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普查方案篇1
一、加强组织领导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摸清污染源底数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更是国家制定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政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它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工作难度大。我们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区长助理为组长,区环保、统计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委宣传部以及区农业、财政、经贸、中小企业管理、工业园管委会、公安、工商、发改、建设等13个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从环保部门抽调了6名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组建了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加强对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还成立了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为组长的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了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到位、领导到位。
为保障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如期实施和顺利开展,区政府将普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2年拨付10万元启动资金,并落实了办公场所,配备了普查工作必须的办公设备(安装了专用电话、传真和宽带网,购置了5台电脑,以及打字复印机、GPS和数码相机等,添置了必需的办公桌椅和文件档案柜等),为普查工作创造了较好环境。今年,预算安排普查经费85万元,目前到位43万元。为搞好污染源普查提供了有力经费保障。
二、加大宣传动员
区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在普查准备阶段,通过召开工作动员会、干部会、群众会,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挂图、手册,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宣传栏、悬挂普查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大意义和目标要求;在普查实施阶段,及时向每个普查对象发送了《致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公开信》,组织召开了辖区内100多个工业源单位动员会。通过宣传动员,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对污染源普查的认识和了解,消除了普查对象的疑虑,激发了普查对象的参与热情,在全区形成了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健全规章
我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分布面广,工作量大。为按时保质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我们建立健全了各项污染普查工作管理规章和制度,具体包括:制定出台了《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制度工作方案》、《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及培训工作方案及工作职责与制度》、《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清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表格填报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及工作职责》、《区环保局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措施及奖惩办法》、《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表格审核制度》、《区环保局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可操作性的工作管理规定和办法,为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普查有章可循。
四、强化人员培训
选择高素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是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成功的前提,抓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是保证普查质量的关键。我们按规定标准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67名(其中农业污染普查业务员23名),并分别选派参加了省、市污普办组织的各种普查业务培训和区内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全部合格准予上岗。与此同时,注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实战练兵,在工业源和生活源及农业污染源选定试点单位,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普查演练,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水平,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积极推行“一线工作法”,要求普查办工作人员深入乡镇、园区企业,与当地普查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登记,现场指导普查表的填报,审定普查数据。同时,邀请市普查办的技术专家来区进行质量审核指导,确保了我区普查数据的详实可靠。
五、认真清查核实
为准确掌握我区污染源数量,我们分别从工商、电力、税务、统计、中小企业管理、经贸、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了解基础数据1万余个,并从中筛选普查清查对象,生活源564个,工业源245个,于今年1月13日和3月21日两次组织进行拉网式清查,按照“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不漏一家”的要求,形成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名录:包括生活源467个,(住宿业58家,餐饮业249家,洗染业10家,美容美发109家,洗浴业19家,摄影扩印业1家,汽车养护13家,医院6家,独立燃烧设施2家),工业源186个,其中一般工业源91家,重点工业源95家(11个重点源79家,16个重点源16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个,建制镇3个,市区1个。另有农业污染源普查清查对象为:乡镇(街道)6个,分散农户200户,畜禽养殖专业户139户;淡水养殖场2个,淡水养殖专业户89户。
六、详实填报表格
为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我们严格实行表格五级交接制度,并按行政区域分为9个普查小组,实行普查员包片,普查指导员分片指导。在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上门全面普查后,坚持每周三例会制度和普查指导员跟班作业制度,及时掌握普查进度,协调解决普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截止4月30日,已全部完成污染源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共完成普查对象1114个,其中工业源186个,生活源471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个,农业污染源455个(其中种植业210个,水产养殖业89个,畜牧养殖业156个)。实现了清查统计与普查登记的统一。
七、严格质量审核
农业普查方案篇2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全县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建城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炉窑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全县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的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鱼药和兽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镇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
1、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的关系上,凡是能够现场监测的以现场监测为主,不能做到现场监测的实行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2、凡是列入重点污染源的都以调查为主,没有列入的以企业自报为主,地方校核为辅。
3、对工业源中占我县污染物排放量20%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以现场监测为主,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比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4、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对养殖企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放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5、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年6月-*年12月):成立机构,协调各部门,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组织召开全县普查动员协调会议;参加省、*山市普查培训并组织全县普查培训;完成重点污染源监测等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3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档案。
3、审核和验收阶段(*年4月):由县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的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并组织对乡镇普查工作进行验收。
4、汇报、上报阶段(*年5月):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我县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申请市审查验收。
5、总结阶段(*年6月—*年12月):建立县污染源数据库,进一步分析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普查工作。
五、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基本原则
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各乡镇(办事处)分级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环保局、统计局、农经局、动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宣传部、环保局、统计局、动监局、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城建局、商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中小企业局主管局长为成员的*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其主要责任制是:
1、组织制定和落实*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3、对各乡镇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4、向*山市普查领导小组报送普查数据和普查报告;
5、建立乡镇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各方面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普查工作情况。
各乡镇也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机构,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指导和督促乡镇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组织对各乡镇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污染源的环境监测;负责环保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与上报;负责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
发改、经贸、商业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结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城建部门参与生活源的普查,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动监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其中,动监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和农户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和三产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全县有燃煤锅炉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
统计部门参与制订普查方案,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及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和三产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消耗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单位的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全县医疗单位及食品加工企业名单,协助环保部门对卫生医疗机构和食品加工企业的普查工作。
(四)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1、普查员的选调: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工业的领导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抽调3—5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环保业务骨干担任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2、普查人员的培训:按照省、市要求组织乡镇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参加省、市培训,并组织开展全县普查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严格普查质量要求
各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核查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在主要环节,采取抽查的方法,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组织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各乡镇(办事处)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县级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凡在我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要严格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乡镇(办事处)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普查办公室;县普查办公室对乡镇(办事处)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普查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县、乡镇二级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
农业普查方案篇3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县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县人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12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2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秭归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含放射源,下同)、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县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属国控、省控污染源、其他占全县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以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可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国家、省、市农业普查试点测试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县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普查年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按照国家统一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全县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2月底以前,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分类选择普查对象试填。
2、全面普查阶段:年3初开始,在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的基础上,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普查表的审核录入汇总工作,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由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进行审核验收。年3月底前各乡镇将本乡镇普查表全部收齐后上报县普查办,县属规模企业于年3月底前直接报县普查办。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表的审核及正式普查表的填报。年5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汇总,年月6月完成验收。将数据上报宜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阶段:年底以前,建立秭归县污染源数据库,经上级核定的普查数据,提交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二)组织机构。
秭归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工业污染源组、农业污染源组、生活污染源组,集中办公,统一指挥,县普查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落实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精神;
2、组织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秭归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3、制订和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技术规定等;
4、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乡镇、各企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组织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清查,正确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录入审核,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7、拟定普查报告,并根据县普查领导小组决定上报和普查数据。
普查中,在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村委会等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产业活动单位应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后担任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1、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秭归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理设施普查的指导;
县广电局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商局负责督促工商企业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普查表的填报;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资金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县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县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县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污染源普查;
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县统计局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县环保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调配合此次普查工作。
2、普查监测任务分工。
(1)工业源、生活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由县环保局组织实施;
(2)农业源由县农业局组织协调落实;
(3)新建项目以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
(四)培训工作。
县普查办负责全县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的填报方法,指标解释,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员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后方可开展普查工作。
(五)质量保证。
县普查办依据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县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县、乡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乡镇及企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普查表格填写不规范的均须再次调查或监测核实后重新填写上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农业普查方案篇4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农业普查方案篇5
20xx年农业普查条例最新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答:1996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20xx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性安排的通知》,确立了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周期性普查制度,并规定在尾数逢6的年份进行农业普查。20xx年4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13号),决定在20xx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涉及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村委会、2亿多家农户,直接参与普查的普查员达700多万名。此次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工作量大、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调查难度很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普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有必要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明确规定普查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遵循原则等相关事项。
问:农业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搞好农业普查,全面掌握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服务基本情况,有利于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了解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村经济情况,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会服务、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依据;有利于准确掌握农民生活状况,正确制定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民收入的政策,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
问:农业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此次农业普查是一次以农业为重点,以农村为基础,以农户为依托的三农普查。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问: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第一次农业普查有什么不同?
答: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但必须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实施。
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相比,此次普查内容减少了乡镇企业情况,增加了农村外来人口情况、外出人口情况、农村社会保障、农民住房和生活设施、土地承包和流转、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村社会服务、乡村两级财务和投资、村干部情况以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特征等,总指标个数比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略有增加。
问:此次农业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条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作了如下规定:
(一)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问: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资料。
(二)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三)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问:如何保障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怎样公布和管理普查数据?
答:普查数据准确性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为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条例》对农业普查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办法:一是规定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是要求地方农业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三是建立了普查资料签字、盖章制度和普查工作责任制。四是为取得调查对象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条例》明确规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其他目的。五是为避免普查数据在数据处理环节出现差错,《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地方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六是对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作了规定。七是建立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规则。
在普查数据的公布方面,《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区、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地方普查办公室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问:在农业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提供虚假、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或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或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农业普查方案篇6
一、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查清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查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市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资料;建立*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市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色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污染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化肥、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污染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污染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按照规定程序,对工业污染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等方法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污染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污染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国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污染源的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基本情况调查,并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实施方案、普查经费预算;掌握各类技术规范、普查表、相应软件及数据库;开展工作调研、资料收集工作及普查培训、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汇总普查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申请省级审核验收,校正、上报普查数据,编制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等。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建立*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及工矿企业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汇总、分析普查数据,普查结果,组织普查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和报导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水务及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参与普查工作监督检查,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污染源普查培训
按省的要求组织参加省级普查培训工作,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及普查员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加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市、区县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区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市、区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普查专项经费支持。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六、污染源普查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