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篇1

一、建立健全财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1、首先要完善目前的财政监督机构职能和相应的地位。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的三大职能之一,应受到足够的重视。财政监督作为实施财政内部监督的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在级别上是平等的。但在工作程度上应该高一层,财政监督机构有责任协调各业务部门实施和完成监督任务。它不仅要检查下一级财政部门执行财政政策、法令的情况,同时也要监督同级业务机构。因此在机构组成上,要建立综合型的地方财政监督机构,包括财政监督,大检查办公室,纪检等部门,受同级党委和政府纪检部门的领导。对业务机构和财政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政建设情况实施监督。外部监督职责由监督机构和业务机构共同实施。财政监督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具体监督工作由业务机构负责。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监督机构人员不足、力量不够的问题,能够有效的开展各种财政监督活动。

2、建立内部监督保证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监督保证制度和日常监督机制。在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上,应当既能覆盖全面,又能突出重点。就财政机关部门监督而言,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权力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将财政机关各业务机构的资金,统一管理,开设统一账户。各类支出要凭各业务机构开据的有分管领导签字的拔款单或专人审批的经费报销单,进行拔付。同时定期向各业务机构和分管领导报送收支情况表。这样,可以减少多头开户,管理混乱,资金分散的弊端,增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从而对财政资金活动起到引导、规范和超前控制作用,使内部监督活动贯穿于财政日常活动的各个环节,形成相互配合、相互交叉、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二、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监督网络,确保财政监督的完整性

1、深化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财政监督必须由过去单纯面向企业财务收支的传统模式,转向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纳、征管、入库、退库及预算支出的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督。形成企业内部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监督和财政监督相结合的三层监督网络。首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内部都应设立监事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的监督。监事会对企业所有者负责,形成企业监督的第一道防线。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门负责企业财务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经济警察”的作用。财政监督作为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能部门,则主要负责一些宏观层面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财政预算收支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企业执行财务会计法规情况的监督,并积极开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执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要加强对财政收入征管的监督。当前各种偷税逃税现象比较严重,导致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加剧了地方财政困难。同时有的部门执法不严,有的地方政府过分强调发展而擅自减免税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一些本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作为自有资金,逃避财政监督,造成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为此,财政监督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研究制定完善财政监督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开展执法宣传教育,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财政收入征管,制止收入流失。将宏观层面的财政监督与其它微观层面的监督分离开来,以便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整体上为整个社会服务,提高财政监督的层次性。三种监督处于整个监督体系的不同层次,互相补充,不可偏废。

2、开创“一体两翼”的监督体系。按照“一体两翼”的思路,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体”、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为“两翼”的分工负责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部门从整体上负责财政监督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财政预算收入的征收情况和预算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应根据有关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专门负责税收收入的征缴情况的监督,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则主要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有关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存的财政监督体系,分别负责本级预算收支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对各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强化财政职能,预算外资金作为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范围,这是财政监督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为避免这部分收入的流失,财政监督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财政业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资金管理情况,研究强化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对各种行政性收费,要列入监督管理的重点,配合业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收费部门及时将收入缴入财政预算。并对收费票据管理,年度收支计划进行检查审核,发现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的行为,责成有关部门迅速纠正。对隐瞒收入,滥支滥用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影响,作到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从理论和实践上要求财政监督从计划管理手段向法制管理手段转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财经体制的深化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和法制化管理的推行。以政府行政监督为主体的财政监督日益显露出与市场经济法制管理的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立法监督与执法监督之间的脱节,对抑制市场运行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与违法行为缺乏应有的广度和力度。在执法领域,财政监督职能的弱化和滞后现象尤为严重。这就造成财政管理领域长期存在资金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税款拖欠、预算外资金规模膨胀和使用失控。

为此,要借鉴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财政监督职能的运用主体确定为国家立法机关,并依此为依托,结合司法、审计、行政、财务、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银行金融和舆论等监督形式,组建成一个相对独立又紧密配合的监督体制。以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和日常监察等形式,实现较严密有效的监督,从中体现出财政监督法制化应有的广泛性、权威性、严密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质量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违法行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现有的法律对财政监督的规定也不够充分,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立法机构应该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尽快研究和制定与财政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财政监督立法步伐,将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做到依法办事。对一切违纪行为应给予应有的处罚,特别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者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作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注重提高财政监督队伍素质

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篇2

关于“财政监督”的概念,我国财政学界历来没有一个被大家所普遍接受的确切表述。传统乃至目前的一些财政学教科书甚至没有对“财政监督”的概念作单独论述。在我国,“财政监督”的概念更多的是与财政职能概念相互联系的。我国财政学对财政职能的理解和表述也有一个演变过程,最初的表述比较粗浅,仅概括为财政分配和财政监督两种职能。直到目前,财政职能仍有两种主要表述:一种是“三职能”说(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职能);一种是“四职能”说,与前者的差异是多了一个“财政监督”职能。但多数观点赞成“三职能”说,因为“三职能”说更能从社会再生产角度,也就是从财政活动作为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的角度,比较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而财政监督更多的体现了财政实际工作需要,不应视作财政作为一个分配范畴所固有的职能来表述。从西方财政学理论看,也只强调财政职能的“三职能”说,“财政监督”概念不纳入经典财政学论述范畴。

中西方财政学理论中,对“财政监督”概念一般都不予专门阐述,究其原因,我认为可能是财政监督实践往往超出了财政学研究范围,尤其在市场经济机制环境中,财政活动作为公共权力的重要体现,本身要受到公共权力运用的内在制度性制约,因而,财政监督往往超出了以较典型财政活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财政学研究范畴。

尽管财政理论上对“财政监督”概念未形成共识,但在财政监督实践基础上,中西方财政管理学论述当中都贯穿了财政监督的思想,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实践中各国都在探索适合自身情况的财政监督体制和方法。

在财政监督实务当中,财政监督概念是指监督主体对一定范围内的财政活动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关于监督主体,主要有三种理解:一种是单指财政部门(这里指广义财政部门而非仅指财政部,如有的国家包括国库部、财政部,有的包括预算部、财政部等);一种是独立审计部门;还有一种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外基本上是这几种情形,只是不同的国家对独立审计部门(或者审计法院等)的定位有所不同。关于监督主体行使财政监督权的范围,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仅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预算监督、税务监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看,市场经济实质是宪政经济,一切公共权力行为都会受到内在制约与监督,财政行为也不例外,财政监督权的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从则政分配行为到影响这种分配行为的相关都纳入行使财政监督权的范围。

从我国财政监督实践看,主要的财政监督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审计部门、财税部门等,不论谁作为监督主体,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范围都呈扩大趋势,只是监督的重点和方式有所侧重。这种“大监督”的思想应该说符合世界潮流。结合当前实际,对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权范围的表述,拟为较大范围的监督,即“对被监督单位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国有资本管理及其他有关财政事项的审查、稽核和检查”,监督主体明确规定为财政部门(含派出机构),相对于其它监督主体而言,是财政运行系统的内部独立监督,它直接服务于日常财政管理,可以看成是整个财政监督体系的基础。就不同的财政监督主体来说,我们认为,在强调不同财政监督行为的区别和工作侧重点的同时,更多的是要加强不同财政监督行为间的配合和财政监督成果的相互利用,共同提高财政监督的宏观效率。

二、财政监督行为基本分析

(一)财政监督行为实质。财政监督的实质是国家或者政府行为,是国家或者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权力机关的财政监督表述为国家行为更恰当,以下侧重论述政府财政监督行为)。传统经济理论很少论及政府行为,政府行为被看成是经济体系的一个外生变量,并且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即总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些理论当中,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是截然分开的。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尤其是“二战”后,针对“市场失灵”的政府干预行为越来越多,但政府干预经济所导致的“政府失灵”弊端,又促使人们通过非市场的集体决策过程分析来研究政府干预失误的原因。在这种背景下,公共财政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与其它新经济学理论等开始关注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在它们看来,政府行为或政策制定过程应视为经济活动的内在因素,可用市场机制的特征去分析政府行为。它们进一步认为,政府行为中的最终决策者、选择者和行动者都是个人;政府行为中的个人奉行经济人理性原则;政府行为实质是利益交换或利益相互妥协。政府决策过程就是将个人选择(偏好)通过民主机制转化为集体的选择(偏好),是对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决策过程。在我们看来,上述理论虽有其庸俗之处,但不无借鉴意义,尤其对于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转轨政府而言。就财政监督而言,比如如何增强财政监督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决策,如何在选择财政监督检查重点的过程中避免部门或者团体利益交换等,均值得思考。

(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对政府行为一般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再进一步对财政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关系作一分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一对矛盾,是参与博弈游戏的双方。

被监督者的行为倾向取决于违规成本与违规利益期望的比较,后者越大于前者,被监督者就越可能发生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给被监督者带来的违规利益与其违规程度呈正相关,但违规程度越大,被监督者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就越大。因此,违规的实际利益大小应该是考虑到被查处可能性后的违规利益期望,如果这种违规利益期望不足,仅仅是有可能导致被监督者发生违规行为。实际上违规行为是否发生,条件更复杂,比如还要看违规利益期望与其主观收入期望之比较。

对监督者的行为分析与被监督者相似。进而,我们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监督者发生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行为选择则更加复杂,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就有可能出现合谋行为。理想的情形是,被监督者倾向于遵守规则(如财政管理制度),这就要求规则合理,而且尽可能透明、公开,使得被监督者潜在违规的利益期望小于其主观利益期望,防止双方合谋行为的发生。

更特殊的情形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某范围内发生集体性违规行为,此时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必须有赖于独立于该范围的外部监督者。这种外部监督者角色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上述既定范围内潜在违规者的利益期望。总之,被监督者受到的监督范围越大,他们的利益期望越易受影响,这种范围越大越好(不一定非指专业监督)。

(三)财政监督中的授权行为。财政监督中的授权行为这里是指中央级财政监督主体存在派出机构的情形,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授权监督过程中,比较理想的情形是被授权方能够准确贯彻执行授权方的意图,双方目标始终保持高度一致,这时财政监督的整体效果处于最佳状态。但实际上这种授权行为是一种行政性授权,而非一般市场中的企业性授权,因此这种授权行为存在难以避免的一个制约因素就是,对被授权方无法形成竞争。另外,还有以下因素影响这种授权监督的效率:一是被授权方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追求,它与授权方的目标并不是总保持一致。二是被授权方与授权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被授权方无意识的漏报或者误报信息;另一方面可能是被授权方凭借自己的优势信息,或隐蔽(逆向选择)或隐藏行动(道德风险)。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影响授权监督的效率,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尽量避免多次授权,授权链越短效率越高;二是授权方授权内容明确,避免反复、避免过多干预;三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被授权方行为。

(四)财政监督中的委托行为。财政监督中的委托行为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财政、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参与财政监督检查事项的情况。这种委托行为实质也是一种授权行为,只是向中介机构(企业)的授权,两者之间是一种商业关系。同上述授权行为分析类似,这种授权行为中也存在中介机构偏离委托方目标的倾向,前者着眼于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后者着眼于通过中介机构去完成财政监督检查事项,显然两者目标不完全一致。要想提高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效率,除了上述授权行为分析中提到的措施外,还有一个制度上的重要安排,就是建立被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这种机制可以较好地促使委托中介机构考虑政府委托人的目标,约束中介机构的行为偏差,也节约政府部门的监控成本。

三、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

(一)财政监督的目标定位:处理与管理。财政监督的目标如何定位,直接事关财政监督效果。根据上述分析,要想减少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就必须降低其利益期望。要想降低其利益期望,就必须大幅度增加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损失期望,即使得这种利益损失期望大大高于其违规行为不被发现时的利益期望,使其不敢贸然发生违规行为。这就要求在财政监督中,一定要注意加强对被监督者违规行为的严格处罚。

严格处理不是财政监督的目的,更主要的是通过财政监督改进管理、完善财政运行机制。首先,从理论上讲,如果被监督者对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期望为零,或者对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损失期望为无穷大,则被监督者的潜在违规行为不会发生。进一步讲,为什么被监督者对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期望为零呢,最一般的情形就是由于此时的财政管理制度无懈可击(当然特殊的情况是被监督者品格完全高尚,不存在任何潜在的违规意识和行为,显然这种不能代表反映现实世界的普遍现象,前述经济人理性原则已经排除了这种情况)。此时就没有必要对其实施财政监督。因此,财政监督的最高目标就是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无缺,不再需要财政监督。但实际上,财政管理制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总是有机可乘的(即“寻租”的机会)。因此,被监督者违规行为不可能完全被杜绝,财政监督自然十分必要。通过财政监督不断去发现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并严格纠正违规行为和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据此不断完善现行财政管理制度,才是财政监督的目标所在。

(二)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一方面,财政监督自身要适应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有其内在规律,财政职能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总的要求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要反映和体现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而从各国的经济理论和实践

来看,无论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还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创新理论,都以尊重市场机制为基础和前提。事实上,现代各国经济都是一种包含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财政)机制的“混合经济”,各国只是两种机制的程度不同而已。在这种“混合经济”条件下,财政制度改革要着眼于促进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职能、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等的实现。财政监督也必须适应财政制度改革的这种要求,主要方面:一是要适应公共财政要求,不断促进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二是要积极保障重大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三是要充分体现现代财政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要求;四是监督技术手段上要及时适应财政管理的技术性要求等。

另一方面,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是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途径。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既是财政监督的目的,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途径。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财政监督虽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显然根本的在于规范财政资金运行的财政管理制度要和合理。

四、财政监督与政府结构

这里的政府结构讨论不包括独立于政府或者政府之外的财政监督

(一)横向政府结构与财政监督。由于各国政府国情的各自特殊性,各国的政府结构(部门组成)不尽相同,因而政府部门当中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部门往往不只一个,比如有的国家审计或者监察部门属于政府部门序列,有的国家除审计或者监察部门外,也并不完全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监督职能,或者说有的国家承担国家财政相关职能的部门并非财政部一家。如巴西的计划预算部和财政部,加拿大的税务部和联邦财政部,菲律宾的财政部和预算管理部,意大利的财政部和国库部,我国的国家税务总局、部门和财政部等。自然,这些不同的部门都有财政监督的职责,现在的问题是,这些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履行财政监督职责时如何协调一致,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我们认为关键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政府的意志表达要清楚和明确。前述财政监督行为实质是政府行为,不同部门的财政监督都是政府部门的社会经济管理行为,因此,理想的状态是无论哪个部门,在履行财政监督的相关职能时,都能从本级政府的角度出发,减少部门之间的内耗行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政府财政监督行为的效率。比如巴西在政府监督层次上,联邦政府就设有财政协调委员会,由财政部、计划预算部等多个;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等。再如美国,为加强对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督,政府中的每一个部门都设有一名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最高财务官),各部门的财政总监对总统和财政部负责,每一笔支出必须经财政总监签字盖章后,财政部才予以拨款。匈牙利还设有单独的政府性机构——政府监管局,该机构拟定工作计划时要听取政府总理、财政部的意见,工作抄送国家审计署(对国会负责),除此以外,该机构还要与各有关部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进行协商,防止工作重复和低效率。

二是财政监督机构和财政监督行为保持相对的独立。尤其是市场经济国家,随着民主意识和公共权力运用的规则意识渗透到每一个政府行为,这些国家的财政监督机构和财政监督行为都力求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除了设立与主要负责预算事务的财政部门相互分离或者平行的专职部门以外,即使在财政部门内部,有关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也主要由相对独立的部门来负责。一些国家中央政府的财政监督派驻地方机构也可说是这种独立性的体现。

(二)纵向政府结构和财政监督。这里简要讨论政府级次与财政监督关系问题。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数都注重各级政府功能,即使是集权型国家也是如此,体现在政府(财政)机制上就是分级分税制的普遍推行。分级分税制的实质是分事权和分财权,发挥地方政府管理当地社会经济事务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中央政府统一事务除外),自然,地方政府对其财政活动行为应当自我负责,加强自我监督,因此,就地方而言,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政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财政监督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对中央宏观调控、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内容外,中央政府监督机构不应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

五、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上述几方面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实际,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财政监督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财政监督决策是影响财政监督实效的第一步,而且是关键的一步。财政监督决策,尤其财政监督战略性思路的确定、具体工作的布置、监督方法的采用、监督重点的确定等方面,一定要针对当时财政管理现状及其薄弱环节,讲究决策、民主决策、正确决策,并尽量避免考虑部门利益和团体局部利益。

(二)正确处理落实领导批示与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关系。前述财政监督行为的目标是促进财政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评价某项财政监督工作的效果,常常看重该工作能否得到领导的批示。应该说,领导批示是对该项工作的肯定,但更重要的是通过财政监督行为发现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存在的某方面问题,并督促其得到改进。

(三)增强“财政监督成本”意识,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财政监督成本”意识应贯穿于整个财政监督过程始终,除上面提到的要决策等内容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财政监督行为具体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处理上等方面,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政府部门行为间的内耗,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四)加强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及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具体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利于确立政府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减少财政监督中的不规范、随意性,减少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篇3

关键词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财务总监

1前言

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而聚合,决策经营结构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二级单位经理---经营班子---,因而,尽管管理的层次多、幅度大,但内部的治理机制是比较明晰的。

我国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之前,已开始在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及电子行业进行企业集团试点,但真正推行还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而且从推行效果来看,处于沿海发达省市要好于内部省市,一些新兴行业、规模中小的企业集团要普遍好于上述行业中成立较早的企业集团。这主要是那些较早成立的以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而改组的企业企业集团一开始就有非经济因素的行业垄断性,存在浓重的行政色彩和产权不清原因,这说明,我国的企业集团发展,仍处于探索过程中。

按照《公司法》,企业集团是一非法人机构,其依托一般是一个或几个集团公司的联合,在我国,绝大部分是一个集团公司,而且这种集团公司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滚爬壮大,形成一种以产权为纽带,以母公司为核心,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这种组织体系,在避免行政捏合的同时,形成富有特色的决策经营系统和比较明晰的内部控制治理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系指组织规划和管理而采用的所有协调方法和措施,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二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作为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其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又可按系统的层次性划分为对母公司和对子公司,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实际上以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表现出来。

集团公司如何开展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从目前的企业集团运营实践看,方式有所不一,如财务总监派出、财务主管派出和轮岗、成立内部审计、稽查部门等等,可以说,

模式多种多样。其中财务总监派出的管理机制更是有待探索。

适值《会计法》正式实施之际,集团公司要推行在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制度,具体需要构筑一个怎么样的财务总监管理体制?增加财务总监后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体制做何改变,为了弄清楚这一点,必须首先对目前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进行分析。

2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模式

在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组织体系,集团公司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即如下模式:

集团公司是以母子公司型式存在的,下面多个子公司的财务各自独立设帐核算和管理,一般来说,母公司财务部门的担子更重,除负责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外。还要负责对所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监控。集团公司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财务部经理

(财务主管)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图1: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目前,作为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工作主要落在财务部负责人(财务主管)这一层,而问题也就出现在这一层次上,现分析如下:

2.1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保障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与85年版和93年修改版相比,在八个方面作了更大的修改,其中之一,便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具体体现在第1章总则和第6章法律责任中。可见《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规定是明确的,这反映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和约束。因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由于单位负责人并不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他的这部分责任只能通过内部委托授权关系,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和落实,正因为这样,单位负责人必须强化这种责任下放的委托授权的接受对象。

2.2总会计师并不承担具体的会计监督工作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新《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可见委托授权对象,对于设置了总会计师的企业,可以把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委托授权给总会计师,对于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这种委托对象只能是下一层次的财务部门或相应机构了。

但总会计师也不从事具体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第5条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可见,作为总会计师,所承担的是更加重要的参谋职能,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而且这方面的工作也主要是起组织和领导的职能作用,总会计师的职责在《总会计师条例》第7、8、9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7条中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本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8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9条规定:“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总体的任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现在,大多数的集团公司都制定有《总会计师领导责任规定》或《总会计师工作规定》等,是按照上述条例细化制定的,从对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来看,具体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不是由总会计师承担,而是由有其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开展。所以,如果单位负责人把这一权利责任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仍要向下委托。

2.3财务部门对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责的承担。

财务部门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这一职责,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章会计监督部分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可见财务控制、会计监督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理所当然。然而,问题是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仅仅是从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这一项工作,而且,即使是监督工作也存在监督别人和自我内部监督双重内容,况且,作为一个职能部门,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为主,且权力也有限,这往往会导致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再加上,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质量如何保障,如何衡量,谁去衡量呢?等等,新《会计法》的制订,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因为从大量出现的财务管理案件来看,正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所导致,因而新《会计法》对加强财务监督制度、法律责任的明确上,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

2.4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另一条线,象集团公司这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第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具体集团公司本身系统的实际情况,会制定相应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从内部审计的职责来看,主要着眼整个集团公司的管理,其依据是集团公司的制度体系,比单纯的财务审计范围宽得多,但财务审计仍是其重点内容,内部审计部门也具有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是《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赋予的,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新《会计法》中第4章“会计监督”条款得以具体实施的一个保障。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使得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受到控制和监督。然而,前面讲过,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并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所以,如果要加强内审部这条线里这方面的职能,必须加强内审相应的人力资源的建设。这就是对应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出台的原因。

3新的财务监控机制设想

根据上面的分析,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机制可调整如下:

(1)各级财务部门首先必须作好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这项职能工作的权力,由新《会计法》这一法律赋予,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集团公司相应的财务具体规定明确。《会计法》明确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承担好这一职能,如果真的这一道防线能守好,那就十分完美,但现实总有不如意的地方,无法得到保障。

(2)增加独立工作机构,即由内部审计部承担独立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相应的相应的财务、审计规定明确。对财务部门的这一工作职能的履行以及由此引伸的企业财务运作进行控制和监督。

(3)总会计师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发挥参谋作用,提供专业建议和业务指导,同时行使总经理(直线主管)在财务管理方面授予的直线权力,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核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也即财务部门的业务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同样,内部审计部中有关财务控制及会计监督这方面的业务也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

(4)总经理把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权利责任(属于财务管理范围)分别授权委托给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由总会计师组织领导财务部实施,内审部经理组织相应岗位实施。

(5)为强化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由集团公司派出财务总监,编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岗位。

(6)财务总监组织行政管理属内审部,业务管理同时属内审部和总会计师,以总会计师为主,内审部协助。

(7)财务总监依据新《会计法》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接受总会计师及内审部赋予的职权,同时对对应的职责负责。

(8)财务总监日常工作汇报归口为总会计师和内审部,重大问题有直接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汇报的权利。

根据上面的分析,一般的模式要改变,新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如下图新模式。

4财务总监派出制度

从上面分析可知,如果是财务总监与财务管理二条线并行,就需要在加强原有会计部门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之外,还需要加强第二条线,这就必然导致财务总监的派出,在上面的组织体系下,财务总监与各层次的关系如何呢?分析如下:

4.1财务总监与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的形式以对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负责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后二者的职权直接来自总经理的授予。由于财务总监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有直接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和汇报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可直接过问财务总监的工作,从这点讲下派的财务总监也是总经理的助手,但除非特殊情况,根据分层管理原则,财务总监日常工作由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组织、领导。

4.2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

小企业情况下,总经理直接管理财务工作,但在大中型规模的情况下,总经理精力有限,遵照分权管理原则,总经理把财务管理的一部直线权力分权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助单位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本部财务主管

子公司财务主管

财务总监

母公司财务部

子公司财务部

现有的职权责任关系

增加的职权责任关系

重大问题职权责任关系

图2:改进的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子公司经营班子

(经营管理)

手,负全部财务工作参谋职能,并负直线权力下的相应职能;对于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权,总会计师拥有直线权力,即组织领导和指挥权,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将接受来自总会计师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权,同时对总会计师负职能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

4.3财务总监与内审部经理:

从新《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的规定来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既是会计工作的范畴,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这样规定,也许跟中国的国情有关,即内部审计仍以财务审计为主。

可见,财务总监有双重身份,既是会计工作者,也是内审工作者,或者说是从内部审计的角度从事会计工作,这与财会部门岗位主要从事会计核算工作是有根本区别的。正因为如此,财务总监的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干扰,其编制属于内部审计部,组织行政上接受内审部经理领导,其职能除从总会计师那里接受外,还要从内审部经理那里接受内部审计的职能。

4.4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的财务主管

为加强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现在的集团公司往往采取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和财务总监制度,这种制度在沿海特区中的大中型国企及三资企业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和有效。如,深圳市9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投资与财务的内部审计及监督的意见》中,所提出的财务监控方面的11条指导意见,就对财务主管下管一级与财务总监派出制度作了规定,这对目前集团公司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所谓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即指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进行直接管理,负责其选拔、委派、考核以及奖惩等方面事务,以保证集团公司财务监控的有效性。那么,下管一级的财务主管工作职能是什么呢?与财务总监的职能怎样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一般会制订有《财务主管轮岗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财务主管依据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开展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这就很明确地规范了财务主管的工作职能。我们再看看特区一些企业集团的做法,深圳免税集团95年颁布的《财务主管人员下管一级暂行规定》中主要内容是:

(1)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由集团公司委派,并实行定期轮换制;

(2)各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长行政上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由集团公司委派,其他财务人员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监督;

(3)下派的财务部长负责所在单位的全面财务工作,组织和领导财务部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如实反映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监督各项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集团公司每年对派出的财务部长考核一次,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免职;

(5)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由财务总监、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听取其财务执行情况(每季一次),同时提交书面财务报告。

可见通过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得到一定的强化和组织保证,但是财务部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上还要接受子公司生产经营班子领导,完全靠财务主管去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在客观上是一定困难的,原因是:

(1)财务部长要双向负责,一身二役不可得兼,既然身为二级企业经理的助手和参谋,那么地位上决定了不可能充当“监军”角色,难以向集团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利益。

(2)财务部长虽然也是属于总公司派出人员,但毕竟是二级企业的中层干部,从组织的结构与管理的角色来说,总公司很难对其进行过多的控制。

(3)虽然有的集团公司对财务部长的任免不必与所在的企业领导协商,完全可以直接委派、更换,但双向负责违背命令统一原则。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在利益分配,资源占用上毕竟时有矛盾,财务部长有可能处于要么坚持原则,与企业领导产生摩擦,要么丧失立场,做假报表、隐瞒亏损或利润,费用开支超标准入帐,乃至重大资金流动失控或资产流失的境地。

因而,集团公司在对二级企业的财务监控上既要为企业选派财务经理,更要向企业派驻“监军”,这就是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可见,财务主管和财务总监是两条线,由于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因而所在企业的财务主管所负责的工作自然也就在财务总监的监察范围内。财务总监有权了解财务主管主持的所有财务活动,而且后者还要定期向前者汇报。

4.5财务总监与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尽管属下派,但仍是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领导班子)的助手和参谋,从权力责任结构层级上讲是中层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的运作。是子公司运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负责人。但财务总监则不然,他不是子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而是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岗位工作职能,从管理层次上讲,相当于子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级别。正因为如此,工作有更大的超脱性,财务总监有权了解、审核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班子)有责任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职能工作的开展

5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

基于上面认识,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探讨如下:

先看看法律法规依据:

(1)新《会计法》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机关法律法规。新《会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已明确指出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职能;

(2)参照地方性的规定、办法

如:1994年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完善试点企业领导体制的若干规定》,对财务总监的职权、责任规定是:

主要职权:

(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和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董事会;

(2)经董事会授权,与经理联签批准董事会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的资金支用事项;

(3)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参与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方案;

(6)审核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主要责任:

(1)对上报董事会的公司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

(2)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子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作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上面的规定,是财务总监通过对所在企业经营活动的了解,报表帐务的审查,大额资金调度的联签,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定期不定期地向上级产权部门报告等日常活动,监控企业财产和资金流动,确保资产保质和增值,同时帮助所在企业加强财务及决策管理合理调度、筹措和支配资金。

又如,《广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主要职权:第6条:财务总监向母公司负责,接受母公司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1)参与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和费用开支,筹资融资计划的拟定;

(2)参与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估等重大决策活动;

(3)参与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参与新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

(5)审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6)按母公司的规定,对下列事项签署审核意见:

(7)订立重大的经济合同,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范围;限额使用现金,转帐结算,处理不良资产;其主要签署的事项。

(8)制止违法收支,并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9)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帐目和资料,并查询有关情况;

(10)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经营活动的重大问题。

主要责任是:第七条:财务总监对行使主权的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报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对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从广东省一些集团公司性质的大中型企业的实践来看,他们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都有操作性很强的制度,如《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南华西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派出规定》等。这些制度内容一般包括总则、任职资格、岗位职权、职责、职务任免和管理、业绩考核、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

6小结

上面讨论了企业集团内部控制体系的财务总监派出问题,并讨论也一个核心企业情况下-----集团公司下的财务总监在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中所处于的环节、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并提出一种新的运作模式,从实践来看,也是比较有效的,这种模式既不同于国外大型公司的财务总监管理、也不同于国内早先的单个企业财务总监管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规则及新的经济法律、法规条件下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和创新,于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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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onthechieffinancialsupervisionmanagingmechanismintheinnermanagementcontrolsystemofanenterprisegroup

zhengjianguo;hujunxiong;zhangcaijiang

abstract:thefinancialcontrolandsupervisiontakesthemainpartoftheinnermanagementcontrolsysteminanenterprisegroup.thispaper,basedontheunderstandingofthenewratifiednationalaccountinglaw,somediscusseshavebeenmadeabouttheissuesofthefinancialcontrolandsupervisioninthemother-soncompaniessystem.furthermore,arelevantcontrolandsupervisionmodelhasbeensetup.

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1篇4

一、现代企业中财务职能履行的现状

我国企业在不断发展与转型,财务职能也在发生改变,从传统的监督职能,发展到现在服务职能。二者是财务管理职能的基本表示形式,对企业财务管理起到科学管理,对企业发展起到保障作用,但二者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两种职能难以兼顾,主要出现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过度强化监督职能,适应性不足

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资金的流向起到监督职能,是企业发展的大管家,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财务管理部门要监督有度,不能无限进行财务监督,促使其他部门不能正常工作,影响企业的发展。监督职能不能缺少,但要科学的进行监督,有效的进行监督,要企业资金流向更加透明,但不能扩大监督职能,要以企业科学发展为前提,有效的监督,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二)过度强化服务职能,原则性欠缺

财务管理部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为其他部门服务,这个职能是正确的,但在具体应用过程中,要在科学的监督下进行合理的服务,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清楚企业资金的流向,在资金上有效的对其他部门进行监督,保障企业资金有效的利用。监督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不是孤立,二者共同发展,科学地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资金保障。

二、提升财务管理职能的途径

(一)改善管理环境,为财务职能的有效履行创造条件

财务管理职能要提升,是企业发展需要,也是社会发展需要。现在,企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决策的分散化、竞争的自发化已成为必然趋势,有一些企业,受到管理体制及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信息失真等问题,给社会、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都带来不利影响。财务信息造假,对一个企业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必须加强企业财务科学有效的管理,新形势下的市场经营模式给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职能能否有效发挥,管理环境对其有重要的影响。企业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有一个好的财务管理部门,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强保障。

(二)提高企业领导层的管理意识

中国的企业现在民营企业居多,民营企业很多财务管理不健全,有的企业就是老板说的算,财务管理比较乱,没有专业的财务管理部门,这类企业在发展初期,财务管理的落后,是体现不出企业发展弊端的,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尤其具有一定规模的时候,没有好的财务管理部门,还是老板的一人决定,一旦决定失误,可能促使一个积极向上的企业由于资金问题,导致企业停产、破产。因此,提高企业领导层的管理意识是必要的,尤其需要重视财务管理部门,这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三)加强对公司非财务人员的财务制度与知识培训

现代化企业发展过程中,很多企业二级部门都有一定资金使用权,必须加强管理人员的财务制度与知识培训。现在我国对财务报账等都有很明确的要求,有的企业领导,财务制度观念淡薄,对企业的资金流向缺少科学的分析,资金使用存在一定的不规范问题,现代化企业发展进程,需要对非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制度与知识培训是非常重要的,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对财务科学管理的需要。

三、提升财务人员素质,以促进财务管理职能的全面提升

(一)转变财务人员的工作意识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必须不断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的意识,以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提倡财务人员具有的工作意识:宏观监督意识、倡尊重意识、科学管理的意识。这三方面意识是衡量财务管理者的水平标志,财务工作人员的水平,责任心对企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要加强财务工作人员意识培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能更好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

(二)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现在企业发展需要,对财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升财务人员综合能力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首选加强业务学习,在财务部门内部要经常加强业务学习,有必要派一些人员参加一些业务学习,建立奖惩制度。其次,不断拓宽财务人员的知识面,提倡财务人员深入业务工作;针对企业中一些财务人员生产知识较为匮乏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定期深入生产一线的方式,使财务人员了解生产过程,避免制度制订时可能产生的与业务工作之间的矛盾;最后,通过训练等提升财务人员沟通能力,协调能力、表达能力等,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三)财务职能的有效延伸

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财政监督;对策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中央的顶层设计,又需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步一步地落实、反馈、完善和修正。财政监督工作在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多年来持续的高速发展出现一定程度的放缓趋势,国家的财政收入增速不断呈下降趋势,GDP不再成为国家政府衡量发展与否的重要指标,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国家政府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继而财政部门的服务对象和分配领域都相应发生着质的变化,使得当前财政不断迈向过紧日子,这就越发显现出进一步深化财政监督效应的急迫性。

一、财政监督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置不健全

财政监督工作所涉及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法规性文件等。现行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与财政监督职能有可以称得上一类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内部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除此之外,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可以规范财政监督的法律或者法规,这就导致了在财政执法过程中财政部门的严肃性不高,处罚的力度不大的现象出现。目前,我国出台的财政监督规章制度大多为不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人员素质达不到监督要求

从现行的财政监督方式方法上来看,大多数财政监督仍然停留在账簿与实物、明细账和总账等对比与核对,大量人力和物力都被投放于原始繁重的手工检查中,只是注重原始单据的获得是否合法合规,突击专项检查的多,日常监督的少;单一事项或某个专项检查多,全方位监控跟踪少;财政专项收入检查较多,财政专项支出监督则较少。财政监督的全过程应该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但现行的做法大多数是采取事后突击检查的多,不能从源头上发现和纠正财政领域的违规、绩效较低等问题,往往最后给国家或者人民群众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熟练掌握与财政监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是财政监督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问题的定性依据,也是处理违规问题的基础前提。

(三)监督方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自从2012年以来,财政资金专项检查均以资金、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为主要检查资料,缺乏专项资金与项目、账簿与账簿、账簿与财务报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全方位比较分析,缺乏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缺乏深入被检查单位之间的彻底式分析,更缺乏深入被检查单位的诸如“小金库”这些敏感地带的彻底式分析,也就造成财政监督的深度不够,延伸能力缺乏。

(四)财政监督内部控制缺失

作为财政监督第一道防线,当前在财政监督内部控制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尚未得到国家主要部门的充分认识和认可,国家层面目前只是有一部法律进行理论指导和执行约束,省、市就鲜有针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法规,各部门由于缺乏财政监督内部监管职能,导致财政系统自身也会出现违规的现象出现。第一方面,财政监督部门执法需要事先掌握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信息,形成一整套的检查方案,由于财政工作政策性强、专业特点明显,财政监督各部门之间形成不外传的信息壁垒,内部也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作为本单位领导下的内部部门,部门成员的职务调整和变动都不同程度受制于自己的上级领导,成为干扰内部监督独立客观的重要因素。

二、财政监督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制度设置

制度设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财政监督是否发挥最大限度的监督作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会造成财政监督的制约性,起不到应有的督促改善作用。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或者财务主管财政普法意识较为薄弱,造成部分明令禁止的财经纪律无法有效监督,甚至出现违规的现象发生。现时由于地级市在具体执行规定上存在不同之处,或多或少影响了财政监督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财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存在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随意调整监督的范围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干扰了监督的可行性。

(二)人员素质

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是影响财政监督的重要因素。财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主要表现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专业知识素质两个方面。现行的财政监督过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者大多表现为这两方面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第一方面,职业道德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方面主要表现为财政监督执行者职业道德部分缺失,部分执法者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不能自我约束,直接影响财政监督的客观公正。第二方面,业务专业知识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方面主要表现为财务监督知识后续教育较少,相关的职业培训不多,对现代化信息技术掌握不够,相关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这两方面的素质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公开这两个方面的素质。

(三)监督方法

监督方法措施是影响财政监督的重要手段。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与监督,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核算和监督中央部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和违规,同时也要尽自己最大限度地分配与支配财政资金的使用,做好国库的财政转移功能;这样就造成财政监督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强制性,无法以行政强制手段迫使被检查单位提供有效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无法强制被检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整改落实。财政部门作为财政监督的各大部门之首,对所发现的信息与存在问题往往只是强化内部解决与消化,而没有进一步将此信息通报审计或者监察部门,以求信息共享。

(四)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影响财政监督的制约因素。第一方面,有责任心的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很难找到,这些监督检查人员既要熟悉分管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的业务,又要掌握变动频繁的电子信息技术,还必须对国家和财政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遇到的新问题及时接受后续教育和进修;另一方面,由于财政经费保障机制运转较慢,财政监督部门往往与其他财政部门不得不合署办公,进而影响运行能力,质量也大打折扣。

三、提高财政监督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财政监督转型奠定基础

进一步认识到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既可以考虑制订全国通行的财政监督法律和法规,用以规范监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的全方位内容;也可以在刚刚修订将要2015年1月实施的新《预算法》中增加体现财政监督的条例以及实施办法的补充版本,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制订与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可以进一步协调审计署和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和执法主体,加强对被检查单位的执行力度,将执法真正发挥到最大限度作用,建立移送案件和联合办案制度,把对被检查单位的处罚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由简简单单的经济处罚这方面进而转向经济处罚、行政制裁和信息披露等三者相结合的办案措施,使财政监督真正起到示范教育作用和震慑作用。

(二)强化财政监督机构机制和队伍建设,为财政监督创造条件

进一步深化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财务检查人员意识责任感,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计算机和网络的能力的后续培训,以求满足信息数据化的需要,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在信息系统积累方面有所建树。加快财政监督计算机以及网络的开发与利用,可以借鉴审计署、国税总局等部门的成功监督经验,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的特殊用途、内部审计和会计信息质量等专项业务特点,协同国内外在财政监督方面有成功经验的大专科研院校共同开发运用财政监督检查软件,实现监管数据分析、采纳、预警全过程信息化,解决好计算机辅助检查与传统检查的有机结合,提高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另一方面,采取形式多样的监管措施,从以前的事后监管为主,变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变以前的被动方式为主动积极配合方式,积极配合与支持财政监督小组落实工作,提高财政监督手段高效化。同时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在财政监督中的主要职能作用,把重视财政监督落在实处,做到财政系统一盘棋,提升机构规格,强化部门职权,配备高素质人员,确保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有权限,有能力履行职能。

(三)提高财政监督方式和方法,为财政监督组织机构理顺关系

进一步细化财政监督的实施细则,延伸财政监督的深度,积极开拓监督方式和方法,从过去的账簿和凭证式监督变为实地监督以及深挖式监督,积极深入被检查单位的实地,通过走访被检查单位的关联业务和关联对象,将账簿和凭证的实际监督功能延伸到实地考察与监督,发挥财政监督的检查与反馈功能。另一方面,积极协调财政监督的各个组织机构,彻底理顺监督的各个职能部门的相互关系,加强财政监督部门的强制执行力,调整财政监督范围和执行力,加大信息通报力度,将监督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信息通报,为财政监督理顺关系创造有利条件。

(四)建立财政部门的内部控制机制,为财政监督落实反馈

进一步提高内部监督的意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部门的各种意识,营造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格局;另一方面,进一步改革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与晋升空间的限制方式提升,破除上级领导或者财政主管领导直接任命,采取公开选拨和破格晋升等等有效提高积极性方法,让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能够大胆放开手脚,一步一个脚印地检查以及监管被检查对象,打消职务变迁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进一步充实内部监督的队伍,选拨一些德才兼备和政治素质较高的财务专业人才,充实内部控制人员配置,将监督职能发挥到最大限度,将所有内部控制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解决。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分析财政监督实践过程中现状和存在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因素分析,进而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协调监督组织架构、提升内部控制监督等四个角度出发,对进一步完善和充实财政监督工作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以发挥最大限度的监督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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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袁婕.论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的完善[J].审计研究,2011(02).

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篇6

【关键词】教育经费;监管;机制

教育经费的管理一直是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各级的教育经费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监督体制不健全、管理方法落后、监督意识淡薄等问题。如何健全教育经费监管机制,本文提出一点意见建议。

一、加强财务法规体系建设

加快财务法规体系建设,为教育经费监管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各级教育机构和部门对现行财务制度中存在遗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应抓紧修改补充;对未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应尽快出台,力求财经法规、财会制度条款分明,界限清晰,内容具体,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各级党委和财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教育经费监管,除了健全财务法规之外,还应修订相关的奖、惩法律法规等其他的法律法规来配合会计法规的实施,明确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通报。对各类因违反财务工作纪律而触犯法律的经济犯罪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如果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违反财务工作纪律和经济违法犯罪的现象将得不到制止;由于在法与非法之间,需要由政纪来约束。在国家经济转轨时期,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有的单位和部门以“集体决策”、“实际问题”、“特殊情况”等为借口,对财务工作纪律规范实行“变通”,这就很难做到以纪处之,因而往往成了某些领导和领导群体规避政纪处分的行为取向。因此,必须严明政纪,在依法查处经济违法的同时,对明显违反财务工作纪律的行为应该严肃处理。同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秩序,净化和优化财务工作环境,确保教育经费管理工作的正确方向,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财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教育经费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真正树立起法规的权威。与此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贯彻、执行法规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财会人员的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促进教育经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二、抓好教育经费的全程预算监督

编制预算是教育经费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与基础,是控制经费支出的重要依据。财务人员要对预算的编制进行科学的论证,进行可行性分析与研究,在提交经费需求和预算方案时,应当实事求是,防止脱离实际。要切实细化预算编制内容,通过预算细化,使经费的使用权进一步清晰,该是哪一级单位哪个部门的经费,就必须属于这个部门使用,该是哪一级单位哪个部门的经费,就必须按照项目的进度安排使用,这样使财权结构得以优化,经费分配更加科学合理,为财务监督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也为财务监督评估提供了切实的考察对象。要注意精心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在整个预算编制工作的领导、论证、拟制和审批等各个阶段,都要严格把关,认真监督。抓好事中监督,就是要保证预算经费的收支严格按预算确定的目标进行。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计划组织拨款、借款,对没有预算,没有计划的项目坚决不予拨款;对不符合单位实际需要和有关制度的,也不予拨款,不予借款;对于手续不完备的,也一律不拨不借。要着重审查定额分配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流向,流量是否与批准的预算相符合;严格控制直接开支部分的比重,督促其按预算及计划使用,将行政消耗性开支控制在最低限度。对于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预算与现实不相一致时,要根据现实情况予以调整,以便使计划工作能够继续得以实施。在进行事中监督的时候,要注意做好预算考评工作,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上级,并且提出措施,以便于更进一步的预算监督工作。加强预算经费事后监督,就要对预算最终的执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通过查阅各种财务报表,总结预算财务活动中的经验教训,来发现问题,探索规律,进而采取措施,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

一是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提高会计监督的效率,从建立健全责任制入手。建立健全责任制是落实财务规章制度的需要,也是保证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同时建立起详细具体的职责规范,明确各级财务部门及有关事业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权利和任务,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各级各部门要完成什么任务,具体有哪些职责和权限,用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促成责任制的建立。实行岗位履职考察制度,明确规定各级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组织考核。二是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确实理顺财务部门与事业部门,财务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关系,搞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以保障财务监督工作的高效率。三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奖励与惩罚都是维护和巩固财务法规的一种手段,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有效办法。奖励不单是指金钱、物品等物质好处,重点是起到鼓励先进的作用。对在检查监督中发现的财务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目的是为了在广大财务人员中形成向好人好事看齐的风气,有利于教育事业建设。对违反财务法规的人和事不能姑息迁就,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决不手软。适当的惩罚可以警示后人,促使财务人员在财务活动中提高警觉性,时时关注理财行为,避免滑向错误的方向。四是加强群众监督,提高财务监督效果。群众监督是财务监督的基础,充分依靠群众进行财务监督是提高财务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群众长期生活在被监督单位里,对经费使用有无漏洞和浪费最了解,对各项财务活动信息灵通,目光敏锐,具有监督的自觉性和维护正义的责任感。会计监督应该充分利用群众提供的信息,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对于群众举报的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要认真对待,及时进行查处监督是提高财务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加强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内部监督的目标是在财务部门内部建立稳固的权利制衡机制和基础,防止财务人员滥用权力。搞好内部监督:一是注重上级财务部门对下级财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监督的时候,下级应注意及时反馈监督意见,以确保监督的准确、有效。二是完善财务内控制度。教育机构的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落实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格会计与出纳分管制度中的会计与出纳必须分离的规定,帐户管理制度中对银行账户预留银行的印鉴,实行分管的规定以及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等。三是完善财务部门和教育经费使用部门之间的有效制约机制。财务部门管钱不管物,不具体承办各项经费开支事宜,教育经费使用部门花钱不见钱,其完成教育事业任务所需经费向财务部门申请拨(借)款,财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保障经费使用部门对经费的合理需要,同时又对教育经费的开支计划以及物资的使用情况履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制约机制的运行,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五、坚持教育经费党委统管

强化监督检查是党委理财的重要保证,建立联审会签制度,有利于堵塞教育经费使用中的跑、冒、滴、漏现象,理顺会签秩序,加强教育经费运行的全程监控,必须做到两个统一:一是统一会签审批单,当前财务工作中经常出现经办人、审核人在票据上签批的现象,造成票据上字迹纷繁,以致从票据上看不清有无预算安排,有时连票据金额都被遮盖,模糊不清。为了保证对报销诸要素的一目了然,应该统一印制经费报销审批单,作为预算经费往来的审核单据。二是统一会签依据。当前许多单位和部门依然使用着将请示报告作为报销依据的做法,使领导根本无法掌握签批后发生的经济活动情况,既无法掌握签批后实际经费开支的项目和金额与请示报告的内容是否相符,又无法掌握报销用的票据是否合法真实。因此,作为请示报告的呈批件,只能说明开展某项工作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支持该项工作的经费票据必须附上请示报告的原件,再按审批权限逐级会签才可入账。财务监督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各级党委、经费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各部门的性质和特点,对监督者进行有效约束。形成本级单位党委、经费使用部门对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活动的制约;形成上级财务和审计等监督部门对下级财务和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活动的制约;形成财务部门领导对监督部门及人员的监督活动的制约;审计部门领导对审计人员的监督活动的制约;以及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监督活动的制约;形成财经工作委员会对监督部门监督活动的制约;以及群众对监督部门监督活动的制约的横向制约与纵向制约、内部制约与外部制约相结合的制约体系,有针对性地抓好教育经费管理工作,对大项经费开支和重要经济活动,党委必须把关。党委在对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理财监督的时候,财务工作人员要当好参谋,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党委领导也应支持财务人员的工作,营造财务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根据各单位不同时期监督对象的不同,突出一、两个重点进行监督审查,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使财务监督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六、确保财务人员政治思想过硬

财务工作人员既是教育经费的实际管理者,又是教育经费开支监督工作的执行者,面对手中的权利,财务人员能否坚持原则,这对财务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高财务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各级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保证自己在政治思想上过得硬。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财务人员树立高度的职业责任感,遵章守纪,增强敬业爱岗观念,提高自身的“免疫力”,逐步形成一个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敢于同违法现象作斗争的良好风气。财务人员要勤于学习,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理财观念。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学习现代管理知识。要掌握各种标准制度,熟悉各种财务监督的手段。通过不断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管理水平,促使综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逐步树立会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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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詹儒章.论高等学校教育经费的绩效评价[J].教育财会研究.2008(2)

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篇7

关键词财务监督财务管理军队

一、完善军队财务监督机制的重要意义

军队财务监督,是指军队财务部门在筹集资金、供应资金、资金的调节平衡使用过程中,依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军队财务法规,运用特定的方式对军队经费取得与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检查、督促、惩戒和改进,以便合理地使用资金,维护国家和军队的财经纪律。军队财务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完善军队财务监督机制是提高军费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监督是军队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财务部门对经费的管理的过程,其实也是一种对经费的监督的过程。忽视了监督的管理,就不可能提高军费的使用效益。军事经济活动主要通过经费运动表现出来,经费运动又是通过会计核算来反映,会计核算最终能够反映军费的经济活动。通过寓于会计核算的会计监督,可以发现和解决军队单位经济活动及其会计资料中的问题。从而保证军事经济活动及其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使得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全貌,进而根据掌握的真实情况,采取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从而提高军费的使用效益。

2、完善军队财务监督机制,是推动军队财务工作发展,实现“保障有力”的需要。军队财务管理机制是规范财务活动的前提,监督是军队管理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财务部门对经费实施管理的过程,从本质上看,也是一个重要的监督过程。没有监督或忽视监督的管理,就不可能成为科学严密的管理。财力监督过程是不断地查找和发现财务工作中的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仅能够积累有关经验教训,而且能够发现财务管理机制、方法和运行上的不足和漏洞,从而加以改正和完善。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是推动财务工作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强化管理职能,才能推动业务建设的顺畅、高效运行。因此,财务工作应以“保障有力”为指导,积极适应后勤建设“两个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财务保障的整体效能。

3、完善军队财务监督机制是反腐倡廉的主要途径。军队建设的过程要形成军事资产不断增加、战斗力不断增强的局面,就必须从源头上治理损失浪费现象,从基础上保证军队建设走出一条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路子。财务监督注重标明规范性和禁止性的内容和方式,也强调跟踪纠察、补救堵漏和总结教训,对于促进经济活动的科学管理具有实际的意义。另外,在军费的取得、分配、拨付、领报、开支、结算等环节,强化财务监督,科学确定方案,严格按科学方案和财经法规办事,不仅可以防止财力的滥用和浪费,制止违法乱纪于萌芽状态,而且还可以督促相关人员树立责任意识,端正工作态度,真抓实干,不谋私利,切实把各项经费使用好,全部有效地用到国防建设事业上,从而建立正规有序的军事经济秩序。

二、当前军队财务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军队财务监督法规不健全。加强军队财务监督法规建设,规范经费和资金运动监督活动,是实现依法理财,从严治财的需要。但是,由于军队财务监督立法工作滞后,至今尚无一部完整和权威的对经费监督职能、内容、手段等作出专门规定的法规,致使财务监督地位没有法规保障,行使财务监督职能缺乏必要的法规手段,严重影响了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和实际成效。

2、军队财务监督工作中行政干预的成分较多。党委批准的预算是约束力很强的法律性文件,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乱开口子,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某些领导在预算内外随意开口,使得财力分配出现了严重的随意性,极大地影响了部队的正常开支,给部队训练和建设带来了很大影响。一些单位领导在理财上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而是受自我利益驱使,为自己牟利。比如,违反国家军队财经制度和标准规定,私设小金库小钱柜,搞体外循环;采用开假发票假单据进行虚报冒领,侵吞公款;铺张浪费大吃大喝摆阔气讲排场,不顾实际搞建设,寅吃卯粮,超预算开支现象严重;少数人为了吃回扣得好处费,不惜牺牲军队利益,使单位蒙受损失;截留隐瞒应上交收入,采取非正常手段,该交的不交,将收入化为小金库资金,逃避正常监督。

3、个别军队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由于部分财务人员对军队财务监督职能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认识不清,怕得罪领导,不敢监督;或是执法犯法,为了个人利益,讨好领导,使财务监督流于形式。军队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差,政策水平低,不仅影响了工作质量,更无法行使财务监督的职能。财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编造虚假财务信息,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致使建立在财务信息基础上的财务监督失去了实际意义。

4、审计部门职能作用发挥受到体制因素制约。审计与财务同属后勤系统的职能部门,财务行为是单位党委意图的现实体现。审计部门审计同级财务部门,其难度和效果可想而知,而“下一级”的做法,责任、权利、不对称、审计效果受到影响。多重审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当前的经济违规现象,具有监督检查职责交叉,出现了谁都管,谁都不管,也都管不好的情况。

三、完善军队财务监督机制的设想

1、严格责任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是确保财务管理有序运行的有效措施。通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级执法部门和业务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指导部队依法办事,依法保障,依法管理,做到各项经费按标准供,支出使用按制度管,检查监督法规办。首先要严格监督制约措施。加强权力制约,对财经决策实行权力分解,分工不同的领导负责大项支出的论证、立项、执行和监督。加强双向制约,对事业建设实行双重监控,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进行计划制定,指标下达和跟踪问效。强化分管制约,对财务部门实行内部牵制,会计出纳和印章票据分管,账目凭证和结算报销相互稽核。加强外部制约,对经费收支实行检查公示,定其检查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收支,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其次加大惩处力度。对在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军队现行法规,认真查处,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能姑息迁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保持财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2、由各级党委对财务监督施监督。坚持党委理财是军队光荣传统,财务监督管理离不开党委的坚强领导。所谓理财就是用财和监财的统一,二者不可偏废。根据军队编制体制,审计部门隶属于后勤门部,其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在向后勤部门报告的同时,也应该受到单位党委的监督和评价。从体制上讲,各级

审计部门受后勤部门首长领导,对本级单位特别是对后勤部门的监督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很容易形成监督失控。在这种体制下,审计部门的职权很难到位。再者,军队经费由后勤和装备两部门分块管理,把审计部门归于后勤部系统,行使对装备经费审计,从目前的渠道讲也不太科学。从理顺关系,树立审计部门在军队政治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重要作用的角度来考虑,有必要将审计部门从后勤系统中独立出来,退出财务监督的执法序列,归位到党委直接领导,使其成为后勤系统外的具有独立审计监督权的机构。这也是审计独立性自身的要求,以加强对预算执行即经费支出的外部监督,同时排除后勤系统可能出现的对审计监督工作的干挠。

3、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军队财务监督在对军队财务各项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当中,必然会涉及到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经费供求关系等许多方面,特别是会涉及到很多敏感的问题。另外,许多大项经费的开支,各项专项经费的划拨、使用,透明度不高,甚至管理脱节或者失控。因此,必须在军队财务管理框架中设立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可信度和花钱办事的艺术性,确保财务决策,尤其是那些影响全局发展的决策、重大经费开支的决策、重大建设和改革项目的决策、财务管理改革决策以及日常财务业务决策基本没有失误或者没有较大失误。实行军队财务管理的民主决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各种专门的技术和方法,而且还要依靠现代科学理论的指导。首先,必须设计好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职责,明确各级的职责,如各级党委和首长负责审定本级年度经费预算,决定大项开支。各级后勤部门在同级党委、首长领导下和上级后勤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其次,采取合理的民主决策程序,以使各项预算、计划的制订与确定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

4、加快财务监督法规体系建设。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有关法律约束不规范,加之军队正处于联勤初期,一些关系还未理顺,完善法制很有必要。目前应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加深对财务活动系统性的认识,大胆借鉴地方与国外的立法经验,应根据现实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军队财经法规,健全执法机制,强化组织约束和行政约束,增强财经法规严肃性。首先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财经法规,特别是建立专项财务监督法规,这样可以使财务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可规范财务监督行为。建议制定颁布《中国人民财务监督条例》,详细规定各级财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及应具有的相应的奖惩权限。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法规以及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一定要严加惩处。除行政处分外,还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改变以前那种平均主义的做法,对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不了了之。为改变军队财务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制止经济损失浪费等不良现象,还应建立财务人员举报制度,严肃处理违纪违法和打击报复事件,提高法律威慑力,改变目前财务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对财务人员实施法律保护,对执行法规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形成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为财务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使财务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篇8

[关键词]财务监督体系;问题;解决对策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2.13.015

[中图分类号]F239.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2)13-0023-02

1财务监督定义以及分类

1.1财务监督的定义

财务监督是指:监督主体通过对组织的财务活动以及财务关系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而展开的监督管理行为,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督主体指的是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组织或者单位。一般而言,财务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内部监督主体和外部监督主体。内部监督主体指的是企业内部自己设置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而外部监督主体则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介机构。而财务监督的客体指的是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的财务活动。财务监督的依据主要是国家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1.2财务监督的分类

财务监督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2.1根据财务监督的性质分类

按照财务监督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自身监督。国家监督主要是指国资委、审计局等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的中介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企业自身监督,主要是指企业内部自己设定财务监督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等。

1.2.2根据实施的时间不同进行分类

按照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可以把财务监督划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指在企业财务活动开展以前所进行的财务监督。事中监督则主要是指在企业进行财务活动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财务监督。事后监督主要是指在企业财务活动发生之后对财务结果所进行的监督。

1.2.3根据监督的主体进行划分

按照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所谓内部监督指的是企业内部自身的监督机制所进行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外部利益相关者所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外部债权人、证券机构等。

2财务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股权结构不甚合理,这就导致我国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因为我国大部分的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形成的,从而导致我国企业中国有股所占比例很大,甚至高达80%。这种一股独大的现象,导致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非常严重。而且,这种股权结构的存在导致股东大会无法发挥效力。

2.2董事会独立性不强

我国企业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导致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督。分析我国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可知内部董事占绝大部分,而且有些公司的经理人员直接兼任董事。这种不够规范的董事会机制导致其独立性不强。

2.3监事会独立性不强

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财务监督控制机制失效。一方面我国监事会成员的提名多由公司大股东决定,这就产生了寻租的动机,从而导致监事选举的可操控性。另一方面,财务监督的人员缺乏相应的职业素质,在进行监督时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另外,财务监督的执行力不强。虽然有的公司已经建立了比较系统的财务监督机制,但是执行力不强。

2.4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

大多数公司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审计机制,而内部审计的职能多由公司内部的财务人员完成。这不仅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而且加大了内部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另外,内部审计部门只有发现问题的职能,而没有解决问题的职能,这就导致问题最终无法得以解决。

3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系

面对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面对公司委托成本的上升,企业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监督体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

首先,完善我国公司的融资机制。针对我国股东大会失效问题,可以通过优化我国公司融资机制来改善。通过优化公司的融资机制,比如民间借贷机制等,来避免现存的一股独大现象。另外,还应当改革我国股票的流通机制,建立健全股票投资、流动以及退出机制,从而使股票能够自由流通。合理化的融资机制,有利于促进财务监督体系的优化。

其次,完善董事会的职能。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法规,充分发挥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职能。

再次,完善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在监事的信上,应当公平、公正,用人唯才。

最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一方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特别是加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完善公司在财务监督方面的不足。同时,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时,还应当赋予内部审计解决问题的职能。另一方面,在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同时,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以弥补内部财务监督方面的不足。比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监督机构的作用。

总之,内部财务监督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公司的内部监督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公司的内部监督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从各方面、各个角度加以考虑并付诸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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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篇9

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办监[*]1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重点加强涉及重大财税政策执行、财政预算执行、财政资金尤其是民生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税制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等方面的保驾护航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二)创新工作理念。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做到切实为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围绕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制度上实现财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自控机制,强化严肃财经纪律的源头治理。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之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高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促进财政管理和财政机关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确定发展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监督的发展目标,切实将“三个贯穿”的财政监督理念贯彻落实到财政运行过程中,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监督工作机制。近期,要加强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协调机制,实现以监督检查促进整改,以监督检查促进管理,以监督检查促进改革。要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成效。要不断推进财政监督理论和制度体系建设。从长远发展角度,推进构建完善健全的财政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监督管理运行体制,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突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

从现实与发展看,财政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财政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方面,重点做好“六个加强”。

(一)加强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围绕财政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的主要任务开展监督检查。要关注促进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产业结构升级、深化体制改革等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并纠正财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本收益等非税收入的监督,为完善法规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积极探索构建财政运行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要推进监督关口前移,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审核、重大支出项目审核、以及政策调研等工作,强化事前监督。要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逐步实现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实时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事中监控。要重视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事后检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修正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加强重点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重点开展涉及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围绕“三农”、教育、科技、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企业破产等重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认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确保重点民生资金发挥最大效应。

(四)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督,促进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结合监督检查,选择一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各方面管理基础较好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监督试点,探索尝试从项目合理性及实现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和合理性、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考评,促进完善绩效评价监督体系。逐步将绩效评价监督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体制。

(五)加强会计监督,规范财经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通过每年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促进整顿会计财经秩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充分重视会计监督审理工作,切实加大对违规企业和单位的处理处罚,依法严惩恶劣造假的会计行为。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采取统一部署、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全面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扩大检查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

(六)加强内部监督,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内部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步伐,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在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保护财政干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内部监督的重点是财政部门业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包括是否按照法规政策开展工作,工作程序是否健全有效,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理。要通过“金财工程”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实现网络监控,降低监督成本。要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内部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严格整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工作指示力度,推进建立财政系统的内控机制建设。

三、改进财政监督的组织实施

地方财政监督工作要取得成效,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和狠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是财政管理工作的三个方面。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专职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必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财政资金日常监督职责,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搞好监督检查,重视将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方面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具体包括:牵头研究设计和制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办法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程序、统一复核、统一处理、统一考核”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财政监督整体合力;同时,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又具有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的职能,通过组织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财政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此外,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还负有再监督职责。

(二)创新方式方法。要注重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审核与政务公开相结合,合规性监督与绩效性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监督。要注重监督实效,坚持将检查与调查相结合,处理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为完善决策、推进改革、加强管理服务。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实现信息共享。根据“金财工程”的总体设计,财政业务信息系统要充分考虑监督工作的需求,做到设计上有接口,浏览上有权限,运行上有监控。要积极研究开发监督检查软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展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点与面的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与当地税务、银行、国库等部门联网,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监督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四)注重沟通协调。在外部关系协调上,要正确处理好与审计、纪检监察、税务、证券监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统筹兼顾监督资源,防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建立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内部关系协调上,要重视发挥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作用,注意协调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间的工作关系,建立起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监督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共同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促进形成整个财政部门内部纵横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

(五)加强成果利用。要在加强内外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切实提高监督检查成效和监督检查成果利用水平,通过计划协商、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等多种形式,促使财政执法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重视和利用财政监督成果,发挥财政监督提升财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两个安全”的保障作用。

四、注重依法监督

(一)加强法制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化建设进程,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财政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制定修订财政监管业务工作规章和程序性监管办法,完善规范各类检查文书。

(二)坚持严格执法。首先要规范执法。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手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法定程序检查处理和处罚。其次要严格处理。对查出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严格处理,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严格个人责任追究。要研究制定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处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第三要追踪落实。要建立健全财政处理处罚的追踪落实制度,对被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相关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严格财政监督工作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科学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注重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实施、严格实施,要追求以较小的成本(人财物投入)取得较大的监督成效,要追求可量化效果和不可量化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对财政监督成果的绩效评价,注重监督工作效率和效益。

五、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逐步增加专职监督机构人员编制,规范监督机构名称。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干部培养、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需的保障。机构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财政部门必须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省厅将加大对各设区市和县级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要重视加强财政监督干部的学习和培训,逐步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业务熟练、政治坚定、政策把握能力较强的财政监督队伍。要注重培养财政监督干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六、深化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

(一)加强财政监督理论调研既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机构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监督理论研究,认真总结财政监督工作规律,用监督理论指导监督实践。要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丰富财政监督理论研究成果。要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力争出精品,务求得实效。要高度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充分挖掘调研成果的价值,提高理论成果的利用率,提升财政监督工作层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宣传,树立财政监督的良好形象。要树立为民监督、透明监督的观念,注重与媒体的沟通,增强对外宣传的主动性,广泛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渠道监督检查信息和查处公告,促进财政监督信息公开;要采取综合性公告与案例性公告相结合、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与树立正面典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力,为财政监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重视提高信息简报的编写水平,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反映财政监督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使社会各界了解财政监督,理解财政监督,重视财政监督,支持财政监督。

七、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

定位“跑偏”

在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员办人士看来,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专员办承担着中央财政在地方上的监管职责,不是简单地开展事后监督的机构。“1998年中编办三定方案,规定专员办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检查,导致专员办业务工作只能接受部监督检查局的领导,其他职能司局和专员办没有直接业务关系。”山西专员办副监察专员郑福清如此解释专员办职能何以“跑偏”。按照上述专员办人士的说法,是财政部业务司局将工作交给监督检查局,再由监督检查局交给专员办。

“跑偏”之后,必然产生种种副作用,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专员办的工作与审计等监督部门多有交叉。在这位专员看来,专员办监督检查主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年度计划是由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安排或授权,一事一定,一事一办,缺少关口式、制度化检查,且许多检查事项经常和审计部门“撞车”。

据了解,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除了财政监管部门的内部行政监督,如监督检查局和专员办的监督、税务稽查等,还包括财政系统外的监督,如审计部门监督、立法机构(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其中,审计监督又是最主要的监督方式。

“专员办与审计部门的工作都是以监督检查为主,比如都检查账目,容易让人感到两者的工作是一样的。”青岛专员办监察专员臧雪涛说。湖南专员办监察专员周伟华也认为,专员办与审计部门的工作,如对央企、财政资金、项目等的检查确有一些重复交叉之处。而因职责分工不明确,专员办监督和审计监督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反而增加了被监督对象的负担,也增加了监督成本。

山东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岳军曾撰文指出,专员办监管是中央财政监管在地方上的延伸,是财政部门内部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专员办是财政部在基层实施管理的微观主体,是财政部实现其决策、管理、控制和监督等功能在地方上的微观基础。

换句话说,相对于审计部门的事后监督,专员办能够对中央财政收支,尤其是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参与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专员办却很难真正履职。这也是专员办职能“跑偏”的另一个后果。

“财政主体业务是收支管理,有其运行的轨道,预算、执行、监督是一个链条,目前专员办的监督并没有有机地嵌入这个链条,既置身其中又游离其外,往往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山西专员办工作人员表示。安徽专员办监察专员黎昭指出:“如专员办一直仅从事监督业务,无法体现出区别于审计等其他经济监督类型的特性,势必动摇专员办安身立命的基础。”

“财政的管理应通过制定政策、制度来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靠事后的检查。”江苏省专员办专员蔡润表示,专员办应该把财政政策执行当中的问题、情况反映给政策制定部门,通过这些情况来完善财政政策制度,来解决财政资金使用上的问题。“监督检查是为管理服务的,如果仅是一个部门内的监督检查,不应该铺现在这么大的摊子,它实际上是一种越位,是专员办职能的异化。”

以预算管理为主

“今年财政部司局做了大的调整,专员办只是其中之一。”财政部财科所综合政策研究室处长王泽彩介绍,专员办在业务上将转向预算绩效的评价,两个指标体系――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和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是各地专员办开展工作的依据。

转向预算绩效有迹可循。在去年底的全国专员办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指出,专员办转型后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预算支出监管、预算收入监管、监督检查。预算支出监管是此次专员办职能转变的主体内容,也是专员办工作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7月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针对专员办职能转型也提到了这一点:作为财政部的派出管理机构,专员办将根据授权承担中央财政对派驻地区的管理工作,实现由以检察业务为主转向预算管理为主转变、以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控制为主转变。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特别指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并不是在原有财税政策上的修修补补,更不是扬汤止沸,而是要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制度基础。为此,要求专员办作为财政部整体工作在地方的延伸,必须嵌入财政部主体业务,充分体现财政管理特色。

“从历史看,专员办每次转型都是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的,此次转型战略层级更高一些。”王泽彩表示,这种说法的依据主要有三:第一,刚通过的《预算法》讲求绩效,这是法律基础。第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要求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其中三大核心之一就是现代预算管理制度,而绩效贯穿了整个预算管理制度的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第三,从探索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角度看,2011年财政部第一次全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提出建立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随后,预算司从项目支出、部门支出和财政支出分别出台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另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也对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提出了要求。

王泽彩介绍说,支出方面,要把所有中央对地方的补助或者转移支付上升到预算绩效管理的高度,加强对预算绩效的评价,看起是否真正实现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执行结果要评价、评价结果要反馈、反馈结果要运用这样一个支出预算管理模式。“这一块的工作量相当大,必须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的职能作用,针对各地方的区域特色,有针对性地开展合作与专项监管。”

为此,专员办的总体业务工作将由预算司负责归口指导,今后直接与业务司局的工作对接。据了解,与此同时,监督检查局的职能也将做出重大调整。监督检查局一直负责对央企收支、转移支付等方面监管,并在业务上指导各地专员办,转型后,将与具体业务基本上不再有关系,而是转向内部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对部机关的财物及其部直属单位的财物进行审计。成立内部控制委员会,研究部署内部控制工作,通报风险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1篇11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涵义及特征

(一)财务总监制度的涵义。

财务总监是指受企业所有者的委派由企业董事会聘任,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到企业,或由国有集团公司董事会派驻到企业,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控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该项特殊行政管理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规范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

(二)财务总监制度的基本特征

1.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其报酬多少由所有者根据其监督是否尽职及效果而定。

2.财务总监的选拔非常严格,通常招聘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人担任,并采取定期考核、轮岗制度。

3.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是财务监督,并参与财务计划的制定,对重大经济决策与财务收支,必须与总经理联签批准。

二、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依据

(一)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意义

1.以出资人身份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所有者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仍然能够最终控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具有的制衡关系,反映到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上来必然表现为财务制衡关系,而所有者即资本出资人对企业的最终控制,也必然集中体现到财务控制上来。财务控制包括税前控制和税后控制。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角度来讲,企业的税前财务控制可以通过税法和财政政策制度来规范并实施,而从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角度讲,税后财务控制同样十分重要,因为资产收益主要体现在税后。如果不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控制大权旁落,出资人甚至不能享有企业剩余资产分配权,那么,所谓出资人最终控制企业就是一句空话。

2.建立财务总监制度也是健全和强化公有资产财务监管机制的客观需要。伴随着企业改制大潮,公有资产权益被侵蚀的情况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原因之一是财务监督不力,而监督不力的原因之一又在于制度体系不健全。为此,必须加快建设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完善和规范出资人相关制度,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经营自。

(二)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理论依据。

1.1999年10月31日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的资产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是财政部门应尽的职责。

2.国办文件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资产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其经济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是财政部门的职能之一。

3.《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对其投资的企业进行分级分工监督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职责。财政部门受托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是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精神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5.改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广西1998年颁布实施财务总监派驻办法,至1998年底共向81户企业派驻,1999年广西在全区大面积铺开;深圳在1995年也颁布实施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目前两地财务总监派驻工作已初见成效:一是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财务行为,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保证了会计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制止了企业盈亏不实的行为;二是财务总监针对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基本都得到了企业的重视和采纳,避免了不应有的损失,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三是本着服务于企业的理念,帮助企业解决、协调问题,协助企业拒绝不合理的摊派和收费等。目前在全国实现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的还有上海、山东、广州等地。运行几年来,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普遍反映良好,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财务总监的基本内容

(一)派驻财务总监对象

为了提高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权威,财务总监由政府以出资人的身份委托财政部门派驻企业,依法监督企业日常财务和重大经济活动。派驻的对象,理论上讲应该是占有国有股份的所有企业。具体地讲,主要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正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财务总监的职责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委派单位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企业财会、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监督、指导、协助企业健全内部资产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和核算制度,保证企业会计信息全面真实;参与拟订企业资产财务方面的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等;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同时,财务总监必须向派出机构(财政部门)负责,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活动的健康进行,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规定的重大财务事项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联签。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对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律的行为,对企业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待遇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财政部门认定,并实行资格证书制度。财务总监一般不得兼任企业以外的任何职务。财务总监要具有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质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经济、财会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和审计实际业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财务总监享受派驻企业副厂长(副经理)级待遇。企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劳保、差旅费、补助等待遇均由派出机构按规定解决。

(四)财务总监的管理

财务总监设立专职,按规定程序在财政、审计等部门选聘或在社会上进行公开招聘。财务总监有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按法定规定程序成为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外,不得兼任所在企业或单位实际职务。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三年,在同一企业一般不得连任。

从派出财务总监的财政部门角度来看,要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到位,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越权违规,。

首先,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监督。用制度和法规约束财务总监的行为,并通过下达文件、工作例会、业务学习等形式经常提醒财务总监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遏制和杜绝财务总监利用职权行私舞弊。

其次,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可以通过审阅财务总监工作报告、专项抽查、所属企业调研等方式,掌握财务总监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职、是否越权、是否违规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主客观分析,既指出财务总监工作的不足,又积极为财务总监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保证财务总监到位履职。

从派驻财务总监的国有企业角度看,要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到位,必须给予财务总监以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给予全方位的支持。

(五)报告制度

财务总监要有日常工作记录,记录企业重要的经济、财务活动,按月、季、半年、全年写出有情况、有内容、有分析、有建议的书面报告,向派出机关报告企业的资产运营和财务情况。对企业特殊、重大的经济财务事项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派出机关报告。

(六)制定财务总监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考核、奖励和惩罚。

财务部门监督职能范文篇12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问题;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在今天全球化发展趋势下,面对增长迅速的市场经济,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政企分离不彻底、监督不到位、责任关系不明确、制度体系不完善等。为使这些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必须对国有企业现行财务管理监督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的形成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下,国有企业仅仅是国家政府的一种附属物,由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而不具备独立经营的特性。国有企业的所有财务以及所有财务活动均由国家直接管理与控制,以这种形式存在的国有企业对市场适应能力较弱,缺乏足够的自主活动。为使国有企业适应市场发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进行改革,并为之建立了一套财务管理监督体制。由此可知,财务管理监督体制的形成与使用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国有企业市场适应能力,促进国有企业长足发展。这意味着财务管理监督体制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今天的市场环境下。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十分重要。

二、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现存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就国有企业现行财务管理监督体制来看,其监督体制形式较为单一,不仅各项监督制度体系不够完善,而且各机构、各部门监督工作不到位,监督职能发挥不积极、不充分;不仅企业董事会结构不够规范,而且与监理会之间职责分离不彻底,经常出现职责交叉现象。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与存在无不反映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势必会严重影响到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施,影响各监督部门对国有企业财务行为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二)政府监督不到位

政府作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主体,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某种层面上而言,可以说政府是国有企业整个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中的基础与保障。然而,根据近几年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实际情况调查发现,政府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中,由于其自身拥有权力与职能较多,在实际工作时存在很大的弹性,容易出现错误和监督松懈的情况,导致许多监督工作没有全面贯彻与落实到实际中去。因而整体看来,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督工作不到位是影响其监督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缺乏内部财务监督体系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内部财务监督主要包含三部门,即内部审计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和会计人员的监督。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各个部门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将企业具体情况上报给企业经理层。但实际上经理层与内部审计的职能与目标都是一样的,这就造成了内部审计职能难以有效发挥。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国有企业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但在企业实际中,监事会本身由经理层直接管理,加之监事会成员大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或经理任职,这就使得监事会监督职能出现了严重的弱化趋势。会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承担着监督企业经济的重任,拥有财务管理与监督双重职能。但相对企业领导而言,会计人员属于被管理者,却需要对领导进行监督,这显然违背了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所以综合起来看,国有企业目前仍缺乏有效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的具体对策

(一)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织架构,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建立的完善程度与效用发挥的程度。因此,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合理监督其财务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规范企业董事会结构,明确划分各董事会成员的职责与权力。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其结构形式对财务管理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有着极大的影响。国家政府应该在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结构的同时,对其职责与权力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并将个人决策与团体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将决策职能与监督职能有效分开,确保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相对独立。第二,强化监管委员会职能。监管委员会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财务调动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不断强化其监督职能,这样可以有效促进其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监督职能的真正发挥。第三,将董事会与监督会相分离,保证两者之间职务没有交叉与兼任现象存在,并严格要求双方各司其职,扎实做好自己分内之事,使财务监督与日常经营同步协调发展。

(二)强化政府财务监督与经常性监督

出资人缺失是国有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我们可以将国有资产委员会改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国资委,这样既能够使人民群众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又能够对政府的财务行为做到合理有效的监督,进而推动国有企业稳定发展。

强化经常性监督对促进国有企业长远发展尤为重要,具体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其一,国有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将自身使用的绩效管理考核标准与绩效考核机制相融合,然后对自身财务管理各环节进行认真仔细的监督,以保障资产利益的最大化;其二,国有企业可以利用资本预算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绩效考核进行强化,以便为各项奖惩活动的开展提供理论依据与支持;可以利用授权控制对容易造成资产产生重大损失的项目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项目相关人员财务行为得以规范的进行。另外,国资委可以参与国有企业重大决策活动当中,以实现对企业决策的合理控制。

(三)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

如前所述,监事会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中的一个重要机构,因此强化其监督职能势在必行。这就需要企业董事会明确分工,增强监事会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在将各项职责明确划分的基础上,保证各部门切实发挥好自身的监督职能。对于监事会而言,国有企业领导层应委派专门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而不应该从经理层选人任职或是要求董事会成员兼任,以将董事会、经理层与监事会三者职能相分离,从而达到强化监事会对企业财务管理监督的职能。与此同时,监事会成员应积极履行自身职责,依法执行监督权力,提高对企业财务管理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并与其他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努力,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完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

完善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系,需要对内部审计、监理会、会计人员等各相关人员与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与配置。即企业上级可以对监理会成员进行分配与指定,并由上级直接管理,以保障监理会监督职能可以正常充分发挥。监理会可以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以加强其在内部审计中的权威性,提高自身相对独立性。企业管理层可以对会计人员进行筛选与任用,以确保会计人员与企业内部分员工互不干涉,为各机构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便捷的通道。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来对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系进行完善,可以有效促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构建完善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是一项逐渐深化的过程,它既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努力,更需要各相关机构与全体成员相互协调与配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市场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信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体制会逐渐趋于完善与规范,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中发挥巨大的指导与支撑作用,从而推动我国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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