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篇1

一、建立组织机构

按照一把手亲自上手抓管理、一名副局长专职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成立落实《*市城市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下设工作办公室:

负责人:*

成员:*

二、《*市城市管理规定》对市政设施的相关要求

1.第九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2.第十六条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3.第二十五条市政公路管理应达到下列标准:

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4.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管理达到下列标准:

排水管道及时掏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5.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6.第二十八条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

7.第二十九条建立市和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按划定网络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查,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8.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

9.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10.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同档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

11.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维修、养护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

12.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便于市民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13.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14.第五十二条严禁违法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挖掘施工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第五十三条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16.第五十七条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三、以《*市城市管理规定》为指导,要做好如下工作:

1.全员学习《*市城市管理规定》。全局各科室、各基层所、实业公司要通过专题会、培训等形式组织职工认真研读《*市城市管理规定》,做到人人皆知。要对照《*市城市管理规定》相关标准查找距离,完善制度,规范标准。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张勖、王乃震

2.全面做好春季养护工作。一是道路养护要根据今年的气候变化,认真做好设施病害调查,科学制定春战养护维修计划,坚持“全面养护,养治结合”的原则,加大养护资金的投入,对道路设施进行全面养护,5月1日前全面消除道路上的坑槽病害;二是排水养护要按照汛前会战的要求,根据设施状况,按照周期养护的原则,加大排水设施的养护力度,切实做好做实排水设施的周期养护。要把养护重点放在雨水管道疏通、掏挖,易堵易冒地区、存在缺陷的设施养护上,使污水外溢得到有效控制,雨水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责任人:王振忠、匡建封、范国华、赵雷

3.开展车行道路井跳车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以重点地区、路况等级较好的干、支线为重点,解决路井塌陷、跳车等道路病害,改善行车舒适度。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责任人:匡建封、范国华、赵雷

4.开展人行道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7月31日,以重点地区、路况等级较好的干、支线为重点,解决人行道花砖短缺、沉陷、侧缘石缺损等病害,达到设施完好的效果。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责任人:匡建封、范国华、赵雷

5.开展化粪井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4月10日至6月10日,以易堵易冒、低洼地区为整治重点,集中清理化粪井,达到设施完好的养护标准。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责任人:王振忠、范国华、赵雷

6.开展管线井产权归属落实工作。6月30日前监理所完成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井盖的产权归属登记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台帐,上墙明示管理责任及标准。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加强各类井监管工作,日常巡视确保各种管线井井盖齐全、无损失和损毁。发现井盖毁损或丢失立即通知井属单位,监督其30分钟到现场,6小时解决。

无主管线井的处置预案,由管理科制定。

责任人:刘宏宝、祁欣、赵雷

7.严格执法,履行职责。一是在现有的巡视管理体制上,要明确职责,细化标准,分片包干,落实责任。提高设施巡视管理的到位率,做到巡视管理全覆盖;二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市城市管理规定》,并将相关条例运用于执法管理之中,同时要在执法的过程中体现刚性职能、上限处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执法实效性;三是加强因工掘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恢复质量和修复及时率。加强掘路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掘路单位公示掘路事项,严格道路恢复施工工艺,及时做好道路因工掘路修复工作,确保道路修复质量;四是抓住《*市城市管理规定》颁布的有效契机,加强占路管理工作,严禁违法占用人行道,占压盲道情形,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同时加强占路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路权;五是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建立设施管理、便民服务、应急指挥三位一体的数字化服务平台。严格因工掘路审批程序,严禁不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大修三年内道路及五年内的新路、大面积掘路和重要点位等必须报市局审批。

责任人:刘宏宝、郑飞、祁欣、赵雷

8.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各单位要强化在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对交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施工扰民现象;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严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闭,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露和散落。

责任人: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李绍太、范国华、

张景录、赵雷

9.市政设施改造竣工后由管理科落实验收及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各养护单位负责管理。监理所要加强在建工地及未交接设施的监管,保护建设项目周边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祁欣、

范国华、张景录

10.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运行系统。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要将维修、养护、管理等信息运用网络或者公示薄、标志牌等途径对社会进行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探索建立网上审批系统,改善审批时效。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张勖、

祁欣、范国华、张景录、王乃震、赵雷

11.强化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市城市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我局将考核工作作为今年工作重点来抓,4月份出台的《南开区市政局主业工作考核办法》,要在全局范围内试行。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南开区市政局主业工作考核办法》的内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层级考核,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责任,分解工作任务。要使各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失误要追究责任,要做到奖罚分明。

除《南开区市政局主业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的内容外,强调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局下达任务单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如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完成的,追究责任人责任;二是严格执行数字化考核制度,市、区考核连续三次最后一名的,追究责任人责任;三是媒体曝光涉及职责内问题,必须在三日内解决,严令禁止有二次曝光现象,如有违反者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四是对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要及时处理,如有处理不当或者延误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祁欣、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篇2

【关键词】道路照明;规划;灯具

前言

城市道路照明是在道路上设置照明灯具,为在夜间行驶的车辆和行人提供必要的能见度,以改善交通出行条件,保证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随着城市文明的不断发展,城市道路亮化照明已不再局限于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还发挥了美化城市,体现城市精神面貌的作用,如何让城市道路照明在发挥正常道路照明作用的同时,体现一座城市夜间照明上的特色,值得人们思考与探索。

1我国城市道路照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城市道路照明不被重视

我国城市道路发展迅速,但道路照明仍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许多城市政府部门只关注道路竣工后带来的经济和道路运输等效益,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只是道路工程的附属工程,缺少科学的规划。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道路照明规划管理,而是归统到相关部门统筹管理。

1.2照明实际效果得不到重视

作为道路工程的一部分,道路照明工程的规划大多是结合道路工程规划被一同提出的,但提出规划的同时,许多城市的相关管理部门只重视规划效果,照明效果图只是照明设计方案的一部分,有的效果图制作十分精美,但道路照明工程完成后是否达到了规划预期,并没有得到重视。

1.3照明灯具使用不规范

针对不同的道路功能和人流量的多少,应使用不同的照明灯具。例如在人流量较大的生活区域和商业区域宜使用照明等级在10lx―20lx之间的照明灯具。目前我国城市道路照明光源主要为高压钠灯和泵灯,无电极放电灯和微波硫灯等高效节能的灯具使用十分稀少,不论这条路是商业性、生活性干道还是交通性、货运为主的干道,大多采用同一种照明方式,同一种光源,或者在交通性干道也大肆设置装饰性照明,装饰照明所产生的光、色、阴影、闪烁等干扰甚至破坏功能性照明,背离了道路使用者的真正需求。

1.4道路照明设计不规范

评价一个城市道路照明的好坏,并非照明的规模越大越好,也并非路面越亮越好。许多城市在设计道路照明时没能从城市的实际出发,道路照明设计不能体现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色。同时,随着城市“亮化”热潮的兴起,不少新建、改建的道路平均照明度值成倍甚至数倍增涨,甚至有的道路平均照度达100lx。过亮的道路造成了能源浪费、资金浪费、加重光污染和光干扰等危害。

1.5道路照明与城市绿化不协调

在有绿化景观的道路,我国许多城市的道路照明布局也存在一些问题。在许多新开发区域或新建道路上设计道路照明时,并未将绿化树木考虑在内,待绿化树木长到一定高度后,绿化树木完全遮挡住了照明光线,造成照明产生光色、阴影和闪耀等破坏性照明,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1.6道路照明设备缺乏养护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往往突出施工和竣工使用,一蹴而就,政策性较强。道路竣工使用后,业主单位并没有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特别是管理出现混乱,业主单位和管理单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下,道路管理出现空白,许多城市道路照明灯具在竣工使用不久后,经常出现照明灯具不亮、灯杆损坏等情况,甚至出现地灯没有防盗设施被偷的情况,最终形成道路照明设施无谓浪费的局面。

2我国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努力方向

2.1重视城市道路照明规划和实效

城市的道路照明规划是保证整个城市道路照明总体效果的关键,因此,道路照明规划设计应得到相应的重视。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道路照明规划部门,将道路照明规划设计从道路工程规划设计中单独分离出来,大力培养城市道路照明方面的人才。在做好道路照明规划设计的同时,要注重道路照明规划设计的实效,规划是否可行,建成后是否达到了规划效果。

2.2规范使用照明灯具

要根据不同的区域和道路类别,使用不同的照明灯具。例如,如果道路两侧商业发达,有多处大型的购物、餐饮、娱乐场所,具有较充足的步行空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这时道路照明既要考虑到人群安全、购物环境和交通目的,又要担负城市交通道路的照明功能,在此种商业通道路类别中,道路特性比较明显,车流与人流的交互程度远高于一般交通性干道,行人流量大,行为活动复杂,如购物、餐饮等,视觉信息的需求量大,对显色性和视觉舒适度的需求也必然上升到新的高度。因此,白光照明是推荐的最佳照明方式,照明灯具宜用高显色性的白光照明。

同时,道路照明在规划设计和照明灯具使用时,要根据道路的不同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照明度标准值表如下: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准值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2.3要加强管理协调

在道路照明规划阶段,许多城市的政府部分都忽视了与照明设计师和建筑师之间的沟通协作,甚至决策者特立独行,违背规划设计而下决策。一个好的道路照明规划或设计方案,要求照明规划设计师、建筑师和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合作。因此,道路照明设计时相关政府部门要主动听取设计师和建筑师的意见。

在道路照明工程完成并投入使用后,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业主单位、管理单位和当地政府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明确责任事项,发现道路照明灯具不亮或灯杆损坏等情况要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2.4提倡绿色照明

我国应该大力提倡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随着科学的发展,LED光源的技术不断成熟,LED光源在许多大中城市被大力推广使用,LED光源的特点是寿命长、高效、节能、安全、绿色环保。研究调查表明LED光源和高压钠灯相比,LED路灯课节约80%的电能,在照明效果上也基本媲美高压钠灯。此外,高压钠灯的更换和维护成本也大大高出LED,所以ED光源在城市道路照明方面被广泛使用,是未来城市道路照明的主要照明器具。

3结语

城市道路照明是彰显城市特色、体现城市精神面貌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合理设计和规范使用,对城市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很重大的意义。我国城市道路照明规划设计今后应以人为本,因路制宜,合理分析不同功能的路段,采用相应的光源、灯具配光、照明水平和质量指标,进行道路照明系统分级与规划,使道路照明达到安全舒适、眩光少、光污染少、节约电能、美化环境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许楠.新世纪的城市道路照明规划[J].城市规划;2004年09期:02―04.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篇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是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四个之城”目标特别是建设精致大气之城的一项重要任务。严格按照创建标准,要求建筑行业单位执行相关规范,确保各类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率100%。本委直管的市政道路、公园、游园广场、公共建筑改造率不低于60%;其他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达标。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宣传培训,全面提高所有从业人员的创建意识。迅速组织传达学习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动员会精神,动员全市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广大从业人员,全力投入创建工作中,努力将创建目标任务与“四个之城”建设紧密结合,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有机融合。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要求,使住房城建系统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全面提升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在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要求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各类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各类规范标准。

(三)强化整改落实,确保本委直管的市政道路、游园广场无障碍设施达标。针对市政道路、游园广场无障碍设施不够规范,损坏、侵占等现象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市政处、园林局等单位要对直管的道路、公园、广场等无障碍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对盲道、缘石坡道、无障碍标志牌、建筑物出入口坡道、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无障碍厕所厕位、无障碍路线图等内容重点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制订计划,全面进行整改,确保达标。

(四)强化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全市各类道路和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达标率。对辖区政府开展属地管理的道路、游园、广场、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整改,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宾馆、医院、商场、学校等公共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整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组织培训阶段(4月10日—5月10日):依据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要求,召开市住房城建系统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动员会。组织全市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广大从业人员,开展《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业务培训,使住房城建系统广大从业人员自觉贯彻执行无障碍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10日—4月25日):对我委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园、游园、广场现有的缘石坡道、盲道、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标志、无障碍行进路线图、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低位电话等无障碍设施进行调查摸底,对照标准逐项查找,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汇总,制定整改工作计划。

(三)整治改造阶段(4月26日—8月31日):对我委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园、游园、广场的无障碍设施,按照整治改造计划全面落实整改补建,完成改造任务。为区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无障碍设施整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四)检查整改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对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对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委系统管辖的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及办公楼等无障碍设施改造进行全面检查整改验收。

(五)迎接创建考评阶段(10月份起):委系统各单位收集创建资料,上报委创建办汇总,整理、装订创建工作台账,迎接市级省级创建考评,对创建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住房城建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创建领导小组要求,制定委实施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创建实施计划,把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到岗位、责任细化到个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纵管到底、横管到边”的组织网络,确保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篇4

关键词:中型城市照明问题管理

中图分类号:J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城市照明工作使城市得以不断亮化、美化,促进了城市综合功能的有效提升,营造了和谐明亮的夜间环境,优化了投资环境,方便了市民出行,与市民生活日益密切。因此,要正视城市照明中存在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城市照明规范建设滞后等现实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加以改进,使城市照明事业走上科学、法制、顺畅、快速的发展之路,创造功能与艺术完美结合的照明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市民。

一、城市照明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城市道路照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也存在很多问题。各城市的情况有所不同,但主要问题很相似。

1功能照明

路灯对城市景观的最大贡献,在于创造安全、舒适的人工照明环境,符合人的需求,从而提升市民晚上外出活动的意欲,促进城市活动的发生和发展,构筑和谐、怡人的城市景观。而人工照明环境和市民心理感受的好坏,主要由路灯的照度和亮度、眩光控制、诱导性、光色等功能性指标所决定。因此,我们必须从人的需求出发,首先考虑路灯的功能性,严格按照国内国际标准,根据道路的车速、车流量、人流量等因素,为快速路、主干道、支路和居住区道路等不同等级道路创造优美的照明环境,构筑良好的城市夜晚景观。然而,不少城市在提升形象的口号下,以灯为景,以亮为好,过分强调路灯的装饰性,路灯造型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路灯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很差,反而对城市整体景观造成破坏;同时,不理会道路等级标准,全部道路都采用高亮度,破坏了城市夜晚的明暗层次和主次脉络,眩光、散逸光严重,反而抑制了市民夜晚活动的意欲。

2景观照明

路灯造型“千城一面”,各城市间互相抄袭严重,如上海世纪大道的球拍造型路灯,几年时间已飞遍全国,在大中小城市均能看到其身影。我国城市情况千差万别,城市风格各有特点,有的以历史见长,有的以现代取胜,路灯建设也应因城而异,反映城市特色。特别是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如西安、苏州的老城区,路灯造型要体现历史的厚重。且国内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城市很少,各个地区已编制但尚未正式实施。由于没有统一规划,造型五花八门,色彩杂乱。一些分期建设的道路,各路段间杆型不统一,照度标准各异,甚至光色也不同,整体性无从体现。如果从整个城市层面看,路灯的整体性更差,各自为政的现象非常严重。

二、完善城市照明事业的对策

1推进城市照明行业改革

实事求是,明确城市照明行业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城市照明行业有着其自身的特性,我们在行业改革的过程中,在全面掌握行业普通性的同时,必须根据城市自身实际,准确地寻求解决好个性问题的途径,从而制定出城市照明行业的改革方案。根据城市照明行业的实际,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第一阶段是强化专业机构管理行为,改变城市照明目前的松散消耗局面,建立规范有效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编制出台符合地情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定额标准,对职工按政府政策进行裁员轻装,进一步提高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二阶段是对维护经费按照维护定额标准进行总包干,按专业特性制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作业竞争机制方案,清还历史债务,对部分维护作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建设作业市场规划。第三阶段是维护职能与管理职能分离。政府所属的专业管理机构只承担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维护管理、控制管理、统计管理及应急保障。维护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在建立准入制度的前提下,对维护作业进行竞争承包。对原属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部分人、财、物从母体剥离,组建城市照明维护作业骨干单位,参与市场竞争。

2争取加大城市照明资金投入

经济是基础,没有基础就是空中楼阁。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如果没有资金,就是没有米的巧媳妇。有助于增加资金投入的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城市维护费中照明设施维护资金到位。二是加强照明设施建设工程欠款的清理回收。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如不能一次性收回可分期收回或用实物抵押。三是开展多种经营创收,弥补设施维护费用。

3推行城市照明法制化管理

建设部规划司已将编制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的规范列入城市规划的规范体系。有关城市照明的设计和施工标准及节能要求,建设部标准司也列入了标准体系,即将着手编制。这些规范和标准将是城市照明进行法律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在以上依据的基础上,各城市应着手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如果有了统一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只要按规划落实即可,可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麻烦,各种“协调”就会减少,工程建设也会顺利许多。

4提高照明控制管理手段

一些照明管理单位引进的较先进的“路灯无线自动化监控和管理系统”,在使用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也代表了当前路灯控制发展的趋势―――智能化路灯控制。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遥控、遥测、遥讯”的智能模式将成为现实。许多城市的实践已证明,计算机系统的监控和报警功能等,能使路灯的启灭时间更趋合理,同时采取的半夜灯经济运行方式不仅延长了电器及灯具的使用寿命,节约路灯电费和维护费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先进地区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工作经验,以及当地通讯事业和社会经济状况,进一步考察先进的智能化控制方法,根据客观需要,逐步实现路灯智能化控制,是当前照明事业发展的趋势。

5加强城市照明作用和设计

城市照明作用和设计不能局限于路灯本身,只从技术层面考虑问题。以后,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从城市景观的层面去考虑路灯:白天,能否和周围空间协调;夜晚,能否创造良好的气氛。同时,还要挖掘城市的文脉,从市民心理层面出发,尊重历史,尊重现状,使路灯成为构筑和谐城市的一个元素。

6注重以人为本

重视道路照明的功能性,照度和亮度、眩光控制、诱导性、光色等参数对城市夜晚景观的影响不言而喻,特别是市民的舒适度、安全感涉及行为心理的范畴。其次,要重视路灯的艺术性,它的造型、高度、色彩、布置方式,对城市白天景观影响很大。同时,加快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使路灯建设有规可循;制定城市照明设计指引,设定量化标准,使照明设计有据可依。

7加强科学规范管理

城市夜景灯光是建立在城市景观的载体之上,要科学地对待,不能随意,更不能泛滥。城市照明不是传统概念的“灯会”、“庙会”。不能在城市各处随意设置,既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夜景规划,又要符合夜景技术规范。要慎重对待城市夜景灯光建设,要使其持续地推动城市经济发展。针对目前一些城市出现的艺术性不强、与环境不协调、不利于城市夜景灯光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塑造优美的城市夜间形象等情况。政府管理部门要正确引导,严格加强管理。

结束语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促进城市照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准确反映城市政治、经济、历史、地理和人文景观的内涵,表现城市自然格局和建筑风貌的形象特征。从宏观层面上对城市照明的定位、目标、特色、风格、品位、照明水平,表现形式、建设步骤与措施等做出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并对标志性的要点景区和一般性的景物进行点、线、面的组合,提出具有城市特色的城市照明体系的总体构思。

参考文献

[1]孙风荣.浅谈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与管理[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02)

[2]宋志强.浅谈绿色照明[J].科技资讯.2008(15)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篇5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筑立面出新、广告规范设置、净化道路空间”的原则,对市区路容路貌进行提升,实现城市路畅、街美、景优和景观连续的目标。

二、提升范围

重点对沪宁城际铁路、高架路二期、高速公路、市区20条城市主要道路和2008~2010年已整治道路两侧路容路貌进行提升。同时,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整体规划、分步提升。

(一)中心城区整治道路:沪宁城际铁路(城区段)、高架路二期、竹林北路(龙城大道~站前路)、永宁路(龙城大道~站前路)、新堂北路(龙城大道~站前路)、站前路(永宁路~竹林路)、劳动东路(丽华路~青洋路)、吊桥路(广化街~和平南路)、龙游路(劳动中路~中吴大道)、劳动中路(同济桥~丽化路)、迎宾路(兰陵路~江南春宾馆)、光华东路(清凉路~丽华路)及2008~2010年已整治过的道路及部分节点。

(二)武进区整治道路:沪宁城际铁路(武进段)、沿江高速(武进段)、沪宁高速(武进段)、高架路二期(武进段)、S232省道(横山桥段)。

(三)新北区整治道路:沪宁城际铁路(新北段)、沪宁高速(新北段)、高架路二期(新北段)、晋陵北路中段(河海东路~龙城大道)、岷江路西段及周边(衡山路~通江中路)、巢湖路东段(泰山路~通江中路)、汉江路凤凰苑(通江中路~晋陵北路)、建东路(汉江东路~河海东路)、珠江路(泰山路~藻江东路)、渭河路(晋陵北路~秀山路)、九江路东段(庐山路~晋陵北路)、河海东路(惠山路~晋陵北路)。

三、提升要求

(一)杆线入地,净化空间

主要对永宁路、新堂路、站前路、劳动东路、龙游路等道路实施杆线入地,对道路两侧简易变压器进行改造,对绿化带中各类设施的设置进行规范和美化,对部分电力杆塔进行刷漆美化,实现道路景观协调优美。

(二)绿化升格,营造氛围

1.对沪宁城际铁路、高架路二期、高速公路两侧的绿色通道建设,以绿为主,以树为主,增加绿量和绿化景观。实施中原则上不拆迁,严重影响生态和景观效果的应考虑拆迁,具体由各区属地实施。

2.对主要道路沿线的绿化进行完善提高,逐步形成绿化带;对中心组团区域,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营造四季常绿、色彩丰富的绿化布局。

(三)地块开发,提升形象

结合城市整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路段的城市设计,进行用地性质疏理。对道路沿线超红线的且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各类建筑物进行界定后按程序拆除,并以多种绿化和景观围墙等形式美化;对道路沿线一定范围内具备开发条件的要尽快进行收储,出让和开发改造,尚不能开发的要进行周边环境美化。

(四)街景整治,美化环境

1.对有碍市容的建筑物进行外立面出新;对标志性的建筑物进行统一设计,分段实施,营造“一路一主题”的街景风格。

2.组织景观照明的设计施工,使道路照明、建筑照明、绿化照明、景点照明和户外广告照明相互衬托、各具特色。

3.根据设计要求按路段不同对各类店招店牌进行统一改造和出新。

4.对沿线的乱张贴、乱涂写等各类有碍市容景观的现象进行整治;清理整治占道经营、乱设摊点现象;规范空调室外机的挂放;取缔、整顿、规范沿线道路的废品收购站(点)、车辆清洗站(点)、摩修站(点)等。

(五)设施完善,增强功能

对道路沿线的各类设施进行完善,提高各类设施的使用功能;路面、人行道板、盲道进行整修;公交站台位置设计改造,桥梁栏杆清洁出新,各类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等进行改造提升。

(六)广告提升,规范设置

以“净化空间、美化环境、优化秩序”为总体目标,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规范和提升。其中,对公益广告采用统建统宣模式;对商业广告采用政府引导,带动提升模式,力争到省运会前初步形成布局合理、数量适度、设计新颖、具有文化艺术内涵并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户外广告体系。

(七)道路清扫,保洁到位

1.沪宁城际铁路两侧确保无暴露垃圾堆和白色垃圾。铁路范围内的保洁由铁道部门负责;铁路范围外的保洁实行属地管理。

2.高速公路两侧的保洁,由各区属地管理。

3.其余城市道路按照十三项长效管理要求实施,保洁到位。

武进、新北两区按本实施意见的提升标准,自行组织。

四、时间进度

2012年2月11日前完成沪宁城际铁路两侧提升工程;2012年5月1日前完成沪宁城际铁路站周边道路(竹林北路、永宁路、新堂北路、站前路)两侧提升工程;2012年9月1日前完成其余道路两侧提升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

由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由各区主要领导负责,切实加强区属范围内道路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精心组织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统一验收的整治原则,制订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整治任务、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确保提升工作高标准、高水平按时完成。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责任,相互配合,形成高效的运作机制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落实资金

1.中心城区的路容路貌提升工程资金由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武进区、新北区范围路容路貌提升工程所需经费由两区各自承担。

2.具备条件的路段采取市场化运作,通过地块整体开发改造实施提升。

3.各杆线单位要始终本着“服务地方,多做贡献”的原则,杆线入地经费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四)严格督查

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确保提升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加强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督查,确实提高文明、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水平。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规范篇6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亭房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占道亭房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本通知所称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设置的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临时设施、各类执法岗亭及环保公厕等。

(一)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范设置的原则。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占道亭房在设计和建造时要体现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亭房卫生,整洁干净,使亭房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城同创”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优化人居环境、还路于民的原则,按照“**市58条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规划”的内容,对现有的亭房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监管水平,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城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城区占道亭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双科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并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步骤

(一)工作任务。

对符合规划的亭房予以保留,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报亭,向次干道、巷道、商场(市场)、社区进行分流,对部分非书报亭房、破旧亭房、无业主纯属占道经营杂货的亭房予以取缔。

(二)工作步骤。

首先对城市主干道上的亭房重新进行规划;其次对已经审批设置的其他亭房向次干道、巷道、住宅小区分流或取缔;严格控制数量,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及设置标准的予以取缔。

四、整治标准

(一)占道亭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邮政报刊亭设置标准:长3.5米、宽2.5米、高2.5米;**晚报亭设置标准:长3.82米、宽1.82米、高2.3米。其他经批准设置的亭房,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标准进行设置。

(二)不得设置占道经营性亭房的范围:

1.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30米范围内;

2.主次干道交叉路口20米范围内及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口20米范围内;

3.公交站点及两侧各20米范围内路段;

4.残疾人专用道、盲道;

5.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路段;

6.城市道路快车道;

7.城市各类地下管线出入口、各类井盖;

8.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占道亭房的区域。

五、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各区负责本辖区占道亭房的日常监管、卫生保洁等工作。

(二)市市政市容局对各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亭房给予审核,按照城市占道亭房规划、设置标准及各项条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如审核同意由各区审批。市市政市容局要加强对已经批准的占道亭房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区、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不按规划、设置标准、设置效果、擅自变更占道亭房用途、转租或转让以及擅自设置的占道亭房依法予以查处。对虽经批准,但违规设置及违规经营的占道亭房,给予批评、取缔;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占道亭房,立即予以取缔。

(四)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晚报社、市邮政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对设置的交警岗亭、治安联防岗亭、行政执法岗亭应定期维护保养。

(五)由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牵头会同各区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占道亭房整治工作,待整治完毕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规范设置的占道亭房进行日常管理。市创建办负责按照《**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各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占道亭房的日常检查情况纳入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六、依法加强对占道亭房的后续管理

(一)城市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随意设置各类占道亭房。城市占道亭房的设置,由亭房经营单位向所在辖区提出申请,由各区初审后报市市政市容局依法审核。

(二)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收到占道亭房设置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占道亭房设置规划和城市市容标准的,上报市市政市容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设置占道亭房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所有在我市经营的书报亭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各区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为1年。**晚报、邮政报刊亭应按其亭房总数30%的比例,用于安置下岗、特困等弱势群体,由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安置事宜。

(五)经审批设置的占道亭房,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作废。

(六)已经审批且尚在批准期限内的占道亭房,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书面通知占道亭房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对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七)占道亭房外立面、屋顶出现锈蚀、损毁、变形、污浊等情况的,设置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完好。

(八)申请设置占道亭房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标明经营范围;

3.占道亭房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九)已经审批设置的其他占道亭房(**晚报、邮政报刊亭、各类执法岗亭除外),设置期满后不再批准设置;凡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各类亭房,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十)所有经审批设置的占道亭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按规定的地点、范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并办理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亭房用途及超范围、超面积经营;

3.禁止在占道亭房外立面附加广告,张贴宣传画;

4.禁止转租、转让;

5.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卫生整洁,自备垃圾容器及消防器材、实行垃圾袋装,并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及保洁费用;确保用电、用火等安全;

6.不得损坏道路、上下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7.占道亭房使用者有义务承担亭房周边5米范围内清扫冰雪、市容保洁、绿化管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