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经济政策范文

关键词:财政赤字扩张性财政经济刺激

随着历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实施刺激性的财政政策,有效地依靠政府投资带动了我国GDP的增长,但与此同时我国政府的财政赤字规模也不断增大,如图1所示,2010年我国政府财政赤字规模已达6772.65亿元,虽然较2009年有所回落,但财政赤字占GDP比重已经达到2.8%,财政赤字规模较大,因而研究我国政府财政赤字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对于未来我国财政政策的制定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我国财政赤字与经济发展相关要素关联度分析

政府财政支出的大幅增长可以通过带动投资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会通过作用于社会产品产出、消费价格水平和国民可支配收入来影响社会的总体供求关系,并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量、通货膨胀水平等指标产生影响。

本文以1985年以来我国年度国家统计年鉴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对1985年以来我国政府财政赤字与该年度的经济发展变量之间的相关分析,如表1所示,可以发现,我国政府的财政赤字规模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体居民消费水平、平均货币工资水平、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财政赤字的增加对这些经济要素的变化有显著的相关影响,此外,财政赤字规模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虽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但是关系并不明显,而政府财政赤字规模与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进出口状况的关联度较小,无法通过显著性检验。基于此,本文认为:

(一)财政赤字扩张政策促进了我国宏观经济的增长

我国财政赤字规模扩大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关系均显著为正,其中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GDP的相关关系为0.682、

0.675、0.698,伴随着我国财政赤字规模的扩大,各个产业的生产总值也稳步提升。同时通过相关性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财政赤字规模的扩大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增加,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无疑是促进我国宏观经济逆势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政府财政赤字规模的扩大也伴随着我国居民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这种增长增加了我国居民的消费能力从而促进了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有效地拉动了内需,从而抵消了出口形势低迷给我国经济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我国财政赤字规模与进出口差额之间无明显的相关关系可以发现,我国财政政策的实施对于进出口贸易的影响较小,因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通过拉动投资和内需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

(二)我国财政赤字扩张刺激通货膨胀水平

基于相关性分析结果可以发现我国政府财政赤字规模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成负相关关系,当财政赤字规模较低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升高,但是升高幅度较小,二者相关系数仅为0.439,并且其显著性较差,因此本文认为政府扩张性财政政策相较于货币政策对于经济整体通货膨胀状况的影响程度较小,其对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影响方向也有待验证。

(三)我国财政赤字扩张政策对提升就业作用有限

国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制定目标往往集中在三个方面:促增长、稳通胀和保就业。通过相关性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财政赤字规模的增长与城镇失业率之间的相关关系并不显著,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虽然有效拉动了投资和内需,但对于居民就业率的提升并不存在显著的影响效果,因而可以认为我国财政赤字扩张政策对提升就业的作用效果较为有限。

财政赤字对宏观经济增长影响机制分析

我国财政赤字扩展政策可以有效地拉动内需和固定资产投资,从而保障我国宏观经济在出口疲软、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依然稳步增长,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我国财政赤字扩张政策对于我国宏观经济增长的具体影响,本文在上述相关性分析基础上,从固定资产投资和居民消费两大方面对我国财政赤字扩张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具体影响机制进行分析,从而了解我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机制,为我国政府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提供科学的建议。

(一)我国财政赤字对固定资产投资拉动效应分析

我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来带动经济增长,最直接的途径便是通过政府引导的固定资产投资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刺激原材料产品的需求,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因此作为财政赤字政策最主要的刺激途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财政赤字政策与各个固定资产投资细分分支指标之间的相关关系来了解我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具体拉动作用,如表2所示。

我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在加大财政赤字的同时,其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拉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上,在我国政府加大财政开支以刺激经济的政策贯彻过程中,各地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更新和改造以往的基础设施来实现GDP的增长,从而提高自身经济增长速度,而对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着力较小,特别是对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投入力度较低,由此可见在各地政府的财政支出中,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等房地产开发投资的资金支出占其总体财政安排的比例较小,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扩张性财政政策的运用存在偏离民生所需项目,主要投资于更能凸显政绩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倾向。

同时,目前我国财政赤字扩张政策所带动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依靠国家预算资金投入,其所带动的其他相关资金投资较少,尤其是外资参与投资的资金比例较小,大量国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的现实也说明目前我国利用扩张性财政政策来提振经济的措施给国家财政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各地政府应当适当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构成,通过引导其他资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来适当丰富其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从而降低财政负担,同时也转移项目成本和风险。

最后,我国政府的财政赤字规模与企业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长相关性不显著,说明我国扩张性的财政支出所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并未带动企业主导的固定资产项目的投资,由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经营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考虑目标,因此在目前经济形势较为悲观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往往有所减少,而另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往往与企业的经营运作相关性较低,因此企业对于参与这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兴趣较小,使得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财政赤字规模之间的相关程度下降,进而降低了二者之间相关关系的显著性。

综上可知,我国财政赤字规模的扩大虽然有效地拉动了经济增长,促进了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但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项目具有较为明显的政府导向型,投资项目的资金构成单一,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水平较差,企业的参与程度低,因而是一种较为不可持续的增长趋势,所以我国政府在未来使用扩张性财政政策来刺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时应当更注意与市场接轨,丰富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调动相关企业的积极性,从而形成一种可持续增长的财政支出刺激模式。

(二)我国财政赤字对居民社会消费拉动效应分析

我国财政赤字规模的扩大也有效地拉动了我国居民的整体消费水平,对拉动内需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其拉动内需的具体机理依然有待进一步分析。本文通过我国财政赤字规模与居民消费相关的经济参数的相关分析来了解我国财政赤字扩张政策对居民社会消费的具体拉动效应,如表3所示。

我国政府的财政赤字政策有效地刺激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财政赤字规模越大,居民的消费水平提高程度越大。同时,从上文的相关性分析结果也可以看出我国政府扩张性财政政策中财政赤字规模越大,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越低,即居民的生活水平随之提高,因而从居民消费的角度来说,我国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对于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需求的扩展具有有效的拉动效应。

但是,从供给面上,我国政府的财政赤字扩展政策并未能有效提振国内消费领域的供给方信心,各个居民消费相关行业的景气指数并未因为我国政府刺激性的财政支出政策而产生对应的变化,因此本文认为虽然我国政府所实施的财政支出刺激政策在短期内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购车补贴等方式刺激了居民的消费热情,但是在企业界和市场的供给端,由于国家财政刺激政策具有短期性并且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狭隘性,如产品补贴范围有限,产品指定供应商限制等,市场对于我国政府所实施的扩张性财政政策的反应并不热烈,我国政府的财政赤字政策虽然对于居民社会消费具有打动效应,但并未起到促进长期国内消费的预期效果,是一种短期的,不可持续的财政刺激政策。

因此,在未来我国政府制定财政赤字政策时,应当注意改变刺激性财政政策在居民消费相关政策细节上的刺激模式,从仅提高居民的消费热情这一短期目标中解放出来,以提高市场对于居民消费的供给热情以及居民消费体系的长期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对我国居民消费体系进行长远的规划,例如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引导企业产能,提高企业生产热情;通过减少物流运输费用来促进居民消费商品流通;通过减少交易环节费用征收来促进居民商品交换效率等。

我国财政赤字扩张政策改进建议

基于本文对我国政府近年来的财政赤字扩张政策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政府在经济危机过后所采取的刺激性财政政策对保证我国经济在危机时期的稳步增长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财政赤字扩张政策对于我国经济的提升作用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投资和居民消费提升效应上。

通过对我国财政赤字扩张政策的具体刺激效应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刺激政策依然停留在政府主导的短期刺激性投资上,对于市场的主体——企业的积极性的调动十分欠缺,大多数财政支出政策仅仅着眼于短期内提高政府经济政绩,并提高居民的消费热情,却未对企业界的需求和关注做出对应的应对政策,从而使得目前我国的财政刺激政策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缺乏有效的持续性。

因此,在未来我国财政政策的制定中,政府决策者应当从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出发,通过制定符合企业界发展目标和利益诉求的财政刺激政策来提高企业参与经济刺激计划的热情,从而使我国政府的财政刺激政策真正具有长期的经济提升效应,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国时期经济政策范文篇2

【关键词】民族经济发展财政税收优惠

【正文】

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几乎是各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共有的现象。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一直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发展民族经济,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活动更多地受市场机制调节,民族地区在旧的体制保护下享受的优惠政策受到冲击,许多实行多年、深受民族地区欢迎的优惠政策或被取消,或名存实亡。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事实上拉大了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这是落后民族由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必然要面对的一种“阵痛”。改革是大势所趋,民族地区不能沉浸在对旧体制的怀恋中,民族地区同样需要通过改革发展经济。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式,发展民族经济一定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进行财税制度创新。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和一般地方财政相比,除了享有财政自治权外,其财政管理和资金运行又有自身的特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是建立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落后基础上的财政,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的集资能力也低,财政收入主要靠税收来维持。而财政支出中非生产性开支所占比例大,缺乏财力进行生产性投入。民族地区如果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必须要有国家的大力扶持。因此,国家在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下,都给予民族地区相应的政策倾斜。

在“统收统支”时期,中央财政对边境民族地区实行免费医疗,对民族贸易在价格上实行“赔钱补贴”、“以赚补赔”等优惠政策,并规定民族贸易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80%由国家财政拨款。为了恢复生产,国家还给民族地区发放救济款、补助款和低息贷款。在“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分类分成”时期,虽然没有针对民族地区另拟预算管理办法,但在编制全国预算草案时对民族地区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国家不仅通过调整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中央调剂收入的归属扩大民族地方财政收入的范围,而且拨出多种补助专款,如生产补助费、卫生补助费、教育补助费、社会救济费以及无息贷款等。“二五”期间,“”和化运动使国家财政工作遭受了一定的挫折和损失,国家财力困难,社会总财力严重失控,导致实施不久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无法贯彻执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第一个以立法程序产生的体现民族治地方财政权限的法规。它既体现了国家财政预算“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大于一般同级地方的财政收支权和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为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1963年国务院转批了财政部、民委《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民族自治地方开始实行“核定收支,总额分成,多余上交,不足补助,一年一变”的办法。这个办法虽然划分了收支范围,但重点是国家在财力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必要的补助,作为民族地区特殊性开支专款。期间,国家财政危机四伏,财政管理体制频繁变动,国务院1963年批准的《草案》不能全面执行。但是在国家财力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草案》中所规定的财政三项照顾仍然得以落实。据统计,从1964年至1979年,国家共拨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和预备费照顾三项共34.07亿元,减轻和缓解了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1]。

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家分步骤启动财政体制改革。在改革中,对民族自治地方也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1980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其中规定:民族自治区仍然实行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除保留原来对民族自治地区财政所作的某些规定外,以1979年收支预计数作为支大于收的基数,确定中央补助额,补助额每年递增10%。这些规定一直执行到1988年。从1980年至1988年中央对8省区的定额财政补助累计为506亿元,拨付民族地区专项补助约60亿元[2]。80年代末期,经济体制改革中掀起的承包热潮开始向财政领域渗透,1988——1990年间实行的财政承包制有6种类型,民族地区属于定额补助这一类型,即按照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支大于收的部分,中央财政进行固定数额补助,各种专项补助根据专款的用途和各地实际情况另行分配,体制补助额每年递增10%的优惠政策因财政承包制的实施而被取消。财政承包制同企业承包制一样属于过度时期的产物,于1994年被分税制代替,并从1995年开始适用《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按照现行体制,中央财政对自治区财政的拨款包括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年终结算补助四部分,另外将8个民族省区和民族省区之外的民族自治州纳入了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范围,以缓解民族地区财政运行上的突出矛盾。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了统一的税收制度,但对民族地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农牧业是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农业税长期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其中牧区采取了轻于农业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1950年通过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和畜牧地区农、牧业税征收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拟订,经核准后执行。《关于一九五三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中规定,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交通不便的贫困地区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方针,牧区采取轻于农业区与城市的税收政策,一定时间内减免牧民的赋税。1954年新解放区农业实行累进税时,分别提高了各民族地区的起征点。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可以减征农业税。这一条例实施至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根据各民族地区不同情况,对其实行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对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县的社队企业,免除工商所得税五年;对云南、贵州、、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广西八省(区)基建企业实现的降低成本,在扣除营业外支出和提取的企业基金后,按降低成本额三七分成;对实行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基层供销社减征所得税,并对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民族用品手工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对民贸三项照顾县的商业企业的自筹商业设施建设投资,从1985年起免征建筑税三年,对其应缴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对实行民族贸易三项照顾地区的医药商业比照民贸商业免征建筑税和能源税;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民族用品,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及减半征收所得税;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3]。

政府所有的功能都需要财政支撑,政府所有的行为都会反映到财政上。回顾建国以来民族地区的财税政策,不难发现优惠政策是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更多地是通过财政政策的倾斜扶持民族经济的启动和发展,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农牧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的确立,国家和地方之间利益分配逐步制度化,民族地区曾经享受的部分财政优惠政策在新体制下失去了存在的空间,而新的替代措施未能适时出台,所以财政优惠政策受到了相当的冲击,但税收优惠的范围在逐步扩大。

两个时期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走势总体上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是相适应的。建国初期,民族地区经济极端落后,整个民族地区几乎没有现代工业,传统商业规模小,税收优惠缺乏必要的经济活动作为载体,只能针对民族地区的基础产业农牧业。而财政本身的职能决定了财政优惠政策在这一时期能大显身手。在民族地区财政长期入不敷出的境况下,国家通过财政优惠政策以直接“输血”的方式给予民族地区极大的扶持,对稳定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民族关系,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民族地区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工业化基础和商业规模后,应该相应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大税收政策的调节力度。相反地,即使没有经济体制的转变,财政的直接“输血”也应该逐步被其他方式的优惠替代。财政体制改革导致的部分财政优惠政策的失效,客观上迎合了这一趋势,但是替代优惠措施滞后。因此,缺憾更多地体现在财政优惠政策上。

首先,财政优惠政策的效应基本上都是短期的,仅仅弥补了民族地区吃饭财政的缺口,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族地区的依赖性,使民族地区形成了所谓靠“输血”维持的畸形经济机制[4],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自身发展能力的问题。

其次,有些优惠政策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不完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中国社科院的温军博士对我国实行的民族优惠政策进行了评估分析,他的研究结果表明,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保证执行程度分别为44%和36%[5]。其中,有些执行了的政策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在民族地区工业化进程中,以重工业为主体的现代工矿业大多是独立的“小社会”,与民族地区经济缺乏内在联系,这些大企业虽然构成了民族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但难以真正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结果是当地群众不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利益,企业不能得到当地群众支持,甚至形成对立和摩擦,悖离了国家财政投资的初衷。

再次,大部分优惠政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计划经济体制开始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时,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与现行体制不适应,而寻找替代政策和制定新政策的工作相对滞后,导致财政体制改革中出现了忽视民族地区特殊情况“一刀切”的现象,影响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处于更加不利和被动的局面。

当然,这些优惠政策对观念的影响是最深远的。长期以来,由于国家的大力宣传,无偿支援民族地区发展的方针已经深入人心,但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落后的历史原因缺乏了解,对计划经济时期民族地区通过资源低价外输所做出的贡献和牺牲认识不够,久而久之潜意识里把这种民族政策导向下的无偿援助看成一种负担。即使是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扶持,也被认为是多分了其他地区的“一杯羹”。时至今日,仍然有人认为民族优惠政策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悖离的,民族优惠政策会弱化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的能力,扶贫政策可以代替民族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拨款包括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年终结算补助四部分。其中体制补助的标准由基准时期的收支平衡点决定,其关注的焦点是收支差额;税收返还与各省的经济实力挂钩,越富的省,得到的税收返还越多,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了新体制,可以说是中央对东南沿海富省妥协的产物,明显带有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的目的;专项补助不仅项目庞杂,数额较大,而且各项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制度规范,透明度不高,随机性大,取决于地方的公关能力,难以避免寻租行为。虽然有学者高度评价《过渡期转移支付法》是从“基数法”向“因素法”转变的开始,在规范性和合理性方面有了明显进展,并且针对民族地区安排了政策性转移支付,但过渡期转移支付相对于规模庞大的、“基数法”色彩明显的其他形式转移支付而言,其调节力度极其微弱,难以发挥应有的调节地区财力差距的作用。总之,现行财政体制基本没有解决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甚至有扩大地区间差距的可能。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艰苦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露端倪,随之而来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大解决地区差距继续扩大的力度,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五项具体措施,1999年6月17日同志在西安举行的西北地区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并作为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对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言,这一切既是难得的机遇,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任何现实的生产力都是对以往生产力的继承,任何地区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原有的基础。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起点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以后各自发展进程的快慢。单靠市场机制的作用,会导致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因为市场的资源配置是不考虑民族、贫富和地区差别的,哪里能赚钱资源就流向哪里,直接的结果就是穷的越穷,富的越富。新时期发展民族经济,首先要走出观念上的误区。从表面上看,很大一部分民族优惠政策是与市场经济遵循的公平竞争规则相矛盾的,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又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相一致的;民族经济发展的内因在于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但是外力的启动仍然很重要,国家政策上的倾斜和物质上的帮助正是通过“输血”方式健全其“造血”机能,增强其自力更生的能力。市场经济下的优惠政策不是鼓励懒汉、保护落后,帮助民族地区是要建设“造血经济”而不是“输血经济”。因此,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离开国家的帮助是不可想象的。这是由民族问题的特殊性、重要性和长期性决定的。但是单靠这种帮助,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还必须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要求,找到一种适合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运行机制,否则,即使钱给得再多,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发展民族经济必须结合民族地区的自然特点、产业特点和民族发展特点,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和有关政策措施,借鉴沿海地区经济腾飞的经验,进行财税制度创新。

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创新。为了使转移支付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横向均衡作用,提高财政优惠政策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民族地区的财政自治权,可以制定专门的《民族自治地区转移支付暂行条例》,针对民族地区设计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保证民族地区财政提供全国平均水平的公共服务的能力,平衡民族地方财政预算。8个民族省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无偿拨付,民族省区外的自治州、自治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所在省级财政参照民族省区的标准拨付;专项转移支付可以保留过去对民族地区的一些特色项目,如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在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环保等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面,向西部地区倾斜。同时还应考虑到民族地区内部也存在着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专项转移支付应该主要针对民族地区内的偏远落后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这些地区的投资环境,缩小民族地区内部的差距。在《暂行条例》中应该规范资金分配的原则和程序,完善省区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免除一些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简化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在民族地区先行一步。

2、税收优惠制度的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种资源,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国家曾在特区建设中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外资、调整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特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民族经济,可以大胆借鉴经济特区的成功经验。现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已经启动,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的聚居地区,从某种意义上讲,西部大开发实际上是民族地区的大开发,这一战略实施的效应如何将直接影响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在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中,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解读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难发现目前的优惠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产业的倾斜,地区效应有限,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西部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承受能力会制约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发挥;西部地区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上只是向东部地区“看齐”,适用与东部地区相同的优惠税率,而东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的差距,导致西部地区在引进外资上处于劣势;在现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中,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含金量”较高的,但各地对如何界定、认定“新办企业”有分歧,执行标准、宽严程度不统一,不利于招商引资。总之,现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框架,不足以构成东部地区当年的税收优势。要使西部大开发稳步推进,尽快取得成效,应该切实拿出当年建设特区的魄力。在实行产业倾斜政策的同时,继续加大地区倾斜的力度,将西部现行15%的优惠税率再度下调,其中区位优势地区与偏远落后地区适用差别税率;采取税收返还等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部级开发区的支持力度;提高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征收税率,吸引人才投身于西部建设;将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鼓励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还可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将西部地区中央直属企业所得税甚至涉外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弥补地方财政因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提高西部资源税的税率,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遏制低水平的资源开发,保持可持续发展;将兼并收购现有企业的形式统一认定为“新办企业”,兼并收购作为直接投资的替代品,已经成为国际投资的主流形式,应该更新观念,顺应国际潮流,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外部资金投资西部。

【注释】

民国时期经济政策范文

一国居民的通胀预期对货币政策的实际效果和实际的通胀,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一旦居民形成了高通胀预期,再用政策逆转这种预期就会非常困难。居于高位的通胀预期,对货币政策的效果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能对居民的通胀预期施加政策诱导,则有事半功倍之效。

我国中央银行历史上超发的货币加上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带来的流动性,已经成为我国货币流通领域的“堰塞湖”。更为严重的是,在政府着力化解这个通胀因素的时候,又面临恶劣的国际经济形势。美国无限度地制造流动性,全然不顾会对其他国家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我们的货币,你们的麻烦”,上个世纪80年代初美国人把这句话冷冷地甩给了欧洲人。时至今日,历史重演,只不过这次的听众,除了欧洲人外,还要加上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了。同时,根据中央银行的调查,在过去十年中,我国居民对通胀的忍耐程度呈趋势性下降。与居民对通胀容忍程度不断降低相伴随的,则是更容易形成的通胀预期及其带来的经济扭曲行为。简言之,我国正面临内生性通胀和输入性通胀的双重压力,如不采取果断措施,等到居民对于通胀的预期难以扼制时,国内经济很可能陷入失控的境界,这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所不能承受之重。

意识到政策的必要性,就面临政策工具的具体选择了。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换言之,货币管理迈出了走向常态化的一大步。我国仅仅使用货币政策和行政手段,无法有效遏制通胀,还需要财政政策在遏制通胀中发挥奇兵的作用。

首先,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在我国经济目前的情况下能发挥的作用已较为有限。高达18.5%的准备金率已冻结了商业银行天量资金,倘若再进一步提高的话,可能会对银行体系的营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出于对宏观经济平稳增长的考虑以及对热钱涌入的顾忌,大幅度加息的政策选择也被排除。如果采用小幅度、连续加息的策略,小幅慢跑再加上政策的时间滞后性,又会使得货币政策在控制我国现阶段通胀的政策作用受到极大限制。即使考虑到正式进入货币政策的紧缩周期,单靠货币政策的效用也有“远水不解近渴”之嫌。那么从紧的货币政策搭配上行政价格管制措施的效果如何呢?中国在1994年和2007年这两次经济抗通胀的过程中,决策层都辅之以程度不同的价格管制的行政措施。实践告诉我们,过多行政干预措施,会对实体经济运行带来不必要的副作用,对经济社会的总福利构成伤害。

因此,我们有必要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财政政策的本质就是政府运用税收、补贴等工具,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当中国居民因为生活成本提升而进一步提高通胀预期,并有可能形成工资-物价螺旋式通胀的时候,通过运用财政政策,对居民的生活实行补贴,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起征额度,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别,更好地转移支付,提供更好、更完善的社会服务和保障。通过税收政策对资产市场的导向作用,如开征房产税等税种,则可以抑制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泡沫,有效降低资产价格上涨对居民通胀预期的推动作用。还有,把财政政策加入抗通胀政策工具组合的好处在于,热钱涌入的压力会大大缓解,人民币也不用承受过于沉重的升值压力。这样,就可以为我国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创造较为有利的外部条件,为我国经济转型赢得更大的政策回旋空间和时间。(摘自2010年12月7日《上海证券报》作者为英国约克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教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