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保护的认识篇1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按照这一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二、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之后,社会各界纷纷把注意力投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过程中地方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在全球化面前,地方的人们开始认识、理解本土文化,并且意识到本土文化的重要性。所谓“文化自觉”,其意义在于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们对自身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文化的发展历程与未来有充分的认识。这种文化的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直接推动力。
在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并配合社会各界为打造和谐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球重视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大背景下,开始把民族文化的保护纳入重要工作的范畴。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办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并对如何建立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了重要阐述。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我国全面启动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形成普查报告、保护项目清单,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等。
在做好资源普查工作的同时,我国也注重从法律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管理、利用、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非常有利。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整体队伍不健全,专业类人才紧缺
我国各级文化部门大多数尚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的设置落后于工作的开展。原有的专业人才队伍或老化,或流失,到目前为止已荡然无存,现有人员岗位不定、业务不专、质量难以保证。
(二)经费资金不足,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经费资金不足是长期制约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最大瓶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更是极度匮缺,使该项工作启动难、开展难、深入难。特别是近年来市场经济意识在群众心目中越来越强,没有一定的经济力量做支撑,群众难以配合工作。
(三)认识不充分,缺乏力度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篇2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公识性;文献;趋势
Abstract:Understandingofthedevelopmentofprotectionfordomesticandhistoricdistrictsaresortedandanalyzedbytimeclues.Andonseveralaspectsofculturalprinciples,historydefinedspacestyle,authenticity,theexistingproblemsinunderstandingareputforward.Thusthehistoricdistricttoprotectthebasictrendtheformationisformedofasystematic,dynamic,people-oriented,diversifieddevelopment.
Keywords:historicdistrict;protection;publicawareness;literature;trend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5-52(6)
在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认知发展过程相继出现了诸多“公约”、“宣言”、“法规”(文章将该类文献统称为“公识性文献”),这些文献不仅是不同时期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的主体反映,更在其后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理析这些文献是研究历史街区保护史、建构保护学认知体系不可或缺的方面,而且对开展相关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有着积极意义。
1认识发展
1.1国际层面
受产业革命影响,城市空间的生成、发展方式从18世纪中后期开始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这种改变到了19世纪中期开始通过建筑和城市空间两个层面有所显现。当人们开始意识到未来城市将极有可能越来越背离传统城市的发展状态,同时出于对新城市状态的“恐惧和不安”而产生的一种刻意保持“过去”的诉求时,历史空间的保护概念开始出现,当然这时还只限于建筑中的文物。
街区层面上的城市历史空间保护概念的首次提出则见诸于1933年的《雅典》①第七条:“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这个“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并不着重于历史街区保护,甚至对保护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没有基本的阐述,对历史空间的价值也仅限于“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第七条:第一点)”,简单的几条原则性建议也早就不适应后来的保护需求,但是街区级历史空间保护的概念,却由此确立。
国外对历史街区的普遍重视是在二战后,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当时很多国家面临战后城市重建的重任,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必然涉及到历史街区问题;另一方面19世纪末开始的建筑技术革命和相应规划建设理论的发展,此时已相对成熟,而战后重建任务的迫切性无疑为以工业化生产为前提的现代建筑技术和理论提供了广泛实践舞台,但是很快标榜功能的现代建筑却暴露出其致命的弊端――对城市个性及历史人文的破坏。
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系统理论”、“生态理论”等新的认知理论开始盛行,随着这些理论在城市相关问题研究中拓展,加之人们对建筑和城市认识的自身进步,该时期一股反思二战以来风靡的现代主义建筑理论及相应实践行为的思潮开始出现、一些建立在批判单纯功能主义基础之上的新的理论不断出现、谋求地域特征和本土文化风貌的建筑及城市发展理论日渐盛行,这一时期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进一步认识,渐而发展成为一种在全世界发达国家积极展开的运动。其中,法国于1962年颁布的《马尔罗法令》②对当时欧洲很多国家历史街区保护的法规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并影响了1964年的《威尼斯》③的出炉。
《威尼斯》“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意味着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已经形成”[1],它较之《雅典》中的历史建筑概念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对历史空间做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其中第一条明确定义:“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威尼斯》将“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2],这对于之后历史街区保护运动的发展意义巨大,因为历史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虽然关联,但却有着本质差异。但是这个纲领性文件在宗旨上却有今日的疑义:“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第三条)”,显然当时人们眼中的历史街区是具有艺术价值的文物,而其中绝大多数的内容都是建立在“文物”保护的基础之上。建筑具有静态性,但使用建筑的人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纯粹文物原则并不适于这种变化。
《威尼斯》之后,国际范围内关于历史街区保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人们对历史空间保护范围及对象界定、保护手段及条件选择、保护目标和内容等均不断有新发展。期间陆续出现了几个与之相关的重要国际性文献,比如:1972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l1月2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会议上通过的《内罗毕建议》④;1977年12月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发表的《马丘比丘》。到了1987年的这些不断的认识发展有了集中体现,并形成新的国际性认识――《华盛顿》⑤。
《华盛顿》对《威尼斯》有了进一步的补充⑥,对历史街区保护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文件首先提出“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序言与定义:第一条)”,此条将历史街区的概念动态化,并指向了不断生成的新的城市历史;认为“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对历史城镇和其它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原则和目标;第一条)”,将保护历史街区的目标从即定的“文物”拓展成城市发展中的需求和关系;“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原则和目标:第二条)”,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和价值扩大,明确包含了空间和文化两个层面的内涵;“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原则和目标:第四条)”,“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方法与手段:第一条)”,将保护的主体扩大,并将人与空间的关系纳入其中,从物态保护转向物与人的关系保护;“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方法与手段:第五条)”,将保护手段灵活化,并体现了保护与发展问题协调。《华盛顿》直到今天其大部分内容依旧适用,并成为很多有关历史街区保护研究的参考。但是其作为《威尼斯》的补充,依然把前者作为基本的原则:“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和威尼斯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护活动”。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剧,国际化与本土化、文化多样性保护成为热门话题,并延续至今。至此,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又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这时的历史街区保护已从“风貌保护”发展成为以风貌为基础的自然与文化生态保护,而保护历史街区的行为也已经从国家的内部工作变成世界范围内的协作工作,进而不断推动新的保护理论出现和实践行为发生。这一时期有关“乡土建筑”保护的概念开始被广泛的关注,“它被看作是人类社会一项有特色和魅力的产品。……它是人类的作品,也是时间的产物。这些传统而和谐的建筑遗产构成了人类自身存在的核心。……乡土建筑是传统和自然的居住方式。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了必要的改变以及针对社会与环境限制而进行的不断调整。”[3],乡土建筑的概念要比之前的历史建筑概念更为宽泛,它基于产生的必然性,而非“历史”的界定条件,当然在广义上也包含这一条件,由此它也可以被看做是历史空间保护的认识拓展。同时,关于历史空间保护的范围、“变”与“保持”的认识也在发展,2005年10月21日于中国西安通过的《西安宣言》⑦体现了人们在“环境对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重要性的贡献”方面的认识发展。认为“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出“掌控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变化,并不一定需要对任何变化都加以防止或阻止。”《西安宣言》实际上将历史空间保护扩展为一种有关空间行为发生条件保护的动态认识。
综上,历史街区保护某种程度上源自我们走向现代建筑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文化留影”,但很快却在我们对自身文化的悲悯和担忧中获得广泛认同,并由原先的建筑保护,日趋演化成一个如何协调城市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复杂概念和系统工程。
1.2国内方面
解放前,长期的外侵内乱致使整个国家对城市历史空间基本处于无暇顾及的状态。此外,当时中国城市整体上依然延续传统建设发展模式,保护的意识和迫切性也不强烈。但是依然有少量的研究团体在关注中国的古建,如梁思成等人组建的营造法社。
建国初始,尽管有学者提出历史街区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当时的实际国情和之后近30年的历史因故,中国多数历史文化古城非但不被重视,而且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屡遭破坏,与这一现实相对应的是国内历史街区保护的理论研究长期停滞不前,直到八十年代初,这一现状才开始得到改变。
在我国,近似“历史街区保护”的概念首见于1981年12月《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⑧,并与1982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⑨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所体现:“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第二章:第八条)”。而“历史街区”一词的正式提出则见于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的相关文件,并在1986年4月《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中予以明确:“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的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至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街区保护”得到更近一步的明确和界定,其中第十四条正式将历史街区列入不可移动文物范畴,并作出如下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目前,国内历史街区保护总体依据两部法规: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七条:第四点)”。
国内历史街区保护理论的研究开始“大量”出现是在90年代后:首先,长期的经济发展为历史街区保护奠定了物质基础;其次,长期的对外交流加速了国内对这方面问题的重视,也使国内理论研究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第三,新的城市建设浪潮,对历史街区及城市地域文化产生了新的威胁和破坏。
到了本世纪,新的批判过去有关历史街区保护错误做法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出现⑩。同此,一些新的历史街区保护观念开始出现。
概而言之“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4]
2有待商榷的方面
2.1关于“文物原则”
尽管今天越多越多的人对历史街区的认识有别于文物建筑,但是落实到保护原则和方法,第一遵循的依旧是文物。这一点从历次国际性“”中都有所体现。即便是华盛顿保护方法有了更为灵活的体现,但是其方法第二条依旧明确提出:“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和威尼斯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护活动”,即认为《威尼斯》在原则上的适用性。
而中国一直采取的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并以“文物”法规和条例予以实施。所以用文物思维勘定历史街区并实施保护一直占据主导。而国内的这一原则在执行时往往由于人的因素而难于支持“一切有效的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无论多么微不足道,都对整体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5],因为文物法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如果不具备“特别丰富”和“重大性”怎么办?此外,这两个界定词作何解?又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点中“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本地区”、“特色”同样也有弹性的解读空间。因此依据目前的相关法规,中国很多城市的历史空间可以“合法”的从其版图上消失。
2.2关于“历史”的界定
虽然《华盛顿》提出“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但这样做具有操作上的难度,因为依此,城市将陷入只建不拆的状态,而保护的负担亦会随着城市发展而增加。所以人们在确立历史街区保护对象时更多的则依据“年代”和“风貌”这两个加强操作性的界定条件。但是保护行为的发生必然有其具体的时间节点,客观上讲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的城市空间现状都是真实发生的历史,任何跳跃其中一个历史阶段的、人为甄别保护对象的行为,都是对空间现实“原真性”的破坏,而如此则陷入了保护与不保护的逻辑悖论。
在我国,“建国前后”是通常情况下采用的“历史”标尺。但是依此界定,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初,这段中国现代历史中非常特殊、同样也创造出独特时代风格的城市进度则极有可能被排除在外。而建国后多数城市是在原有基础上通过长期利用、改造和新建发展至今,如果在保护中无视这段历史,将意味着丢失城市今日与其建国前的因果关联。如果城市的“历史进程的原真性”[6]都丢失了,其历史街区保护又何来历史信息的完整性?而一旦确立建国后这段历史需要保护,却面临着另一个尴尬的命题:依据怎样的原则确立保护的具体对象。
2.3关于“风貌”控制
前述所有都是首先基于空间物质状态风貌的基础之上,尽管其中的有些文件开始关注“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7],但是空间物质状态依然是所有保护的第一出发点,即第一性,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要想保护好历史街区的空间风貌,最大限度的保持原貌最为合适,而要想更好的体现出历史街区与人的关系,那么随时展不断改造空间就成为必然,二者虽然可以通过“保持差异”来有机统一,但是本质上却是相右的,因为前者带来的必然是相对于生活需求的不便,后者必然带来原有信息的丢失或放弃。事实上,在中国很多城市曾经或正在发生如此矛盾:有些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完全不顾及街区与人的需求关系,要么极端的将人从街区的中居住结构中“清除”,把街区变成“博物馆”或者“商街”;要么则是街区民众迫于无奈而自发的搬出街区,致使街区老龄化、无人化。
2.4何为“原真性”
上述方面之所存在存在认识上困境,则与保护工作的宗旨――即保护历史信息的“原真性”有很大关联。
在国内外有关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认识发展过程中,保护“原真性”作为基本共识已久,但“何为原真”、“如何体现原真”则一直存在争议,早在19世纪,关于原真性保护就有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以英国约翰・拉斯金(JohnRuskin,1819年~1900年)为代表的反干预理论(保存式保护);二是以法国的厄杰纳・维奥莱-勒-丢克(EugèneViollet-le-Duc,1814年~1879年)为代表的可干预理论(保护式保护)[8]。此后关于这方面的认识一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概念,比如《威尼斯》中提出:“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十条)。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第十二条)。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第十三条)。”而华盛顿虽然提出:“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胁,都将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原则和目标:第一条第五点)”但又认为“在进行任何治理之前,应对该地区的现状作出全面的记录。(方法和手段第一条)”,即认为可以改变,“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但何为与周围环境和谐,却是一个不确定的条件。而在《西安宣言》中虽指出“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变化应得到掌控,以保持其文化重要性和独特性。”但也认为“并不一定需要对任何变化都加以防止或阻止。”
上述的“原真性”在空间风貌保护与满足街区人群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需求的关系处理中的争议性就更大。尽管大家都认为保护与发展关系要协调处理,但问题是允许改变空间的尺度原则并不确定。而在我国,近十年来由此而引发的讨论更是历史街区保护研究中的热点。此外,空间与人需求关系,以及由此导致的街区历史上自身风貌的不断随时代而改变的“原真性”是否需要保护?则更具有争议性。
3展望
3.1基本趋势
由上,则可对历史街区保护发展形成如下判析。
系统化。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基于城市整体系统条件与关系,将历史街区保护纳入其中统筹发展规划,目的是为了保障其作为“街区”机能的正常运转和价值发挥。二是把历史街区的建筑、环境、人等因素整合成一个有机关联的城市分子系统,将空间保护要求与人居生活需求关系协调考量。三是尊重城市生态系统的“一元二化”[9]属性,将物质生态系统保护与人文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来考量。四是放在文化的整体保护与发展中考虑,实现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协调保护与发展。
动态化。要想实现历史街区系统化保护就必须尊重它和城市动态化发展的现实和系统属性。其中尊重已经发生的所有历史和满足发展需求是动态化保护的两个基本出发点。这将意味着历史街区保护不能局限于特定的历史和风貌条件,而必须将“利用”与“更新”纳入到保护认知范畴,它应当是一个尊重历史真实发生和纵向延续性(原则)、基于现实发展(条件)、允许适应时代改变(方法)、文化不断积淀与焕新(目的)的过程。
多元化。不仅包含保护手段的多元化、也包含保护对象及目标等方面的多元化。如果说前两种发展趋势必然导致保护问题越来越复杂,那么多元化则是应对这种复杂化并推动认识不断发展的必然选择。这对于有着不同发展境遇和现实状况的历史街区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当我们没有一种通治百病的药时,对症下药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3.2国内需要
在我国,上述发展还必须基于一个重要保障:法制建设。前述所提的文物原则、历史界定、空间风貌、原真性保护等方面问题,在当下国内之所以表现的尤其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历史街区这类特殊“文物”的保护法制建设存在太多不完善的地方。解释空间太大、对建国后历史保护的立法疏忽、对政府相关职责和不当行为处罚不明确等等问题不解决好,国内历史街区乃至所有文化遗产保护就无切实保障。
此外,历史街区保护是个专业强、周期性长、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但很显然国内现有组织实施体系、专业及行政服务能力、人才条件等等尚不能满足这些保护需要,也很难适应上述的发展趋势。由此,确保专业人才或机构在专业实务决策作用、形成专业及行政机构的合理分工与协作机制、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是我国开展历史街区保护亟待引起重视的方面。
4结论
历史街区保护是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它大致经历了由建筑单位保护到片区保护再到系统(城市)保护、由文物保护到文化保护、由静态保护(谋求过去)到发展式保护(接纳现代)的认识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为什么要保护,什么样的历史、空间需要保护,用什么手段保护,达到什么样的保护程度和目的一直是困扰并推动历史街区保护认知发展的主要方面。
综合来看历史街区保护总体呈现出系统化、动态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就中国国情而言,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和保护体制改革,建立“专业”及“行政”合理关系,实现各自作用的发挥,是文化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为江苏省淮安市科技局资助项目“整合型淮安里运河文化遗产廊道保护与开发模型研究”(编号:HAS2012084)。)
注释:
①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制定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
②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
③又称《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是首部专门针对古建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纲领性文件。
④又称《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⑤又称《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
⑥见《华盛顿》“序言与定义”第二条。
⑦即《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于2005年10月21日在西安通过。
⑧1981年1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1982年2月,国务院以《批转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形式作了批示。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施行。
⑩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原先一些保护实例经过一段时间检验,暴露出一些问题。此外,由于1990年代的开发破坏,到本世纪前后,很多城市开始意识到原先的失误,逐又迅速兴起“复古”建设。
笔者认为这是自“历史街区保护”概念提出以来,推动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发展的核心议题,也是推动历史街区保护与建筑文物保护相区别化认识的主要构因。
参考文献:
[1]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规划[Z].转引自中国建筑学会官网(旧版).2004年11月16日.
[2]同上.
[3]乡土建筑遗产[Z].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2届大会于1999年10月在墨西哥通过.
[4]阮仪三,孙萌.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J].城市规划.2001(25)10:2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Z].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6]阮仪三.历史街区的保护及规划[J].城市规划汇刊.2000(2):46.
[7]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Z].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会议于1976年11月26日在内罗毕通过.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篇3
关键词:文物;保护与管理;改进
对文物实施保护与管理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文物管理部门要恪尽职守,制止和防止人为的与自然力对文物的破坏与损害,确保管辖区域内文物遗存的保护、管理、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的安全保卫、陈列研究及宣传的顺利开展。但是,也要看到,近年来文物保护与经建设的矛盾逐渐显现,文物保护与管理面临考验,因此,文物管理部门必须予以正视,采取针对性举措确保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制约文管工作的瓶颈因素
制约文物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瓶颈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1专业素养不厚实
文物保护与管理需要专业素养厚实的专业化队伍。事实是,不少基层文管部门人员结构复杂,专业程度不一,致使对文管工作使命认识不足,完成工作能力不足。同时由于长期缺乏文物专业知识培训、学习,专业知识学习和业务素质提升缺少自觉性,难以适应文管工作新形势。
1.2体制不健全
需要强调的是,文管部门工作任务繁重,担负着区域内文物调查、资料整理、文物保护法规执行、田野文物安全保护、地下文物钻探、建设工程中文物遗址抢救性发掘、馆(库)藏文物安全保卫等众多职能,工作庞杂,人员紧张。加之,文物保管工作大部分在野外,依靠交通后勤支持,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事实上,地方政府在经费投入、人员编制等方面并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文物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和制约。
1.3经费短缺
受制约管理体制,文物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而政府大多注重经济建设,对文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下拨的文物保护经费仅满足人员工资支付,可以说,经费短缺一直困扰基层文物管理保护工作。情况也表明,经费短缺致使许多文物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经费短缺致使许多业余保护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经费短缺使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上报或保护,造成文物流失;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缺少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导致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1.4宣传不力
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重视不够致使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工作难以全面展开,特别是宣传工作不足。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不够,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重视,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网络;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一些单位不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就擅自开工建设,文物保护范围被侵占破坏,司法部门难以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行为。
1.5开发与保护失调
文物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部分地方政府热衷于文物场所的开发旅游,这也给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造成新问题。而地方政府对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往往行政干预,致使文物保护为开发和经济建设让道,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文物保护难以有效落实,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2科学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基于以上所述,文物管理部门要正视文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文物保护与管理。
2.1强化领导,提高认识
提高领导者对文物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是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要想方设法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及重要性认识,切实夯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对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同时,要面对新形势将文物保护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使之能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2.2强化管理职能
文物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管理职能建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真正把文物保护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系中,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2.3协调好开发与保护关系
对文物保护管理要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文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协调好开发与保护关系,二者兼得,走出适合当地发展与文物管理相结合的新路子。工作中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以点带面,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开展。
2.4厘清管理体制
业界早有建议,基于基层文物工作现状差异,应对文物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进行上划管理,这是科学合理的认识。上划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权物管理,有利于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管理,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调配,免受地方政令干扰;使基层文物工作放开手脚,统一思想,发展有序,有利于文物事业整体健康发展。
总之,基层文物部门要正视文物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协调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不断探索、总结,确保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篇4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国际法
一、传统知识是重要的人类知识成果
(一)传统知识的含义。
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顾名思义是强调人类知识成果的传统来源及传承性,而且此类知识往往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历经世代因袭,深刻影响着现代知识的发展和演变。
对于此类知识的概念表达众多,除传统知识以外,还有诸如土著知识(IndigenousKnowledge)、土著遗产(IndigenousHeritage)、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传统文化表达(TraditionalCulturalExpressions)、遗传资源(GeneticResources)、传统艺术遗产(TraditionalArtHeritage)、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ofFolklore)、乡土知识(KnowledgeofFolklore),等等。以上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传统知识的内涵、特点和表现形式,从而也使得对于传统知识的认识与理解更加全面清晰。
一事物区别与他事物的本质特征是对于该事物的准确界定,通过与之相类似的事物进行比较,区分相同与差异,进而把握该事物。传统知识是人类现代知识成果的源头,而现代知识产权正出自这一源头不断地向前奔流。现代知识产权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传统知识的积累和支撑,正如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改变了人类的命运,创造了人类社会的繁荣与文明。传统知识构成了人类知识体系的基础。
其构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蜕变,可以说人类历史多长,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与自身的认识所形成的知识发展就有多长。传统知识正是赋有更朴素、更直观、更真切特性的人类主观认识及其系统性的知识结构。它来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实践,满足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双重需求,具有地域性(Corn-munity)、多样性(diverse)、群体性(collective)、传承性(genetic/inheriting)的特点。
(二)传统知识的表现形式。
传统知识带有地理、人文因素影响的浓厚色彩,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医药,此外还包括生物遗产资源。
民间文艺表达方式繁多,涉及言语(如民间故事或者神话传说等)、音乐、舞蹈、游戏、建筑、手工艺品等,同时也是现代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原初表达和雏形。在世界各地的原住民(土著/indigenous)依赖本土自然环境条件和特有的生产方式开发享有着上述文学艺术财产,如同我国各地区优秀的民族文艺成果,也是同样带来了我国艺术文化的丰富繁荣。这些艺术成果常常经由口传心授世代相传,并非为完整的文献资料,其流变更迭比较频繁,使得保存流传难度加大。
传统医药是不同于现代西医的医药知识及疾病治疗方法,例如中医药、韩医、印第安人特有疗法等,包括医学原理、药物学研究、药方、药品、医疗器械及特有疗法(如针灸、刮痧等),甚至包括身体保健与养生之道等,是人类早期的医药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多数属于生物与物理手段,并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传统医药文化,有些还带有神秘或者宗教仪式。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来自动植物、微生物及其它来源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这类成果关系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研究开发,尤其涉及植物新品种,更是以自然遗传资源为基础的更新繁育,也充分显示出人类生物技术的发达水平和进步。比如,在新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有着种类繁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有的物种长期生存繁殖在这一特定的自然环境中(如新疆野马、野驴、野骆驼、马尾松、红松、雪莲等)。
(三)传统知识的利用。
传统知识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并且愉悦和增进了人类精神文化鉴赏。同时也是人类现代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后者与传统知识一脉相承,传统知识是作为现代知识成果创新的基础知识文化资源,而现代知识成果就是于传统知识前提下的革新与智慧创造。
传统知识具有本土、社区抑或个人文化特性(culturalidentity),基于类似的照管(custodianship)、监护(guardianship)关系,由集体所有并且该集体及其成员赋予恰当保存、利用和传递传统知识的责任感,因此诸如此类的相应主体享有、运用和保护丰富繁多的传统知识,包括与传统社区生存发展关系密切的遗传资源、基于传统而形成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志等。传统知识作为文化财产,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挖掘其中的商业价值进行推广开发,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知识遗产,又推动并提升了现代知识成果的创造与利用。
当传统知识被其对应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就必须坚持保护和存留的原则,强调这类主体对于传统知识的恰当利用,即应当以其适当保护为条件。目前各国、各地方大都正式、非正式地表现为习惯、惯例、礼仪、法律等,在于防止不当占有传统知识及不合理侵占和利用。
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成果的法律保护。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于人类特定的智力成果设定权利并且加以法律保护的完整制度,以促进科技进步,让知识变成财富,实现社会福利。按照智力成果的不同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相应建立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制度。其共同之处均在于保护的对象为人类智力活动的创造性成果,往往是运用既有的知识创造性地开发新产品、新方法,创作设计作品、商业标识,等等。只有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才能鼓励知识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陈出新,也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此意义上讲,正如我们所作出的论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制度便是保障推动社会前进的原动力的重要制度。
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在前人知识积累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获得的,同时又有所突破、有所发展和创新,因此应当承认和肯定传统知识在当今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和必要意义。为此,现代知识产权又承当起对传统知识的适当保护,规范其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对于智力成果创新的有益作用。
(二)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根据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内容,就不同的传统知识可以获得并且主张不同的知识产权。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这类知识成果的主体往往为集体。因此,这一集体权利应当由本民族或者本社区享有并主张,还可以成立相应的权利主张机构,建立授权机制,便利于民间文艺成果的合理利用与传播,规范此类文化艺术成果的权利行使,保障法定权利主体的应得利益,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和继承发展。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在于保护生物资源及其基因资源的丰富多样性,一方面研究自然界生物物种现有状况水平,另一方面又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培育新品种,所以可以采取获得专利权的方式加以保护,并且还能够申请取得新品种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建立严格的生物技术专利评估标准以及品种权的授权条件规范。比如,传统中医药保护可以采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加以保护,而且也可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申请取得品种权,其不足在于品种独占权仅在国内有效。
三、传统知识的特别法保护
(一)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示范法。
人类学关于人类知识与文化的研究认为,传统文化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反对“民族中心主义”及“同一化”;另一方面。工业文明发展至今仍然存在无法说明和解决的自身问题。传统不等于腐朽,传统文化在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方式是强势文化侵入弱势文化。因此,从人类学的观点来分析,是鼓励相互利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知识,并且认可强势文化对于弱势文化的合理使用与欣赏。
基于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及特点,若干国际组织从组织设立宗旨和目标出发,开展了多项国际公约的制定,均力图谋求对于传统知识的保存、维护和发展,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了诸如《罗马公约》(1916)、《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示范法》(1982)、《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等等。其中,世界粮农组织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中提出并且规定了“农民权利”;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部长宣言》声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致力于传统知识的有力保护;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无保护期限限制,精神权利由主管当局管理;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示范规定》作出了关于民间文艺的广义概念解释,提供永久性保护,并且承认提供者的贡献;而且,东盟各国也签署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及《关于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的东盟框架协定草案》;2006年发表的《郑州宣言——国际范围内对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展望》也再次表示出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关注和努力。
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编制了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提出对于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不得取代,并且依据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可以适用于传统知识及其派生形式的任何保护。而有关传统知识的具体概念术语由各国家或者地区自行界定,凡属于创造性智力活动产物,并且具有能够反映一社区独特文化特征及由该社区所发展并维持的传统遗传特性的智力成果,均可作为保护对象。受益人是指土著人民及传统社区和其他文化社区,即依据社区习惯法、惯例保管并保护传统知识的各社区,及作为其传统文化遗产来维持、使用、传统文化表达的社区。涉及权利的管理包括相关主体的主管单位、社区,参照习惯法、惯例、传统决策与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权利的立法,制定条例,采取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授权申请程序、费用、通知程序、争议解决、授权的条件与条款,等等。保护范围在于防止任何歪曲、篡改或者修改原有传统知识的减损行为;防止未经授权的公开并随后使用等;相关表演应当保护其精神、经济权利;使用、利用时应当注明来源;商业经营利用应当公平付酬或者实行利益分享。同时确定了如下的若干原则:利益兼顾、均衡相称原则;反映社区愿望的原则;尊重其他国际、地区文书、程序并与之合作的原则;尊重传统文化表达的习惯使用、传播方式的原则;灵活全面原则;保护的有效性、可获得性原则,等等。目标在于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增进相互尊重,满足社区实际需求,赋予社区权力,维护习惯做法,有利于保障传统文化,促进思想文化交流和文化多样性,预防无效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与保护知识产权互补,尊重相关国际协定、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鼓励社区创新创造,有利于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活动。
对此,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原则立场为国家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强调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对于当今知识产权获取的重要基础性价值的维护,要求建立获取资源与惠益分享(ABS—Accessandbenefitsharingofgeneticresourcesand~aditionMknowledge)机制,保护相应权利主体正当合法利益,并且通过实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来源地标识制度等措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遗产及其利益。
(二)建立国内法律机制保护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取得方式和程序、权利内容及其救济等,由于表现形式的各异,实践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云南林业科学院建立了关于野生动植物、森林管理等方面乡土知识的乡土专家数据库,实行有偿使用,这些乡土专家是乡土知识的传播载体,这一做法有利于保护和存留宝贵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民间知识遗产及遗传资源。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由于对外合作中我国民间文艺、农业遗传资源、农耕技艺、特有种子以及传统医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缺乏保护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引进或者其他现代技术成果的吸收借鉴却给社区传统知识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知》(2004)、《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2005)、《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06),而且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确立了“生物资源知识产权战略”。同时还可以参考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的实践做法实现对于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妥善保护,即通过颁发研究标本采集许可证规范公园内的生物科学研究活动,实行准入制度,拟定涉及研究者、社会公众及公园三方利益的惠益共享方案,签订“合作研究与发展协议”(CRADA),强调被许可人更多的义务,且许可其有权申请专利,但必须将申请事宜告知资源提供方。
此外,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等法律文件,云南省、贵州省等地方还制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都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规定。
社区在保护传统知识中确定有关权利归属的成功实践表明,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关社区在保护此类知识成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也提出诸如关于传统知识的部落或社区权利、)社区知识产权的概念,社区成为传统知识保护中的主要主体,并且通过社区非正式的习惯、惯例、礼仪或者特定仪式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保留和传播。
参考书目:
1.徐家力:《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法商研究)2oo6年第1期。
3.陈宗波:《东盟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政策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口头传承、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以及与传统手工艺相关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出社会的悠久历史和文明程度,也能发挥力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调动和传承传统文化资源,有利于中华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对于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构建良好的国家文化形象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念滞后。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相对滞后,由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国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问题得不到系统的解决,保护标准和规范以及收集、调查、整理、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不够完善。保护、管理资金不足观念滞后表现在:首先是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是在认识和实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再次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无须保护;最后是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经济高度发达后,再进行保护。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二)过度开发。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着重视开发而轻视保护的弊端。一些地方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仅仅看重申报的数量、开发的价值,轻视保护和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物质化”功利倾向严重:一方面,要奋力挤进部级“遗产名录”;另一方面,对一些文化遗产过度开发。某些地区特定时期的生活习俗,如“拉纤”、“走婚”、“裸浴”等在一些地方被滥用。其中很多表演是为了迎合游客口味的“大胆创新”,完全改变了原生态内涵。很多地区将文化遗产变成了一种赚钱的工具,迫不及待地挂出去展览,或张贴醒目的商标变成商品,试图卖个好价钱。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建设、企业式经营等现象,已成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难点。
(三)缺乏相关人才培养。教育领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足够重视,导致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脱节。在我国大学的教学课程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很少,学生不能在受教育过程中了解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国家不能培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要的社会人才。新时期,年轻人的生活充斥着网络、娱乐、西方节日等环境中,越来越远离民族的传统文化,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与热爱,中华民族五千年绵延不断的民间非物质文化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四)遗产传承问题不容忽视。受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冲击的和影响,愿意学习传统技能的年轻人越来越少,致使民间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许多项目的传承人大多生活在农村,由于受到项目本身级别限制等诸多原因,仍然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依靠儿女们来赡养度日。因此,补助一批民间艺人是当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至关重要的环节。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通过出台政策、补助经费、创造条件等方法来放慢我们与传统文明渐行渐远的步伐,将原汁原味的民间特色鲜活地展示在民众的面前,可以说,这也是一项“惠民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
在全球化、信息化、商业化社会环境下,一些传统文化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结构和形态、功能和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或不再存在,作为传统社会表达方式的传统文化由于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逐渐走向消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就是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日趋严重的危机。传统的、多样的民间文化受到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这种冲击的结果绝不仅仅意味着个别文化片段的毁灭,而是意味着多样性文化的生存空间的改变。在我国,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文化生态区保护已成为“非遗”保护最为重要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静止和固态的,它需要在发展中生存,在传承基础上不断创新,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龄老化,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一些传统技艺和艺术种类面临消亡的危险。保护和传承这些人类弥足珍贵的遗产是21世纪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
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日趋严重的危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立,其意义在于成功地保护了一大批世界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人类文明史保留下众多弥足珍贵的财富,促进了世界各国文化交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战略正在向多元化、科学化和综合化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文化、科学、历史、美学、经济和社会价值。近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重要的进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管理部门和当地居民共同参与,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管理体系。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同样要以战略性发展眼光认识文化产业和传统文化,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国民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觉保护意识,积极倡导各族人民热爱、珍惜、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
参考文献:
[1]孙克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进展[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54-60.
对文物保护的认识篇6
关键词:文物保护;历史文物;旅游开发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如何保护文物,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共同关心的问题,然而,现代群众性旅游活动的兴起与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增添了新的难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化大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任务非常艰巨,而我国的旅游业也步入了史上发展的最快时期,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对于我们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物资源成为最好的旅游资源之一。因此,通过有效的对这些文物资源进行开发,能够获得一定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候补到文物保护经费里,又能够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但是,对旅游区进行开发,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尤其是在文物古迹附近开办宾馆、饭店等,都影响了文物保护的原有环境。其次,个别的短视行为,造成了文物的破坏。在开发旅游资源和文物保护并进的时候,因为操作人员对文物保护意识的薄弱,缺乏文物保护和维修的基本知识,或者由于保护的手段不当,使得文物保护时候手到破坏;此外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相关部门进行了破坏性的旅游资源开发,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保护的质量。那么、如何实现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和谐发展,合理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相互依托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首先,文物作为旅游资源的重要价值,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旅游业认识到文化古迹等在旅游中的意义后,为了能够有效的吸引游客,会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以更好的将文物呈现在游客眼前,从而提升旅游带来的经济效益。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非再生性资源,当受到破坏以后,很难进行恢复,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旅游吸引力,影响旅游经济效益。为了实现文物资源的旅游经济效益的可持续性,需要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
其次,由于我国文物古迹众多,但是国家投入的文物保护资金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远远不够的,很多文物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维修与保护,陷入了毁灭的境地。通过发展旅游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得缺失。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再次,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文化遗产直接想观众开放,提高了人们对文物等文化遗产的认识水平。人们在得到文化熏陶、艺术欣赏的同时,使得自身的文化素质得到了提高,增强了文物保护意识。
(二)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重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新问题。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熟悉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认真遵守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做好体制厚茧,坚决杜绝把文物保护工作划归到非管理部门,把所有文物纳入文物保护部门管理之下。全力做好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的危机感和保护文物的责任感,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法》的严肃性和文物保护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做好客流量的控制工作,避免旅游资源的超负荷运转,确定好最佳容量,降低旅游接待给文物保护带来的困难。
(三)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
文物作为民族文化的凝聚载体,为我国的旅游业提供了多彩的资源。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开发研究,能够有效的提升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实效性。实施文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加充分的发挥文物的特有作用,实现历史文物的各种价值。历史文物在得到良好保护的前提下,加强研究和利用,是实现文物保护的中要途径。历史文物作为一种珍贵的旅游资源,一方面能够吸引游客,另一方面能够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还能够通过文物本身的价值,进行教育宣传。这样既保护了文物,有实现了发展旅游的目的,使得文物保护事业与旅游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和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办法,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