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篇1

因为并非所有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都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企业企业准则――所得税》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可以提出两条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确认标准:

一、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无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表现为增加或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暂时性差异无法影响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中指出:“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需要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又如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因初始投资成本低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应调整增加投资成本并同时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就是初始投资成本,即支付的对价,双方由此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上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可能形成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会给投资方带来实质性的负债,因此也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耍注意的是,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时,投资企业应确认上述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另外《企业企业准则――所得税》准则也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二、不涉殛损益类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业务

按照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分,目前的资产和负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够实质上给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资产或负债,如存货、应收账款、同定资产、应付账款等,这一类资产、负债的成本一旦确定,就不能再进行调整(除非发生错账或日后事项等业务),因此这些账户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调整这些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否则就形成一种无限循环,同时也违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另一种是不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或负债,如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商誉等,严格意义上讲,这些资产、负债不属于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负债,仅仅是将它们视同资产、负债进行管理和核算,它们是会计核算过程中基于借贷平衡的原则或分期摊销的原则而设置的,它自身不能影响企业未来期间的现金流量,这些账户的初始金额本身就是借贷方发生额之差,但是税法上并不认可这些资产、负债,因此它们的计税基础为零,从而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是不确认这些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而该业务相关的其他能够引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变化的资产、负债因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可以调整计人这些资产、负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确认为商誉,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所得税》准则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并企业取得的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全部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被并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在合并后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就产生了暂时性差异,本着不影响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考虑,被并企业相关资产、负债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全部计人“商誉”。

[例1]A企业以增发面值为30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人B企业1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购买日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

在本例中,合并成本为600097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40万元,因此合并形成的商誉价值为960万元,这部分商誉对所得税的影响不予以确认。但是固定资产、存货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650万元,对所得税的影响为412.5万元;其他应付款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为75万元,上述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全部计人“商誉”,商誉的发生额为1297.5万元(960+412,5-75),因此A企业应编制如下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2700

存货1740

应收账款2100

商誉1297.5

递延所得税资产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412.5

其他应付款300

应付账款1200

股本3000

资本公积3000

(2)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按照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品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人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差作为“未确认融资费

用”分期进行摊销,因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业务发生后就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就直接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未确认融资费用”有余额,但是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而且也不确认暂时性对所得税的影响,理由与商誉相同。

三、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根据《企业企业准则――所得税》准则规定,现举例分析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2]2008年度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210万元,人工费用50万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30万元元,其他费用10万元。上述支出同时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假定其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2008年及未来10年按会计准则核算的利润均为6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没有差异。2008年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0。

按照本评文前述第三种观点,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为300万元,计税基础为450万元,因此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15呖元和37.5万元,2008年和2009年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2008年应交所得税:600x25%=150(万元)

2008年末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3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12.5

递延所得税资产37.5

贷:应交税费

150

2009年应交所得税:(600-50%x300÷10)×25%=146.25(万元)

2009年末企业整延所得导税资产余额(150-15)×25%=33.7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

应交税费

146.25

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存在二个错误,一是该项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是450万元,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账面价值相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导致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出现差异,这种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与国库券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完全相同;二是即使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50万元,2008年年末也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质是所得税费用的递延,它的列支渠道取决于资产、负债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原因,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而调增资本公积时,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计人资本公积;因确认损益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则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因是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就计人“未确认融资费用”。而企业研发取得无形资产时,该业务既不影响当期损益,也不影响所有者权益和其他不引起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负债,因此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对这个问题作了非常明确的表述即: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文献: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篇2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守法、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准则,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学者对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和表述不尽相同,从目前资料看至少有以下几项:1)税收法定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税收中性原则5)财政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社会政策原则8)平等纳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合理负担原则11)宏观调控原则12)征税简便原则1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14)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学者提出的上述税法原则虽然从不同侧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税法的本质属性,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和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将税收的功能表述为税法的原则,比如“财政原则”“宏观调控原则”是税收的功能而不宜概括为税法的原则;概括性差,彼此间有重复,如“合理负担”“普遍纳税”“实质征税原则”“平等纳税原则”等体现的实质就是“税收公平原则”,“征税简便”恰恰说明了“税收效率原则”;混淆了法律原则的层次性,将税法的具体原则等同于税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适用于涉外税收法律关系的原则,是税法的具体原则,而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则显不妥。

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在语言表述上应具有严密性和完整性;在主观上应与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致;在立法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或已经体现在税收法规之中,以促使税法的协调统一;在守法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应便于人们把握税法的精神;在司法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是税法解释的依据。按照这样的标准衡量,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笔者以为可将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二、税法基本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

传统税法的理论是建立在有形化、物质化的产品再生产基础之上的,网络交易的虚拟化、非中介化和无国界化特点使得传统税法理论的物质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因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上述税法4项原则也面临相应的挑战,在具体内容上必须赋予其新的内容,使其能够切实符合电子商务税收需要。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其基本精神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纳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征税。

综观网络交易行为,其全部或大部分过程是通过无形载体进行的,但当事人交易的目的和效果均已实现,与有形交易的实质并无区别,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交易行为属应税行为。在立法方面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明确,在执法方面要求征税机关必须严格地适用税法规定,排斥类推以及扩大性解释,依此,现行税法显然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但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税法最基础、最典型、最本质的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仍然要固守,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笔者以为,在税法对电子商务没有明确规范前,任何对网络交易的征税行为都是对这一原则的违背。故此,在暂不立法开征新税或附加税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在进一步研究电子商务涉税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对现行税法的一些概念、范畴和规则进行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并增加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从而达到对现行税法的修订和完善,以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得到彻底贯彻和遵守。

(二)税收公平原则

我国税收学者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水平保持均衡”。一般来说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强调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纵向公平指纳税能力不同则缴税不同。税法公平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的制定也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属于应税行为。依照横向公平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同时,税法公平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也就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的税种,它只是要求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解决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所担心的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问题。但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网站的赢利能力有限,从纵向公平的角度考察,两者在纳税能力上当前还存在明显差别,如同等征税则会延缓或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

由此可见,对电子商务征税但减征的措施应该符合税法横向和纵向公平原则,同时也符合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发展实际。

(三)税收效率原则

所谓税收效率原则,即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具体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要求尽量使税收保持中性,让市场经济机制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调节作用,同时不要导致纳税人其他经济损失或额外负担。为贯彻这一原则,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税收规范时,应遵循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的发展,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还是通过传统商务方式取得的。税收不应影响企业对市场行为和贸易方式的经济选择,而应,确保市场成为确定贸易方式成败的唯一力量。同时尽量降低纳税人的奉行费用。

税收行政效率要求国家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因此在制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时要考虑到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促进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从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如:通过互联网实现“网上登记”“网上电子申报”“网上管理”“网上稽核”“网上自动退税系统”,以及网上宜传税法等等,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总之,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影响,并不意味着税收“三原则”已过时,而是说明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上的税收理论,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重新阐释其内涵及研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

三、电子商务税法的具体原则

无论是未来对电子商务税收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还是维持现有税制通过修订传统税法增加电子商务税收规范适应电子商务需求,毕竟这些规则建立在不同于传统有形交易的基础之上,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这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具体原则有哪些呢?本文试图做如下概括:

(一)促进和规范的原则

促进和规范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互为支持,互为影响,互为作用,互为制约。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而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企业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还不是很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将受到很大的制约。要改变这种局面,我国有必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现有税收征管能力与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电子商务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从而使税负明显轻于传统商务企业,使得电子商务成为天然的免税区,建立规范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才能最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原为涉外税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电子商务的“无址化”特点使得电子交易参与者具有多国性与流动性,无时空限制和地域之隔,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法律规定来判断交易对象和场所、服务提供地和使用地等,导致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及所得种类的划分发生了争议。对电子商务应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问题,对此,国际社会上网络信息技术强国和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之间意见分歧较大。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是净进口国,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的国际协调,既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同时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三)技术中立原则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篇3

【关键词】税基评估;评估准则;批量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3;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099-04

2014年7月30日的《京华时报》指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表示正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考虑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的可行性,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预计两三年后推出。早在2011年,我国就将上海和重庆作为房产税启动试点,和试点只针对房产征税不同,这次全国范围的房产税将对房产和土地征收。随着房产税的立法改革,以税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税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主要是对评估行业可以涉足的税种的税基进行评估,如物业税税基评估、不动产税基评估、财产税税基评估、所得税税基评估和关税税基评估等。虽然我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6年7月设立了税基评估专业委员会,对财产税类评估一直进行研究并模拟物业税的税基评估操作,但是在评估行为规范上仍缺少准则的约束和指导。

税基评估在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已有较久的发展历史,税基评估准则更是根据评估实践的发展定期进行更新,基本涵盖了评估程序、步骤、技术方法等方面,为税基评估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指导。本文将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制定的国际评估准则(IVS)、美国评估促进会(AF)制定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制定的评估准则(RedBook)、国际估税官协会(IAAO)制定的不动产批量评估准则(MAR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跨国企业与税收管理的交易定价指南(TPG)、美国国内税务局(IRS)制定的国内税收手册(IRM)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中国税基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国外税基评估准则制定背景

(一)IVS

2011年的第九版IVS将2007年第八版中(2005年第七版)的评估指南13――财产税批量评估删除,原因是该评估程序与一般评估程序没有不同。本文内容的比较取自第七版IVS的评估指南13――财产税批量评估。

(二)USPAP

2012―2013版的USPAP中的准则6――批量评估和报告,对不动产批量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方法、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原则规定,但是该批量评估准则并非局限于税基目的的评估。咨询意见18――自动评估模型(AVM)的使用以及咨询意见32――从价税评估和批量评估业务,对评估准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应用进行了阐释,并从评估准则委员会的角度提供了相关评估事项和解决建议。

(三)RedBook

RICS与英国评估与拍卖师协会、英国税基评估协会共同制定了资产评估指南(俗称红皮书,RedBook)。2011年5月,第七版RedBook,其中英国指南3(UKGN3)是有关资本收益税、遗产税、印花税和土地税的税基评估。

(四)MARP

国际估税官协会(IAAO)于1934年成立,是由财产税基评估及税收专家组成的协会。2011年1月IAAO颁布了最新版的《不动产批量评估》(StandardonMassAppraisalofRealProperty,本文简称为MARP),包括准则范围、简介、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维护、评估、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参考文献、词汇等部分。该准则的遵循和使用纯属自愿,如果存在任何与USPAP或国家法律冲突的内容,一切以USPAP或国家法律为准。

(五)TPG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于1961年,是由34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1979年,OECD了《交易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通过对报告的修订,1995年7月13日OECD委员会正式出版了《跨国企业与税收管理的交易定价指南》(OECDTransferPricing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andTaxAdministrations,本文简称为TPG),后经几次修订,最终形成2010年7月22日颁布的版本。

(六)IRM

美国国内税务局(IRS),隶属于财政部,其颁布的国内税收手册(InternalRevenueManual,IRM)包含39部分内容,其中第4部分――审查程序中包括119章内容,第48章为技术程序,其第四节和第五节分别为企业价值评估指南和无形资产评估指南。这两个指南制定的目的是为美国国税局工作人员在从事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及遇到相关问题时提供可以依据的指导规范。

二、国外税基评估准则条款比较

(一)准则结构比较

IVS评估指南13――财产税批量评估包括介绍、范围、定义、与会计准则的关系、指南和生效日期六部分内容,25项条款。其中,第一部分包括目的、范畴、要素、程序、评估基础、处理工具、标准和行为规范8项条款;第二部分包括职责、项目和工作范围3项条款;第三部分包括从价税、校准、批量评估、频率评估程序4项条款;第四部分包括不受会计准则支配、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重估与从价税批量评估的关系3项条款;第五部分包括数据收集记录、条款的发展维持、估值定义、评估精准性和一致性、报告的披露、背离6项条款;第六部分为指南生效日期。

USPAP的准则6为批量评估和报告,但是该准则并非仅局限于税基评估。该准则包括9项条款,分别是执业基本要求、具体操作要求、影响可信结论的各种因素、批量评估技术的说明和标准化处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标准化批量评估模型的使用事项、评估结论的分析和取舍、书面批量评估报告包括的内容、评估师署名的声明。

RedBook的英国指南3(UKGN3)是有关资本收益税、遗产税、印花税和土地税的税基评估,包括简介、背景介绍、评估基础、定义、进一步解释、评估方法、典型案例和参考8部分内容,共计41项条款。

MARP包括准则范围、简介、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维护、评估、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参考文献、词汇7部分,共计18项条款。其中第三部分包括概述、地理数据、资产特征数据、销售数据、收益和支出数据、成本和折旧数据6项条款;第四部分包括评估模型、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土地评估、资产类型的考虑因素、重估频率7项条款;第五部分包括概述、人员配备、数据处理支撑、评估服务契约、对收益―成本的考虑5项条款。

TPG包括九章内容,分别是公平原则、交易定价方法、可比性分析、避免和解决交易定价争端的行政方法、文件编制、关于无形资产的特殊考虑、关于对内服务的特殊考虑、成本分摊协议、关于业务重组的交易定价。

IRM中4.48.4为企业价值评估指南,包括前言、发展指南、解决指南和报告指南4小节内容,共计35项条款。4.48.5为无形资产评估指南,也包括前言、发展指南、解决指南和报告指南4小节内容,共计53项条款。

(二)特定术语比较

批量评估(MassAppraisal)是20世纪70年代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开发应用而兴起的评估方法,它是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大传统方法与财产特征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数理统计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评估技术。目前,在美国、加拿大、亚洲、欧洲、大洋洲乃至非洲等一些开征不动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均普遍采用了批量评估技术。

IVS对批量评估的表述为,在给定的时间使用系统、统一并考虑对结果进行统计检验与分析的评估技术和方法对多种类型的财产所进行的评估。USPAP的表述为,在某一日期通过采用标准化方法、引用共同数据、进行统计测试等方法对某类群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MARP的表述为,在给定的时间,采用标准化方法,引用共同数据,并进行统计检验,以对一系列资产进行评估的过程。

在上述定义表述中,IVS和MARP的定义是基于房地产评估以及房产税目的的评估。USPAP的批量评估则针对的是房地产(RealProperty)以及个人财产(PersonalProperty)所进行的评估。

(三)基本要求比较

资产评估信息的收集是税基评估的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其信息收集是否及时、可靠、真实、有效直接关乎税基评估的成效,尤其是税基评估方法中批量评估、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评估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高。

IVS准则中5.1条款为数据收集和系统记录,指出评估师必须获得一套健全的数据收集系统。财产数据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评估数据是围绕土地使用记录而产生的,例如地契、转让文件和买卖信息,在国际、联邦、州或当地政府的管辖权内界定资产所有权或土地权益。市场特征与批量评估的使用目的和预期用途有关。

USPAP准则条文6―5规定评估师执行批量评估业务应当收集、查验和分析足以支持下列参数的相关数据:改良物的全新成本、累计折旧、可比资产交易案例中的土地价值、可比交易案例中的资产价值、收益或潜在盈利能力资本化所需要的价值数据。

MARP的整个第三部分都是关于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维护,包括概述、地理数据、资产特征数据、销售数据、收益和支出数据、成本和折旧数据6项条款,其中3.3条资产特征数据包括资产特征数据的选择、收集、录入、维护和替代定期现场检查5项内容。

TPG中2.9条款指出,纳税人应准备并提供相关文件,以能证明交易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指南中第五部分从条款5.1―5.29,指明了文档搜集的规则和程序、确定交易定价的有效信息等规范。条款5.18指出,业务概要、组织结构、外资集团的所有权关系、交易前几年的销售和经营成果、纳税人与外企交易的水平等是有用的参考信息。

IRM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南4.48.4.2.3分析条款中明确了评估师需要分析的必要信息:业务性质和企业发展历史、经济前景、股票账面价值或利润以及企业财务状况、公司生产能力、派息能力、商誉或其他无形资产、股票销售情况以及企业或实体机构的利润情况、在自由开放市场交易的股票或利益、其他相关信息等。

IRM的无形资产评估指南4.48.5.2.3文件编制条款第6条指出,对于特定财产价值的评估需要注意:成本、日期和收购方式,正评估日期,额外评估及评估过的日期,合同或协议信息,市场一般经济前景,类似于评估师意见的其他因素。4.48.5.2.4分析条款第2条指出,所有影响价值的因素都要考虑进来;第3条指出,要分析所有重要事实。

可见,IVS的制定最为原则,对数据收集的规定只是简要说明;TPG是对整个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规范,其条款较为原则性;USPAP的规定也相对简要;IRM对企业价值评估信息的收集相对简要,但是对无形资产评估信息的规范较为详细;MARP是专门针对不动产批量评估的准则,其规定内容最为详细。

(四)评估方法比较

税基评估方法是税基评估体系的核心部分,在物业税评估中,国外一般采用批量评估方法。批量评估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大规模目标财产的价值评估任务,已逐步取代单宗物业税税基评估成为税基评估方法的主流。美国的批量评估技术起步最早,IVS和RedBook并无批量评估方法使用标准的详细说明。

USPAP规定批量评估的基本程序是:明确被评估的资产;明确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市场区域;明确该市场区域中影响价值的特征(供应与需求);设计模型;对模型进行校准;将模型所反映出的结论与被评估资产的特征结合进行分析;复核批量评估结论。

MARP中对运用批量评估方法确定不动产市场价值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并从评估数据的取得和保存、三种经典评估方法在不同类型不动产批量评估中的应用以及批量评估的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系统的方法和操作的标准。

TPG就税收评估方法的制定明确指出对于利润低于或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交易利润法来进行定价。在税收管理方面,关于传统的交易方法,指南通过2.12―2.55共44项条款描述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价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交易利润法,指南通过2.56―2.149共94项条款详细介绍了交易净利润法、交易利润分割法的相关规定。

IRM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南4.48.4.2.3中第2条指出,三种公认的评估方法是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无形资产评估指南4.48.5.2.4第7条指出了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并指出,蒙特卡罗(或概率)法类似于贴现现金流法,该方法依赖于通过概率分析取得预期值的估算范围;期权估值法适用于长期高风险无形资产,这种资产的初期费用明显且预期收益在久远的未来。

三、对中国税基评估准则制定的启示

(一)不断检验并完善税基评估理论

我国税基评估理论研究在评估的主体、客体、方法、程序等方面已有一些成果,但是对于理论的普适性需要实践的检验,尤其是税基评估模型的构建。对于建模方法的掌握并不难,主要是模型应用评估的准确性。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要了解实况中的影响因素并剖析真正的经济实质,做到模型随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因此,在学习国外税基评估准则的同时,要多模拟和操作国外税基评估的案例,理论研究部门要和评估师事务所等相关实务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用国内外实践来指导我国税基评估理论步入成熟,进而为税基评估准则的制定打下基础。

(二)掌握税基批量评估方法的运用

作为税基评估体系的核心,税基批量评估的理论和技术在国际上已经较为成熟,而我国要掌握该方法,需要从以下方面做好充分准备。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地理信息系统和配套计算机辅助系统;其次,评估人员要掌握多元回归分析等数理统计方法并能熟练运用;最后,评估人员还要有充分的会计、税务、房地产等相关基础知识的储备。这样才能为将来税基评估准则的有效实施做好准备。

(三)建立完善的税基数据采集制度

首先,对于数据采集源的选择,要根据税基评估原理和方法中所要求和涉及的数据来采集,并非多多益善,所需数据必须能够量化处理,尤其是某些定性数据源,要科学量化后再纳入数据库;其次,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如税收征管部门提供纳税信息,其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对象的基础背景资料,公开市场信息、实地勘察信息等,从多角度印证来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最后,对于数据的整理和维护,需要设立专业部门来操作,要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工具进行数据的管理。这是将来税基评估准则制定的基本要求。

(四)构建高效共享的税基信息系统

要想在全国有效推广税基评估,相关部门需要以大市场的视角,本着共享的原则,全面整合市场信息,以现代化咨询手段为依托,建立现代化税基信息电子系统,并利用政府信息网站向公众提供统一的网络资料库和电子化的公共服务。这样不仅方便了客户需求,便利了机构评估,更提高了整体市场效率。这是将来税收征管以及税基评估的必然趋势,也是税基评估准则得以有效推广的市场条件。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ValuationStandards.InternationalValuationStandardsCommittee.2011.

[2]UniformStandardsofProfessionalAppraisalPractice.AppraisalFoundation.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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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tandardonMassAppraisalofRealProperty.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AssessingOfficers.2011.

[5]OECDTransferPricing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andTaxAdministrations.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2010.7.

[6]InternalRevenueManual.InternalRevenueService.http://irs.gov/.2013.

[7]周琳娜.基于物业税开征目的的批量评估系统研究[D].厦门大学,2007:53-55.

[8]李娟.我国物业税税基评估体系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12):7-9.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篇4

按照**县委《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县地税局专题下发了《**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实施意见》。并召开了党组会议进行部署,紧紧围绕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税意识,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建设,丰富教育载体,重点开展了“五个一”学习教育活动,全体税务干部写心得体会236篇,并以基层单位为主体组织了交流。组织全系统人员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开展了警示教育、廉政党课、查找岗位风险点等一系列活动,全系统干部反响强烈,纷纷深刻反思,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对照,积极纠正不良思想苗头,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搞好发动。按照计划,该局组织各基层单位分别进行了动员部署,明确了开展这次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活动的必要性、整体工作安排与要求。要求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廉政准则》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做到学习时间、内容、地点、人员四落实,确保学习效果。同时,县局组成指导督查组,由县局班子成员分别牵头分管科室,对挂钩单位开展学习贯彻活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将这次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情况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活动,全体税务干部一致认为,《廉政准则》中的52个“不准”,是税务人员廉洁从税的52盏“红灯”、52条“高压线”、52个“雷区”,每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牢牢把握是与非的临界点、行与禁的分水岭,做到不闯灯、不碰线、不越界。

二、深入学习,全面教育,共同提高。为确保《廉政准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该局组织开展了学习教育系列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各项规定和要求。一是召开学习动员会。县局、各基层分局及时召开学习动员会,集中传达学习,把《廉政准则》学习教育作为当前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干部。二是上廉政党课。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结合自己学习《廉政准则》的体会,从分局人员的思想实际出发,为本单位党员干部讲一堂廉政党课,加深对《廉政准则》的理解和认识。三是进行知识测试。每个党员干部除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外,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自学。在此基础上,县局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进行了一次《廉政准则》知识测试。四是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案例分析。在清明节前夕,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到马塘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瞻仰革命先烈并举行“**县地税局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揭牌仪式。五是利用媒体开展宣传。利用地税网站、扶海税苑、地税信息等载体,宣传《廉政准则》相关内容,报道各单位的经验做法,交流学习成果,刊登心得体会,营造浓厚氛围。通过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全系统党员干部进一步加强了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打牢廉洁从税的思想基础。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篇5

1、会计具有统一性。一笔经济业务应如何登记和做账,在全国都基本上是统一的,甚至有些可以超越国界而达到全球统一。而活动不具有这种属性,也许有人会说篮球、足球是活动,同样具有统一性,但我认为,这种活动统一的是游戏规则,而并非活动本身,如果统一的是活动本身,就意味着所有参加的人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参加同一活动,这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最起码的一点,这种活动其规则就限定了参与的人数。

2、会计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一笔经济业务应如何登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其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都是确定的。例如我国《企业会计报告条例》第17条就规定:“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而活动明显不具有这种属性,仍以足球为例,比赛开始后,只要不违反游戏规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意变更自己进攻或防守的程序和方法,任何人无权干涉。WWw.133229.coM

3、会计具有强制性。即任何企业都必须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那怕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和企业也要委托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会计人员对其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例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条就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而不进行账务处理是无法编制财务报告的。活动明显不具有这种属性,因为我至今还没有找到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曾规定有哪项活动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参与的。

4、我们知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利用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活动,我们通常称为“执法”,但如果我们把这种执法活动与法律、法规本身混为一谈,那简直是非常可笑的。这一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把利用会计技术、会计方法等进行经济管理的活动与会计本身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会计不是活动,也不可能是活动。那到底应该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一种制度,或者说是一种制度体系,是一系列制度的集合体。据此,我们可以把会计的概念表述为——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并定期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系列制度、方法的总称。我认为会计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会计,也可以称为纯粹的会计,就是指会计的核算、反映、监督这三项基本职能。广义的会计除了这些以外,还包括:账簿该如何设置、该采用什么样的记账方法、如何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制作会计报表以及应当设置哪些会计人员和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等,具体来说,就是还应当包括《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师条例》、《现金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因为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说已经融入并贯穿到所有的会计教科书当中,如果我们脱离了这些法律法规来学习会计,是根本不可能学好的,或者说即使学了也是没用的,至少在我国境内是这样。

既然会计是一种制度,那么这种制度的价值何在?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和宗旨何在?即通常所说的,为什么要制定这种制度?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所谓的会计的精神。换言之,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些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真的仅仅是这么简单吗?

其实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且共产党也不反对这一理论。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2].所谓专政是指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3].而所谓的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社会主义劳动者主要是指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本依靠力量[4].可见,几乎所有中国公民都可以说自己是人民,哪怕是犯罪分子,在他犯罪之前和刑满释放后,也同样可以说自己是人民。于是我们可以说这种专政是事后的专政。而从法的原理上来说,犯罪分子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并不等于没有强制力),如果他受法律约束,他就不会犯罪,这就是所谓的“违法的人,其行为是不受法约束的”。可见法最终是约束了人民的行为,因为一旦人民的行为不受法的约束而超越了法的界限,就由人民变成了敌人。会计法等与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法”,当然也不会例外,当然也就是国家用来约束公司、企业以及会计人员的工具。这就是会计法律、法规的本质。

但为什么要进行这种约束呢?不可能是凭白无故的,肯定是有原因的,但具体是什么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会计和税收的发展史说起——

其实,在人类社会生产的过程中,一开始,特别是在文字产生以前,由于生产的规模很小,人们是不对生产进行记录的,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开始在绳子上打个结来记录生产中的一些事,这就是“结绳记事”,由于这种记录方法的相似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这种记录容易混淆和忘记,慢慢的人们用一些简单的符号来代替之,符号的进一步发展就产生了“文字”,但这时的记录基本上还停留在一对些重大事项的记录上,这种记录的进一步细化,扩张到了投入和产出的数量的记录,于是产生了“数字”和“计数法”,数量记录的发展,演变成了数量的“计算”,简单的“加减运算法则”应运而生。从生产的属性上来看,由于边角废料的存在,产品的绝对数量总体来说是呈减少的趋势,这就是损耗,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产生了“成本”的概念和观念,“计算”也就相应地变成了“核算”。但这时这些记录等工作,基本上是由生产人员作为一种附带性的工作来进行的。随着生产的进一步扩大,这些工作从生产中独立出来,于是产生了“会计”和“会计人员”。但这时的会计基本上是由业主自己进行的,随着雇佣劳动的出现,会计便增加了“监督”职能,当业主把会计交给其他人去做的时候,会计人员便承担起了向业主反映情况的工作,于会计便产生了“反映”职能,现代意义上会计报表制度,实际上就是反映职能的发展。这就是现代意义上会计的记录、核算、监督和反映等职能的产生过程(有的书上也将记录职能归入核算职能)。

但直到这里为止,会计仍然是狭义的会计,是纯粹的会计,仍然是生产经营者自主的会计,国家基本上是不参与的,也没有参与的必要。而国家又是怎样参与到会计中的呢?这又得从税收的发展史说起。

税收最早是采用实物形式缴纳的,如英国的羊毛税,法国的兽皮税,瑞士的麻布税,北美的牦牛税,我国古代所谓的“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史书上记载的周代的“九贡”都是实物征收形式,宋代实物收入的内容更广泛而具体,分为谷、帛、金铁、物产四大类,仅谷类就有71种之多[5].这就必然要求税率只能采用定额税率,所谓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6].说简单点,就相当于“一亩地纳多少粮”。这种税收形式可以说是原始的、粗放的、不精确的。因为直到此时为止,人们收入的多少和国家的税收的多少都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国家也就基本上不参与会计,使得会计仍然处于“纯粹的会计”的阶段。

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大量的出现,并越来越成为国家经济的主导力量,这就是由农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这就向传统的“定额税率”的税收形式提出了挑战——由于公司、企业的个体差异非常大,不象土地一样可以用面积为衡量标准,不可能让每一个公司、企业都交同等的定额税,但不对公司、企业征税,国家又不甘心,于是,以收益为征税对象的比例税率应运而生。所谓比例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为等比例关系的税率[7].在英国最早兴起了对所得额的课税,一开始是为了应付由战争引起的庞大经费开支,只是一个临时性税种,随着战争的发生和停止而时兴时废,因此又有“战时税”之称,直到1874年才成为英国税制中的一个永久税种,以后相继被世界各国所采用[8].这样生产者和经营者收益的多少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就由原来定额税率制时的无关紧要变得息息相关,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公司、企业的老板,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在做账时多记录支出,少记或根本不记录收入,把盈利变成亏损,从而减少所上的税。这肯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是不会得到国家的允许和赞成的,因为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手段,目前,税收收入在我国家财政收入中已占95%以上,在日本占91%,英国占96%,美国占98%[9].而在我国的现行税制当中,仅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三大流转税就占税收总收入的70%以上,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20%左右[10],加起来就超过了90%,而这些税种都是实行比例税率,可见,会计做账的真实性成了决定国家财政收入多少的关键环节,这就使得会计的规范化变得刻不容缓,于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方式逐步参与到会计中来,力图规范会计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慢慢的,就演变成了今天的样子。

在利益的驱动下,可以说,今天的会计,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会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渗透到了会计的每一个环节,会计的点点滴滴都是国家“人为”雕琢的产物。所有的会计人员啊,你知道你在为谁辛苦为谁忙吗?

如果觉得还不够具有说服力,那么,请看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当中的第201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会计的精神表述为:会计是一种制度,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规范公司企业的做账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税收。其价值可以等同于税收的价值。

结语:国家具有对内维护阶级统治、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对外抵御外敌入侵的基本职能,这一系列活动都需要钱、需要经济支持,而如前所述,我国95%的财政收入来自税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要税收的存在,等于不要国家的存在,税收的重要性可以等同于国家的重要性。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我们完全可以正大光明,但几乎所有的会计教科书都只告诉我们该如何对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而不告诉我们为什么这样做,以至于很多会计人员对此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连《会计法》也对本文所说的“会计的精神”闪烁其辞,我真搞不懂,我们到底怕什么?

注释:

[1]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会计基础知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页。

[2]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6页。

[3]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7页。

[4]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96页。

[5]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2页。

[6]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39页。

[7]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28页。

[8]郝如玉主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中国税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2次印刷,第155页。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篇6

关键词:EBIT-EPS分析法最佳资本结构基本原理图直线关系直线斜率

佳资本结构应当是使企业的总价值最高,在企业总价值最高的资本结构下,企业的资本成本也是最低的。在企业资本结构决策中,合理地利用债务筹资,科学地安排债务资本的比例,是企业筹资管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因此,企业应该运用适当的方法确定最佳资本结构,方法主要有息税前利润―每股收益(EBIT-EPS)分析法(每股收益分析法)、比较资本成本法和公司价值分析法。运用EBIT-EPS分析法有两种常见的计算方法,其中一种方法计算出债务和普通股等各种筹资方式下的每股收益(EPS),比较EPS最大的方案是最佳的筹资方式,此种方法容易理解;另一种常见的方法是找出每股收益(EPS)无差别点,当预期息税前利润(EBIT)或业务量(Q)大于无差别点EBIT或业务量(Q)时,应当选择财务杠杆效应比较大的债务筹资方案,反之,选择普通股筹资方案有利。本文对第二种方法进行了详细论述。

一、关于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

EBIT-EPS分析法是通过计算不同筹资方式下每股收益都相等时的息税前利润(EBIT)或业务量(Q)水平,进行比较并选择最佳资本结构融资方案的方法。本文先以两种最简单的筹资方式负债筹资和普通股筹资勾画出EBIT-EPS分析法原理图,其中横坐轴表示自变量EBIT或Q,纵坐标表示因变量EPS,具体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如图1所示。

二、关于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中的直线关系

本文用EBIT表示息税前利润,I表示某种筹资方式下的利息费用,T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D表示原筹资方式下优先股股利,N表示普通股股数,则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每股收益EPS=[(EBIT-I)(1-T)-D]/N。企业在按照负债和普通股追加筹资时,因为两种基本筹资方式下I、T、D和N都是已知常数,则因变量EPS随自变量EBIT的变化关系可以用EPS=(1-T)EBIT/N+[-(1-T)I-D]/N表示。此等式中如果自变量EBIT用自变量x表示,因变量EPS用y表示,常数(1-T)/N和[-(1-T)I-D]/N分别用常数a和b表示,则等式EPS=(1-T)EBIT/N+[-(1-T)I-D]/N正好符合直线方程y=ax+b。综上所述,企业的债务筹资和普通股筹资基本原理图不是其他线性关系,而是相对应的两条直线。

三、关于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中的直线斜率

基本原理图中纵坐标轴因变量EPS与横坐标轴自变量EBIT的直线关系表示为EPS=(1-T)EBIT/N+[-(1-T)I-D]/N,利用直线关系y=ax+b,可以看出直线斜率a=(1-T)/N。企业在追加筹资时,由于追加普通股筹资相对单纯的负债筹资来说增加了一部分追加的普通股股数,因此,上述斜率的分母企业追加普通股筹资的股数N比追加负债筹资的股数大,在1-T为固定常数的前提下,则负债筹资的斜率大于普通股筹资的斜率。同时因为斜率(1-T)/N是大于零的,可以看出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中,企业追加负债和普通股筹资都是上升的直线,只是负债追加筹资比普通股追加筹资的直线上升的陡峭。

四、关于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中横坐标轴的直线起点

根据公式EPS=[(EBIT-I)(1-T)-D]/N,对于横坐标轴,若EPS=0,则负债和普通股筹资在横坐标轴上的起点EBIT=D/(1-T)+I。在无优先股追加筹资时,负债和普通股两种追加筹资方式下D/(1-T)相等,除了原有资本结构中的利息I原外,负债筹资比普通股筹资的利息I增多追加筹资增加的利息I新债。进而可以看出,普通股筹资在横坐标轴上的起点EBIT1小于负债筹资在横坐标轴上的起点EBIT2。

五、关于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中的无差别点及运用结论

(一)关于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中的无差别点。综上所述,普通股筹资在横坐标轴上的起点EBIT1靠前于负债筹资横坐标轴上的起点EBIT2,然而负债筹资直线斜率大于普通股筹资的直线斜率。基于此,可以很容易得到上面关于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1。从图1中可以看出,负债筹资和普通股筹资存在交点(即无差别点),在EBIT-EPS无差别点上,无论负债筹资或普通股筹资方案,每股收益EPS是相等的。假设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对应的息税前利润为EBIT,则负债筹资下的无差别点EPS=[(EBIT-I原-I新债)(1-T)-D原]/N原=普通股筹资下的无差别点EPS=[(EBIT-I原)(1-T)-D原]/(N原+N新股),其中,I原表示原资本结构中的利息费用,I新债表示追加负债筹资新增的利息费用,N原表示原资本结构中普通股的股数,N新股表示追加普通股筹资新增的股数。通过计算可以得出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对应的EBIT=N原I新债/N新股+I原+I新债+D原/(1-T)。

(二)关于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的运用结论。企业追加筹资时,哪种方案下EPS较大,该种方案就是最佳筹资方案。从图1中可以看出,当预期EBIT小于无差别点EBIT时,普通股筹资方案下的EPS大于负债筹资方案下的EPS,则此种情况下普通股筹资有利;相反,当预期EBIT大于无差别点EBIT时,选择财务杠杆效应较大的负债筹资方案有利。在理论和实务分析中,运用EBIT-EPS分析法正是运用上述结论进行筹资决策选择。

六、关于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的引申

企业追加筹资不仅仅是上述的单纯的负债筹资或普通股筹资,常见的还有负债与普通股混合追加筹资和优先股追加筹资等,下面就企业负债和普通股混合追加筹资、企业优先股追加筹资做一简要引申:

(一)企业负债和普通股混合追加筹资。相对企业单纯的负债或普通股追加筹资而言,部分负债和部分普通股混合追加筹资(混合筹资)可以看成两种情况的一种折中。若画原理图,则混合筹资是处于单纯负债和普通股筹资之间的一条直线,即在横坐标轴上的起点EBIT3处于EBIT1和EBIT2之间,其斜率高于普通股筹资的斜率却低于负债筹资的斜率。与此同时,对于最终运用何种方式进行筹资决策:混合筹资和负债筹资比较时,把混合筹资看成类似于单纯的普通股筹资;混合筹资与普通股筹资比较时,则把混合筹资看成类似于单纯的负债筹资。这样就可以利用上述关于EBIT-EPS分析法基本原理图的结论进行筹资决策。

(二)企业优先股追加筹资。实务中,企业在追加筹资时,通常不把负债追加筹资与优先股追加筹资看成一组备选方案。究其原因,企业在追加优先股筹资时EPS=[(EBIT-I原)(1-T)-D原-D新优先股]/N原,其中,D新优先股表示追加优先股筹资增加的优先股股利;企业追加负债筹资时EPS=[(EBIT-I原-I新债)(1-T)-D原]/N原。由此可以看出,追加优先股筹资时,I原、T、D原、D新优先股和N原都是能确定的常数,在画原理图时,因变量EPS与自变量EBIT也正好符合直线方程y=ax+b,而追加优先股筹资和追加负债筹资两条直线的斜率都等于(1-T)/N原,追加优先股和负债筹资是两条平行的直线,即无交点(没有无差别点)。若追加负债筹资与追加优先股筹资付出的代价相等,即新增利息支出I新债等于新增股利支出D新优先股,则优先股筹资在横坐标轴上的起点EBIT4=D新优先股/(1-T)+D原/(1-T)+I原大于负债筹资在横坐标轴上的起点EBIT2=D原/(1-T)+I原+I新债。基于此,企业优先股追加筹资在画原理图时,在横坐标轴上的起点居于负债筹资之后,并与负债追加筹资是一条平行的直线。

(三)关于EBIT-EPS分析法原理图。通过上述分析,企业在追加筹资时常见的方案有四种:(1)追加负债筹资;(2)追加普通股筹资;(3)追加负债和普通股混合筹资;(4)追加优先股筹资。四种筹资方案的EBIT-EPS分析法原理图可以用图2表示。

七、关于EBIT-EPS分析法确定最佳资本结构的具体运用

例:某公司原有资本1000万元,其中普通股400万股(面值1元),留存收益200万元,银行存款400万元,年利率10%。假设该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现准备扩大经营,增资600万元,有三种追加筹资方案:

A方案:全部发行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按1.5元/股发行400万股。

B方案:全部发行债券。发行600万元债券,年利率15%。

C方案:同时发行债券与普通股。发行债券300万元,年利率12%;同时按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1.5元/股增发200万股普通股。

当企业的预期EBIT分别为180万元、200万元和260万元时,运用EBIT-EPS分析法分析企业应采用何种最佳筹资方案?

计算分析步骤如下:

首先,把A和B看成两个备选方案,假设A和B两方案的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为EBIT1。则根据(EBIT1-400×10%)(1-25%)/(400+400)=(EBIT1-400×10%-600×15%)(1-25%)/400,可得EBIT1=220万元。因此当预期息税前利润小于220万元时,选择A方案筹资有利;当预期息税前利润大于220万元时,选择B方案筹资有利。

其次,把A和C看成两个备选方案,假设A和C两方案的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为EBIT2。则由(EBIT2-400×10%)(1-25%)/(400+400)=(EBIT2-400×10%-300×12%)(1-25%)/(400+200),可得EBIT2=184万元。在得出结论时,与普通股筹资的A方案相比,可以把混合筹资C方案看成单纯的负债筹资。当预期息税前利润小于184万元时,选择A方案筹资有利;当预期息税前利润大于184万元时,选择C方案筹资有利。

最后,把B和C看成两个备选方案,假设B和C两方案的无差别点的息税前利润为EBIT3。根据(EBIT3-400×10%-600×15%)(1-25%)/400=(EBIT3-400×10%-300×12%)(1-25%)/(400+200),可得EBIT3=238万元。在得出结论时,与负债筹资的B方案相比,可以把混合筹资C方案看成单纯的普通股筹资。当预期息税前利润小于238万元时,选择C方案筹资有利;当预期息税前利润大于238万元时,选择B方案筹资有利。

根据上述结果,可以利用两种方法得出追加筹资决策的结论:

方法一:

方法二:

由上述两种方法可以看出:当企业预期息税前利润EBIT小于184万元时,选择A方案筹资有利;当预期息税前利润EBIT处于184万元至238万元之间时,选择C方案有利;当预期息税前利润EBIT大于238万元时,选择B方案有利。因此,该企业的预期EBIT分别为180万元、200万元和260万元时,分别选择A、C和B筹资方案有利。S

参考文献:

1.骆永菊,郑蔚文.财务管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财务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