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盈利方式篇1

【关键词】车险费率改革中小财险公司机遇挑战

2015年2月3日,保监会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正式开始。

此次车险费率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开财险公司拟定费率的自,各财险公司可在自有风险数据的基础上合理拟定车险费率;二是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同时倡导个性化的财险公司自主拟定的条款,建立合理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三是在“偿二代”的基础上,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全方位的对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测算。

这次改革改变了传统A、B、C条款模式,由市场定价,对中小型财险公司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中小型财险公司的机遇和应对策略

(一)机遇

为了满足国内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车险市场细分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车险市场细分就是财险企业根据车险消费者需求的不同,把车险消费者划分为若干等级的群体,根据每个群体相同的车险消费需求,来确定营销策略。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型保险公司大包大揽的业务模式,所以我国车险市场细分还比较滞后,只是由大型保险公司进行了初步细分。车险费改后,财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条款和费率,车险产品差异化扩大。这给车险市场细分提供了发展机会,有助于财险公司根据不同阶层客户的不同车险需求划定服务范围。

相比于大公司“瘦身”难,中小公司人员少、经营地域范围小、负担轻、成本低,再加上成立时间短,机构层级少、队伍年轻有活力,沟通成本低,管理效率高,低成本优势将有利于中小公司细分市场、精准定位,有利扩大目标客户可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

(二)应对策略

(1)成本精细化管理。由于中小型财险公司的公司规模小、分支机构少、职员少,所以成本管理的流程和阻碍相对来说比较少,实施成本精细化管理更为容易。控制好了成本才能更好的盈利。在成本精细化管理上,中小型财险公司首先要在核保核赔上下功夫,挤干核保和理赔中的水分,切实管控风险,降低赔付率,提高车险的盈利空间。其次,就是要加强财务的精细化管理,加大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的检查和巡视工作,切实排除会计工作和资金管理方面的隐患,做到数据真实和可靠。

(2)保险精细化服务。随着费率市场的逐步放开,财险公司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中小型财险公司如果继续按照大型财险公司的意愿实施压低价格的策略,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失败。费率放开之后,中小公司可以根据其组织机构少,经营灵活的特点,实施差异化的市场竞争策略,推出专业化和个性化的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这就可以避开中小型财险公司区域局限、定价能力不足和品牌知名度不高的缺陷。

二、中小型财险公司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挑战

(1)产品差异化加大.在本次车险费率改革前,全行业使用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A、B、C条款。在条款和费率上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本次车险费率改革后,各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上将实现各方位的差异化,这种差异化包括车险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财险公司车险合同保障的范围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主要现在依据不同精算能力的定价不同。中型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承保范围窄风险数据较少,专业技术人才少,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于保险市场中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和条款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2)经营管理难度加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在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会逐渐增多,保费会下降,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中小型财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会因此出现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财险公司会通过抬高中介手续费和佣金的方式来保证销售,这样的话,就比较容易吸收风险较高的保单进来,赔付率就会进一步上升,盈利就很难得已实现。同时中小型财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其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二)应对策略

(1)利用行业知识溢出,创新盈利模式。由于中小财险公司对于车险费率的研发能力相对较低,没有稳定的盈利模式,这就导致了中小财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中综合成本率过高,出现盈利水平低下的现象。现阶段的车险盈利模式大多数都是对赔付率的测算,从而管控风险,确保保费的充足性。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财险公司认识到现阶段的盈利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纷纷开始创新盈利模式。如“车险生命表法”、“车险4+1因子法”和“车险保费充足度法”等。中小型财险公司可以利用行业这一发展趋势,通过对行业知识溢出和转移的有效利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自己的盈利模式,并且根据市场的反馈不断调整盈利模式的结构,最终形成独具特色的车险经营体系。

(2)建立合作联盟,实现数据共享。虽然新车险费率改革放开财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利,但对于任意一家中小型财险公司来说,要真正实现自主定价,还有很多难关需要克服,仅仅在数据方面的劣势就会使得其在定价上捉襟见肘。而且,如果只是参照大型财险公司所制定的费率和条款,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经营成本太高,使得车险业务状况迅速恶化。因此,同一地区的中小财险公司可建立同业联盟,加强业务合作,相互交换车险行业数据以达到自主定价的基本数据要求,一起开发新费率,增强承保能力,创新产品并分散风险,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俊龙.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J].发展研究.2013,(03).

保险公司盈利方式篇2

一、保险保障基金列作负债存在理论缺陷

在会计理论上,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或者债权人和到期日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而按照国家规定,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于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从这一点上看,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既非特定,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

首先,保险保障基金没有特定债权人,也不能合理估计确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其它负债项目均具有确定的债权人或可以合理估计。如银行借款的债权人为向保险公司贷款的银行机构;应交税金的债权人为国家;应付工资的债权人为保险公司雇员等。保险保障基金却没有明确的债权人。既然保险保障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国家是否能充当债权人的角色呢?如果国家能够充当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其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却不是这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流入国家。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上看,国家只能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等三种方式进行,保险保障基金显然也不属于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被保险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呢?保险保障基金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于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但这时已经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被保险人和其它债权人只有在清算假设基础之上才可以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求偿。可见,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特性。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到期日”不确定,也无法合理估计。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上看,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于破产时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方可动用。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不能合理确定,也就是说,在正常经营条件下,预测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几乎不可能。即使真有先知先觉者具备这个能力,此时的情况已不符合会计核算中的持续经营假设,而是建立在清算基础之上。当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时,保险公司同样要运用资本金、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权益性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时运用保险保障基金和运用其它权益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只是从保障程度上而言,由于保险保障基金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投资方向上进行严格限制,所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时更有保障。因此,保障保险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二个特性。从这两点来看,将保险保障基金列作负债具有理论上的缺陷。

二、保险保障基金的本质属性是所有者权益

保险保障基金与其它权益项目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一般所有者权益项目不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而保险保障基金则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需要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因此,保险公司提取时,应将提取数划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而根据相关规定,其他保险资金除了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外,还可以购买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和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基金。可见,保险保障基金比一般的保险准备金在资金运用上有更加严格的限制;其次,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目都是在完成所得税义务(包括纳税和免税)之后形成的,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则是在税前进行的,由此起到了税盾作用;(根据200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险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第三,动用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而动用盈余公积项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批准即可。但是,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多项所有者权益项目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与资产项目对应只是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这里运用了“提存”一词,提存是一项法律用语,意味着对保险保障基金在行使所有权上的限制,然而,提存并不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从保险保障基金中获取经济利益,在法定事项出现时(即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濒于破产情况),该项基金人仍能用以对债权人清偿。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分析其经济实质,而不必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源起于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负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并非保险保障基金与其它权益项目的性质差异所致。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前,所有者权益项目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后,例如,股本和资本公积中的某些项目就并非由税后形成。根据有关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从这一点看,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是不完全的。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反映了运用时的限制程度,这与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目的有关。与其他盈余公积项目一样,保险保障基金同样反映了保险公司在股利分配上的限制,只是在提取目的上稍有差异。例如,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其最终目的仍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保障基金同样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因此,从提取目的和使用方向上看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界定为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根据我国当前《金融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在会计处理上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两个科目,分别属于负债类科目和利润分配类科目。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这种会计处理在实践中不利于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前已述及,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不符合会计理论的逻辑框架。那么在实践中又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哪些影响呢?按照规定,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费的一定比率提取,计入保险公司的当期损益。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快,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和规模效益的存在,净利润并不随同保费收入同比例增加,而计入当期损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却和保费收入同比例提取(假设保险保障基金尚未提足至总资产的6%),这样将会歪曲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根据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保险保障基金列作权益还是列作负债对该结果影响很大,尤其是对经营状况指标中的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果指标中的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的计算产生影响,不利于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总结、评价和考核。对于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权益处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形成由指定用途的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这样才能对保险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作出客观评价,同时,对于当前的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体系才更具有相关性,这样做可以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处于适度水平之上,防止偿付能力监管预警体系过度敏感化。因此,必须改革保险保障基金当前的会计处理方式。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科目设置

保险保障基金应该界定为所有者权益,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将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并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财务处理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利润分配。期末,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末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费收入统一提取。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2.投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按照国家规定,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根据银行的计息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末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末计利息部分,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3.批准动用。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列示

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利润分配项目在利润分配表中单独列示。

如果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处理,是否应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呢?笔者认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免所得税。一般而言,公司的留存收益项目均为税后利润分配形成,在当前的会计处理中,保险保障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并计入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起到了税盾作用。如果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权益处理,是否要承负所得税呢?保险本身是一种社会共济机制,社会性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性之一。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进行经营,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和濒于破产将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就是为了防范此种情况发生。因此,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对于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给予免税是合理的。

最后需要说明两点。

首先,以上分析和建议并不代表作者对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持乐观态度;相反,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企业治理结构、市场无序竞争等原因,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笔者认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并不独以管理机关行使偿付能力监管职能为目的;改良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只能“对症下药”,通过制定监管会计原则等特定手段来实现监管目的,而不能违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在会计核算形式上作变通,以达到警醒之目的,否则将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部门在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问题认识上产生偏差,作出不适当的决策。

其次,笔者以上建议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而提出的。财政部1997年的194号文《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年度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因此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集中”性体现在单个保险公司上。在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称谓不尽相同)的性质类似于国家再保险,其功能在于,当个别保险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濒于破产之时,对其保单仍有一定程度的偿付;在管理上也与我国有很大不同,一般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所有保险公司缴存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集中”性体现在整个行业层面之上。如果今后我国改革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方式,设立专门机构对整个行业保险保障基金进行集中管理,会计处理亦要做相应改变。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支付的国家再保险费用,应作长期待摊性资产处理,而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预计受益的年限中摊销(因为企业从该项基金受益的时间是长期的);在向专门机构缴存现金时,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缴存之前,应视为一笔应付款项而作为短期负债处理,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长期欠缴保险保障基金,否则,这笔资金长期滞留在公司为内部经营所占用,就不能实现对整个行业保险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盈利方式篇3

[关键词]互助保险公司;监管;启示

互助保险公司在西方国家保险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各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也特别重视,美国和日本则是比较典型的代表。认真研究和总结其经验,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互助保险市场监管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美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历史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互助保险公司、个人或合伙制公司等多种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一般联邦保险局只负责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和犯罪保险等特定业务的监管,而遍布全美的55个州保险局则对几乎所有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努力下,全美尽管有55部保险监管法律,但其内容已无多大的区别。笔者仅以纽约州的保险法为例,分析美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

1.互助保险公司在申请开业或收取保费前必须获得许可证。在设立互助保险公司时,法律规定其名称必须包括互助”一词。其获得许可证的程序和股份保险公司大致相同,仅增加了一项规定:互助保险公司必须以现金或其他监管者可接受的形式建立金额等同于其初始盈余基金的保证基金。一旦得到许可证该保证基金即可领回。获得许可证后,互助保险公司有权为达到对初始盈余基金的最低要求收取钱款,为筹集盈余基金借款,并设账簿接受满足成员资格要求者的投保申请,投资或支付创办费用,但不得超过许可证上规定的费用限额。

2.无论股份公司或互助公司,在完成创立和募集资金工作后,必须取得监督者签发的允许经营某类保险业务的营业执照。对互助保险公司来说,要取得营业执照,监管者往往要求其提供证明满足以下要求:(1)公司完全遵守法律中适用的条款;(2)以现金或其他允许的投资资产方式存在规定的初始盈余;(3)成员名单与事实相符;(4)符合善意投保申请的最低份数要求及法律规定的最低投保总额要求;(5)每个成员已用现金交付申请投保险种的保费并愿意在领取执照后60天内接受保单。

3.通过立法对互助保险投资实行比例结构管理。根据1945年的McCarran-Ferguson法案,美国保险公司主要在州一级受到监管,每州都制定了法规以保证保险公司在本州从业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其主要规定有:(1)有资格作投资对象的证券类型。(2)向监管部门报告证券价值如何确定。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根据各州具体情况对保险公司的各种投资方式设定了严格的投资比例。美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最低,对于合格的投资活动,美国州监管部门也会规定分配于普通股投资的资金少于资产的10%(某些州可为20%)或盈余的100%,对所投资的债券和优先股也有一定的质量登记要求,一篮子条款”通常允许将5%的资产投入任何不被法律禁止的金融工具。由于寿险和非寿险的资金来源不同,其对于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投资结构也不相同。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如不动产等;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严于非寿险,从而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寿险公司负债的性质决定了其将大部分资金分配到长期债券上。财产险公司由于其负债的性质,更多地投资于股权而较少投资于债券。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有效安全运用,美国在相关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对保险资金的多种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产险寿险投资结构的差异和资产检查进行了细化。例如,被保险公司定期进行资产检查,确保技术准备金在所有时期均有相当数额的资产所体现,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应由货币资产担保,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确保投资多样化和分散化。资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对允许持有的资产种类的限制,不同业务范围、不同性质的公司允许持有资产的种类和数额是不同的;二是对资产负债表上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三是对资产所在地域的限制;四是对资产与相应负债匹配的规定。

4.互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美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最重要目标。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除了检查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外,还通过定期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来对资金运用进行间接控制,对保险公司根据其风险的性质计算资本金要求,即风险资本金要求。美国将资产和负债用特定百分比(风险权重)进行加权来决定风险资本金数额。例如:美国政府债券的风险因子为0.0%,AAA级的公司债券为0.3%,违约级债券为30.0%,普通股为15.0%,房地产为10.0%。风险资本要求从两个方面影响保险公司:(1)较低的法定盈余限制了保险公司对高信用风险资产的投资;(2)将资金分配于特定种类资产的规定不仅取决于某种资产的潜在收益,还取决于风险资本金要求。由于美国对保险投资的严格管理,从而确保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第二次世界经济危机中无一家寿险公司破产。而英国的寿险业在投资政策上不受任何法规限制,英国保险公司法只规定寿险公司的特别资金予以分离运用,年终时按规定编报并公布。在实际投资结构方面,英美相似,但有所侧重。据1990年《Sigma》分析,1989年英国寿险业中有价证券、不动产、贷款和存款的投资比例分别为:72.3%、17.4%、5.5%和4.8%。美国在有价证券的投资则为83.6%,其投资结构依次为:有价证券、贷款、其他和不动产。

二、日本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

日本传统的保险政府监管机构是大藏省保险部。1997年6月,日本通过了《金融监督厅设立法》,1998年6月,根据该法成立了负责对经营金融业的民间企业实行检查、监管的金融监督厅,大藏省保险部的部分监管、检查职能也转移到金融监督厅,共同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日本自1900年颁布第一部保险业法后,对保险业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近年来,对1939年开始实施的旧保险业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1996年4月开始实施新的日本保险业法,其中对有关互助保险公司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②

1.互助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比较。日本保险业法规定,互助公司是指投保人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即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设立的公司,以成员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对此进行保险给付的形式从事保险事业,出现盈余年金时,再分配给成员。互助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的差别如表1所示。

2.互助公司设立条件。日本的互助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初有公司发起人和普通投保人之分。公司发起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注册基金,注册基金的多少由各个公司自行认定,但是注册基金总额不少于股份制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成员人数限制为最低100人。在互助保险公司成立的数年内,首先需要返还公司发起人的注册资本金及利息。③

3.互助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义务以交保险费为限,成员退出公司的条件是保险关系消失或合同条款规定的事由发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险业法删除了旧保险业法关于互助公司在必要时须同意削减保险金额的规定。从此,互助公司的投保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人在这方面的权益相同,使投保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

4.互助公司的机构安排。互助公司原则上由其成员组成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互助公司的权力机构。但由于大型互助公司的成员多达1500万人,召开成员大会是不现实的。因此,允许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职权。

5.筹集基金及发行公司债。新保险业法规定:互助公司成立后,可修改其章程增加基金总额,重新募集基金,经董事会决议可发行公司债。

6.组织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可向互助公司转换,转换后,其基金总额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基金总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可在变更组织时通过提存准备金代替。同时,互助公司也可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7.对互助公司会计的特别规定。对互助公司的会计规定,原则上准用商法及监察特例法中有关会计的规定。但保险业法对互助公司会计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弥补损失准备金、基金偿还准备金和盈余金的分配。互助公司以达到基金(包括基金偿还准备金)的总额(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超过此额时,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为准)为止,应在每个决算期提取盈余金支出金额的3‰以上存入弥补损失准备金,在偿还基金的同时,还必须提取相当于该偿还金额存入基金偿还准备金。通过制定上述规定,提高最低基金总额,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互助公司拥有一定的财务基础。另外,为了保证盈余金分配的公正和均衡,必须按照总理府令、大藏省令规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大藏省令规定了资产分额方式和三差利源方式。

三、美日两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监管的比较

1.两国监管立法相对都比较完善。综观美日两国对互助保险监管的立法,不难发现其立法都相对成熟和完善,尽管都没有独立的互助保险立法。这也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共同特征。有关互助保险公司的立法大多分散在各国的保险法规之中,几乎没有一国对互助保险公司这种保险组织形式进行单独立法,只是在各章节以及条款中将涉及互助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列示,以示与股份有限公司加以区别。各国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的详略,也视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政府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态度而有所不同。美国、日本保险市场比较成熟并具有相当规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众多,互助保险公司更是占据相当比重,所以在这两国的保险法规之中都有对互助保险公司比较详尽的法律法规。而在法国,由于互助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保险立法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的相关内容也较少。

2.两国监管重心有所不同。互助保险公司是规范性的法人组织。从其定义和性质可以看出,除了资金来源的区别之外,互助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上几乎是一样的。正是由于这一点,所以世界各国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定也都集中于设立时的基金筹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盈余的分配等方面,大多数国家对于互助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的监管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立法也都如此,但两国监管重心似有不同。美国的法律监管重心集中在互助保险投资和互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方面,而日本的法律监管重心集中在互助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会计制度方面。

3.两国监管程度明显差异。通过对比两国的立法,可以发现政府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程度并不相同,美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监管集中在公司创办之初,而日本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则涉及创办时的成员数和基金数额、成员权利义务、机构设置、基金筹集、组织变更以及盈余分配诸多方面。日本在监管的内容上比美国要更广泛与全面,这主要与美、日政府介入经济的程度不同有关。一般而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政府立法相对比较简明扼要,强制规定较少,大多依靠行业自律;而以行政干预为主的国家来说,立法则相对比较具体详尽、涉及内容较多,大多依靠行政法规来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美国和日本在保险立法上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规律。

四、两国互助保险公司监管对中国的启示

美日等国互助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自产生后快速发展壮大,因此其在保险立法时已将这种组织形式考虑在内并纳入法规之中,不再单独立法。但对中国而言,互助保险公司属于全新的保险组织形式,应考虑对互助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进行单独立法,加强监管。由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还不成熟,保险公司行业自律意识还不强,因此需要政府制订较为详尽全面的保险立法以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借鉴美日互助保险公司监管的经验,中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应基于如下思考。

1.规定互助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这主要包括筹资方式、基金数额、成员人数、成员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公司章程、设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在参照国外法律的同时,还要考虑中国特殊的国情,应鼓励现有的独资和股份制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互助保险公司。因此,必须根据互助保险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制订相应的规定来解决具体的问题。

2.限制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在现阶段,应将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方面,而不要涉及财产保险。这主要是由于:一是由于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发展程度有限,互助保险机制对中国来说是一种新的尝试,涉及面过广容易产生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保险业长期发展,应该逐步推行;二是中国目前保险业仍然是分业经营,人寿保险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潜力巨大;三是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互助保险公司也是以从事人寿保险居多,并且发展稳定,竞争力强。3.明确互助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及盈余分配。互助保险公司是为成员间提供互助保险的法人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存在盈余应该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下的才用于分红,这样可以保证互助保险公司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另外,在互助保险公司经营期间,可以继续筹集资金以扩大资本和成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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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盈利方式篇4

[关键词]证券公司盈利模式优化设计

对盈利模式的关注源于互联网的飙起,由于大量互联网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看不到赚钱的“钱景”,才引起人们对新经济企业盈利模式进行思索和研究。不仅仅是新经济需要研究盈利模式,盈利模式是每个企业都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没有盈利模式、或者盈利模式不清晰,盈利模式缺乏环境适应性,企业都将面临灭顶之灾。

通过对盈利模式的系统研究,我们发现,盈利模式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企业特有的赖以盈利的商务结构及其对应的业务结构。

一、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理论

盈利模式是企业赖以盈利的业务经营模式,是在任何行业经营的企业核心的商业模式。关于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理论界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和通用模型。

欧美一些学者运用管理学工具、通过具体案例对企业盈利模式进行描述,如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AdrianJSlywotzky)和大卫.J.莫里森(David.J.Morrison)在《利润模式》(ProfitPatterns)一书,提供了30多种改变和行业竞争状态的模式。如“无利润”、“趋同”、“中间陷落”的模型,以及对应的“利润复归”、“反趋同”、“价值链”等模型。

2002年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AdrianJSlywotzky)写了《盈利艺术》(TheArtofProfitability)一书,总结了近年来的主要商业案例,列出了实现高额利润的23种模式。虽然以上模式并非针对证券公司的探讨,但对于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构建和改善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XB证券公司现行盈利模式分析

公司的业务部门分为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自营业务、委托业务及其他业务。

经纪业务:所属营业部及服务部,分布于陕、沪、深、等地,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的买卖服务。投行业务:提供包括证券发行、企业资产重组、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相关服务。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主要是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在证券市场进行买卖操作的业务。委托业务:对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控制风险,取得收益。

1.XB证券公司各业务盈利分析

通过对以上财务数据分析,我们得出:经纪业务收入在XB证券公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累计收入68797万元,占总收入的75.9%,经纪业务实现利润8666万元,占利润总额的41.6%。

投行业务收入在公司整体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投行业务实现利润2403万元,占利润总额的11.5%。

自营业务收入在公司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累计收入17711万元,占总收入的19.6%。实现利润1579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75.9%,委托业务对公司基本没有收入贡献,造成4440万元的亏损。

其他业务收入实现收入、利润均为负数。

我们基本可以这样认为:XB证券公司目前的盈利模式属于典型的传统盈利模式,经纪业务属于公司的问题业务;自营业务属于公司的明星业务;投行业务属于公司的现金牛;其他业务属于公司的瘦狗业务。

2.XB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

(1)佣金自由化对证券营业部盈利模式的影响问题

佣金自由化是中国佣金制度改革的方向,XB证券公司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必须顺势而为,突破传统的证券业务,紧跟国际金融创新的步伐,实现业务重点战略调整。

经纪业务收入在XB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构成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自2002年5月起实行的佣金自由化制度以及交易量减少的影响,2002年XB证券公司的手续费收入较2001年下降6856万元,下降幅度为42.4%;利润较2001年下降5491万元,下降幅度为80.0%。

(2)网上交易模式对证券营业部现场交易盈利模式的挑战问题

虽然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不同仅在于交易信息在客户与XB证券公司之间的传递方式,但是仅因这一传递方式的差异,将对XB证券公司的传统经营管理格局产生重大挑战。网上交易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全新的经营与运作方式,为传统的经纪业务注入了新的活力。网上交易最初仅仅是一种交易手段的创新,但它带来的却可能是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将使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竞争更加激烈。

(3)开放式基金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挑战问题

随着开放式基金相继出台,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和投资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销售方面,目前XB证券公司并没参与销售,但从基础设施和营销能力方面考虑,证券公司参与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没有问题。

(4)自营业务是XB证券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的问题。

四年里对XB证券公司总计贡献利润15795万元,占公司总利润的75.9%。

自营业务是一项高收益高风险的业务。证券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会面临政策风险、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和财务风险、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

三、XB证券公司盈利模式优化设计及实施

因为XB证券公司原有的盈利模式受到了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必须构建一种适合经营环境变化和时展特点的新型盈利模式。XB证券公司打造新的盈利模式,对原有的盈利模式进行优化设计和实施。

1.XB证券公司业务盈利模式优化设计

(1)经纪业务盈利模式的优化设计

公司从传统的营业部盈利模式向多元化盈利模式的转变。证券营业部宏观环境发生了变化,对证券营业部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证券营业部被赋予更多的功能。

①成为XB证券公司的批发与零售干道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成熟,债券的发行量会逐年增加。建立稳固的销售渠道,利用遍布各地的证券营业部来完成销售任务,营业部成为证券销售的一部分。

②成为XB证券公司业务前沿窗口

由于营业部是天然的与客户接触的接口,因而挖掘其作为XB证券公司部分业务前站、公关协调、战略客户服务等职能十分重要。营业部会变成一个区域性的信息处理中心,为XB证券公司提供丰富、准确、真实的信息服务,而且提供的信息量、速度与价值超过XB证券公司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③充当XB证券公司营销中心(客户开发、服务)

随着网上交易的发展,有形的证券营业部将越来越显得不重要,特别是营业部作为一种传统中介信道的功能会逐渐弱化,营业部就将变成一个客户营销中心,完成从“产品导向”到“客户导向”的转变。其实质是一个面向股民的管理中心、响应中心、服务中心、开发中心,为其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界面和接口,并通过信息技术整合成统一的、高效的服务工作平台。营业部的功能转变为多元理财中心,员工也相应转型为理财顾问或理财营销人员。营业部的服务品质变成全面化、即时化和全时化。

(2)XB证券公司的投行盈利模式的优化设计

XB证券公司的投行新盈利模式要从传统发行为主转向具有现代特征的投行业务。这点上来看,美国的高盛公司在国际投行业务上作的最出色。高盛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有两类:一是证券承销业务,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公募和私募活动;二是财务顾问业务,主要为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提供专业建议。

①对组织机构进行彻底改造,重视财务顾问工作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国有资产面临结构调整与优化配置,外资进入国内市场的步伐不断加快,非公有制经济正在迅速崛起,等等这些将大大增加财务顾问的市场需求。今后证券公司将紧紧围绕经济变革的热点,继续在拓宽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展开财务顾问业务。

③积极介入债券市场业务

我国目前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正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完善和规范发行程序,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已经成为债券市场发展的主旋律。

④购并业务的发展已经不容忽视,可以有效支持公司的利润增长

随着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和购并浪潮的展开,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对证券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依靠专业优势进行全方位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威胁。以购并策划、资金债务管理、项目贷款和投资咨询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必将成为21世纪证券公司竞争的主战场。

(3)XB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盈利模式优化

自营业务新的盈利模式:从坐庄投机模式向理性化、规范化的价值投资模式的转变。

XB证券公司在自营投资操作中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采用了国际化、全流通的股票估值方法,并以此方法甄选股票;二是在投资过程中坚决贯彻价值投资,确立了“精选个股、细分层次、重仓做大波段”的投资策略。

首先,XB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将更加依赖于对行业的研究和公司分析。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和完善,公司股票的价格将越来越体现其实际价值,这要求XB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必须深入理解上市公司及其所处的行业。

其次,加强宏观研究,掌握政策导向,有利于降低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来源于宏观因素,即来源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调整、主要经济指标的波动、经济周期的影响等,所以这些系统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测和控制的。

2.XB证券公司开发新的经营方式

经纪业务模式将是传统经纪与网上交易的有机结合,是交易中介与投资理财的有机结合。将出现散户厅、大户室、经纪人、网上经纪等远程交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状态。

(1)散户厅。散户厅模式今后在西部、大城市的社区中心、中小城市仍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尤其是西部地区XB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客户中散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由于投资者机构化的趋势,以及网上交易等远程交易方式的普及,原有大型营业部将予以转移、分割或裁减。更多的营业部将分化成面积小、人员少、成本低的证券服务部。

(2)大户室。由于机构投资者和大资金个人投资者的偏好,大户室模式今后仍将继续存在,特别是在深圳、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这些营业部不接受散户,大户室和超大户室占据了营业部的绝大部分。

根据市场细分原则,大户室型证券营业部将转型成为大客户服务中心,将经营对象定位于机构客户、私募基金和大资金个人投资者,。投资顾问集体办公,凭借专家的理财服务取得较高的收入。走“高投入、高产出”路线,以“量身定做”出适合自己的经纪业务定位和经营策略。

(3)经纪人。我国证券市场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经纪人体制,未来为客户最大限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的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将成为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的关键。

(4)网上交易。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上交易低佣金率的趋势将成为推动网上交易进一步发展的两大推动力,网上经纪这一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支持同等客户的条件下,网上交易的投资是传统营业部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之间,日常月营运费用是传统营业部的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网上证券公司的成本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3.证券公司业务新盈利模式实施的策略保障

为了保障新盈利模式的实施,需要在竞争策略的选择上考虑以下方式进行保障。

(1)营业部布局策略

目前证券公司追求区域内高的市场占有率相当困难,长三角、珠三角等中小城市,经济发达程度高,证券经纪业务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XB证券公司稳步推进营业部和服务部的建设,在营业网点布局上优化本土网点,布局外埠地区。

(2)客户管理策略

在外部条件既定的情况下,各营业部的交易量的大小及其市场份额主要取决于其客户开况。客户是营业部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把最好的服务提供给最有价值客户。据分析80%的利润来自20%的客户,发展新客户所需费用是维持老客户的3-4倍。营业部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业务运营始终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面向客户,关心客户,实现对客户资源的深度利用。

(3)低成本竞争策略

营业部只有建立成本优势,才能有竞争优势。不仅要在开源上有更多作为,而且还要采取节流的措施。积极推动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不占用营业厅面积、低成本扩张的非现场“远程交易”方式。严格控制营业部成本与费用开支。在对营业部的成本与费用进行结构分析,寻找压缩成本的潜力。

(4)经纪人服务策略

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证券公司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证券市场衡量证券营业部的标准是:只有服务才有价值。证券经纪人制度将是顺应市场潮流发展的必然选择,经纪人在稳定客户、减少非现场客户、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经纪业务中将会逐步承担现有证券营业网点的职能。

(5)品牌营销策略

通过整体营销的方式,从产品、佣金定价、销售渠道和促销等方面进行营销,实现服务品牌化,形成自己的市场品牌,建立证券公司的品牌效应。本着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培育一批有市场影响力的投资分析师、行业专家,增加具有超前性、实战性的有效产品,注重用资信品牌、专业咨询、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争取客户,培养核心竞争力。

(6)业务创新策略

营业部根据自身的特点,逐渐在某些细分市场上采取差别化的竞争战略,主要体现在新兴的证券业务上。只有在创新业务领域先行一步,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创新交易品种、交易手段,拓展经纪业务的种类和范围,才能把握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远程交易。

--开放式基金业务。

--与保险公司合作

证券市场不断的变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而证券营业部的发展,已经揭开了未来证券服务全面化、个性化、差别化的序幕。要在这个不断前进的市场里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作为市场一个重要的参与者,证券公司的选择就是不断创新,不断改变,不断超越自己。

参考文献:

[1](AdrianJSlywotzky)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著:《盈利艺术》2002年

[2](AdrianJSlywotzky)亚德里安.J.斯莱沃斯基和大卫.J.莫里森《利润模式》.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

保险公司盈利方式篇5

关键词:企业效率;数据包络分析;财产保险公司;营销效率;盈利效率

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92(2008)03-0055-07

MeasuringFirmEfficiencyBasedonTwo-stageCorrelativeDEA:AnApplicationtoPropertyInsuranceCompaniesinChina

CHENGDa-you1,2,FENGYing-jun1

(1.SchoolofManagement,HarbinInstituteofTechnology,Harbin150001,China;2.SchoolofManagement,HenanUniversityofTechnology,Zhengzhou450001,China)

Abstract:Thispaperputsforwardatwo-stagecorrelativeDEAmodeltomeasurefirmefficiency.Thecomplicatedproductionprocessofdecisionmakingunitsisdecomposedintotwosub-processes,andtheefficiencyofthewholeprocessisdecomposedintotheproductoftheefficienciesofthetwosub-processes.ThecorrelativeDEAmodelovercomesthedisadvantagesofindependentDEAmodelbyconsideringtheseriesrelationshipofsub-processeswithinthewholeproductionprocess;itismorereasonableandreliableinmeasuringtheefficienciesandidentifyingtheinefficientfieldtoimprove.Anempiricalstudyon21propertyinsurancecompaniesinChinaisconducted.Theresultsindicatetheinefficientfieldtobeimprovedforthoseinefficientcompanies.Domesticpropertyinsurancecompaniesaremoreefficientinmarketingthantheirforeigncounterparts,butarelessefficientinprofitability.Basedontheefficiencyresults,anefficiencymatrixthatdividesthesamplecompaniesintofourtypesisestablished,somesuggestionsareprovidedforpropertyinsurancecompaniesinChinatoimprovetheirperformance.

Keywords:firmefficiency;dataenvelopmentanalysis;propertyinsurancecompany;marketingefficiency;profitabilityefficiency

1引言

“效率”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现阶段,研究企业效率的主要方法为效率前沿分析法。前沿分析法源自于Farrell对经济效率的研究[1],包括参数方法和非参数方法两种。参数方法需要对生产函数的形式以及误差概率分布作出假设,这些假设有时并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非参数方法包括数据包络分析(Dataenvelopmentanalysis,DEA)[2]和无界分析方法。自从Charnes等提出数据包络分析方法以来,许多研究者运用DEA方法对具有相同投入和产出的同类决策单元的效率水平进行了研究。对于非有效决策单元,其最为关心的问题是找出导致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和需要改进的领域。然而,现有基于DEA的效率研究将决策单元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黑箱”,对企业内部如何将投入要素转换为产出的机制缺乏深入的研究,不能为决策单元改进经营绩效提供充分的信息。

本文提出了一种两阶段DEA的效率评价方法。该方法将生产过程分为前后相续的两个子过程,在综合考虑子过程之间关联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两阶段关联DEA模型,进行企业效率分解和测度,为企业改进经营绩效提供参考依据。

2相关文献综述

从企业内部结构视角研究决策单元效率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Fre和Primont构建了一个多工厂效率测度模型,并以经营多个发电厂的公用事业企业为例进行了验证[3]。在他们提出的模型中,各个工厂之间没有涉及中间投入或产出的流动。后来Fre,Grosskopf和Li等对上述模型进行了扩展以描述企业与产业绩效,研究表明,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间资源的重新分配可以改进产业的绩效[4]。上述研究主要关注于决策单元之间的水平整合问题。

另一类研究涉及探索企业内部的垂直整合问题,企业经营过程被分解为多个通过中间产品连接的前后相续的阶段。Charnes等提出了一个两阶段DEA模型用于描述美国军队新兵招募项目,作者将新兵招募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运用广告宣传唤醒参军倾向,第一阶段的两个产出与其它投入一起用于生产第二阶段的产出(签定的契约数)[5]。Hoopes等运用目标规划模拟序列连续制造过程,并以电路板制造企业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6]。Seiford和Zhu将商业银行的生产过程分解为盈利能力和市场化能力两个子过程[7]。银行生产系统的投入为劳动力、资产和权益资本,产出为市场价值、总投资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其中整个生产系统的投入也是子过程1的投入,产出也是子过程2的产出。除此而外,还定义了收入和利润两个中间产品。收入和利润既是第一阶段的产出也是第二阶段的投入。作者运用独立的DEA模型对两个子过程和整个生产过程的效率进行了评价。Zhu运用同样的方法分析了幸福杂志最佳500家企业的效率[8]。Luo运用两阶段方法对245家美国大银行的效率进行了研究,作者根据分析结果构建了一个效率矩阵,将样本银行分为明星、现金牛、沉睡者和劣犬四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出了相应的经营策略[9]。Chen和Zhu将银行业生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并构建了刻画两阶段系统效率前沿的评价模型[10]。

现有的两阶段效率评价方法虽然深入到企业生产过程内部,但是将各个子过程看作独立的系统,没有考虑通过中间产品连接的前后相续子过程间的关联关系。因此,效率评价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3两阶段关联DEA效率评价模型

上述效率测算方法没有考虑子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符合实际的生产情况。子过程1的产出是子过程2的投入,子过程1的生产状况对子过程2的效率具有重要的影响。采用独立的DEA模型虽然易于计算,但可能产生一些令人费解的结果:如某个决策单元总体相对有效,而其一个子过程是非有效的;或者决策单元总体有效,而两个子过程是相对非有效率的。3.2考虑子过程间关系的两阶段关联DEA模型

4.1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与投入产出变量

保险公司以特定的风险为经营对象,集合尽可能多的单位和个人风险,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在实现经济保障目的的同时,创造公司利润。

财产保险公司的基本业务是保险业务,如果在保险期内未发生超出保险精算的赔付,一般会形成承保利润,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较大的赔付额,有可能产生保险亏损。为了保证到期有足够的赔付资金,保险资金运用就成为财产保险企业的重要业务。因此,根据财产保险公司的价值链可将其生产过程分为保费获取和利润产生两个子过程。第一个子过程的主要特征是保险营销,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市场研究、开发适合顾客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各种可行的方法吸引客户投保以获得直接保费收入,以及从其它保险公司获得再保险收入。第二个子过程为获利阶段,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核保、防灾防损、理赔和再保险活动获得承保利润,运用从保费收入转化而来的准备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进行组合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典型的两阶段生产过程结构,投入产出系统如图2所示。

本文在综合考虑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特点和数据可得性的基础上,选择了以下7个指标:

(1)生产系统和阶段1投入变量

①手续费(x1):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的手续费。

②营业费用(x2):财产保险公司在销售保单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为销售保单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用等。

③权益资本(x3):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总额。

(2)生产系统和阶段2产出变量

①承保收益(y1):净保费收入减去赔款支出的差额,本指标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

②投资收益(y2):财产保险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的净额。

(3)生产系统中间变量

①保费收入(z1):包括来自于投保客户的直接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②准备金增加(z2):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或公司需要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比前一年度增加的金额,它表示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增加。

保费收入和准备金增加既是子阶段1的产出,也是阶段2的投入。

4.2样本与数据

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有35家财产保险公司,其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22家,外资公司13家。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择了其中21家公司作为分析样本,其中11家为中资公司,其余10家为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分析数据取自于2006年中国保险年鉴。样本财产保险公司2004~2005年的平均投入产出指标统计描述如表1所示。

4.3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分别运用独立DEA模型和关联DEA模型对样本公司的总效率和子过程的效率θk、θk1和θk2进行了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在运用关联DEA模型时,首先分别运用模型(7)和(9)测算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整体效率和盈利能力效率,然后运用公式θk1=θk/θk2计算出营销效率。

(1)独立DEA模型测算结果

从表2可以看出,平安、华泰、中华联合、大众、中银集团、美亚上海、东京海上、民安中国、三井住友和日本财产10家财产保险公司为整体有效(θk=1.000),其中只有美亚上海一家公司在营销和盈利能力两个方面均是有效的,华泰和中银集团两家公司在盈利能力方面相对有效,平安、中华联合、东京海上、民安中国、三井住友和日本财产6家公司在营销方面相对有效。虽然大众公司整体相对有效,但其在营销和盈利能力两个方面均是非有效的。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独立DEA模型没有考虑子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

(2)两阶段关联DEA模型与独立DEA模型比较

两阶段关联DEA模型测算结果显示,虽然一些公司的营销或盈利方面是有效的,但没有一家公司是整体有效的。在营销方面,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永安、大地财产、东京海上、民安中国和日本财产相对有效,其它公司是相对非有效的;在盈利能力方面,华泰、中银集团、美亚上海和美国联邦4家公司相对有效,其余17家公司是相对无效的。由此可以看出,两阶段关联DEA模型克服了独立DEA模型的缺陷。

由于两阶段关联DEA模型中增加了两个约束条件,运用两阶段关联DEA模型测算的整体效率低于独立DEA模型测算值。这说明两阶段关联DEA更能甄别出非有效的生产系统。对于独立DEA模型显示整体有效的公司,如平安、华泰、中华联合、大众、中银集团、美亚上海、东京海上、民安中国、三井住友和日本财产,关联模型得出了不同的效率值,这明确显示了两阶段关联DEA模型的优点。

从效率值大小和排名可以看出,11家中资公司中,人保财产、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大众、华安、永安和大地财产9家公司的盈利效率均低于营销效率,这些公司绩效整体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盈利能力较低。华泰整体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营销效率太低。外资公司中,中银集团、美亚深圳、丰泰上海、皇家太阳和美国联邦整体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营销效率较低。根据关联DEA模型的效率测算结果,我们可以明确地发现企业需要改进的领域,为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提供决策依据。

(3)中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效率比较

根据关联DEA模型测算结果,中资公司的平均营销效率(0.875)高于外资公司的平均营销效率(0.688),但在盈利能力方面,外资公司的效率(0.877)高于中资财产保险公司(0.592)。获取盈利是商业财产保险公司的首要目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改变过去重规模、轻效益;重展业,轻管理;重短期扩张,轻长远发展的战略,加强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随着保险业的对外全面开放,对外资公司在经营区域、范围方面的限制也将逐步取消,届时中资公司在营销方面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4.4两阶段DEA效率测度方法的管理启示

表2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和获利能力两个方面具有不同的优势。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什么经营策略是进行效率分析的一个重要目的。

针对样本公司在不同生产阶段的表现,以关联DEA效率平均值为界线可将21家财产保险公司划分为四类(如图3所示)。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类型公司应采取的经营策略。

(1)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均高于平均水平类公司的经营策略

样本中该类财产保险公司均为外资公司,包括东京海上、民安中国、三井住友和日本财产四家。其中东京海上、民安中国和日本财产三家公司在营销能力方面相对有效(θk1=1.000),但在盈利能力方面均未达到相对有效,还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因此应加强管理,提高盈利能力水平。三井住友虽然取得了高于平均水平的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但均未达到相对有效,应采取措施提高营销效率和盈利效率。

(2)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均较差类公司的经营策略

此类财产保险公司的营销和盈利能力效率均低于平均水平,此类公司只有人保财产、太平和丰泰上海三家。这些公司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资源利用水平,否则无法提高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人保财产虽然占有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但从效率的角度衡量,其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均较低,值得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3)营销能力较好而盈利能力较差类公司的经营策略

该类型公司的营销能力高于平均水平,但盈利能力低于平均水平,包括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大众、华安、永安和大地财产8家中资公司。其中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永安和大地财产在营销能力方面相对有效,但盈利能力较差,这些公司应加强管理,提高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大众和华安两家公司的营销能力高于平均水平,但未达到相对有效,它们一方面要强化其盈利策略,同时也必须调整其营销策略,进一步提高营销效率。

(4)盈利能力较好但营销能力较差类公司的经营策略

此类公司具有高于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但营销效率低于平均水平,样本中华泰、中银集团、美亚上海、美亚深圳、皇家太阳和美国联邦六家公司属于该类。其中华泰、中银、美亚上海和美国联邦四家公司具有盈利能力(θk2=1.000),这些公司应该加强其营销管理,尤其是美国联邦,其营销效率很低(θk1=0.286),排名倒数第一。美亚深圳和皇家太阳两家公司应采取措施提高其营销效率,同时也必须设法维持并提高其盈利能力。

5结论

现有文献运用现代前沿效率方法对企业的效率进行了相关研究,但缺乏对企业内部如何将投入要素转换为产出的机制的深入研究。因而,评价结果不能为企业改进绩效提供充分的信息。本文将决策单元的生产过程分为前后相续的两个子过程,构建了两阶段关联DEA模型,弥补了独立DEA方法的不足,评价结果可为企业改进绩效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

本文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分为营销与展业和盈利能力两个子过程,以21家财产保险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关联DEA方法克服了独立DEA方法出现的令人费解评价结果的问题,基于关联DEA模型的效率评价结果能够为财产保险公司决策者提供更加全面和可靠的信息以改进公司的绩效。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在营销方面优于外资公司,但在盈利能力方面与外资公司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就营销效率和盈利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也是本文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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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盈利方式篇6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以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依据,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上限,保险保障基金采取事前筹集而非事后分摊方式进行提取,计入当期损益,起到税盾作用。保险保障基金在尚未使用之前,作为一项负债,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核算,由单个保险公司(而不是整个行业)集中使用、统一管理。然而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存在严重的弊端,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符合会计理论的逻辑框架。在会计理论上,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或者债权人和到期日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而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既非特定,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

首先,保险保障基金没有特定债权人,也不能合理估计确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其他负债项目均具有确定的债权人或可以合理估计。如银行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工资等。保险保障基金却没有明确的债权人。既然保险保障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国家是否能充当债权人的角色呢?如果国家能够充当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其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上看,国家只能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等三种方式进行,保险保障基金显然也不属于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呢?保险保障基金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但这时已经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只有在清算假设基础之上才可以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求偿。可见,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个特性。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到期日”不确定,也无法合理估计。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上看,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时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方可动用。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不能合理确定,也就是说,在正常经营条件下,预测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几乎不可能。因为此时的情况已不符合会计核算中的持续经营假设,而是建立在清算基础之上。当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时,保险公司同样要运用资本金、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权益性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时运用保险保障基金和运用其他权益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只是从保障程度上而言,由于保险保障基金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投资方向上进行严格限制,所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时更有保障。因此说,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二个特性。

第二,不利于准确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根据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在会计处理上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两个科目,分别属于负债类科目和利润分配类科目。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这种处理办法不利于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产状况和盈利水平。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快,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和规模效益的存在,净利润并不随同保费收入同比例增加,而计入当期损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却按保费收入同比例提取(假设保险保障基金尚未提足至总资产6%),这样将会歪曲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保险保障基金列作权益还是列作负债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尤其是对经营状况指标中的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果指标中的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的计算产生影响,不利于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总结、评价和考核。

二、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笔者以为,应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权益处理,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有指定用途的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这样才能对保险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做出客观评价,对当前的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体系才更具有相关性,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处于适度水平之上,防止偿付能力监管预警体系过度敏感化。

第一,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属性。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权益项目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一般所有者权益项目不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而保险保障基金则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人利益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需要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而根据相关规定,其他保险资金除了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外,还可以购买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和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二,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目都是在完成所得税义务之后形成的,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则是在税前进行的,由此起到了税盾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险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其三,动用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而动用盈余公积项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批准即可。

但是,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权益项目的上述差别并非本质性的:

首先,与资产项目对应只是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提存”是一项法律用语,意味着对保险保障基金在行使所有权上的限制。然而,提存并不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从保险保障基金中获取经济利益,在法定事项出现时(即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濒临破产情况),该项基金人仍能用以对债权人清偿。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分析其经济实质,而不必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源起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负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并非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权益项目的性质差异所致。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前,所有者权益项目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后。根据有关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从这一点看,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是不完全的。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反映了运用时的限制程度,这与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目的有关。与其他盈余公积项目一样,保险保障基金同样反映了保险公司在股利分配上的限制,只是在提取目的上有所差异。如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其最终目的仍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保障基金同样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因此,从提取目的和使用方向上看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界定为所有者权益项目。

第二,改进会计处理方法。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并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利润分配。期末,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末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费收入统一提取。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2、投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根据银行的计息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3、批准动用。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利润分配项目在利润分配表中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