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保险论文篇1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财政补贴
作者简介:张祖荣(1968-),男,硕士,广东商学院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农业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0144-03收稿日期:2006-12-27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
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
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积极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尤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以及政府的支持作用,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与短期性,保证政府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孙秀清,2005)。
2.调整我国农业保护政策,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投入。2006年6月2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十意见》,明确提出了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提出了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为政府经济上支持农业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
灾害保险论文篇2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一帮一制度与半强制购买的巨灾债券。根据我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与同舟共济的民族文化,为顺应和体现儒家的互助思想,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必要建立一种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共同合作,巨灾保险和巨灾债券相结合的保险机制,其主要措施为:建立全国范围的一帮一制度,各省两两配对,在保险基金上互相支持,在基金的建立上由保险公司保险基金、政府补助和巨灾债券募集基金三者相结合。具体的操作步骤是:首先,精算师与灾害研究人员通过对数据研究总结和实地考察,对每个省潜在发生的灾害(包括海啸、洪水、地震)进行估计和测度,精算师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巨灾险根据不同的区域、土地和建筑物结构的风险类别制定出不同的费率,划分出一些区域,如高风险区、较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等,对高风险区实行强制保险。保费的收取由当地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后收取。根据不同地方的收入水平,只对其居民以一定的比例征收。
(四)寻求国际合作,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转移风险。巨灾管理委员会可以将巨灾基金的一部分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以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并且应和国外知名再保险机构共同合作制定费率,来不断地发展我国巨灾研究技术,完善巨灾方面的统计数据,提高巨灾保险精算的能力。
灾害保险论文篇3
关键词: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策略
前言:巨灾的频频出现,如何做好做好保险工作与风险管理成为政府部门以及许多学者关注的重要内容。以2011年关于巨灾保险管理研讨会的开展为典型代表,其使巨灾风险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经验更为丰富,也充分验证保险再保险对应对巨灾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对其体系构建的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巨灾保险再保险的相关概述
对巨灾风险的概念,根据以往学者总结将其界定在具有不可预测、偶发性且难以避免等特征的灾害问题,其中包括由人为事故或自然灾害产生的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等风险。据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以自然灾害为例,我国在1998年以前灾害频率发生较高,1999-2000年则灾害发生频率偏中等,自2000年至今属轻灾年。尽管灾害损失程度呈现逐渐递减趋势,但从社会发展统计相关报表中可看出灾害导致的损失问题仍不可忽视。然而现行关于巨灾保险在我国却呈现一定的缺失状态,所沿用的仍以综合保险方式为主,且缺少相应的风险转移途径,一旦出现巨灾情况,高额承包损失将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此背景下便提出再保险的含义,主要指为降低个体风险而将部分风险采取分保的方式,这样巨灾风险可由其他市场主体共同承担。但应注意的是一旦再保险市场难以承受巨灾风险将会出现连锁反应,使风险冲击更多由保险市场承受。因此,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可利用多种保险形式包括保险期货、保险期权或债券等形式实现保险风险转移的目标[1]。
二、巨灾保险再保险在国内市场中的表现分析
我国自再保险市场产生起,其主体便为相关保险工作包括太平洋、平安以及人民保险公司,而实质意义上的再保险公司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尽管近年来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逐渐增多,但从再保险品种看仍较为单一,缺少创新型产品,且在再保险方式上也较为传统,难以满足巨灾风险灾保险相关需求。以其中再保险形式为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灾后损失的信息数据不准确、信息数据在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中不对称、合同条款不完善以及交易成本过高等方面,这些都成为制约风险转移的重要因素。另外,从现行再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看,大多再保险企业中至少80%以上保险资金多用于人身再保险或其他一般性保险方面,而巨灾承保的资金极少,不具备较强的巨灾承载能力。因此,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要求进行巨灾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以此使巨灾保险问题得以解决[2]。
三、体系构建的具体路径
体系构建前需对我国现行自然灾害类型进行分析,其类型主要体现在气候与陆地表面的灾害风险、海洋风险以及地壳方面的风险问题。其中在气候风险以及陆地表面风险问题多集中在风雪天气、旱涝灾害以及病虫害等内容,海洋风险主要为台风或风暴潮等方面,而地壳风险如地震、泥石流等灾害。针对不同灾害种类要求体系构建中应进行归类,确保体系具有全面性、多元化以及高效性等特征[3]。具体构建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再保险形式的应用
体系构建并非意味完全淘汰传统再保险形式,对于发生概率较低的自然灾害且不会造成巨大损失的巨灾风险便可利用传统保险形式。如前文所述,其核心内容在于使灾害风险由再保险市场进行承担,尽管这种方式无法承担巨额赔付,但对损失较小的巨灾风险仍可起到一定的分散作用。而且这种灾保险方式在长期发展中便形成较多如成本较低或规范性较强等优势,在政府积极引导下可使再保险市场发挥主要力量。实践中政府部门既可引入国外关于再保险体系的构建经验,并提出倾斜性政策,这样当再保险市场难以承受巨灾风险时有政府部门作为后盾。另外,传统再保险形式应用下可将外资再保险公司引入其中,以此通过市场竞争促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风险转移策略的实施
针对发生概率较高且可估计灾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便可采用风险转移策略。根据我国现再保险市场现状,体系构建中风险转移策略的实现可采取债券方式,其对于保险再保险问题的解决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近年来巨灾证券应用起到的效果看,巨灾债券可使风险证券化,这样保险公司承受的巨灾风险可由整个资本市场承担。而且巨灾债券具备大多投资组合不具备的优势,能够将市场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散,许多投资者更乐于进行投资,原因在于可取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但需注意的是现行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可使巨灾债券被吸纳的条件较少,难以真正起到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因此可从债券发行方面着手,保证其在国内与国外的销售比例合理,这样可由全球资本市场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散。除此之外,关于巨灾债券的法律规范需不断完善,避免出现公众不信任债券的情况,确保风险转移目标得以实现。
(三)政策性再保险的应用
政策性再保险的应用主要针对发生概率较高且损失较为严重的灾害,体系构建中可考虑引入专业机构以保证再保险目标得以实现。具体实践中可考虑进行保障基金的构建,其中在资金来源方面可通过国家财政补贴、保险公司筹集以及其他筹集形式进行。另外在保险体系完善方面可借助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如NNPP、CCR等,这样即使在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无法承担灾害损失时,保障基金能够发挥分散的作用[4]。
结论:保险再保险体系的构建是应对巨灾风险的必然途径。实际构建中应正确认识巨灾保险再保险的内涵,立足于现行再保险市场对主要现状,结合不同类型自然灾害以及损失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包括传统再保险形式、风险转移策略以及保障基金等,这样才可使保险再保险体系在解决巨灾保险问题时发挥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吴惠灵.我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2]梁昊然.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D].吉林大学,2013.
灾害保险论文篇4
【关键词】巨灾保险市场需求分析政府
一、前言
自然灾害频发使公众开始关注灾害损失的应对问题,巨灾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应对重大损失的手段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在中国,随着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因灾损失不断上升,学界和实务界都开始关注中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问题。在中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面临着供需均不足的局面。大体上,供给不足的影响因素较为单一,主要是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低下,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单一保险公司无法承受重大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债券的方式化解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潜在重大风险,是提升中国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供给的有效途径。
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由于消费者之间存在差异,不同的消费者对巨灾保险需求也是不同的。根据笔者研究,虽然影响消费者需求的因素多种多样,但中国市场的巨灾保险需求呈现低水平发展趋势。每一次重大灾难之后,市场对于巨灾保险需求会有短期的小幅度提升。但长远来看,市场一直处于对巨灾保险需求的较低水平。究其原因,消费者的侥幸心理、巨灾保险的外部性、市场有效供给不足、风险防范教育不足及产品价格因素等都对巨灾保险需求产生了影响。这就使得研究巨灾保险需求变得较为复杂。加之消费者个体存在差异,每种因素对不同消费者的影响也不经相同,想要得到切实有效提升巨灾保险需求的方法,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消费者类型制定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本文主要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影响不同类型消费者巨灾保险需求的因素。通过考察消费者的期望损失与巨灾保险价格的对比,找出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结合前景理论分析,用经济学和心理学研究的方法,分析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的有关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消费者有效性不足的原因。从不同角度探讨解决此问题的途径。由于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政府的干预既是有益的也是有必要的,这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本文在此方面亦有相关阐述。在中国,政府在影响巨灾保险需求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舆论宣传上,政府可以通过加强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增加巨灾保险的潜在购买者;在价格干预上,通过加强财政投入和价格监管,让供给价格降下来、消费意愿提上去;在国际合作上,拓宽中国保险企业分保渠道,分散保险企业巨灾风险,提高供给能力等等。政府对于提升巨灾保险有效性需求,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本文的经济学分析以及相关解决途径探讨中,都有相关政府作用的阐述。
二、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巨灾保险市场需求的研究呈现出系统性、多角度性的研究特点。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随着期望效用理论的创立,后继者在其基础上通过对保险市场竞争、再保险费率的考察,研究了最优保险合同问题,研究这方面理论的代表学者有卡尔·波奇。但是由于期望效用带有主观性,在实际中,消费者的行为和期望效用分析存在偏离。马克维茨、托宾等人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出了“期望方差模型”用以解决这种偏离情况。后继的学者,通过研究马克维茨和托宾的理论,提出了解决消费者对巨灾保险购买意愿低的方法,通过提高消费者对于购买行为的效用的认识,可以提升市场对巨灾保险的有效性需求。
在我国,巨灾保险研究自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后成为了学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相关的研究也层出不穷。在巨灾保险需求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从巨灾保险市场低效导致供需不旺角度开展研究,通过市场结构分析、市场主体行为研究等方面得出了一系列解决目前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局面的措施。以孙祁祥、魏华林为代表的学者指出,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的研究不断涌现。李海棠(2009)在他巨灾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研究中,通过对心理因素、价格因素、收入因素和风险因素的探讨,初步建立了巨灾保险市场需求分析的基本框架,提出了改善需求、增加供给、加强监管、以及促进创新等多方面的建议。丁元昊(2011)在他的巨灾保险可负担性研究中指出,实证研究表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巨灾保险需求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赵晋(2011)在他的研究中强调了在政府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同时,加强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尤为必要,他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证明了公众认知程度的提升对于巨灾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王国清、林悦(2012)在他们对房屋巨灾保险的研究中提出,消费者的基本需求是从市场中提供的所有选择策略中挑选出的最优策略,通过各种不同因素相互作用而最终形成消费者的市场行为。
三、巨灾保险市场需求的经济学分析
(一)影响因素分析
在研究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巨灾保险需求前,应当对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一般性因素加以阐述。在得到一般性影响因素后,对灾害频发地区展开针对性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影响巨灾保险市场需求的一般性因素主要包括:风险状况,这主要是指一地区发生巨灾的概率。一般情况下,人们的巨灾购买意愿同本地区巨灾发生情况呈一定的关联性。如日本、美国加州地区等,这些地区由于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地震给该地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使得该地区公众的巨灾保险购买意愿高于经济发展条件相同的其他地区,因此经济条件是影响公众对巨灾保险购买的另一重要影响因素。在建设巨灾保险体系初期,缺乏政府必要的资金投入,仅仅依靠单个企业来应付市场上面临的巨大的聚在潜在损失是行不通的。由于保险费率的拟定,采取的是手续费加纯保费的形式,巨灾由于其发生的概率难以科学统计,在精算过程中倾向于定高巨灾保险纯保费的方式来保护保险企业免遭重大损失。因而,巨灾保险最终保费往往过高,其避免风险不确定性的对价。面对高昂的保险费用,一般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侥幸心理,由于巨灾的发生在全世界范围来看概率较低,消费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来看待巨灾保险的购买行为。由于消费者预期巨灾将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因而消费者会选择不购买巨灾保险。这就抑制了巨灾保险的消费,消费的减少迫使保险够公司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而继续增加保费,这样的恶性循环导致巨灾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少,保险费用越来越高。上述影响因素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会发生改变,最终会形成巨灾保险退出市场的局面,通过外力改变这种恶性循环变得尤为必要。
(二)期望效用分析
挪威经济学家莫森20世纪60年代末发表的《理性保险购买》指出,通过精算模型证明,只要一个个体的风险厌恶程度较高,那么这个个体最终会选择购买保险,以规避预期损失。购买保险好比购买了一份承诺,只要这份承诺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大于消费者因为受到灾害而损失的效用,在相同的条件下,风险厌恶的消费者会选择购买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风险厌恶者购买保险的意愿。作为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巨灾,由于其不确定性非常大,但巨灾在某一指定地点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使得在现实中,即使是风险厌恶程度高的消费者,生活在某一灾害不常发生的地区,其巨灾保险购买的意愿是非常低的。而生活在巨灾发生相对较为频繁地区的消费者,其购买意愿将会迅速上升。正是由于期望效用的原因,巨灾发生频率与巨灾购买意愿呈正相关关系,巨灾发生频率小幅度的上升,将导致消费者巨灾保险购买意愿大幅度提升。
(三)政府介入分析
由于市场自发的调解,最终致使巨灾保险市场失灵,供给和需求均出现了不足的状况。在供求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巨灾保险由于价格恶性循环式的上涨,最终导致了巨灾保险退市的局面。政府力量的介入对于增强巨灾保险需求与供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政府的介入,原先的恶性循环局面被打破。政府通过加强巨灾保险价格监管稳定价格、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增强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供给,使得价格波动减小,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通过影响价格因素实现增强市场需求的目标。保险公司配合政府设计出相应的巨灾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消费巨灾保险产品创造了良好的产品环境。
由于政府角色缺位,我国完整的巨灾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建立,近年来,政府不断推广的农业保险正式巨灾保险实施了良好试点。政府对巨灾保险体系进行投入解决了巨灾保险供求中有效供给不足的现象,由于风险不确定性的存在,巨灾保险商品普遍存在定价过高的现象,实现财政兜底,对个别国民经济发展亟需的险种进行补贴,降低了巨灾保险商品的价格,解决了价格因素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的不利影响。在此方面,农业保险的开展对于更广范围的巨灾保险制度实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在中国各地区,政府通过实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从价格因素、农民购买力水品上,都产生了影响。实行农业保险补贴的地区,农民的购买意愿提升,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也相应增加。社会总效益远远高于政府的投入,实现了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四)有效需求研究
有效需求是指在这个需求水平上,可以为供给方创造最大利润的需求,也就是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相等的条件下,此时企业将获得最大利润。在经济危机时期或者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往往存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巨灾保险目前就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只是人们在进行消费时具有短视现象,不能认识到巨灾保险产品的重要性而缺乏购买意愿;另一方面,现实中巨灾保险定价偏高,抑制了人们对此类商品的购买需求,由于购买力低下的缘故,人们往往不具备购买巨灾保险的能力。解决巨灾保险有效性需求不足的问题需要从两大方面入手。降低巨灾保险供给价格,使价格逐渐趋于合理,提高保险企业整体供给水平。在巨灾保险需求管理上,由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可以合理预估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增长的条件下,增强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购买意愿。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以及相应补贴的方式,培养公众巨灾保险意识。
四、解决需求不足的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对巨灾保险需求开展了内容广泛的研究,但是由于政府的角色缺位,使得巨灾保险体系迟迟难以建立。通过笔者的研究发现,巨灾保险在建立初期,只有通过政府引导、保险公司配合的方式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发展格局。在这里,提升巨灾保险需求主要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注意多方面影响因素的作用。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影响不同的消费者需求的因素也不经相同。风险状况对消费者需求的影响尤为明显,让消费者明确所处地区的巨灾风险发生状况,对巨灾风险状况有一个客观的认知,有益于消费者合理调整自己的损失预期。经济条件的改变虽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它也是影响消费者巨灾保险需求的关键因素,国家短期内应当对消费者购买巨灾保险行为实施补贴,长期内应当将解决巨灾保险需求低下的关键放在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上来。合理控制巨灾保险价格,让具有购买意愿的消费者消费得起巨灾保险商品,使购买意愿转化为实际购买行为。避免购买行为中的侥幸心理、“搭便车”行为,正是由于公众看到了巨灾之后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进行救灾,而使得公众心理上产生了依赖性,把救灾仅仅看做是政府一方的责任,最终忽视了自身风险的防范和风险意识的培养。
另外,只有当巨灾保险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小于消费者因此而支付的货币效用时,消费者才会进行购买。目前情况下,中国巨灾保险市场运行并不符合这一规律。巨灾保险价格偏高,使得消费者为购买巨灾保险所支付的货币价值高于巨灾保险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消费者肯定不会为价格昂贵的巨灾保险买单。如何让巨灾保险价格降下来,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通过再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手段,将国内的巨灾风险在国际上进行转移,是降低巨灾保险价格、维护中国保险公司稳定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国际上实力较强的再保险集团,或者通过证券化的方式直接进行风险管理,将巨灾风险直接转嫁给市场,有了稳定的供给,才能保证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稳定的需求。
五、结语
由于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尚未完整建立,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的研究,也是属于理论探讨阶段。在实践过程中,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因素纷繁复杂。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必须依靠政府的扶持。在此,本文就政府如何发挥作用扶持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建立,提升公众巨灾保险需求做一些探讨。
笔者认为,政府对于提升巨灾保险需求可以发挥三方面的作用:立法建设,尽早完善巨灾保险体系立法,规范市场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发展巨灾保险市场。监督作用,避免市场中出现文中所述的“恶性循环”局面需要政府的监管,在市场出现恶性价格循环时,政府应当及时出面进行干预,维护市场的价格秩序。宣传与鼓励,一方面政府要在舆论上对公众进行引导,使公众认识了解巨灾保险,另一方面,对于供求双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相信在政府参与的条件下,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一定会尽早建立,公众的巨灾保险需求也会有相应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赵晋.巨灾保险需求:理论分析与政策建议[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2]李海棠.论巨灾保险的需求与供给[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23(02).
[3]王国清,林悦.巨灾保险需求建模分析的初步探讨[J].市场周刊,2012(01).
[4]丁元昊.巨灾保险可负担性研究[J].保险研究,2011(10).
[5]周振,沈田华.农业巨灾保险的需求意愿及其影响因素[J].保险研究,2012(04).
灾害保险论文篇5
关键词:Mapgis;危险评价;易损评价;风险评价
1概述
本文源于西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127152016041),项目负责人李魏,指导教师孙佳伟,项目组其他成员有4人,分别来自于西京学院的土木工程学院、机电技术系、至诚书院。本文就Mapgis在地质灾害风险评价中的应用予以讨论,研究内容及成果对我院学生的就业提供实战基础,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一定的技术准备。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1)分析区域地质背景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气象水文、地下水、植被及人类工程活动等。
(2)研究影响区内地质灾害的主控因素及触发因素,考虑到影响区域层面上的所有类型灾害危险性评价因素,选取评价因子,如灾害点密度、地貌类型及高程、岩土体类型(工程地质岩组)、地质构造(断裂发育程度)、降雨量、人类工程活动强度等,建立危险性评价指标体系。
(3)辅以Mapgis图形处理操作,整理上述因子图件,形成评价所需的系列专题图层(如图1~图4),分析各影响因子内部的相关性,完成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4)确定评价因子权重:依据“1~9标度法”,构造评价因子重要度比较矩阵,即判断矩阵,确定评价因子权重,应用“和法”,计算矩阵的特征向量及最大特征值,检验矩阵一致性,将各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列表,计算各元素组合权重。
(5)量化评价因子:地质灾害危险性一般划分为三个级别(危险等级大、中、小),并赋值1、2、3表达危险性级别。
(6)通过Mapgis,划分评价单元网格,一般将目标区域可按1(km)×1(km)的网格进行剖分,形成若干个评价单元格(见图5),它们是后续属性录入和叠加分析的对象。剖分单元格的尺寸愈小,危险性评价精度愈高;反之亦然。
(7)叠加各因子图层属性,计算每个评价单元格子的危险性指数:
危险指数=X1*a+X2*b+X3*c+X4*d+X5*e+X6*f
式中:Xi(i=1,2,3,4,5,6)代表每个评价因子指数;a,b,c,d,e,f代表每个评价因子权重值。
(8)Mapgis图形分析,追踪部分等值线,设置线参数、注记参数等图形要素,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斑图(如图6)。根据实际情况,反复进行删掉或合并某些小块区域操作,实现人工修饰、加工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斑图,最终形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图。
3地质灾害易p性评价
(1)选取评价因子,建立易损性评价指标体系:一般情况下,目标区域地质灾害易损性评价有关具体数据,难以全面获取,因此,通常选择基于行政单元(即行政乡镇)进行区域易损性评价,并通过社会经济统计指标来表征区域易损性。考虑到基础数据的可获取性,并根据目标区域内承载综合体特点,一般选取人口密度、年龄抚养比率、政府对地质灾害重视程度、耕地密度、公路铁路密度、GDP密度等评价因子,建立易损性评价指标体系。
(2)目标区域地质灾害易损性一般划分为三个级别(1级-高易损性、2级-中易损性、3级-低易损性),并根据各因子实际数据特征,并保证后面所列矩阵合理性,经过反复试算,对各因子赋各级标准值。
(3)易损性评价计算:确定隶属函数,构造评价矩阵,构造权重矩阵,构造模糊评判矩阵。依据“最大隶属度”的原则,确定目标区域地质灾害易损性等级。
4地质灾害风险评价
运用以下公式计算各乡镇综合风险指数:
综合风险指数=综合危险性指数×综合易损性指数
其中:综合危险性及易损性指数用下式计算:
式中,x综代表综合危险性或易损性指数;x高、x中、x低分别代表其高、中、低隶属度。
最后,根据各乡镇地质灾害危险性及易损性评价结果,保证结果的合理性,选择风险评判标准(1级-高风险、2级-中风险、3级-低风险)。统计各乡镇危险性隶属度及综合危险性指数汇总表、各乡镇易损性隶属度及综合易损性指数汇总表。叠加分析,最终统计得到各乡镇风险等级汇总表,绘制目标区域风险评价区划图,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灾减灾方案。
5结束语
本文从目标区域的地质灾害类型及分布、地形地貌条件、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气象水文、植被及人类工程活动等方面进行讨论,运用Mapgis图形操作,比较系统的总结了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及风险评价的过程。由于篇幅有限,仍不能十分详尽的予以阐述。本文系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成果总结,以期在区域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研究中发挥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孙佳伟.略阳县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研究[D].长安大学,2012.
[2]孙佳伟.浅谈基于模糊综合评判法的地质灾害易损性评价[J].四川水泥,2015(08).
灾害保险论文篇6
关键词:农业气象灾害;研究进展;风险评估;发展现状;参考信息
结合可靠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理论及风险方法,可以逐渐地加快其研究进展,增强研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效处理。现阶段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中各种不利因素的客观存在,对其研究进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作用,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未来的发展做出必要地预测,全面提升我国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研究水平,为农业气象领域服务范围的扩大提供可靠地保障,更好地确定未来我国农业气象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1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的发展
最初的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通过运用风险评价的措施,加强了对风险形成机制的深入分析,并结合系统的方法对各种风险要素及相关的作用进行综合地评估,间接地推动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为其实际作用的充分发挥打下了建设的基础。现阶段有关农业气象灾害形成机制的理论较多,像“区域灾害系统理论”、“致灾因子轮”等,在实际的应用中为灾害风险评估效果的增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促使农业气象风险评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有效地处理,间接地提升了整体的研究水平。同时,随着“三因子说”及“四因子说”实际应用范围的扩大,一定程度上为农业气象灾害学研究领域服务范围的扩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国际上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研究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主要是通过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方法体系,对果树等农业经济作物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形成了基于产量损失风险计算、定量评价等方法,并通过对风速、干旱风险等因素的风险,获得了可靠的气象观测数据,加快了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我国在农业灾害风险评估方面的研究要点主要集中在:(1)农业生态区中相关农业经济作物风险分析模型构建;(2)基于遥感、地面信息资源的农业灾害风险评估技术体系构建。这些研究要点相关计划的有效开展,为我国农业灾害风险评估整体水平的提升提供了可靠地保障。
2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的内容
通过对现阶段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的深入分析,可知其中包含着丰富的研究内容。这些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有关各种致灾因子危险性方面的评估
致灾因子危险性主要针对的时灾变强度及活动频率,进而对灾害风险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地评估。具体的评估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的类型、致灾因子的强度大小、影响过程中的持续时间、等级等,评估过程中主要依赖于构建可靠的危险性评价模型及风险估算模型,增强了农业灾害风险评估的有效性。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扩散技术的有效使用,为我国农业气象站的灾害风险评估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2.2相关承载体脆弱性方面的评估
这种评估主要是指在一些较为危险的区域中承灾体面容易受到一定强度致灾因子的损害,通过对损害程度而做出的综合评估。现阶段承载体脆弱性方面的评估主要集中在:(1)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对不同因素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地评估;(2)对减灾能力、耦合防灾等不同的要素进行深入地分析,从而构建出相关的参考模型;(3)绘制出有效的作物脆弱性曲线,对不同的灾害类型进行必要地分析,掌握脆弱性规律的同时增强实际的评估效果。
2.3灾害风险的综合评估
通过对农业气象形成机理的分析,在合成法的支持下对各种影响农业生产的灾害风险进行必要地评估,进而构建出可靠的风险综合评估模型,促使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条件下的风险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地排除。与此同时,通过农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模型的合理运用,可以获得可靠的参考数据,间接地降低了相关农业生产活动开展中各种风险发生的几率。
3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的方法
现阶段适用于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1)基于指标的综合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使用中主要选取的是灾害风险指标,并在参考模型的支持下计算出相关的参数,对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基于数据的概率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使用中需要确定资料样本数量,并通过对资料序列的有效利用,计算出灾害L险发生的几率;(3)基于情景模拟的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关注的是可能发生农业灾害的过程,利用风险动态评估方式处理实际的问题。
4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和展望
4.1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当前形势下我国农业灾害风险评估发展现状的深入分析,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未来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的有效预防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理论体系不完善,研究中的应用方法较为薄弱。现阶段很多的研究理论注重于农业灾害的自然属性,忽略了其社会属性,影响着研究数据的准确性;(2)缺乏必要的农业灾害风险评估标准缺乏规范性,在评估方法、风险表征等方面的缺少必要的规范标准;(3)动态化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技术有待加强。
4.2研究展望
作为农业气象灾害学的重要分支学科,未来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1)加强动态风险评估技术的合理运用,构建完善的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估体系;(2)注重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相关理论及方法的深度,利用量化评估及模型支持的方式,全面提升灾害风险评估水平;(3)通过对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指标的有效设置,扩大动态评估技术的实际应用范围,构建可靠的作物生长模型,加强对各种农业灾害风险属性要素的合理运用。同时,需要深入研究多灾种农业气象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技术,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
结束语:
做好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的相关工作,深入理解其中的研究内容,掌握正确的研究方法,加强对评估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会不断地加快我国农业气象学的发展速度,扩大其实际的应用领域,满足实际农业生产活动需求的同时扩大其应用范围,促使我国的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水平能够始终保持在更高的层面上。在未来农业气象学及灾害学发展的过程中,加强信息化技术及其它专业技术手段的有效使用,将会更好地发挥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实际作用,进而为我国农业生产效益的持续增加提供可靠地保障。
参考文献
[1]徐磊.农业巨灾风险评估模型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2012,(06).
[2]喻红银.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进展[J].江西农业,20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