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现状篇1
2005年,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总书记要求把防治土壤污染提上重要议程,
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部署,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时明确要求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并要求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
“十一五”规划对全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作出了部署,国家已安排10亿资金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06年7月18日,国家环保部门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会议,宣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正式启动、
与土壤污染的较量正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拉开大幕。
就世界范围而言,土壤污染尚是一个“新的问题”,在中国尤其如此,人们曾固执地以为可以高枕无-比,“眼不见为净”,可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这让人想起环保史上的经典著作《寂静的春天》,它正是一本论及土壤污染的作品,书中关于农药危害人类环境的预言,不仅受到与之利害攸关的经济部九的抨击,也震撼了社会上的广大民众,引发了人类既有思想的波涛激荡
本书的作者蕾切尔・卡逊第一次对人类主宰世界意识的绝对正确性提出了质疑,最终在这场思想的斗争中获胜这之后,更多的环保法令和行动在全球实施,可人类的环境仍在持续恶化
严酷的现实逼问人类,如果失去了清洁的空气、水、土壤、安全的食品和平衡的生态空间,经济发展还有什么意义?
对此,有关媒体采访了土壤污染的研究者、治理者,以及相关的民间环保人士与政府部门的管理人员,切身体会到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与严重性。
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每一寸安全而健康的国土都须加倍爱惜,治理土壤污染已是刻不容缓,好在战车已经启动――
北京:地铁工人倒下之后
刘巍
“北京污染场地的治理在全国是一个好的开端。北京的企业已经认识到,如果不控制土壤污染,土地的最终出让价会因之下降。”
在北京短暂的土壤治污史中,2004年三名地铁探井工人的故事,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转折点。
这一年的4月28日中午,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的探井工人正在挖掘施工。当31号坑的三位工人挖掘到地表以下3米处时,他们闻到一股强烈刺鼻的味道。
由于施工方早有预先准备,三位工人戴上了防毒面具。当土坑被掘至5米深处时,三人均出现不适症状,其中一人开始呕吐。
其后,三位工人被送至铁营医院,其中症状最重的一人接受了高压氧舱治疗,至当日下午4时出院。另两人症状较轻,简单治疗后回到工地。
出事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的厂址,这家农药厂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被北京红狮涂料厂合并。
“这是北京市对场地(土壤)污染重视的开始,那是2004年。”北京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副主任李立新告诉记者,“2005年,北京市就开展了潜在污染场地调查工作。”
治污大棚
2月23日中午,李立新带着记者前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的污染土储存地。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在此地修建了一个暂时存贮污染土壤的大棚。
记者乘车在北京市北郊一路行驶,蓦然在公路边,过早春稀疏的林木枝条,看到公路一侧的围墙内,有一枕形的巨大白色立方体,其体积可以达到一个室内运动场的规模。建工环境修复公司总经理高艳丽对记者说,这就是贮存污染土壤的大棚。
数分钟后,经过一道大门,越野车停在大棚出入口的一侧,大棚长150米,宽50米,高度25米,可以容纳七八万方的土壤,大棚底部由水泥铺就,完全与大棚下的土壤隔绝。大棚本身采用了高分子阻燃材料充气膜。
这座大棚建起还不到一个月。现在已装填了7万多吨被污染土壤,这些土壤是从原北京染料厂厂址运来的。
北京染料厂始建于1956年,以生产分散染料、还原染料和有机颜料为主。染料厂原址接受了环境评估,被确认主要污染物为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部分染色染料污染,其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均有危害。
2008年11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北京市环保局对该地块污染修复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中标。这是这家公司在北京参与土壤修复工程的第四个案例。
记者在大棚入口不远处的平房内,换上了白色防护服,戴上防毒面具,与两位工作人员进入大棚。大棚的入口分为两层,类似船闸。进入外层门后,外层门关闭,内层门开启,双层门可以有效防止棚内空气的外漏,以防止二次污染。
通过两层卷帘门进入大棚后,记者发现自己处于一个广大空间的白色雾气中,无法看清大棚中的景象。工作人员说,雾气中既有水蒸气,也有土壤中的挥发性物质。
几分钟后,看清了棚内的景象,几台挖掘机正在开足马力把土堆到更高处,工作人员说,土要堆到20米高,以利于更多的土装入大棚。
高艳丽说,大棚内以万吨计的污染土壤,将采用热解析方法进行处置,该技术能满足污染土壤修复标准,且不破坏土壤的成分。
事实上,原北京染料厂的一部分污染土壤已送至北京市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所属的水泥焚烧窑处置。
焚烧窑
23日下午,记者来到同样位于南口镇的红树林公司。
这是北京第一家规模化安全处置污染土的单位,承担过多起涉及污染土壤的环境应急抢险任务:
2004年,在地铁5号线开挖工程遭遇被农药污染土壤的事件中,这家公司共处置污染土壤2万吨;2006年,处理化工三厂污染土壤1.4万吨:2007年至今,处理红狮涂料厂污染土壤23万吨。
红树林公司市场部经理刘科告诉记者“处理污染土壤,先要对污染土壤的成分进行化验分析,确定是否适宜利用水泥窑焚烧处置,适宜焚烧处置的污染土,需结合水泥生产的要求,确定单位时间的焚烧量,进入水泥窑内进行锻烧。水泥的配料之一是粉煤灰,污染土壤替代了水泥的原料粉煤灰,最后锻烧
为水泥的熟料。”
污染土主要成分仍然是土壤,其有害成分的含量一般不会超过其质量的1%。进入水泥窑内进行锻烧后,有机污染物就生成二氧化碳和水,这就是有机物彻底焚毁的定义。
剩下的无机物,进入水泥熟料当中,将被进一步加工成水泥。最后成品还要经过检测,成为符合标准的水泥。
“水泥回转窑处理土壤类废物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刘科说,为保证污染土埭处置全过程无二次污染,红树林公司委托科研机构对污染土存储库区的周边空气进行定期监测,对水泥窑尾气的排放实行24小时在线监测,监测数据直接与北京市环保局联网,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在处置污染土期间,周边环境及大气排放低于国家允许排放标准。
李立新说“根据目前北京市的经验,受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土壤,采用焚烧的技术处理得彻底,对环境不产生二次污染,价格相对便宜,不失为一种适应中国国情的治理技术。”
针对不同的污染状况,北京市采用阻隔填埋、焚烧等异位土壤治理技术,完成了北京化工三厂、北京红狮涂料厂、北京轮胎厂,共3个厂区的原址污染土壤的治理,共清除治理受污染土壤约30万吨。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红树林公司都是首次参与处置大规模的被污染土壤。
李立新说“城市土壤污染问题这两年才受到关注,以前也搞过土壤调查,但是,仅是从农产品安全与生态安全的角度。城市土壤污染问题,实际上是随着污染企业搬迁提出来的。”
随着城市的扩大,产业结构调整,北京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起,一直有工厂停产、搬迁,相比其他城市,拆迁的规模较大,时间较早。这使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
为了兴办“绿色奥运”,首钢渐次压产、停产,2006年7月,北京焦化厂停产。随即,北京市面对这些工厂停产后的厂址再利用问题。
2005至2006年,北京市环保局组织调查了18家已停产或即将停产的化工企业,其中在对6块场地进行现场土壤和地下水采样检测中,确定了场地污染物。
李立新说:“空气、水作为扰动的介质,在一定空间取样,就可以判断空气和水的质量。而土壤不同,是固态的介质。土壤质量的监测,就涉及到合理布设采样点以及污染的判断标准问题。”
1995年国家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主要是针对农用土壤的质量标准,标准值仅涉及部分重金属和六六六、滴滴涕。这一标准,难以适用于城市用地的污染评价。
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与方法,国内一些科学研究机构在作土壤评价时,参照了国外不同的方法与标准,有的是参照美国的,有的是荷兰的,这就造成了评价结论的不一致与不可比性。
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用于规范土壤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2007年7月,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151号),要求工业用地原址在二次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评价,发现存在污染的场地要制订土壤治理修复方案,由原污染企业负责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污染场地经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建设。
“这个法规非常重要,作为行政性规章,这在全国是第一个。”李立新说。
截至目前,北京市环保局已组织相关单位对近50个场地进行了场地环境评估,评估场地涉及钢铁、焦化、化工、染料、纺织印染、汽车制造、农药等行业。
评估发现,7块场地受到污染。必须修复,才可达到规划用途的环境要求。其中部分场地污染严重,污染深度达到15米。
李立新坦言,最大苦恼在于,该法规的制约力有限,没有相应处罚权。希望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能尽早出台。
北京的土地资源紧张,尚未因土壤污染而出现废弃土地的情况。原红狮涂料厂厂址污染是比较重的,但其高达1亿元的治理费用,最终都消化在土地流转交易的费用之中。这是因为土地的利用价值远远大于治理价值。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篇2
[关键词]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在保护耕地数量动态平衡方面成效显著,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操作上存在明显不足,导致耕地质量下降,其中主要表现为耕地污染。这势必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失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是相违背的。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耕地污染防治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亟须制定完善的《耕地污染防治法》,对耕地的保护加以引导和科学规划。
一、耕地界定及我国耕地污染现状
1.耕地概述。耕地主要由土壤组成,土壤的组成包括固相(矿物质、有机质)、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气相(土壤空气)等三相物质四种成分有机地组合成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生长植物物质的能力,是一种农业生产资源,更是一种环境要素。
当前通用的耕地定义出自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将耕地定义为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它是人类所需食物的主要源泉,是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1.0米,北方宽小于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规程》还将耕地分为5个二级地类: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对土地利用类型及耕地的二级分类进行重新划分。
2.耕地污染的界定。
(1)耕地污染的定义。耕地污染是指耕地受到大气酸雨或富含有毒有害物质水的侵蚀,恶化了土壤原有的理化性状和丧失了生产潜力,导致耕地上的农林副产品对人畜禽渔的危害。又可以理解为:有毒污染物通过大气、水和生物直接或间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超过耕地土壤环境容量,从而打破了耕地土壤内部系统的平衡,引起土壤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的过程。换句话来说,耕地被污染的过程就是有毒物质改变了耕地土壤的理化性质,使耕地“中毒”的过程。
(2)不同类型耕地土壤污染的差异(即耕地土壤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不同类型耕地土壤的起源及发育条件各不相同,因而有机质含量、集聚其中的生物体的种类和活动以及由此组成的生物过程强度等方面均有差别,并且每种类型的土壤有其固有的酶活性水平。红壤呈酸性,强酸反应。丘陵红壤一般氮、磷、钾的供应不足,有效态钙、镁的含量也少,硼、钼也很贫乏。红壤比黄壤年平均气温高而排水较好,故含水氧化铁与铁的活化度均较黄壤低,但矿物风化度较黄壤深而富铝化过程较强。其它类型的土壤也有各自独一无二的特点。由于耕地土壤存在不同类型,导致其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和土壤物理化学性状(pH、Eh等)等存在差异,造成工业“三废”、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其他污染物在土壤环境中形态的复杂和多样性。比如金属不同形态,其生理活性和毒性均有差异,其中以有效态和交换态的活性、毒性最大,残留态的活性、毒性最小,而其他结合态的活性、毒性居中。因此,各种污染物在不同类型土壤中容量有可能相同,但造成耕地污染程度不同。有些污染物在某地区土壤中残留量高,却没有造成土地污染,但在另外地区土壤中残留量低的时候却造成土地严重污染。
3.我国耕地污染的现状。耕地污染,主要表现为土壤环境的污染。土壤环境是一个开放体系,与其他环境要素间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据研究,大气、水等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90%最终都要归于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的影响是最根本性的。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已超过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并且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报道,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总耕地面积的五分之一,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hm2。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湖北省荆门市的最大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把竹皮河水变成了酱色区,所含的氟、铅、硫化物等十几种有害物质,皆大大超过人畜饮用标准,鱼虾鸭鹅基本绝迹,4700亩农田和1500亩水面因污染而撂荒。湖冲村一位农民承包了6亩稻田,收获的5000多斤稻谷竟然变成了黑色,连鸡、猪都不吃。总之,目前耕地污染严重,形势紧迫,必须进行治理。
二、国内外耕地污染防治立法比较
1.国内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已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国家法律有6部,资源保护的法律有9部,国家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3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规章有400多个,已初步形成了体系。但对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概括性的,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当中。《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农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1)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2)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4)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壤质量鉴定通知》的规定。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以及土壤监测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章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及农产品GAP种植地点与肥料做了明确要求;并且实行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即对耕地的种植做了明确限制。
2.国外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国外专门立法,加大耕地污染防治的力度。如丹麦制定《土地污染法》、英格兰制定《环境保护法》、德国制定《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荷兰制定《土壤保护法》、澳大利亚制定《污染土地管理法》等等。日本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其目的之一是为清除镉等特定的有害物质(由政府指定)对耕地的污染,使土地复原,都道府县知事指定耕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实施客土事业和其他必要的公共事业,以谋求土壤的复原(第3条、第5条)。知事在认定对策区域内可能损害人的健康的农畜产品被生产出来时,可以将其指定为特定区域,对那里的作物种植发出劝告,限制种植指定为不适当的农作物(第8条、第10条)。农药管制法将构成土壤污染原因的有污染农作物使人畜发生损害的农药指定为“土壤残留性农药”,对政府课以设定其使用标准的义务(第12条之3)。德国1998年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了《污染土地管理规则》,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规避危险的原则和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并明确了谁应对污染土地的调查统计和采取清除措施负责。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YumihikoMatsumura发表的《日本的土壤整治法》一文,考察了《日本土壤整治法》的框架,提出了该法旨在调整工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其污染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在加速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土壤整治法》分为三部分:(1)实施土壤调查;(2)指定为污染区,如果调查发现该土地上集中的某有毒物质超过限量,则就应该把该土地指定为污染区,并登记在指定污染区登记簿中。(3)危险管理措施,整治行政令。YumihikoMatsumura教授认为污染区登记簿对公众公开的方案,将对促使公司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整治带来深远影响,它将激励工业界人士采取预防措施。美国Robinson&ColeLLP律师事务所土地法部门律师HirokoMurakiGottlieb发表的《土壤治理二十年经验之借鉴:中的贷款人责任之演进》论文在考察了《美国的综合环境对策、赔偿及责任法》的基础上探讨了美国在实施有关立法方案来整治污染土地或地下水时面临的挑战,研究了贷款人的责任和担保利益免责的演进过程。
3.国内外耕地(农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比较。
(1)法律法规内容的比较。我国有关耕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又没有配套实施的措施,只是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但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并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国外大都制定专门的耕地污染防治法,比如美国《资源保护回收法》,一部法律中有众多的章节和小章节、条款以及相当多的附录。在该法中有一个专门对于小量废物排放者的规定,如果我们用一句话定义它,就是“在一个月中所排放的有害废物总量超过100公斤低于1000公斤的排放者”。而美国在该法中对小量废物排放的描述则有两页多。比如,首先要明确说明美国环保局是根据该法的哪些章节对被定义为小量排放者实施具体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应用范围;第三、从何时开始排放者必须使用环保局的排放清单以及清单必须含有的内容;最后该法还规定在有效标准和日期产生前,排放者应该在何种条款下排放废物等等。
(2)诉讼时效的比较。我国耕地污染防治诉讼时效规定短于国外,《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出现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损害结果存在着隐蔽性和滞后性,损害后果短时间内难以确定,与环境侵权后果出现的时间相比,20年的最长时效显得太短,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比如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俣病事件,用了50年之久才揭穿水俣病的秘密。
(3)法律责任的比较。我国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国外立法相比存在缺陷。如传统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存在救济的滞后性;刑事制裁重视“结果犯”,轻视“行为犯”,缺乏源头控制措施,往往造成重大污染而很难挽回;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都是故意犯罪,缺乏无过错责任规定;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作为原告的加害人往往是企业,对排放的污染物的属性和技术了如指掌,举证能力胜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往往有心无力,导致出现原告和被告最终协商执法,对环境和人身财产保护极为不利。而许多国家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加强了环境责任制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在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的追究方面,一些国家的立法从过去只追究组织、单位的责任发展到同时追究政府官员、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一些立法还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
(4)管理体制的比较。在现阶段,我国耕地污染处于多头管理,农业部负责土壤污染调查治理,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的管理,地矿部门则做地质大调查。针对污染耕地,各部门都在管,但又管得不多,有的甚至还几乎不管;环保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靠吃当地财政,对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也无能为力。国外都通过立法建立了统一的环境管理机关。如美国立法成立联邦环保局,是联邦政府执行部门的独立机构,直接对总统负责,不附设与任何常设部门之下,联邦环保局与其他具有部分环境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明确,工作协调有效;日本立法成立环境省,相当于我国部级。日本环境管理体制的垂直结构是一种地方主导与自主型的,即地方政府对本管辖区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及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是全国环境管理行为的主导力量。地方政府享有较高程度的自治权,特别是预算、立法和发展自等。
三、完善我国法律法规,防治耕地污染
1.修改《宪法》,增加耕地污染防治内容,同时树立综合立法思想。在《宪法》第26条中增加“防治耕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国家组织、鼓励和奖励保护土壤环境的活动。”目的是主张为我国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奠定立法基础。
修改《宪法》要体现耕地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生态价值。既要考虑耕地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耕地具有提供动植物生存环境、地下水补给、在美学方面具有乡村景观和风景的功能。扭转当前耕地实用主义中心思想,将耕地保护与自然、环境、生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综合立法思想。
2.修改《环境保护法》,改革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建议国务院设立“环境部”,实行环保部门垂直领导。在《环境保护法》第7条中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实行上下级垂直管理,只对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制度;经费从地方政府独立出来,取消地方经济的束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管理权力,包括环境强制措施;配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目的是改变耕地污染处于多个部门管理,又管理不到位的局面。但同时要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明确不同级别环保部门相应的职权与职责,防止出现部门间的利益争夺。耕地土壤污染应由现行的“末端控制”机制转变为“点源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管理模式,体现可持续发展对耕地污染控制所要求的持续性原则和预防性原则,由事后抑制措施转变为事前抑制措施,同时建立土壤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将行政控制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著名土壤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建议,通过法律由国家推行严格的土壤质量监测监控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的污染指数,这对于地方政府加大环保力度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
3.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为促进和实施清洁生产制定详细准则,规范清洁技术,向社会公众披露主要耕地污染源,引入环境审计以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比如建议国家立法建设工业企业污染耕地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从而保障耕地不被污染,及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
4.修改《农业法》。在《农业法》第19条中增加“建设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示范工程;积极慎重地推广污水灌溉,对灌溉农田的污水,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建设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基本设施建设等;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示范工程;”目的是在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同时,防治污水对耕地造成重复污染。
在第25条增加“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目的是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从而减轻对人体的危害。
5.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中增加“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不但应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更应有农村生产生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比如,根据《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要求,立法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对农村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6.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
(1)《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耕地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①耕地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耕地污染难察觉、难治理的特点提出来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③耕种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耕种者养护,是指对耕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耕地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耕地进行治理。
(3)《耕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除了环境保护一些共同制度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制度: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耕地开发利用前土壤样本采集保留制度;土壤状况监测与检查制度;土壤污染信息披露制度;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污染修复与整治制度;化肥、农药污染耕地的防治制度;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专门机关的管理制度等等。
总之,耕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刻不容缓地进行防治。本文碍于篇幅,所涉及的只能是冰山一角,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应当继续深入。
参考文献:
[1]刘培桐:环境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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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现状篇3
一、中国土壤污染的基本情况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凸显出来。据有关研究资料统计,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情况日趋严重,不容忽视。具体表现为:
中国全国范围内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耕地达上亿亩,其中包括重金属污染,污水灌溉引起的耕地污染和因堆存固体废弃物所导致的耕地占用和毁坏。耕地污染主要集中在中国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基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产地和农业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有毒有害物、农药、抗生素等。
城市土壤污染问题亦不乐观。中国部分大中城市的土壤不同程度地受到重金属(如铅、铜、锌、镉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如石油烃、溶剂、助剂等)的污染。城市工业企业(包括已搬迁或遗弃的工业企业场地)及其周边土壤的污染情况比较普遍。城市的土壤污染已经对城市地下水质量、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形成了极大的威胁。
中国的矿区土壤污染面积也已达数百万公顷,其中,受采矿污染的土壤面积占到五分之二。此外,矿产资源的冶炼和加工所造成的土地破坏和土壤污染同样相当严重。
总之,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归纳起来,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且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土壤污染类型呈多样化,既有重金属、农药、抗生素等污染,又有放射性、病原菌等污染类型;
(三)土壤污染负荷加大。由于重金属和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能长期累积,致使中国局部地区的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增大;
(四)不仅部分农用耕地的土壤受到污染,而且,城市和矿山土壤污染问题呈发展之势。
二、土壤污染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
土壤污染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严重影响耕地质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统计估算,中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达千万吨,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达千万吨,经济损失极大,达数亿元人民币之巨,并且,有些稻谷不能食用。另外,由于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引污灌溉,使得污染物在土壤中大量残留,致使土壤肥力下降,影响作物生长,造成农作物减产和质量下降。
(二)影响食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
耕地污染导致中国农产品品质严重下降,一些城市近郊耕地生产出来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超标,或者接近临界值。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祸及几代人。
(三)影响农产品的出口,降低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近些年来,国际市场对中国出口农产品的品质、质量、卫生、安全等技术要求愈来愈严格,技术壁垒愈来愈高。中国的农产品出口,在正常的情况下,本身就承受着国际市场高要求的巨大压力,而土壤污染,使得中国农业和农产品出口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不可避免地影响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四)威胁国家的生态安全。
严重的土壤污染,不仅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而且,受污染的土壤向周围环境输出或释放的物质和能量,又可引起大气和水污染,致使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生产力下降,加剧土地资源的短缺,进而最终对国家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三、中国政府关注土壤安全
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中国政府及中国高层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要求政府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活动。
2006年,中国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全面展开。其显著标志是,中国政府拨出第一批巨额资金,在全国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以弄清中国当前土壤污染的现状,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其中包括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提出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作好准备。
为了搞好全国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了专门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办公室”,领导和指导全国的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亦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评价工作正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展开。
四、中国着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关研究
中国进行土壤污染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对全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之策。无疑,立法是其重要对策之一。就在中国全国开展全国性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同时,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机构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着手组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其中,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聘请了部分外国和中国的法学专家(主要是环境法学方面的专家)和土壤科学方面的专家,着手进行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而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亦委托中国高等学校的专门环境法研究机构,同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
目前,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接受委托的中、外专家或研究机构主要研究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土壤污染的总体状况(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本资料);
(二)考量中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况,并对其能力进行评价;
(三)收集、分析和研究国外及国际社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文件,以期获得某些启发或借鉴;
(四)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分析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本需求。
至今,中国已经举办了数次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中、小型研讨会,与会的既有中国环境法学界的专家,也有中国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官员。2007年8月,在中国兰州举办了一次大型的“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国际研讨会”,参加会议的学者分别来自中国、日本、澳大利亚、比利时、新加坡等国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亚洲开发银行的代表及中国近30所高等学校和专门科研机构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收到学术论文50多篇,15位学者在研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
五、中国学者关于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的基本思考
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现处于前期专家研究阶段,还未正式列入中国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目前,中国正在制定新一轮的国家立法规划。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已建议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新的立法规划。
中国学者对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问题,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
学者们一致主张中国必须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其主要理由有四:
1.中国土壤污染形势严重,且呈发展之势(参阅本文一、二部分),亟需通过立法予以遏制;
2.中国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中国现实土壤污染防治的客观需要,具体理由为,一是中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二是中国现行立法中虽然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但散见于数十部法律之中,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明显滞后,不能适合现今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
3.进行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可以提高国人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起人们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视,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
4.为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提供规则和保障。
(二)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际可行性。
学者们认为,中国进行专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中国已有多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这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极好基础。任何立法都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都是对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规则或经验的总结。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是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不可缺少的条件。
2.中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前面说过,中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并非完全空白,而是在现行法律中已有一些规定,只不过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系统、缺乏针对性、不便操作罢了。但它们毕竟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那么,先前立法者在制定这些规定时的思考过程,经验教训,都是现在可以用来作为参考或借鉴的。
3.有可资参考或借鉴的国外或国际社会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的存在。根据我们的研究,国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大概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九十年代后进入活跃期。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荷兰、格鲁吉亚、俄罗斯、韩国、比利时、意大利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均已制定和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中国土壤污染立法的重要参考。
4.有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重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从1994年起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本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中国国务院于2005年12月明确提出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由其主持制定的《“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这些都是中国着手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良好支撑条件。
(三)关于土壤污染立法的具体建议方案
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两种方案选择:其一,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并适当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其二,制定一部新的专门性法律。中国学者建议采第二种方案。
不采用第一种方案的主要理由为:
1.修改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律,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不具有实际可行性。因为,所涉法律、法规太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远水解不了近渴”。
2.仅以适合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为由而提议对中国现行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客观上难以得到中国立法机关的支持,不易被列入其立法规划。
3.修改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目前缺失的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或者主要法律制度,而这一问题是很难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的。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只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某些方面的需要,不能满足其全部需要。
4.从立法成本的角度来看,亦不合算。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且耗时太长。
基于上述主要理由,中国的专家、学者们力主中国制定一部新的专门性法律。具体建议为:
关于法的表现形式,建议以“法律”为其法文件形式。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作为中国的一部一般性法律。
关于该部法律的名称,建议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于该部法律的作用,建议将其定位于中国土壤污染领域里的“基本法”或者“牵头法”,意指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最重要或最主要的法律。
六、中国学者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具体思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土壤安全为直接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目的,以追求人与土壤的和谐为最终目标,以土壤生态综合管理为基本理念,以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整治相结合为基本出发点,以规范受污染土壤的修复或整治为侧重点,以中国国内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国际社会、国外有关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为参考或借鉴,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具体需要的专门的法律。
(二)该部法律应当是对中国多年在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办法和其他管理经验或教训的总结。其中,被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措施、办法及有效的经验,将通过制定本法而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领域里的基本行为规则。
(三)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由两大部分构成:一为土壤污染的预防;二为已受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且以后者为主。不过,少数学者反对这一内容设计,主张主要内容仅规定受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建议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
(四)该部法律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现行法律中已有的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注意与其的衔接、交叉,避免与之相矛盾或冲突。同时,应当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吸收到新制定的法律中来。
(五)该部法律作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的“基本法律”,它规定的应当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最主要或最基本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土壤污染防治活动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活动中各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防止土壤污染和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整治或修复的原则、基本要求或基本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的处理以及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所应当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等。
(六)该部法律在内容结构上,将按拟解决的问题或拟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相关性作为设章、分节的基础或“标准”。法律责任问题,集中规定,单独设章。
(七)该部法律应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一部“宣言式”的法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建议草稿的基本框架
目前的专家建议稿由八章内容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政策宣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基本管理制度,即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标准制度、监测制度、调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基金制度、土地休耕制度、土壤污染管制区和控制区制度等。
第三章,土壤污染预防,主要规定土壤污染预防的一般性要求,其中包括预防污泥污染、排污口管理、工业废渣管理、油田开采土壤污染的预防,矿产资源开采土壤污染的预防和预防畜禽、电子废物对土壤的污染等。
第四章,受污染土壤的修复(或整治),主要规定受污染土壤的认定、受污染土壤的修复原则、修复责任的承担、修复主体、修复费用、无明确责任人之污染土壤的修复、修复资质等。
第五章,重要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污染防治,主要规定重要农产品产地的特殊保护制度,其中包括重要农产品产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区土壤污染的预防措施、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篇4
关键词:土壤污染;重金属;蔬菜基地
收稿日期:2011-05-20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40963001)资助
作者简介:金联平(1985―),男,安徽颍上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热带海岛地表过程与环境评价的学习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X8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6-0001-02
1引言
重金属是指密度4.0以上的约60种元素或密度在5.0以上的45种元素。As和Se是非金属,但是它们的毒性及某些性质与重金属相似,所以将砷和硒列入重金属污染物范围内[1]。重金属污染已成为全世界人们极为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全球经济化的迅速发展,重金属的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造成土壤严重污染。重金属在土壤中的高富集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并使其品质下降[2],并可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的健康;也可导致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即使重金属富集程度不高,亦可能阻碍土壤中微生物群体的多样性和活力,从而严重影响作为营养循环和持续农业基础的土壤的生物量和肥力[3]。蔬菜基地的健康发展关系着人们的饮食安全和我国蔬菜的正常出口,因此治理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物来源
土壤中重金属元素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然因素来源,主要受成土母质和成土过程对土壤重金属含量的影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在各种人为因素中,则主要包括工业、农业和交通等来源引起的土壤重金属污染。
2.1大气降尘污染
大气中的有害气体主要是由工厂排出的有毒废气,因其成分复杂,迁移扩散污染面大,长期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工业废气的污染大致分为两类,气体污染,如二氧化硫、氟化物、臭氧、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气溶胶污染,如工业粉尘、烟尘等固体粒子及烟雾、雾气等液体粒子,它们通过沉降或降水进入土壤,造成污染[4]。公路、铁路两侧农田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主要是以Pb、Zn、Cd、Cr、Co、Cu的污染为主,它们来自于含铅汽油的燃烧,汽车轮胎磨损产生的含Zn粉尘等,汽油中添加的抗暴剂烷基铅会随着汽车尾气污染公路两侧100m范围内的土壤[5]。
2.2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的不合理使用
农药能防治病、虫、草害,如果使用得当,可保证作物的增产,但它是一类危害性很大的土壤污染物,施用不当,会引起土壤污染。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不合理的使用,也会引起土壤污染[6]。长期大量使用氮肥,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生物学性质恶化,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2.3固体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工业废物和城市垃圾是土壤的固体污染物。例如,各种农用塑料薄膜作为大棚、地膜覆盖物被广泛使用,如果管理、回收不善,大量残膜碎片散落田间,会造成蔬菜基地“白色污染”。还有一些固体废弃物被直接或通过加工作为肥料施入农田,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如磷钢渣作为磷源施入农田时,土壤中发现有Cr的累积[7]。
2.4污水灌溉和污泥施肥
污水中的重金属随着污水灌溉进入农田后以不同的方式被土壤截留固定从而引起污染。污泥中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和N、P、K等营养元素,但同时也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随着大量的污泥进入农田,农田中的重金属的含量在不断增高,导致农作物中的重金属残留过多,如施用污泥和污水是造成蔬菜重金属残留的一个主要原因[8]。
3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特点
3.1潜伏性和滞后性
重金属在土壤中不易随水淋溶,不能被微生物分解,具有明显的生物富集作用,重金属主要通过对作物的产量和品质的影响来表现其危害。因此,土壤污染具有较长潜伏期。由于土壤、污染物及地域的复杂性,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其治理不仅见效慢、费用高,而且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9]。
3.2单向性和难治理性
进入土壤中的重金属不能被微生物降解,易积累,所以一旦土壤被重金属污染,很难恢复。某些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因此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一旦发生通常很难治理,而且其治理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3.3间接性和综合性
土壤重金属对人的危害主要是通过食物链或者渗滤进入地下水体实现的。在生态环境中,往往是多种重金属污染同时发生,形成复合污染,且污染强度显示出放大性[10]。
4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危害
4.1直接危害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造成经济损失
土壤重金属污染物直接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发育,导致产量下降,品质降低[11],造成经济损失。中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的粮食减产超过1000万t,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12]。加入WTO之后,农产品的重金属超标问题对我国农业冲击更大。
4.2威胁生态环境安全与人类的生存健康
土壤一旦被重金属污染后,其危害性远远大于大气和水体的污染。有研究表明,重金属污染能明显影响土壤微生物群落,降低土壤微生物量和活性细菌量,对土壤重金属综合污染指数的相关分析表明,在土壤综合污染较轻的情况下,土壤微生物多样性较高,随着重金属综合污染指数的增加,微生物多样性呈指数式迅速下降[13]。土壤重金属污染使污染物在植物、蔬菜、水果等食物中Cd、Pb、Cr、As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从而使重金属通过食物链富集到动物和人体,最终危害人类健康[14]。
5蔬菜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
由于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其治理应立足于“防重于治”的基本方针[15],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对未被污染的土壤采取预防措施,要控制或消除污染源;对已经污染的土壤则要采取积极治理措施,将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目前,大多数治理方法尚处于探索阶段,治理方法各有利弊[16]。
5.1控制污染源,减少污染的排放
控制污染源,即控制进入农田土壤中的污染物的数量和速度,使其在土体中缓慢地自然降解,而不致迅速而大量地进入农田,超过土壤的承受能力,引起土壤污染[17,18]。严格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做到土壤的合理安全有效利用,按规划的目标实施,防患于未然。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重视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肥、农药。
5.2修复被重金属污染的蔬菜基地土壤
修复措施主要包括客土、换土和深耕翻土等。通过客土、换土和深耕翻土与污土混合,可以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减少重金属对土壤植物系统产生的毒害,从而使农产品达到食品卫生标准[19]。对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地段,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往往很难恢复,有时要靠深耕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另外开展植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及培养抗性微生物等。其他治理技术见效较慢、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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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现状篇5
我国目前对于土壤污染区划的侧重点是根据土壤环境的功能进行划分。土壤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是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不同地区在土壤类型、土壤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上的差异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区划在我国存在相关的实践,沈阳市的土壤环境总共划分为三个功能分区,其中一级功能分区为四个,并且在一级功能分区的基础上,根据土壤环境的污染现状以及其生态敏感性的评价,结合不同区域的生态服务性功能差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划分土壤环境的二级功能分区,根据二级功能分区,按照土壤环境的空间和地理的分布差异,划分三级功能分区。在国内的理论研究上,吴运金等人提出了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的体系和方法,其立足于土壤功能定位和土壤环境的管理,提出了一个三级区划体系,在土壤环境功能区和土壤环境功能亚区的基础上划分出一个土壤环境功能管理区,管理区内分别为监控区、保护区和整治区。笔者从《条例》中得出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区划大致分为监测、调查评估、公告、风险评估和分区管理等几个方面,这些规定从具体和条理方面梳理了《条例》中对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区划的步骤和内容,从而对城市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了更为切实可操作的范例。
二、《条例》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区划的内容解析通过阅读《条例》相关内容,笔者对土壤污染区划的内容做如下梳理:
(一)土壤污染的监测
土壤污染的监测,是指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的方法与标准,具体是指对特定地区土壤里污染物的类型、数量、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污染物的来源和转移途径进行监测的一系列手段,其最终目标是检测各种污染物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整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土壤污染监测贯穿于整个《条例》中,监测的主体和时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的三废处理情况等进行监测,并对建设项目可能对土壤污染的状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种是有土壤污染高风险的企业每年开展自身和周边土壤污染监测,将监测结果报告给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引入和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的监测服务。
(二)土壤污染的调查与评估
为掌握土壤污染的状况,《条例》规定应该对存在污染可能性的土地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对于修复后的地块每三年展开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而调查的主体和对象主要包括两种类型:负有土壤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于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第二种状况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于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建设用地使用的,未评估或者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土壤污染状况公告
土壤污染状况公告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一项内容。对于土壤污染的调查与初步评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向社会公开。质量档案的内容会随着土壤使用过程中污染事件的变化而变化。而对于已经污染的土壤,应当建立污染者地块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利对于污染地块的权属登记事项进行查询。而土地质量状况的好坏也直接决定了土地转让时的价值,这就用经济手段促使土地所有者来改善土壤环境状况。
(四)风险评估进而指定污染区
所谓的场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是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中对土壤的评估部分。风险评估工作的启动是紧随于经调查确定存在污染之后,但该工作往往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调查之后一般需要初步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场地污染进行控制或者修复,如果确定需要修复,则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评估等详尽的评估。评估的目的与修复的定位紧密相连,风险评估是评估生态暴露于污染的环境下或毒性物质中所承受的风险度,而最严格的修复制度是发现污染就需要进行修复,并且完全彻底地清除土地污染。在《条例》中,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来要求土壤污染的责任人对污染地块进行控制和修复。
(五)污染土壤的管理
土壤污染的管理是指为了控制或者修复污染土地,以此来恢复土壤功能,是对污染土壤进行的预防、治理和修复活动。《条例》中,对污染土壤的管理分成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土壤污染控制区,是指已经造成了污染,但根据风险评估又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一类,在该区域内采取调整土地用途、设置围栏等表明土壤污染的情况、以及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等措施来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危害扩大。但其只是治标的过程。第二部分是土壤污染修复区,对于那些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并影响土地可持续利用,以及不适合单纯控制的污染土地,要划定修复区进行修复治理,从而使受污染的土壤尽量恢复到满足后续土地用途所需要的状态才是标本兼治的解决之道。
三、《条例》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区划的不足之处
《条例》作为首部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其中土壤污染防治区划制度的规定对于更好的实现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并且针对目前我国尚缺少区域尺度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区划。从而有利于开展全国性的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整体区划;基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是实现土壤环境分类分区管理的重要前提。从而有利于污染土壤的分级分类管理等诸多合理之处,自身也存在着不足:
(一)土壤污染调查的主体受到限制
在《条例》中,土壤污染调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有一部分是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一方面环保主管部门有能力和技术进行污染调查、第三方机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污染者之外实现公平。但这种主体设定会使环保部门任务艰巨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将土地的使用者或污染者纳入到调查主体中来对于减轻政府压力,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产生重要影响。
(二)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
1996年开始实施的《土壤污染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种类比较少,并且在对象、范围、程序等方面的标准并不完善。这就需要构建一整套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其中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等标准体系。
(三)修复资金缺乏明确来源
土壤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在《条例》中对于土壤污染的控制与修复资金来源没有提及。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之中,也并无类似超级基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修复棕色地块的资金渠道;对于明确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目前没有专门的配套资金用于这些污染场地的修复与综合整治;对于那些污染者不明的地块,《条例》中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土壤污染的修复和控制工作,但是承担这项工作的资金来源仍然需要解决。
四、城市土壤污染防治区划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立法重点
于调整对象而言,将农用地和城市用地分开立法,再辅以其他相关的法律,《条例》是一部土壤污染的防治法而非整治法在对象方面,也是包罗万象,包括农业、工业、城市建筑用地等等。笔者认为,由于土壤污染的污染源非常广,制定法律只需要一些原则性的预防条款,具体的内容则要在相关专项法律里面给予规定。在国家层面立法中,要着重进行已污染土壤的整治和修复的制度设计。对以防治为主、农工分离的原则作为国家层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重点。
(二)完善调查主体
《条例》中土壤污染调查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式的调查方式使政府在调查过程中担负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土壤污染者更容易逃避污染责任。笔者认为在全国性立法中应明确规定调查主体以及调查费用须污染者自行承担,政府部门只能是调查结果的监督者和计划者,并且调查的结果受公众监督,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土壤污染者的调查行为真实性、并且有利于政府监督的合理和公平。
(三)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配套法规、标准
《条例》出台时,我国进行土壤监测的标准大概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土地背景值为基础,只要超过了这个值的上限就会产生污染,以这个为基准产生的污染面积会大一些,还有一个是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8种重金属,这样产生的污染面积会小。两种方式监测的结果不尽相同。因此,在《条例》出台后,应当将重点放在土壤环境标准的制定上,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实施细则,一方面有利于《条例》的实施,另一方面为全国性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提供条件。
(四)确立治理和修复基金的来源
日本有关土壤污染治理规定有污染原因者的,污染原因者承担污染治理费用。政府向土地所有者下达治污命令时,土地所有者承担治理责任。当没有污染原因者或原因者不明时,费用由土地所有者负担。除此之外,对于负有治理责任而能力不足的主体,设立指定支援法人基金,在污染原因者不存在时帮助土地所有者修复土壤。基金主要包括国家的补助金、来自政府以外的个人、组织捐赠的资金。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之时可借鉴该项制度,实现政府与社会主体共同治理,社会资金广泛注入的基金模式。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篇6
关键词:土壤污染;典型区域;措施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2011602
1引言
土壤作为生态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特别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矿山及周边地区、城市和污灌^等典型区域更是土壤污染高风险区域。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多种多样,当前新老污染物并存、有机无机污染叠加。并且,我国土壤环境的监管体系尚需完善,土壤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不足,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意识不强,总之土壤污染已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辽宁是我国的老工业基地,是全国的重工业和原材料基地,以冶金、机械、石油化工等行业为主。本文仅以某市为例,说明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该市是典型的东北重工业城市,共有工业企业2万余个,污染较重的行业有电力、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冶炼与加工、石油及化学工业、煤炭及其他非金属矿物采选与制品等。
2土壤污染状况
2.1重金属
该市各类典型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情况见图1。由图1可见,在七类典型区域中,金属镍的单项污染指数均排在首位,污染分担率最重,其中固体废物填埋场地、重污染企业金属镍的平均单项污染指数较高。分担率排在第二、第三位的分别是铜和锌。在这些金属元素中,金属铅和汞的单项污染指数最小。
2.2有机物
(1)有机氯农药。该市有机氯农药分布情况见图2。可以看出,虽然辽宁省禁用六六六、DDT等有机氯农药已二十多年,其检出率仍很高。但各类区域土壤中有机氯农药含量普遍较低,远低于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在各类区域中,污灌区土壤有机氯农药含量最高,其次为工业企业遗留地及周边土壤,含量最低的是固体废物填埋场地。
图1该市典型区域土壤重金属单项污染指数
图2该市典型区域有机氯农药
(2)多氯联苯和多环芳烃。该市各类区域土壤中均未检出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的含量和分布情况见图3。
图3该市典型区域多环芳烃含量分布
该市各类典型区,重污染企业周边多环芳烃污染最重,其次为工业企业遗留地,蔬菜基地和污灌区污染最轻。有研究表明,多环芳烃主要来源于燃烧过程,该市是燃煤大市,众多重工业企业生产,加之冬季取暖燃煤锅炉的使用,通过大气扩散作用造成了对土壤的污染。
(3)石油烃总量。该市各类典型区域土壤中石油烃总量的浓度及分布情况见图4。
可见,该市各类典型区域中,石油烃总量含量最高的是污灌区,其次为工业企业遗留地和重污染企业,含量最小的是固体废物填埋场地。该市典型区域土壤中石油类污染物尚未超过限值。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市污灌区已停止污灌近10年,但石油类物质难于降解,土壤中仍含有一定的石油类物质。
图4该市各类典型区域石油烃总量
2.3小结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综合污染指数评估法以及RAPANT环境风险评估等方法,得出该市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状况的总体水平。该市典型区土壤污染以多环芳烃污染为主,重金属总体情况尚可。由污染风险评估结果来看,该市典型区域土壤尚无环境风险。
3防治措施与建议
3.1治理方法
3.1.1生物修复
生物修复技术是通过植物吸收或生物降解从而去除土壤污染物质。可用于土壤生物修复的有某些植物、微生物菌剂、蚯蚓等,实践证明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3.1.2施用化学物质
某些化学物质可以改变土壤的理化特性,并将重金属等污染物转化为难溶物质,降低其迁移转化的风险。另外,施加有机肥料可改善土壤胶体性质,提高土壤净化能力。
3.1.3翻土和换土
深翻土或铲除表土、换无污染的客土,是土壤污染治理的有效方法。
3.2预防措施
2017年6月绿色科技第12期
陶冶:辽宁省典型区域土壤污染状况及建议措施
环境与安全
3.2.1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应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的相关标准体系,加强对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通过法律手段遏制土壤污染状况加剧。
3.2.2制定专项规划,加大治污力度
要在“土十条”基础上制定完善本地区的专项规划。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入,全面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2.3强化环境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状况
要完善土壤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细化布设监测点位,定期采样监测,及时监控土壤环境的动态变化。
3.2.4严格执法,控制污染物排放
应加强对各类污染物排放的达标监管,强化污灌区管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积极推广使用生物防治技术。
3.2.5加强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
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土壤污染的认识,把预防土壤污染转化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
4结语
土壤污染不仅影响我们周围的环境质量,更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加强土壤染防治工作,需要全社会上下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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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J].中国环保产业,2014(11).
[2]高凤霞.土壤污染状况与防治的几点建议[J].科技资讯,2007(6).
[3]刘绮,宁晓宇,赵昕.辽宁东部山区土壤污染状况与防治对策研究[J].应用生态学报,19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