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篇1
论文摘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德法同构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讨论,曾出现过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是要法治,不要人治;二是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三是法治概念不科学,同“法制”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应当抛弃。虽然经过长期的讨论和争鸣,“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对法治概念和依法治国的口号、方针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看法和疑虑。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中国古代“德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方法的概念,也是反映当时时代特征的概念。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主要是从治理方法上而言的,同时德治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呢?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
第一,作为“法”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法律规范,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作为道德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道德规范,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第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作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第三,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品德,因此,道德不仅要求人的行为本身,而且要求行为者的动机也应该是善良的;法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人时,虽然也考虑他的主观过错,但并不惩罚思想。第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律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例如,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行为;而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有时很可能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法和道德的这些不同特点,要求我们在确立国家的治理方略时,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这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
“法治”,以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彼此促进,相辅相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来说,它既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有力工具,又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通过法的制定,把一些社会主义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在整个社会得到弘扬。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贯彻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所以国家执法机关的正确执法必然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特别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活动,同时也是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因而涉及的不只是当事人自身,整个社会都会因此而受到道德教育。就社会主义德治来说,它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先进意识形态,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致力于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而这一切,都鲜明地体现在我国宪法、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之中。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人们严格地、自觉地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就决定了高度的道德觉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必然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构成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此外,由于社会主义法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因而当法律因其不够完备而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就可以以自己的独特功能,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有不少人认为,法治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治理国家只要依靠法治就行了,这种看法显然有失偏颇。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调整这些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法治与德治,从本质上讲,都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的、基本的规范。法治,是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则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不错,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它只能对那些触犯了刑律的人和事发挥作用。道德虽然属于“软约束”,但它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范围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现实生活中有些问题,诸如一些人理想淡漠,信念动摇,肆意追求物欲享受和私欲的满足;有些人不顾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等等,这些只要不触犯刑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这就需要依靠德治,即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感化、社会舆论等,来约束、规范这类不良思想与行为。当然,仅凭德治,也解决不了违法犯罪等问题,这就要求把法治与德治辩证统一、紧密地结合起来唯此,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3.德法同构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必然取决于其历史背景和国情。在中国,由于传统伦理法文化的特殊性,由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纯粹的法治并不完全适用,而只能走一条德法同构的综合治理路线:以法扫清社会发展的障碍,以德正本清源。同志关于“以德治国”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3.1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法并重,珠联璧合
总结中西历史,不难发现,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二者在调整方向上有很多重叠之处。只有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既保持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
一方面,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施行。有学者认为:“法治主义是丝绒手套中包着的铁拳头。”它可能成为秩序的保障,也可能为无法无天开路;它可能带来自由,也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没有道德的引导,法治岌岌可危;没有对某种道德理念的诉求,法律只会沦为专制的奴仆。
道德不但是立法的基础,同样也是司法的思想保障。良法推行于世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一味的严刑峻法只会导致压迫和法治成本的增加。其次,执法者的良好素质也会使法律的施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法律语言的复杂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法律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综合素质。很难想象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会成为一个刚正不阿的执法者。
社会行为是变化多样的,再完备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事实上,由于法律的严苛性,它很少会介入生活,反而是道德一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
另一方面,德治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法治则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手段的不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
只有这样,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才能扎根于现实生活。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
可见,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德法并重,珠联璧合。依法治国需要同时进行道德建设,而厉行法治又是道德建设的必由之路。
3.2德法同构,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伴随工业化、商品化、市场化而来的不仅有文明与进步,也有退化与落后。有如“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走私、寻租、贪污、腐败等社会丑恶现象纷至沓来,封建遗毒沉渣泛起。在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人们愈来愈感受到精神之空虚、情感之冷漠、心灵之漂泊。因道德失范和法律观念淡薄所造成的违法犯罪率上升、社会责任感缺失,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等现象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工业文明是对法制和道德冲击最为强烈的时代,也是需求最为强烈的时代。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多方面的进程,它不仅需要生产力的发展,更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调节与规范,以德法同构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率。
3.2.1加强法制建设,通过法治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的形成。具体应表现为:以民商法来确保
市场的有序运转,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地位,以及各项权利、义务的实现;以行政法来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刑法来为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驾护航。通过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确立更加公平、更易操作的市场规则;通过法律精神的宣扬,体现诚信、正义,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
3.2.2注重道德建设,以德治来降低法治的成本。目前在中国,每年诉讼案件的数量远远低于欧美国家,原因大致为:一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二是法治成本太高,高额的诉讼费、人情费、关系费常常使普通百姓望而却步。为了使法律更贴近人心,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除了要进行司法机构改革,简化诉讼环节,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金损耗外,更要注重人的建设。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们看到,国民素质与现代化建设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变得更加突出。有鉴于此,当前必须加强国民素质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执法者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水平。实践表明,没有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法治是很难实现的。因此,要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与道德修养,倡导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领导干部,提高其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2.3倡导时代精神,营造精神家园。在现代工业文明和利益竞争的强力推动下,人们在追求物质财富的同时,难免陷入极度的精神困惑之中。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二律背反,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当前应当更加高举道德旗帜,着手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倡导时代精神。要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础上注入时代精神,倡导“开拓进取、团结奉献”,从而引导人们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道德支持。
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是我们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篇2
一、以德治校势在必行
1.“以德治校”,是对“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落实
同志在新旧世纪交替的历史条件下,于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首先使用了德治的概念,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进一步阐述了“以德治国”的思想,并明确赋予德治以新的内容,把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①这是对治国理论的全面总结和阐述,也是对我国古代德治传统的批判继承和中国共产党治国学说的理论创新。宣传落实同志的以德治国思想,对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以德治国,其核心是德治。德治,即用德去治理,其有两层意思:一是要确立社会主体道德规范;二是要用它们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以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实行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用体现共产主义方向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去教育全体社会成员,提高其道德觉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以德治国,落实到学校就是以德治校。所谓以德治校,就是贯彻“以德治国”的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来全面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这是在学校里贯彻“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
2.“以德治校”,是学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基地,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对完成党的十五大制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目标和任务,提高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特殊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以德治校的提出与加强,不仅是学校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学校教育如何更好地坚持依法治校,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的内在要求。所以,在学校实行以德治校,符合学校客观实际,符合教育本质与规律。
3.“以德治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呼唤
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摆在重要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和削弱。要说素质,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不断增强学生和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灵魂。”②实行以德治校,就是要在素质教育中,把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加大德育力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实行以德治校,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践的呼唤,势在必行。
二、以德治校,系统施工
实行以德治校,涉及组织领导、内容构建、活动载体、督导评估和保障机制等正位、正德、正行方面因素的重组、建设与管理,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系统工程,重在规划好、建设好和管理好。在加强学习、树立以德治校理念的基础上,应加强六大体系的建设,做到系统组织,科学运作,精心施工,整体建设。
1.构建以德治校的领导体系
这是实行以德治校、摆正德育位置,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以德治校的决策与实施涉及学校的人、财、物、时、空的统一调动与管理,必须实行学校一把手工程责任制,即学校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青妇研等有关部门配合抓,校、系、班(队)层层落实。学校领导组织体系主要负责学校德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与德育目标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总结、表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学校德治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2.构建以德治校的内容体系
实行德治,必须先行治德,即正德。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构建学校道德规范体系。一是通盘考虑学校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坚持直接教育与间接教育结合,坚持分层次、分系列,向综合运作要整体效益。二是构建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学校道德规范细则,应包括学校公德、干部道德、教师道德、学生道德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应体现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提出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体系和框架。学校公德,既要体现社会道德关于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守纪律等方面的要求,又要体现学校教育的实际需要;干部教师道德,既要体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统一职业道德的要求,又要具有学校职业道德的特点。
制定学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及具体安排实施细则,要体现并解决市场经济提出的道德问题,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关系;要体现正确批判继承我国古代优良的德治传统与传统美德,正确处理传统与现代的关系;要体现积极吸收全世界各民族的优秀道德成果,做到以我为主,中西融合。
3.构建以德治校的活动体系
德育活动就是以道德规范为内容开展具体有效的活动。德育活动是实行以德治校的重要的有效载体。德育活动的过程,既是抵制批判腐朽道德思想,实行德治的过程,也是师生、生生之间与德育目标要求和目标到达度之间的关系调整、内化、提高的实践过程。构建德育活动体系,既有各项活动连续的整体设计和总体规划,又有每项活动目的、内容、方法与条件等环节的有效设计与实施。
学校德育活动体系的建设很重要。一般来讲,学校德育活动主要包括:学校思想品德政治伦理课及其学科课外德育活动;结合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开展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丰富多彩的专题德育活动;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的各种各样的文体美教育活动;根据政治教育需要设计开展的社会调查以及深入工厂、农村的德育实践活动;校园的绿化、美化、文化、香化、亮化等建设方面的公益劳动活动以及科研部门、学术团体举办的德育科研活动,等等。
关于校内外结合,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是设计搞好学校德育与家庭德育有机结合的活动;大学主要是设计搞好学校德育与社会德育的有机联系活动。
4.构建以德治校的保障机制体系
建设德行机制是实行德治的重要保障,可包括导向机制、宣誓机制、奖惩机制、养成机制、督评机制等等。
导向机制。追求崇高,渴望圆满,向往幸福,仰慕伟大,这是人的普遍心理倾向与远大理想追求。建立导向机制,要站在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高度,根据人们仰慕高尚的心理倾向,制定远大的、高尚的具有吸引力、凝聚力的道德目标与规范,以激励先进,鼓舞高尚。要注意运用那些道德楷模、英雄志士的崇高理想、高尚道德和奉献精神去鼓舞、提升每一个人的道德实践的信心与决心。
宣誓机制。就是用宣誓的方法推进道德诚信的实践。对待诚实守信的态度以及诚信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与民族道德水准高低的标志。借鉴古往今来的经验,实行德治,应建立宣誓机制,即通过一定形式,让个人发誓、宣誓,切实做到不说谎、不欺骗、不造假,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言而有信。如宣誓就职、宣誓入党入团,宣誓承诺、宣誓决心书,宣誓志愿某种活动,就是一些比较有效的举措。宣誓是自律机制,强调道德素质的内化,唤起人们的自觉,具有民主性、实效性、长效性,有普遍应用价值。
养成机制。这是实行德治,实现德育内化的重要机制。自我养成,包括自我评价、自我体验、自我控制。建立自我养成机制,关键在于把道德养成作为追求道德圆满的内在理念,作为道德自我完善的内需目标,作为高尚道德人格建构的内化情愫。
5.构建以德治校的目标与评估指标体系
这是实行德治,培养学生具有高尚道德素质的有效机制。以德治校的目标体系与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学校的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干部与教师的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学生的品德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学生守则)。有了道德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对象就可依据评价标准评判检查自己达成目标的程度,可使评判者依据道德评价指标,判断对象到达道德目标的状况,从而推进道德素质的提高。关于道德评价测量方法,应根据评价目的与对象的特点及道德发展的需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6.建设以德治校的教育队伍体系
学校能否坚持以德治校,实行德治与法治并举,始终将德育放在首位,获得总体实效,关键要有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品格高尚,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干部队伍与教师队伍。要提高学校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和广大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用领导干部的高尚道德素质去带动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用教师高尚的道德素质去培养高质量的学生。中小学还应重视家长德育队伍及社区德育队伍的建设,齐抓共管,搞好学校、家庭、社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三、以德治校重在驱动
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应体现德治思想,坚持以德治校,依法治校,就要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以德治校,依改促教、依法治校,科研兴校同属学校发展与建设的动力系统的策略,实行以德治校,离不开依改促教、依法治校和科研兴校的有机结合与驱动。
1.实行以德治校,必须依改促教,坚持综合改革
实行以德治校是学校教育的重大改革,涉及办学指导思想、德育定位、德治理念、德治内容、道德规范、德行制度、德育方法等等因素,对这些因素的陈旧观念及传统做法,不进行清理、改革与创新,就不可能实现德治。所以,实行以德治校应处理好德治与改革的关系。笔者认为,正确方法应是依靠综合改革,以改革为动力,以德治为内容,对学校教育进行有效的系统的改革。
2.实行以德治校,必须依法治校,坚持德与法的结合
“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实行以德治校,学校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达到学校总体效益不断提高。目前有些校长对德治忽视,对法制重视,花很多钱安装闭路监控系统,坐在办公室里监控学校员工,动辙以炒鱿鱼或下岗去“法治”教师,把校长与教师关系搞成老板与打工仔之间的雇佣关系。法治不是人治,人治也不是德治。没有了尊重、民主、宽松、和谐的良好的氛围就无法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
3.实行以德治校,必须坚持科研兴校发展战略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以德治校,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有很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探索与解决,所以,应将德治难题作为科研课题,通过对德治难题的研究,去解决德育如何提高针对性与实效性的问题。目前,由于市场经济成分多样化,带来了价值观与道德观取向多元化。
干部、教师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德治实效的高低问题。特别是学校领导干部是“执政者”,其道德影响力非常重要。孔子曾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③所以,在干部、教师队伍中亟待开展“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的教育和有效机制的建设,以规范干部教师的教育道德,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当前,教育科研兴校(教)已经成为众多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和托起名学校、名校长、名教师的重要对策与实践,所以,实行以德治校需要教育法制与科研来加盟。以教育科研为先导,用法治、德治研究成果去推进与提高以德治校的质量与水平。
实行以德治校,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是新形势下的新理念,是世界科学、民主与法治发展的潮流,其实践经验尚待探索与总结。相信只要我们勇于去实行、去实践,在以德治国思想的指导下,落实以德治校,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就能不断前进,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就会不断提高。
注释:
①《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光明日报》2001年1月11日。
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篇3
关键词: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艺术;思维
新课改的开展,为我国的教育开启了新的篇章,多名教育工作者正在教育历史新的一页上书写着新时代的辉煌。新课改强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突出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初中道德与法治这一门学科,既是新课改下一门素质教育课程,又是一门塑造学生道德思维、法治思维的必修学科。为使初中生能够形成良好的道德法治思维,笔者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特在此文中进行系统性论述。
一、初中生道德法治思维的发展阶段
根据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研究分析,中学生的道德法治思维发展会经历几个固定的阶段:
1.自我中心阶段
学生按照规则、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2.权威阶段
学生对外界的权威表现出绝对的尊重和服从,将规则、制度视为不可更改的、绝对的。
3.初步自律道德阶段
学生从道德的他律转为道德的自律,不再将规则看做一成不变的。
4.公正阶段
学生的道德法治观念倾向于主持公正、平等。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现状及成因分析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道德水平已然逐渐达到了初步自律道德阶段,甚至步入了公正阶段,在这一时期,初中道德与法治W科课程对于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与法律思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足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的受关注程度不高,学生在课堂普遍呈现出一种“心不在焉”的状态。深入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这是受到了应试教育的影响。对于初中生来说,在中考中,以往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是一门开卷考试的学科,因此学生认为该学科的学习无需付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将更多的时间分配给中考中闭卷考试的学科。
2.传统教育影响
传统的教育方式,是教师将知识一股脑倾倒给学生,很形象地被称为“填鸭式教育”。传统教育方式未能在课堂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因而新课改提出了一种新的教学方式――探究式学习,为的是能够扩大学生在课堂中的影响,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中心。然而,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至今依然存在,使学生主动学习道德与法治学科知识有所困难。
3.课堂气氛枯燥
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学习的魅力,在于其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增加其法制知识,为学生更好地进入社会奠定基础。然而,也因为道德与法治学科内容严谨、概念抽象,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感到课堂气氛枯燥,学习没有兴趣,从而更加被动地接受有关知识。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课堂教学艺术建议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笔者认为,倘若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能够在课堂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能够更加轻松地教学。另外,新课改突出强调了探究式学习这一学习方式的重要作用,要求一线工作的教师能够在课堂中有所运用,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将学生编为多个学习小组,再根据教材内容进行课堂多种教学形式的选择。
1.利用多媒体构建课堂环境
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构建良好的课堂教学环境,学习环境对学生是否主动学习、是否有效学习均存在重要影响。利用多媒体可以在恰当时候为学生提供辅助教学的微课视频,促进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例如,在教授学生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时,我们可以利用多媒体来为学生播放法制节目的节选内容。
2.利用有效提问促进学生思考
提问是教师常用来引发学生进行思考的教学方式,对于教学而言,有效的提问能够促使学生在教师的逐步引导下获得必需的知识,进而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效率。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提问,我们需要对学生的学习动态进行深入的了解,结合教育学家维果斯基“最近发展区”的概念来不断推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例如,对“法制”和“法治”进行区分,而学生对“法制”和“法治”的概念均不了解,我们可以要求学生逐步掌握二者概念,再对其联系和区别进行思考。
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心智尚处于发展的时期,虽逐渐趋于成熟,却也需要教师的引导,帮助他们形成正面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初中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对于塑造学生良性的道德与法治思维具有重要意义,理应引起全体师生的重视。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应积极探索能够激发初中生进行道德与法治学科学习的更好方式,帮助学生更主动地学习。
参考文献:
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篇4
[论文摘要]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对促进社会进步,使中华民族复兴,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时代的呼唤,是法制现代化的需求,是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制文明的贡献。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和德的完美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论的历史背景及基本含义
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两周时,“德”就是一个容道德、政治、宗教为一体的综合概念。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美称,我国古代倡导的以礼治国,就体现了治国中的德法兼施。“礼”是一个包括着复杂内容的治理天下、国家的社会规范,其中当然包括德治与德育,也包含着法制与法治。“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原则。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主张以德治国,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孟子、董仲舒又先后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使其逐步完善成为治国方法,被后来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和采纳。孔子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用道德统治民众,用礼义来约束百姓,民众就可知耻辱而且能够纠正自己的错误。孔子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政、德治进行德育,才会在百姓中树立威信,才能得到拥护和爱戴,国家才会长治久安。孔孟作为儒家一代宗师主张德治同时,却极不赞成法治,否定法治的优越性及必要性,当然这是时代的制约性导致这样的结果。历史已向我们证明,只有法治和德治两者紧密结合,才能使国家秩序井然,百姓生活安定,才能长治久安,巩固统治。
与孔孟倡导“德主刑辅”的同时,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在治国方略上,主张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方法,他们强调法治而否定德治,“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不务德而务法”。法家主张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给百姓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使之受制于法律的威慑力,接受统治者的统治,而不主张人的德性、道德的感化。商鞅、韩非作为法家的创始人也不接受儒家的德治观点,但是后来的荀子就将德、法很好地结合到一起,主张治国要“隆礼”重法,强调两者的重要性,还有“治之以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同样强调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法治和德治应和谐统一,不可偏废,同时发挥作用,做到相辅相成,这才是治国之理想之路,这样的理论对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依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转贴于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的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
每个国家的法律现代化都会存在它与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在今天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如何处理好传统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法制变革及现代化面对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是丢弃?还是继承?如果是丢弃,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关系对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是继承,我们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合理内核,又如何实现从传统向现代法制的转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传统法律文化就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种人文力量,并且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法律传统文化存在有其特定的意义,决不是历史就意味着过去,它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我们传统法律文化至今影响着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从传统农业向工商业转型过程中法制的转变过程。
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凝聚、规范、评价的功能,这些功能作为文化的积淀,被虔诚地保留在人们观念之中。它经久不衰,历代相传,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往往凝结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传统,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放弃传统法律文化,就意味着放弃了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处理传统与现代化这一矛盾的统一体的过程。法律的现代化,一方面意味着对法律的传统性的历史性否定和超越,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加以继承。
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其目标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说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树立法治观念,它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否定与借鉴、吸收和传承的关系,是由(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4)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以上这些原因就要求我们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不能无视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今人们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传统在法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传统法律精神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或影响今天每一个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况且,传统法律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着许多历史遗产,诸如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等,这些都为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提供借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主张在治理国家上德治为主要方法,德治的地位高于法治,刑罚的适用必须置于礼义德教基础之上,而刑罚目的在于实现道德教化,德治是评价法律的标准或尺度。与传统法律的重视道德相左,现代社会倡导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的迥异,就要求我们如何很好地将法律传统向现代化法制转换,这将是我们如何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为法制现代化服务的关键所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换的根本动力,在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动力,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推动作用。新型的现代法制系统只有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来,才能够摆脱掉小农式自然经济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才能对传统法制进行创造性、根本性地改革,法制现代化必须创建适应商品经济的新型法律系统。
三、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是从一个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从人治到法治标志着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过渡。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作为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伟大革命,其发展走势必然是要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把市场经济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轨道,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所在、目标所在。转贴于
在传统农业时代,由于自然经济社会的封闭分割性、自然经济时代文化的思想钳制性以及政治的专制奴役性,这些就注定实行“人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治理国家靠人的道德教化,靠君主的高尚道德,提倡“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对人行为的指引上也强调和重视个别指引,忽略了法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社会的竞争性,文化的多元创造性,政治的自由民主性,都呼唤法律的至上性、宽容性和正义性。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我们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倡导的法治、德治与古代的人治和法治有着界限上的不同,必须将两者区分开,才能够真正理解为什么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是古代人治与现代德治的界限
古代人治是以中国传统的道德体系为基础的,传统道德以君权为本位,现代道德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我们现代所讲的道德,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体现“三个代表”的道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
(二)现代法治也不同于古代法治
1.法的来源不同。古代法产生自君主或一个集团,而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
2.法律地位不同。封建社会虽提倡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法律是在君主权力之下,实质仍为人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人和权力,是真正的法治。
3.执法原则不同。古代的法治,法律面前不平等,统治阶级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而现代社会主义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途径,是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出路。只有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使我国的政治实现民主,社会有序,保证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实施以德治国,能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增强责任心,以便赢得民心,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素质。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做到相互促进,相互辅佐,对增强我国国民法治观念与提高道德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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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篇5
关键词:法治,德治,国家管理
1.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及特点
1.1法治的内涵及其特点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法治的特点是确立人民民主”;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在现代社会,法的普遍性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等。
1.2德治的内涵及其特征
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不同于法律,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论文参考网。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论文参考网。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
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实在的道德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深入到法律所达不到的许多领域。尊敬父母、抚爱孩子、周济贫困者、赞助医院和教育机构、这一切都导源于被广泛承认的社会道德观。实在的道德还起着另一种重要作用,即对走向其反面的法律造成一种压力,这样也许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有影响。它是一个重要的渊源,当司法机关有机会来影响和指导法律时,就可以从这一渊源中取出它的标准来。实行德治首先要求遵守公共道德。公共道德之所以具有优先性是因为违反公共道德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当我们探索法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如果历史地来看待这一问题,我们就会看到,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规则几乎在所有国家中都趋于融为一体。论文参考网。在最早的法典中,我们看到,我们称之为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规则都是混在一起的。必须注意的是,在当代许多国家里,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义务仍旧混成一片,因为它们没有那种流行于西方世界的世俗世界观。
人们的生活总是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戒律之间摇摆不定。非常明显的是,尤其是在中国,一个仅仅遵守法律的人远远够不上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
2.1法治之法应该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无法实现其目标。
2.2道德不可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
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凭借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
2.3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
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
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1篇6
作者:黄松有江泽民同志指出:“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党的十六大总结13年来的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之一。作为审判机关,要在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中发挥作用,就必须树立起法官依法审判和以德审判的观念,并排除不适法的力量可能对此构成的干涉。法官应在忠实于法律和遵从道德的前提和基础上完成审判任务,从而切实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本文试以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的重要论述为理论基础,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为指导,对法官道德建设的思想基础作一阐述。一、以德治国的理论基础及意义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第三代领导集体倡导的“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也集中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中华民族文化以及现代化人类文明成果三大源头的综合创新。“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以德治国”是精神文明的应有之义两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首先,以德治国的理念,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其理论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主流之中。马克思开创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揭示了经济、政治、文化的辩证关系,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文化则是经济基础与国家政治的能动反映。据此,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创新,不仅需要相应的政治体制的创新作为其制度保证,而且也需要新型思想道德体系作为其精神支柱。其次,以德治国的理念,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其思想渊源于中华智慧的思想主流。应当说,以德治国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文明史上的优秀传统之一,其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炎黄时代中华文明的生成期。江泽民同志在为《中国传统道德》一书的题词中即提出:“弘扬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和革命传统,吸取人类一切优秀道德成就,努力创建人类先进的精神文明。”为此,我们在实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过程中,应该注意批判地继承我国古代优秀的治国伦理传统。当然,我们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并不是对古代民族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富于时代精神的理论创新。最后,以德治国的理念,也是对人类文明成果与正反历史经验的学习借鉴,其思想源流根基广泛存在于世界文明的成果之中。“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同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这也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而德治则属于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尽管二者为不同的范畴,但在治国方面,其地位和功能却同样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则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知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并共同为一国的法治建设发挥作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我国的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也是提高全民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将现代化的世界文明成果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明成果融为一体的结晶,是中华文明二十一世纪现代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二、以德治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德治国”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而法官道德建设的加强则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和关键的环节。因此,大力提高全体法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1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法院队伍建设,重点在基层。作为基层的县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担负着全国法院80%一审案件的审理任务,80%的审判人员工作在基层,但80%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发生在基层。”据此可以认为,加强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道德建设,应是我国法官道德建设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不可否认,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下,人民是“治国”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人民“以德治国”的主体性,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提高人民的“治国”能力。因此就司法道德的整体建设而言,其中还应当包括公民及当事人参与司法过程的伦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中国党是执政党,党在“治国”中处于领导地位,因此,司法道德建设也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唯如此,我们的司法道德观才会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人民法院根据人民和宪法的授权,代表人民行使具有“治国”意义的审判权,因此,就必须提高各级法院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能力,这其中无疑就包括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以使他们在“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就本质意义而言,“以德治国”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和落实,首先就应当是指法官队伍的道德建设。法官道德是指各级法院法官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称,其中既包括作为个体的法官所应遵循的审判道德要求,也包括作为审判机构的各级法院和合议庭所应遵循的审判道德要求。我国的审判道德体系大体上应该由三个层面的内容构成:一是社会主义的审判道德观;二是审判道德尤其是法官道德的规范体系;三是审判道德机制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审判道德监督机制与法官道德生成机制。在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中,其核心应当是审判道德观。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员干部要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我们认为,作为国家审判权具体和最终行使者的法官无疑也应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在民事审判领域,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便是审判道德观。这是因为审判道德观在根本价值层面上会起到影响或指导每一位法官实施审判行为的作用。概而言之,审判道德观就是法官在审判领域关于审判道德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是其有关审判活动的道德实践与道德观念的凝结与升华。其具体表现便是审判道德活动现象、审判道德意识现象和审判道德规范现象。就法官的社会角色而言,其既是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同时也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因此,法官既要具备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也要具备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道德。由于法官首先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然后才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因此,法官首先要具备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道德,然后才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换言之,只有既具备作为普通公民的道德同时又具备作为法官道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官;而对于不同时具备该两种道德的人,则不能、也无资格成为法官。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决定了普通公民和法官道德的根本方面应该是一致的,二者并不冲突;只不过对于法官道德的要求比对于普通公民的道德要求应该更高而已。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关法官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首先就来源于有关普通公民的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2001年10月25日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另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还对公民的职业道德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是: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法官道德建设应当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思想,并根据该《实施纲要》有关职业道德建设的指示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来具体和进一步地贯彻党中央确定的道德建设指导思想。三、实践以德治国,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实践以德治国和加强法官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贯彻审判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法官又是人民的法官,是人民的公仆,因此,理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天职。对此,1993年9月江泽民同志为国家行政学院题词——“永做人民公仆”应该视为是我们党对国家公务员道德观的高度概括和根本要求。江泽民同志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不仅提出了“永做人民公仆”的思想,而且还身体力行,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首先坦诚地向全国人民表达了自己作为“人民公仆”的价值追求:“时代的召唤,人民的重托,使我深感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崇高而重大。我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恪尽职守,竭诚为祖国为人民服务。”这种远大胸襟,无疑值得我们的法官们佩服和学习。党中央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指出,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对于法官道德的建设而言,就是要将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将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实践“以德治国”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具体地说,就是应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与笔者所提倡的新“两便原则”在理念和价值追求目标上是一致的。“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新“两便原则”即是以“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作为衡量是否贯彻新“两便原则”的根本方面的。这无疑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之,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法官通过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正确而适当地行使审判权,以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并以此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改进法院的工作作风,最终让人民群众满意。只有从“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的角度出发,人民群众才会满意我们的审判工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维护。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和实践者,法官忠实于法律和遵从道德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的审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治国家对于法官的当然和必然要求。法官的审判也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正当性也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法官同样也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也即是说,法官应当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及合乎道德的情感。个人良知要求法官必须时刻怀有公平的理念,居中裁判,不将自己的“好恶”和情感偏向或偏执等带入审判之中。法官忠实于法律和遵从道德是实现公正的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要素。法官只有忠实于法律,才能正确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和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法官忠实于法律有赖于法官对职业道德的遵从。不遵从“作为法官道德”的法官是不可能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的。一言以蔽之,法官遵从职业道德是法官忠实法律的前提,而法官忠实于法律是法官遵从道德的结果和目的。因为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所以,法官只有既忠实于法律,同时又遵从职业道德才能作出真正公正的判决。恩格斯曾经指出,“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道德标准”。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实践者也应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标准,即作为法官的道德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于2001年10月18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准则》是现阶段指导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以及国家的法治尊严等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1篇7
关键词: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法治;礼法
中华传统伦理道德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何辩证性地看待中华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积极和消极因素,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道德与法治结合的体现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就是以道德与法治为基本内容,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发展演变的基础。
1.伦理道德是中国社会结构与生俱来的特性
梁淑溟认为,中国社会缺乏团体生活的传统,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显出来。正是因为重视家庭活动,中国人将伦理关系作为组织中国传统社会活动、建构中国传统社会框架的基本因素。所谓的伦理关系是“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凡是社会中的关系都离不开伦理关系的影响,整个中国社会就是一个大型化的家庭,这在政治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以父子关系定义君臣关系,囊括皇帝到地方官员在内的官僚体系发挥着家长式的作用。
2.法治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不存在法治的,与其说“依法律而治”不如说“以法而治”。虽然如此,“法”的重要性依然被中国传统社会所重视,具体表现在统治阶级重视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建构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传统法律体系。
3.伦理道德与法治相互结合并共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
首先,“礼法合一”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核心,中国古代法治观的发展既是“礼”与“法”融合统一的过程,也是中国古代伦理法发展演进的过程。从周朝开始,“礼”就被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成为规范国家政治生活和界定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则。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可以看出,儒家将礼视为法律刑罚发挥作用的前提,这一思想在之后又被董仲舒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宋明理学更加重视伦理道德,不仅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礼法合一”的思想,更将其提升为天经地义的“天理”。
其次,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伦理色彩浓厚,一方面,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儒家关于伦理道德的基本思想,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倡导礼义、推崇礼法”这一目标的手段;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的执行者并不会做到“秉公执法”,“法外开恩”“刑不上大夫”等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依然会有逃脱法律惩罚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伦理道德是法治的核心,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治理模式。
二、道德与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翼
中国古代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倡导礼法所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最终维护封建王朝的皇权统治,在这一制度下,人们的日常行为必须以其基本的社会身份为前提,必须符合伦理道德的标准。辩清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利弊是探讨伦理道德与法治关系的前提,也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
1.重视伦理道德的社会功能对法律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
伦理道德产生于人类社会漫长的实践活动,往往代表着一种被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取向,它或是一种理想化的观念,或是一種现实存在的文化,但它总能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能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引导、促进人们向善。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作用往往是硬化的,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带来种种问题,如在法律的制定上忽视道德人性;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过度强调刑罚和法律条文的严谨性等。此外,重视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还有助于国家各级机关成员带头修身自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从人性层面减少违法乱纪行为的产生。
2.法律是伦理道德发挥作用的物质性保障
虽然中国古代的伦理道德有诸多消极因素,如完全服从家长、男女不平等等,但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在教化民众、培养人才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产生的重要意义。法治,从其表象上来看,系依制度为之,以制度作为行动的指南。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使处于文化范畴的伦理道德真正成为可视的条文规章,有利于避免道德说教流于空谈;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刑罚能使民众对原本模糊的道德标准有更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在中国古代民众知识水平普遍低下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更加明显。
3.道德法律一体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们既不能只重视道德,也不能只完全看重法律,基于两者的积极作用,实现道德法律的一体化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一方面是推动道德法律化,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形成的意识规范转变为真正能塑造人们日常行为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法律道德化,法律既要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相符合,又要被赋予道德的意义和功能。
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民道德社会主义法治法律人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了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使得我们重新关注道德与法、德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进而关注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双向互动。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公民道德的养成和践履需要法治的保障。实现公民道德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整合,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社会文明进程。由于篇幅所限,本文着重探讨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及实现。
一、民德之德治、法治价值的理论渊源
中国传统的“民”、“庶民”与西方社会的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所奉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也各异,两种民德分别支撑着德治和法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认为,古代中国属于德治模式,包括德政、德教和德主刑辅等内容。德政是指统治者以民为本,“为政以德”;”’德教是指以德服人,统治者以自己的言行和表率作用感化、教导民众,使民众效法君主伦理道德来约束自己,自觉地服从社会秩序。因强调德政、德教,法(刑)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法是统治者维护儒家道德,镇压和惩罚民众犯上作乱的工具。在传统的德治模式下,皇帝贵为天子,官吏也为民之父母,因而民众最大的道德就是效忠君主,服从官吏,期待清官为民做主,否则就是大逆不道,由此形成卑贱、服从、依赖的臣民道德观念。民众之间则提倡和睦相处,一旦发生纠纷,则通过各自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不仅如此,由于刑的惩罚性和压迫性,民众对法心存畏惧,视法律为外在的禁锢,对法采取规避甚至抗拒的态度,表现出对法根本不信任。
相对中国古代的德治模式,西方社会具有推崇法律至上的法治传统。这种传统强调法律内在的道德原则,重视公民道德与法治的密切联系。西方历史上,人们对公民的界说千差万别,但公民始终是指在政治共同体中平等地、共同地享有某些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亚里士多德对公民和公民道德作了阐述,“单纯意义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公民德性“在于既能出色地统治,又能体面地受制于人”,因而公民同时具有主动制订法律和被动服从其他公民所制订之法律的特质。古罗马的西塞罗以自然法为基点,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崇尚公民的理性精神,关注公民的平等和权利。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这种称谓销声匿迹,神治造就的是谦卑温顺的臣民及深受神学影响的臣民道德,传统的法治精神黯然失色。13、14世纪,随着城市独立自治运动的兴起,公民又重现于政治舞台,思想家们又开始对法治与公民道德的关系进行探讨,并由此影响近代法治的进程。比如卢梭提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个人意志可能会与公共意志相对抗,但法律会强迫他服从,凡是这样遵从法律的人都是好公民,但还不是一个道德的人,道德的人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人。孟德斯鸠则认为好公民“并不是基督教的好人,而是政治上的好人,是具有我所说的政治美德的。这就是爱自己国家的法律、并且爱着自己国家的法律而行动的人”。正是对公民平等、独立、权利、参与、责任和理性等道德观念的强调,西方前现代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达到时代所能允许的高度,并成为西方绵延不绝的传统。
二、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和可能
新中国成立后,公民及其身份经历了从被忽视到抽象地承认、再到具体落实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的道德建设也经历了由无产阶级道德、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再到公民道德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道德是中国公民应当遵循、具备的全民性和普适性道德,是权利和义务、自由和责任的统一,是先进性道德和广泛性道德的统一,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与家庭美德规范、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的统一。公民道德之于社会主义法治是否必要和可能,主要取决于法治是否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和公民道德是否确实能为法治提供这种支持。社会主义法治目前面临“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困境,需要公民道德的支持,而公民道德可在价值层面、规范层面和秩序层面三个层面支持社会主义法治。
1.“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对公民道德的呼唤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法律纸面化”、“法治表面化”,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的大量出台,另一方面则是执法、司法和守法效果令人堪忧;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虽然穿上了“正义的行头”,另一方面他们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却依然故我;社会公众制约权力、维护权利的信念仍然微弱,表现在行动上就更少。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习惯于按传统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对待西方“舶来”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因而法律没有树立崇高的权威,人们也缺乏自觉守法的心态。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的创造。”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重伦理,轻法律,与此相适应的是臣民道德观念。当中国以政府推进的方式引入西方法治模式时,臣民道德观念因其根深蒂固的传统力量和漫长久远的历史影响,仍在对广大民众发生作用,这是社会主义法治还没有走出的背景。按照西方先发内生型的法治孕育发展规律,“民众的政府及其法律必然依赖于某种先于国家和人为法律而存在的基本道德秩序”,先有公民道德的社会基础,才有法治的社会秩序。中国在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情况下,大力提倡公民道德建设,实际上违背了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但这一课始终是要补的。当所有的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公民都摒弃臣民道德转而践行公民道德时,养成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发展方向的行为习惯,社会主义法治便有了坚实的基础。
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篇9
关键词:德治;法治;自律;他律;并举
一、“德法并举”是科学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
德治与法治同为治国方略。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以德治国的要求。对于制约人的行为来讲,道德主“内”,法律主“外”;对于抑制人的犯罪来说,道德治“本”,法律治“标”;道德扬善抑恶,法律惩恶扬善。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道德因素存在于法治的各个环节,它不但是法治的基础,产生观念上的影响,而且发生规范和制度上的作用;它指导法律的制定,辅助法律的实施,促成法治的实现。它贯穿于法治的全过程,形成法治运行的内在动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法治的恒久的活力。同时,道德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二者一刚一柔,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共同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且强调二者的结合,将其上升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它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治国思想的新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的结合,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有治国特色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法治秩序的最低实现形式——法律之治
博登海默说过:“虽然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陷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是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
在立法上,法治的基础是完备、清晰、明确、统一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法律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情及人类不可能用语言包罗、穷尽所有行为和事件,因此,法律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永远是滞后的,法律也永远是不可能完备的,而只能是不断完善的。
在执法上,法律条文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不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律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使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成了可能。
除了这些明显的弊端,法律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虽可以至上,但不能万能。法律只能规范约束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它不能造就服从规则的品质,而这种品质却是法律得以运行的先决条件。法律可以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服从法律的义务却不能由法律作出,只能由道德完成。对于法律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义务,而是服从法律的品质,如果没有服从法律的品质,法律就不会获得也不能实现其精神价值,即对正义和公正的追求。可以说,现代中国之所以有法制却难以实现法治,就是因为缺少“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
因此法律本身存在的僵化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只是一种对人类的最低程度的文明要求,而且要依靠强制力来保证,社会为此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和效率成本。高度依赖法律的惩罚性、强制力维护的法律秩序只是法治秩序的最低实现形式,并且存在难以克服的瑕疵。法治要获得持久的生命力,需要寻求一种更高级的实现形式。
三、法治秩序的高级实现形式:道德之治
法制的历史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自律是法治秩序的基础与归宿。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道德自律,不能将“外在法庭”变为“内心法庭”,社会就无法形成法治氛围,也就不可能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现代法治要形成自觉、自律、理性的法治秩序,须臾离不开社会成员的自觉自律。任何法律,其精神与价值必须深入到人们的心灵中去,使外在的法律规范变为内心的价值与行为准则,进而把法律视为人类共同体得以共存与发展,个体获得安全与保障的基本保证,这样才能形成认同、尊重、服从法律的自律行为。
一个社会要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高和改善人们的道德水准和社会风尚。正如有外国学者指出的,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逃避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会使法律变得更加严厉。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奴役而不是带来自由”。由此,一个规则体系如果没有社会成员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可能建立起来,而伦理道德对于社会价值观的优化和整合,对于社会有序发展和文化的进步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道德不仅是一种自律,更重要的是一种对人类文明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一个道德水平高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运转成本低、效率高,而又充满人情味的社会,这正是法律所办不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自律乃是法治秩序的最高实现形式。
四、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在现实生活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必然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它们是可以结合而且必须结合的。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实现法治秩序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
论文摘要: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论文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一)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ofthelaw”、“rulebylaw”、“governmentthrough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强调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依法治国,举措而已。”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三)现代法治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四)法治的构成要件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由于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内容。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世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⑶(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专制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一)德治的含义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ofmorality)。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二)道德的特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⑽(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入困境。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春秋战国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汉武帝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虽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他在《法律篇》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⑾尽管柏拉图的《理想国》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的。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专制独裁。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因为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第二、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机构庞大、事务繁多。按西方的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这些系统自身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保持有序运转,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稍有紊乱和冲突便有陷国家和社会于混乱之中的危险。避免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不同的人对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再次,凭藉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这是因为治国要以制度为依据,国家行为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人们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设置,它在一国主权内的惟一性、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它独有的强制性,保证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从而成为治国的依据。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⒀法律的制度化、系统性和强制力,使它在与道德、宗教、行政、教育等的竞争中,成为最有效的治国之具。⒁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已不同于道德,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毕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德,法律的属性已使之与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质的区别。同样,接受道德教育和影响的人成为法律职业者,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对治国的参与,但我们同样不可以说这就是德治。第四、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道德特别是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码的要求,隐含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仅以人的守法为目标。甚至有一种说法:道德的底线即是法律的常规。例如,我们在道德上有乐善好施的义务,但法律上只禁止人们欺诈和伤害他人。又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离异,但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自愿离婚。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治之法虽需要有道德性,但绝不是全部的道德化。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四、中国在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实践中国在法治与德治、法律与道德关系上,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政治领域内,往往把人的品德视为衡量政治善恶、好坏的重要标准;即使讲法治,也是重在法治的道德内容、实质正义问题;法治的最显著特征“程序正义”十分薄弱,因而制度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障碍重重。二是在社会日常生活领域,以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特殊标准要求个人,重道德评判和道德认知,忽略与人性有最直接联系的道德实践和日常起码的道德行为、道德情感,因而出现各种违背常理的道德缺失,加之建国以后很长时间内一大批错误政治运动的狂热幼稚造成的人性劣变,官德与官风、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十分稀薄,以致难以支撑“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故在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问题上,更多的应是针对现实的反思,而不是纯粹理论层面的论证。(一)我国在法治与德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始于邓小平1980年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一次讲话。他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决定因素”。⒂这是浓缩了整个民族与国家30年社会主义的艰辛探索的价值认同和价值选择,是用几代人有切肤之痛的生命体验的巨大代价换来的。也是邓小平对中国政治文明的最大贡献,是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价值部分。以后他反复讲:“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如不解决,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⒃邓小平这一思想至少在三个方面澄清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领域内依法律还是以道德实现“治世”的问题。第一,科学社会主义对社会的改造,不是通过个体的“修身进德”来实现,而是通过制度性变革,建立实施公正、进步、文明的制度,尤其是良法之治——这一人人受其约束,人人在其面前平等的制度来实现的。第二,只有在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中,才能实现对人性的改造的完善。离开制度和法治的力量,很难保证人心向善,也难以保证对社会污浊邪恶的清除改造,政治也很难体现公正与正义。“不少问题用个人品质是解释不了的”,⒄把改造社会的希望主要寄托于个体的主观道德觉悟与道德修养,依靠个体的自省、自律、世界观的改造,来防止政治失误、权力腐败和社会邪恶的发生,只能是乌托邦式的幻想。第三,人性中有一种趋“恶”的力量,人性有向“善”的愿望和可能,因而人性是可以改造的。要消除人性之恶,最可靠的途径就是用制度趋善的力量,即通过体现民主、平等、科学、正义精神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匡扶、矫正人性。制度的趋善之力,显然比个体之“善”要坚强、牢固、完整的多。尤其在人的权力欲、金钱欲极易膨胀的政治领域,靠不具备外在客观标准和实在力量的道德来约束,效果微乎其微。综上,在治国方略上,在政治领域内,“法治”而不是“德治”具有最高价值,这是不可动摇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但令人欣慰的是,经过磨难的中国人民已冷静地作出了理性的选择。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块里程碑,是中国迈向法治的决定性意义的制度保障。(二)在什么样的问题层面上实行“以德治国”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不否定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道德建设的现实,其问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资源源远流长,但是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西方16-18世界长达三百年之久的文艺复兴和人文主义运动高潮。在中国专制政治的强硬高压下,中国传统文化中最优秀的东西,如民本思想、正直仁义、忠孝廉耻、见义勇为、信守承诺等都是在历史的夹缝中艰难生长和延绵存在的。西方的人文主义运动对“法治”的实体性制度起了巨大的塑造作用。诚信、公平、勤奋、尊重他人、视职业为天职,这些理性化道德和行为规则的建立,都为资本主义法治的确立创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人文主义运动在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造成了中华民族精神领域发展上的缺陷。自由、民主、权利,这些西方启蒙运动中的主导精神,在中国近代很长时间内都未渗进乡土社会。因此,我们必须从西方文明发展中吸取有益因素,弥补和丰富我们的精神世界。第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中出现过重大断裂和变异,导致了今天人文道德建设的重重困难。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基源于先秦,然而在秦汉强大的封建政权确立不久,它就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断裂。以后在漫长的几千年历史中,这些最优秀的民族精粹,总是命运多舛。民族精神最严重的断裂是在近现代,尤其是改革开放前30多年不断的非正常的政治活动,强化了道德堕落和信仰崩溃,基本扫荡了中华五千年文化精华,传统中的沉渣却四处泛起,由此带来的后果极为严重。作为社会精英的政府官员行为严重失范,承载人文精神的知识分子良知和责任感淡漠,人文与道德教化功能萎缩;社会道德水准已不是有无“是非善恶”认知问题,而是“有没有耻,而不知耻”的问题。例如,腐败蔓延时,不仅没有遇到坚实的制度遏制,也没有遇到社会道德的有力打压和反抗,反而如黑色瘟疫,使无制度与道德设防的社会肌体迅速溃烂。第三,中国人文道德建设中的缺陷,还表现在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大面积失范,良好的官德官风和职业道德严重不足三个具体问题上,而这三个问题都涉及“最低道德标准”在不同领域的建立,这也恰恰是支撑法治实现的最基本的人文资源。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家庭暴力中的“弑母”、“弑父”案件,商业交易中的层出不穷的信用失范和欺诈,公共生活秩序的混乱,官场中毫无廉耻的权钱色的交易和权利寻租,学术界的种种学术腐败等等,都与一个人应具有的做人底线有关,与社会最基本的道德水平有关,而恰恰是这些最基本的“常见性”道德,成了我们最薄弱的、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中国发展到今天,这些社会道德问题日益严重,怎样能在一定层面上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什么样的对策来加强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工程的建设呢?我拙见几点:1、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动民主社会、诚信社会的发展。民主、自由、公平、公正是一个文明社会所追逐的价值,但由于中国社会特殊的历史原因,封建社会残余的糟粕仍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突破这种禁锢,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为起点,从教育入手,全面提升国民素质,全民出发、全民普德,特别是公德,让民主的精神融汇于社会各个层面,诚信之风气在社会中根深蒂固。2、发扬优秀的传统美德。现如今,许多传统美德以被人抛却脑后,诚、信、义在某些时候被视为愚蠢的行为,中国是世界上的礼仪之邦,如何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不但是一个社会的问题,更成为一个民族如何发展下去的问题,从娃娃抓起,让孩子们在良好的传统美德氛围中健康成长,让他们反过来影响家庭,达到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3、严肃法纪、政纪、行纪、维护职业道德,一个国家之所以昌盛,靠的是对秩序良好的维护,从全局来讲就是法,从局部讲就是各行各业,从商要有行纪、从政要有政纪、学校要有校纪、百姓要守法纪,无规矩不成方圆,严肃法纪、政纪、行纪,维护好职业道德,是推进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并提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认为,这三点是国家政治权力多年来实施“道德教化”的一个深刻反思,也应当是我们建立真正能与法治“相辅相成”的道德体系的努力方向。惟有从中国当今的社会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我们才能找到“德治”与“法治”相互契合的现实合理性。五、结语我们探讨了法治治理国家和德治治理国家将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对德治和法治在社会中的作用有了一定的了解,依法治国、依国治国相辅相承,如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成为我们建立真正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承治理国家的社会实践,理论结合实践,再从实践中找出真理,达到德治与法治相互契合的现实合理性。注释:⑴韩非子《韩非子•有度》⑵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199页⑶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186-194页⑷J•邓恩,民主的历程,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第24页⑸P•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38页⑹E•卡西尔,国家的神话,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第124页⑺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344页⑻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303-313页⑼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第131-142页⑽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354页⑾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第27页⑿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第388页⒀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26页⒁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第112-131页⒂《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00-333页⒃《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00-333页⒄《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页•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篇11
[论文摘要]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对促进社会进步,使中华民族复兴,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总书记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论的又一大进步。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时代的呼唤,是法制现代化的需求,是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制文明的贡献。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和德的完美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理论的历史背景及基本含义
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两者的关系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早在两周时,“德”就是一个容道德、政治、宗教为一体的综合概念。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美称,我国古代倡导的以礼治国,就体现了治国中的德法兼施。“礼”是一个包括着复杂内容的治理天下、国家的社会规范,其中当然包括德治与德育,也包含着法制与法治。“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重要指导原则。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主张以德治国,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孟子、董仲舒又先后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使其逐步完善成为治国方法,被后来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和采纳。孔子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就是用道德统治民众,用礼义来约束百姓,民众就可知耻辱而且能够纠正自己的错误。孔子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政、德治进行德育,才会在百姓中树立威信,才能得到拥护和爱戴,国家才会长治久安。孔孟作为儒家一代宗师主张德治同时,却极不赞成法治,否定法治的优越性及必要性,当然这是时代的制约性导致这样的结果。历史已向我们证明,只有法治和德治两者紧密结合,才能使国家秩序井然,百姓生活安定,才能长治久安,巩固统治。
与孔孟倡导“德主刑辅”的同时,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在治国方略上,主张用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方法,他们强调法治而否定德治,“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不务德而务法”。法家主张法律的国家强制力,给百姓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使之受制于法律的威慑力,接受统治者的统治,而不主张人的德性、道德的感化。商鞅、韩非作为法家的创始人也不接受儒家的德治观点,但是后来的荀子就将德、法很好地结合到一起,主张治国要“隆礼”重法,强调两者的重要性,还有“治之以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同样强调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法治和德治应和谐统一,不可偏废,同时发挥作用,做到相辅相成,这才是治国之理想之路,这样的理论对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依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的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
每个国家的法律现代化都会存在它与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在今天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如何处理好传统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法制变革及现代化面对源远流长的法律传统,是丢弃?还是继承?如果是丢弃,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关系对法制现代化的实现就意味着巨大的损失;是继承,我们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合理内核,又如何实现从传统向现代法制的转换。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传统法律文化就成为人类历史上的一种人文力量,并且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法律传统文化存在有其特定的意义,决不是历史就意味着过去,它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我们传统法律文化至今影响着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从传统农业向工商业转型过程中法制的转变过程。
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凝聚、规范、评价的功能,这些功能作为文化的积淀,被虔诚地保留在人们观念之中。它经久不衰,历代相传,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传统法律文化精神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往往凝结为一种特定的法律传统,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放弃传统法律文化,就意味着放弃了人们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处理传统与现代化这一矛盾的统一体的过程。法律的现代化,一方面意味着对法律的传统性的历史性否定和超越,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加以继承。
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制现代化,其目标是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说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树立法治观念,它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否定与借鉴、吸收和传承的关系,是由(1)人类物质生产的历史延续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4)法的历史发展事实的证明。以上这些原因就要求我们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不能无视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今人们的影响力,不可忽视传统在法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巨大作用。传统法律精神依然以特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支配或影响今天每一个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况且,传统法律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着许多历史遗产,诸如重视道德在治国中的作用,解决纠纷的方式等等,这些都为法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提供借鉴。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主张在治理国家上德治为主要方法,德治的地位高于法治,刑罚的适用必须置于礼义德教基础之上,而刑罚目的在于实现道德教化,德治是评价法律的标准或尺度。与传统法律的重视道德相左,现代社会倡导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的迥异,就要求我们如何很好地将法律传统向现代化法制转换,这将是我们如何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为法制现代化服务的关键所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换的根本动力,在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动力,特别是商品经济的推动作用。新型的现代法制系统只有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来,才能够摆脱掉小农式自然经济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才能对传统法制进行创造性、根本性地改革,法制现代化必须创建适应商品经济的新型法律系统。
三、人治—法治—德法结合,是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被法制现代化传承的过程
法制现代化是从一个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从人治到法治标志着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过渡。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作为文明社会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伟大革命,其发展走势必然是要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时代条件下,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把市场经济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轨道,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是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所在、目标所在。
在传统农业时代,由于自然经济社会的封闭分割性、自然经济时代文化的思想钳制性以及政治的专制奴役性,这些就注定实行“人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治理国家靠人的道德教化,靠君主的高尚道德,提倡“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在对人行为的指引上也强调和重视个别指引,忽略了法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社会的竞争性,文化的多元创造性,政治的自由民主性,都呼唤法律的至上性、宽容性和正义性。法治的基本特点是: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我们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倡导的法治、德治与古代的人治和法治有着界限上的不同,必须将两者区分开,才能够真正理解为什么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一)是古代人治与现代德治的界限
古代人治是以中国传统的道德体系为基础的,传统道德以君权为本位,现代道德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我们现代所讲的道德,是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体现“三个代表”的道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
(二)现代法治也不同于古代法治
1.法的来源不同。古代法产生自君主或一个集团,而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
2.法律地位不同。封建社会虽提倡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法律是在君力之下,实质仍为人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人和权力,是真正的法治。
3.执法原则不同。古代的法治,法律面前不平等,统治阶级享有法律赋予的特权,而现代社会主义的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途径,是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出路。只有实现依法治国,才能使我国的政治实现民主,社会有序,保证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实施以德治国,能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做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增强责任心,以便赢得民心,提高整个国民的道德素质。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做到相互促进,相互辅佐,对增强我国国民法治观念与提高道德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完成传统法律文化向法制现代化历史性、创新性转换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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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范文篇12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以德治党;互动互促;全面从严治党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3-0041-05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发出号召:“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1]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集中整饬党风,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的坚定决心。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了把全面从严治党这项伟大工程引向深入,实现落细落小落实,反复强调严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并提出了“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的重大时代命题。实践证明,法治犹如利剑高悬,德治犹如春风化雨,只有将法治与德治充分结合,才能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完成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的时代重任。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体现了德法并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的高度自觉,对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构建“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互动互促的学理依据
依规治党重在“规”,以德治党重在“德”。“规”,即规矩和规章制度,强调严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遵守党纪国法。“德”,即思想道德,强调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修养。从文化哲学的文化结构论来看,依规治党属于制度文化建设范畴,以德治党属于精神文化建设范畴。文化哲学将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其中,物质文化是基础,居于文化最表层,制度文化是中介和保障,居于文化中层,精神文化是更高的上层建筑,居于文化最深层。著名学者庞朴先生早在1988年出版的《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中就指出,文化包含着“物的部分、心物结合的部分和心的部分”,[2]其中,物的部分就是物质,即马克思讲的“第二自然”,心物结合的部分就是制度、组织,心的部分就是文化心理状态,包括价值观念、思想道德情操等。许苏民教授在1990年出版的《文化哲学》一书中认为,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每一种文化都存在表层、中层和深层结构。“文化心理的表层结构是情感、意志和风尚习俗的层面,中层结构是观念积淀的层面,深层结构是精神本质的层面,每一层面与其相邻层面之间都是一种双向对流的关系。”[3]文化构成的每一要素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具体来说,物质文化起基础性作用,决定着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发展速度和水平;制度文化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发展的保障,但同时又沉淀和凝结着特定的精神文化要素,并需要相应的精神文化的支撑。精神文化往往通过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发展面貌和表象呈现出来,但同时又受相应的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是相互交叉、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的关系。关于这一点,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代表道格拉斯・C・诺思也曾指出,正式约束(制度等)和非正式约束(道德等)只存在程度上的差异。“正式规则能够补充和强化非正式s束的有效性……同时,正式制度也可能修改、修正或替代非正式约束……而其成败,则取决于非正式约束。”[4]总之,制度文化的生成、演变、运行,其背后都有着深刻的精神文化底蕴,精神文化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又不可避免地体现出制度文化色彩。制度文化所蕴含、依托的精神文化要素不仅使制度文化获得了“剂”,还保证了制度文化发展的旗帜和方向。精神文化借助制度文化的强制、刚性作用来保障其价值目标顺利实现。
按照上述文化哲学所阐释的逻辑和思维,我们党在强调依规治党的同时,不能忽略以德治党。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虽然同属于一种约束理念,共享同一价值系统,在行为所指、目标追求、价值导向层面具有一致性,但在价值排列中思想道德往往比法律法规具有优先性,因为法律法规多以“规范、规矩、条例、法案、命令”等形式展现出来,但在其深处和背后往往是公平、自由、正义、廉洁等思想道德的基本要求。可以说,法治、规治每前行一步,都离不开道德理念及其教化力量的支撑和熏陶,都需要从道德发展系统中汲取相应的资源和养分。道德教化和治理有利于引导、激励人们以内心的信念遵守和践行法律法规,而内在的守法守规才是最高境界的守法守规,才能真正推进善治的实行。正如美国学者富勒所言,法律“是一个目的性的事业,其成功依赖于行为人的精神、洞见、智慧和法律实践者的良心”。[5]因此,依规治党离不开以德治党。德治是规治的精神基石和深层源泉,规治凝结和沉淀着德治的要素,能为德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实现路径和保障。规治是借助、党纪、国法的刚性力量来约束公权使用,是一种“硬控制”。德治是借助理想信念、思想道德教育和熏陶来促使党员干部遵守官德,廉洁自律,培养廉洁信仰,是一种“软约束”。只有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紧密结合,形成“善规”与“善德”协同并进、共同发力的态势,才能保证党纪法规全力发挥作用,并从根基上摧毁腐朽思想滋生的温床,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促使他们崇德守德,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确立牢固的道德信仰,从而保障权力干干净净,构建健康、和谐、纯洁的权力生态。
二、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互动互促的理论基础
十以来,中共中央以成文的形式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诸多新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两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准则和条例。与此同时,还相继开展了“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主题教育活动。这些制度化行为和思想道德教育实践是同步的,充分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有机结合。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注重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结合,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发展与升华。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献和著作中,可以领悟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的思想渊源。
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实践中,始终重视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规矩(尤其是政治纲领)和思想道德建设。在《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将《共产党宣言》视为“一个准备公布的详细的理论和实践的党纲”,它是“一个历史文件,我们已没有权利来加以修改”。[6]377这意味着《宣言》对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来说,就是总的政治纲领,不可改变。马克思恩格斯对《哥达纲领》的批判也体现了对政治纲领的重视。1875年,德国工人运动中两个派别即爱森纳赫派和拉萨尔派合并,并形成了新的党纲即《哥达纲领》。但由于爱森纳赫派急于求成,在很多问题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使得这份纲领表现出“明显的退步”,充满了拉萨尔机会主义。为了保持工人运动的团结性,恩格斯给当时党的领导人倍倍尔写了一封信。在信中,他指出这份纲领中差不多每一个字都应当加以批判。“它是这样一种纲领,一旦它被通过,马克思和我永远不会承认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新党。”[7]349与此同时,他还强调:“一般说来,一个政党的正式纲领没有它的实际行动那样重要。但是,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7]350恩格斯认为,如果德国工人运动死抱住这些纲领的条文不放,“分裂是一定会发生的……分裂以后,我们将被削弱,而拉萨尔派将会增强;我们的党将丧失它的政治纯洁性。”[7]350马克思恩格斯对《哥达纲领》的批判,体现了对无产阶级运动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正确与否的重视,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遵守党的政治纲领,就是严守党的基本政治规矩。马克思恩格斯不仅阐释了政治纲领,还确立了无产阶级政党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和纪律。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马克思明确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并制定了无产阶级运动的13条章程。这些都是科学社会主义运动史上依规治党的原初体现。马克思恩格斯不仅仅注重纲领、纪律在工人运动中的作用,还非常重视精神力量、政治道德的作用。马克思曾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6]178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对巴黎公社实践进行了高度肯定和赞扬。在谈到巴黎公社的政治文化建设时,马克思指出:“公社在铲除了常备军和警察这两支旧政府手中的物质力量以后,便急切地着手摧毁作为压迫工具的精神力量,即“僧侣势力”……一切教育机构对人民免费开放,完全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涉。这样,不但人人都能受教育,而且科学也摆脱了阶级偏见和政府权力的桎梏。”[7]99马克思这些话语就隐含了无产阶级政党在取得政权后,在执政实践中应该成为精神生产的引领者。无产阶级政党只有确立正确的政治纲领、政治纪律,并以正确的思想来指引,才能成为“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政治力量。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列宁十分重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结合,从而打造了一个真正的“革命家组织”。十月革命胜利后不久,面对布尔什维克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列宁就开始思考党纲的修改。在1918年3月党的七大上,列宁就改变党的名称和党的纲领作了专题报告,认为党纲修改必须符合客观事实的原则。1919年俄共通过了新党纲,并指出:“党纲应当包括绝对不可反驳的和确凿无疑的东西。只有这样的党纲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党纲。”[8]139-140苏维埃政嘟立后,俄共不仅在经济上面临着多重困境,在政治上也面临着多重危险,其中就包括党内滋生的“拖拉作风、贪污受贿、”等腐化现象。对此,列宁一方面强调法规作用,“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不少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9]在他看来,“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8]188在列宁的建议下,苏俄出台了《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关于消灭拖拉现象》等法令和法律。另一方面,注重思想理论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教育,提升他们的文化水平。列宁曾指出:“苏维埃的法律是很好的,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和拖拉作风作斗争”,但“不仅农民不会利用,就连相当多的共产党员也不会利用苏维埃的法律去同拖拉作风和作斗争”,“是什么东西妨碍我们同这种现象作斗争呢?是我们的法律吗?”“恰恰相反!法律制定得够多了!”[10]196-197这种“不会”和“妨碍”的根源就在于文化素养不够。在列宁看来,治理党内腐败,“必须达到一定的文化水平”,[10]200“拖拉作风和贪污受贿行为是任何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造都无法治好的毛病。说实在的,这种毛病靠军事胜利和政治改造是治不好的,只有用提高文化的办法才能治好。这项任务就落在政治教育委员会的肩上了。”[10]197-198因此,列宁曾指出俄共面临着“三大敌人”,其中一个就是“文盲”。“我们不仅需要消灭文盲,消灭靠文盲这块土壤滋养的贪污受贿行为。”[10]201从列宁的系列讲话中可以看出,加强执政党建设既需要制度、纪律的约束,又离不开文化教育。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上述思想为“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奠定了理论基础。实践已经证明,道德是深藏在内心的规矩,规矩是成文的道德。二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并协同推进,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当今中国共产党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范畴,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重视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政治道德和政治文化教育这一优良传统的继承,而且是对这一优良传统的时代弘扬和新的突破。这种弘扬和突破也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与时俱进的先进品质。
三、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互动互促的现实根据
十八届六中全会在谈到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时既强调“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又强调“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1]表明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必须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紧密结合起来。这些论断除了展示了我们党理论层面的自觉之外,还源于对现实的反思。当前,党内之所以出现各种腐败现象,一方面主要是因为党内制度短板引发规矩遵守的困境;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许多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建设出了问题。
就党内制度短板来说,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员干部规矩意识就会削弱,腐败行为就很难控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党内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出台了诸多针对腐败治理的法规、条例和准则,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客观来说,主要表现为一些领域的制度设计粗放、制度体系不健全,一些干部的制度执行力不强、制度意识薄弱等。制度建设困境和不足必然给权力寻租、公权腐败、特权腐败留下空间和缝隙。根据许多落马官员的事后陈述及典型腐败案例的分析,一些官员之所以敢于触碰法律红线,是因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些制度法规的空子可以钻,一些规则是摆设,久而久之,就对制度法规失去敬畏之心,而一旦对制度法规的认同削弱,遵守规矩的自觉性必然也随之下降,导致搞潜规则、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等行为不断出现,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
就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来说,没有理想和信仰,没有宗旨意识,没有道德自觉,是无法抵御腐朽思想侵蚀和利益、权力诱惑的。党内腐败之所以蔓延,与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困境有着直接关联。坚定理想信念,建设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是共产党人的立身之本。曾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11]与此同时,他还反复强调要夯实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这些重要论述表明了以德治党的重要意义和地位。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感受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同时,一些消极、错误的价值观,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利己主义也四处蔓延。一些党员深受其毒害,再加上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使得党内一些领导干部政治信仰弱化、廉洁从政素养缺失、服务意识淡薄、生活作风腐烂。这些都是思想道德修养匮乏、党性丧失的体现。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补齐制度短板,增强制度权威性和严肃性,不留“暗门”和不开“天窗”,还要加强党员干部道德教育,提升他们的道德水准,牢固他们的道德信仰,主动在思想道德上划出红线,构筑牢靠、强大的不想腐、不愿腐的心理防线。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制度他律”与“道德自律”齐头并进的协同态势,才能在法治和德治的双重作用下,制约和监督权力,保证权力运行的良性生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不想腐的心理机制,从而有效防治党内腐败,提升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效。
四、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互动互促的历史资源与他山之石
中外政治经验表明,无论是治党还是治国,规治和德治都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党注重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中外历史资源和有益经验的合理借鉴。
就历史资源来说,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德化人、德法并重、德主刑辅思想始终贯彻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乃天命的思想,提倡以德治去感化民众,慎用刑罚。如周公为了争取殷民,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殷民实施道德教化,“勿庸杀之,姑惟教之”(《尚书・酒诰》)。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强调为政者要注重德治。法家韩非子提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韩非子・二柄第七》),强调统治者在执政实践中要懂得将德治和法治“二柄”有效结合。到西汉时期,董仲舒汲取了儒家德治思想,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认为“刑者,德之辅r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辩在人》),在他看来,惩恶可以使人敬畏峻法,但不能治本。治本还得从德治层面去努力。“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春秋繁露・基义》),只有以实行德治感化和教化为主,然后辅以刑罚,才能真正“劝善”,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德主刑辅”思想在封建社会产生了深刻且长远的影响。诸葛亮治蜀强调“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唐太宗李世民强调治国应以德礼为先,“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罚尤甚”(《新唐书・刑法志》)。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就强调“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明太祖实录》卷26)。虽然推行严刑峻法使吏治得到有效整顿,但他仍感觉到仅靠法治是不够的,必须“明礼导民”。总之,在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文化中,“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思想是主流,对维护传统社会家国稳定产生了重要作用,虽然其带有“人治”“官本位”等不足,但对当今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价值。
除了传统社会历史资源之外,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时期,我们党关于政治规矩和政治道德建设,以及制度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相关思想或经验也为今天的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提供了历史借鉴。如在民主革命时期,非常注重党和军队的纪律,认为纪律是维护革命队伍团结和实现革命胜利的保证。“任何部队,在每一次行动前,必须进行一次公_的全体的纪律教育……方能于行动时使一切指战员遵守政治纪律,给人民以良好影响。”[12]对全党进行纪律教育时,强调,“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13]除了注重党的纪律约束之外,也非常注重思想建党。他认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任务是不能完成的。”[14]在1929年的古田会议上,对存在于党和红军内部的非无产阶级思想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并对党的思想教育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邓小平强调治党“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5]“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16]371但他同时也强调道德很重要,一定“要解决思想问题”。[16]332此外,从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使德治和法治进入国家治理和党的建设领域,到强调“思想理论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根本”,以及“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17]这些执政理念都充分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互动互促的高度理论自觉,为今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思想源泉。
就他山之石来说,国外执政党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也非常注重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如,美国在《美国刑法典》中对政府官员贪污受贿行为进行了明确定罪。除了建立一套完整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之外,美国还专门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涉外反腐败法,即《海外反腐败法》。在推进法治反腐的同时,美国还非常重视以德治党。20世纪60年代,由于“水门事件”、越南战争、石油危机、社会失业等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引发了民众对执政党、政府和社会的不满和信任危机,世界很多国家开始注重“引德入法”,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修养。美国率先制定了专门性的行政道德法,对官员的行政道德进行法律规范。1978年卡特政府还出台了《政府道德法》。1989年美国成立政府道德署,使得联邦政府的道德行为管理实现了专职化。英国为了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不仅制定了《内阁成员行为准则》《检察官准则》等法规,还建立了“诺兰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以报告的形式对英国公职人员道德状况进行评价,并提供改进方案。新加坡不仅出台了针对公职人员的《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还在全社会开展廉洁美德教育。20世纪70年代,新加坡发动了“文化再生运动”,以儒家思想为根基,提出将“忠孝仁爱礼义廉耻”作为新加坡人的具体行动准则和规范,成功建构了新加坡公民的核心价值观,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养得到显著提升。可以说,新加坡以德倡廉,以规促廉,以法护廉,使人不想贪,不愿贪,不敢贪,因此被称为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此外,德国、芬兰、瑞典、韩国等国家,在推进国家治理和和执政党建设的过程中,都十分注重引德入法、依法护德,德法结合。这些有益经验为我们党确立和推进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五、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互动互促的实践路径
上述一切都表明,我们党推动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互动互促是一种高度的理论和实践自觉。只有使它们在关系上保持协调性、价值导向上保持统一性、权利义务上保持对等性、激励约束上保持均衡性,才能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抵御各种内在和外在风险,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现实实践中,推动二者互动互促,将其落细落小落实,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是构建协同性和常态化并重机制。德治和规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两个重要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效力不同,一柔一刚,但都必不可少。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必须避免顾此失彼、重此薄彼现象,努力保证二者既要同步,还要在力度上保持一致,从而确保二者同向发力、同时发力。与此同时,保持二者的协同必须建立常态化机制。从党内不正之风的成因来看,既有体制不全、制度缺失原因,也有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淡薄、官德丧失等原因。通过规治和德治来治理,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完成,需要打“持久战和攻坚战”。因此,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协同应该是综合性和经常性的任务,它们的目标不是依靠“一阵风”整治、短促突击、定期治理能达到的,也不是依靠一两项暴风骤雨的改革能够实现的,而是要确立常态化的理念和经常性的措施。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互动互促不能只走“运动式”之路,而是要立足于长远,走“常态化”之路。“运动式整治”虽具有很强的政治整合、资源统筹及“立竿见影”等优势,但也呈现出效果不持续、治标不治本、弱化法律威信等明显弊端,不利于党内非制度化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彻底根治。而“常态化机制”强调“治理过程的经常性、治理方式的规范化、治理效果的可持续性”,能克服运动式治理机制的弊端,对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全面、持久推进具有更大的优势。
二是强化制度约权机制。增强领导干部的规矩、纪律意识,必须培养他们的制度意识,增强制度执行力,扎紧权力的制度笼子。现实生活中一些干部之所以出现“走后门”“拉关系”“送人情”等非规矩化行为,就是因为制度意识淡薄和制度执行力不强导致。制度不能成为一种摆设,否则不仅会降低人们对制度的认同和敬畏,还会淡化道德坚守。一旦人们对制度视而不见,不去理会,无所顾忌,道德底线必然也就会丧失。因此,推动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结合,必须强化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增强制度对权力的约束力,提升制度执行的自觉性。在现实实践中,要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杜绝“一言堂”家长制,也不搞“九龙治水”的多头领导制;要根据党情的变化适时出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精细实用、便于执行、实效性强的规章制度,对陈旧的、不合时宜的制度法规进行合理扬弃或修改;要增强制度执行力,不要让制度形同虚设,成为“稻草人”。与此同时,推动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并充分发挥它们的预防、监督、处分功能,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增强他们的规矩和纪律意识,进而强化党员干部的道德底线思维。
三是构建全方位的思想道德教育机制。以德治党,增强党员干部的为民、务实、清廉道德责任意识,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一方面,依托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家庭教育、家风培育、媒体宣传等方式,在党员干部中间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构建家庭濡染、政治教育、社会支持的思想道德教育机制,提升党员干部思想道德素养,促使他“不愿腐、不想腐”。以家风建设来说,当下很多干部腐败,与家风堕落、家教不当有着直接关联。众多腐败案件中暴露出的“全家腐”“贪腐父子兵”“寻租夫妻档”“袒护和纵容亲属受贿”“枕边风”“前门当官、后门开店”等现象就是最好例证。对于广大领导干部而言,良好的家风是抵御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10]因此,应在广大党员干部中间广泛开展“传家训、立家规、育家风”活动,促使他们培育廉洁家风,以廉洁家风来涵养思想品德。此外,党员干部之所以出现理想信念淡薄、道德底线丢弃、道德败坏等现象,与社会道德环境污染、社会不良风气盛行也有着直接关联。因此,应该在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接地气”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建设活动,提升社会大众的道德水准,净化社会风气,抵制不良文化习俗,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文化环境。通过建构党员干部思想道德教育机制,形成全员崇德守规、全程和全方位养德学规的立体化、常态化格局,从而有效抵制“”,推动以德治党落细落小落实,进而增强党员干部守纪守法守规的意识,推动依规治党。
四是构建相互转化机制。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仅具有互补性,还具有相互转化性。很多正式制度的长期运行及其产生的效果,已经渗透到人们内心深处并且内化为人们惯常的思维和准则,演化成一种非正式制度。一些非正式制度由于其对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具有合理的调适、促进作用,往往会在共同利益需要的基础上转化成一种成文的或固定的正式制度,从而保障非正式制度的持久效力。这就启示我们,在推进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实践中,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所蕴含的道德规范向廉政制度、廉政准则、纪律条例等转变,保证党内优良传统永远传承下去;另一方面,增强党内制度、规范、法规的执行力,确保法律面前无特权,法律底线不可破,法规面前无“情网”,严格执法,依规办事,让党规、党纪国法渗透到每一位党员干部内心深处,转变为一种精神追求和道德自觉。通过构建规治和德治相互转化机制,保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互动互促和协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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