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鉴定篇1
【关键词】安全性鉴定;抗震性;鉴定;加固措施
0.概况
某中学校舍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地震加速度为0.1g,建筑场地为Ⅲ类,属于C类建筑物。该宿舍楼长约45.9m,宽16.9m,高13.65m,建筑面积为3207.75m2,地上4层,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和屋盖。该建筑物建于2004年。该宿舍楼为纵横墙承重结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3.9m;纵横墙布置对称、沿平面内对齐,沿竖向上下连续、同轴线窗间墙宽度均匀;房屋立面无高差、无错层;房屋尽端无楼梯间;无独立砖柱支承;墙体在平面内闭合;无削弱墙体;外墙四角,隔开间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楼梯间四角有构造柱,较大洞口处局部无构造柱;楼梯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无构造柱;屋盖及楼盖处沿内外墙均有圈梁,楼盖、屋盖处圈梁最大间距10.5m;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的最小距离1.0m,不符合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的最小距离1.20m要求。该宿舍楼标准层平面见图1。
1.现场检测情况
经过对现场检测观察,未发现明显缺陷。
砌筑砂浆强度检测:抽检每层砌筑砂浆强度,换算值为1.06~
3.13MPa,均不满足设计强度值M5的要求。
黏土砖强度检测:抽检每层黏土砖强度,均满足设计强度值MU10的要求。
混凝土强度检测:抽检每层混凝土强度,换算值为22.5~
29.1MPa,均满足设计强度值C20的要求。
2.鉴定结论
2.1采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开发的“PKPM”结构设计软件对该建筑物上部结构承载力进行复核验算。验算结果显示,该建筑物一层、二层、三层部分墙体抗震验算不满足规范要求;一层部分墙体受压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混凝土梁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基础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
2.2所检砂浆强度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要求,黏土砖强度、混凝土强度满足该标准要求;
2.3该工程的安全性等级为Bsu(安全性略低于标准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2.4适修性评估等级为Br(稍难修,改造后的功能尚可恢复或接近恢复功能,适修性尚好,宜予修复或改造)。
3.加固措施
由于该建筑物一层、二层、三层部分墙体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一层部分墙体受压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本工程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进行加固,采用M10水泥砂浆,单面面层厚度为40mm。采用φ6@300点焊钢筋网,“S”形拉结筋φ6@900,施工时,先剔除水平砖缝30mm深,再进行抹面。
本工程抗震构造措施不足处:洞口宽度大于2000mm时,洞口两侧加暗柱进行加固;楼梯间梯梁下无构造柱,采用梯梁下设暗柱做法进行加固;门厅阳角处大梁支承长度不满足500mm处,增设顺梁方向250mm长的构造柱进行加固;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的最小距离1.0m,不符合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的最小距离1.20m要求,在外墙阳角处加“L”或倒“L”形构造柱进行加固;新增圈梁通过植筋与原有圈梁连接。
3.1墙肢轴心受压加固验算
取一层⑤轴与A轴交接处窗间墙体,受压墙肢宽度b为1500mm,受压墙肢厚度h′为370mm,墙体单侧水泥砂浆厚度40mm,加固后受压墙肢厚度h为450mm,墙体两侧受压钢筋面积As′为340mm2,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f为1.34MPa,水泥砂浆面层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为3.5MPa,墙肢轴力设计值568.5kN(墙肢轴心受压计算见图2)。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中式8.2.3得,
ρ=A′s/bh=0.05%β=γβH0/h=6.08
ηs=0.9
查表8.2.3得,φcom=0.93φcom(fA+fcAc+ηsf′yA′s)=1118kN>568.5kN,满足规范要求。
3.2墙肢抗震加固验算
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双面加固,面层厚度为40mm,面层砂浆强度为M10,钢筋网直径为6,网格尺寸为300mm×300mm。原墙体厚度tw0为240mm(内墙)、370mm(外墙),原墙体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fvE为0.12MPa。由《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中表5.3.2-1得,面层加固基准增强系数η0:一层:1.65,代入公式:
ηpij=240tw0η0+0.075tw0240-1/fvE
经计算,原墙厚为240mm时,ηPij=1.65;原墙厚为370mm时,ηPij=1.28。
首先,验算一层墙体,370mm厚墙体中最不利墙段的抗力与效应之比为0.88,墙体加固后的抗震验算结果为:ηPij×原墙段抗震验算结果,即0.88×1.28=1.12>1,满足规范要求。
其次,验算一层墙体,240mm厚墙体中最不利墙段的抗力与效应之比为0.88,墙体加固后的抗震验算结果为:ηPij×原墙段抗震验算结果,即0.88×1.61=1.41>1,满足规范要求。
由此可得,二层、三层墙体均满足规范要求!
4.结论
4.1从设计方面,对中小学校建筑的抗震设防应充分重视,选型要合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执行。
4.2从施工方面,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是关键。
参考文献:
[1]曹玉生,李奉阁.竖向配筋砖砌体抗震性能试验研究及有限元分析[J].工程抗震.2001,(02).
[2]唐家祥.建筑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J].建筑科学.2002,18(01).
抗震鉴定篇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落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排查鉴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县市要在州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全面启动、重点突出、分步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经济实用;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兼顾;要强化管理、多方参与、务求实效,全面提高我州的抗震防灾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
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自2008年起,在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对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城镇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新建建筑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进一步加强城乡抗震设防基础性工作,使自治州抗震设防能力普遍提高。
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广泛开展既有建筑抗震排查鉴定工作
1.排查鉴定范围、依据和原则。
排查鉴定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
排查鉴定依据: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排查鉴定原则:
(1)工程质量排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未按图施工、未进行竣工备案(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特别是结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质量排查(检测)或抗震鉴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及处理建议。
(2)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3)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凡使用预制楼板的砖混结构(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高层建筑以外的其他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据JGJ3—91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为高层建筑)。
(4)1993年—2003年(含2003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框架、框剪结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5)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6)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案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2.排查鉴定和改造工作步骤、程序。
排查鉴定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排查、抗震鉴定和加固改造四个步骤进行,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建(构)筑物,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各单位进行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表一和表二),自查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审核汇总(表三、表四),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表五、表六、表七)。根据各行业自查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进行重点排查,在表一上填写是否需要鉴定的审查意见,反馈相关产权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抗震鉴定、危房鉴定和结构检测的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权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反馈产权单位、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经排查,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都要纳入改造范围;经鉴定属于D级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和老年福利机构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实施拆除重建;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加固改造。凡纳入排查鉴定范围的产权单位,均应立即将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工程质量鉴定(抗震鉴定)资料(需要时)整理存放于单位办公室备查。
(二)坚持各负其责,做好城乡重要公共建(构)筑物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排查鉴定工作的自查、重点排查、抗震鉴定结果和加固改造方案必须经各阶段负责人签章
1.学校、幼儿园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由州、县市教育局牵头落实,结合“两基攻坚”检查验收、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等工作一并进行。抗震排查(自查)工作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抗震鉴定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加固改造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2.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血站(血库)、急救中心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由州、县市卫生局牵头落实。抗震排查(自查)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抗震鉴定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加固改造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3.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由州、县市民政局牵头落实。抗震排查(自查)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抗震鉴定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加固改造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4.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文体设施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由州、县市文体局牵头落实。抗震排查(自查)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抗震鉴定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加固改造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5.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城镇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等的抗震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由各县市建设局牵头落实。抗震排查(自查)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抗震鉴定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加固改造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6.多层商品住宅小区、单位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的抗震排查鉴定工作由各县市街道办事处牵头落实,建设(房改)部门进行指导,抗震排查(自查)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抗震鉴定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加固改造于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三)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城乡既有民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要提出加固措施,列入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力量进行加固改造。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多层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或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加固改造。具备条件的城镇住房,可将抗震加固改造与建筑节能改造一并进行。
州抗震安居办要督促各县市增加投入,按照下达的工作计划,在确保两年内完成农村抗震安居房建设任务的同时。对于已有新建抗震安居房农户的危旧住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坚决拆除。
对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危旧房屋,纳入自治区和州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危旧住房改造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步实施。
城市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解决;城市机关干部职工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单位集资建房形式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通过州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解决;城市其他居民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可出台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区内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其住房原则上在新建项目中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解决。
(四)健全管理机制,确保新建建筑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
各县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强化政府质量监管职能,确保新建建筑抗震设防和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新建和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抗震设防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的县城、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新建、重建的,原则上只建单层建筑,特殊情况需建多层的,应控制在三层以下。学校(幼儿园)、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儿童和老年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和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应按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设计(即按乙类建筑设防);所有新建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漏项;新建项中一律不得使用预制楼板。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不得开工建设;超限高层项目必须由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要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单位压级压价和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竞标进行监管,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定价,防止工程造价过低引发质量安全问题。要严肃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超资质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效控制质量风险。要加强监理工作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作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建设代建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管,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要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加强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技术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要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村镇建设管理力量,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强村镇建设技术力量。
(五)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指导城乡抗震防灾建设
各县市要加快组织完成城镇抗震防灾专项规划修编、编制工作,为城镇抗震防灾建设提供科学依据。抗震设防地震烈度8度以上的县,要针对分布在地震活动断裂带、建筑物密度大、危旧房屋集中、缺少可用于避震通道和避震疏散场地的地段,尽快编制以抗震搬迁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城镇要开辟必要的避震场所和疏散通道,确保抗震需要;存在地震灾害安全隐患的地段,原则上只拆不建。地震时可能发生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镇人口稠密地区,已经建设的,要限期进行搬迁。要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把抗震设防内容作为城市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执行。要严把规划审批关,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不符合抗震要求的选址、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抗震防灾基础工作水平
各县市要在州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制定完善地震等灾害应急管理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确保信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储备,强化地震灾害应急管理措施,提高地震防灾应对能力。要开展经常性的地震应急管理演练,及时发现和改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全社会应对地震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自治州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改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实、抓好。
自治州已成立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和指导协调州抗震排查鉴定工作。
各县市应尽快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分工,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县市、乡镇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确保各项工作层层有人抓、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牵头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按期完成年度排查鉴定和改造任务。凡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影响工程实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各县市工作经费及建筑抗震设防能力排查鉴定工作费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定期向州党委、政府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采取瞒报、虚报等方式,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抗震鉴定篇3
关键词: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结构体系;构造措施;施工质量
中图分类号:TU973+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8-0184-01
1引言
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教育部下达专项文件,要求对全国范围内学校建筑进行大规模的抗震排查,旨在确定这些校舍工程的结构安全是否满足有关鉴定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提出检测鉴定结论及需要抗震加固的初步意见。受教育局委托对湖南省某区所属35所中小学校舍149栋房屋进行了抗震鉴定。
2校舍基本情况
所检测35所中小学分布于湖南省某区,按照抗震规范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学校总建筑面积约11万m2。
校舍使用时间及校舍结构形式的统计见表1、表2。统计结果表明,校舍使用时间多为10~20年之间,这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43.0%,其次为20~30年之间,40年以上的建筑数量和面积都非常少。
3房屋现状质量检测的内容和方法
3.1建筑垂直度检测和相对高程差检测。采用经纬仪对所有建筑物进行垂直度检测,以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倾斜;采用水准仪对所有建筑进行相对高程差检测,以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根据建筑物倾斜和不均匀沉降等情况,对地基基础工作状况进行评价。
3.2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采用回弹法对房屋混凝土构件进行强度检测。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的抽样检测的样本容量和各房屋混凝土构件的数量确定抽样的数量,并对所收取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深度检测。
3.3砖墙材料强度检测。依据《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的相关要求,对砌体结构房屋的承重砖墙进行砖墙块材材料强度和砌筑砂浆强度进行检测。
3.4钢筋混凝土构件主筋、箍筋配置数量、间距及保护层厚度检测。
3.5外观质量及结构缺陷普查。对结构构件的外观质量及缺陷情况进行调查,着重检查承重构件是否有开裂、破损等情况,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3.6结构抗震鉴定。根据最新颁布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对所有房屋进行抗震鉴定,主要包括房屋的高宽比、梁垫、壁柱、圈梁构造柱布置情况、抗震横墙间距等。
4安全性鉴定结果分析
根据《民用可靠性鉴定标准》对房屋安全性等级进行评定,评级结果统计见表3。
鉴定结果表明,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均以B级居多,安全性等级为Bsu级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近80%,说明大部分校舍安全性能均处于较为安全的状态,但仍有少数校舍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D级。经分析,这些校舍均大都处于较为偏远的乡镇,房屋建筑、施工质量较差,且这些房屋建成年代都较久远,房屋年久失修,一些结构构件趋于老化;还有极个别校舍处于对抗震不利地段,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5抗震鉴定结果分析
5.1房屋鉴定类别统计见表4。统计结果表明,所检测房屋以A类、B类为主。所有房屋中,一层房屋有74栋,五层房屋仅1栋,二、三、四层房屋数量较为平均。所有房屋层数及高度均在规范要求范围内,高宽比均满足规范要求;房屋平面形状基本上以比较简单的矩形为主;房屋基本上无错层,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以上均为对抗震较为有利的情况。
5.2砖混结构房屋楼面板、屋面板多为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屋盖、楼盖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较为可靠,但是绝大部分预制板之间都存在板间顺缝,有的预制板缝过宽,不仅影响外观,还存在安全隐患。
5.390%房屋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距离及外墙尽端到门窗洞边的距离都大于规范要求的限值;部分跨度大于6m的大梁存在由独立砖柱支承的情况。
5.4层高大于一层的房屋中,约有一半的房屋圈梁、构造柱的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一些设有圈梁的房屋圈梁在楼层内不封闭或设置不足。
5.5房屋承重墙体砖墙块材材料强度基本满足规范要求,但是近70%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风化较为严重的墙体局部砂浆出现粉化,砂浆强度推算值为0,严重影响结构的受力性能。
6提高校舍抗震能力的措施
针对检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整体加固、局部加固或必要的维护等措施改善结构的抗震性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6.1对于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su级的房屋,对房屋危险点、危险构件进行加固、改造。如增大截面法、置换、粘钢、贴碳纤维等加固方法;对于安全性鉴定等级为Dsu级的房屋,若其加固改造费用超过新建工程的70%,则对该校舍房屋拆除重建。
6.2对于墙体砌筑砂浆强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校舍建筑,应对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整面墙体进行加固。如钢筋网复合砂浆加固法。
6.3对于未设置圈梁构造柱、圈梁构造柱设置不合理或设置数量不足的多层砌体房屋,应从提高房屋的整体抗震能力进行整体加固,如墙体加固、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纵横墙交接处墙体、设置钢拉杆等。
6.4对于结构体系不合理、结构布置不对称的校舍房屋,应从改变结构抗侧力体系和改善结构对称性的抗震加固入手。
6.5对于抗震能力及抗震构造措施均满足要求,但存在渗漏、破损、开裂等缺陷的构件,应采取维护、修补等措施,以增强校舍房屋的耐久性。
参考文献:
[1]GB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S].
抗震鉴定篇4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抗震鉴定篇5
关键词:抗震加固;砌体结构;设防目标;校舍安全
1、引言
现有中小学校舍多以砌体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早期建成的校舍多为砖混结构,近几年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校舍才日趋增多,但总体来说砖混结构占的比例较大。不同结构体系差异较大,框架结构传力明确,较砌体结构在地震中表现出较好的延性,发生的震后灾害较小;砖混结构是脆性性质,易导致震害发生,特别是学校建筑为横墙较少建筑,当地震烈度较高,地震作用很大,墙体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地震力时,即发生震害。往往震害呈现脆性破坏,损失惨重。所以对砖混结构的校舍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改善和提高其抗震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2、多层砌体校舍典型安全隐患及分析
2.1砌筑砂浆采用混合砂浆,大量鉴定报告显示砌筑砂浆含水泥量少,强度过低,达不到设计要求,也达不到规范最低要求,使墙体的承载能力存在安全隐患。如图1所示。
2.2门窗角上墙体出现斜裂缝。门窗洞口四角由于截面突变在角部易于应力集中,若洞口两边未设置构造柱,则过大的应力将导致门窗洞口角部普遍出现裂缝。如图2所示。
窗下墙起着将两片墙成整体工作作用,相当于连梁,在水平力作用下易出现剪切斜裂缝。
2.3预制板间、板在支座处均出现大量裂缝。楼板和屋盖是地震时传递水平地震作用的主要构件,其水平刚度对房屋抗震性能影响很大。当采用预制板时整体性较差,板缝偏小而混凝土灌缝不够密实。地震时板缝易于拉裂。西安市区中小学校舍大量砖混房屋预制板间出现这种板缝,板与墙体顶部连接处也有被震松而出现水平裂缝,如图3所示。
汶川地震中,预制板出现的另一个严重震害是,预制板端部搁置长度过短或无可靠的拉结措施,加之预制板强度相对偏低易折断,导致预制板在冲击荷载下易掉落或折断。
2.4楼梯间的四角和梯梁下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特别是梯梁直接放置于砌体墙上未设构造柱时楼梯间承重墙普遍出现斜裂缝,沿着梯梁角部斜向下开展斜裂缝,在高烈度区,楼梯作为疏散通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图4所示。悬挂式楼梯,支撑不可靠,楼梯梯板抗弯承载力不足,成为抗震薄弱部位。
2.5单侧外廊式结构平面布置,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不对称。部分砌体栏板没有可靠拉结,形成安全隐患。如图5所示。
2.6悬挑走廊设计荷载较实际使用值小,计算方法与实际受力不完全吻合,以及受力钢筋普遍下移,因此,悬挑走廊结构安全可靠性普遍偏低。
3、建筑抗震加固的设防目标
加固规程中规定抗震加固的目标是使现有建筑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和实用,其中抗震安全指加固后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能够达到不低于其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
4、加固方案的探讨
4.1抗震能力指数或墙体承载力不满足要求
4.1.1当楼层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与规定值相差不大时,可采用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进行加固;当楼层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与规定值相差较大时,可采用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墙进行加固;如图6钢筋混凝土板墙固。
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钢筋混凝土板墙进行加固进行加固对墙体抗震能力的提高,是采用抗震能力增强系数的方式来表达的,墙体抗震能力增强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验算时,楼层的抗震能力增强系数按下式计算:
加固后楼层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4.1.2当校舍抗震横墙间距过大时,可采用新增抗震墙的方法进行加固,以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4.1.3当原有砖墙砂浆强度等级过低或是砌筑质量较差时,可采用拆除重砌的方法。
4.1.4原有墙体有裂缝时,可采用压力灌浆方式补强。
4.2局部易损易倒部位不满足要求
4.2.1当墙肢宽度过小或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进行加固;
4.2.2当墙肢宽度过小或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进行加固;
4.2.3当支承大梁的墙段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要采用增设砌体柱、组合柱、钢筋混凝土柱进行加固。
4.2.4支撑悬挑构件的墙体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在悬挑构件端部增设钢筋混凝土柱、砌体组合柱或钢柱进行加固;局部悬挑部分挑出过长,可采用增设型钢支座进行加固;
4.2.5窗洞边可采用型钢或钢筋混凝土包角或镶边进行处理;
5、讨论
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具有年代跨度大、结构形式复杂、工作量大、任务紧、并且加固设计比较复杂,施工现场配合任务比较繁重等特点。通过对本次西安市中小学校舍房屋勘察鉴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以及对加固方案的探讨,有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1)针对鉴定的结果和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是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以使房屋总体抗震能力达到规定设防要求;
2)对结构的加固,要进行“内加固”或“外加固”的比较;
3)加固后结构的质量、刚度、承载力和变形能力都发生变化,当采用以提高承载力为主的方案时,要使承载力的提高超过因质量、刚度加大导致地震作用的加大;当采用以提高变形能力为主的方案时,要衡量现有承载力是否达到相应的最低要求;
4)加固方法要便于施工,以减少对原结构承载力的损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S].北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999
[2]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3SG611,砖混结构加固与修复[S].北京: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S].北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2002
抗震鉴定篇6
关键词:抗震鉴定;加固
Abstract:Withtheearthquake-proneintheworldinrecentyears,especiallyintheWenchuanearthquake,theJapanearthquakecausedtremendousharmtopeople'slivesandproperty;peoplepaymoreattentiontotheimportanceofthestructuralsafetyofbuildings.Inthispaper,specificexamplesofintroducetheseismicandsecurityidentificationandreinforcementoftreatmentoptions,provideareferenceforsimilarprojects.Keywords:seismicevaluation;reinforcement
中图分类号:TU35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某报告厅于1991年建设并投入使用,结构形式为混合结构,建筑高度10.50m。其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该工程曾经部分改造。
2.现场检测
对现场进行了检测,现场检测情况如下:该工程2-8轴为单层空旷房屋,长45m,宽24m。本工程的抗震放烈度为六度,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屋架为预应力混凝土折线形屋架,图集号G415(三),型号YWJA-24-2Aa;屋面板采用大型屋面板,图集号G415(一),型号YWB-3II;砖墙采用50#混合砂浆砌75#机砖,厚度490mm;所有现浇构件均采用200#混凝土,在标高3.30m、6.30m和9.00m处各设一道圈梁,圈梁界面尺寸为500mm*300mm。
现场抽测砌体材料和混凝土圈梁的强度,具体数据见下表。
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土强度及砖标号均满足原设计要求,砌筑砂浆强度不满足原设计要求。
经观察,折线形屋架的外观状况良好,未发现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等严重缺陷。水平支撑有锈蚀现象,连接部位局部焊接质量较差。屋面板局部有渗漏痕迹和露筋情况,东北部有两块屋面板局部焊接质量较差。屋面板局部有渗漏痕迹和露筋情况,东北部由两块屋面板局部破损严重。标高9.00m以上的砌体砌筑质量较差,部分位置砂浆强度不足04MPa,局部有干砌现象。
3.地下室结构安全性评价
3.1地基基础
建筑物周边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变形和位移,建筑物未健在斜坡上或毗邻深基坑。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为Au级。
3.2上部承重结构
该工程标高9.00m以下砌体结构间连接正确,无明显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无变形、裂缝和明显的挠度。各部件钢筋保护层完好,无脱落或掉角。屋架外观状态较好,未见异常。水平支撑有锈蚀现象,局部焊接质量较差。屋面板有渗漏,露筋和局部破损的情况。
砌筑材料强度采用实测值,对纵墙的承载能力进行复核演算,纵墙承载力基本满足GB50003-2001的要求。上部承重结构地下室部分的安全性等级评为Bu级。
3.3围护系统承重部分
围护系统砌筑质量较差,砂浆强度较低并存在干砌的情况。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评为Cu级。
综上所述,该工程地下室部分的安全性等级评为Bsu级,即安全性略低于标准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但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4.结构抗震性能鉴定
4.1地基基础抗震鉴定
本工程为六度设防,丙类建筑。地基基础无严重静载缺陷,依据GB50023-2009,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鉴定。
4.2主体结构地下室部分抗震鉴定
本工程建于1991年,应按B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
4.2.1第一级鉴定(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
本工程的实际材料强度等级,标高9.00m以下砖与砂浆的强度均满足GB50023-2009的要求,混凝土强度略低于GB50023-2009要求。标高9.00m以下圈梁布置满足GB50023-2009要求,但9.00m以上砌体砌筑质量较差,屋架上弦标高处未布置圈梁,不满足GB50023-2009的要求。本工程无构造柱或组合柱,不满足GB50023-2009的要求。耳房未设置构造柱和圈梁,不满足GB50023-2009的要求。本工程2~8轴空旷房屋部分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
4.2.2第二级鉴定
本工程为六度设防,按GB50023-2009的要求,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综上所述,本工程2~8轴空旷房屋部分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4.3鉴定结果
经综合分析认为,本工程2~8轴空旷房屋部分:
1安全性等级评为Bsu级,极个别构件应采取措施;
2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GB50023-2009的要求,应增加部分构造措施。
5.处理方案
5.1材料要求及构造要求
5.1.1钢筋和钢材
钢板选用Q235,图中钢筋标注符号为HPB235,为HRB335。钢筋在新增混凝土中的锚固长度等构造措施按新建工程的规定执行。
5.1.2混凝土和砂浆
混凝土为微膨胀细石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未加说明的均为C25;砂浆为M10水泥砂浆。
5.2处理内容
本工程处理的内容主要有:屋面板除锈和修补;拆除耳房;增设构造柱;加固标高9.00m以上的砌体;其它整改内容。以上内容处理时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5.2.1屋面板除锈和修补
全面检查屋面板和混凝土屋架,对钢筋锈蚀部位进行除锈处理,对露筋部位清理干净后采用涂抹环氧树脂涂层的方法进行处理。屋面板破损部位应剔除松动的混凝土后,对钢筋除锈处理,再采用C35细石混凝土恢复至原截面。
5.2.2拆除耳房
根据需要,可拆除耳房。拆除时耳房与纵墙连接处应采用静力切割的方法,其余部位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拆除的方法进行,拆除时应避免振动对纵墙产生过大影响。
5.2.3增设构造柱
分别在纵墙1/2、4、6、1/6、2/6、7、1/7、8、9轴的位置增设混凝土构造柱,位置见图1。
图1:新增构造柱布置图
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混凝土销键的截面高度180mm,入墙深度240mm,销键内配置68(GZ1)或48(GZ2、GZ3)钢筋和46箍筋,混凝土销键应与构造柱同时浇筑。(图2-图4)
图2:GZ1
1-1
图3:GZ1底部平面图
图4:基础做法
5.2.4标高9.00m以上的砌体
增设单面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圈梁压顶措施,方案见图5。
水泥砂浆强度等级采用M10,厚度40mm。钢丝网采用细密电焊钢筋网,规格为4@150×150。钢筋网与墙体采用L形6构造钢筋以凿洞填M10水泥砂浆锚固,孔洞尺寸为60mm×60mm,深240mm,构造锚固钢筋间距为600mm,拉结位置应为钢筋网的交点,呈梅花状交错布置。钢筋网下端与标高9.00m圈梁拉结,拉结钢筋采用14@900植入圈梁350mm;钢筋网上端锚入新增圈梁内。
新增圈梁截面采用540mm×240mm,主筋814,箍筋6@200,混凝土强度C25。如墙体以上空间不足可拆除部分墙体。
图5:标高9.00m以上砌体加固图
图6:5-5
6其他注意问题
全面检查屋架各钢支撑,对焊接部位进行补焊,并做防锈处理。全面检查系杆预埋钢板的位置,对焊接部位进行补焊,系杆以下托板支撑长度不足150mm的应予补焊,并均做防锈处理。
本工程纵墙有未完全封闭的施工洞口和预留暖气位置的凹槽,宜采用C25细石混凝土进行修补。
施工应注意问题
(1)施工前应设计科学的施工方案,协调好不同受力构件之间的相互影响,充分考虑加固施工过程中对结构构件的削弱,采取科学的施工顺序,设置可靠的支撑,保证结构和施工安全。
(2)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GB50367-2006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施工。
(3)为保证加固工程质量,应委托有专业加固施工资质及加固工程经验的队伍施工。
未尽事宜,尚应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7.结语
本文介绍了某报告厅的鉴定过程和加固处理方法。通过增加构造柱加固墙体、增设单面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和圈梁压顶措施有效的提高了墙体的抗压承载力,增大了结构的整体抗震能力,为类似工程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北京:中国建筑业出版社,2002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7]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