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篇1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3(3):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2006(2):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和法律[3]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USCS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篇2

1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看贸易政策的保护性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

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2)积极稳妥地建立中国技术性壁垒体系一是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虽然目前中国的整体科技实力还比较落后,但即使只能在个别领域制定出本国特有的、并且是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也将极大地增强中国保护本国市场的能力。另外,WTO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如地理条件、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对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加以利用。二是制定和完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SPS)。虽然GATT中SPS协议鼓励各缔约国将自己的SPS措施同已有的国际标准或指导原则接轨,但它同时也存在漏洞。由于其技术上的复杂性,这是一种隐蔽性相当强的非关税壁垒。三是建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又称环保壁垒。即以环境保护为理由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中国也完全可以利用ISO14000来抬高国内市场的进入门槛。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或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起来考虑。>

【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篇3

[关键词]贸易便利化;利益;启示

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几轮多边谈判,保护性关税的税率已经降低,其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随着供应链管理的变化及现代信息技术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国际贸易中与通关程序相关的交易成本的重要性相对提升,也引发了世界各国对贸易便利化的热情和兴趣。2004年8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147个成员就“多哈回合”的主要议题达成框架协议,并对谈判模式达成了一致,多哈回合日程中的贸易便利化谈判已经启动,虽然谈判能达成怎样的协议或成果还不得而知,但如何理解贸易便利化、贸易便利化能带来多少潜在利益等,成为近期国际经济研究和分析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问题

(一)贸易便利化的涵义

世界贸易组织将贸易便利化定义为国际贸易程序的简化和协调。所谓贸易程序是指“在收集、提供、交流和处理国际贸易货物流动所需要的数据的过程中涉及的活动、做法和手续。”具体地说,贸易便利化是货物通过海关及港口的物流,及相关的海关单据如何更有效率地流动。近年,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又扩展到交易发生的环境,如制定规章制度的透明性和专业性、海关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协调统一性等。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整合,贸易便利化的定义还包括信息服务部门的基础设施水平。wWw.133229.COM

(二)交易成本

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是降低货物在通过海关和港口时的交易成本。实证研究估算交易成本占到贸易额的1-15%。oecd(2003)将与海关边境程序相关的贸易交易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交易成本指将信息和单据提交海关等相关机构所需的费用,包括制单费、税费等。间接成本通常指等候通关带来的成本。长时间的等候将导致机会成本、存货成本、货物贬值成本。存货成本包括在边境的货物占用的资金利息损失,此外最终用户还需更多的缓冲性存货以应付不确定的货物通关等候时间。货物贬值成本指新鲜产品的损坏、即时信息产品过期、季节性货物过期贬值造成的成本。

(三)贸易便利化措施

交易成本不可能完全消除。国家需要通过海关检查和其他控制管理措施来保证国内规章制度的落实。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贸易便利化措施来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时工作流程的简单重组就可大幅缩短通关等候时间,更多情况则需要投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或加强人力资源培训来提高商品过境效率。具体来说,贸易便利化措施可分为四种:提高港口效率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如提高海港、空港基础设施和管理品质等;改进海关环境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如提高海关政策、海关管理的透明度,海关标准与国际标准协调统一等;改善制定规则环境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如法律法规透明度、规则制定的可预测性等;提升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如加强信息技术基础投入、应用电子商务技术等。

二、贸易便利化利益分析

贸易便利化在逐渐增长的全球化经济中,能直接促进供应链联合和减少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直接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贸易增长,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贸易的发展进一步推进国际分工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一)贸易便利化利益的估算

目前的对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降低交易成本能带来多大利益的量化研究还比较少,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估算贸易便利化能带来相当于货物价值1-3%的节约,如果贸易便利化带来贸易成本的降低能达到贸易额的1%,那么全世界总的福利增长约为400亿美元。福利收入的增长与假定贸易便利化措施带来的交易成本降低的幅度大致同比,贸易便利化对交易成本的影响越大,则福利增长也越多。

一些经济学家使用一般均衡模型和gtap动态模型来量化某一地区或全世界范围贸易便利化的利益。在这一模型中,贸易便利化被定义为贸易活动中的技术进步。亚太经合组织的研究表明发达国家交易成本减少1%、发展中国家交易成本减少2%能为apec地区带来福利增长460亿美元。如果允许制造业领域不完全竞争,那么交易成本降低5%能带来全球福利增长720亿美元(francois,vanmeilandvantongeren,2003)。

此外,贸易便利化还有助于刺激新增贸易。有研究预测如果贸易便利化措施使便利化程度低的国家达到便利化程度高的国家的一半水平,apec地区的贸易将增长2540亿美元,增长率达到21%(wilson,mannandotsuki,2003),而贸易便利化带来的贸易增长可使apec的人均gdp增长4.3%(dollarandkraay,2001)。国际贸易量的增长有利于国际分工的深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因此,贸易便利化带来的福利增长可能比使用现有贸易量为基础计算得出的增长还要高。

(二)贸易便利化利益的差异性

贸易便利化利益的获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获得的利益有所不同,同时贸易便利化利益在不同国家、不同产品、不同经营者的表现也不同。

1.与最佳标准差距较大的国家贸易便利化的潜在利益较大。交易成本较高的国家,实施贸易便利化后的提升空间较大,其潜在收益也更大。贸易便利化获利潜力最大的应该是发展中国家,因为总的来说发展中国家海关效率较低,因此其改进的空间也较大。

2.农产品、中小企业的贸易便利化的潜在利益较大。目前农产品的运输适用特殊的过境程序,通关效率比制成品低得多,所以其通过贸易便利化获得收益的空间和潜力高于制成品。与此相似,中小型企业因缺乏专业人才、对外贸易额较小等原因通关效率低于大型企业或专业外贸公司,所以其通过贸易便利化获得的收益的潜力大于大型企业。

3.降低间接交易成本的贸易便利化的潜在利益较大。如减少边境等候时间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对经济福利带来的影响可能比减少单据要求带来的影响要大得多。hummel(2001)调查了那些愿意付钱从较慢的海运转为较快的空运的出口商,节省一天时间相当于节省0.5%的货物价值。改善信息基础设施带来的利益也很显著,在wil-son,mannandotsuki(2005)的分析中,贸易便利化在75个样本国家带来的贸易增长预计达3770亿美元,相当于这些国家贸易总额增长约10%,其中约1540亿美元的贸易增长因服务部门基础设施的改善而获得,约1070亿美元的贸易增长因港口效率改善而获得。

4.一国通过自身贸易便利化改革的潜在利益较大。一个国家进出口贸易增长首先是缘于其自身改革,其次才是因为贸易伙伴国的改革。不论是作为进口方还是出口方,通过自身的改革获得的收益更大,也就是说一国通过自身贸易便利化改革的获得的利益高于依赖贸易伙伴国改革带来的利益。当然,和谐的双边或多边贸易便利化安排会给贸易国带来更显著的利益。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积极投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多边谈判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投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多边谈判。其一,通过贸易便利化利益的分析,可以看到不同情况下贸易便利化的利益有所不同,那些交易成本水平与目前最优标准差距较大的国家、产品、交易商获得贸易便利化利益的潜力较大。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现有海关效率不高,进出口产品中农产品比重较大,交易商中中小型企业比重较大,因此如果考虑所有的差异性,则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利益潜力更大,甚至有学者提出发展中国家能得到贸易便利化带来的全球利益中的2/3,因此,我国可能从未来多边贸易便利化安排中的获益空间也较大,有必要在谈判之初就认真投入。其二,目前有些贸易便利化研究不公平地将贸易便利化的责任过多地加到了发展中国家身上。在关税减让多边谈判中,最不发达国家在关税上的让步最少,但有西方学者认为贸易便利化谈判应与关税减让谈判有所不同,因为贸易便利化的主要受益方是发展中国家,所以主要责任人也应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应积极投入多边谈判,发出自己的声音,避免一些较片面学说对谈判的不利影响。

(二)认真分析我国贸易便利化发展状况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变革,更好地推进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有必要认真总结我国贸易便利化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实行了大规模的改革,我国还实施了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并与东盟十国签定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我国贸易便利化取得了很大进步,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贸易便利化的尝试才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还存在差距,如与东盟的贸易便利化也还没有实质性进展,外贸管理改革还需深入、基础设施薄弱、信息化和标准化程度较低、电子商务应用范围有限、与贸易相关的政策透明度不够、职能管理部门管理和服务效率不高、海关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海关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等。无论是从全球范围、还是从东亚地区看,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都处在较低水平,我国进一步改善贸易便利化及通过贸易便利化获得收益的空间还很大。

(三)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我国的贸易便利化进程

基于现有贸易便利化研究分析及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可从对贸易影响最大的方面入手,以提高信息化程度、提高海关效率为重点,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发展。

1.进一步提高海关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信息技术是提高海关程序效率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要运用现代管理、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快与贸易相关的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贸、质检、银行等部门以及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的联网进程,加大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投入和人员培训,全面实现高效、快捷的“大通关”。此外还要建立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合力营造良好的现代物流环境,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制度建设。

2.进一步推动海关行政职能的改革。贸易便利化要求海关、商检等与贸易有关的部门简化程序和手续,减少繁文缛节,加快货物通关效率,减少货物通关时间。然而为了对贸易进行有效的管理,又要求这些部门加强贸易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顾此失彼,难以得兼。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是一方面要“强化”职能,集中优势资源,充分运用风险管理手段,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执法评估监督系统,加强动态管理和分类指导,确保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要“弱化”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管理,继续减少清关时间,完善口岸管理,合并、精简和取消不必要的口岸收费项目和检查次数,压缩企业经营成本和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提高海关和港口效率。

3.继续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按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行政许可法》等的要求依法管理对外贸易,继续清理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加大对相关贸易政策的公布、评议、听政范围,听取行业、企业、个人的意见,不断改善制定规则的贸易环境,提高服务和管理效率。

4.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周边国家贸易便利化合作。贸易便利化是一个复杂的集合,贸易便利化既受到本国、也受到贸易伙伴国便利化措施的影响。因此需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争取一些贸易便利化的项目,帮助我国进行人员基本素质的培训等。此外还要积极推进与贸易伙伴大国及周边国家的贸易便利化进程,促进双边在贸易管理、海关监管、商品检验检疫、政策和市场信息交流等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实现“双赢”目标。

参考文献:

[1]johns.wilson1,catherinel.mann,tsunehirootsuki.assessingthebenefitsoftradefacilitation:aglobalperspective.blackwellpublishingltd,2005.

[2]quantitativeassessmentofthebenefitsoftradefa-cilitation.organis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2003-11.

[3]李强.国际经济贸易中贸易投资便利化[j].中国经贸,2005,(11).

[4]于丽洁.贸易便利化的利益及我国的应对措施[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05,(1).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篇4

【论文摘要】美国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主要是美国自身的产业结构问题造成的,并且美国实行限制对中国高技术转让的贸易政策,自己封闭了实现贸易平衡的渠道。在WTO机制下,美国一方面坐享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另一方面又不愿其他国家也分得一杯羹;旨在推行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世贸组织,也对各国的贸易争端持务实的态度,承认贸易保护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美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本质原因。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严重损害了我国的贸易利益,我们必须妥善应对。【论文关键词】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WTO;贸易摩擦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美国对外贸易摩擦的根源2005年中国对美贸易顺差,无论是美国商务部统计的超过2000亿美元,还是中国商务部统计的1632亿美元,都明白无误地表明了一个事实:这是美国有史以来对单一国家贸易的最大逆差,也是中国对单一国家贸易的最大顺差。贸易不平衡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经常发生,也很正常,但美国的议员们却总是将矛头指向中国。事实上,导致美中巨额贸易逆差的最根本的因素恰恰在美方。美国目前的贸易赤字与严重的制造业失业率是由于美国传统产业受到新兴市场出口的冲击造成的,并且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正如分析人士指出的,美国制造业的竞争力薄弱是其自身的产业结构问题造成的,将其归咎于中国,既无根据,也没道理。…这主要是美国自己的问题;自己得病却让别人吃药,显然难以奏效。我们看到,美国对中国产品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中国廉价的商品是美国低收入者的首选,并且这些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很难找到替代品。同时,中国贸易顺差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美国企业获利颇丰,作为受益者的美国没有理由对中国横加指责。但这种情况却直接导致了美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主张对中国产品进行“限制”、“制裁”以及“封杀”的论调不断出现;这种倾向也在美国的现实经济政策中得到了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在WTO规则的框架下,世界经济总体上正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发展。但WTO作为一种多边贸易组织,为了保护各成员国的利益,在成员国遭到不公平贸易待遇时,允许其利用有关协议进行反击,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借口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和舞台。WTO规则的不完备性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提供了滋生和蔓延的土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美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就是从WTO规则中寻找到了“合法”的依据,频繁利用规则进行贸易保护。美国处理国际事务奉行的是实用主义原则,“美国利益至上”是其政策制定与运用的最高标准。从理论上说,国际法应高于各国的国内法。但是由于至今世界上对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并无统一的规范,从而对于如何对待已承诺的国际条约及其在本国的适用,各国的态度和做法并不一致。对美国而言,当国际条约符合其本国利益时,其遵行国际条约;而在其他许多情况下,当国际条约与其国内法相冲突而后者更符合其本国利益时,则往往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条约之上。如近年来美国动辄启动或威胁启动的美国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对其认定的来自国外的“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行为采取单边贸易制裁,将其国内法施加于对外贸易活动,以保护美国自身的贸易利益。这种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上的做法是对WTO规则的无理践踏,遭到了有关贸易国的强烈反对,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也为其他国家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起到了反面的示范作用。为了维护美国的利益,美国制定实施了战略性贸易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核心是强调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旨在保护本国的核心竞争力。其政策要点是政府通过确立战略性产业,主要是高技术产业,并运用国家的贸易政策,通过国家干预贸易,提高和维护本国产业的战略地位,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国际竞争力。这一政策正为其他许多国家所效仿,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依据。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形式不断翻新,手段更趋多样化,呈现出传统保护手段与新型贸易壁垒并举的贸易保护格局:在频繁使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保护手段的同时,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新型贸易壁垒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由于新型贸易壁垒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名义上的合理性、手段上的隐蔽性、范围上的广泛性、措施上的灵活性以及保护效果上的显著性等特点。因而更受美国人青睐,被美国人发挥得淋漓尽致。美国人善于凭借其在科技和环保方面的独有优势,制定更高、更严格的技术、环保、商品和劳工标准,借以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拒之于国门之外,对其国内产业给予有效的保护和扶持。由于WTO规则对这些贸易措施的规制并不明确和统一,一些技术和环保标准是以提升技术水平、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掩护,以维护公平贸易为幌子,因此更具有欺骗性,保护效果也更为明显。二、新贸易保护主义:困扰美国贸易政策的顽症中美之间的贸易不平衡,既有经济结构和贸易结构上的原因,也有贸易政策上的原因。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在国际分工日益深化的背景下,美国以其雄厚的科技实力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确立了龙头老大的地位,占据了全球产业链的高端,而大部分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随着国际分工的发展则向海外转移。但是这些传统产业却是可以容纳大量的劳动力就业的领域,美国失去这些产业的竞争力,必然会导致其国内就业形势的恶化。由于美国未能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成功地将这些传统产业的就业容量转移到新的更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则必然要受由此带来的就业问题的困扰。相反,随着全球经济结构的发展和演变,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由于及时发现和充分利用了其在国际分工体系中的比较优势,成为了这些传统产业的承接者,并凭借其低劳动力成本形成的竞争力,逐步占领国际市场,由此取得了经常项目下的大量贸易顺差。中国就是其中的一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日益将本国经济全面融入到国际经济体系之中,其中包括贸易自由化的政策取向。中国的对外开放不仅实现了自身的经济发展,也促进了贸易伙伴和投资伙伴的发展,达到了“共赢”的效果,并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美国却无视中国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和对美国经济的积极促进作用,将其国内经济停滞和失业率上升的责任归咎于中国。此时,取得了国际分工主导地位的美国反而从“受益者”的心态变成了“受害者”的心态。客观上看,美国的高技术储备占全球高科技术储备的60%,原本高科技产业这一美国人主导当代国际分工体系的强大物质基础,可以为美国创造巨额的国际贸易顺差,但美国却制定了一套既损人又害己的贸易政策体系,限制对华高技术转让就是这种贸易政策的体现。美国人担心高技术出口会培养竞争对手,动摇美国的世界霸主地位,于是这些本能够成为美国创造巨额国际贸易收入的条件,却变成了制约美国扩大贸易出口的羁绊。这一贸易政策的实施,一方面使美国放弃了其最强有力的国际竞争手段,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大量进口其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的产品。美国经常项目下日益扩大的赤字就是这种贸易政策长期实施的必然结果。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自己封闭了实现贸易平衡的渠道造成的。将贸易逆差的责任强加给中国,是不公平的。事实上,中国一直在努力扩大从美国的进口。2006年4月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访美期间,中国贸促会与美国商务部签署了《全面促进美国企业对华出口协议》,这是中国首次和单个国家签署推动对华出口的协议。近年来,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增长很快,美国企业和商品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逐年增多。据中国海关统计,2001年至2005年,中美两国贸易额年均增长27.4%,美国对中国出口年均增长21.5%。2005年美国对中国出口比2001年增长118%,是美国对全球出口增幅的4.9倍,远高于美国对其他所有主要出口市场的增长率。2006年前11个月,美国对华出口增长33%。现在,加上香港,中国是美国的第三大出口市场。但是美国仍不满意,还要制造贸易摩擦。美国的一些政客,患上了贸易保护主义的顽症。三、新贸易保护主义:中国必须应对的挑战从国家利益出发,推动贸易自由化与实行贸易保护都是美国等西方国家追逐本国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和手段。当贸易自由化对其有利时,它们会不遗余力地倡导和推动自由贸易;而对其不利时,则会毫不留情地挥动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棒。世界经济这块“蛋糕”终究有限,而各国追逐本国最大利益的欲望则是无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贸易保护主义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仍将存在,花样也会不断翻新。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贸易问题日显重要,开放市场与贸易保护则成为各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利益博弈的焦点。各国通常把开放本国市场作为换取进入他国市场的成本,在推动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之间权衡利弊。而在WTO机制下,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方面坐享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另一方面又不愿看到其他国家也分得一杯羹;旨在推行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世贸组织,也对各国的贸易争端持务实的态度,承认贸易保护在双边和多边谈判中的重要作用,这便是美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本质原因。中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贸易摩擦进入了高发期。中国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反补贴、各种保障措施以及技术、环境、知识产权、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的限制。1995~2005年间,WTO成员向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调查达到716件。我国已连续10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涉案损失每年高达300~400亿美元。近年来,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进行知识产权调查(即“337调查”)。1996~2011年,美国对中国发起“337调查”36起,占美国“337调查”总数的23%。2005年,美国和欧盟对我国纺织品实施的特保措施使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达到了高峰。尽管通过反复磋商谈判,最终我国采取主动配额暂时平息了这场争端,但在配额时代结束的第一年,中国纺织品出口未能充分享受到纺织品自由贸易释放的市场空间,却仍要受主动配额的约束。贸易摩擦频发不仅使企业蒙受了巨额损失,而且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不利于我国出口的可持续增长。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严重损害了我国的贸易利益,使国内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人世界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今后美国等有关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将有增无减,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不容乐观。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应对。一方面,应理性地处理贸易摩擦问题,控制贸易摩擦的发生。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益明显,中国与世界各国经济上的依存度日益加深,维护经济贸易的稳定发展符合各方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贸易摩擦具有可控的一面,完全可能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以内。加强合作、避免对抗,方为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明智之举;寻求合作共赢的平衡点,比实行贸易报复更为理性和主动。因此,在解决经济贸易摩擦问题上寻求双赢,应成为我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考量。另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管理贸易的政策体系。管理贸易政策兼有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者的特点,突出了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主张国家采取法制化的政策手段管理对外贸易,并通过广泛参与双边和多边的国际经济合作,协调各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增强本国企业和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这对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应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新的国际市场;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关的法规、标准及认证体系,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环保、安全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跨越国外贸易保护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限制。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等手段,积极化解贸易摩擦,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有效运用WTO规则,对不公平的贸易待遇给予有力的反击,为我国对外贸易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篇5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3(3):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2006(2):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主权和法律[3]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起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起诉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uscs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起诉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性功能。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1篇6

关键词:激励相容自由贸易制国际贸易

我国对外贸易体制在经历了改革开放后,有了重大变革,从之前的高度集中垄断的体制下逐渐变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对外发展贸易模式,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对外贸易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前提下,我国国际贸易必然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这就需要进行深入改革,向着市场所需要的自由化方向发展。本文在对我国对外贸易现状进行了分析后,结合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制度,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进行了探讨,力求寻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

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

(一)国内相关理论研究

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国际贸易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他们认为发展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张扬在《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及我国的对策分析》中提到:在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时,可以通过与国际贸易的对比,从中发展我国的缺陷,从而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不断增强自身实力,适应变化的国际环境,同时,还要因地制宜,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充分发挥区位优势。黄晓凤在《国际产业结构的趋同与贸易摩擦的博弈分析》中提到: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在进行对外贸易交往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摩擦,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实现共赢的局面。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对外贸易制度,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制,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杨清震在《中国对外贸易概论》中提到:在对外贸易中,调整贸易结构,实现多元化发展,学会识别和分析贸易中出现的风险,尽量降低风险系数,同时,在贸易过程中,分清重点,逐步掌握对外贸易的话语权。

(二)国外相关理论研究

国外的学者对于对外贸易的研究历史相对于我国时间较长,因此,相关认识也较为完善和系统。Grossman和Helpman(1995)对大国的贸易争端进行了分析,他们通过贸易战模型较为逼真地对大国贸易竞争中出现的博弈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对美国等国贸易竞争以及争端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选择利益集团和选民为核心变量,那么这种模型与我国的基本特点不符。Feenstra和Lewis(1991)提出一些国家为了夸大贸易保护的作用,会在一定程度上采用激励相容的制度,从而在关税上做出优惠。Bagwell和Staiger(2001)又对上述理论进行重新分析,在去除伪装保护的前提下,如果依旧采用激励相容制度,会产生不同的关税政策。国外对于激励相容自由贸易制的研究对于我国来说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使我国对外贸易可以更好地适应时展的需要。

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制概述

(一)激励相容的涵义

激励相容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哈维茨提出的,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人如何将自身的利益欲望与集体的利益相统一,尽可能地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又做到了集体利益最大化。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都有着所要追求的个人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集体利益又有着重要的地位,如果单方面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因此,不管国家还是企业,在发展经济时,要重视激励相容体制,将其灵活运用到建设中,更多地利用激励手段,让更多人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达到个人和企业的“双赢”局面。

(二)自由贸易制概述

自由贸易理论对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都有着推动作用,从该理论被提出以来,许多国家都积极推行,由于国家取消了对进出口毛衣的限制,使得各国的商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竞争,这为一些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自由贸易理论的发展是基于较为完善的国际分工和较大的贸易利益的前提下,也是许多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优势地位的重要原因,而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想要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可能要付出较大的代价。

我国国际贸易中应用自由贸易制出现的问题

(一)产业结构调整成本较高

我国在发展国际贸易时,要根据贸易分工调整国内产业结构,这样就需要对以前的投资成本进行重新调整和变更,对于一些在贸易分工中专业性不强的设备予以淘汰。但是,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生产力水平也相比发达国家较为薄弱,这也使得我国在进行产业调整和转移时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内部大多使用大量廉价劳动力,劳动者的生产技能和职业素质较低,一旦面临失业,再就业的可能性较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进行产业调整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投入的成本自然也会随之增加。

(二)出口商品较为单一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出口的产品大多是初级产品或是劳动密集型成品,技术含量较低,价格也相对较低,由于采取了自由贸易制,各国都取消了对本国进出口商品的特权,这使得以前所谓的“贸易保护”的作用降低,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机遇,但是,也面临了巨大的挑战。由于对廉价的劳动力和低廉价格的过分依赖,造成我国出口商品较为单一,不利于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缺失了部分经济自

在自由贸易制度中,各国的商品、资本、技术在流动领域是处于无序的,而且流动性较强,流动速度较快,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能够很好得进行运用。但是,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地位相对发达国家较低,话语权较小,在很多国际交易中仍然处于被动位置,这也是自由贸易制度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弊端。发达国家利用其主导地位以及高科技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市场中获得了高额的附加利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的竞争力,在一些由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度中,我国部分经济自受到限制,不利于对外贸易的长期进行。

激励相容自由贸易制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激励相容自由贸易制应用的可行性

国际贸易的双赢理论是逐渐形成的,从最早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到大卫・李嘉图的相对比较优势理论,再到如今现行的国际贸易规则,都认为采用自由贸易制可以更好地实现各国的贸易收益,它改变了之前“贸易保护”中的狭隘观念,是较为合理的国际贸易政策。

图1是将A、B两国的对外贸易进行分析的情况,A国的支付情况是每格中的第一数字,B国的支付情况是第二个数字。从图1中可以看出,P为两国渴望获得的贸易收益,Q则是一国失败后的损失。当两国采用“贸易保护”的政策时,即使P、Q都大于0,两国都面临着损失,需要支付-Q/2;当两国采用自由贸易制的政策时,两国都能够从中获得P/2的收益。但是,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一国采用“贸易保护”政策,而另一国则采取与之相对的自由贸易制,这样,当自由贸易制度与“贸易保护”制度相碰撞时,采取保护政策的一国能够从中获得收益P,相对地另一国则要遭受一定的损失。通过以上对比,只有两国都采用自由贸易制度才能同时获得收益,出现双赢的局面,而且,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较高的利润,也就是上图中P/2的数值,这充分证明了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制在国际贸易中的可行性。

(二)激励相容自由贸易制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1.提高资源利用率。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不断提升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国内一些具有优势的出口产品可以大幅度进入国际市场,由于数量的不断增加,与之相关的资源也得到充分的利用。我国是资源大国,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又有限,大量资源造成闲置,伴随着自由贸易的不断发展,资源开始转变成商品,出口于国际市场,有效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

2.引进外资、技术与管理理念。伴随着我国在国际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激励相容自由贸易制度的不断应用,各国在进行经济往来时,除了关心本国的经济效益外,开始更多地重视如何做到双赢。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资源、劳动力方面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我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可以借助自由贸易的机会,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先进的技术,并向国外优秀企业学习管理理念及方法,灵活运用到本国企业发展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也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附加利润。

3.弥补国内短缺的资源。在自由贸易中,我国还可以从国际贸易市场上获取本国所缺少的资源,弥补国内紧缺的情况,对于一些在工业化生产中所需的资本、技术、设备等物资,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地增补,有利于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提高经济发展速度。

4.拉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在发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我国除了发展具有优势的出口产业外,还产生了一些新的需求,带动了新行业的发展。在出口过程,随着贸易量的不断增加,国内相关产业会出现前所未有的规模,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着很强的促进作用,但是,伴随着发达国家先进商品的涌入,国内的消费需求会发生变化,这也拉动了新兴产业的发展。

5.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由于我国采用了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体制,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可以从中获取到生产所需的资源、技术、资金、设备等生产生活资料,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时间,节省了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可以有效合理地对企业进行管理,更好地进行资本运作。同时,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在物质需求方面也越来越丰富,这也需要从国际市场上进口相关产品来弥补国内市场的空虚。出口贸易的不断增加,带动了许多出口企业的发展,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民收入也随之增加,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收益,促进了社会福利业的发展。

综上,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每个国家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也是为全世界经济的发展做贡献。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想要获得更好地发展,再也不能闭关锁国,闭门造车了,要积极地加入国际市场,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来,从中学习先进的技术、思想来更好地完善本国发展,这些都得益于自由发展的贸易制度,同时,结合了激励相容制度,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加强,逐步提升了对外贸易的主动权和在国际交易市场中的地位,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琳.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及区位分析―兼及国外自由贸易区与我国保税区之比较分析[J].新疆社科论坛,2004(3)

2.王晓燕.经济全球化浪潮与发展中国家战略抉择[D].山东师范大学,2001

3.AlanBranch.ExportPracticeandManagement,4e,ThomsonLearning,2002

4.姚贤镐,漆长华.国际贸易学说[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5.曾宝华,吴丁杰.激励相容的国际贸易的主要架构[J].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6.唐造时.我国国际贸易激励相容的监管体制研究[D].中南大学,2004

7.尹翔硕.中国对外贸易改革的进程和效果[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

8.张庆艳.经济的互补性、竞争性、大国战略与自由贸易区[J].黑河学刊,2005(6)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

一、现有贸易理论及其对中国问题的解释能力

国际贸易理论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领域的延伸,因而微观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就深深植根于这个领域,并集中体现为自由贸易理论,其最主要的规范结论就是,自由贸易是最佳选择。贸易理论的现展虽然没有否定但却偏离了传统贸易理论,从修改其脱离经验现实的假定中来开辟自己的创新之路。但是,由于这些理论所据以建立的前提假定与中国的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因而其对中国贸易问题的解释能力都存在着一些有待说明的问题。

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及其利益的产生在于交易国之间的差异。无论是基于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技术差异的“绝对成本”说(亚当?斯密,1776)和“比较成本”说(大卫?李嘉图,1817),还是基于要素禀赋差异的资源配置理论(赫克歇尔,1919;俄林,1933),都认为实行自由贸易,为一国提供了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机会,抓住和利用这个机会,使有限的资源相对集中于比较优势的行业,就可以用最小的资源投入,通过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两个系统,既获得最大的产出,又满足国内需求。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是无条件的。自由贸易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所依赖的基本假定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都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在现实中又是不存在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一点已为新的贸易理论所揭示,并为国际贸易的实践所证实;目前中国的国内市场距完全竞争的市场还相去甚远;即使中国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也不可能出现一个完全竞争的国内市场。更何况自由贸易是以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而现实中却是民族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在这个贫富悬殊、经济实力差距很大、由世界经济大国决定贸易规则、主导国际贸易的世界上,自由贸易只是一种理想,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行过。因为谁主动、单独地率先实行,谁就要丧失贸易利益;谁实行了适当的贸易保护,谁就能够加速发展,后来居上。虽然强国极力主张自由贸易,但那只是要别国开放市场,以便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占有更多的贸易利益。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实力达到顶峰时,曾通过修改“航海条例”和废止“谷物法”,提出了(包括鸦片在内的)自由贸易,但在当时同中国的贸易中却是由东印度公司独家垄断。美国和德国的国力不敌英国,分别采取了汉密尔顿(1791)和李斯特(1841)的贸易保护理论和政策,并利用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和世界经济增长的有利时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赶上和超过了英国。当英国的世界经济领先地位丧失时,随即在20年代初通过“染料法”和“工业保护法”,放弃了自由贸易。二战以后,虽然从1947年开始的日内瓦回合到1995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通过多边谈判导致了各成员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关税的削减,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但是,当日本、德国以及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依靠适当的贸易保护而迅速地强大起来,在某些方面赶上和超过了美国,在同美国的贸易中占有了更多的贸易利益时,美国又祭起了贸易保护的大旗,既然关税已经降低,非关税壁垒就成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可见,自由贸易虽然是人们不断追求而不可企及的理想目标,但是形形的贸易保护却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因此,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不是绝对的和完全的自由贸易,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有机结合。

战略贸易理论(克鲁格曼,1979)是贸易理论在70年代末的重要发展。它借鉴了产业组织理论的最新成果,改变了国际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不仅打破了传统贸易理论完全竞争假定的束缚,而且摒弃了传统理论的二维假定,把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统一起来,同时恢复了外部经济的应有地位。其结果是,一方面强化了自由贸易优于闭关锁国的传统规范结论,为贸易利益的取得提供了新的解释,即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使本国消费者能够低价享受同类产品不同品种的选择机会。另一方面,对完全竞争市场和常数规模经济的背离,使市场本身运行的结果处于次优的境地,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可能改变市场运行的结果,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或者分享外国垄断企业的利润,以取得更大的贸易利益,从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最优的地位。战略贸易理论为发达国家间产业内贸易提供了有效的解释,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也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特别是中国为一个大国,广阔的国内市场更有利于战略产业的成长。但是,战略贸易政策主张实施有选择的积极的干预,其贸易利益的取得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战略贸易理论和政策的实施有赖于正确的产业政策相配套,战略产业的确定以及保护方式、保护力度和保护时限的选择就成为问题的关键。这一切如同实施理想的计划一样,要求政策制定者掌握足够的信息;其次,战略性贸易使政府的政策操作成为一种博弈,博弈对手的策略选择很难料定,政府的效能直接关系到贸易的成败;再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引起不同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后者造成的效率损失有可能超过该项政策所能带来的好处。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阶段,其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的对外贸易主要地还是一种部门间贸易。

与此同时,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之中,制度的扭曲和行为的失范,刺激了各种各样的寻租活动,削弱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作用和效率。

新增长(贸易)理论是一个涉及国际贸易、经济增长和产业组织等多个领域的边缘理论,其关注的中心是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在国际贸易格局变动及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决定作用。该理论以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1934)为基础,被称为熊彼特主义,其直接形成源自于弗农描述的“产品生命周期”(196)假想,认为每一种产品都经历了一个在发达国家发明、出口、转移到不发达国家、再向发达国家出口这样几个阶段,进而构造了贸易动态均衡模型。如果说,传统贸易理论和以规模经济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较好地说明了静态贸易格局,而不能满意地解释国际贸易格局随时间的变化,不能回答诸如“创造”比较优势、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那么,新增长(贸易)理论则着重于解释动态贸易利益的问题。由于该理论考察了技术的外溢问题,说明了发达国家的“夕阳”工业在发展中国家低生产成本的贸易竞争中衰落是一种必然现象,因而发达国家的选择在于不断开发新产品,而发展中国家的选择在于引进外资,加速技术进步,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改善贸易条件,以及保持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以利于知识技术的国际传递。在这里,技术进出口政策的选择有着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对于我们有着多方面的启示,如只有不断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力素质,才能加速技术吸收和技术转移;有效地吸收适合本国资源条件、要素价格的劳动密集技术,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迅速转换和升级;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参与国际贸易主要不在于扩大市场,而在于分享世界上有限的、分布极不均衡的技术人力资源从事技术创新的成果(王建业,1989)。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跨国公司是技术转移的最有效的载体之一,它既可以打破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的限制,也可能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控制。这也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张平,1995)。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种贸易理论都有其真理成份,也都有其历史的局限,其对中国的贸易问题既有一定的解释能力,也有一些解释不了的问题。因此,考察中国的贸易问题需要博采众说之长,并作出自己的创造。

二、中国国际贸易:一个“可竞争市场”模式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鲍莫尔(W.Baumol,1982)等人提出的一种产业组织理论,它与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该理论认为,规模经济使完全竞争不可能存在,但是,只要允许自由进入,即使一个产业部门只有少数几个生产者,也足以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在学术界的进一步讨论中,上述的理论分析深入了一步,即区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该产业的进入壁垒很高,新生产者的自由进入虽然可以使价格下降,但不会接近边际成本,进入者也要付出成本;如果该产业是自然垄断行业,自由进入使价格降至边际成本,就会发生亏损;该理论只适用于进入壁垒较低的产业,这样,自由进入就会形成收益递减,从而使价格接近边际成本。杨晓凯在评述这一理论的基础上力图推进贸易理论。他认为,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可贵之处在于,强调了自由进入和卷入市场商品的增加会加剧竞争,尽管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因规模经济而很少;但是却没有区分劳动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对企业而言,而基于专业化经济的分工和交易费用,却可以用来解释企业制度的演进以及技术与经济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当分工的好处和交易费用之间的消长关系达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费用,而自由进入又没有固定费用时,就会形成一种帕累托最优式的竞争均衡,它不但决定了资源的最优配置,而且决定了一个最优的经济组织水平,后者可以用均衡的贸易依存度(贸易额对收入的比率)来表征(杨小凯,1992)。

本文使用“可竞争市场”,意在用其描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和转型中的大国,其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其管理制度变迁的模式所具有的特征。虽然前述的很多思想都会进入我们的分析,或者对我们的分析有所启示,但是,本文的考察自有其独特的含义。

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的开放与小国的开放不同,其贸易的模式也就完全两样。由于国内市场狭小,小国的开放可以实行贸易推动的外向型模式,把开放的目标主要放在扩大市场范围方面,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贸易制度的安排,均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为转移,但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对国际市场的影响都不会太大。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拥有广阔的国内市场,这就决定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是内需型的。但这决不是说中国不需要扩大开放,相反却恰恰表明中国更需要扩大开放。因为只有在开放中,中国的大国优势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其所具有的缺失才能得到弥补,其发展的困难才能得到克服,经济发展及其制度建设才能走上健康的轨道。这不仅有百多年的历史教训,而且有近十多年发展经验的支持。不仅如此,这也表明中国的开放和对外贸易,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开拓国际市场,而在于拓展和提升国内市场,即借助于进入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并通过国际竞争的考验和磨炼,改造我们的经济贸易及其制度安排,提高我们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与此同时,广阔的国内市场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提供了巨大的回旋余地。现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在一些方面已经显现出大国模式所具有的性质。这既是中国手中的一张王牌,也是一个巨大的陷阱。本文的讨论就是立足于这一基点之上的。

中国是一个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和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中国的贸易额仅占世界贸易总额的3%左右,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因而中国巨大的国内市场容量仍然具有潜在的性质。中国的市场需要扩展,而且需要在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中并且依靠竞争来迅速扩展。同样,中国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也表现出发展中国家的性质和特征。在进口产品中,机械设备占39.9%;在出口产品中,纺织、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重约占37%,且出口市场比较集中;同时,加工贸易占40%以上。这是由中国产业结构的性质和状况决定的。因此,中国的产业需要升级,中国的贸易也需要升级。这种升级也需要在开放和竞争中实现。也就是说,中国市场的扩展和提升,中国产业和贸易的改造也就具有了可竞争的特点。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也是一个处于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中的大国,其转变的方向是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因而,中国目前的变迁过程就是在创造一种市场化和自由化的大国模式。这就增加了变迁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首先,中国的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推进是极不均衡的,有些部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相对较快,有些则相对较慢,有些是大国特有的问题更需要特殊处理。例如,作为一个12亿人口的大国,粮食贸易的自由化就是一个有很大限度的问题,贸易自由化在短期内所产生的再就业压力,也直接决定着自由化的速度和方式的选择。其次,在制度变革过程中,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应当而且需要相互适应。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内需主导型的大国,贸易自由化的方式和步骤如何选择才能达到这种适应,也与小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进出口自由化的次序、程度和方式就会有所区别。再次,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革,一方面需要与国际规范接轨,另一方面,又需要实现其本土化改造,不仅要创造出与大国模式相适应的形式,而且要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形式。所有这一切必须而且只能在开放和竞争中完成。这既是一个逐步前进、不断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自然演化和瓜熟蒂落的结果,因而也是一个可竞争的过程。作为一个大国模式的贸易自由化,中国的贸易的改革和发展所面临的国际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因为,国际贸易主要是类似而不同样的工业品之间的贸易,一方面,各种产品类似而又有一定的替代性,从而相互竞争;另一方面,产品的差异和特性,又使其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与此相适应,各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国内市场呈现出一种垄断竞争的结构,

三、五个大的生产厂家几乎提供了内需和出口所需要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产品。与此不同,中国的工业品生产和贸易,一方面是某种形式的政府垄断,另一方面是众多生产者和经营者达不到经济规模的过度竞争。这两种情况都是没有效率的。中国贸易的自由化改造,也需要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形成一种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这样,中国的大国优势才能发挥出来,一方面可以在国内市场上与外国的大跨国企业抗衡,另一方面,也可在国际市场上与之一争高下。可见,面对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扩张也必须是可竞争的。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其所以没有采取现有国际贸易的某一种理论和政策,而提出和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中“可竞争市场”的概念,意在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和转型中的大国的实际出发,坚持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博采各家之长,特别是其适用于我的部分,将其加以本土化的改造,来解释中国的国际贸易,借以构造国际贸易的中国模式。

中国的对外贸易及其管理采取“可竞争市场”的模式,其所遵循的第一个原则和具有的首要特征是自由进入。因为,自由进入是“可竞争市场”的基本条件,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的应有之义。中国的改革正在逐步打破政府在这方面实行的垄断和管制,不断淡化贸易活动及其背后的官方(包括地方政府)色彩,减少以至取消贸易的创汇动机和实物动机,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汇率的自由化。这一切都是旨在为自由进入创造条件。其次,中国“可竞争市场”的第二个原则和特征是,发展专业化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借以增大进入交易过程的产品的数量,从而促进和加剧市场竞争过程。目前,中国的很多产业,如家用电器等,正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正在从生产扩张走向生产集中,一方面形成了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增大了产品交易的数量,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另一方面,促进了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贸易的依存度。再次,中国贸易“可竞争市场”的第三个含义和特征是,依托于巨大而潜在的国内市场,把技术知识的贸易摆在优先的地位,在市场换技术的交易中,一方面借助于开放国内市场和适当而有效的保护相结合,接受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开发国内市场,另一方面拓展国际市场,在积极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过程中,以出让部分市场为代价,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控制。从而在竞争中,使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不断提升。

三、中国如何分享贸易利益

从第一节的评述中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贸易理论的共同任务在于对贸易利益作出解释。然而,这一问题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贸易利益的产生或创造,二是贸易利益的分配或实现(任烈,1995)。这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问题。传统贸易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贸易利益是怎样产生的,却没有说明贸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因为在自由贸易和完全竞争的假定中,这个问题是自然而然地解决的。战略性贸易理论和新增长(贸易)理论虽然涉及到贸易利益的分配问题,但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予以讨论。其实,各个国家参与国际贸易,都是为了在同量的贸易之下,获取尽可能多的贸易利益,或者是用尽量少的贸易,获取同样多的贸易利益。不论是国际上有关贸易的双边和多边协议,还是各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作出的安排和进行的管理,所直接涉及的都是贸易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这些协议和安排的产生和形成都是讨价还价和利益博弈的结果,各种保护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不过是有关各方参与贸易利益分配的手段而已。这就是各个国家都在一面讲自由贸易,一面实行保护贸易的原因,也是现实的国际贸易既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也不是完全的绝对保护(即闭关锁国),而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在不同情况下和不同程度上的结合或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管理方面的区别也在这里。贸易利益的分配及其争夺不仅有一个区间,而且是围绕着贸易条件进行的。国际贸易作为一种合作和交易,其所产生的合作剩余就是贸易利益,贸易条件就是分享合作剩余的比例。如果说,比较利益和规模经济等一方面决定了贸易利益,同时也为贸易条件的决定奠定了基础,那么,贸易保护则是在这个基础上通过改变贸易条件,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进而影响到贸易利益的创造。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可以通过下图加以描述。

图中,A、B表示相互贸易的两个国家,OA和OB即构成贸易利益区间,PP线表示贸易利益,OD线表示贸易利益的分配,OA1和OB1分别表示两个国家各自分得的贸易利益。PP线向外的推移(如移到P′P′)表示贸易利益的扩展,OD线的转动(如转到OD′)表示贸易利益分配比例的变化。

目前,在世界事务和世界贸易中,仍然是经济发达的大国起着主导作用,现行的游戏规则主要是发达国家制定的,现有的贸易秩序也更多地体现了占优势地位的国家的利益。没有哪个国家会以牺牲自己的贸易利益为代价,出面保护弱者的利益,尽管任何一种贸易活动和贸易安排都会对第三者产生外部效应。不仅如此,发达大国的行为方式是以实力代替规则,当规则对其有利时就执行规则,当规则对其不利时,就违背规则或单方面修改规则,如以双边协定代替多边协定,以区域性安排代替全面开放,以国内法代替国际法,等等。这就告诉我们,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绝对的公正和真正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一方面,正是由于穷国和弱国的合作和制衡,才形成了某种世界秩序,否则,这个世界还不知会变成什么样子;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和一定的保护,就会象有的经济学家感叹的那样,“帕累托最优可能是座地狱”,自由贸易对一些国家的很多产业意味着一场灾难。

既然如此,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建立真正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吁,既是正当的和合理的,又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真正起作用的是,参加进去,按照现有的游戏规则去玩,抓住一切可利用的机会,使自己强大起来。当自己进入发达行列,再来设法修改游戏的规则。现在的问题是,在不同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条件下,中国能够选择何种方式参与贸易利益的分配。

(1)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是二战后贸易自由化运动的产物,在其运行的46年中所进行的8个回合的贸易谈判都是多边谈判,所达成的贸易协定都是多边协定。从1995年元旦起,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接续关贸总协定的工作,虽然在管理上会有所加强,但其基本的行为原则和思维方式仍然是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很清楚,多边协定是各个国家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相互妥协的产物。如果一方不同意,协议就很难达成。为了达成协议,关贸总协定设有很多“灰色区域”和“例外条款”,这就为各国在遵守基本协议的情况下留下了很大的活动余地。为了获取自己的贸易利益,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多边谈判和多边协定,一方面以一定的妥协和让步争取同情者和支持者,来换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在“灰色区域”的活动,充分运用各种“例外条款”来扩大和保护自己的利益。(2)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安排,中国进出口结构和市场的局限性,决定了中国在同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的双边谈判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中美签署的双边协定,又为日本和欧共体国家等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和条件,从而使我们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中美关于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就是如此。由于没有其他的力量和矛盾可以利用,中国往往不得不基本接受或全盘接受美方的方案。因而应尽量减少双边谈判和双边协定。如果不得不进行双边谈判,也应当设法利用其对第三者产生的外部性,与此同时或在此之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另一种双边谈判,充分利用中国的市场优势,引入第三种势力。如与美、欧的飞机交易。

(3)区域性贸易安排。区域集团化趋势的发展有一个过程,从区域自由贸易(关税对外统一,对内不统一)、关税同盟(对内对外统一关税),到经济和货币同盟(货物、人员、技术、资本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受阻后的一种次优选择。除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以外,区域性贸易集团以水平分工为基础,以区域内的开放性和区域间的排他性为特征,其开放和保护均具有相对的性质。但是,其对内的贸易自由化和对外的某种保护却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增长,其贸易创造大于贸易转移。不过,集团外国家对区域集团贸易的增长幅度小于集团内国家。从世界各种力量分化和整合的前景出发,在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这种具有相对开放性的区域集团化趋势还会继续发展。中国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也应充分利用贸易发展的集团化趋势,即使不能参与某种区域性贸易安排,也应注意发展与各种区域性组织的对话和交流,消除不必要的误会,减少贸易摩擦,从中得到沟通和达成谅解,进而增加中国与这些区域性集团的合作和贸易。(4)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目前的国际关系中,美国人的行为方式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即在与别国的交往中,如果出现对美国不利的情况,美国就援引国内的有关法律行事,即使这样做有违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美国与他国的协议和对对方的承诺。最近一个时期,美国经常搬出超级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就是一例。对此,我们应当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和做法。首先,我们要明确反对美国的这种大国强权行为,坚持在国际事务和国际贸易中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办事。因为既然是自己签署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就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和实施,即便这样做对自己不利,甚至会招致某些损害,或者由于条件的变化,原来的协议和承诺已经出现明显的不合理现象,那就应当提出来与对方或有关各方协商讨论,重新议定,而不应当以强凌弱,依据国内法律单方面行事。否则就会加剧国与国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其次,当别国违背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按国内法单方面行事时,应当针锋相对,捍卫自己的利益,不应再恪守原来的协议和承诺,捆住自己的手足,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为此,需要加快我们的贸易立法和涉外立法,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国际贸易律师和执法工作者队伍。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1篇8

普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GSP)源于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21(2)号决议,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通、非歧视、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以体现公平互利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强调自己具有实施普惠制的自主性,认为普惠制属于随时可以中止、撤销其优惠的单方措施。美国的普惠制源于1974年《贸易法》,在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中限制了授予贸易普惠待遇的条件。[6]美国关于贸易优惠条款的附加条件,规定受惠国家必须在遵守“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7]方面采取措施(takingsteps),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最低雇佣年龄规定、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长劳动时间)、职业安全与卫生权,等等。在2000年《贸易与发展法》中,又增加规定那些没有采取措施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国家,不得享受优惠关税。这类将劳动者权益与优惠关税待遇资格相联系的条款,其隐含的贸易政策是美国“不允许其他国家利用对劳动者的剥削作为贸易比较优势”,[8]而实际上只要对美国经济利益有好处,该国即使没有遵守国际劳工标准,仍有可能取得优惠关税待遇。[9]欧盟将劳动者权益与贸易联系起来的作法是近期才开始的,强调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和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必须与该国在民主、法治和人权领域所取得的进步联系起来。欧盟普惠制法规980/2005号规则的安排有三项:一般性安排、特别奖励措施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安排。特别奖励措施是在一般普惠制优惠基础上再提供的额外关税优惠待遇,其条件之一是受惠国必须已经批准加入并且有效履行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16个人权和劳工公约(其中包括8个核心劳工公约);但如果受惠国不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劳工标准,也将取消其优惠待遇,[10]如针对缅甸违反“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而中止的优惠。欧盟普惠制中纳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条款,是以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公约为标准的,但其措施具有明显的“胡萝卜加大棒”特征。[11]

二、双边/区域贸易协定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中的劳动者权益条款

在区域贸易协议中,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NAFTA)是第一个明确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贸易协议,内容体现在北美劳工合作协议(NorthAmericanAgreementonLaborCooperation,NAALC)中。NAALC作为NAFTA的附带协议与1994年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一同生效,该协议列出了三国(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要致力于提高的11项“劳工原则”,包括:(1)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2)集体谈判权;(3)罢工权;(4)废除强迫劳动;(5)对儿童和少年的劳动保护;(6)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标准;(7)消除歧视;(8)男女同工同酬;(9)预防工伤和职业病;(10)工伤和职业病的赔偿;(11)保护移民工人。[12]北美劳工合作协议并没有建立一个共同的最低劳工标准,而是强调各方应按照本国的方式、法律、规则、程序和实践来保护各自劳动者的权益;[13]它提供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第一次在国际贸易体制内建立起缔约国劳动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发现一国劳动法律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可以对该国实施惩罚措施。但诸多案例表明,协议对劳动者申诉案件的处理,更多是通过压力渠道间接进行的,工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行动,迫使公司和政府不得不改变其行为,使公众关注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并形成了劳动者团结的社会氛围。[14]2001年《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议》是美国第一份涵盖劳动者权益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15]首次将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条款纳入协议正文,并肯定了自由贸易与劳动者权益可同时推进的做法,给予劳动者权利保障以有效地执行机制。2002年《贸易法》通过,该法要求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议时应当就劳工条款进行谈判,并要求各方承诺严格执行国内劳动法律。至此,美国在自由贸易协议中纳入劳工条款有了法律依据,《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议》正是在此背景下签订的,是美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对违反劳动条款的处罚,协议规定,如果因对方违反劳工标准而利益受损的一方,不能通过直接磋商或者召开理事会而获得满意解决,仲裁小组可以决定对违反义务的一方处以每年高达1500万美元的罚款。罚款所得将支付给一个特别基金用来资助旨在违反劳工立法的原因进行救济的项目。这一措施被美国贸易代表称为一项“创新的方法”。由此可见,《美智协议》确实可称得上一份“劳工友好型”的协议。[16]目前,美国在自由贸易协议中纳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条款已越来越普遍。美国要求协议各国承担实施本国劳动法律的义务,[17]并没有以国际公认的劳工公约为参照,也没有设立统一的标准;同时,对违反本国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惩罚,以此建立贸易—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的联系,这是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中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的特点。

(二)欧洲自由贸易协议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欧盟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将贸易与劳动者权益联系的举措,在1991年11个欧盟成员国(英国除外)签署了《基本权利》(CharterofFundamentalSocialRigths)之后开始有重大进展。2000年6月,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地区及太平洋沿岸地区国家集团(非加太集团,GroupofAfrican,CaribbeanandPacificRegionCountriesGroupofACP)签署《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议》,即《科托努协议》(CotonouAgreement)。[18]在《科托努协议》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条款主要体现在第50条“贸易与劳工标准”。[19]协议重申了缔约方对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的承认,特别是对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和雇用歧视等基本原则的承认。缔约方同意在劳工领域加强合作,特别是在以下四个方面:(1)彼此之间就有关立法和法规的信息进行交换;(2)对各国国内的有关立法做进一步规范,巩固现有立法;(3)开展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4)强化各国现有劳工立法的遵守和执行。协议同时约定:“劳工标准不得用于保护主义贸易之目的。”从这可以发现,欧盟和非加太国家在进行经贸交往的同时,各方还需要承担强烈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总的来说,欧盟在一个合作框架下强调社会发展目标,其通过自由贸易协议推动着社会权利的实现及互助合作。[20]协议中的劳动者权益条款,是以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公约为标准的,其关税优惠措施是激励性的、合作式的,并避免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

(三)通过区域/双边贸易协议能否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

自由贸易协议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仅仅被视作一个目标,还是需要通过争议处理机制作为义务强制执行?这一问题还存在很多争议。在诸多贸易协议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积极的范例,如美国和柬埔寨的纺织品协议,对促进和保障柬埔寨服装行业的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和约旦的自由贸易协议也促进了核心劳工公约在约旦的批准;但像美国和智利、和新加坡贸易协议中的劳工条款,则仅仅被视做“期望的标准”,而并非是要执行的真实承诺。[21]况且,美国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并非以国际劳工公约为标准,而仅要求遵守国内劳动法律,并通过惩罚的措施予以执行,这些因素都给自由贸易协议带来了诸多批评。但不可否认,在自由贸易协议中加入劳工条款,已是大势所趋,其影响范围将越来越广。

三、国际贸易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对中国的影响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劳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国际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的关系所引发的问题愈益尖锐。经济增长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中国应该如何平衡这发展的两端?在不断扩大与世界各国经济往来的同时,如何积极有效地保护和增进中国劳动者的权益?对此问题我们越来越需要更加宽广的国际视角。

(一)在区域/双边自由贸易协议领域中国态度的转变

在多边贸易协议中纳入劳工条款的争论中,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态度一致,明确反对将贸易与劳工标准相联系,也不同意将劳工标准作为新一轮贸易谈判的议题。但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卷入全球经济的程度越来越深,移民劳工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进而在区域/双边贸易协议中中国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中国同智利、阿联酋、新加坡、新西兰签署自由贸易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如《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议》中提及的《中国—智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合作谅解备忘录》(2005)《、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中提及的《中国—新西兰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2008)。在《中新自由贸易协议》第十四章“合作”中,明确约定,双方应通过《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环境合作协议》,加强双方在劳动和环境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22]《中新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希望能够提供一个务实合作的平台,以此推动发展健全的劳动政策和实践,并最终加强中新两国之间的经济增长和政治关系。《备忘录》强调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的义务,即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的义务。其核心重点是在劳工事务上的合作,合作的途径包括最优方法和信息的交流,联合项目、研究、交流访问、参观,双方共同约定工作组的活动和对话,等等。《备忘录》还就双方磋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如两国各指派一名协调员使两国之间有关劳工问题的沟通更便捷;还有关于两国每两年一次的会晤,就《备忘录》的运作情况和结果及共同关注的劳工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同时,《备忘录》还强调,双方在劳工领域的合作不能用于贸易保护主义。《中新自由贸易协议》的签订意味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已经无法回避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如何回应内部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和外部对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是中国面临的一个挑战。[23]

(二)对外贸易摩擦中的劳动者权益保障

当前,中国的国际贸易摩擦数量居高不下。据WTO统计,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三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来袭,全球新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数量分别增长28%和27%,而其中35%的反倾销、71%的反补贴涉及中国。[24]这种情况凸显了在经济下行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全球国际贸易摩擦增多更多是世界经济萎缩以及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一个缩影。[25]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所遭受的贸易摩擦主要来自主导规则制定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等,而摩擦中的劳工因素不能忽略。“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历时一年,于2004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彩电对美国的生产构成损害,从而确定中国彩电在美国的倾销成立。据此,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数家大型彩电生产商征收最高达78%的反倾销税;据估计,这次彩电反倾销案将使中国相关企业总损失约16亿美元。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争端的发起人是美国五河电子公司(FiveRiversElectronicInnovations,FREI),以及美国两大劳工组织——电子劳工国际兄弟会(InternationalBrotherhoodElectricalWorkers,IBEW)和电子产品家具和通讯国际工会(theInternationalDivisionoftheCommunicationsWorkersofAmerica),五河公司表示:“倾销可以严重损害或者摧毁整个一个企业,当美国企业主不公平地被迫与进口商竞争时,美国劳工就失业了。”[26]由此可见,美国国内劳工组织代表劳工集体参与贸易诉讼,尤其是“反倾销”诉讼,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本国的劳动者权益,可见此类贸易摩擦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当然,国际贸易争端并非简单的市场因素,通常卷裹着复杂的国内国际政治因素。值得警醒的一点是,目前美国制造业出现了“回巢”(reshoring,海外生产业务重回美国本土)的趋向,这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政府支持创造就业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则是出于绕开贸易保护主义战略途径的考虑。由于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其生产设施外包,导致美国制造商在很大程度上受美国加大进口商品征税力度的影响。出于关税问题的考虑,美国制造业回巢更具经济效益。[27]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中国应如何在国际贸易摩擦中保障国内劳动者的权益。有人指出,我国的劳动者权益未能与“中国制造”同步增长。[28]2010年中国制造业的时薪仅为2美元,而美国为34.74美元,[29]中国劳动力成本之低可以想见。廉价劳动力固然是比较优势,但不能固守这一比较优势。只有惠及普通劳动者的经济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发展。

(三)跨国公司生产守则运动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影响

涉及跨国公司生产守则运动对中国劳动者的影响的研究日渐增多。这些研究的发现基本一致,即企业社会责任和公司生产守则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作用是有限的。那些令发达国家消费者和公众感到良心不安并损害品牌公司形象的“血汗工厂”问题(例如使用童工、强迫劳动、体罚、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等)可能会因为公司生产守则的实施而有所改善,但是守则对于提高工人工资和保障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却无能为力。[30]企业生产守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不仅受到了跨国、国家、地方各个层面的结构性力量的影响,而且还受制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中各方参与者之间的互动。跨国公司利用供应链追求资本的利润最大化、中国处于市场转型期的特殊劳动体制,以及生产守则实践中企业实行单方面的控制管理,都给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造成了障碍。

(四)中国劳工权益的保障必须考虑国际因素的影响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相对利益,绝对利益适应能力,供求关系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通常是指国家之间的商品、劳务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交换活动,是世界各国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市场的交易活动,实现商品以及劳动、科技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达到互通有无,取得绝对和相对利益的行为方式和过程。一方面,国际贸易的规模和结构是由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一国对外贸易的状况又对本国经济发展速度和供求总量平衡的实现产生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总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在于发挥本国优势:一方面,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利用国家力量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利用经济和其他手段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国内市场,达到平衡国际收支,扩大社会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的要求。具体政策主要有:一、贸易保护政策,二、自由贸易政策。

三、国际贸易的绝对利益和相对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利益及其如何在贸易参与国之间进行分配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应当出口什么,进口什么,它与一个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相关;二是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要达到的目标,它是指在国际贸易条件下进行什么样的商品交换更有利。那些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国家,经济结构以国内分工为基础,开放程度较低,对外贸易通常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满足需要为主要目标。而经济开放型国家则以国际分工为背景组织国内生产,国际交换突破了转换使用价值的局限,而注重贸易中的比较利益。依据比较利益原则确定其以何种方式参与国际分工,确定进出口商品的结构和流向,通过对外贸易求得利益的增长。

1、国际贸易的绝对利益

从对分工极大地有利于老公生产力率的提高这一规律的认识出发,出现了以绝对优势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和贸易,以致贸易双方都能从国际贸易中得益。不同国家在具体产品的生产上具有绝对成本的差异。所谓绝对成本差异是指在某种产品的生产上一个国家所耗费的劳动成本绝对低于其他国家。

2、国际贸易的相对利益

通过对两个国家生产成本的比较,如果某一个国家并不拥有任何绝对优势,而是居于绝对劣势,那么,国际贸易的结果,仍然可以使贸易双方取得贸易利益。只要各国商品之间的价格比率有所不同,在进行贸易时,每个国家都会有一种比较或相对优势。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生产任何商品的成本均比其他国家都高,然而,这个国家生产的某种商品的成本相对于生产其他商品的成本相对较低,那么,这个国家在生产这种商品上便具有比较优势,就应该生产并出口它,通过国际贸易来交换本国生产处于相对劣势的产品,从而取得相对利益。

四、国际贸易的供求关系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一样,是在一定的供求关系条件下进行的。毕业论文,绝对利益适应能力。国际贸易的供求关系对国际贸易的价格有着重大影响,也决定着一国对外贸易的战略、策略和进出口格局及结构。

1、影响国际贸易供求关系的因素

经济发展周期的影响、贸易保护的影响、国际垄断的影响、国际或地区性经济事件或政治、军事局势的变化的影响。毕业论文,绝对利益适应能力。毕业论文,绝对利益适应能力。

2、增强对国际贸易供求关系变化的适应能力

国际贸易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一个国家进出口业务、国际收支及国内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毕业论文,绝对利益适应能力。毕业论文,绝对利益适应能力。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通常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适时调整对外贸易的战略和策略,调整国内的产业结构,充分发挥本国在生产上占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产品的生产,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绝对和相对利益。毕业论文,绝对利益适应能力。

五、结束语

发展中国家要从根本上改变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最终途径还是要加快本国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经济实力,逐步增加高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经济学基础(第三版)李明泉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8

2、西方经济学王瑞芬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篇10

关键词:国际贸易双赢理念

国际贸易双赢是指在进行国际贸易的两个国家互相取得利益,当然这种利益并非是简单意义上的经济上的利益,可能还涉及经济利益为背景下的政治、文化、外交等多方面利益的综合体。而国际贸易双赢理念,是指以双赢为指导的前提下,各国之间进行的国际贸易活动。

一、绪论

当今世界,国际贸易活动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的一个重要经济活动,其在经济活动为核心的影响下也逐渐成为政治、文化等其他领域各国之间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而如何建立在双赢理念的前提下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成为经济学家及其他领域专家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1.研究背景

针对国际贸易方面国内外经济学家和理论学者研究比较广泛和透彻,在设计国际贸易双赢方面也有多数经济学家和学者进行了研究,比如美国经济学家列维和克罗格曼等人在1993年提出的“蛙跳”理论,就两国之间技术的差别研究了对双赢的阻碍作用。中国经济学家冯智和黄晓凤在《国际贸易“双赢”的约束因素探析》一文中对国际贸易中制约双赢的因素进行了详细阐述。

2.研究内容和意义

纵观经济学家和理论专家针对国际贸易及国际贸易双赢的研究文献,均是针对双赢中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特征而做出的具体研究,针对各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树立双赢理念来指导贸易活动的文献较少,本文则基于国际贸易活动对双赢理念和各国如何在双赢理念的指导下更好的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本文更加注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整体局势的一种思考,而摆脱了对国际贸易或有关双赢的一项具体操作活动研究的束缚。为各国在开展国际贸易中尽量避免摩擦,建立互赢互利的良好贸易环境提供参考意见。

二、国际贸易双赢理念的概念

国际贸易双赢理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我们只要明白其所指的含义,也就可以理解国际贸易双赢理念的概念。国际贸易双赢理念其含义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能够使贸易之间的两国(或多国)能够本着互惠互利的观点来进行贸易活动,要注意这里所讲的是国际贸易双赢理念,而并非是单纯的国际贸易双赢,国际贸易双赢仅仅是指在贸易活动中两国均能够有利益,而双赢理念是两国都有双赢的意识和观点。

三、促进国际贸易双赢理念的元素

各国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具备的双赢理念并非是自然生成的,而是要具备一定的环境、观念、认识等多方面的元素,最终形成在贸易活动中的双赢理念。

1.国内实力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双赢理念的基础

在具体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各个国家之间的实力是有区别的,国内实力强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在一宾程度上会影响国际贸易活动中双赢理念的建立,当然这种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比如国际贸易活动中,国内实力强的国家具备了在某些利益方面向实力弱的国家让利的实力,但在具体贸易活动中也正因为实力强可能会为自身利益考虑更多而不会照顾实力较弱国家的利益,而实力较弱的国家虽然不具备让利的实力,但为了促进贸易成功往往忍气吞声,将更多的利益让给实力较强的国家。这种情况贸易两国都没有建立双赢理念,强国是主观上为自身考虑,而弱国看似在贸易活动中进行了让利,但并非是其主观的想法,而是无奈之举。所以要想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具备双赢的理念,一方面是提高自身国内实力,提高在贸易活动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是建立双赢观念,使其在贸易活动中具备有让其他国家获利的主观意识。

2.国内文化背景是影响双赢理念因素之一

每个国家有这不同的文化背景,有的国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或其他国际交往中持更加友好的态度,而有的国家则会为自身利益不择手段,影响了贸易活动中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仅损害了单次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会影响该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声誉,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活动的数量和质量,使该国在国际贸易中难以生存,这种情况下该国会抓住为数不多的贸易活动尽可能获得更多的利益,再次损害形象,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在全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国家应该正确审视自身文化,对有利促进贸易活动的良好文化应该继承发扬,对有损国际形象,阻碍双赢理念建设的落后文化和观点应该遗弃或改造,这样才能使自身不断发展和进步,才能不断建立双赢理念,让自身能够融入和适应国际贸易活动的大环境。

3.国际贸易组织为双赢提供有效平台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篇11

关键词:人文贸易增长方式可持续发展模式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内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世界经贸的变化和发展,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框架下,一种新的价值取向正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悄然形成,即贸易的人文化(即人文贸易)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体现,它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贸易与环境”等问题纳入wto新一轮多哈发展议程,使国际贸易活动不仅重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而且关注人类发展中的社会问题。

在传统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的指导思想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和对物质财富的最大限度占有为目的。不管是重商主义理论,还是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和h-o原理都只是重视贸易的总量,很少顾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导致人类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对立,使人类社会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生态失衡、贫富分化等。

现代人文主义思想从根源上改变了传统人文主义思想对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错误价值导向。以1995年建立的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旗帜鲜明地将可持续发展写入前言,作为一个重要宗旨,这是对gatt宗旨的重大发展。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牢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目标,是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幸福,防止片面追求眼前利益的倾向,防止由于一味地追求某一时期生产与贸易的发展,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以至从根本上动摇国际贸易的基础,降低人类的生活水平。从gatt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演变成wto对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反映出wto寻求的人类对资源利用能力的扩大主要表现在对资源利用质的提高,而非对资源利用量的扩大;从更深层次上讲,也是现代人文主义思想在国际贸易的体现,是贸易人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的动摇

第一,对指导国际贸易理论价值取向的哲学思考。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基本的核心假设,是现代经济学产生、发展和研究工作的核心与起点。经济学研究主要建立在人们受自身利益驱动并能做出理性决策的假设基础之上。现代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在国际贸易内形成人文化的新价值取向。人文贸易的哲学基础现代人文主义坚持“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关注人的发展与完善,强调人的价值和需要,关注生活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努力实践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精神。其哲学价值取向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完全不同的,对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严重挑战。

第二,对传统自由贸易能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质疑。关于自由贸易可以改善经济福利的论断是经济学中最古老和最广泛接受的原则之一。它在构造国际政治、政府和制度框架(比如,单一市场地区,如欧盟和wto)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自由贸易理论论证的条件假设中都没有把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负面影响计入生产成本。没有考虑环境成本的“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其实是一种“虚拟”、“现时”的增长,其增长的背后忽略了“现实”、“延时”的补偿成本,如果考虑环境成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的损失,传统的自由贸易会增进社会财富和福利的增长的结论实际上可能站不住脚。

(二)国际贸易人文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随着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如何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许多基本原则提出了挑战。如生产过程和方法(ppm)问题和双重环境标准的争论对现有国民待遇原则提出了质疑;环境补贴和与环境成本内在化有关的生态倾销问题使得人们重新思考公平贸易原则;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能否享有特殊待遇等。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发展,将从新的角度思考两者的协调问题。

三、建立以人文贸易为基础的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初步探讨

(一)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目标

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必须以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对外贸易的人文化发展。国际贸

易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与人文化发展方向内涵是一致的。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跳出传统意义上的片面追求贸易额的“可持续”增长,而是在关注贸易总量的同时还应关注贸易的实际质量,从以物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从追求短期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到追求长期综合利益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可持续贸易发展模式的主要措施

第一,重新审视对外贸易效益来源,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外贸的增长方式,必须重新审视外贸效益来源。首先必须建立人文贸易的评价体系,在衡量外贸效益的经济指标体系中增加生态指标和社会指标,客观评估外贸对国家经济、生态、社会带来的整体影响。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外贸效益的来源,对资源投入与贸易收益严重失衡的产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其负外部性,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外贸收益的现实增长。

第二,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建立贸易与环境的有效协调机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贸易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协调,充分考虑贸易政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及环境政策对贸易的扭曲代价,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双赢;其二是建立人文贸易措施保护体系,推行绿色贸易行动计划,合理建立中国产品绿色标准体系,既可以增加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实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以人为本,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保障体系。

第三,构建应对国际贸易“人文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国际贸易的人文化发展伴随着“人文壁垒”的产生,为了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需构建相关的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人文贸易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的“人文壁垒”的变化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评价、预测、预防控制并及时矫正不良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国际贸易人文化的健康发展。

参看文献

[1]otasik,fredeidlin,williamgraf:forahumaneeconomicdemocracy,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m]vol,24,no,3(sep,1986),pp,1233-1234

[2][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美]马克a卢兹.经济学的人本化[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国际贸易的利益范文篇12

贸易利益是一国通过对外贸易实现的福利改善效应。贸易利益又可以分为静态贸易利益和动态贸易利益。静态贸易利益侧重贸易后一国所获得的直接的经济利益,是一个主权国家或独立经济区域参与国际分工和开展对外贸易的基本利益;动态利益侧重国际贸易对参与方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间接的积极影响,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技术进步、提升产业结构、推动制度革新等。

(一)静态贸易利益的分配

对价值链分工下静态贸易利益的分析主要是从出口收益(体现了分工利益)角度分析的。诸多学者关注到全球价值链各环节产生的附加值是有很大差异的,从而造成企业分工利益的差异等(如迈克尔?波特,2002;施振荣,1992等),KaPlin-sky和Readman(2000)、Kaplinsky(2001)、Giulianietal.(2005)、李晓钟和张小蒂(2006)等又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存在的技术差距角度,提出发展中国家在价值链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较发达国家获取较少的贸易利益。

从价值链分工视角分析中美贸易的静态利益分配,摒弃了传统的以贸易差额为衡量指标的表像判断。章江益、张二震(2003)和朱廷珺(2006)指出,在现有分工条件下,国际贸易利益的分配主体多元化,不再由出口国独享。李翀(2005)认为,中国并没有从贸易顺差中获得相应的贸易利益。黄满盈等(2008)、王苍峰等(2009)认为,近些年来中美价格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因此,中方得自贸易的相对利益不是增加反而是减小。刘光溪等(2006)认为,中美之间经济结构的差异决定了中美贸易失衡的最大得益者是美国的企业和消费者。张燕生(2006)、赵蓓文(2008)、陈继勇和刘威(2008)、唐慧和林玲(2009)、Dean,J.等(2009)、Feenstra等(2010)指出中美贸易顺差带给中国本土企业的贸易利得有限,外资企业是中国受益最大的利益主体。

在新型分工下,传统的贸易条件指标难以反映各国贸易利益分配状况,一些学者尝试以某一产品作为利益分配的对象。如张纪(2006)对笔记本电脑、美国加州大学一个课题组(2007)对苹果公司的iPod播放器、刑予青、NealDetert(2011)以iPhone为例进行价值链各环节的成本分拆,发现中国出口净收益实质很少。曾铮,张路路(2008)运用陈宏易的出口附加值测算方法,对1997-2006年中国8个主要制造业部门对美国出口的贸易利益进行了测算,发现中国制造业对美出口的附加值逐年增长,但附加值比重却没有实质改善,中国从贸易顺差中的实际获利并不高。也有一些学者选择对传统的贸易条件指标进行改造,设置“产品内贸易条件”(有的称之为“垂直专业化贸易条件”)指标,以此来判断一国静态贸易利益的变化。杨海余、黄廷江(2007)采用该指标的测算方法和体系,计算和分析了中美贸易中八个典型制造业部门1995-2005年的产品内贸易条件,分析这些行业对美国出口的静态利益的变化。

(二)动态贸易利益的分析

贸易的静态利益难以全面说明一国的贸易所得。尤其是在二战后,国际分工日益深化,国际贸易正在对各参与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动态贸易利益已成为各国特别是后发国家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的主要着眼点。诸多学者认为中美贸易虽然失衡,但对美国是有利的,或者美国获利是最大的。Pakko(2000)认为,贸易赤字以及国外借款为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而对未来经济增长的乐观预期通过财富效应刺激居民消费支出增加。

尹翔硕(2001)认为贸易逆差对美国的“新经济”有重要贡献。萧琛、杨丽华(2006)认为美国的贸易赤字可以提高“趋势劳动生产率”,可促进优化微观产业结构和保持宏观经济增长态势。于春海、李南生(2006)认为贸易逆差在协调美国经济长期增长与宏观经济稳定性之间有重要作用。Luo(2008)认为美国在中美贸易赤字中获得巨大利益,美国跨国公司从对华投资中获取贸易难以得到的利益。Mo-ran(2009)、Desai,Foley和Hines(2009)利用理论和实证分析,得出美国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包括中国)的投资,对母国是绝对有利的,不会牺牲母国经济。ShuiandHarris(2006)、Li和Hewitt(2008)、宁学敏和任荣明(2011)从环境角度分析认为,中美贸易顺差中,美国享有巨大的贸易生态利益。

在动态贸易利益的实证分析中,高运盛等(2004)发现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和同期美国GDP增长率有负相关性,孙杰(2007)认为美国的贸易失衡会对国内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并进一步通过国际贸易、汇率和外汇储备等途径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刘建江、杨细珍(2011)使用面板协整对1997-2009年中美双边8个主要制造业部门的贸易利得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中国在中美产品内贸易中获利微薄。郭其友和王春雷(2011)通过对1978-2007年中美之间的贸易利益分配的分析及估计发现,中美贸易使双方均获得正的总利益。但是,中国居民获得了产出利益而损失了消费利益,美国居民则刚好相反。

全球价值链分工下中美贸易风险分担的研究

一般意义上,价值链分工下国际贸易的风险可以分为:分工风险、贸易风险(狭义)和外资风险。其中因为分工是生产环节,其通过贸易的交换环节实现,所以广义的贸易风险可以涵盖分工风险。

(一)中美贸易中的分工风险

Samuelson(2004)运用传统的李嘉图自由贸易模型分析认为,在需求缺乏弹性的前提下,中国的技术创新将动摇美国在经济上的领先地位,使美国无法从中国产品的出口扩张中获利。林玲和段世德(2008)通过对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利益主体进行具体分析,认为在中美贸易顺差背后是中国贸易利益的流失,并影响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钟娟、佘群芝(2008)从污染排放视角考察了2004年中美26个工业产业的进出口贸易,结果显示,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出了进口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表明中美贸易不平衡恶化了中国环境。

(二)中美贸易中的贸易风险

纯粹贸易风险是因为进口增加带来产业损害、出口环境及贸易壁垒等的产业损害,以及因产业关联效应而带来的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如失业等。随着国际分工的广泛深入,学术界对产业损害的研究逐渐增多,但国内对此一般与倾销联系起来,主要集中在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的构建上,许多方法还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实证研究较少,缺乏实用针对性,产业损害的定性研究也普遍缺乏产业损害的数据支持和实践的检验。关于中美贸易的产业损害风险,学术界缺乏细致深入的研究,针对具体行业的贸易摩擦主要是探讨如何应对。而对于失业的风险,则是两国学者甚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1.中美贸易招致美国失业率上升论如Baily和Lawerenc(2004)等的研究认为,在2000-2003年间,美国制造业15%的就业机会减少要归因于自中国进口额的增加。Scott(2005,2008)的研究也指出,1989-2003年,美国由于中国劳动者低工资的竞争失去了150万个工作机会,而2001-2007年的中美贸易逆差则造成约230万美国人失业。Dooley等(2004)估计,中国如果保持年均8%的增长速度,则每年可以新增1000万个就业岗位,其中出口部门的直接就业岗位约为300万个。麻省大学的JamesBurke,Ger-aldEpstein和MinsikChoi(2004)认为制造业的工作机会流失跟美国制造业产业劳动密集型环节的外包有着较强的联系。

2.中美贸易没有招致美国失业率上升论李末无(2004)用协整方法证明中美贸易顺差不是造成美国失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周念林(2005)认为,中美贸易对美国失业率影响有限,美国的失业主要是由其国内原因造成的。刘志梅(2006)则以1980-2004年美国贸易逆差和相关经济数据作为基本分析依据,通过统计分析,认为美国的贸易逆差扩张与经济增长速度成正比例关系,贸易逆差变动与失业率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OxfordEco-nomics和SignalGroup(2006)的报告认为,短期内从中国的进口会对美国就业与GDP产生负面冲击,但是其长期影响则刚好相反。王应贵(2008)利用美国制造业的就业状况和中国对美国行业出口贸易额的数据,表明中美贸易顺差并未引起美国全国性失业率上升。夏先良(2010)认为,中美贸易失衡不仅没有给美国就业造成不利影响,反而给美国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项松林、赵曙东(2010)利用美国制造业面板数据分析提出,美国的失业问题不是进口中国制成品引起的,减少中国的制成品进口解决不了失业问题。

3.中美贸易中的外资风险外资风险主要是关注外资对东道国产业的控制而带来的产业安全或经济安全威胁。国内对此研究很多,但专门针对美资风险的研究还很少。

简要评价

新型分工下中美贸易利益和风险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对中国得自两国贸易的静态利益、美国得自两国贸易的经济增长利益及就业风险等研究都有了重大进展。但是现有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1.对中美两国产业的价值链分工状况没有透彻分析。国内一些学者只是对“中国向美出口的价值链分工程度和状况”进行了测算和分析,但是相对于美国对中国出口的价值链分工状况却没有述及。

2.对中美两国的出口静态贸易利益没有形成对比分析,国内一些学者只是关注了中国的出口附加值的获取情况,难以真实说明价值链分工下中美贸易的静态利益分配状况和规律。

3.对中美两国的动态贸易利益分析多从局部着眼,实证分析没有掌握分析的基点。对中美两国的动态贸易利益研究(就业、经济增长、技术进步等)都是从单一国家(主要是中国)、以中美贸易(或进口或出口或贸易差额)为实证测算和分析的基点,这不符合价值链分工的时代特点,夸大了贸易对一国的影响,而且这种单向性的分析也难以反映中美两国在贸易中的动态利益获取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