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视力建议篇1
一、县政协XX年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XX年,在县委领导和县政府支持下,按照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要求,县政协始终坚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履行职能,取得了显著成效。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为此,县政协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政协工作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工业立县、园区突破”的经济发展战略履行政协职能,作出了积极努力。远安工业园是我县发展工业经济的重要载体,县政协组织委员通过视察调研,提出了园区规划要加大工作力度,引进项目要提高科技含量,资产移交要加快进程,资产管理要增加主动性的建议,以期将工业园打造成为远安的“工业航母”。民营企业是县域经济的主体,县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常委深入到东圣公司、广原公司、武星公司等8家骨干企业视察和调研,摸清了企业普遍担心的技术人才严重不足、科技创新能力弱、环境污染压力大等问题,提出了政府要改进服务、支持技术创新及加强资源控制与管理等建议,并力图以此唤起所有企业对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视。信贷支持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后盾,县政协组织企业界部分委员到金融部门视察和调研,增加了企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同时建议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争取信贷规模和融资的力度,全力支持县域经济及优势产业发展。
2、深入基层,扎实调研,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服务。和谐农村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为此,县政协把履行职能的侧重点放到农村,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看病吃药、农业科技服务等“三农”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构建和谐农村鼓与呼。新农村建设是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县政协适时组织力量到试点村调研,通过与各方面代表座谈和协商,提出了新农村建设必须把“生产发展”放在首位,必须以自力更生为立足点,必须保障农村弱势群体共享新农村建设成果等建议,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与好评。通村公路建设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大事,县政协在实地视察和调研后提出,“加强通村公路管护已经迫在眉睫”,建议县政府尽快制订出台通村公路管护办法,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此建议已被县政府采纳,管护办法已在制订商讨之中。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是和谐农村建设的重点,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只有3个月之际,县政协即对此进行了视察调研,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参合面”,努力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及加大农村卫生室整建力度等建议,这些建议均已被采纳实施。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社会化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是新农村建设如何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问题,县政协先后组织委员深入到农技主管部门、服务组织及农户走访调研,提出政府要积极扶持引导,部门要积极推进并给予指导,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要唱好主角,尽快形成收购加工与科技服务一体化、一体化服务与社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
3、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群众基础服务。和谐社会是尊重民意、重视民本的社会,为此县政协始终坚持把反映民情、重视民生、帮扶弱势、主持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政协工作的重点。针对有委员反映技术类公务员积极性不高、新农村建设忽视“生产发展”及通村公路管护等方面的问题,县政协在实地视察调研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发上报了《建议为县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评定技术职称》、《建设新农村应把生产发展放在首位》、《加强通村公路管护已经迫在眉睫》等信息,为党和政府调整和制订政策提供了依据。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食品”及农产品残留超标等问题,县政协及时组织委员对我县食品市场和农贸市场进行视察,提出了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对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等建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落实之中。针对很多人对政法系统工作感到神秘的情况,县政协组织委员对政法系统各单位进行视察,通过听取情况通报,实地了解工作情况,增进了社会和政协委员对政法工作的了解,达到了沟通、理解进而支持政法系统工作的目的。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县政协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还直接做了许多社会性工作。为摸清台属侨眷这个特殊群体的情况,县政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走访全县台属侨眷代表,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鼓励他们为构建和谐远安和促进祖国统一献计出力。积极做好扶贫帮困工作,为朝阳村贫困户送粮食、衣物及生产启动资金,为村民送医送药送戏,帮助筹划通村公路建设并为其多方筹措建设资金,促进了该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筹集资金6000多元为河口中心小学建设长达70余米的文化墙,使该校面貌奂然一新。
4、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坚持用委员提案和政协文史促进和谐。提案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办理提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县政协七届三次会议以来,县政协共收到委员提案83件,比上年增加77%;提交和附议提案的委员128人,占委员总数的75%。按照《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共立案81件,到10月底,全部提案已经办理完毕,其中已经解决和基本解决的48件,占立案总数的59%;正在解决和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29件,占立案总数的36%。提案的办结率、见面率及回复率均为100%,满意率也在95%以上。在提案工作上,一是把好提案征集关,专门召开提案征集工作会议,提前下发提案征集提纲,主席、副主席亲自深入到委员中征集提案和鼓励委员多写提案,促进了今年提案数量的大幅增涨。二是把好提案交办关,做到承办单位准确,交办事项清楚,办理要求具体。三是把好提案督办关,县政协正副主席先后到交通、财政、环保等20多个政府部门亲自督办提案,主席直接督办率达到30%以上,总督办率达到90%以上。四是把好意见反馈关,对因条件或政策限制暂时难于办理的提案,认真做好解释和说明,力求提案人的理解与支持。通过认真办
理委员提案,有效地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县环保局在接到沈廷荣、曾晓玲委员关于《加强矿山企业周边环境监测,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提案后,结合煤矿、磷矿的综合整治工作,由局主要领导带队,深入现场28次,调查周边群众116人,现场监测40多次,收集各种数据1万多个,然后有针对性地制订整改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政协文史工作卓有成效,经过近一年多的努力,《三江在远安》文史专辑已顺利出版发行,全书选编各类史料74篇,共21万多字。该书客观真实地记录了三江集团在远安的发展壮大史,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难得教材,必将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
二、关于县政协XX年年工作思路的建议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XX年年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一年。为此,建议县政协在新的一年里,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努力把党的意志和政府决策变为社会共识。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它的第一职能是政治协商。所谓政治协商,其目的是将党的意志和政府决策变为各界代表人士乃至全社会的共识。要构建和谐社会,这种协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凡属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党委在决策之前、人大在决定之前、政府在执行之前,都应在政协进行协商。政协则应努力提高委员参与协商的能力,为委员提供知情悉政的机会,让委员了解相关的决策背景和依据,在协商过程中进行正确引导,在决策实施过程中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委和政府修正决策提供依据,以使决策更为科学和合理。
2、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凝聚力量。政协凝聚力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政协委员的政治荣誉,知情悉政的政治权益,参政建言的政治权利,可以鼓励委员并激励全社会积极创业;政协也可以组织委员中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到所属重点企业进行会诊,相互交流在生产、管理、营销及技术引进与研发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也可以建立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干部联系企业制度,为企业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帮助企业了解市场信息、扩大市场份额;还可以促成企业之间在资金上互助,在技术上互帮,甚至可以促成企业间在品牌和市场上共享,以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市场风险。通过这些引导措施努力把地方企业做大做强,以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
3、努力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智力支持。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主要是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及决策的执行,提供民意信息和智力支持。这种支持应该是互动的,党委、政府要主动争取支持,政协、政协委员及参加政协的各单位要主动提供支持。凡制订综合性的及重点行业的发展规划、出台重要的产业引导政策、影响国民收入再分配及居民生产生活的政策、拟建重大工程之前,党委、人大、政府都要主动与政协委员和各阶层代表人士协商;政协召开的涉及协商讨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会议,党委、人大、政府负责同志应到会听取意见;政协也应组织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建议、大会发言及会议协商讨论等形式,主动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民意信息和智力支持。
4、努力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履行监督职责。和谐社会应该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才能心情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政协作为民主监督机构责无旁贷。政协应该组织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党委、政府制订政策的依据和程序进行监督,并通过协商建言使之趋于完备,以保障政策的公平;通过调查、视察、听取情况通报等形式,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日常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执行的公平;政协委员作为社会精英和各界代表人士,要带头维护公平、主持正义,通过其行为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良好风尚。
保护视力建议篇2
一、充分认识转变机关会议工作作风的重要性
转变会议工作作风,既是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问题,更重要的是思想观念和发展方式问题。环境保护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从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和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高度,切实把加快转变机关会议工作作风与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一)转变会议工作作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政治信仰、科学真理和行动指南已经逐步成为环境保护部党员干部的共识。过去,由于一些部门会议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导致某些会议往往是简单地沟通交流和工作安排,使地方环保部门的同志疲于应付,频繁往来于会议之间,牵扯了大量的精力,影响了重点工作的抓落实。这不仅影响了为科学发展服务,也制约了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在环境保护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明确要通过学习实践活动,重点解决思想认识、班子建设、工作作风、基础能力、体制机制、环境改善等6个方面的不适应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精简会议活动、转变会议工作作风,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二)转变会议工作作风,是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的需要。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提出,环保工作关键要加快实现“并重”、“同步”、“综合”三个历史性转变。历史性转变是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根本性调整,是环境保护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环保事业成败的关键。当前,一些部门的会议工作作风存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些部门思想观念还不够解放,工作方式还有待开拓创新,工作办法还比较单一,综合性手段还比较少。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精简会议活动、转变会议工作作风,是环保工作开拓创新,加快适应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的需要。
(三)转变会议工作作风,是加强“五大建设”的需要。加强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制度“五大建设”,是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政府机关,造就一支高素质环保队伍,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保障措施。会议工作作风是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方面。过去,有些部门的会议工作作风务实不足、质量不高,开了一些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没有在集中精力抓落实上下功夫。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精简会议活动、转变会议工作作风,是坚持从严治部,从严管理,从我做起,着力解决机关工作水平和工作作风不适应问题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机关“五大建设”的需要。
(四)转变会议工作作风,是树立良好政府机关形象的需要。会议活动是政府机关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犹如政府机关的“言行举止”。会议工作作风直接反映政府机关的工作面貌,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影响到政府机关在本系统和社会上的形象。国务院十分重视转变会议工作作风,20__年12月印发了《关于国务院办公厅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机关会风建设。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精简会议活动,转变会议工作作风,不仅是国务院长期以来的一贯要求,更是我们环保部门树立务实高效、服务型和责任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的需要。
二、精简会议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周生贤部长高度重视会议活动等机关工作作风建设,近几年来,环境保护部从推进历史性转变的战略高度,强调并加大了治理“文山会海”工作力度。20__年,将精简会议活动作为部机关思想作风整顿和加强“五大建设”的重要内容;20__年,将精简会议活动作为加强“地方环保年”的重要举措;20__年,周生贤部长强调提出要着重开好“三种会”,一是对有开拓创新的召开经验交流会,二是对存在困难的召开现场办公会,三是对有问题的召开专题研讨会。有关部门努力加强对机关会议活动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组织修订了《会议活动管理办法》、《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会议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组织协调和经费使用等;严格会议活动的计划管理,按年度制定了部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会议活动计划;加强对会议活动的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针对会议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印发督察通报进行督察督办。
组建环境保护部以后,环境保护部职能和内设机构不断增加,工作和任务不断加重。为了切实履行好职能,重点加强了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确保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近年来,以加强科学民主决策为主要目的的论证会、协调会、座谈会和咨询会等小型业务活动明显增加,取得了明显效果。20__年,以地方环保部门参加为主的全国性会议19个,比20__年减少11个;20__年,对拟召开的会议活动又进行了大幅度削减。经过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会议活动的质量得到提高,会议活动管理正在走向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三、狠抓落实,大力转变机关会议工作作风,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
按照中央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统一部署,经过半年的时间,环境保护部学习实践活动已接近尾声。在学习实践活动过程中,通过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开展调研、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整改落实措施,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广大党员干部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化、觉悟不断提高、思路更加清晰,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机制体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了明显的实实在在的成果。这些成果,集中反映在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上。环境保护部从领导做起,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以会风的转变带动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以工作作风的转变推动全国环保重点工作的全面落实,推进机关工作面貌出现了新的气象。
(一)切实精简会议活动数量,提高会议质量。一是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持续加大“文山会海”整治工作力度,精简会议活动数量。无实质性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周生贤部长提出20__年会议活动计划,要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在部常务会审议稿的基础上再压缩10%。二是严格执行会议活动计划和会议活动管理办法。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得召开,确有必要召开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经分管部领导审核、报部长同意后才能召开;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活动,条件不成熟、准备不充分的,也不得召开。机关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必须事先制定会议活动方案,按规定的程序审核报批;直属单位举办重大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的规定,事先请示批准。三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提高会议活动质量和效果,提倡紧密联系实际研究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办公会和专题研讨会。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领导决策,加快会风转变。一是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减少不必要的会议。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方法,改变长期形成的以会议的形式了解情况、调度进展、指导工作的模式和习惯;努力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大力发扬求真务实作风,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在抓落实、抓实干、抓细节、抓基层方面客观考察评价干部政绩;深入开展调研,深入基层、面向实际,将情况和问题吃透,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为基层排忧解难,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二是加强领导决策,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属于分管副部长、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文件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部长或各部门大胆决策,不再通过召开会议方式解决。部党组和部长积极支持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领导决策。
(三)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会议规格的有关规定,降低会议规格,减少二类会议,尽量少请或不请地方环保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认真执行部会议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部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只出席一类、二类会议。周生贤部长表示,在部领导班子内部,我作为班长,将按照从严治部、从严管理、从我做起的要求,做到少出席或者不出席由分管副部长负责召开的会议。二是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般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尽可能地减少参会人员;尽量压缩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提高会议效率。三是提倡召开视频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减少驻会人员数量,厉行节约,减少开支,降低会议成本。召开视频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必须充分准备、合理安排、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提高质量。召开业务会议,必须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尽量安排在部属会议场所。部属会议服务单位要积极做好服务。部属会议场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必须到国家规定的定点饭店召开。
保护视力建议篇3
2008年12月18日,由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联合举办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讨论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政府官员,国际劳工组织及三方机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代表,还有来自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预防医学会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国妇联相关部门的同志等六十余人出席了会议。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康妮局长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教授,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局原局长、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张幼云女士出席会议并致辞。
此次研讨会是在纪念国际劳工组织成立90周年、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行动计划实施10周年之际召开的,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全球发动的关于就业与性别平等运动的主题活动之一。此次研讨会也是在中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之时召开的,对《条例》的修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本次研讨会上,国外专家探讨了国际视野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原则,国内专家和政府官员讨论和介绍了《条例》修改的中国背景、修法原则、成果和争论,并共同就实现性别平等的策略、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条例》的进一步修订进行了具体而热烈的讨论。
一、国际视野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在本次研讨会上,张幼云女士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局十年来在推动性别平等方面的进展和努力,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高级性别专家娜琳女士和劳工标准及劳动法专家德梅尔先生结合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标准介绍了国际视野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最新理念,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国际视角和框架。
1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放到发展模式的高度来考虑
张幼云女士结合国际劳工组织的经验,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性别平等应放在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的高度来考虑。她指出,国际劳工组织一直致力于维护男性工人和女性工人的权益,将经济全球化的过程视为社会进步全球化的进程。因此,它将性别平等作为发展模式的核心来谈,作为应对全球化挑战的策略高度来谈,并制定了非常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工具。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推动《条例》的修改和其他社会性别问题一样,不是简单的技术修改问题,不是个别组织领域的专利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发展模式的问题,跟我们现在面对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紧密联系,也是国内推动的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
2国际劳工标准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性别平等
德梅尔先生认为,保护性法律是机会和待遇均等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是暂行措施。保护的结果应该是性别的平等、社会的平等。尽管女性由于生殖的生理特点需要更多的保护,但劳动保护不应仅对女性,而是应注意到两性的职业场所健康和安全面对不同的挑战和需求,使男女两性都从科学和医学的角度得到保护,不受某些有害因素的危害,比如高污染环境下的作业、井下作业不仅不利于女性健康和安全,也不利于男性的健康和安全,因此,要保护男女两性的健康和安全,致力于改善劳动条件。但是,同时也要避免过度保护。现实中,对女性的过度保护以及将这种保护的责任全部转嫁到企业身上,可能导致女性就业机会的丧失。而当男性/女性无法保护自己因而其生活质量受到挑战时,保护永远不是首选的干预手段。娜琳女士认为,政府应该为所有公民和工人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提供生育保护并为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提供各种帮助,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面临更严重的性别歧视。
二、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刘伯红研究员介绍了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她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全球化的挑战,给新时期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计划经济时代,为育儿和家庭照顾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实际上由政府承担。市场经济改革后,政府无形中从公共服务中撤退出来,提供职业安全保护和卫生的责任转到了企业,原有的保护性的干预措施造成用人单位排斥女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遭遇歧视,甚至是要求保护的内容越多,女工就业的机会越少,就业越困难。不过,她也指出,在理论上存在保护过度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足,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对此,刘伯红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一是政府应更多地承担起促进有家庭责任的男女职工就业平等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二是坚持社会性别平等的方向,逐渐消除传统角色定型;三是继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有家庭责任的男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障和家庭照顾的设施;四是建议政府建立和健全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规定,使之更为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社会转型的复杂要求。
三、对《条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88年颁布以来,为保护妇女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原有《规定》中确立的原则和适用性受到挑战,这就为进一步修订提出了要求。《条例》(修订草案)是经过反复讨论,在其适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标准、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以进一步保障女职工平等的就业权利、生育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和法律权利等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次研讨会就是对现有修订草案的讨论。
研讨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代表和全国总工会的代表介绍了修订的基本原则和进度;专家们针对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提出了或宽泛或具体的建议,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具体而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条例》修改的原则
一是要体现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的结合、国际形势和国际理念与中国国情的结合。既要参照国际公约和劳工标准,立一个具有前瞻性、突破性也比较到位的法律,又要充分考虑中国具体国情,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二是两性平等权利和女性特殊权利的结合。既要考虑女性特殊的生理需求,又不应用过度的“照顾”措施限制她们的就业和发展。三是要注意在人权框架下进行修改,如原《条例》第23条中关于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从如今的认识框架来看,有侵犯人权之嫌。
2关于《条例》修改的依据
一是调研依据,包括各种立法资料的收集、整理、说明,如事实依据或科技依据。二是国际公约的依据,应考虑我们的修改意见是否符合国际公约的基本理念、基本要求。三是与国内现有法律的衔接问
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既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基本法相衔接,又要和一些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不能违背和抵触。
3具体的修改建议
关于适用范围,应考虑到自1988年《规定》颁布以来中国劳动力市场发生的深刻变化,如非正规就业的扩大,同时参考国际公约,尽力囊括在任何公共或私人领域的妇女,以及非工业和农业岗位的妇女。因此,建议对“女职工”一词进行科学定义,并将本条例的调整范围扩大至全体女职工,以增加该《条例》的适用范围。
关于公平就业。应强调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公平就业,建议将促进就业公平写进总旨。同时应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标准,举证责任的负担等规定,否则,《条例》就没有可操作性。另外,建议新修改的《条例》中增加消除隐性歧视的内容。
关于保护程度。目前,中国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保护不足,特别是对非正规行业和农业岗位的妇女,有关条例没有覆盖到这些人群;另一种是“保护”过度,主要是有关劳动禁忌条件实际上限制了女工的就业。因此,建议在修改条例过程中,对原有禁忌的规定进行研究,相应地缩小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将重点放在督促企业为男女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上,而不是单单用禁忌限制妇女就业机会。同时,在禁忌条件的设定中,需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及其发展。如禁止女性从事夜间工作和井下工作的规定已经过时,女性经期的限制也已过时。
关于生育保护。生育保护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专家们就有关孕产假的规定、防止孕产假后企业间接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原则、工作场所哺乳设施的设立以及女职工妇科疾病及乳腺检查的全民化问题等内容进行讨论,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建议。
应增加的内容:一是增加有关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条款,并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二是应强化对劳务派遣工中的女性的保护规定,以解决突出的现实问题;三是应增加有关法律适用时间段的规定,强调法律的阶段性,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此外,专家们还就《条例》的可操作性和集体协商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应强调将维护女职工权益纳入到工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的主流,而不是单独地就女职工劳动保护开展孤立的、专项的集体协商。同时,现有的条款中具体的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还不够详细,不具有操作性,应加以强化。
保护视力建议篇4
“当代表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职务”;“在其位、谋其政,在其职,尽其责”。这是李齐常说的话。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李齐不仅在人代会期间和其他人大代表共同提出一些全局性问题,在闭会期间也经常深入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对那些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民生、民利问题,及时通过提交议案、建议反映上去,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架起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
2004年8月,为了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李齐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明察暗访,了解到一些小区噪音污染严重,特别是夏季建筑工地夜间超时施工问题屡禁不止;部分企业、餐饮业存在违法排污现象。在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后,李齐提出了《关于防治噪音,保护居住环境》、《关于打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建议。对这两项建议,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并把区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列为常委会2005年“三查(察)”的内容。
2005年6月,区人大常委会邀请李齐参加对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李齐针对区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努力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创建安静小区,加强队伍建设等建议。对此建议,市、区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先后开展了“严查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等一系列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效地遏制了污染反弹。尤其是在“清查放射源行动”中,新查出放射源使用单位4个,放射源4个,对其中3个闲置源,及时下达了送贮通知,限期送贮,加强了对用源单位的安全管理。通过系列严查行动,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了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保护视力建议篇5
关键词经济发展;新常态;新《环境保护法》;环境法治
文/孙佑海
从2014年5月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理念,到当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面阐述并部署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各项工作,我们党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理论认识不断加深,实践部署不断加强。与此同时,迎来了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重要历史时刻。经济发展新常态与环境法治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推进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并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工作?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提出妥善应对之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推进环境法治的重大历史性机遇
2014年5月,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此后,总书记对经济发展新常态问题又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
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深入分析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从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出口和国际收支、生产能力和产业组织方式、生产要素、市场竞争、资源环境约束、经济风险积累和化解、资源配置模式和宏观调控方式九个方面,全面阐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会议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判断和论述,不仅对总书记2014年以来关于新常态一系列讲话进行了系统总结,而且为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作了精确定位。
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环境保护工作十分有利。从总体上看,新常态有四个突出特征,即:全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着实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不断创新宏观调控方式;积极培育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特别强调:从资源环境约束看,过去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空间相对较大,现在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理论的提出,表明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因此,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对我们做好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推进环境法治的重大历史性机遇。笔者作出这一判断,主要依据有:一是历史经验。在过去的三十几年中,我国年GDP增长率这一龙头指标,处于9.8%左右的高水平,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的二十余年,则在10%以上。如此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必然加大资源消耗的强度,加大污染物排放的强度。目前,单靠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是难以阻挡环境状况恶化趋势的。而且,在各级党委政府GDP指标的引领下,在“为大局服务”的旗帜下,环境保护部门难以真正发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作用,有些地方的环保部门甚至成为当地党委政府追求经济增长、放任环境污染的重要助手。二是现实可能。在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机制下,执政党对环境保护工作只要认识到位,并下决心贯彻执行环境法律,环境保护工作一定大有希望。所以,党中央正式提出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论述,果断下调发展速度指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正视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这在客观上为新《环境保护法》的全面实施扫清了障碍。三是发展理念在进步。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追求的是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追求的是可持续发展,这与环境法治的理念是一致的。而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由于两者的理念完全一致,就为两者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四是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的主题就是研究如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这次会议所倡导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精神,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理念的“落地”,对推进新《环境保护法》的全面实施,十分有利。
因此,经济发展新常态重要论述的形成和实施,与新《环境保护法》的执行相辅相成,必将大大减少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各种阻碍,成为推进我国环境法治事业的重大历史性机遇。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如何推进新《环境保护法》实施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从环境法治的角度看,经济发展新常态首先面对的就是如何对待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大力推动这部法律的实施,还是以消极观望的杰度对待其实施,这是对各级党委政府的一个重大考验。
必须高度重视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从历史经验看,自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并不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迄今为止已经制定了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但环境法律的实施都遇到了实践中实施不力的问题。据专家测算,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落实比例不到30%,也就是说,我国有70%的环境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执行,我国环境状况的恶化与环境法律实施不力密切相关。因此,汲取历史经验,我们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也是历史上最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新《环境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严格落实工作,绝不能让新《环境保护法》的各项新制度新规定落空。
必须抓好新法实施的组织保障。从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经验看,只要是各级党委政府真正重视,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因此,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都要把实施好这部法律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是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的主体,要切实负起执法司法的主体责任,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守土有责,将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加强统筹协调,细化部门职责,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要按照法律规范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公安部门要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环境法治建设。新《环境保护法》既然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律,其实施必然会考验各执法司法部门是否具有“最严格的执行力”。各有关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铁腕执法,决不能使这部新法变成不能有效实施的一纸空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责任,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建议在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的执法检查,全面检查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地方各级人大也应积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新《环境保护法》在本地的贯彻落实。要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扩大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
必须抓紧新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根据我国法律概括性较强,必须与有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相配套才能有效实施的实际情况,必须抓紧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为此,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和规章,尤其要抓紧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各层次法律法规都要与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衔接配套。最高人民法院要切实抓紧有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使之适应环境审判工作的新需要。
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的公众参与。结合我国正面临雾霾较重等诸多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必将受到广大公众的强烈关注。由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社会的动员程度,因此环境保护领域必须高度重视并有效支持公众参与。要创新新法的各项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新《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努力使这部法律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公众进一步提高对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认识。社会各界都要正确理解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规定,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深刻认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与此同时,要注意发挥广大公众在环保理念培育、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案件人民陪审、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工程建设场地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种草种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让他们为环境保护事业共同添砖加瓦。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如何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
鉴于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定位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形势十分严峻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立法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要明确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要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是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大自然的行为。当前亟待用法律约束的行为,是那些违背自然规律、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并最终引致严重自然灾害的开发行为;是那些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不合理的开发行为;是那些切断自然生态和经济发展内在联系的开发行为,以及那些严重违反自然规律的开发行为。
二是要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首先要追求绿色发展。它要求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的伤害,在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基础上实现发展。其次是要求循环发展。即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努力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高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减少对大自然的伤害。再次是推动低碳发展,即各项经济活动要最大限度提高能源生产率,尽可能减少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等。
三是要强化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实践证明,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方不在于消费者,而在生产者。因此,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应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受罚的原则,对生产者的行为提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法定要求。在执法和司法的实践中,要通过加大对生产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对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努力实现立法工作和改革决策的有机衔接,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的实际需要。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党和国家的近期工作安排,对今后一个时期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工作,建议重点考虑以下方面。
一要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从我国实际出发,要研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监管法”。这部法律应当对国有资源和非国有资源的用途监管都作出原则性的规范。主要理由是:我国虽然制定了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但仍然缺少系统性保护自然生态即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法律;现行的诸多自然资源单行法,由于受部门利益的干扰,在相当程度上割裂了生态环境的系统性,难以达到从整体上系统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为此,我们要严格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切实树立空间均衡原则,通过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监管法”,协调好各类开发利用规划之间、各类开发行为之间的监管关系,坚决控制开发强度,反对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经济发展。总书记曾经指出,“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统一思想,研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监管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要加快制定“国家公园法”。国家有关部门要高瞻远瞩,尽早启动该立法项目,对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进行系统规制。要通过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将上述区域按照国家公园的定位实施管理,对相关行为作出明确规范,切实将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护起来。建议加快研究制定“国家公园法”。对此项工作,建议中央尽快明确主管机构,由其组织实施,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
三要制定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所谓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方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利益平衡原则,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经济手段,调节生态环境利益相关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公共制度。
生态补偿包括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纵向补偿方面,目前中央财政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已经开展起来,今后需要进一步强化补偿的广度和力度。横向补偿,在性质上是由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产品输出地区的补偿。由于生态补偿涉及利益输出方与利益接受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安排,涉及历史传统和人们观念的接受程度,开展起来难度很大。如此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迫切需要立法先行。目前由于立法工作跟不上,如何开展生态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仅在个别地区进行探索,力度不大、进度不快,效果也不够明显。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法”。目前在人们认识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立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对开展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对象与范围、类型与种类、补偿方式、资金来源、基本标准等重大问题逐步统一思想,然后按照不同生态类型制定具有可操作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四要加快制定完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方面要以新《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着重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立法进程。《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这两部单行环境保护法,制定实施后均取得重大成效,但从更高标准上看,都存在违法处罚力度过小、区域性和系统性防控措施不多、总量控制和许可管理落后于实践需要等不足,需要加快修改完善这两部法律。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初次审议国务院提交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虽然在审议中有一些不同意见,但我们一定要坚持原则,绝不能放松其中的严格监管措施,一定要确保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真正成为与污染行为做斗争的有效武器。
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我国迄今还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考虑到当前土壤污染形势十分严峻,人民反应十分强烈,防治任务艰巨复杂,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议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工作,当前正由全国人大环境与保护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抓紧进行,建议高度重视立法质量问题,各项规范措施一定要有可操作性,使之成为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有力法律武器。
五要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海洋立法。多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在这个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国务院已经制定《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防治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由于《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条例实施已有多年,与一些国际公约的条款和现行有关法律存在不衔接等问题。《海洋环境保护法》存在缺乏生态补偿、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处罚偏低等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加快修订以上法律法规,使之适应新形势下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
要抓紧启动“海洋基本法”的前期研究工作。“海洋基本法”是全面规范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定该法对我国全面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洋基本法”应当对我国海洋开发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对我国的海洋权益予以明确规定,使之成为维护我国国家权益的有力保障。
六要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的立法工作。在APCE会议期间,中国和美国签订了温室气体减排的协议,这对中美两国和全球的生态环境保护都必将产生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需要在全球进一步彰显。为此,应适时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以进一步体现我国通过减排温室气体与世界各国进行友好合作的政治意愿。这部法律的制定,对我国国内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也将发挥促进作用。
七要抓紧制定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预算法》对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预算支持具有重要作用,当前要结合《预算法》的修订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预算支持力度。民法典以及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都有重要影响,因此这些立法工作都应切实抓紧。
八要适时调整相应的立法规划。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届期间的立法规划,其中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占有较大的比重,包括修改《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海洋基本法、核安全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的安排,对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党中央召开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在生态文明建设得到进一步重视的形势下,上述立法规划的安排显然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结合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的立法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总之,国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发展新常态对环境法治的影响,善于抓住重大历史性机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切实保障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正确、规范实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主要
参考文献
[1]田俊荣,吴秋余,新常态,新在哪?[N].人民日报,2014-8-4(01).
[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4-12-12(01).
保护视力建议篇6
加强对民生问题的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该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区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民计民生问题,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人大工作的准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保障、改善民生为重点,不断加强对民生问题的监督,努力提高监督实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围绕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开展监督,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解决民生问题离不开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逐步提高。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审议区政府上一年度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适时听取审议本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保证人代会确定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任务的完成。为促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常委会今年还重点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xx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委会的监督,对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围绕以人为本这个核心,常委会先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情况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督促有关方面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党的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常委会对“五五”普法工作情况、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努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积极开展代表工作,努力发挥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最了解群众的呼声和愿望,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发挥作用,既是人大的职责所在,也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搞好监督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一是组织代表围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开展对新农村建设、迎奥运环境建设、社会治安治理、食品卫生等工作视察检查,着力促进“一府两院”改进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二是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确保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大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民计民生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高度重视,每年都要适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就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进行办理。三是坚持分片联系代表制度,广泛征求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常委会及“一府两院”进一步改进工作,使各项工作更加符合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四是坚持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视察检查、专题调研等重要活动制度,支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他们组织的重要活动,努力为代表知情知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三、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常委会坚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工作作为深入了解民情,充分掌握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民主渠道,作为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信息“窗口”认真对待,认真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不断规范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水平,使各种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置,较好地发挥了人大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促进全区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的看到,我们在加强对民计民生监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对民计民生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监督的领域还需要进一步拓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对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工作力度还不够大,监督效果不是特别明显。二是对于民计民生问题的调查研究不够。对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缺乏深入的了解,对于如何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缺乏深入的研究。三是激励代表在加强对民计民生问题监督检查、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的科学有效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些代表主动参与监督的意识不是很强,提出的建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要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坚持履职为民,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且是了解民情、反映民声、集中民智的民意机关,在发扬人民民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人大的工作就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考虑问题,努力在群众“最盼”上想办法,在群众“最急”上抓落实,在群众“最怨”上促整改,真正在思想上尊重人民群众,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行动上深入人民群众,工作上依靠人民群众,着力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实实在在为人民谋利益,推动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强对民生问题的监督检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改善民生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也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在现阶段,就业是民生之本,就学是民生之基,就医是民生之急,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盾。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把关切民生冷暖的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问题作为重点,通过监督,让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时时、事事、处处从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出发,把群众的需要作为调研的重点,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有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
三、做好工作,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大工作不仅是密切人大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体察社情民意的“寒署表”,是发扬民主的“窗口”。要健全和完善人大机关工作制度、主任接待日制度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件应急处理机制等工作制度,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及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接待、登记工作,依法耐心做好上访人思想疏导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稳定上访人情绪,积极主动地化解矛盾,消除构建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要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力度,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使人大工作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为人民群众表达心声搭建桥梁。要善于从群众关心的问题中挖掘监督线索,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的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人大在解决民生问题方面的新方式、新方法,真正体现人大为民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