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决策
一、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职工的工作单位共同缴纳,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按照不高于规定的缴存基数(规定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各为20%,在此范围内可自由选择)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避税的决策分析
根据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在实际中人们通常面临着选择:是否调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以实现合理避税?如果提高缴存比例,那么提高到什么水平合适?本文试图通过建立一个计算模型为人们提供一种分析方法。
如果选择调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以实现合理避税,则要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本和风险:2、皮鞋成本。皮鞋成本原指当通货膨胀发生,消费者买东西就要跑一家、两家、三家商场去比较价格,还要到银行去提存款,整天跑来跑去地使鞋损坏的更快而产生的成本。皮鞋成本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上同样存在。贷款申请程序复杂。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接受住房管理中心和银行的双重审查。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为了一笔贷款,需要在住房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抵押登记机关来回奔波,比到商业银行申办个人住房贷款费时得多。其一,贷款申请条件苛刻。目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需要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当完整的能够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购房合同、抵押担保等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所购住房房屋开发商的“五证一书”(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选址意见书)。在现行住房预售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拿不到房产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料而被拒绝。
这是没有把房地产升值计算在内的通货膨胀率,如果考虑近几年的较高水平的房价大幅度上涨,实际通货膨胀率应远高于统计水平。
根据以上的分析,相比之下,选择不调高或选择较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则可以获得持有货币的投资收益,同时还可在短期内根据通货膨胀贴水适时调整其收益率,并且避免了皮鞋成本和不能到期得到偿付的风险。这些都可以视为其收益,本文中把其收益率之和称为期望收益率。以此为基础我们就可以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1)基本假设:
①、住房公积金调整后个人缴存比例在存续期不变保持不变;③、个人税前月工资(薪金)在存续期不变;
④、不考虑利息税和其他税金;
(2)基本模型。根据以上假设,那么调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的收益R1为多缴存的公积金存款之本息和。R1=(b-a)M*(12+6.5r1)*(S/A,r1,n)
其中:b调整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
a调整前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
M个人税前月工资;
r1公积金存款的年收益率;
n公积金存款存续期,单位为年;
(S/A,r,n)年金终值系数;
而不调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的收益R2等于每期多持有的货币量和以名义收益率计算出来的终值和。即其中:b,a,M,n,(S/A,r,n)同上;
r2年期望收益率;
T1调整前月个人所得税额
T2调整后月个人所得税额(3)模型的简化。上述的表达式比较复杂,为了更直观的呈现几个参数的关系,对R1和R2进行近似化简:
因:T1=[(1-a)*M-1600]*t
T2=[(1-b)*M-1600]*t
(其中t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假设调整前后适用税率相等。)而R1=(b-a)M*(12+6.5r1)*(S/A,r1,n)那么R1和R2的比较就变成为(S/A,r1,n)和(1-t)*(S/A,r2,n)的比较。例是有利的。例是不利的。在实际生活中,由工资水平所决定的税率、公积金存款的年利率、公积金存款存续期对于个人来说都是已知或可以预知的常量。如果能够估计出期望收益率,就可以运用上述公式来对公积金比例调整进行决策。
例:甲男现年35岁,月工资9000元,已购房且退休前无购房计划,准备60岁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存款利息为年息1.71%,其期望的收益率为5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3.6%加上通货膨胀升水3%。甲男面临着住房公积金是否提高的决策。
解:其适用的税率为20%,公积存续期25年,公积金存款利息为年息1.71%,期望的收益率6.6%,那么:(1-t)*(S/A,r2,n)=(1-0.2)*(S/A,6.6%,25)=44.78
三、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公积金避税决策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工资水平、缴存期限和期望收益率。在其他两者不变的情况下,工资水平越高,越倾向于选择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期限越长或是期望收益率越高,越不倾向于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
2、如果调高是有利的,那么就应该调整到政策法规所允许的最高点(通常是20%)。因为此时的收益(R2-R1)最大。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81-04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一直发挥着重要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作用,对于市场机制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它通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比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专用性、福利性和互助性等多重属性。
本文在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比北京市2006-2008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状况,总结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通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对制度目标达成的效应分析,得出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改革对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发挥根本性作用的结论,进而提出了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住房体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由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转变为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运行模式。从正式允许住房商品化政策开始,揭开了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虽然住房体制改革提高了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效率,但是提高的住房价格也使得部分低收入阶层难以负担。因此,为改变房屋价格和居民收入之间以及城镇不同收入阶层住房负担能力之间的不平衡状况,1991-1994年,我国借鉴新加坡经验首先在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地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于1994-1998年间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全面推广,并从1999年开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缴存额上限由每月2392元上调为2682元。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截至2008年年底,北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数61705个,职工人数429.24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813.77亿元,提取904.24亿元,余额909.53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69507笔,金额851.85亿元,回收金额433.27亿元,余额418.58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扣除贷款余额和风险准备金后,有近450亿元闲置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上。
可以看到,近三年来,尽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发放额逐年增加,由2006年底的662.98亿元增加到2008年底的851.85亿元。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2007年7月1日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又于2008年11月10日提高到80万元。但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闲置额依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
对2005-2008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贷出比例进行比较后,可以看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出比例较低,且呈现出一定的下降趋势。由2005年底的74%,降到2008年底的46%。
因此,较高的住房公积金闲置额和较低的贷出比例说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存在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
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低的主要原因
(一)目标群体定位存在偏离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集中职工住房储金实现职工之间的购房互助,尤其是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问题。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是根据贷款者的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年限、还款能力等确定放款额度。从住房公积金的落实范围看,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大部分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资企业。而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数属于高收入群体,有较好的还款能力。这部分高收入群体由于住房问题基本已得到解决,购房需求降低,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保障性、福利性的行为。同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群体由于缺乏购买住房的首付能力,加上担保能力不足、还款能力有限等原因,难以获得或者难以得到足够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这样,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贷款群体与制度本身设计时的目标群体定位存在偏离。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造成大量住房公积金处于闲置状态,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商业银行和开发商的不配合
根据2008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状况的调查显示,住房公积金中有大量沉淀资金与商业银行和开放商不愿意购房人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有关。因为,开发商与商业银行之间往往有协议,商业银行给开发商提供资金的前提是购房者在购房时在该银行贷款。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使职工都愿意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而不是在商业银行贷款,影响了银行贷款业务利润,使得商业银行和开发商不愿意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更加导致资金的使用不足。对于有一定能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时,大量沉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也会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这些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往往会被作为超级存款融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统一调度,流入住房体系以外进行循环,有时甚至出现商业银行将因自身经营风险导致的亏损转嫁给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来承担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住房公积金不能真正发挥其本质作用。
(三)手续繁琐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交易成本
同商业性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一定的低利率优势,5年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要比商业银行贷款低2.07个百分点,5年期以下则要低2.43个百分点。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相对繁琐,首先要单位出示证明,然后要经过贷款审批手续、担保审核手续、个人资信调查等,由于有了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中间环节,使得放贷时间相对较长。因此,跟商业性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影响了购房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量住房公积金的沉淀,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四)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针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时存在的各种问题,政府也通过制定各种相关政策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以加大资金的使用效率。但这些政策相当一部分具有托市作用,而没有真正考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比如人民银行的补充通知中提到职工在还清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后,购买第二套住房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具体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方法、办理手续等,和购买第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是一样的。公积金贷款是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所提供的一种保障,对于还清了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住房已经有了保障的职工,不应该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享有与第一套住房一样的贷款条件。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虽然第二套住房对于防范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政府在制定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时,还没有做到有利于中低收入职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的效应分析
(一)财富分配效应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具有财富再分配效应。按照12%的缴存比例,要达到2682元的上限,缴存人的月收入须超过2.2万元。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折合每月3726元,能达到2.2万元月收入的只是少数,使得绝大多数人不能上调,只有少数人可以上调。考虑到公积金是按1:1的比例补助,高收入水平单位的职工从单位获得的住房补助金多,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因此,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想通过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变相为职工发放福利的单位,都有动力多缴纳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具有明显的财富分配效应,使部分社会财富直接(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的补助更多)或间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在税前列支)地流向了高收入单位的职工或单位中的高收入职工。
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提高使得高收入者购房能力增强,加大了财富分配偏向富人的效应。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中低收入者由于不能申请到足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充分获得住房公积金较低贷款利率的利益,却要承担低存款利率的损失和住房公积金积累的贬值风险。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倾向于中高收入者,贷款利息优惠被转移分配到贷款的少数高收入者,变成了低收入职工帮助高收入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这无疑是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背道而驰的。
(二)购房能力的“马太效应”
首先,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使得财富分配向高收入群体倾斜,更加增强了高收入群体的购房能力。在高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已经得到基本满足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在很大程度上带来的是高收入群体的一种财富积累。其次,由于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对他们的住房储金积累和购房能力不产生任何影响。相对于购房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的高收入者而言,中低收入者的购房能力相对下降。这样,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上调带来了购房能力“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马太效应”,导致该项制度改革不能发挥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的目的,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特征也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以“住有所居”为政策目标的,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全体人民的住房问题。因而,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应当以此为基础,真正保障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群体。
(一)适度调整利率政策
在具体执行“低存低贷”利率政策的过程中,中低收入家庭得不到贷款,而存款低利率反而减少了中低收入职工的实际收入。虽然“低存低贷”政策本身是好的,但是应该变通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针对不同职工的贷款情况实行不同的利率水平。对于月薪较高的职工在保持存款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已经取得低息购房贷款时,如果申请第二笔贷款,应当给予一定的限制。比如提高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介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利率水平。而对于申请公积金贷款较多者只能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同时,为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质,对于还没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者借款人应该放宽贷款条件,实行比正常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更低的利率水平。做到用高收入者的贷款高利率弥补中低收入者的贷款低利率,这样才能保证制度运行的相对公平,真正体现住房保障制度的互助性。
(二)采用市场化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从而在资金管理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方面,要差于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转变观念。通过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以全新的市场营销理念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丰富贷款品种,真正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同时,要树立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理念,从缴存、提取、贷款、还款等业务的各个环节,以人为本,简化手续,公开业务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三)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银行
目前,住房公积金是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由商业银行经营政策性的公积金业务容易导致责任权利界定不清,使得资金的管理混乱。增加了银行使用风险,最终会损害到广大职工的利益。因此,为了明晰产权,真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我管理住房公积金,建立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银行。由政府投入股本金,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特定用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真正从行政化管理向政策性金融的转变。
(四)政府应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力度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许多不足和缺陷。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是国务院根据当时的住房公积金发展情况制定颁布实施的,在此期间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量的增加、服务类型的增多,现有的制度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本文就当前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
目前,仍有大量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进一步增强制度强制性和吸引力,调动单位和职工缴存积极性,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贷款的风险较大。因此,仅有少数城市将这部分人群纳入缴存对象中。而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收入水平较低,如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会继续拉大与缴存职工收入差距。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不仅有利于加快职工住房资金积累,更重要的是能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距较大
住房公积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收入起着调节作用。但在现有的制度下,不同的行业、地区、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人为的拉大了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这样既逃避了国家税收,也背离了国家最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
3.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
从全国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业务在支持职工改变现有住房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总体资金运用情况不容乐观,沉淀资金的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量资金沉淀闲置在银行,有悖于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业务的初衷,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大部分有强烈改变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如非国有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效益差的国企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或者是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政策和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这部分人群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是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取更大的支持。而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职工,却因为住房条件相对较好而缺乏贷款购房的内在需求或者即使购房自身也有部分积蓄,仅需少量的贷款资金。
第二,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取范围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能满足住房多样化的需求,对于一些住房装修、小范围的维修等都不在提取范围之内,对于职工来说,只能看着账户余额数字,采取别的筹措资金的途径。
现行的制度在当初设计时,由于资金积累较少,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可能比较合理,但经过这么多年经济的发展表明,公积金提取制度严格,用途比较单一,作用发挥不充分。如与住房消费相关的装修、维修等都无法使用。
以上原因造成公积金沉淀资金逐年上升。导致需要公积金支持的却因条件限制无法完全享受到资助,使公积金作用不能完全发挥。
4.住房公积金使用上的不公平性
由于不同的行业、地区、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人为的拉大了公积金的缴存差额,而大多数住房公积金中心执行贷款额度限制政策和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像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者、城镇个体工商户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影响到贷款的还款能力,贷款的风险较大。这就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这些中低收入人群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是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取所需要的支持很小。而对于收入较高的行业单位或者是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职工来说,却因为收入较高,则被认定为信誉度较高,反而能取得较高的公积金贷款。这样在当期情况下出现了一个怪圈,形成利用大多数中低收入职工的低息住房储蓄来贴补少数职工获得低息购房贷款的这种所谓的“劫贫济富”的现象。
二、应对现有政策的一些建议
1.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积极实施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措施。要统一认识,加强宣传,降低门槛,合理各项配套措施。积极推进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将他们纳入城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比例规定,对于高收入者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
2.扩大提取范围
为了能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应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允许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装修或维修和因参军、上学、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加强贷款风险意识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篇4
(一)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我国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且管理中心有三种模式;一是单独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二是利用房管局的职能优势与其合并在一起办公的模式;三是便于统一管理住房资金的模式,作为财政部门一个内设机构。这种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权力过大,另一方面由于“九龙治水”的监管模式而使得监管难以真正到位。
2、部分单位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的义务,目前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识淡薄,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不够重视,认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增加了单位支出,加重了单位负担。从对我县审计的情况看,公积金归集覆盖面不大,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归集面不大,占应归集单位的不到5%.全县已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占应缴的单位只有43%,覆盖面达不到一半。
3、归集公积金基数和比例高低不等、差距较大。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是5%-12%和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但实际执行有的缴存比例高达15%,主要是部分垄断性行业和高收入行业(通讯、银行、电力、烟草、盐业等);低的只有3%,基数有的年工资高达10万元,低的还不到5000元。经济状况好的单位把公积金作为解决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失去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义。
4、公积金缴存、贷款过程中挪用、套取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是目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当完整的能够证明个人户籍、婚姻、收入、抵押担保资料外,还要提供住房产权证、在住房资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证明等资料,且贷款利率比银行低,大部分都以购房的名义申请贷款。但贷款是否真正用于购房,管理中心只是以收回贷款和利息确保增值为目的,据审计调查真正用于购房的只是少数,大部分挪作他用。二是对扣缴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单位将资金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是用来偿还债务,挪作他用。任意拖欠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不规范。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维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大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公积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实,只有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地才能支取公积金。
6、住房公积金的放贷存在潜在的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回收采取的是委托银行在借款人的工资收入中按时扣款。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公积金借款人工作变动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中途退休、调往异地、自动离职、下岗以及非正常身亡等,由于资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贷款人的变动,不能随时掌握情况,贷款回收的风险也就越大。从审计公布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的损失、投资和回收风险的问题比较严重,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信息公开制度。住房公积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年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财务报表;二是单位或个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特别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资金运作的情况更是必须公开。
第二,住房公积金机构应加强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银行和社团管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及时了解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和解散等情况,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及时建立和有效延续。
第三,规范使用投向,合理营运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遵照管理、运用分离和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合理科学的营运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慎重确定资金使用方向,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第四,加强对有能力的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个体、私营、民营、改制等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宣传力度,将非公企业作为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突破口和住房公积归集新的增长点,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任意不缴和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核查,对只为少数职工缴存而未覆盖全体职工、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行为进行揭露。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篇5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
(一)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但实践当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在保值增值的名义下,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其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控制,缺乏有效监管,只能靠其自我约束。正是现行制度缺陷造成公积金管理的低效与腐败现象的出现。
(二)对中低收入阶层支持力度有限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该制度使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效果不明显,公积金贷款主要受益者为高收入群体。由于无法逾越购房首付门槛等诸多原因而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其中大部分是中低收入者,他们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而相对的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所以,现实往往是收入越高、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之福利,这显然不合理。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三)资金利用率低
截至2006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69.8%,个贷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5.5%,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沉淀资金余额为2600多亿元。虽然各地加大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力度,但反映资金运作水平的个贷率指标一直徘徊在45%的水平。这不是一个高效率的运作状态。考虑到在公积金使用中还涵盖了购买国债的资金,以及由于经济状况不同的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有较大差距的事实,从总体效率而言,公积金真正用于职工住房的比率将可能更低。
公积金贷款利用率低的原因很多。首先,虽然明文规定可以用于自建或维修,但在城市居民中,有条件自建的很少,申请维修贷款,因涉及到多项证明,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因此,实际应用于后两项的较少。其次,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积极性不高。相比为每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国债或银行大额存款更省事也更安全。再次,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直是银行的“优质品种”,很多商业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要求开发企业从本行发放个人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最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麻烦、环节多,有些地区还有一些额外附加条件,不如商业贷款方便、快捷,导致很多消费者只能选择较高利率的商业贷款。
缴存公积金的低收入者相当比例的收入被“冻结”,不能用于其他投资或消费,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这意味着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说明公积金与设立之时的目标发生了极大偏离。如果说拿到住房公积金的人,算是享受到了“货币分房”;那么没有拿到住房公积金的人,不仅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也无法享受,这显然不公平。
(四)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低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储金,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一项具有强制性质的社会福利。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该制度的覆盖面和其他“三险”比起来,明显要薄弱许多。
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主要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国家财政或国家直接支持的单位。而且,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采取区别政策,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而绝大部分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则一直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理所应当成为建立者的既得收入,但相对于根本没有这一住房补贴的人群而言,事实上扩大了收入的差距。
(五)住房公积金成变相福利
目前国家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所得扣除,也就是说缴存的公积金数额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然而这一规定却成为一些单位“合理”避税,变相增加福利收入的渠道。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如电力、通信、石油等垄断行业,为了增加收入,同时逃避税收,虚报工资基数,将奖金、工资之外的货币福利通过住房公积金发放。各行业公积金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高的月缴存额数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
因此,要想让住房公积金也惠及低收入者,避免其成为变相福利,就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让住房公积金成为垄断行业瓜分国有资产的福利腐败。然而,建设部近日表示,要对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征税,实际上等于是在公开地默认或许可这种变相福利。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
只有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弥补其制度缺陷,规范运作的同时加强监管,才有可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应有作用。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身兼监管、经营两职,最终的结果是既无效率也无公平。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框架转变成真正服务于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立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明确其监管主体为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银监局,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监管,同时建立与同级财政联网的动态监管体制,随时把握归集和使用情况。国家财政要拨款作为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开展业务的资本金。国家住房储蓄银行总行的职责是根据国家住房政策制定政策性住房金融规划;制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标准和补贴的标准;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管理方案等。按省、直辖市或特大中心城市的行政区划,成立独立的、地方性的国家住房储蓄银行。将各地区、市、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成国家住房储蓄银行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执行国家住房储蓄
银行总行的政策,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货币补贴等。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比例分成的部分可以作为建设城市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国家住房储蓄银行作为独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其职责与定位完全相符,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提高缴存公积金者的购房支付能力,在住房公积金尚未得到有效使用情况下,可以考虑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高其使用率。对于低收入家庭,要解决只存不贷、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充分体现对这部分群体的公平性。住房公积金不应仅限于购房,应支持缴存人的租房、维修、装修更新改造支出。对于自有住房,缴存人可以提出装修更新改造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可以一次性提取。在租房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0%~40%时,凭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可以申请领取公积金,用于租房补助。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如果公积金缴存人发生危重病情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允许其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甚至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到养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让更多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从而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庞大的公积金沉淀数额表明:住房公积金完全有余力用于低收入群体其他方面的保障,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的住房贷款需要。
(三)扩大政策覆盖面,明确最高和最低缴存比例和限额
住房公积金要从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转变为每个城市就业者都能享有的住房保障资金,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把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外来人员、城镇个体户等各类城市就业者全面覆盖进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支持这部分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
对高收入企业,要规定缴存上限,对其公积金的缴存额实行限高封顶政策,避免成为变相福利和逃税。纳税不应成为住房公积金超额缴存的“绿灯”,既然最低缴存比例和最高缴存比例有法定的数字,那么就不允许突破。否则,这不但拉大收入差距:更将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对低收入家庭,包括进城务工人员,规定最低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保证这部分职工家庭能够逐渐积累足够的公积金用于支持住房消费。通过公积金的“扩面限高”,防止不同阶层公积金缴存差距扩大化,建立和谐发展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
(四)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充分体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更多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通过完善利率、税收、贴息、贷款、担保等政策,有效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建造和租赁住房。因此,要开展贷款政策研究,不断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在贷款条件、还款方式、贷款额度等方面放宽限制,尽可能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推进贷款提速。例如,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以自住为主的一定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实行低息、低首付、贴息的政策。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篇6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的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你就在银行拥有了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个账户相当于你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还是单位贴补的部分,全部归集到你的账户中去,日积月累,形成了一笔可观的储蓄,因而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多少涉及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
一、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法定的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有的长期储金,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一样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的征缴、筹集又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加强审计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权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尽管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有着同样的“名分”,但是实际征缴情况却并不理想,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
1.与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相比,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同样的人群,有部分企业一直没有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不建不缴”行为。
2.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采取不同的政策,对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非正式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便在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中,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的缴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业还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少缴漏缴”行为。
3.有些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业有意将各类津贴、补贴、福利等应税收入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住房公积金当作是第二份工资,属于“超标缴纳”行为。
4.有些企业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将本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的部分改为全部由企业全额负担归集,属于“全额缴纳”行为。
二、加强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建议
(一)审计人员在对企业归集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的依据主要有: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该《通知》还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政府部门统一执行。
(二)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方法:首先,应审计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有无存在“不建不缴”和“少缴漏缴”行为,如发现有此类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业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并督促其及时汇缴。
其次,对于“超标缴纳”和“全额缴纳”行为,审计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每一位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调节,不但个人扣除的超标准部分要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为其缴纳的超标准部分也应并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还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超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针对企业在归集住房公积金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1篇7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贬值,投资
Abstract:oftenhearforthehousingaccumulationfundsystemtothediscussionofthehottest,iscaptureputshousingaccumulationfundincomeistoolow;Alargenumberofidlemoneydepositedinthebankhousingaccumulationfund,thefundhadnotbeenfullyuseup,fallingcurrency.Isthisreallythecase?Ifsomeplacesreallyappearedsuchproblems,andhowtosolve?Inthispaper,thiswilldosomestudy.
Keywords:housingaccumulationfund,depreciation,theinvestment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制定的一项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是一种通过“低存低贷”形式,实现资金互助的住房保障制度。所谓“低存低贷”,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获得比较低的存款收益;同时,如果需要借贷住房公积金资金时,贷款利率也比较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益率,通常是3个月期定期存款的利率,这是国家(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由此可知,缴存者获得的资金收益,是不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作资金的收益情况相挂钩的。
一、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通常认为的货币贬值(depreciationofacurrency),指该单位货币的价值下降。当一国货币相对外币价格下降时,称该货币发生贬值。货币贬值即指货币购买力下降等,那么何谓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呢?
各地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收入,扣除各项合理的成本支出和风险准备金后,应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当地的廉租房建设。由此可见,各地管理中心运作好资金、提高资金收益,就可以为当地廉租房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保证,也就是对住房保障制度做出了贡献。因此,各地管理中心是有义务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好,以提高资金收益的。如果管理中心有大量的资金闲置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取得较高的资金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说是发生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贬值。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过程是一系列资金的流动过程。资金的归集缴存、缴存人的使用提取和销户提取、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业务流。资金管理工作就是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业务,来保障资金的安全、流动、收益。表面看来资金管理的收益性要求,是最切中资金贬值问题,其实资金管理的意义是必须在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来提高资金收益的。如果不考虑这个基本前提,那么住房公积金就不再是政策性住房保障基金,而是风险投资基金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贬值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当前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制度的独特性才行。
(一)出现住房公积金资金沉淀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政策与市场的影响很大,资金使用需求变化过大,管理中心为保障缴存人正常合理的业务需求,必须备足资金。虽然管理中心一般都会在年初就做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而且每期都有专人精细测算资金流量,但通常对于每期可能需要使用的资金,还是无法达到精确的预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流入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入资金是归集缴存和贷款回收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应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根据个人上一年的工资总额来确定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因为每个人的年收入往往都会发生变化,所以即使年应缴的总人数不变,年应缴的总金额也会发生变化的。
虽说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必然会改变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程度也会发生变化。
再者,每一个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也会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和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确定自己何时提前归还何量的借贷资金。
2、流出资金的不确定
住房公积金运转中主要的流出资金是提取和发放贷款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的只有使用渠道(购房提取和贷款)是与住房市场变化密切相关的。现今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就是一个非常复杂、难以预测的市场了;再加上申请贷款者确定贷款额时,考虑的因素也非常复杂,这样一来每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根本难以准确预测。
即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提取的金额相对是确定的(不可能超过其缴存总额),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准确时间,也是不好预料的。
3、其他综合性及可能性影响
国家(人民银行)对银行利率(包括住房公积金)调整之后,影响管理中心的贷款利息收入、向缴存人付利息的支出。
管理中心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适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需要及自有资金状况,对各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贷款进行调整,这对于资金总量变化也会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二)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保值增值渠道困局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资金,在缴存人有符合规定的合理需求时,必须保障资金的足额和及时供给。所以,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非常高。既要有高流动又要有高收益,目前资本市场提供的主要投资工具,对住房公积金资金参与的情况分析如下:
1、股票市场投资。股票市场虽具有高流动性特点,但同时更是个高风险市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管理要求。即使目前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很小,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也早已明令禁止住房公积金入市了。曾经还有些管理中心与证券公司,相互勾结违规操作,造成了实际的资金损失。目前住房公积金参与股票市场投资,无法实现资金有效监管和一些地方管理中心操盘水平有限等原因,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绝不可考虑进入股市投资。
2、债券投资。如果选择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这三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是有绝对保障的,通过一些合法的市场运作,可以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率。但如果仅仅是一级市场投资,流动性基本就无法保障了,因为债券市场良好的资金流动性,主要的是通过二级市场来兑现。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篇8
关键词:制度;住房公积金;问题;措施
一、浅析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首先,有效地解决了城市解困建房筹资困难的问题。对住房制度进行改革是为了通过实现住房资源配置由实物向资金、由计划向市场的方式转变来活跃住房机制和住房模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长期存在于我国的住房由国家和单位统一分配的格局不复存在,它通过个人负担一部分,国家和单位各补贴一部分的形式形成了新的分配和建房筹资机制,从而拓宽了城市住房建设筹资的渠道,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市住房建设筹资难得问题。然后,为住房消费奠定了基础。在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职工的工资中是不含住房收入的,但是建立该制度之后,职工的工资中就有了住房收入并以此建立了个人账户,专门存储住房资金,日积月累,水滴石穿,一步步就提高了职工家庭住房的消费能力。最后,促进了我国住房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据相关资料显示,自从1992年5月上海发放了全国第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后,我国的个贷规模就一发不可收拾,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累计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89万亿元,全国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规模更是高达15.6万亿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住房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广不利,覆盖面不足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二十几年里,其普及率逐渐增高,很多地区都纷纷建立起了该项制度,但是仍然存在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足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应严格贯彻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只有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极少部分的非公企业落实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绝大部分的其他非公企业并不重视该项制度,更不要说在公司中实施了。而且在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部门中,很多都是执行《条例》中的最低标准,从而导致缴存基数较低。由于单位部门的不重视、不积极,理所当然的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讲解也就不到位,使得很多职工对有关的政策法规了解的不透彻,有一种戒备心理,就没有了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觉和积极性,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严苛,手续繁琐、复杂
依据《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存储住房基金的职工在有购买、建造、翻修和大修自住房等情况时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但是实际情况是住房公积金很难发挥作用。在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其缴存年限、比例、基数以及账户额度只要有一样不合格就不能申请成功,而设置的这些要求太过苛刻,很难同时达到标准。其次在审批时,不但要职工所在的单位扮演担保人的角色,还要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的双重审核,同时还要缴纳评估费等多种费用,需要使用公积金的职工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实施的时间并不是太长,导致其相关的配套制度跟不上,如金融、保险等制度。同时,在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困难重重。很多银行都看重存款而不注重贷款业务,所以银行办理贷款的积极性并不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先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格审查、额度审查以及担保审查,然后还要由银行、管理中心以及贷款职工三方签订有关协议;在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时,银行的职责是发放贷款、回收和催缴,而管理中心的职责是提供资金和承担风险,但是两者之间所负责的工作有交叉,易导致出现问题时互相推倭,从而降低贷款业务的服务质量。以上的这些问题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变得困难重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职工办理贷款的积极性,也间接的导致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
(三)公积金管理方式及其增值利益分配方式不合理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方式是以城市为单位各自独立的管理和运作,因此经济繁荣的东部地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就很高,流动性强且紧张,西部的经济就相对落后了,所以该地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就较低,流动性也相对差一些,使得大量的缴存资金过剩,而这些资金全部都会以普通存款的形式存到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是其利率会比同一时期的CPI大约低2个百分点,从而造成资金贬值。公积金会有增值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收益属于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些收益一部分作为提取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其他一部分以“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项目上交国库,损害了缴存公积金职工的应得利益。同时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机制、体制、监管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也存在着问题从而导致该制度不能真正的贯彻落实。
(四)个人收入差距和还款方式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真正的发挥效力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来设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不同的地区都有不同的缴存比例,其中5%为下限,没有上限,这种属地管理原则充分的考虑到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效力的影响,但是根本没有认识到个人收入差异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效力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同一地区中,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能有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差异,低收入者建立的住房积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非常少,无力购买住房,导致住房基金无法使用,难以发挥作用,而高收入者即使不动用住房积金也可以购买住房,但是一旦动用了该积金就会享有非常大的购房优惠,有一种穷帮富的意味。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还款的方式目前一共有三种,即逐月偿还本金和利息、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以及按期偿还贷款金额,三种还款方式总的来说还算全面,但是三种方式中并没有考虑到信贷人收入增加有了提前还款能力的情况,仍然存在着还款方式太过单一、简单的问题。
三、完善和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统一的全国公积金运行机制
目前看来,职工在不同的城市就业、流动与户籍分离是今后职工生活常态的一种发展趋势,那么这种发展趋势必然会带来跨城市住房消费的新形势,因此必须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以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以城市为单位的各自、独立为政的住房积金管理模式已严重阻碍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和贯彻,因此可以建立以管运分离、权责明确为基础的统一的全国公积金运行机制。该机制下,国家有关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贯彻落实《条例》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等重大政策方针;而各地方设立的公积金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和实施所在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辖区内各城市的公积金管理和运作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统一的全国公积金运行机制可以使国家对全国的公积金进行宏观调控。由于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我国每年的公积金都有大量过剩,从而使之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但是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此机制为基础建立有关的组织机构,使西部地区过剩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市场化的原则转移到资金流动性紧张的东部地区,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合理分配。同时统一的全国公积金运行机制也促使了个人缴存专业机构的设立,该机构的设立可以使职工公积金缴存关系随其更换工作、生活城市而转移,从而为职工跨城市住房消费提供资金保障。
(二)完善公积金缴存、提取以及使用制度
严苛的提取以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要求使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的放宽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的条件。首先在设计和制定有关的政策时一定程度上倾向于收入较低的缴存职工,政策性金融本来就是为了支持弱势群体、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而存在的,所以要放宽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使他们真正的享受到缴存公积金所带来的优惠,从而做到相对公平。其次正确的看待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让每一类、每一项的使用政策都能得到贯彻落实,从而使每一位缴存职工都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来使用相关的政策,以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同时注意弥补积金存款贬值所带来的个人损失,可以通过职工退休提取存款时按国家利率的情况一次性偿清和调整账户存款利率的方式给予弥补,该种做法可以极大地降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戒备心理,提高他们执行该制度的信心和积极性。
(三)创新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及其还款方式
不同收入的人群却采用同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模式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极易导致两极分化,所以要创新现有的缴存模式。把缴存职工分为高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以及低收入人群,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他们都有良好的经济基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他们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政府可以不承担他们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则都采取较低的比例去缴存公积金;对于中等收入的人群,单位和个人都采取较高比例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样不但可以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还可以为他们提供足够的购房建房的资金;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个人按较低的比例缴存公积金,单位则要按较高的比例缴存公积金,因为不能太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还贷方式,使其具有多样性。如分级增减的还贷方式,该方式充分的考虑到了贷款人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使还贷方式更加的科学、合理。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适合我国的还贷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效力。同时注意根部实际情况对利率、首付比例以及个贷实施不同的管理模式,使住房公积金真正的改善职工的住房情况。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带给我们优惠的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因此我们要本着积极探索的精神和态度对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使其不断的完善。同时注意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吸收和消化,从而建立起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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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正超,杨华凯.深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思考[J].上海房地,20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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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闫晓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性反思与改革路径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55-57.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失去城镇住房体制身体市场体制转轨,体现住房公积金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定强制征缴,存入个人账户积累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面向城镇所有职工,覆盖面最广、最具普变性,且是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一种利民政策,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政府免税、放贷低息、单位援助、个人统扣的方法,累积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广大职工群众可以从缴存后申请贷款,让中低收入的家庭也能通过商品化的购房渠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积极身体住房保障功能拓展。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法律地位和覆盖面
1、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局面,采取有力措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企业及个体职工覆盖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统筹运用资金,让住房公积金流通看场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提高使用效率。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有必要的,为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减少住房分配制度的负担,要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制就要建立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政策。
2、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层次人群住房消费的支持作,创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满园,为需要支持的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加大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区域间的互助功能。城镇职工家庭收入水平不同,解决住房问题的互补要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在已往的住房制度设计中形成了以解决居民住房产权为主的政策思路,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都是以支持购买实物住房为主。
3、为避免出现在借住房公积金之名实行逃税的行为,要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实行严格上限政策,有效控高保低,特别是要避免垄断行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在缴存比例的确定上避免大幅度灵活性和随意性,不得低于每月工资收入的5%,也不得高于12%。今年新疆又对缴存基数的调整重新修定,广泛征求意见,有效的避免职工的收入差距。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职工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的方式
1、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为了更好的支持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利用住房公积金积累及政策性融资解决中低家庭购房,为广大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2004年由州、市中心机构调整以来,巴州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达14.8亿元,解决了10554人次的购买住房资金困难,实践证明十几来的发展是住房公积金为失去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增强职工住房商品意识和住房消费观念,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和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作为房改的重要配套政策,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势头强劲,对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以互为基础,提高缴存人的购房支付能力。谷底制度建立,为提高广大职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也因此成为国家以货币形式向每个职工个人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的贷款倾斜政策,确立了新的住房消费模式。
三、发展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优惠政策
1、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贷款。要用足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应惠及所有缴存个人,对于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减免各种费用,更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覆盖面,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一这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能力。
2、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地方房价的联动机制,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购买力的住房保障度。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房价及基本住房面积挂钩,实行一定程序的缴交浮动。随时了解和掌握住房消费能力水平。
3、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让缴存人放心。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把握归集和使用情况。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社会和广大缴存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支使用情况,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重大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四、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更好的完善工作
1、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互助发挥中还不充分,资金使用率偏低,沉淀资金较多,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与地区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在城镇职工高低收入差距较大、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由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畅通渠道不足,导致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地区间差距较大。
2、缺乏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与保障机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资金,是广大缴存人的长期积累,如果出现欠债不还,贷款风险就会转嫁到所有缴存人身上。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
市政府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目的是总结去年工作,研究并安排部署今年工作任务。刚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告了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20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收益及分配执行情况、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与会委员认真进行了讨论(审议),发表了很好的意见。
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对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估价
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实现了新发展、新跨越。一年来,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管委会二届一次全会决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狠抓管理,攻坚克难,通过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战线全体干部、职工的努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为我市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年,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7.3亿元,较20年同期增长57.67%,累计归集额突破30个亿,归集余额24.35亿元;共提取2.25亿元,是20年的4.5倍;发放贷款7.18亿元,较20年增长139%,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达15.62亿元,贷款余额10.23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率迅速增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受到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肯定和表扬。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狠抓归集管理,确保了资金按时足额缴存。归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源头。机构调整以来,我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归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强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联系和执法力度,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归集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到20年基本实现了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从20年的归集余额只有1.1亿元,发展到年归集资金7.3亿元,归集余额达到24.35亿元,是机构调整前的22倍。实现了缴存单位“要我缴存”到“我要缴存”的思维模式转变,确保了资金归集的正常化、规范化,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市直和各县区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提高缴存比例的决策,想方设法挤出资金提高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全市除盐津县执行8%,镇雄县执行9%的缴存比例外,市级和其余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都达到了10%。缴存比例的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增强了住房购买力,得到了大家的积极拥护。
二是狠抓贷款规模,职工购房资金困难有效解决。20年,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影响的压力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按照力争实现当年新增4亿元贷款余额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采取了深挖信贷资源、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拓展贷款范围、开展异地抵押贷款、引入委贷业务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仅1年时间,全市发放贷款7.18亿元,接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来5年的总和;实现新增贷款余额4.73亿元,超额完成了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低息、互助作用,为我市的房地产业经济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高度重视信贷资产的安全问题,严格控制逾期贷款的产生,进一步加强贷款受理审批审核,强化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积极与委贷银行、缴存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对信用度差、恶意拖欠户及时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和向法院等方式追收逾期贷款,净化了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环境,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实现了当年放贷无逾期,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降到0.001‰的历史最低点,远远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狠抓服务质量,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及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配套文件和措施,确保新提取政策落到了实处。进一步强化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工作效率,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等环节时限不断缩短,每笔贷款办结时间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及时与政协委员进行面商,解答政策。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和96128热线“阳光政务”工作,通过网站、电话等交流平台,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了与缴存职工的交流沟通。通过努力,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是狠抓队伍管理,保证了资金运营安全。一年来,全市狠抓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队伍建设,开展了“整顿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水平,构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图”等活动,不断提高了管理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内部业务稽核工作,有效保证了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安全,有效杜绝了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规范了业务管理,确保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管理人人身安全。同时,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落实信息系统管理安全责任制,提升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等级,提高信息利用效率,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安全、及时、准确。
总的来讲,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巩固、发展中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离市委、市政府和广大职工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还不平衡,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政策宣传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强。四是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管理队伍不足与管理业务量增大的矛盾更趋突出,办公软硬件设施还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以上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加以解决,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康、快速发展。
二、认清形势,抓住机遇,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良性发展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2010年,针对中央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抢抓扩大内需保增长的机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突出服务,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仍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贷款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我市的房地产业起步较晚,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势,引导住房公积金贷款消费,解决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住房困难,尽量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城镇化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我市自20年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来,不断降低准入门槛、减化手续,通过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了对职工购建房资金的投入力度,为我市房地产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面对当前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和继续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形势,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速度,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强化“为缴存人服好务”管理宗旨,进一步拓展住房信贷市场,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全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5亿元,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建设快速发展服务。二是在扩大贷款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坚定不移执行保全资产措施;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信贷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努力净化住房公积金信贷环境,管理中心要加强与财政、缴存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多种扣款机制,切实将风险最小化,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优良。
(二)继续搞好政策宣传,为缴存人服好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服务缴存人,缴存人满不满意、高不高兴是衡量工作效率的标准。自提取新政策实施以来,我市积极抓好政策落实,赢得了广大缴存人的支持,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但是,依然存在少数缴存人对政策了解不够,认为只要在异地购房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写信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质疑。这些缴存人反映的情况,虽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但由此也表明,我们的宣传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管理中心和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办法规定及管委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新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准确的解释,让大家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网站和电子政务信息网站管理,及时报道和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网上帐户情况查询,方便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增强管理透明度,促进各项管理更加规范、快捷、便民、高效。
(三)加大政策研究力度,为《条例》修改献计献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3月颁布后,20年进行了修改,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法规,一直沿用至今。在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全国不少专家、学者、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提出了许多意见,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去年11月召开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研讨会,提出从资金的属性、资金的定位、利率机制、行政强制、中心定位、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决策体制、增值收益分配等九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供理论依据。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走在了全省、甚至全国的前列,但政策研究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强。各位委员和管理中心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认真研究,形成调研材料积极向上反馈,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提出意见、建议,这既是宣传的窗口,又是对管委会工作的促进。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1篇11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是党和政府心系民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项重大决策。我县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距全市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覆盖范围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多数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满足广大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因此,全面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消费水平,增强住房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幸福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全县安排部署,迅速行动,抓好落实,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
二、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工作力度
(一)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努力做到应缴尽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公积金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积极主动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今年,根据我县实际,确定以企业为重点,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二)明确缴存基数和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缴和少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和上级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实施好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执行原标准的在月底前按照要求调整到位。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单位,要于月底前按照要求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以前年度补缴。
(四)确保资金来源。工资全额由财政负担的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负担,由县财政部门每月统一拨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汇总缴纳,个人承担。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其单位负担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汇总缴纳,个人承担。
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属职工个人所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个人。
(五)加强资金管理。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我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运营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额缴存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县监察、财政、审计、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
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范文篇12
持续低位的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
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反映的是,在所有城镇就业职工中,有多少比例的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该比例值与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或普惠性成正比,比例低即覆盖率低,表明住房公积金在缴存环节的公平性或普惠性低。图1显示,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虽有逐年升高的趋势,但升幅过低,多年在30%以下徘徊,2014年才过30%,2016年也只有31.54%。由此,住房公积金虽然已经运行近30年,但覆盖率依然过低。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就业职工中依然有近70%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观察还发现,就是在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基于所属单位性质差异产生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项研究,2014年非私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不足10%,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高达近90%(见图2)。进一步推论即是,体制内就业者的覆盖率远远高于体制外就业的覆盖率。
这项研究关于基于工资收入差别而产生的覆盖率的不平等同样十分明显。图3显示,收入水平越低覆w率越低,收入水平越高覆盖率越高,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缴存覆盖率之差高达近50个百分点。
由上,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总体偏低更多体现在体制外的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显然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目前的运行缺乏平等性或普惠性。
见证住房公积金低公平性的另一个指标是个贷户率,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户数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户数的比例,反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就是有多少家庭实际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低说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少,因而公平性低。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报告中没用缴存户数和贷款户数的数据,但有缴存职工数和贷款职工数的数据,本文以职工数的一半作为家庭数的估算数从而推算出缴存和贷款的家庭户数,由此得出图4,即住房公积金及总个贷户率(累计贷款户数与累计缴存户数的比例)的走势柱状图。该图显示,住房公积金总个贷户率虽呈逐年走高趋势,但多年在40%以下,近两年刚刚超过40%。这表明,在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中,仅有4成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一步观察个贷户率的地区差异(图5),本文发现,个贷户率和经济发展即人均收入水平之间不具有统一的相关关系。从分布看,前十名中呈负相关的省份明显多于正相关的省份。其中个贷户率超过80%的省份全部分布在西部落后地区,新疆和青海的个贷户率甚至超过90%。相反,广东、北京、海南等东部省份的个贷户率却很低。其中广东的个贷户率不足20%,排名垫底。北京的个贷户率也不到30%。
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运用上,住房公积金的低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的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多低于经济落后的西部省份。
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
1999年颁行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相关的各级各类官方文件更是把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利器。但住房公积金在实际运行中却很难兑现其公平性或普惠性的指向。特别是前述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和个贷户率长期在低位徘徊。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症结在两个“两难”。
首先是缴存环节的两难即缴存两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由此,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都是由财政埋单的,但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是企业自己埋单。问题在于财政埋单容易,企业埋单就难易不一了。实际上,很多企业特别是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或小微企业运营状况不佳,难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特别是在近几年经济下行、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不少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囊中更为羞涩。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收缴难免会加大企业成本进而使得企业的运营雪上加霜。这就形成了两难。企业主动缴纳,难;强制性缴纳,也难。笔者在对某市住房公积金的调研中曾见证过两个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上的来自不同部门的互异立场:住建部门认为应对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人事部门则认为,住建部门的做法会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企业生产,进而危及就业和社会稳定。
其次是贷款环节的两难即个贷两难。一方面。在房价不断攀高的住房市场上,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难。原因很简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有上限的,特定个人或家庭最高额度则是根据其还贷能力(比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月均收入应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贷款本息不应高过其同期家庭收入的50%)、房价成数(比如首套自住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比如国管公积金中心最新规定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等条件来确定。由此,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给定条件下,如果首付款(比如购房款的20%)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仍然低于购房款,购房者又没有能力筹集相应差额,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无法获得的。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恰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样的情况在一二线城市表现得尤其突出。笔者曾对北京、长沙、南昌、大连、兰州、乌鲁木齐等30多个城市的家庭的偿付能力做过测算,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购房面积90平米、首付30%、商贷期限30年等数据为参数,所得的结果是,其中有一半以上城市(多为一二线城市)的家庭贷款月供占月收入比超过50%,即超过其正常的贷款能力。如果在以上的测算中将平均收入替换为中低收入,不具备正常贷款能力的比例肯定会有明显提高。最新的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相关数据似与以上估算有异曲同工之妙。住房公积金最新报告显示,2016年住房公积贷款所购单套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住房的比例高达近70%,报告给出这个数字的用意是总结成绩,但笔者却看到了另一面:这个70%恐怕与相当一部分城市中的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不会有什么缘分。
由此可以推论,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者,似乎不太可能如住房公积金年报所披露的那样多为中低收入者,而是可能多为中高收入家庭,而且可能多为投资或投机炒房客。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实际运行中演绎成如此令人尴尬的现实生态,其背后应是多因素较力的结果,这其中所谓的多因素榜单上,自然少不了诸如去库存压力、土地财政、既得利益集F操纵、炒房团等。如此说来,遏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投资或投机性运用就有些勉为其难了。这也正是所谓住房公积金个贷第二难。
如何释痛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及其一直以来的普惠指向如同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实际运行中的反向而行意味着我们在具体设计思路和相应的制度和政策环节一定是有问题的。所以缓释其痛的“灵丹妙药”自然是坚持立足住房公积金设立的普惠初衷,重新梳理和构建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诸多思路和相关政策措施。焦点则是,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诉求的均衡重心只有一个,即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
首先是思路重构。比如,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环节。正如前述,大量运营不佳的企业的确存在不同程度的缴存压力,甚至无力缴存。对此类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有关于缓交、少交的条款,年度报告中也有相关的内容。2016年报告披露,该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1.3万家,减少企业缴存资金153亿元。且不说该数字是否存疑(2016年实缴单位238.25万元,缴存额16562.88亿元,每个单位平均缴存约70万元。同期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则是每个单位平均约118万元,比有实缴能力的单位平均数竟高出近50万元),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按照条例规定,少交缓交的部分要在未来补缴的,这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笔刚性债务。这样的处理思路显然会令本已运营不佳的企业雪上加霜。所以,是否应该考虑对企业少交的缺口给于适当的财政补贴,甚至对无力缴纳的部分企业给于适当的减免豁免,由此产生的缺口由财政支付,而不是作为企业债务。再比如,在住房公积金运用环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储蓄资产,任何一位缴存者都有以法定提取或贷款使用的权利。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保障所有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利。两种权利如何协调?当住房公积金贷款很难为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相反却可能沦为中高收入者投机炒房的工具时,是否应该考虑,过去我们均衡这两种权利的思路是否需要调整,是不是尝试一下这样的思路:对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主要目的在互助合作的理念下重在资产保值增值,而非购房时贷款;对中低收入人群则是重在住房保障,敞开贷款大门。
由此推出如下三条在制度或政策层面的重构之策。
――“贷款准入”,即对高收入人群和部分中高收入人群,限制甚至禁止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者购房引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则无条件准入。
――“差异化补贴”,即对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可依据企业的经营状况细分若干档补贴条件和相应的补贴额度。
――“豁免待遇”,即对于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可以设立一个豁免缴纳触发标准,触发该标准即可享受缴纳豁免,在该豁免期内,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依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