平。在个体掌握作为正确思维一般规律的形式逻辑的过程中,他总要经历一个探索和学习的阶段,使自己的心理逻辑逐步向公理化的形式逻辑靠拢。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称皮亚杰的心理逻辑为“公理化形式逻辑前的逻辑”。
结束语:我们对皮亚杰的心理逻辑和公理化的形式逻辑之间的不同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也深刻地理解了心理逻辑的基本性质:它是对主体实际思维活动加以描述的、非公理化的逻辑;它与主体认知结构的机能活动紧密相关,因而有发生的和生成的过程。心理逻辑学借用逻辑学对思维的心理运算机制加以解释和描述。通过分析比较心理逻辑和一般意义上逻辑学之间的区别,我们对心理逻辑受到的误解和批评进行了分析和澄清,为我们正确全面地理解和评价皮亚杰的心理逻辑学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篇11
关键词:数理逻辑;命题逻辑;一阶逻辑;推理理论
离散数学是现代数学的重要分支,是研究离散量的结构及相互关系的学科,它在计算机理论研究及软、硬件开发的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其内容大致包含数理逻辑、集合论、代数结构、组合数学、图论和初等数论6部分,这6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研究各种离散量之间数与形的关系。本文主要研究数理逻辑部分在计算机科学领域中的应用。
1.为计算机的可计算性研究提供依据
数理逻辑分为命题逻辑和一阶逻辑两部分,命题逻辑是一阶逻辑的特例。在研究某些推理问题时,一阶逻辑比命题逻辑更准确。数理逻辑中的可计算谓词和计算模型中的可计算函数是等价的,互相可以转化,计算可以用函数演算来表达,也可以用逻辑系统来表达。
某些自然语言的论证看上去很简单,直接就可以得出结论,但是通过数理逻辑中的两种符号化表达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让人们很难理解,这就为计算机的可计算性研究埋下伏笔。下面举一个简单例子加以说明。
例1凡是偶数都能被2整除。6是偶数,所以6能被2整除。
可见,一个复杂的命题或者公式可以利用符号的形式来说明含义,来判断正确性,这使得计算机科学中的通过复杂文字验证的推理过程变得简单、明了了。
2.为计算机硬件系统的设计提供依据
数理逻辑部分在计算机硬件设计中的应用尤为突出,数字逻辑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起源于数理逻辑中的布尔运算。计算机的各种运算是通过数字逻辑技术实现的,而代数和布尔代数是数字逻辑的理论基础,布尔代数在形式演算方面虽然使用了代数的方法,但其内容的实质仍然是逻辑。范式正是基于布尔运算和真值表给出的一个典型公式。
下面以计算机科学中比较典型的开关电路的设计为实例说明数理逻辑中布尔代数和范式的应用。整个开关电路从功能上可以看做是一个开关,把电路接通的状态记为1(即结果为真),把电路断开的状态记为0(即结果为假),开关电路中的开关也要么处于接通状态,要么处于断开状态,这两种状态也可以用二值布尔代数来描述,对应的函数为布尔函数,也叫线路的布尔表达式。接通条件相同的线路称为等效线路,找等效线路的目的是化简线路,使线路中包含的节点尽可能地少。利用布尔代数可设计一些具有指定的节点线路,数学上既是按给定的真值表构造相应的布尔表达式,理论上涉及到的是范式理论,但形式上并不难构造。
例2关于选派参赛选手,赵,钱,孙三人的意见分别是:赵:如果不选派甲,那么不选派乙。钱:如果不选派乙,那么选派甲;孙:要么选甲,要么选乙。以下诸项中,同时满足赵,钱,孙三人意见的方案是什么?
解答:把赵,钱,孙三个人的意见看做三条不同的线路,对三条线路化简得到接通状态(既使公式结果为1)。
可见,这类选择问题应用数理逻辑来解决,不但思路清晰、运算结果准确,而且省时、省力。
3.为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提供主要思想
专家系统和知识工程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仅仅研究那些从真前提得出真结果的那种古典逻辑推理方法是不够的,因为人类生活在一个充满不确定信息的环境里,进行着有效的推理。因此,为了建立真正的智能系统,研究那些更接近人类思维方式的非单调推理、模糊推理等就变得越来越必要了,非经典逻辑应运而生。非经典逻辑一般指直觉逻辑、模糊逻辑、多值逻辑等。这些也可以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来实现。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的理论基础是形式语言、自动机与形式语义学,数理逻辑的推理理论为二者提供了主要思想和方法,程序设计语言中的许多机制和方法,如子程序调用中的参数代换、赋值等都出自数理逻辑的方法。推理是人工智能研究的主要工作。逻辑的思想就是通过一些已知的前提推理出未知的结论。
例3著名的n皇后问题是:是否可以将n(n为正整数)个皇后放在的棋盘上,使得每行每列都有且仅有一个皇后,并且每条对角线上如果有皇后且仅有一个。
通过上述几个实例的验证,会发现数理逻辑在计算机科学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可以把计算机科学中表面上看似不相干的内容通过找出其内在的联系作为前提,利用数理逻辑中的推理理论得到结论。
参考文献:
逻辑推理的主要形式范文篇12
一、模糊逻辑的研究对象
欲弄清模糊逻辑的研究对象首先必须得清楚逻辑的研究对象,因为模糊逻辑只不过是在经典逻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一门分支学科。只要搞清楚了逻辑的研究对象,那么模糊逻辑的研究对象也就容易理解了。那么到底什么是逻辑的研究对象呢?对这个问题有着各式各样的回答。关于逻辑的对象,从大的方面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观点:(1)逻辑是研究思维的;(2)逻辑是研究客观世界的;(3)逻辑是研究语言的;(4)逻辑是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这是国内著名的逻辑学学者陈波所作出的归纳。在书中陈波对以上四种观点进行了一一的剖析,指出了各种观点的优劣所在,最后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这一观点在张清宇主编的《逻辑哲学九章》中李小五撰写的第一章《什么是逻辑》也得到了认可。通俗地说就是:逻辑研究的对象就是推理的正确性。更严格(更带学术性)地说就是:逻辑研究的对象就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
逻辑研究的对象就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这一观点得到了大多数学者和专家的认可,我本人对这一观点也无异议。弄清楚了逻辑的研究对象进而就可以进入我所要谈论的问题了,模糊逻辑的研究对象又是什么呢?在这里,我想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讨论:(1)模糊逻辑的产生背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确的现象,它可以用精确的语言来加以描述。例如,2+2=4;贵阳市是贵州省的省会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茅台酒是中国的国酒,等等。可以看出这一类现象它们都具有精确的定义和性质。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还有一类难以被精确的描述和定义的现象。例如,花溪是个风景优美的地方(究竟何为风景优美呢?):他的父亲是个高个子(多高为高个子呢?);张老师是个中年人(中年人被定义为多少岁呢?),等等。诸如此类的现象数不胜数,与精确现象”相对应我们称之为模糊现象”。为了用严谨的科学手段去研究模糊现象、分析模糊性质,模糊数学应运而生。而模糊逻辑就是在模糊数学的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分支学科之一。(2)模糊逻辑的研究对象。前面已经提及逻辑的研究对象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而具体到模糊逻辑来说,它的研究对象就是模糊推理的有效性。那么什么又是模糊推理呢?模糊推理和精确推理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下面将对这些问题作出讨论。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模糊推理,与精确推理一样,模糊推理也由概念、判断这些基本的逻辑元素组成,但是模糊推理有自己独特的推理方式。模糊推理所推出的结论并不具有绝对的真假,它的结论只能用隶属度来刻画,例如前例中的张老师是个中年人,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模糊判断句,在这里我们就不能用传统逻辑中的绝对的真假来刻画中年人这一概念了,比如40岁是中年人为真,难道41岁是中年人就被看做是假的吗?因为在二值逻辑中只有真和假这两种结论。对于二值逻辑中这一无能为力的问题在模糊逻辑中却能轻易的解决,我们用查德表示法来描述这一事例,查德表示法是通过分式的和来表示模糊集合中的所有元素及其隶属度,其中分母代表元素,分子代表隶属度。上例我们可以表示为(a)=(0.5/张老师),意思是说张老师是中年人从程度上来说只有0.5。这里就抛开了绝对的真假。但对于模糊的现象也做出了精确的刻画,之所以要对模糊现象精确化主要是为了模糊推理能够在机器上实现。其次,对有效性进行讨论。陈波对推理的有效性进行了比较精辟的归纳,并提出了五点要求,他认为一个推理是否有效最好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保真性。(2)内容相关性。(3)独立性。(4)题材中立性或普遍适用性。(5)简单性。虽然陈波提出了这样一个框架,但是对于任何一种逻辑推理要同时满足如上五个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里我只针对模糊逻辑的有效性发表自己的一些浅显看法。在模糊逻辑中通常用到的推理有模糊假言推理和模糊条件推理,其中,模糊假言推理又最具有代表性。模糊假言推理之定义是:已知模糊命题a(大前提)包含模糊命题b。如存在与a不完全相同的模糊命题a1(小前提),则能推出相应的结论b1.我们把这个推理过程称为模糊假言推理。例如:
(1)若吃的东西营养丰富,则人的身体会好;那么若吃的东西营养比较丰富,则人的身体会怎样?
(2)若中国在清朝晚期很强大,则不会被帝国主义国家欺负;那么若中国在清朝晚期不是很强大,则会不会被帝国主义国家欺负?
由于模糊假言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模糊的,所以其结论也是模糊的。这与传统逻辑所要求的精确性是完全不同的,那么应该如何对模糊推理进行精确的描述以使之能够为机器所识别呢?我们可以从人的经验和模糊数学两个方面来加以讨论。
二、模糊逻辑的形而上学问题
我们首先对形而上学做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更好地理解后述问题。形而上学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上来加以解释,狭义上的形而上学是指对世界本质是什么的探讨,也就是常说的本体论”;广义上的形而上学除了本体论”之外还应该包含认识论”的这一部分,也就是探讨世界是否
可知这一问题。在这里仅就狭义上来对模糊逻辑的形而上学问题进行讨论。
(一)逻辑系统的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问题
对于是否有一种唯一正确的逻辑系统这个问题,一开始就大致区分出三种反应,这是有益的:
一元论:只有一种正确的逻辑系统;
多元论:正确的逻辑系统不止一种;
工具主义:没有正确的”逻辑;正确性这一概念是不妥的。
虽然这三种提法都各自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逻辑学目前的发展形式综合来看我认为第一种提法显然是不合适的,也就是说如果我承认了第一种观点,那么模糊逻辑就是~种错误的逻辑,这显然不是我欲讨论的问题。我个人倾向于赞成第二和第三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显然我必须赞成,那么对于第三种我重点的讨论一下。逻辑的工具论可以分为激进工具论与温和工具论两种,激进工具论者认为逻辑纯粹是一种为人们服务的工具而己,没有正确与错误的划分,只能看其是否方便实用;而温和工具论者则认为,逻辑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凡具有保真性的逻辑就是正确的逻辑;但逻辑的选择则是相对于特定的目的是否方便与充分实用而言的。激进论的观点显然过于绝对,他们对逻辑这门科学的定位是不正确的,温和工具论的观点比起绝对工具论来更能够让人接受。具体到模糊逻辑而言,它是逻辑学这门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其基本的逻辑原理与传统逻辑是大体一致的,它只是对传统逻辑的一些很难解决的问题从模糊的角度来加以解释和论证,它也是一种正确的逻辑,同时它也是一门工具,目前,模糊逻辑已经应用于很多高科技领域,例如,运用模糊逻辑实现对病人的诊断;运用模糊逻辑实现对机器运行的自动控制等等。
(二)对模糊逻辑的定位
对逻辑的分类而言,不同的论者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在各种划分方法之中,我本人比较赞成陈波的分类。陈波把逻辑分为:(1)基本逻辑,(2)应用逻辑,(3)广义逻辑三大类。我个人认为在这里模糊逻辑被划分到应用逻辑之列我认为是很恰当的,在模糊逻辑中并无太多的高深理论要大家去研究,而最为重要的是如何把模糊推理应用于具体的实践之中使之转化为科技成果。
可以看出,模糊逻辑是一种正确的逻辑,同时它也是一门工具,模糊逻辑的许多理论对传统的二值逻辑是非常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