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遗的建议篇1
在非遗保护与传承具体工作方面,扎实全面地开展和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全省非遗资源;初步培育和建立起了事业管理服务系统和一支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的人才队伍;江苏加强非遗立法工作,力争在全国领先,依法推动事业发展;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馆及保护基地建设,江苏先后建成和开放包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在内的非遗专门博物馆67个、民俗馆8个、传习所295个;加大非遗宣传普及力度,提升全社会认知水平,定期定点举办群众性非遗专题节庆活动,如中国昆剧艺术节、中国苏州评弹艺术节、中国古琴艺术节等,唤起社会非遗保护认知、彰显江苏优秀传统文化;针对不同非遗项目采取不同保护方式,推进非遗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工作。
非遗保护与传承是一项新型事业。目前江苏非遗工作中还存在着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全社会对非遗工作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一些地方政府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层次较浅,没有形成系统的保护思路和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保护经费地区、项目差异较大。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民间资金介入全省“非遗”保护传承领域几乎为空白;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特别是基层组织缺乏稳定从业人员;非遗事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专业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正日益恶化,流失现象严重,面临传承危机,其现实价值未得到充分彰显,缺乏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思路。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及本省有关法规的要求,着力制定切实可行的非遗保护措施,开创非遗事业的新局面。
突出政府主导地位,整合社会多方资源;强化宣传工作力度,提升全民保护意识和力量。
突出政府主导地位,运用文化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督促、检查、指导等职能,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社会团体组织在非遗调查、保护、研讨、交流、辅导、培训与传承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组织专家学者,将特色鲜明、具有代表性和广泛影响力的非遗项目,编辑出版成各类非遗普及读物等系列丛书,以供群众阅览,增进了解,尽最大可能整合社会各界资源,营造良好保护氛围和保护力量。持续开展非遗事业的传播、展示工作,构建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机制。
千方百计整合利用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利用各种媒介,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如展览展示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形式,通过广场宣传、街头宣传、流动宣传、节会宣传、网络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普及非遗保护知识,使热爱、珍视、保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最终使非遗事业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是保护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各项工作切实推进的有效保障和客观依据。目前全省的非遗保护规划工作还相对落后,建议各级政府把非遗保护工作提升到地区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和文化发展纲要之中。同时参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先行编制部级和省级的非遗项目规划,把规划实施工作纳入到各地年度建设计划之中。
加强区域性非遗生态保护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及基地建设,着力拓展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体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需要的是活态传承,因此整体的、群体性的、能够自然传承的保护更重要。以往非遗的保护大多侧重于单个项目,侧重孤立、静止的保护,“生态”整体保护方法的使用依然比较滞后。建议借助于历史村落保护、民俗村建设、农家乐及乡村旅游、生态文明建设等契机,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园),进行非遗动态、整体和可持续的统筹保护,从而为非遗传承提供生存环境、生活方式、风土人情的立体空间,使它们具有更加持续稳固的生命力。对大量珍贵实物和物质载体,手工艺品、乐器、戏服等,要进行分类收藏、展示和研究。利用非遗博物馆和非遗基地,将保护项目与文化活动相结合,邀请一些代表性传承人来现场献艺,或者结合其他行业来延伸、拓展保护空间,活跃传承方式。
以传承人为核心,推动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遗保护传承的活态载体,是保护工作得以持续有效进行的根本性保障。对传承人应设立专门的扶助与奖励政策,制定明确的给予代表性传承人的经济补贴制度,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等方式,充分发挥代表性传承人的领军作用和传承作用。同时不仅要给予老年传承人以资助,更重要的是鼓励青少年和有一定技艺基础的中青年拜师学艺,对学习效果显著、成果突出的继承人要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对那些必须要通过团体传承的项目,鼓励相关团体开展传承工作,或鼓励有关人员进行传承组合,开展有关传承工作。对部分技艺有一定的秘诀不宜面向社会公开的项目,要鼓励家族传承。
积极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促进生产性保护,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路之一,是做好“在保护中发展”的工作。把有自身发展能力的非遗项目适度推向市场,让其重新焕发生命活力,通过非遗生产性保护,使之形成文化品牌,成为新兴文化产业。发挥全省各地各级政府的引导、参与及组织协调作用,尽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非遗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中来,为非遗项目在现代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找到最恰当的方式,培育和构筑适合于非遗资源与现代文化创意产业相融合的新平台。
积极探索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方法,制定各类优惠政策与奖励政策,推动部分非遗项目走生产性保护、发展道路。可以组织民间艺人、民间艺术表演队伍,积极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让地方性非遗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加强非遗与旅游业融合,增强民俗旅游的吸引力;出版非遗丛书、系列光盘,开发具有“非遗”特色的服饰、饮食、工艺品、纪念品等,建立一批非遗特色产品的研发生产基地。另一方面也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有效保护和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真实性和整体性的前提下,做好适度开发利用,从而促进非遗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加强非遗保护传承的数字化建设。
保护非遗的建议篇2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8号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五)组织认定、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教育、体育、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料体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保护单位。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整理建档;
(三)确保项目不失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工艺、技艺或者特点,开展传承、展示、展演、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为项目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传承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
第十四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濒危项目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建立本级传承人名单以及信息资料库。
第十八条传承人由代表性项目技艺持有者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项目的技艺;
(二)在一定的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组织或者推荐其参加各类展示展演、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
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代表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渊源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人申报、评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传承人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综合文化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认定,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或者导致代表性项目失去传统工艺、技艺以及特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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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起步较早,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文化厅先后多次赴省内各地及外省(市区)开展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传承人参加的非遗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务会议审定。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该条例立足吉林省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凸显吉林的地方立法特色。
保护非遗的建议篇3
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不是文化大挣钱,指望文化挣大钱的观念与建设文化强国的政策和精神不符。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
建议各个城市的文化干部选拔要进行文化考核,让懂文化的领导干部抓文化建设。
张艺谋、张会军、冯小刚、尹力、冯小宁、陈国星六位政协委员联名:
希望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规律对电影票采取“建议性指导票价”和“最高限价”。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作家凌解放(二月河):
不能一窝蜂地搞“文化产业化”,以牺牲文化价值而仅仅追求利润。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画院院长许钦松:
建议中国应设立“艺术投资银行”,在此基础上画廊与评论家、画家建立契约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雕塑院院长吴为山:
应该建立国家收藏国外艺术品机制,使其成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一项新举措。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出版集团总裁、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亚非:
金融对文化产业的结合,重点应放在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银行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应该在末端,在它最需要的地方。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歌舞团团长刘春梅:
建议国家把直补资金转移给文化产业单位,来引导和刺激普通民众多进行文化消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席王立平:
现在的文化不能嫌贫爱富,文化的繁荣最重要的标志是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相声演员姜昆:
要发展文化,管文化的领导必须要对文化的真正内涵和概念有深刻认识,学习中国传统历史,再去管好文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行董事长闫冰竹:
商业银行仅靠贷款利息无法覆盖文化企业可能发生的高风险,建议以风险分担为原则,制定差异扶持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
文化要大发展不要,这样不但违反了经济建设客观规律,也违反了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油画院院长杨飞云:
建议国家对艺术品拍卖加强管理,杜绝不合理的“天价”拍卖现象,“天价”拍卖不但破坏艺术的价值标准,更破坏人们的审美观、价值观。
全国政协委员倪萍:
文化产业不能代替文化建设,文化产业以挣钱为主,文化建设有可能赔钱,要考虑其社会效应。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叶惠贤:
电视晚会劳民伤财,应该刹住这股攀比、浪费、雷同之风,把钱用到贫困地区改善教学等有意义的地方。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作家池莉:
应该把传统文化和当代价值观结合起来,构建一种能够滋润心灵的文化内涵,才能减少浮躁,增加幸福感。
全国政协委员、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公司董事局主席兼行政总裁杨澜:
文化事业必须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参与到文化建设中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尹力:
建立公益的儿童电影的放映或校园的公益院线,开拓现有的放映渠道。
全国政协委员陈德:
要加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建立以国有资金投入为主导,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机制市场化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协副主席齐让:
全国的科技馆应该逐渐实现对公众免费开放,提供更便利更宽松的科普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吴建平、李焕然、周兆达等联名:
建议设立公民道德最高奖――“中国雷锋奖”,嘉勉各行各业中乐于助人、默默奉献的优秀公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
实体书店是城市的文化地标,政府在公共服务建设中,应该把民营书店纳入政策扶持的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
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给实体书店以减免税的政策,保留城市的公共文化空间。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男高音歌唱家阎维文:
建议由文化职能部门制定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的长效机制,鼓励、督促文艺家走向火热的社会生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主席李前宽:
政府应该做好影院的布局规划,让高昂的电影票价降下来;加大对本土电影业的支持力度,让票房高上去。
全国政协委员、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
国家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由于税负负担沉重,利润微薄,许多年轻人觉得从事这个行业赚不到钱而不愿意学习该项技艺,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画院一级美术师李延声:
传承传统文化从娃娃抓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校园。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庆柱:
借申遗之名,对文物遗产进行不负责任的过度开发,尤其盲目复建文物古迹,造成无可挽回的保护性破坏,与申遗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一级京剧演员谭孝曾:
建议降低剧院的租场费,对剧场进行补贴,降低院团演出成本和票价,促进“国粹”传承发展,保护民族艺术。
全国政协委员、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
建议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着手制定《故宫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加强故宫文化遗产保护和促进故宫博物院的可持续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一定要惠及民众,使广大群众享受到文化保护对现实生活带来的利益。
应该把更多注意力放在亟待保护的真实文物上,使当今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有尊严地存在,把它们看作今天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积极力量。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副会长、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会长苏士澍:
文物鉴定应该上升到立法层面。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副秘书长王战:
希望修改文物法,适当放开文物市场,地方文保单位可转让部分文物,适当允许民间收藏和买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田青:
地方戏要保护自己的特色,发展要有新的东西,“千人一面”的趋势会破坏文化的多样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言恭达:
建议培养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专门人才,扶持农业传统技艺传承人,把现场保护与建农业文化遗产博物馆相结合,建立农业生态博物馆。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宝成集团董事长柴宝成:
尽快修改文物法,允许“地下”收藏的文物市场流通。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画家何水法:
倡议将对城市文脉的保护上升到环境保护等同的高度,一要加大破坏文脉建筑的惩罚力度,二要制定以保护为主的城市文脉保护方案。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文化厅副厅长李修松:
在保护文化生态的时候,既要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强调保护以徽派老村镇和老街区为代表的物质文化遗产,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遗产结合起来,按照它的原生态来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中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副院长司富春:
太极拳是中国标志性的文化符号,建议国家优先推荐太极拳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全国政协委员、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
数字化保护是对于文化遗产的永久保护,只有用高保真数字技术把文化财产完整地保护下来,留存档案,才能做到永久。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
申遗只是保护的开始,建议申遗改为“审遗”,审查遗产保护得好不好。必须对后代负责,不能把变味的、粗制滥造的东西留给子孙后代。
全国人大代表、泸州市副市长马宗慧:
中国酒类酿造遗址应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这是维护中华民族文化基本元素的重要举措。
全国政协委员、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陈福今:
要把传承文化遗产作为实现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使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成为民生工程。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
“织麻为布、制作衣裳”是炎帝功绩之一,炎帝是服饰文化的鼻祖,建议设立中国炎帝服饰文化研究所和博物馆。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中央委员马立群:
新时期的大学要快速承担起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在传承、发展和引领文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厉无畏:
文化单位转企改制,适度的竞争压力可促进文化创新,也需要国家在转企过程中给予适当补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爱乐乐团艺术总监余隆:
推广中国,怎么开始很重要,文化的“交流”、“对话”比“输出”更贴切,交流才能求同存异。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何星亮:
在文化的国际互动中,传统范畴的中国元素要获得现展的生机和活力,才能具有文化竞争力和说服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歌舞团副团长陈维亚:
有中国特色的文化要走出去,就必须要打造一批“强悍、自强不息、自信”的优秀作品,向世界传递中国人的和谐观,传递中国对社会、对国际甚至宇宙的看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演艺集团董事长顾欣:
文化体制改革不能坐而论道,首先要改变人的观念,体制要被观念打破。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台长周莉:
真正好的作品拥有与众不同的特质,企业需要完善制度来保障文化创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音乐学院声乐系教授吴碧霞:
中国的文化机构和文化企业,缺少十分优秀的讲故事的能力,怎样让外国人了解、喜欢中国文化,需要拿他们的东西做“敲门砖”。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首都师范大学校长刘新成:
只有作为文化核心部分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走出去了,才能真正增强国家软实力。
保护非遗的建议篇4
1.关注每个国家保护其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一致讨论通过的文化多样性统一宣言,帮助制定由第32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推荐的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确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宣言。
2.回顾1954年在海牙通过的在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遗产公约,和1954年的第一议定书以及1999年通过,于2004年3月9日正式生效的第二议定书。
3.回顾国际蓝盾委员会1996年4月成立时的目标和2000年4月14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
4.深切关注因人为的或自然灾害对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破坏而造成的影响。
A.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有成员国和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签署并批准1954年在海牙通过的战时保护文化财富公约、1954年的第一协议书和1999年的第二协议书。
B.(1)建议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将保护移动的、非移动的文化遗产和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纳入到他们的为世界和平工作中去,以免遭破坏和替代,(2)鼓励各国政府将保护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纳入到他们的人文工作中,以免遭破坏和替代。
C.建议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有关组织行动起来,阻止对文化遗产保护地和建筑物的掠夺和破坏,以及文化财富的非法交易。
D.鉴于风险准备、反应和修复工作的重要性,建议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工作者和其他人士,把这些工作纳入到他们的日常工作计划中。
E.建议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博物馆理事会、国际纪念馆与古遗址理事会和国际图书联合会的成员国,在那些还没有成立国家蓝盾委员会的国家成立这样的机构,并敦促这些国家的权威人士支持他们的工作并发挥作用,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保护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
保护非遗的建议篇5
[摘要]齐齐哈尔地区是个多民族居住区,积淀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世代居住在嫩江、黑龙江流域的土著民族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族等,还有明、清时代的流人都留下了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这些遗产的抢救、保护是传承中华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关键词]齐齐哈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查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D66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2―008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积累起来的文化精髓,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基础。
齐齐哈尔市已有800年建城史,是历史上最早的黑龙江省经济、政治、文化中心,也是最早的黑龙江省省会。齐齐哈尔地区是个多民族居住区,积淀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世代居住在嫩江、黑龙江流域的土著民族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族等,还有明、清时代的流人都留下了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这些遗产的抢救、保护是传承中华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近期笔者对齐齐哈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调研,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内涵,全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方面的重要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当今我国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发展经验,深入分析自身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其内涵丰富,对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蕴含着深刻的指导意义。作为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识,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生命密码。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繁荣社会主义新文化,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1.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是有效开展保护工作的前提条件
自2006年齐齐哈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来,积极有效的组织开展了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并及时召开各县(市)区文体局局长、文化馆馆长参加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省、市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要求传达下去,抓好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建立了切实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网络,目前全市有克东、依安、富区梅里斯等9个县、区都已成立了非保中心或办公室;昂昂溪、建华等县区设立了专、兼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
事实证明,正是这些科学有效的保护网络的建立,才使齐齐哈尔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2.市级保护中心完善运行机制,履行职能,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开展对齐市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2006年3月以来,齐齐哈尔市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在全省地市级城市中率先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6年9月18日正式挂牌,办公地点设在齐齐哈尔市市群众艺术馆。并由市编委批准,配备了三名专职业务干部,装修改造了100多平米的接待室、资料室、办公室。建设了数据库,收集整理了65项有申报保护价值的资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自保护中心办公室成立以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库、制作了舞蹈、器乐、剪纸等40余卷艺术档案。并整理制作了相关的图片、文字介绍、光碟等完整资料。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担负着对上组织申报和对下业务指导的双重职能,是上级保护中心和基层申报单位之间的纽带。这个中间环节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了一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果。
3.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
2006年9月齐齐哈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筹备期间,举办为期两天的齐市各县(市)区乡镇文化站(文体中心)骨干培训班,并聘请省保护中心专家讲课,向他们讲解了挖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特色文化的相关知识,使基层文化干部对国家文化部等决策部门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工作的各项指示精神有了进一步了解,并对搜集、整理、申报的相关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共有29人参加了培训;2006年10月市文化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各县、区文化局长、文化馆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来自全市16个县区的32位文化局长,文化馆长参加了会议,会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做详细的介绍;2006年10月8日我市组织17名基层骨干参加了省保护中心举办的第一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班。
专业人才的匮乏一直是困扰各项文化工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使更多的专业干部尽快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专业知识是极其迫切的。齐齐哈尔市采取的办法是省、市两级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对各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职干部的两轮培训。虽然时间较短,但是这些专业干部回到工作岗位后都能根据市保护中心的要求在工作的同时加强自学,现在都已经初步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工作方法,并成为实际工作中的骨干力量。
二、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创新应该与时俱进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继承和发展,就是为了促进人类的文化创新。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要发展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大环境,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良性的传承土壤。
1.在挖掘、整理保护项目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全力争取国家对保护项目的各项支持
自齐齐哈尔市非物质保护中心成立已来,做了大量的普工作,已搜集整理了20项名录,其中有哈库麦勒、乌钦两项入选第一批国家名录;罕伯岱民歌、古驿道站丁习俗、鄂温克瑟宾节、齐齐哈尔木板书四项入选第一批省级名录,这四项省级名录正在申报第二批国家名录中。
2.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性项目普查工作
在市保护中心普查的65项资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龙沙区的北大仓传统酿造工艺;富区的达族婚礼、后库勒满族花棍舞、达族萨满舞、传统医药、罕伯岱达族传统舞蹈;克东县的克东腐乳传统工艺、满族刺绣、剪纸;富裕县的三家子村满族民俗文化、满语教材;讷河的鄂温克民间文学、鄂温克族口弦琴等都是历史悠久,极具保护价值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齐齐哈尔市已经完成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性项目普查工作。第一、二批市级保护名录已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进入专家评审阶段。并在2007年11月17日召开了部级名录哈库麦勒、乌钦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50余位专家到会,进行了研讨,并即将将学术研讨成果结集出版。
3.加大资金投入
2006年齐齐哈尔市政府投入资金三万元,用于改造和装修市非保中心办公室及增添内部设施。在申报国家、省级名录过程中,各县、区政府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都能根据项目需要投入挖掘、申报经费。其中梅里斯在申报哈库麦勒和乌钦这两个部级项目中投入资金2万元;富区申报罕伯岱民歌和木板书投入2.90万元;富裕普查申报站丁习俗投入资金2.85万元;讷河申报瑟宾节,市财政投入资金5.30万元。这些政府资金支持基本保证了挖掘、整理、申报工作的顺利完成。
资金困难是困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又一难题。在齐齐哈尔市申报第一批部级名录和第一批省级名录的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申报项目书的制作和申报光盘的制作都很不理想,只能凭借申报项目的独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来争取专家评审组的目光。在具体保护过程中,很多老艺人、传承人的声像资料因为相关设备短缺而无法完整纪录下来。相信这中情况并非齐齐哈尔独有,全省甚至全国的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面临着同样的困难。
4.整合资源,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06年7月24日齐齐哈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与省民委、省体育局联合主办,市群众艺术馆承办了齐齐哈尔首届“库克塔拉”民族民间原生原创文艺精品展演,集中展示了满族舞蹈、达族舞蹈、赫哲族舞蹈、罕伯岱民歌、大手绢绝活等民族文化遗产精品,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2007年3月,为了配合第二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主题宣传活动,市保护中心与鹤城晚报联合策划了“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全景纪录”。先后在鹤城晚报上发题为“奔放的旋律、艰难的挖掘”(罕伯贷达斡尔族民歌);“郑焕江木板书”及300年,生生不息的“站丁文化”等3篇专访报道,详细记述了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过程和各个项目的特点,在社会取得良好反响。与市电视台《视点》栏目联合策划拍摄了三部专题片:郑焕江木板书、罕伯岱达斡尔族民歌及保护边疆风雅颂(乌钦、哈库麦)。这些主题宣传活动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社会上受到广泛关注,从观念上起到了引导全社会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作用。
通过上述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其在全市产引起较大反响。
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保护工作的紧迫性
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是非常紧迫的。第一,一些依靠口传心受方式加以传承的文化遗产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价值的资料流失。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立法滞后,没有法制保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与各项工作发生冲突或矛盾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障。第三,由于保护工作未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与保护工作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得到系统解决,经费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的现象普遍存在。第四,在实际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借创新之名对一些传统文化进行篡改,严重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意义。
保护非遗的建议篇6
“蓝盾”是与“红十字”对等的文化名词。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用“蓝盾”这个符号标注于文化遗址处,使它们免受由于战争冲突引起的攻击。1996年,国际蓝盾委员会(TheIn-ternationalCommitteeOftheBlueShield)简称ICBS成立。
国际蓝盾委员会致力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免受战争和自然灾害的威胁,由四个非政府组织机构组成,分别是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博物馆协会、国际纪念碑和遗址协会以及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国际蓝盾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通过协调预防措施,解决并回应人为的和自然界的突发事件,以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并欢迎世界各国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与古遗址部门和博物馆加入该委员会。
2004年7月,国际蓝盾委员会在意大利城市都灵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大会。国际蓝盾委员会创始成员的代表和来自比利时、捷克、法国、意大利、马其顿共和国、马达加斯加、挪威、波兰、英国、爱尔兰和委内瑞拉等国家蓝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来自文化应急和无国界文化遗产机构的代表分别参加了大会。
第一次国际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关注每个国家保护其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一致讨论通过的文化多样性统一宣言,帮助制定由第32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推荐的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确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不得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宣言;深切关注因人为的或自然灾害对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破坏而造成的影响。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有成员国和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签署并认可1954年在海牙通过的战时保护文化财富公约、1954年的第一协议书和1999年的第二协议书;建议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将保护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和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纳入到他们为世界和平工作中去,以免遭破坏和替代;鼓励各国政府将保护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纳入到他们的人文工作中,以免遭破坏和替代;建议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有关组织行动起来,阻止对文化遗产保护地和建筑物的掠夺和破坏,以及文化财富的非法交易;建议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博物理事会、国际纪念馆与古遗址理事会和国际图书联合会的成员国,在那些还没有成立国家蓝盾委员会的国家成立这样的机构,并敦促这些国家的权威人士支持他们的工作并发挥作用,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保护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决心把国际蓝盾委员会建设成受世人瞩目的、高效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