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1
为推进师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师市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增强师市建设工程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守法意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做好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复工准备工作,3月11日,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师市部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混凝土拌合站、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服务企业,召开《兵团建设工程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学习研讨座谈会,并对2022年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复工准备进行安排部署。
一、集中学习研讨情况
会议集中学习了《兵团建设工程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评价体系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信息采集、评价方法、考评应用进行了细致的学习,并进行了激烈的交流讨论。一是兵团《管理办法》的出台很及时,为整顿规范兵团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存在的乱象问题提供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措施办法。二是与会企业均表示,将认真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宣贯学习,并对标对标考评办法,积极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取得良好的信用等级。三是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将会认真对照“兵团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信用评价标准”,落实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创优争先,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排部署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开复工工作
随着天气逐渐转暖,工程建设项目已进入开复工准备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首开和复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和复查制度、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祥和的安全生产环境,对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开复工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
(一)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参照住建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制定项目疫情防控方案,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要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常态化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做好智慧工地建设工作。按照《兵团住建局关于开展兵团“智慧工地”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施工现场开工复工前,必须完成智慧工地后台数据录入、硬件设备安装及网络调试工作,并接入兵团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实时监控。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智慧工地服务单位(移动公司)开展设备安装及网络调试工作,施工现场现有的网络监控设备,积极与服务单位对接沟通,满足参数要求的设备尽可能的保留使用;项目没有网络监控设备或现有监控设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安装,确保开工复工前达到兵团智慧工地建设标准要求。
(三)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一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岗履责。建设工程在部署开(复)工相关工作时,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相关人员要提前到岗履责,特别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配备规定和施工需要,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保证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二是加强开(复)工前安全教育培训,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新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及转岗工人较多,工程参建各方必须切实抓好开(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是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各单位要按照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制定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严格落实“两个清单”制度。四是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自治区、兵团关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措施,项目单位要将扬尘治理工作与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同统筹、同部署、同落实;五家渠市建成区项目建筑面积3000平米及以上的项目将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与“智慧工地”联网运行。各企业要提高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认真按照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扬尘治理工作,规范建立台帐,落实落细各项治理措施,压实各方责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四)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开复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后,参建各方要将自查结果和隐患整改情况形成书面开(复)工报告,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核实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查,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复核,达到开(复)工条件后,申报开(复工)。
三、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兵团建设工程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师市建筑市场秩序的重依据,是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重点落实的工作。各单位要树立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思维,结合企业实际、对标评价标准,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完善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提升管理能力水平,取得良好的信用等级。
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并实现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辖规定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订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一)执行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一)A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B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B级企业:
1、发现2项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上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企业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三)C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C级企业: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2、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或连续两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3、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的;
5、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6、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7、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对A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
(二)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三)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鼓励A级企业主动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条对于B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实地检查不超过两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B级企业加强监督和指导,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对于C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巡查或进行重点监察;
(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一季度在对企业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实施诚信等级评价,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凡企业有应当降级的情形时,自事实确认之日起降低其诚信等级。
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时,自次年起提升其诚信等级。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各职能机构组成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协调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对拟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异议期为15天。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审。
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企业;办公室工作;绩效评价
一、相关理论
1.企业办公室
作为一种工作机构,企业办公室是指企事业单位内设立的办理行政性事务的办事机构;是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的桥梁和枢纽;是领导工作的辅机构。无论哪一级的办公室,除了具有服务、辅助、执行、管理等特征外,还有其鲜明的政治性和综合性。办公室工作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在企业工作中它将发挥较大作用。
2.绩效评价的相关理论
(1)绩效评价的定义。绩效评价是企业管理中技术性最强的环节之一,其评价活动包括以下四个环节:确立评价的目的,选择评价对象;建立评价的参照体系,确定评价的方法、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收集相关信息;形成价值判断。
(2)绩效评价的原则。绩效评价的原则是客观性、一致性、全面性和可行性。在对企业办公室工作进行评价时,必须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主观臆断或掺杂个人感情。对办公室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标准不宜过分地突出某一个项目,要充分收集有关信息后进行判断。对办公室工作绩效宁评价时,既要体现原则,又要切合实际;既要符合统一要求,又要符合被评价对象的总体状况。
3.企业办公室绩效评价的内容
对企业办公室工作的评价可结合人事部门的年度部门整体工作考核进行,按照便于操作,同时又不失一般性的原则。从企业办公室各项工作内容出发,综合运用企业办公室工作绩效测定方法中方法,完成对企业办公室工作绩效的评价。从现实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可以将企业办公室工作的主要内容概况为以下几项:公文制发工作;文件收发工作;公务接待工作;会议会务工作;印信管理工作;信息工作;档案工作;工作;保密工作;统计工作;督查督办工作;调查研究工作;内部人员工作状态;临时性、突击性工作等。
4.企业办公室工作绩效
(1)衡量企业办公室工作绩效的保准。从质上看,主要是把办公室管理活动置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中,考察办公室管理是否正确而充分地履行了职能。
第一,考察办公室管理目标和决策本身的方向。
第二,考察各部门是否发挥了自己应有的功能。是否及时地解决或有成效地排除困难;是否就许多可行的办法、途径和方案作出最佳选择而全面完成任务。
第三,考察办公室整体和各部门在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国家利益与部门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诸多关系上。
第四,考察各办公室是否尊心了办公室管理的规律和原则。
从量的角度看,主要考察办公室管理中人财物资源和时间在数量上的耗用程度。各办公室的职责权限、业务性能、组织形式,工作方式不同,评定效率的方法亦有区别。
(2)测定企业办公室工作绩效的方法。对于企业办公室工作绩效的优劣,可以通过行政费用、管理职能、管理要素、标准比较测量和统计数据判断测量法。
二、实证分析
1.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基本情况介绍
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是隶属于中国南方电网贵州电网公司的大一型企业,是贵州电力生产运行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负责对全省25个发电厂、4座500kV变电站、53座220kV变电站、24条500kV线路、170条220kV线路进行调度运行管理,负责指导全省9个地区电网的安全生产运行,同时也是整个南方电网生产运行的重要调度管理部门之一。
目前,全局设有电力调度、运行方式、水调、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和电力通信等6个专业科室,办公室、企业管理和安监3个综合管理部门。其中,办公室主要负责公文起草、报告总结等文字工作,会议安排、收发信件等事务工作,档案处理、公文流转等信息工作以及水电运行、车辆调度等后勤工作。
2.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办公室工作绩效综合评价实例
(1)评价指标体系与权重。
表1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办公室年度工作指标体系及评价等级标准(部分)(见文章结尾)
(2)实施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的指标,确定绩效评价的主体,成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小组,绩效评价小组由绩效考核的主体的直接上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专家组成。首先对绩效评价的方案在被考核对象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对绩效评价小组的成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后,按照绩效评价的主体、方法实施考核,考核后对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最后将结果反馈给被考核者,进行绩效的反馈。
三、总结
组织绩效评价有明确的目的,不是为评价而评价,绩效评价的目的鲜明。绩效评价是一种监督手段,也是一种激励手段,它本身是对计划、任务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也会与各种利益挂钩。绩效评价具有很大的导向性和行为的预期性,它实际评价的是结果,就是代表了单位或者领导对某个部门的期望和要求,它将直接影响到下一轮的工作行为甚至行为的价值取向。从这个意义上讲,绩效评价实际上也是在行使管理的控制职能。
企业办公室管理的目标就是用最少的成本和最少的时间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从而取得良好的绩效。在企业办公室实施有效的目标管理,使办公室人员有了清晰的目标,整个办公室工作可以清楚、统筹、合理的安排,办公室人员就可以力争在被动服务中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发挥办公室统一而有力的整体功能。
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总装部队教导队发展性评价办学水平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G4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2)19-0100-02
总装部队教导队办学水平评价是指根据教导队上级单位赋予教导队的教学目标和任务,运用科学的评价理论和技术,对教导队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的总体的或单项的价值评判。科学的办学水平评价有利于促进教导队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断改进和完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从而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导队全面建设、科学发展。
一总装部队教导队办学水平评价的意义
办学水平评价是一种综合性的教育评价。总装部队教导队实施办学水平评价的意义在于,在评价客观、公正、可靠地鉴别和评定教导队办学水平的同时,促进教导队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断改进和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1.有利于促进教导队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办学水平评价能够促进总装部队教导队坚持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尤其是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尤其是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且符合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办学方向。
2.有利于促进教导队不断改进和完善办学条件
办学水平评价能够促进总装部队教导队坚持“评建结合、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办学软硬件条件建设,从而不断改进和完善办学条件。
3.有利于促进教导队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科学、高效的教学管理能够调动教和学双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各种教学资源,对提高办学水平有着重大意义。办学水平评价能够促进总装部队教导队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二总装部队教导队办学水平评价的基本原则
实施办学水平评价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在客观、公正、可靠地鉴别和评定总装部队教导队办学水平的同时,促进教导队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因此,实施办学水平评价应坚持如下原则:
1.导向性原则
办学水平评价是依据总装部队教导队教学评价标准对教导队办学水平进行的价值判断。教导队要获得理想的评价结果,就必然要坚持总装部队教导队办学方向,围绕办学方向开展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的方向。
2.发展性原则
办学水平评价以促进教导队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为根本目的,因此,评价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结果都应是为了促进教导队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实现实施评价的过程就是促进教导队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的过程。
3.公平性原则
要通过办学水平评价促进教导队全面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要提前公布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相关人员和制度,提供学员、教员、学员队、机关等多方参与的评价体系,确保评价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对教导队办学水平作出客观、公正、可靠的全面鉴别和评定,促进教导队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4.多样性原则
多样性原则是实现公平性的保证。多样性包括评价内容的多样性和评价主体的多样性。评价内容包括对办学方向、办学条件、管理工作等方面实施全面评价。评价主体除了教导队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把教导队纳入,并且要把学员、教员和学员队领导纳入到评价主体中来,实行教导队自评、上级主管部门初评、总装军训局评价相结合的多维评价,多方面、多渠道地收集有效信息,形成相对客观的综合评定,保证评价的公平性。
5.可行性原则
办学水平评价是对教导队办学水平进行的整体性评价,全面性是其必然要求。但在评价实施的过程中很难也不必做到“面面俱到”,并且有的项目可以量化,有的项目则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易受评价者情绪和偏好的影响,或者受技术条件的限制,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为了保证评价的公平性,要建立合理评价指标体系,使办学水平评价做到简便、直观,具有可操作性,力求评价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三总装部队教导队办学水平评价的内容指标
按照上述总装部队教导队办学水平评价的意义和原则,办学水平评价的内容指标应包括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和管理工作。
1.办学方向
总装部队教导队的办学方向应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尤其是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尤其是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符合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标。
2.办学条件
办学条件评价的核心是判断教学目标实现的潜在可能性,或者说是判断教导队的有关软硬件条件是否能充分保证教学目标实现的标准。它的主要内容包括:(1)领导班子:配备、素质、结构。(2)师资队伍:教员编制额和实有数量、专业证书考核合格率;教员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结构;专职兼职教员的比例。(3)物质条件:营房、场地、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4)经费:学员人均公用经费、学员人均业务经费;专职、兼职教员待遇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失信惩戒
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投标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办法逐步被社会接受和认同,被各行各业广泛采用,取得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因惯性使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中标后不兑现承诺等。这些现象归根结底反映出的都是企业的诚信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开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信用在市场中的重要性逐步显现。因此,彰显和保证货物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探讨建立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探索
2002年,南京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建设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加快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建设。此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建设工程、交通行业等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招标投标中得到采用,对招投标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但建设工程和交通工程招投标涉及的企业主要是本行业内的施工类企业,货物招标投标中更多的是制造商、零售(贸易)类企业,因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信用管理难度较大,目前还不具备全部进入招投标信用监管的条件。如果把这部分企业的信用全部纳入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中去,会有效扩大招投标企业信用管理范围,有利于提升整个招标投标市场企业信用度。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角度看,货物招投标体系只是冰山一角,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2.南京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条件具备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首先要有政策支持和保障。南京建设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政策保障条件已基本成熟。2007年9月,江苏省先后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关于建设政府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监督管理作出规范。强调要在各类招标项目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为信用信息,有效地降低了招标风险。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又颁发了《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方面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企业、企业法人失信行为等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惩戒措施。
2013年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推进政府部门示范应用信用信息和产品,要求相关单位制定信用产品在工程(货物)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应用措施,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期限。
3.南京货物招标投标市场呼唤信用体系建设
南京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已开展多年
运行比较正常,但也存在不少问题。(1)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投标人失信比重较大。对近10年货物招标投标投诉情况分析表明,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比例较高,约占总比例的20%。弄虚作假花样繁多,比如,在资格条件、检测报告、产品数据上弄虚作假;其中串标、围标最多,约占12%,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围标、投标人与机构串通投标。这还不含中标后不兑现承诺及未被发现曝光出来的中标项目。企业的失信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对公平公正诚信底线的公开挑战。例如,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的额,使中标价比工程实际造价高出一倍甚至更多。在设备招标投标中一经发现利用假检测报告参与投标并中标,一定作取消中标资格处理,原项目需重新招标。这一过程不仅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重新招标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新形势下更需要研究如何加强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行业诚信建设,严厉打击和制裁虚假和违法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2)企业期待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由于失信成本较低,守信又得不到鼓励,许多企业竞相选择用失信行为来非法获取标的。不仅使严肃的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流于形式,非法获利也使企业在提高自身竞争力上失去动力。在经济学中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纳什均衡。如果投标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招投标市场中,都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选择,不惜失信甚至违法犯罪,最终陷入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中,就会形成效率低下的纳什均衡[1]。绝大多数企业对弄虚作假和失信行为是不齿的,他们希望在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凭自己的硬实力名正言顺地参与竞争并夺标,用自己的诚信行为演绎企业的精彩,提升企业的声誉,获取企业的正当利益。
(3)招标人希望选择信用良好的中标企业。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发起者、设备材料的采购主体,不仅希望中标单位报价合理,更希望中标单位能按承诺供应高质量货物,并能享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中标单位违约情况较普遍。有的甚至以低价中标,实际供货时以次充好或不履行当初的承诺。或中标后不践约而使标的重新招标。这么做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进度,也占用了招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成本。近年来,招标人意识到考察了解投标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性,在招标项目资格、评标办法中增设了投标企业信用条件。但目前由于对投标企业信用没有权威评估标准,招标人设定的信用条件很不规范,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要求相悖。招标人希望能有规范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估标准作参考判断依据,在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获得双赢。
二、招标投标信用建设的尝试和探索
我国提出和推广信用建设较迟,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无完善的体系模式可借鉴。一些地区勇于尝试,积极探索,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各地信用建设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两种。
1.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比如,招投标监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信用等级由相关监督部门根据了解掌握的企业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等作出综合评价。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的信用评级结果,无法主动改变或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在交易中,如果采购人在参与资格上设定了信用等级条件,未达此信用等级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种模式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比较典型。
主要做法是,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建筑市场掌握的各方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网络监管系统为主要载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以“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为窗口,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由苏州市招标办对招标机构公示考核结果,招标人将结果作为自选委托招标机构信用资料的参考依据。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苏州市招标办提供投标企业信用档案及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和不良行为记录,供招标人查询或咨询。
2.市场化模式
市场化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采集、评价均由信用服务机构实现。该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在交易中投标企业需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调查报告或资信评级报告,采购人通过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调查报告或咨询评级报告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对征信、资信评级、信用交易等进行规范管理。浙江省的市场化模式比较典型。2008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要求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五年来,行政区域内投标企业信用状况明显提升,AA级企业由原来的70%上升到79%,BBB以下的企业数量明显下降。
三、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政府主导模式的不足表现在:一是由于受行政成本因素影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收集企业资质、执行建设程序、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造价计价、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综合评判企业的信用度和信用等级。所设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不可能细化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难免挂一漏万,影响企业信用评价的全面性。二是评价依据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公开的信息,对大部分没有公开记录的信息难以收集,对收集到的信息难以甄别,影响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这种模式忽略了项目业主对相关企业的主观评价。
市场化模式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政府部门监管和指导的滞后,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一些企业用金钱左右或影响无良机构评价和定级,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2]。
2.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迟滞了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目前,以信用服务机构为评价主体的市场模式下,企业不具有通过使用信用信息产品达到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意识。有些企业甚至盲目认为购买信用信息增加了成本。由于认识不足,导致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不旺,限制了信用评价服务机构的发展。从信用服务供给上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极少,信用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信用服务机构没有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影响了社会对信用产品的信任,陷入信用需求双方互相制约的恶性循环。
3.法规缺失,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对企业的不良行为,目前都只采用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手段予以惩戒。但这些措施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持。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遏制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在企业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曝光关系上,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急需通过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四、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实践
1.完善政策法规,落实监管责任
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引导和保障。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办公室(简称市货招办,下同)为“深化工程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信用治理”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明确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并由市货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2013年市货招办积极推进货物招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产品的应用、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招标投标实践。
2.建立信用评价标准,科学规范信用评价
要使社会全面、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就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统一的评价标准。市货招办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的实践,建立了南京货物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指标采集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原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规定合理期限;二是信用信息的量化原则,能量化的全部量化;三是评价结果自动生成原则,采用数字化技术自动合成结果,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市场化原则,评价采用市场化模式,将最终的评判权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用评价标准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规范和引导了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
3.加快引导和培育信用产品市场
信用产品市场的主体是招标人和参与竞标人,即信用产品的供求双方[3]。引导和培育市场的关键点在于满足双方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其中规范和管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行为至关重要。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这个服务机构必须按市货招办制定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标准,作为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企业信用评级依据,统一评级内容和标准。同时又要按信用信息评价指标,收集投标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权威性、合法性。
市货招办在引导和培育信用市场中的作用,一是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已出台了材料设备制造类、批发零售(贸易)类、施工类三个行业标准,基本涵盖货物招标中可能涉及的各种企业类型。二是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制定出台企业信用报告中信用等级标准,招标人可对照标准设定准入等级门槛。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必须使用规范的信用报告,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因素等。同时,制定了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招标中给予加分奖励,招标人可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4.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也处于初始阶段,存在运作不够规范、信用评价标准杂乱、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空间窄、定位不准确等诸多问题。信用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是培育信用市场的关键因素。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中采取政府引导、吸引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进入南京信用市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出须经有关部门备案;机构人员、资质、条件设施要达到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要求;信用服务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息、档案管理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所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必须公示等准入前置条件规定。以规范准入条件、控制发展速度、有序推进发展形成信用服务业的良好竞争,鼓励发展高质量信用服务机构,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5.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失信惩戒机制是保障活动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措施。市货招办在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体系中,重视并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运用网络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强化对重点项目和招标投标中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使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上升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实现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4]。利用失信惩戒机制威慑失信者,使其提高失信成本,从而促使投标企业重视企业信用,规范企业信用行为,诚实参与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高效、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易从艳.工程招投标诚信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1.
[2]邹利.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08.
[3]孙鹏.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规划[D].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6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近年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4月底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最迟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省级对项目县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附1略)。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略)自行确定。
第四章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附1略)。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