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治理篇1

关键词:室内空气空气质量防治措施

1、引言

随着人们对家居生活品味的不断提升,室内空气污染已经成为热门话题,据统计,室内环境污染已经引起35.7%的呼吸道疾病,22%的慢性肺病和15%的气管炎、支气管炎和肺癌。我国每年由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超额死亡数11.1万人,超额急诊数430万人次,经济损失107亿美元。

2、国、内外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1国内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

1996年7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GB/16146-1995《住房中氡浓度控制标准》和GB/16127-1995《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制定的GB/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于2002年12月18日,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解决室内空气污染提供了法律依据。

2.2国外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

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有害物品法》,规定所有家用有害产品都必须带有“警告标签”,美国EPA建立了室内空气污染物的质量标准,规定建筑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应低于200μg/m3,甲醛应低于20μg/m3,苯甲环已烷应低于3μg/m3,总悬浮颗粒物应低于20μg/m3,这些标准都严于美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比任何生产车间空气污染物标准的5%还要低。加拿大、瑞典、西德、英国等国家也制定了相应法律。

3、室内空气质量的研究及进展

装修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涂料、胶黏剂、防水材料的溶剂和稀释剂、水泥防冻剂、人造板材和石材等材料中含有甲醛、苯各种挥发性有机物、氨、氡等有毒有害物质。人们约有80%时间在室内度过,大气污染经历煤烟型污染、光化学烟雾型污染、室内装修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害,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及污染环境控制研究工作。

3.1国内外对室内空气质量的研究

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展了有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的研究,主要问题因家庭装修引起的室内空气污染研究。消费日报2005年5月24日报道,北京儿童医院调查显示,90%白血病儿童的家庭在半年内装修过。我国每年新增白血病人4万至5万人,发病年龄均在35岁以下,50%是儿童。

3.2调查研究结果

通过近几年调查研究和检测,室内空气污染来源于大气污染、燃料燃烧、烟草烟雾和烹调油烟等。主要有物理、化学、放射、生物方面污染。专家学者对室内环境污染、室内空气净化技术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目前空气净化有6种技术,分别是等离子、静电吸尘、臭氧、紫外线、纳米以及负离子净化空气,针对吸附、膜分离、光催化氧化等离子净化技术进行研究。

4、室内空气污染的防治

装修前要认真咨询室内空气环保专业机构,了解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来源,装修时要找正规装修队,要认真签订装修合同书。购买材料时,要买正规厂家的有绿色产品质量证的材料。尽量在污染源头控制,避免不了的,要采取污染防治和治理措施。装修后要做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一定要找室内治理单位进行治理,直到全面治理合格后方可进住。

4.1合理确定装修方案

同种装修材料中污染物的累加效应很强,特别是房间的地面最好不要大面积的使用同一种材料。要尽量减少房间里大芯板的使用量,尽量采用低甲醛和无甲醛的室内装饰和装修材料,购买复合地板、大芯板时要把甲醛释放量作为主要选择条件之一。

4.2科学选择施工工艺

除了特殊要求外,一般不要再符合地板下面铺装大芯板。用大芯板制作的柜子和暖气罩,里面一定要用甲醛封闭剂进行封闭,最好不要有的地方。油漆最好选用泊膜较厚、封闭性好的,要让表面装饰的油漆涂料充分固化,形成抑制甲醛散发的稳定层。

4.3选择环保家具

装修完毕后,要科学地进行家具的选购,应购买环保板材制作的家具。

4.4选择入住时机

装修完成后,不要急于入住,特别是家中有老人、儿童和过敏体质成员的家庭,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入住时间。有条件的应该尽量让室内通风一段时间再入住,使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尽量释放。

4.5室内养花和种草

环境空气质量治理篇2

一、指导思想

以率先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实现我市空气自动监测数据持续向好为目标,按照“常态管控、强化应急”原则,建立科学分析、预警及时、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行动迅速的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推进主城区大气环境常态化和精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显现成效。

二、实施范围

市主城区大气环境治理联防联控实施范围以东二环西侧奥钛新能源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为中心,北至北洺岸,南至南二环路,东至永峰公路,西至西三环。涵盖了市工业园区、镇、康二城镇、北安庄乡、午汲镇、西土山乡、大同镇、上团城乡8个乡镇;涉及市环保局、交运局、住建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冶金局、煤炭局、工信局、国土局、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质监局、气象局等14个职能部门。

其中,Ⅰ级区域北至邯武北线、南至邯武快速路、东至永峰路、西至东环路;Ⅱ级区域向北扩展至北洺岸,向南扩展至南二环,向西扩展至西环路;Ⅲ级区域向西扩展至西三环(营玉公路)。

三、控制重点

(一)钢铁、焦化、水泥、电力“四大行业”工业高架点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SO2、NOX、CO、PM2.5、O3和厂区无组织扬尘;

(二)东二环、南二环、北环路、邯武北线、永峰路、邯武快速路、东环路、西环路等主要道路交通扬尘和机动车尾气等移动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CO、NOX、O3和无组织扬尘;

(三)建筑施工、土地、煤场、精粉货场和其它散装物料堆场等面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和无组织扬尘;

(四)原煤散烧、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焚烧秸秆、油气品质等生活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SO2、CO及挥发性有机物;

(五)石灰厂、石料厂、球团厂、铸造厂等其它工业企业低空源污染排放,主要控制污染物为PM10、PM2.5、SO2、CO和无组织扬尘。

四、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环保”环境监管原则,坚持管治并举,在突出抓好Ⅰ级区域大气环境精细治理和常态管控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对污染源的科学分析,分级扩展管控范围,快速精准联防联控,有效遏制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扩散。

五、任务分工

(一)市工业园区

1、按照《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对Ⅰ级区域范围属工业园区管理范畴的项目施工场所进行集中治理和常态管控,逐项目、逐地块明确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切实做好洒水抑尘、物料苫盖、绿化保洁等工作,特别是土方作业、渣土运输等环节要重点突出,强化管控,切实防范施工扬尘污染。

2、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地区1公里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对已经列入规划长期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苫盖,同时,进行洒水、雾化作业,有效减少地面无组织扬尘污染。

3、组建专职队伍,配备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对Ⅰ级区域内东二环(邯武北线交叉口至聚隆矿业段)、邯武北线(清化中队至中山大街段)、邯武快速路(永峰路口至东环路段)、东环路、武邑路(北环路至兰村大桥段)和园区道路实施常态化洒水、清扫抑尘作业。在冬季结冰期,根据气象条件适当减少洒水作业频次,加大机扫频率,切实防范道路扬尘污染。

4、对邯武北线两侧及辖区内其它散装物料堆场货场进行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严控散装物料扬尘污染。对手续合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环境整治,限期完成棚化厂房、喷淋雾炮等环保治理工程,并合理安装车辆自动清洗装置,确保进出车辆全部苫盖到位,防止带尘上路;手续不合法的,由工业园区牵头,限期搬迁或依法予以取缔。

5、配备雾炮车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200米空间范围内,实施立体雾化降尘作业,并根据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科学合理增加雾化作业频次。

6、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禁任何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行为。

7、会同市发改局在工业园区辖区范围内村庄,优先推广使用洁净型煤。

8、会同市环保局对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燃煤锅炉进行专项治理。

(二)市环保局

1、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和最新排放标准,对标邢台德龙钢铁等先进企业,对全市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重点工业企业进行深度综合治理。

2、严格环境执法,强化对重点企业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3、以工业园区周边燃煤锅炉治理为突破,对主城区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集中治理。

4、会同市气象局对我市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作出预测和预警研判,为及时调整、强化各项应急防控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5、对各有关乡镇、各相关部门空气质量保障联防联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牵头组织召开定期会商会议。

6、以十日为周期编制空气质量信息专报,及时将AQI指数、降尘数据、综合排名、预警建议等信息报告市政府。

7、会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其它低空源污染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8、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督导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市交运局

1、将原有交通扬尘治理6个固定检查站点调整为武邑线东环入市口、邯沙线入市口、南二环与刘西线交叉口、邯武快速与东二环交叉口、邢都路西环南入市口、邢都路杜庄岗入市口,并将4个流动巡查中队增至8个流动巡查中队,确保车辆苫盖率达100%,严控运输过程中物料遗撒、泄漏、碾压产生的扬尘污染。

2、突出强化源头监管,把短途倒转不苫盖行为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规范秩序。

3、强化国省交通干线道路保洁,配备洗、清、扫一体道路保洁车辆,对Ⅰ级区域内路段增加清扫频率,视气象条件科学合理洒水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无扬尘。

4、对重点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及时清运公路用地范围内两侧边沟的积土、渣土。

5、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在一个月内进行修复。

(四)市住建局

1、按照《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对主城区范围内在建施工项目扬尘污染进行集中治理和常态管控。

2、强化城区道路保洁,配备洗、清、扫一体道路保洁车辆,对主城区重点道路常态化保洁作业,增加清扫频率,视自然气象条件科学合理洒水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无扬尘。

3、对主城区运输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行专项治理,推广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确保按照指定线路和时间行驶。

4、对主城区露天烧烤、垃圾焚烧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五)市交警大队

1、在邯武快速路、东环路、南环路设置禁止载重车辆通行标志;东二环、邯武北线(含北环路)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路段全线禁停,车辆保持行驶畅通,严查无故滞留行为;在奥钛新能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厂区口设置禁止调头标志;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管理交通信号灯,提高车辆通行率,最大限度减轻机动车怠速停车尾气排放对空气监测数据的影响。

2、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情况,晚10时至次日早6时对东二环、南二环空气质量监测站周边道路实施大型货运车辆分时段限行交通管制。

3、严禁任何无证无牌机动车、黄标车、拖拉机、三马车进入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区域。

(六)市工信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石灰、铸造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督导重点企业做好限停产工作,有效降低生产负荷。

(七)市发改局

1、参照市主城区“煤改气”做法,优先安排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有条件村庄引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减少散煤燃烧低空排放污染。

2、主城区范围内率先推广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炭;把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村庄和企事业单位作为重点,实现洁净型煤全覆盖。

(八)市冶金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选厂、钢渣厂、铁精粉货场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会同工业园区,对邯武北线两侧区域及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精粉货场进行专项整治。

(九)市煤炭局

1、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有证洗煤厂、储煤场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2、会同工业园区,对邯武北线两侧区域及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洗煤厂、储煤场进行专项整治。

(十)市安监局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采石场、石料加工厂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十一)市国土局

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有关要求,做好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范围内制砖等分管行业环境整治和监管。

(十二)市商务局

在完成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管,巩固治理成效;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燃油违法行为,坚决关停取缔非法油品销售供应站点。

(十三)市质监局

在主城区入市口配合市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设置煤质快速检测站点,严防高硫、高挥发劣质煤进入;对主城区用煤大户开展煤质监测,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炭行为。

(十四)市财政局

合理调配列支财政资金,为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提供资金保障。

(十五)市气象局

对气象及污染物扩散条件进行预测,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气象数据。

(十六)其它有关乡镇

参照工业园区任务要求,做好各自辖区内的联防联控相关工作。

六、联防联控扩展实施条件

在突出重点,切实抓好Ⅰ级区域常态管控和精细化治理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分析、预警研判,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联防联控实施范围扩展至Ⅱ级或Ⅲ级区域,并结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字〔2015〕38号),强化有关防控措施。

(一)以10天为周期,经过分析研判,预计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在市位居后五名或全省后十名及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善率等指标时;

(二)按照市大气应急联合行动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指令时;

(三)根据气象条件,出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条件时。

(四)当AQI大于150、小于200,并预测未来连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联防联控范围扩展至Ⅱ级区域;当AQI大于200并预测未来连续4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或国家、省、市举行重大活动时,联防联控范围扩展至Ⅲ级区域。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组成的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指挥中心,主任由崔耀鹏担任,副主任由郭向军、吕现生、申立保、王向荣、王梅担任。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申立保同志兼任,负责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的推进协调、会商研判、督导落实等日常工作。各有关乡镇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实施人和信息员,加强联防联控,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对照任务分工,组织力量对辖区、分行业开展进一步专项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科学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特别是Ⅰ级区内的施工场地、土地、堆场货场、道路保洁、企业治理等重点管控措施,要做到标准明确、流程规范、责任到人,真正实现常态化管控和精细化管理。

(三)专项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将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作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设备购买、日常经费保障,并按年度拨付至市环保办;专项经费由指挥中心(市环保办)审批后,根据各部门任务概况,按程序审批拨付;各部门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违规挪用,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定期会商评估。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对主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工作进行会商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10天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聘请专家结合空气指数变化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对阶段工作针对性调整和部署。印制工作专报,将各单位工作开展、督导发现的问题及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降尘量数据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五)强化协调联动。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牵总调度作用,认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综合整治和联防联控各项工作。各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要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强化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应急管控。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气象局对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条件作出及时预测,及时向指挥中心提供有关数据;指挥中心根据预警研判,统一调度各单位,及时调整、强化各项应急防控措施,力求通过应急措施,实现空气质量监测指数得到有效控制。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方案,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环境空气质量治理篇3

关键词:西方国家雾霾经验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30-02

雾霾面积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约为6亿人,雾霾发生时导致机场关闭、道路管制、企业停产,不仅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雾霾及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是中国当前治理的重要难题之一。雾霾在很多工业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都曾出现过,但最终都得到有效治理,本文以英、美、德、日四个国家为典型,阐述发达国家在如何治理雾霾方面的经验,从而为中国的雾霾治理提供有益借鉴,实现十报告提出的建立“美丽中国”的理念。

一、英、美、德、日治理雾霾或空气污染的措施

(一)英国治理雾霾的措施

英国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最早遇到环境问题,1952年伦敦出现大范围高浓度的雾霾,导致直接或间接死亡人数过万,成为20世纪的十大环境公害事件之一,促使英国痛下决心治理雾霾。

1.利用税收政策促进高能耗产业向低能耗产业升级。通过减少对传统高能耗产业的补贴控制钢铁、纺织等产业的发展规模,减少污染源。与此同时,还加大了对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污染排放少的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严格限制小汽车尾气排放,鼓励无污染的出行方式。英国制定并多次修改《清洁空气法案》,要求所有新车都必须加装净化装置,减少氧氮排放物,对汽车尾气的有害成分进行严格控制,并且推广使用无铅汽油。通过收取“交通拥堵费”等费用来改善交通状况,鼓励市民采用公共交通工具,通过修建自行车线路网、林荫步道网等措施提倡市民采用步行、自行车等方式出行。

3.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改善城市环境。在伦敦城市设立绿色环形绿带,至20世纪80年代环形绿带面积是城市面积的2.8倍。伦敦市重视生态园林建设,在“花园城市”理念的倡导下,市内绿色植被面积达1/3。经过努力,尽管伦敦人口稠密,但人均绿化面积却高到24平方米,有利于净化空气。

4.实时监控空气质量并公布结果。英国创建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用于测量空气中的各种污染物及其在土地、水中的沉积,并通过官网及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供民众查询。为鼓励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开发了相关应用软件,用户下载这些软件后就可方便地查询所有监测点各种污染物的污染指数和相关数据,便于公众监督。

5.构建统一的联合治理体系。英国建立多个部门的联合治理体系。1996年成立的环境管理机构――英国环境署,统一负责河流、污染、废物、环境事务,这种新的管制方式使得环境保护与环境管理变得更为综合、统一,把空气、土地和水资源进行全面系统的治理。

(二)美国治理雾霾的做法

相对于英国的伦敦,1943年美国洛杉矶“洛杉矶雾霾”事件及其后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促使美国政府和市民下决心采取措施根治雾霾。

1.成立专门的空气质量管理机构。1970年以前,美国还没有联邦政府机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这一年美国成立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专门应对环境污染问题。其职责包括制定环保法规、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提供资金和技术等等。其后,洛杉矶烟雾控制局、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ARB)、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等相继成立。

2.出台防治空气污染的法律法规。1955年美国制定《空气污染控制法》,之后相继颁布《清洁空气法》(1963)、《空气质量控制法》(1967)、《清洁空气法》(1970)等。1990年修正后《清洁空气法》,规定了由联邦政府制定空气质量的标准,包括车辆认证、检测、减排配件应用等,并且列出了空气污染物质名单。此外,对燃料的生产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因其广泛性和强约束性被视为环保法律制定的一座里程碑。

3.引入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美国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推出了RECLAIM空气污染排放交易机制。SCAQMD依据历史数据分配给各企业的排放额度,且每年将排放额度递减。然后在芝加哥期货市场公开挂牌交易排放指标,使得排污权可以市场化,并且由SCAQMD在线实时监测各企业排污情况。

4.开发空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包括给汽车配备催化转换器、鼓励使用甲醇和天然气取代汽油、发展低排放或零排放技术、可用替代燃料的重型车辆和机车等。

(三)德国治理空气污染的做法

40多年前德国的环境问题特别严重,莱茵河被重度污染,两岸经常遭受酸雨的侵袭。经过治理规划,现在德国多数地区实现了空气清新,青山绿水。德国的具体做法是:

1.实施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这项计划针对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车辆进行限行限速、工业设备限制运转等措施限制释放颗粒物,并在城市里设立环保区域,只允许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驶入;其次通过补贴手段强制减少排放。2007年德国对安装微粒过滤装置的柴油发动机汽车发放补贴,而对未安装过滤装置的车辆,则征收附加费。

2.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空气质量。第一,设定车辆排放标准,如对所有机动车都设定了排放上限。第二,设定工业排放标准。德国采用欧盟的《工业排放指令》,燃煤电厂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来说明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否则将被责令关停。第三,设定机械设备的排放标准。为满足2011年欧盟对非道路柴油发动机等机械执行了新排放标准,迫使相关柴油发动机安装微粒过滤器。

3.提升民众的环保意识。加强环保宣传,使民众意识减少排放人人有责任。德国民众的环保意识提高,自发采取环保行动,如工厂减少排污量,农户自觉发展生态农业,居民生活中广泛使用可再生能源等。

4.充分发挥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力量。德国民间有很多非政府环保组织,并且作用非凡。在某些时刻,非政府环保组织会通过写信方式督促政府采取更优化的环保措施,参与政府环保政策和企业环保规划的制订。

(四)日本治理空气污染的做法

40年前的日本也遭受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主要是光化学烟雾污染),其严重程度远胜现在中国。面对大气污染日益严峻的问题,东京地方政府在施政纲领上添加了环境保护,并列为重要项目,为治理大气污染采取多种有效政策措施和先进技术手段。最终,日本在与大气污染的战斗中获得了全胜,并且使东京获得了世界最清洁大都市的称号。日本的具体做法是:

1.建立法律法规,限制企业的生产。1968年日本颁布《大气污染防止法》,以法律形式来强制工厂遵守排放气体标准。组织地方政府、民众缔结公害防治协定,允许民众进厂监督排污情况。对机动车产生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最高限量进行了规定,禁止投入运行超标车辆。

2.研究环保技术,发展公共交通。政府带头,促使科研机构联合汽车厂商改进汽车引擎,淘汰耗油高、排放大的旧式汽车。鼓励生产清洁能源汽车。日本政府通过大力修建四通八达铁道交通网,导致私家车的使用大幅下降。

3.加强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在东京市内的任何一个地方向周围延伸250米的范围里,必须见到公园绿地,否则就属于违反法律,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此外东京政府对新建大楼的绿地建设有详细的规定,不仅要求新建大楼必须有绿地,而且楼顶必须搞绿化,并规定了绿化的高度,做到绿化既有面积又有体积。

二、英、美、德、日治理雾霾或空气污染的成功经验

(一)成立专门部门,制定标准控制排污

根据实际情况立法和定制排污标准,是政府推动控制大气污染的主要方式之一。相关法律和标准还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去执行、管理。例如美国环境保护署,专门应对环境污染问题。既负责环保法规的定制,又对环境问题进行科学研究。英国环境署,联合多个机构,对水、土地、大气等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统一、高效地完成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二)调整产业结构,是治理雾霾的根本

以上四个国家都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虽然最后环境得到了改善,但是这之间的代价太高了。过去那种高能耗、高消费的工业化之路,代价太大。即使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如果不改变能源、产业结构,高污染也是存在的。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服务业,是很多发达国家改善环境的重要举措。同时提升科学技术,加快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重视采用新技术加快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不仅减少排放降低单位能耗,而且实现带动国内产业升级。

(三)引入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治理污染

排污权交易就是排污权利的交易。排污权是通过立法建立的相关企业的排放限额,并且允许这种权利能够像商品一样在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以这种市场行为来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排污权交易首先在美国《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并率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控制大气污染源和管理河流污染源,后来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采纳。而后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政策。

(四)提升民众的环境意识,全民参与雾霾治理

鼓励企业、民众和非政府环保组织共同参与和协作,使雾霾治理成为全社会参与的事情。

三、对我国雾霾治理的启示及对策

(一)应多部门联合治理雾霾

雾霾属于空气污染,其形成因素复杂,没有单一的原因。在治理过程中,既要抓污染源头,又要增加城市绿化面积,做到防治结合。目前城市雾霾的源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汽车尾气的排放,二是燃煤锅炉等的工业污染,三是道路和施工场地的扬尘。需要多部门联合监管,包括对空气质量情况进行实时检测,制定相关环保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现象行为进行禁止处罚。同时做好城市规划,增加绿色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充分发挥利用新能源的后发优势来治理雾霾

新能源是能够破解工业化模式造成能源和环境危机难题的一把金钥匙。由于中国目前处在工业化初期,尚未形成完整的能源利用体系,能源转型的成本比较小,所以利用新能源,可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

(三)以市场机制为主来治理雾霾

在治理雾霾的过程中,不能单靠政府干预,市场机制要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各地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上线,应该定制一套合理的交易机制,制定一套合理的分配标准。

(四)充分发动公众参与雾霾治理

城市是民众的,单靠政府治理雾霾等环境问题是不可取的。在很多发达国家,尤其是德国,民众的环保意识非常高,往往有非常好的建议措施都是自下而上的。由民众提议,政府采纳。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政府、国家的形象问题,它关系到每个国民的每日生活。因此,提升国民环保意识,将环保教育列入教育体系是必要的。公众应积极参与到环保建设中来,集思广益。并且付诸行动,从自己做起,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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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其国,骆永明,滕应,曹伟,吴绍华.当前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及其研究进展[J].土壤学报,2009(6)

[3]郭秀丽.德国环境保护的“生态民主”[N].学习时报,2014(3)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00)

环境空气质量治理篇4

关键词:雾霾;区域协作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6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1-0147-005

一、国外治理雾霾天气立法述评

伦敦被称为“雾都”。1952年发生了震惊世界的“烟雾事件”,在5天内有4000多人因吸入烟雾导致死亡,约10万多人罹患各类呼吸道疾病,大雾之后的两个月内有8000多人相继死亡,留下后遗症者也不在少数,成为20世纪人类社会最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回顾英国治理环境立法史,1306年,爱德华一世就颁布赦令“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这是世界第一次就空气污染问题的法令。但是英国空气质量并没有出现多大的改善,因此获得了“雾都”的“殊荣”。1952年“烟雾事件”以后,英国官方对空气污染引起高度重视,1956年出台了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空气污染法律――《清洁空气法》。该法规定,伦敦城区煤电厂必须关停,只能在伦敦郊区重建;工业企业必须建造高大烟囱,疏散有害排放气体;减少城市居民煤炭使用量;对伦敦城市居民实行集中供暖等措施。1968年后,英国又通过一些空气污染的法案,对有害气体排放进行严格限制,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烟尘等污染物得到了有效控制。[1]然而,伦敦“看得见的”烟尘污染得到控制的同时,“看不见的”尾气污染又缠绕着这座古老城市。2010年,伦敦市政府的空气质量报告显示,每年约4000多人死于与空气污染有关的疾病。为了遏制空气污染严重的趋势,2003年伦敦市政府推出交通拥堵费,限制私家车进入城区,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早在1851年,美国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就开始保护空气质量立法的尝试,1955年美国制定《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推出《清洁空气法》,1967年颁布了《空气质量控制法》,1970年、1977年和1990年三次修正《清洁空气法》,1997年7月,美国环保部门率先在全球提出了将PM2.5作为衡量空气质量的标准,并于2006年对此标准进行了完善,对全国空气污染情况实行24小时监测。《清洁空气法》分为7章,分别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移动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源的规定、空气毒物、酸沉降控制、许可证、平流层臭氧保护与全球气候、实施保障措施。其中,将美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两级:第一级(Primarystandards)是保护公共健康的标准,即以敏感人群,如气管炎、患者、老年和儿童健康为标准;第二级(Secondarystandards)是保护社会财富,如,对于植物、建筑物、动物和能见度等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清洁空气法》创造了“公民诉讼”或“公民执行”的特殊规定,即公民为特殊的执法主体。公民虽然不能对环境污染者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可以通过诉讼推动此法的实施和执行,同我们所说的公益诉讼极为相似。美国联邦和各州环保机构都有权进行立法、执法、处罚,并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和监控、技术改进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2]例如,加州环保机构制定并执行空气质量管理方案,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持证排污等方式推行减排计划,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成效,有效地降低了洛杉矶的环境污染。到目前为止,美国20多个州都通过执法和处罚等手段,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联动治理,联合执法,PM2.5空气质量指数明显降低。

日本空气污染立法始于东京大气污染案,该案推动地方政府对PM2.5的立法。1996年到1999年因大气污染受害的633名市民将丰田汽车、高速公路集团等8家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害。经专家论证,汽车尾气造成的PM2.5具有致癌作用。该案推动了日本和东京都政府对空气污染的PM2.5环境标准进行立法。2000年东京都制定了治理空气污染相关条例,规定达不到PM2.5排放标准的汽车禁止投入使用。2002年12月,东京都与相邻的7都县举行首脑联席会议,加强区域合作执法,空气污染的天数明显减少。同时,日本中央环保省2009年也颁布了PM2.5标准,要求PM2.5的“年平均值在15微克立方米以下,日平均值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3]欧盟各国、菲律宾等国都对雾霾天气进行了立法,将空气污染标准PM2.5控制在人们健康无害水平上。例如,欧盟针对成员国大气污染可能会出现跨国界长距离的扩散,由UNECE委员会在1979年11月签署了《远距离跨国界大气污染公约》(CLRTAP),缔约国主要有欧盟25个成员国、欧共体和美国,他们对大气污染治理展开区域跨国境合作治理。

二、当前我国雾霾防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我国在治理大气污染和控制雾霾方面,曾颁布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88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并后经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但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该法难以满足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和控制雾霾需要,特别给人民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4]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区域联动治理、移动源污染控制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措施,城市扬尘综合管理制度不健全,汽车燃油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了我们环境立法大多属于应急性立法,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在出现严重的污染事件以后才被逼出来,法律法规始终追着环境问题跑,立法缺乏前瞻性。

第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目的二元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坚持“目的二元论”,即既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也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二元论”在现实法律运行中,难以协调一致,各级政府通常以牺牲环境来换取暂时的经济利益。当前出现的雾霾现象大多是因为环境治理成本过高,导致“先污染、后治理、难治理”的恶性循环。从本质上来看,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目的二元论”,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这种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环境保护优先经济利益的立法模式,成为当今环境立法的主流和趋势。

第三,企业和个人社会责任的缺失。《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然而,现实生产经营中,大多数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逃避环境治理责任,未取得排放许可证即直排偷排未经处理的废气废渣。他们并没有将环境治理作为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相反,违法排放废气废渣等有害物。与此同时,个人对环境污染现象置若罔闻,甚至参与其中。高能耗的生活方式,如高排量私家车、豪华别墅等,致使不堪重负的环境状况日益恶化。因此,雾霾现象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说,不是“天灾”而是“人祸”。[5]

第四,科技发展与雾霾治理不协调。为了使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更符合实际状况,更加接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我国政府2012年2月29日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检测指标。当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开展上述指标的检测,规划2015年覆盖所有的地级市。然而,目前我国雾霾天气还是没有得到任何改善。从表面而言,是由于立法不完善造成的,而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科技发展较为缓慢。空气污染物主要有机动车尾气、煤炭燃烧、建筑渣土灰尘、工业排放,等等。以机动车尾气为例,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倍增,市民机动车辆拥有量不断增加,而科技并没随着经济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而协调发展,科学技术对环境污染整治的无能为力,导致不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大量增加。

第五,执法区域协作机制尚未形成。雾霾的出现往往是大面积的,不局限于某个国家和地区,它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仅靠某一地区之力难以扭转空气污染之势。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区域协作治理的管理模式。上海、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山西等省份都是排放量较高的区域,或汽车尾气排放量大,或工业排放废气多,或煤炭燃烧排放量大。2013年底2014年初,整个华北、长江中下游、黄淮、西南地区25省出现雾霾笼罩,充分表明了雾霾治理离不开区域协作机制的建立,单靠个体的力量是无法根治雾霾的。然而,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执法区域协作机制,不同省份在制定和实施环境监管方面的协调性不强,忽视环境污染呈现跨区域性的特征,这就导致本区域雾霾现象的发生。

三、雾霾防治的法律路径

第一,完善空气污染立法。立法理念的构建是完善立法的首要问题,防治空气污染立法也不例外。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总则”篇中都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其基本立法目的。因此,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是解决这对矛盾的关键,也是环境保护立法必须遵循的理念。[6]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以保护环境为先,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尽管2012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将PM2.5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体系中,但是在我国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执法效率低下,难以成为事实判定的准则。笔者建议,在未来的雾霾防治立法中,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制定《清洁空气法》,并增加PM2.5相关的法律制度,对PM2.5的监测、防控、治理等方面进行立法,为规制当前日益严重的雾霾提供法制保障。另外,环评中应当将PM2.5加入评价指标之列,并对评价等级、范围以及预测模式等加以规定。

第二,制定合理的治理规划。雾霾治理规划是控制诱发雾霾污染源的基础。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应当尽快制定减排时间表和区域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分步骤实施,并制定有关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要有刚性的量化指标等。例如,制定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中期规划(2015―2022)和长期规划(2015―2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期和长期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区的规划,细化各项指标,报国家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实施。通过制定规划,使得空气质量尽快达到国家二级标准。[7]各地制定雾霾防治规划的同时,应当做好区域协作规划,打破某个城市单打独斗,无法积极应对雾霾天气治理的现实。我们可以建立区域协作防控机制,设立常设性的雾霾治理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对雾霾天气实时监测数据、治理雾霾天气方法等实行资源共享,互通情报、联合治理。例如,在长江中下游经常出现严重雾霾的上海、南京、扬州、常州、无锡、合肥、芜湖等城市建立区域协作防控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不定期进行治理雾霾天气监测数据等方面的资源共享。

第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一是增设“按日计罚”制度,提高处罚额度。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规定防治污染设施尚未建成的,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实施污染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最高罚款额10万元,因此,现行的处罚额度并不足以遏制大气污染的发生。笔者建议,对实施污染的行为人实行“按日计罚”,取消罚款的上限,并对违法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实行永久性禁止其与先前从事的相关行业。二是实时监控并公开监控信息。早在2006年美国环保署就对全国空气质量实行24小时监测,并在官网上及时公布当天的PM2.5监控结果和次日的预报数据。英国政府不仅通过官网大伦敦地区实时空气质量状况数据和一周趋势图,而且专门开发了谷歌的地球图层,民众下载后可以直观地看到当前所在地区的空气质量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笔者建议,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空气质量特别是PM2.5状况实行24小时监测,并通过网络、手机等渠道让市民了解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总体状况。三是进一步加强对重污染事件的预警预报、机动车限行、推进成品油升级、限制工业排污和治理工业排放等方面监管,这些已经得到国家相关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就不再赘述。

第四,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担机制。加强不同区域政府环保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构建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是治理雾霾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立雾霾治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分担机制,即每个区域城市都负有治理雾霾的责任,但不能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受益多者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的原则,进行雾霾的跨区域治理,各地共享雾霾治理成果,共负雾霾治理所带来的社会运作成本。同时,中央政府应当加强对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对欠发达的地区进行雾霾治理予以资金、技术上的支持,鼓励发达地区对雾霾治理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使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可行、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8]

四、建立完善的雾霾侵害救济机制

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环境污染责任承担,国外采取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来构建有效的救济机制。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立法模式:(1)美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保险。保险人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和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保险责任。同时,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2)德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在德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主要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所有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3)英国环境污染法律责任保险。英国主要采取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一般由企业自主购买环境责任险,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对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针对2013年以来雾霾天气天数陡增的现实情况,当年中国保监会、环保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定位为强制保险。《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二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依据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三是鼓励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同时,《指导意见》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赔偿机制、环境信息和保险信息公开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9]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既有法律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也切实可行。它一方面借助保险“大数法则”,降低企业因污染事故所带来赔付压力,也使受“雾霾”侵害者得到及时合理的补偿,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因雾霾给人们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采取传统型诉讼模式无法得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出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即学界所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到底指哪些组织,司法实务界到底哪些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借助本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法律规定的都不明朗。英国司法实践认为“任何人”(anyperson)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提讼,“任何人”主要包括个人、政府及下属部门、公司法人、社团、合伙人、洲际法律主体,等等。[10]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都明确指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有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得为维护之,进行诉讼;检察机关介入诉讼,既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原告方,也可以充当从当事人或出庭支持。[11]世界发达国家的一些立法和判例都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了规定或者解释,我们可以进一步探索和借鉴这些成熟的做法。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如何界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有关组织”界定为“社会组织”,该条将“社会组织”严格界定为两类:一是在设区的市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二是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记录的组织。同时,要求“社会组织”不得以提起公益诉讼来谋取经济利益。尽管《环境保护法》将其环境公益诉讼界定为上述两类社会组织,但笔者认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当进一步放宽,不妨作出如下规定:因污染环境等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受害方向人民法院提讼。检察机关没有提讼的或者对检察机关提讼有异议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同时,为了防止提讼主体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与被告方私下达成协议进行和解或者撤诉,立法上应当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和解和撤诉。

参考文献:

[1]张.伦敦VS雾霾:没有终点的较量[N].东方早报,2013-01-04.

[2]王新,何茜.雾霾天气引反思[J].生态经济,2013,(4):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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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春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立法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09,(12):52-55.

[5]白洋,刘晓源.“雾霾”成因的深层法律思考及防治对策[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27-33.

[6]刘丹.“零资源经济”背后的环境污染问题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0,(6):50-53.

[7]梁嘉琳.多部委寻治雾霾良策,行政问责企业监管在列[N].经济参考报,2013-04-15.

[8]姜丙毅,庞雨晴.雾霾治理的政府间合作机制研究[J].学术探索,2014,(7):15-21.

[9]环境保护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J/OL].中国环保产业,2013,(3):16-19.

环境空气质量治理篇5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原因探析;防治对策

1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呈现出以城市集群为中心的空间分布特点,尤其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大气质量比较差,这些地区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经济比较发达,工业化程度比较高,伴随着大量的能源消耗,普遍出现污染物超标、大气悬浮颗粒物的含量超出排放标准的现状。在主要污染物的组成方面呈现出以二氧化硫和固体悬浮物为主的特点,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能源结构长期都是以煤炭为主,加上这几年城市中机动车的数量猛增,导致许多城市的污染类型由煤烟型向汽车尾气型转变。此外。我国大气污染的基本特征还包括北方相对来说比南方的大气污染要严重;季节上冬季大气污染状况比夏季要严重;城市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大气污染相对越严重。所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总体的污染物排放量大,以煤烟为主要污染源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图1主要大气污染物及其来源

2大气污染的原因探析

我国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深层次的经济结构、能源消费结构问题,也有环境保护意识不高、相关治理措施和防治措施不到位等表面原因。所以探析深层次的大气污染产生原因是有效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高空气质量的基础。

2.1环境保护意识和绿色经济的发展程度不高

大气环境是关系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良好的大气质量一旦遭到污染,即使付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也难以恢复到原来正常的水平。长久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都是以高能耗粗放型经济为主,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大气污染的防护工作一直没有被提上日程,很多地方政府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所以在制定一些地方性的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时只关注经济的发展,缺乏相关的防护措施的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制定。

2.2能源消耗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率不高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大量消耗是造成我国大气严重污染的原因之一,煤炭资源在我国整体的能源消耗中接近于四分之三,而煤炭的主要使用方式就是直接燃烧,煤炭直接燃烧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质,严重威胁大气质量。

2.3大气污染的防治机制建设工作不到位。

一直以来,有关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完善、防治政策和防治机制不健全、防治措施的执行和政府监管不到位,使得大气污染治理和防治成果和效率有限。同时国家对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开发、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长期不足,导致一些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3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和解决办法

3.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的力度

目前,我国政府和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增加,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大气质量和大气污染的现状有所改善。同时我国已经初步的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大气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务院已经针对大气污染制定了大政方针,相关的防治任务和治理措施已经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书,将大气污染防治的任务分解到地方,确保各项指标的责任落实。但是,这些环保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有所欠缺,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重视和实施,只重视经济发展忽略环境保护的情况仍然有所抬头。

3.2加强大气污染监测体系的建立,强化污染预警应急体系

由于我国的大气环境的承载条件和承载能力有限,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化规模越来越大,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发展都需要燃烧大量的能源,造成污染物的集中大量排放,如果遇上大雾等不利的天气条件,污染物不容易扩散会导致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有必要提高大气污染的监测能力,形成完善的、覆盖全国范围的空气质量检测体系。面对极端不利的天气条件,特别是严重的雾霾天气,要做好污染物类型、污染范围和污染趋势变化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向市民空气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并启动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的应急预案,提醒市民做好污染防范工作,将空气严重污染造成的损害降到最小。

3.3多项措施齐落实加强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要对企业的违规排放、超量排放和其他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置力度。首先,要加强公众的舆论监督,积极向市民宣传大气污染的严重危害,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意识,加大全民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程度。其次,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状况的检查监督,提升环保执法力度,尤其是对那些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及时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环保标准、环保法规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治理和整改,促使其达到或满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杜绝大气污染物的超标排放。

要加大对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的控制力度和治理力度。随着城市中的汽车数量越来越多,尾气污染成为了一种新的空气污染源,控制尾气污染要控制城市中的汽车数量,或者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另外还可以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无铅汽油等对空气污染较小的汽车燃料,从根本上解决汽车尾气污染造成的大气质量下降问题。对于生活污染源,可采用集中供热的方法,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为煤炭的大量燃烧造成的污染问题。

4结语

大气污染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关系着国计民生,人代会和党代会上多次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布局和规划当中,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样重要,兼顾生态文明发展的核心理念是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经济,实现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幸福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一方面要依靠政府提高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充分认识,下大决心,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扎实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也依靠对新能源的积极探索、经济发展结构的努力改善以及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金建琼.浅议工业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策略[J].绿色科技.2013(08).

环境空气质量治理篇6

1年度变化特征分析

本溪市城区共设置6个空气自动监测点位,能够比较全面科学的反映我市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09-2013年期间,本溪市城区三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变化呈下降趋势,下降最多的是PM10,大气污染治理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环境空气污染状况得到了有效控制,环境空气质量显著提高,优级天数由2009年的30天增加到2013年的115天,创下了历史新高,轻污染以上天数由2009年的22天下降到2013年13天,均呈逐年下降趋势。达标率由09年的93.97%上升到2013年的96.44%2009-2013年期间,本溪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达标天数逐年上升,优级天数是逐年增加,3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2按季节变化的特征

项污染物浓度值属冬季污染最重,夏季最轻;采暖期明显高于非采暖期,采暖期SO2均值为0.091毫克/立方米,是非采暖期的3.79倍,污染特征明显。NO2浓度四季变化不明显,四季均无超标;PM10污染高峰期也主要集中在冬季和春季,即冬季(3-6月)和春季的沙尘常发期。总之,每年夏秋季空气质量好,冬春季环境空气质量较差,呈典型的北方煤烟型空气污染特征。

3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

2009-2013年期间,通过采用Daniel趋势检验法,使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对本溪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检验。结果表明,SO2和NO2年均值无明显变化,变化趋势无显著意义,PM10呈显著下降趋势。。

二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原因分析

1受地理位置及气象因素的影响

气态污染物的稀释扩散过程与地形、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环境空气质量。而我市位于太子河中上游河谷盆地内,地势由东北向西南倾斜,城区周围群山环绕,不利于气态污染物的扩散,并且城区环境空气污染呈现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特征,烟尘污染较为严重。主要气候特点为寒冷期长,约180天;降水集中在七、八月,降水量约占全年的50%;相对湿度约在65%左右,气候地方性差异明显。

2受重点污染源的影响

本溪钢铁集团公司是我市最大的污染源,其烧结、炼铁、炼钢、发电等工艺排放大量的空气污染物,占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的40%左右,该污染源位于市区西南部,当刮西南风的时候,对我市城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非常大,污染物浓度明显上升。采暖期时供暖企业也是较大的污染源,影响着我市冬季二氧化硫污染严重原因的之一。其次,建材行业及冶金行业重点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源、市区居民燃煤炉灶、地面二次扬尘和建筑施工扬尘,这些都对空气质量有着直接影响。

三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

1污染防治措施

2013年蓝天工程重点污染治理项目66项,预计总投资约4.7亿元,削减烟粉尘约6900吨,二氧化硫约1.85万吨,氮氧化物约4000吨,有机挥发性气体(VOC)50吨。截止2013年年底已完成本钢炼铁厂1、2号265平烧结机尾除尘设施改造项目、本钢炼铁厂6号高炉出铁厂除尘设施改造项目、本钢炼铁厂T101、T102运焦通廊新建布袋除尘改造项目、本钢炼铁厂2号265平烧结机脱硫及本钢北营公司530立高炉矿槽建设4500平布袋除尘等治理项目56项,占全部项目数的85%,投入治理资金约3亿元。为加大扬尘污染整治力度,我市建委、市综合执法局集中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地面污染及料场、堆场等大型尘源的专项治理工作。检查建筑工地20余家,对30多个施工建筑单位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

2污染防治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